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17 15:45:17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篇(1)

[中图分类号]C9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05―0050―05

在美国,州际协议(Interstate compacts)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协商达成,并经国会同意的法律协议,缔约州受协议条款和《联邦宪法》“契约”条款拘束,就像商业交易中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受契约约束一样。这是一种最有法律约束力的州际合作机制,它使州与州可依宪治原则,通过政府间契约基础而非科层权威把他们自己联合起来形成自主性的区域公共管理关系社群,构建州际区域公共协作性公共管理的制度框架,从而在一种一致性、有序的、可预见的区域环境中促进资源、技术和信息实现跨州整合、流动与共享,共同运用这些资源、技术和信息,满足州际区域交易方面的各种欲望,促进州际区域协作秩序的发展。作为一种最古老的州际合作形式,州际协议的历史和美国自身的历史一样悠久。州际协议最早起源于北美殖民地时代英属殖民地间边界和土地争端治理中的“协议”程序,经由邦联时代的初步发展,到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的颁布,则标志着州际协议进入了正式化与永久化发展阶段。至今,州际协议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

一、州际协议的宪治框架:美国《联邦宪法》“协议”条款

(一)美国殖民地时代的“协议”程序:州际协议的原型

在美国殖民地时代,广泛存在的英国女王特许状使得各殖民地的边界不断变更,从而有关殖民地边界和土地产权的争端也不可避免。当时英国女王已经授权英国枢密院(The Privy Council)解决了北美殖民地间的许多边界争端和土地产权冲突。具体程序是:由殖民地先向英国女王,然后由英国皇家调查委员会(Royal Commission)审理这些争端案件。当皇家调查委员会作出判决时,争端各方可以向英国枢密院上诉。显然,这种争端治理机制类似于今天的法庭诉讼(Litigation)。但在当时,英国政府和殖民地总督凭借行政命令,还规定了解决边界问题的另一种方式,这就是美国殖民时代著名的“协议”程序(The Compact Process),它可能是美国州际协议的原型。通过“协议”程序,各殖民地的代表(这些代表一般称呼为“委员”)可以坐在一起通过谈判和协商,签订边界协议。有时候,英国枢密院派专门的委员到北美殖民地现场监督和促使争端各方达成协议。这些协议必须得到英国枢密院和英国女王的批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女王的批准将合法化殖民地间通过谈判达成的各种边界协议。英国女王通过颁发特许状(Charter)许可和批准这些协议。当这些协议获得了女王批准后,签订协议的各殖民地必须严格执行,并且英国枢密院和女王在殖民地的王室总督会监督这些协议的实施。如果殖民地间通过谈判和协商的方式,也就是缔结协议不能解决这些争端和冲突问题时,则可以通过英国枢密院向英国女王上诉,之后通常交由英国皇家调查委员会对这些争端案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和审理结果移交女王,由女王作最后裁决。实际上,这种方式带有诉讼特性。

因为诉讼增加了英国女王和皇家调查委员会调解这些殖民地间冲突的负担和诉讼成本。法庭诉讼被证明不是解决殖民地边界争端和州际问题的一种理想手段。“协议程序”在当时是一种能为各方所认可的治理机制。通过设计“协议程序”,北美殖民地人民获得了更多的自治权,他们能够真正自主治理他们之间的争端与冲突。这与当时殖民地人们所进行的各种为争取自治展开的自发性斗争是分不开的,也创造了一种和平解决北美殖民地间边界争端的传统。从这个意义上看,殖民地边界与土地产权争端治理的协议程序的产生也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制度变迁的内涵。虽然这些殖民地在解决当地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存在差异,但到1700年,一种普遍的边界争端自治制度实践模式已经形成。

上述解决殖民地之间争端和冲突的两种机制在北美独立革命以前已经有100年的历史。其中,协议主要被用来通过确定殖民地间的管辖边界,合理界定和保护殖民地间的边界和土地产权。殖民地间协议(Inter-eolonial agreements)在当时是相当普遍的,经各殖民地总督签署并经女王批准后,协议将对签订争端各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后来美国建国和《联邦宪法》实施以后,这些边界协议继续有效。

“协议”程序在北美殖民地时代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政治发明,它以英国女王法令形式体现出了北美殖民地之间通过相互订立圣约和“把我们自己联合在一起”的协作治理方式,为后来美国“国父们”(The Founders)学习和创新这种争端与冲突治理制度、规则与模式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进而也有助于设计《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中有关协调州际关系的制度安排。到美国建国后,对持续地解决殖民地间边界争端的方法的要求最终导致了“州际协议”最早在《邦联条例》中体现,并随后在美国《联邦宪法》中被继承和被正式制度化了。

(二)美国《联邦宪法》“协议”条款:州际协议的宪治框架

美国建国初期,原有的殖民地和新独立的州不断发生边界争端。随着州际关系紧张和州际合作变得十分重要。这使得从国家宪法制度的高度设计大家可信赖的、相当规律的协调州际关系的制度安排显得非常重要。《邦联条例》(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是由深深意识到州际争端与冲突和熟悉调节这些争端与冲突的政治家们制定的(Frankfurter and Landis 1925,685-758)。加上从17世纪初期至18世纪中后期,英属北美殖民地已经通过协议(Agreements)程序来解决殖民地间的各种争端,这种政治经验,使美国国父们充分意识到双边和多边州际协议可以用来解决州与州之间的争端和通过合作行动来解决跨边界的问题。1776年8月20日,大陆会议最后审议通过的《邦联条例》中对有关协议的条款作出如下规定:没有合众国国会的同意,任何州不能与任何国王、君主或国家缔结任何联盟、协议、同盟或条约。……没有合众国国会的同意,两个或更多州不能在他们之间缔结任何条约、联盟或同盟,并且具体指出签订该协议的目的以及持续的期间。从该条款可以看出,《邦联条例》的起草者们非常含蓄而精巧地使殖民地时代的“协议”程序(The Compact Process)最早在《邦联条例》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后来被明确写进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北美殖民地时代的“协议”程序和邦联时代的州际协议经验,直接影响了独立后美国《联邦宪法》“协议”条款(The Compact Clause)的出

台。

《联邦宪法》第1条10款这样规定:“任何州不得缔结条约、同盟或联盟;……任何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与其他州或外国缔结协议”。《联邦宪法》“协议”条款在立宪选择层次上赋予州享有缔结州际协议的有限选择权,为州与州之间在集体选择层次上建构州际协作关系秩序提供了一种激励与约束共存的制度化结构,体现了联邦性与国家性、授权激励与限权约束、分权与制衡、自治与共治等双重原则的有机结合。之所以这样设计《联邦宪法》“协议”条款,一方面,基于授权激励的考虑。州际竞争与合作是联邦制的内在产物。调和这种竞争,促进州际协作对于联邦制的有效治理是非常重要的。州际协议已被证明是解决州际争端和加强州际合作的一种重要机制。因此,从国家宪法的高度,在立宪选择层次上设计这种促进州际协作的法律制度框架,有助于强化这种州际协议的基础,也借此激励各州组织州际协作行动的信心。另一方面,基于限权约束的考虑。为了阻止各州之间进行合谋或者颠覆合众国,从而造成对合众国的政治安全和下级政府间有效竞争的破坏,进而削弱联邦的政治平衡的可能性,因此,州际协议必须得到国会批准才具法律效力。授予国会对州际协议的批准权,即,一项州际协议只有得到国会的同意才能生效,借此可以约束州际协作的滥用。宪法规定国会同意的基本目的在于确保没有任何州际协议能够反对国会的立场。很显然,这表明国会对能够限制州际商务的州际协议具有最后决定权。当一项州际协议将增加各州的政治权力机关或者损害联邦政府的至高权威时,即影响到联邦政治权力结构的平衡时,得到国会的同意是非常必要的。这实质上体现了契约主义(联邦性)与国家主义(国家性)的双重倾向,贯彻了分权与制衡的政治原则――以联邦权力制约州权力,预防州权滥用,确保州际协议不会侵占联邦的政治特权,从而维护了国家的根本利益。

二、州际协议的类型和功能

(一)州际协议的基本类型

赖特提出了四种类型的政府间政策:边界或管辖型政策;分配型和发展型政策;规制型政策;再分配型政策。作为一种政府间关系形式,州际协议具有政府间的政策内容和特点,所以笔者根据赖特对政府间政策内容的分类,将州际协议分为四种类型:州际边界协议(Interstate boundary or iurisdiction-al compacts);州际分配或发展协议(Interstate distributive or developmental compacts);州际规制协议(Interstate regulatory compacts);州际再分配协议(Interstate redistributive compacts)。目前,这些类型的州际协议共有300多份,涵盖的领域包括边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流域水资源管理、环境污染共同防治、区域经济发展、大都市区治理、共同资源开发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

1、州际边界协议。州际边界协议主要是用来界定或重新划分州与州之间的边界或行政管辖区范围,解决州际边界争端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北美殖民地时代和美国建国初期,协议通常用来调解殖民地之间、州与州之间的边界争端和冲突。一旦经过各成员州批准并得到国会的同意。州际边界协议就永久地确定了成员州之间的边界。从现有州际协议的成员构成来看,边界协议主要用来界定两个州之间的边界和管辖范围。即双边州际边界协议。美国建国以来最早的州际边界协议是1780年宾西法尼亚与弗吉尼亚缔结的边界协议。而弗吉尼亚与肯塔基在1789年缔结的边界协议是美国《联邦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份州际协议。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新签订的州际边界协议主要有北卡罗莱纳与南卡罗莱纳边界协议(1981年),新罕布什尔与缅因边界协议(1985年),加利福尼亚与内华达州际水资源管辖协议(1987年),南达科他与内布拉斯加边界协议(1990年),弗吉尼亚与西弗吉尼亚边界协议(1998年),密苏里与内布拉斯加边界协议(1999年),乔治亚与南卡罗莱纳边界协议(1999年),奥克拉马与得克萨斯边界协议(2000年)。

2、州际分配或发展协议。州际分配或发展协议的主要特点是,政策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给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州的居民或具体的行政管辖区,而政策的成本是分散化的。这意味着,双边州际分配或发展协议(bi-state distributive or developmental compacts)倾向于促使具有明显的利益获得者的政策和政治条件。目前主要的州际分配或发展协议有《纽约新泽西港务局协议》(1921年),《科罗拉多河协议》(1922年),《特拉华河流域协议》(1961年),《华盛顿大都市区交通管理局协议》(1966年),《五大湖流域协议》(1968年),《南部区域发展政策协议》(1973年),《州际固体垃圾处理协议》(1982年),《中西部客运铁路协议》(2000年)和《五大湖-圣・劳伦斯河流域水资源协议》(2005年)等。

