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4 15:06:18

土地流转论文

土地流转论文篇(1)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家庭承包制也显露出其缺陷,农户缺乏稳定的土地产权,土地分包到千家万户,导致土地的细碎化,客观上阻碍了土地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等的发展。所以,在稳定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机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其客观和现实的意义。

1湖北省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湖北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情况看,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经济发达的省份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好的县(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1广大农民尤其是乡村领导干部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缺乏认识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能够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实现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由于思想认识缺乏,导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步子缓慢,范围较小,覆盖面不宽。

1.2缺乏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导致“有市无序”和“有地无市”共存虽然现有的土地管理法规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做出许多规定,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私下交易仍频繁发生。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是现阶段湖北省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还未发育成熟,进一步说就是缺乏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没有规范的交易市场,也就不能将需要流转的集体土地进行合理的引导,从而形成一种“有市无序”的现象[2]。

1.3由于湖北省农村的二、三产业不发达,没有给农民提供足够的土地流转空间,经营土地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尽管湖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逐年增多,劳务输出人数逐年增加,但其中绝大多数为临时性,无经济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民盲目转移,就可能造成耕地撂荒的问题出现,就会损害农民的利益。

1.4因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发展农村经济,相继上马一些工业项目,建立工业园区,征用了一些农用土地在征用集体土地过程中,因土地补偿、土地安置机制的不健全,时常出现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情况,并由此引发了利益分配上的矛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3]。

2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几点建议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是土地资源重新优化配置的过程,也是决定流转机制得以形成的条件而逐渐成熟的过程。因此,在机制上要创新,在工作态度上要积极引导,在工作方法上要坚持条件,在流转形式上要灵活多样,在具体操作上要依法规范,切忌强迫命令搞一刀切。为了搞好土地使用权流转,推动农业结构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2.1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

长期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长期稳定是党的一项农村基本政策,必须长期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是实现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前提条件。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是依据承包权而产生的,离开了承包权的稳定,就谈不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因此,只有从根本上解决承包权的稳定问题,才能有效地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这是土地使用权有效流转的体制前提[4]。

2.2加大农村金融对土地流转的支持

由于农村土地投资风险高,回收期长,大规模的土地经营需要有力的资金支持。但是,目前农业的金融支持十分薄弱,普通农民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取得贷款,从而影响土地市场化流转。农村信用社在湖北省农村金融中有着重要地位,农民却难以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缺乏农业发展资金,影响了土地投入和产出,成为制约湖北省农业发展的瓶颈。地方政府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农村信贷市场和农业经营环境:政府尽快建立以土地抵押的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允许农民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获得中长期贷款,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不仅能降低农业融资风险,为农业发展筹集资金,而且可使土地利用更加合理;要改革信贷管理体制,加大农业信贷投入。对农村信用社,要合理确定信贷规模,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放宽审批限额;要改善信贷投向,使信贷投入资金向龙头企业、种养大户、专业能手和其他农业经营大户倾斜。

2.3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培育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机构

2.3.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为了促进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优化农地资源配置,必须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一个开放、公平、规范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及时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积极探索建立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运行机制,包括农用地使用权的价格机制、农用地流转约束机制、农用地使用权交易的中介机制、农地收益的分配机制[6]。

土地流转论文篇(2)

有效的土地制度,必须是能够反映并适应客观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而能够正常运转,具有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利益和功能,对土地的合理利用、经营以及管理方面,具有激励功能的土地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是健康的,但由于土地流转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仍需改善的问题

第一,总体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模不大,范围较小,与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土地流转面积约占农民承包地的3%-7%。农村大多数劳动力外出务工,并没有放弃农业生产和土地的承包权,出现“有人无田种,有田无人种”的现象。

第二,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一是流转随意性大,效益不高。大多数流转是农民私下协商交易,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二是村干部随意流转土地,不尊重农民意愿。有的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经营,严重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有的为了降低开发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强迫农民长时间、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权。三是土地流转的收益分配不规范。由于行政干预过多,补偿不到位,农民所得甚少,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

第三,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健全,缺乏土地流转市场,信息不畅。农村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匾乏,信息不灵,致使一些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难以形成有效流转,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二、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的原因探究

第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农民的权利得不到保证。产权在个人收入最大化原则下,应从效率低的人手中流向效率高的人手中。然而,我国农民拥有的产权无法流转。从我国现行法律对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承包经营做了严格的限制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农民的产权流转管制过多,无法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阻碍了要素的合理流动。农村土地所有制的产权主体也是虚拟的,所有权事实上经常由村镇干部行使,使农户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既是无偿或低偿的,又是保证不够或不完整的。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常常得不到落实,使用、处置、收益等权利经常得不到保证。

农村土地流转仍需改善热

农村土地流转仍需改善

作者:滕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87更新时间:2009-12-1515:36:47

