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的意义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09 09:01:01

合同管理的意义

合同管理的意义篇(1)

随着近几年来,中国社会的全面深化改革,电力体制改革也随着逐步深入,依法供电已经不仅是社会各界对电力企业的要求,更是供电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十大类经济合同中,《供用电合同》就是其中之一。是它确立了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关系,是它明确了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合同签订,供用电双方的供用电行为都将受到合同的约束,同样其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一、供用电合同在法律意义上的重要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电力供应与使用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这种关系需要一项法律制度来维系,《供用电合同》正是最好的体现了用合同形式确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也提到了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电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此条,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供用电合同作为确立供用电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形式,并把《经济合同法》中有关供用电合同的规定具体化了。而实际在供用电合同中,规定了供电方(供电企业)应根据客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供用电政策的基础上,与用电方(客户)有明确供用电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时签订的合同。

明确了合同双方的出处,我们再来看一下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有关供用电合同的条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本条文的“供电前”是指客户申请用电,经供电企业同意,正式接入电源之前。电力的特点决定了只要供电企业为客户接入电源,客户就可以连续使用,因此合同要在正式供用电之前,即正式接入电源之前签订。未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不应给客户接线、供电。客户也不得擅自接入电源,否则,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就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说明,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电力企业管理中供用电合同因其的法律意义而占据了重要地位。

二、供用电合同在用电管理中的作用

用电管理是要疏通销售渠道,使用户安全、经济、合理地用电,使电能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使得用电管理有了近一步的保障。

1.保障相关用电政策的落实

现在实行的供用电合同条款中详细描述了供用电基本情况,其中明确了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包括行业分类、用电分类、负荷特性)、用电容量、供电方式、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用电计量、电量的抄录和计算、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电价、电费、电费支付及结算等几个方面。与以前只通过行政手段来推动计划用电工作不同,原先一些不按计划用电的现象得不到有效控制,会给电力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现在供用电合同中详细的条款将权利与经济责任、与法律挂起钩来,有力地保障了国家有关用电政策的落实。

2.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得到维护

供用电合同中明确了供电人义务,包括电能质量、连续供电的要求、中止供电程序、越界操作的规定、禁止行为、事故抢修、信息提供、信息保密;及用电人义务,包括交付电费、保安措施、受电设施合格、受电设施及自备应急电源管理、保护的整定与配合、无功补偿保证、电能质量共担、有关事项的通知、配合事项、越界操作、不得在用电中实施如下行为、减少损失等方面的内容。使得减少任意超负荷用电的现象和由此引起的无计划的停电、限电次数,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得到保证,供用电的秩序得到明显保障。

3.保障促进双方改善经营管理

供用电合同中明确了供用电合同是一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方法。合同条款中明确了供电人的违约责任及用电人的违约责任,使得合同的履行直接关系到供用双方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使双方在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对电力的供应和使用,都能进行严格的控制和考核,做到合理地使用电力,自觉遵守合同规定的要求。

4.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供用电合同作为法律制度,一旦订立,双方的合法权益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按合同的规定用电方有权按时按质得到电力供应;同样按合同规定供电方有权收取相应的费用。一旦出现违反合同的现象,如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没有连续向用电人供电,或用电方有窃电行为,各自都要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保障用电安全,有力推动安全用电工作

供用电合同中有专项条款明确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并分别以文字和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表述。并确定了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合同的签订能促进双方加强对所属设备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加强做好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尽量避免因电气事故的发生而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供电公司对供用电合同签订的新认识

近年来,供电公司为适应新的供用电形势,在不断寻找新的突破口,积极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中,供电公司也日益意识到供用电合同的重要性。并通过对原《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及《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完善;制定《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方法来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

在供用电合同实际签订工作中,从宣传《电力法》及相关法规入手,通过发放用电调查书或走访用户的方式,将宣传工作按先易后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做到细一些,再细一些。对一些新报装的用户,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从报装开始,围绕签订《供用电合同》所要明确的内容与责任,在办理新装用电手续的各个环节中事先协商处理好。在了解用户对电力需求的意见后,利用合同签订工作这一环节使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得到妥善的确认。这样,把签订《供用电合同》工作融合到用电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逐步实现以系统工程管理的模式,加强对《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的管理。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用电管理这件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来说,供用电合同是做好这件工作强有力的后盾,只有重视供用电合同,用电管理工作才能有法可依,才能做到有理有据,因此供用电合同对用户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合同管理的意义篇(2)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管理中加强合同管理,应结合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情况,重视工程合同签订前、合同签订中和合同实施后三个阶段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重视合同管理中造价控制工作的前期管理、中期管理和后期管理,不断探索完善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水平,为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供保障,促进建筑安装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

1、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

对项目管理来说合同管理是一个较晚发展起来的管理职能。上世纪7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逐步意识合同的重要性,人们对合同的研究从法律的角度扩张到对合同事务的管理。从80年代中期以后,人们更多从项目管理的视角来理解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许多企业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来从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目前广泛采用的有(GF-1999-0201)或(GF-2013-020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由合同签订各方商谈起草。合同应条款严谨、周密,合同内容应为签订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对违约责任和纠纷的处理进行明确。合同造价作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引起合同管理人员的重视,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对造价控制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和熟练的掌握,只有这样才能在合同管理中做到更为专业化,最终将工程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2、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

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是造价管理的主要目标之一。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与市场的供求状态等因素确定。它是对施工企业的实际消耗及工作效率的真实反应,也是对建设项目实际成本的体现。通常情况下,控制造价采取的措施是多方面的。在合同管理阶段,施工单位通过配备专业化的管理人员,规范合同签订审核流程等措施可以切实有效地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从而在该阶段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的控制,在工程进度及质量得到切实保证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升利润,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促进工程项目建设效益的显著提升。

3、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的关系

首先,施工合同价是施工过程中控制工程造价的目标。其次,施工合同是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再次,施工合同是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的依据,而工程变更是造成工程造价变更的主要原因。另外,施工合同是处理索赔的依据,索赔的发生是造成工程造价变更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最后,施工合同是审核竣工结算的依据。具体来说,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的关系是指施工阶段造价控制严格依据施工合同进行,实施阶段和造价相关的所有方面均包含在施工合同管理的内容中;而施工合同也将重要的依据提供给了工程双方经济争议的解决。由此可见,加强合同管理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手段之一。

