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的方式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6 11:08:45

海外投资的方式

海外投资的方式篇(1)

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退休人数将超过7000万人,2030年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将达到最高峰为22.06%,退休人口占就业人口的比例将为47.39%。在人口老龄化逐步加快的情况下,如何支付日益增加的养老金成为政府有关部门面临的难题。随着社会保障面的扩大,资金缺口会更大,作为储备基金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满足填补缺口的需要,就必须实现保值增值。

一、海外投资的必要性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条例》,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对托管资产的年收益率要求不低于通货膨胀加上三个百分点,2003年、2004年、2005年的通货膨胀率分别为:1.8%、5%、1.8%,但从近年的数据看,2001、2002、2003、2004年的收益率分别为2.25%、2.75%、2.57%、2.32%,全国社保基金的营运能力并不令人满意,没有达到《暂行条例》的要求。

海外资本市场与国内资本市场投资收益存在巨大的差距。2003年,美国、香港股市涨幅分别为25.04%和63.68%,同期成熟市场的平均涨幅为25.54%,同年,上证综指涨幅仅为10.27%,1982-1993年间,美国、英国、德国、法国、香港的社保基金组合平均收益率分别为9.6%、10.8%、7%、13%和8.6%,而全国社保基金01年至04年的平均收益率尚未超过3%,可见社保基金海外投资可以取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90年代初以来,社保基金运营国际化的趋势愈演愈烈,投向海外证券市场的比例不断上升,各国也纷纷放宽社保基金投资海外证券的比例限制,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香港、爱尔兰、日本、荷兰、新西兰、挪威、瑞士、英国、美国的海外投资占本国社保基金的比例分别为16.05%、.29.53%、9.07%、5%、2.5%、60.08%、34.69%、14.01%、17.12%、34.27%、5.79%、6%、26.06%和4.33%。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发达国家社保基金海外投资的实践说明了必须进行海外投资,进行全球化投资组合管理,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全球证券市场的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分散风险,规避国内股市变动对全国社保基金的冲击。

二、全国社保基金海外投资方式

投资基金是一种证券信托投资方式,是一种间接金融工具和中介金融机构,以金融资产为专门经营对象,以投资为根本目的,通过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集合相同投资目标的众多投资者的资金,根据证券组合投资原理将基金分散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和其他金融工具,并通过独立的托管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享其收益并承担风险。按照投资对象划分,投资基金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期权基金、认股权证基金、房地产基金和贵金属基金。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股票和债券。投资基金以其具有风险分散、专业管理、流动性强、费用低廉、服务完善、业绩良好等特点,深受各国投资者的青睐,投资于投资基金不失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海外投资方式的最佳选择。

1、从投资成本和投资决策来看全国社保基金应该选择投资基金。一方面,在国外进行投资分析时,必须取得外国的投资信息和有关资料如外国公司报告与公司经营情况,并进行横向、纵向分析,这需要投资者投入大量的信息搜集成本。美国10-kreports规定美国公司于每季经营结束后两周内必须把其经营情况公诸于投资者,并保证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浏览公司历年报表,但其他国家则不然,如法国每年一次公布财务报表,且经常推迟至年终后六个月才公布,这种不经常公布财务报表的情况增加了国际投资分析的困难,自行派出人员进行投资决策很难找到准确、及时的信息;其次,根据《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新增境外股票投资5亿美元至8亿美元,新增境外债券投资1亿美元到3亿美元,这个数额只占全国社保基金总投资的很小比例,如果自设机构进行运作,需要我国派出大量的专业人员,并付出大额的信息搜集费用和人员工资费用,从人力、物力等投入成本角度考虑都是不经济的;另一方面,投资基金具有费用低廉和专家理财的特点。首先,与直接投资相比,选择投资基金更能节约投资成本,投资基金收取的费用包括:销售服务费、管理费用、交易费用、保管费用。全国社保基金作为大额机构投资者,在佣金上可以享受优惠,当投资金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超过5年,可以得到销售服务费用的豁免。管理费用和保管费用一般一年征收一次,且数额较小,分别为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0.4%-1%和0.2%;其次,投资基金具有投资经验丰富的专家队伍,能够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而不需要投资者自己花费大量的信息搜集费用,也相应减少了投资成本的支出,全国社保基金选择投资基金更为明智。

2、社保基金的投资原则要求全国社保基金海外投资选择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原则是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社会性。表1对金融投资工具在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方面比较其优缺点,从中权衡得出适合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式是投资基金的结论。

投资基金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分散投资、专业化管理、较低风险的间接投资工具,投资者投资于投资基金的目的以及基金广受欢迎的真正原因,并不在于基金能像期货、期权、外汇、股票等高风险工具那样,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给投资者带来暴利,而是它能使投资者在不用自己少操心的情况下,通过基金经理的专门管理,去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收益,并同时有效的抵御年复一年的通货膨胀。从风险、收益及抵御通货膨胀能力各方面看,投资基金比其他投资方式更加稳健,并可以通过对债券、股票的组合搭配,可以达到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取得一定的收益,而且也有一定流动性的目标。

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投资基金的形式投资于股票和债券,为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式选择提供了许多国际经验,其中以美国为典型。在美国,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是共同基金,共同基金以其固有的投资分散性、机动灵活性和高效服务等优势,成为美国一项重要的退休金投资工具。截至2000年底,美国的退休金市场规模达到了12.3万亿美元,其中2.5万亿美元的资产,也就是整个美国退休金市场的20%,都投入了共同基金,这2.5万亿美元退休金计划资产占到了整个共同基金总资产的35%,美国的退休金计划成为了共同基金最大的机构投资者。美国主要形式的退休金计划有以下几种:个人退休金计划即iras(indi-vidual ritirement accounts)、403(b)、401(k)、457、自雇者退休金计划。按保守估计,目前个人退休金计划账户中至少有25%的部分是以共同基金形式存在的,而自雇者退休金计划投向共同基金的比例更高,从目前的趋势看,将来投向共同基金的退休金规模将会继续扩大。

三、投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

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也叫做不可转移风险或系统性风险,是由于市场周期波动而导致的投资回报不确定所造成的风险,它不仅仅作用于一种股票抑或是一个行业,而是作用于整个市场或其大部分,降低投资组合的相关系数是降低总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的有效方法。由于各国政府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独立,造成各国的商业循环周期不一致,加上各国的工业结构不同对宏观经济因素非预期变动所造成的冲击有不同程度的反映,最终导致各国之间股票相关系数有时低于国内股票相关系数,在同一期望报酬率下,国际股票组合的风险低于国内的风险;投资于低相关度的证券才能降低组合风险。我国属于新兴股市,新兴股市与成熟股市(诸如:美、英、法)间的报酬率相关系数很低。根据国际财务公司(ifc)新兴股市资料,墨西哥与美国s&p500指数及eafe国际指数之间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54与0.47,其他新股市(包括我国)与两指数的相关系数也很低,新兴股市国家的投资者可从投资于工业国家股市获得投资风险分散的利益,全国社保基金要最大限度降低总投资风险,可以购买国际性投资基金。

2、汇率风险。外汇风险直接关系到全国社保基金的收益。对于短期债券,通常用外币远期或期货契约来规避。

3、国家风险包括政治风险与政权风险。由于有关政府政策或政府行为的变化使得投资回报发生风险。具有丰厚利润的外国债券到期年限经常是五年、十年以上的中长期债券,投资前必须做好国家风险的评估工作。评荐一个国家的信用等级,应该考虑经济力量的强弱、财政赤字的大小、贸易盈余的大小、自然资源是否丰富或贫穷、工业结构,以及政治是否稳定。国内债务/gdp的高低,外债/gdp的高低与负债净额/贸易顺差的高低这三个比率越低,代表信用等级越高(背信风险越低),目前,世界银行、euromoney和nstitutional investors:三家机构对不同的国家进行风险评荐。虽然不同的评鉴方法会产生不同的评鉴结果,但有些国家仍能得到一致好的评鉴等级,这些国家应该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的首选,这些国家依次是:美国、日本、瑞士、德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4、世界各地资本市场在交易成本上的差异十分显著,有时可相差数倍之多,这一差异对社保基金最终投资收益势必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交易成本越少,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就越高。全国社保基金拿出一定份额投资于指数基金是个不错的选择,指数基金不像其他基金需要大量的数据分析成本,只需要追踪目标指数即可,因此收取的管理费用低,通常是0.5%-1%,其他基金一般是1.44%-3%;指数基金因不需频繁的买进卖出,只是在投资者需赎回的时候才出售,在投资者投入资金时才买进,基金周转率低,典型的指数基金每年只周转2%,而一般的基金每年要周转80%,因此交易成本也低;由于指数基金的处理只是由于股东赎回才出售,所以每年的资本利得都很少,据沃顿经济学院的伊米尔.西格教授估计,税收和交易费用一般会使投资收益减少大约4.5%,而对指数基金来说,则只有1.5%。

参考文献:

海外投资的方式篇(2)

中图分类号:F30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2)06-0081-05

引言

从古至今,土地都是各国不可或缺的战略资源,作为民生的根本——耕地更是直接影响着一国的粮食生产和经济安全。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自给自足的粮食供应方式不再适合时代的发展,特别是在那些人多地少的国家,“吃饭”与“建设”的矛盾将愈发显得突出。近年来,国际油价与肥料价格的攀升,不利气候导致的主要粮食生产国减产,大量生物燃料对粮食紧迫的需求,国际游资向传统农业的大量涌入以及主要粮食出口国对出口数量的限制等等原因都致使国际市场上粮价大幅上升。国内国外多重因素的影响,导致国际粮价的波动甚至造成了全球范围内的粮食危机,这些都使得原有的国际粮食供应体系渐渐呈现出一种新的方式,即由传统的由内及外模式朝着由外援内的模式转变。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世界不少国家开始实施海外耕地投资与粮食种植,并且投资形式也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日本在世界各地拥有1200万公顷农田,相当于日本国内农田面积的3倍左右;韩国海外投资的耕地数量达90.6万公顷(不含已终止的马达加斯加项目的130万公顷耕地)。

