科学研究的范式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8 17:08:13

科学研究的范式

科学研究的范式篇(1)

中图分类号:G80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1)06-0108-05

Nonlinear paradigma new paradigm for studying the science of sports training

QIU Nai-min1,2,LI Shao-dan2,MA Si-yuan2

(1.Departmrnt of Physical Education,Yanche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Yancheng 224003,China;

2.Beijing Sport University,Beijing 100084,China)

Abstract: Since the mid 1980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 sports, sports training scientific research paradigm which was established based on modern epistemology of linear science ever increasingly showed limitations which it cannot overcome when it was used to solve highly complicated sports training problems, while nonlinear science provides a new perspective for us to understand real, complicated sports training problems. The theories and methods of non linear science have gradually caught the extensive attention of the academic community of sports training, and started being applied to some areas of sports training. Nonlinear paradigm will be a new paradigm for studying the science of sports training in the 21st century.

Key words: science of sports training;nonlinear paradigm;sport research method

长期以来,建立在近代科学基础上传统运动训练理论与方法,一直以线性的科学模型作为理论基础,追求一种简单明了的因果关系,并以此来说明运动训练的确定性规律并预测运动成绩的变化和发展。这种建立在近代线性科学理论与方法基础上的运动训练科学研究范式即是运动训练科学研究的线性范式。但是,线性的理论与方法只是在简单系统中是有效的。作为动态、复杂的非线性人体系统,这种线性范式只适用于一定范围内,我们在很多情况下难以用这种确定性的方法来加以描述。随着当代国际竞技体育的迅猛发展、国际运动训练实践的不断深化、国际运动竞技的日趋激烈、竞技成绩向着人类运动“极限”不断逼近,在运动训练实践中不断涌现出许多不确定性、偶然性、难以预测的复杂问题,因而当代线性运动训练科学范式,在解决这些高度复杂的运动训练问题时,日益显示出其不足。而非线性是产生一切复杂性的根源,非线性决定复杂性。因此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非线性科学则为我们理解真实、复杂运动训练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随着非线性系统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所揭示的各类复杂系统中蕴含的内在规律及所应用的研究方法与思路,对于运动训练复杂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及方法论意义。

1 现代运动训练科学研究的困惑

1.1 现代运动训练科学研究的线性范式

19世纪90年代,近代科学(线性科学)与运动训练开始联姻,英、美、德等欧美国家根据训练实践要求,逐渐开始对训练理论进行探讨,出版了《运动员的基本训练》和《田径》,1922年,前苏联出版了B•B•戈利涅夫斯基[1]的《训练的科学原理》这一运动训练奠基性著作。1930年,德国学者克鲁梅尔[2]首次将组织学、生理学、医学、体质理论、训练理论、一般和专门的练习学等学科综合在一起,完成了《运动员手册》,标志着“专项训练学”的诞生。霍克和施密特[3]于1937年出版了《田径训练法基础》,总结了对田径各项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一般训练规律和原则。总之,这一时期的科学开始关注并逐步介入运动训练。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有关训练科学的研究逐渐从简单的实践经验总结和介绍,发展为对运动训练规律的揭示和应用。对训练学理论的系统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东德。1957年,东德的哈雷等[4]出版了第一本训练学专著《一般训练和竞赛学导论》,它标志着从此训练学成为一门以运动训练规律和行为为研究对象的,具有完整和独立理论体系的体育专业学科。而在20世纪60年代,马特维也夫[4]“训练周期理论”的创立,对训练学科学体系的建设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标志着体育科学各学科知识向运动训练学全面转化的初步实现,标志着现代运动训练科学范式的建立。1964年,哈雷及其同事[2]完成《训练学》函授教程,于1969年正式出版了《训练学》,标志着运动训练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得到承认。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初期以来,训练学进入体系建构的深化阶段,一大批学者,逐步完善了运动训练的科学体系,推动了竞技体育的飞速发展和运动训练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传播。

近代运动训练科学范式的形成过程,正是20世纪“科学主义”的产物,是完全以近代科学范式为楷模与标杆的。20世纪中叶以来,运动训练科学范式的确立,对训练实践的影响、运动成绩的提高、国际竞技运动的迅猛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4-5]。竞技体育也取得前所未有的辉煌(以田径项目为例)。

1.2 线性范式对运动训练科学研究的影响及局限性

线性研究范式是现代运动训练科学研究的主要范式,线性范式对运动训练科学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以下3个方面:

一是认为运动训练系统是线性的、封闭的、确定的、可预测的。即认为人的运动行为和运动结果都是某种原因导致的,人的运动能力是可以根据条件、经历来预测和控制,即机体的一切竞技能力都是被决定的而非自由的,人所具有的竞技能力都是环境与经验的直接结果。机体的一切选择都决定于这一因果链[6]。因此在运动训练中过分强调竞技能力的均衡性、有序性与周期性,同时认为竞技能力的发展是渐进的,过程是平稳的。而竞技能力发展的间断、跳跃、突变、非均衡、无序和非周期性却往往被忽略。二是认为整体是局部之和,通过分析还原研究即可获得关于人体运动行为的整体性认识。即将复杂的人体的运动现象还原分解成生理、化学、力学过程,试图以生理的、生物的或机械运动形式来解释人的复杂的运动行为。竞技能力则是各个竞技子能力局部之和,提高运动员竞技能力就是提高运动员各个竞技能力的子能力,各个竞技子能力提高了,运动员竞技能力就提高了(如竞技能力“木桶模型”),即所谓竞技能力的构成论。三是强调运动行为的客观性和因果制约性,同时追求因果的透明性和相互作用的简单性,力求在每一种情形中都辨认出原因和结果来。如运动训练“刺激-反应”模式中强调运动负荷(刺激)与机体的能力之间呈线性关系,运动负荷越大,机体能力恢复越明显,即所谓的超量恢复原理,而忽略了机体的主动性与环境的复杂性。进而将运动训练过程性设计为线性的一维过程,预定的目标和步骤一经设定就再无大的变化,强调运动训练过程的周期性,运动强度与运动量的确定性和一般训练与专项训练有序性等。

线性科学的研究范式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对事物的简化,但这种简化须在一定范围内,如果一味运用简单性、还原性和确定性的原则和具体方法,对以非线性为其本质特征进行简化处理,就会在线性化的过程中获得不全面、不正确的认识。而当面对真实、复杂的、动态的和非线性人的运动行为的时候,一味以确定性、简单性和还原性为特征的线性思想就会阻碍运动训练科学的发展。我们发现,过去行之有效的方法,现在失灵了,不再是“练哪儿,长哪儿;练什么,长什么”,预期得到“超量恢复”,却造成了过度疲劳; 预料收获成绩,却换回了严重的伤病[7];如期执行的训练计划,训练很投入,但成绩不理想。我们无法清楚解释人体是怎样控制运动中动作大量自由度的问题[8],动作多样性、灵活性、适应性和创新性等问题。对运动中的“克拉克”现象、“Choking(窒息)”现象、“流畅或高峰体验”、“黑马”现象等等我们束手无策。我们也同样无法真正理解训练中“平台”现象、“竞技状态不稳定现象”、过度疲劳、运动成绩难以预测等问题……同时运动成绩的提高变得越来越难,提高的幅度也变得越来越小,破纪录的周期变得越来越长,运动成绩有时出现停滞甚至下降,到目前为止有许多运动项目的这种发展态势都没有改变,并且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

2 非线性范式是运动训练研究的新范式

在竞技运动训练的初级阶段,由于运动竞技能力之间矛盾不明显,用线性理论处理问题,只要改善或提高竞技能力的某个关键因素,就会使运动员竞技能力的水平有较大的提高,而当竞技运动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各种竞技能力之间矛盾趋于尖锐时,竞技能力水平的提高更多地依赖于各主要竞技能力间的协调共进,此时线性理论就显得乏力。线性理论在处理线性问题上是完善的,即输入与输出的比例关系不变的情况。但是,这种情况多是自然现象中的一种特例,而多数情况下输入与输出之间不存在固定的比例关系。特别像人体这样的生物系统,属于典型的复杂系统,其行为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往往表现为非线性现象。

2.1 运动训练实践中的非线性现象

在运动训练系统中影响运动员的运动成绩提高因素有很多,而竞技能力因素则是决定运动成绩的最核心的要素,不难发现在竞技能力提高的过程中充满了非线性现象。首先运动员竞技能力系统的各竞技子能力之间绝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Frank W. Dick[9]指出,运动训练的目的是要发展运动员的耐力、力量、速度和柔韧等素质。在整个运动过程中,这些运动素质相互联系、相互依赖最终形成了不同的复杂的运动素质和能力[9]。如柔韧性素质既受到速度力量的影响,也对专项力量、速度、耐力有影响。刘爱杰[9]也认为,在人体活动和运动中都不是孤立存在和表现出某项基本运动素质,而是它们彼此独立又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表现出不同运动竞技能力的整合关系(如图1)。

其次运动员的竞技能力形成并非是各子竞技能力的简单性加和。刘爱杰[8]在对某场国际比赛中赛艇运动员竞技能力特征进行研究发现,4名中国男子赛艇公开级4人双桨(4x)运动员的速度、力量和耐力素质都分别好于德国女子公开级4人双桨(4x)运动员,但德国女子公开级4人双桨(4x)运动员的专项最大做功能力却几乎与这4名中国男子运动员相等,水上2 000 m (4 x)比赛时间更是快于这些男队员。田麦久[10]在其著作《论运动训练计划》中关于不同竞技子能力的发展变化,揭示各种竞技子能力发展具有非同步性,从而也体现出竞技能力形成也并非是各子竞技能力的简单性加和。

同时有研究发现竞技能力的演化呈非线性关系,德国学者马德尔和哈特曼[10]对德国2 000多名赛艇运动员的运动成绩发展变化进行了15年的跟踪研究考察,其中44位研究对象成为奥运会、世锦赛和世界杯的世界冠军。研究结果发现,如果以18岁的能力水平作为基准的话,44位世界冠军运动能力的提高速度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下降,在22岁左右能力达到最高水平,22岁之后运动能力维持在0.3%~0.5%呈波浪式发展。有研究也发现运动成绩与运动竞技能力呈动态、非线性现象[11]。Letzeher等和Bauersfeld等对不同水平男子铅球运动员卧推最大力量与专项成绩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行研究。结果发现,成绩为12~16 m的运动员卧推成绩与专项成绩呈高度相关,呈线性关系。而成绩为19 m以上的世界优秀运动员卧推成绩与专项成绩之间仅为低度相关,而呈非线性关系[12]。也就是说,世界级铅球运动员的卧推水平一般应该达到200 kg以上,但是在这个级别的运动员其卧推成绩并不是越高越好。从而说明不同竞技能力与运动成绩在提高的过程中是呈动态的,而不是总是线性关系。

延峰[13]发现运动中供能的非线性现象,他研究发现在用各种姿势游泳时,从70%的速度增至75%的速度时,随着速度增加,能量消耗同样是多消耗5%,两者之间呈线性关系;但如果进一步提高速度,游泳运动员此时所受到的阻力却是非线性增长,能量的消耗也会急剧增加。速度从80%增长到85%,能量消耗增加到9%;而速度从90%增至95%和从95%增长至100%时,相应能量消耗分别增加12%和20%。同时运动心理学研究发现,动机水平与运动能力的关系也不是线性关系,而是呈倒U型,即运动员处于较低的唤醒水平时,运动能力较低;处于中等唤醒水平时,运动能力最高,而处于较高唤醒水平时,运动能力下降。同时也有研究认为认知焦虑较低时,运动能力与生理唤醒的关系类似一条柔和的倒U曲线;当认知焦虑较高时,运动能力与生理唤醒的关系变得复杂了,呈现出突然性的跳跃即突变现象[14]。

2.2 运动训练研究的非线性系统观

1)运动训练系统的非线性系统观。

运动训练是人们对自我身体结构和功能自觉进行定向的整体优化的变革活动,是按照选定运动项目的自有特性和竞技规则,以最高层次的激烈竞争为目标的(或以国际性运动竞技的夺取金牌、破纪录或创造优异成绩为目标),对自我生命机体结构和功能进行的系统变革过程,可以说是一项人体功能变革的系统工程或人体运动系统工程,这是一个具有多子集的,各子集之间有着复杂相互关系的整体性演化过程[15]。运动训练系统包括众多的子系统,如运动训练的目标子系统、科学训练子系统、运动员训练子系统和环境子系统。其中目标子系统包括比赛需求和专项化,环境子系统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科学训练子系统包括教练员、资源和信息,运动员子系统包括运动员机体的结构和功能,而每个子系统又由多个要素组成。

运动训练系统是一个复杂非线性动态系统。运动训练过程就是这些子系统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不断地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过程。而这些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并不是简单的加和,而是非线性耦合。运动系统的整体效应就是不同系统行为之间通过非线性关系协同作用的结果。它具有多层次、多变量、多输出、多目标、多功能、多信道、多参数、多干扰的特点和属性。在运动训练复杂非线性过程中实现对运动员机体系统功能的整合和涌现,就是使运动员的整体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使之成为一种特殊的人体功能态,即变成一种人体能量的特殊的输出功能状态。运动训练的目的,就是把运动员的整体功能转化为一个具有专项运动输出功能的相对稳定态或亚稳态。也就是说经过训练把运动员变成具有田径、游泳、足球、体操等项目在激烈比赛中所需要的特殊能力或功能状态的人,要使运动员的整体功能围绕专项突出功能而运作。因此,从运动训练非线性观来看,运动训练就是在运动训练各个子系统的非线性作用下和运动员机体整体功能的基础上突出运动项目的专项特征,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人体功能态的活动。

2)运动训练的非线性方法论基本原理。

(1)整体性原理。人体是个复杂的非线性系统,是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运动训练是以“人”为主要核心的活动,因而由人体构成的运动训练系统同样是个复杂的非线性系统,运动训练及训练的主体(人)也是一个整体。对于运动训练这个复杂的非线性系统而言,整体功能或是大于或是小于部分之和,而不会恰好等于部分之和,即每个组成部分不能代替整体,每个层次的局部不能说明整体,低层次的规律不能说明高层次的规律。因此不能将系统整体看作是其各子系统性质的简单相加,而应该将整体看作是各功能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突现的结果,系统整体的性质与各子系统的性质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让整体发挥最大效能来处理局部,追求整体最优而非局部。

(2)动态原理。动态性是人体本质属性,人体不断的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新陈代谢是人体的基本特征。由于代谢,机体的组成要素每时每刻都在变化,从机体整个发展过程来看,经历从出生、生长发育、衰老和死亡的过程。运动训练系统包含了人员要素(教练员、运动员)、训练内容要素、训练方法要素和训练环境要素等。同样运动训练系统每时每刻也都在进行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这些变化必与时间相联系,并且这个时间是一维的且不可逆,没有时间的发展,就没有系统的演化,也就没有什么非线性关系。

(3)时间与空间相统一原理。运动训练系统的非线性研究不但研究训练系统在时间轴上复杂的演化轨迹,它还应同时说明系统演化的空间模式。一般说来,运动训练系统中非线性关系所导致的有序-无序(混沌)-新的有序可以认为是一种时间演化轨迹,同时也可以用分形来描述当系统长期演化后的空间模式。

(4)定性判断与定量描述相统一原理。定性与定量描述相结合是复杂性研究的基本方法。任何系统都有定性和定量特性两方面,定性特性决定定量特性,定量特性表现定性特性。对运动训练复杂的非线性系统研究同样需要从定性与定量两方面出发,只有定性的描述,对运动训练行为特性的把握难以深入准确。但定性描述是定量描述的基础,定性认识不正确,不论定量描述多么精确,都没有用,甚至会把认识引向歧途。定量描述是为定性描述服务的,借助定量描述能使定性描述深刻化、精确化。如对运动训练的理论基石的“超量恢复”的研究,我们更多是局限于对运动训练中的人体的定量研究,而却忽视人体的定性分析。

(5)确定性与随机性相统一原理。由于非线性关系的存在,在一个决定论的系统中可以出现类似于随机的行为过程,它是系统“内在”随机性的一种表现,对内随机的行为过程的决定论系统而言,结构是确定的,短期行为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而长期行为却变得不规则,初始条件的微小变化会导致系统的运行轨迹出现大的偏差。对于运动训练系统不但存在内随机性也存在外随机性,即运动训练系统不断的与外界进行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同时系统在演化的过程中不断的受到外界的干扰。因此,对于具体非线性训练系统来说,短期的运动训练效应可以预测,而长期运动成绩或运动竞技能力却难以把握。但同时,运动训练系统中的随机性又包含着确定性,又有一定的规律可循。通过适当方法我们可以认识和有效的把握。

3 展望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非线性科学作为一种全新的研究范式日益引起不同学科的关注,并得到迅猛发展。非线性范式认为非线性关系不具有简单的比例关系,叠加原理也不成立,整体也不是局部之和,表现在坐标系里的图像并不是一条直线,而是曲线,系统内的各组分之间交叉往复、互为因果。它与传统线性科学的研究视角截然不同,更为接近现实复杂系统的实际状况。非线性问题已经在物理、化学、生物学、社会学乃至心理学领域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并成为当今世界科学的前沿和热点。美国著名未来学家,《第三次浪潮》的作者阿尔文•托夫勒将非线性科学的产生看作是改变科学本身的一个杠杆,是当今科学的历史性转折的一个标志,“它迫使我们重新考察科学的目标、方法、认识论、世界观”[16]