二、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1、招标投标阶段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招标投标阶段是合同形成的过程,该阶段对最终的合同价确定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招标结束后价格作为合同实质性的要素是不得再进行谈判的。而合同一经签订,就会成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准则,不得随意更改。因此对于投标人来说要合理的测算自己的成本和报价,尤其是占投标价大部分的设备、材料价格,既要保持价格的竞争性,又要避免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对于招标人(或招标人)来说,要科学设置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以期获取优质的中标候选人。对于主管部门来说,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2、工程施工阶段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该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是实现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十分关键的环节,其难度也会随着工期的增加而增加,因为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比较复杂,工期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时间跨度大,其中许多因素都会对工程的造价产生影响。建设项目一次性的特点也决定它不可能批量生产,每个建设项目的成本都是复杂的、不同的。施工中对工程造价影响的方面有很多,如:工程的变更、索赔等。实际施工中变更主要以设计变更为主。索赔则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3、竣工阶段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合同履行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递交竣工资料和结算报告收取工程款,结算价款的实现不仅实现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利益约定,也影响到工程项目最终造价的实际结果。工程的竣工结算价反映了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价格,此阶段的合同管理是对整个工程的总结与分析,同时也是对工程结算起着约束作用,直接影响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因此,该阶段的合同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竣工结算价的审核首先要核对合同条款,一查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二查结算价是否符合合同的结算方式。其次要落实设计变更签证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检查设计变更签证是否有效。再次要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及现场签证等核算工程量。总之,结算审价原则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并最终形成审价报告。合同和审价报告是结算款支付的主要依据。

三、完善合同管理,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的策略

为进一步发挥合同管理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作用,在了解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的基础上,可以从以下几个阶段入手完善合同管理的策略。

1、工程造价的前期管理

造价控制的前期管理是加强工程造价中合同管理的关键。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来说,对造价控制的前期管理,不仅要有造价控制的专业知识,还应强化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合同管理的预测能力和应变水平。具体说来,造价控制的前期管理要把握好两个关键点,一是加强类似工程的资料整理及统计分析。该工作可有效借鉴以往经验,在分析类似工程的资料整理和统计基础上,利用相关数据、资料,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全面考虑与造价有关的问题,站在战略发展的高度加强合同造价控制的前期管理,对整个工程项目起到积极作用。二是施工组织设计人员的参与。在对造价控制的前期管理中,还应强调施工组织设计人员的参与,保证工程建设的资金计划与技术方案相匹配。

2、工程造价的中期管理

中期管理,指从合同签订到工程结束阶段的管理。在这一阶段,给工程造价中的合同管理带来了难度,其影响因素教多、工程周期较长。如果这一阶段造价管理得好,既能弥补前期管理的不足,也有利于推动后期管理工作,应引起高度关注。具体说来,造价控制的中期阶段,在合同管理方面,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现场施工资料的收集。施工企业的预算人员和施工技术人员都必须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地做好记录,写清详细情况,并取得相关资料,为工程签证的顺利进行大好基础。二是提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施工企业的造价员每接受一项工程的预结算任务时首先要对施工图及合同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学习了解,其次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施工中的异常情况或施工工艺的变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记录,督促技术和施工人员办理设计变更联络单和工程签证。

3、工程造价的后期管理

由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统属于动态管理,各个时期,各个阶段的管理都有其不同的特点,同一种固定的“经验公式”是不能奏效的,必须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发展、提高管理水平。造价控制后期管理的工程结算是决定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最终工作,造价员应加强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对变更或签证要和施工图一样的重视,同样要熟悉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施工方案、预算定额及有关文件,变更和签证的增减预算编制及结算应与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原则程序、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相一致、此时不仅工程本身造价要算,材料价格要调,涉及到的其它与经济技术有关的方面也要解决,甚至还会有大的索赔和法律纠纷。在这个阶段,企业领导应充分重视各个环节和各种因素,并分专业负责、适时召开内部碰头会、协作单位预备会、制定方法、统一口径、研究对策,才能保证决算工作顺利完成。

结束语

总之,合同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造价控制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施工企业应配备专业知识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的合同管理团队,并制定完善的合同审核及管理流程,加强合同的精细化管理。有效控制造价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合同,因此我们应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从而对工程造价进行切实有效的控制,最终获取最好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合同管理的意义篇(3)

合同是法律的依据,无论成本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都离不开合同的条款规定,合同管理是统揽全局管理,所以合同加强管理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合同管理的依据

1.1法律依据

是指与公路工程建设及合同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包括:①合同法;②招标投标法;③公路法;④安全生产法;⑤民法通则;⑥担保法;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⑩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⑾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

1.2合同依据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 ,主要有:①合同协议书登记附件;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④合同通用条件;⑤合同专用条件;⑥技术规范;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等。

2.加强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1)加强对公路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应该要根据市场的要求和规律,对企业内部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和健全,在企业的管理制度当中合同管理制度是比较重要的内容。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健全,那么在对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经济活动关系进行调节的时候施工的合同就是比较重要的法律依据。

(2)加强公路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是对建设各方不正当行为进行规范的需要。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要加强对公路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对于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要进行规范,使建筑市场能够稳定和健康的发展。

(3)加强公路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是我国建筑市场为了能够更好的接受国际性竞争的需要。公路建设工程的承包商和发包商都应该要尽快的树立起国际化的意识,遵守国际惯例以及市场规则,加强对公路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建立起比较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4)加强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有助于规范工程施工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在公路建设的施工管理工作当中,合同管理是管理的核心工作,通过加强合同管理能够让公路建设施工企业的风险得到有效的降低;这样能够有效的对施工成本以及施工的工期进行控制;通过对合同进行管理和分析,合同双方在实际的履行过程当中降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加强对合同进行管理,能够让公路施工建设的效率以及质量都得到有效的提高。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要仔细的说明和制定各项施工技术标准,然后在实际的施工过程当中,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那么施工的质量就能够更加接近相关的标准。

3.结束语

在公路建设工程当中,合同能够很好的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双方发生矛盾时,利用合同能够有效的及时解决,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公路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能够保证公路建设工程更加的规范化,保证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科]

【参考文献】

[1]黄敬喜.加强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不容忽视[J].交通财会,2010,10:32-34.

[2]段文莉.浅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3,03:163+165.

[3]梁小艳.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J].山西建筑,2013,14:241-242.

合同管理的意义篇(4)

合同的制定,在给水管道的施工中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也是保障施工质量的前提。在施工中,合同对给水管道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与质量要求,这对减少施工纠纷、保证施工质量、给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居住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

1.市政建设给水管道施工合同在施工中的重要作用及重要内容

1.1确保工程质量

在市政建设当中,给水施工合同,对于约束市政给水施工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施工中,给水施工根据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遇到一些技术问题,例如,给水管道施工的质量、工期、造价、施工质量的优劣等等,均直接影响着工程施工的后期安全隐患问题,在给水施工质量保修期结束后,给水管道的质量出现问题,如跑冒漏水等问题,造成给水企业产销差增加,也使宝贵的水资源白白流失,都是不小的损失,部分管道移位造成的破坏性作用以及对整体建筑的影响等问题,这些技术性的问题,均离不开合同的约定及约束。

1.2控制工程造价

给水管道施工合同能够避免在施工当中合同双方分歧的出现,从而确保市政给水管道施工的建设质量与时间。具体来讲,通过进行合同管理能够较为系统的对给水管道施工设计图进行审查,从而把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潜在问题尽可能的解决,避免在施工阶段造价的失控。其次,在具体实施阶段,能够有效处理好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之间的关系,在保证技术先进的基础上对施工成本加以控制并渗透到给水管道建设的各个环节中。此外,由于在具体的施工当中收到各类因素的影响不免会出现设计变更、线路变更等问题,但通过合同管理能够有效预防、避免和解决这一问题,间接性的对工程造价加以控制。