3、州际规制协议。州际规制协议政策的成本集中由所针对的目标群体承担,而政策的利益是分散化的。州际规制协议有时由寻求阻止国会立法干预涉及州际问题的州政府的规制权力的经济利益集团所推动。目前,美国州际规制协议涵盖的政策领域主要有污染控制、公共安全、营业执照、个人从业资格许可、交通车辆运载、自然资源开采、保险、治安等。如《波托马克河协议》(马里兰和弗吉尼亚,1958年),《新英格兰州警察协议》(康涅狄格、缅因、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佛蒙特和罗德岛,1934年),《新英格兰州际水污染控制协议》(康涅狄格、缅因、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罗德岛和佛蒙特,1947年),《驾驶执照协议》(1958年),《交通工具安全协议》(1958年),《华盛顿大都市区交通规制协议》(马里兰、弗吉尼亚和哥伦比亚特区,1960年),《教育从业人员资质州际协议》(1968年),《州际环境协议》(纽约、新泽西和康涅狄格,2000年),《州际护士许可证协议》(2000年),《州际保险品规制协议》(2003年)。但有些州际协议名为规制,实际上并没有赋予协议以强制和规制的权力效力,如《州际采矿协议》(1971年)。

4、州际再分配协议。州际再分配协议所涵盖的政策领域包括福利、医疗健康、公共援助、教育、社区公共事务等。州际再分配协议主要有《西部区域高等教育协议》(1953年),《州际收养与医疗互助协议》(1984年),《州际地震应急管理协议》(1989年),《五大湖地区森林防火协议》(密歇根、威斯康星和明尼苏达,1989年),《中西部区域高等教育协议》(伊利诺、堪萨斯、密歇根、明尼苏达、密苏里、内布拉斯加和俄亥俄、威斯康星等8个州,1991年),《州际应急管理互助协议》(1996年,49个成员州,加利福尼亚州除外)。

(二)州际协议的主要功能

1、构建跨州统一法律制度框架,促进了州际协作行动的制度化。在美国联邦治理体制环境下,各州按照《联邦宪法》“协议”条款确立的宪治原则,通过谈判和协商,自愿签订州际协议,构建以治理跨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篇(2)

中图分类号:X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9-0093-04

一、节能自愿协议提出的背景

国外将自愿协议作为制定长期工业节能计划、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一种政策工具。自从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以来,各国政府开始重视节能和提高能源效率,并制定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来降低能源消耗。20世纪80年代后期,温室气体大量排放导致气候变暖等全球环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当时,国际上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磋商尚未形成统一而明确的意见,许多欧盟国家将自愿协议作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提高能效的政策工具。

20世纪90年代以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提高能源效率的自愿协议,越来越多的被发达国家所采纳,以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目前,美国、英国、荷兰、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都通过自愿协议来激励企业自觉节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节能减排自愿协议行动,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也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值得我国借鉴。

节能自愿协议作为节能减排的自愿手段,逐渐受到我国环境政策法律制定者的重视,并展开了广泛的实践。2009年1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签署了《节能自愿协议》。这是我国通信产业发展史上的第一份节能自愿协议,是我国通信产业探索节能减排新机制、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的体现,将我国节能自愿协议的实践和意义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我国学界对自愿协议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但并未就节能自愿协议的性质达成一致意见。尽管节能自愿协议在政策层面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受一些因素的制约,技术标准的缺失就是一个重要因素 。此外,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节能自愿协议的支持性政策、效果的评估、协议的形式、规范化问题等都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通过分析节能自愿协议的理论基础和构成要件,结合我国政府和企业的主体地位,对我国节能自愿协议的性质和实施过程的规范化问题进行探讨。

二、节能自愿协议的理论基础:公众参与原则

自愿协议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多的一种非强制性节能措施,它的主要思路是在政府的引导下更多地利用企业的积极性来促进节能减排,具有灵活性好、适用性强、低成本、兼顾节能和环保、有利于发展政府与企业之间关系等优点 。我国的节能自愿协议是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法的意义上,公众特指对决策所涉及的特定利益作出反应的,或与决策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或团体。公众参与原则中的公众不仅包括不特定的公民个人,也包括与特定利益相关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从世界各国的实施情况来看,不同国家对自愿协议的名称、组织形式和具体措施有所差异,但本质上都是由政府进行引导,企业(行业)自愿作出在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减排温室气体、改善环境方面的承诺。政府与企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自愿协议,在实现过程中由第三方进行评估评审,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由公众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和监督。

节能自愿协议在我国的广泛实施和推广,体现了节能减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在节能减排过程中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环保义务。

一般情况下,节能自愿协议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其中的政府机构可以是国家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此外,除了政府和企业,第三方机构也可以参与到节能自愿协议中。比如在实施过程中,协议双方可以聘请第三方社团组织或服务机构,提供节能目标设定、节能计划编制等节能技术服务。这样,就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节能自愿协议的性质

自愿协议(Voluntary Agreement,VA)是指工业界整体或单个企业与政府部门签订的一种协议,自愿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实现一定的节能减排目标。我国的节能自愿协议可以看作是外部环境行政合同的一种类型,政府和企业作为节能自愿协议的主要参与者,体现了共同分担环境责任的理念,体现了环境责任的普遍性。

环境行政合同最早产生于日本,是行政合同的一种。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环境行政合同分为内部环境行政合同和外部环境行性合同。我国的节能自愿协议是政府与用能单位或行业组织,为达到节能减排目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签订的协议,是外部环境行政合同的一种,是公法精神与契约自由的结合,具有行政性、自愿性、环境公益和经济效益双重性等特点。

(一)行政性

节能自愿协议确定、变更和消灭的是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体现的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节能自愿协议的当事人有且只有一方是环境行政主体,这是节能自愿协议行政性的体现,也是区别于民事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环境行政主体包括环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环境管理职能的组织。出于环境行政管理目的的需要,环境行政主体一方往往享有一定的优益权。作为节能自愿协议的环境行政主体一方,政府机构多为国家或地方的节能主管部门。

(二)自愿性

节能自愿协议可以看作是在法律规定之外,企业“自愿”承担的节能减排义务,最大限度的体现了政府和企业的自主参与权,是行政法和民法的有机结合,同时也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节能自愿协议是一种双方行为,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应就协议的内容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范围内进行充分磋商,双方的意志都应该得到体现和尊重。

(三)环境公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性

节能自愿协议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达到节能减排目标。节能自愿协议可以使政府和企业获取经济和环保的双重效益。对于政府而言,自愿协议是传统指令控制型环境管理手段的补充和创新,可以有效避免强制性节能减排措施的低效率和高社会成本,更好的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实现整个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对于企业而言,节能自愿协议以其非强制性、灵活性易为企业所接受,使企业的管理理念发生变化,通过自主设立节能目标,提出与企业管理体系协调的节能计划,从而达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四、节能自愿协议的构成要件

我国的节能自愿协议多表现为企业在政府的引导和鼓励下,就实现节能和环保目标,自愿与政府部门达成的协议。作为外部环境行政合同的一种,节能自愿协议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政府和企业作为节能自愿协议的主要参与者,应该在协商一致的基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一)自愿协议的主体

从我国节能自愿协议的实践情况来看,政府和企业是节能自愿协议的主要参与者,在某些情况下第三方机构出于需要也可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参与到节能自愿协议的协商或履行过程中。本论文主要对政府和企业的主体地位进行分析。

1.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作为节能自愿协议的重要主体,在节能减排过程中往往居于主导地位。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环境保护问题涉及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是一项“公益性”十分突出的事业,这就决定了环境保护职能是政府职能的一项基本内容 。政府以其权威性、不可更移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在环境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的作用。

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是将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从传统的制定标准、强制性执行转向尊重企业和公众的环境保护主体地位,在协商的一基础上和企业合作,推动并促进环境政策的实施。节能自愿协议是政府引用契约方式对环境进行行政管理的手段,目的是使环境行政机关更好的实现环境保护公务,有效实现环境管理目标。政府通过节能自愿协议进行环境管理比使用其它政策手段更节省成本,因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成本较高,且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所以政府更愿意把节能自愿协议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补充手段并大量应用,尤其是在法律执行困难或者空白的领域。

2.企业。传统经济发展理念认为,经济责任是企业唯一需要承担的责任。企业的首要任务是从事经济活动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就无需承担特别的社会环境责任。实际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会对环境造成各种各样的负面影响。美国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环境合作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强调了环境责任的普遍性,即环境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而且也是企业和公众的责任,需要由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来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企业既是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也是环境污染的重要主体,环境问题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紧密联系,企业应该承担一定的环境保护责任。

节能自愿协议是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有效途径。节能自愿协议可以看作是企业在法律规定之外,自愿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企业的环境责任要求企业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再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关注。节能自愿协议使企业的经营目标和管理理念发生改变,在管理体系中自觉纳入对环境保护的考量,使企业的管理决策更具科学性。

(二)节能自愿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节能自愿协议作为外部环境行政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节能自愿协议是一种双方行为,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应就协议内容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双方的意志都应得到体现和尊重。从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不同企业与政府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各不相同,但一般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达到某一节能减排目标;二是政府给予企业以某种激励。

政府和企业作为我国节能自愿协议的主要参与者,其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在节能自愿协议中,如果政府以环境保护的名义对企业的行为进行过多的甚至全面的行政控制,往往会构成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适当限制,妨碍企业经济自由并因此而降低其活力特别是竞争力,违反“自由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因此,在节能自愿协议法律关系中,政府的权利体现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其义务则是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或者奖励措施,如在财政、税收、融资、技术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一定的激励措施。

企业作为“经济人”,是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参与节能自愿协议的。为了平衡企业的利益、鼓励企业的积极环境行为,节能自愿协议通常会赋予企业获得政府提供的激励措施的权利,这是企业主动参与节能减排活动的内在动力。同时,企业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遵守国家节能减排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书面形式提交协议执行报告等,以配合政府的监督指导,保证节能自愿协议目标的实际、全面履行。

(三)节能自愿协议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一般认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是法律关系客体的典型形态。我国的节能自愿协议是政府与用能单位或行业组织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达到节能减排目标而签订的协议。在节能自愿协议这一法律关系中,政府、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围绕节能减排这一行为设定的。

节能自愿协议的主要思路是在政府的引导下,更多地利用企业的积极性来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实现“十一五”环境目标政策机制研究》课题组的报告,为了更好的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应强调政府的引导作用,更多地采用包括命令型手段、经济手段和自愿手段在内的“混合”政策措施,同时应调动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推进节能减排型产品的生产和资源节约型企业的建立 。

既然节能自愿协议是一种新的更有利于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环境政策工具,我们就应该考虑借鉴和采用这种工具,使之服务于我国节能减排的要求,在环境、经济和社会等多个层面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节能自愿协议的规范化

节能自愿协议作为一种非强制性节能减排措施,其可行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与一般的环境行政合同相比,节能自愿协议更具有灵活性。由于节能自愿协议目标制定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为了避免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达到预期的节能减排效果,有必要对节能自愿协议的节能计划、技术通则、协议样本等进行探讨,以保证其规范实施。

(一)节能计划

节能计划是企业在节能自愿协议实施期间,为提高能效所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实现协议期目标将要实施的措施及时间表。一般在自愿协议中,只要求企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某个节能减排目标,而对于企业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并无特别的要求。但是作为节能自愿协议效果评估的依据,对节能计划的基本内容进行规定,可以促进企业自觉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