作为拥有13亿人口的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粮食安全无疑对我国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为应对高速增长的国际粮价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国际粮食危机,我国也应该充分借鉴国际上海外耕地投资的经验,转变传统的耕地保护观念,通过活跃的国际市场,借助他国丰富的耕地资源,尝试推行海外耕地投资。

一、国际上海外耕地投资现状

海外耕地投资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那时候日本针对美洲大陆就开始了农业人口输出;20世纪初期,日本又先后对中国、巴西、哥伦比亚和巴拉圭等国开展了农业扩张,当时的海外耕地投资更多的是带有“农业殖民”色彩的扩张。近年来,国际油价与肥料价格的上扬,不利气候造成主要粮食生产国减产,大量生物燃料的应用以及国际游资向传统农业的大量涌入……,诸多原因都导致了国际粮价的大幅增长。各国为稳定国内粮食价格,纷纷减少粮食的m口甚至限制主要粮食产品的出口。这些都无疑给那些耕地资源短缺,需要依靠国际市场来解决国内粮食问题的国家带来沉重的打击。为了保障国内的粮食需求,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了海外耕地投资项目行列。

目前,日本与巴西、阿根廷、俄罗斯、乌克兰、中国、印尼、新西兰、美国等地的农场签订了玉米等饲料作物种植协议,其在世界各地拥有相当于日本国内农田面积的3倍左右的农田。

截至2009年,韩国的海外投资的耕地数量达90.6万公顷,其中在俄罗斯边疆区有近30万公顷农田,相当于韩国耕地的1/6。

海湾国家合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国也共同携手在海外寻找屯田机会,他们在老挝、泰国、缅甸等东南亚国家以及中亚和欧洲的哈萨克斯坦、格鲁吉亚、俄罗斯都达成或正在磋商租赁土地、购买土地的协议。

据印度《经济时报92008年9月3日报道,印度政府打算修订限制海外投资的条款,以便于印度的公司和公共部门到海外收购耕地。其计划区域主要在周边的缅甸、非洲,甚至远在南美的巴拉圭以及地广人稀的澳大利亚和加拿大。

中国也在海外耕地投资方向做了一些有益尝试,例如湖北农垦局于2005年在非洲的莫桑比克就建立了示范农场,大量种植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陕西农垦局于2007年在喀麦隆的农业投资项目总投资额高达5亿元人民币;2007年吉林富华农业公司在菲律宾投资38.3亿美元,用于种植高产玉米、稻米和高粱。

通过对当前国际上主要国家的海外耕地投资行为现状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目前的海外耕地投资的主体主要集中在耕地资源稀缺、粮食自给率低、工业化程度较高以及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如日本、韩国、海和会成员国。而海外耕地投资的受体多属于经济水平偏低、农业基础设施及技术落后、耕地资源却相对丰富的亚非拉国家,主要有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苏丹、莫桑比克、乌干达、埃塞俄比亚、马里、马达加斯加、坦桑尼亚、加纳、巴西、阿根廷、乌拉圭、巴拉圭的各国。当然,经济社会的发展导致民众对农业产品的多样性需求,这些也带来了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问的耕地投资行为。总体而言,当前国际上海外投资的现状呈现一种多元化、相互交叉的态势,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地探讨海外耕地的投资模式,并迈出了坚定的步伐。

二、海外耕地投资的公对公模式

通过对当前国际上海外耕地投资现状的分析不难发现,海外耕地投资会受到了来自国际政治关系、接受投资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财产权利、以及投资主体构成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国际政治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当前国际上海外耕地投资模式可分为三类:一是公对公模式;二是私对公模式;三是私对私模式。

所谓公对公模式,也就是政府与政府合作的模式。

1.基本思路。投资方政府或代表政府的国有企业与接受投资的东道国政府沟通、协商投资计划。由投资方的政府或国有企业直接提供相应的项目资金及农业技术,通过购买、租赁或优惠经营等方式运营由接受投资方政府供应的本国耕地。例如,韩国政府决定2008

2010年通过向蒙古提供200万美元的无偿援助方式以每公顷年租金76美分获得了27万公顷土地50年的经营权,见图1。

2.公对公模式的特征及优缺点。特征:投资主体是政府或代表政府的国有企业,通过相互之间协商确定具体的投资合作关系;投资媒介是投资方的技术、资金等以及东道国提供的一定数量农业用地;投资客体是农业生产,包括粮食作物或非粮食作物;投资方法包括购买、租赁、优惠经营等三种。优点:投资风险小,其投资主体代表国家层面,抗风险的能力较强;投资规模大,较少受到来自资金方面的约束。缺点:投资方式单一,投资主体固定不变导致合作方式多样性不足;投资结构调整困难。

3.公对公模式的适用性。由于其投资主体的特殊性,往往要求在获取耕地时不受分散的土地财产权利的阻碍。该模式主要适用于:(1)土地财产权利为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的公有制国家海外投资项目;(2)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3)海外耕地投资是由政府主导的初步尝试项目。公对公模式常见于海合会及其成员国在亚非国家的耕地投资。

三、海外耕地投资的私对公模式

所谓海外耕地投资的私对公模式,即企业与政府的合作模式。

1.基本思路。在本国政府与接受投资的政府协定的投资计划框架下,由符合要求的私营企业直接投资于接受投资方政府提供的耕地的行为。例如,由中国政府牵头,新天集团投资于古巴最大的中古合资农场项目,完成5 000公顷土地开发用于水稻种植,见图2。

2,私对私模式的特征及优缺点。特征:该模式的特征与公对公模式具有很高程度的相似性。其主要区别在于投资主体是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跨国私营企业,政府主要发挥服务功能。优点:政府干预较少,更多体现监督、调控、信息等服务功能;投资规模适中,投资者为大型跨国企业,其资金、管理水平、农业技术具有一定优势。缺点;投资风险较高,由于该模式的投资方为私营企业,相对于接受投资方的政府处于一定的弱势地位,因此其抗风险的能力较之公对公模式弱;投资方式单一、投资结构调整困难。

3.私对公模式的适用性。(1)具有较强经营能力、抵御风险能力的私营企业;(2)土地财产权利为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的公有制国家;(3)投资规模适中、建设周期较短的项目。私对公模式是海外耕地投资项目处于发展阶段的一种模式,日本及韩国的海外耕地投资项目中多采用此种模式。

四、海外耕地投资的私对私模式

所谓海外耕地投资的私对私模式,即私营企业与私有土地所有者的合作模式(见图3)。

1.基本思路。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国法律体系允许的前提下,私营投资企业通过自主购买、租赁、合营、控股等方式获取投资接收国的私人、社区以及企业等所有者的耕地。例如,日本三井物产获得巴西经营农田生产公司“XINGU AG”的股份,通过股份转换将其变成另一家控股公司“瑞典公司”的子公司从而掌握粮食出口和生产自。

2.私对私模式的特征及优缺点。特征:投资主体都是具有排他性财产权利的个体或组织;投资方式包括购买、租赁、合营、控股等;优点:政府干预少;投资方式灵活,可根据接受投资的主体不同灵活的选择最合适的投资方式。另外,由于投资规模小,易于调整投资结构。缺点:投资风险大,因其参与的主体都是较小的个体组织,不管是组织内部环境还是外部因素都具有较大的波动性,抗风险的能力差;投资规模小,由于受到土地财产权利的限制,很难从分散的土地所有者中获得大规模的耕地进行规模化的经营。

3.私对私模式的适用性。(1)投资规模小,建设周期短的项目;(2)土地财产权利私有制且能自Fh流转的国家,如拉丁美洲、欧洲及美国、澳大利亚等。是海外耕地投资市场趋于完善条件下的成熟模式。

五、海外耕地投资三种模式的对比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国际政治稳定的前提下,由于土地财产权利的不同,应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如投资主体、投资风险、投资规模的差异等选择不同的投资模式。上述三种模式的特征及优缺点对比参见,表1。

当然,海外耕地投资不仅仅只限于上述几种模式。随着海外耕地投资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投资企业都会认识到海外耕地投资的可行性与经济性。随着投资主体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海外耕地投资模式也会呈现出多样性特征。任何国家在进行海外耕地的投资时,都不会是上述某种模式的简单照搬,而是结合本国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模式。

六、结语

海外投资的方式篇(3)

中图分类号:F40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2-0124-02

0 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和国内油气资源日益匮乏两大因素推动下,我国油气企业开始走上发展海外投资、开拓国外油气资源的道路。经过近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油气企业已经成功地在海外建立起自己的油气开采基地,为弥补国内能源供给不足、保障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我国油气企业海外投资起步较晚,缺少经验,而且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与西方跨国公司都存在很大差距。随着近几年我国油气企业海外投资规模不断加大,很多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亏损性投资项目随之出现,其中不乏因投资策略失误而导致的亏损。因此若使我国油气资源的跨国投资成功,确保油气资源跨国投资做大做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就需要油气企业选准投资策略,同时也需要我国政府方面的相关支持。