建立在近代科学主义基础上的运动训练科学线性范式,一方面,在运动实践中取得辉煌的成就,另一方面随着国际竞技体育的迅猛,面对复杂的动态的非线性训练系统时,又不断的涌现出难以解释的新的现象、新的问题,日益显示出其难以逾越的局限性。而非线性科学则为我们理解复杂的非线性运动训练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的确,当我们用非线性的概念和方法来考察运动动作与控制、运动姿态、运动生理和运动训练方法等[17-20]的时候,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片广阔而崭新的天空。运动训练的非线性研究在国外已有10余年的发展历史,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而我国学者起步较晚,近几年才开始有所关注。我们已经意识到随着非线性科学的发展,其研究领域已日益延伸到科学各个领域,将非线性科学的研究方法引入到运动训练学科之中,会使我们对运动训练中复杂运动行为现象的认识具有质的飞跃,并将为人们实现运动训练科学范式的转化、训练观念的更新以及运动训练理论的创新,提供了强大的科学武器。因此,非线性范式将是21世纪运动训练科学研究的新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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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的范式篇(2)

通过追溯“科学”的源头,我们发现,自19世纪以来,“科学”的含义就是片面的,不科学的,是一种狭隘的科学概念,因为它将社会科学边缘化,或者说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置于不平等的地位。其实,自“科学”一词诞生以来,科学的内涵中不但包含了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而且特别强调人文社会科学的作用。早在学科未分之时,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就提出了“美德即知识”命题。这里的知识是指人对宇宙和人生的整体理解,包含了浓厚的人文色彩。然而,在近代,人们将科学等同于自然科学首先可能是出于时代的需要,是资本主义物质社会高度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受到错误哲学观念的指导,是单一的主客二分的认识论的哲学思维导致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不良发育,自然科学耀武扬威,处处逞强,而社会科学羸弱不堪,根本无法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定义的科学是一种被异化了的科学,不具有科学性和普遍性。时至今日,正是在近代“科学”观的严重影响之下,再加之现代性的“霸道”态度,现代科学已经暴露出了它的种种弊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表现为“剥削自然”。正如吴国盛先生所言,现代科学不是在倾听自然的言说,而是在“刑讯室”中“拷问”自然!在科学与非科学的的关系上表现为科学沙文主义;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关系上表现为自然科学“唯我独尊”;在人与世界、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尖锐对立,自然不再是人类温馨的家园,甚至成为给人类带来诸多灾难的地狱。

当人们开始审视这个以“科学技术”作为根本标志的时代时,他们发现,如果单单只有科学技术的长足发展,而人文社会科学跟不上自然科学发展步伐的话,那么,作为万物之灵长的人类在获得极大富足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他们的精神却被技术套上了枷锁,制造了技术的人类反过来却被技术所奴役,在不知不觉中失去了对自然的优越地位。人类凭着技术向自然高歌猛进的同时,资源、环境、生态问题日益凸显,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频频爆发,无所不能的人类在自然面前突然变得无能为力和渺小,那个原本想为自然立法的人类殊不知却成了技术的一个环节,人不再是自由、善与美的创造者,成了“单纯的物”。以至于尼采说“上帝死了”,福柯进一步说“人死了”。整个世界变成了“由自然科学所承认的机械式世界系统”人与人之间只有唯利是图,尔虞我诈。[4]人们虽然住着高楼大厦,开着豪华汽车,奔驰在高速公路上,飞速发展的高科技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现实距离,但人们的心灵距离却在日益拉大,变得日益的冷漠和孤独,身处繁华的闹市,心在孤独的荒原。人们的生活世界因此而变得既无价值亦无情趣,出现了科技和经济的乐观主义与终极价值和思想的悲观主义,产生了物质的满足感与精神的焦虑感并行等等不良现象。基于此,以至于后现代思想家和科学家向世人警示:“西方科学在许多至关重要的方面出了错。”[5]传统的“科学观”,给自然科学以霸权,致使“科学”家族支离破碎,特别是社会科学失去了家园,成为无家可归的幽灵。近几十年来,已有部分学者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他们也在探究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但都没有触及到问题的根本,都没有从根子里挖掘出导致社会科学处于从属地位的真正原因。那么,问题的症结到底在哪里呢?

二、社会科学失去“科学”地位的哲学根源

在当代中国,社会科学家在面对自然科学家时所呈现的集体失语状态,实际上也就是社会科学丧失科学地位的状态。这种不正常状态的存在,在知识结构的层面来说,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中国文理分科所导致的大部分社会科学工作者不懂自然科学所致;另一方面同样存在自然科学工作者因其独特的霸权地位,丧失了其对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应有重视,至少是缺乏深层次的理解。通过对人类认识史的深入考察,我们发现,这一局面的形成有着更深刻的哲学根源。西方哲学自柏拉图以来,一直存在着一种主客关系的二元思维模式:主/客、男/女、理性/情感、科学/精神等,也就是二元对立。这种二元思维是“一种分离和支配的关系,它被镌刻于文化当中,并以极端排斥、疏离和对立为主要特征。”[6]这种二元思维长期以来影响着整个西方文化,同时也占据了话语霸权。在科学领域,它表现为科学与精神的对立,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对立,这也就是现代科学悖谬性的表现。自然科学高举着“科学”的旗帜,在科学领域占据了霸权地位,而社会科学则在自然科学的“奴役”之下发出孱弱的声音。

自19世纪以来,西方近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进而对整个人类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自然科学在人类知识体系中取得并占据了绝对的话语霸权,而社会科学因其对社会变革影响的渐进性、复杂性、不精确性而遭遇冷漠。我们认为,这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社会现象,而是有一个深层次的认识论原因,那就是由于人类思维方式实现了认识论的转向并长期主宰着人类思维所致。认识论在思维方式方面的一个最大的特征就是“主客二分”的认识模式,在这种模式的宰制下,人类的一切知识都是由单一的主体(个体主体、集体主体、社会主体)占有、改造客体的结果。在这一思维框架的主宰下,自然科学以自然物质现象为其研究对象,强调主体对客观物质世界规律的认识与把握,完整地体现了这一认识模式,因而在人类知识体系中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取得了长足进展;而社会科学因其研究对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研究主体的多样性,互为性,从而在这一认识框架下被边缘化。任何事物都不是凝固的,任何观念都不是一沉不变的,任何一种思维模式也不是永恒的。从科学史来看,近代科学发展至今,已有400多年的历史了,在科学发展的这四百余年中,人们对于科学的认识几经变化:从最初对科学漠视(16世纪)、好奇与惊讶(17世纪)、进而相信科学(18世纪)、最后演变成崇拜科学(19世纪以后),到二十世纪中叶崇拜科学成为人们科学观的主导图景。在这一认识过程中,近代科学的功能已经实现了从解放向压抑的转变,并在众多方面暴露出了它的缺点。那么,随着人类认识的深化和提高,传统的科学观念也亟待转化和提高。从主客关系来看,传统哲学单一的主客思维模式亟待转换。因为自然科学所尊崇的单一的主体对客体的认知和控制的模式在当代也受到了挑战,在现代社会,大多数客体已经打上了深深的人的烙印,客体已经成为了一种被人改造了的客体。在某种意义上,客体成为了主体,正如清华大学卢风教授所说,科学应该成为理解的科学,“理解的要点在于把自然和自然物当做主体,而不仅是当做客体”。也就是说,理解不仅是主体对客体的认知和控制,而且是主体间的交流。再者,在当代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冲击之下,传统哲学二元对立的单一思维模式也遭遇到了巨大的打击。后现代主义以反现代主义的霸权性、整体性、齐一性为特征,主张去中心性、去稳定性,从而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文化潮流。其实,这一强势思潮的涌现也意味着一种新的哲学思维方式的诞生。现代复杂科学和科学的不确定性理念正是在这一思维模式指导下诞生的。

为寻求社会科学的“科学地位”,我们曾经追寻过与实证主义相类似的道路,提出了将社会科学“科学化”的思想,主要途径是要求社会科学学者加强自然科学知识的学习,以求按照自然科学的要求来提升社会科学的科学品位。这一策略的提出,主要是针对我国社会工作者自然科学知识短缺的现实情况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也是基于对人才素质结构的科学考虑,在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的今天,我们必须认识到,在人的一切素质构成中,科技素质理应成为人的核心素质。从人类的进步史、特别是科学发展史来看,无论你从事自然科学研究,还是从事社会科学研究,要想真正取得成就,完备的知识结构是基本条件,从古代的亚里士多德,到近代康德、黑格尔,再到现代马克思、恩格斯、海德格尔等等,一切思想大师无不具有丰富的自然科学知识。实践证明,我们的这一努力在完善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知识结构,提高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理解能力,提升社会科学成果的档次,及其在增强社会科学学者与自然科学学者的对话能力方面,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这一努力并没有使得社会科学的整体地位有根本性的改变。因为,在自然科学独占鳌头的时代,单纯要求社会“科学家”加大自然科学知识的学习,提高科学品位,只能单方面改变社会科学学者群的知识结构,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科学观”的认识,特别是无法促使自然科学学者群在认识模式上发生观念性的革命。因此,我们发现,以此途径来寻求社会科学的“科学”地位,是特定时期不得已的权宜之计,而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因为它仍然没有摆脱传统主客认识模式梦魇式的纠缠。加大自然科学的学习虽然改善了社会科学学者的知识结构,提升了其研究能力,却没有真正跳出在自然科学的“科学范式”内来思考社会科学,特别是没有在人类认识领域实现一个观念的革命,让自然科学学者群以全新的“科学观”来对对待人类的科学体系总汇。这种方式仍然是社会科学以牺牲自我来迎合自然科学的标准的异化方式。这种社会科学迎合自然科学的方式,也许能在短时内拉近与自然科学的关系,但决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自己受奴役的地位。问题的关键是要解构主宰传统“科学”概念的单一的主客认知模式,让“科学”获得现代哲学的内涵。唯有如此,才能打破自然科学的霸权地位,使社会科学在人类知识体系中找到“科学”的地位,从边缘走向中心。

三、社会科学研究的两重性

在传统“科学”概念指导下,寻求社会科学“科学化”之所以不能完全取得成功,是因为社会科学本身的特殊性。我们从方法论的层次深入探究社会科学学科群内部联系和规律时,发现社会科学的研究与自然科学研究在方法论上有着明显的差异。自然科学因其研究对象的客观性、确定性、可实证性,决定了它的研究方法的一致性。也就是说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基本上是可通约的,像数学、物理学在研究方法上是普遍适用的,它不存在民族性、地区性的差异,全世界可以通用。而社会科学则不同,有些学科如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它们的研究方法是可以通约的,世界各国学者可以互相借鉴。而大多数社会科学,其研究方法是不可以通约的,它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和民族特色,像文学、哲学、法学、宗教,也包括政治信仰、文化传统,各国各民族地区存在很大的差异,受研究主体和客体的双重影响。比如西方基督教徒和中国佛教信徒都有不杀生和食素的习惯,可是我在英国留学期间,却发现许多素食主义者对吃鱼却不以为然,为什么差别有这么大呢?这只能从民族传统来得到解释,英国是个岛国,四周环海,那里的人们千百年来以打鱼为生,吃鱼就是吃饭,就像我们吃大米小麦一样已成为他们的生活习惯。在西方国家很多的大学校园里,野兔可以到处乱跳,因为谁杀死一只野兔,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而在绝大多数中国人的眼里,一只野兔自然是餐桌上的美味,绝不会因吃了一只野兔而受到惩罚,这就是各国法律传统不同所致。

通过对社会科学研究的特殊性的思考,我们可以从方法论上将之大致分为两大类,这里暂且叫做社会科学研究的两类范式——可通约的和不可通约的。对于前一类,我基本上可以用接近于自然科学的说明性方法来进行研究,目的在于揭示社会关系的客观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客观的结构——功能关系。“这种说明性方法以因果分析为基本的逻辑思维的程序,以变量与属性及其关系为基本的理论语言,以说明社会的变化趋势为根本的理论使命。”[7]因而,马克思把自然科学称之为“描述性的科学”。对于后一类则只能用理解性和批判性的方法来进行研究。由于与人文科学的互动和交汇,社会科学又形成了从个人的直接感受和体验中,从社会生活在文化符号和语言的折射中,来理解现代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在个人心灵和文化价值上的投射,或从这种价值和心理投射、影响中来把握组织结构和制度体系的合理性以及重新调整社会设置的方案;最后,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以及现实与理想的矛盾,现代社会科学家除了对现实的社会结构、社会组织、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进行因果分析和叙事性描述以外,还有必要借助哲学的综合性视野和哲学思维的统摄力量,对社会现实进行批判性的思考,以揭示社会的根本矛盾和社会历史的未来发展趋势。[8]具体说来,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为什么具有可通约的一面呢?因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一样都是科学,都是带有规律性和一定普遍性的知识体系,说到底都是由作为主体的个人为了提高对客观世界(包括人类社会和人自身)的认识和理解所作的探讨和总结而形成的知识体系。从认识论意义上来说,社会科学同样具有客观性。因为它同样是反映主体对客体的把握(只不过社会科学的研究客体具有浓厚的主体性),因此社会科学的研究同样要求从客观实际出发,力求认识和把握研究对象所具有的本质和内在的发展规律;在搜集感性经验材料和作出理论结论时,要使这些材料与结论具有一定程度的可重复性,也就是说,不能使这些材料或结论过分地依赖搜集者或研究者本人,别的研究者在相同的条件下,使用相同的研究工具,要能够得到大致相同的资料或结论。所以,社会科学的研究毫无疑问必然具有自然科学的客观性和规律性的一面,其研究方法当然具有可通约性的一面。在人类历史上,18世纪下半叶的苏格兰启蒙运动(主将是以哲学家著称的大卫•休谟,以经济学家著称的亚当•斯密,以历史学家著称的亚当•弗格森等)被称为现代社会科学重要的、直接的思想来源之一。他们对社会科学的重大贡献在于明确认识到社会是一个过程,是一定的经济、社会和历史力量的产物,是可以通过经验科学的方法加以识别和分析的。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孔德毕生都在研究将自然科学的观念和方法用来改造人文社会科学。美国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凯伦甚至极端的认为,物理科学和社会科学仅仅是研究对象的表达方式有所不同而已,都遵循着同一的、简单的规律。在他看来,认识社会的一分子,社会的组织和结合只是“伟大的分子吸力规律”的另一种形式。他们这些社会科学家在将社会科学“科学化”的道路上之所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关键一点,就是社会科学在研究方法上具有可通约性的一面。

同时,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又有着不可通约的一面。这是由社会科学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首先是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因为社会科学是以人和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是研究人类社会各种社会现象的所有相关学科的总和。所以,与以研究客观物质世界为对象的自然科学不同的是,社会科学所研究的是活生生的人和人类社会,人和人类社会主要的是一种社会性、文化性和主观性的存在,研究起来必然带有认识的主观性和相对性,这就决定了其研究方法的差异性。其次,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和不可重复性:可重复性是自然科学的重要特征,比如一项科学实验,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条件具备,就能得出相同的实验结果。正是这种可重复性的特点,使得自然科学在研究方法上具有通约性。然而社会现象则不一样,社会过程往往是由不能重复的特殊事件组成,具有历史性,即使出现一些情况的重复也往往是例外而不是通例,即使在某个地方发生这样的重复,也不是在完全同样的状况下发生的。比如同样是资产阶级革命,英国不同于法国,法国不同于德国,德国又不同于俄国,俄国也有别于中国。最后,社会科学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性。所谓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把它作为和经济形态相对应的重要范畴,指反映特定经济形态、从而也反映特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的观念体系,包括政治法律思想、经济社会学说、道德、宗教、艺术、哲学等主要形式。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是现实社会中的人、社会现象和社会事件,而人的行动总是在一定的观念、理想、价值指引和驱使下所做出来的,因此不可避免的具有意识形态性。正如恩格斯所言:“在社会历史领域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9]社会科学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科学研究的主体和客体均带有一定的价值倾向和主观偏好,这种双重主体性决定了社会科学浓厚的意识形态性特征。它在一切问题上,如政治问题、宗教问题、道德问题、社会问题,都无法与人的意识形态相分离,尽管西方有一些学者曾极力主张“社会科学非意识形态化”,但由于社会科学的特殊性注定了社会科学无法摆脱意识形态的纠缠,正是各民族国家意识形态的差异性决定了其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不可通约性的一面。

科学研究的范式篇(3)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0010-04

[作者简介]欧阳明,云南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龚萍,云南大学网络与信息中心硕士生(云南昆明 650091)

教育技术学是涵盖科学、技术、艺术、工程技术与人文科学等五方面性质的交叉学科。来自工程技术或教育科学领域的研究者具有不同的学科背景,他们从不同的角度,以各自擅长的学科研究范式来研究教育技术学,致使教育技术学的研究范式多种多样,甚至有所对立,至今仍未能形成统一、公认的研究范式。从复杂性科学的视角反思教育技术学研究范式,能够得出教育技术学研究范式应统一或整合到莫兰复杂范式的基本观点。笔者筛选了与莫兰复杂范式相匹配的一些研究方法,倡导研究者予以重视、采用。

一、教育技术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

从复杂性科学的视角来看,教育技术学研究的对象是教育技术系统的功能、构造、工程技术、演化、与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多样性和实践运用等等问题。焦建利曾这样论述教育技术学的复杂性:“作为研究教育实践活动技术学层面的教育技术学,它不仅受教育自身复杂性的困扰,而且也无法摆脱技术复杂性的羁绊;而在作为研究对象的教育技术与作为学科的教育技术学,又各有特殊性、交叉性和复杂性。”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仍未能清楚地说明教育技术学研究复杂性产生的原因。本体论意义上的教育技术研究的复杂性应归结为以下5个方面:(1)源自于系统规模及要素的复杂性。教育系统所涉及的要素(教育者、受教育者、教学媒体、教学环境和教学资源等)不仅数目庞大,而且还具有多样性,不可能像牛顿经典力学那样将所有运动的物体都简化为“质点”来进行处理。教育技术学构成中的教育系统尚且如此,那么作为教育与技术相交叉的教育技术系统,其复杂性是不言而喻的。(2)源自于系统层次结构的复杂性。教育技术系统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层次结构,如按教育技术的实施过程来划分,就可分为设计、开发、运用、管理和评价5个不同的层次,每个层次又可以再划分为多个小的层次。各层次结构之间的差异,极大地增加了教育技术系统的复杂性。(3)源自于研究主体本身的复杂性。在教育技术学研究中,研究者为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变化和学科发展的需求,需要主动地进行学习或调整自身的认知结构。在此自适应过程中,受研究领域、条件等方面的影响,他们往往会自发地形成不同的学派,不同的研究领域等。如此,教育技术系统中主体的主动性、能动性和智能性就导致了其复杂性。(4)源自于非线性作用的复杂性。教育技术系统涉及的要素既广又多,这些要素之间很难区分主次,多要素参与的非线性作用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其复杂性。(5)源自于人类有限理性和非理性的复杂性。教育技术系统是一个典型的以人为主体要素的系统,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这种主体的有限理性和非理性自然带来了教育技术系统的复杂性。

