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创新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24 16: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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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创新论文

篇(1)

(一)风险的集中性。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其产品和服务本身就是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物质和利益损失风险。保险公司通过承保活动,集聚了大量风险,这就需要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技术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合理的分散化处理。同时,保险公司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形式,积聚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在保值增值的运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金管理和运用风险。这就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成本的后发性。除了管理费用之外,保险业经营的最大成本是保险赔款。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据以收费的价格(费率),是根据大数法则,由保险标的过去的损失概率作为基本依据(即纯费率),加上一定的趋势修正系数、营业费用率和预期利润率(即附加费率)确定的。采取的是收费在先、赔款在后的经营方式。因此,建立在历史统计分析基础上的定价,与保险责任期满之后的实际损失赔款成本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一特点,客观上既要求保险公司具备较高的精算(损失率成本预测)管理水平,也要求保险公司具有良好的承保风险标的的同质性选择管理水平。

(三)产品和服务的同质性。保险产品和服务就其形式而言,不具有核心技术的独占性,也不受专利保护,极易模仿。任何一个新的产品和服务举措,只要竞争对手愿意,都可以在短短的半年时间内引进、移植或改造。因此,由产品的差异化入手打造公司的差异化,在保险行业是极其困难的。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异化特征,更多的要依靠管理的差异化形成法人行为的差异化,进而通过其理念传播、组织效率、员工行为等方面综合表现出来。

(四)经营的广泛社会性。有风险就有保险。保险公司的客户遍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其经营也随之带有较为广泛的社会性。客户类型和客户需求的多元化,既要求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具有更加广泛的适应性,同时又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显然,这一特殊要求不但是对公司综合管理能力的一个巨大挑战,而且也是对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经营和服务素质的巨大挑战。

(五)经营管理活动的较大弹性。如前所述,由于保险服务对象的情况千差万别,风险事故损失情况各不相同,加之我国现行监管政策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只能在注册地的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在其经营管理活动中,保险标的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发生保险事故后损失金额鉴定等主要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弹性,使得保险公司在定价管理、成本管理、人员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上难以全面实现标准化。同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点多面广,管理幅度大,管理层次多,客户及其风险分布存在很多地域差异,这也拉大了保险公司管理的弹性。

二、保险公司管理创新的重点

(一)建立健全与公司目标高度一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的基本保证。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创新,必须坚持为公司目标服务的方向,保持与经营目标的高度一致性。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目标,较为适当的定位重点,是在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综合经营、全面发展,而不是急于强调市场细分、精耕细作和品牌战略,必须重点关注以下三个环节:

1.关键业绩指标体系建设。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关键业绩指标体系的建设上,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主要表现在“核算方法不尽合理,财务统计指标所反映的情况与实际经营状况脱节,盈利能力评价指标缺乏应有的准确性;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指标缺位,短期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有针对性地探索建立符合公司目标要求的关键业绩指标体系,是国内保险公司改善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来看,包括两大方面:一是盈利能力指标,包括利润率、赔付率、费用率等;二是发展能力指标,包括保费收入(销售额)、市场份额及其变化趋势等。需要完善的重点在于使其符合保险经营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完全对称的特点,消除会计年度与业务年度的不平衡性,使大数法则在时间上的影响得到合理体现。

2.关键行为标准建设。加强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和引导,是公司内控前置、确保经营目标实现的重要一环。找出关键行为,制定行为规范,实施标准化管理,无疑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达成目标的一个有效手段。同时,对执行关键行为标准情况的评价,也可以成为我们区分员工、评价干部、衡量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需要重点加以约束和调整的关键行为,主要集中在承保和理赔环节上。标准的制定,则主要应集中于有关行为在程序上的合规性,以及在结果上的有效性。

3.公司价值分享机制建设。保险公司以信誉为支撑,其经营具有永续性,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二者都不可或缺。因此,其激励和约束也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特点,把公司经营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同经营管理者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使其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目前,国内已有许多保险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了年薪制,但限于公司股权结构或资本市场发展水平,国内保险公司至今还没有一家上市,国际通行的以期权期股为重点的长期激励制度尚未建立。总体而言,处于短期激励尚可,长期激励欠缺的局面,而且短期内还难以改变。在此情况下,有必要从滚动养老年金、任期综合奖励等方面研究实施符合现阶段实际的长期激励制度,建立健全公司价值分享机制。

(二)构建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

公司是否能够有效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结构是否合理。保险公司的组织管理模式,必须符合保险业的特点,从现实的情况出发,我国保险公司组织结构创新的重点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大区执行管理模式。即由总公司在各大区设立总部派出机构或事业部,把原属总公司的部分执行、监督职能前置下移至各大区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此举似乎有增加管理层次的弊端,但也有管理幅度适中、执行监督到位、分类指导有效等优势。如果职责划分得当,应当不失为一个有利的选择,值得深入研究探索。

2.资金集中管理模式。这一模式虽已被国内保险公司广泛采用,但集中的程度和效率却各不相同。其中的差异,主要在于科技应用水平和制度安排适应性不同,组织管理模式已不再是主要问题。

3.以渠道管理为主导的销售组织管理模式。这一模式尚未得到普遍认同和广泛采纳。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基本采用了按团体、个人、银行等渠道管理为主线划分的销售组织管理模式,但财产保险公司却仍然习惯于主要按产品区分部门,渠道管理职能重叠,效率偏低。由于多数保险消费者在保险需求上都具有综合性,同一个客户往往要购买多个保险产品才能满足其风险保障需要,因而,为了提高销售效率和客户满意度,销售组织结构必须有利于销售活动的多产品并举。同时,各个分销渠道所针对的目标客户群一般都具有特定性,抓住了渠道,也就等于抓住了特定的客户群,其作用和地位不容忽视。以渠道管理为主线组织管理销售活动,既有利于保险公司实现各个险种的联合销售,又有利于保险公司对不同渠道的分销效率进行评估,研究制定不同的分销策略,提高销售组织绩效。因此,销售管理创新在保险公司不仅必要,而且大有可为。

4.以产品为主导的内部经营管理模式。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各险种的特点划分不同类别,以相似的类别为基础建立管理职能部门,从而对各类产品的适应性、盈利能力进行评估、精算,进而作出恰当的计划、控制、调整决策,并适时提出产品开发需求。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主要对象是各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主要任务是在控制整体风险的前提下,促成公司经营目标的达成。随着保险产品体系的不断丰富发展,各险种的专业化程度也日益提高,客观上也需要保险公司在专业化管理上不断创新,以产品为主导划分管理组织,应该是一种有利于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的选择方向。

5.以项目管理为主导的研究发展管理模式。最大的优点是富有效率,便于核算。在产品开发、技术创新这类任务明确、阶段性强、涉及面广的活动当中,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因此,在产品研发、信息技术应用开发及其管理方面,应当逐步推进项目管理制。

(三)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导向不断改进业务流程

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导向改进业务流程,要求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设计上,不仅要考虑自身提高效率、防范风险的需要,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客户的需要,其本质都在于提高保险活动的效率,对双方都是大有裨益的。保险公司业务流程的变革创新,重点在三个方面:

1.提高信息共享水平,是改进业务流程的基础。在客户和保险标的基本情况、当前和历史投保情况、保险标的风险评估及其变化情况、出险索赔情况、产品实际经营状况等信息管理方面,我们改进工作的余地还有很多,通过技术创新推进流程创新的空间仍然很大。

2.整合客户服务部门和流程,是改进业务流程的关键。整合面向客户的部门和岗位,本着内繁外简的原则调整其工作流程,建立集中统一的客户服务平台,既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又有利于提高客户服务效率。一方面,在良好的信息技术平台上,通过建立集中的承保理赔审核处理中心,可以把管理和服务活动变分散为集中,变多层为单层,变无序为规范,从而提高服务和管理质量;另一方面,引入网络数字化管理手段,通过建立无边际标准化服务网络终端,可以增强大量一般标准业务处理的快速通行能力,进而大大提高客户服务的快捷性。

3.“集权有道、分权有序、授权有章、用权有度”历来是企业管理追求的一个理想运行境界。目前,在国内保险公司中,基于机构和人员行政职级的授权比较普遍,而基于具体业务操作人员技能、操守的授权授信制度则普遍缺失,造成“外行拍板、内行经办,责权错位、以政代专”等现象大量存在。这既是授权不当的突出表现,也是用权无度的制度根源。要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一问题,首先应当建立类似“文官制度”的技术管理队伍,并使之相对独立于行政管理序列,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相对稳定的业务技术管理人才。其次,应当合理调整授权对象,使行政管理授权与业务管理授权适当分离,把各种管理职权授予具有相应技能的专业人员。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业务处理流程的进一步畅通,才能充分保证公司稳健经营、规范管理基础的稳固。

