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25 16:21:39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1)

[中图分类号]G7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2 ― 0050 ― 02

一、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时代诉求与回应

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对人才培养有着不同的诉求。工业时代有其显著的标准化、专业化、模式化特征,科技知识以高度分化为主要特征。应用研究型人才培养强调了专业的特殊性、规范化。培养方式主要通过灌输和记忆再现知识,尚能够应对需求,一经培训就终身够用。

后工业社会在工业时代特征基础上,出现了交叉综合,结构调整,更新加快的新变化。这种变化紧靠再现知识很难满足工作需求,对应用型人才培养就提出了新的职业和技能诉求。应用型人才需要能够创造,具有有效获取信息、选择信息、识别和整理信息的能力,掌握专业技能和较高职业素养的人才。

国内高等教育顺应这种人才培养需求的变化,开始反思学科中心、教师中心、课堂中心的教学模式,探寻一种新的教学方法来改变授受式的教学方法。项目教学法开始在国内高校快速的吸收和推介。

这种方法本身有较久远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杜威的“做中学”理论。它强调根据兴趣由学生自主设计、实施,做中掌握知识、技能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克伯屈对这种方法进行了总结和提升,明确提出和界定了项目教学法。〔1〕德国的职业教育家提出职业教育要培养具有参与设计工作和技术的能力,将职业和学习结合,开创了职业教育的革命性尝试,获得了巨大成功。〔2〕这种培养方法和理念迅速成为西方国家职业教育的主导。

随着新实用主义在中国高校的兴起,项目教学获得了国内职业教育的认可,成为一种广泛采用的教学模式,并进而扩展到基础教学、高等教育等领域。中国知网以“项目教学”为关键词的文献显示,职业教育占总量的70%,高等教育占到15%左右。

项目教学法和具体学科结合,特定学科的项目教学方式。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是社会学学科顺应时代诉求,回应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探索和创新,是项目教学和社会学学科结合的产物。社会调查是社会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点形式,也是该专业综合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主要途径。〔3〕如何通过社会调查,提高学生职业技能与素养,是社会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探索尚未解决的核心问题。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将项目教学法与社会调查相融合,在机制上使社会调查运转了起来。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是根据学生兴趣、指导教师意见和企事业组织需求,形成有实用价值和研究意义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学生以小组形式完成项目、解决问题的教学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培养社会学学生综合应用专业知识,提升学生学习兴趣,促其成为认识岗位问题、适应职业需求、发展职业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型人才。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在教学型和教学研究型高校的社会学专业进行了一定范围的实验,和控制组相比,取得了良好的实验效果。作为示范,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开始成为相关社会科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推广。

作为一种人才培养的理念,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适用于社会科学某些课程板块的教学。但是,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它的优点和缺点。这种方法在有效回应了学科中心、教师中心、课堂中心所产生的问题时,也有着新的矛盾和无法解决的领域。换句话说,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尤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一旦超出适用范围,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可能得到相反的功效。

二、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存在一定的学科通用

无论用什么具体形式表现出来,实施项目教学法基本程序和特征类同。由此产生了不同学科的通用现象。具体到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虽然它是项目教学法和社会学学科结合的产物,但在相关联的其他学科中也具有一定的通用性。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遵循项目教学法的基本程序,因此具有一定的学科共通性。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大体上包括六大步骤:选定主题,制定计划、项目实施、报告撰写、成果交流和活动评价。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将依据学生兴趣、职岗要求等选择典型任务。根据所选项目主题,项目小组在教师指导下自主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安排进度,形成测量工具,选择恰当方式等准备工作。在此之后,在教师指导下,项目小组自主实施项目,发现、分析、反思面对问题和困境,分工协作完成项目测量等工作。项目小组根据实施所获得的数据和经验,形成描述现象、解释原因、形成对策的调查报告,完成项目任务。所形成的报告,小组之间可进行通过展览、报告会等方式相互交流,分享体会和收获。最后,根据调查报告、个人和小组评价等进行活动总结,完成项目。从程序上看,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具有通用性,且对自然科学厘清产品研发、市场需求、市场推广、客户维护等具有重要的支撑功能。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的具体特征,也显示了这种方法不仅社会学学科可以使用,对相关的管理学、经济学、行政学、新闻学等社会科学具有一定的学科通用性。社会调查通常也被这些社会科学分支列为重要的专业课程,也有相关的工作任务需要使用社会调查技能。这种课程设置体现的教学型和教学研究型高校不同社会科学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探索。工作任务本身并非单一学科能够应对,往往需要建立在跨学科的基础,需要使用跨学科的内容和方法综合来完成任务。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所具有的跨学科性使其具有一定的学科通用。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以任务为依据,根据职业岗位的工作任务选择设计,对应了相关学科的职业趋向。其过程以学生为主体的主动学习,重视学生的学习过程而非学习结果。这适应于当前相关学科学生学习状况,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激发学生的探索精神。其实施多采用小组合作方式,群策群力,共同分享行动的经验与感受。这有助于不同专业同学形成良好的协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意识。这恰恰是职业岗位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其最终成果多样,不同项目小组根据各自的经验和兴趣,呈现了问题和任务的复杂性,形成解决任务的不同方案和策略。在科学使用社会研究方法基础上,项目成果展示了可操作性。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在理念正日益被不同学科所接受,以学生参与实践的人才培养模式正在根据不同学科特点逐步建立。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建立在学生掌握一定专业基础和方法基础至上,是专业知识学以致用的表现,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实际行动。各个学科结合自身学科特性当然会有所具体形态的变化,但这并不否定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具有一定的学科通用。

三、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存在一定适用边界

作为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探索和创新,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具有学科通用,尤其是在社会科学学科领域具有很强的通用。各专业可以结合专业领域,根据企事业组织的需求,科学合理地设计本专业的项目调查课题。这种实践教学方式有其特定的背景条件与适用范围。

1.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存在学科适用边界

项目教学法在涉及综合性、应用性较强的自然科学中,如电子技术、通信技术、信息信技、机械制造、数控金工等使用较多。这也是为什么职业教育中大量使用项目教学法的原因所在。

至少讲,社会科学领域使用的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与自然科学的项目教学法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自然科学的项目教学,其项目成果一般以具体的物品等实物形成呈现,解决问题或满足需要的产品;其实施方式通常以动手操作为主;实施环境要求较高,基本贴近真实工作情景和环境。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其成果一般是调查报告形式,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思路;其实施方式以研究探讨方式完成;其实施对硬性环境要求较低,只要满足问卷或访谈等开展实施即可。由此可见,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的使用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学科边界。

2.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谨从课程性质边界

高校课程体系基本上由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组成,涉及职业能力和素养的主要是后三类课程。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可以在后三类课程中实施,但实施与否、实施程度受课程性质的限制。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前提是学生掌握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和方法基础。专业基础课程涉及理论和方法基础,理论性强,与职业岗位所面临的问题联系不紧密,不适宜或较少使用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的内容与职业岗位所面临的问题联系比较紧密,就适合全部或部分使用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

3.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存在学习阶段边界

如果按照四年学制进行划分,本科学习阶段可以简单区分为低年级、中年级和高年级。不同的学习阶段有不同的学习任务,也就有了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的学习阶段边界。

