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12 16:50:21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1)

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特别是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民间投资,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密度高、力度大、针对性强,这对稳定经济增长、稳定社会预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结合四川省实际,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顶层设计。建议国家层面研究出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路径,合理引导市场主体预期。在推动“三去一降一补”重点改革任务的同时,从创新体制机制的角度,指导地方找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切入点、着力点,研究解决改革推进别是地方改革推进中带有典型性的困难和问题,凝聚改革合力,确保重点领域改革整体协调推进。同时加强对地方改革实践的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帮助地方准确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科学内涵,指导地方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

二是建议着力增强市场微观主体活力。建议加快完善市场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畅通政策到市场的传导,扩大市场自我调节空间。出台更具针对性、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调动民营企业家积极性。在财税、金融、公共服务体系等政策方面,进一步向中小微企业倾斜,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2)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要求消除市场准入障碍,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但现实却是很多地方政府冷对民间投资,甚至宁愿借钱也不启用民间资本。如何走出这种困境,我们有必要做一个思考。

一、民间投资现状及分析

1.投资资金难

在我国,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自身积累。据数据显示,我国超一半以上的金融资源被用于国有经济部门,而用在民营企业的资金十分有限。这无疑反映了我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的现状。

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在直接融资方面,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社会中的贷款是很难流向民营企业的,即使民营企业有幸能够获得部分融资资金,但面临的融资成本也要比国有企业高很多。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2.投资项目局限

民间投资在很多领域的发展仍然受限,特别是在铁路、金融、能源、市政公用事业等重要领域的进展甚微。据统计目前民间资本在电力生产和供应业中只占13.6%,在金融业只占9.6%,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只占7.5%,至于在石油、电信、铁路等领域,所占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些地方政府以重组整合的名义将民间投资挤出煤矿等领域;甚至很多地方政府出现了宁愿借钱建高铁也不愿意使用民营资本的奇怪现象。在很多领域,由于民间投资的规模所限,淘汰落后产能的“指标”只能靠关闭民营企业来完成。民间投资比重较大的行业仍然是制造业、房地产业、农业和其他一些投资少、见效快、技术性不强的一般性竞争行业,在科学技术、金融保险、文教卫生体育等行业投资比重仍旧很低。

3.企业自身限制

民间投资自身条件也限制其发展,在我国,由于许多民营企业都是私人创立的,他们大多数是非专业人士,同时也很少有人懂得管理,因此民营企业呈现出管理水平低、信息不灵、人才缺乏等弊端。除此之外,对于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国家一直以来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制度规范,使得这种情况进一步恶化,严重的已经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二、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建议

1.解决融资难和拓宽融资渠道

若要使民间投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解决融资难这一现实问题。我们要结合中小企业的现实需求,建立健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建立专门为民间企业融资的银行,除了抵押、质押贷款以外,良好的信誉也可使民间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

当然要树信,企业必须培养高技术人才,提高民间企业投资者的素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民间企业的信用程度,而商业银行也要把支持民间投资作为信贷工作的重点,制定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增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意识。

2.拓宽投资项目,认真落实《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7月印发的《意见》就相关行业和领域中存在的市场准入障碍,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解决了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第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第二,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第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第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和指导, 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这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民间投资都是机遇,都有利于我国民营企业的未来发展。扩大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大投资空间,开放更多投资领域,提供更多优质项目。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民间投资的长足发展。

3.加大政府的扶持和服务,提高民间投资的质量

政府投资要引导民间投资,在政府与民间投资的协同发展中,政府要起到积极引导,抛砖引玉的作用,充分搞活全社会资本,让政府政策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在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基础上,政府应结合政府与民间投资的相应特点,强化后续管理,提高投资质量。发挥民间投资优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政府或相关部门应该定期组织培训,对企业的管理者进行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等全方位的培训。并且制定落实相关政策,鼓励高知识水平的专业人士到民营企业中进行实践和发展,给民营企业注入鲜活有力的新生力量。

4.进行立法,规范和保障民间投资行为

目前,在中国投资领域和与之密切相关的融资领域,存在着法律空白。我国对民间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很不健全,必须把完善这方面法律规范摆上立法工作的议事日程。例如: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调研课题。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起草了《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有26条,对投资和民间投资做出了界定,立法目的是促进民间投资,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保障国民自由投资的权利,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更多国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实现民富国强。

此外对以往出台的有关法律规范,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全面贯彻,如对反垄断法,不能停留在宣传上,而要落实在行动上,这对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意义重大。同时要加大打击力度,尽可能减少和克服侵害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民间投资者放心、放胆投资。

参考文献:

[1]辜胜阻.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J].财经,2011:59.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3)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随着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的正式出台,我国的民间投资将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上升时期。温州作为我国民营经济的代表性城市和民间投资的“风向标”,大量的民间资本活跃在温州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投资领域中,但相对于充足的投资信心和民间资本,由于受市场准入、融资渠道、服务体系等多方面综合因素的制约,民间投资的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如何调控、引导和加快发展民间投资,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已成为政府、民营企业和相关机构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民间投资的发展现状及障碍分析

1、民间投资的现状及趋势

(1)民间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增速放缓。据不完全统计,经过30多年的发展,仅温州流动的民间资本已经达到6000多亿元,而且每年以14%的速度快速增长。近年来,伴随着温州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和巨额民间资本的不断积累,温州民间投资出现了质的飞跃,已成为拉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主要力量。据统计,2008年温州民间投资额约为483.0亿元,比上年增长7.5%,其增幅高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4.6个百分点;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达到63.7%,已大大超过国有单位投资所占比例。从近年发展态势来看,除了2005年和2008年有较大的波动外,其他年份都保持了两位数的快速增长之势。据测算,2003年至2008年温州民间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率约为11.0%。但2006―2008年民间投资增长速度呈下滑趋势,2008年增速是除了2005年外的最低值,比年均增长率低了约3.5个百分点,比2006年低了多达8.4个百分点,增速明显放缓。

(2)民间投资对GDP增长贡献较高,但呈下降趋势。首先计算民间投资对GDP的贡献率,然后再根据计算结果与GDP年增长率的比值得出民间投资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关于民间投资对GDP的贡献率,可以通过支出法分析GDP构成来推导,具体表现为:Rn=(In-In-1)/Gn-1。其中R为投资对温州GDP的贡献率,I为民间资本投资总额,G为GDP总量,n为当年年份。

根据上式对2004―2008年温州民间投资和GDP数据进行整理计算,见表1。

从表1可知,除2005年有较大的波动外,民间投资对GDP增长贡献率在其余四年里均维持在20%左右,可见温州民间投资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较高,在温州国民经济增长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从这五年的数据来看,温州民间投资对GDP及其增长的贡献率均有较大幅度的下滑,民间投资对GDP贡献率2008年比2004年下降了2个多百分点,同期民间投资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下降了近8个百分点,下降趋势较为明显。

