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全面清理整顿“400”等重点电信业务,涉案“400”号码数量从前期月均791个大幅降至6月份的89个,降幅达84%;
二是持续健全完善工作联动机制,依法配合相关部门关停涉案号码14万余个,查处案件近万起;
三是强化考核问责机制,查处企业违规143起,处理违规人员231人。
会议强调,尽管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会议重点围绕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技术能力建设,对加快构建涵盖部省、政府和企业的多层次立体式技术防范体系提出工作要求。
一是部抓紧制定出台总体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标准规范,指导行业规范手段建设;
二是各省通信管理局要主动适应公安机关打击治理工作需要,加快技术手段建设和规范管理,为属地防范打击治理工作提供更有力支撑;
三是基础电信企业要按照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做好本企业各类技术手段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全面提升企业技术管理管控能力。
本文采用自编的调查问卷主要面向广东培正学院、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广东白云学院、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共5所广州民办高校的大学生。发放问卷共1008份,回收1008份,有效问卷共931份,有效问卷率为92. 4%。基于对广州市5所民办高校931价有效样本分析,寻找出高校大学生遭受网络诈骗的原因,从而为预防网络诈骗寻找相应的对策并更好地保障他人的财产安全及权利。
表1显示,在有效样本931名大学生中14. 29%表示对网络安全以及网络诈骗手段应对措施非常了解,71. 43%表示一般了解,14. 29%表示不了解,100%的大学生表示有接收过关于网络诈骗方面的信息。2.2遭受网络诈骗后的反应
在931份有效样本中,575名大学生表示自己或自己身边的亲朋好友遭受过网络诈骗,占了61. 76%。针对这61. 76%的大学生再次调查他或他身边的亲朋好友遭受网络诈骗后的反应。575名大学生表示自己或自己身边的亲朋好友遭受网络诈骗后的反应,保持沉默,花钱买教训的占了将近一半的人,并不懂利用自身教训更好地向他人宣传,不懂寻求帮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他人的权利。故积极向大学生宣传预防网络诈骗方面相关信息为当下之急。2.3高校大学生遭受网络诈骗的主要原因分析
本次调查归纳总结出5项引起网络诈骗的主要原因。通过下面的频率分析,归纳总结出网络诈骗频发的主要原因。
如图1所示,在931份有效样本中网络诈骗频发的主要原因中大学生自身防范意识不足占了38. 36%,大学生贪图便宜、存在侥幸心理占了24. 33%,网络系统的不安全占了8. 83%,诈骗手段形式多样且周密占了25. 33%,数据网络的不断发展占了3.75%,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占了3.00%。
其中网络诈骗频繁原因中网民自身防范意识薄弱占比最高,因此我们要从根源出发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积极向他们宣传预防网络诈骗的相关知识从而有初步以及更深入的了解,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和养成良好的网络习惯。诈骗手段形式多样且周密占比也很大,因此要在宣传网络安全的同时也宣传各种新型的网络诈骗手段,让大学生在面对网络诈骗形式的轰炸之前足以让这些普及的知识建立一道属于自己的坚固防御体系,此时自身的防范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2.4网络诈骗的主要类型特点及预防对策
针对上述网络诈骗手段形式多样且周密的情况,根据一些官方数据统计和调查情况,总结出五种主要的网络诈骗类型及特点,为人们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提供帮助。目前网络诈骗类型主要的有:兼职刷单诈骗、冒充亲朋好友借钱、网络购物诈骗、伪造中奖信息进行诈骗、积分兑换诈骗。2.4.1兼职刷单诈骗
诈骗分子以代刷票数、网络兼职等幌子欺骗受害人,谎称有巨额奖励,让受害人加入如QQ,微信等社交群,以兼职刷单赚返等借口实施诈骗。
对策:不轻信网络上的“先垫付后返还”、“巨额奖励”等兼职工作;寻求工作交流过程中注意提高警惕保护隐私,不透露任何个人身份信息、各类账号密码及短信验证码,以防违法分子利用你的个人信息。2.4.2 冒充亲朋好友借钱
诈骗分子利用木马程序病毒盗取QQ,微信等聊天软件的账号及密码,冒充成亲朋好友借钱或要求汇款转账,达到骗取钱款的目的。
对策:转账前一定要跟对方电话联系或当面亲自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进行汇款;同意添加亲朋好友推荐的QQ、微信之前,切记辨清事情的真伪;手机和电脑都安装安全级别高的安全软件;QQ、微信等聊天软件要及时开启设备锁及账号保护。2.4.3 网络购物诈骗
诈骗分子建立虚假购物网址或创立淘宝店铺,一旦你下单购买就会出现订单有若干问题、系统故障等借口表明需要重新激活。借此发送虚假链接,只要填写好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及验证码等相关个人信息后,支付软件及银行卡上的资金即将被清空。
对策:当别人称订单出现问题、系统故障需重新激活等类似这些话时,记得不要放松警惕,及时保护个人信息以免遭受诈骗,从不轻易向他人泄露任何个人相关信息;手机和电脑进行定期杀毒。2.4.4伪造中奖信息进行诈骗
诈骗分子以热播节目组的名义借助网络、短信、邮件、电话等媒介向受害人发送虚假的中奖信息,利用人们投机致富的虚荣侥幸心理,谎称被抽选为节目幸运观众并有高额奖励,诱导受害人转账汇款到指定的银行账号。
对策: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不轻易点开不明链接;勿轻易楣信中奖信息,尽管内容多么逼真诱人;严格保密自己的个人隐私,遇到事情保持淡定的心态去分析,可向有关机构求证,当不能确认时可立即报警。2.4.5积分兑换诈骗
犯罪分子冒用运营商、银行等客服电话号码发送短信给被害人,以积分兑换奖品、现金、智能手机等为理由,诱骗被害人点击木马链接。若点击,犯罪分子可在后台获取用户的银行账户及密码等相关信息,进而盗取其账户资金。
对策:个人资料严格保密,不明来电多警惕;收到“银行卡密码升级”、“积分兑换”等方面含有链接的短信时,要通过银行、运营商的官方网站或客服电话进行核实,不轻易点击短信中的链接。3打击网络诈骗最有效的对策
如图2所示,在931份有效样本中,大学生认为打击网络诈骗最有效的方式中网民自己警惕、注意个人信息不外泄占了31%,学校相关教育媒体多宣传网络诈骗的形式及预防对策占了26.%,完善网络监管体系占了10%,有关安全软件的技术升级占了21%,国家加强法律法规提出新律例,从严处理占了10%,其他占了2%。
由此可知,被调查的大学生认为打击网络诈骗最有效的方式中,网民自己警惕、注意个人信息不外泄的占比最高,其次,学校相关教育媒体多宣传网络诈骗的形式及预防对策与有关安全软件的技术升级的占比较高。因此,在注意个人信息不外泄,提高自身防范意识之外,学校等相关教育媒体在高校大学生打击网络诈骗中也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学校更应大力加强预防网络诈骗的宣传力度,开设多种网络安全教育课程旨在不断提高高校大学生自身防范意识,也可创立网络安全教育社团等第二课堂活动不断地去吸引更多的学生去了解相关的网络安全知识。4打击网络诈骗的重要性以及意义
(l)对高校大学生而言,打击网络诈骗不仅让大学生学会如何保密个人信息,更是对高校大学生预防网路诈骗提供宝贵的建议与对策。打击网络诈骗有利于引导高校大学生培养良好的网络行为习惯,培育良好的网络道德风尚,让大学生正确地认识到网络诈骗的主要手段,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更好地保障大学生的财产安全以及自身权利。
(2)对高校而言,高校安全教育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网络安全教育,高校更应与时俱进,在网络安全教育的内容上不断更新及改进推广,加大宣传预防网络诈骗的相关知识,联系社会实际,实事求是,积极打击网络诈骗,为构建和谐、安全、稳定的高校网络环境做准备。大学生是高校的主要群体,而积极打击网络诈骗对于高校构建和谐校园具有密切的关系。因此高校要积极宣传预防网络诈骗,从而提升大学生自身防范意识及防骗能力。
一、组织部署
成立由副局长郝占雄任组长、机关科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列出工作清单,细化落实措施。深入开展宣传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坚持月报告、季讲评、半年总结等方法,对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研究,明确防范措施,使此项工作常抓常新、持续推进。
二、工作措施