教育技术学研究中存在的诸多复杂性使其成为一个复杂的系统,从而使得教育技术学的研究范式混乱多样,甚至相互对立。

二、教育技术学研究范式的现状

长期以来,对教育技术学的研究不注重方法论,方法单一,定性研究占据主导地位,成为了以应用为取向的教育技术学发展的桎梏。近年来,教育技术学界的研究者们已经开始认识到方法论的重要性,纷纷将社会科学领域中的诸多研究方法引到教育技术学研究之中,使教育技术学的研究范式形成了多元化的格局。在分类上,教育技术学“二分法”研究范式的不同名称包括:科学研究和非科学研究、定量研究与质性研究、质化研究与量化研究、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研究、实证主义与解释/建构主义等;“三分法”的不同名称有:实证主义、管理范式和建构主义范式等。瑞斯克根据当前教育技术领域所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把教育技术研究分为8种研究范式:实验、准实验、元分析、个案研究/人种学、系统评价、成本一效应分析、模型开发与技术开发;巴巴拉・西尔兹和丽塔・里奇从整体学术的角度考察,认为教育技术研究范式正在向“接受定性研究方法、现象学方法,以及建构主义心理学观点转移”;黄荣怀教授认为,教育技术学领域的研究范式经历了“经验总结――对比试验――系统整合”等三个主要阶段。

教育技术学领域的研究范式难以达成共识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教育技术学是科学、技术、艺术、工程技术、人文社会五大领域的混合体,在学科特性上同时兼备五大领域的特性。这五个领域各有不同的研究范式,决定了教育技术学同时兼有科学、技术、工程、人文与艺术的研究范式,导致了教育技术学研究范式的复杂性。二是教育技术系统的复杂性(前文已提到)使得研究范式难以统一。

三、从简单思维和复杂性对比的视角分析教育技术学的研究范式

教育技术学作为一门桥梁学科,在简单思维的影响下进行了几十年的研究,使其研究范式显得混乱甚至对立,难以甚至不可能解决逐渐涌现出来的复杂教育技术问题。笔者将简单性思维下的教育技术学研究范式与复杂科学性视角下的教育技术学研究范式进行比较,以此说明复杂性视角更有助于解决教育技术学的研究范式问题。

(一)简单思维下的教育技术学研究范式

在复杂性科学被引入教育技术学之前,或者说在教育技术学学者真正正确地运用复杂性思维来思考教育技术学的研究范式之前,诸多的教育技术问题都是在简单思维下解决的。以下是教育技术学的简单性范式所遵从的11条原则。(1)摈弃目的论原则。受简单性思维范式的影响,教育技术学研究中有些问题有很强的目的性,是非科学的,故其研究范式是自主性的。(2)普遍性原则。在复杂性科学出现以前,教育技术学研究中追求的是普遍性,而局部性或特殊性会被作为偶然因素排除在普遍性之外。(3)决定论原则。在简单性思维影响下,教育技术学学界的研究者总是不经意地将随机性、混沌、无序性等当做研究中的“噪声”,排除在研究之外。(4)线性因果性原则。因果决定论是简单范式中线性思维所信奉的有因必有果的观点。教育技术学研究中的线性因果思想是根深蒂固的,前文所论的还原论便是代表。(5)时间可逆性原则。时间被作为无关要素而排除,使得事件性和历史性的东西不具有价值。(6)客体性原则。客体性原则是介于对象与主体之间的绝对分离原则。受简单思维的影响,以往的教育技术研究者识会消除任何有关主体的问题。(7)对象与环境相互分离原则。简单思维使教育技术学的对象与其所处的环境处在孤立或分离状态。(8)单值逻辑原则。简单范式下,单值逻辑的“是”或“不是”广泛地存在着。教育技术学研究史上的“质”、“量”大战,就是研究者在“非此即彼”的单值逻辑下进行思考所导致的。(9)构成性原则。他们把事物看成是由若干组成要素构成的,因而容易忽视对事物整体性的把握。(10)还原论原则。试图把对总体和系统的认识还原为对组成它们的简单部分或基本单元的认识,忽略了有些部分经整体呈现后是不能再还原到具体部分的事实。如氢元素和氧元素组成了水,但水的特性是氢和氧都不具备的一种新特性。(11)形式化和数量化原则。简单范式下,教育技术学的研究总是试图通过量化和形式化来表述整个研究活动或研究结果。最典型的是教学设计的研究者们总是试图用简单的图表形式来表述设计思想,但这仅能在一定程度上表述教学活动中人、事、物之间的活动。

(二)复杂性视角下的教育技术学研究范式

20世纪末兴起的复杂性科学为教育技术学提供了全新的研究视角。复杂性科学中的系统思维方法是以往简单思维中单纯的还原论和整体论的辩证融合。将系统思维运用于教育技术学复杂性问题研究,使得教育技术学某种程度上成为具有独特“个性”的桥梁学科。自复杂性科学被运用于解决教育技术的复杂性问题时起,教育技术学的研究范式发生了变化。以下是笔者从复杂性视角来阐述的教育技术学研究范式应遵循的11条原则。(1)兼容目的论原则。教育技术学领域的研究者往往会从自我的角度(如自身的认知结构、认知风格、态度、立场观点等等)选择研究内容和方法解决所研究的教育技术问题,难以或不大可能做到完全客观公正。研究者之间形成派系,继而形成相应派系所公认的基础研究理论和规范等等。研究者既是派系研究范式的“生产者”,又是派系研究范式的“产物”。(2)统一性与多样性共存原则。当前,教育技术学所研究的问题是复杂的,充满个性和多样性,如同“千人千面”一般。在复杂性科学看来,教育技术学研究既要追求普遍性、统一性,更要充分考虑所研究问题的个性、多样性。(3)非决定论原则。在复杂性视野中,“在某些条件下,那些特例、反例、偶然、非稳定状态、混沌的现象可能反而是本质的重要显现”。莫兰曾指出:“复杂性研究中,无序和有序既是对立的,又以某种方式合作形成组织。”如在教育技术学研究的核心领域――教学设计中,设计者根据教学目标,按标准的设计流程精心地对每个教学环节进行设计,而实际教学效果总是千差万别。(4)非线性因果性原则。在复杂性科学看来,事物之间存在大量的相互关联的因果性,相互反馈、干扰、协同作用,产生偏转、重新定向以及自组织等现象,非线性更能接近事物的本质。教育技术学研究中要注意事物之间的非线性相互作用。(5)时间的不可逆性原则。一粒种子长成作物,自然不会再回到原来的种子状态。教育技术系统也是演化的、复杂的过程。演化着的教育技术系统的规模越来越庞大、功能越来越强大、结构越来越复杂,并与社会环境不停地进行着错综复杂的相互作用。(6)主客体统一原则。复杂性研究认为,对象与主体是不可分离的,即主体与客体是统一的整体。此点与人文主义的研究范式是一致的,都认为研究主体与客体之间互为主体、相互渗透,主体对客体的认识过程实际是主体和客体在互动的关系中对客体的重新解读和构建。如此看来,教育技术学研究中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人、事、物)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彼此分离的,从而打破了以往人们因客观的观察需要排除主观干扰的局面,而把观察者、相关认识都整合在观察和认识中。(7)对象环境一体化原则。教育技术学的研究对象与其环境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任何教育技术系统既对其置身其中的社会环境产生作用,又要承受环境所施加的压力,进而调整自身,适应环境,不断进化。(8)两重性或多值逻辑原则。在复杂性科学看来,形式逻辑只有单值性,是有限度的,而复杂的推理则包含着互补、竞争和对立的联合。在复杂性教育技术学研究中,出现矛盾冲突时不能简单地判断正误,而应该将矛盾的双方联系起来考察,从而更加全面和准确地把握矛盾双方所指的事物或问题,进而得出求解事物或问题的最佳方案。(9)生成性(过程性)原则。生成性原则是指要重视事物规律、结构的过程性,强调事物的生成性。对于教育技术学所设计开发的一些教学活动来说,结果固然重要,但过程可能更重要。(10)涌现性原则。系统的整体具有而部分所不具有的特性,即涌现性,它是主体自主性和系统中各组成部分之间非线性作用的结果。涌现的结果不等于整体各部分相加之和,这是理解复杂性与整体性之间区别的关键。教育技术的研究要注重涌现而规避部分之和即整体的简单思维。(11)有限形式化和有限数量化原则。复杂性研究认为量化和形式化的表述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描述某一特定范围、某一特定时间段内教学活动,却不能概括全部的教学活动,它要求研究者在研究中应谨慎地说明得出结论的范畴,以及使用范围。需要指出的是,复杂性视野中的教育技术学研究范式并不是对简单思维下各研究范式的否定,而是对它们的兼容与发展。

(三)两者的综合比较

以上分别从相对应的11条原则谈论了简单思维和复杂性科学视角下的教育技术学的研究范式。毫无疑问,面对众多的教育技术复杂性问题,我们必须摆脱简单性思维的束缚,应该在复杂性视野下,以复杂性科学所倡导的理论和方法论来研究教育技术学中的复杂性问题,构建教育技术学复杂性研究方法论,从而引导教育技术学研究走出还原的、线性的及多元对立的困境,应该在莫兰的复杂性范式下统一概括教育技术学的研究范式。

科学研究的范式篇(4)

Abstract: In the current campaign of scientizing consciousne ss study,cognitivescience is regarded as the frontier of the 21st –century intelligent revolution , which has become the main orientation of consciousness psychology study. Consc iousness study as the pattern of cognitive science has encouraged many issues inbasic theory and leading advancements in research means and technology, gradual ly removing the state of “nothingness” and “obscurity” of traditional consci ousness study. The current violent transformation and steady reorganization of t he theoretical pattern of consciousness science might offer a generative opportu nity for theoretical innovation in consciousness psychology, and meanwhile facea dilemma of new advancement.

Key Words: consciousness; cognitive science; pattern

从认知心理学转向认知科学,是当代心理科学研究的又一次新的战略转移。认知科学作为一 门新兴的前沿交叉学科,不仅对新世纪的心理科学研究本身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在当代人 文社会科学、计算科学和生命科学等领域,也发挥了思想先导与技术支撑的重要作用。 它已经被称作21世纪智力革命的前沿,成为当前西方国家科学发展战略计划中的“四大前沿 技术组成部分”。[1]在近10年来世界范围内所爆发的攻克意识难题的“文艺复 兴”运动中 ,认知科学也扮演了关键性的角色。认知科学先进的研究范式及其理论建树,不仅使人类对 意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而且也提供了知识技术和工程化的模拟支持。意识研究的认知科学 化,认知科学的意识研究化,已成为以自然科学途径研究意识问题的一个重要趋势。进入新 千年以来,认知科学研究又进入了一个急剧变革和不断重组的新阶段。当前,认知理论正处 于分裂、重组和更新换代之中,出现了第二代和第三代的“认知科学研究形态”, 这必将对心理学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过去50年里,心理学的发展就是在外部影响下不 断更新的历史。信息加工理论、乔姆斯基语言学、生态学、神经科学、计算机理论等,都为 人的思维提供了新颖的理论模型。”[2]因此,研究总结当代认知科学意识研究的 积极成果及其面临的问题,对于提升意识心理学研究的理论创新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 意义和应用前景。

一、 基于科学范式的意识研究:从认知心理学到认知科学

在当今意识研究的自然科学化运动取向中,认知心理学和认知科学研究范式,已汇成为意识 心理学研究的主要进路。认知科学是现代心理学、信息科学、神经科学、数学、语言学、人 类学乃至自然哲学等学科交叉发展的结果。这门科学是关于智能实体与他们的环境相互 作用原理的跨界硬科学和技术研究,以“发现心智的表征和计算能力以及它们在人脑中的 结合和功能的表示”[3],即研究广义认知问题的新科学领域。认知科学的兴起 和发展,标志着对以人类为中心的认知和智能活动的研究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从根本上讲,意识问题从认知心理学和认知科学的边缘地位进入理论研究核心,并逐步奠定 进一步发展的坚实基础,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期以后。认知科学研究范式侧重从科学的观点 重新探讨意识问题,这在学术研究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意识问题在近现代经历了十分曲 折 的研究历程。马克思说过,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将人与动物区别开来 ”[4]。在康德、黑格尔奠定的近代西方新哲学体系中,人类意识特别是理性意 识具有至高无上性。但是近一个世纪以来,“总是有许多人在贬低人类的意识现象,而且这 种事件在多次重复上演”[5]。近代自然科学在经典物理学的影响之下很容易地否 定了人的意识心理问题。如赫胥黎所说,意识是虚构、毫无用处的生物机能,真正的科学工 作者不会理睬这种“完全没有任何能力影响工作”的生物功能。“科学家如今正处在一种陌 生的环境中:一方面,他们面对着自己意识的存在,另一方面,又绝对无法解释它。” [6]同时,在物质科学 技术世界面前,精神和人的意识世界更显得脆弱和无能为力。而一向以研究意识为己任的哲 学和心理学长期以来又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现代西方哲学为摆脱笛卡尔身心二元分裂 难题和黑格尔的自我封闭的绝对意识理念困境,出现了一场终结意识的运动。心理学界有近 半个世纪的时间驱逐意识,以维护自身的科学形象。当然应该指出的是,学术界贬低意识现 象的历史悲剧的一再上演,也不是偶然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客观科学”的方法来 研究人的主观意识现象,因而导致了哲学和心理学界关于意识研究的通病——虚无化和含糊 化,自然也就削弱了意识研究的独特性,进而使人类对自身意识的科学理解最终陷入了 自我解体的困境。随着20世纪中后期计算机科学和认知心理学运动的兴起,特别是现代社会 发展危机对人类意识的内在矛盾冲突问题,迫切需要重新审视意识在科学中的地位作用。近 10年 来,自然科学的主流研究已经明显地发生了调整和转变,即对于意识问题已经“不再‘是否 ’而是‘怎样’解决这个美妙而又有吸引力的问题,‘是否应该研究意识的年代已经过去’ ”[7]。因此,对人的心智意识问题的再发现研究,更成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 来认知科学探讨的新焦点。

关于认知科学的发展,莱可夫等人在《体验哲学》(2002)一书中将之划分为第一代和 第二代这样两个演变阶段,认为第一代认知科学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第二代认知科学发轫 于70年代。近年来又有人提出了“第三代认知科学”这一概念。[8]崛起于20世纪 50年代的 认知心理学被视为认知科学发展的早期阶段,或第一代认知科学。西方许多学者将认知心理 学的出现,称之为“认知革命”运动兴起的标志性事件,而著名生理心理学家斯佩里则将认 知革命称之为“意识革命”。因为认知革命的兴起,间接或直接地推动了对意识问题研究的 重新回归。但是,认知心理学对意识的研究走过了一条间接、迂回的道路。 早期认知心理学研究者很少直接研究意识,有学者分析认为主要有 4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实证主义的方法论预设;二是研究领域的零散性;三是计算功能主义 的影响;四是非本质主义的观点和副现象论假设的干扰,认为意识只不过是一种自动操作和 自动控制而已。[9]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认知心理学或第一代认知科学只是“ 走近意识”论域,而第二代的认知科学才可以说“走进意识”研究。

第二代认知科学研究运动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其核心标志是联结主义理论范式的出现 。虽然学术界公认“认知科学”这一概念最早由鲍布罗和柯林斯(1975 )提出,而1975年 美国著名的斯隆基金会率先对认知科学给予资助和1977年《认知科学》杂志的创立,则被视 为认知科学这门学科正式诞生的制度化标志。1979年在加里福尼亚大学召开了第一届认知科 学会议。此后美国许多大学相继将认知科学列入研究生的高级学位课程培养计划之中。这一 时期的认知科学研究主要有联结主义、生态主义、知识化工程主义和行为进化主义这四条 途径。第二代认知科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直接将意识纳入自己的研究范畴中,如在第一届认 知科学会议上,著名计算机专家诺曼提出了“认知科学的12个课题”——信念系统、意识、 发展、感情、相互作用、语言、学习、记忆、知觉、性能、熟巧和思维。在阐述意识问题的 研究时,诺曼指出,“这个问题最早是威廉詹姆斯于1890年就提倡了的。具体地向注意、 认知的控制或意图的建立等问题方面展开。最近进一步根据我们犯错误和意识的关系来分析 人类的过失,作为认知科学的现实题目,这点是引人注目的。无论如何,意识问题未解决的 部分是很多的,作为课题各方面的研究者提出了不少。就这点说它是具有魅力的问题” [9]。巴尔斯也指出,联结主义范式的出现为意识心理学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技术路 线。“神 经网络非常出色地模拟了某些意识现象,但对意识现象的大规模体系结构特性还没有反映出 来。前景应该是将神经网络与剧场模型结合起来,构建一个杂交式的结构体系。”[10 ]第三代认知科学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根据哈娃德的观点,第三代认知科学的主要特征 是采用高科技脑成像技术和计算机神经模拟技术,阐释人的认知活动、心智能力与脑神经的 复杂关系,主要有神经影像学技术路线、心智主义路线、神经模块化主义和认知动力主义路 线,而认知动力主义汇成了新的研究潮流。早在90年代初期,老一辈认知心理学家布鲁纳和 奈瑟等人便开始提出,应该反思如何重建和恢复认知革命的原貌问题。 布鲁纳提出要将 认知革命复归于“意义建构”。在1992年,认知科学界曾掀起了一场物理符号论与环境作用 论的争论。一批年轻学者向老一辈人工智能大师挑战,他们一方面试图保留认知主义的成 果,另一方面又希望超越物理符号系统范式,强调认知决定于环境,发生在个体与环境的交 互作用中,而不是简单地发生于每个人的头脑中,需要将符号系统放到意义世界中,这对于 说明心理状态是关键性的概念。新近出现的认知动力主义者也认为,认知信息加工的物理符 号论和联结主义,揭示的都是“计算的心灵”,而目前则要研究“经验的心灵”。为此,福 德等人指出,计算的心灵与经验的心灵,是人 的完整认知的两个方面。对于人来说,处于主导系统的是调节系统,认知系统则服务于调节 系统。只有把认知系统与人的本性、生存和发展联系起来,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人的认知 是“具体化的活动”。心智的本源来自身体的经验。在他们看来,目前 认知科学的研究重点是心智的体验性、认知的无意识性、思维的隐喻性。“概念是通过身体 、大脑和对世界的体验而形成,并且只有通过它们才能被理解。”[11]这种具身化 的认知动力主义观点已成为目前认知科学研究新的理论进路。

