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27 16:06:33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成“*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第七条认定指导小组下设“*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市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审查。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根据《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输入专家库,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作出相关处理。

(五)建立并管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六)负责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复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九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工作指引》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四章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条申请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行选择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机构中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企业申报时一并附上,但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有关网站

(三)网上注册登记

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登录,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具体受理时间、地点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四)审查认定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证明报送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

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工作指引》附件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工作指引》附件5),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请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与公告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科技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第五章复审及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公告,并由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报告;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管理办公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五条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认定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经认定办公室核实后,在有关网站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篇(2)

第三条支持开办实行集中配送的连锁药店。支持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到农村开办连锁药店和兼并单体零售药店;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到农村开办零售药店;鼓励并支持乡镇以下商业企业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专柜。

第四条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门店者应当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

任丘市辖区的单位或个人申办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门店者向任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黄骅市辖区的单位或个人申办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门店者向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拟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申办单位(申办人)基本情况、药品零售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经营类别、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房屋产权关系、商业用房证明、拟建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仓储面积、设施设备情况、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

(二)从业人员花名册;

(三)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单位同意从事药品经营(或现无业)的证明和个人简历(质量负责人简历中应注明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从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六)工商行政部门预先核准的拟办企业名称证明文件;

(七)经营场所、仓库的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布局图;

(八)申请人联系方式、地址、邮编、电话。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采用A4纸)。

第六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负责人必须熟悉《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所经营的药品知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岗位考试合格。

第七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不得少于3人。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初中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经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岗位考试合格。

第八条在县城以上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至少配有执业药师一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一名;在乡镇所在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及其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一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一名;在农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或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和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兼职,不得挂名。经营中药饮片的零售药店从业人员中必须具有中药材中药饮片高级鉴别师。药店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公司至少配备执业药师两名;其门店县城以上应配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及其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一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一名;县以下(不含县城)必须配有具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九条开办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人员,并保证上述人员在职在岗。

为进一步方便农民购药,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龙头企业在其农村的连锁门店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制定以下优惠条件:

(一)在农村连锁门店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由连锁企业总部直接向*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

(二)农村连锁门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有不少于2名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

(三)农村连锁门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有陈列药品的独立货架,能严格与其它物品分开。

(四)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农村连锁门店,其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必要管理制度和设施设备可适当简化,但必须能保证药品质量合格。

在*市区超市或商场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或乙类非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其超市或商场的使用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在*市各县(市)城区超市或商场内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或乙类非处方药店(含连锁门店),其超市或商场的使用总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场地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超市或商场的环境必须符合经营药品的要求,在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第十条申办药品零售企业须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市城区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在县(市)城区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在县以下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仓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要求营业场所、仓储面积在同一平面,且不包括办公、生活场所面积。仓库与营业场所不在同一地点时,两点可行进距离一般不得超过100米。专门经营非处方药品的药店面积条件可适当放宽,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专柜不受营业面积的限制。开办连锁配送的零售门店可不设仓库。不准在城镇住宅用房内设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仓库。

第十一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国家遴选的基本药物品种不低于70%。

第十二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和设施设备;配备计算机,必须对购、销、存药品实行计算机管理,且与药品监督部门实行实时监控的系统联网,定期上传数据。按照GSP的要求,依法经营。

第十三条经*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筹建后,三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逾期不申请验收的视为放弃申办。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必须符合《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程序》和《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条件要求。

第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必须有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营业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十七条*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已获批准筹建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GSP的要求进行筹建,当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指导和帮助。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3.拟建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6.从业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和岗前体检证明;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证明;8.申办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依据《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或《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报河北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由*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不合格的,不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且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GSP认证申请。逾期未通过GSP认证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申办者的申请内容、有效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必须准确、属实,以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批予以公开。申报程序、申办条件、验收标准及申办和受理情况公开。已经同意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全部在*市(任丘市、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布,以便公众进行查询。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篇(3)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部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部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部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部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篇(4)

