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21 08:59:53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篇(1)

1.法律风险的界定

提及公司法律风险,在实践中公司管理层经常会关心以下类型的问题:“这样操作会不会违法?有没有可能引起官司或是处罚?”“这样做我们将有多大的损失?”以上都属于法律风险管理中最原始的出发点。法律风险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给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社会信誉带来不良影响,对于情节严重的,政府部门会实施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引发犯罪行为的,企业高管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当提到法律风险的界定时,很多人却将法律风险与法律纠纷划等号,或混同于商业风险,这些做法都是错误和不可取的。风险具有其特殊的属性,即结果的不确定性,相关损害或收益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可能现在发生也可能将来发生。当然,需要规避的风险是可能带来损害的风险。

法律纠纷通常是指实际损害已经发生的风险。法律风险是商业风险的一种,而不是商业风险的全部。商业风险还包含了其他非法律因素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法律风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活动和经营行为的不规范或者因对方违法犯罪、侵权违约以及外部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的不良法律后果的可能性。通俗来讲,法律风险就是基于法律的原因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其不良后果,即这种可能性在法律上是不安全的。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因自身经营行为的不规范或者对方违法犯罪、侵权违约以及外部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需要强调的是,法律风险贯穿于企业发展的整个过程,与企业的生死存亡息息相关,并且极易和其他风险结合,转化或演变成严重的后果。

20世纪初,国际资本市场出现了很多丑闻,加之世界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直接导致了一大批世界级企业破产倒闭,并在企业风险管理领域产生了萨班斯法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此后很多国内外知名的大型企业也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和有益的探索,推动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开拓研究。

2.法律风险的分类

根据很多国内外学者和职业律师的研究分析,大体将企业法律风险分为以下五类:

2.1合同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或多方的共同行为,它包括缔约双方或多方在达成合意之前的接触和洽谈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协议、确定合同条款的结果。前者如要约邀请、要约等,包括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等;后者如承诺、合同订立和合同条款等。合同订立,指的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而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订立中从合同条款的确立、合同章的保管使用、合同文件的保管存档以及相关协商资料、技术资料的保管留存等都属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范畴。

2.2合同履行

合同一旦订立,就需要全面地履行。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此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订立合同的各方均有义务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企业不应当采用解除合同、违约等方式企图解决或回避问题,否则只能使合同履行状况更加严峻。在诉讼程序之中,收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也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当合同规律性到付款阶段时,尽量通过银行结算,保留银行付款凭证会给合同履行后期一旦出现纠纷带来很大帮助。在签订产品合同时,产品到货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出现毁损的,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通知对方,避免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并以书面方式提出明确异议,并留存验收证据。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要泄露接合同相对方或第三方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

2.3企业治理

公司设立时,工商部门要求的登记手续较为严格,尤其是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从拟定到签署都需要有专业的法律顾问把关。如果公司章程出现纰漏,一旦发生纠纷,不仅会给股东造成极大麻烦,严重时会导致股东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如果出现收购公司股权的情况,在收购合同生效后需要尽快办理公司工商和税务变更手续,否则将出现交付了大量转让股权款却无法真正享有股权的风险。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董事会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的期限、方式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公司董事会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可能导致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撤销的风险。

2.4知识产权

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科技创新成了很多企业的立足之本和生存之道,专利、商标变成了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

关于专利,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应当将知识产权检索作为专利权保护的第一步,如果企业自主研发的成果先一步被他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那么企业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产品研发完成后以及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要及时申请专利权保护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保密工作,尤其要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文献、会议记录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做好保密工作,否则可能导致他人窃取专利技术后抢先申请专利,造成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企业在研发、生产过程中与他人合作时,要注意在合作协议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技术秘密的保护以及侵犯知识产权、泄露技术秘密的违约责任明确约定,分清各方权利义务。同时,企业应当注意对合作方以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引发不必要的诉讼和经济损失。

企业要设立专人管理知识产权档案,对知识产权合同、权利证书、研发记录、缴费记录以及对方提供的权利证明文件、原始载体等资料做好保管工作,以便在出现纠纷或者他人指控侵权时掌握充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5企业劳动用工

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用工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必须按照规定,向企业全体员工公示。否则,此类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

企业要在员工参加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企业要与员工签订专项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保存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等资料。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保存员工辞职书和保险转移等书面资料。

3.法律风险的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全新的、高端的管理工作领域,与传统的法律顾问工作不同,也不是单纯的企业管理,是通过设置一系列科学的指标体系,运用识别、分析、评估等技术手段,对企业现存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订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整体解决方案,能够帮助企业建立起以法律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全面的、动态的管理体系。

在传统的法律工作中,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法律诉讼和纠纷是企业法律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然而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企业法律工作的重要内容则转变成法律风险管理。在以预防为主的法律风险的理念控制下,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事务工作不再作为重点内容,而是作为法律风险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控制环节。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企业法律工作的核心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救火队员,上升为企业风险战略层面的风险预防管理内容。

这种转变已成为众多企业的共识。我们相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义会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价值会越来越显著,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也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篇(2)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5-000-02

企业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不仅要面对国内同行企业的竞争,还需要应对国际企业的挑战,所以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面对市场风险、法律风险、自然风险等各种风险。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突出,很多企业因此而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社会形象。对此,现代企业必须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给予高度的重视,通过法律风险管理及防范体系的建设,来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为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内外部环境。

一、公司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管理活动中,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具有多种存在形式,导致企业法律风险的影响因素也是多种多样,这就决定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复杂性。按照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机理进行划分,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首先,企业在进行重大决策时产生的法律风险,如企业的投资、融资、担保,企业的重大购销、战略转型,都会涉及到很大的企业利益和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有的企业可能会对经济法规不熟悉,也有可能是为了自身利益而有意为之,导致企业在进行经济决策时就埋下了潜在的法律风险。其次,企业在兼并、联合、上市、改制的过程中,由于会涉及到复杂的税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经济法规,所以企业此时面临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复杂的,如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就可能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和非法买卖等法律风险。再次,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还会面临着合同契约风险,而且这类风险是最常见的。

二、加强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及防范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一)是企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企业要想实现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日常生产与经营活动中加强对法律风险的监控与管理。这是因为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同其他企业主体发生十分复杂的经济关系,而且在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利益格局的调整和人事关系的变动,企业只有在平时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办事,加强对法律风险的监控,才能确保企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是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内在需求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完善,对外开放的程度也在不断加大,有的企业为了做大做强,也在积极践行“走出去”战略,这就需要企业必须具备应对国内外复杂市场竞争环境的能力,企业不仅要熟悉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对国际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效率和水平,提高自身在国内外市场上参与竞争的抗风险能力。