企业需要按照所签协议的要求,根据潜力评估的结果,制定详细的节能计划,包括实现中期和长远目标将要实施的措施。企业制定好初步的节能计划以后,通常由独立的第三方对该计划进行评估和批准,以确定该节能目标是否具有可行性、节能计划在时间进度和投资上是否切实可行 。如果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或规划的节能项目发生了变化,节能计划应重新修改,并递交给第三方重新评估。节能计划是节能自愿协议的活动方案,其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实现节能目标的可行性,对企业节能计划的基本内容和方式提出要求,可以推动节能自愿协议实施过程的规范化。

(二)技术通则

节能自愿协议是企业和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当事人都可对协议的内容和实施方式进行协商。为了减少自愿协议实施过程的不确定因素,需要制定一个系统的具有指南性质的手册或标准,对协议的实施程序、技术要求等基本内容进行规定。

随着节能自愿协议在全国多个地区的推广,《节能自愿协议技术通则》国家标准于2010年1月通过了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审定。这项技术标准适用于节能自愿协议项目或类似项目(如能效协议)的实施。该标准对节能自愿协议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作了规定,明确了节能自愿协议的实施程序和技术要求,指出协议双方应对能效基准、节能目标、核查和验证方案进行充分磋商,达成一致。

从《节能自愿协议技术通则》国家标准的通过审定可以看出,节能自愿协议已引起了我国环境政策法律制定者的足够重视,并逐渐向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是,这项技术标准是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指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配合具体的可行性措施和政策。如在“实施程序”部分,该技术标准只是对节能自愿协议基本程序的简单罗列,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和其他措施,如节能目标、节能计划、节能效果核查和验证方案等结合起来。因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该项技术通则的实施程序、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细化,以提高其实施效果。

(三)协议样本

协议文本作为节能自愿协议项目实施的载体,是协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从国外节能自愿协议的的实践经验来看,虽然各国自愿协议的模式和内容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要素:明确协议的各参与方,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描述节能目标,描述如何达到节能目标,描述所需的评估和监测过程,一致认可的修改和终止日期等。

由于节能自愿协议的参与主体不同,协议文本也会有所差异。为了促进我国节能自愿协议的规范化实施,可以在吸收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政府和企业的的普遍需求,创造性地研制出具有我国特色的节能自愿协议样本。《节能自愿协议技术通则》国家标准所附的协议样本,对协议的参与各方、能效基准、实施周期、节能目标、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节能效果核查和验证方案、履行义务的承诺等主要内容作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样本的规定一般较为概括,对节能自愿协议实施主体仅起引导和示范的作用,并非对每个具体的协议主体都完全适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应该从自身利益的需求出发,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产业特色,参照以上协议样本的格式,制定出专门的协议文本,使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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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龙凤,葛察忠.中国环境管理引进自愿手段的法律基础分析[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7,(1).

[6]王明远.清洁生产法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7]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8]刘虹.国外工业节能政策与措施[J].中国能源,2007,(3).

[9]钱水苗,巩固.论环境行政合同[J].法学评论,2004,(5).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篇(3)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四荒”,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荒水等。“四荒”资源的转让和治理开发,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四荒”使用权在规定期限内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按协议书(合同)进行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工作,主要负责规划、协调、服务、监督、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主动当好政府参谋。在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共同做好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指导下,查清“四荒”资源现状,做出治理开发的具体规划,落实到地块。

第六条“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前,要严格界定权属、划清界限,权属不清、地界不明的,不得进行转让。严禁把国有土地变为集体所有,严禁将有林地当作“四荒”地拍卖。

第七条“四荒”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包括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有治理开发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主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参与“四荒”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本村村民享有转让的优先权。

第九条“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组织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转让机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转让机构拟定实施方案,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实施方案应包括“四荒”转让范围、转让价格、治理开发标准与内容、使用期限和有关政策,尤其要明确做好水土保持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实施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合同),要由以下三方共同订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责任人为出让方(甲方),治理开发“四荒”资源者为受让方(乙方),乡(镇)人民政府为监督方(丙方)。协议书(合同)三方各执一份,并报送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备案。

第十二条拍卖“四荒”资源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方案,实行公开竞投;

(二)竞投者向转让机构申请登记,并缴纳一定数额的竞投定金;

(三)转让机构组织竞投者现场踏查,明确转让“四荒”使用权的范围和相关事宜;

(四)通过公开竞投,竞价高者为中标者;对未投中者于竞投结束后一周内如数退还竞投定金;

(五)出让方、受让方和监督方签订“四荒”资源使用权拍卖协议书(合同);

(六)乡(镇)人民政府对协议书(合同)进行核查后,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司法部门公证,并向受让方颁发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四荒”资源使用证。

第十三条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四荒”资源使用权的,参照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合同),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四荒”资源现状;

(二)转让方式,使用期限,治理开发前与合同期满后地面附着物和治理成果的处置方式;

(三)用途,治理开发内容、进度、标准,检查监督方式;

(四)转让金数量、交付方式、交付时间;

(五)合同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要符合当地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十六条“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文书,包括上,报和批准文件、转让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图、表、文字材料等,应及时整理归档,一式三份,分别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第十七条受让者在协议书(合同)生效后,开始治理开发活动,在治理开发“四荒”资源过程中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在协议书(合同)规定范围内,有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自;

(二)对“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后新增成果和财产的所有权,可依法进行继承、转让、抵押等;

(三)享受经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破坏原有水土保持设施;

(五)不得将“四荒”资源改作非农用途,严禁在坡度大于二十五度(或当地根据《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小于二十五度的禁垦坡度)的陡坡地上开荒种植农作物。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维护“四荒”资源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为其治理开发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履行协议书(合同)的规定,不得因承办人和负责人的变动而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治理开发“四荒”资源过程中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严格监督出让方和受让方对协议书(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加强日常管理,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提供资金、物资等支持。积极参与“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培育和建立示范样板,引导对“四荒”资源高质量地治理开发。会同其他业务部门在“四荒”资源治理开发的规划设计、技术培训和指导、实用科技成果推广、良种苗木和生产资料供应、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等方面搞好服务。

第二十一条国家依法保护“四荒”资源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利于“四荒”资源治理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并鼓励和支持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职工、机关于部、转业军人参与“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

第二十二条国家需要征用“四荒”资源治理开发成果时,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出让方、受让方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金,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制度,设立专账,严格财务监督。转让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本村内的水土保持建设、为“四荒”资源提供必要的治理开发条件和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直接开支。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篇(4)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07)04-10992-02

1 引言

网格[1]是利用互联网把地理上广泛分布的各种资源,包括计算资源、存储资源、软件资源、数据资源、信息资源等连成一个逻辑整体,就像一台超级计算机一样为用户提供一体化信息和应用服务(计算、存储、访问等),虚拟组织最终实现在这个虚拟环境下进行资源共享和协同工作,彻底消除资源孤岛。如果说传统互联网实现了计算机硬件的连通,Web实现了网页的连通, Web服务实现了程序和程序之间的共享,那么,网格试图实现互联网上所有资源的全面连通。 网格希望用户在使用网格时,就如同现在使用电力一样方便地使用分布在网络上强大而丰富的各种资源。

网格体系结构主要是研究网格系统的基本功能结构及各功能实体间的接口关系,即网格体系结构就是关于如何建造网格的技术,它给出了网格的基本组成与功能,描述了网格各组成部分的关系以及它们集成的方式或方法,刻画了支持网格有效运转的机制。国外已有很多项目在进行网格研究,比较重要的有Globus[2]和Legion[3]以及近来投入商用的Web Service[4]等,它们都对网格体系结构的研究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目前,主流的网格体系结构主要有三个:第一个是Ian Foster等人在早些时候提出的五层沙漏结构;第二个是在以IBM为代表的工业界的影响下,考虑到Web技术的发展与影响后,Ian Foster等结合五层沙漏结构和Web Service提出的OGSA(Open Grid Services Architecture,开放网格服务体系结构);第三个是由Globus联盟、IBM和HP于2004年初共同提出的WSRF(Web Service Resource Framework,Web服务资源框架),国际电子商务联盟组织OASIS(Organiz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tructured Information Standards)于2006年4月3日宣布批准WSRFv1.2规范成为OASIS标准。

2 网格的基本功能模块

研究网格体系结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网格,因此在网格体系结构的研究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的就是网格系统到底由哪些基本的功能模块组成的,它们之间如何有机地组合,成为一个完整的网格系统。

网格是建立在现有国际互联网的基础之上的,使用了互联网的IP地址、网络传输协议等概念和技术,它需要已有的一些互联网协议和规范作为支持,如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文件传输协议(FTP)、简单邮件传输协议(SMTP),这些都是互联网上的成熟协议,将它们用作网格协议的传输载体就为方便地构建网格打下了一定基础。当然全盘照用这些协议还是不能满足网格的需求的,因此,在构建网格时,还需要在现有互联网协议的基础上加以扩展。

互联网完成的功能在网格体系结构中就不再考虑了,以网格数据为例,网格需要考虑到是数据表示形式、数据的传输方式、数据存储和副本管理,但对具体的数据传输格式和传输过程使用FTP或是UDP协议则不再考虑,因为这些是互联网解决的问题。

网格系统中是由一系列的基本功能模块相互协作,为用户提供服务的。网格体系结构要考虑到是如何向用户提供一个接口,通过该接口接收来自用户的请求,发送来自网格的信息,用户不必知道其内部如何实现用户请求的服务。网格系统的基本功能模块如图1所示。

图1 网格系统的基本功能模块示意图

网格用户通过用户界面实现与网格之间的信息交互,实现诸如用户作业提交、结果返回等输入输出功能。网格在提供服务之前要知道哪个资源当前可以向用户提供服务,这就需要网格中信息管理模块提供相应的信息。选定合适的资源后,网格需要把该资源分配给用户使用,并对使用过程中的资源进行管理,这些是资源管理的功能。网格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需要网格数据管理功能模块将远程数据传输到所需节点,作业运行过程中由作业管理模块提供作业的运行情况汇报。使用网格的用户及其使用时间和费用等的管理则由用户和记账管理模块实现,用户使用网格的整个过程中都需要QoS(Quality of Service,服务质量)保证、通信和安全保障,以提供安全可靠、高性能的服务。

3 网格体系结构的发展

3.1 五层沙漏结构

五层沙漏结构[5](见图2)是一种影响十分广泛的结构。它并不提供严格的规范,不是对所需协议的完整罗列,而是对各部分组件的通用要求进行定性描述,并且将这些组件形成一定的层次关系,每一层的组件具有相同的特征,它们屏蔽底层实现并为上层提供服务,上层组件则在底层组件的基础之上构建。沙漏结构中的五层由下至上分别是构造层、连接层、资源层、汇聚层、应用层。

图2 沙漏形状的五层结构

构造层:向上提供网格中可共享的资源(物理或逻辑实体),常见的资源包括计算资源、存储系统、目录、网络资源等。

连接层:它是网格中网络事务处理、通信与授权控制的核心协议。构造层提交的各种资源间的数据交换都在这一层的控制下实现。各资源间的授权验证、安全控制也在这里实现。各资源间的数据交换通过传输、路由及名字解析等机制实现。

