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28 08:50:43

体育竞赛论文

体育竞赛论文篇(1)

体育竞赛进行产业化运营时,其突出特征是其信息经济的特点。以奥运会为例,组委会的收入构成主要包括:电视转播权收入;TOP赞助计划收入;标志特许使用收入;组委会赞助收入等,其中电视转播权的转让收入一直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占70%以上。而组委会收入之外的其他经济收入,也多与信息产业相关。这些收入的基础则是体育竞赛本身,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

然而,对体育竞赛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世界各国各有差异,在我国则更有争议,而且在实践中受到传统体制、传统观念及现实法律本身的制约。中央电视台大约到1997年才开始在转播国内体育赛事时向举办者交纳转播费,而目前全国足球甲A联赛的转播权谈判,足协与央视尚未达成协议。此外,体育竞赛的某些项目,如花样滑冰、花样游泳等项目的表演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如何在转播权的权原及权属上进行明晰的界定,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体育运动本身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的背景,从电视转播权这一典型的、颇受争议的问题出发,探讨体育竞赛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并分析我国立法及现实法律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1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权原及解决途径

体育赛事由于其较强的自我封闭性和专业性,一般强调行业自律,并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根据国际惯例,体育竞赛的电视转播权属于赛事主办者,包括新闻报道权、赛事画面集锦和赛事转播权。我国的体育竞赛转播一般由主办者和当地电视手进行,由当地电视台制作竞赛的节目,转让给其他购买电视转播权的电视台。在转让过程中,全国性的比赛,例如全国足球甲A联赛,是由中国足协牵头签约,然后将出售转播权所得利润分成给各个俱乐部和比赛地的有关单位。在外国,例如美国,由于其发达的电视网络,一般是由几大电视网来集中买断节目,再出售给各个电视台,实现制播分离,既节省了成本,又能提供较优质的服务。尽管这两种方式由于体育运动及电视业发展水平而有不同,但都面临相同的问题:体育竞赛的节目制作者、竞赛运动队以及队员、赛事主办者,谁才是转播权的真正享有者?转播权的性质是什么?

首先,我们必须理清转播权的性质,才能深入的探讨其他问题。在许多著作中,基于我国以前的著作权法,将转播权与播放权作为邻接权的一部分加以论述,其实是不正确的。《保护邻接权罗马公约》专门规定了广播组织权,即广播组织有权:(1)授权或禁止转播他们的广播节目;(2)授权或禁止录制他们的节目;(3)授权或禁止复制未经其同意而制作的他们的广播节目的录音录像;(4)授权或禁止向公民传播其电视节目,如果此类传播是在收门票的公共场所进行的。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由被要求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确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广播组织应享有权利禁止未经其许可而为的下列行为:将其广播以无线方式重播,将其广播固定,将已固定的内容复制,以及通过同样方法将其电视广播向公众传播。如果某些成员不授予广播组织上述权利,则应依照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使对有关广播之内容享有版权之人,有可能制止上述行为。有人认为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了广播组织权,是不确切的。而真正明确地规定了广播组织权的则是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该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这就明确将广播组织的版权(著作权)与邻接权区分开来。事实上,如果电视台自己制作节目进行播放,它首先享有节目(作品)的版权,其次才是广播组织权(邻接权)。体育竞赛的现场直播属广播组织权,而赛事画面集锦及专题节目,如果是电视台加工制作的,只要有独创性,就形成作品,其享有的是著作权而非广播组织权。因为邻接权无论是从权原、保护期限及保护程度方面都比著作权要小。因此,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电台对非其制作的节目所享有的一种邻接权。转播权正属于这种邻接权,当然,它属于授权转播的权利人,而非转播者。

其次,在将电视转播权界定为邻接权的前提下,需要探讨的是其原始版权何在的问题,因为没有版权就没有邻接权。在电视节目制播分离的情况下,如果体育竞赛主办者授权电视节目制作者将竞赛场面制作成电视节目,若在剪辑等方面制作者进行了独创性劳动,则作者无疑应属节目制作者,而基于合同关系,可采用委托作品的形式使主办者成为版权主体,以获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可见,除表明制作者身份权外,主办者与节目的具体制作者可通过合同解决版权归属问题。

如果说通过合同的约定即可将赛事制作成的节目版权问题明确的话,那么仅仅其直播(发送信号而没有独创性)就可获得版权,其真正的表演者,即参赛运动员能否享有著作权?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众所周知,著作权(版权)是作者、其他主体及其合法继受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其关键之处是其权利基础——作品。显然,运动员的竞赛不属文学与科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将作品的范围概括为:文学、科学与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成如何。在其例举中并未提及体育竞赛活动。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类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而最后一项中,至今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体育竞赛表演的性质及权属问题。《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2条规定:表演者指演员、音乐家、舞蹈家和其他表演、演唱文学作品的人。笔者认为,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所能受版权保护的应是其表演,即他们享有表演者权(当然若是独创的作品则享有表演权)。《保护邻接权公约》限定表演者权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但在该公约第9条中,又采用许可主义,间接地承认那些不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也是表演者,只不过要由各国国内法予以确定:任何缔约国均可根据国内法律和规章,将本公约提供的保护扩大到不是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要求。据此,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杂技艺术作品明确列举为表演者可以表演的作品,已将伯尔尼公约的作品范围扩大了。在此情况下,讨论运动员(包括体育竞赛节目的其他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

一些典型的运动竞赛表演项目,如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艺术体操等,都与杂技表演没有什么差别。它们具有以下特征:技能要求很高、难度大;具有深刻的思想性、高超的艺术性,是体育群体的智力成果的集中展示;具有极强观赏性;它同舞蹈一样可以有形再现。更何况,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可固定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条件。因而,这些表演就其本身而言,受著作权法保护应该没有什么问题,而且,编排出来的融音乐、艺术动作于一体的艺术体操,实际上就是可独立使用的作品。但是,像举重、击剑、足球等程式性的竞赛,并没有特定的独特表演特征,而且风险性大,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可以不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演。国际上之所以不将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表演列入知识产权法中表演者权的对象,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体育运动的自成一体性、专业性、竞技性,使运动员的表演可以通过工资、奖金等形式得到补偿,而通过电视转播权等形式可将投资一并收回;第2,体育竞赛就其宗旨而言是非商业性的,报酬权仅是其考虑的一项因素;第3,传统的体育道德观念并未认可体育竞赛的表演可以获得商业利益;第4,体育运动重视普及,这在现实中必然涉及重公益而牺牲一些私益的情况。例如,虽然欧洲联合广播公司出价甚低,但国际奥委会还是基于普及体育的宗旨拒绝分拆转让电视转播权而获取高额转播费,以便使广大观众能够支出少量费用即可观赏奥运会实况。最后,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范畴也在发生变革,在体育竞赛与知识产权法之间除了经营性标记外,尚未有很强的结合。在这种背景下,基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和知识产权法体系的相对封闭性,可以设想用单行法的形式将一些竞赛表演者的权利明确规定出来,以切实保护运动员及其他创作协助者的利益。这一构想还基于以下两点理由:第1,是否保护竞赛者的无形财产权是由各国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体育项目的普及性和受欢迎程度与之紧密相连。第2,日益发展的“阳光产业”——体育产业也需要以物质利益(更独立的物质利益而非劳务性的债权利益)来调动竞赛者的积极性。例如巴西法律就规定了对运动员比赛的产权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由此,在现实体制下,可以勾勒出我国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一般权利框架。这种权利框架,以职业性体育竞赛(如全国足球甲A联赛)与一般性体育竞赛(如奥运会)的划分为基础。首先谈职业性体育竞赛。运动员(包括其他协助者)享有表演者权,在将其表演让渡给俱乐部(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对其可独立使用的表演节目享有著作权。运动员与俱乐部(或其他组织)之间除了合同约定的雇用关系外,其独立的财产权受到保护。体育比赛的主办者享有竞赛电视转播权,然后通过合同关系与各参赛主体约定转播权转让费用的分成,并通过合同关系与电视节目制作者约定委托作品的版权事宜,而电视台则在转播时支付转播费。电视机构在转播时以独占许可使用或其他方式使用,也由合同予以约定。由此,就在合同的体系内划清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会妨碍体育竞赛的转播和各方的收益。同时,基于体育运动的自律性,还可对运动员及其他相关者约定其权利义务,以免妨碍运动的普及。这样,就在自治性与法律性之间将体育竞赛转播权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就一般性体育竞赛而言,虽然参赛队或参赛个人不采用职业俱乐部的形式,但可比照职业联赛来规范各方权利义务。

2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转让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以内容划分,主要有三类:新闻报道权、赛事画面集锦使用权和赛事转播权。从播出范围来看,可分为全国性转播权和地方性转播权。从转播方式来分,可分为无线频道转播权、有线频道转播权、卫视频道转播权以及互联网电视转播权。一般而言,在新闻节目中使用赛事信号不得超过3min,且播出间隔不得少于6h,在节目中使用赛事信号权超过3min就需购买赛事画面集锦权,要转播整场比赛则需购买赛事转播权。只有购买了相应范围和内容的转播权的电视机构,才能获得赛事采访权和公用信号使用权。转让可以单独转让,也可一揽子转让,可采用独占许可转播,也可采用一般许可转播,这需要通过合同明晰,并报有关部门批准。这些并没有什么争议,而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如何进行转让?如何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现实操作中,主办单位享有转播权的财产权利,在具体转让中多采取集中转让方式进行。以全国足球甲A联赛为例,它由中国足协统一与各电视台进行转播权转让的谈判,收益与各俱乐部分成。集中转让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2:第1,节省成本,提高谈判地位与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且可以协调各俱乐部之间的关系;第2,尽量缩小各俱乐部之间的“贫富分化”,减少由于财产的差距而影响竞赛水平的因素。但是,足协本身的地位尚未廓清,实际是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又是管理机构,这种双重身份使其难以在进行电视转播权的收益分配上真正代表俱乐部的利益。现实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各足球俱乐部的投资者每年大约要在球队上投入2000~3000万元,而收入远未能补偿投资。因此,甲A球队冠名权频频易主。另一方面,中国足协帐面上渐渐积聚起几千万元的赢利,而在对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收入分配上,并没有与各俱乐部进行平等的协商。因此,尽管体育产业是阳光产业,但在缺乏产业的成熟运营机制、政企不分的前提下,电视转播权难以按其市场价值来转让,同时,甲A联赛质量难以大幅度提高。这种漠视真正的投资者与表演者利益的做法,势必造成恶性循环。因此,各俱乐部也在学习外国经验的基础上试图组建NBA那样的联合公司,以实现商业运营与体育竞技的良性循环,在电视转播、广告、相关产业的带动方面形成产业链,以便进行企业化的转播权运营机制。这种做法值得提倡,而且在时下人们对足协两块牌了一班人马进行质疑的大环境下,实现以参赛者为主体的产权运营机制,将是中国未来体育竞赛运营的当然选择。这种情况下,若足协集中签约,则是一种信托关系,即各俱乐部通过信托合同委托足协集中与各电视机构签约,足协根据与俱乐部之间的协议来分配收益,并不得违背信托合同。同时,基于体育运动的自治性和独特性,各俱乐部必须委托足协集中签约,而不能私自签约。这样,就将足协的行政管理职能与行业自律职能区分开来,足协就可在职权明晰的基础上正确地履行职责。同理,其他各类活动也可比照这种法律关系进行操作,而这种做法,又有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作为依据,显然是一条合理合法的选择。

体育竞赛首先是一项公益事业,但也包含着私人利益、局部利益。因此,要协调好各方利益,才能推动体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我国目前体育电视转播权价格普遍较低,而且央视在与各竞赛主办者的谈判中压价现象严重。这除了竞赛本身的水平外,还与整个体育及媒体运作与管理机制有很大关系。一两家电视台形成了强势媒体,占据垄断地位,势必在谈判中占据主动地位,从而变相压价。例如,中央电视台转播甲A联赛的各种广告收入及赞助收入上亿元,而受让转播权支出费用仅几百万元,还在2002年甲A联赛转播权上不肯让步,要求压价,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赋予央视在国际体育比赛、奥运会、城运会及全国性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购买与谈判上独断地位,更增强了央视在转播权问题上的主动地位,不利于其他电视机构的竞争和体育赛事转播与体育运动的推广。在广播电视机构不准民间资本及外资进入的今天,这势必成为制约体育产业良性发展的一大制度。因此,在电视业引入商业竞争、制播分离的形势下,引入地方电视台与央视的竞争机制,才能有利于良性竞争环境的实现。在确保央视在新闻及时事宣传中“喉舌”作用的同时,必须将文娱节目引入公平竞争,才能正确协调各个电视机构的关系,更好地普及体育运动。另一方面,在体育竞赛产业运营中,必须进行全方位的开发,将转播权、门票收入、赞助、广告收入等各方面结合起来,特别是将广告与赞助及转播权结合起来,打造规模效应,引入外资和民间投资,才能将竞赛的运营做活、做好,也使体育在带动相关产业和丰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真正起主导性作用。

3结论

目前,全球体育产业产生的价值每年已超过4500亿美元,体育产业成为了“阳光产业”,体育竞赛在保持其非商业目的和在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同时,在商业的推动下得到了更迅速的普及和发展,而电视则在其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中国在加入WTO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和争取到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的背景下,推进体育竞赛的法制化已迫在眉睫。本文仅从知识产权角度论述了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一些基本问题,限于篇幅,对行政管理体制、国际交往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则很少涉及。总结全文,笔者的结论是:

(1)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是一种广播组织权,属于著作权(广义)中的邻接权,它属于赛事主办者,但并不排斥某些项目运动员及相关人员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演者权,即一种著作邻接权;

(2)体育竞赛(特别是俱乐部形式的竞赛)在专业体育组织与参赛主体之间分配电视转播权时是一种信托关系,参赛主体才是委托人,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信托合同约定,但受体育竞技纪律的规制;

(3)发展电视业的竞争与体育产业的多极化参与是普及体育运动的根本大计,行政机关与自治团体分开,创造自由宽松的竞技环境和商业环境是现代体育与传媒优势互补、协调合作的现实出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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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4.