(3)民间投资方式较多,投资领域和区域有所拓宽。从投资方式上看,温州民间投资目前主要有以下方式:民营企业自主投资;政府引导下的企业出资和政府投资相结合;政府牵头、法人或私人出资合股;通过股份制、承包、租赁、兼并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等,投资方式将会更加多元化。从投资领域上看,除了民间投资传统上侧重的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住宿餐饮业等竞争性领域外,近年投资领域也开始涉及到政府公共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从投资区域上看,温州民间投资不断扩展到省内其他城市、省外甚至国外的一些城市。就趋势而言,投资领域和区域将会随着市场准入的扩大而进一步拓宽。

2、民间投资发展的障碍

(1)市场准入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空间。尽管早在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经济36条”),该意见明确规定了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相应的细则来明确民间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使得民间投资仍然在市场准入方面很难享受到公平待遇。据报道称,在全社会80多个行业中,允许国有资本进入的有72种,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种,而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的只有41种。

(2)投融资渠道不畅,金融支持不力。虽然温州民间资本现已多达6000亿元,但仍没有系统建立一个非国有经济的投融资体制,大量的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缺乏一个融资的载体平台。温州民间投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我积累和互助借贷,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比较有限。2007年温州企业营运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融资分别占到54%、18%、28%,银行贷款资金比例不到五分之一。另外,温州虽已成立数家针对民营企业的担保公司,但规模小,根本无法满足大中型民营企业的贷款需求,因而很难对资金量要求较高的政府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

(3)政策环境较差,服务体系不健全。从政策方面来看,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政策公平性很难真正落实,民间投资和国有投资甚至外资享受的待遇差别很大,如温州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民办自负盈亏,公办则政府承担亏损。从服务体系来看,尽管温州政府于今年6月成立了温州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但成立时间很短、推广力度不够,目前信息和咨询服务系统都处在起步阶段,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又很少,大量的民间资金欲投无门,而缺乏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信息的了解又直接造成了部分投资的盲目性和投机性。

(4)民营企业的投资能力较低。温州民营企业在资本原始积累期大多采用个体业主制、家庭制、合伙制等管理方式,这种方式在创业初期有着较大的优势,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家族式的管理方式就可能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束缚,不规范的企业组织结构也会影响到企业的投融资能力。同时,一方面民营企业在投资决策上主要凭借经营者的个人经验,而经营者投资的能力又受到知识结构、信息来源等因素的制约;另一方面由于温州生活成本的不断提高和对外来机构人员的不够信任,又很难留住高端投资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的匮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温州民间投资的水平。

三、对策与建议

1、切实打造促进民间资本发展的政策环境

(1)对“新36条”进一步细化,更加注重政策落实。建议从实际操作和体制深化改革的角度来对“新36条”的具体内容要求进行进一步细化,尽快出台“新36条”细则,增强“新36条”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在市场准入等方面要加强政策细则的针对性,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打破行业垄断,真正保证民间资本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2)研究制定新型财政税收政策。建议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要帮助其争取国债资金、国家和省财政贴息,并在此基础上专门成立民间投资引导资金,对部分符合今后发展趋势、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投入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民间投资给予财政补贴;另一方面在固定资产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给予民间资金投资一定的减免优惠,在税收上尽量保证民企与国企、外企的平等性。

2、拓宽民间资本的融资渠道

(1)加强银行借贷支持,健全信用担保体系。以温州为例,首先要改变商业银行对民间投资的歧视,建议温州银行等本地商业银行内部要设立专门为当地民营企业服务的信贷机构,制定适应民间投资特点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其次结合温州民营经济特色,建议放松金融管制,引入民营机制,引导民间非正规金融发展成为社区银行或中小商业银行,构建民间储蓄转化为投资的平台。最后要建立多层次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鼓励建立由政府二次担保的、市场化的民间担保公司,创新信用担保方式。

(2)鼓励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积极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育,探索建立地方区域性资本交易市场,引导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在国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并完善民间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渠道。同时要建立民营企业产权流转体系,积极创造条件来促进企业产权的合理流动。

(3)建立多形式的民间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抱团联合,建立如温州中瑞等民间资本财团的新型融资方式,但同时要加以规范并引导其逐步发展形成民间投资基金。继续完善和推广BOT、TOT、BT等投资经营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尝试组建各种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通过基金的形式将民间的零散资金进行整合并引导其投入公共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等投资领域。

3、完善促进民间投资的服务体系

(1)改善民间投资审批环境。继续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转型,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建议建立民间投资的工作协调机制,在对民间投资的审批时限、审批前置条件、审批环节等方面进行适当简化和缩减,对于一些互为前置条件的审批事项,可考虑采取联合审批制度,为民间资金投资提供科学、规范、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2)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方面鼓励现有的中介机构主动服务民间投资,并规范所涉及的程序,另一方面政府对民间投资要加强政策和信息的引导,当前特别应鼓励设立专门的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等,为民间投资提供信息、可行性研究、人才培训、社会公共协调等配套服务,如新成立的温州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日后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支持服务作用。

4、提高民营企业投资能力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目前,对温州而言,亟待解决的就是改变落后的家族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结构,一方面建立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及体制,通过组织结构的调整来转变公司的管理模式,理顺和完善相关主体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另一方面建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的资产运营和资产管理。

(2)引进和培养专业投资人才。专业投资人才的投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民间投资目前存在的盲目性和投机性。民营企业要认识到专业投资人才的重要性,通过引进和培养专业投资人才来提高企业的整体投资能力。针对生活环境因素难以吸引高端专业人才居留的问题,建议可以遵循“不求为我所有,但求为我所用”的原则,采取灵活多变的引进形式。

【参考文献】

[1] 李扬:6000亿温州民资新风向[N].浙江日报,2010-05-18.

[2] 蔡灵跃、刘守谦、陈明衡:温州民间资本的发展与引导[J].上海金融,2005(2).

[3] 应雄:民间投资:浙江经济率先回升的关键[J].浙江经济,2009(12).