(三)是完善企业法律管理的必然选择

面临外部法律、政策环境和市场运营环境等方面的深刻影响,企业当前在国内外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压力在不断增大,企业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已经是势在必行,加上当前消费者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必须增强自身依法经营和依法决策的意识,加快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体系的构建。

三、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及防范体系的建设策略

(一)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

目前,很多企业的法律防范和管理能力不强,原因就在于企业的管理阶层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在一味强调经济效益和发展速度的同时,却忽略了自身的规范性经营和依法经营。因此,企业要想实现更好的生存与发展,增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防范自身出现衰落或经营失败。企业的管理者和领导者就必须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并由上而下对企业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让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更加完善,组织管理结构更加健全,这样才能为企业的法律风险的防控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增加企业法律管理的投入

有的企业的管理者和领导者虽然意识到了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受传统落后管理思想的影响,或者在法律管理上不愿意过多的投入成本,所以常常在企业内部缺乏专业的法务部门和专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人员。而企业法律风险问题的管控,不仅仅是法律法务部门和法律人员的事情,它需要企业内部的每个员工都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明确法律风险管理的重点环节,通过法律管理成本投入的增加,构建全员参与的法律风险管理及防范体系。

(三)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及防范体系的建设,还需要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这样有助于企业从根本上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逐步建立起法律风险预警制度和监督制度,将企业法律风险的监管常态化、部门化和专业化。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对企业领导者以及员工的法律知识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和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建立起企业法律风险责任追究制度,从而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职责进行明确划分,确保各项法律风险管理及防范措施的有效贯彻和执行。同时,对于一些大型企业而言,不仅要有总的法律顾问制度,还要成立企业专门开展的法律处理事务机构,配备专门的法律顾问人员。

(四)加快企业配套制度的建设

为了让企业提前对法律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企业还必须对相关配套管理制度进行建设和完善,使企业可以通过更加详细的规制制度对企业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风险进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提供更多的制度保障。例如,《合同管理条例》、《企业会议规程》等企业制度的建设,可以有效规范企业各类合同的签订与管理,提高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对合同的执行进行严格的监控和审核,从而降低企业在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同时,企业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可以让企业避免在面临投资、融资、担保,兼并、收购、重组,经济决策、人事任免等工作时可能发生的错误和疏漏,提高对法律风险的管理能力和防范能力。此外,企业还应当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经济纠纷处理、企业工商年检、资质办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等事务,对企业的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完善,为企业各类工作人员的法律风险的管控提供更多的协调与帮助工作。

(五)政府部门要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的引导工作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及防范体系的建设,不仅需要在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中进行,还需要在更多的中小企业中开展,增强他们依法经营的法律意识。但是由于我国的很多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比较简单,很多都没有配备相应的法务部门和法律专业人员,这就需要政府发挥自身的引导职能,加大在中小企业进行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的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提高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进而在全社会氛围内形成法律风险防控的坚实保障。

四、结语

总之,随着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不断增多和日趋复杂,企业就必须进一步增强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能力,加快法律风险管理及防范体系的建设力度,让企业各个部门能够根据法律风险制定出有效的预防管理措施,杜绝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确保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华仁根,李亮.当前企业防控法律风险的几点思考[J].当代经济,2012(23).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篇(3)

一、我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现状

自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以来,我国一直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行除了经营传统的存、贷款、转账结算等业务外,一般不涉足证券类业务,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也只是承担托管人的角色。2003年《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订,为商业银行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开了一个口子。200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为我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类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理论上讲,商业银行可通过新设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也可通过购并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新设方式关键是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和选择合格的股东,购并方式则应充分识别拟购并机构已有的或潜在的风险,通过购并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试点办法》主要针对商业银行新设基金管理公司做出具体规定,购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参照《试点办法》以及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从事实践中看,目前已经成立的银行系基金公司大多采用了联合其他投资主体采用新设的方式成立,如由中国工商银行发起设立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我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风险

首先,银行系基金公司容易与其控股商业银行形成关联交易。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公司是典型的关联机构,二者之间基于股权的投资关系,资金、人员的往来不可避免,且目前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主要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可以自由赎回,流动性风险较大。当整个市场出现系统性市场风险时,开放式基金就存在流动性支付的压力,甚至遭遇非常严重的挤赎问题。当基金出现流动性问题时,首先需要商业银行的融资支持,因而将流动性支付的压力通过协同效应迅速传递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为了追求利益,势必会对旗下的基金管理公司违规发放贷款,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渠道。这样,一旦监管乏力,导致银行因此而亏损,将会极大损坏银行普通客户的合法权益,影响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

但商业银行与其旗下的基金公司作为关联主体,并不是所有的交易行为都是关联交易而需予以法律上禁止。明确关联交易的范围,确定合理的法律监管范围,有助于商业银行及银行系基金公司依法合理、高效的开展经营。一般来讲,关联机构的交易行为达到以下标准就应当视为关联交易予以法律规制:第一,交易导致资本、收益从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中不当转移;第二,交易的条件不符合市场条件或在市场条件下交易不可能发生,且此等交易不利于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第三,可能对集团成员机构的偿付能力、流动性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第四,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进行监管套利,规避法定资本要求或其他监管限制措施。因此,一旦商业银行与旗下的基金公司发生符合上述标准的交易行为,足以危害到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损害银行客户的利益及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即可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制裁。

其次,银行系基金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更容易发生内幕交易。证券市场是最容易产生内幕交易的市场,目前,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管理的是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基金运作实践中,基金管理公司令其基金经理运用基金资产为其控股股东的新股承销、配股甚至自营业务服务;或令其通过高买低卖方式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在利益的驱动下,基金管理公司依然有动力寻找法规盲点追逐超额利润,损害持有人的利益。目前,批准设立基金公司的七家商业银行,除中国农业银行还没有上市外,其他六家银行均已成为上市公司,其股票自然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建仓股票,而且,像中国工商银行这样的银行股票作为权重股,成为多只基金的首选。因而,商业银行作为基金公司的控股股东,很容易将银行内部影响其股价变动的内幕信息透漏给旗下的基金公司,影响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资方向,帮助基金公司不正当竞争,攫取非法利益。

银行系基金公司还可以利用其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优势,将其所掌握的证券市场的内幕信息透漏给商业银行,以便商业银行在经营其他投资银行业务时规避风险。而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只有经过批准的商业银行才能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目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也只有数十家而已,当商业银行托管自己旗下的基金时,很容易造成基金托管人角色缺位。而且,各商业银行之间为相互托管基金也可能达成一种信息共享机制,从而对其他基金管理公司造成不正当竞争,影响投资人利益。

