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管理现状及意义
1.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现状
工程建设合同有“工程宪法”之称,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文件,对于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方面,合同均有详尽的规定,是将工程建设纳入到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文件。
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的重要工作,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工程师来实施合同的管理。然而监理在抓“三控制”的时候,往往将合同文件束之高阁,忽视了合同及合同管理。作为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如何充分利用合同赋予的权力对“三大”监控目标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如何通过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实现合同责任的判定、工程进度、工程价款、工程变更以及索赔控制,已成为目前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重点。
1.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风险管理等基本制度的逐步完善,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和国际化,合同管理的意义和作用日益突出和重要。
1.加强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已经成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重要内容,订立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生存和行业未来发展。
3.提高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提高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率,有利于维护各方主体利益。
4.提高我国建筑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努力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我国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更加明显的意义。
第二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2.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
合同管理是为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服务的,保证项目总目标和企业总目标的实现。具体地说,合同管理的目标包括:
1.使整个工程项目在预定成本、预定的工期范围内完成,达到预定的质量和功能要求。
2.使项目的实施过程顺利,合同争议较少,合同各方面能互相协调,都能够圆满的履行合同责任。
3.一个成功的合同管理,还要在工程结束时,使双方感到满意,最终业主按计划获得一个合格的工程,达到投资目的,对工程、对承包商、对双方的合作感到满意:承包商不但获得合理的价格和利润,还赢得了信誉,建立双方友好合作关系。
2.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检查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2.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合同归口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统计及归档制度。
3.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包括工程合同份数、造价、履约率、纠纷次数、违约原因、变更次数及原因等。
2.3 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应采取的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合同的法律效力意识。
2.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建立合同审查和监督制度。通过合同的审查,强行要求承发包双方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严格按照示范文本,认真订立施工合同,同时建立必要的合同检查制度。
3.合同管理工作应同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招投标中承发包双方承诺的内容为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条件,合同管理是招投标管理的延伸,为招投标的效果提供实施的保证。
4.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在施工企业内部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做好合同实施控制、合同变更管理、及合同资料的管理;严格执行成本、工期和质量管理计划。
第三章 施工监理阶段合同管理
3.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建设监理合同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合同文本,即合同协议书、合同标准条件、合同专用条件;广义的合同是指包括合同文本、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合同补充或修改文件等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的承诺和约定。
3.2 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础
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指出:“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程对象、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监理合同也是随着监理工程对象内容的变更而变更的,对监理合同的管理必须与工程进展同步,可以说:搞好工程监理合同的管理是履行工程监理合同的前提,也为施工合同的管理打下基础。
3.3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点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主要是指监理方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监理工程师以业主和承包方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为依据,以保证工程质量,并用较低的工程成本按期完成工程项目为目的,以公平合理地处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为准则,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
合同管理就贯穿始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索赔问题。索赔工作是双向的,既包括施工企业向业主索赔,也应包括业主向施工企业的索赔。合同是索赔工作的依据,合同的全面履行是索赔工作的必要前提,严格的索赔管理是索赔工作成功的关键。索赔是合同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3.4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合同责任的判定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依据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施工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责任界限和实施阶段规范化的管理。
监理工程师对出现的矛盾或争议要有公平公正,有据可依。
2.工程进度的控制
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的管理过程中,依照合同对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批,经批准后不仅要求承包商按计划施工,也是监理协调的依据,同时是判断非承包商责任影响工期顺延的依据。
3.工程价款支付的管理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项目时,要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协助业主按期审批工程款,再保证承包人在得到合理的款项后,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对于业主提留的保留金的返还以及由于物价上涨、意外事件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防止造成甲乙双方的经济损失。严格控制预付款、暂定金额、价格调整、保留金、工程变更等因素造成的工程失控。
4.合同争议与索赔管理
一、引言
建设施工合同具体指的是承办商依据发包商要求依照勘探调查、制定并实施的施工安装建设的蓝本。发包商与承包商为了实现建设工程的总体目标要尽快明确双方权责、确认双方应尽责任与应该履行的义务。承包商在进行施工建设之前,发包商应尽快缴清价款。对工程项目的进度、施工质量、投资商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
二、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加强施工合同管理重要性
建设工程工程量大、项目多、履行合约时间较长、受影响的因素很多。由于汶川县水文地质、供电供水、气候交通等方面条件的不便导致设计革新、业主或工程监理新提出的要求等都会造成合同条款规定与实际履行情况的出入。这一系列在实际操作之中常见的问题给合同管理造成了诸多不便。施工合同管理的处理不当与处理方式失当会给发包商与承包商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依靠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合乎规范的施工合同应该包含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没有一定的施工合同就无法一步步实施工程的各项琐碎工作。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要区别于其他企业,从管理形式、范畴、内容要成为一个格局完整,成体系的管理方式。
三、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的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合同的内容,依据合同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控制。而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管理最为重要。
3.1、各阶段的合同管理
(1)施工准备阶段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委托合同进行阅读、熟悉,明确项目建设目标,了解监理工作范围及内容,分析委托人对监理服务质量的要求等;同时也应对施工合同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明确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信息。
(2)施工阶段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重点是施工合同,但监理合同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础
。施工阶段是个长期的过程,影响因素也较多,这导致施工合同涵盖内容多,涉及面广,且随着工程的进展,合同变更随时有可能发生,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有较高的合同管理水平。因此,在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建立合同管理工作程序,例如建立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工程资料报验程序等,并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协商会议;②重视信息沟通,建立信息沟通渠道,确保能及时收到及发出指令;③工程施工阶段会有较多的会议、变更、联系单等,监理工程师应建立文档管理系统,保证在处理各项事务时能做到有据可查;④做好统计工作,即建立各种施工台账。
(3)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是整个工程一个重要的工作阶段。该阶段监理工程师工作繁重,要审核大量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技术资料,对各个单位工程进行评估,组织预验收,参加验收等。因此该阶段中,监理工程师应尤其注意:①预验收及验收是否符合程序,例如是否在预验收前进行试车、是否有公安消防或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等;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是否有
违约现象,例如是否有拖欠竣工结算款等行为;③明确不同工程部位的保修年限及保修责任。
3.2、施工合同的管理
施工合同是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监理工程师在实施合同管理的全过程都应将施工合同管理放在项目管理的核心位置。
(1)施工合同的履约