体育竞赛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G642;G812.45;G8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7)02-0022-02

大学体育竞赛是高等教育的一部分,是其他学科无法替代的重要教育方式,大学体育竞赛的功能体现为多元化,具有教育性、健身性、文化性、大众性和娱乐性。大学体育竞赛为促进大学生身体健康、体育参与,培养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等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活跃了大学生思维,提高了大学生的注意力和学习能力。大学校园体育竞赛是大学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群众体育的重要基础,是大学师生为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学习体育知识、提高运动技战术能力,以及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而在学校校园范围内举行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活动过程。文章对大学校园体育竞赛进行研究,旨在探讨校园体育竞赛的功能,完善大学体育教学体系,培养大学生的体育精神。

一、大学校园体育竞赛的教育性

对奥林匹克的诠释不仅仅是增强体质、坚强意志和升华精神,还有更为深刻的内涵。《奥林匹克》强调了两点:一是“谋求把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融合起来”,还有是创造一种“在努力中求欢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价值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式”。 顾拜旦体育思想中首先突出了体育的教育功能和人的均衡发展。同志在《体育之研究》一文中指出“体者,载知识之车而寓道德之舍也”。校园体育竞赛是学校体育的一种表现方式,以运动竞赛为手段,激励和教育广大学生积极参与锻炼,努力学习体育知识和运动技能,其核心理念是“育人”,并突出教育特色,体现为“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

校园体育竞赛能激发大学生参与运动的激情、营造和谐竞争的氛围,同时,在规则的约束下能教育学生遵循规则、遵守法规。例如,在班级足球比赛中,运动员必须遵守《足球竞赛规则》,服从裁判员的判罚。在学校倡导校园体育竞赛不仅可以实现增强大学生体质健康、提高运动技能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实现培养大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实现“健康第一”的教育目标。

二、大学校园体育竞赛的健身性

学校体育的目的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众所周知,增强体质需要有效的体育锻炼,而这个有效性包括体育锻炼的时间、强度和频率。从时间上看,学校体育教学不论如何改革,体育课传授锻炼身体基本知识、技术这些最基本的功能是不会改变的。体育课之所以不能有效提高学生的体质,主要是因为课堂教学达不到体质增强所需要的时间、强度和频次。现阶段,我国大学的公共体育课基本上是每周1次,上课时间为90分钟或者80分钟,大学的公共体育课只在大学的第一、二年级开设,大学的第三、四年级已经没有体育课。因此,大学的公共体育课远远无法满足学生增强体质所需要体育锻炼的频次。校园体育竞赛是学校体育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体育教学的补充和实现增强体质的重要措施。近十年来,高校一线的体育工作者在研究和探讨学校体育教学的课内课外一体化。其中,校园体育竞赛是重要的手段和杠杆之一。胡小明认为,“没有这种竞争和比赛,所谓运动、所谓体育,都成了丧失活力的躯壳”。校园体育竞赛能激发学生参与体育运动的积极性,校园体育竞赛也是提高学生技战术水平和普及体育竞赛知识的重要手段。运动竞赛通过主体间激烈的竞争,给参与者以强烈的身体运动体验和参与竞争、获取胜利的心理体验,使参与运动竞赛的主体享受着运动带来的身心满足。

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运动技术和技能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掌握的,它需要一定练习时间、频率和练习强度。校园体育竞赛能反馈大学生运动技术技能的不足,使他们更加努力地进行练习,从而使大学生在运动时间、运动频率和运动强度上多投入,以促进他们的体质健康。校园体育竞赛还能掀起大学生在竞赛前期、竞赛期间、竞赛后期的运动高潮。2014年中国青奥会在南京的成功举办,掀起了南京市民和南京高校大学生的运动狂潮,南京高校大学生的运动人数比往年增加了34.4%。调查发现,每年南京大学田径运动会期间,各班级、各学院的运动人数都会大大增加,甚至是平时运动人数的5倍以上。可见校园体育竞赛能刺激大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需求,为大学生增强体质做出基本的保障。

三、大学校园体育竞赛的文化性

《奥林匹克》强调的第一点是“谋求把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融合起来”。体育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伴随着人类文明史的产生和绵延,对世界产生了全方位的重大影响,具有满足人和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实际效用,这就是体育的价值。体育竞赛是人类文明进步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它不仅是一场竞技比赛,还是一次文化盛会。NFL的超级杯(Super Bowl)就是一场全球的橄榄球文化盛会。NBA全明星比赛,已经不单是一场篮球比赛,而是全世界篮球迷的文化盛会。同样还有CBA全明星周末、欧洲俱乐部冠军杯联赛、中超足球联赛、CUBA篮球联赛等等,甚至小到学校班级之间的足球友谊赛都是体育的文化盛会。

校园体育竞赛文化主要包含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校园体育竞赛的举办可以促进校园物质文化建设。譬如,校园的运动雕像、标志性体育场馆等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它展示着人类的思想、知识和智慧,体现着人们的情操、情感和价值观等。例如,南京大学的体育馆、河海大学的运动场、浙江大学的篮球馆等等,都是学校标志性建筑物,是体育竞赛文化的重要部分。

校园体育竞赛精神是竞赛文化的核心。校园体育竞赛的开展不仅能够弘扬“更高、更快、更强”的奥林匹克竞赛精神,而且它的最大感染力和最大魅力更是体现在团结合作的集体主义精神、团队归属感和社会责任感。体育竞赛中成功时的欢呼祝贺、失败时的惋惜安慰,大学生对支持者和班集体的“敲锣打鼓”“击掌加油”的震撼呐喊,CUBA联赛的广东工业大学、华侨大学、厦门大学等赛场同学们为主队的呐喊加油声,北京理工大学足球队在主场比赛时,同学们发出齐刷刷的加油声“北理工加油……加油……”“北理工必胜!”,都感人至深。2016年欧洲杯男子足球锦标赛冰岛淘汰英格兰和1/4决赛中被法国淘汰后,冰岛队员和球迷在体育场发出“有节奏的击掌――沉静――随后就是那令对手胆寒的吼阵声。这声音最夺魄、最鼓舞士气、最震撼人心,成为震慑对手的欧洲杯最强音,这些举动与行为体现出他们极大的国家和民族归属感和责任感。同时,校园体育竞赛能激励学生的竞争、拼搏以及开拓精神,提高学生的体育锻炼热情,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学生尊重对手、尊重观众、尊重队友、尊重裁判、尊重比赛的道德意识。体育竞赛精神文化由体育竞赛实践中的价值观念、审美情趣、道德情操、思维方式等因素构成,是体育竞赛文化的核心部分。体育竞赛最真实地展示了人类之间的竞争、团结、爱国和持之以恒的精神。

俗话说:“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体育竞赛必须有规则和制度,在体育竞赛规则和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其始终遵循着“公平公正”“保护运动员”“有利于项目的发展”和“提高观赏性”这四大原则。校园体育竞赛能够潜移默化地教育学生提高遵纪守法、公平公正的行为意识。约束着学生的出格行为和不健康的思想,使大学生在校园体育竞赛中体会社会化的公平、规矩、守法、和谐的竞争意识。在体育竞赛中,对手将被看成是与自己共同追求卓越的合作伙伴。胜利与失败这一结果将不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通过参与竞争,不断战胜自己,向自己的怯懦、软弱宣战,塑造自己健全的人格;不断向自己的能力发出挑战,在更广的领域、更高的层次上取得成功。体育竞赛提供了一种更为便捷的自我表现途径,无论在何种领域,竞争是保持或提高水平、追求卓越的必然手段。

四、大学校园体育竞赛的大众性

奥林匹克精神追求的是“高水平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高度的结合”。校园体育竞赛是以育人为宗旨,具有大众性和普及性,突出大学生的教育特色和综合效益,体现出体育竞赛“团结、协作、奋斗、进取、文明、育人”的精神。“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体育竞赛具有强烈的竞争性、高度的紧张性、环境的适应性、潜能的开发性、良好的观赏性等因素,很容易调动起广大学生的体育兴趣。体育竞赛使学生对体育产生强烈的兴趣,因而成为促使其参加体育锻炼的最强有力的内在动力之一。南京大学羽毛球俱乐部每年举办一次全校大学生羽毛球锦标赛,调查发现,在举办羽毛球比赛的第一学期中,校园的羽毛球运动出现热潮,学生参加羽毛球锻炼的人数大大增加,羽毛球运动的人数是第二学期的4倍,许多普通学生的羽毛球练习更是多达每周5次。因此,每一次校园体育竞赛的开展,都能掀起大学生锻炼的热潮,大大提高它的大众。

五、校园体育竞赛的娱乐性

作为生命意志的体现形式――运动和竞赛导致了主体对生命的集体享受。首先,即使是竞争中的失败,也会给参与运动竞赛的人在品尝酸苦的征途上,带来各种启迪和激发,振奋起永不言败的精神。其次,运动竞赛以参与者高超的技艺、扣人心弦的对抗、充满人体动感的力与美的展示和特有的文化内涵,给欣赏者以精神上的享受和情感上的美好体验。在校园举办一场势均力敌、扣人心弦的班级或者系别的篮球比赛,无论是运动员还是啦啦队员都不同程度地得到心灵的享受和娱乐。校园体育竞赛不仅仅能够调节广大师生在紧张学习和工作之余的体力和脑力,还能够进一步愉悦、熏陶广大师生的身心。快乐是人类独有的精神层面的追求,体育中的快乐包括知识获取的满足感,技能技术提高后的喜悦、兴奋,集体荣誉感及成就感等愉觉。校园体育竞赛能给大学生带来乐趣和快乐,这种乐趣与快乐是大学生参与体育运动的最本真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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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G80-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13)02-0079-08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青少年健康评价与运动干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241

近年来我国各级水平足球队在国际赛场全面溃败,究其原因,除了技不如人外,情报工作开展不利或对竞赛对手的不了解是加剧球队赛场失利、拉大与对手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人们逐渐认识到只有广泛收集有关竞赛的情报信息,才能获得理想的比赛效果;只有充分收集和研究比赛对手的情报,才能在与对手竞赛中取得理想的成绩。因此,为了迅速提高我国高水平球队在国际赛场上的竞技成绩,需要对足球运动竞赛情报开展专题研究,形成一套完整的足球运动竞赛情报理论,为球队研究竞赛对手、获得赛场优胜服务。

运动竞赛情报概念自1988年体育情报理论与实践编写组首次提出后,至今尚未发现相关理论与实践的专题研究。本研究结合足球运动对运动竞赛情报展开研究,旨在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国内情报专家、研究学者对此的研究与探讨,为中国足球竞赛情报的发展与中国足球的提高提供参考和借鉴依据。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研究以2011年我国高水平足球队足球运动竞赛情报工作开展的相关内容为研究对象。这些高水平球队分别为:我国男女国家足球队国家男女奥林匹克足球队、国家男女青年足球队,以及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中国足球甲级联赛、中国足球乙级联赛和中国足球协会女子联赛等各参赛足球俱乐部队。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文献资料来源主要有:中文图书期刊、中国足协资料、中外文数据库、各类报纸、电子文献、情报专著、相关球队和俱乐部官方网站等。根据本研究需要,查阅我国足球、体育相关的国家情报、信息文件,阅读竞争情报、训练学、体育情报等相关著作 40 余部,情报相关论文 100 多篇。