再次,银行系基金公司容易利用商业银行转嫁风险,损害商业银行存款人的利益。基金管理公司虽然说较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较小,但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相比,仍然具有较高的风险,以今年证券市场持续走低为例,大多数基金公司的股票型基金的基金净值均跌破其发行价格,部分偏股型基金也受到很大影响,许多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纷纷回赎其基金份额,致使基金公司资金链紧张,一些基金产品经营困难。在此情况下,基金公司就会有通过些手段融资来助其渡过难关的经济动力,而银行系基金公司有着得天独厚的可利用资源,其控股股东掌握有巨大的资金资源,一旦银行资金违规进入基金市场,如果发生经济风险,导致资金不能收回,致使银行的偿付资金减少,就可能危及到银行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并且,银行作为信用机构,其金融信用可视为其生命,一旦发生支付困难,造成信用受损,就极有可能引发挤兑风潮,使银行面临危机,前段时间东亚银行的挤兑风潮足以说明银行信用的重要性。

三、我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

(一)内部监管

按照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组织内部控制体系框架》(以下简称《内控框架》)的要求,商业银行在经营基金管理公司时,应当从以下方面做好内控制度建设:

1.加强董事会的监督作用。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决策和管理层,是银行内部监管的最高形态,必须对管理层的业务运作风险进行治理、引导和监督,尤其要重视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美国,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其职权大致包括::(1)重大关联交易认可权。(2)提议权。独立董事具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权利。(3)发表独立意见权。(4)外部审计或者咨询机构聘请权。因此,银行系基金公司中的独立董事与其控股银行中的独立董事若能较好的发挥其应有功效,就可减少基于相互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风险和银行信用的风险。

2.建立完善的信息隔离制度。银行系基金公司极易与设立其的商业银行发生内幕交易,或者泄露不当信息,损害投资人利益,因而需要在其内部经营中建立合理的信息隔离制度,既要保证安全合理的信息得到及时有效的传递和批露,也要防止不合理的信息流动。信息隔离制度又称为“中国墙”、“信息长城”,?其核心是防止金融机构不同业务部门间有害的信息流动。其以信息管制为对象,要求禁止或限制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传递,借以防止滥用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强调从业者对内部信息流动的自我约束,维护基金市场的公平公正,保护投资人利益。

3.建立业务“防火墙”。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应当建立适度的业务“防火墙”制度,以避免当商业银行利益与基金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双方进行不当的利益移转,也是为了很好的防范关联交易。建立“防火墙”制度,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禁止交叉任职。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员应当分离,不得相互兼职,不得在两个机构之间互相领取报酬和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进入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员必须脱离和大股东之间的关系,不能有大股东的人,不能和母银行、大股东之间发生关系,否则会引发道德风险。(2)营业场所应当分离。商业银行与其基金公司应当采用分离的营业场所,即使为方便投资人考虑,也应当在营业柜台设置明显的标识,以防止客户混淆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与基金公司提供的基金产品服务。(3)商业银行不得为其旗下的基金公司产品向其客户做广告宣传,也不得对其提供担保和承诺,不得与基金公司约定互享基金利益收益。

4.商业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还须建立健全的会计账簿制度、业务风险评估制度以及内部稽核制度等其他内控机制。

(二)外部监管。

1.监管机构。我国金融业自1995年以来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行使监管银行业和证券业职能,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畴。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开始经营基金业务时,在分业监管的法律框架下,协调好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既能做到合理有效的监管,又能避免重复监管、多重监管或是监管推诿。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工作实行分工监管:银行系基金公司所募集的基金种类由证监会核准,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日常的经营监督;银监会制定对商业银行相关风险监管的核算标准,实施并表监管;人民银行对银行系基金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进行备案和监管;三机关在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要及时互相通报有关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2.监管内容。在相关职能机构对商业银行及其设立的基金公司进行监管的过程中,监管内容的科学合理能够发挥最大的监管效能,又不能妨碍企业的经营自。(1)准入监管。准入监管可以择优除劣,预防不稳健的金融机构进入资本市场,保证银行业必要的偿付能力和安全经营。按照《试点办法》的规定,先由银监会按照风险监管的角度审查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出具监管意见,再由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批。(2)对发起设立的基金规模进行有条件的限制。首先,不能集中设立基金公司,应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尽量不要与现有基金公司的发行形成过大的竞争;其次,银行为主的基金首发规模要合理调控,如果单只基金规模过大,不但在具体管理中有一定困难,还容易造成银行储蓄存款大量转移,引发银行内部的流动性风险,影响金融业的稳定。(3)基金运作监管。银行系基金公司发行募集基金,除了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特殊规定,比如按照《试点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公司所管理的基金托管人。

3.监管方式。(1)非现场监管。加强非现场监管信息及各类综合信息的运用,深化以风险为本的非现场监管体系的建设,加强非现场监管对现场检查的指导,根据机构业务风险状况和区域经济差异科学合理地安排现场检查项目,实现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有效联动。(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监管机构发现问题、处置问题银行机构,对银行体系进行评价的重要手段。(3)惩戒和退出机制。对于商业银行及其基金公司违法经营、违规操作,应当依法予以惩戒,对于情节严重,已经影响到商业银行安全运营、丧失偿付能力的经营主体依法予以退出相关市场。

总而言之,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按照安全性、稳健性、效率性、适度性、审慎性的原则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银行系基金公司这一新兴的经营类型高效、安全的运行,为商业银行开展混业经营积累经验,防范金融风险,保护交易安全和投资人利益,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篇(4)

三、重点抓好合同风险防范和 法律 风险评估工作

公司的生产经营目的大多是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去实现的,合同风险是公司最主要的法律风险源之一。公司决策者或法律顾问只有对预测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将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1.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努力做到零诉讼,以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笔者结合所在公司的实际情况认为,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需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的合同风险。从客户分类、业务分类、交易模式分类出发,综合考虑产业链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对公司的合同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从哪一角度出发更适合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分类管理。第二,设计本公司合同模板。在对公司不同类型的合同进行归纳 总结 的基础上,建立合同模板。第三,合同操作指引及风险提示。对合同模板的具体操作和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一步作出详细规范。第四,合同流程管理。包括:签订前管理、签约管理、履行管理、凭证管理、预警管理、评审管理。第五,合同培训。

