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财务申报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08 17:12:31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篇(1)

中小型科技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通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同时,通常能够享受到当地地方政府为鼓励企业创新而配套的一系列优惠及补贴政策。企业除了能够得到经济方面直接的利益以外,“高新技术企业”这个称号还可以充分提高其企业形象,同时也有很好的广告效果[1]。因此,越来越多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在成立初期,就试图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完善企业组织架构,加强财务管理和细化财务核算等方式,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以便享受政府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当然,部分中小型科技企业实际的做法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专业中介机构的帮忙,通过简单的技术处理,让账务和报表从形式上符合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最终通过了评审并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但企业实际管理模式和日常财务管理制度上并没有太大的突破。对企业来讲,后期能不能通过相关部门的复审以及三年以后能否重新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都是一个很大的变数;对国家来讲,企业这种投机取巧的行为也与最初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这一荣誉称号的初衷相违背[2]。如何借助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切实优化上述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管理模式,促进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达到企业和国家双赢的局面,是每一个申请高企的企业管理人员所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一、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沟通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高企申报过程中,由于中小型科技企业自身的原因,其业务处理流程以及内控措施存在诸多问题或不够完善,导致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在配合上出现问题:

(一)技术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技术研发部门在对研发项目进行最初立项时,因统计口径与财务不一致,导致由研发部门主导的项目立项预算值与最后财务核算出来的实际发生额差异较大[3]。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研发部门从非专业的角度,很难对研发部门因研发活动而产生的各类费用归集完整,需要财务部门与之协调并做必要的指导工作。

2.技术研发部门负责进行科技项目所对应的专利申报工作,但专利申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一般由财务部门统一支付并取得相关票据,这会导致出现项目所申请专利的名称以及内容与费用发票的开票内容对应不起来的现象。

3.技术研发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而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费用的归集,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企业研发项目已经确认立项,而研发费用的归集还未开始,或者研发项目已完结但财务在核算时依然有项目费用发生的情况。

4.技术研发部门确定的某一研发项目的研发人员名单没有及时通知到人事部门,使得人事部门在进行薪资核算及财务部门账务处理时,科研人员的工资归集就会产生偏差。

5.由于财务部门不能及时了解研发进程,导致研发项目所应当对应的办公费、折旧费等没有能够按照研发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归集,而是由财务部门笼统的按照常规账务处理的要求进行处理,导致研发部门的实际费用与账面记录数据不符。

6.τ诩际醪棵旁谘蟹⒐程中,因产品调试、产品试制等原因而产生的不合格品,无法作为公司高新产品销售。企业的一般做法是与下脚料等一起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点,财务部门很难对出售的这些下脚料区分哪些是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只好一并将这些废旧物资的收入归入其他业务的收入,研发费用最终无法得到冲减。

(二)办公室(或人事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人员考勤工作管理不细致、不到位,没有对某项研发项目单独统计考勤,导致财务部门无法核算某研发项目的人员工资部分[4]。

2.即使有对某研发项目单独统计研发人员的工时,但对于非专职研发人员(即从事研发又同时从事产品设计等其他工作)对某一研发项目的实际工时的确认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财务部门在统计此类人员的工资工时往往可能就会出现偏差

3.企业兼职研发人员的考勤及下发聘书时间不明确,致使兼职人员的研发工资归集出现问题。

(三)营销部门与财务部门存在问题

1.营销部门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其在营销过程中可能会做出一些不符合财务规范的举措,在开具相关发票时,为了讨好顾客,商品名称未按高新产品真实名称来开,或仅在规格栏中注明高新产品的代码,而明细账中又使用通用名,这就会导财务部门很难确定两者是否一致,以及难以鉴别某一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属高新收入等。

2.某些集团性企业的子公司为了其企业形象,可能会使用集团公司或集团内核心公司的商标,对此类产品的收入,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是否可以确认为该子公司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目前还是存在异议的。另外,企业受托为其他企业生产同类别产品,但原材料属于自行采购,原则上不属于企业受托加工,虽然这些收入全额确定没有问题,但是无法确认是否属于高薪收入,对于这类问题,营销部门也应当事先与财务部门做好沟通。

二、中小型科技企业在高企申报过程中存在的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

除了上述因部门之间沟通不畅而存在的问题,中小型科技企业还可能会因为财务制度的要求不够规范和严谨,导致在高企申报过程中还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销售收入因为确认时点的不规范导致已经确认的收入不准确

财务部门对收入的确认往往尽可能简化处理,比如在他们会以开具发票的时点为确认会计收入的时点。但在实际业务中,有的属于在预收款时就被要求开发票,有的明明货物已经发出,风险报酬已经转移,但发票却迟迟未开,也即账面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有可能被会被调整收入的金额。

(二)对研发费用的核算不够细致,没有进行单独核算和专账管理

有些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财务部门将研发费用支出与其他费用支出混在一起核算,难以区分,未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也没有进行相应研发项目的费用归集。