1.加强教育引导,增强防范意识。通过宣传栏、微信群、例会学习等多种形式,对全体干部职工和退役军人服务对象进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大家不断增强应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敏感性,始终保持高度警惕。
2.认清诈骗手段,开展防范宣传。通过典型案例让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活动的特殊重要性,进一步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的形式、手段(一是电话诈骗;二是网络诈骗;三是短信诈骗。)和特点规律,拒绝各种高回报诱惑,并对各个种类的“警方防范提示”进行具体讲解和引导,使每名同志既有识骗“慧眼”,又有防范“绝技”,进一步增强了全局干部职工和广大退役军人抵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的“免疫力”。
3.加强信息管理,严防信息泄露。一是严格管理干部职工个人信息,引导每名同志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严格管理个人信息,严防非必要公开个人信息。二是严格管理服务对象信息,严格按程序要求办事,严防退役军人相关信息违规披露,给军队、单位、个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
三、工作成效
通过局机关和局系统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每名同志的警惕性、敏感性不断增强,辨别力、免疫力不断提高,自我防范和参与打击治理新型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积极、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同时,通过干部职工将相关预防诈骗知识传递给家人,营造了家园共同打击治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浓厚氛围,形成了防范合力,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以来,我局所属干部职工及家属未发生任何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受害问题。
四、工作短板和整改措施
1.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手段更新快,防范关口前移难度大;
2.电信网络违法犯罪防范技术门槛高,相关专业人才比较少。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将在领导小组的带领下积极探索信息条件下的网络违法犯罪新动向,及时学习宣传公安部门专业的防范知识,主动关口前移,做好防范。并注重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储备,在快速反应、果断应对上下功夫,确保早识破、早防范。
五、来年工作思路
2021年防范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工作严格落实市上统一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按照“加强领导、全员参与、防打结合、确保安全”的思路扎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不发生任何问题。
2015年,网络诈骗大案、要案增多。整体呈高发态势,中部、东部、南部是全国网络诈骗的高发区域,其中广东省是受网络诈骗影响最严重的省份,占全国受影响人数总量的18.53%。在全国恶意电话分布中,固话和常用手机号码段骚扰电话情况最为严重。而网络诈骗则主要分布以在400、17*开头的虚拟运营商号段上。
在网络诈骗中,仿冒公检法工作人员行骗手段的欺骗性最高,涉及案件也最多,占到了案件总数的38.22%。而诈骗危害性最高的则是“网上购物诈骗”,其损失金额占总金额的21.12%。从作案时间上看,作案者通常选择事主独处或者正在忙于工作时行骗。从全年的分布来看,网络诈骗在各类法定假日、寒暑假,还有双11、双12等大型促销活动日异常活跃。此外,年底银行公司结账、年终奖发放时节,也是网络诈骗的高发时段。40岁以上中老年男性防范意识较弱,成为最容易中招的人群,占受骗总人数的62%。尤其是在损失超过5万元的诈骗案件中,中老年人所占比例更是高达75%。从受害人职业来看,网络诈骗最容易发生在事业单位职工、无业和离退休人员三大群体当中,所占比例高达总数的90%。而在损失超过5万元的诈骗案件中,他们仍然是主要的受害群体,其中离退休人员受骗的情况相对更加严重一些。
1月7日新华网的文章《网络诈骗呈高发态势》指出,公安部的统计显示,2015年我国公安机关已侦办网络违法犯罪案件17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8万人。在众多的网络犯罪案件类型中。19.2%为网络诈骗,11.9%为电信诈骗,此外,还有网络(8.7%)、网络贩毒(5.9%)、网络敲诈(5.5%)等类型。网络犯罪分子掌握网民个人信息后,通过冒充熟人博取同情。以精准场景设置实施的诈骗、敲诈。比如犯罪分子利用QQ、微信和微博等社交工具伪装成社交工具用户本人,向其好友、家属发送汇款、充值等诈骗信息。
2015年11月6日人民网的文章《网络诈骗每年敛财或超千亿,从业者至少160万人》称,2015年1至9月,我国第一个网络诈骗全民举报平台――猎网平台共接到全国网民举报网络诈骗案件20,086起,涉案金额高达8901万元,人均损失4431元。初步统计,网络诈骗“产业”的从业人数至少有160万人,“年产值”超过1100亿元。骗子与受害者往往不在一个城市,公安机关异地侦破比较困难:且网络诈骗绝大多数都低于3000元,单一诈骗案例很难达到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很多犯罪分子尽管骗了几百人、几千人,但由于单笔诈骗金额都很小,所以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同时,犯罪分子在网络诈骗过程中使用的往往是他人的手机卡、银行卡甚至是身份证。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中国用户上网最大的威胁之一。
花样翻新
2015年7月19日《中国青年报》刊文《个人信息泄露是网络诈骗发生重要原因》认为,网络诈骗案件频频发生的背后是互联网上日趋严重的病毒木马、钓鱼网站、网络攻击、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等恶意行为以及频繁发生的信息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个人信息泄露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人为因素,即掌握了信息的公司、机构的员工非法倒卖信息:二是电脑感染了病毒木马等恶意软件,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三是攻击者利用网站漏洞,入侵了保存信息的数据库。目前,网站攻击与漏洞利用正在向批量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黑客通过入侵有价值的网络站点,盗走用户数据库,这个过程在地下产业术语里被称为“拖库”。在取得大量的用户数据之后,黑客会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清洗数据,并在黑市上将有价值的用户数据变现交易,通常被称作“洗库”。黑客将得到的数据在其他网站上进行尝试登录,叫做“撞库”。最后。黑客还会把多个不同类型的数据库整合成“社工库”。随着社工库的日益完善,大量网络用户的隐私信息、上网行为以及与个人金融财产安全相关的数据被重新整合,多维度的海量信息让有针对性的精准式诈骗场景频现。
2015年5月12日《检察日报》刊文《网络诈骗认定“三难”亟待破解》指出,网络诈骗具有案件数量多、作案手段新颖、组织性强、易诱发关联犯罪等特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难题,增大了打击网络诈骗的难度。一是主观故意难认定。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诈骗花样翻新,对行为人主观故意认定的难题也浮出水面。在网络诈骗中,有的行为人不直接参与实施,而是为实行人提供帮助,创造条件;有的专门从事生产、销售电话改号软件:有的提供伪基站设备等,这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尚难以认定。此外,在其他主犯尚未归案的情况下,部分在案行为人往往表示被欺骗参与团伙工作,这种情况下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较为困难。二是主犯与从犯难区分。当前,网络诈骗犯罪绝大多数是共同犯罪。一个团伙实施网络诈骗基本上是一条龙服务。团伙的一线人员。先冒充司法工作人员等拨打电话,被害人把电话转到二线人员:由二线人员通知被害人涉嫌洗钱等,骗取对方的账户信息:再将电话转到三线人员,通知被害人办理银行转账,四线人员安排转账。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那么,后介入者对先行者的行为是否承担共同责任,也是司法实践当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网络诈骗管辖难确定。在传统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地一般与被害人所在地一致,因此被害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一般不会出现管辖上的争议。但是网络诈骗犯罪会出现被害人所在地与犯罪行为发生地,特别是行为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不一致的情况。公安机关如果要求被害人到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行为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报案,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筑牢防线