(四)持续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

1.要从内部组织结构的标准化抓起。如前所述,不同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确定的不同目标,选择不同的组织结构模式。但同一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则不宜再以“因地制宜”为理由,各自为政,各搞一套。否则,组织内部的协调性、一致性必然受到严重削弱,公司目标的实现就会失去有力的组织保证。

2.要从行为规范入手。正确的程序,是获得正确结果的前提。新的《保险法》颁布实施,对保险公司的诚信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员工服务行为管理、提高诚信服务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在行为管理方面,尤其要抓住销售服务行为、核保核赔行为、理赔服务行为等与公司经营目标关系最为密切的重点环节,尽快实现统一化和标准化。

3.不能忽视标准本身的简洁性和兼容性。近年来,多数保险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建立健全了标准化管理制度,不少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甚至通过了ISO认证。但从实施情况来看,普遍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所制定的标准缺乏简洁性和兼容性,掌握执行困难,可操作性较差。因此,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必须抓住关键,突出重点,贯彻精简的原则,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大力加强和改善人力资源管理

1.职业培训管理。培训是满足公司人力需要的最有效的手段。训练有素的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资本。目前,舍得培训投资的保险公司越来越多,但“投资”针对性不强、系统性不高、规范性不够却是效果不佳的症结所在,尤其是产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就更多一些。要解决好这一问题,首先,应当尽早摒弃“师傅带徒弟”的员工培养模式,着力提高新人培训的标准化和全面化水平,尽快形成合格操作人员的快速培养机制;其次,要把员工培训当作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员工的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

篇(2)

对一个企业来说,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策略最能体现其营销战略思维,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的选择其实就是市场覆盖与占领模式的选择,是市场营销决策的关键内容之一。同样,对保险公司来说,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是至关重要的。

一、当前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类型及现状

(一)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类型

从目前来看,我国保险公司大都采用以下三种主要营销渠道运营模式:一是直销型,即通过公司在编外勤人员开展业务,主要销售团体保险和大项目保险,销售人员在享有底薪和福利之外根据销售业绩提取手续费,从总体上看,该类渠道业务大致占总业务的20%以上;二是银邮兼代型,即通过与银行邮政等行业部门签定兼业协议,通过兼业网点开展保险业务,主要销售个人分红型保险产品(过去几年以5年趸缴业务为主,现开始重视长期个人业务和风险保障类产品的销售),银邮兼业根据业务量提取手续费,该类渠道业务大致占总业务的25%左右;三是个人营销型,即通过保险个人人针对分散型个人客户销售个人保险产品,该类渠道业务大致占总业务的一半以上。从三类渠道的业务规模和利润贡献度来看,直销型和银邮兼代型渠道的业务规模贡献度较大,个人营销型渠道的利润贡献度和创费能力较高。除了以上三类渠道模式外,保险公司还尝试了直复型营销渠道(网络、电话、邮寄等)和专业经纪公司、公司等专业经代型渠道开展业务,但规模尚小。

(二)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的特征及缺陷分析

当前,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的最大特征便是各类渠道“割裂营销”,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人员分离。保险公司制定了针对三类渠道营销人员的独立的销售管理办法(俗称“基本法”),即《个人人销售管理办法》、《银邮专管员队伍销售管理办法》和《团体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等,分别建立了对不同渠道销售人员的包括组织架构、资格条件、业务范围、活动管理、考核评估、职级升降、薪酬待遇等方面的销售管理体系,每个体系之间是相对封闭的,关联性很小。在国内保险公司中,只有平安公司比较早地开展了财产保险、团个险综合开拓业务,也制定了专门的《综合开拓专员管理办法》,并在其他三类渠道销售人员管理办法中对综合开拓业务考核进行了相关规定,从目前来看,平安公司的综合开拓效果是可观的。

2.销售产品区隔。除卡折类大众产品各渠道共同具有销售权外,各家公司都针对不同营销渠道特点开发了不同的渠道产品,不同渠道销售各自的渠道产品。在不同渠道产品保险责任大致相近的情况下,保费价格却有较大差异,因在厘定产品费率时已考虑到不同渠道的营销服务成本的差异,从总体上看,个人产品价格最高,团体产品价格最低。

3.客户需求撕裂。因不同渠道各自有相应的产品组合,客户与某渠道接触时往往只能在该渠道产品组合中进行挑选,而不能在一个渠道内得到其他渠道的产品,如果需要其他类型的产品,只能再次与另外的营销渠道打交道。由此可见,客户的需求被分裂的渠道撕裂开来,客户不能得到一站式的服务。

4.销售活动分裂。不同渠道内的销售人员分别接受不同销售管理部门的销售活动规划和指导,接受不同的活动管理,并分别享有实力不等的培训资源。虽然三类渠道都分别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培训体系,但由于个人营销渠道的培训实践开始早、投入多、力量强、成效显著,而团险培训和兼代培训力量相对较弱。

5.薪酬政策割裂。三类渠道在薪酬待遇方面最大的差别在于有无底薪、是否享有社会保障、业务提成比例等,一般而言,在编人员才能销售团体保险,而个人营销人员和兼代专管员往往是从社会招募的人员,没有底薪和不能享受社会福利保障待遇等。

6.前勤系统与后勤系统脱裂。前勤销售系统与销售后勤支援系统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联动。另外,保险公司之间也是各自只管耕耘自己的领地,缺乏相互之间的营销联盟。

保险公司不同营销渠道实行割裂营销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包括:(1)浪费或搁置现成的可利用资源,如销售人力资源,培训资源;(2)未有效开发潜在资源,如客户资源,很显然,团体客户可能带来个人客户,个人客户可能介绍团体客户,银邮客户也是如此;(3)未满足客户综合性需求。客户在购买人寿保险产品时可能具有财产保险方面的需求,同样,购买产险的客户也可能购买人寿保险,但是,除了少数产寿险兼营的金融保险集团外,一般产寿险公司之间缺乏有力合作,客户只能分别与不同的公司打交道;(4)销售能力缺陷。由于不同营销渠道销售人员只卖本渠道产品,相对来说,对公司其他渠道产品缺乏了解或理解不够透彻,并且缺少机会参与其他渠道的销售活动,如个险销售人员缺乏大项目保险招投标活动的经验,其拓展销售能力就相应受到限制。

二、我国保险业面I临新的营销环境

当前保险营销环境正在发生变化,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金融保险业综合经营已成定势

自1996年美国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以来,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业相互渗透和综合经营越来越普遍,我国平安集团早在几年前已经综合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业务,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十条”)进一步明确:“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中国保监会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支持保险机构参股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鼓励保险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对其他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探索邮政等行业经营简易保险的新渠道。稳步推进交叉销售和综合拓展。”国内多家保险公司均表示要打造世界级综合性金融集团,如中国人寿集团已成为包括寿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产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等子公司在内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集团混业,分业经营”、“主业特强,适度多元”的金融综合经营格局下经营寿险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财产险业务、养老保险业务等,并正在参股银行业和证券业,为最终成为“金融航母”铺平道路。

(二)国际国内保险竞争加剧,保险公司面临经营转型

我国已加人WTO并已于2004年12月11日起全面开放国内保险市场,随着保险竞争越来越激烈,保险企业都在寻求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的平衡,追求又快又好地发展,注重内涵价值、优化资源、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等成为保险公司的明确思路,如中国人寿为实现“做大做强做优”,正在实施“积极均衡、整合转型、创新超越”的发展战略。

(三)客户需求越来越多元化、个性化,客户满意成为企业营销的核心理念,随着中产阶层的增加,综合性金融投资与理财需求越来越旺盛,金融保险机构为保持可持续发展,必须顺应客户需求,为客户创造价值。

三、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创新策略

我国保险公司为减少目前的营销渠道运营模式存在的缺陷和主动适应变化了的营销环境,“整合资源,交叉销售”应成为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创新的必然选择。

(一)“整合资源,交叉销售”的内涵及优势分析

“整合资源,交叉销售(Cross-selling)”指以客户为导向,整合公司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实现公司内部或公司之间各销售渠道之间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发客户资源,发现或挖掘客户的多种需求,并通过销售多种产品或服务满足其需求的一种多渠道一体化营销方式。简单说来,就是向客户销售本公司A产品的同时推销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的B产品或服务。在销售过程中,需充分利用公司一切可能的资源来进行营销活动,这些资源既可以包括公司内部或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资源,也可以包括合作伙伴如兼业机构的资源。在可利用的资源中,渠道资源是关键资源,因为渠道资源能直接带来客户资源、信息资源、智力资源及硬件资源等。

