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合同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24 16:33:57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篇(1)

合同管理就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了实现合同的目标,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主要有租房合同,工程合同,采购合同。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就是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以及决策层,为了保证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对单位的权益进行维护,降低合同的风险,促进公共服务效率的提升的过程。

一、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

(一)实现科学的合同立项

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需要由管理决策部门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对审批程序进行授权,避免合同订立时会遗漏经济事务,避免出现以口头的形式去对经济事务进行办理,不能不经过授权就私自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合同的签订,不能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就以单位的名义签订担保、借贷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应具有一定的严谨性

在订立合同时,需要进行协商、谈判,并保证其公平有效,合同的内容要准确、完整,保证合同中没有遗漏相关的法律项目,权利义务比较明确,合同内容的词语要严谨科学,具有一定的逻辑性,需要相关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然后在进行合同的订立,避免合同文本中存在错误等影响行政事业单位的利益实现。

(三)对合同的履行进行严格的监管

在合同签订完毕后,需要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如果遇到比较特殊的情况而使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或者是合同出现了变更、纠纷等现象,就需要积极采取科学有效地措施,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四)完善合同档案

要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等相关档案信息资料进行科学的管理和保存,使合同档案更加完整,对相关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避免合同内容中工作、国家等秘密的泄露。

二、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措施

(一)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设置行政事业单位经济合同的专门管理部门,设置合同的审核机构,并明确相关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责任义务。合同管理部门需要对订立的合同静下心审核,做好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与合同履行部门对合同的执行进行科学的监管,一旦出现合同纠纷,需要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对合同纠纷进行科学的处理。合同订立的执行部门需要对合同项目开展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和研究,对合同履约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做好合同事项的谈判,起草高质量的合同内容,并对合同进行科学的审核,同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做好监督工作,及时处理合同纠纷问题。审核部门需要对合同合理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

(二)强化合同决策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合同的订立决策进行科学的管理,完善合同订立决策制度,在对合同订立前,需要对相关的项目进行科学的论证,避免资源的重复使用,造成严重的浪费现象。在订立合同时应科学民主,对于一些专业技术性比较高,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内容,应由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决策,使合同的订立科学严谨,能够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少受影响。

(三)加强合同订立的审批

在订立合同时,需要有完善的审批制度,对合同的订立、变更以及解除等进行科学的审批授权,使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财务以及纪检等部门都参与到合同的订立审批中,同合同管理以及执行部门共同对合同进行审核签订,合同的签署权限需要明确,保管好空白的法人授权书以及印章等,了解法人授权的时间和相关事务,避免出现没有经过授权就私自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合同签订等现象的出现。

(四)合同履行进行监督管理

在合同条款中应对相应的保护措施进行明确,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存在违约的情况,应中止合同,避免造成较大的合同违约损失。在合同内容中,应设定相关的合同变更以及转让等内容,明确其程序,如果没有经过同意就随意变更和转让则视其为无效,有效避免合同变更以及转让的风险。在合同管理中确定合同纠纷管理程序,如果存在合同纠纷,就应及时向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汇报,对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对相关的责任人做好处理工作,在合同纠纷方与授权单位协商后,将合同纠纷带来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明确和收集,为法律手段的实施提供科学的依据。

(五)对合同进行考核追踪

要实现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科学进行,需要对合同进行考核追踪,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明确合同管理中各项工作职责,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定期对合同的决策、订立以及履行等情况进行评估,如果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要对合同风险进行科学的分析,了解其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合同管理内部控制能够顺利进行。

三、结束语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完善相关的合同管理制度,避免合同管理中出现风险,影响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促进合同管理的高效进行。

参考文献:

[1]刘登英.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之合同管理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21:149-150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篇(2)

我们知道,现在企业的竞争其实就是人才的竞争,所以,为了促进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应注重引进高科技人才,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竞争力。但是由于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编制数量有明确的规定,就导致编制数量不能满足事业单位的实际发展需要,就有很多人员成了非在编人员。然而国家对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在工资待遇和管理方式上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所以,保护非在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及对非在编工作人员的法律适用的正确认定,成了事业单位在非在编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本文对事业单位中非在编人员的合同管理适用劳动法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借鉴和帮助。

一、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从上面劳动合同的含义中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什么企业,它的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依据都是《劳动合同法》,对于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也提出了与之相应的法律依据: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劳动合同法》中第二条的第二款也有这样类似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我们从这两条规定不难看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管理在使用法律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法律、法规的优先适用,比如,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没有特别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管理对《劳动合同法》优先适用。第二种就是直接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国务院办公厅在2002年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成为国家认可的一项基本人事管理制度。它规定:“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这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方式提供了基本的方向。

二、对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不同意见

现阶段,很多人对在编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基本没有疑义,不管这些在编人员是优先适用人事政策,还是适用我国的相关法律,比如《劳动法》、原劳动部颁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事业单位在编的工勤人员由于原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这些法律的适用,也基本疑义,但是却对非在编人员优先适用人事政策还是直接只用相关法律进行劳动合同的管理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又由于,现阶段我国对于非在编人员劳动合同管理没有明确的界定,由此,使得很多专业人员在非在编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所适用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上有着不同的声音和意见,具体体现在: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以工作人员是否在编来决定其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适用,而是应以这个工作人员是否是具有干部身份来决定优先适用哪种政策或法律。