资源层:对单个资源实施控制,实现资源注册、资源分配和资源监视。资源层定义的协议包括安全初始化、监视、控制单个资源的共享操作、审计以及付费等。它忽略了全局状态和跨越分布资源集合的原子操作。

汇聚层:将资源层提交的受控资源汇集在一起,供虚拟组织的应用程序共享、调用。提供目录服务、日程安排、资源、资源监测诊断、网格启动、负荷控制、账户管理等多种功能。

应用层:网格上用户的应用程序。通过各层的API调用相应的服务,再通过服务调用网格上的资源来完成任务。为了便于网格上应用程序的开发,需要构建支持网格计算的库函数。

在五层结构中,资源层和连接层共同组成了瓶颈部分,使得该结构呈沙漏形状。五层沙漏结构的重要特点就是其核心部分的协议是协议层次结构的瓶颈,能够实现上层各种协议向核心协议的映射,同时实现核心协议向下层其他各种协议的映射,在所有支持网格计算的地点都应该得到支持。Globus Toolkit 2.0(GT2)就是五层沙漏结构的具体应用。

3.2开放网格服务体系结构(Open Grid Services Architecture, OGSA)

OGSA [6,7]是在原来“五层沙漏结构”的基础上,融合最新的Web Service [4]技术提出来的。如果说五层沙漏结构是以“协议”为中心的协议结构,则OGSA就是以“服务”为中心的服务结构。在OGSA框架中,将一切都抽象为服务,包括各种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程序、数据库等;可以将基本的服务组织起来,形成一个高级的抽象服务,方便地为应用提供支持。这种观念,有利于通过统一的标准接口来管理和使用网格。

OGSA的两大支撑技术是网格技术(如Globus软件包)和Web Service 技术。Globus是已经被科学和工程计算领域广泛接受的网格技术解决方案。它是一种基于社团的、开放结构、开放源码的服务的集合,也是支持网格和网格应用的软件库,为构建网格应用提供中间件服务和程序库。与OGSA关系密切的Globus组件是GRAM网格资源分配与管理协议和门卫(Gate Keeper)服务,它们提供了安全可靠的服务创建和管理功能,元目录服务通过软状态注册、数据模型以及局部注册来提供信息发现功能,GSI(Grid Security Infrastructure网格安全架构)支持单一登陆点、和信任映射。这些功能提供了面向服务结构的必要元素,但是比OGSA中的通用性要小。

Web Service是一种可以用来解决跨网络应用集成问题的开发模式,这种模式为实现“软件作为服务”提供了技术保障。Web Service中几个比较重要的协议标准是SOAP(Simple Object Access Protocol,简单对象访问协议) ,它是基于XML的RPC(Remote Process Call,远程进程调用)协议,用于描述通用的WSDL目标,通过将SOAP进行扩展支持Web Service框架的安全性。WSDL(Web Service Description Language,Web服务描述语言),用于描述服务,包括接口和访问的方法,复杂的服务可以由几个服务组成,它是Web Service的接口定义语言。WS-Inspection,给出了一种定义服务描述的惯例,包括一种简单的XML语言和相关的管理,用于定位服务提供者公布的服务。UDDI(Universal Description, Discovery & Integration,统一的描述、发现与集成),则定义了Web Service的目录结构。

WEB服务体系使用一系列标准和协议实现相关的功能,例如,使用WSDL来描述服务,使用 UDDI来、查找服务,而SOAP被用来执行服务调用,在WED服务架构的各模块间以及模块内部,消息以XML格式传递在OGSA刚提出不久,GGF及时推出了OGSI(Open Grid Services Infrastructure,开放网格服务基础架构), OGSI是作为OGSA核心规范提出的,其1.0版于2003年7月正式。OGSI规范通过扩展Web服务定义语言WSDL和XML Schema的使用,来解决具有状态属性的Web服务问题。Web Service 面对的一般都是永久服务,而在网格应用环境中,大量的是临时性的短暂服务,比如一个计算任务的执行等。考虑到网格环境的具体特点,OGSI 在原来Web Service 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网格服务(Grid Service)的概念,用于解决服务发现、动态服务创建、服务生命周期管理等与临时服务有关的问题。并针对网格服务定义了一套标准化的接口,主要包括:服务实例的创建、命名和生命期管理、服务状态数据的声明和查看、服务数据的异步通知、服务实例集合的表达和管理、以及一般的服务调用错误的处理等。

基于网格服务的概念,OGSA 将整个网格看作是“网格服务”的集合,但是这个集合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可以扩展的,这反映了网格的动态特性。网格服务通过定义接口来完成不同的功能,服务数据是关于网格服务实例的信息,网格服务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聚集起来满足虚拟组织的需要,虚拟组织自身也可以部分地根据他们操作和共享的服务来定义。因此简单地说,网格服务=接口/行为+服务数据。图3是对网格服务的简单描述。

图3网格服务示意图

2003年符合OGSA规范的Globus Toolkit 3.0(GT3),这标志着OGSA已经从一种理念、一种体系结构,走到付诸实践的阶段了。

3.3 Web服务资源框架(WSRF)

但近年来的实践证明,OGSI存在明显的不足。其过分强调网格服务和Web服务的差别,导致了两者之间不能更好地融合在一起。由于OGSI单个规范中的内容太多,所有接口和操作都与服务数据有关,缺乏通用性,而且OGSI规范没有对资源和服务进行区分。OGSI通过封装资源的状态,将具有状态的资源建模为Web服务,这种做法引起了“Web服务没有状态和实例”的争议,同时某些Web服务的实现不能适应网格服务的动态创建和销毁。

为了解决OGSI和Web服务之间存在的矛盾,Web服务资源框架WSRF被提了出来。2004年3月,IBM、BEA与微软联合了WS-Addressing协议,基于该协议规范,Globus联盟和IBM迅速推出了Web服务资源框架WSRF(Web Service Resource Framework)。

WSRF采用了与网格服务完全不同的定义:资源是有状态的,服务是无状态的。为了充分兼容现有的Web服务,WSRF使用WSDL 1.1定义OGSI中的各项能力,避免对扩展工具的要求,原有的网格服务已经演变成了Web服务和资源文档两部分。WSRF推出的目的在于,定义出一个通用且开放的架构,利用Web服务对具有状态属性的资源进行存取,并包含描述状态属性的机制,另外也包含如何将机制延伸至Web服务中的方式。

WSRF的规范是针对OGSI规范的主要接口和操作而定义的,它保留了OGSI中规定的所有基本功能,只是改变了某些语法,并且使用了不同的术语进行表达。表1给出了OGSI各项功能和WSRF规范的映射关系。

表1OGSI各项功能和WSRF规范的映射关系

和OGSA的最初核心规范OGSI相比,WSRF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优势:

(1)融入Web服务标准,同时更全面地扩展了现有的XML标准,在目前的开发环境下,使其实现更为简单;

(2)OGSI中的术语和结构让Web服务的标准组织感到困惑,因为OGSI错误地认为Web服务一定需要很多支撑的构建。WSRF通过对消息处理器和状态资源进行分离来消除上述隐患,明确了其目标是允许Web服务操作对状态资源进行管理和操纵;

(3)OGSI中的Factory接口提供了较少的可用功能,在WSRF中定义了更加通用的WS-Resource Factory模式。

(4)OGSI中的通知接口不支持通常事件系统中要求的和现存的面向消息的中间件所支持的各种功能,WSRF中规范弥补了上述的不足,从广义角度来理解通知机制,状态改变通知机制正是建立在常规的Web服务的需求之上;

(5)OGSI规范的规模非常庞大,使读者不能充分理解其内容,以及明确具体任务中所需的组件。在WSRF中通过将功能进行分离,使之简化并拓展了组合的伸缩性。

作为OGSA最新核心规范的Web服务资源框架WSRF,它的提出加速了网格和Web服务的融合。WSRF是建立在已存在的Web服务定义和技术基础上的,帮助实现了网格计算、系统管理和Web服务的统一。2005年1月的Globus Toolkit 4.0(GT4),实现了WSRF标准,所有知名的GT3协议都被重新设计为可以使用WSRF。并且GT4也在其中增添了一些新的Web服务的组件。

4 小结

网格体系结构是网格的骨架和灵魂,是网格最核心的技术,只有建立合理的网格体系结构,才能够设计和建造好网格,才能够使网格有效地发挥作用。网格的发展与整个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人们意识的更新是密不可分的,五层沙漏结构是网格发展中影响十分广泛的结构,其中心思想是采用以协议为中心的分层结构,易于从整体上理解,强调协议在网格的资源共享和互操作中的地位。该结构也是新一代网格体系结构OSGA 的基础。

OGSA是以服务为中心的“服务结构”,一切资源均面向服务,为网格应用程序定义了一个通用的、标准的、开放的体系结构。OGSI给出了网格服务的一个正式的、技术上的标准。

WSRF定义了一个通用的、开放的服务资源的框架。WSRF完全基于Web Services,与现有的Web 服务开发工具能够很好地融合。OGSA和WSRF目前都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需要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应用证明,并逐步得到完善。基于OGSA和WSRF的服务网格平台和规范协议,将最终成为下一代互联网的基础设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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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Legion Project, cs.virginia.edu/legion/

[4]Web Service 工作组,/2002/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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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OGSA结构描述,/ogsi-wg/drafts/ogsa_draft2.9_2002-06-22.pdf,/ogsa/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篇(5)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4)01001805

一、江河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分析

如何实现各流域的综合治理,彻底改变流域管理职能分割、职权分散行使的状态,是目前中国流域管理面临的大问题。2002年的《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为中国江河管理体制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此引导下,2003年以来,各大江河管理系统纷纷搭建流域管理协商制度,如海河流域的《海河流域水协作宣言》、珠江流域的泛珠水事协作机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会议制度等。然而,尽管流域管理与区域行政管理相结合已经被确定为中国流域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但如何结合,以谁为主谁为辅,当前法律体系缺乏规定与引导。因此,新《水法》出台以来,关于如何理顺流域管理和区域行政管理的关系,已作为水利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而被积极探索。2010年,《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年)》明确中国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11年,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权责分明、协调有力、运行高效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

在中央精神的引导下,各江河流域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管理体制。从实践看,不论从地域特色、制度探索,还是从意义与影响来看,有三种改革模式更具代表性:一是以区域协调为主,流域管理为辅的珠江管理体制改革;二是以流域管理为主,区域行政管理为辅的辽河管理体制改革;三是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并重的长江管理体制改革。文章试图通过对三种改革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深入了解中国江河流域管理体制发展的最新动态与主要趋势,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支持和参考。

二、中国江河管理体制改革典型模式分析

(一)区域协调为主,流域管理为辅――珠江管理体制改革模式

珠江由西江、北江、东江和珠江三角洲诸河组成,流域总面积45.26万平方公里。其干流西江发源于云南省东北部,流经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四省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北江和东江水系几乎全部在广东境内。由于珠江支流繁多,流经省市众多,在广东境内流域面积大的原因,对于珠江的管理一直有着两个层次:一是省际层次,二是广东省内层次。“十一五”以来,特别是随着泛珠战略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珠江省际和省内管理都有了更好的平台,并逐步建立起省际、地市两个层次的区域行政管理协调机制,从而形成了“区域协调为主,流域管理为辅”的珠江管理体制模式。具体而言,该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设立多层流域管理机构,但主要管理权限仍在省、地、市行政机构