保险公司在整合资源和交叉销售方面不乏成功经验。2001年12月31日,台湾国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以国泰人寿为经营主体,另外成立了国泰产险、国泰世华银行等三家子公司。2004年3月开始,国泰产险通过国泰人寿以及国泰世华银行开展共同行销,收取了1100亿元台币保费,占国泰产险总保费的65%,国泰人寿营销员单月人均贡献财产险保费达3548万元新台币。与其相似,2005年平安公司也通过寿险营销员综合开拓渠道获得13.7亿元的财产险保费,人均贡献财产险保费达9300元,且其综合开拓(u业务在2006年前几个月依然保持了55%的高速增长。

整合资源,交叉销售具备以下优势:

1.可以增强客户忠诚度,提升企业形象。客户的综合性需求因公司的交叉销售行为而得到满足,该客户自然满意,满意的客户又会重复和扩大购买,而客户购买一个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越多,其流失的可能性就会越小。来自银行的数据显示:购买两种产品的客户的流失率是55%,而拥有4个或更多产品或服务的流失率几乎是零。一个赢得大量忠诚客户的企业因为口碑效应其企业形象也会相应得到提升。

2.可以扩大销售,减少成本,提高利润。客户一次性购买所需要的多种产品和服务本身能使公司扩大销售,客户多元化需求得到满足后变成忠诚客户进行终生购买及介绍他人购买也能使公司扩大销售;而经验统计数据已证明维持一个老客户的成本只是开发一个新客户成本的1/6,还有老客户的转介绍带来的规模效应也能减少营销成本。销售扩大,成本降低,自然带来公司利润的提升。

3.能更有效地开发利用客户信息资源。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必须提交真实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方面可以用来分析挖掘客户的现实与潜在需求,从而为能给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提供基础;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保护客户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利用这些客户信息资源与其他具有互补性的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联合开展营销,共享客户资源。

4.能促进公司精细化管理和执行效率,并更有效地开发利用公司的营销资源。实现集团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和子公司内部资源共享,促进了集团内部各子公司的融合与相互协作,提升了整体竞争力,并提升了营销人员的活动率、绩效与产能,提高了营销人员的收入,稳定了营销队伍。

(二)对保险公司建立“整合资源,交叉销售”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的构想

我国保险公司建立“整合资源,交叉销售”营销渠道运营模式应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一是“客户满意”原则,能满足多元化的客户需求,能让客户方便地得到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二是“最大的覆盖最合理的成本十最大的产出”原则,营销资源的配置应与市场覆盖率、合理成本率和销售绩效率等紧密结合;三是“塑造差异化竞争优势”原则,要把一体化交叉销售打造成区别于竞争对手的有力武器。

保险公司可通过以下两条思路来架构“整合资源,交叉销售”营销渠道运营模式:

1.以客户需求为核心整合不同公司和营销渠道的产品,也就是让同一客户拥有几家公司或带有不同渠道特征的产品。这里所讲的公司,主要是指同一家控股集团公司下的各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可相互对方产品;渠道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的营销渠道,如团险直销渠道、个人营销渠道、网络、邮寄、电话等直复渠道,又包括公司外部的营销渠道,如银行、邮政、证券机构等兼业渠道。对不同公司或营销渠道的产品进行组合捆绑销售来满足客户的多元需求,如对某团体销售团体保险的同时发现其中一些成员有个人保险需求,于是向其提供个人保险产品,这便是团险直销渠道的产品与个人营销渠道的产品的整合;又比如,某客户向A公司的个人人买个人保险产品的同时提出想买车险,该销售人员向其提供了B产险公司的车险产品,这便是寿险公司产品与产险公司产品的整合。整合不同渠道产品来满足客户多元需求,需要保险公司在公司内部不同渠道之间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在同业公司之间、与其他金融企业间建立战略联盟机制(包括客户信息分享、联合开发产品、协作进行培训等机制),通过联合为客户提供互补性强或关联性强的产品。以这条思路我们可以归纳出几种交叉销售模式:一是团体直销产品直复(网络、电话、邮寄)营销渠道产品个人营销产品,这其实是保险公司所有权式渠道与管理式渠道的整合;二是寿险公司产品产险公司产品、保险公司产品银行产品、保险公司产品邮政产品、保险公司产品证券产品、保险公司产品基金产品等,这5种方式其实均属于保险公司内部可控渠道(包括所有权式渠道和管理式渠道)与外部契约式渠道的整合。

2.以同一产品来整合不同公司和渠道的客户,即让来源于不同公司和渠道的客户能购买到同一种产品。目前存在这样的现象,银行客户如果不与个人营销员打交道,就只能买到银行渠道的保险产品,而当前银行保险产品较为单一,客户的选择性不强。而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十条”、保监会出台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等文件明确金融保险企业可进行综合经营和交叉销售,2005年保监会出台的62号文件也已从政策上解除了不同营销渠道之间对产品销售权限的限制,只要愿意,一个金融保险公司可销售各类金融保险产品,一个金融保险公司的各种营销渠道能销售公司各种类型的产品。现在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应尽快运用好政策,既整合好公司的营销资源又满足好客户的综合性需求。

(三)保证“整合资源,交叉销售”模式成功运行的对策

1.需正确理解“整合”与“交叉”的内涵。需要强调的是,“整合”、“交叉”与“混合”属于不同的概念,交叉与整合不是简单地把两者或多方搀和在一起,对公司和渠道进行差异化定位仍然要保持,不同公司和渠道应该有各自明确的营销侧重点,要注重专业化建设,如对个人人队伍进行升级改造,打造服务于中高端客户的高绩效销售队伍;强化团体直销人员的团队攻关和职场营销能力;加强中介渠道客户经理和理财经理队伍建设等。但应该看到不同渠道之间的关联和共性,对资源进行整合,实行交叉销售。

2.应在客户细分的基础上开发多元化、多层次产品体系,以满足客户多元需求。产品体系应包括:一是为配合不同营销渠道特点而开发的渠道专营产品,如分别适合于银邮渠道、团体直销渠道和网上渠道销售的银行储蓄型分红产品、团体意外产品和电子化产品等,不同渠道产品除价格有差异外,应在保险责任方面增加差异,否则不同渠道产品容易相互替代,并易导致渠道冲突;二是适合所有渠道销售的大众共性产品,如卡折类短期意外保险产品;三是特定客户群系列产品,如女性保险产品套餐、家庭保险产品套餐等;四是为特别对象量身订做的人性化、个性化特别保险方案,如为某明星、知名企业家特制的保险方案等。客户需求的多元是多元化、多层次产品体系形成的依据,而多元化、多层次产品体系又是整合资源和交叉销售的前提和原因。

3.应建立具有横向协作职能的扁平化组织架构,如在金融保险集团内各子公司之间设立交叉销售协调委员会,由集团公司牵头,各成员子公司参与,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解决交叉销售活动中的问题;又如某公司分别负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的“三个中心”因“客户经理制”和“首问负责制”而被整合起来,个人业务部、团险部和中介部因“综合开拓专员”而被贯通起来等,从而减少内耗,有效利用营销资源。

篇(3)

一、引言

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将在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下.直接与外国保险机构进行市场化、国际化竞争。这种竞争的实质是保险人才的竞争.是处于核心层次、核心岗位的高层次、国际化人才的竞争。这种保险人才不能简单依靠海外人才的回归与引进,必须立足于国内的培养.保险业本来就是一个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广泛联系的产业而且随着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保险业现有的运行机制或规则必将发生进一步的变化。由此可见,保险学教学面临着新的保险环境和时代要求只有不断进行保险学教学改革.才能提高保险学教学质量,为我国保险业培养出符合时展要求的高层次、复合型保险人才。近年来,作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基地,我国高校顺应保险业发展的要求,纷纷开设了保险学专业,为保险业输送了大量人才,有力地促进了保险业人才队伍规模的扩大和素质的提高。然而,对于大部分学校来说,保险专业都是相对年轻的一个专业,在教学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在保险学的教学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加上保险是一个新专业,由于一些传统观念对保险业的偏见,学生对保险专业有消极看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