1.2.2 实地考察法

笔者于2011年5月6日—5月20日远赴西班牙,先后观摩了瓦伦西亚、比利亚雷亚尔、莱万特、西班牙人和巴塞罗那等5家西甲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训练基地、情报技术部,并就足球运动竞赛情报相关内容与其俱乐部情报、技术分析相关部门人员作了交流。

1.2.3 访谈法

1)从 2009 年 9月至 2011年 12 月,先后走访了上海申花、上海东亚、浦东中邦、上海中邦、山东鲁能泰山、南昌衡源、浙江绿城、广州恒大、深圳红钻、青岛中能、天津松江、沈阳沈北(原天津润宇隆)等20余家职业足球俱乐部,实地走访了解俱乐部技术情报部门的建设与情报工作开展情况,并和奚志康、曹晓东、姜峰、彭伟国和黄勇等多位教练员进行足球运动竞赛情报专题内容访谈。

2)在2010和2011年在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中国国家女子足球队和中国男子国奥队集训期间,分别就足球运动情报领域的相关问题和教练员区楚良、李霄鹏、郝伟和布拉泽维奇等进行交流。

3)在2009-2011年期间,就足球运动竞赛情报专题研究相关问题先后向国内体育专业的专家何志林教授等进行访谈。

1.2.4 问卷调查法

1.2.4.1 问卷的设计

本研究在深入预调查和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基础上设计了《我国足球运动竞赛情报专题调查研究问卷》。为了保证问卷的科学性,请有关专家对问卷指标进行论证,对样卷进行修定,并请部分教练员试填,最后汇总各方意见先后进行多次修改,最终制定成正式问卷。

1.2.4.2 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1)于2011年1月5日-11月8日,先后利用2011年1月和2月中超、中甲和中乙的各支足球俱乐部队在昆明海埂足球训练基地、广东佛山三水足球训练中心,上海集中冬训的期间和联赛期间赴上海,在上海申花、上海东亚、上海中邦和上海女足足球俱乐部主场比赛期间陆续完成问卷发放和回收。

2)问卷发放对象:16家中超足球俱乐部、14家中甲俱乐部、10家中乙和8家女足联赛足球俱乐部的负责一线队竞赛与训练的教练员;2011年期间曾任中国6支国字号队伍竞赛训练工作的教练员。

3)问卷发放数量:共计发放54份,回收54份,回收率100%。

2 足球运动竞赛情报的内涵

关于“情报”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是“关于某种情况的消息和报告,多带机密性质”。《体育情报工作理论与实践》对相关定义作以下解释:“情报”是一种经过传递的、有使用价值的知识;“体育情报”是针对体育运动某种特定的需要而及时传递的反映体育运动现象和规律的知识;“运动竞赛情报”是关于运动竞赛前决定比赛方案和对策所需要的情报[1]。

因为竞争情报(Competitive Intelligence, CI)一词是外来词,加之其长期用在非体育行业,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从英文翻译角度competitive可以翻译为“竞赛的”,结合《体育情报工作理论与实践》对体育情报等相关概念界定,在本研究中,可以认为在足球运动竞赛情报工作中,“竞赛情报”是情报科学领域里的“竞争情报”一词在体育运动领域里的衍生与演义。

本研究中足球运动竞赛情报的操作定义为:关于足球竞赛前为了获得竞赛优势,有针对性地、合乎职业道德地收集、分析竞赛对手、竞赛环境以及自身的信息,并用于决定比赛方案和对策所需要的情报活动过程。

3 足球运动竞赛情报理论框架

关于竞争情报内容的观点,国内学者略有不同。张翠英教授认为,竞争情报内容可以概括为“三知”,即“知己”、“知彼”、“知环境”[2]。

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靖继鹏教授认为,从竞争情报研究对象的角度来分析竞争情报的研究内容,一般将其归纳为竞争环境、竞争对手和竞争策略。此外,随着竞争情报活动的广泛开展,反竞争情报也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因此,反竞争情报也成为竞争情报的重要研究内容[3]。

因此我们认为,结合足球运动的特点和项目特征而言,把竞争情报理论运用到足球运动竞赛情报领域,足球运动竞赛情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本队备战信息、竞赛对手信息、竞赛环境信息、裁判员信息。

在本研究中,我们借助问卷调查法对足球运动竞赛情报内容在实践中应用的实证情况作了相关研究。

在参与调查的54支我国高水平足球队的教练员中,竞赛对手情报信息和反竞赛情报信息被90%以上的教练员公认为是比赛前应重点收集的情报信息,访谈中教练员们一致认为竞赛对手的相关情报信息会对比赛备战工作带来帮助。相对而言,教练员们对竞赛环境和裁判员信息的重视程度有偏差。有40人认为竞赛环境是比赛前应重点收集的情报信息之一,占总人数的74.1%,大部分教练员认为比赛场地天气、草皮、灯光器械和食宿交通等会对比赛产生影响;也有教练员对竞赛环境持无所谓态度,他们认为双方球员都处在同一环境下比赛,只要队员具备良好心理素质和心态就可以正常比赛,何况还有赛前提前一天适应场地的相关规定,完全能满足备战需要;出乎预料的是,有近80%的球队教练员认为裁判员信息是比赛前也应重点收集的情报信息,在问卷发放过程中他们谈到在当今足球竞技水平高速发展的比赛中,裁判员的判罚习惯、判罚尺度及个人判罚倾向很有可能会影响比赛的结果;对本队备战信息这个选项内容,参与调查的教练员颇有争议,48.1%的教练员认为赛前备战中的情报内容应当包含本方球队的详细备战信息,队员伤病及停赛情况、队员身心状态等。另外近半数的教练员认为自己对本方球队非常熟悉,对自己的球员更是了如指掌,因此不需要刻意去统计分析本方球队球员的详细备战信息。

概括而言,我国高水平球队赛前备战需要收集的足球运动竞赛情报内容包括:竞赛对手信息、竞赛环境信息、本队信息和执法比赛的裁判员信息。与本研究理论部分论述的其他领域的情报理论不同的是,足球运动是一个同场对抗集体球类运动项目,执法裁判员对足球竞赛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在此将裁判员信息单独作为一个特殊因素来论证、阐述。

3.1 本队备战信息

由表1可知,赛前备战中,所要获知的足球运动竞赛情报中的本队信息主要包括:

1)队员生理机能指标、身体状态。借助先进的运动生理检测仪器可以获得球员的各项身体指标测试数据,从而能够根据参考数据科学界定运动员的体能竞技状态是否良好、队员是否处于疲劳状态等,为主教练的排兵布阵提供依据。在调查中发现,我国部分老教练员更多地是借助多年经验去判断,而不是去依靠科学测试手段。对于引起此种情况的原因,我们推断是由于当今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教练员长期驻扎在偏僻的训练基地,训练理念落伍所致,但对此我们缺乏论据去验证,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2)队员心理状态。在当今高度科学化和全面系统性发展的职业化足球领域,队员心理状况成为现代足球需要研究并给予高度重视的新问题。赛前队员是否心理压力过大、是否对比赛带有心理包袱等心理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影响队员竞技状态的重要因素。然而在调查中发现,近半数的我国高水平球队教练员未曾对队员赛前心理状态给予重视,这已严重滞后于当今竞技足球发展的速度。

3)队员伤病及停赛等情况。所有参与调查的教练员对队员伤病及停赛等情况列为赛前收集的本队的竞赛情报信息持赞同意见,认为这是教练员准备一场比赛的基本条件。

4)训练与比赛技战术数据。笔者在2011年5月应邀赴西班牙各甲级足球俱乐部考察学习期间,发现巴塞罗那、西班牙人、比利亚雷亚尔和莱万特等欧洲高水平职业足球俱乐部除了非常重视收集分析竞赛对手的技战术数据、比赛视频等情报工作外,所有俱乐部也都非常重视对本队队员的训练和比赛技战术数据化分析。他们庞大的情报技术团队在每场正式比赛赛前的对抗训练课中会对每个队员的传球、射门、过人、铲球和头球等指标做详细的数据化处理,为主教练在接下来的比赛中排兵布阵提供科学有力的参考依据。反观我国高水平球队对此认识情况则非常不乐观,仅有55.6%的教练员认为赛前本队情报信息应当包含队员的训练与比赛技战术数据,访谈中发现,其他教练员更多地是凭直观印象和经验来界定队员的比赛技战术能力。由此看来,我国足球的训练与竞赛科学化还处于一个非常低的水平。

3.2 竞赛对手

竞赛对手是足球竞赛情报中最受关注的核心内容。只有充分了解竞赛对手的实力和收集竞赛对手详细的备战比赛情报,监视对手的训练、比赛行动,预测竞赛对手可能的竞赛策略和竞赛行为,结合本方球队实际情况,才能制定出适当的竞赛策略,赢取当今日益激烈的足球赛场上的竞赛优势和最后的赛场优胜。

由表2可知,我国高水平足球队教练员希望在赛前备战竞赛情报工作中获得竞赛对手的信息为:

1)竞赛对手比赛技战术数据和视频。随着现代足球运动的发展,其各项相关工作得到日益完善,借助先进的比赛分析系统软件将队员的赛场竞技表现数据化,借助高清摄像机使比赛还原再现变为可能,这为教练员带来了福音,使他们能更好地研究竞赛对手,最终取得同场对抗的胜利。这也得到了参与调查的所有教练员的认可。

2)竞赛对手的主要比赛阵型和人员配备。了解竞赛对手的球员组成和比赛阵型,是赛前备战情报工作中首当其冲的环节。

3)竞赛对手核心队员的特点。一支成熟、优秀的球队必然有组织进攻、指挥形成防守和攻城拔寨的核心球员,他们的存在对这支球队取得赛场优胜至关重要。要想取得与这种球队的同场竞赛胜利,研究其核心球员并在比赛中限制该队员的作用和正常发挥,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竞赛对手攻守战术的主要打法、定位球的配合特点。赛前备战情报工作过程中获知竞赛对手的主要进攻套路、定位球这种主要得分手段的配合方法,就如同在战场上提前获知敌军的进攻时间、路线和使用的武器,那取得最终的胜利只取决于我方对策实施的效果。

5)竞赛对手教练员排兵布阵和临场指挥的习惯及特点。赛前备战情报工作过程中获知竞赛对手教练员排兵布阵和临场指挥的习惯及特点,就如同在战场上提前获知敌军的作战方案,只要合理地根据对方的情况实施策略就会大大增加本方球队获胜的几率。

6)此次比赛对竞赛对手成绩的影响。每场比赛的胜负情况都会对竞赛参与者在足球竞赛总体形势中产生新的位置。因此,非常有必要在与竞赛对手赛前仔细研究此役对竞赛对手的排名或成绩是否有影响、影响程度有多大,这事关对手的排兵布阵、战术与比赛目的,也是本方球队取得预期目的实施竞赛策略的基本出发点之一。

7)竞赛对手的实力及作风。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只有对竞赛对手的实力与作风等方面了然于胸,才能在比赛中排出自己的理想阵容。

8)竞赛对手近期的动态如热身赛情况等。随着现代足球运动训练竞赛理念和手段的日益更新,任何一支球队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离比赛日最近一段时期内的竞赛对手的动态才是竞赛对手真实面目与实力水平的展现。尤其是竞赛对手近期热身赛上的竞技表现和教练员排出的阵容与打法,才是其与我方球队比赛时的真实实力与阵容的提早展现。

3.2.1 竞赛对手识别理论

国内外竞争对手识别理论通常认为,除了自身以外的所有竞争主体都是竞争对手,他们与本企业或本产品有着共同的目标市场,并且有或可能有利益冲突。

结合竞争情报领域竞争对手识别理论和足球运动项目竞赛特点,我们认为,足球运动竞赛情报中的竞赛对手应该是指除了本方球队、俱乐部以外所有该项赛事参与的竞赛实体,他们与本方球队有着共同的竞赛目标,并且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

我们以中国男子国家足球队在近几年亚洲赛场上的竞争对手为例,将足球运动竞赛情报中的竞赛对手分为直接竞赛对手、间接竞赛对手和潜在竞赛对手三类。

1)直接竞赛对手。这些竞赛对手正在某项赛事中与本方球队进行同场对抗竞赛,客观上都对本方竞赛目标构成最直接的、最明显的竞争。

2)间接竞赛对手。该类竞赛对手与本队是非同场竞技比赛对抗关系。虽然不是同场竞技争夺比赛胜负,但可能会争夺同一赛事资源与利益,其比赛结果可能会给本方球队带来名次、出线权的影响。