一、项目的申报重点

汽车工业:轿车、客车、商用车、重型车、专用车等整车改造升级项目和围绕发动机、变速箱、车桥、汽车电子产品等重点汽车零部件,增加汽车配套产品,增强配套能力的项目。

装备工业:装卸设备、矿山装备、汽车装备、轻工装备、船舶制造、数控机床、电工电器、农用设备、动力设备、节能环保设备改造升级项目及与之配套的零部件项目。

优质金属材料工业: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发展钢材短缺品种和关键品种,提高高技术铜铅锌和稀有贵金属冶炼及深加工水平的项目。

水泥及非金属优质材料工业:非金属矿精深加工,新型干法水泥、超细微粉材料、建筑陶瓷和塑料管材管件、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保温材料和绿色装饰材料项目。

农副产品加工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和发展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轻纺工业,发展粮食、油脂、畜牧及水产品、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及营养、方便、休闲、绿色等多功能化新型食品加工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的条件

除具备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99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以优势企业为载体,项目符合“质量、品种、效益”原则。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标志性强的项目。

2、项目已完成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手续,2008年已开工实施。

3、优先支持经营业绩良好,国内或省内行业排头兵企业,或成长性好,主业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的企业。

三、项目申报材料

1、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见附件1)。

2、**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3、**省2008年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3)。

四、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1、各县项目申报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编制完成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填写《**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后,行文向县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县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盖章)后报市经委,并对初审结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市属企业及区属企业对照条件和要求,编制完成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填写《**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后,行文向市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篇(5)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

(一)省级以上火炬计划、部级新产品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创新基金、科技攻关、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项目的配套资助;

(二)取得显著成效的产学研合作开发签约项目、引进转让高新技术成果及专利技术签约项目的资助;

(三)组建市级以上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县级以上科技中介机构的资助;

(四)创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市级工业设计创新试点企业)的资助;

(五)通过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县级以上科技成果、新产品认定及通过国家、省、市、县级鉴定、评审、验收的项目的资助;

(六)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

(一)列入部级、省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15万元和10万元;列入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列入部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列入技术创新、创新基金、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配套资金按上级要求额度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5万元。

(二)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开展的科技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项目及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专利技术转让等取得显著成效的签约项目,每年一次由县科技局组织评审,被评为优秀项目的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秀项目每年不突破10项。

(三)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每家分别资助20万元、6万元、1万元;新认定国家、省、县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新组建的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科技中介机构,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科技孵化器,各类孵化器可优先申报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政策,同时优先享受符合条件的其他科技政策。

(四)新认定的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市级工业设计创新试点企业),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1万元;新认定的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1万元。

(五)通过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3万元、1.5万元;通过国家、省、市、县级鉴定、评审、验收的项目、科技成果、新产品,分别资助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六)对本县单位和个人当年授权的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1万元;香港标准专利每件0.4万元,短期专利每件0.2万元;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8万元。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受让专利)实施后,年新增地税15万元及以上(实际入库数)或新增销售额8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专项资金资助,可以凭相关证件随时向县科技局申请经费资助,填写《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由县科技局审核并提出资助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监督,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后,由科技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拨,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小额度的专利申请资助,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县创新成果小额度资金申请表》,县科技局审核同意后,领取资助经费。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申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受助单位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收回使用不当资金,并在二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篇(6)

第三条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凡注册在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内容为:当年申请的中国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中任意一件专利的申请费。

第四条**区资助每件中国专利费的金额上限如下:

(一)中国发明专利费1200元;

(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费800元;

(三)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费400元。

第五条申请**区中国专利费用资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二)中国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第六条申请**区中国专利费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区中国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附表);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经营资质的**市专利机构开具的缴纳费收据(原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及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专利试点企业由区知识产权局认定。

(五)申请单位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区中国专利费资助的,在缴纳专利费后,即可凭缴费收据及相关材料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

区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申请后即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凭单领取资助费。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篇(7)

通过出口研发资金无偿资助政策,促进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出口比重,增强出口后劲。

