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规则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15 16:26:12

合同管理规则

合同管理规则篇(1)

合规风险管理框架需要强调合规程序,即明确制定内外部风险驱动因素下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监管规则库及其变动管理、政策管理、风险评估、合规监控、合规风险测试、关键风险测量、风险与问题管理以及管制与报告等内容,突出合规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在业务条线;同时,明确合规文化、合规责任、外部监管规则及其变更管理、合规政策、合规程序、管制及组织、监控与测试、问题与整改、升级与报告等要素,并建立适当的业务控制和业务流程,防范合规风险。国际先进银行均设置合规官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管理合规风险及相关事务。在一些国际性银行,就合规管理工作设置了总部合规(GlobalCom-pliance)、业务合规(BusinessCompliance)、企业合规(EnterpriseCompliance)等部门,在全球范围,负责识别和缓释合规风险,升级报告风险问题,并提供持续客观的合规性监管。其中,总部合规负责制定境内外标准政策,对境内外合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业务合规负责各业务条线的合规标准制定与执行监督;企业合规负责跨条线、跨产品、跨服务、跨司法管辖权的合规监督管理,如反洗钱、营业执照登记等。

(二)合规风险监控、测试与报告

在合规监控和测试方面,业务合规和企业(跨条线)合规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和维护合规监控和测试计划;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合规监控和测试的范围和频率;独立进行合规监控和测试;根据合规监控和测试的结果,判断控制合规风险措施的有效性,识别风险和存在的问题;将结果信息传递给银行的股东;修改合规监控和测试计划;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等。总部合规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合规监控和测试的相关规章,并监督执行;指导条线和跨条线合规部门的合规监控和测试;统筹所有的监控和测试工作;明确报告路线,并定期集中报告结果等。银行的合规监控和测试是符合性测试,判断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对事项本身的风险并不作评估。同时,银行应在董事会层面设置审计委员会、风险委员会等管理合规事项;在管理层层面设置合规委员会,管理合规事项;同时,建立合规管理报告路线,由部门通过委员会进行部际交流沟通,并视事件的性质与残余风险情况,逐级报告。

(三)合规管理系统支持

银行应注重科技手段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立全球监管规则管理系统,收集和相关监管规则,对监管规则变动进行及时跟踪,并建立应对机制。二是建立规章制度合规性审查机制,并通过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三是对规章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和重检机制。四是开发合规监控系统,进行自动化的合规监测等。

(四)风险与合规文化

银行应强调日常经营要管理好风险,倡导全员对风险的识别、升级上报和充分讨论,逐步形成识别风险、管理风险和报告风险是每一位员工的自觉行为。同时,银行应注重日常培训工作,开发培训教程,并对员工接受培训提出明确要求,通过持续的培训,提升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关联交易管理模式思考

关联交易管理受到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其监管规则由于监管目标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是一项复杂的、专业的合规管理事项,属于跨业务领域的合规管理事务。因此,银行应坚持专业和专注的基本原则,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实践经验,从监管规则库建立、监管变动管理、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收集处理、信息披露与报告以及专家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工作。

(一)完善关联交易制度体系

监管规则的理解是合规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前提,内部制度建设是管理的依据,是落实外部监管要求的有形标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是建立外部监管规则信息库。对监管机构在关联交易监管方面的各项管理要求逐项分类归集,建立可满足多维度检索的、分条款和具体要求的外部监管规则信息库。同时,在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内部制度与外部监管规则的一一对应关系。二是建立外部监管规则变动管理工作机制。在已建立的外部监管规则信息库的基础上,密切关注外部监管规则变化情况,并通过内部制度与外部监管规则的映射,及时更新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做到及时响应,避免滞后执行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

逐步建立关联交易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逐步形成风险识别、升级上报和充分讨论的工作机制,并依据风险评估结果,权衡成本和风险承受度,采取适宜的控制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制定关联交易风险评估办法,细化评估关联交易风险的方法,按照重大风险、重要风险和一般风险划分关联交易风险类别,明确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关联交易事项的控制手段。二是制定关联交易风险报告制度,及时监控风险变化情况,明确风险升级标准、报告路径及风险应急预案。三是建立关联交易风险识别和风险响应的业务流程,构建关联交易风险识别和风险讨论的氛围。四是建立与风险控制相匹配的内部控制措施,实施控制活动,并进行及时的评价,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创新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模式

关联交易的管理重点需要借助信息技术的应用,从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逐步发展为日常的控制和管理。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一是借助科技手段提高预警阈值的有效性和提示信息的及时性,在易发生关联交易风险事件的业务领域的流程中,嵌入实时测算和信息提示功能,逐步实现对关联交易的事前控制。二是根据关联交易公允性规定,逐步积累关联交易非公允性案例,分析非公允性的特征,例如交易周期、交易对手资质、交易额度等方面特征,梳理各种产品的非公允性判断规则。在建立判定规则的基础上,建立针对不同交易种类的关联交易公允性提示信息库,嵌入业务系统。三是采取多元化的检查方法,进一步提升现场检查精细化程度,组建专业、稳定的专家检查团队,确保检查效果;组织分支机构之间、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之间的现场交叉检查,加强对附属公司和海外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并进一步加大“回头看”的力度;增加非现场检查。

(四)夯实关联交易信息管理基础

做好关联交易系统建设工作,一方面着重解决数据集中收集、使用和管理中的难题,实施关联交易集中管理;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事前控制方案,通过嵌入业务流程的模式落实关联交易的事前控制,确保监测预警的有效执行,前移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有效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事件发生。

(五)完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流程

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基础上,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将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处理过程流程化、规范化。同时,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师的工作调查表、关联交易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编制披露信息,满足披露要求。

合同管理规则篇(2)

关键词 企业 经济管理 决策 探析

一、企业在经济管理中如何进行科学决策

1.决策的原则

(1)信息准全原则。在经济活动中信息是决策的基础,只有掌握了大量的准确的信息,并对之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比较、选择、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地加工制作,才可能作出科学决策。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是与所掌握的各种情报资料的准全性成正比的。情报资料的质量越高、越真实可靠、越全面,决策的基础就越坚实、越具有科学性。

(2)可行性原则。任何一项经济决策都是为其实施的,因而必须是可行的,要从实际出发,慎重论证,周密审定,评估、确定其可行性,最大限度地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3)对比选优原则。科学决策必须建立在对多种方案对比选优的基础上。只有一个方案,就无从对比,无从选优。因此,对于任何一项经济决策,重大重点项目、巨额的经济投资都应作出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从中选优。

(4)集团决策原则。所谓集团决策,一方面是指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在经济决策中的应用;另一方面是指发挥咨询参谋机构的作用。特别是在重大经济决策中,经济决策的科学化需要有决策民主化作保证。在缺乏制约机制的集中决策体制下,重大经济决策过程往往受到“长官意识”的严重干扰。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可以避免重大经济决策受少数人的影响,能突破信息量不足的局限,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正确决断。

2.科学决策的方法。

(1)经验判断法。经验判断法包括淘汰法、排队法和归纳法等具体方法。淘汰法就是根据一定的条件和评价标准,对全部备择方案筛选一遍,把达不到标准的方案淘汰掉,从而缩小选择的范围。排队法是经过综合判断把备择方案按优劣顺序排队,权衡比较,从优选择。归纳法是把类似的方案分成几类,先从每类中选出一个最好的方案进行比较。

(2)数量分析法。在多目标、多因素、多变量的情况下进行定性分析,依靠经验判断方法很难直接找到最优或满意方案时,必须借助数学方法,电脑辅助等进行定量分析,使决策达到精确化。

(3)试验法。对于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无形因素起重大作用,而不便于用数学方法分析的问题,先选择少数几个典型进行试点,然后总结经验,以此作为最后决策的依据。

二、企业经济管理决策范畴

1.成本

引入企业战略成本管理思想。现代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多变,竞争也日益激烈,因此,企业开始重视制定竞争战略,并依据顾客需求与竞争者情况的变动随时调整举措,这样就进入了战略成本管理阶段。战略成本管理是以企业的全局为对象,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而制定的。战略成本管理从企业所处的竞争环境出发,对企业内部、竞争对手及企业所处行业的价值链进行综合分析,从而达到知己知彼,洞察全局的目的,并由此形成价值链的各种战略。

一是制订科学合理的消耗定额。参照行业和本部门的实际状况,制订科学合理的消耗定额作为核算及考核的参照依据,为准确核算打好基础。二是严格落实资金定额,控制规模和额度。资金占用通常涉及到储备资金定额、生产金额、成本资金定额及流动资金定额等步骤,在成本管理中严格落实资金定额有助于企业资金战略的统筹使用和合理规划,以保证单位资金的运用自如、生产经营的井然有序。三是原始记录和凭证的完整性。涉及产品产量的传票、台账、劳动时间及个人考勤簿,原料的领料单等相关消耗单等原始记录要划分责任部门保管,按规定的时间交回财务部门进行归集整理。四是内部价格的制订和执行。原材料计划价格的制订、产成品库存的模拟计价等应保持响应的稳定性,以便成本计算、考核的一致性。

2.合同

(1)企业领导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济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企业经济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应围绕着这个核心而开展,只有正确地处理好了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合同与合同法律这三对关系,合同管理才能真正到位,履行责任才能真正落实。

企业领导要熟悉经济合同法律知识。为此,要对在职的企业领导,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要把经济合同管理列为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使企业树立起依法签约、依法履行为前导的依法经营思想,把抓经济合同管理放到企业抓质量管理和产品开发一样的重要位置,把经济合同管理列入企业管理的议事日程。

(2)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体系。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不能无章可循,否则,就会使经济合同管理处于自流失控的状态。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制订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体系,这是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搞好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保证和前提。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体系包括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

