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监管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04 03:48:10

资本监管

资本监管篇(1)

最近一年来,国内银行监管部门连续提高资本监管要求,先是在2009年4月要求中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稳定在10%以上,又在2009年10月要求银行完善资本补充机制,重视核心资本的补充,并对发行长期次级债务和附属资本的计算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从金融危机后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银行资本监管标准的提高今后不但不会停止,还将继续加强,尤其会在以下几方面继续强化。

对主要商业银行提高最低资本要求。规模大、业务综合的银行,因为分支机构众多且经营相对独立,很难做到每一个分支机构都能很好地理解和执行总行的决策,对一些重大事件的反应灵敏度较低,风险管理也很难覆盖整个银行系统;而且,由于这些银行与大量的其他金融机构有重要的业务联系会使其“大而不能倒闭”。监管者认为,这些银行由于透明度不够、过于复杂和规模庞大,会带来系统性风险,应该提高这些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增加拨备和降低财务杠杆率。

国内的商业银行中,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通常被监管机构称为主要商业银行,被认为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认为这些银行会给其他银行带来风险,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因此,会要求这些银行持有更多资本。最近两年资本监管要求的变化也正说明了监管机构的这一政策倾向。

对银行的资本补充提出逆周期要求。由于金融机构在经济上升周期往往大胆而激进,在周期的下行阶段才开始变得较为谨慎,因此对经济周期具有一种放大作用,这就要求金融体系应该为应对经济下行提供一种保护或建立一种反周期机制以防止或减缓周期下行。作为政策制定者,监管机构会对银行提出逆周期的资本要求,即要求银行在经济形势好的时候增加资本(也包括其他措施如提高拨备和流动性),以应对未来经济下行的到来。

提高资本质量和资本结构要求。考虑到混合资本债、次级债等附属资本在金融危机中难以真正起到抗风险作用,国际资本监管趋势是要求银行增加普通股。因此,国内监管部门对资本质量和资本结构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银行重视核心资本对风险的抵补作用,要增加股权资本。

更加灵活地调整资本监管标准。BIS(国际清算银行)建议在调整资本缓冲要求方面可以参照政策利率调整方式,而且可以把信用评级、不动产贷款的变化、贷款/GDP比率及不动产价格等宏观经济指标作为政策调整依据。实际上,我国监管部门最近几年已经大大增加了对资本监管标准调整的次数,采取了一种类似货币政策中利率调整的方式,但在监管政策的实施中显得调整频率过高(例如,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几乎每年都在调整),并且缺乏资本监管政策调整的可预测性,调整机制也未建立。

从银行经营管理角度来看,以上银行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商业银行尤其使股份制银行带来重要影响。

上市银行资本管理压力的差异

我国监管机构通常将银行分为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以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标准。分析上市银行的资本现状可以发现,这些银行在资本补充、资本回报等方面面临不同的压力。

全国性商业银行中的国有银行,其资本净额均在2000亿元以上、资产在30000亿元以上、净利润在100亿元以上。这类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回报率和财务杠杆关系合理,资本实力强,由于通过利润内源补充资本机制较好,而且具有国家注资优势,因此资本质量也较高。在资本使用上,这些银行网点多、客户基础广泛,为企业提供融资能力强,业务可选择性多,资本使用压力不大。同时,由于在经济金融中处于重要地位,因此也要求它们必须有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而这些银行也基本上都能满足最新监管标准。

全国性商业银行中的股份制银行,尤其是资本净额在500亿至2000亿元之间、资产在10000亿至30000亿元之间、净利润在50亿至100亿元之间的银行,资本充足率低、财务杠杆比率高但资本回报率差异大,这类银行资产规模扩张速度快、对资本的耗用高,资本充足率下降快,核心资本占比低,面临的核心资本补充压力最大。

其他商业银行中的上市银行为三家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净额在500亿元以下、资产在10000亿元以下、净利润在50亿元以下,资本充足率高尤其是核心资本占比高,资本回报率低,这类银行尽管已经可以在全国开设分支机构,但在发展速度上还相对缓慢,因此面临的主要是资本回报的压力。

从银行在系统性风险中的重要性、资本充足状况和资本管理的现实压力几方面综合考虑,我们重点探讨股份制银行的资本管理问题。毫无疑问,股份制银行面临的最大压力是资本补充压力,而要缓解资本压力,除了积极进行资本补充之外,更应该通过加强资本管理来节约资本。

银行资本管理的选择

目前大多数股份制银行的资本管理还处于相对简单和粗放的阶段,主要体现在:(1)资本管理在股东层面、经营管理层难以取得充分一致的认识,资本约束往往让位于利润压力;(2)银行主要关心的仍是业务规模和利润,价值创造意识仍然淡薄;(3)资本总量和资本结构的确定与资本回报没有固定的联系,财务预算的资本约束不够;(4)资本规划与业务规划脱节;(5)资本管理与风险管理未能统一。

这种状况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一是股份制银行的发展和盈利面临较大压力;二是企业间接融资占比高和经济仍处于较快发展阶段使得银行能够也需要依靠贷款业务进行盈利;三是风险计量基础薄弱,数据积累少,资本管理缺少技术支撑。为提升资本管理水平,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加强。

树立资本管理理念,并在全行达成共识

在仍然依赖于利差的盈利模式下,资本充足程度与投资回报期望决定了业务规模和业务方向,银行的经营对资本的耗费必然要大于发达市场经济中的银行业。这要求股东和经营管理层对资本补充和快速发展要有统一的认识,董事会需要兼顾资本约束与资本回报,能够平衡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回报率之间的关系,做到保持长期合理的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回报。在经营管理层和各经营机构、各业务线,应将资本约束贯彻到日常经营活动中。

积极探索资本补充渠道,创新资本工具

银行的资本工具大致可分为权益资本、债务资本和混合型资本三类。权益资本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可转换优先股,资本补充渠道主要是增发和收益留存;债务资本工具包括长期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等,在具有一定市场规模和流动性的情况下,通过发行新的债券、提前赎回等组合管理方式使得银行能够降低资本管理成本,但债务资本工具的发行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混合型资本工具兼权益资本的永久性和债务资本的低成本,主要有非累积票、特殊用途票据、信托优先证券等工具。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在资本补充渠道上有所突破,但与国际上多样化的资本工具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银行和监管机构应进行资本工具的探索和创新。