[4] 谢丽:垄断行业提上议程[N].金融时报,2009-05-31.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4)

一、全省人大农村工作座谈会精神

(一)会议概况

本月十日至十二日,省人大在广州市番禺区召开了全省人大农村农业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各市人大主管人大农村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农工委主任,省人大农村委全体同志共六十多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帼英同志到会接见了会议代表并与之合影留念,副主任李近维同志从始至终参加了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实际会期两天。第一天上午,首先由广州市人大主任李善培、广州市副市长张桂芳、广州市人大农工委主任陈荣基同志讲话。他们分别代表广州市对会议在广州召开表示祝贺和感谢,介绍了广州市政府对农村农业工作的支持和人大农村工作的经验。接着由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翟锦云同志作了《履行人大职责,促进依法治农》的工作报告;最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近维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下午分组讨论。第二天全天参观。一共参观了六个点:他们是广州市水果世界、流溪河李溪河段整治和竹料现代化农业基地、白云区江村鸡场、番禺农科所、番禺区东升菜场以及大夫山森林公园。会议还分别组织观看了长隆夜间动物园和珠江夜游。

(二)会议主要精神

会议主要精神体现在翟锦云同志的报告上,可以归纳为:省人大五年来的农村农业工作,抓了四项突出工作,做出了四个方面的成效,总结了四条经验,提出了明年工作的四项设想。

四项突出工作:一是五年来,围绕农业农村突出问题开展了立法工作。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批准农村农业的地方性法规14项。二是认真做好代表议案的审议、督办工作。省九届人大历次会议先后提出6项农村农业的议案以及对跨届实施的8项议案,根据不同的办理情况,分别进行监督处理。三是加大了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力度。分别对《森林法》、《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护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气象法》、《乡镇企业法》、《土地管理法》、《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进行了执法检查。四是加强了委员会的自身建设。

四个方面的成效:一是促进了农村农业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省本届人大14项农村农业方面的地方法规的制定,进一步健全了我省地方农村农业法律体系,为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促进了“三农”突出问题的解决。主要是通过议案的办理和实施,加强了水利、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防灾减灾能力;保护了林业自然资源,推动了农业新技术推广;扶持了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弱势群众,加快了农村脱贫奔康步伐。三是促进了农村农业法律和决议的有效实施。四是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树立了人大的新形象。

四条主要经验是:1、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群众的要求和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是做好人大农村农业各项工作的前提。2、提前介入,主动协调,是做好立法和议案审议工作的重要环节。3、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及时掌握实施情况和问题,是确保农业法律和议案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4、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全体委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各级人大农委的作用,是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的保证。

四项工作设想是:1、突出重点,提高质量,搞好立法工作和执法检查。2、进一步做好代表议案的督办和审议工作。3、注重调查研究,为立法和开展监督工作服务。4、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二、明年工作设想

*年,我市各级人大将换届,是市九届人大的第一年。党的*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们要按照*大的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把切实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认真做好农村的法律监督、议案审议督办等各项工作,保障农业持续发展,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小康社会的早日实现。

(一)千方百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我们要督促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一是要通过办理我市人大议案,继续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落实各项扶持措施,重点培育市政府确定的30家规模较大、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二是督促政府推进农业标准化和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年”活动。尽快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和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形成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体,以我市大宗特色农产品的品种标准,技术规范为配套的农业标准体系,健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逐步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三是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力度,增加县、镇、村公路建设的投入。继续加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干堤建设。加大对小型水库等农业灌溉工程、机耕路、农田林网、渔港等使农民直接受益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投入;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农产品产地市场的扶持力度。四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推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以及中小学“一费制”,继续做好农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对农村义务教育欠债,省政府将采取省、市、县三级合理负担的办法逐年解决。坚决禁止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五是继续深化农村各项改革。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各级人大要督促同级政府在总结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继续深化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增强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稳健推进小城镇建设,办好农村合作医疗议案,增加农村卫生投入。

(二)进一步做好代表议案的督办和审议工作

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并确定的议案,是人大代表受人民的委托,行使当家作利的一种重要的具体途径;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作出的重要决定。作为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必须把代表议案的督办工作放在议事日程的重要位置上。为了便于同志们做好督办工作,我把省、市还在办理的议案在这里罗列一下。

省人大正在办理的议案(12宗):

1、加快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工程议案。

审议时间:*年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批准实施。办理时间:*年─2008年。主要目标: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经费投入:国家和省共投入68839万元(其中省27540万元)。

2、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议案。

*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实施。办理时间:*年─*年。主要目标:帮助45个山区县、678个山区镇建立动物防疫机构,资金投入:省5190万元,市县5190万元。

3、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

*年1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实施。办理时间:*年─2009年。主要目标:新建部级自然保护区7个,省级29个,市县级93个。资金投入33412万元。

4、关于加强广东气象事业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议案。

*年10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实施。办理时间:*年─*年。主要目标:建设一批气象雷达和气象自动测报站。投入资金19640万元。

5、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议案。

*年1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批准实施。办理时间:*年─*年。主要目标:使全省农科进步贡献率提高到60%。资金投入31200万元,即每年5000万元。

6、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议案。

*年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实施。办理时间:*年─2011年。主要目标:到*年全省大多数镇村要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参与人口达60%以上,到2010年,参与人口要达到85%。资金投入:*年─*年,由省财政每年安排6000万元,作为合作医疗引导资金,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培训。

7、关于建设人工渔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

*年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实施。办理时间:*年─2012年。主要目标:在广东沿海建立若干座人工渔礁,省投入资金8亿元。

8、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议案。

*年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批准实施。办理时间*年─2010年。主要目标:用8年时间,分两个阶段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的跨越式发展。资金投入:省财政在预算内安排7亿元,前3年每年7000万元,后5年每年安排9800万元。

9、关于扶持山区和革命老区乡镇发展“三高”农业,开展“一乡一品”活动议案(延长办理)。

原议案办理时间为*年─*年,省政府已投入9000万元,直接扶持100个乡镇。但全省1021个山区乡镇中,仍有280个乡镇,人均收入2600元以下,决定延长办理时间:*年─*年,再选择100个乡镇进行“一乡一品”扶持。按原实施方案,每年再投入1800万元。

10、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议案(延长办理)。

原方案实施时间:*年─*年,延长办理时间:*年─*年。

11、关于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延长办理)。

原方案实施时间:*年─*年,5年来全省已对2529个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仍有3279个水库需整治。*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决定将该议案再延长5年,即到2007年。5年内各级再投入33.93亿元,其中省拿出6亿元补助一般县,山区县的补贴从前5年的25%提高到80%。

12、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议案(延长办理)。

原实施时间:1992年─1997年,此后又延长办理时间:*年─*年,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又决定延长办理时间:*年─2007年。主要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的住房难、收入低、耕地少、饮水水质差的问题。资金投入由原来的每年6000万元,增至现在的每年36000万元。

我们市还在办理的涉农议案有: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技术教育,推动产业化经营议案、绿色通道、红树林保护、东江、西枝江水源林营造、农残检测等议案。在这里我就不再详细列出。

如何督办好这些省、市人大议案,我就具体议案谈一些粗浅看法。如:如何做好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议案的问题,我建议:

一要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前五年实施省人大小型水库议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全面解决我市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及迫切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摸清本地区小型水库情况,全面制定五年总体规划和分年实施计划。

二要加大投入,分级负责,配套完成。省政府议案办理方案中明确规定:省级补助资金1.2亿元,用以一般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工程投资补助;山区补助资金由省政府扶持山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补助比例平均为80%。省人大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本地区自筹资金的落实。

三要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工程安全与质量。工程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和工程设计及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工程规定和建设程序,执行工程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把好工程质量关,做好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工作。在工程资金管理方面,要建立和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做到专款专用。