总之,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这对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与此同时,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也将有效地促进我国经济立法的完善和运作,促进市场体制的完善。

3.法律制度

法律对企业的规范及引导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非常重要的。客观地认识这些规律,真实地反映这些规律,并通过对市场的引导使企业的经济管理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务。

法律思维是一种规则性思维,“法律是使人们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以法律规则为标准。法律思维的规则性强调三段论推理的表现形式,强调三段论推理的逻辑是合乎情理的,对决定理由进行说明和论证,推出法定结论,这种结论出自理性,具有说服力。规则性思维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在判断行为和事件时,要求逻辑缜密、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

现代企业管理中,会面临各种利益冲突,规则性思维要求思维者注意规则的存在,帮助企业预设标准,并在处理问题时尽可能遵照已有规则,不任意改变已有规则和原则,对管理冲突中各种利益关系理性判断。继而当该思维成为企业管理习惯性思维后,引发出如何协调管理矛盾的日常考究。规则性思维发挥作用的另一情形是约束企业员工行为,企业管理层通过向员工传达稳定性、可预测性的规则,表达企业管理决策理念,通过规则性规范指引,增强员工对经营行为的预期,引导员工从事企业激励行为,避免禁止行为,这就意味着管理中首先要服从规则而不是听从情感,也意味着规则必须重复使用,不能轻易更改,以有利于企业管理长期有效机制的构建。

三、总结

总之,加强企业经济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这对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合同管理规则篇(3)

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下文简称“金交所”)从事黄金、白银及其现货衍生品的交易的纠纷从2010年开始发生。这类纠纷突出表现为客户与金交所会员之间的纠纷。对此类纠纷如何处理,涉诉各方分歧较大。原因是黄金现货市场的交易纠纷,现有法律、法规鲜有针对性的规定,而有关的交易规则是否可以用来解决纠纷,尚有意见分歧。目前金融法学界尚未发现主导性的理论或者观点。我们认为金交所的章程和金交所的交易规则(下文简称“金交所规则”),已经形成了书面的、独立的市场交易规范体系,为相关纠纷,提供了充分的认定是非的准则,可以作为定纷止争的根据。

一、金交所规则是国家唯一的黄金现货交易市场(下文简称“黄金现货市场”)的交易规则,是维系国家黄金金融秩序的保障

“金交所”是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监管的会员制组织,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国家工商局注册设立的法人机构[1]。为什么由国务院批准,并由人民银行领导和监管?因为市场交易的标的是黄金、白银,该标的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管辖的限制流转物。金银的经营、管理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黄金是国家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稳定金融秩序的重要作用。该市场及市场建立和管理主体需要国家的特许经营,需要履行一定的国家金融管理职能和责任。

由“金交所”建立的这个黄金现货交易市场,是国内唯一,乃是因为“金交所”所建立的这一家黄金现货交易平台,已经能满足国内投资者的黄金现货的投资需要,因此国家规定“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2]

金交所的这种国家唯一的地位,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五个机关联合确定的,这也足以证明金交所在国家金融机构中的地位,足以证明金交所所建立的是国家的黄金现货市场,该市场是国家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金交所规则体系所建立的黄金现货交易市场秩序,就是国家黄金金融市场秩序。金交所规则是维系国家金融秩序重要规则的组成部分。

二、金交所规则的内容及其产生程序决定了金交所规则具有必然的解决纠纷的规范功能

(一)国家黄金现货交易市场,需要系统的市场交易规范

金交所交易的品种包括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依法属于限制流转物。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依法授权,金交所取得了设置黄金、白银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和管理市场的权力与责任。

而金交所如何建立平台、建立什么样的平台、交易品种包括哪些、如何交易、交易参与人对社会、对国家以及相互之间应当履行什么样的程序义务、享受什么样的程序权力,纠纷发生后,根据什么来确定相关方面的是非曲直等,这些问题,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难以找到针对性的答案。这些都需要由金交所去创制,并由其领导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来指导、依法把关、批准和监管。于是以《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为总纲,以会员管理规定、交易规则、处罚规则等为条目的一套市场管理规则应运而生。

(二)金交所规则的内容及产生、修改程序符合定纷止争规范的基本特征

1.金交所章程的主要内容及产生修改程序。(1)金交所章程,相当于金交所的“宪法”,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文件外,它是效力最高的行为规范。金交所的一切规则都不得与章程相抵触[3]。

(2)章程主要内容包括九章69条。现择其要者简述之。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金交所的国家公益目的,规定了保证金交所组织和行为的合规性,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其任务。确立了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强调了金交所、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遵守章程的义务。

其第三章会员,明确了会员就是金交所市场的主人和主体,是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

其第八章处罚与争议处理更明确了金交所、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对规则切实遵守的强制义务。也明确了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3)金交所章程的产生及修改程序。章程先由交易所理事会拟定草案,报送会员大会,再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最后报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其修改程序亦同[4]。

2.金交所其他重要规则的内容及其产生修改程序。(1)《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了会员的资格、权利、义务以及处罚等内容。该《办法》共分6章46条。

该《办法》总则部分规定了交易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的义务,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该《办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会员。明确了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义务,和保护客户利益的先合同义务[5],规定了建立合同关系的必要形式是签订书面合同[6],规定了交易严格授权义务[7],也规定了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8]、不干涉客户意思自由[9]的义务等。

(2)《上海黄交易所会员开户程序》、《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试行办法》、《上海黄交易所延期交易交收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该四个规范文件,是除了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之外的、金交所最重要的交易规则。《上海黄交易所会员开户程序》、《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试行办法》、《上海黄交易所延期交易交收规则》等三个规则的内容基本被2011年版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所吸收。为此,我们简述2011年版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主要内容,以证明交易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在规则中有明确的规定。

该《现货交易规则》共分16章132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部分明确规则的目的在于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其遵守的交易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分则还规定了会员的与自营业务。会员可以直接参与交易,客户必须通过会员的参与交易。会员在接受客户开户前必须履行规则规定的先合同义务,与客户书面签订委托合同的义务,其他诸如保证金问题,会员自营业务和业务关系问题,交易记录问题、责任承担原则和风险控制问题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分则还对报价与成交的整个流程、交易的原则、交易的各项制度、竞价规则、手续费问题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分则也对交易时间、交易品种、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风险管理、清算业务、交割业务、发票管理、异常交易处理、异常情况处理、信息管理等一系列程序和实体问题做出了明确、具体、细致的程序和权利义务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3)《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则是金交所的“保障”规则,它规定了金交所、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及客户根据章程、交易规则、办法等必须履行的规定和约定义务,不同的违规、违约表现及处理,处理程序等。

(4)交易规则产生的程序:先由交易所理事会拟定草案,报送会员大会,再由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10]。

(三)金交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具有定纷止争的规范特征

根据规则产生程序看,规则本身能够体现市场主体的利益与意志,同时由于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作用,也保证规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能体现国家利益、国家意志以及社会公众利益。

根据前述1、2,就章程和金交所规则的内容来看,凡是涉及金交所的一切行为,金交所的章程和交易规则都设定了交易所、会员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客户的行为准则,即确定了各自的义务与权力。这些权力义务的设定,既保证了黄金现货市场的建立、存续和发展,也为出现纠纷后的处理提供了各方不得反对的定纷止争的根据。

所以,金交所规则是一切黄金现货交易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它们为解决各有关方面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准则。

三、金交所章程及其交易规则的法律效力

金交所规则的法律效力,是指在交易过程中,这些规则是否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义务?如果是,是合同义务,还是法律义务,还是市场秩序的准法律义务?章程与交易规则确定的义务较于各方当事人的合同,那个效力更强?

(一)金交所章程及其交易规则是市场程序规则,是市场建立、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任何市场,都必须有交易规则支持的市场秩序。没有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规则体系,就不能建立一个市场,即使建立了,这个市场也不能维系和发展。所以金交所规则是国家黄金现货市场建立、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金交所章程及其交易规则体现了交易参与各方的利益与意志,对会员(交易主体)还具有合同约束力,同时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也具有法律性约束力

金交所交易程序规则是经过人民银行依法批准或者授权制定的,金交所章程和交易规则本身首先体现了国家在金融领域的利益与意志,具有法律的部分本质属性。

所有金交所会员构成金交所市场的主体,该规则是由金交所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规则充分体现了市场主体的利益与意志。交易所的章程明确规定金交所是会员制的法人组织。所有会员入会的前提条件就是遵守法律、法规和金交所的章程和交易规则。除了章程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需要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外,其他的金交所交易等规则,都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即生效。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后,取得了在金交所从事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现货和延期交易交收买卖的权利以及客户进行这些交易的权利。因此,金交所及其会员就是黄金现货交易市场的共同建立者,是金交所规则的共同制定者,更是黄金现货交易市场建立和运转的直接受益者。作为市场建立、管理和收益者的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没有理由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游戏规则。

(三)金交所规则保护客户利益内容的效力

金交所规则没有在法律和合同之外,为必须通过会员才能入市交易的客户设定额外义务。而金交所规则中有保障客户利益的内容,这些内容,对市场交易活动参与者具有普遍约束力。

保障客户利益的内容,包括对会员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对客户的身份进行确认,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客户进行细致周到的交易风险告知,要书面与客户签订买卖黄金、白银贵金属的书面委托协议,客户拨付资金和买卖下单必须得到客户确实明确的授权等。

如何认识对客户利益保护规则的条款效力?

