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城乡低保工作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2-04-22 22:35:19

社区城乡低保工作总结

社区城乡低保工作总结篇(1)

二、城乡低保提标工作

立即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省市《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精神加强城乡低保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启动实施提标工作,全面扎实有序开展工作。

一是认真安排部署,大力宣传政策。今年,省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0%提标后的标准为2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由850元/年提高到1096元/年,平均补助由65元/月提高到72元/月。为了规范提标工作,扎实完成提标任务,成立了提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提标工作实施方案,向区政府分管领导作了汇报,明确了工作重点,提出任务要求,为我开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全区民政工作会议上、对乡镇(街道)社区干部和参与提标的工作人员,就提标工作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对全区民政系统干部进行了培训,做到工作人员要做到政策熟悉,广大群众政策知晓,确保提标工作“公平、公正、严格、规范”实施。

二是确定提标范围。明确保障标准。提标任务实施中,按照省、市关于农村低保标准由月均65元提高到72元的要求,结合我区目前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标准达到70.8元的实际,拟对二类对象在月人均70元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补3.0元。对于城市提标工作,各社区结合提标工作,进行清理整顿。严格按照月人均收入低于230元的新标,成立提标工作审核小组,全面测算家庭收入补助标准,上报街道和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三是全面调查摸底。合理确定补差标准。提标实施中,各乡镇(街道)组织工作力量,深入村组(社区)开展以户为单位的城乡低保对象排查排摸工作,认真测算困难家庭收入,根据家庭收入确定差额补贴标准,建档造册,编制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提标对象表册。

四是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严格执行提标工作要求,认真落实“个人申请、村委(社区)调查、民主评议、乡镇审核、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工作程序,通过申请人陈述、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提供相关证明等方式,核实家庭收入,确定补助标准。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提标的具体管理和初审工作,坚持谁调查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了提标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实施。

五是加强动态调整。及时规范完善。按照方案要求,集中时间,组织人员,全力对辖区所有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拉网式普查,共清退766户、1603人;同时对65户、176名困难对象纳入保障范围。清理整顿中,坚持属地管理,认真自查自纠,及时规范完善,加强动态调整,严格审核程序,完善档案资料,落实“三公示”和“五个程序”着力打造阳光诚信低保。5月底全面完成了区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全区城市低保共提补10528户26756人,提补人数占保障对象的57.94%月提补资金达52.8万元,提标后月补差标准为125.77元;农村低保提标工作对二类保障对象14952人实施提标提补,月增加提补资金41.8万元,月人均提补3.0元。

三、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作力量,靠实工作责任,全面有效开展全区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局成立了由局长李仲强任组长、相关人员为副组长、低保办全体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区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领导小组”及时制定下发了区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了市区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内容》通知,坚持从“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入手,进一步明确“规范领导责任落实、规范政策法规运用、规范保障标准制定、规范保障对象确认、规范操作程序、规范日常管理事务、规范资金发放使用、规范资料档案管理”八个方面的内容,并对街道、乡镇开展低保规范化建设内容进行了细化分解,做到责任靠实,措施有力,目标明确。区政府专题召开了全区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动员大会,传达学习了省、市关于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的相关精神,安排部署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具体目标和任务,扎实有序开展规范年宣传活动。同时,加强低保工作人员学习培训,采取以会代训等形式,集中学习低保有关法规文件,力求使工作人员政策熟悉,工作职责明确,操作规范严格,广大群众政策知晓,关注支持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和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

二是采取各种措施。强化政策宣传。针对低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群众联系紧密的特点,加大了低保规范工作的宣传力度,印发了城乡低保评议记录、城乡社会救助文件资料汇编》城乡低保宣传单、民政工作手册,同时下发了市区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标准》通知,积极组织和引导各街道(乡镇)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与中国移动分公司协调联系,开通了惠民百事通”用短信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城乡低保提标和规范宣传年活动;设立了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咨询点,集中组织全区各办事处、社区主任、工作人员在中心广场举办了区城市低保规范性宣传年宣传活动,对广大群众面对面宣传城乡低保政策,现场解答群众反映的问题;确定专门工作人员,区民政网开设了宣传专栏,撰写宣传信息,其中有2条被《民政动态》市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简报》采用,1条(阳光低保”惠民生》被《日报》采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通过悬挂条幅、开办宣传栏、黑板报、刷写通俗易懂的固定标语、深入居民农户向广大城乡居民宣传低保政策法规;为了把宣传报道工作引向纵深,区广电局的协助下,制作了阳光低保,情暖》专题电视宣传片,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对城乡低保政策的知晓率,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同时,进一步加强民政服务设施建设,区民政局设立了民政服务大厅,16乡镇成立了民政工作机构,设立民政服务办公室,统一配备了档案柜、办公桌椅、办公电脑等设备,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是明确“六严格”目标。深入推进规范宣传活动。为了使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取得有效成果,全面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坚持抓住关键环节,解决存在问题,以“六严格”全面促进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主要是严格操作流程,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民小组摸底排序--村(社区)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操作流程开展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坚决杜绝随意简化程序或“隐瞒不报”暗箱操作”等现象。严格民主评议,建立健全村(社区)不少于20人的民主评议库,落实逐户逐人评议的工作机制,乡镇、街道包村(社区)干部全程参加并指导村(社区)民主评议会议,对有争议、有举报的重新调查评议,从源头上解决“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严格对象确定,坚持村(社区)乡镇(街道)民政办和区民政局三级联合入户调查、审核制,新纳对象要做到100%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严格“三榜公示”坚持实行村(社区)调查评议后公示、乡镇审核后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后公示的三榜公示”制度。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均设立了固定的社会救助公示栏,公开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和举报监督电话,公示城乡低保评议、审核和审批结果,做到政策、对象、标准、资金“四公开”严格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做到区有室、乡有柜、村(社区)有盒、户有证”区、乡两级建立纸质和电子两种档案,依托低保信息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低保对象档案使用统一设计的申请、调查、审批等表格,做到一户一档、分类编号、标识清楚,审核和变更材料及时入档。严格资金发放,坚持审发分离,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核对象,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发放。城市低保金每月发放一次,由邮政储蓄银行将资金划入城市低保对象存折;农村低保金每季度发放一次,通过强农惠农一册明”一折统”形式发放到户。

社区城乡低保工作总结篇(2)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规范完善城乡低保制度,扩大城乡贫困居民保障范围,切实维护好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清理清查,详细掌握城乡贫困居民的底子,实现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必退、分类施保、监督到位、制度完善、程序规范”的目标。确保年内农村低保对象覆盖率达到农村人口的3.5%,城市低保覆盖率达到城镇人口的2%。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清查扩面程序

1、对低保对象进行评议。各村居成立由镇(街、区)包村干部、村居“两委”干部、村民议事会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成的评议组,对在保对象、拟新纳入的低保对象进行评议。党员代表参加评议的人数中,党员人数10人以下的村居参加评议人数要达到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党员人数10人至20人的村居参加评议人数要达到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党员人数30人以上的村居参加评议人数要达到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参加评议的人数中,500人以下的村居参会代表要达到3人以上;500人至1000人的村居参会代表要达到5人以上;1000人以上的村居参会代表要达到7人以上。

2、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在保对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保对象要予以清退:已脱贫的在保户;子女有赡养能力

