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主要特征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6 11:08:43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篇(1)

一、都市型村庄及其过渡性特征

传统意义上的村庄是“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人口相对分散、有明显的同质性、社会结构较单一,主体人口为农业人口,基本的生产活动是农业生产。但是,随着中国都市化的迅速发展,一些村庄逐步丧失或部分丧失传统村庄的基本特征和功能,职业分化、人口流动、产业结构变化,均质性被打破,社会结构日趋复杂。依据都市化即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变并在某个区域(城市、城镇)集中的过程这一界定,我把这种村(居)民拥有宅基地和私人房屋产权,没有或少量拥有村集体农地和集体财产,第二、三产业已经取代农业成为主要产业,村(居)民已经全部或部分变成非农业户口,兼有大量外来人口入住的村庄称之为都市型村庄。从总体特征上看,由于中国地域广大,都市型村庄在区位环境、拥有的社会资源、管理体制、发展模式上存在巨大差异,使得这些村庄特质迥异,难以归类。然而,这些村庄也有许多共性特征,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的管理上,都还没有完全纳入到城(镇)的总体规划中,集体经济、集体资产、独特的“村籍”制度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利益分配和社会管理过程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等。实现情况表明,当下都市型村庄既没有完全拥有现代意义上的都市社区特质,也没有完全失去传统村庄的要素特征,呈现出传统村庄向都市社区转型的过渡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过程中的主客体要素现状分析

社区治理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以及个人等各种网络体系,应对社区内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系统聚合了不同于城、乡社区治理的主体与客体、内部规制和外部环境等多要素,其中每一个要素的变动都会对系统运行产生深刻影响,尤其是主客体要素。

(一)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主体的二元化要素特征和多元化结构性特征

正在成长的都市型村庄社会治理主体,既包括政治性的组织,也包括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社区治理逐步形成从政府一元走向村(居)民委员会、各类社会组织、专业社区工作者、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并存的架构。

从法律层面看,党的基层组织有权力对村(居)委会进行政治上的领导,对社区内的各类组织进行宏观协调,政府派出机构有义务对村(居)委会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推动社区各项建设活动的开展。村(居)委会接受政府业务上指导,动员、组织社区内的各类服务性的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社区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丰富社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增进社区居民的社区认同,共同治理社区事务,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从现实层面看,由于都市型村庄社区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并存、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并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自治性的社会组织并存,社区治理主体要素呈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化特征;社区内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组织发育迟缓,成熟度不高,组织和社会动员能力都非常弱,专业社区工作者队伍尚未完全建构起来,社会资源相对不足,在处理社区事务的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借助党和政府权威,依赖政府财政和政策上的支持,由此形成了“以执政党为圆心的同心圆状的中心一边缘型治理结构”,凸显出基层党组织在多元社区共治中的核心地位,社会组织边缘化,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并存、层次分明的结构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是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宪法》确认村(居)委会的功能是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办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反映群众意见要求、提出建议等。《城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村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等。

处于过渡期的都市型村庄,由于土地、户籍、人口、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区组织、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城乡二元化特征,致使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遇到的经济、文化、社会、空间、环境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比成熟的城市社区和传统村庄量要大、复杂程度更高,解决难度更大。有些村庄既要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农村农业经营机制,又要负责征地拆迁、村庄规划、居民安置以及相关的利益分配,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其他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既要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又要解决化解二元并存带来的诸如促进城乡融合等特殊性问题等。社区治理客体不仅点多、面广、矛盾错综复杂,而且变动性大,无法简单依据《城居法》或是《村居法》来加以界定,只能依据各个社区具体情况相机界定。

三、优化社区治理主客体要素,建设都市型村庄社区

当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缺乏直接可资参考、借鉴的经验,建构切合都市型村庄特点、规范有效的治理规制,协调各方利益和矛盾,实现都市型村庄社区善治,必须按照城乡“一体化”思路,参照都市社区要素特征,整体布局、统筹规划、拓展思路、创新体制。

(一)提升社区治理主体能力,建构科学的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充分认识各类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建立多元共治的主体架构,形成内含科学分工与合作机制的以社区(村)居委会为轴心、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其他主体参与其中的交互式的新型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第一,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理顺社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内部的关系,明晰其结构与功能,避免出现“缺位”、“越位”、“错位”等职能的交叉、功能紊乱现象。

第二,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监督,逐步弱化社区组织行政功能,增强社区内行政部门的行政能力;强化社会组织的自治性,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建构合理的社区治理结构,建立社会资源、权利共享,社会义务、责任分担机制,维护社区内部的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平等地位,促进其协同发展。

第三,打破以集体土地产权为核心的“村籍”制度,赋予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口在社区治理中的平等主体地位,建立各类社区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民主制度、决策程序和协调机制,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村(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的轴心作用,确保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对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治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社区治理制度化、民主化、程序化。

(二)厘清社区治理客体属性,建构城乡一体化的社区治理模式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客体不仅包括了原来村集体管理的事务,还政府改革职能转换过程中剥离出来的社会管理事务和村庄都市化过程中衍生出的一些新事务,尽管内容复杂,治理过程权责关系模糊。但从性质上还是可以分为几大类:经济工作、行政工作、社会工作、其他工作。社区治理必须在厘清社区事务和公共服务类别的基础上,依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行政组织、村(居)委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社区事务治理过程中的权责关系,坚持城乡一体化思路,以提升“城市性”为目标,建构和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和模式。

第一,(村)居委会依法加强对社区类各类经济组织的经营资质的审核,运行过程的监管,营造优良的经营环境,协调经济组织间以及经济组织与社区居民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和纠纷。以依法拥有村集体经济和土地资源管理权为依托,结合都市型村庄的特点,总体规划村庄经济发展,采用多种方式经营集体土地和资产;立足都市农业,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和第一产业优势,构建集农业生产、观光、旅游、休闲于一体,三大产业协同发展的经济架构,发展社区经济。

第二,基层党组织依法履行领导和支持本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职能,保障社区居民民主参与社区治理的权利。以关涉社区共同利益的事务为抓手,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吸引社区居民依照程序参与社区治理,激发其参与热情,培养政治理性,锻炼和提高自治能力,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区政治生活。

第三,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拓展文化活动的空间,建设文化惠民和文化共享机制;寻找有特色的文化发展定位,在继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促进城乡文化的融合,实现文化创新;社区的真正本质是社区精神,通过开展社区文化建设活动,增进社区治理主体间的了解与理解,增进社区认同,形成与乡村优秀传统文化要素结合、体现城市文明和时代精神内核的社区精神。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立足现状,以村庄规划和环境整治为着力点,以社区公共服务为核心,整合社会资本,统筹规划社区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经济组织、非营利性组和其他社会组织,鼓励其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建设,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教育培训机制以及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由民间社会组织和居民共同参与的、涵盖所有人口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

参考文献: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篇(2)

从思想与观念史上看,“社会主义”表达了人类对理想社会不断探索的思考历史。这类思想的原生态可上溯到柏拉图,在十五、十六世纪乃至十八、十九世纪都有思想家们对其不断的继承和阐发[1]。在1848年欧洲革命后,“社会主义”逐步成为一些现代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并与反资本主义方式、社会及观念紧密相连。当“现代社会主义之父”马克思创立其极具影响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后,有关“社会主义”的思想观念被进一步理论化和系统化,而且也在很多国家获得了广泛传播与支持。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思想在一些国家中也被本国政治精英们所丰富、发展或者修正、甚至也被曲解。比如在西欧,社会主义者对社会主义理论展开了持久性的激烈辩论,俄国革命以及共产主义运动推动了这场理论争辩并使其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意识形态化。二战以后,很多亚、非、拉新兴独立国家的精英们也纷纷宣称他们正在实行或者争取实行社会主义,虽然其内容已与欧洲的社会主义相去甚远。此外,随着苏联模式神圣性的理论消解,一些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则开始强调本国的特殊性,寻求将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与本国实际相结合。

这些变化与发展的结果是,“社会主义”在很长时期中已不再仅仅作为资本主义的对立物而出现,它实际上代表着多种反社会现状的思想、观念和理论,几乎成为所有反社会现状的代名词。在那些社会主义尚未取得成功的国家里,社会主义者对于“非社会主义的”现存秩序来说,其基本的政治身份就被标识为“政治反对派”。他们须将思想化为行动、将理论付诸实践才可能实现其社会主义目标。这一政治过程就是通常所称的“社会主义运动”。

已有的政治研究指出,政治精英及群体在驾驭环境、达成其目标的政治过程中,主要可运用象征、暴力、物质和实际措施等方法。作为现存社会的反对派,社会主义者与统治集团相比通常更缺乏物质的、制度性暴力和相应的实际措施。因而,他们一般地更依赖于象征策略的运用 15,56。象征策略的政治功能在于,借助象征符号的意义表达向世界传播社会理想、进行社会动员和采取社会行动,并使政治诉求和行为合理化。法国大革命是此种象征策略运用的古典范式,一百多年的社会主义运动则使这类政治传播策略得到大力发展。因为很多社会主义者都对大革命称赞备至,实际上也运用了许多大革命时期的象征资源。

政治象征策略通常包括了具有政治意义的象征符号、象征物、仪式行为和话语等等,它们既被用于实践层面,也被用于理论建构中,因而各种各样的象征都在政治过程中发挥着某些作用。在社会主义运动中,象征策略的基本性质由这种社会运动的“反现状”特性所决定。也就是说,作为政治反对派的社会主义者所选择的象征,通常是那些预计可以使大众感情背离现存权力象征、可以使大众的喜爱之情转移到挑战性象征上去、并且可以把大众的敌对情绪引向现存权力象征的那些象征。因为社会主义运动是要同现存的陈腐观念和道德决裂,并使这种行动在新的道德基础上得到解释 29。本文的分析试图表明,社会主义运动生死攸关的政治斗争其实包含着大量对象征资源的创造、争夺、控制和运用;在权力斗争的行为表象之后同时也隐含着特定意义和价值间的斗争,可以说,正是“意义”居于现代政治冲突的中心性解释地位。