珠江管理设立省际和广东省内两个层次的流域管理机构。在省际层次,由合署办公的珠江水资源保护局和水文局组成,两局受水利部、环保部和珠江水利委员会(简称珠江委)领导,是具有部分水行政管理职能的副厅级事业单位,负责珠江流域省际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文工作。在省内层次,成立于2008年的广东省流域管理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广东省范围内各大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协调和决策工作。此外,广东省设立四大流域管理局:东江流域管理局、北江流域管理局、西江流域管理局及韩江流域管理局(图1)。这些流域管理局既受流域管理委员会领导,又归属广东省水利厅管辖,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制订省内本流域各项规划、预案并监督实施等。

在实际运行中,珠江流域管理机构均属于派出机构:珠江水利委员会及其下设的珠江水资源保护局、水文局属于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四大流域管理局属于广东省水利厅的派出机构。它们都是中央和地方水行政部门职能的延伸,无法承担跨部门、跨区域性问题的综合性协调与管理任务。因此,珠江流域管理体制中,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是“指导不领导、监督不干扰、协办不取代”[1]。关于珠江水资源管理的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等,仍然主要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流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做好信息披露与共享,促进地方协调沟通,参与规划与设计等。2.由省、市首长及地方水主管部门领导构成区域行政协商的牵头机构

为了促进珠江流域内各省、地市之间的沟通协调,珠江流域组织形式多样的省际、地市高层联席会议,为珠江不同区域行政的协商沟通提供强有力的领导保证。首先,在省际层面,泛珠水利协作年度会议制度的建立,意味着珠江流域省际水利部门高层联席会议机制形成。2004年5月,由珠江委牵头,泛珠三角九省区和港澳地区水利部门领导参与的水利协作会议商定,各省、自治区派一位副厅(局)长作为协作会议联络员,每年定期由各省、自治区的水利厅(局)轮流承办会议,会议内容是研究解决当前水利协作中的突出问题。其次,在省内层面,广东省流域管理委员会和四大流域工作小组是省内流域协商的领导保障机构。流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省府办公厅、省水利厅、发放委、财政厅、环保局等单位代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水利厅承担;各流域工作小组组长为水利厅分管各流域的副厅长,副组长为各流域管理局的局长,成员为流域内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长。

3.以区域发展战略实施为契机,建立一系列行政区域协商机制

首先,以泛珠战略为平台,建立一系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商机制。例如,于2004年通过的《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中,水环境保护被视作跨地区合作的重要内容;2007年珠江委牵头广西、贵州两省区水利、环保部门搭建“黔、桂跨省河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同年,珠江委联合云南、贵州、广东等省,签署《珠江流域跨省河流水事工作规约》,建立水事活动协商机制,以解决珠江流域跨省河流水事纠纷;等等。其次,以《珠三角改革规划纲要》实施为契机,建立地市一级的水资源保护协商机制。2009年以来,珠三角各地市之间签署多项合作协议:《推进珠江口东岸地区紧密合作框架协议》《广州市佛山市同城化建设合作框架协议》《推进珠中江紧密合作框架协议》以及《广佛肇经济圈建设合作框架协议》等。这些协议中,有多项举措涉及环境保护和珠江水资源治理,为省内流域治理提供合作平台。

4.通过统一规划、地方立法,明确权责分配,完善管理

首先,在规划方面,2010年12月,《珠江河口综合治理规划》通过国务院审批。这意味着,地方性水资源相关规划需服从流域整体规划,需与《珠江河口综合治理规划》保持一致。其次,广东出台多项地方立法,明确省内珠江流域管理中的权责分配。2006年以来,广东相继出台《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江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草案)》《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以此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所辖区域水资源管理的标准、责任与考核等。

(二)流域管理为主,区域行政管理为辅――辽河管理体制改革模式

辽河干流全长538公里,全部在辽宁省境内,沿岸城市密集,且产业结构以重工业为主,污染严重。2010年5月,辽宁省委、省政府划定了辽河保护区,成立了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对辽河保护区实行统一管理。根据改革方案,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正厅级建制,省政府直属事业编制,专门管理辽河保护区,推进辽河治理保护工作。这是中国首次出现的河流“划区设局”,它意味着“流域管理为主,区域行政管理为辅”的辽河管理体制的诞生。具体而言,该体制具有以下特征。

1.划区设局,成立职能集中的辽河保护管理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交通厅、农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7个部门承担的关于辽河保护区的相应职能均划归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图2)。统一管理后的辽河保护管理局的职能范围包括编制规划、水质量管理监督、水政执法、环境评价、项目审批与许可等。为保证其统一管理权力,辽宁省政府给予其充分的政策、资金和人员支持:《通知》明确其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5名,经费由财政全部补助[2];同时设立辽河保护区公安局以保障其有效执法。

2.多项举措强化流域管理机构的决策权、执法权与监督权

与珠江流域管理机构相比,辽河保护管理局不仅有协商沟通权限,而且具有流域管理中主要的决策权、执法权和监督权。首先,其内设机构的职权属性可以反映这一点。辽河保护管理局的内设机构有8个,除了办公室是针对内部管理而设外,其余处、室权属要么拥有项目的决策、监督与审批权,要么拥有水资源管理的执行权。其次,辽河保护区公安局的设立,也是其强化监督权、执行权的重要体现。在改革中,辽河保护区公安局作为省公安厅的直属机构,正处级建制,实行省公安厅和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双重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维护保护区内的安全与秩序,保障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再次,通过辽河保护管理局与省水利厅、环保厅的职责分工,强化管理局的权限。在改革之前,辽河水资源的管理工作主要由水利、环保部门负责。改革后,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保护区内水资源的监督管理,而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则负责技术性工作,并向管理局提供相关监测数据。即水利厅、环保厅逐渐演变为技术辅助、信息支持的角色。

3.通过地方法制,为流域管理机构理顺纵向和横向的权责关系

2010年12月实施的《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简称《条例》)为辽河保护管理局理顺了纵向和横向的权责关系。首先,纵向权责关系上,根据《条例》,省辽河保护管理局直接向省政府负责,并领导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市、县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保护区行政执法工作。其次,横向权责关系上,明确省、市、县的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治理保护工作。此外,《条例》还规定地方政府在政策支持、资金保障方面的责任: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资金,增加治理投入。

(三)流域管理与区域行政管理并重――长江管理体制改革模式

长江是中国第一大河流,长江流域从西到东约3 219公里,由北至南966公里余,流经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长江流域贯穿省份地域多,对中国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的特征,长江水资源管理主要是国家统一管理与区域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江委)作为水利部派驻长江的流域机构,和沿江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相结合,对长江流域进行共同治理。“流域管理与区域行政管理并重”的长江管理体制具有以下特征。

1.以长江流域重大工程项目为切入点,强化流域管理

长江流域注重流域管理,但其并非以自然流域为流域管理立足点,而是以重大工程项目为切入点,围绕工程建设,强化流域管理机构在统一规划、监测、审批、协调等方面的权限(图3)。具体来说,长江流域管理主要通过以下工程建设推进:(1)水资源保护工程。即通过长江委参与实施流域纳污能力核算、排污方案设计与实施、项目审批等,强化其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监督权。(2)长江水资源统一调度工程。即通过长江委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用水需求,开展长江水资源的联合调度,强化其对全流域统一协调、联动的权限。(3)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即通过长江委设置了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此对相关地区进行水体生态修复,关停沿江污染项目,严格核定各种取水许可等,强化其在长江整体生态保护方面的统一管理权限。(4)水资源应急响应工程。即通过长江委建立与流域各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协作机制,协调省际间工作,强化其在整合流域资源、统一应对突发事件的权限与能力。

2.用规划、制度、机制和行政指令等促进流域管理与区域行政管理的结合

首先,通过水资源管理的综合规划实现二者的结合。2010年国务院批复的《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水资源综合规划》和《长江流域综合规划》,不但提出了未来20年长江水资源发展的战略目标与总体布局,同时也明确了各地方区域的水资源管理的主要目标与任务。其次,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实现二者的结合。从2001年颁布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到2006年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2008年颁布的《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再到2011年颁布的《长江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均以法制规范的形式分别从采砂、取水、水资源调度、生态保护等角度明确长江委及其下属机构与流域各省区的权责分配。再次,通过行政指令的方式实现结合。即长江委根据2011年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精神,建立流域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并指导地方把相关指标细化到各支流和各行政区域,同时,建立对各行政区域的监督考核制度,从而建立“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3]的流域工作体系。最后,通过各省区之间的联动、协商、合作等机制促进二者的结合。例如,长江流域已经建有“水土保持委员会”和“长江防汛总指挥部”,均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参与,通过区域高层的沟通互动促进长江流域管理与区域行政管理的有效结合。

3.流域管理与区域行政管理呈现多重关系

长江流域改革中,流域管理机构与区域行政管理机构之间呈现多重关系。首先,服从关系。即在涉及流域宏观事项中,区域行政管理要服从流域整体管理。如长江流域范围内的省、区水资源规划应服从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其次,合作关系。即在涉及跨流域治理事项时,需要流域管理机构与省、区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合作进行。如制定长江流域跨省水资源调度方案,需长江委与有关省人民政府合作完成。再次,分工关系。即流域管理机构与区域行政管理机构各自按法定权限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相关事项进行依法管理。最后,监督关系。即在调处省际边界水事活动和纠纷时,长江委对省、区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具有监督、执行权责。如长江委有权对省际边界的违法取水、采砂工程进行查处。

三、中国江河流域体制改革的趋势分析

珠江、辽河、长江三大江河管理体制改革是中国江河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代表,从三种改革模式中,可以看出中国江河流域管理体制改革存在以下几个发展趋势。

(一)因地制宜,建立合适的管理体制

如何实现流域管理与区域行政管理的有效结合是各流域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珠江、辽河、长江的改革分别以“平等协商方式”、“统一集中方式”和“有选择性集中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结合。不论是哪一种改革模式,其管理体制的形式均与当地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密切相关。辽河之所以采取“统一集中方式”,对辽河进行“跨职能、跨部门”统一管理,是因为辽河干流全部在辽宁省境内,在一省之内实施行政职能调整、整合资源,容易形成治理合力,即改革阻力较小,成本较低。而对于跨越多个省、区的珠江和长江而言,这种管理体制显然不适合,因为跨省河流涉及不同的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各单位之间都是平等的行政主体,相对较难形成统一性的意见和建构统筹性的机构。珠江管理体制改革中充分利用“泛珠战略”和“珠三角规划”两个层次的区域合作政策环境,借助区域合作平台,促成省际和广东省内关于珠江流域治理的沟通协调机制。而长江在全流域范围内没有类似“泛珠”的多省、区合作基础,所以很难形成以自然流域为单位的管理体制,因此它在改革中围绕水土保持、生态保护、水资源调度等重大工程强化流域整体管理,形成“有选择性集中”的流域管理体制。