当前认知科学范式的不断转换及持续创新,不仅提高了人类对自己意识的理解和认识水平, 而且在研究方法上也推进了意识问题研究力度。长期以来,如何以客观的科学方法研 究主观意识现象,一直是困扰心理学研究的主要难题。意识研究中最为核心的是寻找客观 感觉如何转化为主观知觉、意识问题,这就要求从研究方法上探索出一种操作性的概念, 以超越“意识是大脑活动的产物”这一含糊的概念。在许多认知科学研究者看来,目前有三 条途径可以完成对意识问题的科学说明:一是使意识联系到脑活动过程;二是意识能够以信 息加工的概念加以描述;三是将意识作为一种实验变量进行研究。他们认为,完全可以从意 识 的“觉知性”这一特点开展实证研究。因为人在清醒时,绝大多数心理活动自己能够“觉知 到” 。实验心理学的分离技术研究也表明,可以采用科学的方法来控制意识与无意识的污染与分 离问题。为了进一步确立意识科学研究的地位,避免犯过去的低级错误,认知科学家塞尔指 出,需要建立一种新实在论的“意识的本体论定位”和新科学观。“今天,科学发现不能再 轻易地忽视意识的存在了,科学正处在范式的转型阶段,即争取把目前的范式进行延伸,以 吸收那些反常现象。”[12]进而有可能为意识这一极为困难的问题研究,建立起 一种新的理论范式。

二、 成就:认知科学对意识研究的实质性进展

当前认知科学研究者对意识问题探讨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从零散性研究逐步走向系统化探讨 、从“ 自上而下”的经验分析转向“自下而上”的实证研究。以认知神经科学为主要代表的主流研 究范式,试图在一个已经开拓过的研究框架中开展具体的精细研究,以便更为精确地回答人 “怎样意识”的活动过程。近10年来,认知科学对意识的许多重要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 研究,其中比较突出的实质性进展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1 对意识概念的发展

在意识的概念问题上,认知科学研究者提出了新的理解方式。早期的认知科学研究者认为, 意识仅 是一种认识作用,它不代表心理活动的全部,只代表“知”的一方面。意识涉及知觉、注意 、记忆、表征、思维、语言等高级认知过程,其核心是“觉知,觉知性是意识的最基本的特 征”。觉知也是意识中最容易进行实验研究的对象。研究证明,无意识与情绪有关,意识与 认识有关。而第二三代的认知科学家们除了重视意识的认知系统功能之外,更强调意识的 意向性特质,提出对某物的意识就是意识的本质所在。“意识和意向性有一种本质的联系: 我们只有通过意识才能理解意向性。”[13]理解人类行为的关键是意向性的概念 。意向性 是意识朝向某一目标的指向,正是由于自我意识的这种意向性,才使得杂乱无章的经验纯化 。如果说意向性是意识的“指示器”,那么认知和觉知则是“显示器”。意识状态中绝大部 分重要的特征是“意向性”。

在意识研究的理论建设中,对意识的结构与机制的研究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基本问题,这 有助于推进意识科学研究的纵深发展。在意识的结构问题上,罗兰德斯等人认为,意识的独 特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二元性结构,即意识具有对象(客观)和意动(活动)这样两种 经验。意识既是认识的合成物,同时也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意识具有混合性结构特征 。可能是一种“大现象”或“机体的心灵”。夏龙也提出,从现象性的结构特征看,意识主 要的 现象性特征是:(1) 主观取向与客观取向;(2) 身体与精神;(3) 焦点意识与边缘意识 ;(4) 稳定与变化;(5) 表征与直觉;(6) 行为与中介。人的意识的主观现象具有重 复性、一致性和结构的稳定性。其虽然没有形式化的结构,但也可以从功能上划分为感觉存 在、心理觉察、反思或元认知这样一些子系统。

关于意识与无意识的相互作用机制问题,一些学者提出意识与无意识分属两个不同的认知子 系统,它们遵循着各自不同的加工模式,有着特定的神经机制与行为指标。从内隐记忆到外 显记忆之间的随机独立性和功能独立性特征中,也可以体现出这两个相互独立的系统的存在 证据。意识与无意识之间的关系不一定是一种因果关系,就像白天与黑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系一样,而有可能是一种“伴随性”关系。同时,人的意识不可能一次完成,人的意识世 界实际上正是这两个方面不停地相互作用形成的。意识是通向巨大的无意识心理的通路,其 中交织了“意识—无意识—意识”三位一体的心理流活动。

2 意识理论模型的建构

意识科学研究最为值得关注的一个趋势是许多理论建模热潮的出现。有论者提出,“科学中 的模型主题再一次成为认知科学研究的中心。理论模型在科学研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模型研究能够使得理论假设和实验设计获得一种比较稳定而严密的认识框架。认知科学的模 型方法对于从另一个侧面为从实验上彻底解决心身问题提供了可贵的参数。”[14] 目前在西方涌现出的意识理论模型中,主要有单因素模型、认知多重表征模型和心灵剧场模 型等“理想型”与“类比型”这样两种。

单因素模型是建立在认知神经科学的基础上的一种有影响的意识理论。沙赫特等人根据临床 上“盲视症”等患者表现出认知功能上的分离症状,提出人的意识活动具有模块化与一体化 性质。也就是说,在人脑中不存在具有两个分开的意识系统,人的意识无法同时进行许多不 同的思考。对于正常人而言,体验到的只能是一个单独的意识,虽然意识可以模糊地觉知许 多事情,但是,在任何一个时刻只能集中于一件特定的事。“进化已经给予我们一个单轨的 心 理,同时有许多无意识事件发生,但是只能有一个意识流在进行。”[15]这一模型 的优点在于比较好地揭示了人类认知资源的有限合理性功能。因为真正的意识经验就是一种 使人类认识到自身有限性的经验。同时,将有限性概念引入意识研究中也有积极的意义。有 限的容量便可以进行度量或测量,可以建立模型,即可以进行实证研究。

认知多重表征模型强调了意识的综合作用机制。表征是传统认知心理学的一大核心概念。现 代认知科学建立的意识表征理论模型,经历了一个从计算表征、语言表征到知识表征、意识 表征和神经表征这样的演进过程。杰克多夫等学者的意识多重表征理论则综合了这些内容。 认为意识水平有三个层次:一是最初阶的表征,属于前意识性的,由神经生物系统的同步激 活来支配;二是中阶表征层次,属于意识的层次,由人的认知觉察按照现实主义的原则来操 作;第三是最抽象的表征层次,涉及倾向主义和高阶觉察的内容,按照语义主义的规则来运 行。中阶水平的表征所体现出意识的状态最为明显,而在初阶和高阶的表征层次有意识的成 分比较少。

“心灵统一场说”是近年来西方最为盛行的意识模型,也即意识与无意识工作的统一场分布 模型。这一模型由巴尔斯提出。他认为,对于解释人的意识经验为什么如此丰富多彩,而任 一时刻的某一具体经历为什么又相对简单?就必须假设大脑需要有某种“综合空间”,这类 似于信息交换台,它可以使神经系统中专门化了的无意识处理器彼此进行相互作用,就像它 与剧场的舞台,或者教室里的黑板或电视屏幕一样。人类的意识活动是一个容量有限的舞台 ,其中共有5个认知子系统活跃在这一中央执行控制台上:工作记忆、意识体验、注意、有 意识和自动化的执行控制操作系统。[16]

当前,西方意识理论模型研究仍处于不断的创新之中,这标志着认知科学在实证研究方面积 累许多新科学资料的同时,迈向了一个将实证与理论相结合的新阶段。

3 意识与无意识的神经机制研究

第三代认知科学最大的贡献是对意识和无意识神经机制的研究。关于“无意识如何向意识 转化,意识如何向无意识转化,这些转化潜在的脑机制是如何发生的?其中包括脑的解剖和 功能结构、神经网络联结及其突触活动基础。认知神经科学近年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无意识 与脑结构和神经网络的关系上”[17]。根据克里克等人的研究,意识是大脑整体活 动与特 异区域的产物。通过神经影像技术研究发现,人在意识活动发生时,会产生250-300ms并持 续发放40HZ的高频振荡波。因此,他们把40HZ的高频振荡波视为意识状态发生的信号,或者 说是“意识突现的神经相关物(NCC)”。爱德尔曼等人提出,意识活动的生物机制是脑 皮质向低层皮质及皮下层结构的再输入过程,其导致海马、丘脑联合皮层和感觉皮层之间 产生特定部位相互捆绑的40HZ现象,这是意识产生的中心环节。而认知神经科学家邱恰兰德 认为,意识活动不依赖于感觉输入,而与个人的内在经验有关。意识活动主要体现在以网状 结构为神经基础的注意机制之上。只有注意到的刺激才能引起人们的意识,许多非注意的刺 激没能达到意识水平就不会被意识到。 有学者认为,无意识与意识有着不同的生理基础和 运行机制,大量的无意识是并行处理的过程,而意识活动是串行处理的过程。 无意识也是一种整体活动,其背后隐藏着一个专门特殊的处理器,这种专门的处 理器的特征十分类似于认知神经心理学上所讲的“模块”,其功能是统一的或者是模块化的 。

对无意识地位及力量的实证研究,是当前认知科学研究最为引人注目的成果之一。研究发现 ,人们日常活动大多数属于无意识性质的,不论是内隐认知还是自我认知,以及内隐社会活 动,“人们仅在5%左右的认知活动中是有意识的,因此,我们大多数的决定、行动、情绪和 行为都取于超出意识之外的那95%的大脑活动”[18]。同时,无意识活动也需要消 耗许多人 脑活动能量,例如静息状态便需要有40%的代谢能量消耗。国内有学者从内隐记忆、内隐 学习的角度研究了意识与无意识之间的贡献水平,结果表明,无意识的内隐学习具有“高选 择力、高潜力、高效性”这样的“三高特性”[19]。在校学生普遍以无意识内隐的 学习方式为主。这一发现,无论对个人还是对教育界来说,对无意识的深入了解,意义都是 极为深远的。

三、 趋势:当前认知科学研究意识的新焦点

进入新千年以来,西方认知科学研究又迈进了一个新的发展平台。2000年美国国家科学基 金会和商务部共同推出了“纳米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认知科学”四大聚合技术研 究计划,其中提出:“最高优先权被给予‘人类认知计划组’,即通过多学科的努力,去理 解人类心智的结构、功能,并增进人类的心智。其他优先的领域还有:人性化的传感装置界 面、通过人性化技术丰富交际、学习如何学习、改进认知工具以提高创造力”。[20] 欧洲许多国家也推出了“人类认知科学行动计划”。2007年著名的《科学》杂志又发 表了10名科学家的倡议:开展“心智的十年”计划。我国近年来也兴起了一股认知科学的 研究热潮,已有10多所国内知名高校将认知科学及其相关研究列入“985工程”重点建设项 目。教育部直属的6所师范大学也于去年联合启动了“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计划,认知 科学被列为师范院校的优势学科之一。随着国内外认知科学运动的空前高涨,认知科学范 式的意识研究重心焦点也发生了一系列新的转向及变化:

1 从认知功能性研究到意义世界和意向性的探讨模拟

从意识的认知功能性的研究证明,发展到对人类心智意义的探讨,是当前认知科学研究的一 个重要变化趋势。尤其是意向性概念的活跃可以说是对人的心理本质活动的又一次新的思想 认识。第三代认知科学研究者认为,心理活动机制不需要像计算机那样按照精确的符号逻辑 表 征方式来运行,人的意识活动可以根据对象性意义世界的支持,自主地调节个人的活动。为 了更深入地研究人的意义世界,许多认知科学家从人工智能领域对意识的“意向性活动”这 一著名的布伦塔诺难题发起了挑战。“布伦塔诺难题”是指人的心理活动机制主要是依靠“ 对象世界的内容和意义”来进行的。“心理现象”不同于物理现象,人的心理现象实际上是 指 “意识的意向内容”或“意向体验”。所谓意向性问题,即人的意识内容对外部世界的指向 性即意识的对象性、自主性和体验性问题。目前认知科学界出现了意向实在论和意向工具论 这样两种不同的主张。意向性实在论者提出,意识表征具有能够表达特定命题的功能。人的 情感、态度、意向性、信念等也是一种表征,也是一种实在的存在形态。人的心理意向性具 有宽与窄的内容。所谓窄的意向性内容是指单纯由意向状态持有者头脑中的状态和性 质所决定的内容;而宽的意向性内容是指意向状态持有者与所处环境相关的内容。这些不同 属性的意向性状态都具有因果性、功能性和一致性,能够反映出知识论的真值性质,最终会 成为影响人的意识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意向工具论者则强调,心理状态、意向性、信念 与行为活动也是一种自然的存在,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意识状态与物理机制 具有相似性和可塑性,甚至是机械严谨性。一些认知科学家基于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立场,将 人的心理活动划分为两种不同的基础性内容:“子个体认知系统”和“意向性状态系统” 。而意向性状态系统是一种具有自身经验现象的物理虚拟意识系统,通过对意向性的表征进 行新的建模,进而制造出具有自主性的新一代计算机。这一新的意向性理论成为当前人工智 能研究的一个重要思想资源。

2 从心脑关系到身心关系

西方认知科学研究意识问题的另一个新进路是从心脑关系到身心关系的转向。这一问题已成 为当代心理科学与神经科学的交汇点。新一代的认知科学研究者试图在对产生人的意识物质 基础的可靠性分析中,进一步审视身心问题、心物关系问题以及意识与大脑的关系问题,进 而深刻地揭示出人的心智和意识的工作机能。传统的认知心理学十分重视认知活动脑物质机 制的研究,也就是探讨意识与大脑的关系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正如著名心理学家莫洛 夫所指出的那样:“心理和意识作为客观现实的反映,至少需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 反映与被反映之间的关系,即主体知觉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二是反映与基质(大脑)之间的 关系;三是反映与机体行为之间的关系,反映与调节功能。一切心理活动都具有相应的神经 生理机制,心理精神现象通过神经系统的中介与外界囊括具有对应的关系。这样理解人类认 知机制,必须研究整个机体与大脑所反映的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21]因而,“ 心理与大 脑的关系”问题也变成了“身心关系”的问题。这自然涉及对身心关系 这一笛卡尔难题的重新研究运动。当前认知科学十分关注人类认知活动的身体基础、身 体在认知活动中的首要作用问题。以莱可夫等人为代表的“具身心智观”提出了一种“通过 身体认知世界”的新观点。在他们看来,人脑、身体、周围世界之间的互动关系可视为一个 动态系统,其原理与其他物理系统相同。笛卡尔的身心二元论将身体划归于客体一侧,把人 的身体视为无生命的机器。实际上,人的心智是脑、身体和环境彼此相互作用的动力突现的 具体结果。具身的心智不仅仅存在于脑中,而是体现在整个身体中,即整个中枢。心智是脑 、身体和环境彼此相互作用的动力突现的结果。而心智的意向性也发展到了身体的意向性。 目前人工智能的研究也出现了一个由物理机器认知向自然生理认知领域研究的发展趋势,即 为了更好地模拟人的心理,使不灵活的机器灵活起来,迫切需要揭示“人类的智能实体与他 们的环境相互作用的机制”问题,以更好地推进对人心智的模拟研究。