2. 公司法律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是公司商业风险管理的长期方案和目标。公司法律风险随着公司外部的法律风险环境和公司内部商业战略的调整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后,法律风险应当重新评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要做相应的调整。例如《公司法》修改之后,很多原来适用的商业活动规则都将发生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就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这时,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公司法律风险预警机制都要作出相应的调整。此外,公司外部产业链变化、公司内部商业战略调整、商业安排调整都将使公司法律风险发生变化。因此,公司有必要经常性地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全面调查和梳理公司经营所涉的法律事项,并就公司年度商业安排制定出法律风险防范重点,提出防范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尽职调查、风险披露、方案论证、预案设计等内容。因此,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是固定的,而应该是动态的,随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必须适时作出调整。调整之前的法律风险评估是前提,这也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引起公司的高度重视。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篇(5)

一、引言

在市场环境下企业总会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包括不可抗力引起的自然风险、市场因素导致的商业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受到法律的指导,企业在法律整体框架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以企业的行为都会涉及到法律,因此也就存在潜在的风险。企业要想取得健康长远的发展,就要在防控自然和商业风险时,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最主要的是建立高效、长远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严格控制风险系数,及时有效监控,监控过程中要将出现的实际矛盾进行不断的化解,实现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优化与完善,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法律环境。

二、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意义和价值

1.公司存续期间,受到法律体系的保障和约束,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会面临一些法律风险,当公司生产经营出现问题时,法律风险随之就会出现,最严重的情况下法律风险将变为公司法律危机,这样会使公司遭受沉重的打击,付出沉重代价,所以法律风险防控可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2.在市场环境中,公司的每一项生产经营活动都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的决定性因素有一些并不能为公司所掌控。虽然经营风险与法律风险相生相伴,但经营风险防控并不等于法律风险控制,公司法律风险控制意义和价值更在于主动把控经营风险中的法律风险尺度,将其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从而为公司争取到更多机会。

煤炭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所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关乎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同时也关乎国家经济增长和产业优化升级改造,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程。

三、公司法律风险的来源

企业法律风险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通常来自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并且企业法律风险往往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商业风险和自然风险相融合。一般常见的有以下几种表现:

1.处于市场竞争中的公司都力图会利用自身优势战胜竞争对手,其中也包括利用竞争对手的市场弱点、市场失误等竞争手段,这期间就会产生法律风险。

2.合同法律风险。这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法律风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都会存在法律保障和制约,在以上过程以及合同的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有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3.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从招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涉及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公司任何的疏忽都可能带来劳动纠纷,给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4.国家政策效应带来的法律风险。国家政策指引、要求着社会发展的大方向。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国家政策对法律的制定或实施都有指导作用,所以国家政策的倾向性、稳定性是公司必须考虑到的外部风险来源。

5.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公司的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不能切实依据法律的规定,公司制度不能与法律环境相适应,缺乏统一的法律风险防控体制。

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措施

1.提高和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依法进行,这是市场经济对每个企业的基本要求,但是在我国,许多公司并没有把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所以一旦出现法律风险时经常处于被动局面。这就是因为没有一套完整的事前防控体系,因而事中、事后才会陷入困境。国有企业一定要树立强烈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尤其是公司管理人员。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治企的意识和能力是做好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关键。领导干部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尤其对法律理论知识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方面进行针对性学习,同时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把法律知识有效地运用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切实将企业改制、改组、经营管理、纠纷处理等工作纳入到科学化的法制轨道中。

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还要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在企业中要深入开展全员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全体职工懂得依法获取权利、行使权利的思维方式,养成一切按章操作的工作习惯,从企业的生产到管理的各个环节有序进行,让每一个部门在每个风险控制点各司其职,构建一个十分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基础。

2.建立公司法律风险评估、分析的动态管理机制。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伴随着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需要一个专业的管理队伍,并且全面、客观地梳理公司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风险点,对这些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经过一系列专业的量化、评估,制定出针对每一个具体风险点的有效控制措施,将这些控制措施统筹融入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公司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对于本公司来说可以算作“内部法律”,其实这也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司内部的延伸和细化,但是外部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的政策和关注重点会随着社会实际做出调整,所以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要不断调整和变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这就体现了法律风险防控的动态过程,外部法律环境与内部法律风险的统一是一个动态识别的过程,公司法律风险处于动态变换之中,所以要及时对其进行分析、研究,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科学性与合法性,否则一些看似合理有效的决策可能会使公司陷入隐藏的法律风险之中。

3.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流程。公司要建立一个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统筹规划、法律顾问或部门负责人合理分工的责任制,并由法律事务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的法律事务日常管理规范化工作流程。这样一个系统的工作流程有助于及时发现潜在风险,提前制定防范措施,使得有关各方在法律事务处理中有效配合,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做到最大可能降低法律风险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4.法律风险防控要注重公司员工的积极参与。发挥员工积极性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企业要尊重职工、理解职工、体贴职工,从关心职工的角度出发培养广大职工的法律素养,使企业职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改善职工法律知识缺失问题,企业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利益,重视并关心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激发职工参与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其次,国家的人事用工制度经过改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充分保障着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在用人时不可避免地会与职工发生一定程度的矛盾,在处理这些矛盾的过程中要依照法律,保证职工利益不受损害,做到平衡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篇(6)

2011年发生了沙特井队十几人和中非1人相继被当地司法部门扣押的事件。两个事件都反映了员工法律意识较差,不经意间卷入了所在国的刑事案件,给个人和公司带来了损失。

(二)海外市场开发中的风险

签订排他协议、协议自动延期、费基数不明确或工作量不确定等问题。部分原因是为了拿下新市场,也有管理经验不足的因素。在沙特、也门、科威特等公司中存在的,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哈萨克、厄瓜多尔及阿尔及利亚项目税务及汇率风险

厄瓜多尔的税多且比例高,哈萨克和阿尔及利亚部分成本无法进入外帐,造成我方利润虚高,税额增加,利润减少。还有部分国家经常临时改变税法,给我方造成损失。

(四)用工风险

随着当地化要求越来越严,伴随而来的就是用工风险的增加。当地雇员经常以罢工等形式要求增加工资,同时沙特当地雇员近几年流失比例在80%以上。某些国家的劳工政策里还有强制进行分红的要求,且发生纠纷后当地法院最大限度维护当地雇员的利益,造成我方名誉及物质损失。

(五)也门政治动荡风险

2011年年初以来,也门政治局势动荡,反政府的活动至今也未能平息,我公司也门项目全部停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政治风险无法避免,只能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把损失降到最小。

(六)诉讼风险

由于各种情况导致发生的诉讼法律风险。在境外雇员官司不断,沙特海湾胜利仲裁案等,这些案例耗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和费用,给公司经营造成较大的损失。