(二)重视法制建设,以法制促进管理体制的顺利变革

无论是哪一种改革模式,都非常重视配套的法制建设,通过法律制度授权主体资格,确定职责分工,理顺部门关系等。《泛珠三角水利协作年度会议制度》《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珠江流域跨省河流水事工作规约》《广东省江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协议制度为珠江流域省际和省内两个层次的信息共享、沟通互动、协商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作为辽河保护管理局统一行使流域管理职能的支撑依据,有力地保障了政令通达。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制,则明晰地划分了长江流域管理中流域管理机构与行政区域管理的职权界限。

(三)提升流域管理机构的作用地位,使其担当重要角色

珠江管理体制改革中,省际和省内流域管理机构通过平等协议,充分调动了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使决策的制定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在此当中,珠江水资源保护局、水文局、广东省流域管理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充当区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的牵头人、重要组织者的角色。正是由于流域管理机构的作用,珠江流域水资源的跨省、跨市治理得以走向常态化。而辽河保护管理局作为一个职能集中的流域管理机构,不但依法拥有流域管理的主要决策权、执法权和监督权,并且享有地方政府为其提供的政策、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大力支持。长江委及其下设机构在重大工程项目中的决策权、监督权、监测权、执行权、协调权不断提升和强化。

(四)建立并完善可供多方参与的平台机制

虽然三种改革模式均有相对明确的法制授权流域管理中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但实际运作中仍然会出现“职权交叉或管理空白的情况,各相关单位不能较好地配合”[4]。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各大江河流域管理体制改革都纷纷建立健全可供多方参与的平台机制。珠江流域以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为契机,组织形式多样的省际、地市高层联系会议。辽河流域中,省政府正在筹备成立综合执法处,并以省分管领导和水利厅、环保厅、交通厅、农委等部门领导组成流域决策委员会,共同参与辽河流域的政策制定、规划设计和重大项目决策等。长江管理体制中,已经建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参与“水土保持委员会”和“长江防汛总指挥部”等高层参与平台机制,为长江治理中的科学决策、有效执行、及时反馈和解决问题提供了保障。

四、总结与展望

新《水法》实施以来,珠江等流域逐步探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体制改革模式,开创了流域管理体制新思路,它们为其他流域管理创新指明了方向。只有从流域自身的实际出发建立合适的管理体制,完善配套法制建设,理顺流域管理机构与区域行政主管部门关系,并搭建多方参与的平台机制,才能更好地实现水资源管理中流域管理与区域行政管理的结合,促进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人水和谐的流域治理。参考文献:

[1]广东省水利厅.加快流域管理体制改革 开创流域管理工作新局面[R].全国水利人事劳动教育工作会议交流发言,2007.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篇(6)

中图分类号:TP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09)13-3466-02

1 知识本体在协商Agent中的应用

协商是商务贸易交往中的重要环节,随着传统的商务运作流程转变成全球化的电子商务运作模式,人工协商也由Agent自动协商代替,智能协商主体(Agent)代替人工协商可极大提高协商的效率。因此,对电子商务中协商Agent的研究也就成为时下的热点。本实验室对协商Agent的研究工作始于02年张潇元提出的基于资源的多Agent协商模型。文献[1]做进一步的研究,在原有基础上,把协商议题拓展到价格,数量,交货时间。文献[2,4]针对基于资源的多Agent协商模型的不足,结合面向服务架构的动态,标准,开放的特定,提出基于面向服务架构的多Agent协商模型。该模型将协商系统中的Agent分为管理Agent和协商Agent两类,并将他们转变为松散耦合的关系。同时把原来的局限于三个议题扩展成多议题。 面向服务架构的协商模型增强了协商Agent的开放性,但不能解决异构Agent之间的协商,其原因是,协商Agent之间只能使用一种预定义的协商通讯语言,协商协议规则和固定的一组协商目标词汇集。

由于知识本体具有知识共享,再利用与规则推理能力,故建立协商目标知识本体,协商通信语言知识本体,协商协议知识本体,使协商Agent与背景知识,协商协议,通信语言分离,通过中间市场达到知识共享。协商Agent在加入某个市场时临时动态获取定义在该市场中的知识本体,Agent利用自身的本体推理机获取并解析这些协商通信语言,协商协议,和协商对象本体等Agent交互必备的信息,从而使协商Agent变得更加的灵活,动态,适应开放环境,能随时参与任何虚拟市场中的协商活动[3]。

2 基于知识本体的协商Agent系统模型

结合面向服务架构的协商模型,基于知识本体的多Agent协商模型的立足于以下三点:

1) 协商Agent适应开放环境的关键是协商Agent之间共享知识,这些知识包括协商通信语言,协商协议,和对协商目标的共识。知识本体可以将特定领域知识以抽象化的形式表达,透过概念与实体的分离以及逻辑公理的限制,使协商Agent与不特定的对象协商可以参照知识本体而达成共识。因此本系统模型针对某议题建立知识本体。

2) 在面向服务架构的协商系统中,资源的获取是直接从自身携带的数据库中查询获取,与企业生产脱离。而事实上协商Agent在协商过程中所用的资源,除了部分如协商经验可以从本地数据表中提取外,大部分资源数据是要从ERP动态获取的,使协商决策能基于企业生产计划。因此在本课题工作中设计了一个动态调用器,从ERP资源接口中动态获取协商决策中所需要的数据资源[5]。

3) 在面向服务架构的协商系统中,协商Agent之间的协商通讯是一种间接的方式进行的,协商Agent之间不直接对话,而是通过管理平台转发,所有的协商过程都在管理端完成,这势必增加了协商管理端的负荷,也限制了协商Agent的开放性。协商Agent之间应该能够直接展开互动,通讯过程应该能够在任何Agent之间自由展开 。

通过对原有协商模型的分析,结合面向开放环境的目标,建立如下的基于知识本体的协商Agent模型。

3 基于知识本体的协商Agent模型结构组成

协商系统模型由四部分组成,分别UDDI注册中心,协商管理端,协商Agent,ERP资源服务接口。

3.1 UDDI注册中心[6]

在协商系统中,ERP资源接口以Web Service服务方式对外提供资源查询服务,协商Agent,管理Agent都以服务的方式呈现于对方面前,协商通讯语言也以Web Service方式向Agent提供通讯服务。

3.2 协商Agent管理平台[2]

协商Agent管理平台有四个组成部分:管理Agent,面向服务架构的管理和应用通道,以及用于存储协商所需的服务、商品、议题和管理经验等信息库以及协商知识本体库。

其中协商知识本体库中包含有协商目标知识本体,协商协议本体和协商通信语言本体,是协商Agent达成共识的基础,协商Agent在管理端注册的时候从这里获取共享知识。

3.3 协商Agent

基于知识本体的协商Agent继承了面向服务架构模型的框架,是在面向服务架构基础上的扩充和改进。因此基于知识本体的协商Agent依然以Web Services的形式对外提供协商服务。但其使用的协商通讯语言,协商协议,及协商目标知识本体需要动态的获取,因此其结构与原协商Agent有较大的改动。

从结构图3中可以看出,协商Agent分为三层:

1) 管理与应用接口层:协商Agent利用Web Server中的Service Interface使用管理通道、应用管理通道实现与协商服务管理(NSMA)交互;把从用户界面提交的参数利用Web Service传递给NSMA并从管理平台接受返回的信息。

User Interface(用户界面模块):用户可使用该模块完成基本信息的录入和获取协商信息。包括:议题的初始化――输入议题的信息;提出协商请求(对协商Agent进行初始化)――输入议题相关初始化数据、提议基本信息、最大协商次数、相商有效期;获得协商结果信息――协商是否成功、协商过程相关数据(协商次数、反提议数据、协商双方的协商效益值);参与协商的用户基本信息。

2) 协商核心层:协商核心层从管理层获取协商对象,并激活本地Agent的计算,推理,学习等动作参与协商活动。

协商推理机:协商推理机响应动作分发器的指令,调用协商策略,协商经验,计算出下一个提议的参数值。

逻辑推理机:逻辑推理机是用来判断双方是否具有相同的认知,也就是协商Agent收到对方的消息时,首先将本体中的协商信息取出来,接着将协商目标知识本体加入推理机,比较双方信息中的概念是否相同或相近,确定双方能否展开协商活动。

规则推理机:为了使协商Agent更具动态性,能够适应不同的协商环境与异质协商Agent展开协商活动,我们使用本体加规则描述协商协议即协商的互动规则,规则推理机就是要从协商协议本体中推理出当前的动作从而使不同的协商Agent有一致的行动。

协商策略:协商策略是每个协商Agent内部私有处理程序。协商策略是相对复杂的运算过程,在每个回合的协商过程中,协商Agent的效益评估需要大量的计算,以提出最佳的反提议。Jennings[7]协商过程中,对于对方提出的提议如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如果不能接受则要计算出自己的反提议。一般基于价格有三种让步策略:焦急型,谨慎型和贪婪型,在数学上分别对应线性,平方和立方的关系。

动作分发器:根据监视器转发的请求操作和参数,动作分发器检验操作有效性之后,按照操作内容分发具体操作,对于可以由服务管理器、内容管理器和协商管理器直接应答的操作,仅记录操作的内容,对于需要管理Agent耗费较多时间进行处理的操作,比如匹配请求,动作分发器会以后台进程/线程的方式启动目标并向其发送操作请求。

动态调用器(Dynamic Invoker):协商Agent所绑定的协商服务和有效接口是动态的,动态调用器负责解决协商Agent的寻址和接口调用问题,即根据协商实例所绑定的服务接口,建立指向该服务访问点的调用器,并对其他模块提供封装服务接口的各种调用。

3) 数据层:数据层分两部分,第一,协商Agent利用获取资源通信接口(Interface Plus)实现与外部系统(电子商务网站、ERP、CRM等)交互;第二,协商Agent与数据库交互(对资源库、协商规则库、知识库、协商结果等数据的查询并使用、修改、增加的操作)。

4) 动态调用ERP资源服务接口[5]

基于资源的多Agent协商模型,面向服务架构的协商模型,以及目前研究的一些协商模型在资源调用时都有一个缺点,即协商所需要的数据需要人工输入,协商成功的结果信息也需要人工转入到企业内部系统,这导致了协商系统与企业内部系统的脱节。文献[6]开发一个面向服务架构的框架下协商系统与企业内部ERP系统之间数据交换的集成中心。协商Agent在这部分的主要功能就是调用这个集成中心,使协商Agent的协商策略与企业内部生产计划紧密结合。

4 实验和评价

试验中以protégé为本体编辑工具,用owl语言实现了协商通讯语言,协商协议和简单的协商内容本体的设计和实现工作。以Java简单规则语言实现了协商规则的设计,并通过了本体规则的逻辑检测,证明用本体表示协商知识的可行性。设计了XML文档转换器,使协商Agent在决策过程中能动态调用ERP资源。以本体为基础,在原有面向服务架构协商模型基础上改造了协商Agent的结构,增加了协商Agent的推理机,动作分发器,从理论上确定了协商能基于本体进行推理,并与其他协商Agent直接协商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梁茹冰.基于资源的多Agent协商模型研究[D].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5.