3 从意识的理论模型建构到认知科学的行动研究

长期以来,认知心理学研究在基础理论方面研究比较深入,而实践应用则显得比较薄弱。建 构主义者波特曾经指出,认知主义的特征之一就是它通过强调认知过程和实体,而使研究者 脱离人们彼此所进行的各种实践活动。他批评目前的认知科学研究仍然没有将人的实践行动 活 动概念化,未能认识实践的行动定向和协同建构功能,也未能说明实践如何通过人的分类、 公式化及定向等活动获得意义。波特提出,“要超越认知主义则需要强调在自然情境中实现 和认知的‘文本’的产生过程,这种文本又是实践活动的组成部分”[22]。然而近 年来认知 科学范式的意识研究在实践应用方面有了明显的改观,出现了从意识模型建构到认知行动研 究的新景象。认知科学研究者认为,如果现有理论和范式难以解释变异情况时,超出了传 统观念和范式,当这些变化发生在实践领域时,就引发行动研究。目前认知科学中涌现出的 比较成熟的行动研究范式是计算仿真模拟路线。这一认知科学的行动实践路线主要由四个步 骤组成:步骤一是确定模型,即为了实现行动计划,需要建立一个综合而又灵活的分类系统 ,并把有关现象秩序化。步骤二是确定有意义的行动模式。要研究必须对已经选择作为有关 主题的认知实践执行进行分析、分类和计算编程等这样的行动。认知活动是符号的并由规则 、惯例和习俗来控制,因而这一阶段需要建立产生正确性和适当性的任务的相关标准。步骤 三是人工智能的模拟操作化,对认知任务的知识和运行工具之间的假说建立必需的桥梁。即 模拟仿真路径,既可以作为文化规则系统的抽象表达,又作为关于脑结构和实现过程的假定 。制造出具有人工智能的类似“记忆机”和“意识机”一类的智能产品。步骤四为评价与校 正阶段。对理论模型建构关键是经过验证、检验。认知科学的行动研究不仅强调“大思想” 与实 践的对接,还特别重视“小思想式”的实践行动。这一发展方向最终是要对人类主体意识能 动性的形成机制提出新的方案,这必将会使当代的意识问题研究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综上可见,当前认知科学持续创新的思想力度之大,超过了我们许多人的想象。现代科学的 迅猛发展主要是由“思想驱动”与“数据驱动”这样两种互为联系的内生性知识资源推动的 结果。认知科学的意识研究在“思想驱动”方面给人的印象极为深刻,其中不仅有“大思想 ”的突破,更有“小思想”的积累。近半个世纪以来西方三代认知科学研究队伍群体精英辈 出,人才济济,其中既有以布鲁纳、西蒙、爱德尔曼等人为代表的一批“大思想家” ,也有无数“小思想家”们汲汲于各科认知科技发明创新。罗默说过,在 科学世界里,“发现大思想与发现上百万个小思想结合在一起,才可能保持经济增长。思想 指导我们将有限的物理资源组合在一起,进行配置使变得更有价值”。[23]只有 思想知识 资源才具有不可限量的增长潜力。相形之下,我国学术界的许多领域往往难以持续地深入研 究下去。长期以来,我们不仅缺少突破性“大思想”的创新,而且也缺乏一个个有生命力的 小思想的积累。我们大多数人不可能成为“大思想家”,但却可以成为“小思想家”。目前 国内的认知科学大都沿用西方相对成熟的实验范式或因循其理论框架,普遍关注从硬件设施 方面推动学科建设。而“硬件设施方面相信可以很快与国外缩小差距,但在研究思想创新和 理论发展方面,我国学者的学术研究如果要赶超国际先进水平,恐怕是更难达到的目标”。 [24]这是我们中国任何一个力争上游的科学研究者面临的艰巨挑战。

四、 问题与前景:认知科学意识研究面临的难题

目前认知科学的意识研究固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其中面临着许 多发展难题,需要在未来的研究中加以解决。概括起来主要体现为理论思想设计依托的限制 与研究技术方法的局限两方面的问题。

1 理论思想设计依托的限制

当前,认知科学范式的意识研究大多属于切片性、平面式的成 果,整体性的理论建树还不多见。近20年来,西方意识研究的复兴主要是依托于当代科学发 展中最具有发展前景的生命科学、脑神经科学和计算科学的研究进展。从理论上讲,生 命科学与计算科学是21世纪最有发展活力和前景的带头学科。只有不断融合当前生命科学和 计算科学研究的新概念、新规范、新技术,才能为揭示人脑产生意识奥秘这一人类重大理论 问题提供更为精确的回答,并且在深层次上开辟意识研究的新模式。但问题在于,目前生命 科学与计算科学的发展前景尚难预测。如脑科学的进展并不令人乐观,近10年来世界各国在 脑科学领域投入了巨额的研究经费,可是真正具有重要突破意义的成果几近空白。美国推行 的“脑的十年”计划除了进行了一场大规模的舆论宣传之外,事实上在 基础研究方面并没有显著成效。以致一些哲学家提出,意识的神经生理学研究纯粹是浪费时 间。认知神经科学的模块化主张实际上不过是建构起了一个个先天获得装置式的“乔姆斯基 王国”。[25]而新一代的计算机只是在运算速度上有了突破,但模拟人的心智的人 工智能研究则停滞不前。人工智能的重要创始人明斯基曾说,以计算理论解释认知和智 力的数十年努力均失败了。这也加重了计算主义意识研究的悲观情绪,使得今后认知科学范 式的意识研究,充满了不确定因素。当认知科学赖以发展的基础性前提仍处于“ 争论”的不可靠情况下,要寻求意识研究自身的实体性理论的突破,其困难是显而易见的。

2 研究方法论的局限性

意识研究认知科学进路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研究方法论的局限性和不可靠性。近年来意识 研究已开始向实验科学靠拢,这是目前这一领域中最为令人满意的变化。但对意识和无意 识的实证研究几乎都是以“是什么的”相关分析为推测依据,而无法进行“为什么的 ”因果关系的解释性揭示。在研究方法上,“相关是一种很容易的科学研究,理论解释的差 距则更大”[26]。特别是目前国内学术界引以为自豪的认知神经科学的研究方法 ——神经影像 学技术还属于宏观性质的研究,包括40赫兹在内的神经相关物研究仍然属于一种宏 观性质的成果,是一种“尚未完成体”,其仅仅注意了局部的神经生理特性,而且神经生理 学 家们也还并不清楚如何寻找NCC。正如查默尔斯所批评的那样,对脑认知神经科学的研究应 该 保持适度的期待。这一研究技术不仅难以寻求意识现象的因果解释,更无法揭示人的意识活 动的丰富特异性。另外,实验研究只能进行“是什么”的现象描述,而无法进行“应如何” 的价值探讨。如目前一些认知神经科学的意识研究发现“95%的行为是无意识占主导地位” 的观点,就属于一种现象层次的描述性研究,实际上这一结论并不利于指导人们的日常生活 实践。

关于意识研究的未来前景,英国诺贝尔物理奖获得者约瑟夫逊预测,在神经科学和人工智能 研究尚未取得实质性的重大突破的情境下,目前需要提倡多学科间的意识研究,以超越现在 的认知科学。“意识研究需要受惠于各种学科所能提供的营养”[27]。我们认为,未来认知科学能否给人的意识带来新的解释的关键是确立新的科学观和方法论, 在意识的人工模拟领域寻求更大的突破。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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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的范式篇(5)

摘要:从研究方法论层面对当前我国体育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困境进行了阐述,提出质性研究范式可消解体育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困境。通过总结西方体育质性研究发展历程与研究现状以及我国体育学界对质性研究方法的初步探索成果,认为质性研究从研究视域、策略、思路、类型等方面能更充分地融合体育研究的“人文性”与“科学性”特点;为深度解析与体育相关的行为与现象、从日常的生活理解体育的意义和社会价值、从差异化的体育实践归纳身体文化的经验,从而促发体育内生理论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工具;为促进我国体育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自觉,从而保持学术品格与实践活力提供了可能。  

科学研究的范式篇(6)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0(b)-0191-01

1 学科教学(生物)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研究生教育体系,其中学科教学(生物)研究生的培养在世界上首屈一指,是美国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主体。1936年美国哈佛大学设置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教育硕士学位,教育硕士的培养为基础教育教学师资或管理人员的进一步学习和提高开辟了一条重要渠道。到20世纪60年代,生物教学的主要变化是走向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究态度和技能以及讲授现代知识。此项改革以美国的生物科学课程研究会(BSCS)和英国的纳菲尔德生物学(Nuffield)项目为代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在许多国家出现了大量的将科学技术与社会联系在一起的课程和教材。以后,逐渐发展成典型的“科学―― 技术―― 社会”,即开始了STS时期(英文中的“科学”、“技术”、“社会”名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为STS)。美国在长期的摸索和创新中,对学科教学研究生的培养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严格的准入制度;职业导向的培养目标;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公正专业的质量监控。正是由于美国完整的教育硕士培养制度,才为美国生物大国和生物强国培养出各式优秀的生物类人才。

2001年,教育部设立了面向21世纪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全国高校生物学共设置了三类13个项目,包括了人才培养系统工程探索与实施、实验体系改革与发展、非生物类本科生生物学教育等重要的研究课题,全国有20多所院校参加了研究。在生物学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下,在几年的项目研究与交流中,全国高校的学科教学(生物)研究生教学研究进入了一个发展改革的新阶段。在生物学科飞速发展的形势下,生物学教学如何近一步深化改革,生物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如何定位,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如何建立,基础研究型人才与应用型人才培养应该怎样设计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今后几年内要继续对生物学教学领域的这些问题开展研究。

2 我国学科教学(生物)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主要面对的问题

传统师范类高校的工科学科基础较弱,以往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要是以文、理等学术型研究生为主,学科教学(生物)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相当薄弱。如何利用师范类高校特有的教学优势,改革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结构,适应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结构转变的需要,承担起为发展地方生物类教育培养急需的应用型创新人才的重任。

现有课程体系难以满足理论知识与实践教学经验差距。教育硕士生都是来自于教学一线,他们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产生了很多困惑,因此,这些教育硕士生都希望通过进一步的学习来解决这些问题。同时,目前在现有的课程中,都是一些具有规律性、普遍性、原则性的知识,教育的一切都已经被高度概括化了,已经达不到教育实践的复杂性、丰富性。中小学教师无法就实践情境问题与教育理论进行深入的对话,教育硕士学位教育的专业性质也就无从体现。正是由于现有的教育硕士学位课程对“教育实践”的特殊性关注不足,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理论课程设置与实施中难以真正落实教育理论联系实际。这些问题在教育硕士生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就愈发凸显。

学科教学(生物)硕士学科基础弱,忽略学生创新素质的培养。教育硕士是一种以培养务实型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的专业性学位,具有职业性、应用性的特点,培养的是“临床专家型”教师。就目前学科教学(生物)硕士招生情况来看,许多学科教学专业的硕士,竟然没有系统研读过教育学原理、基础心理学,甚至连课程论、教学论都没有系统研读过。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加之某些高校较为薄弱的师范类背景,为学科教学(生物)人才的培养加上了困难。

3 研究的意义

目前人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国生命科学的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培养一批赶超世界先进科学技术水平的人才,培养攀登世界科学高峰的拔尖创新人才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历史使命。特别是国家生物学理科基础人才培养基地,在培养目标、培养方式上都应围绕这个任务,使我们的学生在国际生命科学的前沿领域有竞争力。在生物学教育中,尽管只有少数毕业生肩负赶超世界先进科学技术水平历史使命,对大多数受过理科严格理论学习、实验训练的学生来说,无论他们进入产业界从事管理工作,还是其他非生物类行业,理科生物学教育都具有非常必要的和积极的意义。

近年来,生物学教育飞速发展,积极开展的教学改革使得生物学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重要的教学环节走上了新的阶段。但是随着学科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目前生物学教学中还存在很多需要探讨的问题。同时,社会对生物学人才的需求也是多方面的,所以大学应为社会提供多元化人才。不同大学承担不同的社会职能,要有各自的定位,不同层次的学校应有不同要求,培养目的不求统一,培养计划也不求统一,在国内形成多样性的教育模式是教育发展的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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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的范式篇(7)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6-0214-03

快速发展的高等教育规模所引发的教学质量问题已日渐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为此,教育部、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对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本科教学改革必须面向基础教育改革需求,培养一批较好满足基础教育改革需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是当今高校师范专业面临的严峻挑战。“教师成为研究者”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对未来教师的基本要求,具有严谨治学作风和勇于创新精神的“专家型”教育工作者才能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增设教育研究课程、建构新的课程实践体系以及教学实践交叉培养等方式是目前世界各国的高等院校在师范生培养模式过程中所采用的通行做法。而我国对此方面研究尚处于探索中。目前,我国绝大部分高等院校仍然采用“平台+模块”培养模式以达到培养“厚基础、宽口径”人才的目的;该模式总体上来说,在大学阶段前2年按学科大类进行通识培养,后2年按学科专业方向进行专业培养,这种培养模式针对综合院校就业取向不明确的学生是合理的,对学生就业选择是有利的。但是对就业取向比较明确的地方民族院校师范专业则会导致教师职业教育的缺失。师范学生的培养过程实际上应该是学科专业和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综合培养。目前实施的培养方案由于忽视教育专业性,致使学生普遍缺乏从事“教师”这一职业的意识、技能和创新精神,其直接后果就是,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后需要经过数年磨炼,才能逐渐适应基础教育改革需求。地方民族院校生物科学师范专业担负着为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培养生物学教师的重要使命,而民族地区教育教学条件发展的不平衡以及与发达地区存在的差距对于将来从事这一职业的教师的教育研究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具备了教育研究型教师素质的毕业生才能较好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对民族地区生物学教师的要求。一般来说,在思想品质上,教育研究型教师必须具有创新意识、团队意识、终身学习意识以及开拓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工作作风;而在知识能力方面,教育研究型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学科专业知识、教育理论知识以及文化基础知识,同时还要求良好的组织教学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为适合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满足民族地区基础教育需求、职业特色鲜明的未来教师,我们以湖北民族学院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生物科学师范专业为例,对原有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全面改革,在以下环节进行了有效探索:

一、探索以培养教育研究型教师为目标的结构合理的综合性教师队伍的构建模式

新的教师队伍由本专业10位专职教师以及5名外聘兼职教师(2位校内聘请教育研究专家以及3位校外中学聘请的优秀中学生物教师)组成。通过师资队伍中的教育专家和优秀中学教师不定期地开展新课程理念的讨论和讲座,不断提高青年教师培养合格的中学生物教师的能力;每年两次的青年教师优秀教学奖评比、教学竞赛等活动,极大促进了教师整体教育研究水平提高。

二、完善新型培养方案实施细则

1.课程体系:包括学科专业课和教师教育课程两个方面;学科专业课的设置在保持生物科学体系完整性基础上,加强有利于生物素养形成的知识和对学生职业发展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知识学习。根据中学不同阶段生物课程的知识侧重点,调整专业核心课程体系结构,使师范生通过本科阶段学习,初步形成比较完整的生物科学知识体系。教师教育课程在保留原有通识课程基础上,增设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中学生物教学法等课程,以系统培养师范生的科学素养;与此同时,通过开设涵盖专业学术知识、教学技能培养、人文社会知识等领域丰富多样的选修课,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选择,为其职业规划提供更多实践创新技能和社会知识。

2.构建“全程教育实践”的实践教育环节:教育实习是师范教育教学工作的核心组成环节。因此本方案通过一年级教育调查、二年级教育见习、三年级教育服务、四年级教育实习构建全程教育实践体系。一年级通过开展教育调查,了解当前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现状,让学生初步形成对基础教育的感性认识;二年级组织学生到教育实践基地进行听课、评课等活动,亲身参与到基础教育课堂中;三年级组织学生以教学助理形式参与实践基地的教学活动,让学生获得做教师的初步感觉;四年级安排学生到不同条件的基地进行顶岗,逐步掌握现代基础教育技能。通过这一模式可以使学生循序渐进地适应从“学生”到“教师”这一角色的转变,较好掌握现代教学技术以及基本教学技能。

3.通过导师制建立灵活与集中相结合的毕业论文实现机制:为了避免考研和求职对毕业论文质量的影响,采取灵活与集中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毕业论文。在第2学期末,由学生和导师通过双向选择确立导师,由导师对学生学习、心理、生活、职业规划等提供全方位指导;在3-7学期,学生与导师商定毕业论文时间,确保充足时间完成毕业论文相关调查、研究,第8学期5月份集中完成毕业论文撰写与答辩阿。

三、课程内容和培养方法的改革

课程内容的改革:现行高校课程设置强调课程的知识体系完备性,极少关注与中学生物课程的关系。因此,在本次改革中,我们要求主要学科专业课程均需反映与中学生物课程的联系,由任课教师根据专业课程在中学生物学中的地位来拓展教学内容,而不仅仅局限于教材。实验教学过程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的良好载体。实验教学的改革,我们依托省级生物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发挥省级重点实验室—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的作用,进行实验平台建设以全程培养学生的教育研究意识和能力。具体做法如下:一是以省级生物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为依托,构建新的实验教学方案及课程计划,实验内容既注重基础性和系统性,又重视前沿性和综合性;通过“基础实验”、“综合训练”、“创新实验”三个不同层次的实验内容体系,逐步提升学生创新实践技能和探究意识。二是改进实验考核方法。实验成绩考核不再以实验报告为准,而是依据实验基本知识、操作水平、实验报告、学生态度综合评分,其中操作水平和基本知识占到总成绩的50%。培养方法的改革:课堂教学中,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选择不同的教学方式,灵活运用传授式、探究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通过与学生的互动与交流提高他们参与教学、驾驭课堂的能力。通过定期邀请实践基地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传授中学教学技能,选派学生到基地帮助开展义教、指导中学生开展生物课题研究等多种互动活动,吸收学生共同承担教学研究课题,可以极大提升学生创造性开展教学活动的能力。通过上述一系列改革,较好达成了培养适应民族地区中学生物教学需求的研究型师范专业学生的目的,这种培养模式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

1.立足“地方性”,充分考虑地方对人才层次的需求,构建适合民族地区需求的研究型教师人才培养模式;通过贯穿全程的实践环节促进了学生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全面了解,加深了对中学基础教育需求的理解,逐步具备了从学生到教师角色转换的思想准备和能力储备。

2.强调“综合性”,改变原来单一化的师范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起一支由生物专业教师、教育专业教师和中学优秀教师共同组成的、富有不断学习精神和热衷探索教育理论与规律的教师队伍;优化的教师队伍为全面实施新的培养方案提供了良好的师资支撑,不同背景的教师队伍通过互相协作也提升了各自业务能力。