的家庭父母;③单个家庭成员分户低保。

3、审核审批。经村(居)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保对象和拟新纳入的低保对象,要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审批表,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同时上报镇(街、区)民政办公室或中心社区、城市社区民政岗。各镇(街、区)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纪检、财政、人员参加,并吸收一定数量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复查评审工作;评审小组要对分类施保对象的补助标准做出具体的界定,并将申请对象名单在中心社区(城市社区)政务公开栏或住宅小区管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意见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抽查审批。

(二)对农村贫困家庭分类施保

通过清查扩面,根据农村贫困家庭的状况,分类施保,补助标准随着年度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1、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人的“三无人员”为“一类救助对象”,占农村低保总人数的20%,“一类救助对象”为长期重点保障对象,月人均补助90元。

2、家庭主要成员为老、弱、病、残等靠自身努力难以改变贫困状况,需长期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为“二类救助对象”,占农村低保总人数的60%,月人均补助70元。

3、有劳动能力,但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为“三类救助对象”,占农村低保总人数的20%,月人均补助50元。

四、方法步骤

城乡低保清查扩面工作从7月21日开始,9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个人申报、初审评议、市级抽查审批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1日至7月25日)。各镇(街、区)成立城乡低保清查扩面领导小组,组建清查队伍,制定清查扩面工作方案。领导小组要开展好动员部署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培训,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市城乡低保清查扩面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熟悉掌握各项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方法步骤。社区、村居或住宅小区管委会采取会议、张贴城乡低保清查扩面通知、发放城乡低保明白纸等措施广泛宣传,使城乡居民了解城乡低保政策。

(二)个人申报阶段(7月26日至7月30日)。

1、在保对象:要向所在村(居)或住宅小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续保申请。

2、新申请加入低保对象:要向所在村(居)或住宅小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纳入低保的申请。

(三)初审评议阶段(7月31日至8月20日)。各村居或住宅小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困难居民家庭生活状况(含在保家庭、新申请低保家庭)逐户认真排查摸底,要在此基础上召开村(居)评议会,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在保对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由镇(街、区)完成复查核实工作。

(四)市级抽查审批阶段(8月21日至9月10日)。市民政部门对拟新增农村低保户条件的进行抽查核实和审批工作,抽查率要达到30%以上。抽查合格的在《今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尽快将低保证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对抽查不合格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市民政部门和各镇(街、区)要分别建立档案,档案要求手续齐全、内容完整,要由专人进行保管。城市低保的清查扩面工作,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安排,由市级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审批,要严格按程序开展,各镇(街、区)搞好配合。

五、保障措施

社区城乡低保工作总结篇(3)

一、**区社会救助现状

**区地处****州中部,是**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全区辖2个乡、3个镇、6个街道,共有89个行政村、33个城市社区、2个农村社区,总人口32.7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2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近4成。属老工业中心城区,国有改制企业较多,下岗失业人员、农村特困户等困难群体较集中且数量较多。目前全区共有城市低保对象6996户17159人,农村低保对象2548户5274人,五保供养对象1402人,以上特困户占全区总人口的7.3%。近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稳步发展,从20xx年全省实施40项公共财政政策以来,全区投入社会救助方面的财政资金达7535万元,且一年比一年递增, 20xx年比20xx年增加2197万元,增长82.3%。

1、领导重视,不断健全社会救助机制。一是在组织领导上,区委、区政府把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抓、民政牵头、多方协作”的社会救助格局。二是在机构落实上,区、乡街、社区都建立了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形成了网络齐全、上下联动的社会救助机制。三是在制度建设上,区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等文件,明确了相关标准、范围、申请审批程序和资金管理等,使社会救助工作有章可循。四是在资金安排上,区本级配套资金足额到位。20xx年区本级配套城市低保资金346万元、农村低保资金44万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23.5万元、精简老职工生活补助11.5万元、救灾资金48万元、临时救助资金7万元、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124万元,共计604万元,占当年全区民生工程总配套资金的27%,各项资金的到位为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2、规范管理,不断提高低保保障水平。一是城市低保规范发展。我区城市低保工作从1999年开始,经历了建章立制、保障扩面、规范管理三个阶段;保障范围由原来的仅限于“三无人员”发展到覆盖全区所有非农业人口的城市困难户,做到突出重点,分类施保,按月足额发放低保金,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补助水平逐年提高,经过六次提标,由最初的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现在的22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已达到170元。二是农村低保全面实施。20xx年下半年圆满完成了农村特困救助向农村低保救助的规范化转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8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已达到66元。三是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为实施新的保障标准,我区打破过去平均调补的老办法,将保障对象按照家庭困难程度不同分成10个类别,并设立相应的保障标准,实行分类保障,把重病、重残、年老体弱、缺少劳动力的特别困难对象纳入重点保障范畴,有效避免了“关系保”、“人情保”、“漏保”、“错保”等现象的发生。四是进一步健全物价上涨补贴机制。20xx年已对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发放物价补贴417万元。

3、软硬兼施,不断提升五保集中供养率。一是加强内部管理。我区制定出台了《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规程》,20xx年区财政安排六个乡镇敬老院经费43.5万元,确保了敬老院的正常运转。二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进一步扩大集中供养人数,我区投入资金150万元,新建长塘敬老院,陆续投入资金70余万元,改扩建曲濑、兴桥、禾埠、白塘等敬老院,为院民提供了安全、舒适、方便的养老居所。目前全区共有五保供养对象1402人,其中集中供养1128人,分散供养274人,集中供养率达到80%。

4、以人为本,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从20xx年我区开始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以来,医疗救助工作逐步完善。一是救助对象再次扩大。目前不仅将有功于国家又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参战人员、转业干部、老退伍军人及重点 优抚对象纳入救助范围,而且还将因病致贫的低保边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使医疗救助工作做到无缝衔接,梯次递进,从而达到医疗救助全覆盖。20xx年救助城乡困难群众29845人,发放救助资金710万元,农村医疗救助资助困难群体参加新农合9.4万元。二是救助标准再次提高。在城镇居民医保与农村合作医疗全覆盖的基础上,我区再次提高救助比例,目前最高救助比例为60%,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城乡困难群众住院治疗自己一般只需承担20%左右的费用,而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的是住院百分百保障。三是救助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没有病种限制,取消了起付线,重点解决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五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众无钱看病的问题。20xx年,借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即时结账的经验,我区在北门医院进行试点,对在定点医院住院的低保、五保对象全部实施出院即办理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步结算,极大地缩短了救助时限。

5、完善措施,临时救助能力经受考验。一是加强应急应对,开展灾后重建。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我区建立了四级响应机制,各乡镇、街道均设立了1名灾情信息员,开展应急应对处理。20xx年,在遭受低温冰冻等自然灾害的侵袭下,全区上下及时采取措施共渡难关,恢复重建倒塌民房69户,分期分批下拨灾后重建资金89万元,发放救灾款384万元。二是提高临时性事件的救助能力。区政府制定出台了《**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规范和统一了临时救助操作程序及救助标准,填补了多年来临时救助政出无门的空白。三是实施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我区通过“两审两公示”程序,对租住在公房的低保对象通过适当减少房屋租金、发放住房补贴等形式,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为有效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结合新农村建设需要,20xx年区政府下发了《**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并拨付资金35万元帮助64户农村困难群众建房或维修房屋。四是在做好上述救助工作的同时,我区还从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开展教育、司法、就业等专项救助工作,针对部分特困群体制定了救助措施,丰富了救助内容,完善了社会救助体系。比如对失业低保对象,均可按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培训、就业、信贷、经商减税等各项优惠政策。