1.3保障工程进度

在市政给水管道施工当中,受各类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对建设工期产生不利的影响,但通过给水管道施工合同管理则能够有效避免和解决这一问题。给水管道施工合同一般会对工程建设的进度做出较为全面、系统的分析与规划,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理清各施工子项目间的逻辑关系与衔接关系,在施工合同的制约下,做好倒排工期,进行合理的流水作业,然后再在施工当中加以重点关注,进而实现施工参与方的高效协调,确保施工工期顺利落实。

2.合同约束中给水管道施工中的常见问题

在市政建设给水管道施工前,要根据图纸设计,与施工承包方签订相应的施工协议,也就是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及要求,进行施工。所以,在施工前的合同制定,要规范、合理、全面,避免遗漏重点部位的施工要求及质量要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争端及麻烦,为后期的验收留下安全隐患。在合同制定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给水施工中易出现这样一些安全问题:

2.1施工准备工作不足

在给水管道施工之前,要详细熟悉图纸的要求,对施工地点及施工情况要现场进行勘察,并要做好管材的选择,这是保证给水管道施工的一项必要前提,也是保证后期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前期勘察工作决定了后期的施工质量和施工效率。对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在施工前根据合同及图纸,要有一个完善的计划及方案,以保证施工工期及质量。给水管道的施工,大多数为地下进行施工,所以在施工前,要清楚地下电缆及排道的分布情况,避免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对电缆和原排道造成损坏,不仅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还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2.2材料的质量问题

施工中管材的质量十分重要,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检测材料的质量问题,对于施工材料的质量,要由专业的检测人员进行把关,避免由于材料的质量问题引发安全隐患。同时在进行给水管道的施工当中,材料的准备还应当充分,材料的质量是影响工程施工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要根据合同的约定,保证材料的质量。如后期的跑冒漏等由于管材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隐患要坚决杜绝。

2.3给水管道选材不尽合理

在进行给水管道施工合同的制定当中,应当把管材的选材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说明和规定。在给水管材当中,其“耐腐蚀性”和“抗压抗破坏性”是衡量管材的重要指标。铸铁管与钢管及水泥管相比较,在耐腐蚀性上具有明显的优势,然后球墨铸铁管材有着更好的抗拉伸性和抗破坏性。所以部分施工单位在管材的选择上,还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在选材没有考虑到施工区域的地质因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没有依据管道的设计进行选材,一些不合格的管材及质量严重不达标的管材流入到了施工场地。从而使给水管道的施工带来安全隐患,影响了整体的工程质量。

3.履行合同约定解决给水管道施工常见问题的对策

根据合同的约定,在给水管道的施工中,对常见问题进行处理时,经常要涉及到相关的经济处罚及经济纠纷问题,所以在施工中,要准确采集施工数据,严格施工质量等。在给水管道施工中,涉及到经济问题为减少经济损失,对给水管道常见问题的解决措施如下:

3.1进行精确施工测量

在施工中,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对给水管道的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精确的测量,并且应当聘用专业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测量,以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与精确。为了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在测量中应当保证两名人员共同参与到测量工作中,同时应用专业的测量工具,以减少误差。同时对测量结果要及时进行保留及整理装档,为履行合同约定作为材料进行留存,作为一旦发生质量纠纷时明确责任的证明。

3.2严格控制给水管道施工材料的质量

管材质量的好坏,及其合理性,是直接影响整体质量和施工进度的重要因素。在管材使用上,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管材选择,并认真检测管材各部件及规格、质量,这是保证合同要求的重要内容之一。管材选择的合理性,以及质量检测,应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检测把关,并留存样品作为后续验收的小样。并且避免由于管材的选择不当引起给水管道的渗漏发生,避免由于返工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3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对给水管道进行防腐处理

在对给水管道采取防腐处理时,要根据合同的要求,或者是根据施工标准的要求,严格施工程序。根据标准要求严格进行除锈、防锈操作,进行防腐操作时要确保防腐面的整洁,避免潮湿影响防腐效果。在进行给水管道沟槽回填作业时,加压压实时要掌握好压实力度,根据回填料的不同进行不同方式的振捣。例如使用中粗砂回填时就应当选择灌水振捣的方式。

4.结语

给水管道合同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市政给水管道施工质量问题。所以在施工中,全面提高施工承包人员的素质、完善给水管道施工合同、细化合同条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按照施工标准精确施工是保证市政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减少合同纠纷、减少经济损失的一项重要措施。确保市政管网的质量,降低产销产,节约水资源,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施工活动都是围绕着合同进行的。给水管道施工合同在给水管道施工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及意义

【参考文献】

合同管理的意义篇(5)

1.招标文件中安全条款章节的准备安全条款是此管理模型的核心内容,是向所有参与投标单位的安全交底,同时也是将来写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的主要内容。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安全目标、项目的风险交底、安全措施费的设定及使用管理办法、对承包商安全资质的要求、安全绩效的要求、评标安全打分办法、签订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安全奖惩的要求等重要的安全管理内容。

2.项目的工程安全风险分析招标文件给出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特别是指出最大的风险和容易被忽视的风险,同时对风险管控提出明确的措施要求,对可能产生的安全投入要明示,提醒承包商充分认识风险,合理制订安全预算和安全措施费报价。

3.安全措施费的测算模型安全措施费测算模型是将在实施过程中可作为安全投入的项目进行公示,提醒承包商对这些项目需要单独进行测算和报价,以便在合同签订后保证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保证模型中的安全投入项有足够的资金投入,防止因安全措施费被挤占而导致安全投入不足。

4.投标人的安全资质评价承包商的安全资质、以往的安全绩效应作为对其投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往的安全业绩最能体现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水平、安全能力和领导对安全。重视程度。在安全管理中经常讲“一票否决”,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票否决很难实行,特别是凭安全管理人员的力量对已中标的承包商一票否决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安全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一般认为在安全资质评价阶段对承包商一票否决是最容易的。然而,将不合格的承包商直接排除在投标人之外以防止其浑水摸鱼的结果,却导致中标后即使承包商存在诸多问题也不能中止合同的情况出现。当然,但凡通过资质评价的承包商,在安全管理上业主都应该能接受,除非出现重大问题。

2、招(评)标

1.评标安全打分办法评标安全打分办法是在选择承包商时对承包商进行安全评价的阶段所采取的措施。除非出现重大漏项,如没有列安全措施费等,否则各承包商的评标安全分的差异极小,不会影响到中标。

2.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书是很多单位每年都要签订的安全文件,可将其视为对合同中安全条款的非强制性补充。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有了非常清楚的安全管理要求,则没有必要签订安全责任书;如认为合同中还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内容,可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的方式进行补充明确。