完善资本管理流程,建立资本管理体系

组织体系。资本管理的组织体系应包括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银行职能部门、经营单位以及各专业委员会等各个层面,董事会层面应形成对资本管理的决策体系;经营管理层应完善资本计划、资本使用、资本评估和资本筹措等职能,并使各个职能部门能够顺畅衔接。在一家银行,资本管理要涉及到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管理和预算等环节,由于资本管理需要平衡风险、收益和资本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合理的管理架构应该是由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负责资本管理,风险管理部门提供风险计量技术支持,财务预算部门将资本管理纳入计划和考核体系中。

管理流程。资本管理流程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一是资本计划未对财务预算形成硬约束,年初制定的资本充足率计划往往因为财务指标的压力而被突破,而且在资本充足率计划和资产负债表计划、红利分配方案、利润预算之间没有建立固定的联系;二是在资本充足率的监测、业务规模的扩张和资本补充之间也缺乏必要的管理流程;三是资本管理的评估工作缺位,由谁来进行评估和如何评估尚在探索中;四是资本充足率目标的决策机制和管理责任不明确,在资本充足率下降较快或突破计划目标时,缺少对风险资产规模的控制决策流程。

管理工具。建立资本管理体系还应明确资本的概念,以及所分配的资本与监管资本的数量关系;应明确内部资本计量方法、资本成本确定方法;应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为资本的管理提供技术平台支持。

将资本管理纳入整个经营管理流程

资本管理如果不能与经营计划和考核相结合,其执行力必将大打折扣。因此,应将资本分配、资本成本纳入到对分支机构下达的经营计划和考核体系中,还应将资本成本纳入到贷款定价管理中,将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率纳入到对分支机构的资源配置中;经营单位也应将资本成本和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率纳入到业务管理中,包括对贷款的定价和对客户经理的考核。

选择合适的经济资本管理方法,促进资本节约

资本监管篇(2)

一、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入新阶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进展,基本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不断涌现,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和改善,开拓了国际市场,增强了国家综合实力。2013年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和目标进行了全面阐述,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国有资产管理实现从“管资产”向“管资本”的转变,国有资本要更多的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到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国资管理和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国资管理和国有企业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布局结构等方面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产权制度改革滞后,没有发挥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二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待加强。企业普遍建立了“三会四权”的企业治理制度,但由于产权单一或一股独大,现代企业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三是经营管理机制僵化,企业内部活力不足。突出表现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不深入,缺乏中长期激励机制。四是国资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管效能有待提高。国资监管机构既是出资人身份又是政府特设机构,对企业管得过多、过细、过死。

三、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加强国资监管

针对当前国资管理和国企本身存在的问题,应该适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方向和重点。实现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要做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1)要创新管理结构,改组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将促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国资委管人、管事、管企业转为以管资本为主,原来的“国资委-国有企业”的两层管理结构也将转为“国资委-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混合所有制企业”三层管理结构。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是国有股权的持股人,混合所有制企业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要鼓励股权投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通过市场方式,以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保、战略性产业为重点领域,对有发展潜力、成长性较好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3)要规范董事会运作,把国有企业真正推向市场,实行彻底的政资分开、政企分开。董事会能否发挥作用决定着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决定着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成败。要按照“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逐步建立外部董事过半、制度科学、运作规范、充分代表出资人利益的董事会,要通过规范董事会建设,将出资人权限授予董事会,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质量,真正实现彻底的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同时,把国有企业真正推向市场。管资本涉及的是资本运作、资本布局、资本增值、资本安全等,不涉及管理具体的企业的人、财、物,哪个企业赚钱投资哪个企业,因此实现管资本的前提是把企业推向市场,所投资企业的人、财、物、资产的经营管理都要按市场规律办事,实行市场化运作。

(4)要合理授权放权,把投资决策权、选人用人权、薪酬考核分配权等权利充分授予改组规范的董事会。一是授予董事会投资经营自。在中长期规划和全面预算计划范围内,授权改组规范的董事会享有充分的投资经营自,包括主业定位、发展战略规划、改制重组、股权投资、资金融通、资本运作、市值管理等方面授予产权管理权。二是授予董事会经营班子选聘权。授予董事会对经营班子聘任、解聘职权,结果报国资委备案。授予董事会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市场化协商职业经理人薪酬的权利。三是授予董事会考核分配权。授予董事会自主管理和审定集团总部和属下企业的工资总额,自主制定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薪酬管理及中长期激励制度。

(5)要强化考核问责,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是强化出资人地位和权利。国资委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有权向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委派任免董事;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经营班子任免进行备案;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实施外派监事会制度,负责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和职业操守;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实施外部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党组织实施有效的领导和指导;享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分配权;审定批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章程。二是实施定期报告机制。实行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制度,以事前报告、事后监督和年度评价为主,加强对企业董事长履职行为的规范和制衡;实行企业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制度,包括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维稳事件、重大投资损失等事件。三是建立重大问题监管约谈及窗口指导机制,建立和完善问责机制。责任追究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或惩处的手段,是国资监管体系的一部分,要达到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罚,又对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警示的效果。

参考文献:

资本监管篇(3)

1.账面资本的概念和作用。账面资本就是通常所说的资本,也就是会计资本,数值上等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净额,又称为所有者权益。它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对商业银行资本最传统的理解就是这种财务意义上的资本。

资本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概念,在以公司为主要经营组织形式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商业银行与其他行业相比是以负债经营为特色的,其资本较少,融资杠杆率很高。因此商业银行资本所肩负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比一般企业更为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商业银行提供融资。二是可用来吸收和消化损失。三是可以限制商业银行过度业务扩张和风险承担。四是能够维持市场信心。五是为商业银行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

2.监管资本与资本充足性要求。监管资本是监管部门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持有的同其所承担的业务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的资本,是监管当局针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特征按照统一的风险资本计量方法计算得出来的。由于其必须在非预期损失出现时随时可用,因此其强调的是抵御风险、保障商业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的能力,并不要求其所有权归属。以监管资本为基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是监管当局限制商业银行过度风险承担行为、保障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工具。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首先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不同性质,对监管资本的范围作出了界定,监管资本被区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又称为一级资本,包括商业银行的权益资本(股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贷款储备以及混合性债务工具等;在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还规定了三级资本。其次,新协议对三大风险加权资产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方法。最后,新协议对国际活跃银行的整体资本充足率做出了规定。

