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2 15:13:37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篇(1)

引言

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发展特点使得其税务管理的实际工作量十分巨大,主要业务涉及的方面众多也对于其税务管理形成了较大压力。国内税务环境整体上呈现出了不断优化的一般趋势,政府对于税务工作的重视程度更是有增无减。房地产企业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自然需要注重自身的税务管理,特别是大型房地产企业中更是需要处理好税务管理与企业综合发展之间的关系。税务管理与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着一定不同,其直接受外部税务检查机构的监管也使得税务管理与控制的复杂性大大增加。2016年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全面实施使得国内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呈现出了新的变化与趋势,在营改增全面实施后,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及控制模式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优化与调整。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概述

(一)税务管理的含义

在不同视角下税务管理的具体含义不尽相同。从国家税收征管的角度而言,税务管理是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为实现税收征管智能而对于税收征收、管理和分配等事宜进行具体规划于实施的综合活动总称。

在企业的视角下,税收管理是指企业在国家现行税收法律发挥的框架之内,通过对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协调、组织等来进行税费支出的具体控制及税务申报等具体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措施总称。企业视角下的税务管理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企业通过合法的形式来进行税务负担的最小化从而实现企业最终效益最大化的一个系统过程,这一过程本身则需要在谁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下所进行。

(二)税务管理的意义

企业进行税务管理对于企业自身及整个国家的税收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国家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中最为主要与重要的部分,税收工作的具体开展对于国家各个方面建设的具体开展也具有深远意义。企业所进行的税务管理实际上能够使得国家税收工作更为顺利的开展与进行,从而能够对于国家税收工作的稳定进行与税收的持续性增加提供保障。

对于企业自身而言,进行税务管理能够使得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活动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协调。税务管理工作开展的好坏更是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务负担及最终的利益获取。在当前税务信息公开的状况下,企业较好的开展税务管理也能够为企业自身良好形象的树立作出贡献。

(三)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

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与一般性企业的税务管理存在着一定差异,特别是营改增全面实施之后,房地产税务管理的实际进行需要进行更多的调整。房地产企业在实际经营发展中需要与各种类型与规模的企业产生实际上的业务往来,这也增加了其税务管理工作的实际工作量。此外,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相对较多,在不同时期与不同环境下,具体税种的书屋管理也会呈现出一定差异与不同。房地产企业是当前国内税收体系中的主要贡献者,房地产行业近几年的高速发展也十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贡献力逐渐增强。在这样的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受关注程度也逐渐增加。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申报管理

日常的税务申报管理是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最为基本的内容之一,中小型房地产企业的日常税务申报管理也是其税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内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申报主要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税务申报,房地产企业与一般性企业不同,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年度税务申报极为重要也极为复杂,更是日常税务申报工作及管理中的重中之重。由于税务申报这一税务工作本身的特殊性与基础性,真对税务申报进行的管理也极为重要。在税务申报管理上出现的任何错误都会最终的体现在年度申报之中。国内税收工作新信息建设水平的提升实际上也为房地产企业的日常税务申报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传统的纸质报表申报方式正在逐渐被淘汰,电子报表的编制与填写也成为了税务申报管理中的重点之一。

(二)税务风险防范与管理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包含着税务风险防范这一层面的管理。房地产企业由于经营涉及单位与业务数量众多,税务管理工作总量较大,其实际的税务工作在开展中也面临着诸多风险,特别是在税务管理人员综合水平相对低下的房地产企业中,税务风险的具体防范显得更为重要。在房地产企业经营发展压力逐渐增大,税收环境逐步优化的大背景下,税务风险防范与化解的事宜也成为了税务管理中的主要内容。大型房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爆发可能性较高,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则缺乏应对风险的资本实力。这也使得房地产企业对于税务风险防范历来十分重视,而税务风险的防范与管理自然而然的成为了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中的常规内容。

(三)税额统计与分析管理

税额统计与分析,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税务管理内容。从新中国成立开始到现在,上缴利税一直都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最为重要的评判标准。当前地区性税收机关较为重视对于区域内纳税重点企业的评选与表彰,这也使得与政府联系密切的房地产企业需要在税务管理上对于税额的统计与分析更为严谨。部分中小型房地产企业由于在税额统计与分析上层存在着的不足使得其产生了一定的偷税、漏税问题也受到了相应的通报批评与处罚。税额统计与分析更是会关乎到房地产企业最终的纳税额大小,这也会直接关乎到其最终纳税压力的大小。在房地产企业生存与发展压力不断增大的状况下,税额的统计与分析重要程度更是不断提升。在营改增这一税收政策全面实施后,税额的统计与分析也成为了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内容。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控制的一般模式

(一)多种合理避税策略组合应用模式

房地产企业税务控制也是当前房地产企业税务相关工作中的重要部分,在税务控制的模式选择上,利用多种合理避税策略进行组合应用来进行具体的避税也是一种常见模式。企业本身是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的一般性经济组织,税收负担是国内房地产企业的主要成本支出方向之一,房地产企业在税收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合理避税并未被法律禁止,这也表明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系列手段和方法来进行税收负担的降低。当前房地产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方式方法相对较多,不同规模与不同发展状况下的房地产企业在避税策略的选择与应用上不尽相同,但多种避税策略组合应用则是大对数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控制的模式之一。

(二)科学管理抵御风险的模式

科学管理进行税务风险的防范与抵御也是房地产企业税务控制的模式之一。现代企业的风险防范理论已经十分成熟,在税务风险,经营风险及财务风险的具体防范上更是有多重防范措施可供企业进行灵活选择与应用。在税务管理上,风险管理就是极为重要的个管理部分,而房地产企业的税务控制实际上也需要对于风险防范与抵御的事宜进行重点关注。国内房地产企业在税务风险的防范与抵御上大多会选择通过科学的方法来提升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对于风险进行预见,,基于风险防范而进行的税务控制也是常见的税务控制模式之一。

(三)集团化税务管理模式

国内房地产行业的整体大发展使得国内出现了众多规模较大的房地产集团性企业,这部分企业凭借其自身强大的综合实力往往也能够对于税务工作开展进行更好的控制。此外,集团内部资产在集团内部进行流动与一定合理分配也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最终目标。在集团化税务管理模式下,房地产企业也可以通过合作开发的形式来进行合理避税。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发该商住楼,1年后所得为40万元,收入按税法规定作为项目收入分利,由于甲公司出资金其收入不分摊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40万时,相当于公司将合作开发的商住楼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转让给了乙公司,转让价格240万元,转让收入需缴纳不动产销售的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后方为所得。