在发挥政策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同时,促进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使用本地财政资金配套的政策。

一、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出口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及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出口和盈利为目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3、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符合上述条件,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出口市场前景好的研究开发项目;

2、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出口产品档次和附加值的项目;

3、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我国传统优势,能带来更多市场机遇的项目;

4、符合支持条件,已经启动的项目

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的项目;

3、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4、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5、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6、企业应独立或共同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技术购买的项目不得申请无偿资助支持。

(二)承担出口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3、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4、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5、应从事机电产品出口;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重点支持以下企业:

1、海关统计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

2、通过ISO9*质量管理体系、ISO1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

3、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

4、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的企业;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三)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产品重点

在符合项目范围的前提下,2*年重点支持:出口船舶及船用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数控机床及加工中心、高档家用电器、汽车及零部件、飞机及航空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及网络产品、集成电路与新型元器件和相关新材料及技术。

二、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方式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2、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3、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出口研发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4、为了达到共同支持出口的目的,原则上地方政府部门对项目应有不低于出口研发资金支持数额50%的支持资金(西部地区可以酌情考虑)。

5、出口研发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为保证项目资金的落实,对申请数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当申请额与拟支持数额差距大于50万元时,企业需重新提供资金筹措方案及相应的证明,审核合格后才确定是否支持。

6、企业应独立或共同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

7、资金分两步下拨,项目立项后,先预拨6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下拨40%。

三、出口研发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与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初审和汇总申报等工作。中央管理企业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商务部(机电司)和财政部(企业司)负责。

符合出口研发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材料送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门,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及本指南要求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推荐,并填写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企业装订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商务部机电司。

(二)申请材料

地方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中央管理部门申报研发资金项目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软盘:

1、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书》及申报附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样本)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专家评审和项目验收的主要文件和依据。申报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撰写要求明确、翔实。

(2)应突出写明项目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写明每一点的主要内容(如技术要点、主要指标等)。

(3)要求有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的比较,可用文字叙述或表格的形式。

(4)要突出研发产品的出口前景和出口可行性。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申请企业组织编写,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

(6)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必须进行专家论证。企业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论证专家不得少于三名,专家名单附在论证意见后。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须将主要内容摘要录制在申请软磁盘中。录入软盘的数据及主要内容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年及2*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6、与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主要包括:

(1)出口的海关证明材料、出口的证明材料、目前未出口但将要出口的合同等。

(2)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4)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5)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认证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地方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研发资金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软盘:

1、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

3、企业提交的材料

注意事项:

1、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2、已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三)申请材料的装订

申请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一式五份。材料装订顺序为:《出口研发资金申请报告》、《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书》及申报附表、《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年及2*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申请材料附件目录、申请材料附件等。软磁盘一张,软盘标签上要注明申请企业名称和申请项目名称。

四、出口研发资金的立项及验收

(一)立项审批

1、对申报的出口研发资金项目,商务部机电司和财政部共同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答辩。

2、商务部和财政部依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或专家的评审意见,审核确定出口研发资金的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并负责向省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批复下达出口研发项目。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再发出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凭项目批准文件及出口研发资金使用承诺书预拨60%的资助资金。

3.为能准确反映出口研发资金、地方匹配及企业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无偿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对项目的无偿资助出口研发资金、地方匹配及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管理验收

1、商务部、财政部对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项目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中央总公司作为研发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并根据项目申报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2、出口机电产品研发资金项目执行期终止后六个月内,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向本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验收,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申请验收。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篇(8)

一、北京农高企业知识产权基本情况分析

(一)从知识产权总量上看

截至2011年年底,北京市农高企业共152家,从专利、植物新品种申请和授权累计情况看,有专利或植物新品种申请的企业为122家,占农高企业总数的80.26%;有授权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的企业83家,占农高企业总数的54.60%(见表1)。这说明有近1/5的农高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或植物新品种保护,有近半数农高企业没有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