二、目前我国保险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学是保险专业的一门必修主干专业课,在保险专业课程的设置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这一门课的教学效果直接影响到保险专业大学生的素质,因此,搞好保险学的教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保险学的教学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教学效果。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对保险在认识上的误差导致的学习动力不强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较少,而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的存在很多偏见,认为很多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从业人员就是那些整天挨家挨户、低三下四求人买保险的人。这种认识对保险专业的学生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一些新开设保险专业的高校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许多学生在参加高考后,根本就没有填志愿保险专业,而是被学校调剂过来的。由于社会的偏见,学生本人及家长都不愿报考保险专业,认为上一个重点大学将来毕业出来卖保险是很丢人的事情,所以他们心里对学校的调剂存在着很大的抵触情绪,但是为了上一个重点大学也不得不服从学校的调剂。但是这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带来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有的学生谈不上好好听课,甚至怨气冲天,把不满情绪发泄到教师身上,虽然这只是一小部分学生,但是对整个保险专业的学风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教师的教学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二)教师缺乏保险行业的实践经验从而其教学效果不佳保险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然而,在教学环节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当今各大高校保险学的教学仍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即“老师讲,学生听和记”。对于已接受过十几年传统教学的本科生来说,已经厌倦了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课堂上学生有效参与不足,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的有效实现。而近来所提倡的教学创新也仅是在教学工具上有所改进,在教学过程中运用了一些高科技电子设备,老师的教案也由PPT所代替。不可否认,现代化的教学设备给教学带来了一定便捷,但并未触及到教学方式的根本转变,填鸭式教学、应试性教学手段等仍根深蒂固。教师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在实践方面的经验不足,懂得理论知识的教师很少或根本没有机会去从事保险实践工作,而富有实践经验的保险工作者也进不了保险教师队伍。在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鉴于保险专业的实践性要求,也有不少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然而,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用的都是从书本上或是从网上下载的现成案例,并没有包含自身的感受,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三)学校对保险专业的投入过少使得教学所获支持不足良好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来自教师的努力,另一方面与学校对专业的投入和支持也是分不开的。作为一个年轻的新专业,保险专业在大部分学校的地位都不如那些老牌专业,尤其是高校近些年热衷于搞名牌专业精品课程,把大部分资金及力量都投入老牌和名牌专业中,而像保险这些新专业,由于其力量薄弱,没有多少话语权,因此很难获得学校的支持,无论从教学的硬件还是从软件,无论从资金还是从资料设施的投入,都处在一个弱势地位。某高校近年虽然引进了几位教师,但是新设立的保险系基本上没有新投入的专项资金,对保险教学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几年之内都没有添过什么新的教学辅导材料及影像光盘。教师也没有机会没有渠道去保险公司从事人身保险的实践工作,个别教师自己联系去了也得不到经费及时间的支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教师在保险专业的教学过程中常常感到无所适从。

三、保险学教学的创新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要搞好保险学课程的教学,必须从加强对学生专业观的教育、加大对保险专业的投入力度以及着力提高老师队伍的素质等方面出发,努力创造保险学教学的有利环境,真正把高校建设成培养高质量保险专业人才的基地。

(一)加强保险专业本科学生的保险意识的教育在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专业背景的介绍,可以和学生一起畅谈保险业最新动态等,也可以以自身的经历为例帮助学生逐渐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再者,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可以细分,根据学生兴趣和发展需要设置不同的主攻方向,例如可

设置从业资格考试、保险理论研究、保险法学、精算和保险营销等学习小组,这样学生可以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和方向并加深对保险专业的认识。此外,在保险专业本科教育中,还应强调挫折教育和诚信教育。保险属于服务性行业,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保险营销这一领域,需要从业者有极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不屈不挠的精神,而这些是需要日积月累而达到的修养,因此,保险专业的本科生应该尽早有意识的培养这方面的品质。

(二)注重加大对保险教学软硬件设施的投入以满足教学的需要保险学作为一个新的专业,迫切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才能迅速成长,否则就有可能一蹶不振,所以加大投入力度是事关新专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在专业投入方面,一是要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从保险学科建设的实际出发,为教师创造一个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二是要加大人才建设步伐,除积极引进保险专业教师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大对现有教师的培训力度;三是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每年要拨出一定资金用于购买书籍影像、举办保险研讨会、送教师去保险实际部门参加实践工作以及请相关人士来为教师和学生讲授保险实践经验等。

(三)创新教学手段,优化师资

要加强保险学教学的实践性,可以在高校成立“保险咨询”等一类实践性教学团体,组织学生到城市社区等地方进行义务咨询活动。这不仅为学生提供积累实践经验的机会,也能服务大众,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人性化,为保险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再次,要充分发挥业界与学界互动作用优化保险教育师资。一方面,充分利用业界的各种资源培养和提高师资队伍,即建立充分利用和有效培养的互动交流机制。例如,高校和保险公司实行联合办学;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博士(后)工作站、实验基地、课题合作等方式,为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提供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使教师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完善知识结构,增加感性认识,丰富自身经验,从而提高教学水平。另一方面,应该大胆聘用业界专家型人才,吸纳其成为教师队伍中一员。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业界出现了一大批懂理论、谙实务、会教学的专家型人才,这些人才是发展我国保险教育事业的宝贵财富。近几年在我国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教师弃教经商,而与此同时,业界却有不少热心保险教育事业的有识之士,有意投身保险教育事业。国家和高校应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这些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人弃商从教,从而完善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保险教育的师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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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开放力度最大的行业,在3年过渡期结束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其后再保险、产险和寿险业分别全部开放,外资保险公司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这对国内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我们必须趋利避害,主动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在坚持开放的前提下,创新保险监管,不断开创保险开放的新局面。

创新保险监管工作

实现保险监管工作创新,就是根据市场经济规律,按照WTO基本规则的要求,尽量减少制约公司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实现偿付能力监管,确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要与时俱进,创新监管思路。保监会自1998年成立以来,始终把适应发展需要、创新监管思想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大胆的尝试。加入WTO给保险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WTO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尽量弱化政府的行政干预,对此,国内保险公司必须进一步转变监管思路,把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也管不好的由市场去管,尽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充分考虑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不断加强经营管理,逐步提高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逐步建立公司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保险监督体系。

要依法行政,减少监管随意性。依法监管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监会成立以来,一直对《保险法》中与保险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的一些条款的修订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论证;同时,在清理已有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但是,由于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起步较晚,与《保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还不完善。

要逐步实现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是保险机构一切经营活动的综合反映。因此,按国际通行做法,偿付能力是保险监管的核心。保监会成立之初,根据当时保险市场较为混乱的状况,提出了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针。目前要在继续抓紧市场行为监管的同时,加大偿付能力监管的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包括健全法制、完善内控、建立信用体系、改善监管手段等,逐步转向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方式上来。当前,要在偿付能力监管试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风险评价和风险预警系统。

开创我国保险业新局面

要认真学习外资公司风险控制、经营管理、产品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实现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自1992年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来,已有34家外资保险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市场公司获准进入中国市场,有111家外国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85个代表处。实践证明,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不仅带来了新的经营理念、营销方式和管理经验,也促进了市场的竞争和业务的发展。仅以寿险营销方式变革为例,个人人营销模式给我国寿险业的销售带来巨大变化。如今这种营销模式已被国内各寿险公司普遍采用,促进了我国寿险业的发展。

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变挑战为机遇,缩短与外资公司间的差距。开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中、外资公司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各有所长,中资公司具有先入优势、地缘文化优势、短期成本优势和后发优势。只要冷静思考,沉着迎战,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就能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借助外力促进发展。当前,要充分利用好即将结束的过渡期,加快体制改革、机制转换步伐,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建立合理客户群体定位,开拓具有潜力的市场,占领有利的细分领域;进行品牌宣传,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扩大公司知名度;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广纳人才,做好人才储备,稳定职工队伍。

要利用好过渡期,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过渡期结束,我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外资保险公司将全方位参与竞争。我们要努力做到既按照国际规则办事,又利用这些规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既严格履行承诺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水平、扩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又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考虑国家金融安全有步骤分层次地扩大开放步伐。我国保险业面对保险市场全球一体化的挑战,这对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我国保险业只有积极探索实现保险监管创新,努力学习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先进经验,才能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开创保险开放的新局面。

篇(5)

(一)风险的集中性。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其产品和服务本身就是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物质和利益损失风险。保险公司通过承保活动,集聚了大量风险,这就需要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技术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合理的分散化处理。同时,保险公司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形式,积聚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在保值增值的运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金管理和运用风险。这就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成本的后发性。除了管理费用之外,保险业经营的最大成本是保险赔款。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据以收费的价格(费率),是根据大数法则,由保险标的过去的损失概率作为基本依据(即纯费率),加上一定的趋势修正系数、营业费用率和预期利润率(即附加费率)确定的。采取的是收费在先、赔款在后的经营方式。因此,建立在历史统计分析基础上的定价,与保险责任期满之后的实际损失赔款成本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一特点,客观上既要求保险公司具备较高的精算(损失率成本预测)管理水平,也要求保险公司具有良好的承保风险标的的同质性选择管理水平。

(三)产品和服务的同质性。保险产品和服务就其形式而言,不具有核心技术的独占性,也不受专利保护,极易模仿。任何一个新的产品和服务举措,只要竞争对手愿意,都可以在短短的半年时间内引进、移植或改造。因此,由产品的差异化入手打造公司的差异化,在保险行业是极其困难的。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异化特征,更多的要依靠管理的差异化形成法人行为的差异化,进而通过其理念传播、组织效率、员工行为等方面综合表现出来。