第二,农村土地流转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基层政府和农民自治组织对土地流转的干预过多。缺乏完备的法律规定和规范的操作程序,是制约土地流转的重要原因。农村土地立法不足,缺乏规范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如对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主体地位、权利义务、受让人资格、收益分配等问题均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土地流转合同与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使得一些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干部利用权力,大打法规上的球,借土地流转的名义,侵害农民的利益,导致不少地方制订了有损农民权益的所谓集体土地流转的政策,导致土地流转内容的不完整性、土地流转价格的不确定性、土地流转目标的非效率性以及土地流转格局的不稳定性,无法培育出适度规模的符合市场要求的经营主体。

三、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目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就不应再笼统地界定为集体所有,而应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农村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体制中,乡级组织因范围太大,监督管理费用太高,已经基本被排斥在农地所有权范围之外,而村民小组似乎应成为土地所有权主体,但“村民小组”无论是名义上还是实际上都无法替代原生产队的地位和职能。因为现在的村民小组既不是一个经济组织,也不是一级行政单位,它是乡村新体制中职权最模糊、管理最涣散的组织(既无公职又无办公场所),所以由村民小组充当农地所有权的主体,显然无法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我认为,新时期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是农村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它能够代表农民意愿并独立行使权利,因而在农民当中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而且具有比较健全的行政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有能力行使农地所有者的职责。

第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法律保证。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细则,制定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使农村土地流转纳人法制化轨道。具体来说,要完善和强化国家土地法,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承包经营权主体、经营管理者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明确集体土地流转的范围、主体,明确地方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在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地位、职责、作用;修订和完善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将农民集体成员作为集体土地流转主体凸现在这些法规中,并对集体土地受让主体、权利义务以及用途方向等加以严格规定和限制;在有关财产法尤其是物权法中应确立集体土地承包权及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他物权,而且应明确集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物权行为,使农民以及全社会确立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是+财产的意识,这种财产受法律保护;由国家统一制订土地流转合同,并纳入合同法范畴,要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要重点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连带责任。通过加快土地流转的立法,以法律形式确保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才能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理确定地租、地价,以转让、出租、入股、继承和抵押等形式。市场是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最佳选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和基本力量,资本、劳力、生产资料、技术等生产要素如此,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也不应例外,不仅可以避免集中统一调地给农业经济全局的冲击,而且能激发农户改良土地、增加长期性投入的积极性,为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只有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农民才有可能自主地按照市场情况做出扩大或缩小经营规模的决策,从制度上避免土地经营格局随少数人特别是一些干部的意志而剧烈变化,使土地的利用和农业经济的发展更多地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从而可以减少少数农村十部的机会。有利于化解部分农村社会矛盾。采用市场机制,由有关农户自由协商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基本上体现了平等、自愿、经济有偿的原则,“愿打愿挨,两厢情愿”,因而能够非常有效地避免和减少因土地流转引发的农村社会矛盾。

第四,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中要找准自己的角色,不能过度干预。农村土地流转是以农户为主体的,是农户自愿的市场行为,而不是靠行政手段来实现的。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中不是代替和经营,不应当以管理者名义去分享地租,更不应去经营土地租赁业务,与民争利。当然,同时也要搞好涉及土地流转的资格审查、合同签证、档案管理和动态监测等工作,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中介、组织、协调等服务上作,制定土地利用与流转的长远规划,做好土地的集中连片和整理工作,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

总的来说,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还有一段漫长的路程,要在这段路程上走好,取得土地流转工作的效益,不仅仅要注意各种机制的建立,给予土地流转一个很好的环境,同时政府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将土地流转工作做出效益,并保障农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冯炳英.农村土地流转的绩效与发展对策[J].农业经济,2004年04期

土地流转论文篇(3)

2.广大农民采取转包作为流转的主要方式的原因。一是转包主要指承包方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耕种。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确保参与流转的农民仍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承包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相互比较了解。另外很大一部分外出务工的农户由于担心外出务工不稳定,考虑到能够随时回来恢复耕种承包土地,也愿意短期性流转,所以大都选择转包方式。二是目前广大农民对其他流转方式,尤其是土地入股等方式存在疑虑,担心会导致丧失土地,尤其是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往往要求土地流转期限比较长,加剧了流转农民的顾虑。

3.广大农户成为主要受让主体的原因。一是如前所述,目前广大农民主要采取转包的方式流转土地,而转包的受让主体通常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包法》的规定,农民以转包方式流转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权。二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发展初期阶段,无论是发展数量还是发展规模都比较小。2013年,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27789个,入社农户约为125万户,入社农户仅占全省农户的15%左右,大大低于全国的28.5%平均水平。而且大多数合作社在管理制度方面很不完善,导致农民参与合作积极性不高。2013年,全省专业合作社中被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管理的合作社只有1855个,仅占全部合作社总数的6.7%左右。三是农业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限制,更多的是参与离城镇较近的土地流转,而远离城镇的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

4.导致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的原因。一是广大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土地流转时,通常只有口头协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流转处于无序、随意状态,即使签订了合同,其内容也过于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且大部分流转合同没有通过职能部门鉴证和备案。二是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流转规模和流转比例,村组集体往往靠行政命令干预农民土地流转,损害了农民利益,造成纠纷增加。2012年,辽宁省流转土地纠纷中,农户与村组集体的纠纷发生660起,2013年增加到961起,这也打击和动摇了农民流转的积极性。