1 谨慎选择恰当的投资方式

油气企业海外投资总体来说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大类投资方式,其中直接投资主要有绿地投资(新建投资)和海外并购两种投资方式,而间接投资可细分参股投资、债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投资三种投资方式,此外还有其他复合投资方式。无论哪种投资方式,都各有优点和缺点,油气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时应认真研究、依企业自身状况及资源国环境具体特点谨慎选择恰当的投资方式,以便顺利进入目标市场。

①依企业自身经营状况选择恰当投资方式。油气企业资金丰裕度、企业优势(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等)、投资动机等因素都会影响其海外投资方式的选择。与中石油、中石化相比,中海油在现金流及整体规模上存在一定的差距,然而其海外投资却更为成功,直到2007年其上市后所进行的所有项且无一亏损。这与中海油所选择的海外投资方式有莫大的关系,中海油依据其自身特点,在选择项目时多以参股或联合竞购等直接投资方式为主,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风险,选择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投资方式成为其海外投资获得巨大成功的重要原因。②依投资项目资源国环境而选择恰当的投资方式。资源国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及资源国财税制度等都是油气公司无法改变和控制的,因此油气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只能通过自己的经营策略的调整和投资方式的选择来规避它们产生的风险,从而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资源国经济状况、政治倾向以及文化氛围等投资经营环境,决定了国外投资者需承担的公共责任、能发挥的优势以及可以实现的社会合法性。政治环境是跨国投资主体需要考虑的第一重要因素,跨国油气投资者投资前必须对投资国或投资地区政治经济环境进行最为充分的评估,政治经济政策倾向宽松的资源国更有利于油气企业自由选择投资方式;两国的文化距离越大,越不利于投资企业整合人力资本和提高管理效率,合资方式更适合进入文化背景较生疏或政治经济约束很强的地区,只有在资源国政治经济管束较放松且两地文化趋同的条件下油气企业才会倾向于独资新建(绿地投资方式)。

2 要加强合作投资的运用

我国油气企业在开展国际投资业务时应该重视选择通过联合与重组建立投资伙伴关系的投资方式,这种投资方式强调相互利用合伙人的资金和技术,优化生产要素,降低成本,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油气企业选择这种方式进行海外投资可以以最小的代价争取更多的机会,还可以学习到外国油气企业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最终为我所用。

根据我国油气企业对外投资动机和现状,其对外直接投资宜采用合作开发方式。这种合投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基本做法:①租让制,即外国油气公司负责全部投资、承担全部风险,油气产品全部属于外国公司;②联合经营,即外国公司与东道国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③承包合同,即发包方自负盈亏、独立经营,开发出的油气产品全部归开发方所有,承包方只取得一部分油气产品作为报酬;④油气分成合同,即外国投资者负责设备、技术、资金的筹措,资源国拥有油气资源所有权和全部油气产品的支配权、并负责经营,外国投资者按合同比例对油气产品报酬分成。

3 注重海外油气投资管理人才的引进与培养

专业人才不足是制约我国油气企业海外投资以及扩大国际化经营的重要因素,针对油气企业海外投资的不同方式,人才配套是关键。我国油气行业的人才队伍整体素质较低,大多数人知识面相对狭小,懂投资的不懂外语,懂外语的不懂技术,而油气企业海外投资合作经营需要大量能够懂得、熟悉和了解投资专业知识与跨国投资相匹配的高素质人才目。

在目前与海外投资方式配套人才短缺的情况下,我国油气企业应该加大对人才的投资开发力度。首先,招聘优秀的国际人才来弥补靠自身培养之不足,可以采用人才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战略,揽四海英才为我所用。在引进人才的同时,还应该注意人才的培养,建立起相应的培训机制,定期选派人员到境外参与投资项目,进行工作锻炼,使其深入了解不同的海外投资方式,增长实际投资经验,改善我国油气企业跨国投资配套人才短缺问题。

4 要加强海外油气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应贯穿一切项目始终,对于海外能源投资这样高风险高投入的投资项目,风险管理就更为重要。加强海外油气投资项目风险,我们要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项目风险评价制度。在具体的工程进程中,组织专家对阶段工作进行评价,包括上一阶段的经验总结和下一阶段的工作指导,对重要风险进行打分量化,给出评价意见,以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第二,要加强系统风险分析。将各个重点阶段风险加以细分,从法律、业务等角度出发,分别研究他们的化解风险的措施。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合同谈判几个方面;第三,要加强风险过程控制。为了及时发现风险、规避风险,我们要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监控,包括相关的专家、律师,他们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实时监控;第四,要明确对外投资项目的责权利。为了使项目经理负责制落到实处,我们可以建立层层授权机制,同时成立投资项目小组,明确对外投资项目的责权利。

5 要建立配套的金融政策支持机制

我国油气企业的海外投资方式中直接投资方式占主要部分,这种直接投资方式既包括新建海外企业也包括通过资产或股权并购而设立海外企业,而这两种投资方式都是需要巨额资金的支持。海外能源开发投资是落实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重要步骤,需要巨额资金投八,投资回收期限长,投资风险大,因此政府的配套金融政策支持对其发展的意义重大。

我国政府支持海外能源开发投资金融政策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实施:主要包括政府对海外投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提供政府补贴,股本融资,实行优惠利率甚至无息利率。因此对政府金融政策建议:①建立针对海外不同投资方式的风险基金,凡是经国家批准的能源海外投资项目,油气公司可以根据投资方式不同按规定申请使用该基金。②多方面的资金支持:信贷政策方面,对于在境外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国家金融机构可以提供贷款;为境外企业获得境外银团贷款、租赁提供担保,以及其它金融服务;选择经过挑选的境外投资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发行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为境外投资项目筹资;建立境外投资发展基金,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参股,境外企业可以向基金会提出资金申请,基金会根据国家境外投资政策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核,然后决定是否批准以及发放资金额度。

6 要建立相应的海外油气投资保障机制

目前世界各国大都采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境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对本国可能遭受的风险提供的一种保障,我国的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现行的制度又不够完善,适用性不强,还存在着许多弊端,亟待建立一种完善的保险机制。按照国际惯例,国家应先出台海外油气项目风险保险政策,同时建立专门从事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在两方面的配合下,共同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的安全保险工作。

参考文献:

[1]彭民,周玉晶.我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的选择[J]经济研究导刊,2008,(4]:34-35

[2]康伊明.对中国石油公司“走出去”战略的思考[J]地质技术经济管理,2004,(2):9-12

海外投资的方式篇(4)

一、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的特点

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模式是石油企业进入资源国市场、参与海外投资项目,进行资源贸易及其服务的方式、方法和手段。不仅具有一般企业海外投资的特点,而且还具有石油企业自身的特点。(1)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模式具有多样性。如绿地模式、并购模式、租赁模式等。丰富多样的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给投资主体提供了根据自身条件合理选择并搭配投资模式的机会。(2)具有可进入性。切实可行的投资模式必须具有进入资源国的可能性。(3)具有灵活性。投资模式是灵活多变的,可以相互转换。为更好的适应资源国及国际环境的变化,石油投资主体应该灵活变更投资模式,以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4)资金来源具有集中性。由于石油行业是一个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我国现有私人资本难以独自承担,因此,海外石油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专项拨款,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发行股票向公众筹集资金。(5)投资地点较为集中。由于世界石油主产区集中在中东、非洲、南美洲北部的委内瑞拉、哈萨克斯坦及俄罗斯等地,因此,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重点也集中在这几个地区。皇家荷兰壳牌、埃克森美孚、道达尔等国际大石油公司纷纷把西非和墨西哥湾深水区、前苏联实行开放政策的欧佩克国家和LNG业务领域作为今后重要的新产量增长源。(6)投资收益包括货币与实物两种形态。其中实物形态的收益体现为份额油。份额油的获取增强了国内石油供给的主动权,是实现能源安全的有效方式之一。

二、影响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选择的因素

1.外部环境因素。外部环境因素是指在进行海外投资时所面临的诸多企业外部环境的总称。它对投资安全和收益情况影响巨大,主要包括以下因素:(1)政治环境。政治环境直接关系到投资安全,包括政局是否稳定,有无战争风险,有无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变革的风险等。(2)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有效保障的根本依据,在外部因素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资源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对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情况,有关的税法、海关法等法律是否健全及对外国投资者的利弊,投资国及被投资国对盈利汇回本国的限制和外汇管理规定,审批制度等都影响到海外投资的安全。(3)经济环境。经济环境是影响国际投资活动最直接和最基本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环境、微观经济环境、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四个方面。(4)社会环境。社会治安状况、对外开放程度,以及对外活动中的国际信誉都处于良好状态,将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任感和积极性。(5)自然环境。特定的自然环境,有助于实现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尤其对于石油等资源性投资项目。

2.内部环境因素。内部环境因素主要来自于石油企业投资主体内部,包括融资能力、管理能力等。(1)石油企业的融资能力。油气勘探是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一口井动辄数十万甚至百万美元,一项海外石油投资少则几亿、十几亿美元,多则上百亿美元。如2005年10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以41.8亿美元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2006年1月9日中海油以22.68亿美元现金收购尼日利亚海上石油开采许可证所持有的45%的工作权益。这些海外收购案,表面上看是一个石油企业的商业行为,但实际上反映了石油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了石油企业持续融资的能力。(2)石油企业人力资源状况。人力资源是石油企业海外投资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高素质的石油行业的人才队伍,不仅是开展海外石油投资的基础,也是进行国外石油交流的保证。这就需要具有技术、外语和管理相结合的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石油人才。