3.突出“应用型”,真正做到通才教育和专才教育有机结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建立起以培养学生教育研究能力、教育研究精神和教育研究意识为目标的全程渗透的各项实践环节,特别是灵活与集中相结合的毕业论文实现机制,极大增强了学生自主性,有利于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生的择业、考研等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和实践能力,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该培养模式在湖北民族学院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生物科学师范专业运行,有力推动了满足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对生物科学师范专业教育研究型人才的需求的发展。近3年期间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2篇,获各级优秀论文5篇,专业毕业生平均就业率为87%,主要分布在湖北少数民族地区,占总数的85%,多数学生签约就业行业与就业地域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服务面向。本专业学生的敬业精神、工作能力、协作精神、工作实绩受到毕业生所在单位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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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的范式篇(8)

“二战”之后,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深入开展,加强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地位和影响的呼声日益高涨。在程序法领域,强化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使之与被告人的诉权达成适当平衡,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⑴不过,在具体的制度构建及司法实务中,该问题因涉及多种价值判断,争议颇多,亟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及视角选定

顺应被害人权利保障运动的历史潮流,我国于1996年在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但一方面,我国的刑事被害人虽“贵为”当事人却并不拥有当事人所当然享有的某些重要诉讼权利,无权发动公诉及上诉,⑵这种“自相矛盾的立法现象”被指摘为“诉讼逻辑上的不周延”,以及“当事人地位名不副实”,⑶不利于被害人实质权利的保障;而另一方面,有学者从现代刑事诉讼构造之合理性出发,批评被害人的当事人化,认为若让被害人在诉讼中“自成一隅”,就会使原本就处于弱者地位的被告人处境更为恶化,有悖于诉讼控辩平等对抗的基本原则。⑷而控辩双方在“形式上的平等对抗格局”,是保证诉讼公正的基本前提。⑸

总的说来,刑事诉讼法学在此问题上所形成的两派对立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也均存在某些论证上的缺陷,很难仅凭刑诉法之理论逻辑做出简单的取舍。在笔者看来,应否承认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能否赋予被害人某些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并非“纯粹的”诉讼法学问题。这些问题还涉及到,甚而更涉及到人们对犯罪本质、公民权利、国家职责等诸多实体性问题的认知。故而,从刑法学、乃至法理学的视角对之进行综合审视,是必须的。可以说,跨学科研究更能增进我们对刑事被害人权利问题的洞见,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进化。

二、方法的确定及考察过程

如波斯纳法官所言,“当对某个法律争议无法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时,法律……‘应从科学获取指导’”。而不是“哲学”。⑹但既然是(经验)“科学”,就应当遵循(经验)“科学”的规范。在近年来出现在法学领域的诸多“实证研究”中,真正符合经验研究学术规范者并不多。就拿采用所谓“案例法”或“个案法”的研究来说,大多只是对研究者既有立场的“举例说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经验性定性研究。说白了,这些“实证研究”只是“调查者使用自己的先验的框框来测量别人的生活,而不是从主体(被访者)的生活中来提炼出自己的认识。”⑺其对“案例”所可能存在的挑选和必然存在的剪裁,使经验材料沦为阐发论者立场的工具,极大降低了经验研究所应具有的学术价值。⑻

就本文议题而言,支持和反对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双方,欲从各自挑选的案例中截取出对己方有利的片段,均非难事。问题是,这种“举例说明”式的“案例研究”,已完全背离了经验性定性研究的基本要求,没有将所意欲研究的对象放在所处情景中全面理解。以这种方法搜集到再多的“案例”,也只是己方论据的“堆砌”,与客观事实无关。鉴于此,笔者采用参与观察法,将自身作为事件中的一个角色,全程观察、体验了两例涉及被害人权利的典型案件。在此过程中,笔者力图在“尽量抛弃”或“暂时遗忘”本人既有观念的状态下,以马克斯·韦伯所谓的“投入理解”,全面感受、感悟事件中各主体的行为、立场、观念、诉求及其相互冲突,以此形成笔者对研究对象的认知及理解。

这两次参与观察的机会都是通过朋友介绍获得的。案一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案,笔者所扮演的角色是被害人的诉讼人;案二是一起颇具争议的伤害案,笔者的角色是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两案均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观察,直至最终结案。案一持续时间为9个月,案二持续时间为7个月。在整个过程中,笔者完全以普通律师身份参与,未向观察对象透露研究身份及研究意图,未给观察对象施加“观察压力”。具体观察情境主要有: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与被害人、当事人亲属在律师事务所等较为正式的场合交换意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在办公室与办案人接触沟通,参加开庭等常规的诉讼活动等。另外,笔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曾多次与当事人家属吃饭聊天,并在结案后通过朋友安排与相关办案人“联络了几次感情”。

以这种“体验式”方法展开研究所可能招致的最大质疑就是,研究者已将自己设定为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其观察理解问题的角度很难保持客观中立,其研究也就必然有失偏颇。但正如danny l.jorgensen所说,“通往真实最直接的途径,便是让研究者亲身体验目标研究现象——也就是成为目标研究现象。”⑼更何况,两次差异极大、立场对立的角色体验,为研究者提供了两个相异的视角,所获材料具有相当的立体感。

三、考察的结果及主要发现

(一)关于案一

案一中的两名被害人均为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于同晚在学校寝室内被闯入的8名未成年男性(5名本校学生,3名校外人员),持续受害时间达4小时。其中,a女被害时17岁,遭6人;b女被害时18岁,遭2人。被害后两被害人一度精神失常,先后入院治疗,后被迫休学。以下是笔者参与观察的记录摘要。

1.代表被害人向侦查机关提出对被害人被害后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遭拒。理由是,“这是公安机关的事情,如有必要自然会做”。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办案单位同意鉴定。鉴定结论出具后,办案单位未依法将结论告知被害人。电话询问此事,答复:“检察院、法院会依法处理,你们不必操心。”

2.多次请求警方、检方帮助联络协调加害方的家属及律师,争取促成该案赔偿部分的和解,但未有回应。办案人c警官在闲聊中透露:“对方家里都是农民,不富裕,没有一个向我们提赔钱‘争取态度’的事。反正犯法坐牢,我们只能尽这个职责。”为其中一名被告辩护的d律师因与笔者的一位朋友关系不错,私下里说得更直白一些:“这个案子大了点,形成了社会影响,不是当事人之间的事,赔不赔钱都要坐牢。至于判的轻重,从其他方面做工作可能效果会好一些。(我们)都是律师,你应该理解。”

3.既然加害方没有赔偿意愿,现行司法解释又明确否定刑事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⑽被害方只得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转而委托笔者以被害人诉讼人的身份参加刑事诉讼,以确保加害方得到应有惩罚。但当笔者前往法院递交参加诉讼的相关委托手续时,主审该案的e法官却说,“你们不提附带民事诉讼,还来干什么?刑事部分有检察院公诉就行了,多此一举。”开庭前,e法官又绕过笔者对被害人家属说,“这是刑事案件,不比民事案件需要自己举证、辩论、谈判、协商,犯罪分子该怎么坐牢,法院自然会按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判,你们请律师完全是浪费钱。”

4.该犯罪团伙除本次犯罪外,还实施了结伙抢劫等其他犯罪。然而,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重要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仅基于本案被告均为未成年人(15至17岁不等),便作出了在法定刑以下大幅度减轻处罚的判决,⑾这引起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强烈不满。在取得该案主诉检察官f的支持之后,笔者代为提交了两被害人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申请,但最终遭到拒绝。据f检察官私下介绍,近两年该地政法委协调各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在此氛围下,轻判、降格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较多。虽说检察院领导也认为这个案子判轻了,但他们在抗诉问题上历来都是求稳,除非有十足把握,一般不会轻易出手得罪法院。

5.经笔者斡旋,因管理存在重大安全漏洞而对两被害人遇害负有一定责任的校方向被害人a女赔偿1.5万元,向被害人b女赔偿1.3万元。该数额大致相当于两被害人因入院治疗等事项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遭到了拒绝。

6.出于维权成本及胜诉可能性方面的考虑,两被害人于案发9个月后,被迫放弃了进一步的刑事申诉和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h女士说:“我们当然知道犯了国法自然要由国家处断,但毕竟是我们受了害呀,一点发言权都没有,太不公平了。”另一位被害人亲属i先生曾历过一次交通事故,他说:“被车撞了倒可以和对方协商,提要求,最后获得相应赔偿;被了,(对方)犯了这么大的罪,(被害人)受了这么大的伤害,反倒没地方提要求了,他们(司法机关)想怎么搞就怎么搞,好像与我们(被害人)没关系。”

(二)关于案二

案二被告人i与被害人j发生纠纷后,请被告人k帮忙“挽回面子”,“吓唬一下,不把人搞伤了”。某日,i、k二人找到刚喝完酒的j“问话”。j“不买账”,k便上前踢了j一脚。不料这一力度不大的打击,却让已处于醉酒状态的j仰面跌倒,后脑着地,当即昏迷。两被告见状忙将j送往医院抢救并报警,j因颅内出血抢救无效死亡。以下是观察记录的节选。

1.据l警官透露,该案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专案组内部分歧较大,若能及时就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有可能得到“较为满意的结果”。

2.在看守所,i对笔者表示愿先行支付5万元给j家属处理善后,并请笔者积极促成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以期宽大处理。

3.与被害人j的家人接触,发现j上有60多岁的老母,下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j妻没有工作,j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j的家人表示,人已经死了,又是“被失手打死的”,i坐不坐牢对他们没意义,他们只希望得到赔偿,把两个孩子拉扯大。

4.将加害被害双方愿意和解的意愿通报给l警官。一周后,l警官回复:“分局领导还是决定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说是按重罪搞错了,检察院可以改;但如果把人放错了,⑿轻纵犯罪的责任就得由公安负了。”

5.将警方的态度反馈给i父,i父不愿“花冤枉钱”,与j家的协商就此中断。其间,j家聘请的m律师多次联络笔者,希望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以解j家的经济窘境。

6.进入审查阶段,笔者从承办该案的n检察官处了解到,检察院内部在该案定性上也存在分歧。笔者与m律师一道找到n检察官,希望在i家赔偿j家损失的情况下,检方从轻处理该案。事后,笔者通过一位与n检察官关系很好的朋友打探消息,n检察官透露:“领导也说这个案子在‘两可之间’,但前期公安已把人关了好几个月,检察院要是把人放了,就等于说公安办了错案,所以还是以伤害罪为好。至于赔偿,领导让当事人到法院去解决。”

7.一审阶段,笔者与m律师一道找主审该案的o法官沟通,结果与在检察机关的遭遇大同小异。事后,o法官对笔者说,“我在审委会汇报时给领导说,如果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刑期就没办法轻,被告人就不会赔钱,被害人一家老小就没了着落。领导说,可在附带民事部分判。我汇报说,被告人本人没有赔偿能力,如果协商,被告人的父母兄弟都愿意筹钱;如果强行判,判了也执行不了。结果领导说,那不是我们的问题。领导说,检察院在定性上有明显错误,当然要改,但这种案子‘模棱两可’,要是改了,公安、检察下不了台,肯定对我们有意见。弄不好,还会说我们放纵犯罪。被告人触犯的是刑法,不是民法,不能过多考虑被害人的要求……”

8.被告人i、k一审均被判以较重刑罚,被害人家属亦未得到实际赔偿。判决出来后,i父抱怨道:“我们愿意赔,被害人家属也谅解,又不是什么杀人放火,法院完全是没事找事,多管闲事!”

9.二审期间,m律师、j妻多次找主审法官p交换意见,笔者应邀陪他们去过一次。那次,j妻对一审判决很是气愤:“我们老百姓不懂什么法,但一审判的我们实在想不通。k失手把人打死肯定要坐牢,但这不是i的意思,他没打,也判这么重,愿意赔钱也要判,弄得我们娘儿母子以后生活都没得着落。既然是我们受了伤害,法院这么判究竟是为了保护什么东西……”p法官当时对j妻的话未置可否。据m律师事后讲,p法官曾找他向j妻“宣讲法律”,做“疏通工作”。p法官的大致意思是,被告人侵害的是社会,犯的是国法,负的是刑事责任,这些都是国家的事儿,要由国家来定;至于民事赔偿能否执行到位,那是另外一码事儿。

四、“超脱理解”及理论分析

在分别以被害人诉讼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身份完成对研究对象的“投入理解”后,就应“跳出角色”,在尽量客观、中立的立场上重新审视研究对象,以达到“超脱理解”的目的。⒀在“超脱”过程中,笔者发现,程序法领域在被害人诉讼地位、权利等问题上的争论,其实与某些关于犯罪的实体法观念密切相关;而那些或复杂或简洁、或强势或弱势的犯罪理论也大多能在日常情境中找到各自的“生活原型”。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看似“位卑言轻”的非学术话语,却因根植于真实的社会生活,极可能孕育着某种推动理论及实践进步的巨大力量。

(一)两方法律关系与三方法律关系

在应然层面,刑事诉讼的构造应该是由控辩审三方组成的等腰三角形,还是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四方结构?此问题与人们对刑事法律关系本体结构的理解息息相关。简单地说,如果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仅只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和犯罪人双方,亦即认为刑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国家(司法机关)和犯罪人之间的“两方法律关系”,那么,由代表国家的公诉人与被告方相对抗、由法官居中裁判的三方构造说就更为可取。从而在理论上,也就更可能倾向于否定被害人的当事人化,反对赋予被害人更多的实质性诉讼权利;相反,如若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除国家(司法机关)和犯罪人外,还应包括被害人,亦即认为刑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国家(司法机关)、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那么,刑事诉讼的四方结构便更易于接受,从而也就更可能倾向于认同被害人对刑事诉讼进程和结局拥有足够的影响力。在本文所观察的两个案例中,实务部门的态度基本属于前者。

案一中,侦查人员将是否对犯罪的危害结果进行司法鉴定,视为与被害人无关的“公安机关的事情”,鉴定结论也未依法及时送达被害人;警方、检方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所关注的只是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对被害人受损权利的恢复未提供、也未试图提供任何帮助或便利;该案主审法官更是认为,“刑事部分有检察院公诉就行了,(被害人参诉是)多此一举。”

案二中,加害被害双方出于对案件性质的朴素理解及其对各自利益的现实考量,形成了强烈的和解意愿。但警方考虑的重心只是国家对犯罪的有效追究,不能“把人放错了”;⒁检方关注的焦点则是尽量维护同为国家机关的公安部门的权威;而法院领导则认为,“被告人触犯的是刑法,不是民法,不能过多考虑被害人的要求”。

显然,在侦查、公诉和审判人员看来,被害人并非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刑事诉讼的目的只是确定犯罪人是否、如何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与被害人无关(至少是关系不大),在刑事诉讼中无需考虑(至少是无需过多考虑)被害人的诉求。有意思的是,这一存在于实务部门并最终决定了该两案走向的观念,正是目前学界的主流。

关于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学界大致有国家与犯罪人说,以司法机关为代表的国家与犯罪人说,国家司法机关与犯罪人说,国家或被害人与犯罪人说,国家司法机关与犯罪人、被告人、受审人说等五种主要观点。就基本倾向而言,大多数学者均将刑事法律关系理解为国家(司法机关)与犯罪人(被告人、受审人)之间的两方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或被害人与犯罪人说”,一般也仅只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将被害人视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⒂在此主流观念的背后,隐含着这样一条逻辑线索: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内容(法理学上一般称之为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与承担者;⒃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刑罚权的行使与刑事责任的承担;刑罚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承担,故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与犯罪人双方。既然犯罪人是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向被害人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将被害人排出在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外也就是理所当然的。⒄这是国家垄断刑罚权,废止私刑权的必然结果。作为实体法观念在程序法领域的反映,反对刑事被害人(实质上的)当事人化,否定被害人拥有能对刑事司法进程及结局发挥更大影响的程序权利,便也成为了刑事诉讼法学的有力观点。尽管如此,与司法机关立场相对、与学界主流相悖的观念,在实际案例中也有顽强展现。

案一中,被害方在主审法官的反对下(至少是不支持),仍坚持委托律师代表己方利益参与刑事诉讼,试图以此确保加害方得到应有刑事处罚;在不服一审判决而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请求遭拒后,被害方对司法机关抛开被害人意见处理案件的做法表达了强烈不满。这些言行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被害方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的主体意识,以及他们意欲对被告人刑事责任之确定发挥影响的诉求。

案二中,加害被害双方多次进行和谈,共同请求司法机关对加害方从轻处理,以达成双方和解。事实上,加害方已将被害方视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认为与被害方的和解能够减轻己方的刑事责任,而被害方对此亦持相同看法。正是基于这种观念,他们才会在司法机关漠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而强行下判后认为,“法院完全是没事找事,多管闲事”。

可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三方刑事法律关系的主张已对处于主导地位的两方法律关系说形成了一定冲击。这一冲击首先来自被害人恢复自己受损权利的客观需要,其次也来自加害方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强烈愿望。同时,在“三方说”的背后,还蕴含着人们对犯罪本质的不同理解。

(二)侵害社会(国家)与侵害个人

犯罪是对社会(国家)的侵害,还是对个人的侵害,抑或兼而有之?与两方法律关系说相关联的倾向性答案可能是:犯罪是、或主要是、或首先是对社会(国家)的侵害,故犯罪人需向国家(社会)承担刑事责任,与被害人不发生刑事法律关系;而与三方法律关系说相对应的倾向性答案则可能是:犯罪是、或主要是、或首先是对被害人个人的侵害,从而被害人也当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应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确定拥有足够的影响力。如此,犯罪的本质是什么,或者说犯罪侵害了什么,犯罪所侵害法益的终极归属等问题,便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发生了勾连。

案一中,为其中一名被告人辩护的d律师认为,“这个案子大了点,形成了社会影响,不是当事人之间的事,赔不赔钱都要坐牢。至于判的轻重,从其他方面做工作可能效果会好一些。”既然犯罪(主要)侵害的是社会,由此而形成的刑事法律关系之相对方就只能是国家。犯罪人若欲承担相对较轻的刑事责任,其最佳选择似乎就不是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而是积极与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人员)协商。⒅案二中,为了能让被害方理解、接受司法判决,p法官表达了他的立场:被告人侵害的是社会,触犯的是国家法律,需要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这些都是“国家的事情”。既如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确定,自然也就与被害人关系不大了。