四要总结经验,开拓除险治水新路子。一是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要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合理科学利用水资源;二是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要与水资源转换财富,水资源产业化结合起来;三是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要与开创治水新技术、开拓管理新路子结合起来,走治水、养水、管水、用水新路子。四是理顺管理体制,做好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的定编工作,明确责、权、利,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各地要结合实际,借鉴外地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型水库管理模式和产权制度改革,激活小型水库活力,使小型水库建得好、养得“起”、管理顺,形成小型水库建设、保养、管理的良性循环。

又如,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的办理,我建议: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水库移民为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流域安全曾经献出了家园,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们不是一般困难户而是一群历史上有所贡献的特殊弱势群体,处理移民遗留问题,既不纠缠历史问题又要积极、稳妥地按照开发性移民的工作方针予以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并随着经济发展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水库移民问题的解决。

二要制定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五年规划,把解决移民的住房、用水、土地作为重点突出问题,用三至五年时间加以解决。供电、供水、交通、教育、国土等有关部门也应制订配套规划,并精心组织实施。

三要增加财政投入,加大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力度。省政府决定今后五年安排水库移民的专项资金由原来的每年6000万元增至3.6亿元,市县政府也应增加地方财政投入,落实好配套资金。

四要加强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移民资金应重点用在解决住房、缺水、少地和基础设施建设,并实行专帐专户管理,确保有效使用。要逐村逐户逐项解决遗留问题。完成一个,验收一个,消号一个。

以上建议供大家参考,办理议案要一案一策才能见效。

(三)注重调查研究,加强执法检查及工作监督

各级人大农工委要把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是要建立与市(县、市、区)农口部门的联系制度,加强工作的沟通,及时了解农业法律法规和议案的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二是要加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力度,促进农村农业法律法规和决议的实施。每年可以组织1—2次的执法检查和人大代表视察活动,发现问题,提出建议,请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促进有关法律和工作的落实。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5)

一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将缅甸密支那-班哨公路、孟加拉索纳迪亚深水港、与老挝国家电力公司合作项目、老挝萨拉康电站项目和柬埔寨新暹粒国际机场等项目增列入“一带一路”战略规划项下项目。

二是建议采取多种途径对项目提供融资支持。资本金出资难一直是制约云南省重大项目建设的瓶颈,为此,建议将以上项目列入“丝路基金”投资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中国—东盟基础设施专项贷款支持范围,对资本金缺口允许国家开发银行以软贷款方式予以支持,帮助解决资本金出资难问题。统筹安排商务部援外资金、进出口银行优惠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开发贷款,形成搭配得当的融资方案,增强我国对境外重大战略项目的竞争力。

合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序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直接监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但是发行过程涉及到银行、证券、担保、信托等多个金融领域,属于一种金融联合产品,分业监管制度增加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审批、发行和统一交易的难度,也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进产生了障碍。杨小平代表建议各主管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协调配合,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共同促进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序发展。

一是进一步简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管理程序。银监会于2014年下发《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证监会也对资产证券化实行备案制。央行也将取消银行间市场资产证券化审批制,转向注册制。建议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条例》,统一监管规则,统一产品标准,简化质押权变更登记手续,建立统一、明确的税制,明确采用信托模式,统一规定信息披露的格式、内容要素,促进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信息共享。

二是拓宽基础资产范围,创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围绕中国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选择优质贷款作为基础池产品,通过证券化盘活的信贷资源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特别是用于小微企业、“三农”、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议简化质押权变更登记手续,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借鉴欧洲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的经验,探索发行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产品,建议从国家层面筹建专项基金为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产品提供担保,引导政策性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SME证券化产品。在审慎评估基础上,借鉴欧洲央行经验,考虑将部分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向央行融资的合格抵押品范围,促进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流动性,改善中小金融机构国债、金融债等传统抵押品不足的问题。

三是进一步丰富多元化投资者群体。建议各主管部门适当放宽对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品种及评级的限制,加强政策宣传推介,提高投资者对证券化产品认知度,鼓励并引导政策性机构、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全国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投资,稳步扩大投资者范围,以进一步发挥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散的功能。

四是完善债券市场交易制度和机制,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的互联互通,积极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跨市场流通交易,支持大盘优质的债券产品到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满足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健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体制,引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做市商交易机制,完善债券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质押回购操作规程,激活信贷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

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

近年来,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务与信息技术、支付渠道与支付工具紧密结合,衍生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已成为支付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大部分非金融机构通过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吸收客户备付金的方式开展支付业务,相关客户备付金的安全与支付体系安全,甚至与金融稳定密切相关。为促进我国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规范发展,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存在法律层级低、调整范围窄、规范力度有限等问题,因此,提升立法层级,强化监督管理势在必行。当前,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杨小平代表建议制定行政法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提升现行已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法律层级,构建非金融机构支付制度规则,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形成以人民银行牵头,工商、财政、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监管联动机制,对法人支付机构在注册登记、营业范围确定、广告宣传、发票管理、税收稽查、财务管理、消费维权等方面形成监管联动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法人支付机构相关情况,督促法人支付机构规范运营,防范非金融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促进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更好地促进支付服务市场规范发展,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加大对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政策扶持力度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服务三农”的指导思想,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推动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惠农支付服务破解了乡镇以下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缺失难题,农民“足不出村”就能办理取款、消费、转账、缴费、查询等5项业务,为百姓生产、生活提供了便利。但是,受农民收入低、价格承受能力弱、现金交易意识强等因素影响,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提供基础支付结算服务面临投入远大于产出的局面,经营的可持续性弱,需要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针对在农村地区布放金融基础设施、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成本较高、见效较慢的问题,为推动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杨小平代表建议引入各项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参与机构积极性,对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布放及相关宣传培训提供政策支持。

第一,适当加大对办理惠农支付业务金融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增强政府、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一是设立农村支付环境建设财政专项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对支农惠农政策支付、农村商圈支付、公益性农村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宣传培训等投入进行资金补贴及奖励。对相关金融机构的设备和网络系统建设投入分5年逐步补贴到位,对运营成本按网点数量逐年给予补贴。二是适当调整财税补贴制度,给予在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县域金融机构相应的所得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三是对金融机构给予惠农支付点通信线路租用补贴。许多惠农服务点所在地区没有固定通信线路,大部分都使用移动POS机具,无线通信费用较高,建议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按惠农商户数量逐月给予通讯补贴,或协调通信部门提供更为优惠的包月优惠。