3)潜在竞赛对手。潜在竞赛对手是指与本方球队在同一足球地理区域的竞争对手现在与本方很难构成竞争关系,或不具备实力与本方造成同场对抗威胁,但将来有可能转化为直接或间接的竞赛对手。例如,综观2014年世界杯亚洲区预选赛比赛结果,马尔代夫0-1伊朗、也门0-0伊拉克、越南2-1卡塔尔、印度2-2阿联酋、尼泊尔1-1约旦、老挝1-6中国(中国队以总比分13-3晋级),谁人相信昔日马尔代夫、也门、越南尼泊尔、老挝这些东南亚鱼腩军团,能纷纷在与昔日亚洲足坛豪门比赛中取得进球,甚至将昔日亚洲列强逼得狼狈不堪。事实胜于雄辩,我们不得不相信,未来亚洲10强赛和亚洲洲际比赛决赛圈肯定中会有这些昔日鱼腩部队——潜在的竞赛对手的面孔出现。

3.2.2 竞赛对手分析理论

波特在1980年出版的《竞争战略》一书中提出了竞争对手分析模型理论[4],从而构成了竞争对手分析的主要内容。

我们经过对比分析发现,波特的竞争对手分析模型理论同样适用于足球运动竞赛情报理论。模型中心是竞赛对手分析的重要目的,四个支持点是竞赛对手分析的具体内容:了解和确定竞赛对手的未来目标、弄清竞赛对手的自我假设(评估)、识别竞赛对手现行战略、评估竞赛对手的实力。运用波特的竞争对手跟踪分析模型理论可以建立足球运动竞赛情报模型图(图1)。

3.3 竞赛环境

足球运动员由于其从事项目的特殊性,决定着只要参加比赛,必然会遇到参赛赛场环境因素的变化。

近年来,新闻媒介屡屡报道“运动员参赛时所面临的场地、气候、饮食、裁判员和球迷等诸多因素影响到球员的发挥,导致比赛失利”的现象。

另外,根据《1997年全国足球甲A联赛的调查报告》,造成球队客场失利率比较高的主要原因为:1)球员心理因素;2)球员对赴客场比赛地的旅途、饮食、场地、噪音等客场环境的不适应。前苏联学者也曾对影响俄国国内足球运动员客场比赛的不利因素进行过研究[5],研究结果表明存在着以下五种因素:1)球员的习惯性思维;2)球员对客场场地不习惯;3)赛场周边环境的变化;4)对当值裁判员主观判断;5)观众影响的社会心理因素。

上述研究结果表明,异地参赛的竞赛环境对球员参与竞赛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而获得赛场优胜是教练员和球员艰苦训练的动力和目标。因此,除了做好球队训练外,合理地适应参赛环境的改变,也是实现竞赛优胜的重要因素。

3.3.1 竞赛环境相关概念的界定

系统论认为一个系统之外的一切事物或系统的总和,称为该系统的环境[6]。《辞海》将环境按其要素属性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7]。自然环境(又称地理环境)是指环绕人类社会的自然界,包括作为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的各种自然条件,是人类生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社会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人类通过长期有意识的社会活动所创造的人工环境。刘建和(1989)将竞赛环境定义为竞赛活动赖以在其中进行的环境[8]。

本研究认为,竞赛环境是指竞赛参赛各方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是球队参与赛场和赛事竞争的外部因素,是竞赛情报中涉及面最广泛的研究内容。

3.3.2 竞赛环境信息的内容

赛前备战竞赛情报工作过程中需要获知的竞赛环境所含内容非常丰富,也可以理解成可能对球员参赛竞技状态产生影响的环境因素较多。据相关研究,尤其是赴国外、陌生、距生活地较远的客场比赛时,容易对运动员竞技状态和能力产生消极影响。经访谈结合调查研究发现,竞赛环境情报信息应当主要包括赛地地理位置、气候、场地设施、交通、食宿和球迷观众的赛场氛围、当地的社会文化习俗等因素,具体内容见表3。

1)比赛地地理位置情况。地理位置一般是指该地的经度、纬度和海拔,由此带来的就是时差、地心引力与重力做功和高原对队员的生理竞技状态的影响。赴客场或出国比赛,会面临一个全新的环境。首先,要面对的就是时差问题。有关研究表明,连续跨越3个以上的时区时,人体内就会产生异常生理反应,影响竞技状态的正常发挥。因此,要想取得理想的比赛成绩,就要采取时差调整措施消除时差的负面影响。目前,国内常用的方法为根据比赛地时区调整作息时间、提早赶赴比赛地适应和注射黑色素等。其次,纬度的变化会对运动员产生一系列的影响,也是当前运动领域专家研究的新命题。有关研究发现,随着比赛地离赤道远近的纬度变化,温度和物体的重量会有变化,离赤道越远温度越低,离赤道越近物体重量越轻。提前适应这些细微的变化,是取得理想成绩的充分条件。海拔因素中对运动员影响最大的莫过于高原参赛问题,这也是近几十年国内外运动专家研究的热门话题。对球员竞技状态产生影响的主要是赴高海拔地区参赛所面临的物体重量随海拔高度逐渐变小、低压缺氧使运动员很难发挥正常的运动状态。在足球比赛中,利用高原主场获得竞赛优势的实例不胜枚举。甲A时期,云南红塔利用其高原优势令山东、大连、上海等国内足球劲旅屡屡败北。南美足球弱国玻利维亚也曾经利用该国得天独厚的高原赛场条件在世界杯预选赛中从足球霸主巴西队身上捞分。

由此看来,比赛地理位置的改变对足球运动员的临场竞技状态和表现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改变的。赛前进行充分的情报工作,细致入微地考察竞赛环境中的各种影响因素,并有针对性地实施对策行动,才是切实可行的方案。

2)比赛地气候情况。比赛地点的气候列为赛前足球运动竞赛环境情报收集研究的重点得到所有参与调查的教练员的一致认可,由此看来,气候对足球比赛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赛场的不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会给球员的运动带来不良影响。近几年,我国球队在东南亚赛区客场比赛屡屡发挥失常。而风力与风向、气压对足球比赛的影响则主要体现在对球的运动轨迹和速度的影响上,使队员很难对球的运行和落点进行判断。

3)比赛场地与设施条件。调查结果中,参与问卷调查的教练员对其100%的认同,显示了熟悉比赛场地与设施条件对赢得比赛的重要性和其在赛前竞赛环境情报收集中所占的重要地位。随着近些年足球技战术的发展,讲究地面配合和地面传球渗透的控制球打法成为当今的潮流,那么合适的草皮厚度、优质平整的草皮成为双方球员打出赏心悦目比赛的基本保障。当今足坛,在晚间比赛早就不是什么新鲜的新闻了,但不同比赛场地的灯光各不相同,如果赛场灯光情况与球员长期比赛训练环境中的灯光条件差别,势必会对球员的视觉造成影响,自然也就会对球员的竞技状态造成不利影响。另外,由于商家的商业发展要求和足球制造工艺的精益求精,现在的每届世界杯、洲际杯甚至不同国家的职业联赛的不同赛季都会推广使用新的比赛专用球,然而几乎是每次更换新球的初期球员们都会花一段时间去适应。不同的比赛用球其摩擦力、击球后的飞行速度和轨迹也会各不相同,因此提前在训练中使用比赛正式用球是取得赛场优胜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4)赴比赛地的交通情况。赴客场比赛时的交通问题在竞赛情报中的重要性得到我国高水平教练员们的一致认同。在奔赴比赛赛场旅途中选择乘坐高档快速的飞机、大巴车和高铁等交通工具,选择最简短的旅行距离和时间、最简洁的路线,不仅为球员教练们提供舒适的环境,最大程度上缓解疲劳,更为球队节约了大量的休息和备战时间。西班牙籍主教练卡马乔在2011年入主我国男子国家队后,为我们带来了全新的理念和行动,在赴约旦客场比赛时根据备战计划,选择乘坐时间和换乘都最理想的飞机,并预订了部分商务舱的座位供主力球员轮换休息,最大程度上保障了队员的战斗力。虽然最后因实力和战术运用不得当等原因,最终没能赢得比赛,但是这无疑为我国足球的备战工作开创了先河,为中国足球的发展迈出意义深远的一步。

5)比赛地点的食宿。比赛地的饮食与住宿问题应当属于赛前备战情报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竞赛环境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得到参与问卷调查球队教练员们100%的赞同。饮食和睡眠是球员营养补给、能量补充和体力与精力恢复的主要手段。营养搭配合理、色香味俱佳的符合球员口味的饮食不仅最大程度上给予队员能量补充,而且为队员上场比赛做好了最优质的保障;安静安全的居住环境、卫生舒适与长期居住房间的朝向、房间设施搭配类似的宾馆,能为球员提供高质量的睡眠环境,可以使球员的生理和心理得到最有效的恢复。

6)赛场气氛——观众、球迷的情况。球迷、观众观看球赛时所营造的气氛、场面永远是绿茵场上不可或缺的风景。作为球队的一员,除了享受本队球迷的欢呼与呐喊带来的欢乐,还要承担客队球迷的嘘声、喝倒彩甚至谩骂带来的压力。作为球员,只有赛前判断赛场上有可能发生的球迷、观众所创造的氛围或突发事件,才有可能排除不必要的干扰、化解压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比赛中去。客场球迷特有的文化和助威与庆祝方式也常常对球员产生干扰。

7)比赛当地的政治文化背景、社会风俗习惯。为参加冲击世界杯、亚洲杯和亚冠比赛,西亚各国成为中国球队近些年来经常光顾的地方,然而西亚各国特有的风土人情、独特的人文社会风俗与语言、与众不同的给我们的球员、教练带来了新的考验。访谈中,队员、教练员反映如果在一个完全听不懂的语言环境中比赛会感到压力和有被孤立的感觉,因此,在官方和当地主要使用的语言对球队产生很大障碍时,建议多配备翻译减少因此为球队备战带来的不利影响。

3.4 裁判员信息

在当今足球竞技水平高速发展的比赛中,裁判员的判罚习惯、判罚尺度及个人判罚倾向很有可能会影响比赛的结果,教练员们普遍认为裁判员信息是比赛前也应重点收集的情报信息。与其他领域情报理论不同的是足球运动是个同场对抗集体球类运动项目,执法裁判员对足球竞赛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在此将裁判员信息单独作为一个特殊因素来论述。

由表4可知足球运动竞赛情报收集工作中包括的裁判员信息为:裁判员的职业判罚习惯及特征,裁判员的生活地域、文化政治等背景以及该场比赛对裁判员的判罚和心态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1)裁判员的职业判罚习惯及特征。执法比赛的裁判员中通常有些裁判员有其特有的判罚习惯和特征,如果对此不重视可能会在比赛中受到影响。如英超裁判韦伯向来以派发红黄牌来控制比赛而闻名,曼联在他执法的比赛中保持非常高的获胜率,切尔西和利物浦俱乐部都在和曼联的比赛中深受其害,英国媒体笑称韦伯是曼联队的御用裁判。从世界整体来看,日本、西班牙等国裁判员如同他们国家足球一样注重对技术流派队员的保护,所以在执法中对侵犯身体犯规判罚非常严厉;而英国、德国和韩国裁判则对身体对抗冲撞持相对宽松的判罚尺度。

2)裁判员的生活地域、文化政治等背景。对和比赛队来自同一生活地理地域、与参赛队有着同样、文化和政治倾向的裁判员容易在判罚时持偏袒该队的观点,大多数教练员持赞同态度。他们认为,由于同样的宗教、政治信仰和特殊的民族历史渊源,裁判员作为一名有感情、有思维的主观个体,在主观上形成偏袒是一件自然、可以接受的事情。

3)该场比赛对裁判员的判罚和心态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在近代足球历史上,由于受政治、武力胁迫和金钱等诱惑,裁判员偏袒、帮助球队获胜的事例时有发生。最典型的事例莫过于2002年韩日世界杯上厄瓜多尔籍裁判莫雷诺在意大利对阵东道主韩国队四分之一决赛中,多次明显误判帮助韩国队晋级四强,赛后爆出莫雷诺收受韩国足球官员的贿赂,并且莫雷诺早在南美地区就有过臭名昭著的黑哨行为,先后多次遭到禁哨。试想如果得知该类主裁判执法本队的比赛,要想获得公平的竞赛过程,恐怕只能求救于竞赛委员会改派执法裁判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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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论文篇(4)