3.经济资本及其应用。经济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为了应对未来一定期限内资产的非预期损失而应该持有的资本金。它是一种虚拟的、与银行风险的非预期损失等额的资本,并不是真正的银行资本,它只是一个“算出来的”的数字,在数额上与非预期损失相等。根据其定义,经济资本是一种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实际风险水平的资本,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水平高,要求的经济资本就多;反之则要求的经济资本就少。

经济资本与前面介绍的会计资本和监管资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首先,商业银行会计资本的数量应该不小于经济资本的数量。会计资本是商业银行可以利用的资本,它虽然不和风险直接挂钩,但是风险带来的任何损失都会反映在账面资本上,两者之间的媒介就是经济资本。其次,监管资本呈现出逐渐向经济资本靠拢的趋势。监管当局希望能够提高监管资本对商业银行风险的敏感度,重视发挥商业银行在风险计量过程中的作用,把监管资本的计算依据建立在商业银行实际风险水平之上。

商业银行将有限的经济资本,根据不同部门、业务单位和产品/项目的风险收益特性,在机构整体范围内进行分配,有助于商业银行从风险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管理者。经济资本配置对商业银行的积极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二是有助于商业银行制定科学的业绩评估体系。采用经风险调整的业绩评估方法来综合考量商业银行的赢利能力和风险水平,已经成为国际商业银行最佳管理实践。

在经风险调整的业绩评估方法中,目前被广泛接受和普遍使用的是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是指经预期损失和以经济资本计量的非预期损失调整后的收益率。

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着重强调商业银行通过承担风险而获得的收益是有代价(成本)的。该指标衡量的是经济资本的使用效率,正常情况下其结果应大于商业银行的资本成本。

二、经济资本、监管资本与账面资本的关系分析

经济资本是商业银行内部用以缓冲风险损失的权益资本,账面资本反映的是商业银行实际拥有的资本水平,而不是应该拥有的资本水平,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要求的资本水平,是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通过监管资本及其倍数,监管当局为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及表外承诺设置的最高限额。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都是用于风险缓冲,但经济资本是由商业银行管理者从内部来认定和安排缓冲,反映股东价值最大化对商业银行管理的要求;监管资本是由监管当局从外部来认定这种缓冲,反映了监管当局对股东的资本要求,体现为股东的资本费用。

资本监管篇(4)

一、国际银行资本监管的发展历程

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银行业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管制放松,金融混业在银行业出现,形成了大的金融集团和控股公司。资本管制、准入限制、利率等限制都取消或者放松了,市场化程度和国际化趋势越来越高,但是银行危机业随之潜伏而来。各国的监管企业在努力寻求有效的监管工具,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

资本业就随之进入监管者的眼中,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这里所指的资本是不同于会计资本的经济资本,即商业银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为了应付未来一定期限内资产的非预期损失而应该持有的资本金。经济资本是一种虚拟的、与银行非预期损失等额的资本。由于商业银行资本金具有高杠杆的特征,其对风险控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吸收包括经营亏损在内的风险损失,避免银行破产;另一方面,充足的资本有助于树立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促进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

资本监管是银行监管的核心,银行必须持有超过一定的资本比例,以减少单个银行破产的概率,提高银行业整体稳定和金融安全。下面主要介绍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统一标准《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过程。

1.巴塞尔老资本协议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资本监管协议,俗称老资本协议。协议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监管资本的构成,即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次级资本三部分;二是规定了资产的风险权重,即根据不同的资产性质和类别,将资产分类0%、10%、20%、50%、100%五个权重,用于计算加权资产;三是将表外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四是规定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在该协议公布之后的几年里巴塞尔委员会又根据市场发展进行了几个修订,如1996年的关于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补充规定等。总之,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出台使得国际上对银行风险的关注度大大提升,使监管者开始对银行进行动态监管,有利于各国银行的国际比较,有利于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但是1988年老资本协议仅仅考虑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没有考虑其他风险,如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其采用的OECD俱乐部做法明显不合理,即对经合组织成员国分配0%的风险权重,对非组织成员国(如中国)给与100%的歧视性风险权重。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发展日新月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老的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的约束有效性已经大大降低,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必须对老的资本协议进行大规模修正。

2004年6月,十国集团的央行行长和银行监管负责人一致同意公布《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资本监管制度的新框架,并承诺在本国建议实施这一新制度。这里提到的资本监管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的创新点就是建立了“三大支柱”的新资本监管制度: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银行必须拥有足够的资本,以应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针对信用风险评级,新协议创新地使用了两种方法,即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主要采用在外部评级机构做出外部评级的基础上计提资本,新协议取消了经合组织法,引入外部评级来区分不同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是新协议的核心内容,通过计算银行的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来推测银行的潜在经济损失,从而计提应具有的资本。

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银行对资本充足率达标负有主要责任,对充足水平进行评估,确保保持相应的资本水平;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估银行的资本评估和战略,以确保银行达到监管要求的能力;监管当局应不满足于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应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为防止银行资本充足率降低到最低要求以下,监管当局应提前采取干预措施,若银行不能保持或恢复资本水平,监管当局应该要求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银行对其风险概况和资本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制定一些措施来要求银行遵守信息披露规定,这一点旨在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能力,阻止银行不合理地承担风险。

3.新资本协议实施现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适用范围是所谓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ActiveBanks),以及银行集团。按照新协议确定的时间表,十国集团2007年初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高级方法可以推迟到2008年初实施。根据欧盟规定,不属于十国集团的欧盟成员国也必须在2007年初实施新资本协议;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发达市场,如中国香港、新加坡等,为提升银行竞争力,维护地区金融稳定,将同步实施新协议。日本与2007年3月开始实施。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如印度、巴西、俄罗斯等都表示,将在2006年后的几年内实施新协议。金融稳定学院的调查结果表明,全球近100个国家/地区表示,在2006年后的几年里陆续实施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取代1988年资本协议成为新的资本监管国际标准是大势所趋。

二、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过程:

我国的银行业监管起步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后,从法律上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审批金融机构和业务、进行稽核检查监督、要求金融机构按规定报送报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一系列的监管权利。但从法律界定的职责和监管实践来看,这一时期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准入和合规检查。