施工合同的履约不仅是施工单位对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进度等进行履约,还包括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要求提供三通一平,是否按合同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等。笔者在某工程担任监理工程师时,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要求对场地进行三通一平,而是在施工单位进场后由其自行对场地进行平整、接入水电设施等,且施工单位在完成以上工作后并未提出索赔或者办理签证。笔者发现以上问题后及时向施工单位及业主建设单位提出,妥善解决了该项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因此,施工合同的履约是双向的,承包人及发包人都应履行合同,而作为第三方的监理单位则应做好该方面的管理及协调。
(2)多个施工合同同时存在时的管理
在非总承包模式下,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往往由许多施工单位共同参与、承担。由于各施工单位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不尽相同,与建设单位也分别签订了不同的施工合同。在同时对多个施工合同进行管理时,监理工程师应在以下方面特别加强管理:①勿要把一个施工合同内的条款下意识地套入其他施工合同中。例如,某项目的不同施工合同中,对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支付规定有所不同,监理工程师在对工期延误进行计算时则应区别对待,对各个施工合同进行单独处理;②协调好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可能产生的合同纠纷。这种发包模式下一般都会产生施工配合费,易极产生纠纷,例如总包单位不按合同约定为分包单位提供搭设脚手架、临时用房等,或者分包单位不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施工配合费等,这些都是监理工程师应掌握的信息,并应及时按合同要求对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③发生同时涉及多个施工单位的事项时,集所有涉及该事项的施工单位同时到场进行处理。例如某工程设备试运行时,如果只邀请了设备安装单位,而遗漏了布线施工单位,则极有可能无法发现试运行的问题或者延缓了该问题的暴露,对工程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3)提高对施工合同管理的效率
施工合同管理作为监理工程师的一项日常工作,从施工准备阶段持续到使用阶段。提高对施工合同管理的效率既能利于整个项目的进展,同时也能提高监理企业的经济效益。项目监理部应制定合同管理细则或对项目所有监理人员进行交底。只有整个项目部人员共同参与,内部及时沟通,方能提高效率。
3.3、加强合同管理体系的建成
工程项目承包商与业主要对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给予充分重视。要在做好合同归档工作之余,注意对合同签订、审查、授权、履行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相关单位要致力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既有程序按部就班做事,加强对施工单位合同管理者职业道德与专业素养的定期培训。经常总结以往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造价管理方面经验教训。在合同拟定时期预测各种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将这些内容一一写入合同之中。利用网络高科技规范合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工程建设必将突飞猛进。监理工作作为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保障,其重要性也越发明显,同时也对监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的核心,是监理工作的重心,因此要紧抓工作重心,提高监理质量,为每个工程圆满结束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郭海洁.刍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17)
但执行结果则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提出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工程实施审计监督与司法机关在审理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纠纷时,如何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使其起到相互补充、相互依据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效率。而不是片面理解上述法律,甚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立起来,否则会产生严重的错误结果,从而导致执法主体对同一执法事项的不同执法结论。
一、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合法性的认定
当前,国家审计机关在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领域较为普遍地存在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与合同执行主体不一致,即建设领域中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施工单位为规避这一法律规定,采取无施工资质或低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利用挂靠高施工资质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接施工任务。以至当前建设领域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一级施工队伍中标,二级施工队伍签合同,三级施工队伍甚至无等级施工队伍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施工企业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体现在其施工资质(施工装备、施工技术结构、企业信誉、企业业绩等施工能力)上。由于挂靠方式的出现,合同签定单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担实际承建单位却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及完成建设任务的能力,于是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纠纷增多,国家建设项目遭到一定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主体不合格则所订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人民法院在审判建设工程纠纷时,片面强调合同签定主体资格的合法形式而忽视了合同实施主体的实质,不合格的合同施工主体得到事实上的承认。挂靠单位的成在,其结果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损害的是国家利益。
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的签定,要求具有较强的工程专业知识,达到合同条款合理。由于施工单位长期从事工程施工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工程结算经验,如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采取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易于在合同中有意识地埋下伏笔,使之在工程结算中有利于施工企业。而建设单位往往在工程结算经验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在订立合同时有效防止不利因素的产生。同时由于法院在审理此类工程结算纠纷时,重点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在此基础上更多的强调合同的有效性,由于法院本身不具备这方面的工程专业知识,难以从专业技术方面发现合同结算中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从而容易作出不利于建设单位的判决,而最终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由于国家建设项目的出资人是国家,在利益方面存在国家、企业、个人三个方面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格局本身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可能。加上建设领域中建设市场不健全,不规范行为、腐败行为的存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共同串通以不法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粤海铁路建设项目就是典型事例)。在这种状况下,建设单位即国家利益的人所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就很难代表国家的真实意思。人民法院在审理部分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纠纷案中,偏面强调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维护合同形式上的合法性,则可能作出损害国家利益的判决结果。
国家审计是对建设各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是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只要各方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义务,审计机关必然要确保各方享受合同规定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恶意串通行为,审计机关必然要挤悼“水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而非不法利益,这才是国家与施工单位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号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合同的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高院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为国有资产的流失打开了缺口,同时也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立起来,产生了错误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3条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其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从法律上明确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合法性,这种审计监督权而非合同约定的权力。因此,高院的司法解释从程序上、权限上都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从内容上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职能。
二、对国家建设项目依法审计,充分利用法律依据加强审计监督
对部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与法院判决结果不一致的问题,有其法律相互不完善或冲突的因素,需要国家立法部门加以进一步明确或完善,同时也存在依法行政时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及运用策略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具体工作中加以解决。
从法律上说同一事实情况出现法院与审计机关结论不一致,其根本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属民法范畴,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其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私法神圣。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属行政法范畴,是公法。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更强调私法优先。同一法律事实在同时涉及运用公法与私法时,究竟是公法优先还是私法优先,在立法界还存在争论。因此,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立法机关从法律的权威性上加以界定才能得以根治。本人认为,行政法律是国家机器正常、高效运转的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从此意义上说公法优先是必然。从法权的意义上说,国家利益是高于一切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利益的法定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在审理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纠纷时,应充分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作出判决,而不是置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而不顾,从而真正体现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应修改或完善相关条款,以起到相互补充、相互依据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豋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某些具体合同的生效权限已经让渡给了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因此,完全可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增加条款: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的合同,应当经过国家审计机关的批准后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3条、第40条、第45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审计机关作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审计决定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强制行为,应在民事诉讼中明确其法律效力。在民事法律中,应明确审计决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具体体现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强调审计决定的证据优先原则,审计决定在民事审判中应作为当然的有效证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审计机关的决定,否则不能改变审计决定作为强制行为的法律效力。