[2] 白伟华,苏卓夫.面向服务架构的协商Agent服务和面向服务架构协商管理平台[D].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6.

[3] 程庆华.基于知识本体的电子商务协商Agent[J].现代计算机:专业版,2009(4).

[4] 白伟华.基于SOA的多边多议题协商模型的研究[J].计算机科学,2008(1).

[5] 冯文辉.面向服务架构的多协商系统与企业ERP集成研究[D].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7.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篇(7)

一、引言

2001年6月经过多年谈判结果的《中韩渔业协定》开始生效。自此中韩之间关于在相关海域捕鱼的冲突就不断发生,特别是2005年规定的"过渡水域"安排被取消之后。2008年在一次韩国海警同中国渔民之间发生冲突之后,韩国方面加大了对海上所谓违规捕鱼的执法力度,纠纷数量进一步上升,上方之间的冲突激烈程度进一步加深,甚至引起人员伤亡。据统计"2004~2007年,韩方共扣留了2 037艘"非法作业"的我国渔船,并逮捕我国船员20 896人,仅缴纳的保释金就达到了213.55亿韩元。"①

二、纠纷的成因分析

近些年中韩渔业冲突规模和激烈程度不断升级,除韩国方面习惯采取强制措施暴力执法,较少与中方政府进行谈判协商相关非法捕捞问题政治原因外,最重要的原因还是由于国际法律环境的变化使得我国渔业和渔民难以适应性的规则造成的。围绕国际法规则的变化,我们试着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造成中韩渔业冲突的一些客观性的原因。

(一)国际法的变化

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随后东海和黄海沿岸的中、日、韩三国分别批准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方②。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2条之规定黄海和东海属于典型的半闭海,并且该条约第123条规定了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家应在生物资源养护、海洋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展开合作。

同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设置了专属经济区制度,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个沿岸国有权划分其属于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并在此区域内享有对生物资源的排他的开发、管理和养护的权利。黄海和东海在国际法上属于半闭海,且其宽度不足以同时满足各自专属经济区的要求。和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一样重叠区域的存在使得专属经济区划界存在较大的困难,加之在这一海域中韩、中日、日韩之间都存在有领土争端,这使得要在这一海域确定权利界限在短时间内不易实现。为了维护该区域的渔业资源,遵守海洋法公约第123条项下关于合作的要求,结束该区域捕鱼的混乱状态,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三国均有意向通过建立一定的合作机制对该海域的渔业共同开发问题进行一定的安排。《中韩渔业协定》在序言中也明确表示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加强和发展渔业领域的相互合作。"经过长时间的谈判,《中韩渔业协定》于2001年开始生效。

《中韩渔业协定》协议中体现了双方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要求。按照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制度的设定,沿岸国享排他的对于生物资源的管理和利用的权利,仅仅在沿岸国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捞量的情况下才允许通过协议许可其他国家捕捞剩余部分。③但实际上,入渔他国专属渔场的困难是很大的。目前的《中韩渔业协定》的框架和目标都是为了养护相关区域的渔业资源,落实海洋法公约的义务,但是这种渔业资源共同开发的模式对于长期在这片广阔的海域捕鱼的中国渔民来讲一时难以适应。

(二)渔业协定所引起的问题

按照《中韩渔业协定》的规定,协定分别在其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创设了三种特别水域,依次是"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和"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协议规定的"过度水域"位于"暂定措施水域"的两侧,从中韩渔业纠纷发生的区域来看,两国冲突最集中地发生于上述两个区域。

在"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所发生的纠纷一般位于该区域的边界。海上分界线不是非常明显,渔民有误入韩方水域的可能性,或者韩方海警执法船也可能到区域外扣押中国渔船。中国沿岸渔民认为现为韩方一侧的"过渡水域"一直沿海渔民的传统渔场。如《中国渔业年鉴(2005)》中得到确认:"……中韩渔业协定过渡水域适用专属经济区管理的新情况,加强对中韩渔业协定韩方一侧过渡水域和暂定措施水域进行现场管理,防止未经许可的中国渔船按传统作业习惯进入韩方水域生产。"我国在谈判过程中没能充分意识到,协议的该项安排对我国渔民传统捕鱼区的影响。

(三)我国国情比较特殊

《中韩渔业协定》签署后,由于捕捞渔场范围为被压缩和捕鱼配额所限制,影响了我国沿海近3万艘渔船和近30万渔民的正常渔业生产。我国沿海人口众多,其中多数以渔业为生,据统计2009年我国涉海行业就业人数中海洋渔业及相关产业从业人数超过540万人,占比超过60%。受协定影响的省区渔业从业人数占比非常大。在没有长期准备的情况下,使得这部分人脱离渔业进行转产,其难度可想而知。同时,我国渔民转产难还有一些根伟棘手的问题:

第一、我国渔业从业人口巨大,人口素质普遍较低。我国沿海渔民素质普遍较低,对这部分人进行转产首先要对其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投入巨大不说,还需要很长的时间,同时这部分人对其他行业的适应能力也比较低。渔业协定生效之前,我国并没有大规模的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协议签署后突然强行要求渔民离开传统的捕鱼区,其效果也不会太明显。同时,渔民也不能很好地理解协议规定和国家政策,因此违反协议进入韩方水域。

第二、我国渔业生产技术比较落后。在协议签署之前韩国已经对其本国捕捞业进行改造。韩国加大了远洋捕捞的比重,减小了对金海域唱的过分依赖。 而我国渔民因为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对近海渔场的以来比较严重。

第三、近海渔业产量下降。由于近海海岸的污染等原因,我国近海海产品生产量呈现下降趋势,同时鱼类品种和质量也较十多年前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基于此我国渔民不得不到更远处的海域捕鱼,所以便经常进入协议规定的韩国水域。同时韩国方面以保护本国渔业资源为由不断减少在相关区域的配额。

三、纠纷解决的出路

根据资源的稀缺性原理分析,中韩渔业纠纷的根源在于双方对本区域内资源的争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韩渔业协定》的目的都是在保护相关资源的可持续和有效利用。不过《中韩渔业协定》带给中韩双方的似乎并不是像协定序言中描述的那样,而是不断升级的冲突、血的代价和中方渔民的生存困难。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韩渔业纠纷产生和发展基本上是在《中韩渔业协定签署》之后,所以我们不得不认清一个现实:目前以渔业协定为基础的渔业资源共同开发制度存在一些问题。相比于俄罗斯同挪威就巴伦支海"灰色地带"④渔业资源进行共同开发及其他相似案例的实践来看,中韩之间的渔业协定暴露出来的问题是非常值得反思的。

(一)、加强联合执法及信息沟通

由于《中韩渔业协定》只是一个临时性的渔业资源共同开发的框架性安排,更没有涉及双方海域划界的任何问题,所以对领海之外的重叠区我国均可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行使必要的管辖权。在中韩协定水域中执法应当是共同的而不应当是目前协议规定的单方权利。正因为这个原因,韩国方面取得了在"过度水域"中单方面行使管辖权的优势,所以我国渔民在此水域遇到问题就只能被动的接受韩国方面的管辖,遇到暴力执法等问题我国也只能被动的进行抗议。所以在整个协议水域中韩双方都有必要建立联合的共同的执法队伍。这样才不使我国在处理渔业纠纷上一直处在被动的地位,同时也能提高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及有效防止"暴力执法"或"非法执法"问题的发生。另外,有必要将原来协议中规定的"过度水域"的条款取消,参照中日渔业协定及俄罗斯同挪威就巴伦支海"灰色地带"的做法,将协议水域作为整体共同置于联合渔业委员会的协调管理之下,双方在协议区采取联合执法的方法。

(二)、加强双边渔业技术交流

根据《中韩渔业协定》,中韩双方的目的在于对相互关心的海域的渔业资源进行共同的管理和养护,以期能够保护渔场的生态,维持平稳的渔业产量。同时,海洋法公约还特别规定了相互合作的义务。

中国渔民去靠近韩国一方去捕鱼的重要原因是中国沿海渔业资源的减少。从整个协定海区来讲,渔业资源也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当中。养护渔场可以提高单位面的的渔获量,从根本上解决渔民捕鱼难的问题。但是,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和众多的渔民基数,单纯通过设定休渔期等自然蓄养的方法已经很难满足协定去内渔业资源恢复和提升的要求,所以中韩双方都有必要建立相关的信息共享平台和技术合作机制,提升海区的渔业养护效率。同时通过技术交流,可以加强中国近海养殖和非捕捞产业的发展,吸引更多原来以出海捕捞为生的渔民进行转产,减小对协议区域渔场的压力,减小中方渔民冒险作业和非法捕鱼的机率。

总结与展望

纵观历史与现实,引起中韩渔业纠纷的问题很多,但主要是《中韩渔业协定》的规定未能全面的估计中国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在执行该协议时遇到了诸多困难。但政府的困难和努力并不能消除渔民为了生计而冒险进出已不能自由进入原传统渔场,所以才造成中国渔民同韩国执法者的经常性冲突。中韩渔业纠纷问题已经不能不让我们重新审视中韩之间的共同开发机制。只有切实采取联合执法措施和渔业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合作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中韩两国在渔业资源共同开发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为两国的长期有何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注释:

①参见熊涛,车斌 中韩渔业纠纷的成因和对策分析[M] 安徽农业科学 2009年3月

②中国、韩国和日本均在1996年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根据该公约相关规定三国均在各自批准加入之日起第30日正式成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方,并开始享受公约项下的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

③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2条第二、三款。

④1978年1月1日俄罗斯同挪威签订《关于双方共同监管巴伦支海域相邻地段渔业捕捞和渔业活动的临时协议》,该协议将共同开发的位于巴伦支海中部的一片面积为6.75万平方公里的海域成为"灰色地带"。

参考文献:

[1].熊涛,车斌 中韩渔业纠纷的成因和对策分析[M] 安徽农业科学 2009年3月

[2].高岚君,《中韩渔业协定》法律效力分析[M],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8月;第3页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篇(8)

管理咨询服务合同范文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的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范围

乙方聘请甲方在下列第______项(以下简称项目)为乙方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1.日常会计帐务处理咨询及税法咨询。

2.制订财务核算制度。

3.制订财务管理制度。

4.制订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5.受托财务分析,出具财务分析报告。

6.投资融资咨询。

7.制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手册。

8.制订企业总务管理工作手册。

9.代办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

甲方应当对乙方企业所处的内外部环境进行深入的访谈、调研,客观中立地审视,提出有前瞻性和建设性的基础建设变革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方案,从而强化高、中和基层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技能以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条 服务期间

1.本协议约定的咨询服务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止。

2.其中集中咨询时间(包括企业调研诊断、项目方案规划设计、项目推动实施和项目运行)为12周(3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

甲方咨询顾问应保证每周有2-3天在乙方所在单位办公,乙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咨询顾问协商调整工作时间。