1994年开始,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我国开始探索风险监管的新方法。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推广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信用风险渐渐成为监管的重点。但是,由于缺乏成体系的监管思路,风险监管并未全面推开,监管人员对风险监管的理念只是有所了解,尚未深入人心。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监管理念,在加强银行合规监管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在风险防范和化解上。为了加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2003年11月4日,银监会启动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1104工程”)的建设工作,致力发展一套切合中国实际的的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2004年,银监会在借鉴美国和香港做法的基础上,在外资银行监管中率先引入了风险为本的概念,搭建了由了解机构、风险评估、有针对地确定监管规划和资源分配、实施现场检查和ROCA/CAMELS+评级、采取监管措施和持续监管等一系列步骤组成的框架,从监管方式上初步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也为我国建立有效的银行业监管体系做出了有益尝试。

三、中国对巴塞尔新协议的态度和实施现状

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明确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目标、指导原则、实施范围、实施方法及时间表,构建了未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总体框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工作由前期的研究论证阶段进入实际准备阶段。

由于新资本协议主要是针对十国集团成员国的国际活跃银行,因此对非协议针对范围内的银行没有约束力,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我国银行业总体资本充足率还比较低,业务规模、风险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还不能明显跟上国际银行业的标准,我国银行业目前采用的还是“两步走”和“双轨制”来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两步走”就是先执行好1988年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应该首先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要求,大力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在过渡期结束时(2007-01-01),保证大多数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或者超过8%的水平,与此同时鼓励大银行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当条件成熟时采取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监管。

“双轨制”就是将来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不搞“一刀切”,具备条件的大商业银行采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行资本监管,对其他银行,继续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资本监管。

中国银监会目前的工作主要是促进银行深化改革,加强风险管理,力争2010年大型银行实行新协议。银监会将于2008年底前,陆续有关新资本协议实施的监管法规,修订现行资本监管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于2009年进行定量影响测算,评估新资本协议实施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在实施新协议之前,对大型银行全面审查其方案,验证银行的资本计算模型,审批银行提出的实施方案。新资本协议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

四、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影响和对今后银行资本监管的建议

资本监管篇(5)

1.重政策、轻法律。在政策与法律之间,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存在着重政策、轻法律,甚至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由于中国政体的特殊性和对计划经济体制的路径依赖,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既深又广,大到对资本市场的定位、公司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改制、每年的发行计划、上市公司股改等,小到某一时期股市的涨跌和某一方面的技术问题。中国资本市场的政策不仅采用红头文件形式,而且还经常以人民日报社论、评论员文章、领导人讲话等形式出现。一般说来,统一协调的政策不仅可与法律制度相得益彰,而且政策的灵活性与具体性还能弥补法律的原则性和相对滞后性之不足。但是重政策、轻法律,甚至以政策代替法律不仅会使中国资本市场缺乏稳定性,还会影响到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化进程。然而令人担忧的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政策不仅种类繁多,政出多门,有的甚至相互矛盾,而且政策突破法律框架的现象在一些部门和一些地方还时有发生。

2.重立法,轻执法。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所致:首先是中国资本市场的违法行为牵涉面广,往往上至中央部委,下至企业管理当局,利益和人情结成错综复杂的网络,查处的难度很大。其次是部分问题是早期不规范时期所遗留,这些问题常常是地方政府认可,企业当局集体决定的[1],这使得执法人员难以把握改革探索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再者,上市公司一般都是地方的经济支柱,处理经济犯罪常常会殃及地方经济的发展,执法者往往会投鼠忌器。此外,缺乏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规范也是影响法律执行力的一个原因。在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上,虽然《证券法》、《会计法》等有关法规对违反法律的责任人应负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方面都做了规定,但其违法行为如何认定、怎样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即便涉及也过于原则过于抽象,给司法实践造成了较大的不确定性。

3.重部门立法,轻产权法律基础建设。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些相关管理机构都热衷于部门立法,究其原因,无外乎一个“利”字。虽然我国的法律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但是一些法律主要是由部门参与组织和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各部门在参与起草时更多的是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由于这些基础性法律迟迟未能出台,已使得资本市场的发展受限。

二、现行行政监管体制与交易所定位问题

在行政监管方面,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监管模式,即日常的行政监管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所属机构对中国资本市场直接管理,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证监会的直属机构也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监管职能。与此前的以地方政府监管为主的模式和中央相关部委多头管理的模式而言,现行集中统一监管模式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它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规范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没有这一模式监管体制的实施,中国就难以防范重大的金融风险,也难以发挥资本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管体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集中体现为行政权力分配和交易所定位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监管体系的名义统一与资本市场的实际分割。这一矛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证监会权威性不高,虽然具有统一监管的职责,但实际难以达到统一监管效果。二是现行法律规定使得资本市场的实际分割合法化。由于多头监管,资本市场会计信息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也会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从实际监管分工看,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和管理,国家发改委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批,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券的利率核定,证监会负责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既分散了监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协调难度,又造成了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与凭证式国债市场相互分割的问题。

2.监管当局监管权力及对其监管的缺乏。相当长的时期,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监管当局的中国证监会存在着这样的矛盾:一方面缺乏足够的权威性,缺乏相应的权力。面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舞弊以及证券价格操纵等问题,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行政执法权相对不足也是影响监管效果的原因之一。例如《证券法》修改前,证券监管部门在稽查工作中没有强制传唤权,没有银行账户的查询、冻结权,也没有与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海关等执法部门建立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尽管2005年10月修改后的《证券法》赋予了证监会“冻结或者查封”权,但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2](P169-171)。这说明我国证券监管权限仍然是一种重在控制的权力配置结构。另一方面证监会又拥有过大的权力,而且缺乏相应的监督,对官员的工作也没有建立问责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的行政监管体制后,中国证监会包揽了从市场准入、证券发行与流通、机构设置和业务范围的审查到市场规则的制定所有方面的权力,更为严重的是,这些权力的运行是封闭的、不透明的和缺乏有效监督的,这也是造成监管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3.交易所本质上的自律组织与实际上的行政监管延伸机构。交易所是资本市场中的一种特殊经济组织形式,它既是一个集中交易的场所,又是由众多证券从业机构组成的市场中介组织;既是具体监管上市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线监管机构,又是受政府管理机构监管的主要对象。但是,尽管交易所也具有监管职能,它与政府行政监管是具有本质区别的。从功能上讲,交易所是一个自律组织,它的监管应属于证券业的自我监管。具体而言,交易所监管职责具有如下特征:其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本质上届于一种自律性管理。在政府没有介入市场监管之前,交易所自律性管理特别是通过会员的保荐和自身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审核是长期以来维持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其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管理具有契约性。证券交易所与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之间的基础性关系为契约关系。交易所与其会员的关系由交易所章程调整,章程也带有明显的契约属性。其三,交易所的监管职责实质上具有强制性。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会员一旦违反自律规则,将受到自律组织章程及规则的制裁。上市公司一旦出现会计舞弊等问题,就要承担契约中规定的法律责任。资本市场瞬息万变,充分发挥交易所的自律功能,对及时、灵活地处理资本市场的各种问题至关重要。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证券交易所都被定位为自律性组织,在资本市场发达的英美等国,交易所虽被认为具有公共管理职能,但并不要求交易所始终与政府处于同一立场来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管理,交易所更多的是作为政府体系之外的组织而存在的。即使是在一些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的国家(如日本)也十分注意发挥交易所的自律功能。然而,我国对交易所的定位却十分模糊。修改前的《证券法》第9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提供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2](P95)既没有将之定位为自律机构,也没有明确交易所的性质是会员制还是公司制(虽然从《证券法》第98条我们可以勉强理解为会员制),2005年修改后的《证券法》虽将交易所定位为“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但第107条关于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任免”的规定和第5章的其他条款却暴露了交易所不过是假自律机构之名的准政府机构,国家对交易所赋予了许多行政监管职责[1](P95-100)。实际上,这种名为加强监管的矛盾定位反而降低了交易所的监管功能。