5.导致粮食生产耕地流转不高的原因。一是粮食作物生产的经济收益不高,虽然国家近年来加大了对粮食种植的鼓励扶持政策力度,但粮食作物与果蔬等经济作物相比,经济效益仍然处于劣势。因此参与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多以经营经济作物的生产为主,不愿受让粮食作物的耕地,尤其是一些能人大户,由于他们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市场能力,大多从事一些经济作物的生产,他们受让流转的土地也主要从事经济作物的生产。另外目前合作社所从事的行业中,种植也占比重也不多。2013年辽宁省从事粮食生产的合作社为3839个,仅占全部合作社的13.8%。二是不少地方土地流转后“非粮化”倾向明显,改变了农业用途。根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流转的土地中,30%到80%的土地流转后用于种植水果、花卉,发展高效农业、设施农业。这种情况不仅辽宁存在,其他省份也存在,根据山东省农业厅数据显示,2013年全省土地流转规模达1808万亩,占到全省耕地的19.56%,土地流转“非粮化”现象比较普遍,土地流转前粮食的种植比例是70%以上,流转后下降到30%左右。

二、进一步推动辽宁省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1.进一步加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继续推进新农保、新农合以及农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扩大参保范围。同时要增加财政支持力度,逐渐提高养老金水平,降低农民对土地养老的依赖度。建立完善农民外出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农民外出务工人员的权益,增强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

2.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农民全面了解合作社的宗旨、原则、目标和业务,提高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了解和信赖,增强农民入社的积极性。要加强示范社建设,在全省范围内树立一批示范社,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提升农民合作意识。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合作社发展壮大。加强对合作社的规范管理,规范合作社各项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职能,规范民主监督机制,完善财务和分配制度,保护入社农民的切身利益。

3.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一是优化农经机构改革和加强人员建设,充分发挥农经机构和人员在土地流转方面的作用。二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农业部调查,目前全国还有三分之二的县和乡镇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立土地流转政策咨询机制,帮助农民对流转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维护流转各方的利益。加强土地流转信息机制建设,为农民土地流转提供信息服务与指导。2013年辽宁省完善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信息并及时更新的仅有一个县和38个乡,而且阜新市就占了36个乡,发展极不均衡。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进农村土地从农户间的自发流转向组织化、有序化发展。

土地流转论文篇(4)

[关键字]农地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农户模型

Ⅰ现象和问题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近年来在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土地较为自由的流转,例如作为西部开发重点的湖南省怀化地区[1]以及被称为发生“第三次土地革命”的山东省胶东地区[2],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地区也正在进行类似的尝试,并以此作为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的基础[3]。同时,由山东农业大学和美国华盛顿大学农村发展研究所进行的一项涉及4省344县的农村调查[4]表明,大部分农民已经具有自己承包土地可流转的意识,见表1。

表1:农民对其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态度

资料来源:杨学城等,2001

与以上事实形成对照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程度的地区差异非常大。根据1998年白罗文等人和农科院合作的一项对8个省的调查[5]表明,参与流转的土地只占全部土地的3%~4%。对同在湖南省的永兴县3乡39村的实地考察[6]则表明,尽管村集体对于土地使用权流转抱积极态度,但实际的流转并未发生。即使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浙江地区,农村土地市场也存在交易量小、交易期限短和低偿交易甚至无偿交易比例高等现象[7]。而在近年来大量的农村中,涉及农村土地的达一半以上,有些土地问题甚至上升为刑事案件。

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是中国的基本问题,而土地制度又是这些基本问题的核心,它是农村中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制度安排的基础。对于土地使用权流转及其地区差异这一新的现象,需要在理论上做出经济解释与分析,而试图回答以下两个问题:1、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经济效率如何?2、哪些因素导致流转程度的地区差异?

Ⅱ农地制度变迁的历史和理论回顾

从1950年6月30日,新中国第一部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诞生以后,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曾出现过多次大的调整和变迁(石磊,1998)。始于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使中国农业的生产组织形式回复到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模式,每个农户成为农业生产中各项扣除以后的剩余索取者(ResidualClaimant),克服了生产队中劳动监督困难和激励不足的问题(林毅夫,1991)。这项诱致性制度变迁[8]在1981年得到正式的承认,以法定形式肯定下来的长期的土地承包权给予农民稳定的预期,它直接影响预期者的行为,从而大大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

但是自从1984年以后,谷物生产停滞不前,农业生产出现了徘徊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重新集体化的呼声又在扩大经营规模以获取规模报酬的教条下出现[9]。1993年,15年的土地承包期即将到期,农民对土地制度预期的不稳定性导致了农业生产中出现短期行为和生产性投资不足。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重大政策措施》决定,将农户的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部分林业地区延长至50年。