1月21日《人民公安报》的文章《加大网络反诈骗力度刻不容缓》建议,面对严峻的形势,加大网络反诈骗力度刻不容缓。其一,要加大网络反诈骗宣传力度。有关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预防诈骗的重要性和预防诈骗的基本常识。并通过解剖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揭露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手段和方法,让广大网民切实增强防诈骗意识,提高防范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能力。其二,要加大对诈骗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预警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诈骗信息的收集,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给广大网民发送预警信息,让全国用户能够及时查询和举报诈骗信息,最大限度防范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其三,要加大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各级公安机关要与互联网管理部门联手,一方面加强网络管理,对诈骗网络及诈骗人员认真进行排查,净化网络环境,另一方面加强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工作,彻底铲除网络诈骗滋生的土壤。
2015年12月2日《检察日报》的文章《遏制网络诈骗,需堵住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法律漏洞》认为,竞价排名可谓网络诈骗的必要环节和关键步骤。虽然媒体多次曝光一些假机票网站、假药网站通过竞价排名使其网站在搜索结果中排名首位,严重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究其根本,一方面,在行业自律上,尽管大多搜索引擎公司要求对申请竞价排名的企业和内容进行审核。但由于审核数量大、关键词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引擎商逐利等因素,搜索引擎公司还是会放松审核要求,积极促成竞价排名以赚取利润,导致虚假网站的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蒙混过关。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新兴的和高速发展的行业,我国对网络搜索引擎行业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得竞价排名沦为一些诈骗网站的“帮凶”。此外,大部分消费者不了解竞价排名的规则,也为网络诈骗打开了方便之门。遏制愈演愈烈的网络诈骗,当务之急是堵住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法律漏洞,明晰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责任:通过专门立法,明确竞价排名的性质、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以及网民知情权的保障方式:督促网络服务商出台行业自律规范,切实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加强政府监管,从根本上推动搜索结果客观中立。
2015年12月24日新华网刊发评论《谨防“惊心”骗局需完善网络“安全网”》称,网络交易平台在带给网络消费者全新的购物体验的同时,蓬勃发展的互联网商品交易也不断凸现出譬如网络诈骗、网络虚假广告、网络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因此搭建好网络安全“防护网”已经迫在眉睫。目前我国现有互联网法律法规虽然在实践中发挥了一些重要作用,但仍不完善,与网络管理执法工作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健全互联网法规体系,实行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我们要加快立法进程,抓紧制定完善最亟需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适用网络管理的延伸和司法解释工作;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壮大执法队伍,健全执法体系,落实执法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构建网络管理新格局,形成“以合力管网”。
2015年5月15日人民网《遏制网络诈骗唯有源头治理》一文提到,在打击和防范网络诈骗犯罪上必须加强源头治理。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加强修法工作。我国《刑法》经过多次修改,但是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犯罪规定的条文,虽然有几个条文涉及计算机犯罪,但是远远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司法解释涉及网络犯罪的更是寥寥无几,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几个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虽在应对现实时起到一定作用,但远远不能适应现实形势。另一个方面是要强化网络运营商等方面的职责。我国网络犯罪问题突出,跟网络运营商没有尽到应有职责不无关系。倘若电信运营商、银行等机构和部门都能充分承担起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执法部门能够进行有效监管、依法规范,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有序、有信用的网络空间定将继续良性发展。
链接:防范网络诈骗小贴士
1,给自己的电脑和手机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杀毒应该成为一种习惯;
2,进行网银、支付宝操作时,要确保使用安全的浏览器和登录正确的网址;
3,在网上购物时,要选择正规、大型的电商。设置复杂支付密码,并定期更换,最好选择“密码+校验码”双重验证;
4,在网站注册账号时。只填带*号的必填项,尽量提供最少的个人信息;
5,不随意打开陌生邮件,尤其是带附件的邮件或者声称中大奖的邮件;
6,尽量别“蹭网”,公共场所的未知WiFi一定不要链接;
7,如今,在微信上测性格、运势等链接泛滥。这些链接通常会要求你提供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后台还会直接获取你的手机号码等信息;
8,不要把个人敏感照片、数据上传到云端;
网络诈骗学习教育心得体会一
为了提高我们的防范意识,尽可能地避免我们上当受骗。学院邀请倪辉警官为我们展开了一场防范诈骗的专题讲座。倪辉警官以幽默的话语向我们讲解了电信网络诈骗的种种套路,用打油诗的形式提醒着同学们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谨防骗子有机可乘。
听了倪辉警官的讲解,我们学到了很多防骗知识。在我们的身边,总是存在着很多的骗局,而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是精明的侦探,仔细地观察,有防范意识,以防自己被骗,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管是多亲近的朋友,或者是看起来很可怜的陌生人,我们都应该擦亮眼睛。
我们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注册不知名网站账号,以防个人信息泄露。网购逐渐成为大学生最重要的购物方式,我们要警惕退货、换货、退款、理赔诈骗。要洁身自好,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树立理性消费观念,远离“校园贷”、“套路贷”、网络传销。
网络诈骗学习教育心得体会二