三、行业自律与协会功能的发挥问题

行业自律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保证之一。在西方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政府介入资本市场行政监管之前,资本市场主要靠各参与主体和行业协会,如注册会计师协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进行自我约束的。政府加强行政监管后,这些机构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我国也建立了证券业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但是本文的研究表明,从某种意义而言,中国资本市场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这些所谓的自律机构的职责大都发生了异化,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效率大为降低。

1.协会名为自律机构,实际为准政府组织。中国资本市场的行业协会,无论是证券业协会还是注册会计师协会,虽名为自律机构,实际上不过是假自律之名的准政府机构。例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界定为“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团法人[3](P11),并未明确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否为自律性的组织,1996年通过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同样也未注明,在该章程第3条载明,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实际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我国并非一个真正的行业自律性组织,而是财政部门的一个直属机构,它与财政部门之间是垂直管理关系,其官员由财政部门委派。在2002年12月前,国家财政部一直是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行政管理,直到2002年受美国通过《索克斯法案》的影响,财政部才终止了对中注协的委托行政管理职能。2004年中注协网站的介绍才明确承认中注协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近年,虽然中注协正不断朝自律组织的角色转换,但实际上财政部门与中注协的关系依然非常模糊。注册会计师协会功能的错位,会计监管体制的不顺,致使其自律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证券业协会的情况也大体如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4条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2](P163)并对其职责进行了界定,但实际上,像中注协与财政部的关系一样,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也是藕断丝连。

2.自律功能的弱化与监管效率的降低。行政监管当局将行业协会准政府化和交易所赋予更多的行政监管职能本意是为了提高监管效率,然而往往事与愿违。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强化行政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律监管、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模式失去应有的制度安排效用。行政监管的非正常强化,势必会造成法律监管和自律监管弱化。特别是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交易所各自内部自律和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破坏后,使得政府成为所有矛盾的焦点和其他资本市场参与主体共同博弈的对象,最终的结果是:监管成本增加,监管效率降低,政府威信下降。

四、建议

从上文分析可知,中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自身的缺陷对资本市场会计信息和资本市场发展所产生的损害不容忽视。要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就必须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从法律制度、行政监管体制和行业自律等系统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具体建议如下:

资本监管篇(6)

监管当局对银行进行资本监管的目的是:当银行面临偿付性危机时,能有足够的资本来缓冲其风险,从而保证银行业的稳定与发展。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资本监管风险承担。

第一种观点认为,提高资本要求会提高银行承担风险的激励。这被称为资本监管的预期收入假说,即较高的资本持有量会降低银行的预期收入水平,强化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产来弥补损失的动机,所以资本约束是无效的。如Kahane认为,资本监管使得银行的资本成本提高,可能反而会促使它们采用进入高风险和高收益行业的方法来抵消其成本的增加,从而给整个银行的运行带来更大的风险。在Besanko和Kanatas的模型中,资本监管的引入迫使银行进行外源性的股权融资,外部股东侵占了内部股东的利益,这将降低委托监控的激励,银行的资产风险上升而市场价值下降。监管者可能一定程度上填补委托监控的缺失,但较高的信息成本可能使其最终放弃。Blum也认为,对于追求银行资本期权价值最大化的银行,资本监管将带来双重效应:第一阶段趋紧的资本状况将约束银行的冒险行为,但第二阶段的资本约束反而鼓励了银行承担风险。强制资本监管的引入有可能破坏银行自身原有的激励机制。Estrel-1a构建了三阶段动态模型分析新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第一阶段,银行必须满足监管层的最低资本要求;第二阶段,仅仅达标的银行还需进行负债融资以进行风险资产扩张,此时面临市场纪律约束;第三阶段,银行必须接受监管层的监督检查。他分析后认为,资本监管对于那些资本富裕银行是有效的,但资本不足的银行反而会铤而走险。

第二种观点认为,较高的资本要求会降低银行承担风险的激励。这被称为资本监管的在险资本假说,即银行资本金比例的提高会降低存款保险期权的价值,迫使银行在危机发生时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因此降低了银行增加资产风险水平的激励。Furlong和Keeley首次将存款保险的期权价值纳入银行的目标函数,对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银行来说,不会采取增加风险资产的办法来应对资本充足率要求,原因是存款保险的边际费用会随着银行杠杠比率的降低而递减,从而资本监管降低了银行风险承担激励。Boot和Marine(2006)认为资本监管的引入降低了存款保险隐性补贴,激励所有银行将自身风险内部化。好银行将增加监控投资来降低资产风险,坏银行则是收缩信贷,前者的市场份额增加。长期来看,强化资本监管有利于促进银行体系的稳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监管能够降低银行风险承担激励。Rochet表示,只有当风险权重能够恰当确定时,巴塞尔资本监管能够降低单个银行的资产组合风险以及银行业的整体风险。Hellmann等在道德风险的动态模型中,认为自由化导致的竞争不利于银行的审慎经营。资本监管的引入,抑制了股东的道德风险,但同时也弱化了银行的特许权价值而诱使其投机冒险。Repullo和Suarez则认为,资本监管能够更有效地降低银行的风险承担激励,实现审慎性均衡,并且这种有效性在引入市场纪律后更加显着。Decamps等将Basel Ⅱ下三大支柱的相互作用引入连续时间金融模型,研究发现:最低资本要求能够很好地克服道德风险,市场纪律一定程度可以作为第一支柱的替代,允许实施稍低的资本要求。Kopecky和VanHoose认为资本监管的引入改变了银行的成本收益结构,一方面降低了信贷供给量和提高了贷款利率,同时也导致实施委托监控的银行的均衡市场份额下降了,因此总体信贷质量是否恶化则取决于两者的净效应。Blum认为在Basel Ⅱ下,处于信息劣势的监管者事前甄别和事后惩罚能力有限,而处于信息优势的银行可能过度冒险并且隐藏信息,因此可以考虑引入同样基于风险的动态杠杆比例以增强BaselⅡ的有效性。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资本监管风险承担。