在农高企业中有21家种子企业(以下简称“农高种子企业”),有植物新品种权的企业7家,占农高种子企业的33.33%。这意味着有2/3的农高种子企业没有植物新品种。

截至2011年年底,北京农高种子企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267件,占北京植物新品种申请量的40.21%;植物新品种授权量70件,占北京植物新品种申请量的40.00%(见表3)。从农高企业发明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拥有情况来看,农高企业专利创新水平明显低于植物新品种创新水平。

(二)从知识产权结构上看

1.专利类型结构

截至2011年年底,北京农高企业专利累计申请量为1724件,其中发明997件,占专利申请量的57.83%;实用新型596件,占专利申请量的34.57.%;外观设计131件,占专利申请量的7.77%。专利累计授权量1040件,其中发明329件,占专利授权量的31.63%;实用新型586件,占专利授权量的56.35.%;外观设计125件,占专利申请量的12.02%(见表4、图1、图2)。在专利申请量中,发明专利占比达58%,而在专利授权量中,发明专利占比仅为3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占比高达56%。

2.专利主体分布结构

截至2011年年底,排名前十家企业专利申请量达993件,占专利申请量的57.60%(见表5、表6);排名前十家企业专利授权量达658件,占专利授权量的63.27%(见表7、表8)。无论从专利申请还是从专利授权上看,专利主体分布相对集中,一半以上的专利由不到1/10的企业掌控。

3.植物新品种授权主体结构

在植物新品种70件授权量中,前四家企业植物新品种授权量63件,占比高达90%。植物新品种权掌控在少数企业中(见表9)。

4.植物新品种授权品种结构

在70个植物新品种中,玉米品种有54个,占比77.14%;水稻品种15个,占比21.43%;棉属品种1个,占比1.43%。授权品种主要是玉米品种。

(三)从知识产权变化趋势上看

1.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变化趋势

2005~2011年,农高企业专利申请量环比增长率分别为-21.10%,67.44%,122.92%,7.17%,8.43%和-52.62%,年均增长率为22.13%。2006年和2011年申请量呈现出负增长,自2009年之后走低。但是,专利授权量逐年呈上涨走势,环比增长率分别为62.96%,31.82%,58.62%,50.00%,38.41%和66.49%(见表10和图3)。

从农高企业三种专利申请量变化上看,2005~2011年,发明专利申请量环比增长率分别为-15.87%,52.84%,189.16%,-2.94%,-37.23%和-26.21%,年均增长率为26.62%。自2008年走高后,一直呈下降趋势。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环比增长率分别为-27.59%,142.86%,23.53%,58.73%,33.00%和-66.92%,年均增长率为27.67%。2005~2010年呈上涨走势,但是2011年与2010年相比下降达66.9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环比增长率分别为-9.09%,20.00%,66.67%,-25.00%,140.00%和-94.44%,年均增长率为16.36%。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呈震动下降走势,2011年与2010年相比申请量明显走低,下降了94.44%(见表11和图4)。

从农高企业三种专利授权量变化上看,发明专利授权量环比增长率分别为40.00%,60.00%,-21.88%,72.00%,25.58%和144.44%。2005~2011年基本呈上涨走势,2011年与2010年相比授权量上涨了144.44%。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环比增长率分别为-15.79%,0,287.50%,8.06%,64.18%和49.09%,2005~2011年基本呈上涨走势,2011年与2010年相比授权量上涨了49.09%。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环比增长率分别为100.00%,25.00%,820.00%,-69.57%,-3.57%和-18.52%,自2008年之后呈下降走势,2011年与2010年相比授权量下降了18.52%(见表12和图5)。

从上述分析看,农高企业专利申请量自2009年之后走低主要是外观设计和发明专利申请量减少所致,不过2011年与2010年相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下降幅度明显高于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授权量明显强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说明农高企业发明专利走势会强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走势。