低年级学习阶段,学生重点学习专业基础知识,完成新知识习得任务。这一时期的大学生刚刚接触专业课程,掌握学科的基本概念、术语和研究方法,还没有进行系统的训练。中年级学习阶段,学生学习一部分属于新知识,另一部分则进入知识的重建与改组,形成知识巩固和转化的新阶段。此一阶段,学生基本完成专业基础知识积累,掌握了专业基本方法,开始为应用做准备。高年级阶段,学生学习经过练习、实践具备描述现象、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职业技能,可以从容的进行知识迁移和应用。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不适宜在尚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低年级阶段实施。教学型高校适宜在中年级阶段开始实施,即在二年级下学期到三年级上学期,教学研究型高校适宜于高年级阶段,即三年级下学期及四年级实施。教学型高校因其毕业生较多毕业进入职场,在高年级阶段有比较多的职业资格及岗位实践活动,故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适宜于中年级阶段实施。教学研究型高校因毕业生毕业去向多元,深造学生占有一定比例,就业选择较多,且在校时间实际上交教学型高校学生要长,可以安排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在高年级阶段实施。

四、小结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是应用型人才培养方式中的一种,具有一定的通用性。这种方法与小组合作、案例分析、情景教学等各有所长。教学实践中,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具有一定的学科、课程属性和阶段任务的适用限制。因此,针对不同的教学目标、教学任务,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及其组合,才能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培养出应用型人才。

〔参 考 文 献〕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2)

一、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内容进行更全面、深入的调查。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是作治安处罚,还是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都需要其作出决定。除对犯罪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外,还须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①

笔者认为:首先,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接触犯罪分子和违法乱纪的人员较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已有一种思维定势,并且已经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带着这样思考方式很难在做社会调查时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调查结果是否符合中立原则受到怀疑。其次,公安机关的首要职责是侦查,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很有可能只做与案件相关的调查,却忽略与案件看似无关的例如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的形成原因、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改变其性格等突发事件,所以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可能会有失全面性。最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如果再开展细致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可能会造成公安机关任务量增加,影响其他刑事案件的侦办。当然为了预防此类未成年人再次犯错误或者犯罪,可以提请社工或者学校、家长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等活动。

二、检察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检察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社会调查,可以使检察机关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以便在庭审时对其进行教育,为人民法院正确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并将有效地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真正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②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宜作为调查主体的理由与公安机关类似,另外从做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实践过程中发现,让检察院做社会调查在时间上就比较困难。以捕前社会调查为例,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7天时间包括提审、研究决定、报检察长批准时间较紧迫,即使能够做社会调查,调查也可能不全面,可参考性比较低。在侦查阶段的案件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的案件,认为案件情节比较严重,应做社会调查。有观点认为在公安机关做社会调查,调查报告可以应用到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但是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对提请批捕的做了社会调查,但是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可以从轻处理,不予批准逮捕,那么这在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显然是公共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或是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对案件或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这时仅依靠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很显然不够全面。所以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应更注重案件本身的侦查,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可以放到检察起诉阶段,对于确定批捕、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必要的社会调查,既节省司法成本避免重复调查又保证了案件和嫌疑人调查的全面性。更重要一点是,在检察院的批捕和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侦查阶段的时间控制范围比较大,如果在检察院阶段开展社会调查,有利于减少对未成年的羁押时间。

三、法院为社会调查主体

法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应该是法官。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③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略有不妥:首先,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在听取控辩双方辩护后依据法律做出判决,是具有中立地位的,如果法官主动参与为辩方的社会调查,与法院的审判立场要求是相背离的。其次,法官在调查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法官的主观评价,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最后,从现实情况来看法院每年处理案件量大,若再负责专业化的社会调查,即使有时间做社会调查,调查结果的质量难以保证。法院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情况了解可以参考公安侦查阶段或者批捕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当然对于调查报告是否有证据地位、法官是否采纳这又是另外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倾向于法院应采纳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的依据并在判决书上有所体现,除非证据法修改或者有相关司法解释说明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四、社区司法矫正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从工作实践中看,负责社区矫正的主要力量一是来于街道的司法所,一是来于社区的居委会。具体来说,司法所主要是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管保证其在监外服刑期间不违法乱纪;居委会观察监外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向司法所汇报,对于监外服刑人员在生活中出现的困难提供帮助。司法所有一定的矫正经验可以对监外服刑的未成年犯或者公检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矫正的、还不够起诉或者判刑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帮扶教育,但法律没有赋予司法所在侦查阶段、捕前、诉前、审判阶段社会调查的权利。有观点认为居委会最适合做社会调查主体,但是笔者恰恰认为居委会做社会调查有着最大的弊端,就是保密性不够。“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最大的保护,居委会设立在未成年人家庭住所地,一旦居委会开展调查不能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有可能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增加未成年人的抵触情绪,不配合社会调查。居委会进行社会调查其专业性也是笔者怀疑的一点,就目前北京社区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看,除近几年引进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外,其他工作人员学历普遍不高,更不用说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北京市内随着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和社会工作者资格证的社区普及会有一定的改善,但是仍不能满足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条件。

五、社会工作事务所等社会服务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设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术语,成为一名优秀的调查员最好具备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社会学、人类学和行为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只有这样,才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分析,解释其犯罪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的缺陷。同时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之后的是否进行监护教育进行铺垫。由此可见,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人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调查人员的模式值得推广。④

所以综合以上观点,笔者支持建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作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既有专业性、中立性,又具备科学研究的能力从实践中提升理论,能更快地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

六、结语

目前我国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还存在着很大的困境,仅就社会调查主体资格就面临着法律地位、资金支持、专业水平等一系列的问题。每个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依赖其他社会制度的补充,所以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确立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学术界、法律实务部门、政府、社会公益组织、未成年保护组织的倾力合作共同努力完成。少年强则中国强,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是我们每一个相关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笔者仅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问题进行简单论述,希望我国尽早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不仅能体现对这一特殊团体的保护,更是完善现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

①廖明:《浅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的全面调查原则》,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4期。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3)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践行科学发展的前进道路上必然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对任何问题的探索和解决,都离不开调查研究。要提高领导干部的能力和工作水平,增强决策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就必须重视对有关调查研究理论与方法的了解、认识、学习和掌握。

一、调查研究的一般理论

(一)调查研究的概念

简要地说,调查研究就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对实际问题的考察、了解、分析和研究,认识事物本质和发展规律的一种自觉活动。调查研究包括调查和研究两个方面或环节。调查是通过对客观事物的考察、了解,掌握事物实际情况的感性认识活动。研究是通过对调查获得的感性材料进行思维加工,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理性认识活动。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关于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辩证关系理论和我们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思想路线及群众路线理论的贯彻和运用。社会调查研究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贯穿于决策的形成、制定、实施等整个过程。

(二)调查研究的产生和发展

调查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历史时期,即古代社会的调查研究,近代社会的调查研究,现当代社会的调查研究。从有关的资料看,古代社会的调查研究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产生于奴隶社会初期。如我国上古时期的结绳记事,奴隶社会的人口、土地调查等。古埃及公元前3000年、古罗马帝国时期,都有对其人口、土地、牲畜的清查。我国的封建社会,调查研究已遍及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法律等方面和领域,产生了许多积极的社会作用和成果。近代社会的调查研究产生于18世纪的西欧,盛行于20世纪的西方。近代社会的调查研究是调查研究成熟发展的时期。现当代社会的调查研究是调查研究革命性变革和科学化阶段。标志是有了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的调查研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调查研究在目的、作用、范围等方面都有了质的变化。特别是调查研究成为了我们党的一个基本的工作方法和领导制度,形成为我们党的一种优良传统和作风。

(三)调查研究的特点和一般过程

调查研究的突出特点是实践性、方法性和综合性。调查研究的目的、过程、结论、作用等都是以实践为目标和基础的,是一门面向实践,直接为实践服务的实践性学问;调查研究是为了了解情况,接触矛盾,体察民情,科学决策,因此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工具、手段,具有方法性的特点;调查研究的综合性,一是指调查研究的内容对象有综合性,二是指调查研究要涉及到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