四、房地产企业更好进行税务管理及控制的建议

(一)秉承税务管理及控制的一般原则

房地产企业更好进行税务管理及控制需要秉承税务管理及控制的一般原则。税务管理及控制的具体原则包括诚信合法原则、效益型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及及时性原则等。部分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管理及控制的进程中及容易由于主客观因素而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背离的状况,过度的进行避税也很可能演变为主动逃税、漏税等违法。正因如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管理及控制的进程中需要对于税务管理及控制的一般原则予以尊重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要求内进行具体的税务管理及控制。

(二)重视税务管理及控制能力的整体提升

当代房地产企业的生产涉及领域逐渐增大,国内税务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税收政策的逐渐调整也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及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房地产企业在税务工作上单单给予重视明显不足以保障其税务管理及控制能力的提高,因此,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税务管理及控制能力的整体提升。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及控制最终都要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鉴于此,房地产企业应当注重对于企业内部税务管理人员实际工作能力的提升,使得其能够对于税务管理与税务知识有更为全面的了解以便更好的进行税务管理及控制。

五、结语

房地产企业是国内众多企业类型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其对于国家税收的贡献力也十分巨大。房地产企业在新一轮经济发展计划中的定为十分清晰,最为国民经济中基础性行业中的企业,其在新时期的发展中更是需要处理好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及税务管理等关键性管理事宜。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管理级控制上呈现出的特殊性要求其要对于税务管理及控制给予更多的重视并进行更为行之有效的税务管理及控制调整。

参考文献

[1]康h祺.关于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及控制模式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6,02:58-61.

[2]孙雪华.对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及控制的探讨[J].会计师,2014,19:41-42.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篇(2)

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带有自身的特点,其资金投入较大,流动周期较长,回款慢,具有较高的税务风险。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要正视自身的发展目的,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将税务风险科学合理的降低,才能保证房地产企业的长远发展。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涉税活动中面临的一种不确定性而使其涉税行为未能准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最终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1]。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通过税务风险管理,实施税收筹划、风险评估等对税务风险进行科学的管理,才能实现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目标。可见,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已经成为房地产企业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必要性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成为房地产企业不可缺少的管理内容。然而在税务管理中,涉及到一个税务风险问题,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特点而言,税务风险无可避免,只能降低。那么,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就成为企业发展降低风险的必要条件。2009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2]。依靠《指引》,房地产企业能够有效防范税务风险。那么,从反面也证明了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必要性。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指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害[3]。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影响因素

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涉及的税务种类相对来说较多,据统计涉及11项税费(10个税种、1项涉税费用)[4],如此之多的税种,对于房地产税务管理来说并不容易。无论哪一类税务处理不当,都会产生较大的税务风险,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责任重大,必须认真分析税务风险的影响因素,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1.非公允关联交易增加税务风险

表1 S公司2012年期末买入关联交易情况表

表2 S公司2012年期末销售关联交易情况表

非公允关联交易是房地产企业经营中较为常见的违规行为,其业绩虚报,利润不实,损害少数股东及债权人权利或权益[5],使得国家税收减少。以S公司2012年期末关联交易为例,其详情见表1和表2。由表可见,截止2012年末,S公司购买关联方材料项目金额合计为230500万元,向关联企业销售金额合计为 118000万元。2012年关联方较多。总计10个。关联交易额较大,无论是买入还是销售合计金额,排名第一位的都是远东公司,金额为128000万元。该公司是S主要的建筑材料供应商,同时又购买S公司的房产。并且从S公司2012年财务报告中还看出,S公司2012年期末对该企业的应付账款高达7000万元,应付账款长期挂账且金额较人,说明收入的真实性有问题,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其通过转让定价,多列成本费用,从而增加税务风险。

2.利率变动引发的税务风险

由于房地产企业经营期长,资金投入大,回款较慢,而在银行的贷款数额较高,成为负债经营企业。在负债经营期间,市场经济存在货币膨胀因素,此时,就会影响贷款利率而提高,使得房地产企业的利润再度缩减,给房地产企业带来更大的经营压力。利率变动风险在某种意义上是房地产企业面临的诸多风险中最为致命的不测风险[6]。这种利率变动引发的税务风险是不可测的,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中非常有必要针对这种风险提前做好应急预案,以备不时之需。

3.房地产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而产生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直接影响到税务风险的高低。国家要求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需要专业的财务人员,而且需要专设财务管理部门,配套专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来保证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从而降低其税务风险。然而,部分房地产企业并未真正意识到税务风险防范的重要意义,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进行税务管理,大大增加了税务风险的比率。另外,房地产企业为了提高业绩,应用违法手段,减少纳税比例,使自身面临重大的税务风险[7]。

此外,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低、法人对纳税的认识不够、税务风险评估能力不足以及税务部门执法不规范等原因同样对造成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增大。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有效措施

1.构建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预警系统

为了在税务风险发生之前做好风险应对的方案和准备,有必要在房地产企业内部构建税务风险预警系统。就是由具有风险评估能力的财务人员、有风险意识的上层领导人员和信息收集人员组成的一个税务风险预警系统。这个系统能够依靠以往税务风险总结的经验,对目前的经济信息或动向进行税务风险预测,并将风险的信息传送到房地产各部门,使得房地产从上到下做好充足的准备,以把税务风险引发的损害降至最低。

2.加强房地产企业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由于税务管理部门在税收的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由性,征收何种税,征收比率在哪个范围,是用最高比例还是最低比例等等,这种自由掌握的度能否被房地产企业所应用,主要靠房地产企业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所以,房地产企业在税务风险防范上有必要加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联系,从而详细了解税务机关工作程序基础上,以便在理解税法这一方面与税务机关具有相同的看法,从而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企业税务风险[8]。

3.优化房地产企业资本组成结构

企业负债经营会给企业带来杠杆效益,加大企业的经济效益,但要把握好度,不是负债越大,利益越高。为了降低企业税务风险,房主产企业可以利用本身的良好信用以及土地抵押进行银行贷款以增加资金来源,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 利用杠杆效益抵消财务风险带来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应把债务风险控制在集团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安排产权资本和债务资本的比例关系,寻求最佳的资本结构,将财务风险降到最低。

另外,房地产企业还要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防范管理制度,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对项目的内部控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才能更好的做好风险防范。

四、总结语

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是房地产企业账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房地产企业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做好风险评估,才能将税务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促进房地产企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建民,安长英.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实证分析[J].会计之友,2012,(35):13~19.