在现阶段,有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尽量减少法律运用中产生的不必要的冲突。审计法赋予了审计部门有权审查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权力,为保护国家财产给予了法律保证。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经济利益的法律保证。在合同双方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但是在合同有效条件下,由于建设工程结算的特殊性,合同结果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这时,审计决定与法院判决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结果。这在具体审计实务中如何策略运用法律、法规,是应该引起充分注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范畴。无效合同是不发生合同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力的合同。对无效合同,审计部门不宜超前下达审计决定,应先由人民法院对合同认定无效,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事实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按审计决定执行,避免在合同尚未宣告无效的前提下,产生审计决定与合同有效性的冲突,造成审计决定难以执行。但在具体的审计实务中,更多遇到的是合同合法但合同部分条款不合规、不合理或合同执行结果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对部分条款不合规、不合理的合同,审计过程中应要求建设单位提请法院变更不合规、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以至变更后的合同与按国家规定审计的审计结果一致,以利于审计决定的顺利执行。对合同中明确规定是以固定价格进行结算的,如果审计结果表明合同执行结果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审计决定应侧重于揭露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其造成的损失其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审计决定不宜强制施工等单位执行,从而避免审计决定与合同履行产生直接冲突。
三、规范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程序,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认真分析当前部分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决定与人民法院判决的结果不一致现象,实际上不是审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或审计工作质量上存在问题,更多的是审计执法程序上不合规,导致审计决定在人民法院判决工程决算纠纷中未能得到采用。审计程序不合规主要表现在审计机关在对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仅对建设单位一方下达审计通知书,未考虑到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特殊性,未对与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相关的施工、监理、设计、供货等单位下达相应的审计通知书,由于最终审计决定要求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执行才能完成,而非建设单位一方执行即可,因此,仅对建设单位一方下达审计通知书,在审计决定执行主体上产生了法律偏差,导致审计决定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甚至产生行政诉讼。当产生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更多的是从审计执法程序上来认定审计决定的合法性,从而导致法院判决与审计决定不一致的结果。
在当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修改前,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来保证审计对国家建设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违反工程结算规定或合同执行结果损害国家利益的监督作用。对建设单位来说,并非所有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都很懂得和掌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专业性极强的专业知识,这样难免在建设项目招投标、概算、设计、施工等方面产生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损失。由于这种损失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易被表面形式合法的合同所掩盖。对此,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就更显必要。在当前状况下,可考虑各地审计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积极向本级政府建议,由地方立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定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其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办理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将其纳入必经程序,其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的签定必须符合这一规定。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来解决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作为一种过渡时期制度以保证国家资产不受损失。
综上所述,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是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利。对建设工程合同行使好审计监督权,从合同上有效防范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产生。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切实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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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M].
[3]尹志强。民法[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建筑工程监理
1.1 定义建筑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建筑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指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由社会化、专业化的建筑监理单位接收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筑合同,控制建筑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协调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维护建筑工程建设合同各方利益,所进行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1.2 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
1)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 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
1)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2)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
1.4 建筑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和内容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及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1.5 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2.1 定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2.2 业务范围和内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6)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建筑项目管理的内容[5] 应包括: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项目安全控制、项目成本控制,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材料管理、项目机械设备管理、项目技术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信息管理、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组织协调、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考核评价、项目回访保修等。
2.3 相关法规和规章目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 号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 号文)等。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4 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
3.1 服务对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还包括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建设工程监理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3.2 业务范围建筑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项目安全控制、项目成本控制,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材料管理、项目机械设备管理、项目技术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信息管理、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组织协调、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考核评价、项目回访保修等。而工程监理的内容是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设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
3.3 法律责任由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而建设监理制从产生至今发展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国家有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与之相配套,对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制定了一套适用于监理的标准合同文本。
1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原始责任追踪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相关理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原始责任追踪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我国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阶段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建设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实施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签订相应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转移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责任。