调查研究的一般过程大体上分为四个阶段。第一是准备阶段,包括确定调查任务,设计调查方案,组建调研队伍等。准备阶段是做好调查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第二是调查阶段。该阶段要利用各种方法获取调查资料。同时要做好外部协调和内部指导工作。调查阶段是做好调查研究的关键阶段。第三是研究阶段,包括整理、分析调查资料,开展理论研究。要在研究上狠下功夫。那种不重视研究,满足于堆砌材料,不面向实际,习惯于图解已有结论,不集思广益,沉湎于少数人编词作文,都是需要力戒的弊端。第四是总结阶段,包括撰写调研报告、总结调研工作、评估调研成果等。当然,调查研究的阶段划分并非是绝对的,或者说只是讨论上的方便而已,事实上彼此具有互相渗透、融合的性质。

二、调查研究的意义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十一五”规划,对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者在思想理论素质、能力素质、作风素质、决策素质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提高这些素质,就必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调查研究工作。在当前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新形势下,调查研究不仅具有更为深刻的思想内涵,同时也富含了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通过调查研究,可以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理论素质,从而促进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和落实

提高思想理论素质,首先要“讲学习”。学习马克思主义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纲领:树立科学发展观;学习各种理论知识。但学习有教条主义地从理论到理论、从书本到书本地学;有联系实际,以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的运用,着眼于对现实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发展地学。这就是学风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反对照抄照搬,反对本本主义,做到这些,重要的桥梁和途径就是搞好调查研究。

(二)通过调查研究,可以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能力素质,促使其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打开新思路,开创新局面

能力包括认识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等等。从认识问题来说,指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发言权包括对问题的了解、分析和本质的把握,如果不进行切实的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就不可能认识问题,更谈不上正确的认识问题,认识问题的能力也就无从谈起。强调,在全党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关键是要引导全党同志不断求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之真,务坚持长期艰苦奋斗之实;求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之真,务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之实i求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之真,务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实;求共产党执政规律之真,务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之实。从解决问题来说,指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解决问题就是对问题拿出意见、办法、措施、方案,即做出决策和实施决策。显然,这些只能产生于调查研究之中。特别是在新世纪新阶段,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搞好调查研究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认识解决问题即实际工作的能力才能得到切实

锻炼和提高;才能做到与时俱进,使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才能做到发展有新思路,改革有新突破,开放有新局面,工作有新举措。

(三)通过调查研究,可以促使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转变作风

作风包括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等等。党的作风问题,也是党的形象问题,作风不正,形象好不了,必然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我们要完成现代化建设必须要有好的作风,否则正确的路线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党的工作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十六大报告指出:“推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这就要求必须搞好调查研究。坚持搞好调查研究,才能真正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才能创造性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做到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避免或克服主观主义、、形式主义的顽症。同时,调查研究本身也有个作风问题和转变作风的问题。

(四)通过调查研究,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决策是领导者的基本职能,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是现代领导者的基本要求。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只能通过调查研究来实现,即决策的科学化来自调查研究;决策的民主化必须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现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统一。

(五)调查研究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

作为我们党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科学发展观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一是它的科学性,二是它的实践性。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离不开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只有调查研究,我们才能从科学性与实践性的结合上,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价值,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发展观,以务实的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

三、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4)

选题科学性的评判

在选题阶段,研究者的主要任务是提出研究课题,确定研究题目。课题和题目一经确定,就构划出了研究的领域和方向,而选题是否恰当则决定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和意义。题目选得合适、选得好,可以花费较小的力量取得较大的成功,为社会发展和社会学理论的建设做出较大的贡献,否则会半途而废或劳而无功。选题常常受众多因素的影响,一般说来选题要考虑到进行这一课题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必要性是指社会迫切需要进行这一课题的研究,这一研究有益于社会的发展。在当前情况下,研究者应选择那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进行研究。如果可供选择的题目较多,则要按照社会需要的急迫程度、研究条件、个人兴趣选定题目。

可能性即进行该研究的可能性,是指客观条件(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社会环境等)是否容许对该课题进行研究。如果客观条件不允许,即没有获得资料的可能性,再好的研究课题也是枉然。因此,较大的研究课题一般要进行可行性研究。

除此之外,评判选题的科学性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题目切忌太泛太大。人们都希望通过调查研究解决重大的社会问题,如果条件许可,这当然是可取的。但是在客观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过于庞大、过于宽泛的研究课题往往造成研究的浮浅,从而达不到预想的结果。其实,研究的成功与否不在于题目的大小,只要选题准确,较小的题目也会取得较大的成功。这一点,尤其应该引起青年研究者的注意。

选题时应充分占有资料,做足案头工作,了解该题目的研究状况,寻找好“突破口”进行预测,是否已站在了该课题的前沿或最前沿。否则,辛苦所做的课题尚达不到前人的水平,岂不是巨大的浪费?

计划阶段科学性的评判

周密的计划、充分的准备是调查研究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一项科学与合理的社会调查方案,在计划阶段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是否提出了合理的研究假设。研究假设是建立在对研究对象的局部的、感性认识之上的某种判断。由于这种假设不是对研究对象的整体的、本质的认识,所以只是一种理论假说,它有待于通过调查研究来证明。假设有描述性假设、解释性假设、预测性假设三种形式。如果一个假设能够明确地说明社会变量之间的关系,则它就更有价值,因为这是对社会现象的更深刻认识。研究假设可以用语言、函数关系式和其他形式来表达。在提出某种研究假设时应遵循下述原则:(1)假设不能与已有的资料相矛盾;(2)假设力求简短、明显、准确;(3)假设不应包括未被解释的概念;(4)假设没有逻辑上的矛盾。研究假设不是凭空捏造,而是对研究对象初步认识的概括。假设一经提出,以后的工作就变成为检验这一假设而努力了。

2、理论解释是否准确。理论解释是指对提出的研究假设进行理论上的说明和解释。假设是由两个或几个概念构成的命题。概念是对某种现象的抽象和概括,它属于抽象层。理论解释就是要明确概念,讲清楚其内涵和外延,把假设中的抽象概念变为经验层的具体概念。

3、拟定调查提纲。拟定调查提纲是一个把调查内容条理化、具体化的过程。其功能是指出为了说明概念、进而检验假设要收集那些方面的资料。调查提纲有粗有细,较细的调查提纲可为制定调查表打下较好的基础。

4、设计调查表(问卷)是否科学。调查表是用来收集资料的表格。如果表中问题采用问答式,则称为问卷。它是调查提纲所提问题的进一步条理花、具体化。它最后具体确定了该调查研究收集哪些具体资料。调查表和问卷是大规模调查必用的收集资料的工具。从调查提纲到设计成调查表和问卷,中间有一个设计指标的过程。只有设计出科学的调查表和问卷,才能得到真实的资料。

5、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研究组织计划。较大规模的社会学调查研究必须细致、认真地作好实地调查前的组织工作,这些组织工作包括:(1)筹措经费,以备调查研究所必须的各种支出。(2)选训调查员。为了使较大规模的调查研究在短时间内完成,往往需要选用一批调查员。为了尽可能减少由于聘用调查员所带来的误差,必须严格选择和培训合格的调查员。入选标准一般考虑性格、工作作风、文化水平、责任心等因素。培训调查员主要包括向调查员讲解调查目的、讲解调查表或问卷内容、讲解调查纪律、进行模拟访问调查等内容。(3)在调查所及的地区和单位宣传该项调查研究的意义,求得有关领导机关和被调查对象的支持,以确保调查研究的顺利进行。(4)合理配备人员、安排好调查研究的进程。

实施阶段科学性的评判

一项社会调查的实施阶段包括收集资料、整理资料两项内容。它是研究者直接或间接同被研究对象接触,向被研究对象索取资料的过程。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是整个研究最关键的阶段。对此阶段科学性的评判,主要看调查方案中对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是否有具体可行的保障措施。