三、我国石油企业可选择的海外投资模式

1.直接投资模式。(1)绿地投资模式。一般是在油气田较集中的中东、非洲等国家或地区投资设厂,利用当地廉价劳动力等资源,实施本土化经营。这种模式有利于经济与文化的融合,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因此,被称做绿地投资。不足之处是短期内财务业绩不佳,投资回收期长。(2)海外并购模式。跨国并购是海外扩张的快速通道,产权交易是跨国并购的通行手段。创建新企业固然是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一条路子,但所耗时间过长,如果通过兼并、收购资源国企业或其部分股权,对原有的基础条件加以改造,可迅速形成生产能力,从而以最快的速度进入目标国家的市场。根据合同标的物的不同,海外并购模式又可细分为海外控股股权并购模式,海外有形资产并购模式和海外无形资产并购模式。1)海外控股股权并购模式是通过收购跨国石油公司正在开发油田的股份,从开发阶段介入,规避勘探风险,并实现对项目进行控制的投资行为。通过控股股权并购,一方面投资方可以以部分出资取得海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迅速实现石油企业的海外扩张,减小海外投资的政策性阻力;另一方面实现了投资方海外间接上市的目标,即买壳或借壳上市。例如,BP公司通过收购TNK—BP公司50%的股份?眼2?演,率先于各大石油公司迅速进入俄罗斯石油市场。2)海外有形资产并购模式。该模式可以有效避免目标石油公司因债务不清等问题,向投资方转嫁原有债务及或有负债。但该模式的实施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由于多以现金方式进行收购,故需要投资方投入较多运营资本;二是由于在完成并购后要对目标石油企业进行整合,因而投资方应拥有具备较强管理能力的整合人才。3)无形资产并购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实现买壳上市,快速进入资源国市场;借助被收购品牌的影响力及原有销售渠道,可以省去海外品牌塑造和推广的时间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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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接投资模式。(1)参股投资模式。投资方购买外国石油公司股份,但不控股,不对其进行经营管理,只收取红利或从股票买卖差价中获取利润。这种模式下投资方所持产权的安全性较高,不会被当地政府或民族主义者当作攻击的对象。(2)债券投资模式。投资方通过债券投资,每年收取固定现金回报。该模式下,投资方不持有股份,但有固定份额收益,财务安全比直接持股高,但收益额较小,无法实现国家能源安全。(3)金融衍生品投资模式。石油现货价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期货价格,因此,可以借助金融的支持,在国际市场上实现套期保值、价格锁定和规避经营风险。在寻求国际能源合作中,中国企业可以更多地利用期货手段,海外并购并非唯一选择。

3.其他投资模式。(1)融资租赁模式。投资方承租人通过向另一国出租人交纳租金,取得设备等物品使用权,从而在资源国进行投资的形式。当资源国有一定政治风险时,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设备风险转嫁到出租方,减少投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最好使用服务性租赁,以接受保险、维修等服务。(2)国际承包。投资方在国际市场上通过投标、议标、询价和接受委托等多种方式,单方或同拥有资金的公司签订合同共同取得实施工程项目的权力,然后根据合同要求组织设计施工,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工程任务的整套过程。具体包括:1)回购模式。在该模式中,投资方将带资在资源国进行勘探开发,项目投产后对方以产出原油或其销售款逐年返还项目投资,并给予投资方合同中约定的资金报酬,以此方式对项目进行回购?眼3?演。以回购模式进行投资能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不受石油价格下跌的影响,风险较小。但缺陷在于投资方在资源国一般只能实行返销协议合同,也就是购回协议。开发一个油田后,必须悉数卖给资源国石油公司,没有分成,也不拥有该油田股份,不利于投资方的长期发展,也不利于获得稳定的份额油;2)产品分成合同模式。是投资方公司承担勘探作业及费用,并可能提供工程技术与管理帮助,在区块产油之后按照规定比例分配产量?眼4?演。这样可确保投资方拿到的是实物,规避了石油产品的未来价格风险。由于该模式下投资方不持有所开发油田的股份,故不存在财产安全问题;3)矿税协议合同模式。该模式在发达国家应用比较普遍,是投资方可以获得目标油田的经营权,开采权以及油气产品支配权,只需向资源国交纳矿业资源费和所得税;4)风险服务合同模式。该模式主要应用在南美及拉美地区,即投资方承担勘探开发风险及费用,最终获得以石油产品体现的相应的服务报酬,产出油气全部归资源国所有;5)提高采收率合同模式。该模式主要是针对单口井的修复增产,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比例获得增产部分的产量。分配比例采取的是类似递进税率的浮动比例,所不同的是,增产部分的产量越高,投资方所获得的分成比例越小。该模式有利于投资方进行科技研发。如果投资方在海外的综合实力有限,则很难在短期内获得大量油源。(3)股权捆绑油源的集合投资模式。该模式是针对民营石油企业的一种“引进附带油源”合资战略,即让拥有油源的外国企业或油矿主,带着投资方应得的份额油与资金,与投资方共建中小型油码头、石油运输系统、仓储或炼油厂及终端销售网点等,以满足投资方的份额油需求及保证供给。该模式的优点在于民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在海外寻找石油区块具有相对较小的政治敏感性,获取油源时人为干扰因素较少,获得区块的可能性较大。

参考文献:

[1] 姜学峰.新世纪国际大石油公司发展战略新动向[J].国际石油经济,2004,(9):13-19.

海外投资的方式篇(5)

中图分类号:D922.2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12-0046-05 收稿日期:2008-08-16

一、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涵义与价值

二战以后,经济全球化浪潮汹涌,国际资本输出以空前的态势急剧增加,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但私人向海外投资会遇到种种商业的或非商业的风险,前者如投资者决策失误、经营不善、货币贬值等;后者如东道国实行征收和国有化、禁止汇兑外汇以及发生战争、革命、暴动、内乱致使投资者在东道国的财产受到损害等。非商业风险,也即政治风险,非投资者所能控制,最令投资者忧虑。为使本国私人投资免受东道国政治风险的影响,1948年美国进行了世界上最早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之后,日本、联邦德国、法国、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印度、韩国也相继立法(陈立平、梁桂青,2001),以保护本国的海外私人投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是由资本输出国制定、认可和变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规范的活动。该活动旨在为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与海外投资者提供一套行为准则,即本国海外投资者可就其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向政府或公营机构投保,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而致使其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

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拥有一般民间保险立法无法替代的重要功能。其价值极为明显。一方面,海外投资保险立法规定由国家作后盾,为私人海外投资提供“国家保险”,有利于鼓励私人大胆到海外投资创业;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意志”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也是一国政府贯彻执行其国际政治的间接工具和实施其对外经济政策的直接工具,有助于促进资本输出国实现其国家利益。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海外投资始于1979年。截至2006年底,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累计净额达906.3亿美元,设立境外中资企业超过l万家(江国成、刘雪,2007)。目前境外中资企业(非金融类)的资产总额已超过2000亿美元,年销售收入超过1500亿美元(潘金忠,2007)。

但应注意的是,中国在投资环境好、政局稳定、法制完善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比例已相对降低,现在海外投资大部分集中于亚、非、拉一带。中国投资企业在这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面临更大机遇(资源丰富、市场广阔、措施优惠、利润更高)的同时,也面临政局不稳、政策多变、法律体制不完备的严峻挑战。这些因素无疑给中国海外投资带来了更多的前所未有的政治风险。实践中,一些海外投资因遇到政治风险事故已遭受巨大损失。在这种背景下,中国自2002年底开始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由2001年12月在北京正式挂牌营业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海外投资提供投资保险。中国尽管推出了海外投资保险产品,但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明显滞后,专门性立法尚处于完全空白的状态;涉及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其他促进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资指南》的相关规定,极为笼统和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内容还存在大量的不完善之处。还有诸多海外投资保险问题无法可依,以致当前绝大多数中国企业所进行的海外投资仍游离于国家保险机制之外。

(一)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模式有待重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有单边主义、双边主义和混合主义三种模式(余劲松,1997)。单边主义模式,只根据国内法的规定适用海外投资保险法,而不以本国与资本输入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法定前提。而双边主义模式,则是以本国与资本输入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适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前提,融国内法与国际法为一体。混合主义是同时采用双边保证制与单边保证制。

中国现行做法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承保对象的规定――合格投资项目的条件――并未有要求必须投资于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这样的条款。可见中国采取单边主义立法模式。受一些基本条件的限制,这不利于保险机构理赔后代位求偿权的实际有效行使。因此,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应当重新选择和建构。

(二)承保机构的设置尚不完善

目前中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开展,对拟投保项目的审批和承保均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全权负责。可见,中国现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采用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合一的模式。这一模式存在较大的弊端:一是行使审批职能与中国出口信用公司独立公司法人的身份不相符。尽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政府全资的政策性公司,但它毕竟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账户和经济利益要求,并非一个行政主体。它不能充分体现海外投资保险是“国家保险”或“政府保险”的性质;二是不利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国内法层面对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商业化运作(慕亚平、陈晓燕,2006)。因此,中国承保机构设置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保险范围有待调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指南》规定的保险范围为征收险、汇兑限制险、战争险和政府违约险(陈安,2007)。其中,征收险、汇兑限制险范围的界定较为合理。而有关政府违约险、战争险的规定则存在一定的问题。

1.政府违约险――投资所在国政府非法地或者不合理地取消、违反、不履行或者拒绝承认其出具、签订的与投资相关的特定担保、保证或特许权协议的风险――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单边主义模式存在矛盾。国家契约争议的诉讼管辖权受到具有国际习惯法性质的“卡尔沃主义”的限制或把“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作为将争议提交国际解决的前提。代位求偿权落空的可能性很大,从而不能达到保险的目的。