二、旗帜、绘画、标语、歌曲:象征物与社会主义运动

世界各国的社会主义者在其争取政治权力的运动中广泛使用了种类繁多的政治象征物。与其它象征表现形式相比,象征物最为直观、具体,因而最易于用来表达社会主义的目标和情感。它们通常以一种“图示化”的方式而被使用。例如,“红旗”就一直是作为一种象征符号,用来表达社会主义者的鲜血流淌在成员血脉之中的意义以及表达一种兄弟般的普遍人类情感。事实上,自法国大革命后,与红色有关的东西几乎都成为社会革命者的象征。当然,很多社会主义者也将某些独创符号与红旗结合在一起作为其运动的大旗。比如,法国社会主义者在红旗上一般写有如“自由”、“平等”和“博爱”这类富含魔力的词汇,用来象征他们追求的社会目标。美国社会主义旗帜上的符号则是步枪和火炬,表达着美国工人阶级用暴力手段改变资本主义社会的决心以及在黑暗世界传播光明与真理的愿望,而各国共产主义者团结一致的标志则是镰刀和斧头交叉的红旗,代表着列宁所阐述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理想。简单地讲,没加区分的红旗主要表达了工人阶级国际间的普遍团结,而有独创符号的红旗则用来表达本国社会主义运动的独特性。所有这些旗帜都被视为劳苦大众社会团结最具鼓舞性的象征而被崇扬和使用。“红旗如林”、“红色海洋”典型反映出各国社会主义运动浩大声势的政治真实性。

更多的“图示化”象征和符号也包括了由艺术家们创作的多种绘画。绘画是一种高度象征化的表达性艺术,因为同样的一幅画可以在不同的观者中引出类似的或者相反的意义阐释。在社会主义绘画中,一类主题用来表达资本主义秩序下的种种社会罪恶,比如童工、贫穷、剥削、战争等。另一类则以亮丽的色调或配上易于联想的词汇来象征自由、平等制度下的美好生活。比如,人们熟悉的卡通漫画的主要表现手法就是将特定的政治个体或群体予以“象征化”抽出实在性、赋予预定特质而成为“象征人”。多年来,卡通画中的“资本家”、“地主”和其它剥削者总是被打扮成肥肥胖胖、不讲情理的样子,他们由一大堆过分奢侈的东西包围着。为了强调其贪婪的特性,他们的手有时被画得格外肥大。在损害工人和农民利益的情况下,剥削者们总是咧着大嘴露出喜笑颜开的模样,或者穷凶极恶的样子,而工人、农民等劳苦大众则被画成瘦骨伶仃、衣衫褴褛的样子。不过,在社会主义运动蓬勃发展的国家里,或在社会主义运动已取得胜利的国家里,劳苦大众已被画得比过去更富力量,目的是要表明被剥削阶级已有充足的能力与一切剥削势力展开斗争并取得最终胜利。在中国革命后冲时期,政治宣传画或漫画中的工人通常是一位目光坚毅、肌肉发达的炼钢工人,农民由一位温顺、健康的妇女扮演,在表达社会主义的相关主题时,通常的空间安排是工人突前居中、农民紧随正是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革命的雄性气质、工农一家和暴力革命等信念和意义的浓缩象征。而在表达斗争主题时,“阶级敌人”总是会被画成不成比例地瘦小和丑陋在充满自信和强大的“人民”面前,一切“敌人”都总是不堪一击的。

各国社会主义者使用象征策略的另一个明显特点是普遍运用领袖人物的“肖像画”确切地说是其“理想化”文本来象征社会主义的纲领和理想。心理学研究已经指出,“现代社会主义之父”马克思及其战友恩格斯的肖像对于各国社会主义者产生了深远的心理影响。这两位杰出领导人的堂堂仪表、渊博学识以及对事业的信心姑且不谈他们那印象深刻的胡须就足以在其大批追随者或劳苦大众中建立起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正统、尊严和权威的信念以及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信念。当然,许多社会主义者也努力造就本国的精神领袖。比如,英国的凯尔?哈定、法国的尼恩?伯纳姆、美国的恩吉?德比斯、南斯拉夫的铁托、古巴的卡斯特罗、中国的毛泽东等等。这些本国领袖代表着各自社会主义运动的特质,也被用来激发成员对社会主义事业更大的激情和献身精神。

运用简练、鲜明、生动的“标语”(口号)也是各国社会主义者重要的宣传策略。标语是政治语言的“物化”表现,是文字的“放大”形态,在实践上具有强有力的心理暗示作用。社会主义运动中的标语一部分用来控诉现存社会的罪恶、揭露当权者的****与无能,另一部分也用来展现社会主义运动的成就、描绘未来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乐园。例如,英国工党就特别擅长将标语、口号张贴在建筑物、广告栏和会议大厅墙上,也经常分发印有鲜艳彩图的小册子来宣传它的社会合作目标。奥地利的维也纳社会主义者同样很喜欢用一种鲜明生动的图画式形式来展现有关社会需求的数据和社会主义运动的成就 414。许多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也广泛运用这类象征性的宣传策略,如在中国的“文革”时期,随处可见的标语、口号所形成的那种铺天盖地之势就令人难以忘怀。

同样,各国的社会主义运动始终回响着由不同语言写成的、充满战斗激情的“歌曲”,因为音乐、歌曲本身就富含象征特质。一些歌曲充满了爱国主义气息,或者国际团结精神,另一些则主要用来表达工人阶级和劳苦大众的斗争力量、社会主义的美好愿景等等。多年来,“国际歌”就是各国社会主义者传唱的、最为激动人心的歌曲。在社会主义者的各类集会中,这首歌对于激发兄弟般的团结情感特别有效。“歌声如潮”、“歌的海洋”形象地表达出社会主义集会时那种被充分释放的高涨情绪所营造出的空前盛况。总体而言,渗透着社会主义情感的象征主义歌曲在二战以前比在二战以后的社会主义宣传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二战后的社会主义者更加强调表现本国运动特质的歌曲而不是工人阶级的国际团结。

此外,社会主义运动也创造出某些特有的象征姿势、仪式以加强信念和鼓舞士气。比如,在美国等西方国家里,举起握紧的拳头为增加政治权力而进行武装斗争的象征姿势在二战后社会主义运动的新一代中已经很流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共产党或工人党的新成员在入党宣誓仪式中也是相同的姿势。当然,更多富于象征性和表演性的政治仪式可以在斯大林时期和中国的“文革”中看到。因为这些威权政治时代也正是政治仪式的各种形式达到登峰造极的时期。

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运动象征策略的核心语言

然而,与世界社会主义运动联系最为重要的象征符号并不是上述这些象征物、绘画、歌曲或者政治仪式,而是社会主义者一贯使用的语言词汇和短语。在理论言说中,关键概念和术语构成了政治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在实践中,特定的政治语言不仅从认知上影响人们对政治现实的定义和理解,而且具有很大的情感影响力。因为一种极富感染力的语言、文字可以成为高效的政治炸药,它可以被用来摧毁它所要攻击的任何目标。在雅各宾派的文告中、在列宁的革命宣传册子中、在领袖的最高指示中或在红卫兵的口号中都可窥见一斑。

从理论层面上看,社会主义运动中多数的语言象征策略选择和意义争论都是围绕着“社会主义”这个关键术语展开的,因而“社会主义”也被各种各样的社会主义思想流派在其最宽泛的、或愿意认可的意义上得到阐释和发展。它们共同的、也是最基本的逻辑方法就是在“社会主义”这一术语前添加各种各样的限定词或修饰词。目的一要使自己的理论保持在“社会主义”的思想大传统之中,二则是要表达自身理论的某些特质并试图与其它的或想要攻击的理论敌人划清界限。因而,“社会主义”到现在已成为含义众多、最富争议的政治词汇,成为历史解释、经济学说和社会理论中多样概念的浓缩象征。下面的例子将说明,位于社会主义象征体系核心的“社会主义”概念在保持其语言形式上的高度稳定的同时,它的意义又是如何出奇地富于变化。

随着《共产党宣言》的发表,“马克思主义”、或者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就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有关经济和社会信念的复杂体系。它代表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即认为生产方式及其交换决定着整个社会、政治和精神生活过程的普遍特征。它也代表着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这些信念,前者认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生产它的相关必要的社会劳动量,后者则是马克思关于资本剥削理论的基础。同样,马克思主义代表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趋势的一系列观察和预言资本的不断集中、工人生活的不断恶化、资产阶级数量的日益下降、中产阶级的迅速消失、工人数量的大幅上升、劳工组织力量的不断增强以及持续性的工人与资本家间的“阶级斗争”将最终导致工人掌握政权 591-610。因而,马克思主义是一种对现存社会进行根本性变革以建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普遍信念。

然而,马克思对十九世纪资本主义社会未来的一系列科学预测并没有完全实现,因而曾经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如着名的卡尔?考茨基开始转向社会“进化”的观点。另一方面,由于列宁、斯大林和其它共产主义者坚信自己才是马克思主义的忠实扞卫者,“马克思主义”在20世纪的很多人眼中就成为共产主义者所持信念的象征。

“社会主义”的思想也通过其它一些概念而得到表达和传播。在英语国家里,听得最多的就是“费边社会主义”。它代表了一种非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和运动,致力于渐进、民主的社会变化。费边主义者认为,中产阶级而不是工人才是社会变化中的重要角色,通过有效的、民主的政治行动而不是阶级斗争才是社会革新的最佳途径。他们以古典经济学中的经济租金理论而不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作为其经济理论的逻辑起点。多年来,马克思主义者批评费边社会主义是犬儒主义,因为它鼓吹“社会渐进变化的不可避免性”。在德国,“修正的社会主义”代表一种多少与费边社会主义相类似的意识形态,但伯恩斯坦旗下的“修正主义者”则把全面“修正”马克思主义作为一项职业工作。他们的批评与修正指向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的历史解释、剩余价值论、资本集中的概念、中产阶级消失、阶级斗争、劳工不断贫困化等方面[10]。这种修正不仅在德国社会主义理论界产生了持久争论,也导致了欧洲社会主义运动的分裂和衰落。当然,接受了列宁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或共产主义者认为他们都彻底背叛了马克思。

十月革命的胜利以及共产主义运动的兴起使“共产主义”成为最具影响的意识形态之一。“共产主义”代表了非西方国家中理论上坚持列宁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一脉相承的传统、实践中已掌握政权的社会主义者。他们强调用暴力手段****资本主义、国家权力集中的必要性以及国家控制几乎所有的社会领域。共产主义者通常互换使用“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在他们看来,这两个词表达了他们所追求的理想社会不同但必然相联的两个阶段 639-642。他们倡导和开展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也成为二十世纪最为显着的时代特征。

然而,在一些国家里,托洛茨基主义者宣称他们才是马克思社会主义的忠实信徒。许多第三世界欠发达国家的精英们也宣称他们正在实行或者争取实行社会主义,甚至希特勒的追随者们也称自己是国家社会主义者。由此,在一些人看来,“社会主义”已被用来表达从民主到独裁、具有广泛差异的不同概念和思想。由于意义的过分泛化,人们对“社会主义”真正代表什么也变得前所未有的迷茫。

