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7 15:44:16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篇(1)

受益小微企业数量大幅增加,小微企业减税金额逐年增加,降低了小微企业纳税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11年11月起,当年国家将营业税起征点提升到2万元以后,全国有924万户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减轻税收负担约290亿元。2013年8月1日后,国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不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为2000万户小微企业降低了纳税成本。2014年,全国约有246万户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共计减免101亿元,其中优惠政策受益面达到90%;对2200万户纳税人实行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减免307亿元,营业税减免204亿元,三种合计减免税款共计612亿元。2015年一季度,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的小微企业在90%以上,减免税额51亿元,共有2700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减税189亿元,两方面政策共计减税240亿元。例如,2015年一季度,浙江省国税系统所辖的45.08万户小微企业中,有15.63万户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实际受惠面达到100%,小微优惠减免税额共计3.92亿元。2015年一季度,山西省岚县共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768户次,减免税款193878.3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受惠面达98%以上;2015年全年,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2015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税100多亿元,科技成果转化免征增值税72亿元。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明显减,降低了小微企业纳税成本。

(二)促进小微企业就业人口增加

从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的数据信息来看,我国小微企业可以吸纳2亿多人就业,其中小微企业主达到了5558万人,雇佣员工达到了1.5497亿人,占就业总人数的27.5%,我国七成以上城镇居民和八成以上农民工被小微企业吸纳就业。2013年7月,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截止到2015年3月20日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员的70%以上集中在小微企业,解决了我国1.5亿人口的就业问题,小微企业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安置新增就业人员的主要途径。

(三)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我国企业市场经济活力有效增强,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新登记企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数量分别为21.5万户、64.7万户、357.8万户,其中,第三产业比2014年增长24.5%,大大高于第二产业6.3%的增速,2015年我国新登记企业中96%属于小微企业,第四季度小微企业周年开业率达到70.1%。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301.1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10.7%,注册资本8.8万亿元,增长68.9%,除企业外,全国新登记个体工商户187.7万户,小微企业开业率达71.4%,此外,新登记企业产业结构实现逐步优化,前三个月,第三产业企业新注册86.2万户,同比增长27.4%,占新注册企业总数的八成以上。

从短期看,优惠政策会使税收收入出现下滑,不过长期来看,会增强企业经济实力,积累企业税源。与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实力的逐步增强相对应,企业对税收和经济的贡献率也将不断提升。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中的问题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对减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其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小微企业难以界定,真正需要减税的小微企业难以享受优惠政策

符合相应要求和条件的小微企业认定难度比较大。目前,虽然我国税法对小微企业的认定要求和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层次偏低,各级规范性文件过多。例如,由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中,对小微企业的确定标准相对笼统,而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则更为狭义。这一矛盾,反映了政府部门对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上理念和利益冲突,一定程度上使扶持小微企业仅成为一种宣传层面的热点。另外,在统计口径上,目前我国一般只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统计,往往忽略小微企业,这也从另一个侧面上反映出了小微企业的地位;同时,这也导致了相关统计数据不能全面反映我国经济构成,影响了有关研究的开展与决策的制定。在现实征管中,角度不同,对小微企业的标准认识也不一样,导致基层税务人员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产生模糊认识,影响税法的一致性,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贯彻落实,以致真正需要减税的小微企业难以享受优惠政策。

(二)流转税起征点低,临界点享受减税差别较大,易造成不公平现象

在实际工作中,不同起征点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区别较明显,比如,有两家小微企业,甲月销售收入为30000元,乙为30001元,那么,企业甲会由于没有达到起征点不纳税,企业乙则需全额计税。虽然,甲乙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差别不大,但边际效应却很明显。另外起征点较低的问题对小微企业来说减税效果不明显。相同的问题也存在于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

(三)纳税人对优惠政策知晓不足,影响执行效果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性,其变动性和程序也相对繁琐,许多中小企业因为对优惠政策的知晓不够全面、不够充分,造成了税企双方的信息不对等,影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增加了遵从成本。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样化,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更加复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纳税人政策理解的难度,征纳成本也不断提升。由此,企业遇到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会雇佣税务等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事宜。在这过程中,如果雇佣成本和收入成反比,很多企业也会放弃雇佣,从而致使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受到负面影响,扶持小微企业也将仅成为宣传上的热点,削弱减税政策执行效果。

三、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减税的对策建议

(一)统一小微资格认定的划型标准,使减税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在税收法律层面对小微资格认定的划型标准进行统一,在政策层面制定简便明了、易于基层税务机关清楚认识的标准;组织税务人员培训活动,提高其业务技能和水平,同时比照国家工信部认定小型企业的标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税率优惠范围。当下,国际范围内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例如,美国直接以国会立法形式确定小微企业的认定;日本涉及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非常健全;我国也应学习此种立法形式,将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定,确保税收优惠有法可依,使真正将需要减税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多样化、公平化

一是继续深化提高税收优惠力度,提高小微企业的免税额度,提升减税的效果;二是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突破单一减免应税收入或税率等困境,如采用技术科研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设立科技发展准备金、投资扣除等形式;三是将现行免税政策由全额累计改为超额累进,促进减税公平化。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篇(2)

二、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自身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哪种小微企业有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待遇的资格和小微企业对哪些税种可享受税收优惠。

1.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和不足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立法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使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上达不到预期的水平。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尽管近年来我国各税收实体法中都给予了小微企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立法,其分散导致了我国现行税法中缺少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一般的和共同的税收问题做出统一规定的法律形式,从而难以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做出统一的规定。

2.税收优惠适用条件与小微企业现状存在偏差。当前多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是高新技术行业的小微企业,但我国小微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能够享受到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很少。同样在与流转税相关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同样存在偏差,例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得到提高,但税收优惠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独资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却不适用。这种因身份类别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的法律规定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变窄。

3.税收优惠力度小、优惠方式单一。我国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与外国相比较小。以所得税为例,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适用较低的税率是许多国家的常用做法我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0%,仅略低于企业所得税25%的基本税率,20%的优惠税率。而优惠力度相对较大的应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的小微企业,适用范围窄,且此规定只在?2 014年到2016年间有效,具有明显的临时性。

同时,我国目前所得税优惠方式多以直接优惠为主,比较单一。而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则用的很少。而且据有关企业反映,在申请设备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等优惠方式时,限制条件较多,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增加了困难。

四、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改进的建议

1.增强税收优惠系统性和稳定性。要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的系统性,制定一部包括小微企业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是十分有必要的。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都不得违背该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同时需要建立完善和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修改制度,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研究力度,制定统一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修改指导原则,增强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长期性和全局性。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篇(3)

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增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的压力,在实现科技创新方面也起到了促进作用,是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中共十报告中指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所在,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最具创新活力的“经济细胞”,同时提出了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观点。

小微企业的概念由我国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定义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我国的小微企业长期以来面临着融资难、招工难、税负负担过重等问题,本文选择小微企业的税负环境为研究对象,主要是通过对现有税收政策体系的梳理和分析,找出现有税制中的不合理之处,旨在帮助小微企业减轻税负负担,更好的发展。