3.项目经理述标在评标过程中,让投标人中标后的拟任项目经理述标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在实际招投标工作中,标书编制往往是专业人员的事,负责项目施工的管理团队是不参加标书编制的。在评标环节中要求拟任的项目经理进行述标,这就相当于对未来项目经理的面试。如果项目经理对项目没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对项目风险没有正确的认识和应对措施,将极大地影响评标人员对该单位中标项目的信心。

二、合同生效后的安全管理

1.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是审查承包商的安全准备和安全条件是否具备正式生产要求的重要内容,不满足开工条件的,原则上不能开工。需要检查的安全生产条件可分为必要条件和非必要条件。其中,必要条件主要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岗、施工安全方案是否生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满足要求、现场安全条件是否具备、施工机具是否满足安全要求、安全教育培训是否进行并考核通过等。必要条件之外的,可作为非必要条件,随着项目的深入开展而逐步完成,如分项工程的安全设施、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措施等。

2.工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和评价合同过程的安全管理可分为安全检查、安全评价、安全奖惩、安全会议、安全报告等。在此管理过程中,核心是建立一个小的PDCA持续改进系统,将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纳入问题隐患整改跟踪系统,以保证这些问题能得到及时地整改,从而消除隐患。承包商的整改情况可作为对承包商进行阶段评价、奖惩的依据,现场的安全状态可作为支付承包商工程进度款的条件。这些内容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的约定,以防止产生纠纷。

3.项目结束后的安全评价项目结束后的安全评价是对承包商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绩效的总结,包括事故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安全目标完成情况等。该项评价是对该承包商能否参与后续其他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推荐依据,可以纳入对承包商管理的管理数据库。对安全绩效特别差的单位,可以考虑下一次不对其发标。

合同管理的意义篇(6)

 

2005年9月14日,被告昌浩公司通过招投标与被告劳联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劳联公司承建昌浩公司开发的六安世纪景园小区一期1号楼工程,合同价款482万元。该份合同报六安市工商局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日,两被告又签订一份《补充施工合同》,对世纪景园一期1号楼工程的合同价款进行了重新约定,调整为“382万元,一次包死,不做任何调整”。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其中保修金为19.1万元。该份《补充施工合同》未予备案。2005年10月13日,原告张显成在没有对该工程作任何的概预算的情况下,与被告劳联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张显成承包六安世纪景园小区一号楼工程,合同工期按发包方(劳联公司)与昌浩公司签定该工程的总承包合同为准。合同价款为382万元,承包方(张显成)应付发包方税金及管理费40万元……保证以该工程总承包合同保修期为准”。随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材料,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2006年10月,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但原告在随后的核算中却发现其已为该工程实际支付了510余万元工程款。

综上成本管理论文,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劳联公司据实付清下欠原告的工程承包款1287652.19元(不含维修保证金19.1万元);2.被告劳联公司承担自工程交付之日至今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损失;3.被告劳联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被告昌浩公司作为发包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劳联公司答辩称,原告是自愿与劳联公司签订了工程款为382万元的工程合同。另外,其与昌浩公司就世纪景园1号楼的工程承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382万元,其与昌浩公司的关系,与原告无关,因此,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论文格式模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劳联公司在承建六安世纪景园一期1号楼工程后,将其转包于没有资质的个人张显成,所签订的《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由张显成承建并经竣工验收的六安世纪景园一期1号楼工程价款,当应确定为382万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承包人如何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是参照合同约定的382万元,还是实际决算的510万元?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只能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382万元支付工程价款。2、被告劳联公司与昌浩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是否属于阴阳合同,以及原告张显成是否有权请求参照备案合同约定的482万元价款进行给付。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规定,实际上排除了承包人依照实际决算的510万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该规定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使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回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采取了折价补偿的方式,确定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补偿原则成本管理论文,其目的在于避免无效合同价款高于有效合同而超出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

昌浩公司通过招投标与劳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在同一天签订的《补充施工合同》相比照,对方对合同价款进行了重新约定,且差距甚大,显然是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在六安市工商局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予以了备案登记,而《补充施工合同》却未予备案。可见,昌浩公司与劳联公司先后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施工合同》应为阴阳合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有权参照备案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工程结算的主体只能是签订阴阳合同的当事人,即劳联公司。张显成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张显成无权请求参照备案合同约定的482万元的价款进行给付。

本案启示

本案原告张显成之所以在诉讼中败诉,请求参照备案合同的482万元支付和参照实际决算的51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都未得到支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是其应该在与劳联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前,未对该工程进行概预算,对即将发生的工程价款没有一个大概的认识,从而造成了本可避免的损失。不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即使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因其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资质,因此,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终会导致无效。在此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就异常重要,因此,进行工程概预算,对不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来说,意义重大。

设计概算是在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指标,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设备的预算单价,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等资料预先计算工程从筹建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建设费用经济文件。简言之,即计算建设项目总费用。施工预算是施工单位内部为控制施工成本而编制的一种预算。它是在施工图预算的控制下,由施工企业根据施工图纸、施工定额并结合施工组织设计,通过工料分析,计算和确定拟建工程所需的工、料、机械台班消耗及其相应费用的技术经济文件。施工预算实质上是施工企业的成本计划文件论文格式模板。施工概预算主要作用有:(1)是考核工程成本、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2)是编制标底、投标文件、签订承发包合同的依据;(3)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4)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计划的依据;(5)是企业加强施工计划管理、编制作业计划的依据。

在进行具体工程概预算时,以下几个方面尤为注意:

首先,要坚持科学求实的原则。概预算专业人员在编制概预算时,应该坚持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进行概预算。深入调查研究成本管理论文,充分收集调查第一手材料,了解工程实际和施工过程,对相关图纸做详细了解,正确运用定额,做到量实,价值,费用准确。坚决制止巧立名目地过高估算,也不能少算漏算。

其次,努力提升概预算人员素质。概预算人员要熟悉本专业的概算、预算和费用定额,熟悉建筑材料预算价格,树立强烈的工程造价控制意识,精心设计,大胆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把技术与经济统一起来。一旦突破相应的概算,则必须返工,返工费由设计单位自负,严重的,还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最后,借助相关技术设备,进行辅助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编制是个异常枯燥、复杂、抄录计算量非常大的工作。传统的手工编制工作中,概预算编制人员不得不在大量的定额条目及各种计算表之间进行反复抄录和校对,如此一来,就会因为大量重复性的抄录和计算,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效率低,速度慢,而且还不准确。所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利用计算机,设置科学高效的概预算程序来辅助完成相关编制很有必要,这是现今提高概预算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

合同管理的意义篇(7)

    借鉴国外关于无因管理的立法及学说,无因管理主要有下列要件构成:

    第一,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无因管理中的无因,就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定义务有法律规定的私法上的义务和公法上的义务之分。法律规定的私法上的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监护等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法律规定的公法上的义务,如警察救助,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为履行这些义务,进行管理后不能向受益人要求费用偿还。约定的义务是指基于管理人与本人平等协商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的这种约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他人管理事务,通常发生在委托、承揽、保管等合同中。管理人基于合同义务管理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义务人的管理行为超出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范围时,就其超出义务范围的管理事务可发生无因管理。衡量管理人是否有法定或约定义务,首先应以管理事务开始时为基准来确定。如果最初虽有义务而中途消灭的,自此时起可构成无因管理;反之,最初无义务开始管理,嗣后因订立合同而发生义务时,自此时起管理事务即不再属于无因管理。其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而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也可构成无因管理。

合同管理的意义篇(8)

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尽忠实勤勉义务,对因其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第三方利益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企业破产法》并未对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这样的法律缺陷影响了追究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和确定所承担责任的形式。

一、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权利(Right)和责任(duty)是相互关联的概念。既没有无责任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责任,但是,法律责任(liability)则是指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①。责任的确认和承担是以义务的先行存在为前提条件的,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是其违反了专业人士所应当尽到的法定义务。破产管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专业领域内的民事责任,不能将其视为一般人的普通民事责任,判定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同样不同于普通民事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担任者必须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拥有破产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士担任,破产管理人应当具有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管理人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如加拿大于2008 年修订的破产法,在第34--53 条规定了破产受托人应遵守的道德规范,从专业人士的角度要求破产管理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责任。②

我国《破产法》第27条规定:" 破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我国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破产管理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破产程序中,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是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判定破产管理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

忠实义务,要求破产管理人不得以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方式行为,不得只顾自己或与自己有关联的人的个人利益,要以债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至上。破产管理人忠实执行职务核心在于破产管理人不应当利用自己作为管理人职务之便获取个人不当的利益。

注意义务是指履行一个普通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况下将付出的注意与勤奋的义务,即破产管理人必须尽到一个拥有特别的技能与知识的"普通人"所具备的注意与技能,依据法律规定对债务人财产与破产事务负有善良管理人勤勉尽责的注意义务。③

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分别以消极和积极的方式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其中之一。

二、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1、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以赔偿损害为内容之债,有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之分:违反约定义务承担违约责任,违法法定义务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追求的目标并不一致,合同法强调补偿性,守约方有权享有合同带来的利益,侵权法侧重惩罚性,受害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破产管理人适用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应为侵权责任。第一,合同相对性理论无法解释破产管理人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果破产管理人对第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违法律的公正,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将合同范围任意扩大,难免有造成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界限模糊不清,甚至完全消失的风险。第二,专业人士对承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该义务的存在独立于专业人士与其委托人订立的合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因此如果专业人士违反了此种义务并导致其委托人遭受损失,专业人士应当对其委托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由于破产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与债权人或债务人产生合同关系。只有在破产程序中通过与其签订专业服务合同,才可以基于合同关系追究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责任,如果无合同关系则会导致无法追究破产管理人责任的局面。第四,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处理破产事务,公平公正地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破产管理人要尽其谨慎、注意和忠实义务,必然要超然于三者之上,不与任何一方产生合同关系。

2、是何种侵权责任?

以归责原则来划分,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要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而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其分别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是属于一般侵权责任还是特殊侵权责任?如前所述,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内容具有高度专业性,要求受害者证明破产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上存在过错,以及破产管理人的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往往存在相当的困难。如果因为举证不能而拒绝对受害人予以救济,将会导致非正义的结果。因此,应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要求破产管理人对其行为无过错,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负证明责任。

有学者认为,破产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会使破产管理人承担过多的责任和过高的风险,不符合公平原则,笔者认为此类观点有待商榷,理由如下:(1)专业人士具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其在专业活动中所承担的义务本来就应该比普通人高。(2)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取得报酬是比较高的,这要求其应当承担与高收入相对应的高风险。④(3)现行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实质上即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同样为专业机构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自然应当比照现行规定承担侵权责任。(4)我国目前特殊的实际状况要求破产管理人必须承担较高的责任,否则极易在破产实务中出现不法行为,伤害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①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92一93.

②Can. Reg.368 -- 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General Rules,Code of Ethics for Trustees,Sec 39

合同管理的意义篇(9)

正文:

“合同”即契约。我国法律中的合同与契约可以看作是同一概念,可以通用。行政合同也即行政契约,它是我国行政管理的一种法律手段。行政合同在西方国家是运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行政管理模式,尤其是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行政合同可以渗透到行政事务和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象美国的兵器购置合同,职业兵雇用合同等。我国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前,大多运用指令性命令代替市场调节去管理经济和社会的诸多事务,没有行政合同这一概念。直到党的十三大才明确提出了以合同方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责、权、利关系的观点。“无论实行哪种经营责任制,都要运用法律手段以契约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这是我国提出和研究行政合同的依据。实际上,在此之前行政合同已经存在并在行政管理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如家庭联产承包合同,就是政府与农民签订的土地承包行政合同。这一类行政合同的履行,理顺了国家与农民这一在中国占主体地位的庞大的阶级群体之间的关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并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对当时的社会无疑是久旱之甘霖。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过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政府的职能不断转变,政府的管理观念不断更新,管理模式不断创新,管理手段更趋多样性。于是出现了企业承包合同,科技开发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农产品定购合同,公务员借调招聘合同,行政租赁合同等以行政管理为目的行政合同。但是纵观我国现行的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合同的规定和阐述几乎是空白,更没有关于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明确规定。

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就是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总体目标是:“……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政党……”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由此可见,如何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政治任务,如何使我们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政党,是当今社会对中国共产党的时代呼唤,更是对具体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党的意志的国家政府的时代要求。因此,作为行使管理职权的政府,如何在管理国家事务过程中,把党的意志充分实现,把党的执政能力充分体现,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就要求政府穷尽一切行政管理手段,寻找最佳管理方式,树立和谐管理理念,建立和谐管理模式,构建和谐社会。而诸多管理方法中,惟有行政合同最能体现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最能实现人的潜能和价值,也最能在政府这一行政主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架起和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运行桥梁。因此,行政合同在当今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氛围中,有极大的价值潜力和发展空间。本文,笔者想就行政合同的诸多问题谈谈个人浅见,目的是抛砖引玉,引起社会各界对行政合同的广泛关注。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及内涵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某项行政管理目标或行使行政职能而与其他行政机关或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而达成的协议。

这一概念是根据行政合同的特点和行政法学理论关于行政合同的一般原理对行政合同的界定,它有以下几个含义:

1、行政合同体现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它的主体一方当事人必定是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客体是一定的管理目标,它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行政主体为了行使管理职能,为了实现一定的管理目标,签订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的特殊行政行为。

3、行政合同必须在双方意思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因为它首先是合同(契约),“契约是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但它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契约形式,应掌握其特殊性。

(二)行政合同的原则

行政合同的原则,就是签订行政合同时应当遵循的一般规律和基本要求,它是行政合同所特有的。

1、公平公开原则。公平就是行政合同在签订时应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公平,还体现在作为行政合中一方的行政主体,与其它的行政相对人在签订性质相同的行政合同时,要公平平等对待。公开,就是签订合同过程要公开。因为行政合同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只有公开、透明才能防止行政权能的滥用,才能加强社会监督,防止行政腐败;同时,公开也是行政相对人协作行政机关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需要。现在不是流行“知情权”吗,这也是行政相对方知情权的重要体现。