这种复杂情形的后果之一就是,西方国家中的很多社会主义者用“民主社会主义者”来称呼自己。“民主社会主义”是多种社会主义思想的复杂综合,到今天也代表了一大堆有关理想社会的观念和主张。比如认为,民主、合作的秩序是消灭财富和收入不平等的手段,也是提升经济安全、增进工业民主、大众物质、心理和精神发展最大化的手段,因而最终将代替资本主义;在社会主义下,民主政治模式会不断加强,人们享有充分的言论、新闻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宗教自由和政治活动的自由;合作的社会主义秩序将是动态的发展,通过不断的合作试验,它将进化到更高级的形态;最后,民主社会主义保证主要的生产资料将由民主、自治的社区所有,但仍有许多行业留给合作组织和私人,这样,就可以平衡地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公共利益 420-421。各种社会主义理论的产生以及相互间的论争表明,“社会主义”的现代含义从一开始就处于不断争议和多样性阐释过程之中。它促动了社会主义理论的深入探索,也同时导致了意义混乱,它使更多工人阶级觉悟和行动起来,但也使早期较为完整统一的欧美社会主义运动变成后来的各自为战。另一方面,各国社会主义者关于“社会主义”理论的激烈辩论也揭示出这样的重要事实,即在人们极为关注的利益政治、权力政治的表象之后隐含着政治过程的另一个侧面:语言政治。语言政治的核心内容就是有关话语权的斗争[11]。即究竟谁有权力决定谁能创造语言、选择词汇并赋予其含义?谁编创了“我们的”故事?故事应如何发展?谁有权力在语言的概念与其所指的现实世界之间进行协商?一句话,谁对事物的理解才算数?语言一直是人们用以构筑和评价所谓“社会现实”的重要方法。就此而论,严肃的理论争辩也好、运动中出现的鼓舞性或者攻击性的语言象征策略也罢,无不关乎“定义能力”的话语权力斗争。由此,在严酷的权力和利益争夺的同时,话语权的争夺其实更为激烈。

四、社会主义运动中象征策略的功能阐释

作为政治传播的重要手段,象征策略是所有社会运动所必需的。它们旨在激发情感、形成态度并导致一致行动。因而,象征策略构成了政治过程一个重要的、持久性动力因素。从“类型学”研究角度看,社会主义运动中象征策略的运用具有多样的和复合的功能。这些功能可被区分为工具性功能与文化性功能,前者作为一套技术策略,主要用于解决运动中的许多基本运作问题,后者则表达一套价值和意义,主要用于对政治行为、权力诉求作合理性和合法性论证与辩护。

象征策略的工具性功能[12] 首先表现为它们是政治识别与区分的标准。政治运动是社会行为,个人一旦参与政治生活,就不再是其自然之身,而是被赋予了政治特性的政治之身。因而,使用特定的象征物、举行某些仪式、采行某套话语以及对政治人物的公开态度,就成为区分敌我的基本方法。透过这些象征策略,成员与外界之间以及成员之间的政治区分和沟通得以达成,统一的集体行动才得以出现。比如,在1968年法国的“五月风暴”中,冲突各方正是以明晰的符号被区分为两个仪式化阵营:法国国旗与红旗、马赛曲与国际歌、爱丽舍宫与巴士底狱,或者更一般的讲,右岸与左岸。另一方面,象征策略也是用于建构权力结构和权威序列的重要途径。通过对各种象征物、仪式行为和政治话语的不断重复使用、演练和言说,权力和权威秩序就被不断明确、显示和强化,人们也能在具象的感观世界中意识和明晰到权力所在、权威所属,谁更有权力、谁应服从谁等等。如此,象征策略进而也成为促成关键性政治行为政治决策的合法化和权威化的有力工具。

从文化性功能[13] 的角度上看,政治象征是意义浓缩、情感表达和价值展现的重要形式。各种象征策略首要的文化功能在于为人们提供某种“社会记忆”。在政治场域,这类记忆的实质就是政治记忆,其主要内容在于“一个社群被提请注意其由支配性话语表现并在其中讲述的认同特征[14]。”也就是说,把群体的过去和现在理解为一种具有某些明显认知因素的集体自传或集体象征文本。这同时也要求集体或国家对于各种各样用于表达意义和价值的象征“符码”作井然有序的排列组合,使它们能够互相支持和强化,避免相互间的冲突。这类意义整合主要表现为建构主流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大都以特殊化的政治话语作为其主要内容,而其他象征策略的运用则使意识形态得以不断重现和再生。

象征策略的复合性功能将在“政治社会化”中得到集中表现。在社会主义运动中,“政治社会化”被作为政治先知先觉者向其所信赖的大众反复不断传输其思想、观念、规则和技能并要求大众按其指引开展政治活动而获得特殊定义。只有通过不断的运动、通过象征符号的意义表达,才能唤醒及强化正确的“阶级意识”,否则,社会主义运动就难以取得成功。简言之,“政治社会化”就是要灌输一套意识形态、推行一套行为方式、教会一套政治话语、造就一代社会新人,最终实现一种新型社会。

在过去的社会主义运动中,社会主义者对促进其事业发展的象征策略的运用在激发社会情感、表达核心观念以及促成政治行动等诸多方面已发挥出显着的功效作用,象征策略本身与社会主义运动结成了共生共存的关系,对其的运用已成为一类普遍的政治实践。在社会主义运动处于低潮的当代,今天的社会主义者应该继续将过去卓有成效的象征策略置于新的研究性分析视野中,并在新的变化了的环境中予以重新审视。换句话讲,所有的象征策略应坚持能够为读者、听者或观者传达其所代表的真实的社会主题,以及它们可能实现的范围与程度,能够给人们带来对以事实陈述和逻辑论证所阐明的主题的全面性理解。如此,“社会主义”的精神与内涵才可以保持“与时俱进”的特质。我们相信,在一个充满改革、创新和发展的新时代里,基于对社会运动、时代特征和政治变化的全面、准确理解而采取的理性行为愈多,那么,国家解决现存社会问题的能力就会愈强,而世界走向社会主义美好明天的希望也就会越大。

参考文献

[1]曼海姆. 意识形态与乌托邦[M]. 黎鸣,等,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6.

钱根禄,等. 当代国外社会主义?望[M].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

拉斯韦尔 哈 D. 政治学[M]. 杨昌裕,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EDELMAN M. The Symbolic Uses of Politics [M]. Chicago: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85: 18.

高毅. 法兰西风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M].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190-222.

BRYSON L, etal. Symbols and Values: An Initial Study [C]//[not well known about the writer]. New York: [not well known about the publishing house], 1954.

郭于华. 仪式与社会变迁[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74.

麦克里兰. 西方政治思想史[M]. 彭淮栋,译. 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

韦伯. 社会主义的历史基础[M]//萧伯纳 乔 B. 费边论丛. 中央编译局,编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85-222.

[10]中央编译局. 伯恩斯坦言论[M]. 北京:三联书店,1973:63-164.

[11]洛克夫. 语言的战争[M]. 刘丰海,等,译. 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32.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篇(3)

一般认为“税收征管社会化”主要是针对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和基层协税护税问题的。其实,税收征管社会化概念有着更为深刻的内涵,它是顺应历史潮流、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民主、公平、法治的重要措施,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一个方面

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指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将一部分征管事项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归还纳税人,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公民和其他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税收征管,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建设和谐征纳关系的行为或过程。它是政府公共管理行为社会化的一个方面,是全球性政府职能社会化趋势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税收征管社会化包含对基层个体私营经济中零星税源管理、税收代管和社会化协税护税等方面的内容,但不仅局限于这些方面的内容,它还包含有更广泛的外延和更深刻的内涵。

(一)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

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是一种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所谓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指政府调整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履行职能的行为方式,将一部分公共职能交给社会承担并由此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以有效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下,政府行政改革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世界性潮流。这场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对传统的行政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不论是发达国家、发展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现代税收管理的三大特征之一

(一)现代税收管理的三大特征

现代税收管理的三大特征是法治化、信息化和社会化。税收征管法治化是指税收征管中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征管方面立法、执法、司法越来越规范,在征管体制、管理程序、税收文化建设中,越来越讲求法治思想、遵循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法。税收征管信息化主要是指计算机网络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是指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目前各国都把计算机网络建设摆在了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位置,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而全社会共同参与税收管理活动的趋势就是税收征管社会化。法治化是税收管理制度建设和目标,信息化是改良征管工具和手段,而社会化则是税收征管制度发展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税收征管社会化是税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的主要表现

1.征管决策社会化。主要表现在税收征管立法方面。我国是人民民主国家,一切权利归于人民,税收征管也如此。征管法的修改要经过反复调研座谈、广泛征询意见、最后还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批准。这是征管决策社会化的表现。

2.申报征缴社会化。主要表现在申报缴纳方面。新的征管法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到银行划拨,实行“三自缴纳”,特别是对高收入者和对个人收入的支付,还要求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务机关只起“监缴”的作用。税银联网和“税银库一体化”的建设,更加方便和完善了这些功能。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篇(4)

引言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已经走过了农业经济时代和工业经济时代,目前又正在向知识经济时代迈进。这些不同的经济时代,各有自己的时代特征,也有相应的社会管理形式。那么,在这些社会管理形式和与之相应的时代特征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其中有没有一定的规律性?显然,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对于提高人们管理活动的自觉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农业经济时代的时代特征及其管理形式

农业经济时代是人类文明史上的第一个经济时代。它包括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18世纪以前的资本主义社会,历时达几千年之久。如果仔细地加以考察,可以看到农业经济时代具有如下的时代特征:

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分工极不发达,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这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经济活动彼此阻隔,社会物质财富匮乏,因而经济活动也即“物”的因素始终处于社会活动的附属地位而无法突显出来。面对这样的时代特征,人类活动的主题也就自然在于“人”而不在于“物”,从而也就相应地决定了人类管理活动的中心是对于人的管理。这一点清楚地反映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古代史中。

在古代欧洲,亚里士多德通过对希腊社会的考察,得出了“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的结论。就是说,他把人看作“政治人”,排除了人身上的经济因素,由此表明他对社会活动关注的中心是人而不是物,从而也就形成了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思想。据此,他主张政治家在国家管理中应注重对人的管理,而不要埋头于经济事务;家务管理应重视人的德性,而不应重视财富的满足。在18世纪以前,亚里士多德的这种管理思想始终在欧洲占据着统治地位。