(三)建设单位与勘探、设计单位签订勘探、设计合同,将工程建设勘探、设计方面的安全质量责任转移给勘探、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主要责任转移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五)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将工程建设现场监督管理的安全质量责任转移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监理合同范围内规定的监理责任。
(六)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单位签订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将工程建设采用材料设备的安全质量责任转移给材料设备单位;供货单位应当保质、保量、按期交付合同订购的物资、设备。
2 监理的定位
2.1 法律法规对监理的定位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理论对监理的定位
业主方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组织者,业主方项目管理是管理的核心。投资方、开发方和由咨询公司提供的代表业主利益的项目管理服务都属于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实墓こ滔钅拷ㄉ栉募、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2.3 监理合同对监理的定位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3 监理责任认定
3.1 监理应该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及业主授权转移的那一部分监督管理责任
通过分析,明确了监理工作是有偿技术服务,是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按照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委托监理合同条款,监理单位在授权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承担委托事务中原本应该由委托人承担的责任。
3.2 监理不作为行为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不责令立即整改的。
(3)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未暂停施工指令的。
(4)工程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企业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不作为行为。
3.3 监理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1)监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错误指令。
(2)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对应检查的项目未检查,或者对应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实行旁站监理的。
(5)转让监理业务的,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
(6)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4 监理应该做的重点工作
4.1 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2 现场监理重点
(1)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完善项目监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各类监理人员和数量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
(2)组织监理人员教育培训,学习涉及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工程标准规范等。
(3)编制监理规划和细则,明确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进行工作交底。监理工作程序化、标准化。
(4)正确运用审查核验、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告知、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监理指令、监理报告、监理日志及监理月报等监理方法手段。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一)涵义
英国特许建造学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这样定义的: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建设部2003年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涵义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无论国外或是国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这一概念的定义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认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计划、协调、控制和管理等。
(二)业务范围
按照建设部2004年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从以上业务范围来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必须能够代表建设单位统筹资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种拆零细分的专业服务(前期策划、造价控制、设计过程管理、招标、监理、审图)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为整”进行综合管理。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还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断完善。目前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
二、建设工程监理
(一)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国外没有与建设工程监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二)业务范围
1995年,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司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
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到现在,建设工程监理不但覆盖面扩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和义务,同时也从制度上约束工程监理的行为,确保了工程监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6.“工程建设监理规定”;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四)发展回顾
建设部于1988年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实行建设监理制。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88~1993年,是监理的试点阶段。1989年建设监理制首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电与公路系统试点。随后,试点工作发展到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和20个工业交通部门;
2.1993~1995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稳步开展了工程监理工作;
3.1995年召开的全国第六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从1996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1996~2000年,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139—2000)颁布前,是我国建设监理制的发展期,自1996年起在全国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投资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外资和中外合资工程等实行建设监理制。此间监理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和费用都得到了有效控制,成效显著。
我国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构想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都实行监理;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都要进行控制。但由于监理的产生和发展基础,首先从施工阶段质量、进度、费用等内容以实施监督为主,人员的配备、工作内容等方面都较强地体现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加之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期间,人们的思想认识要有一个过程,以及政府部门的条块分割,建设监理的理论研究不到位,使对监理的概念、定位、作用和职责的理解有反复,导致目前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开展监理工作较少,建设监理主要集中于施工阶段,而且多侧重于工程质量监理。
目前绝大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6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148192个,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13.92%。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及提供者、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以便进一步搞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区别。
(一)服务对象及提供者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验,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没有或者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的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也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建设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二)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承担相应的设计工作),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设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划。
(三)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同时项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励的一种管理方式,根据项目规模、性质不同其实施的灵活性较大,一般情况下项目管理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可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明确责任。
建设监理制从产生至今发展已有18年的历史,国家有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与之相配套,对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制定了一套适用于监理的标准合同文本。
(四)行业准入
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才能进入本行业;监理工程师已经成为一种专业人士,必须通过考试发证注册登记才能执业。
根据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可以看出,国家没有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而是对与建筑业相关的具备资质的企业开放,鼓励其积极参与到工程项目管理中去,同时对从业人员也没有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这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本质和要求,也将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含义与内容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水利部于2007年2月1日实施新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给出了确切的定义:“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二、业务对象