二、法律风险防范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组织体系建设

油田在涉外系统建立三级风险领导机构和联动风险防范机制。在海外工程公司层面设立全面风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油田涉外系统的防范方案并指导境外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活动的开展等;在境外公司或者项目部设立境外层面的法律风险防范小组,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风险防范活动,指导基层队开展有关风险点查找或者其他活动;在钻井队、物探队等基层队,设立领导小组,负责有关本队合同开展,施工过程中的有关风险的查找、措施制定、出险时的应急措施等。

(二)职能作用发挥

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及时向境外公司风险防控点,指导境外公司和基层队查找本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形成各单位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形成油田涉外单位风险评估报告。通过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各单位法律风险防控的能力。

(三)考核奖惩措施

对风险活动中查找风险多、查找准确的基层队和员工进行一定的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在活动中表现不积极或者效果不好的队伍予以批评,并安排专门的学习,以便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四)人员专业培训

开展关于法律风险管理的培训班,如中东与伊斯兰文化讲座、新版内控培训、各单位开展的风险经历学习等,通过一系列的培训、交流,提高了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实现了经验的共享,避免出现其他单位已经出现的风险,维护企业利益。

三、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计划

油田涉外系统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构建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分工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职能体系;构建科学完备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高效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体系;构建健康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体系为主要目标。通过目标的实现,达到防范和控制企业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在工作目标的指导下制定法律风险管理的计划:以求在法律风险管理中选择最优路径、赢取效益和价值最大化。

四、对油田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以制度建设为根基,搭建全方位、闭环法律风险管理系统

从规划体系和制度建设入手,在控制源头、控制过程,控制结果方面下功夫,基本摸索建成了一套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全方位闭环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由海外工程公司经营条法部统一管理、综合负责,各项管理规范相互联系、有机统一。

(二)加强宣传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员工法治意识,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境外公司所有经营和管理行为都必须符合中国及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的所有部门、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在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专业部门和人员各自负责落实的法律法规遵循具体目标、实现目标的方法、措施和保障手段,同时也明确了监督检查和整改机制。

(三)通过案例梳理和分析,用实证方法建立法律风险识别、预防、评估、应对与整改机制

通过对油田涉外系统出现的法律风险案件逐一进行梳理和剖析,针对案件提出管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库,为涉外系统财务、市场、人力、采购等各专业线分别提供了一套切合其实际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导手册,为法律防范全面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四)以合同全过程管理为切入点,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提升法律支撑工作的标准化、工具化和规范化水平

油田涉外系统积极探索合同全过程风险防控的方法和手段。首先,合同由内部专门机构归口管理,配备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熟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承办其他合同事务。其次,建立合同管理的配套管理制度。对合同前期意向沟通、谈判、招投标、签署、授权到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争议解决等进行研究分析,理顺全过程所有参与者的角色和职责、关键环节、主要风险点和具体操作流程,制定配套制度,完善合同管理流程,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再次,建立与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合同各方能够完全、全面的履行合同。积极推广中石化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对合同进行实时、透明、全程的管理与监控,同时根据集团公司和油田的标准合同文本,制定涉外系统的标准合同文本,提高合同管理的标准化水平。

(五)以重大决策和法律意见书制度为纽带,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流程

涉外系统要建立重大决策法律前置论证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审附属法律意见书制度。通过建立并有效执行这一制度,将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流程,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有效法律支撑。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篇(7)

风险管理的艰难性,特别是企业转型过程中更是风险多发阶段,每个风险都有可能最终演变为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往往又常是颠覆性的。在这种情形下,构建多层次互动性管理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进而带动整个经营管理体系升级优化,是建筑业企业参与竞争和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创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意义

1.创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建筑业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

随着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竞争经营风险积累和法律风险显现得也更加突出,有的巨额工程款拖欠多年清收不回,有的甚至因过了两年诉讼时效而丧失了法律胜诉权,导致施工企业资金无法正常周转;整个企业处于经济纠纷导致法律纠纷所造成的较大冲击中,面临着生存危机的严峻考验。维护企业自身权益渡过生存危机,施工企业必须建立法律风险应对机制。同时,公司在竞标过程中面临着“霸王”条款的威胁,在施工过程中面临着迟延付款的压力,在工程结算过程中面临着工程款审价缩水的损失,在竣工后面临着拖欠工程款的侵害,这种易受伤害性要求公司必须创建多层次协调、各系统联动、立足于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2.创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建筑业企业生成免疫机能的需要。

企业都处在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宗旨的经济组织构成的环境中,就像空气与细菌无法分离一样,经营与风险也无法分开。日益复杂的经营环境要求企业必须健全能够抵御各种风险侵蚀的免疫机能,创建多层次互动性管理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则是一种重要的选择。

3.创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建筑业企业不断改进管理增强驾驭风险能力的需要。

施工企业进入市场后,伴随而来的是一系列经济纠纷和直接由此演变的法律纠纷,导致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追根溯源,这些结果的主要诱因是公司内部管理不善,表现为企业驾驭风险能力欠缺,使许多问题最终都酿成法律风险和企业灾难。

4.创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建筑业企业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资产和经营安全的需要。

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利益的驱动,每个企业在利益的诱惑面前的表现是不同的,而且遵守规则的自控能力强弱不同,侵害与被侵害行为都可能使经营风险演绎为法律风险。有资料显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110家央企2003年至2006年因债权债务、劳资纠纷、知识产权等经济纠纷演变的法律纠纷为221件,直接涉案金额26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这些法律纠纷给当事企业的资产和经营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和损失。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创建规避法律风险的机制屏障,保障企业资产安全和经营安全。

三、如何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风险防范体系,是一个以法律风险防范为核心的系统的企业风险防范体系。这个体系创建的着眼点是:致力于在法律风险产生的整个过程的全面防御,构筑事前、事中、事后和过程防范阵线;致力于在提升全员法律意识基础上的制度建设,构筑防范各类风险的思想意识和制度防范体系;致力于在法律风险消弭过程中的维权补救,构筑维护企业权益的管理健全和完善的管理功能;致力于在法律风险防范过程中增强企业自身机能,构筑适应市场竞争环境的驾驭风险技能。

1.建立覆盖企业各项业务流程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

建立自上而下的法律事务管理框架,以实体性的总部和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机构建设,作为整个法律风险防范的体系纲领,构成涵盖公司各个层次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网络,把所有可能存在风险的环节都纳入这个网络的业务辐射范畴并实施风险管理,形成公司法律事务室统一管理协调、各层网络架构各司其职、各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法律风险防范屏障。