在古代中国,这种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思想主要表现在儒家学说的“义利观”中。诸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即君子懂得义,小人只懂得利;“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即君子关心的是道德教化,小人关心的是乡土田宅;君子关心的是法度,小人关心的是实惠;等等。这种义利观把义归于君子而把利归于小人,说明它是重义而轻利的。而由于义指的是人的道德规范,反映的是社会活动中人的因素;利指的是物质利益,反映的是社会活动中物的因素,所以这就很清楚地表明,儒家学说是重人而轻物的;换言之,是以人为中心的。正因为如此,也就形成了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管理理论:“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这其中无论是治人还是被人治,也即无论是管人还是被人管,都是围绕着人而不是围绕着物进行的。儒家的管理思想对中国封建社会的管理一直起着主宰作用。

通过以上考察可以看到,由于农业经济时代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活动处于附属地位、“物”的色彩不突出等时代特征,决定了它的社会管理形式是以人为中心的。由此表明,在社会管理形式和时代特征二者的关系中,时代特征决定社会管理形式。

工业经济时代的时代特征及其管理形式

工业经济时代是人类文明史上的第二个经济时代。它是指从18世纪60年代英国工业革命开始到20世纪末这一段历史时期,历时200多年。工业经济时代具有如下的时代特征:

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全面增长。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描述的那样:“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过去哪一个世纪料想到在社会劳动里蕴藏有这样的生产力呢?”在这种以工业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时代里,由于生产率的极大提高和社会财富的大量涌现,使得经济活动的地位大大上升,因此,“物”的因素明显突显,“人”的因素相对淡化,出现了“物的世界的增殖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的现象。面对这样的时代特征,“获取财富”成为社会一切人等,上至政治家,下至平民百姓的热门话题,也就是说,人类活动的主题由“人”转向了“物”。这样一来,社会管理形式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由以人为中心变成了以物为中心。这种情况清楚地反映在亚当·斯密、泰勒等人的管理理论中。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写道:“请给我以我所要的东西吧,这样你也可以得到你所要的东西:这句话是一切交易的通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互相得到自己所需要的绝大部分帮助”。从这段话可以看出,亚当·斯密认为关心经济是人的本性,人的一切活动都受利己心的支配,由此表明人是“经济人”。这里,对人的本质的认识由当年亚里士多德的“政治人”变成了亚当·斯密的“经济人”,这种变化反映出随着农业经济到工业经济的时代变迁,人类活动的主题由“人”到“物”的转移。

被称为“科学管理之父”的美国工程师弗雷德里克·泰罗继承了亚当·斯密“经济人”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一套“科学管理”理论,建立起了以标准化为主要特征的生产管理模式,即“泰罗制”。这种管理模式曾经达到了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的,但它单纯强调方法和形式的“强制”作用,忽视对人的因素的考虑,从而使管理变成了支配人的“强势力量”和“强势语言”,实际上将人变成了机器的附属物。很显然,这是一种典型的“见物不见人”,也即以“物”为中心的管理模式。泰罗的这种管理模式在工业经济时代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

通过对工业经济时代的考察可以看到,与农业经济时代一样,工业经济时代的社会管理形式也是由其时代特征所决定的。具体为:由于工业经济时代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工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物”的色彩突显,所以也就决定了其管理形式是以物为中心的。

知识经济时代的时代特征及其管理形式

随着人类社会前进的步伐跨入21世纪,世界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知识经济时代。该经济时代具有如下的时代特征: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知识成为生产力最重要的要素,知识经济占主导地位。具体为:在经济资源上,以知识为主要资源;在经济运行上,以知识决策为导向;在经济结构上,以凭借知识为依托的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柱;等等。总而言之,在知识经济时代,一切都打上了知识的烙印,知识已经成为最可宝贵的核心资本与主导资源,整个社会的运行都将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之上。面对这样的时代特征,人们活动的主题也就由“物”转向了“知识”,从而社会管理也就由“以物为中心”转向了“以知识为中心”;换言之,“知识管理”已成为社会管理的主题。这一点清楚地反映在卡西尔和德鲁克的理论中。

德国哲学家卡西尔早在20世纪中叶就对科学知识予以了高度的评价。他认为,科学是“人类文化最高、最独特的成就”,是“人类历史的最后篇章和人的哲学的最重要主题”。在此基础上,他又进一步指出,人类在创造科学知识的同时,也塑造了自己作为“知识人”的本质。这如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人”概念、亚当·斯密的“经济人”概念都曾是当时时代特征的反映一样,卡西尔的“知识人”概念则是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时代特征的反映。

美国现代管理学家德鲁克对当今社会的时代特征则有着更加直接的反映。他在《后资本主义社会》一书中提出,我们正在进入知识社会。在《从资本主义到知识社会》一书里他又进一步指出:“知识已经变成了关键的资源,而不是一般意义的一个资源”。而关于知识经济时代的管理问题,他认为从1750年资本主义兴起时开始,以知识的运用为标志,现代社会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用知识去管理工具(如瓦特的蒸汽机),从而创造了工业革命。第二阶段,用知识去管理劳动(如1880年前后的泰罗制),从而带来了生产力革命。第三阶段,用知识去管理知识自身,从而引起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现代管理革命。德鲁克这一段话的含义是指,在瓦特发明蒸汽机和实行泰罗制的时代,人类管理活动的重心是工具和劳动生产率,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类管理活动的重心则是知识。德鲁克已明确指出了当今社会管理的主题是知识管理。

认为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管理的主题是知识管理,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作进一步的考察就会发现,由于知识具有“属人性”,即知识只有以人为载体才能得以存在和运行,因此,对于知识的管理实质上也就是对于人的管理。而这样一来,前文所得出的一个结论,即“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管理逐渐转向了以知识为中心”,实质上也就是转向了“以人为中心”。

综上所述,由于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经成为最可宝贵的核心资本与主导资源,整个社会的运行都将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之上,这样的时代特征也就决定了其社会管理是“以知识为中心”也即“以人为中心”的。这样,时代特征决定社会管理形式的原则又一次得到了证明。

结论

本文通过对农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的考察,可以看到一个共同的情况:时代特征决定社会管理形式。既然这种情况在人类文明史上的三个经济时代都无一例外地重复出现,这就说明它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规律性的反映。由此可以得出人类管理活动发展的一般规律如下: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社会管理活动和与之相应的时代特征是密切相关的。这其中,时代特征是内容,社会管理是形式。由于内容决定形式,所以,时代特征决定社会管理形式;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时代特征,就有什么样的与之相应的社会管理形式。

这种带有规律性的认识,对于人们提高社会管理活动的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一,在理论上,它能帮助我们排除各种错误思潮的干扰,提高对当今社会时代特征的认识,从而紧跟历史前进的步伐,把握时代跳动的脉搏,确立“以人为中心”的管理观念,增强管理活动的自觉性。其二,在实践上,它能促使我们围绕激发和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来展开管理活动。诸如:尊重知识、尊重人性;实行弹性管理,营造宽松的工作环境;变刚性管理为柔性管理,激发人们自觉自愿地发挥他们的积极性;通过相互的理解和沟通,建立团结互助的人际关系;注重人的个性差异,实行因人制宜的领导方法;注重人力资本投资,健全人才培养机制等。

总而言之,时代特征决定社会管理形式,是人类管理活动中一条普遍的规律。所以,应该加深对它的认识和理解,以便更自觉地搞好当前的管理活动。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九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2.论语·里仁[M].燕山出版社,1995

3.孟子·滕文公上[M].孟子今译.江西人民出版社,1985

4.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人民出版社,1997

5.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人民出版社,1985

6.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商务印书馆,1972

7.黎红雷.人性假设与人类社会的管理之道[J].中国社会科学,2001(2)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篇(5)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及特征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及演变

“市民社会(civilsociety)这一概念源于西方,它在思想史上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在西方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与政治国家混为一谈,这种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已经失去了在当代的价值。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并坚持市民社会更多地具有经济性而非政治性的内容。最早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做出明确划分的是黑格尔。针对黑格尔的国家决定社会的观点,马克思指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社会决定国家,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非相反,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主流着重强调市民社会的社会关系领域和文化一意识形态领域,主张以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三分法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当代最具影响的两位市民社会理论家首推葛兰西与哈贝马斯。葛兰西强调市民社会的文化意义而非经济意义。哈贝马斯提出了“系统世界”与“生活世界”的二元分析框架。他主张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以便使社会文化系统渐次摆脱政治化和商业化以及技术统治论的影响而获得独立的发展,进而重现生活本身的意义和价值。

(二)市民社会的特征

综合各种论说,我们可以看到现、当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包括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市民社会是独立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成员的自治领域;其次,市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第三,市民社会中的交往与活动以自愿为前提,遵循契约原则;第四,市民社会是在民主、自由的呼声及其为争取自身地位、权利的动力中产生的,所以它以民主、自由为核心,奉行法治。

二、法治的内涵及特征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定义,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p199)笔者认为,理解法治内涵,应当把握三个方面的规定性。首先,法治是指一种特定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社会主体一律遵循法律,特别是国家权力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在这一意义上,法治与人治相对应。其二,秩序是遵循规则的结果状态,法治秩序是建立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之上的,这种法律制度具备形式合理性特征。对于这种特征,富勒称之为法律的内在道德。这种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1)一般性或普遍性;(2)公布或公开;(3)可预测性或不朔及既往;(4)明确性;(5)无内在矛盾;(6)可为人遵守;(7)稳定性;(8)官员的行为与已公布规则的一致性。其三,“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2)(p334]法治的这种规定性体现法治的实质合理性,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包括民主、平等、自由和人权。

三、市民社会的法治功能

西欧中世纪末期市民社会的形成与运动,直接导致了城市自治制度、城市法的确立、罗马法的复兴和商法、海商法体系的建立,从而推动了作为法治重要特征的法律形式主义运动在西欧的兴起和发展,造就了近性的形式主义法律的主体架,为法律形式主义运动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从而以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推动着西方法治的发展进程。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全面确立,西方市民社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充分发挥,与此相适应,西方法治在自然演进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得到了逐步的完善,为西方社会的稳定繁荣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支持和保障。由此,我们发现市民社会的形成与成熟对法治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追求多元化和民主的社会。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独特特征和价值要求,使得市民社会成为现代法治得以存在并良性运行的基础。

1.市民社会孕育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

法治的终级关怀是人的自由。自由是人类本性所求,它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人格和理想的执着追求。在论述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时,马克思也指出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P71)在法治精神中,作为体现人之尊严、人格的价值要求,除了自由,还有与之密切联系的平等观念。但现代法治所要实现的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机会均等在法律上表现为法律地位、权利能力的平等,这种平等与自由是和谐统一的。法治所要促进的价值目标首先应当是意义上的平等。