2、行政效益优先原则。签订行政合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行政行为,它追求的是行政效益的最大化。因此,行政合同在其签订、履行及变更、解除的全过程都贯穿一个原则,就是行政效益优先。若为行政效益,行政主体可以选定此相对人而不选彼相对人,可以单方面中止、终止、变更和解除合同。当然,行政相对人有监督权、申诉权及获得补救权,但不能因签订的有合同去对抗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而行使行政职能。

(三)行政合同的内容

行政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行政主体的权利

(1)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行政主体如决定就某项管理签订行政合同(如政府准备在某一行政区域搞开荒植树),可以依法或依职权选择确定当事人(本行政区域的荒地周边居民),被确定的当事人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不能拒绝签订。

(2)享有指挥权和监督权。这是行政合同的特别之处,当然,行政主体行使这二项权利,必须有法律依据或法律精神可供参照。

(3)单方面中止、终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在前面已经有所阐述,具体地说就是行政主体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计划或当前社会形势、公共利益的需要,随时中止、终止、变更或解除合同。当然,这些行为必须是遵循公益优先,并给相对方合理的补偿救济,否则就是行政职权的滥用。

(4)制裁权。就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方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全面履行行政合同,可以对其进行制裁,包括金钱制裁和强制执行。制裁不是处罚,其目的是督促相对方履行合同。

2、行政主体的义务

(1)按照约定给相对人报酬。

(2)按照约定给相对人优惠和照顾。优惠和照顾有的是为了鼓励相对方积极履行义务,实现合同目标,有的是合同目的实现后,行政主体的承诺。

(3)给予相对方补偿救济和损害赔偿的义务。在行政合同履行中,凡是因行政主体的原因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加重了相对方履行合同的困难或行政主体单方面解除、变更合同的,都要合理合法地给予合同相对方补偿或赔偿。

3、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合同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同行政主体的义务和权利相对应的,派生出来的。具体地说,有要求获得报酬的权利,要求享受优惠与照顾的权利,要求得到补偿和赔偿的权利;也有按合同履行的义务,接受指挥与监督的义务,接受制裁的义务。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它是因行使行政职权才成为合同当事人,它不是以平等主体身份出现的,行政主体一方享有优先权。

(二)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能,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

(三)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有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四)行政合同在意志取向上,体现了双方意思竞合,是一种双方行为。这与一般行政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五)行政合同必须是有形载体,即以书面形式为要件。因为行政合同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独立的地位和明确的表述,所以其表现形式和名称也不尽统一,有“任务书”、“责任书”、“责任状”、“协议书”、“目标计划”、“合同书”、“约定书”等多种形式,但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出现。

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行政合同与民事(经济)合同的区别非常明显。

首先,在合同主体方面。行政合同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合同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它们之间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有一方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民事(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也就无所谓合同”。

其次,订立合同的目的方面。行政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为了行政主体实现管理职能,双方在订立合同的价值取向并不是一致的。行政主体方是主动的,相对方则是被动的。而民事(经济)合同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双方的价值取向的是一致的,双方都是积极主动的。

第三,意思表示不尽一致。民事(经济)合同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愿自主地选择法律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形式和行为的内容。依其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但行政合同的相对人一方无权选择行政主体,它意志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行政主体的意志实现。在订立行政合同时,不能就意思表示做实质性变动,它的意思表示受到行政主体的限制。

第四,在合同缔结、中止、终止、变更、解除、履行方面。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先权(也即公益优先权),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国家管理的需要,或随着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动而左右行政合同的任何程序,而行政相对人则无此权利。但民事(经济)合同一旦成立,对双方的拘束力是一样的,谁也无权擅自改变合同的任何程序和内容。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关于合同理论的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法律理念并不能适用于行政合同中,但行政合同其属性首先是“合同”,其次才是“行政合同”,它又与行政主体单方面意志即可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征收(给付),行政指导,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为有着质的差异。因此,研究行政合同,探求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和司法实践中,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行政合同的受理

鉴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行政合同纠纷的处理既不同于民事(经济)合同,也不同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现行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没有专门规定,有些专家学者认为,不宜将行政合同引入诉讼程序。也有的认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只能靠行政协调来解决。实践中,行政合同履行出现了纠纷都是由原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处理,且相对人对行政合同的属性了解甚少,对行政合同的诉讼更是感觉望而生畏。但笔者认为,随着行政主体管理社会事务的范围和层次的扩大,随着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行政合同制度会越来越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合同案件也越来越有必要性和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2003年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他谈到对行政合同纠纷案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没有特别规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合同法的相应规定。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合同行为属于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就某项事务而实施的,能够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是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可诉性。对第11条我们认为,该项规定中所指的“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应包括因行政合同而引起的对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项规定受理和审判行政合同纠纷案件。

应该由谁来审理,适用怎样的程序呢?笔者认为,行政合同虽然是合同,但它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合同。它除了部分内容和程序受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调整外,总体上它还是受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因为他本身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内容及合同的履行和变更,都是与行政管理分不开的,都是由行政机关在积极运作,涉及的法律法规也都是行政方面的。因此,笔者认为,行政合同应该当然的由行政审判庭来审理。至于适用怎样的程序,目前专家们的观点基本一致,即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有二条途径:一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合同纠纷案件应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笔者认为,行政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成立时,双方的态度应该是心平气和的,如果发生纠纷,那一定是出现了提前意想不到的问题,但双方都会以签有合同为由得理不让人,因此再让行政机关去解决,很难保证行政机关不受合同的影响而规避法律,丧失公正。并且,行政复议解决,当事人往往会有更多的顾虑,既使行政机关处理是公正的,他也会认为“官官相护”而不满意,这样反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但如果他自己愿意选择让行政机关解决,法律也应尊重他的选择。因此,对行政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救济途径,即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行政合同纠纷案件时,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也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既是行政合同案件本身的需要,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

(二)行政合同相对人(公民、法人、组织)对行政主体哪些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应包括以下行为:

1、行政主体利用职权或手段,胁迫或欺骗相对人签订合同的,或借签订合同之名行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法设定义务之实的。

2、认为行政主体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3、对行政主体行使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制裁权等行为不服的。

4、对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中止、解除合同不服的;或对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内容解释不服的。

5、在履行行政合同过程中,相对人无过错但因履行合同其合法权益确实受到损害的。

(三)行政合同相对人不履行合同,行政主体怎么办?