(三)不能正确区分对项目研发与生产销售

有些企业因为规模或成本问题,没有明确设置研发部门,使得对新产品的试制和研发无法区分,企业投入的材料等直接领用到生产一线,这些费用是否属研发费用无法界定。

三、对高企申报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的应对策略

为解决上述高企申报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就需要企业不断优化管理模式,完善内控制度,充分发挥财务部门在这一过程中的纽带和串联作用,通过对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并提高执行能力,合理划分财务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细化和优化财务部门自身账务处理方式,从而使企业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1.在项目立项之初,由项目相关部门组成项目立项小组,由财务部牵头对项目参与人员、预计使用的研发设备、项目立项周期、项目所用资金等进行合理的预算。

2.针对研发人员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考勤和财务管理制度,对每一研发人员在某一研发项目上的研发工时进行更加合理细化的统计,在报送薪酬的同时报送考勤记录。

3.研发人员尤其是兼职人员到岗后,由办公室(或人事部门)负责向研发部门落实其所在的研发项目,并负责及时向财务部门通知人员到岗情况等信息。

4.研发部门可以制作研发费用专用章,由研发部的负责人对相关支出从源头上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每一笔支出在资金申请或费用报销时,标注好具体研发项目,这样财务既不会漏记研发费用也不会把本不属于研发费用的支出虚列其中,真正做到不重不漏。

5.营销部门在保证完成销售任务的同时,耐心向客户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发票的开具合理规范,发票上的产品名称符合公司对产品的统一命名规则,不做随意改动,这样,财务在核算收入的时候就能够对高新技术产品与非高新技术产品做明确区分。

(二)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法规并制定适合本公司的财务核算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和核算,这些核算制度必须要能够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核算要求;企业的研发费用支出应该通过专门设立的“研发支出”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下还可设立 “某某研发项目”做为二级科目,在二级科目下设置如下三级科目:

1.应付职工薪酬:顾名思义,该项目即常规的工资薪金及各项保险等,同样,外聘或临时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

2.直接投入费用:即用作核算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产生的劳务费、耗材费及试制而产生的各种费用。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用以核算专项用于某一研发项目的仪器设备以及在用建筑物等的折旧费用,以及用于归集大修理支出等产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等。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该三级科目用于核算研发活动中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部分。

5.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该科目用以核算企业委托外其他科研机构或可科研人员进行本企业锁所需研究活动二产生的费用。

6.其他费用:该项目核算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且除上述5种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一般情况下,该项费用不能超过总研发费用的20%。

(三)严格高新技术企业收入会计核算规范

准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区分并确认高新收入和非高新收入,将不同产品分别核算并结转成本,以符合准确核算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成本的要求。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应该遵循“谨慎性原则”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和准确核算,并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减少企业税务风险。

四、总结

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过程中,对企业的账务处理和核算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高新收入和非高新收入的划分是否准确,费用的归集是否合理,各项财务指标是达到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等,都对企业能否申报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起到了很核心的作用,只有财务部门在高企申报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得以强化,对发生的相关业务从流程和制度上进行规范,财务部门的账务处理才会相应的得到规范,才能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顺利通过,并可持续长远地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审定后带来的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使企I与社会得到双赢。

参考文献:

[1]季晓露.财务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的关键作用[J].财经界(学术版),2013,11:199-200.

[2]侯国玲.浅谈财务工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过程中的作用[J].财会学习,2012,3:30-31.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篇(2)

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认定工作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要严格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申报推荐工作程序。

企业网上申报后,及时将书面申报材料分别报所在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形成统一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分别报送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上报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时,同时报送“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材料审查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企业情况表”。

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提报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证明材料。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应同时提交研发费用明细账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提报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证明材料中金额,应与企业研发费用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原始单证等会计核算资料相一致。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亦应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账及原始凭证等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归集口径、金额一致。无研发费用明细账或企业申报材料金额与会计核算有关资料不一致的,不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四、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并能够切实履行规定职责。申报企业原则上要从省财政、税务部门推荐的名单中选用认定鉴证机构,选用推荐名单之外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并能够切实履行规定职责。

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关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作出客观实际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进行核实。如中介机构出具材料与企业提交的研发费用明细账出现差异,该中介机构应作出专项说明。

市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中介机构资质和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如果中介机构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中,存在帮助企业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在网上予以公告,并向其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提请主管机关进行处理。企业如因其选择的中介机构违规造成企业认定无效或其他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以及已经获得资格的企业,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复核。发现问题的,取消其申报和复审资格,同时建议上级部门取消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从事此业务的资格,并向其业务主管部门反映该事务所执业质量问题。

五、对市级初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公示制度。

经市科技、财政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篇(3)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063-03

一、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的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管理主体间权责义务不清