市民社会是以多元化自由产权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社会、是一种契约社会,必然孕育着自由和平等。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的内容、形式和实现程度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经济条件。不仅如此。作为意识形态的自由观念也是如此。马克思强调商品经济对自由观念的促进作用。“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4)(P77)近代市民社会出现以来,它一直存在着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与整合,并追求着自由的、自决的人的个体完善的目的,并塑造了市民社会的理性规则秩序。市民社会允许个人及机构追求多样化的目标,但并不允许不择手段地追求这些目标,而是要对冲突进行合理的控制来达到市民认同、社会整合和理性规则秩序。这种理性规则秩序即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市民法”,它是一定的社会法规,这种法规能够正式或非正式地涵盖斗争的全部领域,对冲突实施有效的管制。这种理性规则秩序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公众普遍遵守,它立足于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和整合的过程中,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法律的至上性和普遍才得到逐步确认。

2.市民社会的经济形式促进法律形式合理性发展

在追求自由和平等过程中,法治是人类社会最有力的手段。这种手段就是法律形式化。西方近代法律形式化运动,固然有其自古以来的尊法重法传统、崇尚法治的精神、普遍性和体系化的教会法等因素的重大影响和作用,但其更深层、更根本的动因,则源于市民社会精神的涌动并融入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之中的独特进程。[5)(P85)

市民社会是由独立的个人组成的,个人的独立性是市社会的首要特征和存在条件。市民社会又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社会,而多样化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主要是经济活动,因此经济领域在市民社会中具有核心地位。作为法治秩序内涵的法律制度的形式合理性特征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发展都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具有内在的联系。首先,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特别是私法制度的完备性发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开放性、自主性和多样性特点,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关系比之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丰富而复杂。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内在地要求权威性法律规则的调整和规制,要求法律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资格、确认市场主体财产权利、规范交易行为和建立有效的纠纷处理和责任救济方式。其二,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具备形式合理性特征。在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追求和实现经济利益。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它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时刻威胁着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出于对经济利益的强烈关心和算计,市场主体要求通过法律规则建立对市场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合理预期,使市场交易活动在法律规制下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从而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这种预期规划和处理其交易行为。符合这种要求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一系列形式合理性特征,包括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一致性和不溯及既往等等。其三,市场经济还进一步要求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市场竞争关系的存在,客观上制约着市场主体只能共同选择在公平交易秩序中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为了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市场主体不仅要求国家制定符合经济理性的法律规则,而且要求国家作为市场活动的裁判者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地行使权力。

3.市民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近代法治产生与运行是以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为基础和核心的,并强调当权者与其他人同样服从既定的法律,而这一制约保障及法律至上的要求,则主要是由市民社会多元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享和制衡来获得保证和实现的。这不仅使专断权力难以立足,而且也使得权力和权利都服从于共同的规则而纳入法律规制的框架之中。

首先,从总体上来讲,个人享有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形成对国家集权的社会消解。其次,市民社会组织的多元化,自主化发展,形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分割与制衡。市民社会组织将分散的个人资源和能量聚集在一起,使民间零散的呼声转变为团体的诉求,从而对国家权力机构及政府官员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使国家权力必须对法律和公众的意愿负责。再次,市民社会形成多元利益中心分散国家对资源的独占从而遏制国家权力。在一种非政治化的经济制度下,市场化必然要削弱政治权力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市场经济促进了社会阶层的分化,使利益主体趋于多元化。最后,由于市民社会是公共领域高度发达的社会,对内,它是市民社会成员相互沟通的机会和场合;对外,它是市民社会行使民利、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有力手段。

其实,对于政府而言,来自市民社会的批评和压力,应当被视为一种珍贵的施政资源。它可以促使政府更真实、全面地了解民众的意愿、呼声、要求和希望,使社会与国家之间保持良性的互动,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民主制度才会获得旺盛的生命力。

四、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总结出,正是由于市民社会特殊的结构和特征,使其具备了其他社会所不具有的法治功能,从而为法治发展提供了多元化的社会基础。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塑造出了自由的社会个体,自由和平等成为了人们追求的目的,并体现在公民意识之中从而内化为法治的精神;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有不断的冲突和矛盾需要整合,不断促使法律的形式化、使法治的手段不断科学、合理;同时,在冲突——整合的无限循环中,又为法治提供了一种原生性规则秩序;只有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才能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权利,人们对自身的权利才会格外关注,对自己的独立性要求更加强烈,法治的基本内容也才能真正得以体现。因此,市民社会是法治生存的土壤,是法治实现的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中共中央文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篇(6)

我国市场经济社会有两个方面的特征:其一是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宪法序言关于社会主义道路的宣告,第6条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宪法修正案第5条关于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宪法第8条第2、3款、第9条第1款以及第1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等,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称为基本经济制度特征;其二是经济体制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宪法修正案第7条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非本质性特征,称为经济体制特征。市场经济社会的体制性特征的各种具体属性是有关经济体制自身固有的东西,不论姓社姓资,只要发育水平相等,它就有相同的经济属性。但这并非与基本经济制度毫无关系,事实上,后者虽不能决定其有无,但却主导或限制着它们的作用力方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第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由此而决定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2“任何民主,和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3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民主,是由该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它可以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也可以阻碍其发展。

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是一种协调国家权力所有权(在实践中表现为公民权利,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公民的政治参与)与国家权力行使权(在实践中体现为国家权力,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国家权力的配置)的方式4。根据经济决定政治的原理,我们可以将民主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加以区分:即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的体现国家阶级本质的特定内容和与社会经体制相联系的实现其特定内容的表现形式。民主内容决定民主形式,但民主形式可以促进民主内容发展,也可以导致这种民主的衰亡。

比较而言,现行民主的内容即人民民主与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征是适应的,并且已趋于相对稳定,而现行民主的形式即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公民的政治参与离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体制性特征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点应当放到民主形式建设上,具体来说,就是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

在政治现实中,国家权力往往表现为相对独立于公民权利之外而存在的集中运用的物质力量,具有通常分散存在和运用的公民权利所无法比拟的强度。因此,国家权力一旦形成就极易反过来控制公民权利,甚至奴役公民本身,使公民与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之间政治上的主仆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换位;此外,由于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利益属性,极易转化为或还原为以金钱为代表的物质财富,因此失控的国家权力势必成为腐败之源。

“只有代议制成功地保证了政府的行动确实是按照人民的愿望和需要办事时,我们才有理由称之为代议制民主”5,真正的民主,必须是少数人的执政受到多数人的有效监控。为了确保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控制,除了应当保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基本比例并加强这种权利的建设外,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措施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强度,不仅应适当分散国家权力以减弱其强度,同时还应当让国家权力的不同构成部分之间形成一定形式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以自我抵销一部分强度。这后一点对于一个公民自治程度不高的国家尤为重要。而要确保国家权力的运作不致于反仆为主,不违背国家权力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其基本途径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加强公民政治参与,这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

我国现行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社会,国家权力高度集中,高度垄断,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和人治,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改革十余年来,针对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局部调整,但总的看来,并未从制度上去解决根本问题,现行国家权力结构仍存在诸多弊端,具体表现为:

1.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不明晰,党权、党政关系不明晰,“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6这种关系不明晰造成党不适当地直接干预国家具体事务,不仅影响与法治,也影响党自身建设。

2.权力配置不合理,表现为权力分工不明,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越界行使,导致权力运行的失控。从横向权力配置看,政(政府)权(权力机关)关系、政、权与司法机关关系都不明晰,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于职能虚化,长期形同“橡皮图章”,使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受到极大抑制;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从纵向权力配置看,尽管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而迄今为止仍未有一部具体的专门法来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所以多年来我们总是迷惘于“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尴尬境地,而且由于缺乏法制的界定和保障,“权力下放”后地方政府功能急剧膨胀,增强了地方利益扩张意识和垄断意识,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等怪圈,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减弱,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

3.监督制约乏力。由于权力配置的不合理,权力分工不明,故无法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制约;监督机制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使得监督制约往往不能落到实处。现在看来,还是要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依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构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权力结构。

1.把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纳入法制轨道。从法理上而言,党不是一级国家机关,不能行使任何国家权力;但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把党权、党政的关系厘清7;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直截了当地制定一部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关系法,把所要确认和规范的内容包括进去。

2.在权力配置问题上,主要是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应有地位和赋予其实际职权,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缩小行政机关的权力,保证司法机关完整独立地依法行使权力;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使其担当起应有的责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适当划分各种国家机关的权力限度。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在保证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可制定一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或者通过《立法法》来确认和保障这种关系。

3.针对现行监督制约弱化的现状,除强化各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外,还应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保证宪法实施,制定一部专门的《监督法》来协调各种监督机制,成立权威性的专门反腐败机构来加强廉政建设等。

总之,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民主的实现,防止反仆为主;但是,国家权力不能过分分散,必须相对集中而足以防止政府功能的失效和防止公民滥用权利,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这对一个缺乏民主经验的国家尤为重要。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践公民权利,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一般认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助于政府最大限度地集中公民的意愿,防止决策的片面性;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以补权力制约之不足;有利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所以,公民的政治参与也是保障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公民实现政治参与提供了广泛的途径,公民的政治参与率也相当高。但是,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存在一些问题,呈现出高参与率与低参与质量并存的现象,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8;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这种政治冷漠并非意味着公民政治意识的完全消失,而是意味着人们的政治注意力相对和暂时的转移,因而可以说是一种政治能量的积累期,这种政治冷漠一方面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相对政治稳定和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但时间长了就会因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减弱而导致政府行为合法性与权威性降低和对政治过程的监控程度降低而导致公共权力异化。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政治参与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参与的理性化较低等;(二)政治参与的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参与的渠道不畅、参与信息有梗塞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不断提高,如果不及时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建设,使公民的利益表达能够在合法渠道内得以实现,势必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因此,提高政治参与质量和健全政治参与机制已成为公民权利建设的必然要求。

1.提高政治参与的质量:(1)营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文化,为政治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心理背景,大致说来,要培养普遍的平等观念、广泛的自主意识、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制精神,克服政治急躁和政治冷漠情绪;(2)适当提高政治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使公民的政治参与落到实处;(3)把公民的参与行为与其实际利益联系起来,提高参与质量等。

2.健全政治参与机制:(1)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机制,即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2)发展直接民主形式,如创制、罢免和复决,以济代议制民主之穷;(3)建立和健全大众传播媒介的组织结构,使新闻传播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络体系,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广泛的、大量的信息流,为广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更多的渠道。

注:1参见左羽、书生:《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81页。

3《列宁全集》第四十卷,第276页。

4参见拙文《论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探索》1997年第3期。

5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译《宪法》第148页,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

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28-329页。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篇(7)