随着网络和科技的快速发展,骗子们的诈骗手段五花八门,骗术让人眼花缭乱。参加了防范诈骗安全教育大会,我受益匪浅,了解了很多关于常见的诈骗方式,也懂得了很多防范诈骗的方法。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大部分同学的人生经历和社会经历还不够丰富,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单纯,遇到问题不够冷静,容易相信他人。在防范诈骗安全教育大会上,倪警官列举了许许多多的大学生被骗的例子,很多例子都是我们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骗子利用了大众的心理弱点,比如碰到事情不够沉着冷静,听到一些情况就下意识的相信骗子,还有就是大众的侥幸心理,觉得自己不会被骗。但是结果却是不尽人意。被骗的人当中大部分都是损失了钱财,但是也有一部分因此受不了压力和打击,草草了结了宝贵的生命,这是多么悲哀的事情。因此,防范诈骗是十分重要的事情!虽然不能保证接受过防诈骗有关的教育的人都不被骗,但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给我们敲警钟。俗话说,一分预防胜似十分治疗。所以,这样的教育大会是非常必要的事情。听了防范诈骗教育大会,让我想起了我身边的例子,让我更加明白天上不可能掉馅饼这个道理。我们要时时刻刻提高警惕,关于转账等等的敏感问题要加以提防,也要脚踏实地的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不要贪图小便宜,也不要对任何人或任何事抱有侥幸心理。多和身边的同学、朋友分析问题,有些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寻求家长、老师等可信赖的人的帮助。当身边朋友或同学疑似上当受骗时,也应该及时提醒。防范诈骗不仅仅需要依靠警方的力量,更重要的是我们自己本身的力量。
处在大学环境中的我们,介于学校和社会的过渡时期。这一阶段里,我们的意识观念受到外界的影响和干扰。我们应该保持谨慎,选择正确渠道去实现自己的目标。要用科学的知识武装头脑,对“诈骗”说不,全民防诈,从你我做起!
网络诈骗学习教育心得体会三
随着电子信息化的发展,电信诈骗已成为诈骗团伙谋取他人财产最主要、常见的手段,其方法各式各异。现今,许多人莫名深陷电信诈骗的泥沼,深信刷单、领补贴、领奖、零利率网贷等表面看似美滋滋的事情,或是冒充客服退款、特岗来电,假冒熟人借款等横飞而来的急事,熟不知早已成为“局中人”。而校园是发生电信诈骗最为频繁的地方之一,诈骗团伙抓住学生心理观念意识的薄弱以及社会实践经验的缺乏等,有针对性的设置各种圈套,我们身边被骗的人已不是少数。在防诈骗安全学习教育讲座中,倪辉警官为我们系统的教授了几种常见的电信诈骗手段和套路,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
我认为对防范诈骗知识的学习不应仅限于专题讲座,还必须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时刻保持“防范之心”。电信诈骗可以形象地比喻成“顽疾”,只要被它缠住,将是无尽的痛苦与挣扎。它最大的特点就是难以管控,大部分的诈骗案件一般最终的结果都是石沉大海。所以,防范诈骗的学习也应该作为大学生发展自我的必修课。我们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提升自我认知和明辨是非的能力,提高警戒意识,增强防范能力。
总之,越完美的谎言,就越漏洞百出。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诈骗团伙的手段和方式只会增加不会减少,作案情境也会愈加复杂化,我们只有随机应变,提前做好相关的预警准备,才能尽可能地避免损失。
网络诈骗学习教育心得体会四
在现如今的社会,诈骗案件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近期部分高校发生了多起学生被骗事件。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一些学生的虚荣心、贪便宜、单纯等心理特点实施各种诈骗伎俩,使部分学生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为增强大家的防骗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我院邀请了吴家营派出所的倪辉警官进行了名为《以案释法》的防范诈骗专题讲座,让我们明白了如何防骗、如何辨别真伪、如何对待可疑人员,既有教育意义同时也提高了同学们防骗的警惕性。
作者简介:夏彬彬,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刑侦支队主任科员,主要从事物证技术及刑事侦查研究;徐薇,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刑侦支队副支队长。
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成为当前各大城市最突出的高发侵财类案之一。电信诈骗案件高发低破、作案手段翻新快、防范打击难度大,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丰台分局刑侦支队高度重视电信诈骗案件打防工作,在坚持运用专案驻勤、专案攻坚等常规侦查手段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主动警务理念,针对电信诈骗犯罪中大量使用银行卡这一犯罪特点,充分发挥网络侦查优势,坚持侦审协作、合成作战,一举打掉以贾某飞为首的妨碍信用卡管理犯罪团伙,为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拓展了一条新思路。文章以对该犯罪团伙的侦查打击为视角,对侦破经验进行简要总结,从打击收售银行卡犯罪角度对提高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效能提出建议。
一、案件情况简介
(一)线索来源
针对近年来涉网犯罪案件高发状况,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刑侦支队立足专业化队伍建设,专门成立负责网络犯罪案件侦查打击的网络侦查小组。2014年11月,侦查员通过日常网络查控,发现一名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嫌疑人在网上收买银行卡的信息。经查,该人真实姓名为贾某飞,系收售银行卡人员,主要从事向下家收买银行卡后再卖给上家的犯罪活动。鉴于银行卡是当前电信诈骗犯罪、洗钱犯罪以及其他涉及金融类犯罪的重要介质,如若切断不法分子向诈骗团伙提供大量空白银行卡这一渠道,则对遏制电信诈骗案件高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成功抓捕
按照整体工作部署,刑侦支队网侦小组打破传统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思路,决定以打击前期侦控的收售银行卡犯罪团伙为突破口来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在分局的统一指挥下,经过两天一夜不间断地跟踪、贴靠、蹲守,于12月7日,侦查员先后在丰台、大兴等地抓获6名(刑拘4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嫌疑人。
(三)审查情况
二、收售银行卡犯罪特点分析
通过对本案4名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犯罪手段进行分析,发现当前电信诈骗犯罪中收售银行卡环节存在如下特点:
(一)涉案嫌疑人学历层次低,但普遍会使用互联网
从被处理的4名嫌疑人情况来看,嫌疑人年龄普遍年轻,主要是19-35岁之间的青年群体,来自北京周边河北、山东及安徽等省份的农村地区。嫌疑人文化水平不高,基本为初中学历,但由于长年泡网吧,普遍会使用互联网,且能够熟练地在互联网上各个论坛、贴吧进行发帖秘密交易,掌握了利用互联网买卖银行卡的基本技能。
(二)涉案嫌疑人以图财为目的,法律意识淡薄
(三)收售银行卡犯罪门槛低,团伙分层明细
由于当前网络监管部门对网上非法信息的管控还不到位,网上买卖银行卡的信息大量充斥。从抓获的4名犯罪嫌疑人看,收售银行卡只需在网络上各大论坛、QQ群中信息即可,无需太高的技术含量。部分无业人员、经济拮据人群看到出售银行卡有利可图,便主动联系收卡嫌疑人,并按嫌疑人要求提供空白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并设定统一的联系方式以及取款密码。嫌疑人收卡后,再通过网络途径向其上线进行售卖。以本案为例,嫌疑人刘某向贾某飞提供银行卡,贾收卡后再向王某、孙某二人卖卡进行获利。通过层层售卖,大量银行卡被诈骗犯罪团伙获取利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电信诈骗犯罪的蔓延。
三、打击收售银行卡犯罪中存在的问题