在体制架构上,各类资金项目的管理主体之间的权责义务不明确,博弈和寻租空间大。一是现行体制缺乏从整体上分解不同层级政府在项目资金支出上的责任,中央与地方双方权责划分的规定,造成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二是扶持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部门之间职责分工相对笼统、不够细化,业务主管部门在项目资金分配方面拥有相当的话语权,从而造成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无法进行有效监督的现象。

(二)资金种类繁杂,交叉重复

企业发展项目资金往往是根据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国家特定领域、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要求来设置,以部门职责而非企业需求为导向,在实际执行中往往造成企业多头申请、财政资金重复支持的现象。由于政府部门之间未形成信息共享平台,缺乏有效沟通,导致一些跨行业企业同时向多部门申报,而均获得通过的现象。例如关于农药产品的项目,由于其是农业上使用的产品,因此在农业部门获得拨款;另一方面又因为该农药产品较为环保,又在环保部门得到扶持。个别项目重复获取财政资金阻碍了另一些同样重要的项目得到应有的资金扶持。

(三)引导带动作用不强

由于企业数量众多、行业分布广泛、项目差异很大,前些年普遍采用以企业直接受益为主、间接受益为辅的无偿扶持方式。由于无偿使用资金所占比重较高,又因将主要资金分散支持单个具体项目,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受到一定制约,无法发挥其最大效能。目前虽在资金支持中引入了资本注入、风险补偿、阶段参股等方式,但这种方式的使用上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资本注入的方式主要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等,且有一定比例限制。阶段参股主要针对创投机构,以及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规模也很有限。

(四)材料弄虚作假,粉饰包装严重

在项目申报审核程序上采用逐级申报、逐级筛选的方法,使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容易造成权力寻租。这也助长了一些项目申报主体为能够获取财政扶持资金,满足申报条件,一味地依据掌握的理论和情况编造和粉饰项目申报材料,夸大项目成果,而不去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同时,伪造原始凭证,虚构财务数据,通过种种方法使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结合权力寻租以骗取财政资金。比如某公司为满足申报条件,在申报材料中,人为改动会计利润,使得审计报告与纳税申报表的利润出现很大差异。

(五)项目评审仓促,难以发现问题

尽管普遍引入了专家评审制,但出于节约费用等考虑,往往评审时间安排较短,面对堆积如山的各类申报材料,专家们的评审时间非常仓促,难以一一细看。而且仅依据提供的书面材料,无法对项目的真伪进行有效甄别。正是由于评审管理上存在的缺陷,在很多地区都出现了专门策划、伪造材料、包装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灰色产业链,利益的诱惑也导致部分企业虚假申报、连年申报。虽然对此现象也早有察觉,但面对庞杂的支持对象、广泛的行业与技术领域,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难以实现全过程全范围的监督与控制。

(六)绩效评价成果未充分运用

绩效评价是对资金项目的验收,一方面通过将绩效成果与期初的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发现其中的问题,从而加以改进,促进项目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建立起优胜劣汰机制,通过对受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考察项目完成程度和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而确定优质项目、无项目效或低效项目。可是一些部门虽对受扶持项目开展了绩效评价,后期却并没有真正运用绩效评价的成果,发挥绩效评价应有的作用。例如,建立起失信企业、失败项目的黑名单制度,并且及时回收已拨付资金等。

(七)项目建设后期监管不足

相关业务部门对企业进行扶持后,后期缺乏对企业的跟踪调查,未能对企业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督,导致一些项目申报单位随意挪用项目资金,造成项目因资金缺失而瘫痪的现象。一些项目申报单位在获得项目资金后,将资金运用到其他途径,并未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还有的企业在获得项目扶持资金后,并未按照项目上所计划的进行项目研发,而是将资金直接用于偿还贷款,原因在于银行因经融危机实行了“先还再贷”的政策,可当企业用项目资金还了贷款后,银行却不再放贷,企业也因资金的挪用而使得项目无法按时完成。

二、对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几点思考

扶持企业发展是进行资源配置的重要活动,企业是一端连接着政府,一端连接着市场的最为活跃的主体。对财政扶持政策进行改革,必须要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政府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不同环节和领域的职能作用有所侧重。

(一)明确各级财政的权责义务

企业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也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要支撑,企业经济发展应属中央与地方共同负责。要理顺各级政府之间在扶持企业发展的责任,并实现动态调整。更重要的是根据外部性、激励兼容等原则,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支出比例,并适时地进行动态调整。各级财政要对扶持企业发展的责任逐级分解落实。中央财政应当负责扶持资金政策的顶层设计、健全制度体系,包括设置项目资金的类别,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政策和制度加以落实,加强事前控制,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明确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建立以信息化为基础的监督体系,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二)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要打破部门之间条块分割的格局,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应由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财政部门管钱,管住总量,业务主管部门管事,管住项目。部门之间应该有分工、有协作,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也就是说业务主管部门要管理 “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财政部门要管理“给多少、怎么给”,同时也担负起对资金使用的监管职能。