一、文献回顾

我国学者对小微企业税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微观层面,选取一个或几个重要税种为研究对象,研究与其相关政策存在哪些问题。例如韩灵丽、黄冠豪主要对科技创新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对中小企业的激励不足,并结合国外经验提出改善对策。田莉研究了农业产业化中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总结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措施。二是从宏观层面上,对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整体进行评价和分析,同时基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分析。封卫强主要基于地方政府的视角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体系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现有优惠政策内容不够丰富,分布上也不够合理;田丽娜通过对我国现行优惠政策进行梳理,进而提出中小企业政策调整的思路;高太平从税收政策方面入手对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政策上存在的不足。段帅强提出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着征收方式不灵活、优惠方向不清晰等局限。三是通过对国外政策的研究,总结出值得为我所用的经验。蔡泳、马园园分析总结了部分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并指出了我国政策中的不足,提出了通过立法制定政策、加大政策涉及范围以及优惠手段灵活多样的建议。赵书博对各国促进研发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比较,从而得到对我国的启示。

本文主要从宏观角度对我国税收政策体系进行整体的分析及评价,通过总结归纳现有税法体系中的所纳税种及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找出政策体系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建议。从理论意义看期望可以进一步丰富相应领域的研究,从现实角度看,以期帮助小微企业改善税负现状,更好的发展。

二、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分析

(一)所纳税种归纳

依据我国现行税法总结,我国小微企业需要交纳的税种大体如图1所示。

从图中来看,虽然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繁多,但主要形成税收负担的税种是三大流转税和所得税。三大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我国消费税共有14个税目,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营业税共设有8个税目,采用比例税率,有3%、5%和5%~20%三档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小微企业中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本文归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其中流转税中的消费税没有优惠政策,所得税指企业所得税。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归纳如表1所示。

增值税的扶持政策的形式主要有降低税率和直接减免税额。从以上的扶持政策看,国家从政策上鼓励我国企业从事技术方面的开发和创新,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生产力。我国有关小微企业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主要形式是提高起征点以及税额式的优惠,对符合某些条件取得的收入直接进行税额的减免。

与其他税种相比,所得税的政策优惠较多。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征收率,为鼓励企业研发的加计扣除优惠。此外,还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以及某些项目的免征或减半征收,减计收入优惠等。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到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我国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小微企业税负负担偏重

1. 流转税所占比例过高导致企业负担偏重

我国税收体系以间接税为主,尤其是流转税占税收比例超过60%,而美国的税收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属于较为完善的,是以直接税为主。直接税是以企业最后所得为征收对象,而我国的流转税是以销售额及营业收入为税基,相比美国而言,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税负。例如,美国是以直接税为主,即收入所得税,所得税是以企业收入减去相关成本及合理费用扣除后的所得为征收税基;而我国以流转税为主,无论企业最后赢利与否,即使销售收入低于销售成本的亏损状态下也要按规定征税,而作为直接税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最后所得高于一定指标才予以征收。由此可见,我国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与美国相比会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企业负担。

2.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不能抵扣带来的弊端

首先,从小规模纳税人自身来说,虽然征收率为3%,远低于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但是不能使用专用发票,进行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使得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未必会低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只有在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要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销售额无论赢利亏损都要缴纳增值税。这就造成了现实生活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在某种情况下会偏重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其次,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出发,由于小微企业的规模有限,有时不能从大企业批量采购,而需要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采购,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制约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

(二)优惠政策方式过于局限,对企业的选择性较强

为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在增值税、所得税等几个重要税种方面都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但优惠方式过于局限,最主要的优惠方式就是税额的直接减免和税率的降低,少量政策涉及税基的降低。过于单一的优惠方式也难以贯穿企业的所有环节,切实的提供减税优惠。虽然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少,但是过多的限定条件导致真正可以享受到优惠的企业很少。

(三)政策落实困难,申请程序繁琐

我国的纳税服务体系并不完善,所谓的纳税服务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许多小微企业本身的会计制度和管理系统并不完善,他们未能及时了解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及相关条件,而此时不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不能为小微企业提供切实的服务,这就导致了政策落实困难。此外,即使小微企业了解到相关的扶持政策,但是繁琐的申请程序也会使其避而远之。特定的条件,各种申请材料,还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以及过程中需要缴纳的行政费用都使得政策不能很好的落实,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收效甚微。

申请程序中最为烦扰的就是各种各样的申报材料及优惠资格认定和审查。项目繁多的材料成为了一些小微企业申报税收优惠的第一项障碍,部分企业因为无法提供全部的材料或因为取得成本高于得到的优惠额度而放弃申请。

四、对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现有税制结构,降低间接税所占比例

首先,要改善现有税制的不合理处,避免商品流通环节重复征税的现象,取消不必要的税收种类,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负担。其次,我国税收体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间接税所占比例过大,发达国家的税收多数是以所得税为主体,我国应借鉴国外税制结构中的优点,根据我国的现状不断改进和完善。最后,健全我国的征管制度,改革税收征管模式,简化征税程序以降低我国小微企业的纳税成本,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费用。

(二)丰富优惠政策形式,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优惠方向不明确,优惠方式过于简单等问题,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的帮助小微企业的发展。首先,优惠形式应多样化,贯穿企业发展的整个阶段和商品流通的多个环节,而不应该只是简单的降低税率或者直接免税。其次,降低政策的选择性,大部分小微企业尤其是微企业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会计账簿,难以享受到政策的优惠。因此,适当降低核定标准,放宽政策要求,有利于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优惠范围。最后,进一步加大优惠扶持力度,尤其是间接税的扶持力度。从“营改增”政策的运行情况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不错成效,事实充分证明了流转税收的改变和扶持是可以为企业带来切实的利益的。为支持小微企业的研发和创新,可以在所得税方面提高优惠的幅度。小微企业税负负担偏重的问题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若想改变现状,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需要政策上循序渐进,根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不断改进。

(三)完善税收服务体系,构建社会服务平台

若想改善小微企业的税负环境,帮助小微企业更好的发展,除了国家及政府政策上的支持外,构建社会服务平台,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也是很重要的。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使其可以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服务,耐心为其解答疑问。此外,小微企业多半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缺乏对有关政策的及时准确的了解,因此需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社会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帮助小微企业做到充分了解国家政策和做好自身的税收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武文韬.我国小微企业面临融资困境及对策[J].中国证券期货,2012(12).

[2]韩灵丽、黄冠豪.促进科技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J].浙江学刊,2014(02).

[3]田莉.农业产业中的税收政策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02).

[4]封卫强.地方政府视角下的小微企业政策支持体系构建[J].全球科技经济t望,2013(12).

[5]田丽娜.2011中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思路[J].北方经济,2012(09).