很明显,支撑两方法律关系说的正是犯罪(主要、首先)侵害了社会(国家)的犯罪本质观。与这一观念在实际案例中所显示出的优势地位相似,其在学界也立于通说地位。

首先,经典作家对犯罪(主要、首先)侵害社会(国家)的观念持肯定态度,这在相当程度上为我国的犯罪研究预设了“理论元点”。“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我国的刑法学、犯罪学就是以这两个著名论断为起点展开研究的,其间所出现的诸多“不同观点”只是对这一元点的不同理解和解释而已。犯罪是对“阶级统治关系”的破坏也好,是对“社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破坏也罢,将危害“统治关系”或“社会秩序”设定为犯罪本质,是毫无争议的。⒆易言之,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规定为犯罪,是由于该行为破坏了一定的“统治关系”或“社会秩序”;侵害个人的行为是因为同时侵害了“统治关系”或“社会秩序”,才被规定为犯罪的。在此理论背景下,犯罪的本质特征被描述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⒇犯罪的客体被界定为“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关系”,(21)刑法分则章节的编排也突显了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重要性,(22)国家动用刑罚权的目的更被学者明确表述为“维护现存社会制度”。(23)虽在理论上可将犯罪对个人的侵害理解为对国家认可之社会秩序的侵害,在立法及司法上也可在“维护现存社会制度”的同时惠及到受损的被害人利益,但经典作家为我们所预设的理论元点毕竟已成为我国刑事理论、立法及司法工作者“集体无意识”的一部分。在考量任何犯罪的现实危害时,这些握有话语权的“发声者”都会倾向于首先关注犯罪对社会、国家或“统治”有无危害、有何危害、有多大的危害。至于犯罪对被害人个人所造成的伤害和痛苦,那是可以被包容在“社会危害性”中评价的。

如果说经典作家的论断对我国刑事理论和实务的影响具有某种“中国特色”的话,那么,刑法理论在犯罪本质相关争论中所选取的论证角度则表明:将犯罪(主要或首先)视为对社会(国家)侵害的观念,在相当长的时段及相当大的范围内都是一种常识性话语。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在犯罪本质问题上存在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与综合说的争论。(24)以启蒙主义人权思想为背景的权利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国家只能处罚侵害权利从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规制国民内心的恶意。此说的要旨在于以权利侵害概念限制国家权力的肆意,确保刑法的安定性,保障市民自由。(25)其后,为克服权利侵害说在说明某些犯罪时所遇到的困难,法益侵害说将犯罪视为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但该说在基本价值取向上与权利侵害说一脉相承。进入20世纪,伴随着国家主义的抬头,义务违反说得到支持。该说认为,行为纵然没有侵害权利或法益,但只要违反了对国家(社会共同体)所负有的义务,也可成立犯罪。而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则将犯罪定位于“国家不能放任的重大反道义行为”。(26)显然,义务的模糊性、伦理规范的多元化并不利于限制国家的肆意及保障国民的自由,后两说与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在基本立场上存在着尖锐对立。作为调和,以法益侵害说为基础,兼采社会伦理规范违法说或义务违法说的综合说开始出现。然而,不论将犯罪的本质定位于权利侵害、法益侵害,还是定位于义务违反、伦理规范,或是“兼收并蓄”,各方所关注的焦点均在于:刑法应在何范围、在何程度、以何方式,赋予国家惩罚权、限制国民自由;各方通过论争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均是:如何对待罪刑法定原则,如何看待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如何划定国民、尤其是被告人自由与国家刑罚权之间的界限。实际上,这里所贯穿的争议主线是:犯罪侵害客体的性质是什么(权利、法益、义务或伦理),而非犯罪侵害客体的(终极)归属是谁(社会、国家或个人)。至于后者,因未引发太大争议,结论似乎是不证自明的。

在我国,随着97修订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关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矛盾冲突的争论,有关是否以法益侵害概念替代社会危害性概念的争论,迅速升温。然而,与上述大陆法系关于犯罪本质问题的论战相似,我国学界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反思与维护也基本是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防止刑罚权滥用、保护国民自由的角度展开的。(27)有关犯罪侵害客体(终极)归属的问题,亦未能成为该轮学术研讨的争点。

然而,就本研究所观察的案例来看,有着切肤之痛的当事人在此问题上却与司法机关及学界主流存在着极为尖锐的观念对抗。案一的被害人亲属认为,遭受犯罪侵害的是被害人,权利受损的被害人对案件的处理不能形成影响是不公平的;案二的被害人家属也认为,既然犯罪伤害的是被害人,司法判决就应该考虑被害人的利益,否则“法律保护什么”就值得怀疑。可见,站在被害人的立场,犯罪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其次才是社会,由此而产生的刑事法律关系理当有被害人一席之地,被害人拥有足够的程序手段影响司法进程及结局是有效维护其实体利益的需要。这种源于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的看法能否对当下稳固的主流观念形成冲击,甚而导致理论方向的转型和立法司法状况的改变,那是要由历史来检验的,难以因循某种法学逻辑予以求解。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将问题进一步放大,在某种更为广阔的视野下预先获取一些有益的启示。

(三)整体主义、权力本位与个体主义、权利本位

一般说来,若在基本价值取向上倾向于整体主义、权力本位,那么就有可能倾向于认同犯罪(主要、首先)侵犯了社会(国家)的观念,主张犯罪人与国家之两方刑事法律关系说,不支持被害人享有作为当事人的一系列实质性程序权利;反之,若倾向于个体主义、权利本位,则更可能在此问题上选择相对的立场。在本研究所观察的两个案例中,与实际处理结果相对应,整体主义、权力本位的思想观念始终居于上风。

案一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此修复受损的社会秩序,几乎成为警、检工作的唯一目的,被害人受损权利的恢复,并不为他们所关心;法院在判决中所考虑的也只是当地政法委有关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政策,(28)其大幅度减轻处罚被告人的做法能否为被害人所接受,(29)亦不为法官所关注;而检察机关在认为一审判决过轻的情况下,仍拒绝了被害人有关抗诉的请求,在被害人个人权利与一审法院的“司法权威”之间选择了后者。

案二中,当案件性质出现疑问时,警方首要的考虑是不能轻纵犯罪,不让社会利益受损,而被害人要求从轻处理加害方以换取赔偿的诉求则未能顾及;在审查阶段,最终决定检察机关抉择的,不是案件事实、法律规范或被害人的实际利益,而是同为国家机关的警方“不办错案”的“权威”;在法院的内部讨论中,对证据的推敲、对构成要件的分析亦未成为该案定性的关键,法院决策层对警检权力或自觉或不得已的维护最终战胜了办案法官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关切。

与实务部门在工作中所显露出的整体主义、权力本位倾向不同,当今法学界极少有学者自称为整体主义者或权力本位主义者。这当与“二战”之后全球范围内社会思潮的整体走向有关。保持与整体主义、权力本位的距离,尽量与之切割,似已成为许多学者标明其“政治正确”的学术策略。然而,整体主义、权力本位思想是否在所有领域的所有问题上均处于实然的弱势,尚需具体分析。

在刑事实体法领域,罪刑法定主义的展开与贯彻可谓近现代刑法学,尤其是晚近中国刑法学演进的重心。从沿革上说,该原则是为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罪刑擅断主义而提出的,其用意在于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机关对刑罚权的恣意行使,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从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看,主要是罪与刑需由国民民主决定而非由“国家”或其统治者决定的“民主主义”,以及“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尊重人权原则。”(30)可以说,个体主义、权利本位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不过,该原则所关照的个体和权利却不是全方位的,是有其特定范围和角度的。就目的而言,罪刑法定原则所要确保是犯罪人免遭法外施刑和不公正的刑罚处遇,所要防止的是普通国民遭受刑罚的不当侵犯或威胁,所要实现的是刑法作为“犯罪人大”及“善良人大”的“人权保障机能”。至于刑法“法益保护”的一面、法益的“终极归属”问题、个人法益的地位问题,则非罪刑法定题中应有之义。如此一来,个体主义、权利本位思想在刑法研究领域的贯彻,就更多体现于对犯罪人权利的维护。而在法益保护、被害人权利维护等方面,整体主义、权力本位的倾向则更为有力一些。陈兴良教授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径直称为“社会保护机能”,亦肇因于该机能整体主义的理论基础,(31)这正是犯罪(主要、首先)侵犯社会(国家)以及犯罪人与国家之两方刑事法律关系主张的观念背景。

与实体法领域的观念格局相对应,程序法领域的态势与此基本一致。在刑事诉讼中,较之于以国家为后盾的控诉机关,被告人居于明显弱势。为防止国家权力对被告权利的侵害,确保诉讼公正,以被告为中心而建立的现代刑事诉讼体系,遵循了这样的基本思路:为被告方赋权(利),对控诉方限权(力),追求控辩力量(形式上的)均衡。就此而论,该体系具有强烈的个体主义、权利本位倾向。但与实体法的局面相似,这一倾向也仅只或更多惠及了被告一方。在有关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争论中,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点出发,否定被害人“实质性”诉讼权利(32)的观念依然强大。以反对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的主流观点为例,除了担心被害人的上诉权可能使原本弱势的刑事被告境况更为恶化这一形式化的理由而外(33),更为实质性的理由则是:被害人的上诉权可能造成上诉案件的剧增,导致诉讼延迟、滥诉,并由此产生所谓“公诉转自诉”等问题。(34)这些实质理由的考量基点显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上的便利(35)及其决断的权威,(36)至于被害人的个人利益,那是须让位于“代言”社会整体利益的国家权力的。在这里,所谓被害人权利与被告人权利的冲突只是问题的表象,其实质更在于被害人权利对国家司法权力的质疑与挑战。在主流观点技术性论证的背后,是论者在被害人权利问题上所持有的整体主义和权力本位观念。

在我国,长期的宗法制确立了以忠、孝为核心的伦理观,个体对家、国或君的服从被视为当然;新的社会制度所倡导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又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和强化了一直以来的整体主义和权力本位倾向。强调人的社会性、强调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观念,长期成为我国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的主导。因而;在我国刑事法研究的某些领域呈现出较西方更为强烈的整体主义、权力本位倾向,是不足为奇的。然而,国民的主体意识、权利观念毕竟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生长,本文案例中的当事人就表达出了他们基于个体和权利立场的强烈诉求。

案一中,被害人把迫使加害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视为自己的权利,在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委托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未将个人权利的实现全然寄望于司法机关对社会秩序的修复;当得知一审法院大幅减轻处罚加害人后,被害人积极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请求;请求遭拒后,被害方虽无以采取进一步行动,但却明确表达了他们对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无视被害人利益的极度不满。

案二中,加害、被害双方为了各自利益多次协商,共同请求司法机关作出有利于当事双方的处理,这本身就表现出了他们对个体权利的积极维护,与从前人们所习惯的“相信组织”、“相信政府”、“相信司法机关”之类的观念相去甚远;司法机结果形成后,被害方对司法机关不考虑被害方利益而只顾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无法理解,而被告方则干脆认为法院在双方自愿和解的情况下强行下判是在“多管闲事”。

若仅就本研究所观察到的结局来看,当事人这些基于个体主义和权利本位的表达显然是无力且无谓的。但是,他们站在当事人立场,尤其是被害人立场,在亲历司法活动时所自然生成的这些观念与诉求,却契合了当今国际社会在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上的理念动向。“二战”之后,对国家主义、社会本位和极权政体的反思,促使人们重新审视个体权利对社会发展的价值。在刑事实体法上,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受到更多的重视,瑞士、瑞典、巴西、法国等国将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置于刑法分则的首位,体现了当代刑法之法益保护机能向个体主义、权利本位倾斜的趋势。而在刑事程序法方面,加强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已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联合国《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的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也提出了在刑事诉讼中改善被害人地位的建议。故此,案例中当事人那些看似无力且无谓的观念表征,因暗合了当代刑事法思潮的变动方向,更因其诉求源自真实生活之迫切需要,从而也就获得了某种不可忽略的象征意义:如果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权利之类的议题,视为整体主义、权力本位思想在刑事法领域所固守的“优势版图”的话,那么现在,个体主义、权利本位的观念已开始对之发起挑战。

结语

以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潮流为背景,中国现实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是否可以选择或倾向于个体主义和权利本位,是否应该立于犯罪首先侵害了被害人的犯罪观,是否能够认同被害人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从而赋予被害人以实质性的、足以影响司法进程和结果的程序权利?对此,仅凭一次深度、广度都极其有限的经验研究是无法得出确切结论的。然而,通过科学方法获取一定的经验材料,以跨学科的理论视角对之予以审视,却是我们获得更多、更有益启示的有效途径。譬如,通过参与观察我们发现,增强被害人对刑事司法进程及结局的影响力,并不一定会使被告人陷于“腹背受敌”的险恶诉讼境地。相反,在“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的视野中,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提升反倒为被告人最大限度地争取自己的诉讼利益提供了新的契机。与某些形式化、逻辑化、表面化的研究相比,经验研究能在类似问题上为我们带来全新的发现。又譬如,以实体法视角对刑事法律关系、犯罪本质及其背后价值理念所进行的梳理,也为我们提供了某种不同于诉讼法理论的、更为全景化的判断基准。由此,我们很可能对被害人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问题,展开新的思考。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77页。

⑵参见龙宗智:《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诉讼当事人制度评析》,载《法学》2001年第4期。

⑶参见李晶:《对我国被害人诉讼地位之反思与展望》,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⑷参见孙永梅:《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载《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利,学版)》2004年第2期。

⑸参见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载《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4页。

⑹[美]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⑺黄盈盈、潘绥铭、王东:《定性调查:“求同法”、“求异法”与“求全法”的不同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⑻至于那些不到实地现场,不亲手收集经验材料,仅凭借谷歌、百度或报刊杂志就能展开“实证研究”的做法(以各种文献为经验研究对象的“内容分析”,当然不在此列),就没有评述的必要了。

⑼danny l.jorgense:《参与观察法》,台北弘智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40页。

⑽显而易见,遭受性犯罪侵犯的损害结果,往往主要体现在精神方面。

⑾即便加上抢劫罪的刑期,该案被告最终决定执行的刑期也多在5至7年之间,与犯罪的10年量刑起点有相当差距。

⑿因我国刑法不承认过失的共犯(交通肇事罪除外),故该案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则作为非实行者的被告人i就应当是无罪。

⒀参见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⒁需要说明的是,该案在法律技术层面当如何认定,并非本文关注的重点。本文所考察的是,当办案单位对案件性质感到“模棱两可”时,当司法人员无力从犯罪构成上对案件作出准确判断时,究竟是哪些主客观因素最终决定了他们的判断。

⒂参见刘生荣、黄丁全:《刑法基础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51页。

⒃参见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3页。

⒄参见前注⒂,刘生荣、黄j全书第52页。

⒅事实上,对于d律师来说,他的当事人最终的确只承担了相对较轻的刑事责任。单以结果而论,笔者不得不承认他选对了“工作方向”。

⑼参见赵廷光、莫洪宪:《犯罪的本质、起源与产生》,载王牧:《犯罪学论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

⒇而非对包括个人在内的权利主体之侵害(参见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21)而非包括个人法益在内的各种利益(参见前注⒇,马克昌书,第113页)。

(22)而非将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的突出位置。

(23)而非保护以国民之具体现实利益为核心的法益(参见前注⒆,赵廷光、莫洪宪文)。

(24)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25)参见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页。

(26)[日]中山研一:《刑法的基本思想》,国际文化出版社1988年版;第47页。

(27)参见赵秉志、陈志军:《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矛盾及其解决》,载《中国刑法学精萃(2004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版。

(28)其它可能存在的非正常因素不在本文考察之列。

(29)尤其是在被害方未得到加害方任何赔偿情况下。

(30)[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31)参见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0页。

(32)在法律条文中是否给予被害人以“当事人”之名,只是一个形式上的问题。

(33)被害人的上诉能否成功,能否影响被告人的实际利益,最终仍取决于证据和法律。况且如本文案二所显示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诉讼利益并非总是冲突的。

科学研究的范式篇(9)

长期以来,教育技术学研究中不注重方法论,研究方法单一,定性研究传统仍然占主导地位,这己成了以应用为取向的教育技术学发展的梗桔。近年来,我国教育技术研究者充分认识到方法论的重要性。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各种研究方法不断引入教育技术学研究中来,行动研究、教育叙事研究、混合研究、基于设计的研究等新型研究方法在教育技术学领域逐渐兴起。有学者(张斌、张文兰等,2009)认为“多元化研究范式是教育技术学研究的必然走向,我们需要打破单元的思维,放弃寻求普遍的万能的教育技术学研究模式,走向教育技术学研究范式的多元化”。的确,教育技术学基础理论的多元性、研究对象和应用领域的多样性以及当前教育技术研究方法上的迷乱困境等都要求多元化的研究范式。本文在库恩范式论对研究范式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当前教育技术学研究范式的思考,提出教育技术研究领域应当采用跨学科研究范式,并对其必要性进行了论证。

一、库恩范式论及其对教育技术研究范式发展的启发

范式一词是由美国当代科学哲学家托马斯浑恩(thomass.kuhn)在其经典之作《科学革命的结构》(thestructureofscientificrevolution)一书中提出的。库恩认为“范式是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是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者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fzl“研究范式”概念的核心要义是科学共同体共同具有的信念、学科的理论体系以及科学研究的框架结构等。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发展,不少学者对研究范式的理解已经超过了库恩赋予研究范式的意义,正如有些学者(蔡建东等,2006)所认为的那样,我们也认为与库恩范式的“替代性”和“不可通约性”相反,教育技术学不同研究范式之间是“共存”的,而且是“可通约”的,是交替互补的关系。教育技术学基础理论的多元性和研究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教育技术研究必须采用多元化的研究范式,就像日常生活中使用劳动工具一样,不同劳动工具的功用和效率是不一样的,也没有最好的工具,只有最适合某种劳动的工具一样。因此,教育技术学需要尝试、引入和发现多种研究范式及其应用领域和使用范围。在进行教育技术学采用跨学科研究范式的必要性论证之前,有必要对当前教育技术学所使用的各种研究范式进行梳理和思考。