监理是一种管理行为,我们就可以哲学地从技术与监理的本质上来分析一下技术与监理的关系了。技术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是科学技术,邓小平同志说“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生产力反映的是生产中人与自然(物)的关系;而管理(监理)是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属于社会经济管理科学的范畴,它探索和解决的是人与人的经济关系,或通过解决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来更好地解决人与物的关系问题。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实质上就是一种交换关系,一种商品交换。工程是商品,工程承包商将生产出来的商品(工程)向项目法人换取货币(工程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就是为使这一“商品交换”得以顺利“成交”而进行的必要管理。这也就是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就应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这种商品交换中双方的义务、权利,以达到搞好工程建设和使工程建设方(设计、施工)获得合理回报的目的
三、技术与监理的关系
技术是生产力,它的应用是包含在整个商品生产过程之中,是构成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组成部分。这也就是说,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有权应用他所认为的适用的工程技术于他的工程建设(商品生产)中,但同时他也有义务和责任保证他所应用的工程技术能使(工程)商品达到项目法人要求的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者不是工程这一商品的生产者,也不是工程技术的应用者,而是从工程承发包这一“商品交换”双方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的目标出发,来进行合同管理,监督审查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所应用的技术,是否能使工程这一商品达到“交换”双方约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只有当其所应用的技术达不到双方约定的目标时,工程监理者才可要求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改进其应用的技术。
当然,有时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技术应用问题,监理单位应当给予解答或提供某些参考资料。但是,如果设计、施工单位要求监理单位提供技术应用方案或承担某专业工程设计方案,这就不属于建设监理业务对象的范围,而是属于技术咨询的业务范畴了。《规定》中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技术咨询不可替代工程建设监理
所有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本身都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否则它就没有资格承接工程设计、施工任务,只有在某个工程项目上遇到某种特殊难题或该项工程设及范围广泛非一已单位所能解决而必需寻求技术咨询。提供咨询的一般都是相应的、专门的科研机构或咨询机构。但是,并不是所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都需要寻求技术咨询,工程技术咨询不能作为所有工程建设都必须执行的一种制度。国内外的情况表明,多数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并不寻求也没有必要寻求这种咨询。工程建设监理则不同,因为它的业务对象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问题,而每一个工程项目建设都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工程建设监理必须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此,《规定》别指出“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
五、主要业务内容
合同是一种契约。就其内容来说,主要是确定合同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的。因此可以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主要对象与合同的内容是一致的,也就是我们平日所说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是“三控”、“二管”、“一协调”。“三控”的目标就是合同管理的目标(质量、工期和投资),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实际上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合同的特点是通过合同双方的充分协商而自愿对自己的“责”作出承诺以及对对方的权利作出承认。因此,这就有利于提高双方履行自己的“责”的意愿和对对方权利的尊重。由此来说,合同又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必须利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合同管理单位的协助,一些业主制订与签署的合同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就可能不齐全;如果没有第三方的监督与协调,合同约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也就不一定能得到全面而充分地履行,合同的修改与变更就会遇到较多的困难;如果没有第三方作为公正的调解人,合同纠纷也就难以解决。因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业务就是实施合同管理。
六、加强人员素质教育
首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需要具备水利专业技术知识,否则他就没有能力判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所应用的技术能否保证工程的安全,是否能保障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三控制”目标的实现。因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努力学习和更新本专业各种科学技术知识是首要的,也是必要的。
其次,既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那么,我们的监理人员至少还要熟悉进行合同管理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管理专门业务。
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即EPC设计-采购-施工的过程。总承包企业按合同承担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并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管理全面负责;同时,总承包企业也承担了设计、采购、工程建设的全部风险。
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的优缺点:
1、优点。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比较有利,能充分发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技术能力,对进度控制也有利。
2、缺点。(1)由于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是总包与分包关系,后者才是项目实施的基本力量,所以监理工程师对分包的确认工作就成了十分关键的问题;(2)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自身经济实力一般比较弱,而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
施工总承包是指将建设工程以总价承包,单价承包或总量承包的形式将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综上,总承包管理与监理均属于工程建设的管理单位,在同一个工程中同时出现总承包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时存在着重复管理的模式;但是根据建筑法规定,当工程上一定规模后又必须有监理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那么就出现了总承包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工作关系问题。
二﹑总承包管理与监理的关系
在以往的水电工程建设中,总承包管理与监理的关系有多种模式,主要模式有:
1﹑工程建设单位总承包管理(总承包管理单位自身也是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管理单位施工单位;
3﹑工程建设单位总承包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第一种模式:能充分发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积极性和技术能力,但是一个单位既管理单位又监理单位,有些问题会难以及时发现;同时也存在着总承包单位为谋求利益最大化放松质量的可能。
第二种模式:能够发挥监理的积极性,能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但是在水电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下,总承包管理单位承担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并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管理全面负责;同时,总承包企业也承担了设计、采购、工程建设的全部风险;那么,监理单位和总承包管理单位就存在着工程的安全、工期、造价和风险的矛盾问题,且这种管理模式又回到了“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模式。在以往和现在正在以总承包管理模式进行的水电工程建设中,总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的矛盾都十分突出。
第三种模式:能充分发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积极性和技术能力,工程质量也能得到一定的控制,但是又难以发挥监理的积极性和技术能力,也存在着监理与总承包串通的可能。
那么,总承包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具体以什么模式存在水电工程建设中目前均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中仅第3.1.4条中提出“当业主聘请项目管理机构时,项目部应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但是未提及其管理深度和要求,也未提及是否为监理单位;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中对总承包管理提出了较深﹑较严的要求。若受聘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管理过深无益于总承包管理单位发挥其技术能力和积极性。
为了规范总承包管理市场和监理市场,将工程建设成优质工程,必须寻求一种既能充分发挥总承包管理的积极性、组织能力、技术能力又能充分发挥监理的积极性和技术能力的管理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管理和发挥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和生产能力。
在总承包管理工程招﹑投标阶段,首先是招监理标,监理标确定后再招总承包管理标,然后由监理和总承包管理招分包标。设想建设单位在合同鉴定结束后将监理合同纳入总承包管理合同统一管理,形成如图1所示的管理模式。(图1)
这样建设单位只需派出少量人员负责联系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同时对总承包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协调各方面工作关系;而总承包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形成一种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由原来的单线管理型变成了并列管理型,总承包管理单位各职能部门与监理各职能部门相互对应,相互沟通,监理人员能更好地理解设计图,总承包管理人员与监理人员共同对建设工程各部位进行工作指导和检查,各部门人员和技术力量得到互补和加强,也免去了施工单位因总承包管理和监理意见不一致,到工地不同时所带来的影响,能更好地发挥施工单位的生产积极性和生产能力。这种管理模式在以往的水电工程建设中得到了很好的验证。
三﹑经验回顾
以重庆市某水电站枢纽工程为例,工程属二等大Ⅱ型工程,装机12万千瓦,工程枢纽由混凝土重力坝、坝身溢流表孔、消力池、坝式进水口、坝后式电站厂房等组成。签订《重庆市某水电站枢纽工程总承包管理合同》后,投资建设单位随即将《监理合同》一并纳入总承包管理合同进行管理,总承包管理单位立即进行组织,并于合同签订后第四天导流洞工程开工;五个半月后主体土建工程开工;十个月后水电站顺利截流、主体工程全面开工,三十一个月竣工。
组织结构:
建设单位:
总经理一人:负责全面工作;
合同管理一人:负责检查工程的形象进度和质量报告;
财务管理二人:根据合同管理人员的报告进行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对外联系管理二人:负责联系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协调工程建设各方面的有关工作。
总承包管理单位:
总经理一人:负责全面工作;
其他管理人员若干负责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
监理单位:
总监一人:负责全面工作;
其他监理人员若干负责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图2)
在整个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总承包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在设计、后勤保障以及实验室方面的资源是共享的,计划合同与进度控制、土建工程与质量控制、机电工程与试运行各部门相互配合。这种管理模式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很好地利用了共享资源,节约了大量资金;工作过程中相互沟通,施工单位得到的指令是统一的,施工过程顺利,质量得到了保障。