(三)用市场化方式进行支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按市场经济的规律,确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法则,必然以效益为导向。因此,财政资金对企业直接支持的功能应转为税收政策,除了一些科技创新等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与农牧民和市场相关的特殊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平台外,应尽量减少对企业给予直接的投资补助。

(四)适当进行扶持方式的创新

财政资金的扶持方式可以采取阶段性股权投资或者偿还性资助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支持,同时委托专门投资机构对财政资金进行管理。专门投资机构对政府部门审定的备选项目,经自主评估筛选后,按自主经营要求实施管理,在约定期满后收回投资,或根据目标完成情况给予一定比例豁免,收回部分偿还性资助款,再继续用于其他需要扶持的项目,实现专项资金的循环重复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就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加设了一道“防火墙”,既不改变财政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又可避免资金管理不到位的现象,还可淡化财政资金变成“唐僧肉”的利益诱惑,激励中小企业管好用好资金。财政资金也可以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投企业或者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间接支持企业。为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必须明确财政与创投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利用多种金融工具,鼓励创投企业向企业投资,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企业,活跃市场经济。

(五)建立企业财务评估制度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目前主要依据的是企业申报材料,而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尤其是项目资金需要量、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基本依赖申报企业自身的道德约束。因此,应建立财务评估制度,由政府部门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资金下拨之前,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评估,核实企业项目的经营情况和项目的真实性,评估项目在财务上可行性,将财务评估通过的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这样就增强财政部门的企业管理能力,并将资金风险管理关口前移,有效克服传统的“马后炮”监管方式的弊端。

三、提高财政扶持资金效益的具体建议

(一)立足实际,完善企业扶持资金政策

比较苏南地区其他城市,镇江市发展相对落后,地方财力有限,所以必须将有限的财政扶持资金“用在刀刃上”,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一要政策导向清晰化。企业成长关键在于市场竞争力,竞争力必须依托自主创新。因此,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必须要做到增量和提质并举,既做大经济总量,又提升产业层次。所以政策导向上要清晰化,要围绕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做“文章”,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带动地方经济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二要积极推行项目库建设。实行项目库管理是企业申报财政资金项目的一项重大举措。入库项目应符合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等具体规定,在做好项目规划、实地考察、评审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在项目库中择优筛选和上报。通过项目库管理系统的应用,加强项目基础资料管理,从而更加科学地选择和实施项目,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三要奖励设置重点化。根据各类扶持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效果,围绕扶持政策主要导向,对繁杂的奖励项目设置进行认真清理、甄别,减少一些扶持没有效果或效果不明显的项目,突出对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类项目的重点支持,并提高奖励额度加大扶持力度,努力改变“撒胡椒面”式的扶持方式。四要设立扶持资金申报“绩效门槛”。根据申报企业以前年度获得扶持资金绩效情况,对达不到资金扶持效果的企业,暂停资金申报;通过“绩效门槛”,筛选掉绩效差劣的企业,增加绩优企业的扶持面,从而在整体上提高财政扶持资金效果。

(二)积极探索建立企业扶持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企业扶持资金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合理的评价标准和综合评价方法,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判断,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扶持的主要依据,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长期以来,由于财政支出范围广泛,涉及的行业多,绩效呈多样性的特征,既有经济效益,也有社会效益;既有长期效益,也有短期效益;既有直接效益,也有间接效益,很难用一种办法,准确地对财政支出进行衡量,突破这一“盲点”,减少财政资源损失浪费、提高资金效率。一是明确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和范围,规范企业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的程序和行为,保证绩效评价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是完善对扶持企业资金绩效跟踪办法,除对经济效益指标进行考核外,增加社会效益(就业人数、公益支出等)、生态环境效益(污染物排放等)和循环经济(节电、节水、节能)等指标,努力提高考核指标科学性和合理性。三是优先扶持民生项目、效益好的项目、重点工程项目等相关项目。

(三)加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

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扶持的项目资金从申报、支出、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一是建立健全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项目资金的使用对象、内容和扶持办法,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控制资金支出,规定资金使用范围和财务处理方法,强调违规处罚办法,努力使扶持资金支出达到公开、公平、高效。二是加强扶持资金申报管理。首先要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严格审核企业上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无误,做到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财务数据与财务报表核对一致、财务数据与企业账簿核对一致,缴纳税收数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的证明;其次在企业申报扶持资金项目时,要求必须填报该项目是否申报过其他项目扶持或在其他扶持资金项目已享受扶持数额,防止同一项目多头享受;最后要求企业出具声明书,承诺对不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的,将自动放弃该项目的申报,如扶持资金已拨付应及时上缴财政部门,并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等,增加对企业的自身责任追究。三是加强企业扶持资金支出管理。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好对各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审核,严格按照支出程序履行扶持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四是加强对企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通过座谈、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提高企业对财政资金使用的正确认识,同时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抽查,监督企业按照项目申报书规定的用途使用扶持资金,如有发现不按规定使用、挪作他用扶持资金的,要及时限期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处罚办法严格处理。