2.构架法律事务管理与企业管理其他子系统互动功能。

法律风险是其他风险的积累和最终表现形态,防范法律风险也必须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龙头,以具体风险防范项目和业务为载体和纽带,牵动企业经营管理各个子系统围绕共同目标实现联动,针对风险多发的危险环节运行规律和特点,沿循公司业务流程、工作程序特别是具体案件发生形成的信息流,实现各相关系统互动,实现整合管理资源,动员系统能量共同防范和应付风险的目的,形成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补救、风险转化的系统联动机能,达到防范风险和改进管理的双重目的。

3.构筑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风险预警机制。

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是提前预知风险、识别风险和做好应对风险的准备。有的法律风险需要提前规避,有的需要正面应对驾驭,有的需要在过程中加以化解和消弭,但前提是准确的风险预警。具体做法是:(1)全面防范制度。公司定期召开法律工作专题会议,总结和部署工作;针对公司当前经营管理中的问题进行重点防范和部署;(2)重点提示机制。法律事务部门每半年对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一次统计、整理、分类,对重要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系统分析,从中找出这些法律风险产生的外部因素和内部原因,并通过公司内部刊物进行通报,同时在公司法律系统专业会议上进行业务提醒,提示各个单位防范和应对相关风险;(3)避险指引机制。公司法律事务部门针对生产经营过程出现的风险前兆和已经显露出来的风险现象进行避险指引。一是对日常生产经营中可能形成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的问题,迅速通过业务渠道进行避险指引,就避险的具体措施提出法律建议。二是对总公司和所属单位已经发生并已形成但尚未进入法律诉讼阶段的风险问题,进行重点处置指引,并且进行实时督导。三是对已判决或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法律纠纷进行减损操作指引,帮助当事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组合策略减少或转移风险。

4.构筑防御风险侵害的防火墙机制。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篇(8)

实践中常见的有:

1、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对外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认识错位。

2、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民营企业组织形式。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影子”公司

出于种种原因,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登记股东相当于实际出资人的“影子”。这种公司在“身子”与“影子”因为情势变更不再默契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外部责任承担和内部利益分配方面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4、不规范的所谓“集团公司”

民营企业家在具备一定的实力后,因为种种因素的考虑,开始朝集团化方向发展,但是没有注意企业集团组织的规范化,没有在法律上确立“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财务、人事、业务等等关系,导致“集团”人格的虚化,甚至“集团”成员管理的混乱,进而对“集团”核心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5、不规范的“联营企业”

民营企业解决资金需求的一个常见办法就是拉朋友或其他公司合作联营,但是他人因不了解或不放心民营企业的前景,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于是公司老板就许诺对方,只要投资做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收益,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其他债务。这在法律上会被定性“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因为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的借贷,届时将导致行为无效的后果;而同时,当公司出现双方意料之外的亏损或赢利的时候,为亏损的承担和利润的享受,往往产生纠纷。

6、公司注册资本瑕疵

公司设立时,为了体现“实力”,有些民营企业家往往希望放大注册资本,可因为资金不足或考虑公司业务一时不需要那么多资金,于是采用虚报注册资本或注册后抽逃出资的手段。则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是:填补出资、公司人格否定、构成犯罪等等。

7、公司治理结构不科学、不规范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设立时就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设计好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很多民营企业往往不重视公司章程设计,不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中往往出现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大股东良好的公司管理意图得不到贯彻,甚至陷入公司僵局等。

二、企业运营阶段因为风险管理缺失导致风险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无时不刻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民营企业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往往依赖于从自身的创业实践中积累;因为市场受各种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风俗习惯的因素影响,缺乏风险评估、管理、控制的规范,仅靠企业家个人的治理,必然难以避免应对不及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常发生的有:

1、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是多数企业都会遇到的情形,常见的融资方式由银行借贷、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上市融资(IPO或增发股票)等等。

资金借贷可能存在资金安排不当,不能按期还款,资金链断裂,导致信用危机等等风险。不同的融资方式还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一次融资在不同环节有不同法律风险。

比如银行借贷,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及其他金融诈骗的法律风险黑洞;民间借贷,可能遭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票据诈骗”或其他金融凭证诈骗等等法律风险;股东追加投资和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也会遇到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调整,利益分配的约定等等问题;引进战略投资者对法律风险的评估与防范要求更高,否则,掉进法律陷阱,导致辛苦创业培养的企业控制权旁落,对企业家心理和利益方面的打击都可能是惨重的。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国家有着规范和严格的规则和制度,对法律风险控制的要求极高,需要专业人士进行系统的规划和辅导。若无视这些规范和要求,则可能踩进“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泥坑。

企业要做大做强免不了各种形式的融资或资本运作,在融资项目管理中注入法律风险管理的理念,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人力资源利用中的风险

进入二十一世纪,人力资源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已突显到异常重要的程度。但人力资源的引进、利用、培养、管理、淘汰整个过程中同样处处存在法律风险。

比如,民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缩短培养过程、迅速抢上新项目等,常常采用“挖墙脚”的方法引进高级人才,并直接利用这些人从原东家带来的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等,这就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或遭致被挖企业的商业秘密、专利等侵权指控。

反过来,辛辛苦苦或花大代价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脚,企业却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也是民营企业常遇到的风险。

因为劳动关系,一个人具有了企业职工的身份,他的一些行为将由企业来承担其法律后果,因此,对职工的风险教育和行为约束不够,也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比如职务行为侵权等等。

而劳资关系处理不当造成的法律风险更是平常。

因此,人力资源管理同样需要注入法律风险管理的这一重要内容。

3、市场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发展靠的是不断发生的市场交易行为,不同的市场交易行为,需要确立不同的合同关系,不同的合同关系可能遭遇不同的法律陷阱。

事实上,企业最常遇到的法律纠纷就是合同纠纷。民营企业对于合同风险的意识相对来说还是较强的。但企业交易行为管理,绝不仅限于合同书本身的管理,一个合同关系既包含了作为主要权利义务界定标准的合同书,还包含着从订约谈判开始,直到合约履行完毕,乃至善后的持续过程。因此,交易行为的法律管理,实际上是一种过程管理。我们都知道,合同书中明确写明的合同义务必须履行,否则会遭到违约索赔;但对于“前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往往并不了解,也往往因此导致纠纷和损失。