二、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稳步发展,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但城乡困难群众多方面的需求与现行的社会救助体系不相适应的矛盾仍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

1、城乡救助水平不均。城市救助保障水平总体比农村要高得多,一是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面,城市低保比农村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高出1.75倍。二是保障范围方面,城市比农村要广,城市低保对象占全区城市人口的9%,而农村低保及五保对象只占全区农业人口的6%。三是资金投入方面,20xx年财政投入城市低保资金3158万元,而农村低保资金才311万元。四是困难群体分布方面,城镇相对集中,农村相对分散。

2、社会救助体系不够完善。一是临时救助力度不够。城乡困难群众一旦遭遇突发性灾害、不可预测的事故、难以预料的重大疾病,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时,对临时性救助的依赖性较大。从20xx年我区出台相关政策以来,区财政投入7万元资金用于临时救助,而目前只发放了0.18万元,救助比例不到3%,救助力度太小。二是救助覆盖面偏小。城市低保覆盖率不到9%,农村低保及五保供养覆盖率不到6%,而且我区现在还有部分相对贫困人口未纳入保障范围。三是救助水平偏低。虽然我区社会救助总体水平在逐步提高,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物价持续上涨等,当前我区社会救助总体水平与全省平均水平相比仍然偏低,与发达地区相比更是小巫见大巫。

3、救助管理不规范。一是由于救助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因此在设立贫困标准时不统一,救助的随意性较大,偶尔会出现“人情救助”、“平均救助”的现象,而不是特困特保、重灾重助。二是由于救助主体不同,实施救助时在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标准等方面出现了部门与部门之间,救助对象之间,救助标准之间衔接不够的问题,不可避免地造成漏救和重复救助,导致救助工作有失公正、公平。三是救助不及时。比如现行的城乡医疗救助,一般是医后救助多,医前和医中救助较少,治疗与救助未能同步实施,而且我区20xx年开始实施的与基本医疗同步结算方式,还未在全区全面铺开。

4、救助资金投入不足。目前我区社会救助主要是由政府财政负担,虽然投入的资金一年比一年多,但作为农村人口相对较集中的老工业城区,区级可用财力捉襟见肘,与社会救助对象增长的速度相比,政府对救助资金的投入十分有限,因此,政府只能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甚至主要依靠上级补助资金,不可能做到按需救助。经测算,20xx年按上级要求,区级财政需配套社会救助方面的资金达700万元,占全区民生工程市级要求区级配套资金的22%,这对财力相对紧张的**区财政来说十分吃力。

5、救助工作力量薄弱。一是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薄弱。目前我区平均每个社区辖区内有200余户低保户,且随着国企改制、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人口增多,尤其是下岗失业人员、拆迁户不断涌现,给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增添了难度,工作量较大,而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少且不“专”,政策和责任意识不强,经费投入不足,不可避免地出现政策贯彻不及时、工作不深入、“漏保”、“错保”等现象。二是社会救助主体单一。我区目前实施社会救助的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民间慈善组织、社会力量相对薄弱,社会互帮互助的气候还未形成。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及建议

社会救助是最基本的公共服务,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减压阀”,是民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政治性、政策性和群众性都很强。我们应结合当前实际,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建立和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以创新救助体制和机制为动力,以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和执政能力建设为手段,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更多地关注民生。

1、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借助各种媒体和基层社区的力量,加大对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正确理解社会救助的涵义,社会救助不是社会福利,它是政府对社会困难群体实施的一种特定的补差式救助制度。对有劳动能力的人,要引导其树立“自食其力”的观念,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动员并支持其创业就业,提高全民就业率,为社会减轻压力。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人员,要对其加强教育培训,引导其就业脱保,不能形成对社会救助的一种长期性依赖,而养成好逸恶劳的恶习。

2、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对接。由于我区属于中心城区,城乡之间地理差距不大,城乡人民生活消费水平差距不是很明显。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的改革步伐也在加快,因此在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标准、救助范围、救助资金的投入等方面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完成城乡社会救助的合理对接,逐步缩小城乡差别,使制度保障真正起到协调城乡共同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

3、创新社会救助制度管理。一是对原有的社会救助制度和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对部分条款进一步细化,将有争议的条款明了化,真正做到便于操作,利于执行,并相应提高救助标准和救助范围,使更多群众受益。二是严格按照《**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快临时救助步伐,扩大救助面。三是20xx年我区将出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用制度规范救助工作,避免救助工作的随意性。四是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对贫困救助对象的跟踪回访机制,及时掌握其收入动态变化。五是20xx年我区作为全市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试点县(区)之一,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相互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机制。

社区城乡低保工作总结篇(4)

一、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本内涵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制度提出了明确意见。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体现。

(二)城乡社会救助是指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或遇有紧急、突发困难时,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资金、物资、法律上的援助或服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及合法权益的行政管理活动。(三)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指由国家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以及为保障这些制度的实施而形成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网络、物质技术条件等要素有机结合而成的整体。

(四)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把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强化措施,不断提高我区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逐步在全区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救助对象实施的一种单向、无偿的援助行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社会救助,支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二是依法救助、规范管理的原则。在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上,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将政策措施整合,提高效能。在实施救助工作中,依法行政,完善政策,规范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三是城乡联动、配套实施的原则。按照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目标,既要考虑城乡一体化,统筹规划,又要根据当前城乡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困难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而采取具体的政策措施来解决;四是“制度健全、体系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由点到面,稳步有序地推进。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首先抓好单向救助制度,通过单项制度的建立、实施和完善,逐步形成比较全面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制度建设

(一)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是在巩固应保尽保成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分类施保,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科学调整救助标准。根据粮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对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经过科学测算、认真论证、实事求是地调整当地的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做到既要与当地的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要满足低保对象的生活需要,又能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就业。针对不同对象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在发放低保金时,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因病、子女上学、高度残疾、高龄老年人、单亲家庭等给予重点照顾和倾斜。加强动态管理,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超出保障标准的人员及时取消低保待遇;对生活困难加重的低保对象和家庭,及时提高救助金额;对收入提高的低保对象和家庭,及时降低救助金额。

(二)建立应急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灾害应急预案,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救灾工作的整体合力。要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在重大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能够妥善安排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救助。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有充足的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各级财政在年初要做出救灾资金预算,以备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投入使用。全面加强灾情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水平,强化部门之间灾害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形成灾害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为快速决策和启动救灾工作的应急机制提供依据。

(三)进一步落实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政策。及时审批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五保供养证书》,做到应保尽保;明确供养标准,落实供养经费,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度调整供养标准。根据我区农牧民一般生活水平,确定全区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年供养标准不低于800元,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年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元,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各地在安排使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首先要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落实。集中供养经费可由旗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到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可由旗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通过银行(信用社)直接发放到户,确保五保资金落实到人。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和学校布局调整后的闲置资源,搞好敬老院建设和改造,确保全区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选聘合格的专、兼职敬老院工作人员,加强敬老院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对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要明确代养人及代养人的责任,并签订协议,保障五保老人老有所养。