结束语

强化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措施,优化扶持政策,创新扶持手段,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是财政部门的重要使命。在当前宏观经济下滑的形势面前,广大企业的发展更需要我们加大支持力度,发挥政策合力,构建既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又符合镇江市具体情况和产业发展要求的财政企业政策和项目扶持体系,创立起有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制度保障,从而推动企业走向内生增长、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

参考文献:

[1] 赖永添,.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现代化改革的几点看法.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4(5)

[2] 赖永添,.解读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新规.中国财经报,2014.4.22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篇(4)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部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部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部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部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篇(5)

××××税务分局自××年月全面实行电子申报至今已经有年的时间,电子申报极大的方便了广大纳税户,节约了纳税成本和时间,但在广大纳税户和税务人员享受着信息时代带来便捷的同时,原创: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弱了税企之间的联系。在近一年的网税申报实践中,企业办税人员反映无法及时全面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网络通知和电话联系的局限性使部分临时性工作需要财务人员多次往返于分局与单位之间,管理干部也反映税务资料收集不方便,资料填报不及时,影响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出现以上现象的原因的是多元的,首先由于电子申报说具有的远程性特点,使原先企业办税人员和税务管理干部一个月最少一次的见面和沟通密度大大降低;其次,随着电子申报的推广应用,一些传统信息平台如分局布告栏等,其受众对象就相应减少,但由于企业办税人员计算机水平和网络使用习惯的限制,网络还无法完全承担作为主要信息和反馈渠道的作用;最后,电子申报的开展的时间尚短,部分纳税户还不适应这种方式,错报、漏报现象时有发生。网络拥堵现象也还比较严重。因此,如何加强因电子申报而削弱的税企联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

一年以来,结合××××分局工作的实际情况,通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对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税企联系有了一定的认识,也探索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

一、立足自身,抓管理促效率

针对企业办税人员反映的临时工作多,需要填报的表格多,多次往返分局耗费大量时间,联系效率不高的问题。分局领导在和全局干部多次谈论、分析后,决定以继续完善岗责任制、强化服务意识为核心,立足自身工作特点,规范内部管理,明确岗位责任,提高工作效能。

首先将分局内部工作的各个方面、环节在操作程序上加以规范,实现科学管理,在保证合法规范的前提下同类事项合并办理,尽量缩短各事项的办理时间,减少纳税人的等待时间;同时分管局长和各股室负责人定期召开碰头会,对上级布置和相关部门要求配合的各项临时行工作与本分局近阶段工作相结合,并主动与县局相关科室沟通,统筹安排,尽量利用管理人员下企业指导税收或者会计人员培训的机会将分散的工作集中处理,并现场就表格填写、数据上报等问题对企业财务人员尽心指导。通过这些措施有效降低了数据漏报、错报的几率,提高了各类涉税报表收集的速度和完整率,同时企业纳税人也反映工作有指导,心中有数,不但减少了往返税务机关的时间,而且有助于企业财务工作的规范化。如××年月在××××利用针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通知》有关精神,对有关税收政策和税种调整进行宣传辅导的机会,现场与企业财务人员核对××年上半年企业各类涉税报表上交情况,查漏补缺,现场收集各类各类涉税报表份,纠正错误填报份。

二、集中培训、解疑惑助工作

分局领导在收集企业财务人员和一线管理干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以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工作的开展为契机,通过调查研究和全体干部讨论,并和县局有关科室联系。针对××年下半年××××县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政策有大的变动,小企业会计制度落实推广等新问题。于××年月分两批对××××镇辖区内户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财务主管进行税收政策培训,培训对有关税收政策和税种调整进行详尽宣传辅导,重点突出介绍了建制镇、工业功能区的区域界定和征收标准,并解答了部分企业在政策应用和土地使用税申报调整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对上半年在网税申报应用过程中出现的典型问题做了总结归纳和周到细致的解释。在培训过程中共发放各类表格份,并由有关管理干部现场解释了填报方法和注意事项。

此次培训涉及企业户,财务主管人员余人。原创:总到场率%,税务干部现场解决纳税人有关业务问题个;收集各类意见余条,经整理归纳后向县局有关科室反映网税申报系统改进意见条;现场收集各类报表、财务资料份;向企业财务人员指出问题余处。在总结此次集中培训成效经验的基层上,计划在××××税务分局辖区其他乡镇推广开展,作为形成长效、动态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向县局汇报有关经验。《浙江税务》××年月刊以通讯形式对此次培训活动进行了报道。

企业法人和财务主管普遍反映通过此次培训解决了网税申报以来积累的许多疑惑,对最新税收政策有了直观、细致的了解,节约了大量时间,使企业能更好的根据纳税需要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一线税收干部反映,通过培训企业申报正确率大大提高,资料收集速度和正确率有较大改善,提高了工作效率,改进了税企联系,融洽了税企关系。