笔者认为行政主体有二种途径,一种可以直接依行政合同提起行政诉讼,借助司法力量,促使相对人履行。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合理裁判,文书生效后,依法执行。当然,这种途径好像与我们传统印象中的“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有点冲突,但因为行政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因此对它的解决可以有特殊的创新,只要不违背立法精神和我国法制原则就可尝试。第二种途径就是行政主体可以结合行政管理目标,依据行政合同内容向义务人下达行政合同履行意见书或处理决定书,责令义务人限期履行并告知诉权,相对人不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的,行政主体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大家都知道,民事(经济)合同都有违约的处罚条款,即违约金的问题,行政合同可否设此条款?笔者认为,行政合同不能设立违约责任条款。因为,签订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实现行政管理的手段,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直接受国家的政策和社会发展环境的影响,这些不是一成不变的,也是无法预见的;并且行政主体还有因公共利益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就注定行政主体有潜在的违约风险。因此在行政合同中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既不现实,也无意义。

四、行政合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大意义和发展空间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提出。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系统全面地阐述了这一重要思想,他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政府应该利用所有的行政管理手段,按照构建和谐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和谐社会要求政府的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并加强各方面的协调职能,理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使管理和被管理这一对矛盾和谐起来,激活被管理人的潜能,使被管理者积极主动接受管理。现代管理的基本原理中就有“人本”原理,也即在管理活动中体现以人为本,充分调动人的积极因素,人的能动性发挥的程度与管理效应成正比。

这些管理观念和要求,使行政合同这一最能兼顾被管理者意志的管理手段,一反传统行政命令的强力对抗的色彩,而更表现出公平、信任、和谐、灵活的特征,而这些正是胡锦涛总书记所阐述的和谐社会的特征。行政合同是依法签订的,当然是管理行为民主法治化的体现;双方意识一致方可签订,对谁都是公平公正的;而合同的精髓,就是要求合同双方要有诚实信用的基本素质;行政合同一经缔结,双方都有明确的目标,工作行动起来就有压力、有动力,充满活力;行政合同是因实现管理目标由双方协商签订的,对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力,能使双方的社会活动安定有序。这些功能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当前,有些行政机关为了避免一些相对人无理上访、盲上访就与有关相对人签订合同,行政机关在一定的期限内解决相对人反映的问题,在这一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得再上访,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行政合同。这样做既能让当事人放心等待处理,不必再四处奔波,又能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尽快答复,对安定社会,确保稳定有重要作用。还有像计划生育管理中独生子女证实际上也是一种行政管理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只生一个孩子,就能得到国家的优惠,超生了就要受到处罚。独生子女证的发放和施行,对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实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绝大多数国民都乐于接受。这些都是行政合同“人性”化管理内涵的表现。

综上,行政合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佳最理想的行政管理手段,是一种以人为本、发展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管理模式,行政合同在未来的和谐社会中,会有广大的发展空间。对其加大研究力度,积极探究其法律应用功能则有更深远的现实意义和法律价值。

参考书目:

1、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第289页。

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3、查士丁尼(古罗马)著:《法学总论》,第159页。

4、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第291页。

5、董安生著:《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60页。

合同管理的意义篇(10)

一、引言

经济发展迅速,企业之间竞争日益激烈,预算管理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预算管理是通过预算对企业内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和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控制、激励等系统性活动。技术方法、组织环境及心理层面的因素都可能影响企业的预算管理实施效果。

企业是独立法人地位的主体,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形成集体统一的认知和行为难度很大。于增彪(2004)认为,预算管理在我国企业整合中发挥的作用很有限。作为一项新的管理技术,怎样更快地被企业各级人员接受呢?创新分散理论(rogers,1995)认为,对一项新技术和改革的认知程度,决定了这项新技术或改革能不能成功的为组织接纳并迅速得到应用。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预算管理实施效果的关键因素是企业内部各级人员对预算管理的认知程度,认知的形成,受限于意义建构过程(陈文波,2011)。

目前,对于预算管理的探索,主要是在对传统预算批判的基础上,探讨预算是否有必要推行,学者不断提出改进预算、超越预算、交互预算等理念,学术界试图通过对预算模式演进的研究,来找寻影响预算管理实施的因素。预算的实施离不开人的参与,对人的认知活动及预算管理意义建构的探索,对于理解预算管理模式影响预算管理实施效果的过程有一定的帮助。

文章将四种预算管理模式作为研究对象,这四种预算管理模式是学术界提出的理论上的模式,实际企业在当期所采取的预算模式与这四种模式多少会有一些出入,但这四种模式提出的背景可以反映企业在当期采取的预算管理方式的内外部环境,因此文章分析意义建构与四种预算管理模式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探讨在不同的预算管理发展阶段,意义建构对预算管理模式演进及其实施效果的影响。目的在于归纳出组织或集体的意义建构行为怎样通过改变组织成员对预算的认知最终改变预算实施效果的一般规律。

二、理论基础

意义建构是指组织认知内外部情境,形成对情境的集体理解的过程(weicket al,2005)。意义建构表现在个体与组织两个层面。当个体发现现行情境中,有些事物不符合过去认知,个体便会利用经验来追忆过往,来发现其中是否有造成差异的线索存在,在此基础上,再提出一些较合理的推断来解释线索产生的原因,从而形成对事物新的认知(weicket al,2005)。它是信息行为学中的重要理论之一,为了揭示人在接受信息时的行为本质,意义建构是内部行为(即认知)和外部行为(即过程)共同作用的结果。

组织意义建构的一般过程由意义建构的促发因素、过程和结果(陈文波,2011)组成。其中促发因素包括三种情形:对组织而言面对的情境是陌生的;组织预估和实测现象间存在区别;利益相关者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思考和解释。

Maitlis(2005)将意义赋予中的利益相关者概括为管理层和员工两个主体,管理层的意义赋予行为表现了意义建构的控制性,高层管理者大多会运用自身权力与员工沟通。员工的意义赋予行为,同意义建构的活跃程度时相关的,员工参与意义赋予行为的程度越高,意义建构越活跃。管理层和基层员工由于参与程度不同,认知也有所差别。参考Maitlis(2005)根据管理层和员工参与意义赋予程度的不同,对意义赋予的结果进行了如下四种分类:最小程度的意义建构(高受控的意义建构,特征:低活跃度,低控制;)、受限的意义建构(特征:低活跃度,高控制)、集成的意义建构(特征:高活跃度,低控制)和协同的意义建构(高活跃度,高控制)。

意义建构对预算管理实施效果的运行机理(刘凌冰等,2015)如图1所示。考察企业的预算管理活动,可以考察预算管理中的促发因素、建构过程等要素。

三、意义建构与预算管理模式演进分析

1.传统预算的意义建构(1999-2003)(最小程度的意义建构)

20世纪30年代,西方企业在美国经济危机影响下大规模推行预算管理,为了限制生产,保证稳定经营。到20世纪80年代,受美国新一轮经济危机的影响,加上我国内部企业规模急剧扩大,面对内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我国的企业也逐渐采用预算管理制度,形成早期的传统预算。那个时期,以大型国有企业为例,如神华集团(中央直管的国有企业,1995年建立,在规模和现代化程度上都居世界前列),主要工作由财务部负责,预算几乎是在全手工状态下编制,企业高管层和业务部门主要抓生产,把预算工作扔给财务部门,认为预算管理实施结果,由负责预算编制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能力决定。