如果将金交所章程作为一种多边合同,客户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这种保护客户利益的章程和规则内容,类似于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及其内容的效力,对双边合同来讲,第三人一般不能依据该双边合同约定,直接向该合同约定义务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只能向与其存在法律关系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但是在保险合同中,第三人(受益人)是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在金交所的章程——多边合同中,应当适用保险合同的这种权利救济方式。

任何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负有遵守金交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义务,任何会员又都基于会员资格和金交所市场的创立者、管理者的身份而承担了同等的保护客户利益的法律性义务④,因此任何会员与客户发生业务时,它已经与客户建立了这种保护客户程序权利的法律关系。一旦出现客户与会员单位之间的纠纷,会员单位所承担的对第三人(即客户)的合法利益保护义务,就成为会员单位自己对客户的合同义务。所以,金交所章程和金交所交易规则中的保护客户利益的有关规定内容,对履行义务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产生法律拘束力,至少会产生合同约束力。

(四)金交所章程及其交易规则的效力等级

根据《立法法》,金交所章程及其交易规则不属于立法法所说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以,金交所的全部规则不能与《立法法》所涵盖的法律性规范文件相抵触。

客户与金交所会员单位之间的买卖金银的委托关系的建立、合同的履行,都是以金交所的章程和规则为基础和前提的。因此金交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买卖金银的委托合同,是不能与金交所的规定相抵触的。金交所规则的效力,从这个意义上,具有准法律的效力。因此金交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效力要高于金交所会员与其客户之间建立的委托买卖金银的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市场交易中,出现被客户与会员单位之间的纠纷,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应当优先适用这些规定,如果没有相关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又没有合同,或者虽有合同约定,双方又有争议的,按照金交所规则的规定来办理。如果合同规定与金交所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金交所规则的规定来解决冲突。如果有充分理由证明金交所规则的适用,会损害国家金融市场及其秩序,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法律原则,则可以依法排除金交所相关规则的适用,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来定纷止争。

参考文献

[1]《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2、3条.

[2]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

[3]《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第5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4]《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第29条、第35条和第69条.

[5]《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22条到25条规定.

[6]《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

[7]《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

[8]《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

合同管理规则篇(4)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暴露出的重大违规事件比比皆是,银行业的财政和声誉损失严重。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银行业没有将合规视为重要的风险管理,合规风险并不是银行业关注的重点风险。如今大量的银行合规风险事例的出现,合规风险引起了银行业的重点关注。我国银行业必须要认真分析和研究自身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并认真加以解决。 

 

一、准确把握合规风险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管理的任务正是及时发现并制止风险产生以及由此造成的破坏。有时,合规风险也指诚信风险,因为银行的商誉有时与其一贯遵循的诚实廉正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密切相关。为了满足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银行必须采取有效的合规政策和流程规定,以确保在违反法律、规则和标准的情形发生时,银行管理人员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合规是银行业及相关及融机构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健全、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是实施以风险为本监管的基础。合规风险贯穿于银行业务的全过程,涉及银行各层次的所有员工,随时、随处都可能会产生合规风险,只有银行管理好自身的合规风险,监管机构的合规性监管才可能有效。就银行而言,违规经营、道德风险是长期困扰和制约银行稳健发展的主要因素,根源就在于我国的银行业一直没有将合规视为风险管理的一项活动,更没有将合规作为一个重要的风险源来管理,长期以来合规一直不是银行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因此,银行就要转变观念。银行主动避免违规事件发生,主动发现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其岗位手册也是一个相关制度和相应做法持续修订的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这一合规风险管理的过程,是构建银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合规与银行的成本与风险控制、资本回报等经营的核心要素具有正相关的关系,合规能为银行创造价值。 

 

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合规风险管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一是多数银行都是重业务拓展,而轻合规管理。二是重事后管理,轻事前防范。三是重执行层操作人员管理,轻管理层人员约束。 

(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合规管理没有完善、垂直的合规风险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些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还没有成立独立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来对合规风险进行统筹管理,还没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面和全方位的合规风险管理架构。二是合规风险管理职责分散。目前有的中小银行合规性管理分别由财会、信贷不同的业务部门进行自律监管,这种自立门户、各自为政的合规管理模式,使得合规风险管理不能有效地独立于经营职能,同时由于缺乏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组织协调,使得合规风险管理有的部门重叠,形成重复管理,有的职责不清,出现管理真空。 

(三)合规风险管理法规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合规风险管理还不能完全适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不能适应银行审慎经营和银行业监管的需要。有的银行内部缺乏一整套统一完整、全面科学的合规风险管理法规制度及操作规则,不少制度规定有粗略化、大致化、模糊化现象,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合规风险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奖励力度较小,惩罚措施较轻。 

 

三、实施合规风险嵌入式管理,提高银行业抗风险能力 

 

通过全面引进合规风险嵌入式管理模式,努力提高风险管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使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实现岗、责、人相匹配,以促进内部相互制衡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使全行风险管理能力与经营发展实现整体协调与匹配,为“平安银行”建设提供更为有效的合规保障。合规风险嵌入式管理,是以流程和岗位责任为基础,在业务流程的相关环节中落实相关法律、规则、准则和本行规章制度的要求与规定,随流程落实内控,提高过程控制能力和人员执行力,系统地提升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从而有效解决和纠正在经营中有章不循、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执行不力而导致的合规失效问题。

合同管理规则篇(5)

1、管理潜规则的界定

企业管理潜规则是指在企业管理活动中,自发形成的,为企业员工所遵循的,不需要外界权威和姐织干预的行为和规范,包括价值观、文化传统、道德伦理和意识形态等。具体地说,就是在企业管理活动中,相对于显规则而言的,为管理实践者所实施并遵循的一些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行为模式(胡瑞仲等,2006)。按照企业管理潜规则作用的对象,可以分为企业组织层面的潜规则和员工行为表现的潜规则,按照管理潜规则对企业组织员工行为和绩效的影响,可以划分为3种类型:良性、中性和不良管理潜规则。

企业管理潜规则是企业内部的客观存在,是组织系统自身的固有规律,是企业文化中最为根深蒂固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企业内部事务处理与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管理显规则和潜规则就像太极图案上的阴阳两极,它们同时构成企业中的一切规则,并各自担负着不同的使命。

2、研究假设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I:企业里潜规则是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并且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的表现特征。

H2:管理潜规则与员工行为显著性相关。

H3:管理潜规则与员工工作绩效显著性相关。

二、管理潜规则测试量表设计

管理潜规则作为影响企业员工行为和绩效的一个重要隐含因素,为研究其在我国企业管理活动中的存在状况,通过设计相关测试量表来进行实证。量表主要是从3个维度来进行设计,主要是根据泰勒的《科学管理原理》、法约尔的《工业组织管理》的14条管理原则、梅奥领导的霍桑试验中的结论以及德鲁克的《管理的实践》中的管理思想,并结合本文中的企业管理潜规则的界定和类型划分,将其分为企业内部潜规则和外部潜规则。同时,由于管理决策是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又将管理决策作为企业潜规则表现的一个层面加以分析,即企业内部表现、管理决策和企业外部表现。

(1) 企业内部表现维度分为12个细分条目。企业对于员工的关注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工作绩效,因为它会直接影响员工的心理资本(FredLuthanset.al,2005),进而影响到他们的工作绩效。Avolio&Luthans等(2004);Luthans&Avolio(2003),LuthansF.,LuthansK.W.,HodgettsR.M,andLuthansB.C(2002)等认为,积极的组织行为(POB)能够激发员工的自信、希望、乐观主义和幸福等主观感受,进而会将这种感受带入到工作行为中去。根据前述管理潜规则的表现特征和产生的原因,我们从12个方面来设计企业管理潜规则的内部表现。

(2) 企业管理决策维度来描述管理潜规则在企业制定管理决策时的表现特征,Lin Lu,KwokLeung(2006)认为,企业组织在制定管理决策时和员工之间的知识和信息共享会影响到管理决策的实施效果。Elke等(2005)建立了管理决策维度和4个细分描述特征来测量管理潜规则在企业管理中的表征。

(3) 企业外部表现维度都属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也是企业本该履行的义务。通过外部表现维度来测度在企业和外部社会相处时的管理潜规则表现特征。

以上对量表各个条目的逐条分析,从3个维度的21个条目基本涵盖了企业中管理潜规则的主要内容,因而,本文按照这一细分条目设计了管理潜规则的测试量表,并对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査研究。

对于员工行为研究量表主要采用7级Likert量表,研究者借鉴中国管理研究国际学会(IACMR)网站资源提供的国外成熟量表,在使用过程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正。对于管理潜规则在企业中表现特征的研究,是通过受访者对于量表中的陈述句的态度来测度其在企业的存在状况。另外,为了保证量表的信度和效度,将部分正常项的次序进行颠倒,对于明显的无效样本进行剔除。

三、分析工具:结构方程横逛

我们采用的结构方程模型作为分析工具对企业管理潜规则对企业员工行为的影响进行研究,将事物的客观状态以因果假设的方式加以呈现,然后以量化的资料进行验证。

1、潜变量及其观测变量

潜变量1:管理潜规则。企业内部表现、管理决策和企业外部表现。分别定义为兄,X2,X3,分别通过12个、4个和5个条目来观测。

潜变量2:—般员工行为特征。从5个观察变量来定义一般员工行为特征,目|1:员工对上司的忠诚、对组织的忠诚、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度、冲突和合作等,分别定义为尤4,乃,叉6,叉7,^。分别通过17个、5个、5个、7个和4个条目来观测。

潜变量3:—般员工工作绩效。一般员工工作绩效是从4个维度来进行观测,即:创新、任务、自我认知和个人首创精神等,分别定义为分别通过4个、3个、4个、4个条目来观测。

2、管理潜规则对员行为影响的实证分析模型

根据上面对变量的定义,我们给出管理潜规则对于一般员工行为影响的因子结构,如图l所示:

      四、样本设计与调交过程

通过预测对所使用的量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和更正,对陈述条目的意思模糊项进行了澄清。总共调查了45家企业,样本企业位于上海、江苏、安徽、山东和河南。共发放问卷685份,收回622份,获得有效问卷586份,占94.2%。所有的测试量表由研究者提供并负责解释和说明,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办公室负责人负责调査对象的召集,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完成,研究者在现场给予个别问题的解答。对于部分调査研究者不在现场的企业,在调査之前对调査的人员进行了培训,并提供了指导语和实施说明。