三、创新方法、拓途径紧联系。

在苦练内功抓好管理和做好送政策上门送服务上门工作的同时,××××税务分局还鼓励干部集思广益,创新方法,积极利用好这种平台拓宽途径与企业保持联系。

⒈依托电子地税网络平台在税企之间开通了“涉税咨询”、“电子邮箱”、“手机短信”等多种“电子沟通”交流方式,积极配合省局、县局使用“手机短信”平台,及时更新纳税人手机号码的信息;开通“”电子邮箱,并向纳税人公布邮箱地址,指定专人负责电子邮件的收发和回复。通过“电子沟通”渠道宣传税收知识、提供税收申报提醒服务、涉税信息,同时纳税人也可以通过这一电子渠道咨询、反馈有关涉税事宜。

⒉建立定期下企业调查制度。规定各股室对辖区内年应税销售(营业)额在万以上的企业做到最少半年走访一次,年应税销售(营业)额在万以下的企业每年最少走访一次。并做好台帐记录,严格考核。明确下企业走访调查的主要任务:一是宣传税法,把新的税收法规以及税收政策调整等信息及时传达到企业,做到上情下达;二是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管理情况,了解税源变化情况;三是做好服务工作,加强对企业的财务辅导,帮助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四是填好《××××税务分局下企业调查情况表》,把企业的意见、建议及要求及时进行反馈。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72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以及融资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财政引导,放大使用;

(三)统筹安排,促进创新;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项目工作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除外)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近五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5%(申请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六)企业规模、项目自有匹配资金符合当年度申请指南的要求。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

(五)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

(六)在广东省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

(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放宽至3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额度按照科技部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省科技厅根据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创新基金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年度《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属省属单位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属市县单位项目的,由所在地同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市县单位项目在申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的同时,应抄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其他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直接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进行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必要时还可征求企业所在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第十三条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评议)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会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召开,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形成项目初步计划。

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经公告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项目,不给予支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省属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属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和市(县)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省有关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

(二)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当地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进行核批。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合同》到期1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企业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篇(7)

关键词 创业板 财务会计 IPO

一、企业创业板IPO中财务会计的重要性

在当代社会经济的大舞台上,企业IPO财务会计已经成为一个闪亮而活跃的角色,其在资本市场上的积极姿态和重要影响更是令人刮目相看。在申请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财务会计的诸多方面都是审核的主要指标,如:会计核算的规范、收入的增长、坏账的计提等等。由此可见,IPO财务会计在企业创业版IPO中至关重要。

二、企业创业板IPO中存在的重要的财务会计问题

(一)研发费用资本化问题

根据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前提,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规定。对于研究开发支出的费用化和资本化之间的比率、资本化的金额占当期利润的比率,不适用于较为激进的会计政策,否则可能由于会计处理的不当而导致最终被否。当企业存在较大金额资本化的研发费情况时,证监会将使用净利润指标扣除资本化的研发费用,重新对净利润指标进行审核,因此申请企业用增加研发费用资本化来使净利润有所增长的处理方式是不可取的,最终可能导致IPO被否。

(二)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薄弱问题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对于申请创业板IPO的企业,需要就申报的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存在较大差异进行逐一、专项说明。在会计实务工作中,有的申请创业板IPO企业的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在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重要报表项目上的差额较大,有的达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原始财务报表(即报送给税务局备案的申请企业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即报送给中国证监会并通过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差异较大,往往意味着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中的不严谨、对企业会计准则解读不到位,被定义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导致企业申请IPO被否。

(三)收入的确认和应收账款问题

由于确认收入是操纵利润最简便、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因此中国证监会对确认收入的审核较为严格,在审核和反馈意见中,多数会有关于确认收入方面的问题,且被反复提问。对于在申请创业板IPO的企业,有很多具有科技创新的商业模式,在确认收入的会计原则上,应充分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并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模式、产品特征来予以确认。如:对于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对完工进度应取得经第三方认可的有力证据。对于应收账款主要关注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应收账款占资产总额及营业收入的比例是否过高,较大的应收账款余额不但会加剧财务风险,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不足,而且会导致审核人员产生对收入真实性的疑问;二是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是否稳定一致。在确定坏账计提政策时,应充分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坏账计提的政策,并充分考虑历史坏账率、同行业企业的计提政策以及申请企业未来的发展。

(四)税收优惠的问题

根据《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得存在严重依赖。应当注意:第一,最近一年一期的税收优惠不得超过净利润的30%;第二,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另外,享受的这些税收优惠在下一年度应不存在被终止情形。然而,申请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指示的规定不一致,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存在重大依赖,最终其IPO 申请被发审委否决。

(五)盈利能力问题

《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四条分别对发行人在申报期内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做出了规定。这是发审委关注的重要指标之一。