鉴于这种情况,预算部门从自身的工作角度来理解预算管理,没有管理层的支持,更没有业务部门的积极响应。传统预算理念下的意义建构对预算管理实施的影响归纳为图2。

这一过程的意义建构行为符合最小程度的意义建构,也是高受控的意义建构。结果是集体认知达到表面上的统一,集体行为无法一致。传统预算阶段的过程特征归纳为低活跃和低控制。

2.改进预算的意义建构(2004-2009)(受限的意义建构)

21世纪初期,社会商业环境转变、企业组织环境日益复杂化,国内工业企业获得迅速发展,为了应对外界经济的急剧变化,企业高层逐渐重视预算管理。鉴于传统财务预算缺乏明确的企业战略指导,并且由于技术落后,预算数据的制定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而且极易造成预算松弛的发生。鉴于此,学术界对最传统的预算模式进行改进,出现了弹性预算、行为预算、零基预算、作业预算等改进预算方法,但此时,我国实际的预算管理水平并没有达到理论上的高度,因此在这些预算模式出现的背景下,有预算管理基础的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传统预算有了调整,以神华集团为例,其开发出相关的预算报表系统,在此过程中,企业也更重视人的因素。这一阶段意义建构过程如图3所示。

这一阶段虽然改进预算提出的理念里预算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地位有所提高,但是实际上管理层依然是主要的意义赋予者。这种意义构建过程中,企业高层过分重视预算目标的实现,使得集体认知虽在形式上相对统一但理解狭隘,也极易造成预算松弛。这一阶段,预算沟通的形式以正式讨论为主,下属比较被动,参与性不高,多以应付差事为主。整体的过程特征为低活跃度和高控制。

3.超越预算的意义建构(2009-2011)(集成的意义建构)

超越预算提出的背景是在改进预算利用平衡积分卡在决策管理和决策控制之间面临着风险,这一阶段的国际市场经济相对低迷,企业对于预算管理的需求也变得更加迫切。超越预算分两步实现。第一步:舍弃基于预算的固定业绩合同,把业绩评价建立在事后和相对业绩评价基础之上;第二步,对一线员工完全授权,为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授权管理、网络结构、市场导向的新型组织创造一定的条件。但超越预算的推行需要借助大量管理工具的融合,中国企业想很好地利用超越预算还需要时间。在这一阶段,我国大企业引进专业预算软件,并雇佣专门的咨询师指导工作,足见企业高层对预算编制的重视。这时期,一些大企业在超越预算理念下也提倡放权,各层部门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条件,对各自的预算部门进行调整,这阶段预算管理实施中的意义建构可以归纳为图4。

这一阶段的意义建构过程与集成的意义建构一致,组织上的认知不能作为意义建构的主导因素,业务部门根据自身需形成认知,成为重要的意义建构者。这一阶段的特点表现为局部较高活跃和较低控制。

4.交互预算的意义建构(2011-)(协同的意义建构)

2010年左右,金融危机后续影响下的宏观经济形势充满不确定性,我国一些大的国有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企业的信息化战略规划,包括引进新的预算系统软件。在这一阶段,交互预算理念得到发展。交互预算控制与管理控制系统中信念控制、边界控制等相互补充和契合,它是为了弥补传统预算方式的制度漏洞,成为适应未知环境下的战略管理工具,有助于企业上下级交流沟通、组织学习及管理创新的机制。对交互预算运用比较成熟的企业有天津一汽丰田公司,它做到了从“预算为主”的视角到“以组织为主”的视角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大多企业也都会成立全面预算管理项目优化组,聘请专业咨询公司,咨询师通过基层调研、访谈并收集数据,培训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基层预算人员,灌输交互预算理念,与公司实际结合,实施预算系统。交互预算、尊重员工,实现个人和企业成绩的最大化,建立松的预算控制制度。预算目标并不是作为预算下级约束力和评价的标准,随着经营环境的变化,预算可以在预算期内进行适当修改,同时显性与隐性激励结合,创造和提倡诚信的预算文化,在企业中的表现就是预算人员会更关心管理层制定的目标,更积极地完成预算编制。因为他们逐渐意识到,预算管理并不是预算部门用来束缚他们“自由”的工具,而是实现集体合作功能的机制,利用作业成本法,细化生产活动,不仅保证管理人员更好地了解历次生产作业的收益和成本,也让基层业务部门在良好预算模式下将个人“希望通过完善的预算评价和考核,建立合理的奖惩体制”意愿表达出来。这一阶段预算管理实施中的意义建构可以归纳为图5。

这一阶段意义建构行为与协同的意义建构模式基本吻合,不管是企业组织管理层还是业务部门,都能表达通过预算管理实现战略协同的需求。组织管理层、预算编制部门、管理部门都是主要的意义赋予者。这一阶段的过程特征表现为高活跃度、高控制。

四、结论

预算管理模式代表了预算管理实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主要存在四种意义建构模式,其促发因素、意义赋予方向、控制程度、活跃程度、结果及预算管理模式如下表所示。

首先,从意义建构的发生原因看,都呈现内外部因素并存的状况。意义建构活动的因素不断从外生制度向内生需求转变,需求从高层向基层转移,印证了预算管理的演进同内外部环境变化密切相关的理论(张先治等,2010)。

然后,从单向到双向的意义赋予方向的转变,表现了企业管理部门对预算管理逐渐重视的转变。

再次,控制程度总体呈现波浪式螺旋上升的趋势。说明高层管理者的支持是影响企业预算管理的重要因素。从活跃度来看,呈现由低到高的态势,证明了基层业务部门的参与度可以提高预算效果。

最后,从实施结果来看,预算管理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变化而变化,也证明了一定的促发因素、过程要在一定的认知水平上才会有不同的效果。

根据上述分析,构建了预算管理意义建构演进模型,如图6所示。

这四种意义建构模式有一般性和普遍性。它也是预算管理模式在我国演变的体现,具有一定的逻辑性。意义建构的重要性对企业的管理会计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提示管理部门在预算管理实施中循序渐进。除了注重外部环境的变化,管理层提升预算理念之外,也要注重基层个体的认知行为的重要性。如此,预算管理实施才可能会有更好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刘凌冰,韩向东等.集团企业预算管理的演进与意义建构[J].会计研究,2015,42-48.

[2]陈文波,黄丽华等.企业信息系统实施中的意义建构:以S公司为例[J].管理世界,2011,6:142-151.

[3]毛洪涛,程军,邓博夫.预算报告编制参与、调整及其决策价值[J].会计研究,2013,8:81~88.

[4]程新生,李春荠等.参与式预算行为实验研究[J].会计研究,2008,5:53~60.

[5]佟成生,潘飞等.企业预算管理的功能:决策,抑或控制[J].会计研究,2011,44-49.

[6]蔡剑辉.预算的职能冲突与协调对策研究[J].会计研究,2009,12:56~58.

[7]高晨,汤谷良.交互预算:应对战略不确定性、契合管理控制的新机制[J].会计研究,2010,9: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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