资本监管篇(7)

乙方:

(AAA有限公司、BBB有限公司合称“乙方”)

鉴于: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及《借款协议》,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前述协议中涉及的资金共同管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监管账户

以BBB公司的各义在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甲方授权**(身份证号)对资金进行监管,并预留人名印鉴,乙方预留BBB公司的财务印鉴。

账户名称:BBB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

账 号:

第二条 监管资金划入

1、划款条件:甲方验证AAA公司提供的对BBB公司于[ ]年[ ]月[ ]日之后新增资[ ]万元的入资证明原件,以及BBB公司于[ ]年[ ]月

[ ]日之后向国土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原件,并确认上述两者的数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

2、划款时间:甲方在上述确认后[ ]个工作日内,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编号: )和《借款协议》(编号: )中约定,将合计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划入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

3、工商过户:在甲方将上述款项足额划入监管账户后,双方应当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4、资金使用:甲方完成受让BBB公司股权的工商过户手续后[ ]个工作日内,双方有权根据有关协议约定的用途、支付对象和支付程序等进行支付。

第三条 监管资金划拨

1、上述监管资金仅用于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中约定的土地出让金金额[ ]万元。根据该合同,土地出让金总额为[ ]亿元,AAA公司已支付[ ]万元保证金。

2、上述监管资金经双方经办人确认和办理划款手续后,直接划入国土部门指定的收款账户。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款项足额划入监管账户,上述监管资金不得划转;除非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2、未经双方经办人确认和办理划款手续,上述监管资金不得划转;任一方擅自划转资金,应向另一方支付监管资金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五条 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达成一致性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金监管协议书范文2甲方:

丙方:

为强化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通知》(铁财〔20xx〕237号)、昆明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监管的通知》(昆铁财〔20xx〕181号)文件精神,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 乙方在丙方开立临时银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结算户),用途仅限于与新建铁路云桂线引入昆明枢纽工程有关的款项往来,至工程竣工清算结束时终止。

2. 乙方在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在建设期内,专户除支付农民工工资外,对于其它方面的资金拨付,须专题报告甲方同意,否则丙方不得受理。乙方必须保证专户存款余额不低80万元。

3.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一律存入结算户,乙方只能用于新建铁路云桂线引入昆明枢纽工程项目,严禁挪用、调剂、

4. 每月22日至25日,乙方根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填报《月度用款计划申报审批表》(附件一)一式三份,经甲方审批后,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5. 乙方按照审核同意的《月度用款计划申报审批表》用款,严禁超计划付款。对于超用款计划的资金支付,乙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丙方才能办理支付手续。

6. 丙方作为资金监管的协议银行,负责协助甲方对乙方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丙方承诺向甲、乙方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7. 丙方根据甲方审核同意的《月度用款计划申报审批表》,对乙方的每一笔付款,必须与甲方审核同意的用款计划进行逐笔核对,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结算。对未在用款计划内的资金支付申请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甲方。

8. 丙方根据用款计划和实际支出建立台账(附件二),及时登记乙方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于次月5日前将台账复印件和明细对账单送甲方审核备案,并定期向甲方和乙方报告监管服务的有关情况。

9. 乙方开通网上银行的,应将网上银行查询功能授权甲方及其上级部门使用,由甲方对乙方工程资金动态进行监管。乙方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用款计划,严禁故意通过网上银行支付逃避资金监管。丙方应及时核对乙方网上银行支付的款项是否符合用款计划,发现乙方超计划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款项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10. 乙方及下属单位不得参加上级单位或部门组织的资金归集,乙方发生的内部债权挂账应以合同协议为依据。

11. 丙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应对因本协议的签订所获得的关于乙方经营或财务资金状况、资料等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向乙方以外的任何人披露上述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乙方(本级项目部)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资金流向的监管负总责。乙方(本级项目部)及下属单位汇出云南省的资金必须按本协议规定程序报甲方审批。

13.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第5条、第9条和第10条超计划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超计划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

(2)乙方违规转移、挪用结算户和专户存款,用于与新建铁路云桂线引入昆明枢纽工程无关的其他支出,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全额追回,并向甲方支付转移挪用金额2‰的违约金。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全额追回转移、挪用的存款,甲方可暂停拔付建设资金。

(3)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并由甲方直接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留。

(4)丙方违反第7条为乙方超计划付款办理结算的,应向甲方支付超计划付款金额0.1‰的违约金。丙方违反本协议对结算户和专户资金监管不力,经甲方要求限期整改无效的,取消丙方资金监管资格。

1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15. 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叁份、乙方和丙方各持贰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丙方:(印章)

年月日:

资金监管协议书范文3甲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丙方(监管银行):

根据甲乙双方于20xx年 月 日签定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作为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为了保证甲乙双方顺利完成交易,保障转移资金的安全,经本协议各方协商,就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对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万元进行监管之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万元(以下称监管资金)进行监管。

二、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丙方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户名:***,账号: ,并将监管资金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三、资金监管期限为 日历天,即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

四、在监管期间,除本协议第六条的有关约定外,丙方不得受理本协议各方及其他任何人支取、划转、销户或其他动用监管资金的业务。但如遇有权机关对上述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扣划,则丙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丙方不承担责任。

五、在监管期间,若因上述卡挂失补办或其他原因换领新卡,导致上述卡号变更,对于新卡内的存款丙方仍然应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

六、监管期内丙方根据下列情形将监管资金解除监管:

1.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有限公司的 %股权转移登记至甲方名下(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名下);法人代表已经变更为甲方指定人员。