第二,对承担惠农支付业务的商户适当给予补贴。惠农服务点所在的商户需要一定的前期投入才能开展此项业务,如偏远地区的惠农商户购买保险柜等安全防护设施等;同时,惠农商户在业务开展前期业务量并不是很高,手续费收入有限。然而,惠农支付业务是一项需要长期开展的惠农惠民业务,选择和培养一个合适的惠农服务商户持续服务有相当的难度。为提高惠农商户办理业务的积极性,建议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惠农商户的扶持补偿,让这项业务的主要参与者惠农商户能够相对稳定地参与这项业务的建设,确保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积极推动有关涉农补贴通过银行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发放。近年来,国家各项涉农补贴越来越多,应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农村持有银行卡的数量,将分散的国家惠农资金准确、及时发到农民手中,增强农民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积极性,从而确保惠农服务点有充足的业务量作为支撑。建议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整合有关惠农资金发放渠道,积极归并惠农资金发放银行,统筹安排各类涉农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银行卡上,并将该卡作为各种涉农补贴发放、小额提现的专用卡,实现各种涉农补贴发放、购物消费“一卡通”,减少农民因接收补贴资金而增加的银行卡申办量,为农民归集资金和使用提供方便,让农民群众能够切实体会到支付结算的方便快捷。

规范和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民间金融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民营经济,补充了“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足,为正规金融体系注入了竞争因素。但同时,由于民间金融通过民间资本自发形成,未纳入国家正式金融监管体系,其经营行为隐蔽性较强,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可能对宏观经济运行带来潜在风险。为规范和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不断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根据当前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杨小平代表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议明确法律监管对象,规范民间金融组织。对非法集资、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民间金融活动,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减少其风险扩散面。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小额信贷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典当行等民间金融组织,要在法律监管上予以重点扶持,使其成为支撑地方经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合法的互助性民间私人借贷,要合理引导,鼓励其采用正式的契约形式,防止发生纠纷。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6)

记者:此次两会,您向大会提出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维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建议,您是基于什么考虑,关注个人金融信息问题的?

杨小平代表:个人金融信息作为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一般个人信息而言,个人金融信息受到侵害时,给金融消费者带来的损失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近年来,因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漏洞导致的个人金融信息泄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兜售客户信息非法牟利、客户资金因信息泄露被盗取等事件不断发生,使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个人跨境金融业务需求增多,个人金融信息的跨境流动成为一种合理需求,对个人金融信息的跨境保护也越来越有必要。个人金融信息泄漏不仅严重侵害客户的隐私权,降低客户对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的满意度,也阻碍金融机构业务开展,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和金融生态环境,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维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针对目前我国金融信息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个人金融信息的统一定性,缺少统一的保护原则;个人金融信息监管职责不明确;金融机构内部保护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我就此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加快法制建设,夯实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制度基础。鉴于个人金融信息的特殊性和泄露导致的危害性,需要明确的法律以加强监管,建议在适当时机由国家层面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列入其中,明确个人金融信息的定义、保护范围、保护原则、监管部门及相应的监管职责、法律责任等,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晰的监管体系。

二是对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实施有效监管。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一行三会”联合出台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实施细则,明确个人金融信息的监管标准,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从外部督促金融机构建立统一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规章制度,明确部门、业务条线、人员的具体责任;运用信息安全技术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对信息系统实施安全等级评估,运用防火墙、系统漏洞扫描、入侵检测、第三方认证、网络安全监控等信息安全技术对存储个人金融信息的系统实施实时监控,切实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三是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宣传、培训、教育,普及公众金融信息保密常识。督促金融机构强化预防管理,对员工开展金融信息保护业务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主动防范意识;对客户普及金融信息保密常识,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监管部门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媒体,加大对相关信息的披露和信息共享,及时通报典型案例,起到警示作用。教育部门将金融信息保护列入国民教育体系,帮助公众掌握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常识,提高对金融信息保护的自觉性,防止个人金融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四是建立因金融信息泄露导致的纠纷解决机制,畅通争议解决渠道。根据不同的金融业务构建专业化的仲裁制度,明确纠纷处理规则和程序,建立与诉讼形成互补、相互衔接的处理机制,实现对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导致的纠纷的有效处理,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规范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记者:近年来,民间金融日趋活跃,其在激发金融活力,促进金融市场实现充分竞争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由于未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经营行为较为隐蔽,缺乏监督管理的相应制度办法,实际运行中暴露出许多问题。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如何?其目前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对此您提交了哪些建议?

杨小平代表: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发展势头强劲,规模日益扩大,具有发展速度快、参与主体广泛和形式多样等特征。整体看,民间资金市场供需两旺是民间金融存在、发展的根本动力及原因。以民间金融的典型小贷公司为例,截至2015年末,全国小贷公司数量已接近9000家,贷款余额近1万亿元。以云南省为例,截至2015年末,云南已有各类新型民营金融组织1128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551家,股权投资类企业424家,要素交易机构19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50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75家,金融服务公司4家,互联网金融企业5家,民间金融呈迅猛发展的态势。

当前,民间金融存在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部分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三是借贷主体利益保护缺失。四是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比较突出。五是民间金融风险已经开始向正规金融传导。六是民间金融的高违约风险不利于社会稳定。

尽管民间金融存在种种问题,但也不能简单一刀切。2005年,《国务院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因此,要坚持放管结合、疏堵并举的原则,开正门,堵邪路,引导民间资本从“地下”走向“地上”,浮出水面,使其阳光化和规范化,处于监管之下,减少其负面冲击和影响。当前,关键就是要解决法律缺失的问题,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推动民间金融走上规范健康发展的良性道路。

一是加快民间金融立法进程,健全民间金融法律框架,为其规范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通过《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界限,赋予民间融资以合法地位,明确其性质、运营范围、运作方式、准入条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等,使民间金融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民间资本的合法运作,使正常民间金融在合法化环境下,得到规范发展。

二是促进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体系有效对接。通过《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引导和规范,规范发展民间金融机构,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切实降低民间金融成本。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通过《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督管理机构和权限,制定监管办法,规范日常运营,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之中。依照法律处置民间金融风险和纠纷。建立民间融资备案制度,根据其规模和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级,并分别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着力构建起市场调节、政府监管、行业自治三管齐下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建议扩大个人境外投资、加快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

记者: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将开展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适时启动“深港通”试点。开展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意味着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正在走向深水区,同时,也是深化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开放整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您认为扩大个人境外投资有何意义?个人境外投资目前存在哪些困难?您有哪些建议?