这个观点的侧重点就是对事业单位中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应属于人事关系,应优先适用人事政策。而其他不具备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就隶属于劳动关系,直接适用于劳动法。这种观点来源的依据是我国的历史原因,以前我国对非干部身份人员的录用都有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管理,那时候他们招聘的人员一般都是体力劳动人员,都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直接受用于劳动法,所以,导致他们现在的观点依旧延续以前的管理方式。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以职工是否在编决定其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适用,而是应该以坚定合同的种类来决定优先适用哪种政策或法律。

比如,如果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签订是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属于劳动关系,这就要直接适用劳动法。如果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签订的是人事合同,隶属于人事关系,所以,应该优先适用人事政策。提出这一观点的理论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它明确指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取决于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所签订的合同的种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属于人事关系,没有编内编外直说,他们都应优先适用于人事政策。

这种观点,它的理论依据是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虽然,明确指出了要对事业单位编制名额进行限制,但是对文件总职工的身份并没有明确界定,所以,很多人认为,凡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它的劳动合同管理都优先适用人事政策。

三、事业单位中非在编人员的合同管理应当直接适用于劳动法

(一)从国家对在编和非在编人员不同的管理方式分析,非在编人员应适用于劳动法

国家在对在编和非在编人员在管理方式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对于非在编人员,国家不负担他的各项费用,对这些非在编人员的进出以及工资体系完全交给事业单位自己来决定。所以,这些非在编人员只能适应政策性不强的劳动法。而国家对于在编人员,承担的责任更重大些,它的各项经费都是由国家财政来解决,同时对这些在编人员,国家对他们的进出以及工资体系等就比非在编人员要严格许多,这些人自然对法律、法规有优先适用的权利。

(二)[2002]35号文件对在编人员来说并不适用

虽然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方式提供了基本的方向,但是在规定中曾明确提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这说明本文件中的职工并没有包括非在编职工,所以,我们就直接理解成,是在编人员可优先适用,[2002]35号文件对非在编人员来说并不适用。

(三)一些权威的组织也认为非在编人员应当直接适用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为了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准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证执行中不发生偏差,该法起草小组编写了本书,他们把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不用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的人员;一类是需要签订合同的编制内的人员。第二种是非在编人员,主要包括档案外部管理的非在编人员,以及档案内部管理的非在编人员。第三种就是企业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这些人员主要是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招聘的。

综上所述,虽然在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上存在很多的争议,但是,我们从上文不难看出,依照现在的法律法规,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在目前阶段适用的法律是《劳动合同法》,所以,在对非在编人员的合同管理方面事业单位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进行管理,这样才能既保护了非在编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单位的利益进行了维护,较少了劳动纠纷,从而促进了事业单位长久稳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春岭,姚海琴.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5(8).

[2] 张安顺.浅析事业单位劳动关系[J].太原大学学报,2006(4).

[3] 薛氏礼,柴伟伟.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关系问题探析[J].经济论坛,2011(2).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篇(3)

中图分类号:G275.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7-000-01

随着当前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近年来事业单位的改革,纪检、监察、审计加大了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检查。事业单位对自身经济活动的管理显得尤其重要。合同支出即是事业单位较大资金支出的有效依据,利用信息系统把控住合同关键环节,控制好合同支出,就是较大层度上管理好事业单位经济活动。本文将分析事业单位支出合同存在的风险,并引入信息系统,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

一、事业单位支出合同存在的风险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合理设立合同管理岗位,形成财务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和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目前,事业单位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风险:

(一)事业单位对合同对方的资格审查不严,对方是否具有能力和资格未审查,可能造成对方违约,引起经济损失。

(二)经济合同管理没有专门的审批程序,专门的人员管理、未归口专门的部门统筹。目前,事业单位涉及到的支出合同往往是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直接沟通,就签订了合同,未履行相应的审查程序和后续管理,无财务、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人员等参与。

(三)合同签订后,没有对应合同台帐登记,付款的金额没有仔细核对,存在多付款的风险。付款完毕的合同,没有妥善保管合同档案,存在合同原件遗失的风险。

二、引入信息系统,加强事业单位支出合同管理

(一)领导重视,设立相应合同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的重视层度直接和单位业务流程的操作流程紧密相关,单位负责人应意识到合同管理、财务审计检查,就是支出合同过程检查、档案检查,应该大力加强合同制度化的建设。设立合同经办人制度、合同审核审批制度、合同建党存档制度、合同履行考核制度、合同内容保密制度等相应的规章制度,让合同签订前和签订后的流程有章可循、责任到人。

(二)合同签订前,形成五级审核的信息系统

合同签订前,需要经办人员进行合同的调查,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情况,专业性强的合同,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核,同时需要法律、财务部门的一同会审,再由领导审批。

引入信息系统,形成五级审核流程(见下图),把这个流程衔接进入日常办公系统,上一流程完成后,才能进入下一流程,不能跳级完成,有效避免了无资格审查,无财务、专业技术、法律人员等参与的情况。

五级审核信息系统流程图:

【办人员调查和明确合同的关键内容 ⒓际踝ㄒ等嗽鄙蠛思际醴矫婀丶内容 7律专业人员审核法律方面关键条款 げ莆袢嗽鄙蠛瞬莆窀犊罘矫嫣跫 チ斓几据权限审批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前的五级控制是整个支出合同关键环节控制的重中之重,把握住合同签订的“前口”,就把握住合同风险控制的“咽喉”。