[2]盛立中.企业税务风险防范与管控[J].上海国资,2009,(06):50~51.

[3]武向辉.企业税务风险防范与控制浅议[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04):34~35.

[4]张义春.房地产企业如何防范税务风险[J].当代经济,2012,(19):18~19.

[5]朱力.房地产上市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3.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篇(3)

对于现在的房地产经济来讲,其税务是其经济支出的重中之重,税务和企业利润的关系密不可分,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来讲,如何加强税务管理工作以及合理控制税务成本是必须要放在第一位的,目前,房地产行业的竞争愈演愈烈,丰厚的利润对于房地产来讲,即将成为过去式,在这样的形式之下,必须加强对税务管理的重视,将税务管理工作做好了,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负担,加大房地产的利润。

一、企业税务管理的基本概念

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本身的具体经营现象和经营目的,为在税务管理基础上实现完成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纳税成本,而对企业的涉税内容做出探讨、规划、监控、预测、实施等全过程的管理行为的总和。

二、目前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的现状

(一)对于税务管理不够重视

在严格的税务制度下,在税务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企业对于税务工作的不重视。所以导致,偷税、漏税现象十分严重。部分房地产企业对税务管理存在一定的误区,因此在愈演愈烈的房地产竞争中,势必会对自身的竞争造成影响,减少利润的收入,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让税务工作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二)相关部门对于财务的监管不够

在利润相对暴利的房地产企业,其中的从业人员,并不是每个人都很专业,甚至部分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就偷税、漏水,给财务的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增强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风险防控

(一)确定防控重点

在进行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工作的效率,保证税务管理的有效地进行。税务管理不是一时的工作,它需要长期的管理,管理过程复杂、工作量巨大,因此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房地产企业不仅需要了解各项税务政策,还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税务业务的管理,同时还应该增加税务管理者的能力,保证税务管理工作的运行。

(二)建立动态的基础信息系统

现阶段信息技术在企业各项管理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信息技术可以为众多企业的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所以,房地产企业也要建筑相应的信息系统。为了更好的检查出企业的涉税经营业务,就要建立时时更新的内部数据库。同时更新企业发展的《税法》法规政策系统,这样可以保证企业财务会计系统与国家法律的要求步调一致。也能方便房地产企业的税务工作人员和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各项税务数据的据算,税务信息的输出也能及时对法律法规的更新作出变化。

(三)加强税务工作者的专业素养

对于房地产税务工作者的专业水平一定要严格要求,时不时的对其进行培训,增强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第一就是房地产企业管理者必须具有责任心以及很大的强烈的管理意识;再者就是,从事相关税务管理的人员必须考核通过后才能上岗。将培训的核心放在税收法律法规、财务理论、管理技能、税务风险及防范意识的综合管理能力上,为减少税务管理的分析做出贡献。

(四)保证做好和单位外面的联系工作

我们需要做的外部交流工作中的人员主要就是有中介和政府机关税务方面的负责人员。在税务负责人这一方,它主要就是要做好监督管理的工作,同时要给我们的纳税人员进行解读我们不懂得精神领域的内容和知识,还能够从他们的手中获得最新的消息,以便我们能偶做出及时的更改和改正。由于这个部门是负责执法的,所以他们还有自由裁量的权力。针对于这些现象,房地产的公司就要及时的与部门进行沟通,不能错过最近更改的信息,学习最新的知识,必须取得在进行工作管理的时候正确性。在我们遇到不能解决而且还很敏感的地方要积极主动地找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以便能够及时的得到解决。而且我们在和政府部门进行合作学习的时候,还要与中介进行交流和沟通,运用中介的相关技能和知识来弥补在办理税务工作时所带来的风险,涉及到不能够直接和税务机关沟通的事情时,可以和中介进行沟通,请他们来进行帮忙。我们要正确的利用政府管理部门和中介方面,来积极的提高我们自身的素质和水平,必要的时候可以请中介对单位自身进行核查,最大可能的减少税务造成的风险问题。

四、结束语

目前,中国在进行第三次税制改革,尽管中国经历了两个对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但是全球化的经济和中国经济的发展,提高和改革税制的任务仍然是十分艰巨的。一部分是由于中国税制的改革系统尚不完善,仍与成熟的现代税制有一定的距离;另一部分就是成熟的税制在传统国际的通行上也有一些缺点,需要税收制度的创新。因此,积极平稳地推动调整和改革税收制度更加需要持续的努力。

参考文献: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篇(4)

一、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主要是指将企业之前的营业税改为仅对增值的部分缴税,这样的税务改革有助于减少重复征税的环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这是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做出的必然选择,通过税务改革推动产业结构的变化,加快税务体制的变革,促进服务业中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减少了重复征税的环节,实现增值税的税务改革,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最终推动经济的发展。营改增的改革试点中,房地产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此次税务改革对于房地产企业也具有重要的影响。(一)对财务管理的影响财务管理作为内控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的改革也是对财务管理的挑战。税务改革后更要加强对内控建设的控制,加强对相关发票、合同的管理。(二)对会计核算的影响营改增以后,对财务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营改增之后账目项目有了更多的内容,而且数据复杂,核算起来比较困难。此次改革是对会计人员的一大挑战,在核算方法方面,新的核算方法与原有的核算方法并存,实现了从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过渡。(三)税务负担的改变对特定的房地产企业而言,营改增的出现并不代表企业的税务负担降低,也有可能意味着税务负担的加重。如果供应商的规模比较小,那么抵扣的可能性就降低,会加大税务负担。即使有发票,但是如果发票不合法合规,抵扣的可能性也会降低。基于以上两个税务方面的改变,可能并没有减轻税务负担,反而会增加税务负担。

三、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营改增

对于房地产企业从大的方面来说是降低了税收负担,毕竟房地产企业是大规模的服务业,所以,税制的改革能推动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但是,任何事情都是两面性的,营改增的出现也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不少的税务风险。(一)财务核算的风险。在营改增之前,主要是对营业税进行改革,营改增之后,在财务核算中会增加更多新的项目,这是对财务管理人员的一大挑战,同时,还存在着更多的风险。数据的庞大和复杂无疑都会增加财务工作人员的负担。营改增对于房地产企业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而房地产企业的相关规划和策略都会因为改革而发生变化,包括投标招标、成本核算以及预算管理。这样一来,需要房地产企业各个部门的相互配合、自如地面对营改增,如果只是财务管理人员单方面的工作,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会为房地产企业带来税务方面的风险。(二)财务管理人员的观念更新不及时。在实行营改增之前,财务管理人员是营业税办理的直接操作人员,操作简便,数据规模相对比较小;营改增以后,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如果不能够及时更新观念,不积极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会增加税务风险。