我国市场经济社会有两个方面的特征 :其一是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特征 ,主要表现为宪法序言关于社会主义道路的宣告 ,第 6条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宪法修正案第 5条关于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宪法第 8条第 2、3款、第 9条第 1款以及第 1 0条第 1款的有关规定等 ,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称为基本经济制度特征 ;其二是经济体制方面的特征 ,主要表现为宪法修正案第 7条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 ,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非本质性特征 ,称为经济体制特征。市场经济社会的体制性特征的各种具体属性是有关经济体制自身固有的东西 ,不论姓社姓资 ,只要发育水平相等 ,它就有相同的经济属性。但这并非与基本经济制度毫无关系 ,事实上 ,后者虽不能决定其有无 ,但却主导或限制着它们的作用力方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 ,“第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由此而决定产生的社会结构 ,是该时代政治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2 “任何民主 ,和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 ,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 ,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3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民主 ,是由该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它可以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 ,也可以阻碍其发展。

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 ,是一种协调国家权力所有权 (在实践中表现为公民权利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公民的政治参与 )与国家权力行使权 (在实践中体现为国家权力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国家权力的配置 )的方式 4。根据经济决定政治的原理 ,我们可以将民主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加以区分 :即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的体现国家阶级本质的特定内容和与社会经体制相联系的实现其特定内容的表现形式。民主内容决定民主形式 ,但民主形式可以促进民主内容发展 ,也可以导致这种民主的衰亡。

比较而言 ,现行民主的内容即人民民主与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征是适应的 ,并且已趋于相对稳定 ,而现行民主的形式即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公民的政治参与离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体制性特征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因此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点应当放到民主形式建设上 ,具体来说 ,就是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

在政治现实中 ,国家权力往往表现为相对独立于公民权利之外而存在的集中运用的物质力量 ,具有通常分散存在和运用的公民权利所无法比拟的强度。因此 ,国家权力一旦形成就极易反过来控制公民权利 ,甚至奴役公民本身 ,使公民与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之间政治上的主仆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换位 ;此外 ,由于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利益属性 ,极易转化为或还原为以金钱为代表的物质财富 ,因此失控的国家权力势必成为腐败之源。

“只有代议制成功地保证了政府的行动确实是按照人民的愿望和需要办事时 ,我们才有理由称之为代议制民主”5,真正的民主 ,必须是少数人的执政受到多数人的有效监控。为了确保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控制 ,除了应当保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基本比例并加强这种权利的建设外 ,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措施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强度 ,不仅应适当分散国家权力以减弱其强度 ,同时还应当让国家权力的不同构成部分之间形成一定形式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以自我抵销一部分强度。这后一点对于一个公民自治程度不高的国家尤为重要。而要确保国家权力的运作不致于反仆为主 ,不违背国家权力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 ,其基本途径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加强公民政治参与 ,这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

我国现行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社会 ,国家权力高度集中 ,高度垄断 ,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和人治 ,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 ,改革十余年来 ,针对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局部调整 ,但总的看来 ,并未从制度上去解决根本问题 ,现行国家权力结构仍存在诸多弊端 ,具体表现为 :

1 .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不明晰 ,党权、党政关系不明晰 ,“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 ,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 ,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6这种关系不明晰造成党不适当地直接干预国家具体事务 ,不仅影响宪政与法治 ,也影响党自身建设。

2 .权力配置不合理 ,表现为权力分工不明 ,自由裁量权过大 ,权力越界行使 ,导致权力运行的失控。从横向权力配置看 ,政 (政府 )权 (权力机关 )关系、政、权与司法机关关系都不明晰 ,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由于职能虚化 ,长期形同“橡皮图章”,使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受到极大抑制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从纵向权力配置看 ,尽管宪法第 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 ,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 ,而迄今为止仍未有一部具体的专门法来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 ,所以多年来我们总是迷惘于“一放就乱 ,一收就死”的尴尬境地 ,而且由于缺乏法制的界定和保障 ,“权力下放”后地方政府功能急剧膨胀 ,增强了地方利益扩张意识和垄断意识 ,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等怪圈 ,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减弱 ,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

3 .监督制约乏力。由于权力配置的不合理 ,权力分工不明 ,故无法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制约 ;监督机制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使得监督制约往往不能落到实处。现在看来 ,还是要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 ,依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 ,构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权力结构。

1 .把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纳入法制轨道。从法理上而言 ,党不是一级国家机关 ,不能行使任何国家权力 ;但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 :要把党权、党政的关系厘清 7 ;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直截了当地制定一部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关系法 ,把所要确认和规范的内容包括进去。

2 .在权力配置问题上 ,主要是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应有地位和赋予其实际职权 ,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 ,缩小行政机关的权力 ,保证司法机关完整独立地依法行使权力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 ,使其担当起应有的责任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适当划分各种国家机关的权力限度。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 ,在保证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 ,可制定一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或者通过《立法法》来确认和保障这种关系。

3 .针对现行监督制约弱化的现状 ,除强化各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外 ,还应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保证宪法实施 ,制定一部专门的《监督法》来协调各种监督机制 ,成立权威性的专门反腐败机构来加强廉政建设等。

总之 ,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民主的实现 ,防止反仆为主 ;但是 ,国家权力不能过分分散 ,必须相对集中而足以防止政府功能的失效和防止公民滥用权利 ,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 ,这对一个缺乏民主经验的国家尤为重要。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践公民权利 ,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一般认为 ,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助于政府最大限度地集中公民的意愿 ,防止决策的片面性 ;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以补权力制约之不足 ;有利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 ,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所以 ,公民的政治参与也是保障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

在中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公民实现政治参与提供了广泛的途径 ,公民的政治参与率也相当高。但是 ,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存在一些问题 ,呈现出高参与率与低参与质量并存的现象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 8;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 ,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这种政治冷漠并非意味着公民政治意识的完全消失 ,而是意味着人们的政治注意力相对和暂时的转移 ,因而可以说是一种政治能量的积累期 ,这种政治冷漠一方面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相对政治稳定和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 ,但时间长了就会因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减弱而导致政府行为合法性与权威性降低和对政治过程的监控程度降低而导致公共权力异化。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归纳起来 ,主要有两点 :(一)政治参与水平不高 ,主要表现为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 ,参与的理性化较低等 ; (二)政治参与的机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为参与的渠道不畅、参与信息有梗塞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不断提高 ,如果不及时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建设 ,使公民的利益表达能够在合法渠道内得以实现 ,势必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因此 ,提高政治参与质量和健全政治参与机制已成为公民权利建设的必然要求。

1 .提高政治参与的质量 :(1 )营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文化 ,为政治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心理背景 ,大致说来 ,要培养普遍的平等观念、广泛的自主意识、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制精神 ,克服政治急躁和政治冷漠情绪 ; (2 )适当提高政治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度 ,使公民的政治参与落到实处 ; (3 )把公民的参与行为与其实际利益联系起来 ,提高参与质量等。

2 .健全政治参与机制 :(1 )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机制 ,即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 ; (2 )发展直接民主形式 ,如创制、罢免和复决 ,以济代议制民主之穷 ; (3 )建立和健全大众传播媒介的组织结构 ,使新闻传播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络体系 ,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广泛的、大量的信息流 ,为广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更多的渠道。

注 :1参见左羽、书生 :《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国法学》1 996年第 4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 ,第 81页。

3《列宁全集》第四十卷 ,第 2 76页。

4参见拙文《论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探索》1 997年第 3期。

5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译《宪法》第 1 48页 ,知识出版社 1 982年版。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篇(8)

我国市场经济社会有两个方面的特征:其一是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宪法序言关于社会主义道路的宣告,第6条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宪法修正案第5条关于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宪法第8条第2、3款、第9条第1款以及第1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等,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称为基本经济制度特征;其二是经济体制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宪法修正案第7条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非本质性特征,称为经济体制特征。市场经济社会的体制性特征的各种具体属性是有关经济体制自身固有的东西,不论姓社姓资,只要发育水平相等,它就有相同的经济属性。但这并非与基本经济制度毫无关系,事实上,后者虽不能决定其有无,但却主导或限制着它们的作用力方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第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由此而决定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2“任何民主,和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3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民主,是由该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它可以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也可以阻碍其发展。

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是一种协调国家权力所有权(在实践中表现为公民权利,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公民的政治参与)与国家权力行使权(在实践中体现为国家权力,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国家权力的配置)的方式4。根据经济决定政治的原理,我们可以将民主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加以区分:即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的体现国家阶级本质的特定内容和与社会经体制相联系的实现其特定内容的表现形式。民主内容决定民主形式,但民主形式可以促进民主内容发展,也可以导致这种民主的衰亡。

比较而言,现行民主的内容即人民民主与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征是适应的,并且已趋于相对稳定,而现行民主的形式即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公民的政治参与离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体制性特征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点应当放到民主形式建设上,具体来说,就是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

在政治现实中,国家权力往往表现为相对独立于公民权利之外而存在的集中运用的物质力量,具有通常分散存在和运用的公民权利所无法比拟的强度。因此,国家权力一旦形成就极易反过来控制公民权利,甚至奴役公民本身,使公民与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之间政治上的主仆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换位;此外,由于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利益属性,极易转化为或还原为以金钱为代表的物质财富,因此失控的国家权力势必成为腐败之源。

“只有代议制成功地保证了政府的行动确实是按照人民的愿望和需要办事时,我们才有理由称之为代议制民主”5,真正的民主,必须是少数人的执政受到多数人的有效监控。为了确保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控制,除了应当保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基本比例并加强这种权利的建设外,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措施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强度,不仅应适当分散国家权力以减弱其强度,同时还应当让国家权力的不同构成部分之间形成一定形式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以自我抵销一部分强度。这后一点对于一个公民自治程度不高的国家尤为重要。而要确保国家权力的运作不致于反仆为主,不违背国家权力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其基本途径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加强公民政治参与,这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

我国现行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社会,国家权力高度集中,高度垄断,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和人治,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改革十余年来,针对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局部调整,但总的看来,并未从制度上去解决根本问题,现行国家权力结构仍存在诸多弊端,具体表现为:

1.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不明晰,党权、党政关系不明晰,“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6这种关系不明晰造成党不适当地直接干预国家具体事务,不仅影响与法治,也影响党自身建设。

2.权力配置不合理,表现为权力分工不明,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越界行使,导致权力运行的失控。从横向权力配置看,政(政府)权(权力机关)关系、政、权与司法机关关系都不明晰,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于职能虚化,长期形同“橡皮图章”,使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受到极大抑制;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从纵向权力配置看,尽管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而迄今为止仍未有一部具体的专门法来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所以多年来我们总是迷惘于“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尴尬境地,而且由于缺乏法制的界定和保障,“权力下放”后地方政府功能急剧膨胀,增强了地方利益扩张意识和垄断意识,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等怪圈,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减弱,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