2.战争险――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战争、内战、恐怖行为以及其它类似战争的行为造成的项目企业有形财产的损失和因战争行为导致项目企业不能正常经营所造成损失的风险――的范围未涵盖政治“骚乱”和“敌对行为”,不适应当前国际形势。就目前的国际社会而言,稳定是大局,但局部动荡仍不可避免。所以,当前各国国内为实现某种政治目的之政治“骚乱”或“敌对行为”带来的风险远大于爆发战争的风险。故而,保险范围通常既应包括战争险,又应包括内乱险。上述《投保指南》中没有明确将政治“骚乱”和“敌对行为”列入保险范围的设置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中国海外投资的现实需要。

(四)保险对象的合格标准不全面保险对象的合格标准,主要是指投资项目合格与投资形式合格。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指南》的要求,合格

投资,在投资项目方面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政策和经济、战略利益;在投资形式方面,直接投资、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其它经批准的境外投资。不论是否已经完成,可投保海外投资保险。

上述后项以概括和例举结合式的规定。投资类型涵盖较广。基本不存在问题。但前项规定只提到了海外投资要“符合中国国家政策和经济、战略利益”,而关于其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则没有提出任何要求。实践中,为了保证投资在东道国的安全,必须要求海外投资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因为只有对东道国经济有利的投资才会受到东道国欢迎并得到保护,减少或避免风险发生(车丕照,2003)。

(五)投保人范围的界定不严谨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指南》中,包括了依外国法设立95%以上的股权属中国企业的投保人。我们认为这一规定过分扩大了合格投保人的范围。虽然这类投保人是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子公司,其资产所有者是中国企业,为了全面保护中国的利益似乎应该对他们进行保护,然而这种做法与现在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采用的单边主义模式不相符,无法实现代位求偿权。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作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合格投资者,将因其不具有中国国籍而导致中国的承保机构无法行使代位权,达不到保护投保人利益的目的(慕亚平等,2006)。

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指南》的规定,投保人包括来华(“流进来”)或到海外(“走出去”)设立新企业的投资者、向现有企业注资、购并当地企业以及提供股东贷款或担保等直接投资的投资者,也包括金融机构为支持有关投资活动而进行的贷款等间接投资的投资者(刘诗平,2007)。我们认为,上述《投保指南》关于投保人范围的这一界定不够严谨:

其一,海外投资保险通常是投资者母国为保护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设立的,它与吸引外国资本来本国投资的立法的精神是有区别的。我们认为,“走’出去”与“流进来”的投资的政治风险由一个机构承保,由一个立法来规定,不甚妥当;其二,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人一般为直接投资者,间接投资者作为海外投资的投保人,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因而,也是不适当的。

(六)对代位求偿权的享有和行使无明确规定由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刚刚起步,且基本上偏重于投资保险运作过程的前半段,而有关代位求偿权的实现和索赔以及争端的解决方法,该公司《投保指南》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均缺乏相应的规定。

三、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模式

(一)美国模式 美国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作为本国私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该公司兼具公、私两重性质。作为公司法人,它可使投资纠纷非政治化,“可以充当外国政府与美国商行之间的桥梁,使政治性问题,取得商业性解决”(陈安,1985)。在保险范围方面,美国立法的规定最为广泛,在保险对象方面,必须是合格的投资:海外投资必须符合美国的利益并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投资的东道国必须是事先已与美国政府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一旦保险事故发生,美国政府可依条约进行代位索赔;在投保人方面,美国允许依本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作为投保人,但其必须为美国人所控股,即拥有51%以上的股权或资产;而依外国法设立的外国公司、合伙、社团,其资产的全部或至少95%为美国公民、公司、合伙或社团所有者,才可作为合格投保人。在代位求偿权方面,美国以同东道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国内法上投资保险制度运用的法定前提,因此,承保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可依据与东道国订立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向东道国索赔,这就使美国的承保人向东道国索赔有了国际法依据,并受国际法保护。

(二)日本模式 日本由通商产业省贸易局承办投资保险业务,该局是一个政府机构,但在财政上具有独立性,其宗旨是担保对外贸易中其他普通保险者所不能承保的风险,以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在保险范围方面,日本与美国大体相同。在代位求偿权方面。日本采取单边的保证制。其国内投资保险立法并不与双边投资协定挂钩,这样当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只能依据东道国国内法索赔,投保人或代位人有义务在东道国“用尽”国内救济手段,投资者本国政府只有在投资者或代位人“用尽”当地救济手段之后,才能代位向东道国索赔(郭寿康等,2006)。

(三)联邦德国模式 联邦政府是法定保险人(姚梅镇,1989),执行则由两个国营公司负责。在保险范围、保险对象、投保人等方面,联邦德国与美、日的规定同多异少:在代位求偿权方面,联邦德国不以东道国是否与其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担保海外投资的法定条件,只要经审查确认东道国的法律秩序及其有关措施足以切实保护德国投资,即属合格的东道国,但为了加强国内保险的效力,实践中仍要求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事实上联邦德国的海外投资者一般都向与该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发展中国家投资。

通过以上考察可知,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美国是双边主义模式,日本是单边主义模式,联邦德国则是双边、单边混合主义模式。我们认为上述三种模式对中国有重要的可资借鉴的意义。

第一,单边主义立法模式的作用有限,美国的双边主义立法模式,能充分发挥国内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国际投资保证协定的功效和作用,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的确是比较成熟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模式。随着海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日本、联邦德国政府近来也开始倾向于采取美国式的政府间的投资保证协定,使国内立法与国际双边条约结合起来、相互配合。目前,双边主义立法模式对很多国家来讲,都是一种非常现实而必要的选择。

第二,美国和日本由单一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行使审批和经营职能,不过,前者以政府公司,后者以政府机构作为保险机构。实际上,这两者都有一定的弊端。政府公司属于法人,由其行使而非政府机构行使审批权不太合适,毕竟后者更能体现这是一种“国家保险”或“政府保险”;而由政府机构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则容易使国际投资纠纷政治化。德国式的由政府和国营公司分别设立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的承保机构设置模式,有更多优越性。

第三,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将征收险、外汇险中的禁兑险、战争与内乱险列入保险范围,排除了政府违约险,体现了实用主义的立法精神,这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有启示意义;规定合格投资是既有利于美国经济又有利于东道国经济发展的投资,这一规定值得中国借鉴:美国立法关于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以及外国公司、合伙、社团成为合格投保人的条件,有其合理性。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中投保人的范围的划定,当然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四,对于代位求偿权,美国非常重视。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的特点就是主要规定代位求偿权、争端的解决等程序性问题,这值得中国学习和立法采纳。

四、完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对策及建议

(一)关于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根据对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比较分析,我们赞同中国放弃现行的单边主义立法模式,转而选择和采用双边主义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模式。理由如下:

1.中国的海外私人投资的发展仍处于不成熟阶段,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调控和引导,实施双边主义立法模式将使海外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对于该东道国是否已与中国签订了双边保护协定,该投资能否受到东道国和母国的双重有效保护等方面的因素,将会做出慎重的考虑,从而能在相当程度上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这显然是单边主义立法所不能做到的。

2.中国缺乏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经验,作为一种新兴的调整涉外投资关系的国内立法,非常需要配套的相关国际法措施。特别是从中国的实践来看,没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中国政府不会对本国的海外投资冒然“行使”外交保护权,因此不宜继续采用单边主义立法模式,而应采用双边主义立法模式。

3.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对政治风险予以担保的法律功能就是防患于未然和补救于已然并举。而这两个功能一般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以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承保前提,更有利于实现其防患于未然的功能,有助于防止和减少一国动辄实施国有化、征收等行为,从而有利于减少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

(二)关于承保机构的设置 中国可以借鉴联邦德国所采取的海外投资的管理、审批与保险相对分离的体制模式。根据这一思路,可以在国务院领导下增设一个政府机构,专门用来管理、审批海外投资,可由商务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外交部、财政部的代表组成。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为公法人并不排除其商业性质,这是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实践所证明了的,以便于在双边保证协定框架内顺利实现代位求偿。这种分离制有助于审批机构和保险业务机构各自发挥其职能,各尽所长。

(三)关于保险范围的调整 对于征收险、外汇险、战争险,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应予以采纳,这没有争议。而对于政府违约险,考虑到国家契约争议解决的特殊性,至少目前中国不应将其纳入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的保险范围。因为在现行单边主义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框架内,将政府违约险列入保险范围,一旦对方政府违约,容易造成中国与东道国政府的直接冲突和摩擦。不利于海外投资在东道国的整体发展,实行双边主义立法模式的美国也未将政府违约险列入其保险范围,值得我们思考。总之,政府违约险,在当前不可行。中国应将政府违约险从现行保险范围中撤出。但是,根据现实需要,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应将“战争险”扩展至“战争与内乱险”,对于东道国可能发生的旨在实现某种政治目的之政治“骚乱”和“敌对行为”而给中国海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应承保。

(四)关于保险对象的合格标准 关于投资项目合格的具体标准,一般来说,是要求各资本输出国的国内投资保险机构承保的投资必须是经过东道国批准的新项目的投资,并且有利于促进投资者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或本国经济的发展。

我们认为,中国应借鉴、吸收和采用前述美国的立法规定,要求海外投资须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母国的经济发展,鼓励海外投资流向与中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能够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资本输入国。

海外投资的方式篇(6)