3.除集中咨询期间外,甲方咨询顾问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传真、信件以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不定时服务,具体服务时间和方式由咨询顾问与乙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咨询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协议约定的专业咨询项目总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乙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在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2.专业咨询项目费用从签约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即支付第一期费用______元,从咨询服务期的第二个月起,应于每月10号前向甲方支付______元整,直至本合同履行届满或者终止。

3.咨询顾问服务期间,乙方应当派遣车辆负责接送,若乙方不能派车接送,则咨询顾问往来车费实行实报实销。

第四条 咨询项目工作要求

1.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应确定1位主要联系人,负责与甲方和咨询顾问进行项目日常工作的接洽与沟通。

2.甲方咨询顾问在乙方所在地的工作期间,乙方应提供完善的办公条件,包括提供食宿和办公室。

3.乙方应给予甲方咨询顾问适当的授权,即甲方咨询顾问对认为与本项目有关的企业资料有知晓的权力,并可要求乙方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如乙方无法提供部分资料,应与甲方进行沟通,协商解决的办法。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应当及时向乙方发表顾问意见;

按时完成提交项目报告。

4.对乙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二)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与甲方诚信合作,为甲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向甲方提供与服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3.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

4.向甲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第六条 合同的终止

1.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协商终止合同。

2.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方案与约定的有较大差距,而甲方拒绝按照乙方意见做出修改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合同因以上原因而终止的,对于甲方提交的方案,乙方应支付相应阶段的咨询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应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

逾期一个月,甲方除可终止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支付相当于总费用10%的违约金;对于逾期期间内甲方所提交的经乙方签字认可的方案,乙方应支付咨询费。

2.因甲方原因造成未按时完成工作超过1个月,乙方除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已付的费用外,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费用10%的违约金。

3.乙方延迟向甲方提供材料或未及时对甲方提供的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完成本项目的时间也应当顺延。

4.甲方将在乙方了解到的有关情况、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及本项目方案泄露给第三人,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费用;

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处理。

3.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持积极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并达成书面的补充协议。

4.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管理咨询服务合同范文2甲方:_有限公司

乙方:_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 合同法 》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代甲方编制《_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在为甲方《_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事宜提供咨询服务,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服务期间(项目完成期限)及收费

1.委托服务期间自_年X月至_年X月止。

2.本项服务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X元。

三、甲、乙方的基本义务

(一) 甲方的基本义务

1.与乙方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

3.按照约定支付乙方服务费。

4.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二) 乙方的基本义务

1.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技术技能,完成约定的工作,按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3.对工作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四、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或由第三方调解,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持积极态度友好协商解决。

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管理咨询服务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本着诚信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服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的 设计和指导实施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1人力资源管理现状的调研分析

1.1.1通过标准问卷、现场访谈、资料查阅等方式对甲方进行全方位人力资源管理现状的调研诊断。

1.1.2通过系统分析,形成详细的人力资源管理现状调研分析报告。

1.2组织职位体系

1.2.1梳理并编制襄阳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1.2.2设计符合甲方发展战略要求的组织结构。

1.2.3编制新组织结构的部门职能、关键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关键岗位的职位发展矩阵。

1.2.4对新组织结构的各岗位进行人员定编。

1.3绩效管理体系

1.3.1编制绩效管理手册。

1.3.2编制各部门及关键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形成《绩效指标辞典》。

1.4薪酬福利体系

1.4.1编制薪酬福利管理手册。

1.4.2选择岗位价值评估模型,完成核心岗位的价值评估。

1.4.3设计各职族职等的宽带薪酬体系。

1.4.4对各岗位人员的薪酬数据进行重新定位。

1.5建立员工培养和发展体系

1.5.1设计满足甲方发展战略的员工素质模型。

1.5.2设计持续不断满足员工能力素质提升的培训体系。

1.6建立人力资源流程和制度

1.6.1建立人力资源系统的主要管理流程。

1.6.2建立人力资源系统的主要管理制度。

1.7咨询方案的指导实施

1.7.1对项目设计的各种方案进行广泛的培训和宣导。

1.7.2指导甲方对项目设计的各种方案进行实施。

二、项目预期目标

通过有效的组织职位体系、绩效体系、薪酬体系、人才培训体系、人力资源流程制度的健全与实施,满足甲方当前和中长期人力资源有效的开发和管理,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潜能和工作积极性、建立人才培养及输出的需求,最终实现提高甲方人力资源竞争力和长期稳定发展的目标。

三、项目时间计划

3.1本项目方案设计阶段的时间为十二个月,内容分为五大部分:

3.1.1第一部分:完成项目启动和现场诊断调研工作。

3.1.2第二部分:完成调研分析报告的,组织结构、职位描述和人员定编的设计工作,乙方顾问人员在甲方现场的工作时间预计为30个工作人日。

3.1.3第三部分:完成绩效管理的设计工作,乙方顾问人员在甲方现场的工作时间预计为60个工作人日。

3.1.4第四部分:员工培训体系的设计工作,乙方顾问人员在甲方现场的工作时间预计为20个工作人日。

3.1.5第五部分:完成核心流程和制度的设计工作,乙方顾问人员在甲方现场的工作时间预计为20个工作人日。

3.2本项目实施阶段的时间为十二个月,乙方派驻一名顾问常驻甲方十个月,对项目设计的各种方案进行广泛的培训和宣导,协助甲方推动咨询方案的深入实施和有效执行。

四、项目培训计划

4.1第一部分咨询工作的培训分两次实施,每次半天,培训主题为《现代组织设计与管理》和《工作分析与职位描述》。

4.2第二部分咨询工作的培训分两次实施,每次半天,绩效管理体系的培训主题为《目标绩效管理》。

4.3第三部分咨询工作的培训分二次实施,每次半天,薪酬福利体系的培训主题《如何进行岗位价值评估》。

4.4第四部分咨询工作的培训主题为《如何编制人力资源流程和制度》,时间为半天,通过培训使学员了解并掌握人力资源流程和制度的规划识别方法、编写方法等。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双方共同的义务

严格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规定的内容,并协商解决合作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

5.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为保证咨询项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甲方应就本项目成立独立的项目组,同时委派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乙方和甲方项目组及各部门人员的沟通,并代表甲方组织进行内部研讨、审批确定咨询工作计划和工作过程中所交付的各种咨询成果。

5.2.2为保证项目按期完成,甲方应对项目进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及时做出决定,对乙方交付的各种咨询方案和文本及时反馈意见。

在乙方交付各种阶段性咨询方案和文本后的二周时间内,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面的修改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已接受该阶段的咨询成果。

5.2.3甲方应提供乙方因咨询工作需要的相关信息资料,并积极配合乙方项目顾问按计划进行培训、讨论等工作。

5.2.4甲方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履行服务时必须的独立办公室、网络、桌子、椅子、长途电话及交通便捷等。

5.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3.1为保证咨询项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乙方应就本项目成立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成员应经过甲方项目组的认可。

5.3.2乙方应按照协议的要求,根据项目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服务范围所规定的工作,按时向甲方提交合同要求的各种咨询成果及培训资料。

5.3.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项目的进展情况,根据甲方对项目执行及提交成果的意见及时进行修正。

六、项目费用

本项目的费用包括两项,分别是咨询服务费和差旅费,其中:

6.1项目费用的第一项为咨询服务费,咨询费用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按照项目进度,甲方分次支付给乙方:

6.2项目费用的第二项为差旅费和食宿费用为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元整(¥1680000.00元)按照项目进度,甲方分次支付给乙方:

顾问来往甲方的所有差旅费和食宿费用由甲方负责。

此份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贰佰陆拾捌万元整(RMB:2680000)。

七、保密

7.1本项目中所涉及的双方的内部资料、数据和其他商业信息,未经有关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合同之外的目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方泄露。

7.2本项目成果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除甲方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若乙方违约,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八、违约责任

8.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咨询费。

8.2乙方应按项目工作计划提供阶段咨询结果。

若乙方提交的咨询成果,经甲方审核后未被认可,且经三次修改后仍未被认可,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九、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如对协议条款规定的理解有异议,或者对与协议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不放弃条款

任何一方因疏忽而未追究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该方放弃了任何应有的权利。

十一、协议的完整及其他

11.1本协议及附件已构成双方当事人的全部合同意图,并取代之前就本项目所做出的一切口头或其他书面协议。

11.2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11.3本协议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此作任何修改。

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签定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篇(9)

一、充分认识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和纠纷纷繁复杂,突出多变。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已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一些地方由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不落实,致使许多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部分地方甚至发生了,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手段,对于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决征地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实施土地管理法规、完善征地程序的客观需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确立的专门制度。20**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又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随着农民对征地补偿的日益关注和补偿标准的不断提高,在实施征地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和冲突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启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程序,来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这对于保证土地管理法规的顺利实施、完善征地程序、切实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征地中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有效化解征地实施中矛盾和纠纷的有效途径。在市、县政府实施征地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迫切需要上级政府进行协调和裁决,尽快解决矛盾,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上访,甚至激化矛盾,形成。湖南、重庆和安徽等省(市)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试点,已经在化解征地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规范政府行为、完善征地程序,普及法律法规、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国务院领导对试点取得的成效给予了高度评价,对国土资源部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法规有要求,现实有需要,实践有经验,应当加快进行。

二、全面把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基本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一项具有自身特点、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设立的纠纷解决制度,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重在协调的原则。各地在制定地方性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过程中,要注意全面把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必须准确定位。协调裁决的范围是针对被征地农民与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在补偿安置方面的争议。协调裁决不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代替行政复议和诉讼。协调裁决的范围主要有: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

(二)必须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协调要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依据,主要是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兼顾合理性审查。合理性审查的标准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各地要在对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调查、统计的基础上,逐步引入中立的中介组织对被征地土地进行评估,进一步量化合理性审查的标准。

(三)必须规范协调和裁决的程序。在程序设定上,首先必须贯彻协调前置、重在协调的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裁决机关受理裁决案件后,也要先行组织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裁决决定。协调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其次要体现便民、高效和公开的原则。裁决机关接受裁决申请的方式要多种多样,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都应当允许;协调和裁决都必须要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防止裁决案件久拖不决;协调和裁决的程序、过程和结果都要公开透明。

(四)必须建立灵活多样的协调裁决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大胆探索,按照居中协调和裁决的要求,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符合本地区特点、有利于化解征地补偿安置纠纷的协调裁决机制。要借鉴国务院《条例》确立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在协调裁决工作中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综合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诉权。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裁决决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诉权。

三、切实加强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组织领导

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领导,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要把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明确职责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要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争取政府的支持,尽快确立起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规范运作、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部决定将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作为“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考核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指标。

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四个到位。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涉及面广,问题复杂,推行这项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实现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四到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机构编制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要按照转变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强化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的要求,通过内部调剂,为协调裁决机构增加编制,充实人员。同时,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协调裁决委员会制来落实裁决机构,即由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牵头,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土资源监察专员、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土地估价师和律师等作为协调裁决员,对协调裁决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篇(10)

杭州___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甲方在支付信息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金额的5%,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为止。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八、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杭州___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

(公章)

代表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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