2.植物新品种申请量授权量变化趋势

2005~2011年,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呈震动上升趋势,年均增长率为139.13%。2007年和2008年申请量最低,均为3件,但是其他年份申请量呈快速上涨趋势,2010年和2011年申请量分别达到82件和81件。植物新品种授权量震动走低,但年均增长率仍为104.81%,从2010年和2011年的申请量来看,2011年以后植物新品种授权量有走高态势(见表13和图6)。

(四)从专利主体联合申请上看

在1724项专利申请案中,农高企业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联合申请的专利数量为199项,占专利申请量的11.54%。这说明企业和科研院所脱节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五)从PCT专利申请上看

在152家农高企业中,仅有1家企业提出过PCT专利申请。农高企业申请国外专利的积极性不高,说明农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仍局限于国内市场。

(六)从北京著名商标拥有量上看

截至2010年年底,北京有效著名商标517件,农高企业中仅有9家企业有北京市著名商标,共计10件,占北京有效著名商标的1.93%(见表14)。有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占农高企业总数的5.92%。北京农高企业的商标知名度不高。

二、北京农高企业知识产权实施和管理现状

根据专利申请量排名,在152家农高企业中,以等距抽样的方式,选取35家企业进行访问并做问卷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5份,有效问卷30份,有效率为85.71%。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就北京农高企业知识产权实施、管理现状做如下分析。

(一)知识产权产业化率较高

知识产权产业化率主要指专利(或植物新品种)自己实施、专利许可和专利转让数量与专利授权数量的比率。在28家(2家企业没有数字)农高企业中有13家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率为100%,占比为46.43%;9家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率为50%以上(不到100%),占比为32.14%;3家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率在15%~49%,占比10.71%;3家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率在15%以下,占比10.71%(见表15)。有2/3以上的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率为80%以上,有3/4以上的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率在50%以上。农高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率水平远超出我国科技成果平均转化率25%左右的水平,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接近。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已经形成

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在30家农高企业中,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18家,占比为60%;归属技术研发部门的6家,占比20%,有专人负责的6家,占比20%(见表16)。为提高知识产权水平和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有20家企业制定了知识产权激励制度,占比为66.67%;80%以上的企业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调研结果显示,80%以上的农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已经初步形成。

(三)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创造条件

知识产权创造条件包括研发投入水平、科技人员条件、研发部门设立等。在28家农高企业中,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率5%以上的企业20家,占调研企业的71.43%(见表17)。根据国际咨询机构统计经验,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例1%以下企业是很难长期生存的,比例为2%左右的企业,仅可以简单维持,只有达到5%的企业才有竞争力,这说明农高企业研发投入达到企业具有竞争力的水平。在30家农高企业中,建立研发机构的企业28家,占比为93.33%;设立博士站的企业3家,占比10%(见表18)。调研数据显示,农高企业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创造条件。

三、北京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中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总体水平不高

在152家农高企业中,有近20%的农高企业(30家)既没有申请专利也没有申请植物新品种;有近半数农高企业没有专利也没有植物新品种权(69家);在21家农高种子企业中,有2/3的农高种子企业(14家)没有植物新品种。在152家农高企业中,专利申请数量不足10件的企业有116家,占比为76.32%;专利授权数量不足10件的企业有129家,占比为84.87%。

与北京农业发明专利申请总量比较,农高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890件,仅是北京农业发明专利申请量(14008件)的6.35%;发明专利授权量197件,仅是北京农业发明专利授权量(6192件)的3.18%。农高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总量仅是拜尔集团(德国)发明专利申请量(1833件)的48.55%,农高企业发明专利授权总量仅是拜尔集团(德国)发明专利授权量(708件)的27.82%。

(二)知识产权质量不高

2005~2011年,农高企业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比值分别为2.34、2.52、1.59、3.78、2.31、1.09和2.43,发明专利申请量均超过实用新型专利(见表19)。截至2011年年底,发明(923件)与实用新型(441件)专利申请量比值为2.09,但是早在1999年,韩国专利申请中二者比值是1.36,日本是39.49。中国农业发明(14008件)与实用新型(60183件)专利申请量比值是2.41。这说明农高企业专利质量逐渐提高,但与发达或发展中国家相比仍然较低,与全国农业专利整体水平相比仍有差距。