关键词:监理 法律制度 完善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一、现行监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影响监理制度发展的认识问题
1.未认清监理服务关系中监理的独立法律地位。监理服务是由独立的社会化的监理机构来实施的。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业主。、被监理单位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监理的独立性是保证监理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委托单位。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是通过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的一种合同关系。是一种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服务关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监理实践中。不少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其委托的机构。是为其提供监理服务的。因此。应该服从业主的领导。应该按照业主的旨意行事。而不论这些要求是否合理和合法。
2.未正确认识为业主服务与履行社会职责的关系。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高投资效益服务。同时。监理单位还要从国家和社会利益出发。履行监理职责。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目前。部分业主为了局部利益而作出损害国家、社会或承包商利益的行为。
二 监理制度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建设监理单位行业化、系统化现行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通常情况下。国有监理单位都是采用。或实质上是。行业系统所属企业的管理模式。这种监理行业从属于主管系统的模式是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产生的。是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逐步推行监理制的必然产物。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为了适应实际情况而采取的不规范模式。弊端较大。由于经济体制上的原因。行业特点较强的监理单位多数未从根本上独立。即使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监理单位。最大股东仍是原来的上级单位。仍然属于原来的行业系统管理。监理单位往往没有人事、财务的独立自主权。出于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考虑。监理只能接受合同之外的上级指示或意图。无法真正做到科学、独立、公平、公正。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在建设项目中。投资方或建设方、承包方可能同属一个主管行业系统。甚至有时上级单位成为被监理方。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不会诉诸法律。并且在习惯于论资排辈的重大场合。监理意见常被轻视而搁置。
其二。建设方是项目法人。但却不是投资者。不是业主。建设方是业主组建的管理机构。仅执行经营管理职能。但监理合同却与同是三元一体之一的建设方签订。建设方掌握监理费和工程款的拔付权。监理范围、深度由建设方确定。不少情况下监理只能主要承担或只承担质量控制。无法真正落实业主意图。
其三。在大型工程建设中。除建设、承包、监理等三个主体之外。上级部门往往成立指挥部等现场机构。直接介入工程管理。指导监理工作。掌握主要决策权。当意见不一时。监理人员态度暖昧。
这种监理模式从根本上讲。与工程建设监理的本质内涵不同。监理方不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体现建设方或投资方自行管理工程的模式。由于建设方的现场管理人员往往考虑自身利益而不能严格地按合同文件办事。加之对监理的工作程序、制度和行业特点知之较少。因而实现监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就难于做到。监理行为存在的基础被淡化。三元一体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合理建设市场结构体制也就难于形成。这种监理模式在建设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会造成诸多不良后果。
第一。违背了我国推行建设监理的初衷。不利于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不利于建设方从具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第二。不利于对工程建设的控制。上级领导的行政干预、建设方的全面参与使参建各方责权不清、效率变低。第三。不利于将社会监理进一步推向市场。这种模式不利于形成一个真正由建设方、承包方、监理方三元主体组成的管理体制和以合同为纽带。以建设法规为准则。以三大控制为目标的社会化、专业化、科学化、开放型管理工程的新格局。
2.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明。通常在管理层次上分三个层次。决策层、中间控制层和作业层。根据对各个层次人员的要求制定岗位职务和职责。选派监理人员。一些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层次模糊。职责不明。运作无章法。一些监理企业的上层领导的约束机制欠缺。一方面领导层收入不高与贡献不对称。另一方面弄虚作假。化公为私现象不少。在职消费现象严重。
三 建设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1.现有的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在立法层次和范围上不能满足监理实践的需要。目前。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使监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层次得到了提高。建设部及相关部委也相继颁布了各类监理规章。如《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等。但这些法律或规章在不同方面都存在立法不完备的问题。如建筑法中第4章“建筑工程监理”。仅用六条法律条文原则概括了监理制度。没有充分说明监理制度的全部内容。使得这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简单。
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开展不利。使得建设监理仅在施工阶段得到了局部发展。在工程建设的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形同虚设。监理工程师仅有建议权。没有出图权和修改权。使得在工程设计阶段无法体现工程监理的作用。在工程设计阶段。由于没有配套的设计阶段监理规范。造成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
3.现阶段。我国工程合同的各类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条文简单。过于原则。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没有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监理工程师无法对这类合同的履行开展监理工作。如现行的《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条款中未明确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利。《施工合同》中未对工程分包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未对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分包问题的权利作出规定。国内这类合同文本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件相比差距较大。由于合同文本的编制水平较低。直接影响监理制度的执行。
1.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项目背景
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是为了全面提高教育公共服务能力和教育管理水平,由教育部组织建设的教育信息化重大项目,是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的信息化支撑平台,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管理决策支持和信息化技术保障,对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强化教育服务、加强教育监管、推进教育管理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2.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重点及建设原则
本项目的建设目标为统一基础运行环境、统一数据标准、统一用户管理、统一技术架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1)公共支撑保障项目建设:包括制定数据标准规范、建立数据中心基础运行环境、门户系统与应用集成、应用支撑平台、教育电子认证、教育机构统一编码管理、建立系统安全保障体系、教育基础数据库规划与建设。
(2)业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建设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部级统一信息系统,包括教育规划与决策支持、学生管理、教师管理、学校资产管理、其他业务管理等内容。
监理通过对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的建设目标深入研究后,认为该项目具有实施范围广泛、需求复杂化、渠道多样化、工作交织化的总体特点,参与建设各级单位须充分认识到这些因素带来的项目建设复杂性,站在教育信息化和项目整体工程的角度,开展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服务和管理协调工作。
项目实施的标准化、规范化是本项目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保证多家业务系统承建商完成的系统可以在界面、数据、应用、管理、安全等层面和谐集成的重要手段,是各子项目乃至项目整体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因此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原则应把握以下几点:
(1)统一性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建设。
(2)技术先进性与成熟性平衡原则:在技术路线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技术先进性和成熟性之间的平衡,一方面使项目能够最大限度地适应技术发展变化的需要,同时也要有效避免高新技术给项目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
(3)扩展性原则:本项目整体建设要考虑业务未来发展的需要,采用便于扩展的系统架构和技术。既需要充分考虑与教育部目前已运行系统的兼容性,保证整个系统在实际需要时可以平滑地过渡或升级到新系统,又要考虑与其它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以确保系统接口的可扩展性。
(4)可靠性原则:本项目整体设计应采用成熟、稳定、可靠的软硬件技术,保证系统长期安全、稳定地运行。
(5)可持续发展原则: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除保障当前项目建设进展的同时,还应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教育信息化特点,组织教育部各司局的业务、专业技术人员适当进行行业前瞻性、战略性研究,确保整个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引入信息工程监理的必要性
为了实现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任务,需要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对于这样一个涉及面广、建设周期长、需求多样化、技术复杂的工程,要想做到事先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评估、避免问题发生、使工程达到预期建设目的,就需要通过信息工程监理对工程的实施进行规范的管理和科学的评价。
1.引入监理制是由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自身的复杂性决定的
大型信息系统工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是众所周知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信息系统工程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
信息系统工程的施工周期一般都比较长,一些大型项目的周期可以达到2年以上。这样长的时间跨度内可能发生各种变化。从外部来看,商业环境、政策法规变化会对工程范围、需求造成重大影响。从内部来看,组织结构、人事变动等对项目的影响更加直接。有时,现场环境的变化,甚至气候条件的变化,都可能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
(2)信息系统工程质量度量困难,工程收尾困难