杨小平代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居民个人财富不断增长,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需求也日益高涨。扩大个人境外投资不仅有利于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而且有利于拓宽境外投资渠道,满足个人投资需求。另外,有利于促进境外投资的便利化和国内经济的转型升级。开展个人境外投资,有利于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统计监测,提高监管有效性。

相关部门连续颁布的政策法规,表明了对开放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积极态度。但相关的操作细则一直未出台。另外,由于当前国内个人境外投资政策的限制,个人跨境投资需求和合规渠道的建设形成了矛盾。

为顺应市场发展需求,规范个人境外投资,建议进一步扩大个人境外投资、加快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

一是尽快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个人境外投资法规及配套实施细则,构建完善的个人境外投资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个人投资主体资格、投资渠道、投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和额度、投资核准登记管理、外汇收支管理等内容。拓宽个人境外投资渠道,允许个人进行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境外投资。个人应以其合法收入开展境外投资,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应当真实合法。以实现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化,切实维护个人投资者利益。

二是构建个人境外投资服务体系。搭建个人境外投资信息平台,加强对个人投资者的信息咨询服务和风险教育;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推进个人境外投资的稳步发展。

三是加强监管和监测分析,防范风险。构建完善的个人境外投资信息采集机制,加强个人境外投资的国际申报管理,完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建立商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与人民银行、外汇局、海关、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加强对个人境外投资的监测分析,防范系统性风险。

四是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税收政策。为适应个人境外投资的开放,需要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和征管机制,将个人对外投资所得纳入税源管理,防范税收流失和保护税基安全。个人境外投资需提供近三年相关收入的完税证明等,以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建议推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记者:作为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是同股票、债券、存款并列的第四大类配置资产。在我国推进REITs发展有哪些意义?其发展受限于哪些因素?您对此提交了哪些建议?

杨小平代表:REITs是一种金融投资产品,推进REITs发展,可以盘活存量优质物业,加快房地产市场去库存,有利于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有利于扩宽房地产业融资渠道,降低其负债率,有利于增加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通过发行REITs,可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住房租赁房源供应,同时也可以为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提供稳定投资回报的产品。实际上,REITs在国外也是养老金投资寻求的主要标的之一,未来随着基础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实施,以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养老金管理机构对长期稳定投资回报的资产需求也将大幅增加。如果一个租赁型商业地产项目,其每年的现金投资回报率能够达到5%以上,那对养老金的吸引力则十分大,REITs的推出对应人口老龄化下的养老金保值增值也具有积极意义。

在REITs产品的推广过程涉及财政部、住建部、国务资源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多个部门,目前还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税收优惠、信托登记等相关政策,目前限制REITs发展的第一大障碍是税收,第二大障碍是无法实现公开发行,第三是融资方面规则的限制。

 

针对REITs在我国推进的上述情况和问题,建议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来推进REITs发展:

一是颁布专项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从海外的实践来看,发展REITs基本上都采取了立法先行的步骤,其中新加坡、香港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工作都领先于实际操作1至2年左右的时间。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涉及到房地产业、证券业和基金管理行业,但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其中这几部法律法规内容对发展REITs而言极不完善,甚至缺位。建议尽快颁布《房地产投资信托投资基金管理条例》,并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二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避免重复征税问题。REITs以收购物业资产、购买房地产企业相关股权和债权等为主要标的,它涉及到房地产交易所有权的变更登记。由于它具有资产让渡性质,依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在财产信托条件下的产权转移要与真实交易下的产权交易同等纳税。REITs涉及不动产资产转卖活动十分频繁,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使得REITs运作的交易税收成本非常高,直接削弱了产品的盈利水平。由于REITs涉及到房产税、所得税、租赁税等多项税赋,导致收益率很难达到全球REITs的6%-8%年净收益标准,究其原因,重复征税是一大障碍。从REITs实际运作角度看,土地增值税是中国税制下REITs设立的最大税收障碍,双重征税也加重了REITs运作的负担,降低了其盈利性。在国外,税收优惠是REITs吸引广大投资者和房地产商主要兴趣之一,而我国目前法律缺乏REITs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在REITs的收入来源、税收补贴、运营管理等方面仍是一片空白,REITs同时具有信托的属性和资产证券化的属性,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受益人承担的税收负担,不应超过从事房地产投资的税收负担,否则纳税人就会直接选择房地产投资,而不会选择REITs。如果中国REITs不能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也就难以建立真正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应加快落实REITs税收优惠政策,妥善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三是积极推动REITs公募化发展。根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这对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提高了投资门槛,也大大制约了REITs发展。另外,在国外,REITs是可以上市流通的,不但降低了REITs持有人风险,还满足了REITs保值、增值的需求,但目前我国《证券法》对REITs这种特殊证券类型尚未做出规定,这意味着在国内REITs还不属于证券的一种,不能上市流通,大大削弱了REITs流通能力。在国外,允许REITs份额在交易所和柜台上市交易是其发展的必要条件,但目前我国只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却没有专门的关于REITs的法规条例,这给REITs的发行、运作和监管都带来了极大困难,制约着REITs发展。建议积极推动REITs公募化发展,推进REITs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的公募发行标准,制定REITs专项发行交易管理规定。

 

建议确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记者: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4.43亿亩,已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33.3%。就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方向而言,通过顶层设计,赋予农户法定可流转的土地经营权,能充分释放制度红利,切实突破农业规模化发展必须的资金瓶颈,是促使农业从传统劳动密集型成功转化为现代资本密集型的关键所在。您认为土地经营权的确权工作的障碍是什么?对此有何建议?

杨小平代表:主要是法律障碍。迄今为止,我国规范土地权属的法律包括《宪法》《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关于土地权利抵押的法律规定集中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和《担保法》。但是,这三部法律并没有明确土地经营权,也未全面考虑土地抵押融资的法律效力,而赋予土地经营权法定抵押效力是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归属原则下有效激活农业用地资金支持的必要前提,现行制度规范亟待顺势完善以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现实操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着重考虑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的变现能力,以及发放贷款后的风险控制能力。因为土地经营权至今没有通过法律确认合法地位,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难以对土地抵押贷款持续跟进,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权能难以完全发挥。

为顺应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改革趋势,建议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完善土地制度规定,系统修改《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规范,进一步优化农村产权结构,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探索颁发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权属证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后对土地承包权人和土地经营权人的法律保护。

 

建议制定《支付结算条例》

记者:人民银行在1997年12月,印发了银行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规范性文件《支付结算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是《人民银行法》《票据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制定于2000年之前,适用于当时的手工处理的结算方式。随着电子商务发展、金融交易信息化水平提高及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传统的支付结算方式和资金汇划手段已逐渐被电子化的资金结算方式所取代。《支付结算办法》条款能否满足经济发展形势?实践中支付服务市场存在哪些问题?对此您提交了哪些建议?