二、金融产品交易合约与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的缺失

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抵御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海外对冲基金也属于私募型证券基金,它与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着相同的投资方式与投资产品。但海外对冲基金最明显的特征是,它通过多种投资方式的综合,来降低某一项投资产品所产生的风险。这种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投资方式,能够有效规避市场中的不确定因素。但目前我们所说的海外对冲基金,有一部分采用盈亏相抵的投资方式,另一部分采用其他的投资方式。但各种投资方式间可以进行自由的转换,非对冲投资方式可以转化为对冲投资方式,对冲投资方式也可以转化为非对冲投资方式。多种投资方式的综合运用,能够降低市场、国家政策等非稳定因素造成的风险,却不能降低稳定因素造成的风险。目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大多是稳定因素风险;而欧美发达国家的海外对冲基金所存在的风险,大多为非稳定因素风险。非稳定因素风险在海外对冲基金风险中占有75%的比例,而稳定因素风险只占有其中的25%。我国并未推行债券利率市场化,那些债券公司并不能享受与银行同等的待遇。因此债券利率的波动对我国居民与企业的影响较小,债券融资并不存在较大的收益或亏损状况,因此也不需要采用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方式予以支持。但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债券利率市场化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方式也会逐渐应用在我国的债券投资市场中。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存在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也没有配备相应的多头交易机制。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入金融市场获得利润,不能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产品股指下降的情况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依托其他的交易产品来获得相应的利润,也就不能规避稳定因素所带来的投资风险。而海外对冲基金由于采用多头交易的投资策略,它能够通过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来规避稳定因素所产生的风险。海外对冲基金统计分析表明:上世纪90年代至2000年间,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低于标准普尔股票价格指数,而自从2000年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迅速上涨,成为全球投资基金的主要盈利产品。海外对冲基金分为很多不同的种类,不同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策略、投资喜好,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海外对冲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也有很多的非多头交易投资项目。这些非多头交易投资项目不以规避稳定投资风险,作为主要的投资目的,而以稳健的投资收益作为主要投资目标。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的前提下,它无法利用多头交易投资方式进行金融投资;也不可能通过选择不同的投资策略,来规避存在的稳定投资风险。通过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分析,我们得出:相比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的稳定性,要低于国内普尔股票价格指数的债券利率;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也没有多头交易的对冲支持,所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仍旧高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也就是说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所产生的波动更大。在稳定风险因素到来的时候,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到的影响更大。目前我国颁布新的证券公司债券融资管理办法,针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不存在多头交易对冲工具的情况,进行制度上的开放与改革。自从国家推出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以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够利用多头交易机制、盈亏相抵的对冲方式投资,将自身投资的股票、基金分布在不同的产品上。各种股票、基金的综合投资,能够缓冲单一投资投资所面临的稳定风险,私募证券投资也可以采用适当的投资策略规避稳定的投资风险。但目前针对私募债券投资基金的股指交易合同,还没有得到国家部门的批准,所以募债券投资基金只能通过融资其他债券,进行风险的规避。随着国家政策的逐步落实,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逐步向海外对冲基金方向演变。

三、不健全的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发挥对冲基金的高杠

杆效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投资人、投资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私人投资、合伙投资、投资公司投资、钱物交易投资、技术交易投资等多种投资。钱物交易投资和技术投资的投资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多人或者公司。通过双方的合同协定,合伙人可以投入物质资源、技术,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可以用资金来交换其他群体的物质资源与技术资本。合伙投资指的是多种投资人联合出资,以合伙人的形式对公司的发展进行管理的投资方式。投资公司投资指的是企业用投资资金建立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对各种投资人的资本进行协调管理,对最终产生的收益协调分配。随着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的推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够通过都难以通过购买其他的融资产品,来降低自身融资的风险。对于个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投资人要想从银行获得相应的贷款,只能通过财产抵押的方式完成。但商业银行不接受个人财产抵押,只接受国有债券抵押的贷款。合伙投资、投资公司投资的融资,银行只接受虚拟产品的抵押贷款,比如:合伙投资人、投资公司投资人可以将公司所持有的期货、股票、股权抵押给银行,也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来获得相应的贷款。但目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资人,大多都有足够的期货、股票、股权来支付给银行,他们从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为高风险融资。因此我们得出:个人、合伙投资人、投资公司投资人很难从银行手中获得想要的贷款投资,也不可能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对冲投资活动。所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可能模仿海外对冲基金的投资模式,从杠杆投资效应中获得巨额利润。

四、资本项目的不完全开放使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涉足国际金融市场

海外投资的方式篇(7)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 guarantee 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辅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国内法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支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补救损失于已然”,两个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补救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100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已经包括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相对集中的2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代位权”,而且目前签约国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样从签约的数量和范围上看基本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双边模式顺利的解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代位权问题,具有单边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都十分有利。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

[3]王春燕.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模式研究.湖北法学,2007,(02).

海外投资的方式篇(8)

中图分类号:DF9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 1)02-0070-06

所谓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政治风险承保机构在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投保人有关海外投资的一切权利,包括有关资产的所有权、债权、索赔权等,向东道国进行索赔。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代位权是联系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纽带与桥梁,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由国内法层面向国际法层面,由私法机制向公法机制转化的重要步骤。我国从1999年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对外投资的步伐明显加快,2008年全面爆发的金融危机更为中国“走出去”带来新的机遇。截至2010年11月,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累计超2800亿美元,居全球第15位。在新形势下,我国应当尽快建立起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立法模式,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进一步激励我国的海外投资。

一、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分析

(一)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特点

海外投资保险是应对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保护本国海外投资安全应运而生的一项独特制度,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使对象的特殊性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行使对象非国内私主体,而是东道国。根据国家原则,东道国对其违约行为享有管辖和执行豁免权。这使得海外投资保险合同不再是纯国内合同,而具有国际性与公法性。

2、行使主体的特殊性 海外投资保险主要承保政治风险,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无力承担该风险,因此,各国均设立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以承担风险,当发生保险赔付时,由其行使代位权。

3、权利客体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产生是基于东道国国内发生的政治风险,其权利客体处于东道国的禁令或命令的控制之下,其他任何国家或法人都不可对其自由地主张权利。

4、权利行使依据的特殊性 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虽可依据本国保险法予以承保、理赔而取得代位权,但无法依据本国保险法行使代位权。因此,投资母国与东道国往往通过签署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以下简称BITs)作为适用法以保障代位权的行使。

(二)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法理依据

1、属人管辖原则 国家可以表现为属地管辖权,也可以表现为属人管辖权。如前所述,东道国可以依据属地管辖权在其境内颁布禁兑令或对其境内财产实施征收或国有化措施。对此,1974年《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亦加以肯定。而投资母国也可以行使属人管辖权,对东道国境内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或个人予以保护。国籍的一个正常重要功能是,在与一国有充分联系的国民和法人受到他国的伤害或损害时确定该国的法律利益。这也是投资母国行使外交保护的法理所在。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依据国际法,每一个国家至少必须允许外国人在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和本国人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实践中,多为发达国家的投资母国尤其强调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其意志直接体现在BITs中的国民待遇条款。如主要由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在其1976年《关于国际投资和跨国企业的宣言》及其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中。均将国民待遇原则纳入其中。而多为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对国民待遇原则则采取保留的态度。东道国为抵制投资母国无限制的国民待遇要求,发展出卡尔沃原则。

3、让渡原则 让渡是经济全球化与传统国家理论碰撞的产物。传统的国家观点认为国家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拥有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即“绝对”。进入20世纪,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使得国家间的互相依存日益增强,“绝对”开始受到学者。的质疑,而逐渐被“相对”所取代。“相对”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国际社会大量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出现,国家通过自愿订立多边或双边条约来限制其,从而实现的让渡。常设国际法院在“温勃勒顿号案”的判决中也明确支持这一观点:“国家在缔结任何承允采取或不采取某种特定行动的条约时是放弃了它的。无疑,任何产生这种义务的条约,在要求缔约国以某种方式履行其义务的意义上是对该国的行使加以限制。”而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由于多边投资协定的作用有限,所以让渡主要以订立双边条约的形式实现,即东道国通过与投资母国在BITs中订立“保险代位权”的条款来让渡部分国家。

二、发达国家关于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立法模式

(一)美国模式:制定BITs模式

美国是海外投资保险的鼻祖国。二战结束后,美国开始实施“马歇尔计划”,于1948年创设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于1971年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承担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证和保险业务。OPIC承保业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投保人进行投资的东道国必须与美国签署BITs,并订有专门的代位权条款。

美国模式的优点在于通过BITs改善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环境,从而达到投资者及其保险人的预期,降低投资风险与成本。同时以条约为依据,使政治风险得以通过法律手段化解,避免经济问题政治化。而其缺点在于:(1)BITs内容有限。BITs多为美国政府与东道国就OPIC方案如何予以操作的程序性协定,而未对OPIC方案如何具体操作做出协定。(2)BITs覆盖范围局域。BITs需要投资母国与东道国主要针对双方关注的议题逐一开展双边谈判,难免存在内容设计上的缺失。此外,由于美国展开双边谈判的对象有限,BITs无法覆盖所有投资项目,BITs未能覆盖的投资者由于不具有投保资格,其风险也因此无法得到保险机构的分担。(3)BITs制定耗时。条约制定过程是国家权利让渡的过程,双方都试图通过谈判使其利益最大化,而东道国与投资母国的利益必然发生冲突,因此条约谈判过程又是各国妥协与退让的过程,而这一过程注定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德国模式:以制定BITs为主,辅之以外交保护模式

德国实行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模式,即PWC德国复审股份公司和黑尔梅斯信贷担保股份公司作为德国联邦政府的人,承办德国海外私人投资保险业务。承办公司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初审同意后,呈交由联邦经济部、财政部、外交部以及经济合作部的代表组成的“部际委员会”审批。与此同时,德国也非常重视BITs在海外投资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原则上要求投资者需向与德国签署BITs的国家进行投资,但这并非投资者取得投保资格的必要条件。如果部际委员会作出评估,认为投资东道国国内投资环境较好,可以做出承保的例外许可。