(三)合同履行阶段,引入信息系统二级复核台帐把关

合同签订后,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内容的付款条件,照章办事。按照已付款、未付款等情况,对每个合同进行编号,设立台帐管理,登记审核每个合同每次付款情况和金额。引入信息系统(见下图),形成财务内部二级复核、财务和业务双方对账复核的台帐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的二级复核,财务和业务部门未完成2个步骤将不能作为财务支付的依据,有效避免付款条件的未核实和未监督的情况、对合同付款金额数据进行严格把关。

二级复核信息系统流程图:

〔莆衲诓慷级复核:

合同履行阶段,出现需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情况,需要按照合同签订的五级审核、二级复核信息系统进行重新签订,完成付款流程。

(四)合同执行完毕后,规范档案管理和后续管理

设立专门的部门对合同进行管理存档,引入信息系统,将合同进行编号、统计、分类、归档,同时登记合同执行、变更等情况并形成电子档案。对签订前的询价、招投标等资料连同合同原价,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档案管理。财务部门还应对经济活动涉及的合同,视同账务处理的依据,按照财务凭证保管年限进行存档管理。

合同后续管理还应包括二方面工作。一是对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工作人员不能随意泄漏国家、商业和工作秘密;二是对合同关键环节控制人员、信息系统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涉及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员和付款人员,造成单位经济利益受损的情况应扣除相应绩效工资。

三、结语

引入信息系统对“签订合同、合同付款”等流程进行了程序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需根据每个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内部控制”的要求进行设计。设计信息系统合同管理的流程就是理顺单位费用支出的流程。把控住事业单位费用支出信息化建设,就能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把控住执行合同的规章制度,实现合同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经济合同存在的风险,促进事业单位经济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高级会计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2014.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篇(4)

1.1合法合规性

对于一切单位内部制度的构建而言,合法合规性都是首要前提。具体来说,军工企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应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制度要符合法理特别是合同法一般规则。构建合同管理制度的前提是对法理和合同法一般规则的正确掌握,并确保制度内容与其一致。其次,制度要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上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此,单位在构建合同管理制度的时候,必须深入研究相关规定,避免制度与这些规定的冲突。再次,制度要与本单位其他相关制度协调、衔接。合同管理制度的构建要在合理统筹规划的制度体系中进行,并经过缜密的前期调研以及相关部门充分商讨论证,确保制度之间的协调、衔接。

1.2符合科研生产经营情况实际

军工企事业单位的科研生产经营情况实际,是制度赖以产生、生存进而发挥作用的土壤,脱离这一实际的制度只会沦为空中楼阁。在实践中,制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的主要原因往往也正是“脱离实际”。因此,为实现合同管理制度与科研生产经营情况的符合性,制度的构建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制度中体现的合同签订审批流程、合同履行流程,都不能太过形式化、表面化,要体现出清晰明确的管理层次和职责权限,充分发挥经办业务部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主体作用,形成法律部门与经办业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在这一点上,有些企事业单位的制度流程就非常清晰合理,在合同全过程的各节点上,将管理层次和职责权限根据职能部门的业务范围进行细分,法务、财务、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等各个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使得制度流程贴合实际进而有效发挥作用,强化合同过程参与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合同审批流程为例,制度可以规定:各个审批节点的责任部门应在意见栏准确、全面地概括提供帮助进行风险评估的信息,而不能只有简单的“同意”二字。其次,制度的构建要考虑执行制度所要付出的效率成本。从工作实践来看,员工规避甚至不遵守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制度大大降低了效率。构建制度的初衷是通过统一、规范员工的行为范式而提升管理效率,而执行制度的高昂成本将使得制度运行驶入荒谬的怪圈。因此,一套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必须理顺自身与效率的关系,针对每一个会产生效率成本的规定,都要论证其必要性与合理性,特别要摒弃那些效率成本过高却没有实际效用的规定。再次,根据法律风险管理“事前防范为主”的原则,合同管理制度与单位实际的符合性还应以这种方式有所体现:在科研生产经营过程中主动调查、识别和评估合同法律风险,总结已造成重大法律风险事件的经验教训,进而在制度中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建议与措施,对重大风险点进行特殊预警。用构建制度的手段主动防范特定的风险,一方面有利于风险防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另一方面也丰富了制度的内涵,提高了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1.3动态管理而非静态规范

制度,从静态角度来看是“规范”意义上的,从动态角度来看是“管理”意义上的。一套理想的合同管理制度要体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合同管理,不仅要关注合同的签订和审查,还要重视合同的谈判、评审、履行、中止、变更、解除、归档、台账、纠纷处置等环节。制度文本不仅要覆盖到所有这些环节,还要考虑到这些环节之间的逻辑关系,从实时监控、适时调整等动态管理的角度考虑制度的可执行性。

2.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

合同管理制度设计得再完美,也必须得到有力、有效的执行才能实现制度的意义。为实现这种有力、有效的执行,要重点做好以下三点。

2.1重视制度的宣贯和法治宣传教育

在实践中,特别是制度运行初期,很多经办人员对制度并不知悉,往往是“走流程”的时候遭遇障碍才了解制度,甚至有时候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也并没有深入领会制度,导致制度执行消极、不到位。因此,制度制定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主动进行制度的宣贯。一种比较有效的形式是将制度宣贯与业务培训结合起来,让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并且在制度宣贯中贯穿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当全员法治思维、风险防范意识逐步形成并成熟后,制度执行的成本和阻力也会大大降低。