如果没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工程将交付困难,并且难以度量。谈判签约以后,如果合同没有涉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遇到模糊问题时可能节外生枝,甲乙双方为了保留周旋余地经常避而不谈或不愿意主动提出一些特别问题。工程伊始,所有这些没有说清楚的隐患和口头承诺都将暴露出来,并最终影响工程的成败,所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应该在谈判前确定,并参与到谈判中,直到工程售后服务阶段。另外,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的管理也不全面,可能存在偷工减料和的现象,所以,过程监控和独立身份的第三方监理是迫切需要的。
(3)信息系统工程对人员的素质要求高,需要监理方专业技术人员的共同参与
准备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绝大部分都不是专业从事信息化行业的,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认识参差不齐,更不要说知晓信息系统工程整体管理了,所以他们提不出合格的信息系统工程方案。他们提出的需求也不确定,要么是难以实现,要么是含混不清,还会经常强行提出不切实际不合理的要求,成为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障碍。因此他们常常会依赖未来的承建方去做方案,承建方提出的方案又肯定有利于承建方,这时就特别需要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第三方提供监理。另外,业主和承建方在信息系统工程的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对实施中的问题产生争议,监理方的介入能够协调和推进业主与承建方积极沟通,及时化解矛盾。
(4)信息系统工程要考虑降低投资风险和成本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能够弥补委托方在人力资源和工程经验上的不足,降低投资风险和成本,监理公司利用其丰富的工程经验,提供最佳解决方案,促使信息系统工程项目能够更好更快地完成,赢得时间,提高效率,减少后期维护成本,确保信息系统工程按质量、进度和预算顺利完成,甚至提高该项目的附加值。
2.教育信息化工程引入监理制的必要性
2002年11月28日,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明确于2002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其中,规定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必须聘请第三方监理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监控。在制度上拉开了信息化建设走向科学化、专业化的序幕。那么,信息工程监理的存在为整个信息系统工程带来了哪些优势呢?通过分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强大的信息系统项目知识能力
具有涵盖整个信息技术项目建设生命周期,包括从需求分析、总体方案设计、综合布线、设备安装、系统集成,直至测试、验收全过程的雄厚技术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深入了解信息工程相关各个技术领域的当前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深入了解国内外主流信息化产品的优缺点。
(2)出色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管理能力
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练掌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知晓质量检查和控制的方法、手段及工具。对甲方行业有较深入的了解,具备丰富的管理咨询知识和经验。
(3)科学完善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
监理公司在接到一个项目后,会根据工程的不同子系统撰写诸如《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等文档来规范整个项目的进程和质量,同时还会配合项目建设方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标准规范及管理体系。工作过程中,监理方始终坚持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知识产权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程协调的原则,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验收。
三、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监理重要措施及工作规划
1.监理工作目标(见图1)
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属于信息系统工程类别,科技含量高、智力密集,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宽,包括通信工程、计算机网络、自动化控制专业、软件工程、信息安全、标准体系、存储备份等相关专业,且对实践经验、技术和管理要求很高。
监理公司将通过监控、督导和评价项目建设参与者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本工程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监理工作组将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5号)、《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法规、规范,依据项目建设合同和用户需求,采用先进、科学和适合本工程特点的项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对项目的各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协调。还将对工程的建设开发、设备采购和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全面控制,对工程合同的执行、工程建设文档资料等进行管理,力求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以及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2.监理重要措施(见图2、图3)
(1)充分了解建设内容,降低工程管理难度
①理顺建设关系,做好项目规划;
② 重视过程管理,强化质量监督;
③深化业务分析,坚持需求导向;
④抓好数据质量,提高评估效益。
(2)严把质量进度,降低项目风险
①协助业主制订合理的进度计划――针对各建设情况统筹安排进度,使各节点任务有序高效衔接;
② 跟踪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定期收集进度报表资料、现场实地检查工程进展情况等;
③针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行纠偏,做好进度变更管理。
(3)协调参与项目建设各方,减轻业主压力
①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
②建立统一的管理流程;
③ 采用多种沟通协调方式。
(4)掌控项目投资,协助业主通过项目审计
①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合同审批流程》、《合同支付流程》等内容;
②审核项目合同付款条件、付款额的合理性;
③协助建设单位将支付与工程相结合――监理出具支付证书按照合同款进行支付,并备案;
④投资变更――做好投资变更的管理;
⑤协助业主进行财务决算。
(5)项目全过程监督控制
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独立开展监理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②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风险控制、变更管理、信息管理贯穿始终。
3.监理工作制度及方法
(1)工程交底制度
监理应审核开工前的准备情况,确保工程符合开工条件。要召开工程交底会,明确工程的各项管理规章和协调方式,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明确工程的方向目标,调动工程各方的积极性,保证工程以一种齐心协力、振奋向上的态势进行。
(2)开工报审制度
当承建单位的准备工作已完成时,承建单位可提出《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落实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3)设计方案、安装计划审查制度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建单位提供的《工程实施方案报审表》、《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审核表》后,在工程实施前,会同业主单位项目组、承建单位复查设计方案及项目计划,广泛听取意见,避免设计中的差错和遗漏。
设计方案应从技术上、应用上、安全上、管理上全面考虑,务求周全可靠,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应广泛征求专家的意见,做好项目的评审工作。
项目计划是工程项目实施的纲领性文件,必须做到细致、可操作,并确保能实现合同规定的各项目标。项目计划中不仅是工程实施过程的计划,也要列出工程各项文档的提交计划,并明确需要执行的标准和规范。
(4)变更设计制度
如因设计错漏,或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由承建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单》,经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单位会勘同意后进行变更审查和确认,由三方代表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确认后执行。发生重大变更时,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可以组织专家对变更内容进行论证,通过后执行。
(5)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记入监理日志,指明质量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复验。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应由监理工程师正式填写《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通知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做出整改,克服缺陷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复验签认。如发现工程已构成严重质量问题时,应按合同规定条款办理。
(6)工程周报制度
监理单位每周出具《监理周报》,应包括项目整体进展汇报、各子项目重大进展陈述、上周遗留问题解决情况、本周新产生问题及解决对策、工程管理建议和监理下一阶段工作目标等相关内容。及时向教育信息中心领导提交《监理周报》,以确保项目高层管理者、决策者把握项目整体进展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7)工程进度监督及报告制度
监理单位监督承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进度管理要以周为单位,周前审核计划,周末检查计划落实情况,并制订好下周的工作计划。
监理单位审查承建单位编制的设计及实施情况,要突出重点,并使各单项、各工序进度密切衔接。
(8)投资监督制度
监理单位通过对工程实施方案及设计的优化,确保投资控制在预算之内或更省。
对重大变更设计或因新技术而增减较大投资的工程,本监理单位应及时掌握并报业主单位,以便控制投资。监理按照合同授予的权利,审核承建单位的工程量,并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有效利用支付审核的权限,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用户要求。
(9)监理报告制度
监理单位定期向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提交周报、月报、进度报告,以及针对工程中各种情况和进展记录的监理备忘录、会议记要、工作单,并于项目验收前提交本项目的《监理工作阶段总结报告》。《监理周报》、《监理总结》的内容应具体说明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资金使用,以及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有价值的经验等。
监理对工程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对于重要决策,坚持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征得同意后,再采取相应的措施。
(10)监理日志和会议制度
监理工程师按日将所从事的工作写入《监理日志》,特别是涉及设计、承建单位需要返工、改正的事项,应详细做好记录。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监理单位负责协调工程涉及的各方进行工程实施,并且负责组织有关工程协调会议、监理例会,实施承建单位、教育管理信息中心项目组和监理单位的三方协调制度。
(11)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项目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系统集成项目为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清单及验收标准;应用系统建设项目为需求说明书及需求说明书的补充或变更)、有关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等协议文件。
承建单位按规定编写和提出验收交接文件是申请验收的必要条件,验收文件不齐全、不正确、不清晰,不能验收交接。 承建单位应在验收前将编好的全部验收文件及技术文档,提供本监理单位一份,审查确认完整后,报业主项目组。确保文档符合合同要求。
(12)文档资料归档制度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了项目建设能够顺利通过国家竣工验收,也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需要在项目的建设全过程中做好档案的归档工作,明确档案管理体制和职责,建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对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形成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监理将协助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 实行监理制,为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保驾护航