在电信诈骗犯罪中,不管其诈骗术语、诈骗手段如何变化,最终都要由银行卡进行资金转付。从以往破获的案件来看,犯罪分子都需要使用数十张银行卡,其中一张用于接受受害人转款,其余的为其分散资金进行掩护,最终实现自动取款机取现。这一过程就需要犯罪团伙掌握大量银行卡,因此,收售银行卡就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必要基础,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大量涉及收售银行卡或是冒用他人身份证从全国各地银行办出银行卡的犯罪分子,网络上也相应出现了大量收售银行卡的信息。进而言之,对违规办理银行卡、违法收售银行卡能否形成有效控制是防范电信诈骗的关键所在。 从当前打击收售银行卡犯罪这一环节来看,司法部门主要是依据嫌疑人口供、现场起获赃证物以及存留在的网络上交易信息等电子物证对嫌疑人犯罪事实进行定性定罪。随着新刑诉法的修改实施,对证据的要求及使用越来越高,单从买卖银行卡这一犯罪事实来讲,因缴获银行卡数量有限,且起获赃款数额不高,仅能构成违反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严重影响对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因此,对于公安机关抓获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的分子,最终的判刑也较轻,导致嫌疑人被释放后,继续重操旧业实施犯罪,不仅造成治安隐患,也影响公安民警的打击积极性。目前,法律法规对电信诈骗犯罪的各个环节上的处理打击依然存在盲点,没有明确把电信诈骗中的收售银行卡环节作为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四、关于进一步强化打击收售银行卡犯罪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防范工作,公安部、市局、分县局各层面都出台了相关工作机制,成立了专业队伍,打掉一批犯罪团伙,但该类案件仍处于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局面。从基层刑侦部门的角度来讲,受情报、技术、人员、经费等因素影响,很难独自打掉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因此,从客观现实来说,打击收售银行卡犯罪工作不失为基层刑侦部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一条新模式。
(一)在司法层面,要明确将收售银行卡行为列为电信诈骗犯罪
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实践的情况看,一个庞大的电信诈骗团伙手下往往有若干犯罪部门为其提供支撑,有的专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搭建网络电话诈骗平台,提供改号、群呼群拨、网络电话落地对接及运行维护等技术服务;有的根据当前国内重大决策、热点活动或利用群众心理弱点为诈骗分子行骗编造诈骗脚本,提供骗术支持的;有非法公司打着资金管理服务的招牌,专门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转移赃款、提取赃款服务的。包括网上非法收售银行卡,向较高层级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等违法行为,均是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电信诈骗猖獗、难以及时查处的重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专门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虽然法律上已明确为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属于共同犯罪,但在诈骗团伙首要分子没有抓获的情况下,仅仅打击收售银行卡犯罪嫌疑人,能不能适用于该解释,需要法制部门出台更明晰的法律规定,为深入打击该类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
(二)在惩治上,要实现对收售银行卡嫌疑人的规模化打击
斗智,炼成技术专家
电信网络诈骗成为突出的社会现象,是在2000年前后。“某某公司举行庆典,您的手机号被幸运抽中二等奖,请速来电话联系……”这类针对手机用户的骗术一时很嚣张。骗子往往假冒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的知名公司,很多被害人给上海公安机关打电话报案,电话从早到晚响个不停。这种利用移动通信和网络实施诈骗的全新犯罪,与以往诈骗案件很不相同,公安部门侦破没有什么经验可以借鉴。当时,韦健是一名刑警,并无电信专业背景。组织的安排,让他走进了侦破电信网络诈骗案的新领域。
韦健沉下心来,对电信诈骗的整个流程进行分析,访问了数十个被害人,仔细询问每个人被骗的过程。有了点底数,可上阵还是屡屡失败。骗子并不容易抓到,有了线索,识破了骗子的招数,可骗子还是逃脱了。好几次他们被骗子牵着鼻子跑。骗子随时变换手法,破案就如同一场拉锯战:他们发动进攻,骗子来个遁形;他们步伐放慢,对方又大举反攻,猖狂一时。遭遇挫败的韦健头脑中也闪过离开这个岗位的想法,可一想到被害人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和内心煎熬,想到警察的天职,他决定坚持下去。怀着强烈责任感去刻苦钻研,韦健侦破电信诈骗案的本领突飞猛进。有一次,韦健参加一个通信技术交流会。会后有人问他:“您是哪个学校计算机专业毕业的?”他说自己根本没读过计算机专业,对方大吃一@。
新领域的很多事情,现成的专业知识也不够用。韦健曾经向几位电信工程师请教,涉及诈骗手法,专家也一脸茫然。“白的不研究黑的”,有的专家对电信诈骗的花招惊诧莫名,“怎么能这样?”“不太可能!”韦健侦破电信诈骗案的很多知识都不是学来的,全靠个人在工作中总结、体会。多年摸爬滚打后,韦健渐渐成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行家里手。2009年,韦健被公安部聘为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特邀专家。
斗勇,勇者胜的诠释
搞电信诈骗的人以身试法,胆大妄为,而又诡计多端。与这些人斗争,虽然不像两军厮杀一般惨烈,也是剑拔弩张,令人身心俱疲。谁懈怠、怯懦,就可能先败下阵来。韦健对电信网络诈骗向来嫉恶如仇,破案是他最关切的事,办起案来勇往直前。“两军相争勇者胜”,韦健和同事用累累战果诠释了当今“勇者”的内涵。他们相继侦破了长宁“2009.2.24”特大电信诈骗案、“2009.6.16”特大电信诈骗案、“2010.6.1”电信诈骗案、杨浦以购买消费卡为名系列诈骗案、以网购机票为名系列诈骗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网络无国界”,有些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身居外国遥控指挥,侦查、抓捕非常麻烦。2010年12月,韦健赴菲律宾侦办电信诈骗团伙案。到了菲律宾,离圣诞节没几天了,韦健和侦查员们绞尽脑汁,利用各种资源寻找线索,雇了当地的司机天天加班办案。没几天,当地司机不肯干了,多给加班费也不干。这位司机发感慨:“华人勤奋我见多了,可是没想到中国警察干活这么拼命!”依靠拼脑力、拼体力、拼毅力,专案组最终大获全胜。经过司法程序,韦健等人将24名犯罪嫌疑人悉数押解回国。
2013年底,韦健一行到柬埔寨侦办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000万元的电信诈骗案。一个多月时间里,他们一身当地人打扮,在柬埔寨金边转悠。经过对多个可疑目标的甄别,他们确认了诈骗窝点的确切地址,配合柬埔寨警方将团伙成员抓捕,押解回上海。
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遍布天南海北,抓捕常常是长途奔袭。动作稍慢,犯罪嫌疑人就闻风而逃。破案的关键在于反应机敏、行动快。为了抢时间,韦健和同事们总是“说走就走”,争分夺秒地工作。2015年5月的一天,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打击电信诈骗新闻会。会15时开始,14时电话联系时,韦健还说“车已经过了高速收费站”。14时20分,他就调转车头,直奔虹桥机场,去调查一起手机木马诈骗案件。雷厉风行的动作使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连木马病毒制作者也被缉拿归案。
斗法,筑起反诈骗的铁壁铜墙
一起电信诈骗案件从幕后策划到打电话、发短信,再到提取现金,涉及网络、通信、银行等部门。侦查员必须精通网络、通信、银行等领域的知识,还要争取有关行业、部门的支持,协同作战。韦健早就有一个梦想:建立一个平台,整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所有资源,全社会齐心合力,让警察不再孤军奋战。他的愿望于去年实现了。2016年7月17日,上海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正式成立。中心由上海市公安局牵头并会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通信、金融监管部门,深度整合资源,商业银行、通信运营商、金融清算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联合入驻,打击、防范、治理一体化运作。韦健担任该中心负责人。