2.在监管期内甲乙双方取消股权转让交易,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提出解除资金的书面申请,丙方在收到后予以解除资金监管,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由甲方自行处置。

3.监管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能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延长监管期限的,丙方监管责任解除,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由甲方自行处置。

七、丙方依据本协议仅承担资金监管的责任,甲乙双方之间因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产生的所有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与丙方无关。

八、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资本监管篇(8)

关键词:金融监管;《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寻租

一、金融市场的现状分析

20世纪80年代,不少国家对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开放国内金融市场,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凸现出的投机破坏性问题,以及去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促使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问题。时至今日,世界经济仍未好转。因此,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便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起步晚起点低,与国际上的一些老牌商行相比,无论在经营观念还是经营方法上都存在着很大差距。

1.从国内金触来看

优质资产总量有限,与金融机构资产增长欲望无度,形成了尖锐矛盾,致使优质资产占比下降,信贷风险持续增大;另外,金融机构为维护其市场形象与公众信誉,不得不降低成本控制预期,用超负荷的成本费用掩盖长期积累起来的资产风险。

2.从全球金融来看

1999年了《新资本充足率框架》要求对银行监管方式与技术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革,监管者不但要对技术创新、新金融工具的产生及全球性金融风暴做出快速的反应,而且要在业务监管方面与国内外的有关监管当局密切协调与合作。

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暴露出的问题

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于1998年确立,监管制度的形成时间较短,分业监管在具有专业化和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协调性差的缺陷。

1.相应的法律及规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法律上尚未为我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同监管创造条件。尽管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已同意成立并召开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但没有形成制度,每一监管机构承担的责任不明确。

2.金融监管存在真空

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下,人民银行有自上而下系统的机构组织,而证券业和保险业是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的,监管机构只设到省级,对省以下的证券营业部和保险机构缺乏有力的监管,而人民银行又无权或无法行使监管。

3.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非现场监管还是停留在收报表、看数据、写分析上,现代化的监管方式少,电子化程度较低,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网络系统。此外,金融监管长期以来倚重于行政手段。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

构建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指通过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监管和引导,使中国的金融业能够蓬勃快速稳健的发展,能够跟上并引导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能够很好地应对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并且在世界金融危机面前显示它的优越性。

1.微观分析

(1)严肃监管制度,严格遵循监管原则,同时要实施好的方法

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即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2)严格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做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做好对商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商行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重要准备和保障。另外对危机银行要做好最后的处理:贷款挽救,担保,并购,设立过度银行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

(3)做好金融寻租的遏制对策

寻租活动是社会财富的非理性化再分配,必然导致效率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完善的金融法制体系是有效遏制监管寻租行为的必要条件。

①制定《金融监管法》,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监管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程序,以及监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规范监管人员的行为。

②开展金融监管绩效审计,从审计监督的角度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再监督,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规范监管主体行为。

③监管体制创新是有效防范和抑制监管寻租的方法。

2.宏观分析

(1)加强央行、监管机构间的合作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防范被监管者逃避监管行为

建立规范的央行、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进行有效的监管协调与合作,防范金融机构通过在不同业务类别间转移资金来转移风险、或人为提高或降低盈利等达到逃税、内部交易等行为。

(2)完善主监管者制度

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要保证某一监管机构有适当的权力、责任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减少有利益则相互争夺、对责任则相互推诿现象。

(3)加强与各国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监管能力

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母国多数实行混业经营,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必须加强与其母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并在合作、实践中提高能力,最终顺应潮流,过渡到适应中国国情的特色一体化监管。

作为我国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监管,尽管正在逐步得到加强,但仍然比较薄弱,监管法规、监管组织、监管手段和方式、监管人员数量和素质还不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美国的金融危机给了我们一次充分反思的机会,在以后的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从健全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资本监管篇(9)

一、我们对独立审计赋予了什么作用?

独立审计的基本功能是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独立审计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鉴证审计对资本市场主体进行了过滤,提高了市场主体质量。验资审计和证券市场上市前审计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资格”进行了审查,防止了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的不合格主体进入市场,有利于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第二,鉴证审计对市场主体的信息进行了过滤,提高了信息可靠程度,即经济鉴证作用。审计后的信息为社会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提供了决策依据,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投资者的决策选择会影响资本的流向,从而对资本市场中的资本进行了再配置,进一步导致了社会资源的再配置,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第三,CPA的鉴证尤其是财务报告鉴证有利于监管部门进行市场监管。这主要表现在CPA的鉴证意见为政府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线索。以我国目前的年报审计为例,政府监管部门对相当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的惩罚,就是监管机构参考了CPA审计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从而进一步挖掘出了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了相应处罚。这显然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整顿资本市场秩序。

二、我们对资本市场监管的期望

资本市场监管者是资本市场里的最高权威,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对它的一般期望。

1.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资本市场(本文主要是指证券资本市场)是对资本资源进行再配置的场所,进而对社会资源进行再配置,这是资本市场的一个基本功能。资本市场的资本配置有着巨大的经济后果,根本原因在于资本资源的再配置引致了其它社会经济资源(主要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再配置,不同的资源配置则意味着不同的经济效率。总之,资本市场与整个国民经济是息息相关,休戚与共,当资本市场有效率时,就会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当资本市场是无效率或低效率时,则反之。问题是,怎样保持资本市场的效率?当资本市场的主体——上市公司是以假骗市、“假行其道”时,我们又怎能奢望资本市场有效率?当公司做假,而进行经济鉴证的独立审计却又是“见利忘义”、“同流合污”时,我们又怎能奢望资本市场有效率?很显然,进行资本市场合理的监管是减少“假”出现的良好手段。通过资本市场的监管,以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资本市场应有的秩序,从而为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改善市场环境。

资本市场监管者维护资本市场效率或曰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重要的一方面是通过“打假”和惩戒违规者来实现的。亲历恭为地查处和以独立审计报告为线索是进行“打假”的两大方面。要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还在于将违规者绳之以法,以警当世和后世,通过足够的惩戒来提高违规者和潜在违规者的违规成本。显然这主要地是依赖于资本市场监管者。