(三)农高企业之间知识产权水平差距较大

在152家农高企业中,57.60%的专利申请和63.27%的专利授权,由10家企业掌控;植物新品种授权量的90%,由4家企业掌控。知识产权主体分布相对集中,企业间知识产权水平差距较大。

(四)农高企业商标知名度不高

截至2010年年底,北京市著名商标517件,其中农高企业只有10件,它们是中牧、百花、金北联、天惠、华罗、碧生源、丰美、LEILI、D和北京格瑞拓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件图形商标,仅占北京市著名商标的1.93%。该10件北京市著名商标归属9家农高企业,有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占农高企业总数的5.92%。可见,95%的农高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商标知名度不高。

四、北京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 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能力不足

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研发人员和研发资金的不足。从宏观层面上看,首先北京创新人才分布不尽合理,绝大多数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企业创新人才和研发人才所占比重较低,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2个百分点。而企业研发人员占社会研发人员比重美国为75.4%,英国为68.5%,日本为64.8%,韩国为54.9%,连泰国都达到51.7%。其次,北京政府研发投入分布不尽合理,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中政府资金分布明显倾向于科研院所。2009年和2010年,企业的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内部支出中来源于政府的资金仅占全部R&D支出的8.08%和9.23%;科研院所的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内部支出中来源于政府的资金占全部R&D支出的80.69%和85.09%。2010年和2009年比较来看,尽管企业R&D中的政府资金增长了29.92%,但是低于科研院所37.78%增长水平(见表20)。这说明我国政府研发资源配置绝大部分倾向了研发效率低下的主体。从微观层面即抽样调研结果上看,在30家被访企业中,有16家企业认为知识产权创新能力不足主要是资金不足,占被调研企业的53%;有15家企业认为知识产权创新能力不足主要是科技人才不足,占被调研企业的50%(见表21)。

(二)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效率不高

本次调研显示,被调研农高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率平均为9.10%,有71.43%的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率5%以上。这说明农高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投入具有一定的水平,但是无论在专利数量上,还是在专利质量上都显现出弱势。因此,农高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效率值得关注。

(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和规制有待进一步提高

虽然农高企业几乎都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但是从实施情况看,还缺乏知识产权的国际战略和商标战略。在152家农高企业中,通过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仅有1家企业1件专利。截至2010年年底,农高企业只有10件北京市著名商标,仅占北京市著名商标的1.93%。该10件北京市著名商标归属9家农高企业,有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仅占农高企业总数的5.92%。可见,95%的农高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商标知名度不高,说明农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有待提高。

尽管60%的农高企业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但是仍有40%的企业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尽管66.67%的农高企业制定了激励知识产权创新的制度,但是还有近40%的企业缺乏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

五、提高北京农高企业知识产权水平的建议

1.北京应建议国家全面整合知识产权管理政府资源,应将国家知识局、商标局、版权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地理标志注册全面合并为国家知识产权部。

2.继续加大相关基础研究的力度,设置专项研究项目,跟踪本市农高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尤其完善相关统计信息建设。

3.政府在研发支持投入上应更多地关注开放式、协同式、联合式研发,特别是企业与科研院所的联合研发,可设置开放研发基金、协同创新基金等,对利用开放实验室和产业链上下游联合的研发活动给予重点支持。

4.继续毫不犹豫地推动应用型科研院所整体改制,鼓励社会上投资人重组并购科研院所的产业化开发机构,加快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

5.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目录”,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尤其是高新技术产品列入其中,在适当时候起草并公布“北京市对外投资企业、工程采购补贴办法”,对本市对外投资企业或工程项目优先采购本市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给予一定的补贴。同时,政府在采购服务时也要改变过去倾斜国立科研院所的做法,一视同仁面向社会招标采购。

6.政府应加大服务企业的力度,在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在保证国家利益、维护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应依法披露各种知识产权相关信息,通过招标采购服务,整合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为企业服务。

7.政府应缩短政府资助的但已实现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产业化时间,原则上应规定两年内没有进行产业化实施的单位政府可强制收回知识产权权属并授予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

8.政府应在财政允许范围内加大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的转移、产业化扶持力度,改变补贴方式,将扶持资金以“采购券”方式直接补贴给受让企业,而非转让方科研院所,以支持企业购买符合企业需求的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专利指标体现国家核心竞争力[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05-18.