80年代后期,继商品和服务市场化改革全面展开后,劳动力市场的就业体制改革也正式开始,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或进入乡镇企业实现非农产业就业[10]。为了适应劳动力要素转移,1988年修改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放松了对土地管理的限制,明确“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1996年以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和农村城镇化水平低问题突出,以村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作为改革的终极目标开始受到怀疑。为了适应中国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发展战略,1998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在“赋予农民有保障的30年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土地资源再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而在今年初的“十五”计划中,作为积极推进农村各项改革的首要内容,中央明确在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在今年7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讨论的《土地承包法(草案)》中,是否应该以及如何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界定为一种财产权,并规范其流转成为讨论的焦点。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和现状对经济理论研究提出了挑战,关于土地承包制的讨论构成二十多年来中国农业经济学的主要研究方向之一(刘守英,1997;周其仁,1997)。由于土地承包制只赋予农民对土地的排它的使用权和收益的独享权,而按照根据产权学派的观点,一个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享用权,以及自由的转让权。它的权能是否完整,主要可以从所有者对它所具有的排它性和可转让性来衡量(H·登姆塞茨,1967,张五常,2000),因此90年代后期随着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有关土地使用权流转对于农业绩效的研究受到重视,已有的研究成果对于下一步的探讨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框架(姚洋,2000)。由各类国际和国内社科基金资助的农业和农村研究课题则为的展开提供了重要的经验事实。而作为发展经济学研究的新动向,人们将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经济运行的微观机制研究上(文贯中,1989),例如对农业租约与农户行为的研究。试图利用可获得的经验事实,以农户的微观决策为基础,对前文提出的两个问题作出回答。

Ⅲ土地使用权流转:一个新古典的图解

劳动力和土地是农业生产中的两大基本要素。目前我国农村约有劳动人口45000万人,而以我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和实际耕地面积计算,农业中能够吸收的劳动力约为15000万人。除去乡镇企业就业的12300万人、流向城市的劳动力5000万人和从事其他产业的2000万人,尚余1.1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村的失业率约为24%(袁志刚,1998)。因此,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部门和地区间转移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这种转移的主要动力一方面来自不同产业部门间经济绩效的差异,另一方面来自城乡之间日益扩大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差异。

表2:国民经济和各产业平均增长速度: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0,第14页

表3: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差距进一步扩大:

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0,第29页

伴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出现的微观变化是土地在不同个人间的边际评价出现重大差异。由于农业生产中劳动力与土地总是互补的,对于具有不同农业生产力水平的农户,土地边际产出的程度不同。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村劳动力在市场意识、价值观念和知识技能等方面不断进步,一部份有能力在非农产业实现就业的农民,将会比较其种地的收益和机会成本。当这部份农村劳动力试图退出农业产业时,尽管他们对土地的边际产出评价已经很低,但作为理性的个体,他们依旧会考虑自己已经承包并仍有较长存续时期[11]的农村土地如何被尽量有效地利用,可能的选择是将土地的使用权出租或转让,部份实现承包制赋予的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权利。对于另一部份留在农业生产产业的农民,农业生产可能给他们带来较高的收益。如果他们发现在自己的生产和经营下,土地具有较高的边际产出,尤其是那些具有较多的市场信息、较新的生产技术、和较高的经营能力的农户,他们有可能承租或受让前一类人的土地使用权,从而对农业生产进行更多的投入。这样,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就具有土地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双方对土地边际产出的评价差距越大,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被改进得就越多。

我们可以用上面这个模型说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经济效率。(一)图表示的是某村土地的总需求和总供给曲线。我们假定该村的农户可以分为两类:具有农业生产比较优势而持久的留在该村的A类农户;不具有农业生产比较优势而退出农业生产产业转移至其他产业的B类农户。(二)图和(三)图分别表示这两类农户对土地的需求。需求曲线不同的斜率表明他们对土地不同的边际评价,并且这种边际评价与他们各自的土地边际产出成正比。在土地承包制的初始配置下,假定以每户人口为标准,A类农户和B类农户获得的土地量分别为Qa和Qb。在这种状态下A类农户对土地的边际评价Pa远远高于B类农户的边际评价Pb。这样的土地要素配置显然是缺乏效率的。如果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自由流转,那么B类农户的土地将流至A类农户,根据新古典经济学均衡的一般原则,流转量是:Qb0—Qb1=Qa1—Qa0。此时,两类农户对土地的边际评价相等都为P*。如果农村土地市场形成后P*可被视为土地的市场均衡价格。这时A类农户增加的效用为E和F,F当中将有G部分有偿支付给B类农户,由于F=G+H,所以社会净效率增加量为E+H,实现了典型的希克斯—卡尔多效率。

由此可见,在一个理想的新古典框架中,土地和任何其他要素一样,自由的流转总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并能反过来促进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已有的实证研究也证实,对土地交易权的限制对土地产出率具有负面的影响,其影响途径是降低要素配置效率和减少农户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姚洋,1998)。这在回答前文第一个问题的同时,也能够从效率角度解释为什么政治决策的结果是允许和鼓励农民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Ⅳ流转程度的差异:一个农户的微观决策模型

既然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具有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率的作用,那么这种现象为什么没有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出现,为什么地区间的流转程度存在很大的差异?