9月22日是2016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法治日”。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成为危害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同时,我国网络空间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网络治理法律体系不健全、网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现状,严重阻碍了网络社会法治的构建,这对打造和谐网络空间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亟待网络空间各主体共同努力,推动网络安全法治建设,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针对如此现状,设立“法治日”意义重大。
作为“法治日”的重要活动之一,以“同筑法治长城,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法治日主题论坛在武汉国际会议中心召开。来自公安执法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信息安全企业等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界专家、学者,以及广大业界人士出席了此次会议。
论坛深入探讨了国家网络空间可信体系建设,介绍了在互联网管理、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方面网络可信身份示范应用情况,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加快形成了“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论坛梳理了网络社会治理三大阶段,提出了构建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高效协调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规范的监管体系以及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等建议;论坛还宣讲了移动互联网安全问题,分析了手机木马、伪基站等灰色产业链形成过程,以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知识和方法。
除武汉主会场外,全国各地也在“法治日”当天展开各类宣传活动。活动当天,甘肃省、市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在兰州东方红广场设置了咨询点,就如何保护个人隐私、防范网络诈骗、甄别虚假谣言以及远离网络暴力、色情等信息向广大市民进行宣传讲解,引导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福建福州警方在福州大学城举办法治主题日活动,在活动现场通过设置展板、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倡导广大群众提高网络安全意识、承担网络安全责任、维护网络社会秩序、净化网络生态环境等等。
各地打击涉网违法犯罪成效显著。据悉,甘肃省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今年相继组织开展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打击电信诈骗”等多个专项行动,破获电信诈骗、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网络色情等各类涉网案件10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4名,严厉打击了涉网违法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
引言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网络股票、期货交易提供了便利条件,但与此同时也给网络诈骗提供了空隙。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邓智毅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近几年全国电信诈骗平均每年损失100亿元,年均受骗人数达40余万人。其中股票期货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网络股票、期货诈骗存在交易地点不确定、交易形式多样化以及交易时间不固定的特点,因此给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的证据收集造成巨大挑战,影响网络期货诈骗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证据收集是对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立案和诉讼的重要依据,因此基于网络交易的特点,电子证据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收集中具有重要的分量,本文立足于法务会计视角对网络股票、期货的电子证据进行系统研究,以此提高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的侦查质量,形成有力的震慑力。
一、法务会计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的关联
法务会计就是利用会计学和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通过调查获取有关的财务资料,以此为案件侦查和诉讼提供证据的学科。法务会计应该遵循真实性、合理性以及独立性,以沟通、协调为主,诉讼为辅的原则为企业提供财务信息判断报告,为认定经济犯罪事实提供证据,从而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网络股票、期货诈骗就是不具有股票期货交易的主体通过虚拟交易平台,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进行的非法股票期货交易活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针对投资者急于求富心理实施诈骗活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金钱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条件,部分股民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参与到股市中。而不法分子则利用股民的贪婪心理,通过“内部消息”以及不提风险只提回报而实施的诈骗行为。二是现有法律惩治力度薄弱。“法律不存在根本性的空白,但在执行层面上,违法犯罪者成本太低。三是投资者维权成本太高。网络诈骗案的取证涉及跨省追踪诈骗电话,去深圳腾讯公司取得QQ和微信的证据,去工商和金融部门取得工商执照和期货经营资格的认定,哪个受害人只靠个人力量都无法得到相对完善和充足的证据,从而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受案和立案,因其维权成本太高实质上很难维权[1]。实现对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的侦查与诉讼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存在如下特点:(1)交易地点不固定。网络期货诈骗主体往往通过租赁某个场所作为办公地点,一旦实施诈骗之后,就会搬离办公地点,使得公安机关无法确定具体的犯罪场所。(2)交易对象不确定。网络给交易提供了广泛空间,尤其是交易对象不确定,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可以对全国各地的投资者进行诈骗。例如某地的投资者相信犯罪分子的高收益虚假承诺,进而通过网络对其进行投资,投资者往往基于各种顾虑在发生诈骗之后选择沉默,给案件侦破造成影响。(3)交易手段的隐蔽性。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的主要手段就是利用网络实现交易。以金钱交易为例,网络诈骗最大特点就是实现了金钱交易的隐蔽化,受害者的资金往往通过支付宝第三方打入到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中,而且双方也没有签订有效的法律合同,造成交易的隐蔽性。因此基于网络股票诈骗案件的隐蔽性和网络化特点使得证据收集存在很多弊端,需要通过法务会计手段实现对网络诈骗案件证据的收集。
二、法务会计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收集中的具体应用