四、房地产企业应对营改增后税务风险的措施

(一)积极应对营改增,调整发展战略。房地产企业在实行营改增以后要围绕着增值税制定新的发展战略,调整现有的发展政策,通过分析新的政策和形势,找到问题所在,只有这样才能够规避营改增带来的风险。营改增后,税与价之间的关系是税价分离,与以往税价合一的关系大大不同,由于税价分离,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工程管理的预算和决算过程中要重新调整相关的系统,把与增值税相关的发票考虑在内,以免因没有充分掌握营改增之后的税务特点而带来麻烦和风险,从而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和税收负担。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其经济效益是通过出售房屋获得的,而与购房者之间则是通过房屋合同或者与施工方签订合同而形成利益关系,所以,合同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在营改增的背景之下,要根据新的政策调整合同的模板,在合同中要对税务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避免对方借助新的政策钻空子,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要对发票的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因为虚假发票,无形之中增加增值税的支出,反而增加了税务负担。税务改革的目标就是减少税务负担,如果房地产企业处理不好,反而会增加税务负担,这是得不偿失的。只有积极调整相关的发展计划、更新合同模板,才能顺应发展潮流,抓住机遇,实现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二)加强税务风险意识,加大理论学习力度。一个新政策的实施,需要相关人员的了解,只有了解政策才能有对策、才能促发展,否则就是一纸空谈。所以,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层要带领基层工作人员增强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加强防范税务风险的宣传。这种意识的培养不仅应在财务管理人员之间开展,更应该涉及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因为这不只是财务工作人员的事情,应该形成自上而下的防范风险意识。要加强对员工的理论培训,尤其要加强财务管理人员对新政策的学习,及时改变自己的观念,从营业税的固有思想中解脱出来接受新的事物。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因对政策的不理解所带来的风险。总而言之,工作人员要了解新的方向,才能在工作中脱离轨道,培养自己的实践动手能力,及时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践当中。同时,财务管理工作人员除了要与内部部门保持联系外,还要与外部保持联系,如与税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新的政策,防止漏税或者因不了解新的税收政策带来风险。(三)加强发票管理。发票与税收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这是增值税的关键所在。房地产企业要加强财务部门对管理部门和采购部门的监管,对所开具发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在合作对象的选择上要谨慎,选择规范的企业合作,最好能抵扣税额,否则会因为不规范或者规模较小而无法抵扣税额,从而增加税务负担。(四)做好税收筹划工作。首先,企业要了解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不同的税收级别进行划分,税率不同,其计算方法也就随之不同,需要根据不同的的税率制定不同的核算和计算方法。其次,企业规模的大小也会影响税率。一般来说,规模小那么其税率就相对较低,在无法从纳税人那里取得更多的抵扣发票时,可以通过改变供应商的规模大小来调整税率。如果充分考虑到抵扣方面的问题,能够极大的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五)建立预警机制。由于营改增以后,房地产企业将会面临税制过渡的风险,因此,要建立相关的预警机制,从源头发现风险、预测风险,从而达到减少风险或者降低风险的目标。通过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来降低风险,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长远的发展。预警机制的存在,让财务管理人员明白什么是可以抵扣的、什么是不可以抵扣的,时刻让工作人员保持警惕,内心不放松,对新的税收政策足够重视。营改增是顺应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党对有关企业提出的新要求,在试点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它为经济结构转型带来的变化。在房地产企业中,其发挥的作用主要是看如何应对这一改革,如果可以有效降低风险、把机遇最大化,那么我可以说营改增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利好的。不容忽视的是,任何机遇都是与挑战并存的。

五、结语

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推进,它对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并推动经济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房地产企业从营业税纳税人向增值税纳税人的转变,这一转变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在这样的环境中,管理层要充分的认识风险,及时发现风险、预测风险、化解风险,根据新的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发展规划,这才是房地产企业在现阶段工作的重点。也只有这样才能抓住营改增带来的机遇,把风险转化成发展的动力。

参考文献:

[1]张彦利.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和税务风险.时代金融,2014(01).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三章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第二十条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三条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第四章计税成本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第二十八条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第二十九条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篇(6)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构建;探究

一、房地产企业构建税务内控体系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宏观调控,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制定了很多制度来约束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的重点产业,其税收占国家总税收额的大部分。所以,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的税务内控体系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有利于约束房地产行业,保障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的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的税务内控存在漏洞

现在,很多企业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内控体制,没有良好的控制环境,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的会计系统还不是特别健全,企业的控制程序还是沿用传统的方法。内控体系出现漏洞,原因在于房地产企业没有制定良好的发展战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忽视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规律,对房地产行业的管理要求没有清晰的认识。目前,房地产行业的内控体系都停滞在过度分散化的文字编写的步骤上,没有采取有效的配套措施,内控体系的可操作性比较差。

(二)房地产企业的内控环境差

房地产企业在建立内控体系时,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章程,企业制定的细则实用性不强,没有详细的计划。内控的主体没有较高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管理的难度,风险控制的效率降低。

(三)税务的外部环境恶劣

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外部环境不稳定,风险难以控制。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核算方面也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导致了房地产开发成本难以预算。

三、构建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法律原则

房地产企业在制定税务内控体系时必须坚持国家规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国家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制定企业可操作的税务内控体系。

(二)兼顾性原则

房地产企业的税务内控要充分体现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控制,内控体系要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的目标相一致,同时内控体系又要协调企业的短期规划,税务内控要与企业的其他内部控制协调。

(三)指向性原则

企业的税务内控控制要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要抓住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的薄弱环节,要有指向性的找出企业容易失误的内控环节。

(四)一致性原则

企业在制定税务内控体系时一定要长期的执行,不能过多地变动,否则内控体制就不能落实下去。

(五)普适性原则

企业的税务内控要按照企业的变动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的更新来对税务内控进行调整。普适性原则包括对内的普适性和对外的普适性。