新古典的理论在长期中看总是对的(曼昆,1998),但在将它运用到现阶段的中国时,许多转轨过程中的制度因素不容忽视。以上的图解对经济发达地区有一定解释力,或者说它代表了农业发展的长期趋势,但要解释不同地区流转程度的差异,其微观基础就必须分析农户将土地投入农业生产和实施流转的决策。受贝克尔家庭生产函数(Gary·S·Becker,1976)的启发,我们建立一个在一般农村地区代表性农户的微观模型,然后分析是哪些外生变量和参数影响农户对土地的使用和流转决策。

一、模型的设定和说明

①初始禀赋(T,R)

T:农户可投入的全部用于劳动的时间

R:农户在土地承包制下拥有的土地总量

对于无遗产继承、外来援助和不参与金融信贷市场的普通农户,T和R可视为他所拥有的财富总量,作为一般的讨论,T和R各自在质量上的差别暂不细分,而只考察数量上的影响。

②效用函数U=货币收入(③+④)+非货币收入⑤

针对设定的初始禀赋,农户的效用来自两方面[12]:劳动和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可能提供的货币收入;土地除作为生产要素以外提供的非货币收入。效用函数的设定得到以下经验观察的支持:

表4:浙江省海宁市地产对农民的效用

资料来源:刘红梅,王克强,2001

③农业生产净货币收入:PA·Q(L,K,H)-WAL-PKK-tH

PA:农产品市场价格

Q(L,K,H):农业生产函数

WA:农业雇工工资

L:投入农业生产的劳动时间

PK:农业生产中资本市场价格

K:农业生产中资本投入量

t:农业生产费税率

H:农业生产中土地投入量

由于商品市场的改革基本完成,农民面临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本价格主要为市场价格。而农业生产的费税是对耕地面积征收单位税,所以与投入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成正比。需要特别说明的是WA。根据已有的考察和研究(姚洋,1999;查金祥等,2001),农业生产内部的劳动力市场确实存在,尤其是种粮大户雇佣当地农民,以及农忙期间农户间的相互雇佣。因此此处假定存在WA为农业雇工工资,它可视为只能在农业产业实现就业的农户的闲暇的机会成本。

④非农业生产净货币收入:p1WI(T-L)+p2PR(R-H)

p1:在非农产业实现就业的概率,其值大小反映劳动力市场限制性

WI:在非农产业就业的净收入=就业收入-就业成本

(T-L):投入非农业生产的劳动时间,如果为负值,表明农户雇佣劳动力,反之则反是

p2: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概率,其值大小反映土地市场发育程度

PR: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净收入=流转收入-流转成本

(R-H):使用权被流转的土地面积,如果为负值,表明农户受让他人流转的土地,反之则反是

近年来由于非农产业的发展,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份额已由1978年的70.5%下降到2000年的46.9%,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份额则由1978年的29.5%提高到2000年的53.1%,变化幅度高达23.6个百分点。就业结构转换严重滞后于产值结构转换问题得到初步矫正(林毅夫,2001),这为农户的产业间转移提供了可能。因此此处用WI表示农户在非农产业就业的净收入,并与其就业概率相乘作为单位劳动时间的期望收入。与此相形似的假设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概率p2、净收入PR。

⑤非货币收入:eH

e:土地除作为生产要素以外为农户提供的单位效用。就表4考察的农户而言,e的值为50%以上,相对于一般农户,我们假定e不为零,它将为保有H面积土地的农户提供eH的效用。

⑥生产函数:Q(L,K,H)=ALαKβHγ

A:农业生产进步因素

α、β、γ:分别为劳动、资本和土地的产出弹性。

农业作为一项弱质产业及易受自然灾害的影响[13],与此同时种子、化肥和灌溉技术等进步也将提高农业产出[14],因此把A视为生产技术进步因素与自然灾害因素相抵后的净值。根据边际产出递减原则,生产函数的性状满足:0<α,β,γ<1,Q,>0,Q,,<0[15]。

⑦预算约束:WAL+PKK+tH≤WAT+eR

T和R的价值确定此处仍选用了WA和e而非是WI和PR,因为正式的劳动力市场和土地市场不完善正是中国大部分农民面临的约束。

二、农户的最优规划

将生产函数代入效用函数,农户的最优规划可简化为:

MAXU=PA·ALαKβHγ-WAL-PKK-tH+p1WI(T-L)+p2PR(R-H)+eH

L,K,H

S.T.WAL+PKK+tH≤WAT+eR

构造拉格朗日式:

M(L,K,H,λ)=PA·ALαKβHγ-WAL-PKK-tH+p1WI(T-L)+p2PR(R-H)+eH-λ(WAL+PKK+tH-WAT-eR)

最优的一阶条件为:

эM/эL=αPAALα-1KβHγ-WA-p1WI-λWA=0

эM/эK=βPAALαKβ-1Hγ-PK-λPK=0

эM/эH=γPAALαKβHγ-1-t-p2PR+e-λt=0

λ(WAL+PKK+tH-WAT-eR)=0

令αPAALα-1KβHγ=(1+λ)WA+p1WI=X(1)

βPAALαKβ-1Hγ=(1+λ)PK=Y(2)

γPAALαKβHγ-1=(1+λ)t+p2PR-e=Z(3)

λ>0,(WAL+PKK+tH-W

AT-eR)=0(4)