2.2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的力度

制度文本中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条款必须真正落到实处,才能提升制度的有效执行力。责任追究和处罚条款的目标并不在于追究、处罚本身,而在于促使员工形成遵守制度的行为习惯。相应地,应加大合同管理考核评价激励体系的建设力度。

2.3领导层率先垂范,确保“零例外”

由于众多复杂的、基于行业特点和历史传统的原因,很多时候,合同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是因为单位领导层对制度的突破和逾越。这种来自领导层的“例外”是对制度最大、最根本的破坏,其本质而言,制度体现的是单位内部的“法治”,用以制衡领导层的权力,填补“人治”的缺陷和弊端。要真正落实制度运行的“法治化”,单位领导层必须率先垂范,避免自身“例外”行为,自觉捍卫制度权威,推动营造制度氛围。这不仅取决于领导层的个人素质和管理理念,也依赖于制度质量和运行方式。保证制度的合理可行性,用信息化流程替代人工纸质审批,建立高管权力监督约束机制,都是提高制度在领导层层面执行力的可行举措。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篇(5)

 

注意合同中的两种期限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人事关系聘用与岗位聘任“二合一”的合同。

人事关系聘用期限是指聘用双方人事关系的存续期,是聘用合同生效的时间要素,分为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3-5年的中期合同,至受聘人退休的长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项目期限的项目合同四种类型,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岗位聘任期限指的是受聘人担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技术工人岗位的职务任职期限,是受聘人在聘用单位中承担某一具体岗位责任和行使相应岗位职权的时间限制,这一期限最长不得长于人事关系的聘用期限,具体由用人单位依据自身情况确定。

 

因此,一份完整的聘用合同中必须包含人事关系聘用期限和岗位职务聘任期限两种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时间规定。

约定条款要规范

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约定条款通过聘用双方平等协商后共同订立,用于规定格式条款未涉及但聘用双方又必须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是对聘用合同内容的重要补充。约定条款的订立对于完善聘用合同内容、预防和减少聘用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

 

从目前聘用合同履行的情况看,由于聘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不规范,造成约定条款无效的现象时有发生,其约定条款内容的重要性往往被聘用双方所忽视。因此,聘用合同约定条款一定要规范,避免无效聘用合同条款的产生。为减少无效聘用合同条款内容的产生,实践中常用的约定条款主要内容有:

 

1.签订长期合同的应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2.受聘人应遵守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或特殊规定;

3.学习、培训费用的处理、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等;

4.违约金约定;

5.岗位聘任期限内岗位变动的条件及程序;

6.聘用合同终止的特殊情形;

7.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特别事项。

合同细节操作很重要

人们常说“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同样适用聘用合同签订的过程,细节操作对聘用合同真实有效至关重要。在细节操作上要注意以下方面:

1.填写聘用合同时要认真细致,不得随意涂改。合同书写的字迹要清楚,尽量不要出现书写错误,确实需要更改的要在更改内容上加盖校对章。

2.需要粘附纸页的四周要加盖校对章。由于聘用合同采用的是格式文本,篇幅有限,有些空格可能填写不下,如出现这种情况,一般可以采用粘附纸页的形式,把要填写的内容写在另外的纸上再粘附到合同中相应的空格上。在合同中粘附纸页的,应在所粘附的纸页四周加盖校对章,确保合同条款真实有效。

 

3.合同条款中不要出现空白项。没有可填写内容的空格应划上斜线,填写内容较少尚有空格的部分应注明以下为空白或划上斜线,并保证所签订的各份聘用合同的内容一致。

 

4.准确引用文件,正确使用附件。如果要填写的内容已有文件规定,可直接写明依照某一文件中的某一具体条款或篇章执行,而不必把整个内容全部抄写下来。如关于工作内容的规定就可以引用单位设岗文件的某一条款,但所引用必须是正式行文的文件,且要写清文件文号。如果采用合同附件形式的,如对聘任岗位责任目标、任期考核指标或工作责任状等,可以通过订立专门的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但要注意附件的标题和份数应在合同正文中注明。

 

5.正确使用岗位变更条款。当合同期内受聘人岗位、职务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对到期岗位、职务进行续聘时,须变更原合同条款内容或增加原合同未尽事宜而订立的补充性条款。这一条款是在合同生效之后,部分条款变动的情况下使用的,其性质是补充合同,并非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在首次签订合同时不能把岗位聘任的有关条款置于此款,而应保持空白。

 

合同变更需谨慎

和企业一样,事业单位中聘用人员的换岗、调薪也不可避免的。因此,及时、有效地变更聘用合同就显得格外重要。在实际操作中,聘用合同变更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二是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三是受聘人员岗位或职务的变化或变动;四是岗位薪酬的增加或减少。因此,聘用合同变更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修改、补充。不允许擅自变更合同,确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时,须经双方同意,变更后的条款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2.必须有严格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共同协议,一方的意见或建议不得强加于对方。

3.合同变更后,原合同未经修改、补充的条款仍然有效。

4.原合同的聘用单位的法人名称、性质改变(如单位分立、撤销、合并、转企改制等),或者职工跨单位流动,即使实际上未改变聘用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必须解除原合同而由新的法人与职工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5.因变更合同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责任外,造成损失的一方应负赔偿责任,即谁提出变更谁负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责任的,则由双方各自承担责任。

 