(四)经营的广泛社会性。有风险就有保险。保险公司的客户遍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其经营也随之带有较为广泛的社会性。客户类型和客户需求的多元化,既要求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具有更加广泛的适应性,同时又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显然,这一特殊要求不但是对公司综合管理能力的一个巨大挑战,而且也是对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经营和服务素质的巨大挑战。

(五)经营管理活动的较大弹性。如前所述,由于保险服务对象的情况千差万别,风险事故损失情况各不相同,加之我国现行监管政策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只能在注册地的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在其经营管理活动中,保险标的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发生保险事故后损失金额鉴定等主要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弹性,使得保险公司在定价管理、成本管理、人员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上难以全面实现标准化。同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点多面广,管理幅度大,管理层次多,客户及其风险分布存在很多地域差异,这也拉大了保险公司管理的弹性。

二、保险公司管理创新的重点

(一)建立健全与公司目标高度一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的基本保证。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创新,必须坚持为公司目标服务的方向,保持与经营目标的高度一致性。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目标,较为适当的定位重点,是在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综合经营、全面发展,而不是急于强调市场细分、精耕细作和品牌战略,必须重点关注以下三个环节:

1.关键业绩指标体系建设。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关键业绩指标体系的建设上,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主要表现在“核算方法不尽合理,财务统计指标所反映的情况与实际经营状况脱节,盈利能力评价指标缺乏应有的准确性;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指标缺位,短期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有针对性地探索建立符合公司目标要求的关键业绩指标体系,是国内保险公司改善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来看,包括两大方面:一是盈利能力指标,包括利润率、赔付率、费用率等;二是发展能力指标,包括保费收入(销售额)、市场份额及其变化趋势等。需要完善的重点在于使其符合保险经营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完全对称的特点,消除会计年度与业务年度的不平衡性,使大数法则在时间上的影响得到合理体现。

2.关键行为标准建设。加强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和引导,是公司内控前置、确保经营目标实现的重要一环。找出关键行为,制定行为规范,实施标准化管理,无疑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达成目标的一个有效手段。同时,对执行关键行为标准情况的评价,也可以成为我们区分员工、评价干部、衡量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需要重点加以约束和调整的关键行为,主要集中在承保和理赔环节上。标准的制定,则主要应集中于有关行为在程序上的合规性,以及在结果上的有效性。

3.公司价值分享机制建设。保险公司以信誉为支撑,其经营具有永续性,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二者都不可或缺。因此,其激励和约束也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特点,把公司经营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同经营管理者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使其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目前,国内已有许多保险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了年薪制,但限于公司股权结构或资本市场发展水平,国内保险公司至今还没有一家上市,国际通行的以期权期股为重点的长期激励制度尚未建立。总体而言,处于短期激励尚可,长期激励欠缺的局面,而且短期内还难以改变。在此情况下,有必要从滚动养老年金、任期综合奖励等方面研究实施符合现阶段实际的长期激励制度,建立健全公司价值分享机制。

(二)构建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

公司是否能够有效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结构是否合理。保险公司的组织管理模式,必须符合保险业的特点,从现实的情况出发,我国保险公司组织结构创新的重点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大区执行管理模式。即由总公司在各大区设立总部派出机构或事业部,把原属总公司的部分执行、监督职能前置下移至各大区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此举似乎有增加管理层次的弊端,但也有管理幅度适中、执行监督到位、分类指导有效等优势。如果职责划分得当,应当不失为一个有利的选择,值得深入研究探索。

2.资金集中管理模式。这一模式虽已被国内保险公司广泛采用,但集中的程度和效率却各不相同。其中的差异,主要在于科技应用水平和制度安排适应性不同,组织管理模式已不再是主要问题。

3.以渠道管理为主导的销售组织管理模式。这一模式尚未得到普遍认同和广泛采纳。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基本采用了按团体、个人、银行等渠道管理为主线划分的销售组织管理模式,但财产保险公司却仍然习惯于主要按产品区分部门,渠道管理职能重叠,效率偏低。由于多数保险消费者在保险需求上都具有综合性,同一个客户往往要购买多个保险产品才能满足其风险保障需要,因而,为了提高销售效率和客户满意度,销售组织结构必须有利于销售活动的多产品并举。同时,各个分销渠道所针对的目标客户群一般都具有特定性,抓住了渠道,也就等于抓住了特定的客户群,其作用和地位不容忽视。以渠道管理为主线组织管理销售活动,既有利于保险公司实现各个险种的联合销售,又有利于保险公司对不同渠道的分销效率进行评估,研究制定不同的分销策略,提高销售组织绩效。因此,销售管理创新在保险公司不仅必要,而且大有可为。

4.以产品为主导的内部经营管理模式。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各险种的特点划分不同类别,以相似的类别为基础建立管理职能部门,从而对各类产品的适应性、盈利能力进行评估、精算,进而作出恰当的计划、控制、调整决策,并适时提出产品开发需求。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主要对象是各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主要任务是在控制整体风险的前提下,促成公司经营目标的达成。随着保险产品体系的不断丰富发展,各险种的专业化程度也日益提高,客观上也需要保险公司在专业化管理上不断创新,以产品为主导划分管理组织,应该是一种有利于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的选择方向。

5.以项目管理为主导的研究发展管理模式。最大的优点是富有效率,便于核算。在产品开发、技术创新这类任务明确、阶段性强、涉及面广的活动当中,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因此,在产品研发、信息技术应用开发及其管理方面,应当逐步推进项目管理制。

(三)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导向不断改进业务流程

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导向改进业务流程,要求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设计上,不仅要考虑自身提高效率、防范风险的需要,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客户的需要,其本质都在于提高保险活动的效率,对双方都是大有裨益的。保险公司业务流程的变革创新,重点在三个方面:

1.提高信息共享水平,是改进业务流程的基础。在客户和保险标的基本情况、当前和历史投保情况、保险标的风险评估及其变化情况、出险索赔情况、产品实际经营状况等信息管理方面,我们改进工作的余地还有很多,通过技术创新推进流程创新的空间仍然很大。

2.整合客户服务部门和流程,是改进业务流程的关键。整合面向客户的部门和岗位,本着内繁外简的原则调整其工作流程,建立集中统一的客户服务平台,既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又有利于提高客户服务效率。一方面,在良好的信息技术平台上,通过建立集中的承保理赔审核处理中心,可以把管理和服务活动变分散为集中,变多层为单层,变无序为规范,从而提高服务和管理质量;另一方面,引入网络数字化管理手段,通过建立无边际标准化服务网络终端,可以增强大量一般标准业务处理的快速通行能力,进而大大提高客户服务的快捷性。

3.“集权有道、分权有序、授权有章、用权有度”历来是企业管理追求的一个理想运行境界。目前,在国内保险公司中,基于机构和人员行政职级的授权比较普遍,而基于具体业务操作人员技能、操守的授权授信制度则普遍缺失,造成“外行拍板、内行经办,责权错位、以政代专”等现象大量存在。这既是授权不当的突出表现,也是用权无度的制度根源。要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一问题,首先应当建立类似“文官制度”的技术管理队伍,并使之相对独立于行政管理序列,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相对稳定的业务技术管理人才。其次,应当合理调整授权对象,使行政管理授权与业务管理授权适当分离,把各种管理职权授予具有相应技能的专业人员。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业务处理流程的进一步畅通,才能充分保证公司稳健经营、规范管理基础的稳固。

(四)持续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

1.要从内部组织结构的标准化抓起。如前所述,不同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确定的不同目标,选择不同的组织结构模式。但同一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则不宜再以“因地制宜”为理由,各自为政,各搞一套。否则,组织内部的协调性、一致性必然受到严重削弱,公司目标的实现就会失去有力的组织保证。

2.要从行为规范入手。正确的程序,是获得正确结果的前提。新的《保险法》颁布实施,对保险公司的诚信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员工服务行为管理、提高诚信服务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在行为管理方面,尤其要抓住销售服务行为、核保核赔行为、理赔服务行为等与公司经营目标关系最为密切的重点环节,尽快实现统一化和标准化。

3.不能忽视标准本身的简洁性和兼容性。近年来,多数保险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建立健全了标准化管理制度,不少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甚至通过了ISO认证。但从实施情况来看,普遍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所制定的标准缺乏简洁性和兼容性,掌握执行困难,可操作性较差。因此,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必须抓住关键,突出重点,贯彻精简的原则,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大力加强和改善人力资源管理

1.职业培训管理。培训是满足公司人力需要的最有效的手段。训练有素的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资本。目前,舍得培训投资的保险公司越来越多,但“投资”针对性不强、系统性不高、规范性不够却是效果不佳的症结所在,尤其是产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就更多一些。要解决好这一问题,首先,应当尽早摒弃“师傅带徒弟”的员工培养模式,着力提高新人培训的标准化和全面化水平,尽快形成合格操作人员的快速培养机制;其次,要把员工培训当作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员工的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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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阶段保险企业实质性创新内容