(四)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困难群众救助制度。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包括因灾、因病、因残、因缺乏劳动力和其他原因致贫的人员。农村牧区困难群众救助主要采取定期定量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一部分,各盟市、各旗县财政自行安排一部分,社会各界捐赠一部分来解决。定期定量救助以货币形式为主,按时发放;临时救助可以货币与实物相结合,适时发放。对享受定期定量救助的农牧民发放《农村牧区特困群众救助证》;享受临时救助的农牧民发放《农村牧区困难群众临时救济卡》。各地要严格审核、审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五)加快实施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要在2005年全部实行。对农村“五保”对象、特困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因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

各地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财政部、民政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或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农村牧区大病医疗救助的病种及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标准,并做好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衔接。城市医疗救助要从2005年开始进行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规范可行的制度,力争使患大病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城市居民得以救助。

(六)建立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制度。通过救助,使持有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使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牧区特困群众救助证卡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能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继续做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慈善捐助等专项救助工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子女不失学、不辍学;积极实施“寒窗基金”、勤工俭学和爱心助学等资助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调动各企业、经济实体及个人捐赠的积极性,帮助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完成学业。

(七)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要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程序,让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得到有效的救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救助工作。各地对救助管理站设施进行检查、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抓紧更新改造,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八)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积极开展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对已租住公房的城镇困难家庭,在租金上予以优惠。

(九)积极实施就业援助。就业是解决困难群众生活的最根本途径。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众就业,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要积极帮助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地调配资源,使所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起法律援助义务,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法学社团等组织以及法学院校等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投入法律援助事业,为特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完善社会捐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社会捐助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广泛开展“义工”服务、“结对帮扶”、社区互助、邻里互助等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互助新风。对已经建立“爱心超市”、“慈善超市”的地区,要不断总结经验,强化管理,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运作。尚未建立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先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团体,应定期将扶贫帮困活动的范围、形式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切实加强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尽快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民政牵头的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发改委、民委、建设、农牧业、教育、司法、劳动保障、科技、卫生、工商、统计、扶贫办、审计、监察和残联等部门组成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确定城市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和标准,制定城市社会救助的政策,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社会救助和帮困工作。要把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十一五”规划,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步伐。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城市社会救助工作时,应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和联系。

(二)认真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对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建设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廉租住房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搞好救助款物的审计、监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抓紧研究制订社会救助方面的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行为。要进一步健全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

(四)切实保障政府对社会救助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并全部用于社会救助。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紧紧依托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为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

社区城乡低保工作总结篇(5)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城市三无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实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程序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三)全面清理、重点清退的原则

(四)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成立山街道救助“阳光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民政专干及服务站工作人员为成员。

四、范围和内容

清理核查对象为已享受年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城市三无对象待遇的人员。清理核点为:

(一)购高档住宅商品房、购车、从事个体工商业等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二)缴纳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金额较高,家庭成员中有领取退休社保金,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且家庭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三)纳入城乡低保对象的社会特殊群体;

(四)有劳动能力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具备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对象的城乡低保对象;

(五)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具有供养能力,或年满60周岁仍有生活来源,或其他不符合政策的五保对象及享受城市在无对象待遇的人员。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份到8月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是广泛宣传。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所有救助对象知晓社会救助政策,清楚清理核查活动内容。二是逐户核查。为提高核查效率,对A类低保对象只须见到本人,但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对象必须逐户核查;对B类低保对象必须摸清其家庭情况;对其余低保对象必须逐户核查。对所有的清理的保障对象,调查人员必须如实填写《楼区山街道社会教助“阳光行动”清查表》,提出调查意见并签名,并对调查结果负责。三是民主评议。各社区服务站及相关单位要成立评议清查小组,组织领导代表、村(社区)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救助对象代表、社会救助站工作人员分片进行集中评议。四是阳光公示。经民主评议通过的对象名单(户主)、家庭人口数、建议保障金额和保障类别在公示栏进行为期5天的“阳光公示”同时公布举报

五是重新审定。各社区服务站及相关单位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有异议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组织C类低保家庭签订《城乡低保C类家庭承诺书》,最后上报审定结果。

(二)验收总结阶段(9月份)。山街道“阳光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一是抽查验收。由领导小组根据各社区服务站上报的保障对象名册,按各社区服务站保障人数5%的比例进行抽查验收。二是结果运用。街道民政办根据验收结果,对保障准确的社区服务站,按照其上报名册及建议金额,完成信息系统数据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打卡发放保障金。三是总结表彰。我街道对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对保障不够准确或操作不规范的社区、服务站。责成在10月30日前完成重新清理。对通过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的社区、服务站给予奖励、对验收中发现问题的社区、服务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社区城乡低保工作总结篇(6)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务必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及时向县区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成立各级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操作方案,量化分解《实施方案》每个阶段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抓好工作落实,力戒形式主义。

二、把握重点,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各县区逐项对照《实施方案》中所列举的突出问题,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排查整改解决。同时,在整个活动中要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制度。要制定完善新形势下城乡低保工作规范管理的系列规章制度,包括城乡低保标准调整、资金运行、动态管理、分类施保、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信息统计、档案管理、受理等各项专项管理制度。同时做好宣传,执行到位。

二是规范程序。严格按照城乡低保工作规范要求,做到申请、审核、审批、公示、资金发放各个环节公开、公平、公正,低保复核、复查落实到位,公示记录齐全,低保证、低保银行卡(折)“一户一证”、“一户一卡”。

三是落实资金。资金预算足额,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杜绝平均发放,低保补差率50%以上。城市低保按月发放、农村低保金按季度发放。

四是有序管理。强化动态管理,按标施保。档案管理规范,材料齐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分户保障,及时查处群众反映低保问题,杜绝出现越级上访。

社区城乡低保工作总结篇(7)

(一)推进城乡一体化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30年来,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加快推进。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特别是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机构没有根本消除,工农关系不协调、城乡关系失衡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制约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城乡发展差距呈扩大趋势。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因此,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形成城乡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格局。只有广大农民的生活不断得到改善,农民各项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发展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只有尽快改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状况,发展才能真正做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因此,推进城乡一体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和重大任务。

(二)推进城乡一体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促进社会和谐,必须在发展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当前,农村安定和谐局面面临许多压力,存在不少不稳定因素。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压力加大,农民养老等社会保障不健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和政权建设需要加强,一些农民权益受到侵犯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因素。只要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从法律、制度、政策上努力营造社会公平正义的环境,从收入分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采取措施,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切实保障农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使广大农民安居乐业、生活富足,使广大农村安定有序、充满活力。因此,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发展,改善农村民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

(三)推进城乡一体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为如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创造了良好条件。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展不平衡,差距主要在农村。农业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较低,农民增收难度大,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滞后,城乡面貌反差较大。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步伐的明显加快,农村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流失的速度也在加快,城乡二元结构矛盾更加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有的是长期历史发展中积累下来的,有的是在现实发展中形成的,而且互相交织,解决起来难度较大。因此,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也在农村。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稳定就没有国家繁荣稳定,没有农民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全面小康。必须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妥善处理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村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才能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科学依据和基本要求