6.未经双方一致同意,而擅自变更合同的一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避免产生无效合同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篇(6)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30多年来,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模和数量也不断地增加,质量也有了很大的提高。2007年,由财政部实施的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显示,其净资产总额达到了5.31万亿元,占全部国有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了约35%。财政部在其颁布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资产管理同预算管理二者有机结合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同预算管理的结合是一个涉及到多方面的综合性问题。从国有资产本身的方面来说,其关联到资产的购置、耗用过程、处置等资产管理的全环节;从预算管理的环节和内容来看,其不仅涉及预算的编制、执行方面,还涉及到有关资产的配置标准、资产配置的预算编制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等方面内容。因此,资产管理同预算管理的高度协调与结合,是行政事业单位推行资产管理工作的必然趋势和要求。

一、目前阶段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同预算管理结合工作的实施及成果

经过在中央及辽宁、北京等省市地区财政部门探索资产管理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机制,目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实施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明确了资产管理工作的主体,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体,这为资产管理工作奠定了制度性基础。二是财政部颁布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方法,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机构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三是管理方式的革新和转变。通过广泛推广、应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信息化系统,并从中央向下推行至省一级,极大的提高了资产管理的实际水平。四是增强了资产管理中的收入管理工作。经过研究制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将上述单位的国有资产收入也纳入到了财政管理的渠道。五是有效推行了标准化的定额管理工作。通过试点尝试制定资产配置的定额标准,制订了取暖费、电话费、维修费等标准,为推行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进行了有力的尝试。六是开始推行部门的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比如财政部就已经把国有资产的配置划入到中央的部门预算中去,并对新购置的车辆、房屋大型设备等资产进行专项的编制以及审核工作。

上述的工作实践,取得了有效的工作成果。首先,创新改变了工作的理念,通过以达到基本性公共服务均衡化为目的,建立资产管理同预算管理结合的理念,使预算编制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试点的单位和部门开始建设完善以存量资产为基础,结合单位工作目标及任务编制预算的思路。其次,研究出了资产管理同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模式,打破了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两张皮”的状况,丰富了部门预算的实际内容和外延,使部门预算的编制具有更强的系统性,也使得预算编制具有更好的科学性及规范性。最后,有效节省了财政资金,从中央以及各省市的资产预算审查状况来看,核减率都提升了很高的水平,大量节省了财政资金。例如广东省最近两年的资产预算核减率均达到了20%以上。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同预算管理结合工作现存的突出问题

(一)存在重视资金管理、忽略资产管理的认识误区

各行政事业单位都应当确立和其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相配套的资产配置标准,从而使预算的安排和执行有着适当依据。在实际执行中,因为缺乏科学适当的配置定额,致使对预算的确定缺乏硬性约束,许多的行政事业单位关于资产的预算安排存有很大随意性。

(二)预算的编制、执行没有同单位的资产存量有效结合

目前的预算管理工作仍是以投入控制为重心的传统管理方式,以对支出的控制为主。在部门预算的编报工作中,主要是重视对控制的投入,欠缺对单位资产余量的关注;而在预算的执行中,也主要是以规定的项目和金额执行,将控制支出作为管理的重点,没有对单位资产的存量进行全面的管理。在此种现行管理方式下,资产支出之后留存的国有资产以及和预算支出没有直接性联系的国有资产,常常游离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之外。

(三)管理手段滞后

目前,国内的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系统已经开始渐渐向下推广,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资产动态信息化管理,无法实现资产管理从“入口”到“出口”的全程化监管,新增资产的配置同现有资产管理也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财政部门、上级主管机构、各单位之间资产信息的沟通没有便捷的渠道,致使对预算的组织实施没有精准的基础性资料,这就使得资产重复购买、超标准超支等现象屡有发生。

(四)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薄弱

一部分单位只有资金账,欠缺统一的固定资产登记账;对于资产的出借、处置行为也未遵照规定实施处理。对于本单位的资产收入的管控也有着较大的漏洞。由于缺乏有力监管和制度的缺失,许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低价转让现象经常发生。还有的单位将本单位的出租出借收入未纳入财政收入的监管渠道,使之成为本单位的“小金库”,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

三、增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同预算管理结合的新思路

(一)增强资产管理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认识

最近20年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增加速度已经超越了同期国有资产的增加速度;其现在已经占到国有资产比重的约35%。当前需要在各级单位、各部门加强宣传的力度,使各部门人员充分认识到二者相结合,深化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对深化预算管理、提高财政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意义;深深的认识到资产管理同预算管理两者紧实的联系,及时转变“重资金轻管理”的落后理念,同时改变只注重资产购置,不注重资产管理的观念,为两者的结合创造一个良性的氛围。

(二)细化规范对国有资产配置的预算编制流程

首先是对资产配置的预算编制方法开展梳理,使之同部门预算的编制程序有效衔接,使整个编制流程更紧凑。其次,随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准的提升和预算编制工作的进一步细致化,应当着手研究制订单位资产的运维费用定额标准,着重研究关于房屋建筑、大型设施及设备、从公务车辆等的运行费用标准,进一步实现二者的深度结合。再次是要细分完善财政部门内部同预算单位预算编制实际操作中的操作流程。