2.1营销管理创新营销管理创新,就要针对不同的险种,提出不同的管理思路。以机动车辆保险为例,车险管理要真正做到“随车又随人”,即要根据车辆驾车人存在的风险因素,制定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科学评估每辆车每个驾车人的风险状况,实行高风险者要交高保费,低风险者交低保费。在人的因素被评价之后,还有地区因素同样要正确评估,要建立起多样化、地区化的保险产品结构,在不同地区,针对当地需求,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再如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在保险业比较成熟的国家,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率均在80%以上,而我国即使是上海、广州这些保险市场相对活跃的城市,真正投保家庭财产险的家庭也不到15%。家财险创新,关键要在做深、做细上下工夫。做深,就是对老家财险种重新设计,扩大保险责任,增加保障功能;做细,就是要加大宣传力度,为保户购买该险种设立便利的购买渠道,例如:银行或超市销售、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另外,保险企业还应从展业方式上进行创新,变“单险种式展业”为“综合配套式展业”。以企业为例,如果保险公司针对一个企业同时进行多个险种的宣传攻关,其所花费的展业成本显然比单一险种展业要低得多。在这方面,平安保险利用集团优势,推行产寿交叉销售,利用保险集团强大的个人营销网络,销售家财险、摩托车险、个人车险等分散型产险业务,为实现产寿共同发展、分散型险种上规模探索了一条有效途径。2.2产品创新随着金融混业程度的不断加深,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互相交叉,互相融合。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险企业必须在产品创新上下苦功,以独特的产品服务来取得竞争优势,建立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国内保险公司已开发险种达数百种之多,但相当一批产品随着市场的发展,已进入衰退期。当前,亟需对现有产品进行结构调整和功能改造。一是险种结构的调整。重点是大力发展以责任险为代表的新型业务,以家财险为代表的分散性业务,以工程险等特大项目为代表的高风险、高技术业务。二是加快现有产品的改造。对传统型骨干险种改造,要贯彻“以客户为中心”思想,努力使其更具个性化。对市场潜力大的老险种,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新的包装和组合。三要细分保险责任,调整保险费率,开发组合式保单或“保险套餐”,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在产品创新过程中,要做到逐步规范开发,遵循有层次、有秩序的开发原则,集中力量选择那些有市场潜力,能产生市场规模和效益的险种优先开发。同时,要处理好创新与继承的关系,在注重开发新产品的同时,更不能丢掉主力产品的发展动力,“两条腿走路”是迎接竞争与挑战的客观选择。

2.3服务创新为保户服务是保险公司的核心职能,而服务创新是保持市场长久生命力的关键所在。伴随着社会进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今天的保险服务可以说发展到了只要社会有需要,保险人就可以提供服务的水平。要利用电脑网络实现服务创新。可以通过网络宣传企业形象、经营理念、企业文化,还应该利用网络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保险经营中同保户进行交流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利用网络来完成这个功能,可以打破时空和传统习惯的限制,为客户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全球性的服务,提高服务效率,保户也可以通过网络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险种,在网上完成保险的全过程,如:填投保单、承保、交保费、出险报案、索赔等。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保险公司的竞争不再限于费率和险种,将转向向保户提供与保险有关的边缘服务,甚至提供与保险业务无关的服务。在国外,被保险人家中佣人突然患病,可向保险公司求助,保险公司会为客户找到满意的临时保姆;被保险人的车辆受损或被窃,保险机构可提供相同车型的车辆以供客户应急之用;客户钥匙丢了,保险公司也会为客户开锁,并赔偿换锁费用。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化为保险公司设计全方位的创新服务提供了无穷无尽的思路,这些思路和做法对国内保险企业的服务创新不无启示。

3创新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保险创新是遵循市场客观规律的必然结果,保险行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它的投入和产出不是物化的转变,其内在的功能和作用主要是服务于社会保障和经济补偿,因此在创新前必须明确:首先,产品创新要与国内市场消费结构,消费群体及其发展变化趋势相一致,适应社会总需求增长的客观实际,为社会群体需求升级提供有效的服务;其次,要面向国际市场,在险种设计、费率厘订、风险评估、责任范围界定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水准,增强竞争能力;第三,新开发的险种,要有较高的产品关联度,应能在业务总规模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并与险种结构优化的要求相一致,以便带动各险种的业务增长和整个保费规模的升级。第四,要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一切创造性的工作归根到底要由广大员工来开创,如果员工队伍的素质不高,创新创效就没有基础保证;第五,从长远利益考虑,要有资金投入的保障。先期可以对新的险种和具有市场开发潜力,需要培育的业务实行倾斜扶持,从资金上予以优惠,长远来讲,各保险企业建立和完善服务硬件建设也需要资金的保障。

论文关键词:保险创新产品开发管理服务

论文摘要:本文阐述了创新对于我国保险企业的必要性,提出了现阶段保险创新的具体思路和实质性内容,并对创新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提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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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经济学家Mixha.elporter认为,就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企业已经走出了投资推进型增长方式,并开始向创新型转变。在我国,保险业在经历了近三十年的高速发展后,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市场监管逐渐严格规范,很多保险公司进入到成长瓶颈期。如何有效突破,实现持续发展,关键在于其创新能力。

1提高创新能力是保险企业的当务之急

所谓创新,是指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或新制度的发明或新资源、新市场的发现,是企业对环境的一种动态适应,因而是企业保持持久竞争优势的必然要求,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不竭源泉。纵观国内保险业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也是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的过程。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保险公司纷纷加大产品开发力度,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多年的努力,建立了专门的产品开发队伍,积累了相当的基础资料,初步形成了自身特有的技术规范,其产品创新能够结合本公司的经营战略及资源状况,并注重品牌塑造,推出的新产品取得了不俗的效果。然而,相对于种类繁多的客观风险,各保险公司所能提供的保险产品种类仍然十分有限,难以满足投保人多方面的要求,公司间的竞争主要集中于一些传统产品上,各公司产品同质化明显。在经营方式上,国内保险企业不断采用新的技术手段,或再造业务流程,加快业务处理速度,更好地为顾客服务。在这一方面,国内保险公司已具备了相当的能力,但与国外成熟的保险企业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当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内资公司的竞争对手更主要的是国际保险巨头,而我国保险业已经进入了成长过程中的断层危机时期,即行业成长从一个阶段转入下一个阶段的转型期。由于从旧的成长阶段转入新的成长阶段期间,新旧观念之间、新旧技术之间、新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之间产生了磨擦和断层,从而必然导致增长速度放慢,所以,求速度实质就是求创新,有创新才有速度。如果不进行创新,企业就无法生存,更何谈发展。

2现阶段保险企业实质性创新内容

2.1营销管理创新营销管理创新,就要针对不同的险种,提出不同的管理思路。以机动车辆保险为例,车险管理要真正做到“随车又随人”,即要根据车辆驾车人存在的风险因素,制定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科学评估每辆车每个驾车人的风险状况,实行高风险者要交高保费,低风险者交低保费。在人的因素被评价之后,还有地区因素同样要正确评估,要建立起多样化、地区化的保险产品结构,在不同地区,针对当地需求,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再如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在保险业比较成熟的国家,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率均在80%以上,而我国即使是上海、广州这些保险市场相对活跃的城市,真正投保家庭财产险的家庭也不到15%。家财险创新,关键要在做深、做细上下工夫。做深,就是对老家财险种重新设计,扩大保险责任,增加保障功能;做细,就是要加大宣传力度,为保户购买该险种设立便利的购买渠道,例如:银行或超市销售、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另外,保险企业还应从展业方式上进行创新,变“单险种式展业”为“综合配套式展业”。以企业为例,如果保险公司针对一个企业同时进行多个险种的宣传攻关,其所花费的展业成本显然比单一险种展业要低得多。在这方面,平安保险利用集团优势,推行产寿交叉销售,利用保险集团强大的个人营销网络,销售家财险、摩托车险、个人车险等分散型产险业务,为实现产寿共同发展、分散型险种上规模探索了一条有效途径。