研究者在对研究的企业样本进行诸如企业类型、所在地、总资产、人员构成等基本特征的描述的基础上,就一般员工和领导两个层面的员工行为特征进行调査研究,其中的员工包括企业中的基层员工,包括操作层和基本业务执行者和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企业中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等人员。这些企业员工的个体特征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月收入、职务和工作年限等。

五、量表的倌度和效度检验和分析结果

1、量表的信度和效度检验

我们将分别对3个维度的21个条目建立X1-X2.即21个变量对应于量表中的21条陈述,将企业样本作为组别GROUP,分别计算出包含1~3个维度调査量表的信度和效度3个维度的管理潜规则测试量表的信度a=0.8284>0.8,效度P=0.8334,分别通过了信度和效度检验,可以进行测试。

2、企业管理潜规则调査量表的分析结果

对21个陈述条目进行探索性因素分析,采用主成份分析抽取因子并进行正交旋转,分析结果表明,正式调查的量表具有较好构想效度,企业内部表现、管理决策和企业外部表现等3个维度的内部一致性系数分别为0.82,0.86和0.8。

对量表的验证性因素分析’采用正式调查所获得的数据对管理潜规则测试量表的因素结构进行验证,并且比较了一因素模型,即所有项目测的是同一个维度,二因素模型,即企业内部表现的陈述条目测的是维度1,管理决策和企业外部表现的条目测的构成第2个维度(外部表现),三因素模型,即企业内部表现、管理决策与企业外部表现是3个不同的维度。

采用LISREL8.54进行验证性因素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得到的验证性因素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管理潜规则的三因素模型得到检验数据的支持,满足了上述检验的标准。因此,在后面的统计分析中,将管理潜规则划分为企业内部表现、管理决策和企业外部表现等3个方面来进行考察和研究。

六、企此管理潜规則在企迪中存在的特征及其差异性

1、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管理潜规则的表现特征

根据不同类型所有制企业管理潜规则在我们的测试量表中的表征,将5种类型所有制企业的潜规则在各个维度的测试分值进行排序,得到了如图2所示的排列顺序图:

2、不同地区企业管理潜规则的存在和表现特征分析

由于样本中主要的企业集中于东部和中部地区,为简化分析,下面仅就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企业进行比较分析。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企业管理潜规则3个维度表现值如图3所示:

3、不同规模企业管理潜规则的存在及表现特征分析

根据调查量表得出的实地数据,我们将不同规模的企业中的潜规则表现特征按照以上对所有制结构和分布地区等两个部分的程序进行分析,得出如图4所示的潜规则特征值排列柱形图分布:

4、不同成立年限企业管理潜规则的表现特征分析

我们将量表中的实地调査的数据按照上述划分,不同成立年限企业管理潜规则的表现的特征值如图5所示:

将前述调查量表中各项原始数据通过SPSS12.0进行处理后带入并运行Lisrel8.54,我们可以得出管理潜规则对于员工行为影响的结构方程模型实证研究的参数估计值结果如表2、表3所示。表2为12个变量对于因子的负荷:

                                

表4显示,主要的拟合优度指标表明,该结构方差模型整体拟合程度较好,反映出了3个维度的管理潜规则对于员工行为特征和工作绩效的影响程度,我们可以看出潜规则的3个维度的因子对于员工行为特征和工作绩效的两个因子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因此,我们验证了前述的两个假设和各条分项假设。

八、研究结论和未来展望

1、研究结论

(1) 对于管理潜规则概念的界定,突破了目前理论界、企业界将潜规则作为负面的、消极因素的看法,本文首次把管理潜规则划分为良性、不良和中性潜规则。

(2) 综合引入了国内外对员工和组织层面两个方面分析量表,并对相关量表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正,结合我国管理实际首次构建了我国企业管理潜规则的分析量表用于实证研究。

合同管理规则篇(6)

素以规则文化著称的南翔集团,历经30年发展,形成了独特的企业管理模式。科学、合理、规范、缜密的管理规则,辅之以刚性的执行力,使企业形成了令行禁止的良好行为规范。

1 南翔管理模式的内涵和具体框架结构

安徽南翔集团于1979年从个体户起步,现已发展成为当今商贸流通行业的百强企业,三十年间共捐资福利事业达4000多万元,援建百余所光彩小学,其所从事的光彩大事场项目遍布全国。在民营企业平均年龄不超过5年的大环境下,南翔集团以其独特的管理模式成就了30年的稳步发展,然其最核心的部分就是“规则第一”。

南翔管理模式是以人为本,以科学合理为实质核心,按照已经确定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指导和控制各种行为的系统管理方式。它以“规则”和“团队”为基础,确立了由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三个不同层面的管理思维方式,构成管理模式的框架结构,每一层次的权力在企业创办人的品质与个性的影响下,顺应企业快速成长的客观需求,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理念。

在南翔集团管理模式的框架结构中,以“规则”为主线自上而下紧密相扣,贯穿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指导企业打造规则、践行规则。

“我们依靠精诚合作的团队,我们信任科学有效的规则”是股东合作的信条,同时也是股东会对董事会的要求,明确团队合作须以科学有效的规则为前提。

“规则第一,董事长第二”,是董事会对董事长的要求,也是治理企业的根本行为准则,它强调企业的一切管理行为应将规则放在第一位。

“你的权利是领导团队科学打造规则;你的权力是带领团队严格执行规则;你的权利必须在规则中量化;你的权力不能凌驾规则之上”,这是董事长对职业经理人的要求,是“规则第一,董事长第二”含义的延伸和拓展。它强调了职业经理人,要善于围绕管理流程,发挥管理“前智”,强化科学打造规则、严格执行规则的能力和手段,不能滥用权力。

2 南翔管理模式的特点及优势

管理大师凯利说:“企业的成功靠团队,而不是靠个人”。南翔管理模式就是围绕框架结构建设规则体系,围绕规则体系建设了有效的保证体系,努力打造一支精诚协作、务实高效的团队,而不是把发展寄托在某个人或几个人身上。其特点在于,一是以人为本,确立了科学有效的规则体系;二是规则高于一切,企业管理完全依靠规则和团队;三是执行规则严格,具有强有力的监督保证体系。南翔集团在规则的打造、创新,以及监督执行上,有一套规范完整的工作流程,专门设有督查部,行使重要的监督指导职能,纠正规则执行中出现的主客观错误,并通过 教育 、处罚等管理手段,积极维护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通过一手抓规则打造,一手抓规则执行力,从而推动了南翔管理模式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

南翔管理模式所呈现的个性化特点,相应形成了其独特的优势:一是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二是避免了领导变动给企业管理带来的危机;三是为企业员工提供了平等的工作空间。

3 南翔管理模式中的关键节点

南翔管理模式是南翔人在长期工作实践中积累形成的系统管理方式,历经多年的积累和提炼。因此,对于处在成长期的民营 企业 来说,要成功运用这一模式,有些关键节点必须要充分重视。

首先,从核心要求来看,南翔管理模式要求牢固树立“规则第一,董事长第二”的理念。企业所有员工都要明白规则高于一切。企业管理完全依靠“规则”和“团队”,以规则管理代替人情管理,避免“小能人”和“金点子”的职业心态给企业带来的危害。企业领导人要不怕得罪人,不搞特权,不分亲疏,克服民营企业“人治”或家族管理的弊病。同时,要认识到强调“规则第一”,并非限制员工的主观能动性,要以 发展 的观点看待“规则第一”,规则将顺应时事变化适时做出完善和调整,但规则一旦形成,就是严肃的、刚性的,必须严格执行。

其次,从授权的角度来看,南翔管理模式要求对不同层面的管理者权力做出明确界定。授权的成功与否,从大的方面来讲,决定着企业的兴衰成败;从小的方面来讲,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结合企业实际,把握适当授权尤为重要。知名国际战略管理顾问林正大说:“通俗地说,授权就像放风筝,部属能力弱,线就要收一收,部属能力强,线就要放一放。”每个企业的经营特点和方式各不相同,这就要求在借鉴南翔管理模式的时候,要实事求是地联系自身的客观情况,对授权做出清晰的界定,明确责、权、利三者的辩证统一关系,防止管理中出现混乱。

合同管理规则篇(7)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已有五年。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制定的我国第一部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使用与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对于维护科学基金评审与资助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更好地发挥科学基金制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促进我国科技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建设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2年5月22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以下简称基金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举办纪念《条例》公布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出席会议并发表了《加强科技法制建设依法保障和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讲话,明确指出科技法律法规能够发挥对科技管理体制机制、科技资源配置、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工作,有利于科技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利于创新活力的调动和激发;要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要出发,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及时总结科技改革创新和贯彻落实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的好做法好经验,特别是充分发挥《条例》公布实施的示范带动效应,根据发展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科技法律体系。

2011年7月,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十二五”发展规划》,特别提出加强包括各方面参与者在内的科学基金队伍系统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共同理念、追求共同事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科学基金管理队伍;完善以《条例》为核心,组织管理、程序管理、经费管理和监督保障相衔接和协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体系,形成比较完善的科学基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积极探索科学基金依法管理机制改革,落实科学基金依法管理责任制,切实维护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共同体与共同规则的内涵界定出发,结合《条例》的实施,探讨和分析科学基金共同体规范体系特别是制度规范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以期对基金委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提供一些有益探索。

1 科学基金共同体与共同规则

共同体(community)一般是指人们在共同条件下结成的集体。任何共同体,本质上都是利益共同体,这个利益可以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也可以是文化利益、心理利益等。但“要成为共同体中的一员,就要付出代价。共同体体现了安全感,但同时也剥夺了我们的自由。”共同体的每位成员应当认同并遵守共同体的共同规则,规范和约束个体的自身行为。