由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基于网络交易的特点存在侦查取证难的情况:一是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相关证据难以发现。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操作诈骗行为,导致犯罪的现场与手段虚拟化,这样侦查人员很难发现相关的证据,尤其是对犯罪行为实施的证据收集造成巨大的影响。二是犯罪证据更加隐蔽。根据实践,网络股票、期货诈骗往往是不法分子为了骗取受害者的信任,他们会按照正规期货交易平台的模式虚构平台,以此诱导受害者上当受骗,他们的非法交易都是通过网络完成,如果受害人不报警,公安机关很难对其进行侦查。另外,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的分工越来越周密,这样给案件侦查证据收集造成巨大的阻扰。三是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的财务信息具有虚拟性。由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是以非法占据他人财物为目的的,因此一般网络诈骗的财务信息难以记录。基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困难的现状,一般对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的证据主要集中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应用上。最高法、最高检与公安部2016年10月了针对电子证据的新规,有效提高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法务会计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中的应用具体表现为:
(一)法务会计为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电子证据收集提供了工具
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主要是根据诈骗行为进行证据收集,由于依托网络实施的诈骗活动具有隐蔽性与广泛性,因此支撑诈骗活动的会计信息发生了改变,最为突出的现象就是诈骗主体的会计信息不再依托纸质会计报表,而且受害者的金钱投资行为也是通过银行转账等互联网途径实现的,因此公安机关依靠传统的证据收集模式不能适应互联网诈骗案件的发展。通过法务会计可以为公安机关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通过借助法务会计人员实现对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行为过程中的财务数据信息的收集,以此为案件侦查提供证据。例如任何诈骗案件都是以获得金钱为目的的,都需要投资者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向诈骗主体进行转账[2],因此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法务会计对诈骗主体的账户进行财务信息核算,找出诈骗主体财务信息的账务往来信息,以此判断诈骗犯罪分子与受害人之间的财务交易往来事实,从而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提供财务数据证据。
(二)法务会计为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提供会计鉴定
我国刑法明确提出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但是由于电子证据存在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容易受到外界因素而影响证据的司法公正性。以电子支付为例,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过程中,由于双方交易的不见面,使得支付往往采取银行转账,而且转账的银行卡多在非犯罪分子名下,因此给公安立案侦查造成巨大的影响。另外电子证据具有很容易被篡改等情况,使得证据的真实性受到影响,因此在具体的案例中电子证据需要经过会计鉴定才能为司法诉讼提供证据。对于电子证据的会计鉴定主要是依靠法务会计人员的操作完成。法务会计需要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的相关财务数据等,结合犯罪行为为法院审判等提供真实的会计数据证据。例如在某网络股票欺诈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受害人没有报案而降低自己的犯罪金额,以此达到降低罪行的目的。而法务会计人员则需要根据具体的账务往来信息判断诈骗金额,以此达到审批的公正性。
(三)法务会计提高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证据收集一定要在合法的程序与规范下操作,法务会计人员没有调查取证权,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在诈骗取证阶段的主要作用就是辅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一是由于网络财务信息来源渠道比较多,关联性也比较强,例如有的财务信息能够反映犯罪的主要事实,而有的财务信息则只能反映部分犯罪事实,因此需要法务会计人员依靠会计专业知识理顺犯罪分子的财务信息链,以此为公安机关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二是将会计法务应用到证据收集中相比一般的司法收集要便捷的多,尤其是可以提高对电子证据完整性的审计。电子证据来源于多种会计数据的结合,法务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专业的会计核算判断出相关财务信息的结果,以此为侦查诉讼提供全面的财务数据依据。因此,法务会计人员运用法律证据学的相关理论来获取和确立法务会计证据以及运用这些证据为经济类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由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是经济领域出现的新型的违法犯罪,以法务会计视角来研究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就显得尤为必要。
三、完善法务会计视角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的对策
在我国,法务会计人员一般没有侦查权,不能直接参与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因此我国要通过强化侦查人员的法务会计意识、增强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等举措构建完善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收集体系。
(一)加强对电子证据的会计鉴定,提高电子证据的公正性
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收集的关键是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数据是网络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网络交易的重要形式,由于电子数据存在被篡改、复制以及破坏等缺陷,因此在对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收集的过程中要加强对电子数据的会计鉴定。首先,加强对电子数据的会计审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会计信息数据的审计,剔除与网络案件无关的财务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例如在具体的案件调查中,法务会计人员要引导公安机关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测,沿资金的流向获取犯罪证据,掌握计算机取证的技术手段,通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与司法会计鉴定将有关的证据做实。其次,要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明确具体的工作权限。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证据收集中要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规范他们的工作内容,以此增强电子数据证据的全面性与真实性。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范风险意识
证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册、手机、网络、微博等多种新型媒体,加强期货交易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及时披露和曝光期货经济犯罪典型案例,让社会公众了解投资期货的正规渠道、相关专业知识等,正确认识期货投资的潜在风险,提升投资技能和水平,做到理性、科学投资。同时,提升投资者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识别正规、违法期货交易的能力,防止被不法分子诱骗,减少投资风险[3]。
(三)完善期货法律法规,强化主管部门监管力度