德国模式的优点在于将整体与个案、原则与特殊完美结合,既保障了国内投资者的海外投资需求,也平衡了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风险。因此有学者认为这是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最有效的模式。而其缺点在于正是由于存在例外的空间,因此如何把握特殊,是对审批机构的效率、审批人员的素养的极大的考验。

(三)日本模式:外交保护模式

日本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始于1956年,并以《贸易保险法》为依据,将“以存在BITs作为承保要件”予以剔除,由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依据外交保护原则行使代位权。

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受限制,任何投资者都可以享受国家保护,不会出现保险空白,有利于促进本国海外投资的发展。而其缺点在于:(1)加重了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负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即政治风险发生在未与日本订立BITs的国家或地区,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对投保人作出赔付后,其代位权的行使可能由于东道国政府基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各种抗辩而难以实现。(2)容易使经济问题政治化,不利于国家外交政策的全面实施。

三、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立法模式的选择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启对外直接投资,其中,1979~1985年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起步阶段,1986~1996年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迅猛发展阶段,1997年至今系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由高速发展转向平稳发展的阶段。为配合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需要,我国在2001年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门承办政策性信用保险业务,其中其开发的“投资保险”产品将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政府违约等风险都纳入承保范围。但其设计的条款及《投资指南》却忽略了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核心内容的代位权。代位权直接关乎承保机构的正常运作,是整个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得以存续的基础。因此,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模式关乎我国海外投资的顺利进行。

通过上述对于发达国家关于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不同立法模式的比较,笔者认为美国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

1、目前我国海外投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欠成熟,需要国家予以规范和指引 制定BITs模式,以“在与中国签署BITs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作为投资人投保的前提条件,投资者为取得母国保护降低投资风险,在投资时会主动向与中国签署BITs的国家和地区倾斜,从而达到引导投资方向的目的。

2、“以制定BITs为主,辅之以外交保护模式”的德国模式不适合我国国情 由于德国模式在全面覆盖本国海外投资的基础上又设有BITs的保障,因此可以称之为最完美的模式。但这种“完美”的模式并不适合当前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现状。由于德国模式实行承保机构与审批机构相互独立的机制,审批机构在审查特殊投资者是否具有投保资格时,会借助于来自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商业协会等专家的智力支持,从而保障审查的效率和质量。而我国目前仍无法具备相当的条件,因此不适合采取德国模式。

3、与日本的外交保护模式相比,制定BITs模式既符合国家的利益,也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前所述,外交保护模式的缺点是经济纠纷政治化,国家过多介入私人纠纷,不利于国家外交关系的正常开展。因此,如果将海外投资纳入外交保护,一方面必将牵扯国家过多精力,而如果外交保护无法实现,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作出赔付后,国家必定要予以部分财政支持,因而又占用国家过多资金。另一方面,外交保护模式也不利于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海外投资者的最大风险莫过于政治风险,当发生争议时,纠纷能否得到及时解决、损失能否得到及时赔付对于投资者而言至关重要。由于外交保护受到“国际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尔沃原则”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因此依靠外交保护行使代位权必定耗时耗事,投资者将无法获得充分及时赔付的制度保障。较之外交保护模式,采取BITs模式更利于代位权的顺利行使。如果东道国与我国签订的BITs中订有代位权条款,根据条约必守原则,东道国慑于违约可能产生的国家责任,自愿让渡部分,允许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其行使代位权,从而保障投资的权益。

海外投资的方式篇(9)

一、引言

近些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间的贸易往来频率也在逐渐加强,在这种发展局势下,国际间的资本流动范围也在逐渐扩大,而为了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很多企业的投资目光都向海外聚集,促使企业海外投资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大。企业海外投资经营虽然能增加企业海外市场利益的获取,但受国际市场环境复杂性的影响,会导致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中存在很多风险,严重影响着企业海外市场的拓展和长远发展。此时,要想有效地规避和控制这些风险,还需加强对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风险的认知,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予以规避。

二、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的现状和风险特点

(一)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的现状

从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的现状分析,它的表现主要存在于四个方面:第一,投资区域较为集中。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区域主要集中在亚洲和拉丁美洲,这不仅是因为两个地区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比较突出,还因为两个地区和中国的政治关系比较密切,资源互补性较高,而较为发达的欧美国家,因中国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的缺乏、制度背景和市场环境的差异,投资风险较高,投资力度并不大。[1]第二,投资行业比较狭窄。在海外投资的项目中,中国企业的投资方向主要集中在技术水平附加较低的商务服务和批发零售业中,针对技术获取型、信息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行业的投资比例不是很高。第三,投资动机规划不够。自改革开放之后,因我国的经济发展呈现了一种粗放式的模式,国内自然资源明显短缺,资源需求矛盾导致海外自然资源的投资力度得以增强,在这种环境影响下,国内海外投资力度逐渐加强,但还存在战略动机不够明显的问题,传统优势逐渐被其他发展中国家所取代。第四,面临多重投资风险。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海外投资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是跨国企业的关注焦点,而和国内投资市场相比,海外投资所面临的风险更大、更多、更复杂,风险种类较多。

(二)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风险的特点

从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风险的特点分析,它主要表现在客观性、不确定性、项目投资风险可变性、投资风险多层次性四个方面:第一,客观性。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发生是由各种决定风险因素的存在而导致的,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在每个项目的寿命周期内,这种风险都处于一种无处不在的状态,只要企业存在海外投资行为,风险就不能避免。第二,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风险的本质特征,虽然投资风险的存在可以确定,但风险的发生却是不能确定的,而它的不确定主要集中在投资风险是否发生、什么时候发生、呈现什么状态、产生什么结果等方面。[2]第三,海外项目投资风险的可变性。海外投资风险的可变性存在于整个项目的全过程中,它的存在会导致各种风险的质与量随着项目的发展而发生变化,而在这一发展变化中,有些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一些风险也会在项目的发展中产生新的变化。第四,海外投资风险的多层次性。企业海外投资具有周期长、规模大、涉及范围广等多个方面的特点。因此,导致风险发生的数量也比较多而杂,所存在的风险发生因素也比较多,而在这种状态下,各个风险因素和外界的交叉影响就导致风险的发生呈现出一种多层次性。

三、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中所存在的风险

(一)生产风险

企业海外投资的过程中,受东道国政治环境、生产原料、器械设备、技术人员、生产工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它们均会导致产品在生产环节无法按照规定完成生产计划。但是,产品的生产作为企业海外经营活动开展的第一环节,它对企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虽然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对于海外投资企业来讲,企业的预期收益往往是依靠生产资料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转化成产品来决定的。企业海外投资生产中,因对当地生产环境认识程度的不足,任何一个细小的因素都会影响企业生产的完成度,而产品生产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对整个企业的经营产生一种恶性循环。所以,在企业海外投资的过程中,生产风险的规避非常重要,也是很多企业海外投资中都会面临的一种风险类型。[3]

(二)销售风险

销售风险就是企业产品海外销售中所产生的一种风险类型,它的发生主要是因产品生产过剩、海外销售市场认识不足、销售渠道不畅通所导致的。首先,企业产品存在生产过剩的问题,导致生产量大于需求量,产生产品滞销,但因海外投资企业所在国和投资国环境差异的存在,销售风险是不能避免的,还需企业在产品生产前就对市场做好准确、客观的分析,这样才能减少企业海外投资中的销售压力。其次,因每个国家和消费者所需产品的样式、品质和价格都存在差异,若产品无法被海外投资国所认可,这就存在着产品滞销的风险,而要想减少这种风险的存在,还需加强对产品的宣传力度,丰富产品的种类,提升产品的质量,合理调整产品的价格。最后,销售渠道作为提升产品销售力的一个重要内容,海外投资企业在进入到新市场后,需要积极打开销售渠道,提升销售量,降低销售风险。

(三)投资决策风险

企业海外投资管理中,其存在的投资决策风险主要存在于投资区位选择风险、投资项目选择风险、投资方式决策风险三个方面。在投资区位选择风险上,企业海外投资区域的选择会受到地理位置、文化差异、民族宗教等因素的影响,而我国企业对亚洲地区的投资偏爱,正是因国家地理位置较近、文化差异较小的影响,和其他地区相比风险较低,稳定性较高。在投资项目选择风险上,因不同国家间消费动态不同,企业若在投资中没有对他国的市场环境进行充分的了解,没有实时掌握全球市场的动态信息,不仅会导致风险隐患决策的出现,还会导致经济收益受到损失,导致整个投资活动的失利。在投资方式决策风险上,很多企业的投资方式都是以跨国并购为主,这主要是投资企业在财力、资源、实力比较雄厚和充足的情况下,跨国并购具有降低成本风险、双方资源共享、收益获取较高的优势。因此,企业跨国投资的方式还需根据自身的发展特点和战略目标合理选择。

(四)财务管理风险

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中,财务管理风险的发生是客观存在的,它作为企业海外投资活动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风险因素,是指公司内部不合理的财务构成、筹集资金不当所导致企业预期收益下降的可能性。[4]目前,企业海外投资活动不仅有实体性的投资,还有很多金融性质的投资,这种投资环境的存在就导致企业财务管理中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多而杂,而资金的运用、管理和各国财会之间的差异,都导致企业财务管理风险的存在。而在此基础上,不仅各国之间财会制度的差异会引发一系列的风险,企业资本构成状况的不合理以及利率的波动均会引发各种财务风险,给企业的收益带来严重的影响。