(三)加快推广实行国有资产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推广实行国有资产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是实现对国有资产全过程、全方位监控的必须手段,也是实现资产管理同预算管理工作结合的重要基础。在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已经推向省级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向市县级进行推广。系统的推行实施应当遵照“财政部门――主管机构――事业单位”的架构部署。在“金财”工程这一一致性体系下,要达到系统的既独立运行又能够和部门的预算、财务核算等其他信息化系统有效衔接,充分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建设广泛的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系统,实现财政部门同事业单位数据的联网和动态更新工作。与此同时,还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工作,建立国有资产的报表报送制度,并敦促各单位及时对数据进行更新,保证账实、账账能够相符。

(四)建立完善国有资产定额标准体系

国有资产的配置定额应该由财政部门根据不同部门的特点及开展工作的具体情况分类别制定,主要包含建筑物标准、配车标准、通用性办公资产标准、专用资产标准等。伴随预算改革的深化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措施的细化,今后阶段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应当切实遵循定额的标准开展核定,纠正超配、超购单位资产的问题。另外,由于全国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平衡性,可以由各省市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区域性的标准,从而为实现单位国有资产的更新和配置奠定坚实基础。

(五)创新管理,探究国有资产的共享互用体制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篇(7)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事业单位的物资供应环境市场化的倾向十分明显,但其经济合同管理的手段相对落后,尤其是对各种数据的处理上手工操作还占较大比例,这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难适应。为此,探讨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方法,对于改进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迫在眉睫,至关重要。

一 完善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框架

任何一种管理形式都有其特有的框架和结构,经济合同也不例外,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框架是以市场经济和物资供应为前提进行的,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即思想体系、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效益评价体系。

第一.思想体系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内容:(1)体系的宏观基础即有秩序的市场经济和物资供应管理体制;(2)体系的价值序列为法-理-情;(3)体系的立足点为自律和自卫;(4)体系的理论基础即知识性,包括法律、法规、系统控制、信息论、电脑技术、效益分析;逻辑性,包括目标设立与优化、人才培训、机构制度完善、标准化和实践等,时间性,包括合同的前期管理、中期管理、后期管理等。

第二,组织体系的主干是:主体决策——业务制衡——全程控制。一是审批采购计划和订立合同;制订合同管理制度;解决合同签订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决定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奖惩等。二是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承办经济合同管理的具体任务;三是各业务部门配备一批熟悉业务知识和具有丰富合同管理经验的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合同,向上反馈合同管理信息等。

第三,制度体系主要包括:(1)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即对本单位合同实行由专门合同管理机构全面统一管理合同的制度。(2)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对外签订合同一律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书面授权委托,授权人或复人在规定的权限、范围、期限内签订合同。(3)合同审查制度,即规定各有关部门在合同审查中的职责、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时限,保证合同正确签订履行的制度。(4)市场调研和市场竞价制度,即在合同订立前对合同标的价格、质量和厂家品牌等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市场行情、采取招议标订货、批量订货、等方式,优选供应厂商,努力追求物资的功能价格比最优化。(5)主体资信调查制度,即在合同订立前对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誉情况及委托人等进行认真考察,并逐一建立起客户档案。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对方单位是法人还是其他经济组织,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对方单位的地址、规模、性质、主管部门、成立的时间、注册资金数额;通过审查营业执照,看合同标的是否属于对方经营范围,确保有履约能力;企业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品性、学识是否优良t委托人资格是否真实,合法,手续是否齐全t通过税务部门咨询,看对方近三年经营效益状况,对方所持的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每年及时参加了年检。(6)文本审查制度,文本审查是签约的实施阶段,其目的是保证合同合法、合理,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文本审查时要严格把握。文本审查的主要内容有:看合同对方名称是否与合同专用章一致;看合同标的条款是否明确、合法,保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流通物;看标的数量是否确定计量单位是否明确,不得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看标的质量条款标准及其代号,编码是否正确,保质期限是否明确,看价格或酬金是否有约定,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总标的额是否正确,货物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是否有明确约定,结算方式、时间约定是否明确,是否合法,违约责任条款中违约金约定是否合法,如无法律规定,数额是否恰当,是否能有效地制约对方;看纠纷解决方式条款地点、机构选择是否正确、恰当,是否对我方有利,如选择仲裁条款书写是否规范;双方约定条款是否合理、合法和必要。(7)履约检查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将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相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差距,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履约检查的主要内容有:看是否按合同约定方法、时间、地点进行了标地物交付;看价款或酬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守合同规定,是否有逾期现象;看货物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如发生违约或纠纷是否追究对方单位的违约责任,纠纷发生后是否按合同约定方式或法律法规方式解决。如需向人民法院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是否在有效期内办理或申请仲裁手续。(8)限额审批制度,对于不同类别的物资采购合同在审批会签后,规定限额以上的合同还要分别由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批,再由合同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四,效益评价体系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评价的指标体系。(2)效益的评价方法。(3)合同成本的构成。

二 实行全面合同管理

在研究和建立合同管理模式时,要注意其可操作性,不脱离现状又不停留于现状,从现状向既定的目标过渡。力求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统一,理论性操作性与实际可操作性相统一,既满足现实应用的要求又为以后的发展留有余地。力求避免停留在浮浅的表面分析、现象罗列和一般化经验总结上,要着力于目标管理和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现论的运用上,由此可达到以下三个目的:(1)探索一个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阶段性的管理目标;(2)制订一个具有整体性、层次性、协调性和开放性的完整管理体系;(3)确立一个具有动态的,受信息调节而又符合法律规范的控制体系。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篇(8)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9-0281-02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影响下,医疗事业单位的用工形式日益多样化,主要按有无国家正式编制划分为编制内人员和编制外人员。目前就编制内人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管理争议颇多,本文只对单纯地编制外人员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医疗事业单位聘用编制外人员的普遍性