(六)成本性原则

企业的税务内控体系必须要考虑成本问题,税务内控体系的制定尽量节约成本。

(七)实用性原则

企业的税务内控体系要实现实际的运用效果,税务内控体系要有很强的操作性,其制定的方案一定要可行。

(八)可持续性原则

房地产企业在制定税务内控体系时要联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制定出有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制度和体系。

四、构建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的策略

(一)房地产企业要不断完善税务内控的管理水准房地产企业要建立专业的税务管理部门,请专业人员来对税务进行管理和控制。企业要把税务管理项目落实到个人,要制定奖惩制度,大力推广税务管理工作。加强对税务申报的核对、对税务发票严格管理、权衡各类税收的风险、分析国家税收制度,合理运用国家税收政策来指导企业进行税收的筹划工作,引导企业税务部门规避税务风险,企业税务部门要牢牢把握企业的投资方向,提出可行的税务控制措施。

(二)房地产企业要加强对税务风险的控制

房地产企业内控体系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环节,因此,在企业内部开设专业的税务管理机构,加强对税务的控制力度,保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现高收益。房地产企业要了解自身发展的情况,要准确定位,实现对生产经营中的每一项与税收有关的环节的控制,降低企业的风险。企业要改进税务风险管理体制,使该体制可以顺利运行,达到税务内部控制的效果。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时要控制好增值税,在销售时要严格管理其营业税,企业在保有环节上要处理好房产税,实现对税务的内部控制。

(三)房地产企业要设置内部风险预报体系

风险预报体系要求企业内部人员要树立整体观念,要考虑企业的整体效益,要站在企业的角度对税务进行控制。房地产企业投入的资金比较多,其涉及的税种有不确定性,因此,企业的员工要根据实际情况,要分析企业的运营状况再做出判断。企业很多重要的涉税项目,要提前预算,及时汇报。企业的税务人员要遵守税务汇报的步骤,确保汇报的文件在各部门有效地流通。

(四)房地产企业要建立健全税务风险评估机制

风险评估机制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对税务风险的预测,并将预测的结果采取制度化的方式进行评定。房地产企业在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时要加强职工对税务风险的控制意识,树立高度的责任心。房地产企业一定要做好员工的教育的培训工作,让员工了解基本的税务知识,增强员工抗风险的能力。企业税务部门要及时评定涉税的风险,将风险及时消除。

(五)房地产企业要加强税务管理人员的素质

现在,房地产企业的税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因此,企业要通过定期的培训来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不断更新税务人员的理念。房地产企业要制定考核机制,定期对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考核,保障税务人员能够胜任自身的岗位。提高税务人员的道德素质,防止偷税、漏税的现象发生。

结语

房地产企业中存在着偷税和漏税的现象,使国家的税收大量地流失,因此,构建房地产企业内控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的建立,不仅仅可以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而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房地产企业构建税务内控体系是很有必要的。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税务内控体系必须坚持一致性原则、成本性原则,房地产企业要不断完善税务内控的管理水准,设置内部风险预报体系,建立健全税务风险评估机制,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篇(7)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

(一)降低企业纳税成本

企业在其税务管理中必须要做到的就是对于其税费的降低。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追求最大化的利润,而对于税务的降低就是对于成本的降低,能够使得其利润增加。所以,企业必须要利用各种手段,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进行合理避税,从而减少其运营的成本。

(二)控制企业税务风险

税务在发展中的国家与地区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税务的复杂特性,很多企业在生产和发展的过程中都会有着很多的税费需要交纳。并且税费在各个地区各个环节中都有着不同的制度。企业往往需要承担未按时缴税的风险。同时企业在其所在的环境差异中也会有着非常大的不确定性,提高其税务风险。企业所面临的最高税务风险是税务的处罚。在我国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税务制度的情况下,政府对于税务系统的管理能力越来越强,所以企业在生产和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通过各种手段来对于企业的税务成本进行规避,也要通过对于市场和政府部门的不断了解,来对于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规避。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少报销售收入

当下,房地产企业有着非常多样化的房产开发方式,而国家在对于每一种方式的税务管理上有着非常大的差异,这就使得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其中的漏洞来对于税务进行偷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将商品房冠以经济适用房的名义,从而减少税务的缴纳;通过虚假的项目确立造成假象,使得其企业名下房产委托进行开发,在销售的过程中产生的税务就会免于承担;开发自建房产进行销售,并且不对于建安税务进行申报;安置房按照其他的房产项目进行销售税费的缴纳。在其实际的销售过程中,也有些房地产企业通过转让房产的方式来进行税款的偷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合作建房,以房换地,从而透漏税款;给投资人以部分房产,从而不申报缴税;通过房产赠与的方式来逃避税务;以房产抵偿劳务款,从而透漏税费;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转移以及企业内部优购的方式来进行税款的偷漏。

(二)计税营业额申报不真实、不准确

还有很多人对于其销售的营业额进行有意的缩减,从而对于税款进行偷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销售过程中,对于房产以外的其他费用不进行收录,如有线电视安装费用,管理费用,物业费用等的一些其他费用。也就是在其房产的销售过程中,使得其营业额只收录房产的成本费用,对于其他的费用不计入在内,从而使得营业额得到减少,对于税款进行偷逃;以房换地,以房抵债,其费用就可以不对于营业额进行记录,例如以商品房冲抵银行的借贷本息,从而对于房产开发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不计入其销售环节的营业额内,进行税款的偷逃;将房产的预售房款计入其他的应付款账目中,对于其所进行的销售不进行税款的申报,从而偷逃税费。更有甚者将房产销售款项放置在企业的销售部门中,从而对于款项进行随意的挪用,对于销售业绩进行虚假报账。

(三)挂靠开发项目税收流失严重

某些社会关系极广的个人(个体户)开发项目立项后挂靠正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开发项目的一定比例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管理费和营业税及附加。而往往很多被挂靠企业收取了管理费和营业 税及附加之后并没有将该开发项目纳入本单位的财务核算,而这些挂靠包工头也没有建账。等开发项目交付后就溜之大吉,造成所得税流失严重。而当稽查局查处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被挂靠方)和个人(挂靠方)为逃避法律惩罚,相互推诿,混淆是非,人为地增加办案难度。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的优化措施