四、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风险的控制措施

(一)加强海外投资的宏观调控和指导

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中,面对各种风险要想有效规避,还需加强对这类投资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工作。首先,政府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定期一些具有指导性的投资信息,在投资形式和方式上给予政策性的指导,以帮助企业降低海外投资风险和投资成本,并加强对企业风险管理咨询机构的培训,形成一个系统的海外企业风险诊断制度。当然,风险的诊断也不能仅仅依靠政府,企业自身还需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展开针对性的咨询,从整体上提升企业境外投资的效率。其次,针对我国民营企业审批放权不足的问题,简化海外投资的审批手续,适当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开展国际业务,给予竞争力较强和管理较为规范的企业一定的投资自,以增强企业海外投资管理的灵活性,提升企业的风险抵抗能力。再次,针对海外投资项目和投资行业的管理问题,采取投资申请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将海外投资分为鼓励性和限制性两种投资项目,按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对外投资产业方向展开合理规划。[5]最后,加强海外投资信息交互平台的建设力度,让企业能够在这一平台中准确掌握当期或之前海外投资的存量和流量变化情况,全面掌握企业海外投资的规模和行业区域分布情况,以及发展现状,减少企业海外投资的盲目性。

(二)主动防范海外投资中的商业经营风险

和国内经营中所存在的风险比较,海外经营中的风险不仅较大,还具有难以预测的特点,更是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内容。针对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中的商业经营风险,跨国企业需要从四个方面给予防范:第一,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提升企业产权结构的清晰程度,在完善的治理结构中保证企业内部各部门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转。第二,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诊断制度,加强对企业日常风险诊断程序化的分析和处理,这不仅降低风险的处理成本,还能有效预防突发性风险的发生。第三,充分发挥企业的竞争优势,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投资项目向优势较高的产业和产品聚集,通过合资开发和战略合作等形式,提高自身的创新技术,形成自主核心技术,以提升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以及风险的抵抗力。第四,明确企业海外投资风险决策的权限和责任,在管理上既不过严,以保证其经营活动中的灵活性,也不能过松,以防止海外企业投资自行决策中投资失误和失控行为的发生。

(三)充分利用海外投资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

在现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其涉及的功能有损伤补偿、市场开拓、融资便利、信用提升、风险管理五个方面,在运用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它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选择合适的投资保险模式,目前,国际上的海外投资保险模式主要有以美国模式为代表的双边保证制度,以德国模式为主的单边保证制度,两组制度各有利弊,选择不同的投资保险制度,所关系到的海外投资风险防范和补偿内容也有差距,而当前比较流行方式是将两者结合起来灵活使用。第二,选择合适的海外投资保险保单产品,就目前海外投资中所存在的股权保单、债权保单、租赁保单等形式而言,股权保证以承保投资者投资的资本和收益为主,适用于股本投资;债权保单以承保债权融资的本金和利息为主,适用于银行带环和其他债权性的融资;租赁保单以承保租金收益为主,适用于租赁。海外投资保险产品的选择中,若选择合适,能有效防范海外投资中的经营风险。[6]

(四)建立海外投资安全监控的会计管理体系

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中,海外资金的安全性和财务审查机制的建立非常重要,也是保证企业财务得以动态监测,有效规避企业海外投资经营风险的重要内容。在保证投资的安全性上,可根据企业海外投资和经营管理的特点,建立一个能够充分发挥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信息优势,以会计监督为核心的投资风险管控体系。[7]在这个体系中,加强对海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体制,完善企业内部的控制机制,以有效解决企业与海外投资风险相关的财务预警、决策、预测等方面的问题;建立海外投资运营即会计信息联动平台,做好企业会计信息生产角度问题、会计核算规制的设计问题、投资所在国的法律环境和会计规范的适应问题;建立海外投资的绩效监督体系,以负责海外投资企业的资本投出安全监控、审计和绩效评价为主,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上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结语

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中所存在的风险是多方面的,而这些风险的存在和国际政治环境、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不同国家的需求差异等因素均有关系。面对企业海外投资经济管理中风险的不断发生,要想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规避,还需认真分析风险存在的特点和类型,不断地完善风险的应对预案,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加强海外贸易中的社会沟通程度,这样才能让企业在海外投资中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环境,更好地解决国际上的经营冲突,提升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管理的效率,促进企业海外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作者单位为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1] 王才举.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风险与防范[J].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1(06):14-16.

[2] 王乐.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管控浅析[J].企业技术开发(中),2012,01(09):4-6.

[3] 杜瑞利.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管控[J].中国经贸,2015,10(07):132-133.

[4] 袁嘉阳.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与防范的法律分析[D].复旦大学,2013.

海外投资的方式篇(10)

【关键词】海外投资风险防范

海外投资当然有许多成功的事例,然而正如上面的数据显示,在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和布局网点的过程中,由于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的投资环境和法律风险没有充足的认识,而存在诸多风险,企业损失惨重。

一、海外投资的主要风险

1.政治风险

在资源丰富的非洲和拉美等国家,政局往往很不稳定。在政权更迭之后,对外资政策也会相应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一些激进的民族主义者掌握政权之后,他们往往对于外国投资者采取敌视政策。撕毁前任政府的正式承诺甚至书面合同,通过强制性方式剥夺外国投资者的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令外国投资者损失惨重。也有一些国家政府的外资政策朝令夕改,令外国投资者投诉无门。

2.投资决策风险

决策的正确与否往往决定企业的目标能否实现。境外企业是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环境下活动,必须充分了解东道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习俗等各方面的情况,才能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海外融资风险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原因如下:一是金融障碍,即中国银行提供的跨国服务基本上局限于传统的常规银行业务,自身投资参股于工商企业活动的很少。由于受传统体制的束缚,中国银行还不能对中国跨国公司的海外融资起到足够的支持作用。而跨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一般不愿支持中国海外企业的融资,担心中国企业规模小、收益低、风险大,会给银行带来损失;二是企业对国际融资环境的研究和重视不足,对国际融资环境还不熟悉,利用国际融资的能力不强。

4.政府管理及服务风险

一方面,由于中国对境外投资缺乏统一的导向、协调,各部门各地区之间以及企业之间各自为政,在有关国外一般性商务信息和政策法规的情报搜集和传递方面,还未建立一个有效的渠道,因此对外投资随意性大,造成海外重复投资、恶性竞争,影响中国境外投资的整体效益;另一方面,保护本国企业投资者境外投资利益的制度还很不完善,没有境外投资法,境外投资保险覆盖面窄,支持力度小,投资保护协定签订工作滞后。

二、海外投资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

根据商务部研究所的一项数据表明,中国在海外投资的企业65%是亏损的。吴田平认为,企业到海外投资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对目标市场全面分析论证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在选择合作伙伴和咨询机构时要保持谨慎。

1.投资前做好可行性研究

细究中国一些企业在海外投资失败的原因,常常是因为没有对项目和当地情况进行认真地考察,没有做出一个符合实际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致使项目先天不足。因此,中国企业一方面要舍得付出成本对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争取拿到各方面的数据,这是做出投资决策的前提;另一方面,要有科学的项目可行性分析程序。做可行性研究要循其规律进行,按照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过程进行探询,领导者的主观臆断常常是投资失败的重要原因。

2.强化行业协会和政府的服务功能

行业协会要发挥指导作用。行业协会要教会企业如何规避风险、如何寻找合适的合作方式、如何选择投资方向、如何避免恶性竞争等。协会应该就企业拟投资国家的基本情况提供咨询和指导,有条件地,对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进行主动协调。

大多数发达国家设立特别金融机构,对本国投资者在海外的投资活动,用贷款或出资的方式加以支持,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此外,加强对境外投资的指导和加快相关立法的建设、加强对境外投资的信息服务及对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保护等都是政府宏观服务的体现。

3.了解相关的法律及保险制度

中国企业在海外遇到的法律问题很繁杂。如江苏昆山一家生产童车、玩具的企业,在进入欧美市场的同时,就申请了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东道国市场的其他竞争者仿冒其技术,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由于缺少资金和法律援助,企业一直无力提讼。

投资的组织形式应该属于投资所在国的管辖范围,应依照该国关于投资的法律规定办理。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投资,从控制法律风险及限制和减少经济责任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无疑是最佳的方式。另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众多海外投资企业分散风险。

4.做好海外投资的结构性安排

如果投资目标国是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发达国家,可以限于股权、债权、服务合同等方面的常规性考虑;如果投资目标是法治欠缺的发展中国家,以股权形式投资会面临财产被当地合法侵蚀的风险。就投资的行业而言,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海外扩张,为了保证制造品质量和品牌价值,对海外企业进行内部控制是有必要的;而资源性企业的产出并不是与大众市场打交道的消费品,持股反而增加企业的海外产权风险,不妨以保证资源供给为首要目标,采取无股权但有长期服务合同的形式。

另外,通过购买跨国公司股份的形式介入海外经营也是值得考虑的。依照公司法律,美国和欧盟对外国投资者的持股基本没有限制。中国公司可以通过公开购买股份,成为占较大股份的股东,进入董事会参与跨国经营。这样,外国公司在第三国获利以后,中国也能够分得一部分,这比自己去直接投资更安全。

5.加快培育国际化经营人才

海外投资是一项复杂的跨国经营活动,不仅要求经营者通晓国际投资、金融、贸易等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国际惯例环境和国际市场,还要求对东道国的历史、文化背景、政治环境、法律制度、经济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幷具备较强的管理技能。因此,长远看来,中国要制订出培养人才战略,加强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外向型经济人才,从而增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欲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应借助各方力量共防风险。这样才能尽量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合理水平内,降低因某一笔投资失误而导致企业承受灭顶之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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