1、研究方法与对象

采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数理统计和逻辑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检索了大量有关运动竞赛的网页、书籍、论文、期刊与相关报导。在阅读、整理资料的过程中,筛选出8 个竞赛体制改革的难点问题,走访了教育部体卫艺司、国家体育总局竞技司的相关领导和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大、厦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东南大学等学校的专家学者,得到了对某些问题的不同见解。同时,我们将900 份调查问卷发往北京、上海、湖北、广东、江苏、辽宁、安徽、山西、福建、河南等省市体育局和教育厅体卫处的竞赛管理责任人以及省、市、区级体校和体育传统学校、体育试点学校的教练员,回收有效问卷762 份,回收率84. 67%。通过对调查数据的统计处理与逻辑分析,重点剖析体育部门所属的以培养专业运动员为目的竞赛管理体系和教育部门所属的以培养学校业余竞技体育人才为目的竞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现状,通过构建“体教结合”式的新型竞赛管理体制,对未来学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运行机制进行拓展性研究。

2、结果与分析

2.1 竞赛管理系统的相关问题分析

2.1.1 竞赛管理体制与特征

我国现行学校竞技体育竞赛管理体制是在政府领导下的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其管理机构的“条块分割”型体制。一条是以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为龙头,以20 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主导,以各省市体育局和单项体育运动协会、体育总会为主干的竞技体育竞赛链; 一块是以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为主帅,大学生体协和省市教育厅体卫处为主干的学校竞技体育竞赛网。两部门各自实行“分级比赛,分级管理”的纵向型管理体制。其特征是体育部门的竞赛组织具有鲜明的计划经济和“举国体制”的优势,围绕锦标至上,鼓励各级各类各层次的运动员快出成绩的工作目标,逐渐形成了级别分明、结构稳固、运作高效的竞赛管理体系;教育部门的竞赛管理组织协会化程度较高,但组织体系发展不够均衡,基层协会不够健全。教育部直属的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作为中国大学生体协、中学生体协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了所有全国及国际各级各类学生体育比赛及学生体育相关活动的组织、策划、研究、比赛训练、市场开发等工作,各省市教育厅体卫处和单项运动协会的功能难于体现,相比之下,大学生单项运动协会的运动竞赛工作开展的较为活跃,而中小学各个层面的竞赛组织管理与运作却不够理想,原因在于组织竞赛的人、财、物力都相对缺乏,没有建立基层竞赛组织网络。

2.1.2 运动员注册和人才交流制度不健全有76. 9%的管理人员和教练员对现行的运动员注册和人才交流制度不满,认为现行制度不能很好地解决基层训练单位与上级接受单位的利益平衡问题,向上级单位输送了运动员既不能得到相应的奖励与补偿,也不能让其运动员代表输送单位参加比赛。由于人才交流制度不健全,一些交流活动演变成私下交易。

2.1.3 竞赛功能单一,缺乏系统规划有90. 3%的管理人员和教练员反映,青少年后备

人才的竞赛“量少质差”,赛事宣传不够,群众观看和学生参与率低,没有把提高竞技水平的竞赛与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的各个层面很好地结合起来,竞赛组织规划不系统不全面,“以赛带练”的系列赛事偏少,竞赛氛围营造不够,不利于后备人才的自信心培养和参赛心理素质的锻炼。

2.2竞赛管理新系统实施对策

2.2.1 明晰各部门职能,强化管办分离。为避免相关职能部门的“交叉”、“错位”或“越位”,必须强化单项协会功能,由单项协会负责赛事的组织运作、裁判培训、竞赛招标等工作,做到权责明晰,对竞赛的主办者和承办者各自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在政府体育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下,按市场规律实施竞赛的计划。

2.2.2 加强信息采集交流,建立竞技体育人才档案。各级单项协会竞赛管理组织中,必须配备竞赛信息处理员,专门负责区域内竞技体育人才竞赛成绩的采集、整理、归档、上报、公布等工作。

2.2.3注重法规建设,完善检查评估制度。随着体育竞赛产业的兴起,依法治赛的观念日益增强,针对使用禁用药物和裁判员不公正执法这两大顽疾,体育行政部门不但要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还要加强竞赛举办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明确执法程序,建立有针对性的竞赛评价体系,做好各级赛事的检查评估工作,把竞赛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提高办赛效益和社会影响力。

2.2.4 改革青少年体育竞赛形式,扩大竞赛影响面。打破现行青少年体育竞赛专业化、成人化格局,以挑战赛、对抗赛、大奖赛、等级赛等形式将运动会办进学校、社区,增加竞赛的娱乐性、观赏性、群众性,利用节假日办赛,扩大赛事的参与面、影响力。

2.2.5 制定优惠政策,保障竞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虽然投资后备力量体育的公益性程度很大,但只要青少年体育赛事宣传力度大、人气旺,商家们就一定会抓住青少年“爱酷,爱运动”的特点,利用这一广告市场宣传自己的产品。所以协会组织中要有专门负责青少年赛事宣传和资金筹措的部门,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协调与投资者的关系,保证企业赞助商、个人、单位组织投资方能够在赛事中得到相应的回报。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3.1.1 学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需要良性循环的竞赛管理系统作保障,而当前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各自运作的竞赛管理体系不但没有使更多的竞技体育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反而因竞赛导向、制度、资格等问题,影响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数量和质量。

3.1.2 现行体育部门的竞赛体制是为培养专业运动员而设计的,而教育部门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为培养竞技体育人才而设置的竞赛管理系统,为普通学生制定的竞赛制度显然不适应学生运动员成长的需要。

3.2 建议

3.2.1 完善学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竞赛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竞赛杠杆的调节作用。

3.2.2 完善运动员的注册制度和比赛身份的核实制度。积极组织专家研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注册制度和核实制度。

体育竞赛论文篇(5)

职业教育的技能竞赛是由各级职业院校和有关行业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专业教学标准、技能训练标准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开展的群众性教育类比赛活动。目前,全国职业学校汽车专业的职业技能竞赛已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多层次技能竞赛的格局,参赛学校和选手逐届增多,比赛规模不断扩大,比赛大类、比赛项目逐年增加,社会影响日益增强[ 1]。

师资队伍建设是高职院校名校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认真研究职业技能竞赛对师资队伍建设的影响,探索职业技能竞赛引领下的师资队伍建设,对于提高教学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职业技能竞赛对汽车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的促进作用

1.职业技能竞赛促进了教师现代教育理念的转变

职业教育要关注行业企业对用人的需求,要以就业为导向,促进教育教学改革。而且汽车专业技能竞赛的比赛内容和评分标准非常注重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应用,具体表现在技能竞赛的项目设置和评判标准中,这将引领职业学校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加强专业技能教学,提高汽车专业教师理实一体化的教学能力,促进职业学校教师认识的转变。汽车专业课教师必须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大力提高自身的实践技能水平,方能有效的指导学生,使其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2.职业技能竞赛促进了教师教学方法的改进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教师从本质上是要求教改进传统的教学方法,从原来的偏理论教学转变成理实一体的教学方法。汽车专业教师通过本人参加和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了解赛项规程,研究大赛文件,了解了汽车行业对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需求,掌握了相关职业岗位的技能要求,及时改进专业教学方法,把"填鸭式"教学方法转变成以工作任务为驱动的项目教学法,教学内容贴近企业实际,教学环节的设计上更加注重理实一体。

3.职业技能竞赛促进了教师个人职业技能的提升

竞赛检验了教师的职业技能,教师必须精通比赛项目,熟悉企业行业当前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灵活运用以工作任务为载体的任务驱动法。因为竞赛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高低和竞赛教师的指导密不可分。为了适应技能竞赛的要求,保障教师队伍良性发展,技能竞赛的指导教师要到企业第一线进行专业实践训练,特别是缺乏专业经验的新教师,通过顶岗实习来适应技能竞赛所参照的实际工作环境。

以我校指导竞赛老师的经验来说,只有指导教师的素质过硬,学生才能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好成绩。所以,技能竞赛要求教师必须自我学习,重技能、重创新、重实践的评价,锻炼自己的实践技能。这就对职业院校汽车专业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了汽车专业教师基本素质的提高,个人职业技能得到了提升[1]。

4. 职业技能竞赛促进了教师队伍的良性发展

在技能竞赛的准备过程中,单靠一位教师的力量是有限的,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之间必须加强合作与交流,相互学习。因为教师之间在知识结构、智慧水平、思维方式、认知风格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即使是教授同一课程的教师在教学内容处理、教学方法的选择、教学整体设计等方面的差异也是明显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加强了,很多教学中的问题也迎刃而解了,职业技能竞赛为培养与训练教师的合作与交流能力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舞台,体现的是职业领域中对职业技术人员团队合作的要求。特别是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有的参赛项目是团体赛,从参赛方案的制定,到训练计划的实施,都离不开师生间的同心协力、全力以赴[2]。这样就促进了先进理念和教学方法的传播,在教师队伍中形成了良好的氛围,促进了教师队伍朝着更高职业技能水平的方向发展。

二、职业技能竞赛在执行过程中对师资队伍建设的不利影响

总理强调:"只有职业教育才是面向人人的教育",因此职业教育应是大众化教育,技能大赛制度也强调"技能大赛要由少数师生参与向全体师生参与转变",但是一些职业院校受竞赛功利化倾向的影响,举全校之力抓大赛、以赛代考、以赛代学。师资、设备等教学资源不计成本向大赛学生倾斜,严重背离了职业教育面向人人、全面发展的教育方向。因此,职业院校应不要"重名次轻过程",应该鼓励教师团队参与或轮流参与指导技能大赛,让更多的教师参与指导技能大赛得到提升,并鼓励指导教师参与到课程建设、课程改革、课程教学中去,让更多的学生受益。

同时,职业院校培养的目标应是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技能大赛的侧重点在于职业技能的提升,但并非意味着职业教育就是"技能教育"。有些学校为了在技能大赛上取得优异的成绩,狠抓实际操作和技能训练,而忽略了专业的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人文素养的培养,从而走向注重技能而忽略理论的另一种极端。学生刚人学不久就被挑选出来参加技能比赛培训,理论知识只是简单传授,大部分时间用来实际操作和技能训练中,专攻参赛项目,各级比赛时间跨度长,不能完成教学计划的规定内容,对正常教学工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最终导致即使在大赛中侥幸获奖却失去了大学时光应有的人文素养的系统培养和应有的专业理论知识,或者在学校备战大赛不充分的情况下因没有合理的教学秩序作后盾而悲哀的成了大赛的牺牲品。因此落实竞赛制度,应基于正常教学计划,以赛促教,在校内开展丰富的技能比赛活动,从而让竞赛做到精英生与大众生一起抓,真正普及全体学生,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2]。

综上所述,职业院校通过技能竞赛加快了教师队伍建设速度,培养出了既懂理论又懂实践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也有利于探索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的改革。但是也不能过分夸大职业技能竞赛,在执行过程中不应该脱离职业教育是大众教育的理念,不能弱化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

[参考文献]

[ 1] 李君晖. 技能竞赛导向下的汽车专业"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J]. 科技向导,2013(8).