1、资料的收集。收集资料是调查研究者按照调查提纲、调查表或问卷向被调查者全面收集相关资料的过程。对这一过程设计科学性的评判主要看设计能否保证收集资料的真实性。

2、资料的整理。通过实地调查收集到的资料是原始资料,必须经过整理才能用来分析研究。原始资料可分为文字资料和数字资料,两种资料的整理应完成下列一些工作。

(1)文字资料的整理。文字资料包括座谈会的记录、开放式问卷的答案。整理文字资料时要做以下工作:第一,审查补充,即看资料是否完整、明确,并辨别资料的可靠程度。第二,摘要,即把其精华之处提取出来。第三,归纳分类,即按调查提纲、或依专题等将资料归类。第四,编整加注,即对各类材料统一编排修整,做出初步总结。总之,文字资料的整理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其基本要求是真实、具体、简明、扼要。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5)

一、前一阶段工作情况

在学习调研阶段,我们积极宣传、认真学习,科学调研、深入讨论,扎实开展各项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领导带头,推动活动扎实有序地开展。为了加强对学习实践活动的领导,市社科联党组决定成立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了活动方案。3月2日,市委召开了全市学习实践活动的动员大会。3月5日下午,市社科联召开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动员大会,邹副主席作动员,明确了会议传达了学习实践活动的目标、任务、要求,为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明确了方向。陈先钦同志要求各科室、每个人都结合单位实际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际效果。

(二)联系实际,积极参加学习实践活动专题讲座。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也为摆脱空洞的理论说教,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市直机关学习实践活动系列专题讲座。帮助全体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内涵和精神实质,使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进一步得到提高。

(三)深入调研,明晰工作思路对策。第一阶段我们充分重视调查研究,注重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进一步摸清基层社科工作和扶贫点基层组织建设的情况,3月下旬4月上旬,党组成员以及科室负责人,先后赴地税研究会、阳城镇车路村等地进行走访,就当前市社科工作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如何加强与基层及社科工作重点联系单位的沟通、如何帮助挂扶点的村民脱贫致富等问题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同志的意见、建议,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

(四)开拓创新,丰富学习形式。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题学习、网络在线和个人自学等形式进行学习。组织党员干部专题学习《纲要》,并就“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意义”、“影响我市社科事业科学发展的主要因素”进行讨论学习,从而使每个党员干部真正理解学习实践活动的意义,强化忧患意识,使机关效能建设得到提升。在学习实践活动中严格遵循学习实践活动的方法步骤,既完成规定动作,又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利用三个社科工作平台,创造了“自选”动作。继续深入开展“争创五个一流”的活动,并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七个好”活动,促进党员干部素质的提高,推动工作开展。通过《社科探索》杂志、《社科动态》简报、《xx社科》网页、大堂墙报等宣传阵地,交流和展示学习成果。同时,结合开展“争创五个一流”的活动,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七个好”活动。

在学习调研阶段,我们学习更加深入,认识进一步提高,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理论学习的主动性不够;二执行能力、服务能力还有待提高;三是队伍的建设有待加强。

二、下一阶段工作意见

经请示市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同意,我单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将转入分析检查阶段。这一阶段从4月20日开始,到6月10日(约50天),主要工作以开展“一会一析一议一公开”为载体进行分析检查,提出科学合理又切实可行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这一阶段工作,这一阶段是对学习调研阶段工作效果的检验。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广泛征求意见,明确整改方向。广泛征求意见是找准突出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搞好分析检查的前提。在第二阶段我们将继续做好征求意见的工作,增强针对性、开放性和广泛性,采取多种形式征集各方面对我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意见建议。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系统的梳理,提交给市社科联党组,由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思路,明确整改方向。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6)

在学习调研阶段,我们积极宣传、认真学习,科学调研、深入讨论,扎实开展各项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领导带头,推动活动扎实有序地开展。为了加强对学习实践活动的领导,市社科联党组决定成立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了活动方案。3月2日,市委召开了全市学习实践活动的动员大会。3月5日下午,市社科联召开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动员大会,邹副主席作动员,明确了会议传达了学习实践活动的目标、任务、要求,为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明确了方向。陈先钦同志要求各科室、每个人都结合单位实际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际效果。

(二)联系实际,积极参加学习实践活动专题讲座。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也为摆脱空洞的理论说教,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市直机关学习实践活动系列专题讲座。帮助全体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内涵和精神实质,使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进一步得到提高。

(三)深入调研,明晰工作思路对策。第一阶段我们充分重视调查研究,注重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进一步摸清基层社科工作和扶贫点基层组织建设的情况,3月下旬4月上旬,党组成员以及科室负责人,先后赴地税研究会、阳城镇车路村等地进行走访,就当前市社科工作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如何加强与基层及社科工作重点联系单位的沟通、如何帮助挂扶点的村民脱贫致富等问题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同志的意见、建议,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

(四)开拓创新,丰富学习形式。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题学习、网络在线和个人自学等形式进行学习。组织党员干部专题学习《纲要》,并就“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意义”、“影响我市社科事业科学发展的主要因素”进行讨论学习,从而使每个党员干部真正理解学习实践活动的意义,强化忧患意识,使机关效能建设得到提升。在学习实践活动中严格遵循学习实践活动的方法步骤,既完成规定动作,又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利用三个社科工作平台,创造了“自选”动作。继续深入开展“争创五个一流”的活动,并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七个好”活动,促进党员干部素质的提高,推动工作开展。通过《社科探索》杂志、《社科动态》简报、《xx社科》网页、大堂墙报等宣传阵地,交流和展示学习成果。同时,结合开展“争创五个一流”的活动,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七个好”活动。

在学习调研阶段,我们学习更加深入,认识进一步提高,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理论学习的主动性不够;二执行能力、服务能力还有待提高;三是队伍的建设有待加强。

二、下一阶段工作意见

经请示市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同意,我单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将转入分析检查阶段。这一阶段从4月20日开始,到6月10日(约50天),主要工作以开展“一会一析一议一公开”为载体进行分析检查,提出科学合理又切实可行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这一阶段工作,这一阶段是对学习调研阶段工作效果的检验。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广泛征求意见,明确整改方向。广泛征求意见是找准突出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搞好分析检查的前提。在第二阶段我们将继续做好征求意见的工作,增强针对性、开放性和广泛性,采取多种形式征集各方面对我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意见建议。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系统的梳理,提交给市社科联党组,由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思路,明确整改方向。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7)

社会调查制度,也称品格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审前调查制度、量刑调查报告制度、判决前调查制度等,即对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遇的参考。①

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日益受到重视,然而如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贯彻“教育、挽救、感化”方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及现状分析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也在不断完善之中。2006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规定: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经过多年的有益探索和尝试,社会调查制度渐趋程序化、规范化。但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我国目前的社会调查主要局限于检察机关的审查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相关法律并没有对社会调查的启动阶段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等情况开展调查,一般是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进行的。这也将会造成公安机关无法通过先期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案外情况,实行个别化处遇,对可能具有监护条件而又无需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先期剥夺了人身自由。

第二,目前的调查报告仅限于未成年被告人在社区的表现情况、学校或单位的学习、工作情况及家庭生活情况等项内容,范围不够广泛、项目不够全面、内容不够深入,而对其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状态往往没有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医学鉴定。

第三,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的结论由检察机关或由青少年事务社工一方作出,而目前基本上没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规范,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只是原则地规定了调查报告的大致内容,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调查程序和方式以及调查报告是否具有品格证据规格都没有规定。此种操作模式无法使法庭“兼听则明”地决定对这些背景材料的采信与取舍,也疏于制衡,难以实现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全程运用的可行性考量