[6]段帅强.简析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2(13).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篇(4)

引言

我国领导人在党十重要会议上曾指出,我国要将提高质量和效益作为经济增长的目标,以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为基础,增强各企业的自主创新,构建现代产业发展体系,培育开放型的企业,从硬件和软件上全面提升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全力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尤其是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可见,我国对小微企业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因此,加快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的创新势在必行。

一、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我国经济体有大、中、小和微型四类,其中小微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社会地位较低,御风险能力较弱。但其对我国国民经济主体的对动作用是不可小觑的,因此,扶持小微企业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一)小微企业为社会提供多个就业岗位

小微企业创办条件较容易实现、生产经营较为灵活、调整和适应能力较强,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可用资源有限,数量众多,经营范围广。因此,为国家提供了多个就业岗位,有利于帮助农村解决剩余劳动力的问题。

(二)小微企业创新能力较强

大中型企业为确保企业稳步发展,注重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规避风险,一般生产经营依靠已有的技术成果,经营模式较为稳定,个别大企业经营模式甚至僵化。小微企业可以根据社会需求随时调整经营方向,为提高竞争力很多小企业研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受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很严峻的形势。目前,劳动力成本和原材料成本不断上涨,融汇资金面临一定的难度,小企业作为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受到的冲击较大,因此,加快小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小微企业管理策略,创新税收政策势在必行。

二、目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起征点较低,一般纳税人标准有待完善,且资金占用现象严重

国家财政部已经相继出台了很多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文件,一些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营业额在一定范围内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目前各地区基本实现销售额或营业额的提高,但个别发达地区的小微企业,增值税的起征点设置较低。其次,我国的增值税法规定,企业销售额至少在50万以上,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很多小微企业难以达到标准。再次,目前,小微企业资金占用问题突出,有待改进。

(二)营业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起征点范围狭窄我国营业税的起征点限于个人,大多数是个体商户,小微型企业没有纳入进去,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也将微型企业排除在外,导致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不协调,尽管财政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很多企业难以享受到。2.小微企业融资面临一定的困难近年来我国受金融危机影响,很多企业融资陷入困境,小微企业也不例外。尽管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扶持小微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但在具体政策执行中,我国的金融机构以经济效益作为出发点,对小微企业的政策倾斜力度不够。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小微企业融资面临很多困难,企业的间接融资的税收流失风险很高。3.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的弊端首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不够。为了提高小微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其升级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很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例如,我国出台过低于一定数额的纳税所得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不够。其次,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度相比差距很大。小微企业经营规模较小,内部审核制度不够完善,小微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的缴税方法不利于税收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条款作用不大。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但部分小微企业对于这些规定执行不到位,导致很多条款成为一纸空文,失去了法律效力,使一些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三、小微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有效措施

(一)加快税收制度改革,构建小微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体系

1.完善增值税制度增值税是企业纳税中的重要税种,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小微型企业一半多属于高新科技产业,想要加强科技产业的增值税管理,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增值税制度,逐步确立系统化的制度保证,确保税收按制度执行。完善增值税制度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避免重复征税,同时提高小微型企业的创新能力。2.推进小微企业所得税改革企业所得税作为税收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小微型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为了提高小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升小微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除了增值税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以外,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也要加大改革力度。首先,小微企业要完善技术准备金制度,对科技企业按比例提取准备金,将准备金用于研发和技术革新。其次,要加大投资抵免力度。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投入,提高科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抵缴所得税的比例。再次,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对小微型企业的税后利润和研发项目进行再投资,给予退税支持;对创业投资企业转让股权收益,对小微企业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给予减征政策,提高小微企业的创新科研能力。另外,小微企业要要加强对风险投资的管理,促进科研成果实用化。针对风险投资采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出台一些政策鼓励各地区建立风险投资公司,并以提取准备金、降低税率、延期纳税等措施方式来降低风险,提高小微企业的竞争力。

(二)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吸引人才

任何一个企业,人力资源是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小微型高新技术企业更要重视人才的引进。目前,融资难、税负重成为了限制我国小微企业人才引进的重要原因,为提高小微企业知名度,加快小微企业结构升级,企业要从税收政策入手,加大人才的引进。例如,在聘用大学生和专项技能人才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个人承担的税收,缩小小微企业薪酬支出压力,合理构建薪酬结构,为企业留住人才,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加强科技人才培训费的税收扣除,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动力。

(三)贯彻公平、公正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以我国出台的税收法为基本依据,我国有关部门要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各企业税收法制化、公开化。建立稳定的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合理筹划税收、制定与政策相符的经营模式。其次,国家有关部门要合理设计税收优惠政策,以统一标准,构建规范化、公平化的税收政策,合理减少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市场的活力。此外,要减少过渡性与临时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杜绝破坏市场规律的税收政策。

(四)提高小微企业创新能力

小微企业要想永葆活力,就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小微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核心。首先,我国小微企业要善于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创新的税收政策,例如,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针对小微型企业按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等。其次,我国有关部门要针对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和研发工程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小微企业研发新产品时的支出按比例扣除,鼓励小微企业创新和转型,提高小微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五)完善金融业税收政策,改善融资环境

目前,限制小微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融资困难,我国金融机构要采取合理稳定的税收政策帮助小微企业改善融资环境,加快融资力度。首先,小微企业贷款要采取相应的税收优惠。小微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因此,我国要出台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为小微型科技企业提供贷款业务。其次,优化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小微企业很多的贷款来自小额信贷公司,因此,有关部门要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另外,小微企业要争取民间资本的借贷,提高民间资本的利用率,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动力。

结语

税收政策是我国中国创新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小微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和作用不容忽视。实行创新的税收政策有利于提高小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盘活市场经济,优化税收政策体系,有助于推动小微企业的战略性调整。

参考文献: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篇(5)

现行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是以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散见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规或实施细则中,法律级次不高;且频繁出台,多次变动,稳定性不强。税收立法系统性不强,现行的税收政策相对独立,没有与其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彼此融合、形成合力,削减了政策的可持续性和系统性。

(二)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及融资支持不够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较高,实际能够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数量很有限,从而减弱了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法》,采用5%~35%的五级累进税率,且没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技术、研发、就业等方面的费用扣除优惠。与法人企业相比,非法人的小微企业缺少优惠政策支持,实际税率高。另外,现行政策对科技人才的优惠政策门槛较高,对个人的创造发明和成果转让收益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科技人员的税收激励作用不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的仅限于印花税,不仅范围窄,而且力度小。

(三)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不佳

现有税收制度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流转税采用的主要是起征点方式,企业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税率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规定将90%左右的小微企业排除在外。2011年11月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起征点标准仍然较低,众多微型企业难以从中受益。财税〔2011〕117号虽然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只适用于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规定使得80%左右的小微企业纳税人无法享受到现行扶持政策带来的优惠,导致相关的税收优惠规定停留于表面,难以产生相应的激励效果。

(四)缺少专业的税务征管服务机构

目前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间缺乏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的程度较低。由于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甚健全,对国家政策法律的了解程度低,两大机构的重复征管稽查更是增加了企业纳税成本。小微企业税负不仅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还与其他大中型企业一样要负担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以及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在各种税费规定中,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和对小微企业的照顾支持性规定非常少。征税机关对于小微企业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这种税收征管的方式使得国家减税政策难以落实,多数小微企业享受不到实惠。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政措施

(一)提高税收立法级次,构建立体税收优惠体系

建议根据工信部关于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增加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以此作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基本法。提高税收政策与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的融合程度,进而形成助推小微企业发展的合力。提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级次,增强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形成一个完整的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核心、各单行法律相配套的小微企业税法体系。涉及的具体税种,建议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应按行业、企业规模不同而分类确定。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也应进行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与工信部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统一,使绝大多数小微企业能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建议完善小微企业从创立、发展、壮大直至转让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构建立体优惠政策体系,调动广大小微企业的经营积极性。