二、当前教育技术学研究范式简述与思考

我国教育技术学正处于蓬勃发展的历史时期,学术研究一片繁荣、理论观点不断推陈出新,学科体系也不断完善,论文和著作也是与日俱增。然而,教育技术领域对自身研究范式的探讨并不多见,并且研究结论也不清晰一致。就从目前发表的论文来看,教育技术研究者对研究范式的分类及所持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1、学科的研究范式可划分为理论研究范式和实践研究范式两种基本类型。2、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是己经形成的教育技术学研究范式。3、在教育技术研究中主要存在“实证主义”与“解释/建构主义”两大基本研究范式。4、黄荣怀教授认为,教育技术学领域研究范式的演变经历了“经验总结一对比实验一系统整合”三个主要阶段。5、近年来也有学者(张斌、张文兰等,2009)提出教育技术学应当采用多元化的研究范式。从以上分类和观点可以看出,教育技术领域对其研究范式并没有形成一致性认识,各种观点处于离散状态。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受研究传统的限制,先前教育技术研究不注重方法论,研究方法单一,很少有人对研究范式进行深入的研究。二是教育技术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研究范式难得统一。好在这种现象也表明了教育技术领域正在日益重视研究范式研究,这应该是一种好兆头。

对当前教育技术学研究范式进行分析思考后,我们认为当前教育技术学研究范式存在单维不合理性,应当突破单维的思维模式,引入并尝试使用多元化的研究范式。至于从其他学科领域引入的研究范式是不是适合教育技术研究需要,这需要理论思辨的支持,更需要实践的检验。

三、教育技术学也要使用跨学科研究范式

1什么是跨学科研究范式

“跨学科”一词较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但独立的、自成体系的、有组织管理和规划的跨学科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随着科学研究的发展和深入,许多学者对跨学科及跨学科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尽管对跨学科研究的概念表述不尽相同,但其本质和要义是明确的。我们认为跨学科研究是以问题解决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通过协商合作以及个人探索等方式,采用一切有利于问题解决的方法、技术、手段和策略来解决问题,进而形成灵活且融合的研究方法体系的研究策略。跨学科研究的方法和关注点都是多元的。它可以由科学的求知欲驱动,也可以由实际的需求促发;可以由单个研究者来进行,也可以通过组建团队来实施。真正的跨学科研究不是简单地把几个学科拼凑在一起,而是追求各个学科在思想和方法上的融合,通过学科间的商讨与合作,建构一个共同的研究框架,获取一个整体的或系统的研究成果。这种研究方法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以及研究者群体在运用这种方法解决问题时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就构成了跨学科研究范式。根据对跨学科研究及其范式的理解,我们认为教育技术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更有必要采用跨学科研究范式,使得各相关学科的方法、思想等有机融合,更好的为学科发展服务。

2教育技术学采用跨学科研究范式的必要性

首先,科学研究的大环境呼吁跨学科研究范式。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许多社会现象和问题(包括教育)不是一门学科的学者能单独解决的,而需要会同相关学科的学者,并以此为基础才能发展出相关学科间共同的工作假设、共同的理论模型、共同的研究方法和共同的语言。也只有相互协作共同探索才能解决研究和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涉及多学科的、复杂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事实证明,这些问题往往不是某一个学科能够单独解决得了的。鉴于此,许多学者撰文呼吁跨学科研究,并论证跨学科研究是当今科学发展的显著特征和趋势。对跨学科研究的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以及在实践中的不断尝试,对消除学科之间的隔阂、重构综合整体的观念、促进学科的融合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口各学科所谓的研究领域并不是它独断的专有领域,并没有绝对的界限。跨学科研究是促进学科融合、解决复杂问题的必要手段,己经成为科学研究的发展趋势。教育技术学作为科学研究队伍中的一支,有必要采用跨学科研究范式,为促进学科融合、解决多学科复杂问题做出应有的贡献。

其次,教育技术学的学科性质和复杂的研究对象要求使用跨学科研究范式。教育技术学是教育科学领域新兴的一门交叉学科,是具有方法论性质的技术学层次的学科,并且明显具有应用性学科和综合性学科的特点。教育技术学所研究的问题不是纯教育学的,也不是纯心理学的,也不是纯技术学的,而是多学科综合性的问题。例如,远程教育不仅要遵从教育教学规律,也要关注师生分离状态下的学生学习态度和心理问题,并且要采用恰当的技术来实现教学过程、达成教学目标,其中管理学知识的运用也是影响远程教育成败的关键因素。再如,学科主题网站的开发、多媒体课件的制作、交流互动平台的建立等等,都不仅仅是技术实现的问题,而更重要的是在教育理念和学习方式上的突破。课堂教学设计是教学设计理论和教育心理学应用理论的杰出典范。教育技术学的这种包融的学科性质和复杂的研究对象就决定了教育技术学研究必然采用跨学科研究范式。也只有这样,教育技术学才会取得长足的发展。

科学研究的范式篇(10)

三农问题指涉的事实在不断变化之中,而不同研究者研究的事实之为事实又并非那么类同而简单的事情,加之三农研究涉及的是一个多维复杂多变的系统,在当前三农研究成为所谓的显学状态下,研究者都有各自研究和表达的权利,如何把握三农之真实的互动确实涉及到了三农研究的范式问题,本文将从范式的方法论上提供一些思考。

一、三农研究的范式危机

范式是托马斯.库恩科学哲学的重要概念,与范式密切相关的科学共同体和不可通约性也是库恩理解科学本质和科学进步的重要命题。库恩将凡是具备两个特征的成就称之为“范式”:它们的研究空前地吸引一批坚定的拥护者,使他们脱离科学活动的其他竞争模式;同时,这些成就又足以无限制地为重新组成的一批实践者留下有待解决的种种问题。[1]

库恩的范式源自对自然科学史的研究,但是这一概念同样适用于社会科学,而且库恩在解释解读科学文本的不可通约性时也认为,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科学活动是“一种人文事业”,它本身就是不断生成和变化的理解文本。狄尔泰认为社会科学指涉的人类生活具有一种时间的结构,韦伯在《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中的“客观性”》一文中指出:社会科学的对象是文化事件,文化事件的规定包含价值和意义两种基本要素。[2]库恩范式基本上是反对本质主义的,它既指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同时它也是富含实践智慧的去形而上又去纯粹经验的一种方法论,它将范式置于优先地位,它符合西方哲学从对实在的关怀到对实在知识的关怀,再从对知识的关怀到对寻求实在知识的正确方法关怀的转向,它将科学研究截持在本体与主体间性关系既非深层又非浅表的时空上,所以,无论从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共性,还从社会科学区别于自然科学的特点看,库恩范式更符合社会科学研究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还界定了范式的一般含义,与此相对应,三农研究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部分,其应有的研究范式即是三农研究人员对三农研究所共同接受的信念、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技术方法的一种互动体系。库恩范式对三农研究仍具体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按照库恩范式的标准来衡量,当前中国三农研究是存在一定程度的范式危机的。

三农问题难以解说的现状是三农研究范式危机的总体表现,面对问题的竞争性意见,人们甚至开始反思,三农研究的某种方式是否是科学的,或者说三农研究的科学意义是什么?这些问题似乎超过了三农研究的范围,在库恩范式的范畴下分析,三农研究的范式危机具体表现在多方面和多重意义上。

学科的范式危机。三农研究不象一个完整的学科,是一个多科学,甚至是一个边缘的研究,三农研究的对象和领域几乎随处可得,三农研究也只是因为当前三农问题的升温而热了起来,三农研究本身缺乏一个完整的学理规范,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管理学等等都可以问事于三农。对三农中某一具体的现象研究时,也没有单一的范式。有时甚至出现众说纷纭的乱象。

方法的范式危机。实证的方法、规范的方法、各种经验技术性方法都可用在三农研究上,面对活跃变化的三农,在一个宽泛的时间段内反观,诸多方法都有令人质疑的地方。有些所谓计量或调查的方法应用于三农研究,还很难说是方法论的创新,只能说是一种新式工具的应用。对这些具体方法掌握不透时,会出现明显虚假的实证,还很难从范式的视角上去把握三农实证研究的真谛。

理解的范式危机。这是三农范式危机的主要方面,以上两个方面都是三农范式危机的表面形式,理解的范式危机更符合库恩范式的概念。三农研究只是缘引多学科范式成就进行的,对同一问题和现象的解说存在不同的范式竞争,甚至出现各说各话的现象,使得经验资料独立于研究者而存在似乎成为一个永恒的问题,这也是范式自身悖论的一种表现。

三农研究的范式危机还表现在,三农研究不像自然科学,也不像其他的一些社会学科那样具有自明的实在性,即便形成了某种共同体,这种学术共同体的研究扩展到真实世界中去也存在问题,而难以做到理论范式与事实范式的融合,比如当我们研究三农问题时,我们自以为如此,但我们所研究的三农对象的行为果真如此吗?而且,三农研究还没有象自然科学范式的有效解释和应用那样,让世界在范式下动起来,范式理论的反映与真实世界范式还难以一致激活。三农研究还未能达至自己的研究成果。三农研究没有一个较有影响的共同体,即便有一些共同体,这些共同体的规模也不是很大,很难形成广泛成就性影响。

存在三农研究范式危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三农研究属于社会科学,社会科学的特点和范式的内涵决定了三农研究不成熟阶段的范式危机。其次,三农研究的涉及面太广,面对宽泛的对象研究,一时间要想有一个统一的范式显然不可能。研究人员会从农民、农业和农村的不同维度来看待三农问题,有人会从农民收入问题进行分析,有人会把三农看着是农民权益问题;有人会从演进的方式分析三农问题,有人则会从建构的角度进行分析;有人从国家视角解读三农问题,有人则从公民社会的发育不足来进行诠释;即便从国家视角进行分析,有人会特别强调国家功能,有人则注重国家型态的变化和结构的合理转换。第三,现实社会的快速变化,急切地催逼对旧范式拒斥和新范式的出现,而新范式又迟迟不来,这是由社会事件类比和重复性问题引起的困境。第四,还有意识形态的干扰,即是一些规则超越范式形成的干扰,三农研究多是前置性问题遮蔽型研究,在范式本身匮乏的情况下,潜意识规则就会大肆侵入。比如农村治理应该是一个很好的话题,但一些研究者彻头彻尾地用政府计划管制的思维来研究;又如关于农民组织的问题,一些学者只从所谓仁慈的角度去思考弱势的农民需要组织,甚至会出现“组织农民农民怕,农民组织政府怕”的境况。等等问题不一而足。第五,尽管一些三农研究是以某种范式作支撑的,但是这种研究范式并不那么明显。

当前三农研究并非是完全处于前范式阶段,而是同时具有前范式和需要范式革命某些特征。三农范式危机的状况总的来说,有利也有弊。范式危机可以说是一个非垄断性学术氛围的结果,有利于学术观点的竞争,但是如果所指同一问题的竞争观点久久不能归一,那么每一个竞争性的东西都难以说是成熟的科学,培根也说过,真理从错误中比从混乱中更容易获得。另外三农研究的范式危机也多少是在中国社会具备一定程度的后现代性的情况下发生的,这与不存在单一范式的社会分化发展相吻合,但是在多元和多样性的情况下,寻求挑战性的新范式的冲动仍然很强烈,追求三农共识性研究仍然让人激动不已。

二、三农研究的范式依赖

科学研究需要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即范式理念上进行,同时也使研究囿于共同体内,有利于解谜活动的进一步完备。无论研究是处于常规科学阶段还是需要进行科学革命,都是在依托一定的范式下进行的。研究者常常是在强把大自然塞进由专业教育所提供的概念箱子里方式下训练而成的。库恩认为科学家不能拒斥范式而仍然是科学家,他们可以拒斥旧范式,但又必须同时接受一个新的范式,因此对于科学家和一般的研究人员来说,依赖范式是必须的。

从广义来讲,寻找一种观念依托即是范式依赖,这种观念依赖已经内化为人类基因的本能之中。其实如果没有范式的指引,我们根本不会把一些事实当作问题,另外我们能够发现事实和问题,也是因为有范式的潜在影响的。

当前三农研究并非是完全处于前范式阶段,而是同时具有前范式和范式革命某些特征,这主要是因为三农研究仍然是依赖了某种小范围的范式。

三农研究范式依赖的意义:使三农研究成为一个富有成就的常规科学,在范式的指引下解释问题,并应用于三农研究的社会活动之中。并以此为基础通过范式转换的科学革命来实现三农研究向另一阶段常规科学的过渡。

尽管作为专门的三农研究人员来说,不必过多地思考方法论上的问题,向其追问三农研究的目的和方法也似乎超出了其研究范围,但是不管怎样,任何研究人员要想进入三农研究方面,就得进入某种范式状况,要想进行范式革命也得以此为基础。

具体研究三农问题时的范式依赖形式有:一、单一范式的借用。尽管三农研究还存在某种程度的范式危机,但是我们还是有可供选择的社会科学的研究单一范式的。这是一种对既存范式的类比依赖,或者说是范式在三农研究中的解谜应用,而这种解谜应用是不知足的。二、对不同范式的比较依赖。因为三农研究并非处于完全的前范式状况,它有一些成形的范式可以应用,不同的成形范式可以指向三农研究,而这种不同范式的共同指向又具有显明的前范式特点,必须进行比较应用。三、不同范式的组合依赖。范式的组合依赖适合三农问题多样化分析,这种依赖有利于既关注个体又关注整体的研究。

范式依赖对三农研究也存在一个悖论性影响。一方面因为范式是一种前理解,范式依赖使得事件有意义,它对研究有一种指引的作用,而前理解范式的形成也是因本体诠释时的原初事件的显明而来的,范式的作用表现为事件突现----形成思维系统(前理解)----多事实映证(常规科学)----反常事实的激发的循环过程之中。另一方面范式依赖也会让人有戴着一副有色眼睛的感觉,防碍人们获得较为中性的观察,使得搜索事实的“无污染知觉”不大可能,事实上任何的观察都不可能是在一张白纸上去画画,如果真是一张白纸,可能就等同于,他会对一切事实无知。这样就要学会韦伯所说的价值无涉,同时在范式的依赖下,给自己的思想留下一片自由的空间也是很重要的,当然仍然要让范式优先,这样才具有科学性,这也是范式依赖时应当注意处理的关系。

总之,我们在依赖范式进行三农研究时,一定要面向对象,面向真实的场景,当然在这个过程中,经验并不等于范式,范式也不应干扰经验的再生。特别是在快速变化的社会,我们对所依赖的历史范式应该持过多的怀疑。比如我们在对三农问题进行个案研究或区域比较时,我们就应该得出三农问题的异质性与同质性,而不应该迂腐地将三农研究局限在自认为的范式上。

三、三农研究的范式转换

范式危机、范式依赖和范式转换是从范式作用的不同阶段分析范式形态的特征,三者之间其实是相互联系和互为因果的,范式依赖是范式转换的前提,如果不先存一种范式,何以进行科学革命的范式转换,有范式依赖的基础,也容易实现范式的团体性转换。

依赖范式是为了更好地研究,范式指引下会使研究更加精致,但是从认识的发展来看,任何一种范式都会沦为被抛弃的地步。范式转换因人因事因时而变,在需要转换时而不知转换,就会要么不知着落,要么陷入读书陷阱和知识的负担之中不能自拔。库恩范式不仅强调不可通约性的范式,而且库恩后期还强调语言的不可通约性。库恩的范式并非完全是唯心的相对主义观,库恩范式的格式塔式的转换是人与物互通的结果。

因为三农研究存在明显的范式危机,又因为三农研究范式依赖的非常规科学的特征,所以范式的转换和新范式的确立是三农研究应当突出关注的问题。

当今三农研究存在前范式类的纷争,我们所说的需要三农研究范式的转换并非指既存范式的整合,整合难以解释范式的不可通约性,更难以体现科学革命的彻底性,即便与老范式存在概念语言等形式上的类同,新的范式在观念视角方面则发生了不可通约性的变化,这是范式转换的本质特点。竞争性范式的消解,也即是事实与理论的深入同化,范式转换是不拘泥于否定的抛置性否定,范式的包容性体现在转换之中,而决不是新范式对旧范式有任何包容的意图。库恩范式革命的意义在于鼓励超越范式本身,但它最终将范式超越的无限层次包裹在一起,实现范式思维下的超越超越再超越。

由于处处都有反常,因此存在三农研究的范式危机,所以需要范式转换而在某些方面达致统一,即便三农研究处于成熟的常规科学阶段,也会有反常的出现,而需要实现从旧范式向新范式的转换。

范式既是一种共有信念,也是一种科学研究的方法。因此,范式的转换既是观念的转换,同时也是方法的转换。三农研究范式的转换也是指两者合二为一的同步转换。方法是依赖于范式中的元理解而设计的,通过方法获取观察事实是一个事情显现的闭合过程,在此过程中,反常会触发新的元理解和对应的新方法,使得范式进入另一有效的轮回之中。

本文并不指定三农研究范式转换的具体方向,因为一旦这种方向已经明了,何来范式危机的持存和始终保持危机意识的觉醒呢?本文只是特别提示三农研究需要新范式的出现,需要特别的个人在非连续非累积的情况下“悟出”一个新的系统来,并且需要符合理论与事实的一般范式的映照规律,形成能够解说和应用的三农研究范式,并将此范式与共同体一起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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