民营企业家还有一个与法律管理相矛盾的传统观念,就是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往往依赖个人信用关系进行交易。这样就带来两大风险:一是可能“知人知面不知心”,因为对人的认知错误,或者对方因情势变化而信用发生变化,导致“君子协定”和朋友关系一同被践踏;二是因为没有书面的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时间久了,双方对当初的细节问题产生误会,各自认知不同、理解不同,两个本来交情很好的交易伙伴和事业盟友因此发生纠纷。

因为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很多交易行为还得考察交易对象的适格性,跟一个根本没有交易资格的人去交易,其风险可想而知。

4、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现代企业除了依靠自身的生产和经营进行赢利外,实力较雄厚的企业还要进行对外投资,以便从进入其他赢利能力较强或发展前景较好的领域,分得其中一杯羹,或者通过投资控制别人已经建立良好基础的经济实体。

对外投资的方式很多,常见的有设立新的项目公司或经济实体、参股他人已设立的公司、并购他人控制的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的项目或资产、为别人提供融资等等。

每一次对外投资都既是一个商业项目,也是一个法律项目。很多投资失败是因为缺乏项目法律管理或项目法律管理质量不高导致的。很多民营企业家认为,法律管理在项目中的作用就是草拟合同书,忽视了项目本身系统性、流程性的特点;正是因为这些特点,项目法律管理也是一项系统的、全流程的工作。5、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企业是一个市场主体,也是一个行政管理法律主体,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企业的各种市场行为、社会活动都要受到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管制;企业也因此具有各种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利义务的地方就有法律风险。

企业要满足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在企业登记、企业经营、企业解散过程中,必须依法遵章行为,否则就产生法律风险,遭致行政处罚等不同法律后果。比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这是很多民营企业实际存在的问题,如没有出资前对出资的规划和出资后对资金的合法运作,企业极易踩如雷区,而一旦雷炸,轻则工商行政罚款,重则构成犯罪。

企业是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但有人戏称:中国民营企业十家至少有九家存在税务问题。这又是一个可怕的地雷,埋在那儿,你不知道什么时候爆炸。而一旦爆炸,往往致命。

安全生产管理在这些年可谓风暴频行,但每年依然不断出现安全事故,于职工生命、于企业利润都是极大风险。很多的真实案例依然鲜血淋漓在眼前。

企业的产品质量风险更无须多说,三鹿奶粉事件一夜之间让一家巨型企业灭顶,还几乎毁掉一个行业。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也将更加严苛。

还有环保问题可能导致的索赔、处罚。等等等等。

政府管理部门现在强调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很多民营企业家还抱着过去那种注重跟政府官员关系,不注重合法合规经营的观念,就会给自己的企业埋下各种法律风险的地雷。

三、产权不明晰导致的风险

民营企业常有家族化的特点,这种特点有其自身的优势,但也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往往与企业投资人或控制人有关。

实践中常遇到的法律风险有:

1、公司财产混同产生的风险

很多民营企业家和他的家族都有这样的观念:企业是我的,所以企业的资产就是我的资产,我的资产也随时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这种观念是十分错误的。公司是具有法人人格的,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有限责任正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投资人乃至其家族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就难以获得法律认可,公司就不再受有限责任保护,公司的风险就会蔓延到投资人乃至其家族,成为家族的风险。导致公司垮家族就垮,公司倒闭老板就跳楼。

2、夫妻或家庭成员财产混同导致的企业风险

有些企业,因为投资人夫妻财产混同、家庭成员财产混同,在夫妻离婚、家庭成员分家析产时,出现争夺家族企业股权或控制权的纠纷,在夫妻反目、同根相煎时,企业受连累,甚至因此关门大吉。

3、传承导致的风险

家族企业往往由老一代辛苦创业起家,在代代相传的环节,因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人之间的股权、控制权或财产争议,导致传承过程中企业发生产权和管理方面的纠纷,拖累企业。

4、投资人与经营人混同导致的风险

现在很多企业逐渐认识到,作企业老板和做企业经营者并不是一个概念。但多数民营企业还是自己投资自己经营,几个股东共同投资就共同经营。可实际上,做老板与做企业经营者是不一样的。简单说,有钱就可以做老板,但做经营者却要求很多,得有经营管理才能,得了解所在行业等等等等。老一代创业的时候多是自己摸爬滚打一步步积累的,但下一代也许并不适合经营管理企业。这样,有些企业就在老板自己的勉为其难的经营管理中一步步衰败了。有些民营企业投资人认为交给别人经营管理企业就失控了。实际上,对企业的控制有两个层次,一是直接的管理控制,一是权利归属的控制;权利归属的控制才是最终的控制权。当然也有企业确实因为内部人(经营者)控制问题被掏空了,所以就有一个实现权利控制的机制设计问题,这主要是个法律问题,是可以防范和解决的。不能因噎废食。

四、企业整合时可能遇到的风险

我国民营企业在某个阶段曾经出现“多壳化经营”的现象,一个投资人或一个家族设立很多个公司。起初是为了多些操作平台,后来国家法治化程度提高,公司投资和经营业走向规范化,整合分散的资源更有利于企业做强,很多企业也走上整合之路。

在企业整合的每个环节,都潜藏着法律风险。列举两个大的方面:

1、股权结构调整

企业整合中最重要的是股权结构的调整,股权结构意味着企业的控制权和决策的有效性,也意味着公司高管的创业动力。对于大企业家族还意味着企业王国之树上干、支、叶、果所有生命的有机联系和健康成长。如果事先不进行法律方案的设计、规划和论证,过程中不进行法律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出现“树虫”时不及时进行风险的评估和化解,最终难免出现风险失控的境况。

2、资产整合

资产整合涉及权属界定、处分权限制、定价、交易、过户、税费等多种法律关系,同样潜伏着各种法律风险。

五、企业解散时可能遭遇的风险

企业作为一个主体,有独立人格,也有生老病死的问题,企业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就算“生”了,遭遇到的各种风险都是“病”,经营期限届满就“老”了,经营不善破产倒闭或投资人解散企业,企业就“死”了。人老死要办丧葬,企业老死要做清算。

很多民营企业在企业老死的时候,却往往不做清算,将企业资产搬回家完事。殊不知,法律风险的地雷就此埋下。

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或者,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或者,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篇(9)

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核公司重要决策和规章制度

为积极落实法律风险管控机制,防范法律风险,2014年公司成立了法律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总法律顾问,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公司法律风险的管控,处理公司的法律纠纷,工作小组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发展和企业深化改革相关的重要会议,遵循“三重一大”制度,结合法律知识,配合公司领导,严格把关经营。公司在2014年审核通过了《人事考勤管理办法》、《劳动用工实施方案》、《关于差旅费报销方法》、《公用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节假日勤俭节约、严肃纪律的通知》等5项重要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审核效率达到100%,提高了决策管理水平,防范了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