得土地使用权流转量:

ΔH*=R-H*=R-γ·(WAT+eR)XY/(αWAYZ+βPKXZ+γtXY)(5)

三、比较静态分析

(5)说明影响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诸多因素,为了更清楚分析各外生变量如何影响农户的决策,可以对(1)到(4)分别进行比较静态分析。

(4)中Kuhn-Tucker乘子λ>0表明,当成本投入超过预算约束时,效用就受到惩罚。因此初始禀赋贫乏、缺少金融市场支持,制约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大量投入。对于具有农业生产比较优势,试图大规模开展农业生产的农户,他们本是流转土地最大的需求者,但是严格的预算约束将制约对土地的需求。这可以解释在各种非正规或正规的金融制度安排可得性高的地区,土地的流转程度也较高[16],同时也说明建立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对于促进土地流转、改变农民恶劣的初始条件将有积极意义。

(1)中的X可视为经济转轨过程中,农户劳动力的真实机会成本,且эL/эX<0,表明农业生产雇工工资WA越高、农户在非农产业就业的期望净收入p1WI越高,农户投入到农业生产中时间越少,这可以解释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户对土地经营出现明显淡化的现象[17]。这些淡出农业生产的土地,理论上成为土地流转的重要供给,可以部分解释为何发达地区流转程度高。

现阶段影响X的制度因素主要是户籍管理制度和城市企业招工制度,以及其他产业能为农民提供的工资水平。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刚性和过去延续多年的户籍制度的束缚,农民在非农产业实现就业的成功率不高。即使已经在非农产业实现就业者,办理各种居住证、就业证等就业管制措施提高了农民就业的成本。而在近年的结构调整过程中,城市职工下岗和失业情况严峻,使得地方政府加大了农村劳动力流入城镇的管制力度。已有的研究也证实了劳动力市场的限制显著地影响农村土地租赁市场的活跃和有效性(姚洋,1999)

(2)中的Y可视为农业生产资本投入的价格,且эK/эY<0,эL/эY>0,эH/эY,表明当机械、化肥等资本价格上涨时,农民减少资本投入而用更多的劳动和土地予以替代是理性的行为。这可以解释一些旨在推进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政策措施,并没有在广大的农村普遍推行,可能是由于增加的收益不足以抵偿成本的上升,大部分传统农业生产地区维持了较多劳动、较多土地对资本的替代,经济越是落后的地区这样的替代越为明显[18]。

(3)中的Z可视为农户将土地投入农业生产的真实机会成本,且эH/эZ<0,更为确切的分解为эH/эt<0,эH/эp2<0,эH/эPR<0,эH/эe>0。第一项负值表明,农业生产的费用负担越重,农户投入农业生产的土地越少,或者说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越小。第二和第三项负值表明,土地流转的可能性越高,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净收入越高,农民保有的土地将越少,实施流转的土地越多。第四项正值则表明,土地为农民提供的非货币效用越多,农民保有的土地越多,实施流转的土地越少。

而分别决定这四个外生变量的制度因素主要是:

①农户的费税负担和费税制度改革的情况。政府从1998年致力推行的农业生产费改税很大程度上是针对农民负担过重、农业生产积极性不足而作出的政策调整。

②土地承包制的稳定性。已有的研究表明尽管稳定的地权对产量的效果不明显,但对投资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姚洋,2000;罗伊·普罗斯特曼等,2001)。从土地流转角度看,高频度的的土地调整等于对农业生产征收一种随机税。所以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对出让方和受让方都是重要的保障。它使前者减轻失去土地的担心,后者则更有动力对农业生产进行长期投入,从而提高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概率。

③村集体的政治决策。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产权的界定是:1984年的《宪法》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1988年修改的《宪法》补充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此后,国有城镇土地有了转让程序和办法,农村集体土地仍然没有转让的程序和办法,没有形成规范的使用权流转制度。由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又是农村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所以村集体的政治决策将明显地影响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目前土地流转的各环节来看,行政操作的痕迹不仅清晰可见,而且在有些地区构成整个变革的“主线”[19]。另一方面,即使这种流转完全出于自发,依旧离不开行政审批认可这一程序。没有规范的程序和办法可依,在为以后的土地纠纷埋下隐患的同时,也给村干部的寻租行为提供了空间。所以,如果考虑游说村干部的费用以及流转合同的不完备,土地流转给农户带来的净收益将会下降。

④农村的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制度。从表4提供的数据看,现阶段土地为当地农户提供的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效用非常显著。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替代物,为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农村中大量的隐蔽性失业之所以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动荡,土地对这些失业人口的吸纳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其他条件不变时,这两个功能越是显著,农户保有的土地量就会越多[20]。当然,随着货币收入的提高,人们以货币收入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将随之提高,如果配以类似城市中的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制度在农村中展开,那么土地的这两个基本功能将会明显的退化,较多的土地也就不会迟滞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城镇化的进程在这些地区明显快于平均水平[21]。