由于我国的诉讼模式、司法体制与西方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刑事诉讼既未实行审判中心主义,也未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奉行的是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二为一的审判结构,实行的是公检法流水作业的纵向诉讼构造,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机关主导进行,即在不同诉讼阶段,不同的机关都具有终结诉讼的权力。因此,在这样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之下,有必要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阶段就启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

首先,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有助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有逮捕必要、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等。从犯罪主观方面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大小直接反映了其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社会调查报告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历程、道德品质、个性特点、智力结构、身心状况、家庭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综合分析其犯罪主观方面的原因,进而判断其主观恶性的大小。从犯罪客观方面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是衡量其犯罪情节轻重的重要指标。未成年人的自控意识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社会调查报告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后的行为表现以及平时一贯表现来考察判断其自控能力。此外,在实践中,是否具有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条件,往往也是司法机关判断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逮捕的一个必要条件,社会调查报告中有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的记录也是司法机关掌握相关信息的重要来源。

其次,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提供了重要依据。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寻找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处理的最佳方式;二是探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并据此制定科学的教育矫正方案。由此可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司法机关用来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的重要参考资料。我国设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初衷就是出于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定价值诉求,因此,将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就是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以及性格特点、人格特征等引入到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及审判工作中,并从中了解其犯罪成因,以期实现个别化处遇。

再次,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贯彻刑事诉讼“全面调查”原则的充分体现。“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除了应查明案件事实本身之外,还应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生活环境等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医学、精神病学以及心理学方面的鉴定,并根据调查结果选择适用最佳的处理方法。可以说,对未成年人适用特殊的诉讼制度是各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贯原则,这也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犯罪特点考虑的,目的就是为有效教育、挽救和感化未成年人。

综上,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即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的初查阶段适用,有利于确定对涉嫌的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应当立案;在立案之后的侦查阶段适用,有助于确定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逮捕;在审查阶段适用,有助于判断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或者不;在审判阶段适用,则可以据此判断该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应当判处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更加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构建设想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有助于犯罪未成年人的挽救改造,有助于司法机关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鉴于目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现状,我们认为,应当借鉴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8)

一、重视实施中指导与选题中指导的应承关系。

选题和开题评审阶段的任务是选定研究课题、确定研究内容、设计研究方案、提出预想效果。虽然这里的内容、方案、效果都是初定的,在实施阶段可以根据进展情况不断加以调整,但是其课题及主要内容却不宜有太大的变更。这一阶段的工作对后面研究实施阶段的工作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其工作的到位与否,直接影响后阶段的实施,如不充分考虑课题的可行性,甚至会出现研究活动开展不下去的情况。因此我们在开题评审时非常重视对课题的可行性评价。如①题目不宜过大,要易于研究实施的深入;②要找准题目的切入口,切入口宜小、要易于研究实施的着手;③所需资料是否来源多、易搜集。当地是否有实地调查研究的地方和对象;④对所选课题的意义、内容以及所要解决的问题都要十分明确;⑤研究方案要切实可行,如研究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条件是否具备。……所有这些都是顺利开展研究实施阶段工作的前提条件,因此,我们不能撇开选题和开题评审阶段来谈研究实施阶段,而要充分考虑两者的应承关系。当你想着手实施之前,你应先审视一下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做得非常到位;当你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阻碍,你也可以回头看一下是否是选题的问题,抑或是开题时拟定的内容、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调整。在调整时仍要注重可行性问题。

二、认识实施中指导与选题中指导的差异。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选题阶段和实施阶段在研究方法和指导方法上有着很大的相似性,如在活动中大家都搞社会调查、都去搜集资料、都有资料的整理和分析;在教师指导方面,我们也都从知识、能力、科研、品德、行为等几个方面加以指导。因此当刚进入研究实施阶段时,学生会觉得该调查的问题、该走访的单位已经在选题阶段做过调查或去过走访了,接下来不知该做什么;教师指导时,也觉得由于指导方法的重复性而不知如何深入指导。其实这是由于缺乏对实施中指导与选题中指导的差异性的认识导致的。实施中指导与选题中指导虽然在形式上有很大的相似性,但在目的、任务和指导内容上却是根本不同的。例如,在《太仓土特产研究》主题下的一个子课题组先通过市场抽样调查,选取了普遍认为最畅销、最有发展前途和销量不好的三种土特产,分别是肉松、羊肉面和麦秸画,确定了研究课题《三种土特产的比较研究》,在实施过程中则通过社会调查,了解三种土特产在销售、包装、质量、发展前景等方面的异同,在此基础上,对三种土特产的优势以及缺陷进行分析,总结滞销或畅销的原因。同样是社会调查,在选题中是为了确定研究方向,在实施中则是有针对性地从自己选定的几个角度去获取有用资料,作为论证课题结论有力论据。很明显,选题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尽可能地从多途径搜集资料,并从中筛选、比较、分析、定位,发现并提出问题,确定研究方向。而实施阶段是科研论证阶段。因此,教师在刚进入实施阶段时,就要及时地提醒学生注意两者的差别,尽快地转入围绕中心问题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科研活动中来。在指导时也要转为加强有针对性的科研方法指导,如开设一些诸如“资料的分类整理、分析论证、综合提炼”、“资料数据的处理及统计图表的设计”、“实验方法指导”等讲座;指导学生整理以前的资料,查漏补缺,制定实施阶段有针对性的资料搜集方案;围绕中心问题,设计多种可行的科研方法开展研究论证……等,从而使学生顺利进入实施阶段的研究。

三、实施中指导的主要内容及其策略。

研究性学习是一种全新的学习方式,许多同学因缺乏科研知识和专业知识,在活动过程中觉得无从着手或打不开思路。真正做的时候也存在着操作不规范、方法不科学或方法单一的问题。特别是高中学生,接受了九年的传统教育,学生习惯于接受式的学习方式,存在着许多思维定势。许多学生在活动过程中,受到挫折就心灰意冷,心理承受能力较差。这就要求教师在基础知识、科研方法、科研思维和心理素质等方面加强指导。在实施中的指导还要加强针对性,围绕对中心问题的研究论证开展指导工作。

1、基础知识指导。包括科研基础知识指导、专业背景知识的介绍和学科知识的渗透。基础知识指导应着重于教会学生获取知识,并运用所学知识开展研究的方法,最好不要把课题中所需的知识材料直接提供给学生。即使是你向学生推荐相关书籍,也不要把书籍直接给学生,而是指给他们获取这些书籍的主要途径。亦即我们教给学生的不是知识本身,而是获取知识的本领,使其终生受益。

2、研究方法指导。包括常用科研方法介绍、资料收集和分类指导、科学性指导等。首先,应向学生介绍一些常用的科研方法,如观察法、实验法、类比法、案例分析法、社会调查法、数据统计法等。社会调查法中还有:抽样调查法、问卷调查法、街头观察和采访、现状调查法、发展性调查法、相关性调查法、因果关系调查法等。应注意的是我们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多样的研究方法,还要学会选择最恰当的方法进行研究。特别要注意实施阶段与选题阶段研究方法的差异,以作不同的选择。如《太仓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研究》课题组,在选子课题时,主要采用街头观察和采访、现状调查法进行社会调查,以确定研究方向。进入实施阶段,则采用相关性调查法、因果关系调查法,围绕中心问题有针对性地搜集证据,并采用实验法进一步论证自己的结论。