最早运用科学共同体(scientific community)概念的是英国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家坡兰依,其在1942年发表的《科学的自治》一文中指出,科学家不是孤军奋战的,而是与他的专业同行一起工作,各个不同专业团体合成一个大的群体,并把全社会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作为一个具有共同信念、共同价值、共同规范的社会群体称作“科学共同体”,以区别于一般的社会群体与社会组织。后来,美国科学史和科学哲学家库恩在其代表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中赋予科学共同体更新的涵义和具体内容,他把科学共同体作为研究科学发展模式的逻辑起点,认为范式和科学共同体这两个概念是密切相关的,范式是科学共同体成员的共同信念,科学家们由于具有共同的范式而构成一个科学共同体。因此,科学共同体内部具有趋同的科学思想和研究范式。而当代科学社会学的研究和实践,又从科学共同体进一步引申出学术共同体的概念,如韩启德认为,学术共同体就是一群志同道合的学者,遵守共同的道德规范,相互尊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推动学术的发展,从而形成的群体。综合可见,科学共同体是指具有共同信念、共同价值并遵守共同科学规范的科学家所组成的群体。科学共同体的核心,就是具有共识的学术规范和公认的学术价值观。“规范是科学世界的游戏规则。凡是身处这一世界和将要加入这一世界的人,都必须了解规则,严格遵守规则。遵守规则不是为了得到奖赏,而是参加游戏的必要前提;违反规则,必须受到惩罚――要么出局,要么承认并改正错误。”

科学基金共同体在一定意义上是科学共同体概念的延伸。科学基金的制度设计,决定了其本质上是由科学家群体进行自我管理、评价、分配的基金。科学基金的参与者包括研究人员、评审专家、管理人员等多个方面的主体,大都有着相近的文化背景、科学道德和价值取向。因此,基于对这一群体共同特质的认识和理解,科学基金共同体可以界定为由所有直接参与科学基金工作的各方面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分工协作、有机联系形成的泛科学基金组织。科学基金共同体包括“四支队伍、三类机构、两大系统”。其中,四支队伍是指研究专家队伍(包括项目申请者、参与人、承担人)、评审专家队伍、基金委干部队伍和依托单位、联络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以及联合资助机构中的有关管理人员队伍;三种机构是指作为科学基金四支队伍来源的三种组织机构,包括依托单位及其联络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联合资助机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所谓两大系统,一个是专家系统,由研究专家队伍和评审专家队伍组成,另一个是管理服务系统,由基金委干部队伍和依托单位等有关管理人员队伍组成。科学基金共同体拥有以发展中国基础研究为使命的共同的科学基金事业,坚持引领基础研究创新的共同理念,追求促进基础研究的共同目标,遵循基础研究和科学基金管理的共同规则。

综合分析共同体、科学共同体及科学基金共同体三个相关的概念,我们认为按照共同体及科学共同体的一般界定和理解,共同体都应在共同条件下遵守共同的规则。由此可见,科学基金共同体不仅拥有共同的事业、坚持共同的理念和追求共同的目标,还应遵守共同的规则,这也是科学基金共同体作为一个具有目标多重性和管理间接性的泛科学基金组织实现其共同目标和完成其共同事业的基本保障。因此,研究和健全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共同规则应属必然。此外,科学基金共同体与传统科学共同体的构成有明显的差异和本质区别。科学共同体是遵守同一科学规范的科学家特定集团,更多涉及的是相对松散的科学家群体,而科学基金共同体由专家(科学家)系统和管理服务系统构成。因此,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共同规则不仅包括具有共识的科学规范和公认的科学道德,还应包括管理服务层面的职业道德和制度规范。

综上所述,共同的规则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构建的必然基础,是科学基金共同体共同的科学规范、道德要求和行为活动准则。而根据科学基金共同体概念的界定,科学基金共同体各成员应遵守的共同规则从规范性质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①共同的科学规范。美国著名社会学家默顿在《科学界的规范结构》一文指出,科学的精神特质是指约束科学家的有情感色调的价值和规范综合体,科学规范是一套支配科学活动的文化价值和惯例,“四种制度上必需的规范――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以及有条理的怀疑主义,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特质。”从这个意义上讲,科学基金共同体所遵守的共同科学规范亦应包括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而《条例》关于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第4条);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第5条)等规定,也体现了科学基金共同体应当遵守的共同的科学规范的原则要求。②共同的道德准则。从科学基金共同体的构成来看,道德准则包括科学家应遵守的科学道德与基金管理者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其中,科学道德是科学家从事基础科学研究活动时所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包括诚实守信、杜绝学术腐败、摒弃学术造假等;职业道德则是承担基金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人员在履行本职工作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包括恪尽职守、廉洁自律、自觉维护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等。③共同的制度规范。制度规范是指在科学基金的组织管理过程中借以约束科学基金共同体成员的行为,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明确权利义务的条例、规章、管理办法等的总称,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法律基础。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制度规范主要包括组织规范、管理规范和监督规范三种表现形态,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属于项目管理规范,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则属于监督管理规范的范畴。

2 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法律基础

科学基金共同体共同规则所包含的三种类型规范所具有的效力和作用是不同的。简单而言,科学规范与道德准则大多没有确定的形式,通常体现为观念、习惯、信念、惯例等,主要依靠共同体成员的文化、科学认知、内心信念和习惯,通过成员的自律得以实现,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而制度规范从一般的意义来看,属于法律规范性质,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科学基金共同体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科学共同体,其构成并非单纯的相对松散的科学家群体,还包括科学基金的管理者,其活动不仅仅是科学基金的基础研究活动,还包括科学基金的管理组织和监督实施。科学基金共同体在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科学基金研究共同体和科学基金管理共同体的综合内涵。因此,科学基金共同体的有效运行仅仅依靠科学规范和道德准则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以弥补科学规范和道德准则的不足,保障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健康高效运行。

由此可见,以《条例》为立法依据所制定的科学基金组织、管理及监督方面的各类制度规范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法律保障,也是科学基金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的基本依据。

制度规范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特别是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法治环境下,制度规范的建设对于遏制科学基金共同体运行当中可能出现的学术不端和科学道德失范有重要的意义,是保障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法律前提。

科学精神与法治理念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精神内核,也是科技事业发展必须坚持的重要价值取向。《条例》是规范科学基金管理的根本法律制度,是在科学基金工作中倡导科学精神、维护科研诚信的重要制度规范,也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根本法律基础。“要在科学基金管理中树立规则至上、法律至上的理念,坚决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条例》明确规定基金委负责管理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条例》对于规范科学基金共同体各成员行为,规范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条例》公布实施五年来,以其规范管理、激励创新、保障权益、维护诚信等方面的鲜明立法理念和科学制度设计,为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发展、培养科技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条例》的实施,以《条例》为核心的科学基金法规体系日臻成熟,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制度规范日趋完善,科学基金管理工作有了更加准确的法律定位,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授权,有了更加规范的法律约束,这为科学、高效的基金管理工作提供了稳固的制度保障。同时,随着《条例》的实施,科学基金共同体各成员在基金项目的组织与规划、申请与评审、资助与实施、监督与管理等科学基金重要管理环节的一系列管理行为将更加规范,基金管理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都会得到极大提升,这为科学、高效的基金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也为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健康高效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制度规范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科学基金共同体共同的学术规范和科学道德的法律化和规范化。如《条例》依法确认了依靠专家、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科学基金项目遴选机制。同时,《条例》为加强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特别规定了基金委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和依托单位信誉档案,以加强科研信誉管理,并具体规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罚措施,以遏制科研不端行为。所有这些,直观地表明了《条例》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法律基础,科学基金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制度保障。

3 我国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之构建

3.1 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的基本框架

1993年7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于2007年12月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明确规定了科学技术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确定了我国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并确定了推进科技进步的主要制度,全面规定了我国科技发展的目标、作用、资金来源、科技奖励制度等,从而成为指导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大法。2007年国务院依据《科技进步法》制定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则成为我国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规范科学基金使用与管理的行政法规。因此,构建我国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应当以《条例》为基础和依据,并以《条例》为统领。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从总体而言,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法律规范,一是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二是基金委依法颁布的各类规章办法。

根据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四支队伍、三类机构、两大系统”的构建设想,结合基金委已经颁布执行和正在制定的规章办法,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的构建可以按照“三个效力等级、四类调整对象、五个细分序列”的架构进行梳理和完善,具体概括如下:①“三个效力等级”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相关法律(主要体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主要体现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自然科学基金委颁布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等规章;②“四类调整对象”即四支队伍包括研究专家队伍、评审专家队伍、基金委干部队伍和依托单位、联络网等有关管理人员队伍;③“五个细分序列”包括组织管理规范(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办法等)、项目管理规范(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等)、行为准则规范(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等)、监督保障规范(如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等)和经费管理规范(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等)。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了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见图1)。

3.2 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现状

在上述制度规范体系框架中,基金委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自成一体,构成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的核心和主体。据此意义而言,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应当是以《条例》为核心和依据,以基金委为立法主体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章体系即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表1归纳和总结了基金委自1986年成立以来有关科学基金管理方面正在实施的重要规章办法以及相关制度规范的制定和完善的基本状况。

考察表1所列基金委已经颁布实施的规章办法,整体而言,已基本涵盖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所细化的组织管理规范、行为准则规范、项目管理规范、监督保障规范及经费管理规范等五个细分序列,涉及包括研究专家队伍、评审专家队伍、基金委干部队伍和依托单位、联络网等有关管理人员队伍在内的四类调整对象,形成了以《条例》为核心的行政法规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规章体系。这表明,在我国,一个结构相对科学、内容基本完整的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已初步形成。