1.行业地位及市场占有率

在细分行业榜上无名的企业,一般不具有行业竞争优势,其盈利能力较弱。通常,申请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越少,说明该企业不具有市场权威性,通过IPO审核的可能性越小。

2.产品毛利率水平

产品的毛利率水平与公司的盈利能力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在IPO审核中倍受关注。产品的毛利率水平分为横向和纵向比较,横向比较是申请企业与同类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如果毛利率低于同类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说明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不强,通过IPO的可能性难度较大。纵向比较是申请企业与申报期间的毛利率水平比较,如果毛利率不稳定或有所下降,则表明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不强,会加大通过IPO的难度。

3.采购原材料和产品销售市场,客户的集中度

采购原材料是来源于多渠道还是单一渠道,会直接影响企业对原材料价格的掌控能力。单一的采购渠道致使企业对原材料价格的掌控能力减弱,容易受制于人,导致盈利能力容易受到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产品销售的密集度,也会影响到产品价格的定位能力。如果产品仅销售给几个经销商,就会对其产生依赖,导致其对产品的定价能力减弱,从而削弱产品的盈利能力。如果发行人的产品销售区域较窄,说明该产品的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不够高,会给通过IPO增加难度。

三、企业创业版IPO财务会计问题的应对措施

针对前述企业创业版IPO中存在的重要财务会计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应对措施。

(一)关于研发费用资本化问题的应对措施

申请在创业板IPO 的企业,在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允许资本化的条件,同时要保持合理的研究开发支出的费用化和资本化之间的比率、资本化的金额占当期利润的比率,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金额应控制在合理的水平,这样就不会对其净利润指标产生影响,不会在这方面引起发审委的关注,从而增加了通过IPO的概率。

(二)关于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薄弱问题应对措施

企业的原始财务报表应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通过方能对外报送,不应该急于向税务、财政、统计等部门报送,一般的报送时间均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每年为5月31日,往往需要做审计的企业都会在此时间前完成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工作,因此,对于税务部门不会影响财务报表数据对外报送的时间;对于统计部门,要求的时间比较严格,往往比较靠前,每年的2-3月需要报送上一年度的统计年报,须经与统计部门相关人员协商可以先报送未审计的报表,留存台账,审计后再做适当调整。这样就会使申报的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数据保持一致,不会在这方面形成负面反馈意见,从而增加通过IPO的概率。

(三)关于收入的确认和应收账款问题的应对措施

在确认收入的会计原则上,充分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并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模式、产品特征来予以确认。购销合同、产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金额与增值税申报表金额一致。运用应收账款信用额度管理控制好经销商货款回笼效率,提高应收账款周转率,减小财务风险,反映了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水平较高,从而增加通过IPO的概率。

(四)关于存在税收优惠的问题的应对措施

根据《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得存在严重依赖。在年初做预算时,应根据相关指标计算好销售预算金额和数量,从而使税收优惠金额不超过净利润的30%且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另外,申请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应保持一致。这些会增加通过IPO的概率。

(五)关于盈利能力方面问题的应对措施

《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四条分别对发行人在申报期内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做出了规定。

1、增强行业地位,提高市场占有率

申请企业应是国家鼓励支持的行业,在细分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优势,增强了盈利能力。

申请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越多,说明该企业的市场权威性越高,通过IPO审核的可能性就越大。

2、提高产品毛利率水平

提高毛利率水平,主要是销售价格和主营成本两个指标,保持稳定的销售价格,采购材料多渠道从而控制或减少成本,从而提高毛利率水平。毛利率高于同类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说明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较强,通过IPO的可能性较大。

3、增强原材料价格掌控度,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分散客户的集中度

多渠道的原材料采购,会增强企业对原材料价格的掌控能力,使原材料价格降低或维持在一个可控范围内,从而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扩大产品销售的区域,会增强产品价格的定位能力,从而增加产品的盈利能力,反映证监会对发行人产品前景的良好判断,会增加通过IPO的概率。

综上所述,财务会计问题在企业申请创业板IPO 的过程中至关重要,其表现亦有相应的规律可循,如在研发费用资本化方面、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方面、盈利能力方面、企业成长能力方面以及税收优惠方面等,得到有效改善,只要申请IPO的企业严格遵照相关法规执行,在《创业板首发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下妥善处理相关会计问题,通过创业板IPO的概率会大大提升。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篇(8)