3.监督制约乏力。由于权力配置的不合理,权力分工不明,故无法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制约;监督机制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使得监督制约往往不能落到实处。现在看来,还是要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依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构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权力结构。

1.把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纳入法制轨道。从法理上而言,党不是一级国家机关,不能行使任何国家权力;但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把党权、党政的关系厘清7;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直截了当地制定一部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关系法,把所要确认和规范的内容包括进去。

2.在权力配置问题上,主要是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应有地位和赋予其实际职权,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缩小行政机关的权力,保证司法机关完整独立地依法行使权力;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使其担当起应有的责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适当划分各种国家机关的权力限度。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在保证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可制定一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或者通过《立法法》来确认和保障这种关系。

3.针对现行监督制约弱化的现状,除强化各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外,还应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保证宪法实施,制定一部专门的《监督法》来协调各种监督机制,成立权威性的专门反腐败机构来加强廉政建设等。

总之,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民主的实现,防止反仆为主;但是,国家权力不能过分分散,必须相对集中而足以防止政府功能的失效和防止公民滥用权利,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这对一个缺乏民主经验的国家尤为重要。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践公民权利,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一般认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助于政府最大限度地集中公民的意愿,防止决策的片面性;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以补权力制约之不足;有利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所以,公民的政治参与也是保障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公民实现政治参与提供了广泛的途径,公民的政治参与率也相当高。但是,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存在一些问题,呈现出高参与率与低参与质量并存的现象,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8;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这种政治冷漠并非意味着公民政治意识的完全消失,而是意味着人们的政治注意力相对和暂时的转移,因而可以说是一种政治能量的积累期,这种政治冷漠一方面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相对政治稳定和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但时间长了就会因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减弱而导致政府行为合法性与权威性降低和对政治过程的监控程度降低而导致公共权力异化。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政治参与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参与的理性化较低等;(二)政治参与的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参与的渠道不畅、参与信息有梗塞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不断提高,如果不及时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建??nbsp;,使公民的利益表达能够在合法渠道内得以实现,势必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因此,提高政治参与质量和健全政治参与机制已成为公民权利建设的必然要求。

1.提高政治参与的质量:(1)营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文化,为政治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心理背景,大致说来,要培养普遍的平等观念、广泛的自主意识、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制精神,克服政治急躁和政治冷漠情绪;(2)适当提高政治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使公民的政治参与落到实处;(3)把公民的参与行为与其实际利益联系起来,提高参与质量等。

2.健全政治参与机制:(1)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机制,即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2)发展直接民主形式,如创制、罢免和复决,以济代议制民主之穷;(3)建立和健全大众传播媒介的组织结构,使新闻传播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络体系,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广泛的、大量的信息流,为广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更多的渠道。

注:1参见左羽、书生:《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81页。

3《列宁全集》第四十卷,第276页。

4参见拙文《论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探索》1997年第3期。

5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译《宪法》第148页,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篇(9)

随着改革开放逐渐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的加剧及信息网络迅速普及的环境下,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思想行为也呈现一些独特的思想特点,思想观念不断解放,价值观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纵观现阶段高职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毋庸置疑,其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理想信念趋于淡薄、个人追求现实化、个别学生心理素质欠缺等,这些都不容忽视,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因此,研究高职大学生思想行为特征对于培养未来合格社会接班人及强化高职大学生健全人格培育等具有重要意义,其已经成为高职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一个崭新的课题。

1 当前高职院校大学生思想行为的主要特征

高职院校的大学生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网络化的发展浪潮,在经济快速发展、文化高度繁荣、社会急剧转型的社会环境中,对高职学生的思想行为带来有利又有弊的机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具有坚定的社会理想和社会责任感,现实性趋势更加明显 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充满信心,对中国领导下的中国共产党具有很强的信任感,从来没有放弃对自身理想的追求,对与社会主流意识相违背的行为表现出很强的厌恶感。高校中,很大一部分同学把大学教育和专业技能的掌握作为未来人生奋斗的载体,并积极为之努力学习。这些表明他们在实现理想的同时注重自身未来的发展,追求在社会和生活中自身价值的实现,在为社会和他人付出和服务的同时,更加期望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认可和回报。

1.2 具有积极的人生态度,情感丰富,但集体协作意识欠缺 高职学生对未来充满激情,愿意接受新鲜事物,面对社会思潮、西方文化的冲击辨别是非能力强,认识深刻,日常生活中行动更加果断。在过分追求自我和独立个性的同时,相对团队意识、集体协作意识就很淡薄,表现出较少的谦虚、礼让,以集体为宗旨的团队意识不高,不利于自身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

1.3 思维独立、个性张扬,但心理脆弱,抗挫能力差 由于网络多样化和多元化思潮的存在,他们知识和信息更加丰富,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大为提高,容易形成高职学生追求个性、喜欢标新立异。但学生在面对生活困难、失恋、批评教育等方面表现出心理素质偏弱,不能很好的从压力中解脱出来,甚至沮丧、颓废。在面对困难的时候,不愿意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去审视和思考,容易造成伤害,进而产生自卑、焦虑等心理特征。

1.4 渴望知识改变命运,但学习动机不足 高职院校的学生由于在高中没有能够抓住机遇努力学习,他们珍惜这来之不易的上学机会,学习态度积极,学习行为自觉,希望在大学期间自己的智力水平能够从量的积累上升到质的飞跃,从而改变命运。但相当大一部分学生主观认为高职院的学习氛围不浓,就业低潮和就业质量不高,加之自身自控能力差,学习计划意识不强,使一部分学生对知识产生怀疑,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学生学习的信心,造成了学习动力不足,从而学习效果欠佳。

2 加强高职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对策

通过对高职校学生行为特征的分析,其目的是进一步了解当前高职学生的行为及心理特征,有效推进高职校学生管理工作,积极加强和改进高职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只有通过对学生的了解才能根据学生个体特征因人施教,因材施教,针对性的开展学生工作。如何根据学生思想行为特征,高效、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当前高职院校面临的一项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

2.1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 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时效性,关键在于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是学生思想行为的引导者,更是学生的良师益友。高职校辅导员和班主任的素质,尤其是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心理素质和人格魅力对于增强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加强辅导员队伍教育。一方面加强高职学生人格特征、教育规律、教育方法、实践模拟等方面内容,通过培训、进修、挂职锻炼、脱产学习等方式强化辅导员育人能力素质。另一方面通过辅导员管理制度建设、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等调动辅导员队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后,要有必要的政策倾斜,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学术研究能力,提高其专业化水平。

2.2 以人为本,多维度、全方位创新教育手段 依托校园文化建设载体,创新思想政治教育主阵地,把能力建设渗透到载体建设之中。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教研室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历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培育学生的理想信念,激励大学生的爱国情感,培养大学生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加强学生党团组织的建设,指导他们自主开展活动,发挥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加强入党积极分子教育,重视学生党员发展,通过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三是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一方面要加强辅导员队伍心理学辅导,加强心理学实践培训,从正面引导学生以积极健康的心态看待问题和解决困难,鼓励他们多参加校园活动或者参与班级管理,来锻炼他们的为人处世等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学会积累人生经验,以积极向上的心态对待人生,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2.3 加强社会实践教育 以活动为载体,积极通过社团活动、三下乡、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服务团队和科技创新项目等不断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培养他们吃苦耐劳的精神,提高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磨练自己的意志,完善自我,让他们在丰富的实践中见世面、学本领,懂得与人相处和团结合作,从而进一步增强大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增强大学生的团队意识,提高学生对社会的认识及增强抗挫能力。

总之,分析和把握当前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思想行为特征,通过多维度、多方位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途径一方面让大学生本人受益匪浅,另一方面也对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起着十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家珉.关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若干思考[J].思想教育研究,2009.

[2]苏燕.90后大学生思想特点及其对高校教育带来的挑战[J].高教视窗,2010.

社会治理主要特征篇(10)

一、行政征收的特征

1、强制性。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利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因此,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相对人得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志得情况下进行。

2、无偿性。国家为了完成其职能,维护其统治,必须耗用一定得物质资财,而作为凌驾于社会生产之上得管理机构得国家行政机关,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创造财富。

3、法定性。行政征收直接指向得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

二、行政征收的原则

1、法治与公平公正原则。

2、效率原则。

3、费用抵偿原则。

4、对等给付原则。

三、行政征收的理念

(一)、行政征收的法理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果没有了财政资金的支持,国家机器就不能正常运转,整个国家就会瘫痪。所以,财政资金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的命脉。

(二)、行政征收的理念

1、法治是行政征收的基础。。

2、公益是行政征收的目的。

3、人权是行政征收行为的界限。

4、程序是对行政征收的法律控制。

四、行政征收的功能

行政征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国家财政支持整个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并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公平、人权也是最终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行政征收 特征

原则

理念

功能

行政机关致力于管理和服务社会就必然需要一定的财产,这些财产主要是通过民法或行政法上契约的方式取得的,但是如果仅依靠这两种方式并不能满足行政上的需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承认行政主体在必要时根据单方面意志而不是契约强之区的公民财产权,这种在行政国家时代所经常使用的行政手段就叫做征收。由于征收主要是一种国家公权力的运用,而该权力享有者主要是行政主体,所以征收又可称为行政征收。[1]所谓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为。我国的行政征收分为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两部分。

受多年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传统的影响以及当前进行的改革开放大环境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征收行为,例如征收 土地用于道路、房地产或开发区建设,城市旧房拆迁改造等。然而由于我国并没有有关征收的统一立法,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征收的研究和讨论也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可以说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统一的行政征收制度。此外各地方政府大多通过规章甚至一般的红头文件来规定本区域内的征收规则,但因囿于地方利益、基层政府官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各地方有关行政征收的规范性文件对被征收者(公民或集体)利益的保护明显不足,最终导致社会上有关征收的问题频发,已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综观各国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条款,一般都包括两大部分:首先是规定公民财产权由宪法保障,不容任意侵犯;紧接着就是公民的财产权要受到一定限制,国家在必要时可以对财产进行剥夺或限制(征收)。表面上看来,把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征收规定在财产权保护保护条款里似乎是矛盾的,实则不然。因为在进入福利国家社会后,政府为了更好的为公众谋福利致使征收在所难免,所以在这一前提下,如何限制征收以及如何保障征收过程中的公民财产权就成了关键所在。宪法中的征收条款则恰恰规定了有关征收的条件、规则,是对征收这一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主要活动的规制,所以对征收的规定本质上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正因为以上两个原因,在2004年的第四次宪法修改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在宪法中明确肯定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笔者认为,以此次修宪为契机,建立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已势在必行。本文主要从特征、原则、理念和功能几个方面对行政征收做一探讨。