2.2产品创新随着金融混业程度的不断加深,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互相交叉,互相融合。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险企业必须在产品创新上下苦功,以独特的产品服务来取得竞争优势,建立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国内保险公司已开发险种达数百种之多,但相当一批产品随着市场的发展,已进入衰退期。当前,亟需对现有产品进行结构调整和功能改造。一是险种结构的调整。重点是大力发展以责任险为代表的新型业务,以家财险为代表的分散性业务,以工程险等特大项目为代表的高风险、高技术业务。二是加快现有产品的改造。对传统型骨干险种改造,要贯彻“以客户为中心”思想,努力使其更具个性化。对市场潜力大的老险种,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新的包装和组合。三要细分保险责任,调整保险费率,开发组合式保单或“保险套餐”,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在产品创新过程中,要做到逐步规范开发,遵循有层次、有秩序的开发原则,集中力量选择那些有市场潜力,能产生市场规模和效益的险种优先开发。同时,要处理好创新与继承的关系,在注重开发新产品的同时,更不能丢掉主力产品的发展动力,“两条腿走路”是迎接竞争与挑战的客观选择。

2.3服务创新为保户服务是保险公司的核心职能,而服务创新是保持市场长久生命力的关键所在。伴随着社会进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今天的保险服务可以说发展到了只要社会有需要,保险人就可以提供服务的水平。要利用电脑网络实现服务创新。可以通过网络宣传企业形象、经营理念、企业文化,还应该利用网络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保险经营中同保户进行交流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利用网络来完成这个功能,可以打破时空和传统习惯的限制,为客户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全球性的服务,提高服务效率,保户也可以通过网络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险种,在网上完成保险的全过程,如:填投保单、承保、交保费、出险报案、索赔等。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保险公司的竞争不再限于费率和险种,将转向向保户提供与保险有关的边缘服务,甚至提供与保险业务无关的服务。在国外,被保险人家中佣人突然患病,可向保险公司求助,保险公司会为客户找到满意的临时保姆;被保险人的车辆受损或被窃,保险机构可提供相同车型的车辆以供客户应急之用;客户钥匙丢了,保险公司也会为客户开锁,并赔偿换锁费用。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化为保险公司设计全方位的创新服务提供了无穷无尽的思路,这些思路和做法对国内保险企业的服务创新不无启示。

3创新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保险创新是遵循市场客观规律的必然结果,保险行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它的投入和产出不是物化的转变,其内在的功能和作用主要是服务于社会保障和经济补偿,因此在创新前必须明确:首先,产品创新要与国内市场消费结构,消费群体及其发展变化趋势相一致,适应社会总需求增长的客观实际,为社会群体需求升级提供有效的服务;其次,要面向国际市场,在险种设计、费率厘订、风险评估、责任范围界定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水准,增强竞争能力;第三,新开发的险种,要有较高的产品关联度,应能在业务总规模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并与险种结构优化的要求相一致,以便带动各险种的业务增长和整个保费规模的升级。第四,要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一切创造性的工作归根到底要由广大员工来开创,如果员工队伍的素质不高,创新创效就没有基础保证;第五,从长远利益考虑,要有资金投入的保障。先期可以对新的险种和具有市场开发潜力,需要培育的业务实行倾斜扶持,从资金上予以优惠,长远来讲,各保险企业建立和完善服务硬件建设也需要资金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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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开放力度最大的行业,在3年过渡期结束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其后再保险、产险和寿险业分别全部开放,外资保险公司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这对国内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我们必须趋利避害,主动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在坚持开放的前提下,创新保险监管,不断开创保险开放的新局面。

创新保险监管工作

实现保险监管工作创新,就是根据市场经济规律,按照WTO基本规则的要求,尽量减少制约公司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实现偿付能力监管,确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要与时俱进,创新监管思路。保监会自1998年成立以来,始终把适应发展需要、创新监管思想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大胆的尝试。加入WTO给保险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WTO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尽量弱化政府的行政干预,对此,国内保险公司必须进一步转变监管思路,把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也管不好的由市场去管,尽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充分考虑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不断加强经营管理,逐步提高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逐步建立公司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保险监督体系。

要依法行政,减少监管随意性。依法监管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监会成立以来,一直对《保险法》中与保险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的一些条款的修订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论证;同时,在清理已有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但是,由于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起步较晚,与《保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还不完善。

要逐步实现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是保险机构一切经营活动的综合反映。因此,按国际通行做法,偿付能力是保险监管的核心。保监会成立之初,根据当时保险市场较为混乱的状况,提出了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针。目前要在继续抓紧市场行为监管的同时,加大偿付能力监管的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包括健全法制、完善内控、建立信用体系、改善监管手段等,逐步转向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方式上来。当前,要在偿付能力监管试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风险评价和风险预警系统。

开创我国保险业新局面

要认真学习外资公司风险控制、经营管理、产品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实现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自1992年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来,已有34家外资保险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市场公司获准进入中国市场,有111家外国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85个代表处。实践证明,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不仅带来了新的经营理念、营销方式和管理经验,也促进了市场的竞争和业务的发展。仅以寿险营销方式变革为例,个人人营销模式给我国寿险业的销售带来巨大变化。如今这种营销模式已被国内各寿险公司普遍采用,促进了我国寿险业的发展。

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变挑战为机遇,缩短与外资公司间的差距。开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中、外资公司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各有所长,中资公司具有先入优势、地缘文化优势、短期成本优势和后发优势。只要冷静思考,沉着迎战,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就能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借助外力促进发展。当前,要充分利用好即将结束的过渡期,加快体制改革、机制转换步伐,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建立合理客户群体定位,开拓具有潜力的市场,占领有利的细分领域;进行品牌宣传,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扩大公司知名度;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广纳人才,做好人才储备,稳定职工队伍。

要利用好过渡期,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过渡期结束,我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外资保险公司将全方位参与竞争。我们要努力做到既按照国际规则办事,又利用这些规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既严格履行承诺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水平、扩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又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考虑国家金融安全有步骤分层次地扩大开放步伐。我国保险业面对保险市场全球一体化的挑战,这对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我国保险业只有积极探索实现保险监管创新,努力学习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先进经验,才能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开创保险开放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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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条款中都是采用附属保单的形式,即保障范围和条件是单独的,需要那一项就采用那一项,然后和其他的附属保单及一些专门的条件事项组成一个完整的保单。例如按照保险责任来分国分为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相对应的是美国采用基本附属保单(BasicForm)、责任范围广泛的附属保单(BroadForm)和特殊附属保单(SpecialForm)。早在美国使用标准火险单时期,就有数以百计与之相配套的附属保单和批单,以适应不同的保险财产特点和投保人的需要。不同的附属保单和批单在内容上都与标准火险单相衔接和配套,做到了保险合同格式标准化。例如,标准火险单、普通财产附属保单、预防通货膨胀批单与营业中断附属保单等都可以合用,避免了各种单证之间的内容重复。标准火险单不能单独使用,它必须加上适当的附属保单和批单。现代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分为单险种保单和一揽子保单两大类。商业一揽子保单包括共同的保单声明事项,条件事项、一份或多份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和适用的批单,以及补充的声明事项和条件事项。上述这些单证之间在内容上仍然相互衔接和配套,如包括建筑物和动产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作为承保的损失原因的特殊附属保单、地震附属保单、建筑商风险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建筑物和动产功能价值批单等内容。

二、加快一揽子保单开发

现代保险业务出现综合化趋势,一揽子保险单能承保不同可保利益的风险。一揽子保险单首先可以给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全面的保障,其次避免了多份保险带来的巨大的重复成本,比如调查企业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周围的环境风险等等,再次可以给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长期的友好的关系,对保险公司来说这么大的客户是很有吸引力的,并且有利于形成保险公司的品牌效应,通过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够让企业信赖自己的保险产品,让其愿意并且专一购买自己的产品,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揽子综合保险能够有较低的保费这是由于成本的降低同时能够平摊风险,使得整体的赔付率变化幅度不会很大,这也方便保险公司预期风险\制定比较合理的保费但是与专业化的保单相比选择哪一种就要看消费者的偏好,倘若投保人并不需要那么多功能的保单,而只关注某一方面利益的保障,可能会更偏向与选择专一功能的保险,另外一揽子保险的保费总额很大,有时候超过企业或个人的承受能力所以,更偏好专一的保险而不是综合保险。。

美国财产保险业的私人、商业汽车保险单、房主保险单、企业财产和责任综合保险单的优点可供我国财产保险开发车险、家庭财产险、企业财产险借鉴。其中私人汽车保险单业除了车损险和责任险,还包括医疗费用给付条款、未保险驾驶人条款,后两者是目前我国车险保单中空白的。美国的企业财产和责任综合险基本的保险责任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犯罪保险、锅炉和机器保险四大部分,除了劳工险、汽车保险、保证保险等特殊险种,其余的保险范围可以选择,即加上适当附属保单和批单。ISO设计的美国的房主保险单(HO1-8),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承包住宅、其他建筑物、动产、额外生活费用支出和房租收入损失;第二部分提供个人责任保险和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保险。