目前医疗事业单位聘用编制外人员的现象非常普遍,并呈常态化和扩展化态势。原因有三,其一,事业单位编制都是多年前核定的,编制基数多年不变,不能满足事业单位发展需要[1] 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其二,在有限的编制数控制下,为了留出名额用于引进高精尖人才和进行适当的人事调配,而聘用编制外人员;其三,在大多数的管理者眼中编制外人员“成本低”,除工资奖金低于编制内人员外,主要是“进出灵活”,可随医院业务发展、人员技术、服务态度和工作业绩随时进行人员调控。

二、编制外人员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即建立[2]。编制外人员与用人单可能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编制外人员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1]。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利与弊

1.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最终目标和核心思想,其实施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第一,《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范围扩大了;第二,用人单位的范围扩大化明确化[2];第三,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提出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低工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

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各医疗事业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日趋规范,纷纷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护。

2.单保护倾向明显,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受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的一部劳动基准法,而劳动基准法则是倾斜立法的产物,更多的体现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的作用就在于通过劳动法律的矫正功能追求一种实质上相对平衡的关系[3]。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这种理念体现的不像我们设想的那么明晰。

第一,劳动合同法主张强制推行“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续签两次或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只要员工要求,单位必须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无异于人员的“只进不出”机制重新取代“能进能出”机制,“铁饭碗”机制重回劳动市场。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目前医疗事业单位大部分使用的是技术工人,如临床护士、医生,后勤上的水工、电工。而这些岗位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对于技术工人来说肯定是工作经历越久,经验越丰富,技术水平越高,越受用人单位的亲睐。在使用这些人员时,用人单位一般都喜欢与他们长期建立劳动关系,但受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影响,单位不得已频繁换人,或是心存侥幸,在劳动者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多次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这样做既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又增加了单位的用人成本,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二,单位解除、终止合同门槛太多。《劳动合同法》第36条到第40条对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做出规定。不难看出,除劳动者主动辞职,事业单位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36条、39条、40条、41条中的14种情况之一。而这14种情况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严重”与否定性没有标准,实践中不具备操作性。即使符合法定理由需要裁员,也不得裁减“老弱病残”的人,甚至员工家属中有“老弱病残”的人,也不得裁减。员工有义务从事初次合同约定的岗位,任何岗位必须协商一致,其结果必然是干好干坏一个样。[3]这样的规定,对于目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行竞争上岗机制是一个制约,对于事业单位增强内部活力,提高单位的市场竞争力是一个制约。

第三,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有失公平。《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第46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第82条关于2倍工资的规定,第87条关于用人单位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2倍赔偿金的规定,都显示出违约和违法情况下处罚的不公。劳动者违约只要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不承担违约责任,而用人单位则完全相反。

3.《劳动合同法》对离退休返聘人员的保护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医疗事业单位中返聘离退休人员的现象非常普遍,医疗事业单位与离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把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换言之就是,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享受了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工作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许多学者也把用人单位返聘离退休人员作为所谓劳务关系处理,那么对这类人的管理就出现法律空白,这类人的休假、工伤处理都无法可依。上海法院曾判决一个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子,将用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等劳动者的关系界定为特殊劳动关系,肯定了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特殊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2]。

4.与《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由于国家相关配套措施不够完善,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在社会保险方面,一是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能跨地区自由转移、接续,劳动者跨区流动时只能带走个人部分,二是多种社保制度并存,影响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参保行为,如农民工在农村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养老保险,到单位后不愿参加单位的职工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这样既影响了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也使《劳动合同法》立法意图落不到实处[4]。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劳资双方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旦有好的工作岗位,一封辞职信甚至连个招呼都没有就可以离职。用人单位没有有效的制约方法,不能收取违约金、扣押证件、拖欠工资。劳动者愿意的话签订一次合同后就可能成为用人单位的“永久”职工,端上“铁饭碗”。二是用人单位聘用编制外员工风险很大,主要有法律纠纷风险、工资赔偿风险、人事管理风险、安全保密风险和团队合作风险[5]。

四、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几点意见

1.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立法应适应市场发展需要,适应日益复杂的劳动群体结构变化,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考虑用人单位的发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对立而是相互依存,大部分劳动者还是分享了企业发展的成果,劳动关系的调整要努力寻找恰当的平衡点,实现双赢[3]。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给用人单位更多的用人自,利于劳动者就业,也为单位事业发展提供便利。

2.取消“严重”二字,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目前出现的用工荒,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如今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不断弱化,立法时应转变“单保护”思想,更多体现平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平等的情况下,约定合同期限、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将解除合同条件的“严重”二字用定性指标替代,如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造成后果等根据“有”或“无”来判断即可。

3.加强对劳动者的制约,体现公平。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而言制度过于宽松,可以提前一个月没有任何理由提出辞职或招呼都不打离职而不会受到任何惩处,用人单位对此束手无策。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辞职,除用人单位有过错外,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或立法规定劳动者有违规、违约行为在行业注册管理机构备案不诚信记录,使其二次就业受到限制。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除单位有过错外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随着事业单位改革、企业公司化管理模式的转变,传统的“铁饭碗”、“正式工”在逐渐淡出历史舞台,以竞争上岗位择优录用为特点的聘用制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主流态势。有竞争就有聘用和落聘,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动者时有录用优秀者淘汰平庸者的权利,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不应该受到“经济补偿金”的限制。对于劳动者劳动付出的补偿机制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来完善。

总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医疗事业单位规范用工提供了科学的法律依据,但法无完法,作为一部行业纲领性法规还需要实践的验证和完善,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健康、稳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劳动关系,需要政府、企事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方配礼.论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主题地位[J].法制与经济,2012,(3):12.