在资料收集和分类的指导方面,我们在资料整理加工上对学生提出较高要求,如必须制作一份完整的资料目录,资料规格要统一,并按一定标准分类。特别是在实施阶段,更要对资料进行及时(至少一周一次)的整理和筛选,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这样便于资料的保管、查阅、分析提炼和查漏补缺。由于研究性学习注重学习过程,注重学习过程中学生的感受和体验,因此我们也要求学生及时做好活动记录、感受和体验记录,作为最有价值的原始资料。如《青少年违法、犯罪研究》课题组指导学生做好“四卡”:“资料卡”、“灵感卡”、“体验卡”、“网络卡”。要求学生四卡随身带,利用“资料卡”规范记录有价值的信息,利用“灵感卡”随时捕捉转瞬即逝的灵感;利用“体验卡”,随时记录活动时的心路历程、收获与体验;利用“网络卡”(软盘)随时下载有价值的网上信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科学性指导要求学生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资料来源的可靠性:如要求学生对每份资料写出详细、可靠的信息来源;概念要在查阅辞典、百科全书后作出准确的界定等。②研究程序的科学性:如抽样调查时,要按一定的科学程序进行,尽量做到调查结果的客观。③结论的科学性:如分析推理要合理,结论要经得起推敲和检验等。

3、思维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科学创新的思维能力是研究性学习的最终目标之一。数千年的文明史既铸就了富有民族特色的思维方式——优于形象、长于视觉、注重整体、擅长文学……,但也留下了沉重的思维包袱——封建性、保守性、盲目性、盲从性,且严格的形式分析和逻辑演绎、科学思维不发达。传统教育的思维训练也存在着许多误区:许多正规教育从小学开始,到大学,一直偏重于进行求同思维、演绎思维(遗憾的是,大多不是严格的、系统的演绎思维训练)、左脑思维、言语思维、协调性思维的训练,有的甚至是在进行教条式的、两极化(非黑即白)的思维训练。这种思维训练的直接后果是使许多学生思维刻板、盲从权威和教师、怕出错、怕冒险、过分追求确定性、缺乏创造性和想象力以及提问能力(在许多学校,学生提问少,提问角度单调,视野狭窄,回答问题的答案趋同)。此外,科学批判能力、综合创新能力和次协调思维能力也不高。因此,我们十分注重在研究学习过程中转变学生的传统的思维方式,提高学生主动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思维方式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们在实施指导过程中,遵循循序渐进的教育原则,先让学生尝试运用,然后是经常运用,最后是习惯运用一些科学创新的思维方法(如求异思维、发散思维、类比思维、右脑思维、非言语思维、次协调思维、辩证思维)去思考解决问题。

4、心理素质指导。研究性学习的一个特点是社会实践性,要求学生走出校园,走向社会,去关心社会发展,去关注社会问题,去尝试解决自己研究的社会问题。在陌生的社会环境中,缺乏实践经验的中学生遭遇挫折是可以想象的,一些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同学受到挫折后就心灰意冷。而一些只关心学习成绩,对社会缺乏责任感的学生,从一开始就对研究性学习缺乏热情。习惯了个体竞争的学生不能一下子适应研究性学习的团队合作要求……。这些都是传统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造成的学生心理偏差。因此,在研究性学习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心理指导:①对学生进行挫折教育、意志教育,以培养学生耐挫力和意志力;②通过对社会问题的研究活动发展学生对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以及关注社会的现实与未来的人文精神;③通过对集体成果的评价让学生学会合作,发展学生在学习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乐于合作、善于合作的团队精神;④通过主动探究的实践活动,使学生获取亲自参与研究、探索的积极情感体验,培养学生主动求知、乐于探究的心理品质和勇于创新的精神。

四、实施中指导中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实施过程的管理问题,尤其是离校活动期间的管理。

由于研究性学习的社会实践性,学生很大一部分时间在校外活动,即使在校内活动,也是分散的自由活动,这与易于控制的传统课堂教育有着很大的不同,其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对学生的学习活动进行有效监控的问题。我们就曾发现有学生假借活动之名实到网吧消闲的事情,这样的情况不能不引起我们重视。我认为要做到有效监控,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在活动前教师要了解学生的活动计划并作相应的安全论证,在此基础上对学生活动计划提出建议,使活动计划尽量周密,活动任务布置到位。活动过程由学生自主管理,教师对其管理体制可作适当指导。活动后教师应及时检查活动记录及所到单位签证,并检查每个学生的活动成果,把握其可能活动时间并作活动效果评价。活动中应尽量做到师-生、生-生之间信息畅通,最好人手一册本组通讯录。

2、实施过程中的思路疏导。

正如前面所述,选题开题阶段已经有了初步的研究内容、方案和预想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实施阶段就只能按部就班地去实施这一方案。开题方案只是指明了研究方向,实施阶段应该根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对象的新发展不断调整研究方案,使整个研究过程不断有新的创意、新的成果,研究思路不断向新的纵深拓展。实际上许多研究思路是在进入实施阶段,真正接触大量的主题材料后引发出来的。因此,一些同学死抱着开题的方案,往往进入研究的死胡同,使实施阶段无法拓展和深入。这就需要教师不断对学生进行思路疏导,使学生突破原来的思维定势,开启创造与想象的思维之门。

3、实施过程中的分工合作问题。

由于组内不可避免地存在个体差异,许多学生即使在分工明确的情况下,也不知自己该做什么,该怎么做,组内的一些骨干分子就成了他们的依赖和推诿工作的对象,因此出现了少数人干活,多数人旁观的现象,整个活动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也不可能体现团队合作的精神。特别到了实施阶段,工作量较大,如果仍有这类情况,将影响研究活动的顺利开展。为此,我们把组内职责按照个人特长分工到人,并制定了具体的岗位分工细则,使学生明确自己在活动中的基本工作和基本要求,真正做到“小组的事事事有人做,小组的人人人有事做”,使活动得以有序的开展。我们一般把小组工作分成“小组长”、“资料管理员”、“上网员”、“记录员”、“公关员”、“写作员”等六个岗位。下面谨举“公关员”的岗位细则为例:①制定好课题小组每次活动的公关计划;②充分做好外出活动的准备工作:预约、准备好学校介绍信等;③做好活动中的形象、礼仪设计;④建立小组的外交网络等。除做好本职工作外,我们还要求学生平时常交流,遇事一起商量,积极为小组出谋划策,使团队合作精神得到充分体现。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9)

一、重视实施中指导与选题中指导的应承关系。

选题和开题评审阶段的任务是选定研究课题、确定研究内容、设计研究方案、提出预想效果。虽然这里的内容、方案、效果都是初定的,在实施阶段可以根据进展情况不断加以调整,但是其课题及主要内容却不宜有太大的变更。这一阶段的工作对后面研究实施阶段的工作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其工作的到位与否,直接影响后阶段的实施,如不充分考虑课题的可行性,甚至会出现研究活动开展不下去的情况。因此我们在开题评审时非常重视对课题的可行性评价。如①题目不宜过大,要易于研究实施的深入;②要找准题目的切入口,切入口宜小、要易于研究实施的着手;③所需资料是否来源多、易搜集。当地是否有实地调查研究的地方和对象;④对所选课题的意义、内容以及所要解决的问题都要十分明确;⑤研究方案要切实可行,如研究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条件是否具备。……所有这些都是顺利开展研究实施阶段工作的前提条件,因此,我们不能撇开选题和开题评审阶段来谈研究实施阶段,而要充分考虑两者的应承关系。当你想着手实施之前,你应先审视一下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做得非常到位;当你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阻碍,你也可以回头看一下是否是选题的问题,抑或是开题时拟定的内容、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调整。在调整时仍要注重可行性问题。