(一)科学依据。城乡一体化战略的提出,有其科学的理论依据、现实背景和深厚的实践基础。

一是理论依据。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他说:“纵观一些工业化国家的发展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在随后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再次强调:“我国现在总体上已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我们应当顺应这一趋势,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加积极地支持‘三农’发展。”总书记提出的“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是深入考察各国工农城乡关系发展史后对工业化发展普遍规律做出的科学总结,是深入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的基本特征后做出的科学判断,也是总结我国过去几十年工业化的经验和教训后做出的科学论断,这为我国推进城乡一体化战略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

二是现实背景。推进城乡一体化,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总体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但城乡差距非但没有缩小,而且正在逐步拉大。造成我国城乡差距持续拉大的最直接原因是,长期以来政府运用政策和制度手段,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将资本从农业转向工业;间接的原因是,在国家人为政策性干预下,城乡居民在税负、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没有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尤其是始于1958年的以城乡分割为特点的户籍制度,不仅在身份上强化了城乡的先天差别,造成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权益保障和发展机会的不平等,而且加剧了城乡结构的失衡,使城乡差别制度化。

三是实践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快速推进,我国总体上到了工业化中期的后半阶段。从工业生产看,我国已成为世界工业生产大国,主要工业品产量位居世界前列;从产业结构看,工业生产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从进出口贸易看,我国已成为进出口贸易大国,具有庞大的外汇储备;从国家财政收入看,我国财政收入已超过5万亿元,主要来源于工业和为工业服务的流通业。这表明,我国已经从一个农业 大国转变为工业大国,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能力。国际经验表明,当一国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农业占gdp的比重低于15%、城市化率超过40%、农村劳动力就业占总就业比例低于30%时,就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我国20__年人均gdp为2456美元、农业产值比例为11.7%、城市化率为44.9%、农业就业比例为44%,除了统计上的农村就业指标有所差距外,其他指标都符合上述标准。因此,我国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施城乡一体化战略的条件正日渐具备,总体上已经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一体化发展阶段。

(二)基本要求。城乡一体化有着深刻的内涵。在现阶段,它要求统一城乡规划,打破城乡分割的体制和政策,加强城乡间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促进城乡间生产要素流动,逐步缩小城乡差别,使农村与城市一样共享现代文明,以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为此,需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这是实现资源合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前提。过去长期受城乡二元结构和体制制约,重视城市发展规划、忽视乡村发展规划,而且城市发展规划与乡村发展规划相互脱节。因此,统筹城乡规划,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制度,合理安排区域城镇建设、农田保护、产业聚集、村落分布等空间布局。这样,不仅可以优化资源配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而且可以使城乡发展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二是统筹城乡产业发展。这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重要环节。要统筹规划和整体推进城乡产业发展,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农村合理流动。按照一、二、三产业互动、城乡经济融合的原则,促进城乡各产业有机联系、协调发展。

三是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这是改善农村面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着力点。要着眼于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切实将公共资源向农村倾斜,着重改变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和公共服务不足的状况,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四是统筹城乡劳动就业。这是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重要条件。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丰富,是促进经济长期持续较快发展的有利条件。但同时就业压力大、就业形势严峻,将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因此,必须把扩大城乡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城乡就业。

五是统筹城乡社会管理。这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基础。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等发生深刻变化,城乡融合趋势加快、人口流动加速。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增加了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要大力推荐社会管理创新,改变城乡分割、条块分割的管理方式,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能,逐步形成城乡社会管理一体化的体制,形成城市工作和农村工作对接、良性互动的新格局。

三、当前迎江区城乡发展主要差距

近年来,我区坚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出发,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来准确定位、明确任务,围绕“城乡统筹”认准方向、增强动力,以内涵的深化、外延的拓展,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但城乡发展失衡、差距日趋扩大依然是当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之一。目前城乡差距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20__年全区农民纯收入比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7236元,两者比为1:3.7,收入差距比20__年扩大了0.4个百分点。同时,由于农业产业结构不够合理,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工业化水平低,农民外出务工受到文化和技能的局限,致使农民增收空间非常有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不断拉大。

二是城乡基础设施差距。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不足,__市农村多数地区交通、能源、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条件比较滞后,现有农田水利工程大多严重老化,农业机械化水平低;生活设施方面,虽然公路基本实现了村村通,但40%左右的行政村主干道仍然是沙石路面;

50%的行政村没有集中供水设施。

三是城乡劳动就业差距。从我区来看,城镇登记失业率均控制在4%以内,而农村劳动人口的失业率无法计算得出,抛开进城务工的劳动力不算,留在农村的劳动力的利用率大概在50%左右。目前,在我区老城区,就业平台、就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等比较完善,而农村劳动就业体系不健全。城市失业人员在社保补贴、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方面享受的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农村失业人员享受不到。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四是城乡社会事业差距。全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公共事业的资源大部分集中在城市。在教育方面,城区9所学校布局集中,规模大,综合实力强,基本办学条件要明显优于乡镇中、小学的学校。由于多方面原因,城乡教师基本素质差异比较明显。特别是在农村依然存在忽视子女教育问题。我区新洲乡留守儿童达40%,这已成为目前农村义务教育的一个突出问题。在医疗卫生方面,公共卫生和防疫保健体系不健全,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目前已达到15所,而 标准化村卫生仅有6家。在农村文化方面,文化建设硬件设施不够,缺场地、缺人才,绝大多乡镇文化站功能不全。在社会保障方面,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尚未全面实施。城镇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农村劳动者只能参加新农合;城镇户口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而农村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除被征地农民外不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些都制约了城乡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目标思路和政策举措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扎实推进城乡一体化,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按照“统筹规划、融合产业、优势互补、一体化发展”的原则,初步建立城乡教育、医疗、文化合理布局、均衡配置的公共服务体系,城乡有效衔接、功能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和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及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以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统筹社会事业发展、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为重点的城乡一体化新格局。

(一)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针对目前城乡基础设施差异大、功能布局不合理、设施共享性差等突出问题,切实把城市与农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实现城乡共建、城乡联网、城乡共用。一要加快城乡公路网络建设。科学合理地搞好城乡公路网规划和调整,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加快通往示范乡镇、示范村和未通水泥(油)路的村的公路建设,以及通往经济路、出口路、旅游路的公路建设。通过政府投入、集资入股、公路经营权拍卖等多种形式,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事业,力争到“十一五”末乡镇开通公交车,80%以上行政村和学校有公交车停靠点。二要加强城乡公用设施建设。搞好统一布局规划,加快城镇供排水、供气、公交等公用设施建设,完善城镇服务功能。鼓励城市公用设施向有条件的农村延伸。加大农村通讯设施的投入,降低通讯费用,保障城乡信息畅通。三要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节约村庄建设用地,引导和帮助农民切实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力争3年内完成对乡村的规划编制,实现5年内整体推进的目标。加大以改水、改圈、改厨、改厕以及垃圾集中处理、污水处理等为主要内容的村容村貌整治力度,量力而行,务求实效,切实改善农村卫生环境状况。