[2] 曹晓星.《劳动合同法》下劳动者保护范围的思考[J].科技创业,2009,(3).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篇(9)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02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包括设备购置、工程建设、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房屋租赁以及对外租车和购买车辆保险等,都需要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管理贯穿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活动中,涉及资金管理、工程管理以及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的各项业务。2012年财政部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内部控制规范包括合同管理控制,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逐步规范,合同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程序逐步完善,然而仍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面临着诸多问题,经济活动的风险依然较大。对此,本文阐述了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合同管理各个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提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领导重视不够

单位领导者经营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经济合同管理,未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没有建立相关合同管理制度,也没有建立起“以制度引导人,以制度约束人”的管理理念,出现合同管理不规范、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完整、合同控制薄弱等问题,直接导致经济合同纠纷甚至经济犯罪案件。

(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

单位管理设置不明确,未确定或单独设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无法对本单位合同实行统一管理。也未从制度上明确合同归口部门、承办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等在合同管理各个环节中的管理职责。另外,未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对违反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管理者没有进行权利约束和责任追究,更不能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和权利的滥用。合同管理程序不规范,没有规定合同运行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

(三)合同管理混乱

由于合同管理主体不明确,各个职能部门职责不清,合同管理行为不规范,存在合同签订随意,签订范围、内容和形式未规范。合同签订主体不符合《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部门或个人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合同经办人或责任人未对合同进行跟踪和督导,导致合同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二、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风险

(一)合同签订环节

签订合同前,没有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无法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承担合同经济行为能力,也无法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导致合同违约风险。对于部分合同还需要特殊的资质要求,比如采购政务内网设备的保密资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等,如未调查清楚直接影响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经济合同无效或引发潜在的风险。

没有设置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合同文本未经各职能部门、单位领导审查和审批,重大合同未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履行集体决策。没有经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超越权限进行签订合同。

签订的合同事项不符合财政资金支付方向和范围,合同金额超出政府部门预算或工程概算。属于政府集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事项,合同签订前也没有履行《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履行法律法规。合同签订依然存在一次性付款或者超过工作进度付款,可能导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或利益受损。

(二)合同履行环节

未对经济合同进行有效管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和x务,没有督促合同当事人提交合同成果,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或者查过工作进度付款,导致单位利益受损或被诉讼。

未对合同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监控,出现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和丧失商业信誉等重大影响时,未及时与合同当事人进行合理沟通,也没有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影响单位合法权益。

合同签订部门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金额或方式付款,在支付合同款项时没有提交付款依据或者长时间没有催收到期的合同款项。

(三)合同验收环节

合同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合同成果,合同提交的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成果得不到合理的运用。导致合同纠纷或者财政资金损失浪费。

三、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财政部《内部控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要做到从制度规范人、从制度约束人。制度内容不仅要侧重基础性管理,也要关注防范风险和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二)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单位的合同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合同全过程管理。建立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承办部门、法律部门以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三)管控合同关键环节

1.合同签订环节

对单位合同在纳入年度预算时履行合同集体决策,审核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本单位职责或事业发展目标。对于重大经济合同,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详细汇报基本情况、委托理由、经费测算、委托方式、预期成果等事项。

要加强合同调查,详细了解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包括营业执照是否有效、委托的内容是否在对方当事人的营业范围内、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具有委托内容所需要的特殊资质要求。合同调查之后,要组织技术、财会、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人员与合同当事人进行谈判,对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还应当聘请律师或外部专家参与合同谈判。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合同,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拟定合同文本后,要加强合同审签管理,合同文本经合同各职能部门、律师审核后,提交单位主管领导审定。要加强合同签署管理,合同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进行签署,严禁无权限或超越权限签署合同。

2.合同履行环节

要加强合同的会计控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价款支付手续,不得超进度支付款项。合同资金支付手续要符合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加强合同过程管理,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督促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开展工作,按期提供合同成果。对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事项需要调整或无法履行的,应当履行合同审批程序,签订补充、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防范合同纠纷。

3.合同验收环节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篇(10)

2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不断深化,取得了重大突破。一是聘用制在全国全面推行。从2002年起,在事业单位开始试行聘用制,到2010年已经在全国普遍建立起聘用制度。二是公开招聘的实施,逐渐规范了事业单位进人环节,推进了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的转换。三是岗位管理逐步展开,为推动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迈出了新的步伐。四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全面实施,推进了体现岗位绩效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利于充分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五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已在部分省市试点推行等。然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场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体制机制的重要转变,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从总体上看,由于事业单位的多样化和复杂性,这些改革是局部的、不彻底的,目前大部分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仍然处于传统的行政性、事务性管理,没有从根本上触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基础,如在推进聘用制和实施岗位管理中,不少人还认识模糊,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偏差,聘用合同还没有真正成为确定人事关系的依据,岗位设置不规范、不科学,人员任用、管理和绩效考评缺乏可操作性等。同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滞后,也影响和制约了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面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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