(一)做好按项目结算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申报纳税

房地产在项目已经完成并且进入销售环节之后,税务部门应该对于其房产项目进行检查,以监督企业的销售的申报情况。税务部门在对于企业进行检查时,应该采取一些有效的办法来对于企业的销售环节进行深入勘察,对于其销售过程中的业绩和成本费用进行有效的审核。在特殊情况下,要对于企业所上报的销售情况和税务部门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比对,对于企业账目进行严格审查,以使得企业能够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对于发票进行开具,及时申报其销售情况和缴税情况。

(二)监控评估和稽查有机结合,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在开发初期,做好基础工作,加强日常监管;项目竣工后,要求企业及时上报成本费用分摊办法,同时要求企业按季度上报《季度存量房产盘点表》,以便税务机关对其销售情况实施过程监控。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检查调整,对应缴未缴的税款进行补征;依托计算机技术,根据房地产行业纳税情况的历史数据,进行数据指标分析,搞好纳税评估;通过日常评估,对账证健全、核算规范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对账务不健全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三)改进稽查方法,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房地产项目的审核以年度为其检查时限是不能够对于房地产的开发和销售情况进行有效的勘察和监督的,其检查往往有着非常大的局限性和单方面因素。税务部门应该对于其检查的力度和措施进行改善,将其年度为时限的检查方法与房地产的项目的具体内容相结合,才能够对于房地产项目进行有效的把握和衡量,对于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调整和纠正。同时,税务部门应该和监督部门进行有效的协作,提高其税务检查的力度和能力。对于检查的力度的扩大能够对于税款偷逃的问题有效解决。对于重大的偷逃税款的问题,可以根据其事件的发展程度,联合各个相关部门加大力度进行执法。对于偷逃税款数目较大,并且情节非常严重的,要及时予以处罚,并且要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对其进行制裁。同时,监督部门要将此类事件通过社会发起的舆论来达到对于企业震慑的目的,并且应该提高纳税人的意识,提高其综合素质,从而使得纳税人可以做到依法,诚信经营,最终使得企业可以积极纳税,达到税务按时缴纳,按量缴纳的最终目的。

四、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对于其税务管理的工作的加强,是有利于其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利于其社会声誉的增强,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企业长期目标的最终实现的。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务管理可以使得其经营的成本降低,最终实现其经济效益;也可以使得企业的税务风险降低,对于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的提高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很长一段时间中,房地产企业都有着非常严重的透漏税款的行为存在,在国家和政府对于此事重视以来,变本加厉的税收管理和监督的政策也越来越使得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最终使得企业的税务风险提高,降低了企业的效益。通过税务管理,能够使得企业依法,诚信进行缴税,并且能够按照法律的约束范围进行有效的合理避税,能够让企业的税务风险得到降低,使得企业在社会中有着更高的地位。

参考文献:

[1]赵秋立.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与对策[J].经济生活文摘(下半月),2011,(12)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篇(8)

一、企业税务风险概析

企业税务风险指的是在一个特有的税收政策体制下,该企业因为其涉税行为与相关法律不相符,因而违反了其纳税的有关规定,在这情况下,就会让企业产生了一些不可确定的损失,它的一个直接表现就是该企业过多地缴纳税款,又或者过少地缴纳税款。

企业税务风险作为一种风险类别,它也具有一般风险的特点,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企业税务风险的普遍和广泛性。企业税务风险存在于每一个企业之中,规模大或者小的企业都会或多或少地发生税务风险。第二,企业税务风险具有客观性。企业税务风险是不会随着其企业或者个人的意志发生变化。第三,企业税务风险常会使企业产生一些损失。第四,企业税务风险具有转化性。企业的税务风险在一定的情况下,它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都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变化,它是不会一成不变的。第五,企业税务风险会存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当中,它是看不见,也摸不着,它是无形的。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内部原因

1.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水平的准确性不高

财务核算是对企业涉税进行处理的重要一环,它直接对企业的税务情况产生影响。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的基础数据对企业的全部涉税行动产生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很多的税额都是要按照财务核算的基础数据进行计算。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的水平,在很大范围内决定了房地产企业涉税行为处理的恰当程度。如,据国家审计署2004年第四号审计结果公报公布了对785户房地产大中型企业税收征管情况审计调查结果,显示在2002年,以上785个企业少缴税款133亿元,而在2003年的1月至9月共少缴税款118亿元。而以上审计结果原因分析为,上述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核算数据存在主观或客观的核算误差。

2.房地产企业制度不健全

房地产企业制度的不完善是企业制度层面的一个重要问题。历史证明,制度在房地产企业管理的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制度是否健全可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生死。目前,某些房地产企业内部规定的财务制度非常不合规范,且与国家的相关法制规定不相符,还有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内部没有确立有关的财务制度,以上状况均让房地产企业的涉税行为潜伏一定的风险隐患。

3.房地产企业纳税的重视度不够

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是房地产企业的一个主观态度。每个房地产企业都应该尽按时、足额、依法纳税。可是在实际日常的经营运作中,由于缴纳的税款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种现金流出,这样会把企业的利润降低,一些房地产企业为了其业绩,利用了一些违法方法,使自身面临重大的税务风险。而且房地产企业对涉税行为的重视意识不强也是其风险产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房地产企业中会存在这样的误区,就是房地产企业的涉税行为应该由财务部门进行处理,而房地产企业中的税务风险也应该由财务部门进行防范。

(二)企业外部原因

1.税法的多变性

每个国家的税法都不会一个缺点也没有,它总会存在着某些比较笼统、不明确,又或者比较容易产生歧义的项目,这些都会让房地产企业在操作的时候增加一定的难度。还有一点就是,企业没有税法的解释权,这样就会让房地产企业处在一个非常不利的位置,所以税法的多变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税务风险。例如,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的增值税转型,关于购置固定资产的处理等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企业也需要按照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2.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及不规范执法的存在

代替国家行使征税任务的行政机关和纳税人存在着一种行政管理人员与和被管理人员的关系,而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这是税收法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我国的税法给予税务机关行使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在执法的程序中是具备弹性的,他们有权按照自己的判断对其纳税人的行为进行判定。而因为现阶段的法制环境不良、文化传统因素等原因,房地产企业作为纳税人,在相互关系中通常处于一个比较不利的位置。而且存在一些税务机关执法不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不恰当等现象。例如,一些省级的国家税务局自行地把企业正常申报且有能力缴纳的税款延期到下年征收。这反映了税务机关对税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些行为通常会损害到了纳税人的权益,让房地产企业的涉税问题加大了很多的不确定,同时也把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了。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若干策略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预警系统建设