(二)加快发展覆盖城乡的社会事业。一要均衡发展教育事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着力调整农村教育布局和结构,加强新老城区教育资源布点工作,争取3年内初见规模、5年内能见成效。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完善以区政府管理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以区级职业中学为龙头,乡(镇)化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各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骨干,向村组延伸辐射的区、乡(镇)、村三级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保障机制。二要大力发展卫生事业。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建立有效的农民健康保障制度。整合城乡卫生资源,搞好区域卫生规划,确保每个建制乡(镇)有一所政府兴办的标准化卫生院,建立以中心卫生院为核心的乡村卫生服务网络。建成规范化的村卫生所(室)并实现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合理布局村卫生站,加强卫生站的房屋和基本诊疗设施建设。深化农村卫生医疗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卫生医疗事业发展和管理的新模式、新机制,鼓励城市卫生医疗机构拓展农村医疗市场,促进农村卫生医疗事业健康发展。三要加强文化建设。加快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扩大城区先进文化向农村的辐射。加快完成区级文化馆、图书馆的达标改造,实现乡镇有综合文化站、村有文化活动室。广泛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文明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大众体育活动。

社区城乡低保工作总结篇(8)

二、救助内容和目标

本着增加社会福利,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总体要求,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十一五期间,全市着重从8个方面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城乡低保救助。我市现有城镇低保对象15420人,月人保障金82元;农村低保对象17210人,年人均保障金240元。到2010年,适时调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确实做到应保尽保,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在救助弱势群体中的“兜底”作用。

(二)自然灾害救助。从我市十年九灾的自然条件出发,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预案,确保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上报灾情,第一时间转移安置灾民,第一时间展开抗灾自救,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三)特殊人群救助。我市现有五保老人2177人,残疾人2.4万人。到2010年,确保五保老人生活水平达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日常生活料理困难的老人能够入住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残疾人就业比例不断提高,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杜绝本市居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的发生。

(四)就业与再就业救助。在就业与再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机会提供、劳务输出方面,给予城乡弱势群体平等优先的待遇,在证照办理、税费收缴方面,给予城乡弱势群体优惠待遇,帮助他们增强造血功能。

(五)医疗救助。在无偿资助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基础上,从2007年起,资助城镇低保对象全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建立专项资金,对无力支付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费和购药费的城乡低保户,实行专项大病救助,逐步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不起病、吃不起药的问题。

(六)教育救助。在免除小学、初中学生学杂费的基础上,对小学、初中阶段的特困生,给予书本费和住宿费的减免,确保无一名小学、初中生活因家庭贫困而辍学。对高中、职业中专和考入大学的贫困生,实行多种形式的专项救助,扶持他们完成学业。

(七)住房救助。我市现有城乡无房和危房户1250户。到2010年,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镇棚户区改造,分期分批解决无房和危房问题。

(八)司法救助。通过普法宣传,使弱势群体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援助,使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

三、主要救助措施

(一)城乡低保救助方面。认真执行省政府颁布的《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使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财政部门负责向上争取、足额配套并按时下拨低保资金。民政、办等部门负责低保专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低保工作网络,坚持每月入户和现场面对面审批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决不漏保一人。对重病、重残、孤寡、学生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分类施保。银信部门负责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严禁各部门搭车收费。

(二)自然灾害救助方面。加强公共安全建设,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农业、水利、气象、科技、公安、消防、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反应预案,增强城乡居民防灾意识和抗灾能力。民政、农业等部门要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转移安置灾民,确保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够医治。积极组织抗灾救灾,及时下拨、规范使用救灾款物,尽力减少灾害损失。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最大限度地抢救伤员,保护财产。财政部门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预备金列入年度预算,为抗灾救灾提供财力支撑。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组织根据灾害程度,经过政府批准,可开展专项募捐,所募善款专项用于某一灾害的救助。

(三)特殊人群救助方面。民政、财政、老龄办等部门要按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并达到全市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要多方筹措资金,到2007年末将14所农村敬老院全部改造成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扩大收住范围,增强服务功能,对自身生活照料困难的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对城市生活无关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乡镇街和各社区、村委会,确保本辖区内不发生外出流浪乞讨人员,并对本辖区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负有就地救助、向上报告和送往市救助管理站的责任,严禁发生饿死冻死流浪乞讨人员现象。残联、扶困办、民政等部门要健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残疾人安置就业机制,发展社会福利企业,落实优惠政策,足额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资助450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全面推进助视工程、助行工程、助听工程,使康复保障惠及更多的残疾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开展面向弱势群体,尤其是孤残人群的志愿服务,探索志愿者无偿服务与社会低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的社会福利之路。民政、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要持续开展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健全福利管理体制,募集更多的善款用于“扶老、助残、救孤、济困”。

(四)就业与再就业方面。劳动、农业、财政等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和残疾人参加就业培训,使其扩大择业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并优先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岗位、就业保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相关政策,要向城乡低保家庭尤其是零就业家庭倾斜。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工商部门免收工商登记费,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管理费;国税部门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对商业经营月销售额低于2000元,加工修理业月销售额低于1500元的工商业户免收销售增值税;地税部门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对月销售额低于2000元的工商业户免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农牧业等相关业务的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农牧业等相关业务的商户,免收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建设部门免收各项相关费用。

(五)医疗救助方面。由民政、财政、扶困办等部门负责,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大病救助资金,采取事前救助与事后救助相结合、直接救助与间接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对长期患重病、临时患大病的家庭实施再救助,按病种给予定额补助,发放免费药卡在低保药店无偿领取药品。卫生、劳动等部门要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向社区和村屯延伸,方便群众就近治疗。对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就医,全市各医疗部门免收挂号费,减收治疗费10%,常规检查费20%,普通床位费30%,儿童预防注射类疫苗只收成本费。

(六)教育救助方面。在2007年全部免除小学、初中学生学杂费后,教育、财政等部门对处于小学、初中阶段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适当减免书本费和住宿费,使其能够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对中专职业学校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采取生活补助和顶岗实习相结合、工学结合、校企结合等方式,扶持其完成学业,掌握一技之长。教育、民政、扶困办、工会、共青团、妇联、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将在学校就读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纳入分类施保范围,每人每月增加低保金50元,对农村低保家庭的学生给予适当补助。对处于高中阶段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同时采取“一对一”的形式,组织动员社会热心人士定向资助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七)住房救助方面。在城镇,建设、计划、财政、民政、扶困办等部门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在集中连片开发的住宅小区中,规划出足够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经济适用房,从优给予拆迁补偿,适当给予住房补贴,保证被拆迁的城镇低保户能够回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通过发放租房补贴、实物配租等形式,实施廉租住房救助。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物业管理部门,要适当减免城镇低保家庭的有关费用,使他们住得起房。在农村,农办、计划、建设、民政等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实施危房改造工程,采取个人出一点、亲友借一点、村屯帮一点、社会捐一点、乡镇街和市直部门给一点的办法,每年下达援建房屋任务给各乡镇街和市直部门,作为指令性任务完成。

(八)司法救助方面。司法部门在五五普法过程中,法律宣传进社区、进村屯,使城乡弱势群体同其他人一样,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广泛开展司法援助活动,对城乡低保对象等弱势群体涉及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等10个方面的诉讼案件,由法律援助中心分别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无偿或低偿援助,使无钱者也能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在快速判结城乡弱势群体诉讼案件的同时,加大执行力度,兑现判决结果。

四、组织领导

社区城乡低保工作总结篇(9)