2.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其实也可以体现在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之中,本文单独加以讨论,是在于当资本市场出现“假得以行其道”的时候,更容易受到利益侵害的便是中小投资者。在中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环境下,不乏众多的“执着的”“寻租者”,所以完全地将资本市场运行交诸市场自身时,“阳光交易”的市场里可能会有太多的“黑暗”。譬如,中国之所以一开始没有实行上市“注册制”,重要的一个原因便是中国的独立审计实际上还不够“独立”(客观、公正),还不足以胜任对资本市场的经济监督责任,而中国的(中小)投资者却又不够成熟,难以保护自己,实行“审查制”和“核准制”的本意便是为了控制上市公司的质量,防止出现公司舞弊而事务所又同流合污以侵害投资者的行为。

三、独立审计·资本市场监管与会计信息失真

公司管理当局(经理)是否违规,进行制度违犯和对委托人的违约,即是否进行会计造假,我们可以用一个约束函数模型加以总结:N=F(p,c,e)。N代表经理的制度违犯与违约数量,p代表经理在制度违犯和违约后被发现的可能性,c代表被发现后的惩罚或经理人付出的“成本”(制度违犯成本和违约成本,姑且统称为违规成本),e代表剩余项。很显然,N主要取决于p和c,并且N是p和c的凹函数,即p越大、c越大,则N会越小。p的取值主要由独立审计来实现(当然还可以有其它方式实现,如监管部门的独立查处),c的取值在于资本市场的监管者确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违犯和违约惩处力度。总之,独立审计和资本市场监管的恰当配合,为公司管理当局施加了一个强有力的外在约束,减少了公司管理当局进行会计信息粉饰的可能性。

下面我们来进一步来讨论一下独立审计和资本市场监管问题。

1.独立审计

当独立审计在鉴证方面,表现得独立(客观、公正)时,那么独立审计便为公司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监督经理的“武器”,投资者根据鉴证后的财务报告进行经济决策(如,是否更换经理、是否采用“用脚投票”),并且还考虑是否对经理的欺骗与欺诈行为进行诉讼惩罚,因此经理碍于独立审计的“经济警察”作用,将考虑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进行约束,是“偷懒与欺骗”,还是“努力与诚实”。

资本监管篇(10)

我国的民间资本大部分以储蓄的方式潜伏多年,无论存款利率为正抑或为负均岿然不动,其主要的原因在于民间资本流动渠道过于单一,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较弱,而导致资本的大量沉淀。前几年居民储蓄额的大幅增长,一方面得益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另一方面是源于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单一性及资本市场的不景气进一步拉升了储蓄额的不断增长。因此,资本市场一启动,先期的赚钱效应激活了潜伏多年的大量民间资本。而资金的大量涌入又对资本市场的再度走高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单一性与目前的储蓄负利率(即一定期限的储蓄利率低于相同时期的物价增长指数)是造成当前资本流动性过剩的主要原因。在我国,民间资本的流动并不仅仅活跃于储蓄与证券市场之间,目前的民间资本流动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储蓄

储蓄是一种风险最低、收益也最低的投资方式,居民通过储蓄获取固定利息,商业银行通过吸储、放贷的方式将资本投放于生产、流通等领域。在我国,民间资本通过储蓄―放贷的方式进行流通是最主要的流通方式,但这种流通方式对于纷繁复杂的市场需求而言,显得过于单一,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种流通方式很难满足其现实的资本需求。

二、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也是一种常见的资本流通方式,其主要特征是高风险、高收益。但在中国这种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尚不发达的状况下,直接投资方式一般都是资本所有者与资本经营者合二为一。这种投资方式对于零星资本缺乏吸引力,因为从法律上来说,未占到一定股份比例的股东不具有决策权,加之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尚不规范,谁都不敢将钱投入一个自己既没有决策权、又看不到规范信息资料的企业当中。即使有,也是建立在一种血缘关系或朋友的充分信任关系之上的投资,但这种信任关系的基础十分脆弱,因为其缺乏强有力的硬约束条件作为保证。

三、间接投资

通过规范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融资也是民间资本流动的一种主要方式,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晚且容量不大。最重要的是,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良莠不齐,证券欺诈、黑幕事件层出不穷,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心态不稳,投资行为演变成一种纯投机行为。在资本市场应该存在一定的投机机会,即投机行为能成为一个价格与价值的平衡器时,这种投机行为是适当的。但投机行为成为市场的主流时,就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了。

四、民间信贷

在我国,民间信贷一直游走于政策法律的边缘,我国禁止非法集资行为,但如何界定非法集资与正常的民间信贷行为,我国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对于正常的民间信贷行为,如限定利率水平下的民间信贷行为,我国采用默许的方式,即作为正常债权加以保护。但对于高于限定利率水平的民间信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高利贷行为则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范畴。由于民间信贷行为受法律保护力度的不够,民间信贷行为一直处于地下运行的灰色地带,加上民间信贷与银行储蓄之间存在较大利差,因此有相当部分民间资本选择了民间信贷的投资方式,导致民间信贷的规模逐步增大,如沿海城市一带的地下钱庄已渐成气候。但由于缺乏正式监管,民间信贷行为的规范程度较差,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由于我国目前规范的资本流动渠道的单一性,加上资本的逐利性需求,导致大量的民间资本流入了非正规渠道,如民间信贷与不规范股权投资行为,形成巨大的体外资本循环系统。如何规范民间资本流动,加强对民间资本流动的监管力度,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稳定与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规范与引导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加强对民间资本的监管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界清模糊地带,加大对合法民间信贷行为的保护力度。如界清非法集资与正常民间信贷行为的界限,超过一定规模的民间信贷行为必须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且规定只有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的合法民间信贷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未能履行还款承诺的企业应将其违约记录记入诚信档案。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一方面能加大对民间合法信贷行为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也能将这部分体外循环资金纳入政府监管范畴。而且,民间信贷行为能为目前的单一利率体制提供能相对反映资本供需关系的市场参考利率,以利于监管层对资本市场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从而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参考。

(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目前,在银行系统内部已经建立了企业诚信档案,企业的信贷规模、资信等级和逾期记录等资料均已录入人民银行数据库。为了有效地保护民间信贷资本的安全性,可以考虑将企业的民间信贷规模及履约、违约记录等资料一并录入金融系统数据库,并在充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有条件地向社会公众开放。为了防止部分企业主使用“金蝉脱壳”之术逃避监管,对于有诚信污点行为的企业与企业股东应一并披露,以利于引导民间信贷行为的理性选择。

通过企业诚信档案的建立及透明化管理等措施,一方面能有效约束企业的不诚信行为,从而达到保护民间合法信贷行为的目的;另一方面,企业诚信档案的建立不仅对规范资本市场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对于规范我国的整个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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