(二)激励科技创新,降低融资成本

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建议加大高科技行业小微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力度,增加对多主体合作研发活动的支持。同时,减免相关的流转税,以减轻企业创立初期的税收负担,使其获得充分的成长空间。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发展前景光明及可以提供相关担保的小微企业,政府应该给予足够的融资支持。建议降低此类贷款机构贷款业务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税率或减计收入,鼓励银行满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对发放100万以下贷款的小额信贷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实行减半征税。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高优惠政策利用率

建议进一步简化现行小微企业税制:一是尽快将小微企业纳入增值税扩围范畴,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并入增值税,一并申报缴纳,并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至2%;二是在所得税方面,允许小微企业自由选择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征收;三是新设低税率的小微企业税统一税以代替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费、房产税等税种;四是取消、减少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费用,对适于以税收形式征收的应尽快启动“费改税”的法律程序,尽可能规范针对小微企业的收费体制,减少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行政干预,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篇(6)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27-0139-06

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词,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2011年7月4日,国家4部委联合《中小企业划型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中小企业重新规定了划型标准,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首次增加了微型企业这一类型。新增微型企业标准,有利于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时效性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

根据最新经济普查数据,我国共有法人企业460万户,其中小型企业139.7万户,占30.37%;微型企业约307.87万户,占66.93%。小型微型企业合计占比约97%,居绝对多数地位。其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DP总量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一个国家要想让经济生生不息地可持续发展,必须重视占企业绝大多数值的小微企业的发展。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基于当前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如何紧跟时代潮流,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这一巨大机遇,客观上需要给予其更多政策支持,税收也责无

旁贷。

1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背景下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经济意义

1.1 小微企业是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

战略性新兴产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只有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不论在国际还是在国内,小微企业都是大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不少大型科技型企业,都是从科技型小微企业由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的。小微企业同时也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在科技创新方面,具有大型企业难以比拟的创造性和灵活性。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技术创新70%来自小微企业。而根据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小微企业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因此在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上,必须注重发挥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

1.2 小微企业是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重要

部分

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大型企业作为骨干和支柱,但现代专业化分工协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决定了大型企业要做“大而强”而非“大而全”,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备效率快、效益高的优势,而小微企业具有“小而专”、“小而活”的特点,因此大型企业需要与小微企业密切合作,集中精力进行主要产品、技术的开发与生产,而非核心的相关零部件生产、某些服务等都要由小微企业提供,从而形成产业集群,有利于加强集群内企业间的有效合作,增加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促进企业增长,发挥资源共享效应,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竞争能力。

1.3 小微企业是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消费需求的重要载体

消费、投资和出口是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产品和服务需求的三种主要方式。我国多年以来的经济发展高度依赖投资和出口推动,内需不振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然持续,外部需求锐减,国内物价居高不下,内部消费需求不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面临更多困难,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消费需求更为紧迫。而消费增长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稳定,消费增长的稳定性来自个人、家庭收入高低和来源的稳定性。在我国,小微企业吸纳了大量人口的就业,只有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了,绝大多数人的收入才能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消费需求才能提升。

因此,鼓励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既是顺应其具有的天生优势,同时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实现转型升级也是其焕发新生的有效途径。

2 当前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局限性分析

目前,我国制定了一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但促进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政策较少。这些税收政策从执行效应来看,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并且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亟待进一步改进。

2.1 鼓励小微企业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局限

2.1.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是不同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做出了具体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9]133号和财税[2011]4号文,分别规定2010年度和2011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财税[2011]117号文则延长了优惠期并扩大了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引导和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具有一定的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鼓励了更多小型微利企业建立,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就业,但同时也暴露出存在的一些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未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严格,真正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微乎其微,由于部分小型微型企业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实行核定征收,但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企业按照财税[2009]69号文的规定应是查账征收的企业,因此造成真正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微乎其微。

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以广东等六省市的调研数据为例,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万元企业户数占小型微利企业总户数平均约为59.49%,但其享受的所得税减免占比仅为10%左右,这种情况说明:一是有些盈利较小的企业考虑到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程序较为麻烦,与减免的税款相比不值得去备案,甚至自动放弃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二是许多小型微利企业盈利水平不高,亏损面较大,因年应纳税所得额≤0而无法享受到该税收优惠政策。

2.1.2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未能广泛惠及小微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提高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由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却仍然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这实际上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2.1.3 增值税纳税人划分标准与企业划分标准不一致。尽管企业划分新标准有大幅度的调整,但仍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不一致。《增值税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这与新标准所规定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国家设定较低的一般纳税人标准出发点是为了抵扣进项税,减轻企业负担,但实际适用效果却恰恰相反,对许多小微企业而言,很多交易无法取得法定的抵扣凭证,而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加重了税收负担。

2.1.4 小微企业难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但是同时符合这些标准的小微企业微乎其微,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按照目前的就业实际情况来说,小微企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吸引力肯定不如大中型企业,据有关数据显示小微企业本身专业技术人员大约只有15%左右,远未达到30%的要求。另外,这一优惠税率只针对符合条件企业而非针对高新技术项目实施,不利于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利于转型升级。

2.1.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窄、门槛高。国税发[2008]116号文《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必须是从事规定的两个“领域”项目的研发活动以及八个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比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范围更窄,对于绝大多数小微企业来说都是较难达到的高标准,小微企业即使有自主研发的技术创新项目,但其对应的研发费用支出一般不符合加计扣除的

范围。

2.2 鼓励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局限

小微企业面临融资难的困扰,目前有关小微企业的融资的税收政策主要有:财税[2009]99号文、财税[2011]104号文关于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文、财税[2012]25号文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来看,鼓励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及提供信用担保的企业,但对于其他融资方式并未涉及。

2.3 鼓励投资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局限

国税发[2009]87号文《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但在实际适用中,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在创业初期很难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因此要同时满足“中小”和“高新”标准的企业并不多,创投企业很难获得真正的税收优惠。以广东省2010年的数据为例,共有创投企业5家,均未享受相关减免税。主要原因是创投企业数量太少,而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条件门槛较高,中小企业达到条件的难度较大。

3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

3.1 国外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

3.1.1 减免税收。美国将税收优惠明确立法,把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降低了25%;资本收益税下调到20%,后又对创新型小企业降至14%;对特定的资本投资给予50%的纳税扣除等。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美国政府更是不断加大税收减免力度,最为典型的是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2009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这其中包括2883亿美元左右的减税和税收直接支出计划(约占方案总额1/3),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和个人广泛的税收抵免和再融资税收信贷,新能源成为最大受益产业”。

英国为减轻中小企业税负,1999年3月把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30%削减为20%,2000年4月,又将中小企业利润的纳税起征点由原来的4万英镑提高到5万英镑,税率则再次下调至10%,并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使中小企业税负水平相当于大企业的一半。其他国家,如日本、西班牙、南非、韩国等都对小企业在标准税率之外实行了比较低的累进税率。

3.1.2 制定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数国家对技术转让和研究开发活动的鼓励采用的是将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此外,部分国家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减少当期的应纳税额,比如日本将新兴产业的设备折旧年限缩短至4~5年,有些国家甚至规定了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一年折旧的政策。另外,部分国家提高弥补亏损年限,降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风险,如美国则规定可前抵3年,后抵7年;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国则是前3年,后无限等。