民族自治地方,有其独特的区域特色和人文背景,大多属于较贫穷落后的区域,其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水平也有其特殊性,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要求出发,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让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同享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成果是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以人为本的发展观的目标要求,以宁夏为例,探索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建设,构建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架构,对发挥民族地区自治政策的优越性,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经济、政治生活质量,促进各民族关系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宁夏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直接影响和制约地区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宁夏地处我国西北内陆地区,西、北、东三面均由腾格里沙漠、乌兰布和毛乌素沙漠相围,南面与黄土高原相连,总面积为6.64万平方公里,居住着35个民族的647.19万人口,全区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36.3%,其中回族230万人,占总人口的35.6%。1958年被中央确定为全国5个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之一。建立并完善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要了解生存环境中的民族所处的制度环境。宁夏公权力掌控机关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力推进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态势相一致。

(一)全面推进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自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部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凡60岁以上城乡居民,每人每月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2012年提高到70元。60岁以上居民,按照100―2000元区间12个缴费档次自主选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地方财政给予30―200元的缴费补贴。

1.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全面扎实推进,参保覆盖范围逐年扩大。2009年底,全区参保人数92.8万,到2012年底,增加到131.23万人,增加41.4%。参保人群由国有、集体企业职工逐步覆盖到个体工商户。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也逐年提高,月人均养老金由2007年的1160元提高到2012年的1785元,增加53.99%。中央财政补贴由2007年的5.32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3.49亿元。

2.全面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政策。2011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自2009年11月宁夏出台《宁夏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年―2011年)》以来,对医改工作的各项任务进行了明确。提出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城乡全覆盖,使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并决定用两年时间将全区所有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新跨越。参保人数继续稳步增长。2009年底。宁夏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87万人。比上年增加3.8万人,增幅为3.7%。到2012年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增至558.39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5.2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453.19万人。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前完成全覆盖。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框架、筹资机制和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立,2009年以前,城镇职工住院政策内报销比例为54%,全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9361万元,支出6904万元,全年结余2457万元,到2012年政策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75%。

(三)推行失业保险制度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鼓励城乡居民参加失业保险。2012年底,参加失业保险人数64万人,比上年增长6.1%。

2.扩大低保范围。2009年,宁夏困难职工及其家属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全区城乡低保对象26.3万户48.8万人,其中农村低保对象17万户28.1万人.城镇低保对象9.3万户20.7万人.全年发放最低生活保证金4.74亿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断提高,到2012年底,城乡享受低保救济的困难群众达54.05万人,其中城镇17.78万人,农村36.27万人。

(四)社保基金收入逐年提高,基金库存额度逐年增大

到2012年底,全区社保基金收入及结余情况: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基金收入127.9亿元,较上年来减少10.88亿元,下降0.07%;五项社保基金累计结余204.1亿元,较上年来增加13.76亿元,增长7.2%。

二、宁夏社会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宁夏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于保障宁夏各族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维护宁夏社会稳定、促进宁夏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宁夏仍存在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覆盖范围小、城乡差距大、少数民族地区立法对社会保障的支持滞后等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城乡社会保障差异大

与城乡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相一致,我区社会保障体系也存在着明显的“二元”特征。农村生活困难群体相对集中,穷困人口多,历史沿革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村村民的社会保障重视不够。到2000年,宁夏才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保障面窄,量少,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式好转,城乡居民保障水平均有所提高,却仍然没有改变城乡保障水平的差异。由于农村居民在经济结构调整中收入仍然较低,加上新农村建设投入大,村民宅院经济丢失,农业成本增大等原因,农民对养老、医保、失业等费用的投入积极性不高,响应的理性分析不足,社会保障的实际效果在农村彰显的不明显。

(二)少数民族地区地方立法对社会保障的支持滞后

建立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基本条件。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民族地区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法制化程度较低,现有制度中的部分规定较为简单,甚至还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有些还过于笼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空缺,本该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地方行政分割。导致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根本无法适应社会保障应有的内在需求,这种缺陷对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居民生活保障负面影响较大,健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势在必行。

(三)社保基金严重不足,基金管理不够规范

宁夏地方财政能力弱,职工工资水平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少,致使社保基金严重不足,基金支出缺口较大,个别年份甚至出现支出大于收入。社保基金管理不规范,挤占、挪用社保基金、个人账户空转等现象时有发生,社保基金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

(四)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信息化程度不高

目前,全区社会保障信息化系统还没有完全建立,从社会保障的不同部门之间,到社会保险的不同险种之间,都存在网络系统被阻隔、技术端口不兼容、数据资源无法共享的问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缺乏先进、实用、有效的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还没有进入社保系统基本信息数据库,从而影响到社会保障关系的异地转移接续,影响社会保障“一卡通”在全区范围内的实现。

三、宁夏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对策探究

(一)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覆盖面更广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的水平与地区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一般而言,经济发展水平同社会保障呈明显的正相关的关系,经济发展水平高则社会保障程度就高;经济发展水平低则社会保障程度就低。民族地区地方财政收入普遍较低,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支出量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不高,政府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只有发展经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全面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相应跟进。宁夏只有借助已批准的全国唯一的“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实验区”“银川综合保税区”发展之机,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引入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且与宁夏资源利用相一致的产业,为民族地区增加税收提质增效;提升地方发展速度和质量,提高社会保障支出资金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例,政府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也才有保证;区域内居民通过扩大劳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方式提高人均收入水平,居民购买社会保障产品的能力才会增强,才有能力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

(二)充分运用宪法赋予的民族自治地区自治权利,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

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全国统一的兜底社保制度,影响了各级政府对民生关注功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宪法赋予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应的立法权,权力机关应在统一的社保政策基础上,结合民族地区实际,适时制定分门别类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社会保障支出资金在地方财政总收入中的最低比例,促进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把关注民生放在制度设计的范围内。通过制度规定,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允许扩大社保资金积聚渠道,发挥伊斯兰教在中东地区的同族影响力,募集国际友好组织和团体的友善资金,发挥“黄河善谷”在慈善事业方面的优势,壮大社会保障资金。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避免挤占、挪用现象。制定适度普惠的发放、补助政策,防止社保资金库存量过大而民众受益率过低的现象。应建立政府财政部门负总责的统一征收社会保障基金的专门机构,拓宽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使筹资方式规范化。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专门的机构运营,监管机构对运营机构的金融、财务等方面依法进行监督。同时,还要确定个人、集体、社会组织承担风险的责任意识,合理分担社会保障责任。根据社会发展和民生要求,扩大社会保障保险产品。为此,运用自治权应遵循坚持与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坚持政府领导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坚持物质补偿与发展扶持并举原则;坚持保障模式与地区特色相适宜原则和过渡性原则。在选择模式上,把握近期保障目标,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路,把养老和医疗保障作为关注的重点,加快民族地区社会保障的制度立法工作,为民族地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体系

1.进一步加强社保基金的监督与管理。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在各类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全过程中,实行依法管理、严格监督、透明运行。探索建立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把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有机统一与社保监督体系内。制定实施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将社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建立各项社保基金支付、监督、检查、审计机制,堵塞社保基金支付漏洞,保证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2.建立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互衔接机制。体现城乡保险关系转移的双向性,决定了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要相互衔接,要从制度上将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围之内,建立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衔接机制。制定农转非后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关系的异地转移接续制度。

(四)加大财政投入,确保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1.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公共财政要重点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养老保障待遇以及社会救助等方面进行保障,确保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经费投入。