体育竞赛论文篇(6)

一、体育暴力是什么

体育暴力是指贯穿在整个与活动过程中,个人对除自己外的人的语言、身体等方面的恶意攻击。目前主要将体育暴力分为运动暴力、混合暴力、看台暴力等多个方面暴力发生的主体主要存在于运动员之间、运动员同裁判员之间、运动员和教练员及观众之间,以及观众和观众之间。目前从传媒的角度进行体育暴力报道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更吸引受众的眼球。

二、体育暴力存在的原因

(一)暴力性是竞技体育的固有属性。由于源于西方的竞技体育最初是作为战争的替代物出现的,是以一种文明的暴力取代野蛮暴力。“竞技”就意味着竞争与对抗,运动员通过竞争与对抗获得快乐、满足和成功。在比赛中,竞争与对抗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竞技体育本身就有着独有的暴力性。拳击、篮球、足球、橄榄球等运动不可避免的需要肢体的接触,自带暴力,因此在比赛中体育暴力事件的出现则是层出不穷的。

(二)体育暴力存在合理性的文化偏见。体育所代表的竞争与对抗、肌肉与力量,在某种程度上使相当多的受众认为体育就是野蛮暴力的化身,认为与体育活动有关的打架、斗殴、对抗执法等行为都属正常行为,这无疑是一种文化偏见。大部分人热衷于知晓体育暴力事件,并从而在心理上促成自我暴力倾向的宣泄,从中得道强烈的视听,满足人们追求紧张刺激的心理需求。

三、体育暴力的分类

体育暴力的分类是由不同标准划分的。按照侵害行为性质可分为:针对身体伤害的暴力行为和针对精神伤害的行为。按照体育暴力实施主体进行分类,包括:运动员之间暴力、观众之间暴力、运动员与观众之间的暴力、运动员与裁判员之间的暴力。按照体育暴力的规模可以分为小范围暴力和群殴。按照暴力发生的场所可以分为:赛场内暴力和赛场外暴力。

(一)竞赛暴力。竞赛暴力主要是指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与对方运动员、教练员或裁判员等发生冲突、攻击等行为。主要包括运动员比赛中恶意犯规,恶意攻击他人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竞赛暴力的形成原因。竞赛暴力对运动员造成人身和精神损害,严重违背了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的精神,阻碍了体育赛事的健康发展,影响了所属的社会团体、政府组织及国家的声誉和形象。竞赛暴力形成的主要原因有:(1)运动项目的强烈竞争性、对抗性。篮球、散打、橄榄球等运动需要明显的肢体冲突,所以极其容易出现暴力行为。(2)部分运动员、教练员的道德观、价值观的扭曲。将获取比赛的最后胜利作为唯一目标,认为只有获得比赛胜利才能体现价值,因此在比赛中不择手段以获胜。(3)在比赛中过分追逐经济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体育赛事也呈现了商业化发展的方向,而商业化的发展就意味着比赛获胜方会获得巨大的利益,因此,一些运动员、裁判员甚至球队都会孤注一掷。(4)目前的体育管理体制、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有心人有机可乘。(5)赛场上裁判员的不公,赛场上的裁判员评判的不公正往往是暴力的导火线。(6)体育竞赛的过度政治化。

(二)观众暴力。艾森将观众暴力定义为赛场上球迷之间进行的有目的的破坏行为或伤害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是由于个人、社会、经济或者竞争者等各种原因引起的。这类行为包括:流氓、狂热的庆祝和骚乱。

观众暴力的形成原因。观众暴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也是由于当前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环境所产生的。因此,观众暴力形成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主要有:(1)社会学因素。在当前社会经济不乐观的状态下,部分人进入体育赛场闹事进行自我的宣泄。(2)体育竞赛本身因素。赛场上的一些不公平现象:如裁判员的不公正、赛场上竞赛暴力、运动员对观众的不友好等,都会引发观众暴力。(3)社会价值观混乱以及不健康文化的影响。(4)观众的心理因素。“唤醒水平”、“去社会化”、“自我显示心理”等。(5)管理和环境因素。管理不当、温度、噪音和拥挤以及赛场的环境等都可能诱发攻击行为。

四、观众喜欢体育暴力节目的理论分析

(一)“精神发泄”理论分析。解释为什么体育暴力使观众更喜欢体育节目的理论之一源于“精神发泄”的观点,即被压抑的敌对情绪的消除。最早在口头上倡议这种观点的是劳伦兹(Lorenz,1963)。根据他的论理,体育比赛越是具有暴力色彩就越是容易使人得以精神解脱,就越使人快乐。这也许就是人们忘情的参与比赛或参观竞赛的原因。虽然这种观点被许多人所反驳,但这种理论在社会上还是为世人所普遍接受的。

(二)“动机”理论分析。另一种关于体育暴力的解释源于Hobbes,Niet-zsche,Spencer及其他人的研究,尤其是Adler的研究(1927)。这些学者声称,人类不时的会产生一种动机,即:通过坚持支配或控制别人而增强自己的权利和自尊。他们认为,人与人之间相互控制的愿望是最强烈的动机。当然,如辱骂、对身体的直接威胁、口头上的侮辱等在现代竞赛表演中类似的情况恰好是这种直接控制典型的形式。

(三)“竞争性”分析。此分析以竞争性为重点。根据此理论,激烈的竞赛,尤其是容易导致相互伤害的竞赛是高度竞争性的最纯粹、最原始的象征,因而,强烈的体力冒险尤其是具有暴力的竞赛代替了人类的冲突。此理论还认为,竞赛中逐渐上升的人与人之间的攻击性和敌对向观众表明,运动员正在为竞赛“冒险”。由此看来,体育暴力具有自己的实用性,而且并不仅仅因为它自身所具有的趣味性。

五、以CBA总决赛为例分析

似乎每年CBA的总决赛上都会上演一些与球迷之间的互殴情况,2015年CBA总决赛北京队与辽宁球迷的互殴,而今年的CBA总决赛上更是上演了四川球迷与辽宁队员的互殴,而此次其规模之大实属CBA赛场上罕见的。

2015-2016年度CBA总决赛第三场如期于3月16日晚在四川成都举行。四川队主场109∶104击败辽宁队,总比分2∶1领先,这也让本赛季CBA的总冠军归属更具悬念,外界将更加关注总决赛后续的场次,联赛的关注度也将得到提升。然而赛后的冲突事件却让总决赛变了味。赛后辽宁球员与四川球迷在酒店门口发生严重冲突,在冲突几分钟后,安保人员及特警出面才维持了现场。截至2016年3月27日,篮协也尚未公布处罚结果。显而易见,在我国当前的CBA文化背景下,一纸处罚难以解决此类问题。更难以杜绝相关事情的发生。

六、结论

1、CBA正规化,仍需努力。一场体育比赛,不仅仅是一场体育赛事,更是一场表演,应该让观看的每个观众都享受其中。关于这一点,国内的CBA联赛仍需努力。从15赛季的辽宁球迷与北京球员的冲突再到16赛季的冲突,似乎本质并没有改变。球迷们对球赛更多的是放到了对客队队员的不满,对裁判判别的不满等。

2、篮球文化需传承。篮球文化不仅仅是指打篮球,篮球比赛,在我国现今的状态下,越来越多的人把篮球当做是一种发泄的工具,而不是关注、谈论篮球本身,甚至往往篮球宝贝、球赛打架更能吸引受众。

3、完善的裁判体系的建立。其实每年的大大小小的篮球比赛中,都会出现一些争议球,于是就有球迷开始呼唤“黑哨”。在我国现今的政治环境下,“黑哨”现象的可能性真的是越来越低。但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不外乎于裁判技术水平有关。因此,一个完善的裁判体系迫在眉睫。(作者单位:武汉体育学院)

参考文献:

[1]Lawrence Wenner.Media Sport.USA,2000.252~265.

[2]石岩等.球场观众暴力的发展趋势.研究进展与遏制策略.体育科学[J].2007,1(27):42-93.

[3]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石岩.球场观众暴力的理论阐述和因素分析[J].4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4,21(l):l一2

[5]体育报道尽是“打打杀杀”,新观察网.

体育竞赛论文篇(7)

(一)教学论文奖:

1、受奖论文的界定:

(1)发表在编有全国发行统一代号(以每年书刊目录为准)的有关教学研究和教育管理的专业刊物上的论文。如《中学xx教学参考》、《学校管理》、《班*主任工作》等等。在报纸发表的文章按区级发表的论文获奖,在非法报刊发表的论文不列入奖励范围。被辑录在有关论文集的论文,按在区级杂志发放奖金。

(2)在国家、省、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专业论文竞赛获奖的论文。如佛山市、禅城区教研室举办的教学论文评比获奖的论文。在民间学术机构团体或学科学会举办的论文评比活动中获奖的论文按区级论文评比相应等级颁发奖金。

2、奖励办法

(1)、已发表的论文凭登载论文的刊物原件或复印件按等级标准发奖。

(2)、获国家、省、市、区奖的论文,凭获奖证书按等级标准发奖。

3、等级和奖励标准

(1)

级别 区级 市级 省级 部级(2)获奖论文

级别 区级 市级 省级 部级二等奖 80元 120元 200元 300元

(二)、优质课奖励

参加各类型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课件、说课、网站评比获奖奖励标准

级别 校级 区级 市级 省级 部级二等奖 50元 80元 120元 200元 300元二、学科竞赛辅导奖励方案

1、目的:学科竞赛成绩是衡量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组织学科竞赛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体现。为鼓励教师积极辅导训练学生,在各类学科

竞赛中为学校争取荣誉,现制定此方案,对辅导的老师给予适当奖励。

一、参与学科:

1、由教育部门组织进行的全国各类学科竞赛(数、理、化、英等中考可加分的)

2、各级科技、艺术、体育类竞赛等

二、辅导要求及考核办法:

各科组要将学科竞赛(或第二课堂活动)辅导纳入学期科组计划,并能安排实施,发挥科组全体教师的智慧。对于所参加的学科竞赛或第二课堂的相关成绩将成为评选优秀科组的参数之一。

三、辅导补贴及奖励办法:

1、活动辅导补贴:*提前将辅导计划及时间安排报到教导处,辅导结束将辅导教案交教导处,按每节课10元进行补贴。(要有辅导的具体内容,对学生有知识性的辅导)

2、活动训练补贴:对于体育竞赛和艺术类竞赛提前将训练计划及时间安排报到教导处,训练结束将实际训练记录交教导处,按每次(45分钟计)10元进行补贴。

3、获奖奖励办法:对于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有学生获奖的,辅导教师将按照获奖等级进行不同级别的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1)文化课竞赛奖励标准(数、理、化、英等全国学科竞赛)

获奖级别 禅城区 佛山市 广东省 部级 备注

一等奖 50 70 100 1000 全国类可累加

二等奖 40 60 80 300 不累加

三等奖 30 50 70 200 不累加

(2)田径运动会团体总分奖励标准

获奖级别 禅城区(每分*奖励金额) 佛山市(每分奖励金额)

教师 学生 教师 学生

第一名 80 40 100 50

第二名 60 30 80 40

第三名 50 25 60 30

第四名 40 20 50 25第六名 20 10 30 15(3)集体文化科、体育和艺术项目奖励标准(团体奖)

获奖级别 禅城*区 佛山市 广东省 部级 等同级别

一等奖 500 700 1000 3000 第一、二名

二等奖 400 600 800 2000 第三、四名

三等奖 300 500 700 1000 第五-八名

(4)文化科、体育和艺术项目奖励标准(个人奖)

获奖级别 禅城区 佛山市 广东省 部级 等同级别 备注二等奖 30 50 70 100 第三、四名 不累加

三等奖 20 40 60 80 第五-八名 不累加

体育竞赛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8-0193-02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以及信息时代的到来,世界各国间的核心竞争力,归根结底是创新型科技人才竞争。“挑战杯”系列竞赛是由、中国科协、教育部和全国学联联合主办,分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挑)和创业计划竞赛(小挑)两类,旨在培养广大青年学生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引导他们关注新领域、研究新问题、运用新方法、创造新成果,造就适应未来挑战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作为实施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主体之一,共青团组织发挥自身优势,以“挑战杯”系列竞赛为平台,实施创新教育,是服务青年学生成才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学校承办三届全区“挑战杯”竞赛活动实践

作为一项被誉为大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奥林匹克”盛会,“挑战杯”系列竞赛承载中国千百万青年学子挑战梦想、追求卓越的青春信念,更是大学生科技创新教育的一面旗帜。学院团委充分秉持“创新教育”理念,始终将“挑战杯”系列竞赛作为服务育人工作的重要载体,作为培养青年学生创新精神、提高创新能力和提升实践技能的有效平台,作为推动学院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和谐建校、开放办校、创新兴校”办学理念,学院致力于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大力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广泛开展各类大学生科技实践和创业创新活动,激发学生创新意识与创业精神。“挑战杯”系列竞赛,为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展示高校教育教学成果做出巨大贡献。学院高度重视,积极组队参加各类竞赛,并连续三年承办广西区“挑战杯”系列竞赛,即2011年6月16日的第四届“挑战杯”广西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决赛暨成果转让推介会,2012年6月19日的第五届“挑战杯”广西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决赛以及2013年6月14日的第六届“挑战杯”广西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决赛暨广西第三届“贝腾杯”网络虚拟运营大赛。近年来,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热情不断提高,参加“挑战杯”各类竞赛作品数量和质量逐年提升,创新能力得到很大提高,创新成果比较突出。仅在2012年,学校在第五届“挑战杯”广西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中,荣获4项一等奖、5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在第八届“挑战杯”复星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决赛中2项获铜奖。据统计,全校直接或间接参与“挑战杯”各类竞赛的人数达到学生总数的四分之一。

实践证明,承办“挑战杯”系列竞赛,对广大青年学生大有益处:引起学校自上而下、各层面重视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从制度、经费上支持大学生创新教育;丰富校园创新文化氛围,让广大学生在观摩赛事过程中激发创新创业意识;让参赛学生团队在与兄弟院校交流中看到自身差距,不断完善自我知识结构,提升创新精神与创造能力;让志愿者团队在承担比赛的志愿服务工作过程中提高自身应变素质,锻炼实践动手能力与服务能力。