四、关于农产品价格和农业生产函数的再讨论

随着计划经济时代农产品购销体制的逐步取消和商品市场的完善,目前大部份农村地区农产品需进入市场销售的份额占总产量的50%以上,少数地区达到80%左右,因此PA对于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的收益有显著影响[22],这可以解释为何大部分地区提倡开展农业产业化,旨在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产品,实行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经科教一体化经营(焦必方,1998)。而农产品价格上涨如何影响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则取决于农业生产的技术特征。

仅从(1)到(3)式看,随着农产品市场价格和农业技术进步因子提高,农业生产中的劳动力、资本和土地投入量都会增加,而劳动力和资本的成本上升则减少两者的投入,所以劳动力和资本投入的变动对土地投入的影响取决于各要素间的替代性和互补性哪个更为显著。前文设定的柯布-道格拉斯函数形式虽然使讨论易于展开,但并不能清楚的解答这一问题。一个基本的经验事实是,中国农村人均耕地面积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当劳动力机会成本极低时,劳动替代资本和土地几乎接近极限,而资本和土地则较多地表现为互补性[23]。

Ⅴ结论和体会

本文的主要结论是,仅从效率角度看,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确实具有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率的积极作用。要在今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提高农民收入、推进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可以自由和规范的流转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现阶段金融制度安排的可得性、劳动力市场的限制性、土地承包制的稳定性、村集体的政治决策、土地的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功能以及农业生产的技术特征导致了流转程度在不同地区的差异。

在利用一个农户模型进行比较静态分析的过程中,我们指出了哪些制度因素限定各外生变量从而影响农户的微观决策。如果确实承认农户的决策是面临约束条件下的理,那么那些旨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而限制或强制土地流转的措施就可能反而有违于初衷。在农村的各项改革中,打破那些限制农民实现潜在效率的滞后制度,供给那些确实无法由市场供给的制度安排才是发展中国家政府的当务之急。

当然,将更多的篇幅留给分析文章的不足和学习的体会,对于一个学生而言或许更有价值。

这篇论文的最初想法是利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解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象。但是进一步的文献阅读尤其是实地访问和考察之后,我们发现虽然一些地区通过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取得很好的经济绩效,但是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并未在所有农村展开,即使一些地区的政策允许或鼓励农民进行土地租赁和转让,但农民的积极性并不高。这样的事实促使我们从农户的微观决策角度去思考哪些因素影响农民保有和流转土地。

文中建立的模型主要是受到贝克尔家庭生产模型的启发。在这类模型中,行为人集生产者和消费者于一身,但是为了使分析更为直观,我们暂且用货币收入替代了闲暇和商品的消费。而为了体现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体制障碍和市场缺乏,我们选用了分别用p1和p2描述了劳动力市场和土地市场的发育程度,得到的结论和预期相一致。

模型的改进工作还有很多。首先是生产函数的简化。劳动和资本与土地之间的互补和替代性没有清楚地分解开来,这使得影响劳动和资本投入的制度因素最终如何影响土地投入的分析缺乏说服力。短期内将资本略去是明智的做法,生产函数设为里昂惕夫型可能更适合中国的实际。其次是涉及多个变量的偏微分存在技术上的问题,全微分后利用矩阵进行比较静态分析更加合理。

另一个缺憾是,文中的理论推论虽然大部分得到了经验事实的支持,但就针对模型本身而言,缺乏一个统一的计量模型对推论进行严格的经验检验。这一方面是受制于数据的可得性,另一方面也受制于数据处理的技术能力。最后,如果确信社会的公平不是皇帝的新装,那么对土地流转如此重要的制度安排,确实应该从公平角度进行不偏不倚的考察。以上几个方面让人想起了瓦尔拉斯在《纯粹经济学要义》写道的:经济学可以分解为精神科学、自然科学和技术。

[参考书目]

[1]阿尔弗雷徳·马歇尔,1890,《经济学原理》(上、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2]T.W.Schultz,1967:TransformingTraditionalAgriculture,YaleUniversityPress,1994

[3]Gary.S.Becker,1976:TheEconomicApproachtoHumanBehavior,ChicagoUniversityPress,1980

[4]H·登姆塞茨,1967,“关于产权的理论”;

T·W·舒尔茨,1968,“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

L·E·戴维斯,D·C·诺斯,1968,“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

A·A·阿尔钦,H·登姆塞茨,1972年,“生产、信息费用和经济组织”;

V·W·拉坦,宾斯旺格,1978,“诱致性制度变迁”;

林毅夫,1989,“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等,载《财产权力和制度变迁——产权学派和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

[5]文贯中,1989,“发展经济学的新动向——农业租约与农户行为的研究”,载《当代经济学前沿专题》,商务印书馆

[6]林毅夫,1991,《制度、技术和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7]罗伊·普罗斯特曼等,1996,“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政策适当吗?”,载《中国农村观察》,1996.6

[8]周其仁,1997,《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中国经济学1997》,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9]刘守英,1997,“中国农地集体所有制的结构与变迁:来自农村的经验”,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7年秋季

[10]石磊,1998,《中国农业组织的结构性变迁》,山西经济出版社

[11]袁志刚,陆铭,1998,《隐性失业论》,立信会计出版社

[12]姚洋,1998,“农地制度和农业绩效的实证研究”,载《中国农村观察》1998.6

[13]M·吉利斯等,1998,《发展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4]焦必方,1998,《农业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