2.广辟多元化筹资渠道。一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投入。争取中央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以保证最低限度的基础社会保险金和社会救助的专项投入。二是建立经常性的地方财政投入机制,在完善现有财政投入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税收和财政的杠杆作用,将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以及娱乐业营业税投入到社会保障事业中,缓解社会保障的资金缺口。三是采用税费结合的复合筹资形式。以社会保险税方式,筹集企业、雇主缴纳的用于社会统筹的资金,以社会保险费的方式筹集个人缴纳的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五)从制度方面切实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稳步推进

1.接力“西部大开发”和“宁夏内陆开放经济实验区”的国家总政策,创新体制机制,推动资源型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为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打下坚实的资金保证基础。

2.接力产业开发、科技推广、项目扶持的政策。产业开发是吸纳劳动力的主要方式,增加劳动就业量,为城乡居民提供创收、增收的机会,扩大一次分配总量,从而减轻社保环节的压力。科技推广和项目扶持,应改变对过程的扶持为成果的扶持,使一线劳动者直接受益,社会扶持资金在实现项目效果的同时,经济分配上达到普世性惠及的成效,使社会救济等保障对象呈下降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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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杨翠迎.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7(1).

社区城乡低保工作总结篇(10)

我国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存在历史甚久,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区域之间差距巨大,城乡间存在一系列制度樊篱,希望一夜之间通过城乡统筹的制度创新,彻底消除这种差别是不可能的。事实上,随着土地、资本、劳动力等要素资源的市场化,国有企业、社会保障和城乡一体化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或激化某些经济和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的深层次问题会显现,新的矛盾还会产生,制度创新的难度明显加大。只能采取有重点有阶段,逐步过渡的方式推进改革,并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经济社会发展才可以持续,社会的和谐稳定才可以实现。城乡、工农、区域差别只能通过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中间制度逐步消除,最终才可能过渡到一元化的制度大同。换言之,在城乡、工农和区域之间有很多过渡性的中间制度安排空间,把握住这种中间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是推进城乡统筹的必然要求。

过渡性的中间制度在我国的改革实践中从来都不鲜见。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历史,渐进式改革,零打碎敲的方法,几乎是我国改革方式的主旋律。我们过去采取了类似小段包工、联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方式,最终过渡到确立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即通过大量中间制度安排,最终破除人民公社体制;我们包容了大量中间制度安排的方式,来兴办乡镇企业这种乡村所有的公司制度,发展农村非农产业,提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城乡统筹的原生态模式。我们今天也可以采取过渡性的办法,在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和区域之间,提供大量土地、资本、劳动力和技术要素资源流动的中间制度,在城乡平等就业、平等教育、平等医疗救助,平等公共品供给以及平等的公民权益和国民待遇方面,创造出大量的中间制度。总之,制度创新既要考虑到解决现阶段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和区域之间二元结构偏差,又必须服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客观规律,通过中间制度安排的渐进性目标取向,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制度创新。

最近几年,江苏、上海、浙江和四川成都等在推进城乡统筹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的过渡性中间制度安排,加快了城乡要素资源的流动,逐步赋予农民平等的国民待遇,完整的财产权利和平等的发展机会,致力于消除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制度性障碍,已初步显现出明显的效果。一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增加对农村公共品供给,千方百计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二是加快农村就业制度改革。最近几年,上海、江苏、浙江相继取消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各种限制条件和收费项目,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签订劳动合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少企业还给农民工新建了整齐、干净的住房和职工宿舍,改善农民工的生活条件。着力解决好外来农民工管理难、子女就学难和拖欠工资等问题。通过建立健全就业制度和城乡一体的就业市场,改善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的环境。三是推进土地征占用制度改革。浙江省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普遍实行土地征用“区片综合价”,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的好处。上海市在被征用土地的村开展宅基地置换试点。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采取等量面积无偿置换,差额面积货币计差的原则。农民以政府认可的原宅基地上的住房置换集中新建的住房。宅基地置换新建住房,土地实施征用和办理出让手续,让农民取得房地产权证,使农民宅基地价值显现。四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浙江省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组织体系,改变过去那种许多职能部门只管城镇不管农村的城乡分割、基层力量薄弱的管理体制。加快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基层工作。四川省成都市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则强调“三个强化、三个弱化”,即强化乡镇政府对区域经济社会规划、协调、服务功能,弱化直接参与生产经营功能;强化城乡统筹的发展功能,弱化经营管理职能;强化公益性事业发展功能,弱化事务性职能。

最能表现所谓过渡性中间制度安排特征的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坦率的讲,在一个经济发展较低起点上,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可能设想在短时期内实现城乡之间无差别发展。事实上,尽管这几年不同区域都在提供农村公共品,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有了一个好的开端,但从建设标准、支付能力和保障范围看,还是表现出不小的城乡差别。这种差别实质上就是过渡性中间制度安排的必然结果。比如,这几年江苏、上海、浙江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重点,通过城乡统筹,促进了农村社会进步和农民全面发展。一是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浙江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低收入农户纳入保障范围,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列支。2003年全省有47.2万农民,享有每月每人116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市居民的一半。上海市制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由市、区县、乡镇三级财政负担,享受低保水平的依据是郊区农民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240元,崇明等海岛标准为低于1980元。江苏常熟市2004年农区农民低保标准为每月150元,城镇郊区农民为200元,而城市居民低保水平为260元。不仅城乡居民有差别,农民内部也有差别。二是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浙江省通过从土地出让金收入或财政列支,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列支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的筹集资金办法,解决土地被征占用后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2003年全省已有52万失地农民参加了这一保障,占全部失地农民的1/4,其中有15万农民开始领取每月200-3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上海市在2003年前对失地农民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办法,2004年后开始搞失地农民保险,失地农民先进入小城镇保险系列,每月可得460元保险金,15年以后再统一纳入上海市养老保险体系。三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浙江已有60个市县实施了以县为单位、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参加农民达1500万人。全省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财政补贴每人每年15元。到2007年,省内所有县都要建立这一制度,覆盖80%以上的农户。

总之,过渡性中间制度安排,是实现真正意义上制度创新的阶段性要求,缺乏这种过渡,所谓的“平等”制度安排是很难实现的。但是,创新城乡统筹的制度体系,必须以平等原则作为制度创新的基本理念,以平等理念逐步改变二元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割制度,以平等理念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一是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彻底消除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政策和障碍,简化各种手续。逐步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和管理、流动监测、就业培训、供求信息和农民工维权法律服务体系框架。积极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充分就业的工作机制,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充分就业纳入政府的服务和管理轨道,努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为农民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二是提供平等的教育权利。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支持力度,让农民子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统筹兼顾。同时,积极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最终形成城乡统一的教育体制。三是提供平等的医疗救助。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新增加的卫生经费,必须确保主要用在农村卫生事业。对农村卫生事业体制进行彻底改革,重建农村基层的医疗救助网络和体系,在城乡之间公正分配医疗救助资源,彻底改变农村缺医少药和公共卫生事业建设滞后的局面。四是提供平等的国民待遇。给予农民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和处置的完整权益,使农民有财产权利的基础。保障农民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彻底改革户籍制度,给农民自由迁移的权利,让农民有发展和增加收入的机会。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社会救济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满足农村贫困群众多层次的救济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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