二、认识实施中指导与选题中指导的差异。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选题阶段和实施阶段在研究方法和指导方法上有着很大的相似性,如在活动中大家都搞社会调查、都去搜集资料、都有资料的整理和分析;在教师指导方面,我们也都从知识、能力、科研、品德、行为等几个方面加以指导。因此当刚进入研究实施阶段时,学生会觉得该调查的问题、该走访的单位已经在选题阶段做过调查或去过走访了,接下来不知该做什么;教师指导时,也觉得由于指导方法的重复性而不知如何深入指导。其实这是由于缺乏对实施中指导与选题中指导的差异性的认识导致的。实施中指导与选题中指导虽然在形式上有很大的相似性,但在目的、任务和指导内容上却是根本不同的。例如,在《太仓土特产研究》主题下的一个子课题组先通过市场抽样调查,选取了普遍认为最畅销、最有发展前途和销量不好的三种土特产,分别是肉松、羊肉面和麦秸画,确定了研究课题《三种土特产的比较研究》,在实施过程中则通过社会调查,了解三种土特产在销售、包装、质量、发展前景等方面的异同,在此基础上,对三种土特产的优势以及缺陷进行分析,总结滞销或畅销的原因。同样是社会调查,在选题中是为了确定研究方向,在实施中则是有针对性地从自己选定的几个角度去获取有用资料,作为论证课题结论有力论据。很明显,选题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尽可能地从多途径搜集资料,并从中筛选、比较、分析、定位,发现并提出问题,确定研究方向。而实施阶段是科研论证阶段。因此,教师在刚进入实施阶段时,就要及时地提醒学生注意两者的差别,尽快地转入围绕中心问题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科研活动中来。在指导时也要转为加强有针对性的科研方法指导,如开设一些诸如“资料的分类整理、分析论证、综合提炼”、“资料数据的处理及统计图表的设计”、“实验方法指导”等讲座;指导学生整理以前的资料,查漏补缺,制定实施阶段有针对性的资料搜集方案;围绕中心问题,设计多种可行的科研方法开展研究论证……等,从而使学生顺利进入实施阶段的研究。

三、实施中指导的主要内容及其策略。

研究性学习是一种全新的学习方式,许多同学因缺乏科研知识和专业知识,在活动过程中觉得无从着手或打不开思路。真正做的时候也存在着操作不规范、方法不科学或方法单一的问题。特别是高中学生,接受了九年的传统教育,学生习惯于接受式的学习方式,存在着许多思维定势。许多学生在活动过程中,受到挫折就心灰意冷,心理承受能力较差。这就要求教师在基础知识、科研方法、科研思维和心理素质等方面加强指导。在实施中的指导还要加强针对性,围绕对中心问题的研究论证开展指导工作。

1、基础知识指导。包括科研基础知识指导、专业背景知识的介绍和学科知识的渗透。基础知识指导应着重于教会学生获取知识,并运用所学知识开展研究的方法,最好不要把课题中所需的知识材料直接提供给学生。即使是你向学生推荐相关书籍,也不要把书籍直接给学生,而是指给他们获取这些书籍的主要途径。亦即我们教给学生的不是知识本身,而是获取知识的本领,使其终生受益。

2、研究方法指导。包括常用科研方法介绍、资料收集和分类指导、科学性指导等。首先,应向学生介绍一些常用的科研方法,如观察法、实验法、类比法、案例分析法、社会调查法、数据统计法等。社会调查法中还有:抽样调查法、问卷调查法、街头观察和采访、现状调查法、发展性调查法、相关性调查法、因果关系调查法等。应注意的是我们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多样的研究方法,还要学会选择最恰当的方法进行研究。特别要注意实施阶段与选题阶段研究方法的差异,以作不同的选择。如《太仓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研究》课题组,在选子课题时,主要采用街头观察和采访、现状调查法进行社会调查,以确定研究方向。进入实施阶段,则采用相关性调查法、因果关系调查法,围绕中心问题有针对性地搜集证据,并采用实验法进一步论证自己的结论。

在资料收集和分类的指导方面,我们在资料整理加工上对学生提出较高要求,如必须制作一份完整的资料目录,资料规格要统一,并按一定标准分类。特别是在实施阶段,更要对资料进行及时(至少一周一次)的整理和筛选,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这样便于资料的保管、查阅、分析提炼和查漏补缺。由于研究性学习注重学习过程,注重学习过程中学生的感受和体验,因此我们也要求学生及时做好活动记录、感受和体验记录,作为最有价值的原始资料。如《青少年违法、犯罪研究》课题组指导学生做好“四卡”:“资料卡”、“灵感卡”、“体验卡”、“网络卡”。要求学生四卡随身带,利用“资料卡”规范记录有价值的信息,利用“灵感卡”随时捕捉转瞬即逝的灵感;利用“体验卡”,随时记录活动时的心路历程、收获与体验;利用“网络卡”(软盘)随时下载有价值的网上信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科学性指导要求学生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资料来源的可靠性:如要求学生对每份资料写出详细、可靠的信息来源;概念要在查阅辞典、百科全书后作出准确的界定等。②研究程序的科学性:如抽样调查时,要按一定的科学程序进行,尽量做到调查结果的客观。③结论的科学性:如分析推理要合理,结论要经得起推敲和检验等。

3、思维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科学创新的思维能力是研究性学习的最终目标之一。数千年的文明史既铸就了富有民族特色的思维方式——优于形象、长于视觉、注重整体、擅长文学……,但也留下了沉重的思维包袱——封建性、保守性、盲目性、盲从性,且严格的形式分析和逻辑演绎、科学思维不发达。传统教育的思维训练也存在着许多误区:许多正规教育从小学开始,到大学,一直偏重于进行求同思维、演绎思维(遗憾的是,大多不是严格的、系统的演绎思维训练)、左脑思维、言语思维、协调性思维的训练,有的甚至是在进行教条式的、两极化(非黑即白)的思维训练。这种思维训练的直接后果是使许多学生思维刻板、盲从权威和教师、怕出错、怕冒险、过分追求确定性、缺乏创造性和想象力以及提问能力(在许多学校,学生提问少,提问角度单调,视野狭窄,回答问题的答案趋同)。此外,科学批判能力、综合创新能力和次协调思维能力也不高。因此,我们十分注重在研究学习过程中转变学生的传统的思维方式,提高学生主动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思维方式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们在实施指导过程中,遵循循序渐进的教育原则,先让学生尝试运用,然后是经常运用,最后是习惯运用一些科学创新的思维方法(如求异思维、发散思维、类比思维、右脑思维、非言语思维、次协调思维、辩证思维)去思考解决问题。

4、心理素质指导。研究性学习的一个特点是社会实践性,要求学生走出校园,走向社会,去关心社会发展,去关注社会问题,去尝试解决自己研究的社会问题。在陌生的社会环境中,缺乏实践经验的中学生遭遇挫折是可以想象的,一些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同学受到挫折后就心灰意冷。而一些只关心学习成绩,对社会缺乏责任感的学生,从一开始就对研究性学习缺乏热情。习惯了个体竞争的学生不能一下子适应研究性学习的团队合作要求……。这些都是传统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造成的学生心理偏差。因此,在研究性学习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心理指导:①对学生进行挫折教育、意志教育,以培养学生耐挫力和意志力;②通过对社会问题的研究活动发展学生对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以及关注社会的现实与未来的人文精神;③通过对集体成果的评价让学生学会合作,发展学生在学习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乐于合作、善于合作的团队精神;④通过主动探究的实践活动,使学生获取亲自参与研究、探索的积极情感体验,培养学生主动求知、乐于探究的心理品质和勇于创新的精神。

四、实施中指导中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实施过程的管理问题,尤其是离校活动期间的管理。

由于研究性学习的社会实践性,学生很大一部分时间在校外活动,即使在校内活动,也是分散的自由活动,这与易于控制的传统课堂教育有着很大的不同,其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对学生的学习活动进行有效监控的问题。我们就曾发现有学生假借活动之名实到网吧消闲的事情,这样的情况不能不引起我们重视。我认为要做到有效监控,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在活动前教师要了解学生的活动计划并作相应的安全论证,在此基础上对学生活动计划提出建议,使活动计划尽量周密,活动任务布置到位。活动过程由学生自主管理,教师对其管理体制可作适当指导。活动后教师应及时检查活动记录及所到单位签证,并检查每个学生的活动成果,把握其可能活动时间并作活动效果评价。活动中应尽量做到师-生、生-生之间信息畅通,最好人手一册本组通讯录。