三、扩大保障范围和增加通用条款

以美国的火灾保险单附属保单为例。被保险人不愿意购买那些保额超过他们的建筑物市价的保险,而保险人担心道德和心理危险因素也不想承保这样保额的保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的商业财产险中有以下两种批单可以使用:建筑物功能价值批单(FunctionalBuildingValuationEndorsement)和动产功能价值批单(不包括存货)。这些批单规定损失理算以功能重置成本为基础。功能重置成本是指用相似的可以履行相同功能但不一定同受损的财产一样的财产来置换受损财产的成本。

另外很多企业或组织的动产的价值特别是待售商品的价值会发生巨大的波动(或升或降)。由于普通的财产保险不能对波动的价值提供满意的保险,投保人或者超额投保支付了过多的保费或者就是不足额投保。申报价值附属保单和旺季保险限额批单提供了解决价值波动问题的方案。在申报价值附属保单(ValueReportingForm)中,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向保险人定期申报投保的营业性动产的价值。如果被保险人申报的价值准确和及时,即使损失发生时的价值大于上次申报给保险人的价值,保险人也会全额赔偿损失(受保额和免赔额限制)。旺季批单通常是在签发保单时附加上去的(也可能在保险期中间加上去),保费是在保额增加的时期按比例收取的。旺季批单适用于那些存货价值浮动有规律的小型企业。

财产保险合同有一些国际通用条款,如代位求偿权条款、重复保险条款、争议处理条款等。除前述的共同保险条款之外还应增补如下几项通行条款:

被保险人的定义条款。被保险人可以是指名的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指定被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为被保险人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在被保险人死亡、精神错乱或破产情况下保险人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接管人等属于法定代表。因此,这些条款很有必要。

空房条款。当建筑物无人居住或未被占有连续超过一定天数后所发生的损失应予以除外不保。在这种情况下损失概率增加,部分损失容易成为全损。目前只有平安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中已把它列入责任免除。但这一除外责任同样适用于我国的企业财产保险。

保护受押人权益条款。按照可保利益原则,受押人对抵押财产也有可保利益。受押人通常是向抵押人发放购置房地产的贷款,以房地产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品。一旦作为担保品的房地产遭受损失,受押人有可能得不到贷款的偿还。保护受押人权益的办法有多种,如由受押人购买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险;或由被保险人(抵押人)把保单转让给受押人等。在我国,针对个人购置商品住房,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抵押商品房保险和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险种。在抵押商品房保险中,受押人通过保单上的批注优先取得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险赔款权利。事实上,只要在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置这一条款或批单,就毋须单独开办这类抵押商品房保险。如今,企业通过向银行取得抵押贷款来购置房地产也是屡见不鲜的,比较可行的办法还是在条款或合同中设置与前述的标准抵押条款类似的条款或批单。

估价条款。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的建筑物和动产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中的估价条款仍规定保险财产价值估价是以实际价值为基础,但也规定了一些例外,如损失2500美元以下的建筑物、已出售但尚未交货的存货。玻璃、装修。重要文件和记录等。

篇(10)

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医疗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远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因此,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因其关系到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便成为社会保障制度中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简要介绍和分析,提出如何改革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路。

一、医疗保险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关于医疗保险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尚无统一的定论,对医疗保险的提法、表述及内容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从医疗保险的范围大小来看,可以分为广义的医疗保险和狭义的医疗保险。我国以往和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表面上看只支付医疗费用,但实际上通过其他制度也补偿了由疾病引起的误工费用,即是一种广义的医疗保险。我国计划要建设的医疗保险制度,应该是向着“健康保险”的方向;但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短期内的医疗保险只能是努力完善医疗费用的保险或补偿。所以,本文所指医疗保险,其实质即是狭义的医疗保险。在此,有必要区分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

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大多是从医疗保险起步的。医疗保险始于1883年德国颁布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其中规定某些行业中工资少于限额的工人应强制加入医疗保险基金会,基金会强制性征收工人和雇主应缴纳的基金。这一法令标志着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特别是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后,医疗保险立法进入全面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不仅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对象、范围、待遇项目,而且对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服务也进行了立法规范。目前,所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

二、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按照医疗保险费用来源的不同,可以将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两个时期:一是国家医疗保险时期,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时期。

1.国家医疗保险时期。我国国家医疗保险时期的保险,按不同的对象,又可以分为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大专院校学生实行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公费医疗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当时,仅在部分地区以及某些疾病流行区的范围内重点实行。1952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措施》的规定,自此,便在全国实行了公费医疗制度。随着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不断增加,公费医疗费用呈现较大幅度增长的趋势。1965年10月颁布《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治病的门诊挂号费和出诊费改由个人缴纳,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1966年以来又相继出台一系列对药品的限制。1960年规定的不予报销的药品为6种,1966年时达到102种,1975年达175种,1982年又进一步规定凡标有“健”字的药品一律不予报销。总之,公费医疗制度使每个职工不论职位高低、收入多少,凡患疾病者均能享受免费医疗,解除了职工对疾病的忧虑,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的健康。

2.社会医疗保险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改革开放,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如医疗费国家和企业包得太多,超出国家生产力水平;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医疗保险覆盖面窄,仅能覆盖全国20%~25%的人口;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程度低;企业负担不均;劳动力流动不畅;医疗服务追求高成本,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重复建设等等。自1984年起,在政府的指导下,各地试行了一些小幅度的改革。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由此,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社会医疗保险时期。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实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委就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规则,加上各种地方的地方政策法规以及试点经验,已经构成中国医疗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框架。

三、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由于目前我国处于医疗保险的转型时期,因此,医疗保险制度在医保范围、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方式和渠道、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突出问题主要有:

1.保险范围窄,社会化程度低。现行的医疗保险,由于制度不统一,使得我国公民有的有医疗保障,有的则得不到保障,造成了社会不公平现象。全国医保不平衡,启动城市多,覆盖人口少;中等城市参保多,大城市参保少;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多,困难企业参保少。这与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一规定相悖。由于缺乏统一的调剂机制,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极为低下,既影响企业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竞争,阻碍劳动力合理流动,也不利于多种经济形式长期并存和发展。

2.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由于享受人数的增加,老年职工的增多,疾病的变化,医疗技术的发展,药品和各项医疗费用的调整,各种高技术医疗设备的引进,加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职工对医疗需求的变化,使医疗费用开支不断增加。同时医疗费提取比例低于实际开支,使得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比例过高,负担过重。

3.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保险药店的行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出现了为了各自经济效益各自为政的局面。对于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由于管理不善,部分人员乱开医疗费用或用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购买生活用品。这些现象造成了新的医疗保险腐败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减少。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对策加以解决:

1.实行“部分统筹与单位自管相结合”。即住院和大病实行统筹,同时个人也要承担部分费用,以利于从利益机制上促使单位、个人关心节约医疗费用;而一般的门诊、急诊就医由单位管理,各个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不强求统一。这个办法有几个明显优点:首先筹资比例低,统筹资金容易到位。其次有利于用好管好统筹资金。由于统筹只管易于界定的病种,操作比较简单,监管成本低,控制方便。再次在一定阶段内承认并允许不同单位的职工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所享受的医疗保障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单位和职工易于接受。此外有利于各单位自管的医疗机构发挥作用,提高监管效率。

2.保费的收取可以尝试“成本倒推”,即从医院方面的医疗收入倒推算出各个单位应缴纳的保费。这样做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简单易行,操作方便。二是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投保额与给付额相一致,即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关系。三是有利于扩大医保覆盖面,创造“多赢”格局。

3.同时设立两种形式的个人账户。(1)实际储存制的个人账户,让职工在年轻时为年老时的健康储备一定的资金。(2)现存现付制的个人账户,以鼓励职工节约统筹以外的医疗费用。此账户由各个单位自行管理,具体形式、管理办法、自付比例等都可由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而定。以上两种账户国家均付给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且都可以结转和继承。总之,既要通过调节个人自付比例来制约不合理的医疗消费,又要使节约医疗费的职工在个人账户上得到适当的利益。

4.采取按标准病种定额付费(DGR)的办法,即不管患者看了几次门诊、急诊,也不管住院几天,一律按患病的种类定额付费。国际上德国搞了100多年的医疗保险,从1996年开始改为按标准病种定额付费,美国是从1983年开始的。采用此法可以避免按单元服务定额付费的大部分弊端,有利于疑难杂症的诊治;有利于医院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发挥各级医院的作用,有效地改变患者在大医院看病“三长一短”现象;有利于加强医院间的竞争,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管理部门对医疗行为和费用进行监管。当然,实行按标准病种付费的测算工作是比较复杂的,但我国几十年来积累了大量的病案资料,又有国际上很成熟的经验可做参考,借助现代化的计算机等工具进行统计计算,是完全有条件将各个病种的标准费用测算出来的。

参考文献:

1.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王先林,李坤刚。劳动和社会保障仲裁与诉讼。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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