企业税务风险预警指的是在风险产生之前,按照以前的经验总结的一些规律或者所看到的一些信息,告诉相关部门并对他们发出紧急的信息,把这些风险的信息传达下去,为的是避免发生一些准备不足或者不知情的状况,以此最大限度地把风险所引发的危害或者损害降低的一种行为。所谓的风险预警系统则是一个自己组建起来的组织,它是风险预警行为依据有关的内部联系构建而成的一个整体。

1.推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评分评级制度,同时进行定期的税务检查

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评分评级的体制主要是采用了沃尔评分法的原理及其分析思路,同时主要经过查找房地产企业中比较重要的税务风险性、比较关键的部门、比较关键的人员,确立相对应的权重,并结合所在企业的一般实际状况,算出每个企业自己的总得分,再评价该企业的风险情况。

2.预测房地产企业税收,强化日常税务的监督

对税收的预测不仅会在税务机关的管理中应用,在房地产企业中也是会有广泛的应用,也就是在房地产企业中对企业税收进行预测。房地产企业对税收的预测是按照房地产企业涉税行为的一些历史材料,并参考现有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条件,针对房地产企业将来的涉税行为及需缴纳的税收做出一个科学的测算与预计。对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预测的意义在于:第一,预测一个项目或者它将来的一段期间内应该缴纳的税收,这样可以为决策提供一定的可靠标准;第二,测定各个项定额及其标准,这样可以编制计划,同时可以分解计划中的指标服务。第三,房地产企业对税收的预测是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预警系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也是预警系统中所构建的非常重要一个环节,这样能够对房地产企业防范税收风险提供一定的数据支撑。

(二)控制税收筹划风险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在理论基础的设计分析上,需要具备相应的环境的适应性,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因为房地产企业其纳税环境在客观上会存在着比较多的不确定的问题,而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作为一个决策的行为,它也是会存在决策上的一些风险。依照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的一些分析,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计划在执行中所遇到的较大风险是所执行的障碍,可能要被迫地对原来的决定做出调整,又或者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计划的一个重要预期的财务效果,并没有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而与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最初确定的目标产生一个非常严重的偏差,甚至是有一个相反结果。

(三)加强企业与外部机构的沟通合作

加强房地产企业与外部机关的一个沟通与合作,有益于房地产企业获得并掌握一些最新的、同时也是比较准确的税收政策的消息,尤其是房地产企业所在区域的主管税收机关,在国家税务总局等机关制定的最新的一些税收的文件的基础上,某些时候会制定一些地方的法律法规或者是一些补充政策,但是这一些地方的法规以及所补充的政策经常会被房地产企业所轻视,这样就非常容易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

在加强与外部机关、组织的沟通中,房地产企业应该从细节做起,在基于防范企业税务风险之上,应该主动、积极地寻求税务机关的指导与帮忙。如果对税收的政策或者法律法规不能准确把握,就应该要主动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联系,听取其建议与指导。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篇(9)

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应以其当期销售收入,扣除当期相应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售房产(已结转为当期销售收入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额+当期预征所得税(未结转为当期销售收入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

(一)企业应以工程项目合格验收之日,或者首笔房地产使用权交付之日,或者办理首笔产权转让手续之日,或者首笔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之日较早者为房地产销售开始。企业自房地产销售开始,应根据当期实际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关成本费用,计算企业年度实际应纳税额。

(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具体可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按以下原则确定:

1.采取一次全额收取房款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1)以房产使用权交付买方之日;

(2)开具发票之日;

(3)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或权利)之日;

(4)实际收讫价款之日。

2.采取分期付款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以实际付款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付款方延期付款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3.采取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置换房屋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对方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4.采取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方式销售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余额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5.采取委托方式销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方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方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境内企业销售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包销方延期付款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方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算已销售房地产清单。已销售房地产清单应载明售出房地产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三)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应按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企业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并相应计算应退补税额。

三、成本和费用的扣除

(一)企业销售房地产所发生相应成本费用的确定,应以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为原则。

(二)企业在进行成本和费用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和销售成本可以按规定在当期直接扣除。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成本是指已实现销售的房地产成本。

企业应根据当期销售面积以及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定当期房地产销售成本。企业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销售成本按下列公式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

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可售总成本是指应归属于可售房地产的土地使用费,拆迁补偿费,七通一平、勘察设计等开发前期费用;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用设备,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以及企业为直接开发建设工程而发生的其他间接费用。总可售面积是指国家规定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确定房地产项目可售面积证书中明确的面积。

(三)企业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结算的,可以按中标价格、工程合同造价或预算成本(孰低原则)与实际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之间的差额预提,并归集、分配到相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四)企业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有些是在售后继续发生的,可在销售房地产时进行预提。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结束后,应进行结算。售后发生的配套设施费预提比例,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售后发生的配套设施费预提比例,按本期结转销售收入的相应面积与公共配套设施的受益面积进行分摊。公共配套设施受益面积是指因开发房地产产品而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受益对象的面积。当期可预提的公共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为:

当期可预提的公共设施配套费=施工合同金额或公共配套实施施工预算金额×本期结转销售收入的面积÷总受益面积

公式中“施工合同金额或公共配套实施施工预算金额”按从低原则计算,企业须将施工合同、配套实施施工预算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企业售后继续发生的其他应直接计入工程成本对象的费用,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进行预提。

(五)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以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开发成本。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将开发的房地产以租赁方式取得房租收入的,应按当期实际租金收入,扣除租赁房屋的固定资产折旧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与当期其他经营利润合并计算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企业采取先租赁后售出房地产的,原在租赁期间实际已经计提的折旧,不得在售出时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七)境外企业与企业签订房地产包销协议,为企业包销房地产的,其包销业务应属于境外企业转让我国境内财产的性质。境外企业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益,应按税法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包销业务是指:境外企业与企业签订房地产包销协议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且境外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使用本企业收款凭证。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代销、承销性质的业务,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的规定执行。

(八)凡按合同规定投资各方分配房产的,企业应首先归集房产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费用)后,再根据合同规定的房产分配方法,划分双方房产的成本、费用。双方各自销售房产时各自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特别管理事项

(一)房地产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后,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次年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专项说明。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6.将开发产品无偿借出使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以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者实际取得利益权利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行为确认收入的方法和顺序是: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收入额;

2.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收入额。房地产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