杨小平代表:随着支付业务规模的扩大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固有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逐渐产生,现有《支付结算办法》条款与内容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面临的现实状况,实践中支付服务市场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在支付的付款环节上,凭印鉴确认的方式已无法适应支付行业发展的要求。其次,支付产业链的延伸、规范发展涉及不同监管部门间协调。第三、支付结算方式的大部分管理条款已经脱离支付业务发展实际。第四、支付工具银行卡的规范条款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现实状况。第五、支付工具商业汇票的规范条款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现实状况。第六、支付交易收费指导价格亟需调整。

支付行业的创新与发展,使得现有制度已经不适合现实状况,且一些创新支付模式易触碰政策红线,行业发展迫切需要得到国家制度的认可、支持和规范,诸多问题解决迫切需要在更高层面上构建制度体系建设,首要的则为《支付结算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并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条例,这已成为解决目前诸多突出问题的逻辑前提。在制定《支付结算条例》时,还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一是要考虑电子签名在支付结算领域中的作用。为保证支付结算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电子支付结算的公信度,建立支付结算风险防范的法律基础,尽快确立电子票据、支付密码、影像技术中电子签名在支付结算安全防范措施中的法律地位,规定电子支付指令的法律效力。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7)

一是抓住全面贯彻落实《*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契机,敢于开拓思路,扩大空间,积极融资,大力推进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的投资,努力推进基础设施现代化。中央提出的《纲要》对广东的总体要求可简单概括为:科学发展先行先试,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再创业,铸造新的辉煌。《纲要》的目标设置是:在2012年,珠三角基本实现基础设施一体化,初步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2020年,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落实好《*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第一是要认真学习《纲要》的深刻内涵,第二是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推动《纲要》的落实。

二是下大力气促进投资结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调整和优化。一定要借助这个机会把高能耗、高消耗、污染重的过剩产能、劣质产能大规模地淘汰。要明确投资方向,吸引和鼓励民间投资,投资的重点应该有利于调整结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努力打造临港基础产业和石化数码产业、现代商贸物流、现代特色农业、粤港澳地区顶级休闲旅游、沿海能源5大基地,形成或扩大、提升新的增长点。在抓好上述投资的同时,当前应重视对经济实体的资金扶持,保当年的增长,推动惠州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的飞跃。

三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我们要通过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进而推动就业。要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整合办事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要放宽市场准入和经营领域,营造公平有序的政策环境。要构建面向广大企业的技术创新平台和投融资服务体系,努力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自主创新和融资渠道、土地供应等突出问题,带动民间投资,激活中小企业的活力。积极引导企业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要落实好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尽可能地减轻企业负担,大力帮助企业扩大市场,鼓励出口企业扩大内销比例。

四是进一步加大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投入,努力改善民生。这实际上就是收入结构的调整。如果不改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提高消费率,就必然要提高投资率。而光靠投资率的提高,就没有办法最大限度启动内需。因此,要大力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保持就业规模的持续增长。有就业才有收入,有收入才有消费。改善民生,调整国民收入结构,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让广大农民更好共享发展成果,提高农民的消费意愿。要把政府支出的重点放在新农村建设上,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交通、饮水、电网、通讯等基础建设,加大对农村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投入,切实改善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生产条件,引导企业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经济,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预算执行监督方面

今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从市、县级财政来说,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特点。而与此相伴随的,一方面是增收的压力大,另一方面是支出加大。保民生、促增长,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目标,是我们监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2009年,我们工作的原则是:积极支持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支持财政部门认真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抓住机遇积极融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进而带动和引导民间投资,抓大扶小,积极帮扶经济实体渡过难关。强化监督和预算约束力,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与保增长、促发展的关系,把握正确的投资方向。要正确把握投资方向,就一定要把资金用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用在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上,要淘汰掉高耗能、高消耗、污染重的项目。要控制资金的使用,暂停政府及部门办公楼建设,坚决杜绝“形象工程”。积极调动社会资金投向政府鼓励的项目和符合我市产业结构优化的领域。

二是正确处理好积极财政政策与加强监督的关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不等于不监督,而是更应加强监督,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支出的基础,只有收入管理规范了,支出管理才能规范,收入不规范、不透明,必然造成支出的不透明,从而弱化了财政集中分配资金的职能,影响了财政的统一性,干扰了正常的分配秩序。因此,人大要搞好预算监督工作,首先要更新财政预算监督理念,进一步拓展财政预算监督的视野,做到从源头抓起,着重抓好预算收入的监督。要确保财政部门是唯一的政府财政资源的筹集者和分配者,即要明确“两个唯一”,以维护收入的统一和透明: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所有收支活动的唯一管理部门,所有政府收支都要按规定进入国家规定预算科目,纳入财政管理;明确财政拨款是各部门单位的唯一经费来源。只有把收入统一起来,才有分配的全局性,只有把收入统一到财政,才能进入人大视线,从而进一步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管,加强对包括bt项目在内的政府基建工程项目的监督,增加透明度,未经审计的基建工程项目,一律不调整追加预算。

三是正确处理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与强化预算约束的关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要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努力改变预算单位随意调整追加预算的现象,维护好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在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基础上,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和行政事业经费的增长。要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管,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运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体系。要加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加强效益审计,强化责任追究。积极研究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推动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项目资金绩效管理,逐步建立绩效预算工作制度。积极的财政政策,重点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不是可以大手大脚乱花钱,对这一点,我们在思想上要明确。积极的财政政策与审慎的理财方针,是一个工作的两个方面,互相补充、互相约束,更好地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另外,今年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金融机构也增加了信贷规模和放宽可投放的领域,以政府名义担保的借款现在也可投入经营性项目。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适当的政府举债,对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有一定的好处,是应该的。但必须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注意处理好政府举债和利用民资、外资的关系。如在基础设施方面,大规模的政府举债,可能会产生挤出效应,影响了民资和外资的投入,抑制了经济的增长,因此,不是政府举债越多越好,要注意充分发挥政府的投资引导作用。

二是必须加强对政府融资及所借资金包括对bt项目的监督。凡是以政府名义担保而借贷的资金,凡需政府回购的项目资金以及bt类的项目资金,我们都应视作为政府资金,因为这类资金都是政府的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最后还是由政府兜底的。对这类资金应按预算内资金的监督办法来进行监督。办法是每半年或一年,政府应向人大常委会作出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将使用情况向全社会公布。

三、闭会期间代表工作

闭会期间的代表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各项人大工作的基础。从目前情况看,我们的代表工作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地方。比如,有些代表的履职意识不强,履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不高;有些代表履职的经验不足,方法不多;有些代表小组没有按要求开展活动,或者活动形式单一;有些代表视察的效果不好,流于形式等。我们要加强研究和探索,逐步解决好这些问题。

一是要加强培训,进一步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提高代表的履职水平。由于历史的原因,人大代表的荣誉性往往强于法律性,不少代表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将“人大代表”当成荣誉职务和政治待遇,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位、职责、作用认识不清,缺乏作为人大代表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代表职务不积极,不认真。加上代表非专职化,绝大多数代表的本职工作十分繁忙,受时间和精力所限,对如何履行代表职务也缺乏相关的知识,履职能力不强。因此,加强对代表的培训是必要的。通过培训,引导代表从传统观念中解放出来,正确认识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人大代表所负的政治职责和权利义务,进一步增强代表的意识和履职意识,提高代表的履职自觉性;另一方面,注意加强对代表的履职技能培训,如怎样撰写议案、建议,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组织开展代表活动等,引导代表在人大制度的框架下正确、有效地行使职权。同时,还应结合代表履职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学习一些专业法律知识,逐步提高代表履职的专业水平。