3.1.3 鼓励向中小企业投资及再投资。各国都有鼓励私人向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鼓励向小企业投资,降低投资所得税率。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长期投资税减免,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投资税永久性减免。对向新工厂、新设备投资的企业提供用于研究与开发的长期税收额度减免。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股本所获得的资本收益给予至少5年5%的税收豁免。另外,对风险投资收益的60%免税。法国对风险投资公司从持股中获得的资本收益可免除部分所得税,免税金额最高可达收益的三分之一。

各国同时也重视培养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如法国规定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该部分所得将按降低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3.2 启示

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在统一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融资实行税收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自筹资金提供便利条件。为了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各国对能耗高、污染大、严重浪费不可再生性资源的传统工艺和传统产品往往采取加大征税力度的措施,同时为传统工业的生产转型提供种种鼓励性措施,为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4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由于小微企业占据97%以上数量比例份额,面广、量大,如果对所有小微企业都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达不到促进其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转型升级的目的,也会产生新的税收不公平问题。因此,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的税收政策应定位于支持和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有针对性地为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4.1 改革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4.1.1 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累进税率。顺应国际税制改革趋势,对困难较多、利润较少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累进税率,具体建议是:年应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可适用5%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未满3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

4.1.2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小型微利企业不再设置其他前置性适用条件,允许核定征收企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简化备案程序。

4.1.3 延长补亏期。对亏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型微利企业允许其延长弥补亏损期限,从现行的5年延长至10年。

4.2 扩大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将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并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4.3 调整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与小微企业分型标准相衔接

随着“营改增”(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范围的逐步扩大,按照企业分型标准,区分不同行业设定不同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4.4 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鉴于增值税转型对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意义,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继续降低其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下降为2%。

4.5 完善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一是改变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为高新技术项目的税收优惠,并且适当地降低对小微企业认定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标准。二是实行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激励政策。借鉴国际经验,更多地采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弥补、费用扣除、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等间接优惠方式,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加快设备更新,引导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机制。三是将税收优惠的政策重点调整至研发环节。诸如提高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比重,放宽技术开发费加计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对处于研发阶段的企业减免其用于研发的房产和土地税收。四是加大税收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政策力度。实行更加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鼓励小微企业科技创新。诸如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给科技创新企业设置免税期,并在缴税期适用15%的低税率;对科研活动使用的先进设备、专用装置、房屋实行加速折旧;企业购置并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实际使用的科技创新专用设备投资额10%部分,允许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实行有利于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建议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政府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减半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4.6 完善鼓励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

完善现行鼓励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采用贷款以外的其他融资方式也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对担保机构向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每年新增担保额对应的担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7 完善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用其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被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按40%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即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合格投资人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所获收益,三年内免征所得税,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建设初期未投产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免税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参考文献

[1] 结构性减税为小微企业发展带来良好政策效应[EB/OL]..2012-03-07.

[4] 国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EB/OL].http:///npc/zxft/gyjyzjy/2009-12/22/content_1531307.htm.2009-12-22.

[5] 贾海涛.中小企业融资的政府行为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0.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篇(7)

中图分类号:F276.3;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1

一、小微企业特点

截止2015年统计数据表明,当前小微企业数量已经上升至约5500万家,即占据总企业户数的98%左右,且就其发展规模来看,小微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呈现出规模小、数量大的特点,基于自身规模的限制下,当前小微企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呈现出风险抵御能力较为薄弱的问题,即无法透过账面数据变化情况全面掌控到自身经济状况,继而由此诱发了经济危机。据统计数据表明,小微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亦存在着周期较短的特点,即生存周期仅维持在3-5年的状态下。另外,组织结构单一亦是小微企业凸显出的主要特征之一。

二、当前小微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融资难

融资难是当前小微企业经营过程中凸显出的主要问题之一,第一,由于小微企业组织结构较为单一且规模较小,因而其股票、债券等募集资金能力较为薄弱,继而致使其在资金危机管理中无法及时调整自身资金运营结构;第二,基于商业银行风险最小化经营理念的限制下,致使小微企业呈现出高利率贷款的运营问题,影响到了其整体经济效益的提升;第三,当前担保机构数量少且规模小,因而限制了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条件,最终影响到了其整体发展步伐。

2.人才短缺

当前小微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尚未完善各项福利待遇,从而致使其在技术型人才管理过程中呈现出招工、用工难的现象。同时,小微企业亦未实现在人才挖掘、人才培训领域投入一定的资金,从而诱发了人才流失现象。激励机制匮乏、晋升通道不完善等均是引发小微企业人才短缺问题的主要原因,为此,应强调对其展开行之有效的处理。

三、税收政策优惠对小微企业的具体影响表现

1.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

(1)所得税政策

所得税政策是税收优惠对小微企业影响的具体表现,其首先体现在国务院总理在会议中表示,为了推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合理化发展,从2015年-2017年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

(2)对小微企业的影响

基于所得税政策实施的基础上,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数量逐渐呈现出上升的趋势。所得税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影响亦体现在批发零售业在所得税负担率中处在最低的状态;基于所得税政策实施的背景下,小微企业减半上限已经提升至20万元,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当前小微企业经济效益的逐步增长。

2.增值税、营业税政策优惠

(1)增值税、营业税政策

为了增强其在市场竞争中地位,国务院在对市场结构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实施了月销售额

(2)对小微企业的影响

增值税、营业税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影响首先体现在扩大了其整体经济效益。增值税、营业税对小微企业的影响亦体现在受惠者数量将随之提升。

四、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完善策略

1.完善现有税制结构

首先我国政策部门在税收政策内容调整过程中应注重针对商品流通环节重复征税现象对其进行有效调整,并取消形同虚设的税收种类,继而在此基础上,带动小微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简化征税流程,以此来减少行政性费用,规避小微企业纳税成本投入逐步增长现象的凸显。在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调整现有税制结构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应强化对其的有效落实[1]。

2.丰富优惠政策形式

应强调对其进行合理化调整,从企业整个发展阶段及商品流通角度出发对优惠政策形式进行丰富处理,继而由此突破降低税率等优惠方法的限制,满足当前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需求。扩大小微企业优惠范围,以此来引导尚未健全管理制度、会计账薄的小微企业亦具备相应的优惠条件,达到最佳的经营状态。亦应注重扩大对其的宣传力度,即运用网络平台、新媒体等手段增强整体实施效果[2]。

3.完善税收服务体系

针对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显现,税务机关应注重利用网络平台建构良好的社会服务空间,并实现政策信息的及时共享,最终由此引导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自身运营结构及做好相应的税收管理工作。

4.加大优惠力度

为了实现对优惠政策力度的扩大,应注重依据相关法律依据取消不必要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同时扩大对“费改税”改革的宣传,并注重削弱对当前小微企业运营的行政干预,最终由此引导小微企业朝着可持续性的方向发展[3]。

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优惠范围存在一定局限性等问题影响到了其整体实施效果,因而在此基础上,为了激励当前小微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政府部门在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应注重从拓宽优惠范围、合并税种、加大优惠力度、完善税收服务体系等途径入手对现有税收政策进行改进,并在此基础上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从而减少小微企业税负,确保其在发展过程中赢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并就此稳固自身在市场竞争中地位。

参考文献:

[1]熊二妹.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绩效影响的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2014.