一、行政征收的特征

1、强制性。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利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因此,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征收的对象、数额及具体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须与相对人协商一致。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征收命令,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无偿性。国家为了完成其职能,维护其统治,必须耗用一定的物质资财,而作为凌驾于社会生产之上的管理机构的国家行政机关,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创造财富。因而,只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征收来取得所需物质资财。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从保证国家财产开支的需要。行政征收必然是无偿的,是财产的单向流转,无需向被征收主体偿付报酬。

3、法定性。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行为受相对稳定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这是现代行政、特别是侵益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只要没有法律根据,任何擅自决定征收的行为,都是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都为国法不容。行政征收法定性具体表现在:

(1)行政征收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征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但是,在具体的行政征收中,哪一个行政机关成为某一特定行政征收主体,则由法律予以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征收中的各种税收,除关税由海关征收外,其余的均由国家税务机关组织征收。我国现行税务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大致是:在中央财政部设税务总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分别设税务局,县、市设税务局,县以下设税务所,大中城市的区域街段可设税务分局,承担具体的税务征收工作。

海关是代表国家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关税的国家行政机关,也是依《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进出口税则》的授权,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税的征收主体。

国家交通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某种与交通有关的社会发展费用,因而成为行政征收的主体。

根据有关法律的授权,环保机关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可以成为相应的社会发展费用的行政征收主体。

(2)行政征收的缴纳主体也是法定的。在行政征收法律关系中与行政征收主体相对应的另一主体即缴纳主体,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缴纳税款或其他款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每一项具体征收的税和费,都有具体的缴纳义务主体,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必须依法履行缴纳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由于税和费的自身特性,决定了行政征收的交纳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①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和一般公民个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均可能成为缴纳主体。

行政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具体的征收活动中,征收主体总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而缴纳主体始终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缴纳主体作为被管理者,并不意味着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而是有权依法向征收主体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行政征收的原则

第一,法治与公平、公正原则。法治原则是一切行为的最基本的原则。它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行为主体本身要合法。就是说,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是合法的行政机关,并且还要有法定的职权。(2)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不得法外行政。法治原则是一种基本的、综合性的原则,只要实现了法治,人们才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各种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才能享有充分的自由,他们的各种权利才能得到最大的尊重和保护。同样,在我们的行政征收制度中,法治是前提。实现了法治,就能保证公平、公正原则的实现。具体地讲,公平、公正原则体现在税收公平方面。税收公平又称公平税负,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普遍征税,一是平等征税。通过税收,既可以保障国家财政来源,又可以减少纳税人之间收入上的差距,从而保障社会公平。?

第二,效率原则。效率原则也是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就税收来说,效率原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税收征收过程本身的效率,一是税收作用于社会政治经济的效率。公平和效率作为行政征收的原则,应力求兼顾。在处理问题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多样,不可死板教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平和效率在每一具体问题上不可强求等量齐观,应是一种在质上、总体上的把握和追求。

第三,费用抵偿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确定收费总额的问题,目的是费用逾越禁止。即作出的开支应用行政收费来抵消,而不应该使其成为公众整体承担的开支。不允许行政部门显著提高某一收费项目而为其它项目集资,或是补贴财政,或是挪做他用。计算支出时,应只计算行政部门在人力、物力方面的总体花费,不得考虑其它无关因素。

第四,对等给付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在确定相对人具体交费额时应坚持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对公共设施、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引起的收费,必须根据实际对等给付价值予以确定。在此不得根据“交易价值”、给付受领人的主观价值或其社会关系来量定收费额,收费应尽量与“真正”给付保持对等性。不能衡量或不适宜衡量某一真正给付价值时,如排污费,则必须采取与真实性最为接近的估计准则(可能性原则),受领人的给付能力和社会因素以及给付对受领人的价值皆不在考虑之列。

三、行政征收的理念

(一)行政征收的法理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果没有了财政资金的支持,国家机器就不能正常运转,整个国家就会瘫痪。所以,财政资金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的命脉。那么财政资金从哪里来呢?国家是人民的国家,自然应由全民共同来承担,由具有纳税能力的人来承担。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也要不断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及福利待遇,同时为实现社会公平,接济社会贫弱者,也同样需要社会的支持,需要全社会来承担。税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途径。?

我国行政征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也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在宪法上规定了公民纳税的义务。为实施宪法,我国又制定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消费税法》等法律,对宪法进行细化、具体化,规定了哪些人需要纳税,根据什么标准纳税等。行政收费之所以存在,也有其理论上的依据。最根本的理由在于:特别支出由特别收入来满足。与行政税收这种“普遍性收入”相比,行政收费是一种“特别收入”,是由于行政机关在针对个别人提供特定服务产品过程中的特别支出引起的。特别支出不应以税收来满足,应由受益相对人或其它特别义务主体独自承担。其次,行政收费存在的客观理由,是行政收费在弥补实际上的财政拨款不足。但行政收费是针对特别支出的,应贯彻“费用抵偿原则”,不能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产生盈余来弥补财政不足。否则,则属于乱收费,是应该禁止的。

再次,行政收费存在的理由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理论。为保护资源,对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减少破坏和浪费,对受益人进行收费也是合理的。

(二)行政征收的理念

第一,法治是行政征收的基础[3]。法治首先是一种观念,有了法治观念才可能制订出良法。同时它也是一种行为准则。在良法的前提下,法治是一切行政行为公正合理的基础。[2]从税收法定主义的观点出发,“无承诺不课税”,“无代表则无税”说明的是,涉及公民财产的税收,要由最具广泛代表性的、完全反映民意的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即所谓“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行为时,只有从“权力本位”的旧观念中超脱出来,遵从“平衡”、“权利”、“法治”理念,唯法律至上,依法行事,才能够作到公正合理,才能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的意愿才能够得以真正地实现。

第二,公益是行政征收的目的[3]。真正地法治应以良法为前提,而衡量良法的主要标准就是看它是否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是否具有公意性。显然,只有在民主社会才可能提出法治问题,因为只有通过民主途径产生的法律才可能体现公意和保护公益,只有这种法律才能具有权威性和得到人们的尊重和遵守,从而达到法治状态。我国的法制建设越来越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在立法、执法、守法等各个领域“法律保留原则”得到很好的遵循,体现了最广泛的民主性,代表了最大程度的公意。另外,从行政征收的目的来讲,行政收费和税收征收都是为了社会公益,前者是为了较小的、局部的利益,而后者是为了整体的、全局的社会公益。

第三,人权是行政征收行为的界限[3]。行政法的价值由“管理论”向“平衡论”、“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更加突出了人权在一切行政行为中的至上地位。行政征收应以维护人权为己任和目标,人权是行政征收行为的界限和坐标。一切偏离、背离这一坐标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的,甚至是违法的,应予以撤消。当然,这里存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问题。要遵从法治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和“人本位”理念,运用精密的法律技术,正确处理好两者的矛盾,做到既不损害国家利益,又保护人权。在自然的状态下,人权始终是行政行为的界限。?

第四,程序是对行政征收的法律控制。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即使是一部良法,没有公正、合理地程序,也只能说是一部扭曲、变形的法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在程序法的建设中正向前迈进。虽然现在还没有行政征收程序法,但从法的精神、原则出发,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执法程序,并不断地加以补充和完善,使之最终合法化。合理、公正地程序,不仅能使法律、法规得到很好地执行,实现其最大效能,而且还能对执法主体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因为有了程序,就可以约束执法主体的任意性,使行政执法行为合乎理性,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大有益处,实现程序的控权功能。

四、行政征收的功能

行政征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国家财政支持整个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并调控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公平、人权也是其最终的价值目标。

第一,国家功能。

(1)敛财功能。[4]聚敛钱财或称“集中收入”是征收的基本功能,是征收产生的直接动因。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征收中的税收为其强制性的筹集资金作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以便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比如英、美、日等发达国家,[5]税收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我国税收大约占同期财政收入的85%以上。所以说,敛财是征收的主要功能。

(2)调节功能。[4]因为税收是国家一切政治、经济活动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在现代社会,税收的调节功能日渐重要。税收是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是对利益的均衡和重新分配,必然对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产生深刻影响。收费也同样如此,通过收费,可以实现对有限资源和准公共产品的合理利用,提高使用效率。对各个社会来说都是如此。因此,科学的征收政策,完善的征收立法,使征收征之有节,分配有度,必然对经济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二,实现社会公平负担,维护社会公平。②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国家财政维系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所以说,根据法律、法规,所有有义务纳税的人都要照章纳税(任何人不得游离于法律之外),并且规定了税率制度,根据具体的负担能力分别课税。这不仅体现出社会公平精神,而且也体现出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而行政收费贯彻“受益者负担”而不是“按支付能力负担”原则,这样也可以实现社会公平。因为对准公共产品的消费具有不同程度的排他性,从而只能有一部分人获得。对于这样的公共产品,如果贯彻“按支付能力负担”原则,由全社会共同负担,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要维护社会公平,就要实行“受益者负担”原则。要求特定利益获得者为给他们带来利益的行政给付作对等给付,这样不但实现了当代社会成员的负担公平,而且追求当代与未来社会在享有自然资源上的平等负担。

第三,实现公意,扩展人权。③无论是税收征收还是行政收费,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为了社会公益。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也正是公意所在。所以,可以说,行政征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意。从人权的角度讲,公意与人权有着必然的联系。笔者认为,公意是人权的载体,是人权的集合与外在表现。所以,公民的意愿不断地得到满足人的权利自然就会得以实现,人权就能够得到进一步地扩展。这也正符合了人权的流动性、发展性等特征。人权是流动的、不断扩展的,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权的内涵会更加丰富、丰满。

注释:

①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计价检[1998]614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问题。《价格法》第四十七条,将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作为一种特殊的价格形式,作了原则规定,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在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②毫无疑问,一国政府能力强弱取决于国家财力大小。国家财力主要由下列方式提供:增发货币、发行国债、征税和收费、税费特别是税,是国家财力的主要来源和政府能力的基本支持力量。自近代以来,各国通过税收形式从社会收入中获得财政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日渐提高,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高达90%以上,因而有学者将近代国家称为“租税国家”或“税收国家”。

③例如岂埃尔创立的税收保险说,认为国家保护了人民财产和社会公共秩序,人民因此就应向国家支付报酬。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如同保险公司与投保者的关系,税收就是国民向国家交纳的保险费。再例如以维克塞尔、格伦采尔、林达尔等为代表人物的税收价格论,认为国家可以分解为构成国家的个人,国家满足公共需要就是满足每个人共同的私人欲望,因此,个人纳税就象为满足私人欲望而购物时所支付的价款。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沈开举:《行政征收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上一篇: 教师学科专业素养的构成 下一篇: 城建档案管理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