根据表l所列基金委已经颁布实施的规章办法的基本概况可以看出,《条例》颁行五年来,基金委根据《条例》的具体规定和原则要求,对有关的组织管理规范、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和行为准则规范开展了较大规模的立法修法工作,其中修订完善已有规章办法4个,包括2007年7月重新修订《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5月重新修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2010年5月重新修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2012年7月重新修订《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颁布新的规章办法9个,如2007年10月颁布实施《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月制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2009年9月制定后又于201 1年4月重新修订的《面上项目管理办法》、《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上述立法修法工作的完成使得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的架构更趋于科学和完善,具体规章的内容更符合《条例》的规范性要求和原则性规定。

3.3 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合分析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现状,我国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主要存在以下不足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1)基金委现行规章办法中,有部分规章办法是在2007年4月1日《条例》公布实施前制定颁行的,其中有些规章办法的具体规定存在与《条例》不符或不相适应的内容。如《条例》第36条规定依托单位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职责或存在《条例》规定的不端行为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而2005年颁行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对项目依托单位不端行为的处理种类包括书面警告、内部通报批评及通报批评3种形式,这与《条例》规定的警告、通报批评和停止依托单位资格3种法律责任形式相比较,缺少“停止依托单位资格”的责任承担形式,因此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2)基金委现行规章办法已基本涵盖科学基金制度规范体系所细化的组织管理规范、行为准则规范、项目管理规范、监督保障规范及经费管理规范等5个细分系列,但在具体细分系列中仍然还有需要增加的调整范围和规范对象。如《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截止至2011年底,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内有关部门先后设立了17项联合基金和若干项联合资助项目,联合对象主要为中央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目前联合资助方已达20余家。联合基金在实践中已成为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类型之一,而关于联合基金项目至今尚未出台针对性的管理办法,需要制订《联合基金管理办法》,以加强联合基金资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3)基金委现行规章办法涉及依托单位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较为零散,包括2007年4月和10月分别颁发了《关于加强依托单位对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截止至2011年年底,基金委在册依托单位共有2691个。依托单位作为科学基金共同体的构成,是科学基金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第8、第9、第36条等相关条款更是明确规定了依托单位作为科学基金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定地位,从行政法规层面赋予了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中的管理、服务和监督的法定职责,充分体现了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依法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重视和加强依托单位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是规范科学基金管理的需要。因此,需要整合基金委现有关于依托单位管理相关办法和政策,制订统一的《依托单位管理办法》。

4)基金委现行规章办法中关于经费管理规范包括2002年颁布实施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等,其中有关资助经费监督审计的规定较为原则。而科学基金从1986年设立至今的26年时间里,基金资助规模日益扩大。据统计,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政拨款140.43亿元,资助项目批准经费182.75亿元,比1986年设立之初的0.8亿元增长了228.5倍;2011年资助涉及全国1 350个依托单位的各类项目34 836项。快速增长且规模庞大的资助经费额度、数量巨大和种类复杂的依托单位及项目类型需要科学、规范和高效的经费管理和审计监督。因此,制订和完善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审计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加强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监督审计工作,对于提高我国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4 完善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十二五”发展规划》特别提出进一步完善以《条例》为核心,组织管理、程序管理、经费管理和监督保障相衔接和协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体系,努力形成比较完善的科学基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使科学基金资助管理有章可循。根据《科学基金“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基本要求,结合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我国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可以遵循以下基本思路。

1)以《条例》为依据,全面梳理《条例》实施前颁布的规章办法,重新修订和完善与《条例》规定要求不相符合的规章办法。截止至2012年9月,基金委已经颁布实施的现行的规章办法共29个,其中《条例》公布实施前制定颁行但在2007年4月1日《条例》颁行后未进行过修订的规章办法共有16个,例举如下:①组织管理规范系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办法》(1995年颁布);②行为准则规范系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2005年修订);③项目管理规范系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④监督管理规范系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2005年颁布);⑤经费管理规范系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02年制定)。因此,应当对有关规章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和审查,针对其中存在的与《条例》不符或不相适应的内容,根据《条例》的具体规定和原则要求,重新修订和完善已有规章办法。

2)以《条例》为核心,结合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需要,根据《条例》规定和现实工作要求,制订新的规章办法。《条例》对科学基金管理所涉及的组织规划、申请评审、资助实施、监督管理以及申请人、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当根据《条例》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结合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框架内容,按照构建科学完善的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的要求,对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所细化的五个细分序列进行全面研究和分析,针对科学基金实际工作的需要,增加新的调整范围和规范对象,如属于组织管理规范序列的《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依托单位管理办法》,属于项目管理规范序列的《委主任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属于监督保障序列的《科学基金项目复审办法》、《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等,合理安排立法计划,循序渐进,制订和新的规章办法,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

3)细化《条例》关于依托单位管理的具体规定,整合基金委现有关于依托单位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政策,制订对依托单位的管理办法,规范和指导依托单位的管理工作及行为。依托单位制度是《条例》规定的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重要制度。按照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构成,对依托单位的管理办法属于组织管理规范的范畴。《条例》共43条,其中有18个条款涉及“依托单位”的规定,这些条款凸现了《条例》在依托单位制度设计上的基本框架,即包括在逻辑上紧密相连的三个层面:依托单位准入制度、依托单位职责制度和依托单位责任制度,其中依托单位职责制度是核心。我们认为,对依托单位的管理办法不仅需要充分体现《条例》的精神实质,还要切实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和原则在办法中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并具有可操作性。同时,通过制订依托单位管理办法逐步贯彻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好地规范和保障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实施以及结题等工作中依法承担和履行好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责,更好地发挥依托单位作为联系基金委与基金项目申请者、基金项目评审者和获基金资助者等科学基金共体成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4)借鉴国外科学基金在审计监督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研究和完善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审计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加强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监督审计工作。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作为美国资助科学研究的联邦政府行政机构,在审计监督制度建设方面具有成功的实践和成熟的经验。其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特征在于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个层次的审计主体所组成的完整的审计监督体系,其中美国国家审计总署(GAO)行使国家宏观审计职能,NSF总监察长办公室(OIG)行使综合内部审计职能,是NSF审计工作的主要承担机构,执行经常化、制度化的日常审计,同时主要依靠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依托与合同单位,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完善的审计监督法律法规体系是NSF审计监督体系构建的基础和保障,OIG依据《1988年总监察长法案修正案》于1989年设立,与我国政府部门的内审机构相比,法律法规为OIG有效行使职责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我国可以借鉴NSF在审计监督制度建设方面的有益经验,协同国家审计署、财政部、科技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和完善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审计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构建科学完善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个层次的审计监督体系,加强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监督审计工作。

4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科学基金共同体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科学基金研究共同体和科学基金管理共同体的综合内涵,其构成并非单纯的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家群体,还包括科学基金的管理者,其活动不仅仅是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基础研究活动,还包括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管理组织和监督实施。因此,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的建设与实施必须是在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前提下,依靠科学规范和道德准则,加强规范和引导,以保障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健康高效运行。

合同管理规则篇(8)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暴露出的重大违规事件比比皆是,银行业的财政和声誉损失严重。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银行业没有将合规视为重要的风险管理,合规风险并不是银行业关注的重点风险。如今大量的银行合规风险事例的出现,合规风险引起了银行业的重点关注。我国银行业必须要认真分析和研究自身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并认真加以解决。 

 

一、准确把握合规风险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管理的任务正是及时发现并制止风险产生以及由此造成的破坏。有时,合规风险也指诚信风险,因为银行的商誉有时与其一贯遵循的诚实廉正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密切相关。为了满足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银行必须采取有效的合规政策和流程规定,以确保在违反法律、规则和标准的情形发生时,银行管理人员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合规是银行业及相关及融机构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健全、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是实施以风险为本监管的基础。合规风险贯穿于银行业务的全过程,涉及银行各层次的所有员工,随时、随处都可能会产生合规风险,只有银行管理好自身的合规风险,监管机构的合规性监管才可能有效。就银行而言,违规经营、道德风险是长期困扰和制约银行稳健发展的主要因素,根源就在于我国的银行业一直没有将合规视为风险管理的一项活动,更没有将合规作为一个重要的风险源来管理,长期以来合规一直不是银行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因此,银行就要转变观念。银行主动避免违规事件发生,主动发现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其岗位手册也是一个相关制度和相应做法持续修订的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这一合规风险管理的过程,是构建银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合规与银行的成本与风险控制、资本回报等经营的核心要素具有正相关的关系,合规能为银行创造价值。 

 

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合规风险管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一是多数银行都是重业务拓展,而轻合规管理。二是重事后管理,轻事前防范。三是重执行层操作人员管理,轻管理层人员约束。 

(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合规管理没有完善、垂直的合规风险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些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还没有成立独立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来对合规风险进行统筹管理,还没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面和全方位的合规风险管理架构。二是合规风险管理职责分散。目前有的中小银行合规性管理分别由财会、信贷不同的业务部门进行自律监管,这种自立门户、各自为政的合规管理模式,使得合规风险管理不能有效地独立于经营职能,同时由于缺乏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组织协调,使得合规风险管理有的部门重叠,形成重复管理,有的职责不清,出现管理真空。 

(三)合规风险管理法规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合规风险管理还不能完全适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不能适应银行审慎经营和银行业监管的需要。有的银行内部缺乏一整套统一完整、全面科学的合规风险管理法规制度及操作规则,不少制度规定有粗略化、大致化、模糊化现象,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合规风险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奖励力度较小,惩罚措施较轻。 

 

三、实施合规风险嵌入式管理,提高银行业抗风险能力 

 