[2]刘益彤.三大最新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影响分析[J].商,2013,11(08):123-124.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篇(8)

一、引言

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小微企业的发展备受关注。最新统计显示,我国目前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约1100万户,加上个体工商户等,共约4400万户,约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99.5%,遍及一二三产业,创造的价值占GDP的59%,成为拉动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但在全球经济发展缓慢的大背景下,小微企业面临发展困境。尽管国家近期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但其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我们选取杭州萧山的部分企业的数据加以分析,考察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并对其提出几点建议。

二、小微企业的定义及其发展概况

(一) 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主要分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由《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正式提出,在原中小企业的基础上按照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指标增加划分了一类微型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由2007年的所得税法正式提出。符合年纳税所得、所得税征收方式等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要远小于小型微型企业。据调查,小型微利企业在实际中普遍采用定额征税,大部分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的问题,为收集数据和进一步的研究带来限制。因此,本文主要是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讨论(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二) 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概况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内部存在自我发展和创新能力不足、用工难等问题,外部面临融资难、成本高、税费重等压力。《中国企业年鉴(2012)》中显示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利润率分别为7.37%、7.84%、6.86%、4.89%,可以看到小微企业的利润率明显低于平均水平。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20%以上的小微企业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的状态,平均寿命仅为3.7年,小微企业的发展岌岌可危。

在小微企业面临的诸多困境中,有8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税费重是最主要的困境之一。《中国中小企业年鉴2010》显示,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税负率分别为3.44%和3.60%,中小型企业的实际税负率高于大型企业,其税负压力更大。

三、现行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一)企业数据计算

本文选取萧山10家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对其2011年的报表进行计算,得到以下数据。其中,A到E为小微企业,F到J为大型企业。其中: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增值税税负率=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00%;所得税负=所得税额/主营业务利润*100%。

(二)增值税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1)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狭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现实情况下,一部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只是注册类型不同,其经营方式及收入实现差异不大,不同的待遇使不同类型企业的税负差异过大。

(2)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降低其竞争力。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很多是小规模纳税人。据计算,当企业增值率小于21.4%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并且,若对方只接受按法定增值税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就失去了交易机会,在市场竞争中极为不利。

2、企业税负分析

从直观的税负率上看,小微企业与大企业的税负率无明显差异,甚至有些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低于大企业。但小微企业的利润率明显低于大企业甚至为负。在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很多小微企业采用薄利多销的形式增加营业收入,提高资金周转率,因此小微企业产品的增值额较少,增值率较低,从而增值税税负率也较低。但此时,不能对固定费用进行较好的控制的企业面临破产风险。

此时,如果放宽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的应纳增值税实施限额即征即退,或对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部分或全部予以抵扣,这部分税费的减免能帮企业缓解不小的压力。

(三)企业所得税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偏小。其一,所得税的目前只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大部分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不被包含其中;其二,尽管目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按月来算,每月优惠额与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中每月减除3500元的费用相比,差距明显。

(2)亏损弥补政策不能给小微企业以实际支持。与发达国家的结转弥补政策相比,我国5年的结转期限较短, 且我国只允许向后结转弥补,不得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经调查,小微企业普遍经营项目单一,投资风险集中,生命周期较短,不允许营业亏损向前弥补或退税不利于分担小微企业的投资风险。

2、企业税负分析

据统计,2010年,全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19.44亿元)仅占企业所得税优惠(2499.47亿元)的0.8%。参考北京市2011年的数据,全市小微企业减免税款户数占申报企业所得税总户数的8.1% ,减免税仅占入库税款的0.17%。

微观角度分析,从所得税额与主营业务利润的比率分析,剔除小微企业中没有盈利即无需缴纳所得税的A、B企业以及大型企业中该指标数值极高的F外来观察,该指标几乎无明显差异,都在3.5%至4.5%之间浮动,可见政府在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上偏小甚至可以称为无任何影响。

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大部分小微企业不能被纳入优惠税率的范围,使其与大型企业在所得税方面没有受到区别对待。考虑到小微企业不能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且普遍存在利润率低、筹资困难等问题,所得税额与主营业务利润相差不大实际意味着小微企业在承受着相对偏高的税负。

四、税收政策改进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现有专家学者的研究,我们针对本文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提出以下建议:

(一)优化增值税的政策建议

1、放宽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纳入进来,减小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税负差距。此外,可以向纳税人在注册登记时提供咨询,帮助其根据企业实际做出有利的选择。

2、放宽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企业发展初期在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较多,而收入很少,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抵扣能减轻企业的阶段性税负,帮助企业度过初始的困难期。

(二)优化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建议

1、提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是建议提高小微企业标准,由范围较小的小型微利企业扩展到涵盖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将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也纳入优惠范围;二是降低所得税税率,可以考虑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微企业实行按5%的税率缴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按10% 的税率缴税。

2、调整小微企业亏损弥补政策。建议延长企业亏损弥补期限,并且试行企业亏损向前结转的办法。可对于当年出现经营亏损的小微企业,可由以前5年内的盈利弥补当前的亏损,并退回部分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给小微企业一定的缴税选择权。允许小微企业自主决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是企业所得税,选择以后不得变更。

参考文献:

[1]龚振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12.3.P53—55

[2]姜建民.刘剑.起征点调整相关问题待明确[J].中国税务.2012.2.P42

[3]高琪.刘楠楠.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探析[J].税务研究.2012.3.P31—34

[4]刘成龙.完善税收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J].税务研究.2011.6.P21—26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篇(9)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21-0261-04

一、小微企业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及其主要特征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式作坊、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即小型微型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委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联合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对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工业企业的划分类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批发业的划分类型标准为: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①。

小微企业的主要特征:一是规模小。其相当一部分为家庭式作坊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形不成什么规模。二是数量多。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西部10省市的小微企业超过160万户,占全国企业实有总户数的16.16%;中部9省市的小微企业超过22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22.24%;东部12省市的小微企业超过6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61.6%。这些约1000万家小微企业主要密集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②。三是涉及领域广、覆盖面宽。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明确的中小微型企业类别就有工业、建筑业等16类之多,其中每一大类又分若干小类。四是企业构成复杂。由于小微企业量多、面广,其内部经济结构也呈多元化。其中以私营企业为主,国有、集体和国有独资企业占比较小。五是企业经营的体制机制灵活。小微企业由于其小和微,企业管理和调整转型简便,经营方式灵活,市场反应灵敏快捷,在企业经营决策和人员激励上比大企业更具弹性和灵活性,其体制机制比国有大中型企业有明显的优势。当然与之伴生的则是面临着比国有大中型企业多得多的一些劣势和困难。

(二)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9年底,我国在册的小微企业就已达1023万多户,其中有99%属于小微企业。另据全国工商联统计数据,截止2011年9月,中国已有个体工商户超3600万户,他们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小微企业。它们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缓解就业压力、改善民生、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也是市场的“补缺者”。

国家发改委的数据显示,中国小微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DP总量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50%,吸纳的就业人数超过2亿。另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小微企业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③。

近年来,中央政府与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众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小微企业也成为我国经济中越来越引人瞩目的力量。然而,小微企业在经营中也存在着难以应对的重重困难。