期货类经济案件的多发,暴露出我国在期货立法和监管方面的不足。如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对变相期货交易的违法行为也有规定,但对于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在监管和查处方面的职责并不清晰,尤其是对非法期货交易的性质认定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应进一步完善期货交易管理法律法规,向立法机关建议将其上升为法律,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防止推诿扯皮。各部门各司其职,运用多种手段,加强对期货市场的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遏制非法期货的蔓延态势。
(四)加强信息共享交流,建立“两法”长效协作机制
公安经侦部门要加强与证监、银行、工商、反洗钱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共享期货违法犯罪的情报信息,掌握期货行业违法犯罪动态。探索和建立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两法”衔接工作细则,对证券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行政处罚认定、提前介入、协助配合、联席会议等方面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的具体问题进行细化规定,便于实践操作,为证监部门与公安机关联手打击期货违法犯罪提供工作指南[4]。
(五)提升情报线索的摸排经营力度,严厉打击期货类经济犯罪
公安经侦部门要高度重视期货类经济犯罪的查处工作,在期货领域和行业开展阵地控制工作,物色高质量的特情耳目,及时掌握犯罪内幕和动态,树立长线经营意识,摸清犯罪网络和组织架构,摸清犯罪嫌疑人的轨迹动态,待时机成熟后果断收网,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获取后台交易数据及相关商信息[5],及时固定网络和电子证据,严惩期货类经济犯罪分子。
(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的根本原因是我国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等造成的。在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滞后的现象,这样就会给公众造成一些“内部人”知道小道消息的假象,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为此我国要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一方面上市公司要制定严格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信息披露的流程,增加企业信息的透明度。例如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先前的规定披露企业信息,并且保证披露信息的准确。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违规信息披露的行为,对于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上市企业要给予严厉制裁,以此净化资本市场。
【参考文献】
[1]冯果,赵金龙.论网上证券欺诈监管措施的构建[J].经济法论丛,2011(1):68-106.
[2]何芹.法务会计在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案件中的应用研究[J].财务通讯,2010(10):22-24.
[3]赵峰,朱金昊.网络诈骗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适用问题研究:以南京市公安局为实例[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11):46-47.
犯罪主体的专业化。网络诈骗行为人一般应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熟悉网上金融业务流程,便于利用金融业务存在的漏洞实施犯罪和逃避监管;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犯罪后能够制造假象,转移财产,毁灭证据,二是熟悉并可自由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具备一定的网络专业知识,熟悉使用规定、操作规程甚至网络漏洞,具有实施犯罪的技能。从我国目前已经侦破案件的情况来看,实施网络诈骗案件的主体绝大部分符合上述两个条件。
犯罪工具的智能化。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作案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互影响又相对独立的虚拟世界,智能型的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的无地域性进行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从网络诈骗案例来看,使用的方式都是属于古老的诈骗方式,唯一不同的是媒介,这些犯罪分子都在使用互联网作为诈骗工具。
犯罪手段的多样化。网络诈骗的手段各式各样,这些活动都巧妙地应用了现代科学技术及专业技术。除了较常见的入侵网络金融系统(如银行网站)获取信息进行诈骗外,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条件下,犯罪分子还创造出各种别出心裁的手段。如:网络股票交易诈骗。如在甘肃省兰州市,一些非法证券交易机构利用几十台租来的电脑,通过卫星接收器、互联网或者有线电视接收股票行情信息,建成一个模拟的股票交易系统,采用空买空卖的手法欺骗股民。这种网络股票交易诈骗的手法并不高明,但因为是利用高科技,所以让人防不胜防。
网络诈骗案件的种类划分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应用,网络诈骗案件已不断的改变其形式,但最终目标是以诈骗钱财为目的,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紊乱。
网络“中奖”诈骗。现行互联网上电子邮件使用已非常普遍,很少人再通过邮局而传递信息,电子邮件的快捷性、低成本、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使得计算机用户广泛使用。但随之而来的是,网络上的“中奖信息”邮件泛滥,使得广大用户不知所措,更多的则是被其所骗,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
网络“传销”诈骗。2005年11月,我国就以国务院令形式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而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大,违法人员也改变了传统的传销手段,通过网络进行非法的传销活动。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2007年就打掉了多个网络传销网站,其主要手段就是编织一个“网上致富”的美丽谎言,让你相信只需轻点鼠标就可坐收千万元。这种诈骗信息咋一看像是通过电子商务的形式进行产品的推销,而实质是以网站代替现实社会中传销聚集点,将受害人从现实社会中带入到虚拟社会进行诈骗。
网络“钓鱼”诈骗。就是将木马类程序放在网上,等待计算机用户点击后,会自动下载到用户的电脑上,当使用电脑进行网上银行操作或使用QQ等聊天工具时,木马程序开始启动,自动将用户的帐号、密码等个人资料通过网络传给预设的电子信箱,由此造成用户隐私信息的泄露,进而造成用户经济上损失。最为常见就是伪造银行网址,骗取客户银行帐号、密码的行为。网络钓鱼还有一种形式就是利用虚假的电子商务网站进行诈骗。由于网上交易多是异地交易,通常需要汇款。不法分子一般要求消费者先付部分款,再以各种理由诱骗消费者付余款或者其他各种名目的款项,等到钱款或他们的伎俩被识破时,就立即切断与消费者的联系。
除此之外,网络诈骗形式还包括:网络招生诈骗、网络贩卖试题诈骗、网络招聘诈骗等等。但无非是利用了人们想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不法利益的心理,或者就是利用人们善良的心理而进行诈骗。如:2007年10月青岛市公安局破获的高考招生诈骗,就是骗子利用网络刊登广告,谎称与国内数个著名高校招生负责人具有特殊关系,可以通过“艺术特长生”的名额进行招生,由此骗取了数十名考生家长信任,诈骗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防范网络诈骗案件的对策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一直呈现上升趋势。而对日益猖獗的这种新型犯罪,由于其高智能性、无地域性等特点使得传统的防范思路和手段在新的犯罪形势而前日趋显得力不从心。我们要确实保障我国网络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就要不断改变工作思路,使用法律特有的保障机制及相应的技术手段,彻底改变现行被动的网络诈骗补救措施,提高全民预防诈骗意识,将网络诈骗遏制在萌芽状态,从而有效的减少网络诈骗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