2、实施过程中的思路疏导。

正如前面所述,选题开题阶段已经有了初步的研究内容、方案和预想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实施阶段就只能按部就班地去实施这一方案。开题方案只是指明了研究方向,实施阶段应该根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对象的新发展不断调整研究方案,使整个研究过程不断有新的创意、新的成果,研究思路不断向新的纵深拓展。实际上许多研究思路是在进入实施阶段,真正接触大量的主题材料后引发出来的。因此,一些同学死抱着开题的方案,往往进入研究的死胡同,使实施阶段无法拓展和深入。这就需要教师不断对学生进行思路疏导,使学生突破原来的思维定势,开启创造与想象的思维之门。

3、实施过程中的分工合作问题。

由于组内不可避免地存在个体差异,许多学生即使在分工明确的情况下,也不知自己该做什么,该怎么做,组内的一些骨干分子就成了他们的依赖和推诿工作的对象,因此出现了少数人干活,多数人旁观的现象,整个活动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也不可能体现团队合作的精神。特别到了实施阶段,工作量较大,如果仍有这类情况,将影响研究活动的顺利开展。为此,我们把组内职责按照个人特长分工到人,并制定了具体的岗位分工细则,使学生明确自己在活动中的基本工作和基本要求,真正做到“小组的事事事有人做,小组的人人人有事做”,使活动得以有序的开展。我们一般把小组工作分成“小组长”、“资料管理员”、“上网员”、“记录员”、“公关员”、“写作员”等六个岗位。下面谨举“公关员”的岗位细则为例:①制定好课题小组每次活动的公关计划;②充分做好外出活动的准备工作:预约、准备好学校介绍信等;③做好活动中的形象、礼仪设计;④建立小组的外交网络等。除做好本职工作外,我们还要求学生平时常交流,遇事一起商量,积极为小组出谋划策,使团队合作精神得到充分体现。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10)

在我国调解制度变化、发展的漫长历史中,调解制度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同一社会制度的不同历史阶段,对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权利纠纷和社会冲突,维护不同性质的政权,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构建我国刑事调解制度,我们应当在继续发挥我国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制度在便捷、及时、有效处理因轻微犯罪引起的刑事纠纷方面积极作用的同时,着力构建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应当正确划定适用刑事调解的案件范围,以刑事诉讼不同阶段为立足点,坚持“两条腿走路”,分阶段设置,突出司法审查、司法确认和当事人提请复议、复核功能,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正确划定适用范围,以刑事诉讼不同阶段为立足点,坚持“两条腿走路”,分阶段设置,突出司法审查、司法确认和当事人提请复议、复核功能,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

目前,在我国学界,将刑事调解的法律后果界定为非刑事化处理和轻缓刑事化处理已成共识,而对诉讼内适用刑事调解的案件范围,意见不一致,有主张适用于未成年犯和成年人犯罪中过失犯、初犯、偶犯,有主张除此以外,对于那些可能适用死刑的最严重犯罪,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明确提出不适用死刑要求的,法院也可以据此考虑不适用死刑,有的地方司法机关还将适用刑事调解、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范围拓展到老、弱、病、残、孕犯罪人的案件,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和经教育后、确已悔罪的案件,这个问题值得思考。实际上,刑事调解适用范围是刑事调解法律后果得以发生的载体,刑事调解制度正是借助这些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案件,在被害人提出调解并且在司法机关主持下与犯罪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司法机关依职权提出、启动、实施刑事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才实现对犯罪的非刑事化处理或轻缓刑事化处理的,因此,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没有被害人的自然人犯罪、没有被害人的职务犯罪、没有被害人的单位犯罪,不适用刑事调解,另外,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军职罪社会危害性的特殊性,这两类犯罪也不宜适用刑事调解。这里,关键是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与适用刑事调解的关系,我们知道,就可以适用刑事调解的犯罪案件来说,对于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犯罪案件,如果被害人提出或同意刑事调解的,是可以分别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从而实现对犯罪的轻缓刑事化处理或非刑事化处理,而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犯罪案件,无论被害人是否提出或同意刑事调解,对犯罪人均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即对犯罪人作轻缓刑事化处理或非刑事化处理,不是基于刑事调解制度的作用而产生,而是依法处理,但是,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犯罪案件中,依法“应当免除处罚”,刑事调解制度是没有生存空间的,不会因为被害人提出或同意刑事调解,再对犯罪人作出更轻缓的刑事化处理,但对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犯罪案件,如果被害人提出或同意刑事调解,提出或同意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允许对犯罪人作轻缓刑事化处理或非刑事化处理的,即,如果被害人提出或同意刑事调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和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是对所有可以适用刑事调解的犯罪案件而言的,但用这一标准是否就可以完全涵盖适用刑事调解的所有案件范围呢?对于实践中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且没有“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法定情节的轻微犯罪案件,我国学界有人主张可以用刑事调解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实现对犯罪人的轻缓刑事化处理或非刑事化处理,笔者也同意这种意见。至此,我们可以将适用刑事调解的犯罪案件范围界定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以及除此以外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所有犯罪案件,但上述不适用刑事调解的犯罪案件除外。

构建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应立足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但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应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的哪些阶段呢?对此,我国学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有主张只适用于法院审理阶段,有主张主要适用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有主张适用于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有主张贯穿刑事诉讼的一些重要阶段,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有主张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阶段,也有主张适用于刑事诉讼每一诉讼阶段,即从立案阶段到执行阶段,笔者主张应适用于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但不包括刑罚执行阶段,因为,刑事调解制度是鉴于为了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体现区别对待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实现由犯罪引起的被害恢复和加害恢复,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而借鉴西方国家刑事司法中“恢复正义理论”的合理内核,提倡由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共同参与刑罚权的行使,它虽然涉及到犯罪人的实体利益,但它主要的或更多的是对犯罪人基于自身的认罪悔过、积极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而作的一种程序性处理,是一种程序制度,它对犯罪人实体问题的处理是程序性的暂时处理,是一种不确定的处理,事后如犯罪人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被害人不能谅解的,从理论上和制度上说,应该恢复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可见,刑事调解本质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刑事责任尚未确定情况下对犯罪人应负的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实现,无论是“非刑罚化”还是缓刑处理,都不涉及到刑罚的执行,即便是“刑罚轻缓化”,也不涉及到被减除的刑种、刑罚的执行,而一旦判决确定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由于犯罪人的实体问题已经确定,这种确定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实体确定,判决具有严肃性和既判力,非有法定事由是不能改变判决的实体内容的,在刑罚执行中由于法定事由需要减刑、假释的,是由于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或者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依法定程序由审判机关对犯罪人实体问题判决所作的一种调整,它虽然也是对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实现,但它是在判决确定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刑事责任如何实现,在本质上是属于刑罚执行的制度,是一种实体制度,对判决确定后犯罪人实体问题决定内容的调整所体现的国家刑罚权,只能由国家公权机关专门享有,不能让渡给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否则,不仅造成国家判决不严肃、不稳定,而且还会引起刑事诉讼程序倒流、循环甚至混乱,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损法制的尊严,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关系的及时恢复,何况在判决确定前如果被害人真要和犯罪人和解,完全可以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任何一个阶段实行,被判处刑罚的或没有被作轻缓刑事化处理的,绝大多数是被害人不同意调解、没有调解基础或者虽存在调解基础,但双方当事人在经济赔偿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总之,在刑事领域,国家刑罚权对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让渡,只能在判决确定前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建立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应当以诉讼内这些不同诉讼阶段为立足点。

上一篇: 学前儿童德育的途径 下一篇: 心血管病的防治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