[2]陈劲,王鹏飞,吴晓波.中国企业自主创新TOP100分报告[DB].中国会议,2009-05-01.

[3]张士运.创新方法与科技北京[M].北京:北京出版集团公司北京出版社,2012.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篇(9)

二、申请内容

按两个层面设计了6个课题,育种新技术集成和新品种选育设立5个课题,新品种产业化设立1个课题。

课题1:大白菜和不结球白菜雄性不育育种技术研究与新品种选育;

课题2:甘蓝雄性不育育种技术研究与新品种选育;

课题3:萝卜雄性不育育种技术研究与新品种选育;

课题4:甜、辣椒雄性不育育种技术研究与新品种选育;

课题5:黄瓜优良雌性系育种技术研究与新品种选育;

课题6:主要蔬菜作物种子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

三、 申请管理

1.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组织申报。

2.根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申报、统一评审、优势优先”的原则,以“公开、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选择”方式评审择优选择并落实优势承担单位。

四、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入3206万元,其中,国拨经费1603万元,承担单位自筹经费按课题国拨经费数不少于1∶1提供配套经费。

五、实施年限

本项目实施年限为3年(2008.1 -2010.12)。

六、申请资格

(一)申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课题申报必须以某一课题整体研究内容为申请单元,只针对课题部分内容的申请为无效申请。积极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以“产学研联盟”的方式联合申报课题,实现责任和风险共担、知识产权和利益共享。每个课题的联合申请方原则上不超过6个法人单位。联合申请各方须签订共同申请协议,明确规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课题申请鼓励产学研结合联合申报。申报材料需经第一承担单位所属部门科技司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审定后,进行申报。

3.申报课题的企业应具有承担相应部级科研课题的综合能力,资产负债率低于70%,无行政处罚或违法记录。以课题第一承担单位牵头申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国有行业龙头企业、企业集团或企业联盟;

(2)企业技术需求与课题的目标一致;

(3)企业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4)企业承担的任务,在完成时有能力在本企业进行应用和转化;

(5)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常设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和稳定的科研队伍,能够为课题实施提供任务书确定的资金及其它条件;

(6)通过课题的实施,能够与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创新联盟与知识产权联盟,能将课题成果进行成果转化,促进全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

4.申报单位提供材料内容应真实可靠,需提供相应课题有关前期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成果查新证明;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等。

5.申报单位经费须专款专用,设立单独账簿,独立核算,并保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保障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

6.成果查新证明须由有资质的国家或部省级查新单位出具。

(二)申请负责人的条件和要求

1.课题负责人须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有固定单位(不包括在站博士后),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好的科研课题组织能力,无不良科研行为,从事相关研究或技术开发五年以上。课题负责人用于本课题研究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60%,在国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所有课题参加人员均不得参与两项以上本项目课题的申报。课题主持人只能主持一项本项目课题。课题申报单位(包括联合申报中的任意一方)和课题参加人员,对同一个课题不得进行重复或交叉申报与参与。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国家主要科技计划(包括863计划、973计划、支撑计划等)课题,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主要科技计划课题数(含负责主持的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

3.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公务员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本项目课题。

经形式审查,申请单位、课题主持人、参加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书视为无效申请,不参与专家评审。

七、申请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1.申请文件编写:以中文编写,要求语言精炼,数据真实、可靠。

2.申请文的规格要求:一律用A4纸,仿宋体四号字打印并装订成册,同时附上电子版。

3.申请文件构成:

(1)申请函

(2)申请人资格审查文件

(3)课题申报书

(4)课题预算申报书

(5)有关附件(申请单位承诺函、联合申请合作协议、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申请单位资格申明函、申请单位资信证明、配套经费承诺函、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

4.课题预算申报书须申报单位从网上注册填报,并从网上打印后单独装订,与申报书一并提交。编制要求参照《关于2006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财函[2006]12号)。

5.课题申报书及有关资料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全部申请文件须包装完好,封皮上写明申请课题、申请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及注明“不准提前启封”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6.申请文件一式15份,正本1份,副本14份,在每份申请书上要注明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分别封装并在封面上注明。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则以正本为准。

7.申报工作自本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单位必须根据《课题申请指南》要求参与申报活动。《课题申请指南》可向国务院国有资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索取或从科技部网站直接下载。

8.寄送申请文件的截止日期:2008年5月23日16:00时整。只接收在申请截止日期前由申请人或委托人面交或邮寄的申请文件。邮寄时间以北京邮局签收日为准。申请文件受理单位对申请文件在邮寄过程中出现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八、课题管理

1.经专家评审、择优选定课题承担单位,按项目管理要求与科技部签订“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任务书。

高新企业的申请条件篇(10)

第三条创业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保创业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创业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

(一)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创业资金使用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创业资金的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创业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五条创业资金的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一)创业资金的扶持对象:

在*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且设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中小民营企业。

(二)创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1、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创业风险补偿;

2、补贴创品牌、创名牌、申请专利和认证支出的费用;

3、补贴新设立企业用于鼓励发展类项目和改造提高类项目方面的有关费用;

4、补贴创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为扩大就业、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素质而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职业经理人培训、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及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费用支出;

5、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创业资金安排重点:

(一)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型、外向型和有自主品牌、有专利的企业的创业风险补偿;

(二)优先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和外省、市人员带项目、带专利(技术)来*创业;

(三)优先支持新设立企业开展院企合作,走“产、学、研”发展道路,特别是科研成果已产业化的项目落户*;

(四)优先支持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渔民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优先支持“三农”,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支持依托农村兴办企业解决农民就业和农民创业问题;

(六)优先支持为我市加快产业发展步伐提供配套服务的现代服务业;

(七)优先支持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项目)。

第七条创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补助两种方式。企业为开展经营活动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其余的原则上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

每个扶持对象(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除外)。

第八条创业资金申请程序:

(一)制发申请指南。由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民营经济和全民创业的工作安排,制订年度财政扶持全民创业资金项目申请指南,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网站和*中小企业网站公布,供申请者查询和下载申请表格。

(二)申请。申请创业资金扶持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市和县、区申请。属各县、区的向所在地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属市直的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

第九条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投资的目的和意义、项目主要内容、技术创新(或经营)特点、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分析、经费预算及筹措方案、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项目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评价;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根据企业设立年限提供);

(六)环保部门依法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项目需要提供);

(七)申请贴息的企业(项目),应提供银行的贷款合同、银行账单和已用于项目投资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补助的企业(项目),应提供已用于项目投资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八)属于创业资金扶持范围或使用重点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经营场地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和租赁合同;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创业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做好扶持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年度创业资金的扶持方向和扶持重点,对申请扶持企业(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扶持企业(项目),在《*日报》和有关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下达“*市财政扶持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市和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创业资金使用计划,分别与市直和所在县、区项目单位签订创业资金使用项目责任书(下称“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应包含资金使用的明细范围。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创业资金使用计划,将创业资金下拨到县、区财政部门,市直企业直拨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凭资金使用计划和责任书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收到的贴息项目创业资金或补助项目创业资金,应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使用创业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第二年的4月底前按照资金下拨渠道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本企业上年度使用创业资金的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经济效益和存在问题;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中小企业、财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后应根据市财政部门安排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第三年写出总结报告,逐级汇总,最后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建立检查制度。市和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创业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计部门依法对创业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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