通过全面引进合规风险嵌入式管理模式,努力提高风险管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使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实现岗、责、人相匹配,以促进内部相互制衡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使全行风险管理能力与经营发展实现整体协调与匹配,为“平安银行”建设提供更为有效的合规保障。合规风险嵌入式管理,是以流程和岗位责任为基础,在业务流程的相关环节中落实相关法律、规则、准则和本行规章制度的要求与规定,随流程落实内控,提高过程控制能力和人员执行力,系统地提升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从而有效解决和纠正在经营中有章不循、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执行不力而导致的合规失效问题。

合同管理规则篇(9)

一、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监管模式不断演变,国际上现行监管模式以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为主。

(一)规则监管(Rule-based Regulation):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各种具体的规则对被监管者设定明确的权利义务,并以此保障各种金融业务运营的监管模式。

主要特点是:(1)监管规范体系中的规则居于主导地位,是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原则性条文仅具有昭示监管目标的意义,一般不作为行政依据;(2)规则监管着重于规范过程和行为;(3)对监管者和金融机构而言,具体行为违法与否都是明确的、可预测的。

(二)原则监管(Principle-based Regulation):基本行为准则或原则性条文在监管法律规范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不设定具体的适用条件,也不直接规定被监管者的行为模式,而是通过概括性描述来规定特定的监管结果。

主要特点是:(1)原则性条文在建立和发展监管标准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甚至可以作为独立的执法依据;(2)是基于结果的监管,而非以过程为导向的监管。不再把监管重点放在界定被监管者所必须采取的程序和措施上,而是专注于被监管者试图实现的结果,并根据行为结果来判断是否符合监管要求;(3)是让被监管机构自行决定在经营中实现风险管理结果的最有效方式。

二、原则性监管的国际实践

原则监管的理念始于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授权FSA统一监管英国金融市场,并为其设立了监管目标和原则。为实现法定目标,FSA首创原则导向监管,并进行了大量理论探索和实践。在国际金融危机中,英国首推的以原则为基础的监管模式为英国金融体系抵御金融危机提供了有力支持,而规则监管暴露出刚性有余、弹性不足的弱点,使得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遭受重创。危机后,全球范围内掀起了强化原则性监管的浪潮。目前英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领域都有着原则性监管的实践,分别代表三种不同的监管方式。

(一)英国。英国被认为是金融监管领域原则性监管的代表,早在2001年监管当局就在监管手册中列举了11项监管对象应当遵循的“商业原则”。2005年FSA制订了“更优监管行动计划”,在特定领域内实施更多严格的原则性监管,将不必要的、成本收益不匹配的规则进行了删除和修改。2007年4月FSA《原则性监管:关注重要结果》,提出将继续评估并简化监管手册中的规则,如果有可能将终止手册中具体的、过程导向的规则,更多依赖高位阶的、结果导向的原则和规则。2011年英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新方法: 改革蓝图》中明确指出,以目的为导向的适用和强制实施其制定的规则,要求监管对象的行为不仅符合规则的文字,还要符合规则的“精神”,同时审慎监管局必须在所制定的规则中包含简短的目的说明,以使监管对象理解规则背后的原理及其希望达到的结果。为建立新的监管协调机制,英政府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规定了监管机构应该遵循“良性管理原则”( principles of good governance),并对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协作作出了规定。英格兰银行行长马克・卡尼2014年在《包容发展: 创建系统性观念》主题演讲中指出,银行业标准评审委员会作为对现有银行监管制度的补充,将在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高阶原则的基础上,设置独立的行为原则,用于指引利益冲突和道德模糊下的行为。

(二)日本。与英国更多强调原则性监管不同,日本更强调原则性监管和规则性监管的有机结合。2007年日本金融厅就提出了“更优监管”方案,其主要举措即实现规则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的最优结合,力求通过改善金融监管制度的质量,营造更具竞争力的监管环境。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日本监管当局坚持两种监管并行,持续推进更优监管,希望借此优化整个监管框架。2009年日本金融厅表示日本将“继续保持规则和原则之间的适度平衡,同时充分考虑各国金融服务业现状及监管环境的不同, 这种最优平衡也会不断变化”。与业内主要金融机构代表广泛讨论后, 日本金融厅形成了14 项“关键原则” 以及39条关键原则分解。日本金融厅认为基于规则的监管可以确保可预见性,并消除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过于霸道的监管行动;基于原则的监管可以鼓励金融机构的自愿行为并给予其业务管理最大的自由。因此规则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是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在对大量的不特定金融机构规范某些共以及实施行政处罚方面应该使用规则性监管,而原则性监管更能激励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和管理。

(三)美国。美国是规则性监管的代表,一直奉行的是严格的规则性监管。1993年美国颁布了《美国银行法》,这部法律奠定了美国银行业规范化和法制化发展的基础,之后相继颁布《联邦储蓄制度条例》、《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威廉斯法》等法律,形成了全方位的规则监管体系。然而在严密的监管之下,美国还是爆发了波及全球金融稳定的次贷危机,监管当局认识到完全的规则性监管难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开始对此进行不断的反思和讨论。2007 年时任美联储主席的伯南克在亚特兰大联邦储备银行金融市场会议上发表主题演讲时指出,在监管和金融创新关系上,“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机构应该抵制为每个新类型的金融工具或机构设计特别规则的诱惑,而应该努力发展可以持续适用于整个金融部门的普遍的、原则性的政策,以满足明确的监管目标”。2009 年奥巴马总统签署了美国金融业监管白皮书,该白皮肯定了基于原则的监管方式。而在州一级的金融监管中,IMF 在2015 年4月《美国保险核心原则的详细评估报告》中也指出,“正在从主要依赖规则监管向更多的原则性监管和风险导向监管转变,但是这种转变需要时间并将面临许多障碍。”

三、当前我国外汇领域原则监管的实践及存在的不足

自2012年开始,我国逐步采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银行展业三原则来推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自贸区、跨国公司资金池、银行结售汇等相关领域改革,外汇管理由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的特征逐步显现。从我国引入原则监管的实践来看,体现了如下特点:

一是原则性监管的引入契合了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总体按照先经常、后资本,先对银行、企业实施微观主体管理,后实现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有效管理,最终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的思路。上述改革思路有助于向市场明确宣示外汇监管目标,降低监管标准的复杂程度,提升监管框架的稳定性和应变能力。

二是原则性监管的引入遵循了循序渐进的过程。由最初货物贸易改革中配套实施一项指引、一个细则明确银行具体操作要求,到逐步减少相关具体规范性操作要求,摒除过去大量繁琐的、具体的单证审核规则,给予被监管主体更大的自主空间,而不是机械对照和遵守规则,从而对市场发挥出更为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如下不足:

一是缺乏具体明确的配套制度和指引成为银行规避执行原则监管的借口。原则监管模式并非要求完全以原则取代规则,而是旨在提升原则监管在监管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在监管过程中更多依赖原则,减少对规则的运用。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引入原则监管的过程中,也陆续制定了明确、具体的配套制度,从相关定义、实施情形、审查措施、银行内控、外部执法等多个角度,对原则监管赋予许多具体内容和要求,形成了基本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原则监管实践中,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必要的规则和指引,银行在具体操作时往往以此为借口规避执行。

二是银行内控制度与原则监管不相适应。鉴于真实性审核在外汇管理领域的核心地位,无论外汇管理体制如何改革和变迁,银行在重构和调整内控该制度过程中均需牢牢把握真实性重点,原则监管强调的也是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因此,银行在内控制度建设过程中细化和落实真实性审核制度,实际也是执行原则监管的过程,二者在内涵和外延上是高度吻合的。目前,银行内控制度的表述过于笼统和宽泛,对于外汇局有要求但对自身利益影响不大的领域,银行内控制度基本是原文转发外汇局要求,没有结合自身业务进行细化落实,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将真实性审核要求贯通于业务操作的各个具体环节。总体上,大多银行在思想和行动上未能与监管模式转变保持同步,其内控制度与外汇管理改革要求不相适应。

三是监督落实缺乏相应执行标准与具体罚则。在我国实践的各项原则监管文件中,对银行违反原则监管均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但具体外汇检查工作中,对银行违反展业三原则行为面临“定性难、处罚难”问题。如《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与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由外汇局进行处罚。”该条款一定程度上为外汇局处罚银行经常项目业务中违反展业三原则的行为提供了依据,但总的来看,现阶段对银行违反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在取证定性方面难度较大。

四、相关建议

从国际经验看,基于原则下的规则监管模式使得监管原则更清楚、监管规则更严密。因此,为适应外汇管理改革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建议外汇领域有效监管模式构建考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强化外汇管理部门的外部原则指导机制,辅以规则配套;二是强化被监管者内部自律机制,夯实原则监管落实基础。自此,内、外两方面促进银行业务从“形式审核”向“实质审核”转变,建立被监管者贯彻落实监管原则的内在长效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实现对银行外汇领域的实质性监管。

(一)外汇管理部门。强化原则指导,辅以配套相应规则,建立对被监管者外部评估、审计、检查的外部约束激励机制,确保被监管者主动、准确执行监管规范。从管理部门的角度监督银行,要求被监管者⑼饣慵喙茉则内化于自身管理制度与流程之中,将银行业务办理具体规则内化于外汇业务操作规程之中。