1.建立管理制度,规范项目整体建设
入场后,监理发现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项目急需建立一套有针对性的、符合项目特点的项目整体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通过对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参与项目建设承建单位等单位的多方调研,监理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范和工作流程,并多次开展培训对规范内容进行推广和宣贯。现举例如下:
(1)关于《项目管理操作指南》(见图4)
本指南是指导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项目所有参与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规范,采用过程的方法来设计和描述项目管理涉及的重要活动、工作任务及其要求,描述了参与项目建设各方的关系、职责、沟通制度,明确了工程管理实施过程、项目管理基本过程以及项目管理支持过程。
工程管理实施过程:从工程管理的生命周期出发,工程管理过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立项阶段、招投标及合同谈判阶段、需求分析阶段、详细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工程验收阶段。
项目管理基本过程:指建设单位在工程管理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框架,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计划、项目跟踪和监督、计划修订/对策措施、财务决算/资产移交、合同收尾等管理活动和任务。
项目管理支持过程:在项目工程管理过程和项目管理基本过程中需要开展的辅的活动和任务,包括沟通管理、问题处理、变更管理、验证管理、培训管理、合同款支付审核等方面。
(2) 关于《子项目评审与立项工作流程》
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各子项目的立项须经专家评审方可通过。为保障专家评审及立项等环节标准、规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监理制定了统一的子项目评审与立项流程,此流程将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具体如图5所示的子项目评审与立项工作流程。
(3)关于《子项目合同审批工作流程》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是由承建单位进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业主单位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合同法》中分别将他们称为承建人与发包人。信息系统工程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合同订立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信息系统工程合同也是一种义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监理入场后,本着事前预控、实时纠偏、充分协商、公正处理四个原则开展了有效的合同管理工作,同时根据本项目特点编制了《子项目合同审批工作流程》。具体参见图6所示的子项目合同审批工作流程。
2.监理工作统计
监理入场后,在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及流程的基础上,同时开展了大量的日常监理工作,截至目前,阶段具体统计如下:
(1)审核承建商实施准备情况
根据监理工作内容,监理需审核承建商项目(系统)实施准备情况。对承建商所报审项目(系统)的“实施方案”、“人员组织计划”、“总体进度计划”、“质量保证计划”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承建商申请开工,由监理工程师开具《开工令》,请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单位审批。
监理共开具开工令4份。
(2)审核承建商总体进度计划
承建商进场后,业主单位、监理共同对承建商所报送的项目(系统)总体进度计划进行审核,根据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总体进度要求,提出具体项目(系统)进度意见,要求承建商修正并执行。
在各子项目建设中,监理要求承建商制定子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按月制定目标、按周分解工作任务,监理每周进行工作进度复核,敦促存在偏差的承建商尽快完成工作。
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监理通过监理例会和沟通的方式敦促承建商按照进度开展实施工作。
(3)审核项目提交物及发现项目潜在风险
监理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政务建设标准和办法、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监理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对项目阶段性提交物进行审核。同时,监理对项目开展过程当中可能潜在的风险进行了记录和评估,并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向业主单位进行汇报。
在此过程中共出具监理专题报告14份。
(4)召开监理例会
监理入场后建立了周例会制度,每周二召开监理例会,在例会上监理对项目一周整体建设情况进行汇报和评价,提出项目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方帮助解决。监理汇报后由各承建商汇报子项目一周建设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
监理例会是以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的形式召开的,教育管理信息中心领导、各处室的管理或技术主管参加,解决存在的问题非常方便,同时保证了子项目承建商与信息中心高层领导直接对话的权益。
截至目前监理共召开例会21期,并于每次例会会议纪要。
(5)项目建设沟通协调工作
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项目沟通协调方式采用监理例会、专题会议、工作联系单、备忘录、邮件、电话、口头儿等,沟通效果良好,能够通过沟通协调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解决存在的问题。
除监理例会以外,监理召开技术协调会及专题会议8期,组织并参加专家评审会7场,出具监理巡检备忘录3份。
(6)工程建设支付
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子项目各承建商完成阶段工作任务、具备工程款支付条件后,向监理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监理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满足合同款支付条件后,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送至业主单位。
目前监理共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4份。
(7)监理阶段汇报及项目建设情况周月报
为实现项目建设精细化管理和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监理实行了周月报及阶段汇报制度。监理工程师按日将所从事的工作写入《监理日志》,特别是涉及设计、承建单位需要返工、改正的事项,详细做好记录。入场至今,监理共完成监理工作日志167份,编制监理周报30期,编制监理月报8期,完成监理阶段性报告2篇。
(8)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时开展培训工作
监理在日常工作当中,除了6份项目管理流程外,为保证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原则,通过与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的多次沟通和讨论,还制定了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文档编制规范、文档编制模板、业务系统开发项目文档清单、软件开发项目合同模板、子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模板、项目管理平台使用指南等。
为了更好地推广各项规范及管理制度,监理多次召开专题培训,包括项目启动监理规范宣贯培训、项目管理操作指南培训、文档管理培训、业务开发系统进度计划模板使用培训、项目管理平台推广使用培训、项目进度计划编制要点培训、工作流程规范使用培训。
(9)科学使用项目管理工具
由于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子项繁多,参与建设的厂商也较多,为统一管理项目群,实现项目活动标准化和合理化,监理推动本项目采用统一项目管理工具和在线项目管理平台,用来辅助控制项目进度。通过引入统一项目管理平台,既可以使项目整体及各子项目进度可视化,又能将各项目之间的关联直观体现,还可以保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领导及时、准确地了解项目信息,便于整体决策。
五、 后续监理工作重点及项目建设总结
1.下一阶段监理工作重点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
风险管理应始终贯穿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的全过程。在未来的工作中,监理将有效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以减轻或规避因为项目建设风险而造成的损失。监理的风险管理工作有:
* 协助项目设计单位、系统集成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审核和确认各承建单位的技术实施方案,确保技术实施方案符合项目总体设计的要求;
* 审核和确认各承建单位的实施人员组织和实施计划安排;
* 在各子项目启动阶段进行风险的识别工作,协助业主识别风险及其影响;
* 进行风险的定性与定量分析,确定风险的影响;
* 协助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制订应急计划;
* 在工程实施的每个阶段进行风险的再评估工作;
* 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及时发现项目潜在风险并采取“问询―检查―汇报―备案”制度。
(2)切实落实项目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是项目建设的核心,直接关系到项目交付成果的可用性及是否满足项目建设目标。因此,质量控制将贯穿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质量控制的目标是保证承建单位最终提交的成果符合初步设计和承建合同的要求,具体表现为:
* 保证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计划合理、可行;
* 保证承建单位的系统设计方案满足系统需求和有关法规、标准,并符合承建合同的要求;
* 督促承建单位的开发、测试活动,验证系统符合业务需求和设计的要求。
因此,监理将以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为依据,通过规范的管理程序进行目标控制和技术控制,确保本项目的高效实现。
目标控制,即承建单位的建设结果是否满足建设单位的质量要求和业务需求,关键体现在监理对承建单位技术实施方案的审核与评估,确保其符合设计项目总体设计的要求,更要满足业务应用需求。
技术控制,即承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技术规范,满足建设单位的技术需求。关键体现在监理在实施全过程中依据合同要求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督促承建单位采取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施工技术,评测承建单位的技术成果,跟踪承建单位的质量整改情况等。
为此,监理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坚持质量第一,坚持以预防为主,坚持技术质量标准。
(3)做好项目进度控制
教育服务与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具有明确的进度要求,因此监理单位必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采取严格进度控制措施才可能实现进度目标。监理在各子项目合同签订时协助建设单位确定合理的工期目标,并在实施前将工期要求纳入承包合同;在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运筹学配合项目管理工具,审查、督促完善承建单位的实施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做好协调与监督,排除干扰,使子项工程及其分阶段目标工期逐步实现,最终保证整个工程项目总工期的实现。关于监理对项目的进度控制,具体可表现为:
* 从项目实施准备阶段开始直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监理工作都要坚持采用动态管理和主动预控的方法进行控制;
* 在充分掌握第一手实际数据的前提下,采用实际值与计划值比较的方法进行检查、评价;
* 必要时,与承建单位的上级单位及领导和建设单位的领导运用行政方法进行进度控制。所谓行政方法主要是指承建单位的上级单位及领导和建设单位的领导,利用其行政权力通过进度指令,进行指导、协调、考核,利用奖惩、表扬、批评的手段进行监督、督促,实施有效控制;
* 用经济手段对工程进度加以影响和制约;
*利用规划、控制和协调等管理技术进行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期目标;
*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控制工程进度;
* 采用动态的控制方法,对工程进度进行主动控制。
(4)配合信息中心建立验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