1.小微企业融资难,成本高。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据统计,对GDP贡献度不到40%的国有企业获得了银行70%以上的贷款,而小微企业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的使用比率不到30%;而且大部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高达40%~50%的年利率。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小微企业自身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资本结构单一、产权不明晰、盲目追求扩张等内在缺陷,造成难以识别有效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贷款风险偏高;二是缺少一些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外部政策配套措施;三是金融机构服务体系还需不断完善,包括融资渠道结构性失衡、小微企业集合债券、票据和信托等产品发展、信用风险分担机制、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经营状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等。

2.小微企业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主要原因在于过度依赖资源、缺乏核心技术;同时,近几年来,原材料、劳动力、租金、资金等多项成本大幅上涨,加之小微企业在产业链中缺乏议价能力,无法通过定价转移成本,于是利润空间遭到压缩。所以必须要依靠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以及科技进步,大力发展新兴产业。

3.经营管理不规范。小微企业大多是私营企业,企业经营者的素质不高,这是造成小微企业经营不规范、不被信赖的重要原因。因此,企业应建立与同类小微企业和中型、大型企业的合作意识,扩展合作项目,联合向市场、企业、政府以及融资渠道进行沟通,弥补规模劣势。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企业经营者要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注意控制投资规模,避免盲目扩张,逐步建立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赖。

4.用工难。目前小微企业很难招到熟练掌握生产技术的蓝领工人,有时去一次招聘会连一个人都招不到。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企业招人和签订合同随意性较大,严格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识不强,贪图小利而忽视劳动法律法规,用工不规范导致劳企纠纷不断,形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二是熟练工人个人要求的薪酬太高,企业难以承受。

5.税负重。当前,小微企业税负偏重是不争的事实。据统计,如果把中国各种隐性、显性的税加在一起,很多中小企业平均税负在40%以上。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多项,仅增值税一项就占营业额的10%。另外,有的地方还要征收一定比例的“政府基金”。税负使企业难堪重负。

二、小微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小微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方面。①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即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②下列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③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④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⑤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前加计扣除。⑥特殊行业减免征收。其中,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体工商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为3500元/月。

3.营业税方面。①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主要内容包括: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③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4.增值税方面。①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5.印花税方面。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除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出台专门政策外,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少、融资难等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所得税鼓励措施。一是继续执行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2013年底之前,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在进行风险分类后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三是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定标准严格。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必须同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等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同时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这就使得大量企业难以享受小微企业低税率优惠。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的情况,“核定征收”企业较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覆盖面狭小,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2.优惠力度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微企业可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与法定基本税率25%相比,仅仅少了5%的税负,优惠力度小。

3.鼓励性政策较少。目前国家鼓励向小微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而且条件相对较高,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鉴于小微企业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充分利用税收这一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工具,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从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尽管已经相对比较优惠,但如前所述,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高度重视,采取积极的措施进一步理顺并加以完善。

1.改革增值税以促进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一方面,应加快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转型步伐,允许其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加大技术型小微企业高科技固定资产的投入力度,促使我国产业结构平衡发展。另一方面,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即不管企业规模大小,主要经营场所固定、财务制度健全、严格遵守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准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各项税务资料的均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强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一是建议酌情放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并且不强求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相关条件才能认定,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此外,建议在现有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基础上,对困难较多,利润很少的小微企业,将优惠税率进一步细化。例如,对年应纳税所得额未满3万元的小微企业,可适用5%的优惠税率;满3~10万元的,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10~20万元的,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20~30万元的,可适用20%的优惠税率。二是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为增强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税收优惠的重点应从对企业优惠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同时,适度放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并综合利用税额减免、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方式,鼓励小微企业进行创新研发。三是对小微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给予税收减免优惠,鼓励小微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提高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如可实行折旧优惠,给予附加折旧的额度或者税收抵免等。四是应加大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力度,比如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减除费用),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转让与技术服务方面取得的收入,按应纳所得税额进行一定比例的减征。五是允许小微科技型企业按高于一般企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将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广告费等的扣除比例与CPI指数挂钩,在一定条件下可取消比例限制,从而减轻小微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3.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的规定,将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进一步提高起征点与起征额,并适时将“起征点”的规定修改为“免征额”。同时,加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进程,适当降低小微企业(非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实现小微企业整体税负的下降。

4.建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目标导向明确的多层次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积极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残疾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进一步消除对小微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的歧视,使小微企业能够享受出口退税优惠。对小微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给予一定的减征、免征优惠。对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小微企业出台免、减、缓政策。

5.进一步做好现行企业分类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微企业标准的相互衔接,避免出现执行中因政策界限模糊导致搁浅。同时,建议各省级税务机关在制订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备案制度时,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简化相关备案手续和程序,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

6.提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以便增强执法力度。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大多以部门规章出现,且多与企业所得税法等不协调,导致执行难。因此,有必要将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提高到法律的层面,在国家相关税收法律中予以确认,并做好上下左右的协调与衔接,以保证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

总之,在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及特殊的经济环境下,在保证已有减税政策很好落实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降低小微企业税负,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关键的。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注释:

①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施向军.我的名字叫“小微”——中国小微企业生存现状面面观[J].中国检验检疫,2012,(8).

③刘美麟,小微企业纳税占国家税收额50%,贡献2亿就业机会[EB/OL].中国发展门户网.2012-07-23.

参考文献:

[1]李霞.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状及税收政策建议[EB/OL].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2012-10-15.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篇(10)

1.税制复杂表现为适用税种多,内容繁杂。首先是小型微型企业征收税种过多。我国目前开征的十多个税种,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发生相应的纳税行为均要缴纳相应的税收。除此之外,还有教育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数个费用。对于规模小、业务单一、利润薄的小型微型企业来说,征收税种未免显得太多。其次是内容繁杂。以小微企业主要从事的服务业为例,征收税种既有增值税也有营业税。如为增值税,按规模大小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适用税率有6%、11%、13%、17%,抵扣率6%、7%、11%、13%、17%;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简易征收方法,征收率为3%。如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分全额计税和差额计税,以全额为主,适用税率按行业不同分3%、5%、5%~20%三种。除基本法律法规外,补充规定、单独解释不断更新。在如此复杂的税制下,即使是专业人士,要正确运用尚属不易。对于财务管理极为薄弱的小型微型企业,首先要判断所属行业该缴哪些税就是个问题,而要准确计算所需缴纳的税额更是困难。

2.缺乏公平。

(1)组织形式不同,适用税制有区别。同为微型企业,如果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则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注册为公司,则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主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等规模,只因组织形式的区别,却承担不同的税负,不利小型微型企业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2)产业不同,税种各异,税收负担有别。现行税法规定,制造业和服务业中的批发零售业主要征收增值税,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征收率为3%,计税依据为销售全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计税依据为增值额。微、小型企业多数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服务业主要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以全额为主,适用税率按行业不同分3%、5%、5%~20%三种。从税率可知,总体来说,同为微、小型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服务业税收负担要重于缴纳增值税的制造业。