1、建立健全原则性监管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对原有的监管法规进行大规模的梳理和调整,在删减繁多规范性条文的基础上,构建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的原则性条文。新的法规体系应设定监管的总体目标,完善较为具体的原则监管标准,明确外汇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执法权力,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和灵活性,明确市场主体的职责与义务,引导监管对象自律,鼓励监管对象创新。同时,对于规则性监管的法规体系,建议规范金融机构的共,赋予原则性监管更多具体内容,便于监管对象理解和执行。如对于展业三原则的细化,建议明确银行尽职调查的权利义务、组织要求、实施措施情形、信息收集渠道以及未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2、重塑与原则性监管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引入原则性监管后,外汇局现有的监管框架应进行相应调整,逐步打破按照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业务线条进行划分的机构设置方式。就组织架构来说,可尝试按照主体监管思路对监管对象进行区分,将现有的监管力量分为三块,分别负责国际收支业务、金融机构业务和非金融机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部分可再细分为国有银行组、股份制银行组、城市商业银行组等;非金融机构部分根据监管对象规模划分为大型组、中型组和小微型组。在分组过程中应考虑“前台审批、监测、后台监督检查”的思路,通过职能整合实现对涉外经济主体前中后台的全流程、一体化管理。就岗位职责来说,仍可延续并完善目前的“主体监管”、“分类管理”、“宏观引领微观”等监管思路。

3、丰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等管理手段。(1)行使监督检查权。采用现有或已开发的业务数据监测平台,加大对银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频次、力度,把条线管理的业务按照银行主体、企业主体、关联主体整合起来,及早发现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对主体经营中的不当行为尽早警示、及时纠正,指导其完善内控管理。(2)构建奖惩机制。强化银行年度考核,对外汇业务合规、没有不良信用、主动发现报告异常交易的金融机构给予激励。比如对于考核评价级别高的金融机构,可降低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的频率、给予更多的改革创新政策试点机会等,激发银行尽职审查、控制风险的内生动力。对于执行不力的违规银行,则根据违规程度轻重,采取诫勉谈话、情况通报、风险提示、业务指导、降级处理、罚款停业等方式进行惩处。(3)有效衔接原则性监管与事后检查处罚。明确违反原则监管处罚条款,以及银行违反原则行为的定性标准和处罚标准,从而满足事后检查和处罚过程中取证、定性、处罚等不同环节的需求。

(二)金融机构。转变观念,主动适应原则监管,从强化自律的角度,结合自身业务,积极制定符合原则监管的内控制度,包括管理流程、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夯实落实原则监管的基础,真正把外汇管理政策传导落实到各操作环节和业务操作岗位,坚持自律经营。

1、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议从内部控制管理入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细化责任主体,强化审核责任,形成银行内部强力的约束体系。(1)建立与原则性条款相适应的内控制度。将原则监管要求融入内控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尽职审核的要求。如在结售汇业务中落实了解客户原则时,不仅只满足于客户资格审核和资信调查,更要对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在落实了解业务原则时,摒弃目前照搬外汇管理规定原文、未细化具体操作规范的做法,通过深入了解掌握结售汇业务政策法规的核心,根据结售汇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建立基于外汇基础交易审查的内控机制。(2)建立重点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负责制。如在落实尽职审查原则时,重点业务应更加强调责任主体,对责权进行有序、明确的划分,采取逐级负责,层层报告的责任落实制。(3)建立落实原则监管的风险评估制度。对业务不定期落实原则、实施原则监管情况进行分析评估,评估在内控合规建设、岗位设置、客户审查、交易记录保存与持续跟踪等方面落实外汇管理原则监管的具体情况,及时根据外汇形势和政策变化修订完善自身内控管理制度。

2、实施分类管理机制。以落实“展业三原则”为例,建议针对不同客户和业务实施不同的管理和审核方式,并根据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进行动态调整,以实现内部审核资源优化配置。(1)加强客户识别,根据信用风险程度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的客户,详细规定需采集的客户信息类型、获取客户信息的渠道,以及所获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运用大数据和信息集成技术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将客户分为高信用等级、一般信用等级、重点关注类和限制类四个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见图1)。(2)加强业务管控,根据风险可控度对业务分类管理。制定每项外汇业务的业务流程、操作规程,重点提示易发风险点,运用风险管理模型和历史数据,对办各类业务的风险损失和违约违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此为据将各类业务按风险级别实施分类管理(见图2)。

五、结语

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主要是以监管法律规范体系中是规则性条文还是原则性条文居于主导地位为标准来划分的。两种监管模式都存在一定内在缺陷,而现代金融市场高度复杂,产品日新月异,单一监管模式未必能满足实践需求。因此,为适应外汇管理改革的需要,我国引入“展业三原则”,更加强调原则监管的同时并不放弃规则管制,而是要通过建立内外部约束机制,构建外汇管理部门总体原则指导下的银行规则自律的有效监管模式,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共同作为,促进银行外汇领域业务健康发展,防止、避免、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最终监管目的。

参考文献

[1]毕德福,陈锋.从规则监管到原则监管:展业三原则在外汇管理中的应用[J].金融发展研究, 2015,(12):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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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n the Effective Combination of Principle-based Regulation

Mode and Rule-based Regulation Mode in Banks’ Foreign Exchange Field

合同管理规则篇(10)

在我行的探索和实践中,合规风险管理初步发挥了以下功能:

(一)确保法律、规则和准则得到遵守的功能。只有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才能避免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以及随之而来的声誉损失。不仅如此,法律、规则和准则本身对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内在规律的描述和总结,有其内在科学性。自觉学习、运用和遵守上述规则,有利于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避免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同时,提高驾驭风险的能力。但“术业有专攻”,银行高级管理层、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可能像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人员一样对法律、规则和准则有全面深刻的把握,他们既有可能判断失误,过失违规;也有可能裹足不前,错失良机。这就需要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对法律、规则和准则进行跟踪和解读,明晰尺度,并最终将其“翻译”成为极具操作性的规程和手册,为建立长效的遵章守制机制奠定基础。此外,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还通过积极揭示合规风险成为决策时的重要参谋,并促使管理层在决策时主动在监管要求、合规以及商业利益问寻求到均衡,以将违规风险降至最低。

(二)整合流程,促进业务发展的功能。如同刘明康主席在首届合规年会上指出的“当前几乎所有中资银行的业务流程都存在重大弊端,仍只是部门银行,而不是流程银行”,我行正试图以合规为契机,整合流程,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流程中的位置和作用。为此,总行合规部负责对重要规章的审查,以及规章执行后的评价等,以确保不同部门颁布的规章能和谐统一,能够对同一业务有相同的规定,而不是相互矛盾使基层无所适从;我行还在规章制定中贯彻“问责制”原则,使行内规章符合法律上的逻辑规范。此外,合规部还积极介入部室职责划分和全行授权管理,积极创建“权责明确,衔接紧密,授权控权相统一”为特征的总行部室内部以及总行与分支行之间的关系。

“合规创造价值”的途径在于嵌入业务促发展。合规要敢于说“不”,但是合规不能只说“不”,如果一项业务只是某一点上存在不合规,不能因此就否认整个业务的可行性,应该力图将合规升华成为一种存在可能性的艺术,既“挑刺”,更要“拔刺”,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优化方案。只有这样,合规的价值才能体现,合规的功能才能发挥,合规部门才能得到全行的尊重。合规文化才能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三)良好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形成功能。合规是良好企业文化的重要特征和必要内核,合规管理机制的建设过程也是良好企业文化培育和形成过程。银行经营应当注重稳健和操守;既关注结果,也要关注过程;不能“只问结果不问过程”、“成王败寇”或者“一俊遮百丑”;可以倡导“在发展中解决问题”,但是决不能“用发展来掩盖问题”。

合规就是使银行经营管理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过程,法律、规则和准则虽然属于技术性法规,是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内在规律的描述和总结,但在其背后同样也蕴藏着公平、正义和诚信的理念,对其遵守的过程,就是实践这些理念的过程。一家合规的商业银行必然拥有良好的企业文化;而不合规的银行,企业文化必定是错位和扭曲的。

(四)监管接口的功能。**农商银行成立合规部门,实施合规管理不仅有源于自身的强烈需求,也是顺应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合规的监管接口功能主要是通过银行内部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来实现的。一是合规部门负责对监管部门下发的监管文件等进行阐释,并从专业的合规角度向高级管理层提出有效执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给予员工理解这些文件的指导,并对文件的执行持续跟踪。二是对于监管文件不明之处要求监管部门给予解释,以准确把握监管意图。三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代表银行参加监管文件的制定过程,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通过“有效互动”,可以有效促进外部监管规则的内部化,实现“主动合规”,同时有利于保证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在监管规则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主动争取有利于自身未来发展和业务创新的外部政策。

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农商银行在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初步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工作方法;但毕竟合规是一项新生事物,其在“移植”进入银行肌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排斥和吸收,同化与异化的反复。在这一过程中,既需要我行改变原有经营管理习惯以适应合规;也需要合规接纳和“容忍”我行现状,自我修正以实现尽快融入。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能有效地加快这种适应和融入的过程,为此,银行应争取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首先,促使合规不断深入地“嵌入”业务。“嵌入”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程序上嵌入,实现合规对具体业务的全流程控制,重点对流程中的风险点进行排查,对存在较大隐患的风险点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估,并向管理层报告和建议;二是人员上融入, 合规部应与其他职能部室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合规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法律法规,还应该掌握业务条线上的工作规程和方法,以期与职能部室和操作人员有相近的知识背景和共同的对话平台;三是树立合规管理的服务意识,合规应以促业务发展为己任,积极为业务部门和操作人员提供合规咨询与帮助,避免合规风险,并为业务和产品创新提供业务支持。

其次,控制合规管理成本,拓宽合规的价值创造途径。合规创造价值,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成本,控制合规成本不是指要减少对合规管理的正常投入和资源支持,而是要减少合规对现有银行管理体制的冲击。正常的合规风险管理应维持对经营者和营销人员雄心壮志的一种制约和平衡,如果不当就有可能挫伤其斗志,从而不利于正常的经营和发展。为此,我们力图向全行干部员工传递一种理念,即好的合规风险管理应对所涉及的业务人员提出正面的建议、顾问和协助;合规风险管理应是一种寻求可能性的艺术,既要敢于说“不”,但又不能只说“不”;同时合规风险管理应该在流程整合与优化具体业务方案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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