五、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经中介机构审核后的《涉外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表》及其附表(见附件1、2、3、4、5);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纳税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四)项目立项书;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篇(10)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已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14》,2013年我国房地产业的税收收入占我国当年税收收入的12.97%,仅次于批发业和零售业的13.23%,在产业税收收入中排名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周期长,业务复杂,涉及税种多,涉税风险高,房地产业已成为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2004年至2015年(2009年除外),十多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均将房地产业列为税收专项检查项目,房地产业是唯一获得如此“优待”的行业,可见房地产业的税务风险之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稽查发现的问题

(一)未按成本对象准确核算开发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下文简称“31号文”),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确定计税成本对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基础。只有准确划分成本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成本费用才能准确归集和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动工建设之前都须向规划部门提交工程建设规划图并备案,修改规划必须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这表明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动工之前已经清楚开发项目规划建设的开发产品种类,也就是可以确定成本对象的。但是在税务稽查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准确划分成本对象的情况。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开发项目内建造的会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单独列为成本对象,而将会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列入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中。这主要是因为31号文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配套设施如果是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规避上述规定,故意不准确划分成本对象,将配套设施并入开发产品进行成本核算,根据开发产品销售比例一并结转。

(二)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

房地产业是资金密集型的行业,在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的情况下,银行收紧房地产业的贷款。从银行贷款困难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向成本更高的信托产品融资。信托公司为了保障信托产品的安全,一般会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的股权,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的股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信托公司的借款就成了向关联方借款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联方借款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才准予扣除。企业如果未能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企业的相关利息支出只能按照关联方借款规定的比例扣除。在税务稽查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而全额扣除关联方借款利息的情况。

(三)管理费用与开发成本间接费用混淆

在税务实践中,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用和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容易混淆。之所以要对两者进行区分,是由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开发间接费用是可以据实并加计扣除,而管理费用只能按比例限额扣除。因此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意或无意将管理费用尽量转移到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开发间接费用中,同时控制管理费用的列支,使按比例扣除的金额大于实际发生额。开发成本增加,加计扣除额也同样会增加,相应地就减少了土地增值额。房地产企业通过这种方式以求减少应纳土地增值税。

(四)不按规定预提开发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后,未最终办理结算的情况下未能取得全额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在31号文里规定,房地产开发行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将预提(应付)费用列为计税成本。31号文规定了预提成本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为了使得开发成本和销售收入相匹配,前期少交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倾向于在前期多列支成本费用。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预提开发成本也就不足为奇了。

(五)多列(虚列)成本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复杂,开发环节中计算复杂且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税种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增值额对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影响甚大。为了节约税收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意在开发成本上做文章,想方设法增加开发成本。在税务实践中,税务人员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使用虚开发票、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税务问题的原因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紧张

房地产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从土地购买到开发建设的全过程需要大量、持续的资本供应。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统计,房地产开发企业2006年至2012年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4.2%,201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统计中,企业自筹资金比例是38.83%,国内贷款比例是16.11%,其他资金来源比例是44.62%。应付上游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和预收下游购房者的定金预收款和个人按揭贷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重要来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所得资金须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预售资金的核拨按建设进度进行,这些情况会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金流相对紧张。企业肯定存在节约税收现金支出的动力。由于预售资金受到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收入比例计算的营业税的税务风险较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就在计算相对复杂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上做文章。

(二)成本结转的时间性差异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后,未最终办理结算的情况下未能取得全额的发票,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在31号文里规定房地产开发行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将预提(应付)费用列为计税成本,但31号文对预提成本还是明确了具体要求和标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前期结转成本少,应纳企业所得税就多;后期取得相关开发成本的合法凭证,开发成本增大,但是后期发生的销售收入未能足以覆盖成本。在税务实践中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负数需要申请退税,但申请退税并不退还利息,申请退税的流程也相对复杂。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紧张,有时外部融资的年利率高达20%的情况下,企业宁愿承担税收风险,先按照预估的开发成本结转成本(通常情况下,房地产企业预估的开发成本是比较接近实际的)。若事后面临税务检查,企业预估的开发成本大部分都已经取得合法票据了,成本是实际发生的;税务机关要处理,也只能对不按期申报的税款加收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利率18.25%,有时还低于外部融资成本。

(三)税制漏洞导致开发成本虚增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生产和销售商品房的企业,由于税制的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缴纳的是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增值税的链条在房地产业被人为割断。房地产开发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需要认证,主管税务机关未能及时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成本发票情况。而现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等材料便可到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代开发票。对于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从规定上看,建筑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的程序并不复杂,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只是对纳税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核实,不需要对建筑业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业务进行实地核实。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通过虚假的建筑工程合同、假发票、虚开发票等手段虚增开发成本。

(四)部门间信息未能有效共享

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需要经过若干个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和监管,有关房地产开发的信息分散在这些部门里。长期以来,税务部门与这些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交换制度,难以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监控。税务部门与监管部门间信息未能有效沟通,由于管辖权的原因,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在房地产业征管上也未能有效衔接。2002年起,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2015年,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正在酝酿出台中,又会出现货物劳务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由两个税务机关负责的情况。这种征管模式不仅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也不利于征管信息的沟通。

税务部门之间、税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间信息未能有效沟通,使得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有效监管,使企业有空子可钻。

三、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管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对象管理

成本对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基础,税务机关应重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对象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6月16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35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实如果待开发产品完工当年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企业大部分的成本费用已经列支了,成本对象的计税成本已经基本确定了。主管税务机关此时若发现纳税人成本对象确定有误,要求纳税人调整成本对象,相当于要重新核算开发成本,这是很费时费力的事情。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动工当年,在第一次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对象的专项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的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做好归档工作,及时进行分析,对成本对象确定不合理或共同成本分配方法不合理的,及时辅导企业进行合理调整,并对企业加强后续管理。

(二)加强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日常征管

税务征管部门要不断强化基础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针对房地产业,税务机关应建立房地产业项目跟踪管理制度,设立台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登记、动工、销售等过程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对企业报送的资料及时进行分析审核,同时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成本分析和票据审核力度。建筑业劳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的重要构成部分,从源头上对建筑业进行监管,有利于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建筑业的日常征管,完善建筑业纳税人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承接工程的真实性和收入的准确性管理,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建筑业纳税人利用虚假合同、虚假发票和虚开发票虚增开发成本。完善房地产业纳税评估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时进行相关税源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检查;涉嫌偷逃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税务部门应利用房地产业进行“营改增”的契机,重新梳理房地产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减少因税制不完善导致的征管问题。

(三)建立部门间的信息传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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