二、“挑战杯”系列竞赛在大学生创新教育中的作用

(一)激发大学生创造热情,培育创新精神,锻炼创新能力

与一般理论性课程学习不同,“挑战杯”各类竞赛,更多地需要实验设计、调查研究以及动手实践。大学生在积极参与、反复尝试、求索求证过程中,创造性、发散性、逻辑创新思维能力得到培养,从而激发创造热情与创新潜能,培育创新精神;与课堂习题、实验不同,“挑战杯”各类竞赛项目,更多源自真实社会应用背景,只有在已有的知识结构与理论水平基础上,发挥创新探索能力,不断综合分析、科学规划、团结协作,才能创造性提出独具特色的解决方案。在这个实践过程中,大学生可以不断丰富创新所需的基础知识,同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科研能力以及勇于竞争、敢于胜利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得到很好锻炼。

(二)丰富大学生创新教育内涵,拓新教育内容与手段

作为第一课堂的辅助环节,“挑战杯”系列竞赛活动是第一课堂教学在实践中应用最具价值的体现。它紧扣课堂教学实践环节,有力推进高校创新教育改革,明确创新教育理念,不断探索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在活动设计与组织安排上,“挑战杯”系列竞赛活动可与学生成长发展需要有机结合,形成学生主动参与、自主探究、重点凸现、特点鲜明的活动体系,极大丰富以培育创新型人才为最终目的的创新教育内涵,有效弥补创新教育课内与课外衔接,并拓新创新教育内容与手段。根据学生不同阶段的心理特质、兴趣爱好、知识结构、综合能力,可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在参与、普及、提高不同类型与层次的“挑战杯”等科技竞赛活动,让不同学生在不同活动中找到适合自身位置,在潜移默化中受教育。

(三)引领大学生探究真理,推进校园创新文化建设

作为第二课堂活动的重要内容,“挑战杯”系列竞赛活动主要是在第二课堂时间开展的。大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爱好与专业特长,选择研究项目,利用业余时间开展科技创新、科学研究。在科技创新项目的完成与科学研究课题的实施阶段,必然会激发大学生研究问题的兴趣和创新的欲望,提高自学能力、科学思维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以及动手实践能力,提升运用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加上“挑战杯”系列竞赛所具有前沿性与新颖性的特点,势必会激励大学生追求科学、探究真理的决心,带动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到“挑战杯”各类竞赛活动中来,有效促进尊重知识、探索真知、崇尚创新的良好校园学术氛围形成,从而推进校园创新文化建设。

三、发挥共青团组织优势,以“挑战杯”系列竞赛为平台,有效推进大学生创新教育

高校共青团组织是我党联系广大青年大学生的桥梁与纽带。它在推进大学生创新教育活动中有自身独特优势:组织优势,即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与完备的组织体系,以思想凝聚与引领、行动影响与号召,推动大学生创新教育;资源优势,即拥有丰富校内校外资源,为推进大学生创新教育提供助力;阵地优势,即具备丰富的活动阵地、载体,为推进大学生创新教育提供阵地和平台。“挑战杯”系列竞赛活动是共青团组织拓展大学生素质的平台,是推进大学生创新教育的载体。因此,共青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以“挑战杯”系列竞赛为平台,大力推进大学生创新教育。

(一)完善组织体系,设置组织机构,促成联动机制

只有学校领导高度重视与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强力支持,大学生创新教育才得以长足发展。共青团组织应争取学校领导和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大力支持,确立“挑战杯”系列竞赛贯穿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各环节并纳入学校工作整体规划,建立完善大学生创新教育组织领导体系,设立“挑战杯”赛事组织机构;依托二级学院团委、基层团支部,建立由校团委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二级学院团委动员、各班团支部参与的竞赛活动组织体系;以学校团委为主导力量,整合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财务处等多个教学、科研单位资源,促成整体联动机制,为“挑战杯”系列竞赛活动的开展提供师资、政策、经费等保障,保证大学生创新教育效果。

(二)加强激励机制,纳“挑战杯”系列竞赛入教学环节

联合教务处及学生管理部门,力争将以“挑战杯”系列竞赛为内容的创新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体系。实行创新创业学分制,将竞赛成果与奖学金评定、毕业学分挂钩,根据成绩不同予以适当学分奖励或免修部分课程;实行本科生学分制与导师制相结合模式,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申请发明专利,给予相应资助和奖励,激励学生积极开展创新性学习、科研活动。主动吸纳校内外创新创业教育方面专家,建立创新创业教育导师团,加强对“挑战杯”系列竞赛活动的指导。同时,将竞赛指导工作与教师教学业绩挂钩,无论是作品的指导教师还是参与评审工作的教师,按照指导作品的数量和作品成绩计算教学工作业绩,激励教师普遍关注竞赛,引导专业教师投身竞赛指导工作,为竞赛提供师资保障。

(三)以“挑战杯”系列竞赛为抓手,强化实践训练基地建设

充分发挥学校“产学研”优势,共青团组织要主动与企业联姻,依托大学创业园,组建大学生创新教育实践训练基地,增加硬件投入,改善软件环境,并牵头建立创新创业基金会、创业协会等组织机构,设立大学生创新基金,为“挑战杯”系列竞赛的实战演习提供人财物保障;以校企互联共建方式,建立社会实践基地。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等时间组织学生到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实岗挂职锻炼”等活动,让学生在社会实践服务中获得真知、在总结经验中学会创新;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动,共建实习实训基地,进行有效创新创业技能培训、训练活动,为开展“挑战杯”系列竞赛提供实践平台;整合多方资源,搭建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孵化基地,为“挑战杯”系列竞赛成果转化提供平台。

(四)利用团学活动,强化以“挑战杯”系列竞赛为主导的创新文化氛围

共青团组织要大力弘扬校园文化育人功能,在丰富多彩的团学活动中,唱响主旋律,营造以“挑战杯”系列竞赛为主导的创新文化氛围:挖掘校园文化资源,利用校园网、广播、刊物、展示会等手段,提高“挑战杯”系列竞赛活动的开放性和可参与性,并全方位宣传学校“挑战杯”系列竞赛活动典型案例,在校园营造良好科技创新文化氛围;依托二级学院团委“一院一品”校园文化品牌项目,将“挑战杯”系列竞赛引入项目,大力倡导创新文化;依托学生会、社团等学生组织,各级团组织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开展社团文化节、校园活动策划大赛,举行创新创业节、学术沙龙或论坛等各种类型、层次活动,促进形成浓厚校园创新文化氛围。依托基层团支部建设,以创新创业教育主题团日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主题讨论、交流座谈、参观调研、组建团队、项目策划等实践活动,深入推进校园创新文化的普及与受益面。

参考文献:

[1]李双贵.以“挑战杯”竞赛为契机,推进大学生创新教育[J].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3):99-101.

体育竞赛论文篇(9)

0引言

公平竞争是体育竞赛追求的永恒主题,而现实当中,不公平竞争却司空见惯,已经成为体育活动和谐发展的重要桎梏,并引起社会学界的广泛关注.文献资料表明:学者们对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研究,主要倾向于对个案的分析或对现象的分析,缺乏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籍此,我们从理论研究层面上,界定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分析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主体与构成要件,进而结合竞赛实践活动,分析不公平竞争的具体行为.

1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界定

体育竞赛是人们理想中公平竞争的典范,期望通过它来提升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通过对“更高、更快、更强”精神的追求,给人以美的享受和精神的激励,进而促进人类自身的发展.然而时至今日,在其领域内产生的一些诸如、贿赂、暴力犯罪、服用兴奋剂等弊端行为,严重玷污了体育的形象,影响了体育的发展,并对运动员、教练员以及人类社会产生危害,让人深恶痛绝.从体育哲学的视角看,体育竞赛中“公平”与“不公平”是一个相对立的两个方面.公平总是相对于不公平而存在,公平在同不公平的斗争中不断发展、完善的.坚持体育运动宗旨,弘扬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任重而道远.由于体育竞赛中的不公平竞争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最为突出,因此,我们主要对体育竞赛中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归纳整理和透视,以期为促进体育公平竞争提供理论依据.

体育竞赛公平竞争行为是各相关主体在操作过程中遵守规则和执行规则的行为,而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则是在体育竞赛过程中不执行规则与违背规则的行为.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从行为的表现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第一,各相关主体存在利益冲突.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是以体育竞赛成绩为主及其所带来的物质、精神利益.如竞争性主体、服务性主体为了比赛的成绩以及附带的奖励和荣誉、运动队的荣誉与经济上的收益.第二,行为手段的不合理性.采用违背体育道德、竞争规则制度和法律的行为.诸如服用兴奋剂提高运动成绩、贿赂裁判等.第三,存在主观故意性.亦即明知故犯,明知自己的责任却为了获得自己有利的存续条件而故意违规的行为,诸如恶意犯规、追打裁判,观众向比赛中的运动员扔矿泉水瓶子等行为.第四,本质的侵害性.即对各相关主体带来身体、精神和利益上的侵害,诸如被犯规的运动员受伤、破坏了与观众的契约关系、损害了某社团的荣誉等.

2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主体

现代体育竞赛的竞争已经不仅仅是原来的比较单纯的体能的竞争,竞争的领域已经扩展到相关科技、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有关的竞争;体育竞赛的竞争不单纯使运动员和运动队之间的竞争,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民族、团体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信息实力等各方面表现的窗口,也是一种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分配;体育竞赛不单纯是一种竞争行为过程,而是涉及到体育竞赛的基本指导思想与原则的确立、规则的制定、竞赛的组织、主体的选择、过程的操作、结果的分析等诸环节构成的系统.因此,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主体就不仅仅是指运动员之间的行为关系,还包括相关体育团体(甚至国家一在国际性体育竞赛中)、竞赛的组织者、教练员与体育服务人员行为与利益的分配关系等等.

在研究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主体之前,我们必须明确它与体育竞赛竞争主体之间的差异.体育竞赛竞争的主体主要体现的直接竞争的双方,相应的主体就主要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和科研服务与管理人员等.而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主要研究如何使竞争公平进行,保持竞争的和谐、合理、有序,那么其对应的主体就不仅包括体育竞赛竞争的主体,还包括影响公平竞争的各相关主体.亦即体育竞赛竞争的主体是体育公平竞赛的主要主体之一,而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主体还包括更加规范的内涵,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主体是影响体育竞赛竞争的公平性的各相关主体的总和,它还包括裁判员、观众、媒体等主体.

根据体育竞赛过程中出现问题多寡与显性层次,在此将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主体概略地分为如下四个层次(参见图1):

一是直接性主体:包括现场比赛过程中的运动员双方、教练员、裁判员.

二是服务性主体:包括科研服务人员、管理人员.

三是社团性主体:包括国家和民族与地区、体育协会、运动队、俱乐部、学校、社区居委等.

四是市场性主体:包括观众、媒体、赞助商等.

3 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表现

3.1运动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运动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包括:1)运动员的竞赛过程中,无视竞赛规程、规则的权威性,停赛罢赛的行为,严重扰乱的体育竞赛竞争的秩序.2)运动员在比赛中使用兴奋剂或故意让竞争对手服用兴奋剂.3)运动员在比赛中采用恶意犯规的行为.4)在比赛中不尽全力,消极比赛.5)故意激怒对手,引起比赛的混乱.6)运动员参与.7)运动员运用现代科技进行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3.2裁判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只要有比赛就离不开裁判,裁判是公平、公正竞赛精神的化身,是一场比赛的组织者、主持者和协调者,承担着依据竞赛规则、规程处理竞赛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取得的成绩、名次、胜负有效评判的重大职责.在竞赛场上,裁判员是竞赛规则的人格化,裁判员是规则的代表,是公正、公平的代表,是规则的执行者和规则尊严的维护者,因而裁判员被称之为“赛场上的法官”,掌管着运动员的生死大权.一些裁判员也因其公正、准确、严明的裁判道德行为享有荣誉,受到观众、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尊重.裁判员是规则的第一执法官.“假球”、“黑哨”、“官哨”、受贿等行为,严重影响体育竞赛竞争的秩序,是导致操作不公平的重要主体,也是目前体育竞赛公平竞争关注的焦点.裁判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裁判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裁判员故意偏袒.2)裁判员执法不均.3)裁判员结帮成派.4)裁判员收受贿赂、内勾外联.5)裁判员吹“官哨”.