2、严格合同审核工作,杜绝重大法律纠纷

2014年,公司规范操作经营管理行为,细化各类合同流程,加强合同处理实行时限管理、合同多系统协同管理应用,减少合同风险,进一步细化合同签约审核流程。我公司专职人员2014年审核经济合同共计 99件,重要经济合同审核59件,其中工程合同35件、设备采购合同19件,重要产品合同5件,确保了合同审核率达到100%,加强了公司法律防范风险程度。

3、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全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法律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重大项目的合同和涉及法律风险的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积极识别工作过程中各类风险,加强防范,确保法律风险最小化。

法律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公司发展实际需要,重点普及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的《合同法》等普法工作,提高公司全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增强干部员工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依法处理好企业经营发展的各项涉法业务,杜绝因违法违规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4、发挥外聘律师效用,加强法律风险防控

集团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也作为本公司法律顾问,在遇到重大决策的法律事务方面给予了有力支持,2014年提供的法律支持有两件(次),在规避公司法律风险、加强风险防控方面起到保驾护航作用,同时,丰富了公司法律人员的专业知识。

二、存在的问题

 1、法律工作机构建设尚不规范

从目前公司自身的内部情况来看,还不具备专业的法律顾问,现有法律工作人员基本由公司领导及各部门工作人员兼职,专业法律人员缺乏,并且尚未取得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专业化水平不高,经验不够,使得企业法律工作机构服务水平难以得到保证。

2、法律工作的管理体系不健全

由于法律工作实施时间较短,企业法律人员缺乏专业的岗位培训,系统、详尽的法律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现有的一些简单的企业法律体系还无法满足公司管理的要求,这成为企业影响法律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

三、下一步法律工作计划

1、提升法律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完善法律工作机构

加强法律工作人员专业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风险培训,逐步建立系统、高效、专业化的法律工作队伍,服务企业经营决策,防范企业风险,杜绝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篇(10)

保险理赔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的责任。简单的说,保险理赔是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过程。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在如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也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理赔效率和质量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在保险理赔环节,存在着多种的风险,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请求的过程中,必须重视理赔环节中的风险,提高认识,加强防范,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理赔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

1.保险公司理赔环节进加强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1.1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需要

高效率、高品质的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公司文化的直接表现,也是保险公司最大价值实现的重要因素。理赔工作的优质性直接影响公司在市场上的信誉,是赢得客户信任和支持的法宝,直接影响公司经济效益的增加,是保险公司实现可持续性健康发展的需要。

1.2保险公司规范保险经营的需要

保险公司的经营在任一环节上的工作疏漏都会在理赔的环节中表现出来,这也就使得理赔环节的风险加大。加强理赔风险管理,能够将公司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出来,使公司及时发现风险,找出问题所在,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经营管理工作。可以说,理赔风险的控制也是对保险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检验的标杆。

1.3防止错误理赔和骗赔

保险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骗赔案件,加强理赔环节的风险管理,不仅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同时能够有效的减少保险欺诈,降低错误理赔的发生率,是保险行业、保险公司免受损失的保障。

1.4有力的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

风险管理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支持。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对理赔风险的管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层出不穷的理赔纠纷反映出保险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因此,加强保险理赔的风险管理,对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具有推动作用。

2.保险公司理赔环节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理赔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风险意识有待提高

从现今保险公司理赔环节中的风险管理来看,在对理赔工作的处理上,保险公司缺乏风险管理的认识,单方面的追求保险业务量的增加,忽视了理赔风险的处理。公司理赔部门缺乏既有过硬的理赔业务素质,又具有风险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理赔部门对理赔风险的研究也明显不到位,在理赔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上缺乏认识。同时,受有限的风险认知能力和技术能力的限制,对于风险分析和评价的水平较低,无法抓住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绝大多少的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上都缺乏系统、科学、完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即使有的保险公司建立风险控制机制,也常常因为营销业务的影响而流于形式,没能真正的贯彻落实,形同虚设。另外保险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过于原则性也使保险理赔的法律基础中存在较多漏洞,为理赔工作带来很多风险和纠纷。

2.2理赔环节内部控制不完善,对风险防范不足

保险公司内部理赔制度不完善、不明确,工作规范不全面,在进行理赔的处理中随意性强。在个别保险公司存在一人兼任调查和核赔两个岗位职务,这就给假理赔提供了契机,增加了理赔环节的风险。保险公司内部对理赔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不完善,缺乏明确的奖惩制度,个别理赔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为理赔工作带来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理赔的困难。理赔调查的不深入,调查手段和技术的落后给保险公司带来了诉讼的风险。随着保险欺诈案件的层出不穷,也反映出了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在风险防范方面认识不高,工作不到位。

3.保险理赔环节的风险控制防范措施

3.1分层次进行理赔风险管理

采用分层次的理赔风险管理办法,可将其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为宏观监管,侧重于原则性,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对保险法加以完善,保证保险理赔工作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对理赔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第二层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制定行业规范,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实现行业资源共享,共同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对公司的理赔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第三层为社会监督,通过定期向社会披露保险理赔的信息,促进保险理赔的透明化发展,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第四层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保险公司在内部建立健全理赔风险管理体制,明确目标,并将制度认真贯彻和落实,达到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目的。

3.2分流程进行理赔风险管理

首先,对理赔流程进行规范。保险理赔工作从接到出险报案时开始,理赔过程包括理赔资料的审核、理赔调查、理赔金核定和理赔金的给付四个基本环节。理赔工作必须按此流程进行操作,每个环节都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严格按章办事,对资料认真核查,做好风险控制工作。其次,对理赔流程进行严格的管理。采取专业化管理模式,对理赔的组织架构加以完善,配备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依据理赔流程设置岗位,并对权限有一定的限制。

3.3分险种进行理赔风险管理

保险险种众多,其中以人身险为最主要的险种。人身险中又以健康险的波动最大,因此健康险也成为众多险种中理赔风险管理的重点险种。对于健康险的理赔风险管理可采取以下方法:第一,控制高风险地区。对于高风险地区可采用其它险种的捆绑销售、加强赔案调查等方式进行风险控制;第二,强化内部管理。对于健康险的风险管理应该贯穿于保单经营过程的始终,在续保环节,应根据理赔赔付情况,对不同的客户采取无观察期优待或加费乃至拒保等措施;第三,加强定点医院的管理。风险防范的关键是建立保险公司与医院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机制,调动医院主动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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