二、强力推进企业快报工作

不断扩大报表填报范围,要有计划地把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建筑开发企业以及符合宏观调控要求,纳入财政资金扶持范围的企业和其他具有“新、特、专、精”等特点的中小型企业逐步纳入填报范围,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掌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和科学决策提供了更为详实的基础数据。一是高度重视,科学组织。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把企业快报工作作为提升财政企业管理水平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切入点。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考评措施,并通过建立财政系统企业月报属地联系责任度,把财政企业管理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厅(局)直处室和各基层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企业管理人员要经常到企业开展调研,确保组织到位、分工到位、责任到位、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加大宣传,提高认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培训并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等有效形式,把企业经济信息月度快报的相关要求和国家的涉企优惠政策传达到每一户填报企业,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做好月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有效地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水平提升。三是强化管理,规范填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财政部门要主动同经信部门和商务部门建立完善协调会商制度,建立健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明确填报要求,细化管理措施,保障企业月报工作顺利开展。通过把企业快报工作与企业申报各级财政扶持资金相结合,增强企业数据上报的主动性;把企业快报填报与会计管理工作相结合,提高企业财会人员的创造性;把企业快报信息质量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提高企业和财会人员的自觉性。

三、全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是扩大就业、增加税收和社会稳定的广阔天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具体做法:一是加强财政资金引导。财政部门要适当增加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扩大有效信贷,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二是把招商引资作为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途径,全面放开投资领域,切实做到平等准入、放手发展。以此带动当地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三是突出市场开拓、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支持企业创新营销模式,运用现代营销方式发现和培育市场,围绕市场调整产品结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销售模式。同时鼓励企业加强虚拟终端市场建设,推动企业开展面向商家、面向客户的电子商务业务,通过网络营销拓宽销售渠道、扩展和延伸品牌价值,提高经济效益。四是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落实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提高服务水平,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开展财政扶持企业发展政策培训,增强企业家研究政策、争取项目的意识,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四、加强新时期财政企业干部队伍建设

一是重视理论学习,增强把握全局的能力。新时期财政企业干部要加强政策理论和专业学习,重视和熟悉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现代金融、虚拟经济等新知识、新业务。要树立全局意识,增强把握全局的能力,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二是发扬刻苦精神,转变工作作风,培养德才兼备的财政企业干部队伍。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协调,提高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切实帮助企业排忧解难。要大力培养学习型、研究型、创新型、管理型和服务型财政企业干部队伍。三是严格要求自己,重视廉政建设。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等重要,重点应当把握两个方面:一是从制度上强化约束机制。要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对事不对人。财政资金安排属于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程序要科学,内控的核心是使不相容岗位职责相互分离,形成互相制约和相互监督机制。二是把握好道德底线,把党的群众路线牢记于心,务实清廉。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篇(9)

一、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和宣传培训工作

新申报表是总局根据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整变化,在认真总结现行申报表设计、使用情况的基础上设计改进的。推广应用新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对纳税人优化服务的体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申报表推广应用中的问题。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在2007年2月底前,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组织征管、稽查一线的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机构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以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

二、新申报表的应用及上报时间要求

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使用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件1),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填制并上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根据省局安排和软件升级情况,《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附件2)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附件3)目前暂未正式启用。

三、关于新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

(一)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二)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8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数额直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额中,但不得使主表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111号)的有关规定,福利企业其年度纳税申报时,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部分,填报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8行“福利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允许加计扣除额”中,并且不得使主表16-17-18+19-20-21行的余额为负数。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篇(10)

第二条*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出口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下称市外经贸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审核资金申报,提交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情况报告。*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和拨付专项资金。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在*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并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管理、出口退税、外汇管理、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监管等方面两年内无违规行为的各类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所确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二)出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含名牌产品、中成药);

(三)开展有利于扩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研发、创新项目;

(四)通过技术引进,改造和提高传统出口产品附加值、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技术(含软件)和技术带成套设备产品出口;

(六)向国外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和实施国际质量体系及产品认证;

(七)与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有关的技术贸易措施、市场拓展、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专题调研、业务培训、评审检查等。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六条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按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的通知要求,在市外经贸局网站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填报相关表格并下载申请书。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

第七条企业按以下内容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一)项目申请。1.技术研发项目,指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通过实施技术创新,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技术改造项目,指出口企业为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带成套设备等产品出口而进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二)产品(技术)申请。以一般贸易方式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国家、省、市名牌产品出口,技术(含软件)或成套设备出口。

(三)认证申请。在上一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商标注册以及申请国际认证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名牌产品。

第八条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二)*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自主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商标境外注册证明、认证证书及有关费用证明等;

(四)企业上一年度海关出口或委托出口证明,软件(技术)出口登记证书、出口收汇证明等;

(五)项目申报应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可行性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必要性、前景预测、条件论证、内容和规模、资金使用进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四章受理申请

第九条市外经贸局对企业申请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预审,提出初审意见会知市财政局。

第十条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实地考核。

第十一条市外经贸局根据年度申请项目情况,聘请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主要来源于各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拨付方案。

第十三条经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审查合格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市外经贸局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经举报并查实不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要求的项目,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章资金拨付和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企业凭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发出的拨付通知,到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其中,技术研发、技改项目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进度用款情况,分期划拨。

第十五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财务制度规定作冲减有关费用处理。

第六章资金使用的验收和监督

第十六条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每年度按期填报《*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表》。

第十七条使用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6个月内,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申请验收,提交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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