(3)名义税负重,实际税负轻重不一。小型微型企业不但税制复杂,而且名义税负重。现以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的批发零售业为例测算其名义税负:根据税法规定,批发零售业个体工商户主要负担增值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增值税占销售额的3%,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占销售额的0.3%。至于个人所得税为了方便征管,税务机关主要采取带征方式征税,带征率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有的地方带征率较低,如《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徐地税发[2009]106号)规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月营业额5000元(含)~10000元(含)带征率0.4%,月营业额10000元以上带征率为0.5%;有的地方带征率较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2.7%。①按低带征率0.4计算,批发零售业个体工商户负担的增值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合计占销售额的3.7%;按高带征率2.7%计算,四税合计占销售额的6%。但另一方面,微、小型企业主要从事竞争激烈的传统行业,利润微薄,参考《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商业批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6.24%。②这意味着,6%的税收负担几乎拿走了经营者的全部利润,即使是3.7%的税收负担也拿走了利润的一大半,对于月利润在几百元到几千元的多数个体户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复杂税制及高税负使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制度缺乏操作性,实际中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征管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因为核定征收人为因素较大,企业实际的应纳税款与名义税负难以一致。实际的应纳税款与名义税负的偏离方向和偏离度在不同地区及不同规模的企业有差异。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财政宽松,核定税额会大大低于名义税负;欠发达地区财政紧张,核定税额会更接近于名义税负,甚至出现超过名义税负的情况。规模大的企业相对规模小的企业更有实力营造宽松的税收环境,核定税额会大大低于名义税负;而规模小的企业核定税额会更接近于名义税负或大于名义税负。

3.征管不合理。

(1)征收机构多。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分为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大部分企业和个体户属于国地税共管户,国地税两个机构的征管工作存在着大量的重复交叉,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能共享,又没有很好的协商沟通机制,给纳税人缴纳税收带来诸多弊端。尽管微小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都存在国地税两个机构重复征管的问题,但产生的负面影响却不相同:大中型企业具有规模大、信息化程度高、对国家政策法规较为熟悉等优势,可以有效降低重复征管增加的成本;相比之下,规模小、信息化程度低、不了解国家政策法规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得不忍受这额外的纳税成本。

(2)纳税程序繁琐,申报材料设计不够简化。目前纳税申报不分企业规模大小,都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一是增加了规模小、账簿不规范的小型微型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典型的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有十几张附表,纳税申报时间长,稍有疏忽便可能出现错误。二是不利税务机关进行专业化、精细化管理,面对庞大的小型微型企业纳税队伍,在不少地方,有限的税务资源只能处理日常税务管理工作,甚至连日常工作也难以保证,更谈不上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了。数量多、金额小的小型微型企业申报无形中耗费不少税务资源。

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

小型微型企业日益严峻的生存环境急需政府政策扶持和引导,但怎样引导和出台什么样的政策才能真正起作用是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规模小、业务单一、利润薄、财务管理薄弱的特点,专门出台税收政策,以降低税收负担和纳税遵从成本为政策目标,从简化税制和税务管理入手,实行免税、低税率、简单税、简化会计账目和报税表格、延长纳税期限、整合税费系统等措施,切实改善小型微型企业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一)除国家不鼓励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其余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全部纳入优惠范围,政策保持长期稳定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对绝大部分小型微型企业来说,是需要长期面对的难题,暂时的、小范围的税收优惠对改善小型微型企业税收环境没有实际意义,建议除国家不鼓励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其余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全部纳入优惠范围,政策保持长期稳定性。#p#分页标题#e#

(二)简化税制,降低税负,降低纳税遵从成本。

1.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低税率的“简单税”,对一定规模以下的微型企业免税。

(1)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低税率的“简单税”。2006年12月14日,巴西总统签署了“微型和小型企业法”,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新法律规定对微型和小型企业征收一种“超简单税”,取代现在的8种税,其中联邦税6种,州税1种和市税1种。此法的颁布不仅可以简化手续,而且对相关企业征税减少,目的是扶植这些微型和小型企业的经营及发展。此法律执行后,巴西联邦税收将减少27亿雷亚尔。此项改革得到了企业界的欢迎,并称这是与政府多次谈判的结果。①我们可以借鉴巴西经验,将目前对小型微型企业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合并,统一征收一种“简单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或利润额,采用比例税率,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2%~6%,以利润额为依据的10%~20%。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简单税”仅限于微、小型企业,各地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微、小型企业如果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必须如实提供与营业额相关信息;如果以利润为计税依据的需要进行专业利润申报。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从高征税。

(2)对一定规模以下的微型企业免税。在现行的优惠政策中,执行效果最好的当属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但只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适用。建议将政策范围覆盖至微型企业,对一定规模以下的微型企业免予征税。至于对多大规模的企业免税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政府的征管能力。二是人们平均的生活费用水平,因微型企业的业主主要依靠经营利润维持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生活,当业主的经营利润不足以维持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生活时应该免税。微型企业主的经营收益类似于工薪阶层的工资薪金收入,因此可以参考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确定。如果年利润达不到该标准的可视为无纳税能力,予以免税。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每月3500元,每年42000元,考虑到微型企业主的风险要大于工薪阶层,建议对年利润不超过6万元的微型企业免税。如果以收入为计税依据,则将6万元换算为收入额确定免税标准。

2.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低税率、免税的“简单税”的意义。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低税率、免税的“简单税”既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符合效率原则,好处有四:一是税收优惠简单明了,易于实施,让小型微型企业真正获益,避免税收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悬空”操作。二是便于税务机关严格执法,使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一致,为小型微型企业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三是降低企业税收风险,鼓励地下经济走出“地下”,让更多小型微型企业在阳光下经营,通过合法手段开拓市场,提高信用,增强融资能力。四是有利缩小贫富差距,小型微型企业的创业者、从业者及相关产品的消费者绝大部分为低收入阶层,免税、低税率既鼓励低收入阶层创业致富也让低收入阶层消费者得到了实惠。五是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

(三)简化征管。为了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的纳税遵从成本,OECD不少国家通过简化会计账目、简化报税表格、延长纳税期限等手段简化征管,比如德国、挪威、美国等国家规定一定规模以下的小企业可采用收付实现制记账;比利时、希腊、西班牙、瑞典等对一定规模以下的小企业实行简化的会计程序;西班牙、日本小企业投资于低价值资产可直接扣除;澳大利亚的简化税收制度规定,营业额不超过160万美元的小企业可实行资产汇集折旧,低成本资产(成本价低于784美元的资产)可直接扣除,有效寿命低于25年的资产和全部汇集在一起,按30%折旧,而有效寿命高于25年的资产汇集折旧时按5%折旧;德国一定规模以下的小企业不必向税务部门上报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英国税收较少的公司可使用简化的公司税申报单,利润低于29389美元的非公司组织的企业可以使用简化的自我评估申报单;OECD不少国家的小企业可以一季、每半年或每一年申报一次所得税。①企业不分规模大小统一按相同的征管程序进行税务管理显然是不合理的,我们可以借鉴OECD国家经验,通过简化会计账目、简化报税表格、延长纳税期限等手段简化征管,切实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纳税遵从成本。

1.简化会计账目。借鉴OECD国家的做法,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简化的记账规则,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的记账方式,实行资产汇集折旧,低成本资产(如成本价低于5000元人民币的资产)可直接扣除,有效寿命低于25年的资产全部汇集在一起,按30%折旧,而有效寿命高于25年的资产汇集折旧时按5%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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