二是要关心代表的工作和生活,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各(县)区在保障代表小组活动经费和调研经费的同时,对生活较困难的代表要进行适当的慰问、补贴,关心代表的工作和生活,与代表多沟通、多联系,在闭会期间,使代表的不忘自己“人大代表”的身份,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8)

苗圩代表部党组就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五点意见:

一是抓紧做好部署安排,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贯彻落实十精神的一次重要会议,部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实际,开展学习讨论,掌握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要紧密结合实际,加强统筹谋划,把党的十和这次会议精神落实到工业和信息化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体现到明年工作的各项安排中。

二是以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保持工业通信业持续健康发展。当前工业经济运行总体朝着趋稳方向发展,但制约因素不少,要牢牢把握扩大内需战略这一基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稳增长系列政策措施,积极协调落实进出口税收政策,加强经济运行监测预测预警和生产要素保障协调,促进工业通信业稳定增长。着力发挥投资在稳增长中的关键作用,大力加强技术改造,推动落实鼓励引导民间投资“新36条”政策细则。着力发挥消费在稳增长中的基础作用,积极培育信息消费,拉动内需增长。

三是加快形成新的发展方式,扎实推动工业转型升级。要按照十报告中提出的“四个着力”、“五个更多”以及“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立足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步伐。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跨行业跨区域所有制兼并重组,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特别要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结构调整的关键,抓紧制定有针对性的调整和化解方案,加强引导和推动,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

四是以两化深度融合为重点,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要加强统筹谋划,完善工作体系,研究和推动出台具体政策措施,推进信息网络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广泛运用和全面覆盖,不断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着力加快新型信息技术类的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宽带中国工程”,大力推进三网融合,加快构建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着力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大幅提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营造应用、技术、产业、安全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是加快转变职能、创新管理、转变作风,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大部门制改革,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行业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当前特别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以实际行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反对奢靡之风,精简会议和文件,减少迎来送往。大力弘扬埋头苦干、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加强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察实情、出实招、求实效。各项工作都要有部署、有督促、有落实、检查、有奖惩、有必要的事后评估,确保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关于民间投资“新36条”,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要求,明年要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落实好鼓励引导民间投资的“新36条”及42个方面的实施细则,鼓励发展实体经济。

据了解,去年2月,国务院明确了今年上半年制定出台民间投资实施细则的时限要求,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批转的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七个领域列为2012年需要重点落实的工作任务,明确要求抓紧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如此高压之下,最先是交通部,接着是铁道部、卫生部、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发改委等6部委,到6月25日是18部委,最后关于落实“36条”新政的分解式“实施细则”如期完成。

数据显示,2012年前11个月,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万亿元,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61.8%,从速度看,民间投资的平均增速高于固定资产投资平均增速整整6个百分点。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9)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9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纵深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补齐短板、扩大合理有效投资等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讲话,委党组成员孙霖、秘书长李朴民出席会议,副秘书长兼投资司司长许昆林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18号文件是历史上第一份由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综合性、指导性、纲领性文件,是经济新常态下发挥好投资关键作用的重要遵循。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针对当前经济和投资运行面临的形势,集中力量抓紧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为扩大合理有效投资、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会议要求,要全面贯彻落实18号文件,充分释放改革红利,扎扎实实推进各项政策措施,打好改革政策和工作措施组合拳。一是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补短板工作力度。要统筹加快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和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软硬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可持续发展,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二是抓紧推进“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的165个重大工程项目。建立分类推进工作机制,协同推进项目建设,再推出一批新的重大工程包,启动一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的重大工程。三是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抓住三季度施工高峰期,加快建设进度,提高项目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和投资完成率,切实加快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进度。同时做好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四是促进民间投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强民营企业项目推介,积极与金融机构建立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推广各地促进民间投资的典型经验,加强舆论引导,进一步指引投资热点,改善市场预期、提振投资信心。五是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推广工作。建立健全PPP项目库,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实施监测等,再拿出一批有现金流、有稳定回报预期、对民营企业有吸引力的项目,向社会集中推介。推行项目联审,积极推行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工作模式,提高审核效率。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创新商业模式及体制机制,保障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参与机会。六是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分类调控,因城施策,落实城市政府调控责任。七是加大吸引利用外资力度。加快推进出台促进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

会议强调,要以贯彻落实18号文件为契机,纵深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为扩大合理有效投资、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体制机制保障。一是抓住重点任务,出台实施意见。着重在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创新融资机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等四大改革重点任务方面,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重点围绕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探索“不再审批”管理模式、创新“多评合一”的中介服务新模式、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试点金融机构依法持有企业股权、建设和应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6大创新举措,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二是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政策落地。进一步放开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等领域,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去除各类显性或隐性门槛,在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出台有效举措,做到民办与公办机构在市场准入、职称评聘、社会保险定点等方面同等对待。三是创新拓宽投资项目融资渠道。结合实际需要,更多采取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发展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等,支持重点领域投资项目通过债券市场筹措资金,不断创新投资项目融资机制,打通储蓄与投资之间的通道,进一步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供稿)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10)

[中图分类号] F3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10-0002-02

2013年1月31日,新华社授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这是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十个中央一号文件。文件用14个字概括了2013年农业农村工作的目标:“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其中尊重农民大多数意愿的一事一议制度涉及“三农”问题的方方面面,对于村级公益事业的发展起着积极地作用,有利于2013年农业农村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一事一议制度对于村级公益事业的意义

自从我国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以后,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要的资金不再向农民征收,而是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资金和筹集劳动力。这种办法对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发挥了积极地作用。

1.一事一议制度建设有利于加快新农村建设,缩小城乡的差距。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明显滞后于城市,农村的基础 设施建设也比较落后,城乡差距大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这就要求我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不但要加大政府对农村公益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还要加大农民的参政 议政水平,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通过一事一议制度的建立,就能够更好、更快的促进村级公益事业的发展。政府在资金投入上和农民的筹资酬劳互相结合,政 府在资金上支持农民开展一事一议制度的落实,才能切实解决农民多年来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解决农民多年来想干而没有干成的事情,这种制度的落实,还有 利于增加国家财政对农村的投入,有效地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均衡发展,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的新的格局。所以,实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一事 一议制度,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进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让农村美化、亮化、硬化起来,切实告别过去农村的那种脏乱差的局面,为发展生态农业、 高效农业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2.一事一议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的发展。在我国农村税费改革以前,村级公益事业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村级 提留,劳工主要来源于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实施税费改革以后大大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村级公益事业的建设要依靠村民的一事一议制度,通过筹资筹劳解 决,但是因为各项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够完善,一事一议制度没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公益事业的建设缺乏推动力,村级公益事业的建设投入在总体上呈现下 滑的态势,农民反映的民生问题更加强烈。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财政奖补制度,切实发挥资金的带动作用,完善一事一议制度的落实,激活了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机 制,扩大了政府对“三农”问题解决的成果,能够引导农民通过自己的双手,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改善自身的生活。同时,一事一议制度实现了公共资源的有效整合,推进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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