3.3教练员、科研服务人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教练员与科研服务人员是通过提高运动员的成绩为所属的运动队、地区或国家甚至民族争光,他们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对运动员的技术、体能、健康、信息等环节的服务,帮助运动员提高运动成绩,那么他们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为运动员服务的过程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怂恿运动员的一些临场的不公平竞争行为.2)让运动员主动或被动服用兴奋剂.3)故意隐瞒运动员的年龄、体重等身份,甚至冒名顶替、变性参赛等行为.4)接受比赛对手的贿赂,在排兵布阵、技战术应用故意避让,或操纵运动员故意输给对手等不公平竞争的行为.5)利用非法的手段获取有关的竞赛信息等.

3.4体育竞赛的组织与工作人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体育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人员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1)利用工作或主场之利,竞赛的组织者在比赛的场地安排、时间、出场顺序、场地的设置等安排上做手脚的行为.2)赛前限制对手适应场地,或不提供训练场的行为.3)在比赛计分计时上做手脚,甚至更改比分的行为.4)采用不正当的程序和手段隐瞒、谎报运动员体重、级别等行为.5)参与兴奋剂检查作弊的行为.

3.5社团类主体不公平竞争行为

1)运动队与俱乐部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为了运动队、俱乐部的比赛成绩,故意谋划贿赂裁判的行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存续条件,或串通参与消极比赛、打假球、控制比赛结果的行为;教唆其他相关人员作弊等行为.2)国家和政府主体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国家和政府是维护公平竞争的最有力的主体,但由于政治利益的驱使,有些国家(地区)不仅不宣传公平竞争的精神,而且对违犯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袒护,甚至支持,这些都是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诸如1993年,保加利亚反兴奋剂委员会提出全体辞职,原因是他们查出的不少服用兴奋剂运动员受到政府支持,他们无法处罚运动员.

3.6观众、媒体记者等主体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体育竞赛论文篇(10)

运动竞赛表演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的争议焦点是运动竞赛表演是否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运动竞赛表演是否属于作品,法律没有做出明文规定,有的学者则将之明确排除在外[1]。也有学者认为,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还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美感为目标,故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郭禾[3]认为,作品必须能够表达某种感情或思想,或阐明特定的科学原理,作品主要应该作为一种信息的载体,这是它区别于体育竞赛之处。

也有人持不同的观点,认为,运动竞赛表演具有著作权中作品所要求具备的独创性、可复制性,它应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现行著作权法将其排除在外,不符合现代体育的发展,对运动员等主体利益的保护是不利的;现代运动竞赛表演是竞赛与表演的结合,竞赛受《体育法》调整,表演凝结了运动员和其他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著作权的属性,其表演性受《著作权法》的调整,两者是并行不悖,彼此结合,可以全面地保护运动员的权益,促进体育运动的发展,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4]。

运动竞赛表演不属于作品的观点,是以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为依据的。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认为,作品是表现思想和情感的属于文学艺术和学术领域的信号集合,是人们审美和获取知识的资料[5]。这种将内心世界的思想感情借助语言、艺术和科学符号体系加以表达的过程就是创作,由此形成的具有文艺或科学美感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

运动竞赛表演属于作品的观点,是以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的构成要件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但坚持运动竞赛表演属于作品的观点并没有有力反驳对方的依据: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形式,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运动竞赛表演仍然属于体育竞技活动,体育活动所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运动竞赛表演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而传统版权法理论认为著作权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还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表达。

2 运动竞赛表演属于作品的理论分析

作品的定义可见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依照该条例,可把作品的法律要件归结为:须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须属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运动竞赛表演具有可复制性,可以通过录制等手段得到有形再现,并可以通过摄影、录像、录音等形式固定、复制和出版,它具备作品的可复制性;运动竞赛表演的动作设计与舞蹈动作设计一样具有独创性。运动竞赛表演一般都是运动员和教练员合作创作的智力成果,每次比赛中,参赛者为了获奖,就必然有创新的动作或形式,这些创新无论其程度高低,但都独立创作完成的,他们具备独创性。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动作一般都应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就是违例、违规,但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同样可以独立创造出高难度具有美感的动作,这些动作是运动员、教练员、科技人员辛勤努力和智力活动的结晶。表面上看,是运动员在“抄袭”或重复别人的动作,其实不同的运动员由于其对动作要领理解的不同也带有表演的创造性。如跳水比赛,国际跳水竞赛规则规定了87个不同种类的跳水动作,两个运动员同样选择了305C这样一个跳水动作,但是由于对于动作要领的理解不同,所展示的跳水技巧和美感也不一样。

目前坚持认为运动竞赛表演属于作品的学者对运动竞赛表演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要件的论证比较充分[4],但对于运动竞赛表演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存在论证缺失。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各自不同的领域。文学我们一般指的语言艺术,它以语言文字为媒介反映人的社会生活、人的精神世界[6]。艺术是指借助语言、造型、表演再现人的社会生活和精神世界的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活动。艺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艺术包括语言艺术。狭义的艺术是除语言艺术之外的其他诸如造型艺术(绘画等)、表演艺术(音乐、舞蹈等)和综合艺术(戏剧等)。文学和艺术作品是通过不同方面,给人们以审美和获取知识的信息,而科学作品则是给人们以严密的科技理论知识和可操作的应用信息。运动竞赛表演作为体育竞赛中的表演显然无法归属于文学和科学,而能否归属于艺术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运动竞赛表演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运动竞赛表演通过运动员的形体动作表达出来,而这些动作都是经过编排和训练而设计出来的,具有很强的美感,对观众来说,是一种美好的享受。典型的运动竞赛表演项目,如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艺术体操等,具有以下特征:技能要求很高、难度大,高超的艺术性,具有极强观赏性,而且,编排出来的融音乐、艺术动作于一体的艺术体操,实际上就是可独立使用的作品。但是,像举重、赛跑、跳远、游泳等程式性的竞赛,并没有突出美感的特征,不能归入艺术领域,也就谈不上构成艺术作品,更谈不上受著作权的保护。

但传统著作权法理论认为作品必须是思想感情的表达形式。艺术能反映人的思想感情,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艺术表达无疑是传统版权法理论上的艺术作品。例如,一直以来我国著作权法对舞蹈作品的定义是,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运动竞赛表演虽然具有美感和观赏性,但仍然是一种体育竞赛,运动员通过表演展示的是运动力量和身体技巧,并不是对思想感情的表达。传统著作权法理论正是基于此,坚持认为体育竞赛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种观点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国家,传统著作权法理论 之所以认为作品必须是思想感情的表达形式,是因为把作品看作是作者人格的延伸,作品体现作者思想感情的观念与特定的历史背景、文化思潮相联,19世纪的哲学观与艺术学被著作权法选择,成为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7]。

但20世纪以来,新的艺术学观点层出不穷,这些新观点大致沿着“从主体本位到文本本位”的脉络发展。19世纪的作品观强调作者思想感情与作品的紧密联系,注重作品希图表现的是作者的什么思想感情,20世纪以来的艺术观则逐渐颠覆了作品是思想感情表现形式的传统观点。1914年,英国美学家贝尔在其著作《艺术》中提。作品不再被视为思想情感的直接外化,它不是作者人格的附属品,而是具有独立存在价值的符号形式。受现代艺术观理论的影响,我国2001年修订的现行《著作权法》将杂技作为艺术作品给予保护,就没有将思想性作为作品的法律要件,杂技是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一种活动,例如走钢丝或者走索,展示的是表演者的技巧,没有什么鲜明的思想性,但同样让人们具有欣赏性,感觉到十分好看,具有美感,所以杂技也归属于艺术作品,同理,思想性并不是运动竞赛中的表演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

3 在实践中是否将运动竞赛表演给予著作权的保护

将某些体育项目列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在其他国家已有先例。德国联邦法庭承认了滑冰表演包含有戏剧的因素,可以作为一种艺术作品;巴黎上诉法庭的一项决议将斗牛士划分在艺术家而不是运动员的种类中,同时还规定:“涉及跳水及在弹簧垫上空翻的运动属于哑剧表演,是思维的产物,根据文学和艺术资产的相关法律,可以享受版权保护”,这样体操表演也被纳人“哑剧”这一概念范围从而受版权法保护[8]。在巴西,体育领域的足球运动、田径运动等都被列为如同艺术表演者的“表演”一样的受保护客体,运动员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运动员和运动员所属的单位。巴西版权法第100条规定:运动员的组织者享有如同其它文艺作品表演者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即许可或禁止他人现场转播或录制有关运动员的比赛实况;如果允许他人转播或录制,则有权取得经济报酬[9]。

实践中,是否给予运动竞赛表演以著作权的保护,要看一个国家的体育事业发展水平和经济社会现状,考虑到社会的实际需要程度和法律运行的可行性。

在中国,不给予运动竞赛表演著作权保护,其主要原因有:

1)不符合举国体制的发展模式。

长期以来,体育事业被我国视为一项纯公益性的福利事业,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发展体育,特别是竞技体育实行的是举国体制。举国体制是当前我国配置体育资源的主要方式,政府以计划手段配置体育资源,以行政手段管理体育项目,政府既是管体育的主体,又是办体育的主体[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持和完善举国体制。”作为一种发展竞技体育获取国家荣誉的成功经验,举国体制在今后相当长时期仍将是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模式[11]。在我国大部分体育项目中,运动员进行竞赛表演成果是利用国家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由国家承担责任(例如竞技失败没有获得冠军或者没有取得理想成绩)的,而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和现行《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作为行政管理者的国家这时不可能享有著作权,国家仅在作者不存在、无偿转让、遗赠等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12]。在举国体制的环境下,在为国争光的国家利益面前,要求运动员要有一定的集体主义精神,体育团队内部都有“传帮带”的要求和氛围,在这种环境下,如果赋予运动竞赛表演者以著作权,通过著作权的转让而让运动员等人获取物质或者财产利益,也是不太现实的。

目前在我国体育领域,基于国家政治利益的主导,中国体育利益结构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靠国家行政权从外部进行控制来实现的,而由民法规范的横向的利益主体结构尚未形成,这个时候赋予运动竞赛表演以著作权显然与这种发展模式不相吻合。

2)违反《体育法》的基本立法精神。

《体育法》总则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这一纲领性条款可以明确看出,《体育法》的立法目的具有较强的国家性和公益性。在《体育法》中,从具体条款的设计也可以看出法律关系的主体基本上都是国家,将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条款几乎没有。《体育法》中对国家管理责任的规定条款比对公民权利规定的条款明显要多很多。分则的第2到第5章主要都是针对体育管理责任的规定,在第6章的保障条件中,重点强调的也是管理的责任。《体育法》看重国家管理的责任,而不是对个人权利的强调。作为我国体育领域内的基本法,《体育法》立法目的应是体育法律规范的基本立法原则。如果著作权法赋予运动员等人以著作权,强调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则与我国现阶段《体育法》的基本立法精神也不太吻合。

《体育法》第2条规定: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同时《体育法》第7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可以看出,我国体育立法看重体育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但更看重体育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为了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社会公众利益,这是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一种途径。社会民众根据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对作者的体育运动竞赛表演成果进行大众化的使用,则意味着作者的成果在事实上已经进入了社会公有领域,即使 著作权法把体育运动竞赛表演当作作品,赋予运动员等以著作权,保护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3)增加大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矛盾。

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利益的冲突一直以来都是学界及社会议论较多的话题。我国提倡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协调发展,遵循“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在提高的指导下普及”原则,充分发挥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的互动。新中国竞技体育经过60年的发展,许多项目已经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无论在体育理论还是在实践经验上都积淀下了丰富的财富,引领群众体育实现共同发展已成为其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竞技体育要树立反哺大众体育的意识。“指导下的普及”不是大众体育消极的适应,而是积极地利用竞技体育寻求发展,如利用竞技体育赛事经验组织大众体育竞赛、借助竞技体育项目的软化发展多样化的全民运动形式。事实上,全民健身,在具体工作中长期处于尴尬的处境[13],致使我国大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发展水平形成极大的反差。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赋予运动员等主体著作权,很可能增加大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矛盾,与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发展原则不太吻合。首先,赋予运动员等人以著作权,会增加人们观看和学习体育运动竞赛表演的成本,例如基于运动员等人享有的著作权,则赛事门票的票价会提高。其次,对竞技体育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对于一些表演性比较强的竞技体育项目,本来都不是基础性、大众性的体育项目,如果增加人们观看和学习运动竞赛表演项目的成本,则会使更多人远离这些体育项目,使本来就缺少观众和群众基础的项目显得更加难以普及。最后,更加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低阶层只能享受较少甚至享受不到稀缺的体育资源。我国由于体育利益分化造成的阶层矛盾已经非常突出,赋予运动员等以著作权会提高普通体育民众的体育消费成本,容易导致奢侈体育与普通体育消费群体之间存在心理对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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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迁. 知识产权法教程[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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