[15]姚洋,1999,“非农就业结构和土地租赁市场的发育”,载《中国农村观察》1999.2

[16]姚洋,2000,“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2

[17]罗必良,2000,“农地经营规模的效率决定”,载《中国农村观察》2000.5

[18]张五常,2000,《佃农理论》,商务印书馆

[19]李善同,2001,《中国加入WTO后的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报告》,“WTO与中国:政府角色的转换”研讨会

[20]杨学城,罗伊·普罗斯特曼,徐孝白,2001,“关于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实施过程的评估”,载《中国农村经济》,2001.1

[21]张忠根,史清华,2001,“农地生产率变化及不同规模农户生产率比较研究”,载《中国农村经济》,2001.1

[22]刘红梅,王克强,“浙江省农村土地市场的实证研究”,载《中国农村经济》,2001.2

[23]陈庆根,廖西元,2001,“优质水稻生产投入与产出的经济效益评价”,载《中国农村经济》,2001.3

[24]查金祥等,“湖北农业微观经济组织运行现状的调查报告”,载《中国农村经济》,2001.8

[25]林毅夫,2001,“我国城市发展和农村现代化”,中国宏观经济网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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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2000年课题“西部开发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报告,载《管理世界》2001年1月

[2]见“胶东半岛上的第三次土地革命”,《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4月9日

[3]见《2001年至2005年我国经济发展研究报告》

[4]杨学城,罗伊·普罗斯特曼,徐孝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的实施过程的评估”,载《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1月

[5]Li,G.,S.Rozelleandl.Brandt,1998,“Tenure,LandRights,andFarmerInvestmentIncentivesinchina”,AgriculturalEconomics,19(1998):63-73.

[6]见复旦大学学生暑期社会实践项目《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土地制度》,2001年7~8月

[7]刘红梅,王克强,“浙江省农村土地市场的实证研究”,载《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2月

[8]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V·W·拉坦,宾斯旺格,1978)。

[9]理论届当时对此的讨论和分析有许多,例如罗必良,“农业规模经济:理论与实证分析”,载《农经理论研究》,1991年5月;陈健,“规模经济质疑”,载《农村经济文稿》,1987年12月

[10]据统计资料计算,在1978-1999年间,仅乡镇企业的劳动者增加量(9877万人)一项,就占全国非农产业中劳动者增加量(25259万人)的39.1%。如果再把农民在其他载体(如私营企业、个体企业、独自进城当合同工、临时工、保姆,经商等)中从事非农活动考虑进去,劳动力转移的数量就更大了(林毅夫,2001)。

[11]这个论断建立在土地承包制30年不变的基础之上,现实中的土地调整可能是频繁的,下文将对此进行分析。

[12]闲暇和商品的消费也可以为农户带来效用,但此模型中T是指可用于劳动的全部时间,所以闲暇已经隐含在初始假定中,而其他商品的消费可由货币收入在商品市场上购买。效用函数的线性形式则表明,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以及货币收入的两种不同来源之间是明显的替代性,这样的假定值得讨论,但确实使运算简化。

[13]1999年中国农业的受灾面积达到49981千公顷,成灾面积26731千公顷,占受灾面积的53.5%,历年的统计数据则说明,每年的成灾面积的占粮食播种面积的21%左右(《中国统计年鉴》,2000)

[14]杂交水稻的成功可能是一个普遍接受的例子,新品种的开发和无土技术的采用也体现了科技在农业中的作用,

尽管定量的技术进步因子数据尚未得到。

[15]虽然α+β+γ的值与1的大小是一个重要的技术特征,但根据大量国际和国内经验研究的结果看,没有理由认为农业生产具有显著规模报酬递增特征(罗必良,2001)

[16]在前文提到的案例中,果树开发大户和种粮大户一般都得到了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助。

[17]例如对浙江省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观察结果看,已有20%左右的农户放弃了农地经营(史清华等,2001)

[18]见M·吉利斯等人关于传统农业的考察(M·吉利斯等,1998)

[19]在前文提到的案例中,“反租倒包”等形式往往就由村集体发起。

[20]一个典型的例证是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耕者有其田”一直是农民最大的愿望。

土地流转论文篇(5)

农村普遍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农民有了相对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为解决承包地块分散、种田效益不高,农业劳动力不足等问题,一些地方的农民自发地通过互换、转包、转让等方式进行着小规模的土地流转。党中央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及时予以肯定,明确提出“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同时,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步人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也出现了新变化。

一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回顾

1.农地流转的萌芽阶段(1979—1983)

解放后的,使我国彻底打破了由地主垄断土地的格局,村土地私有制改造为集体所有制,土地归农,集体经营,按人均分。土地不得出租、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必须由国家统一征用、无偿划拨。1979年,家庭联产承包的改革大潮迅速席卷全国。到1983年底,全国各地包干到户的农户已占国内总农户的94.5%,农村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果(但当时国民经济仍在计划经济基础上运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农村土地承包基本上还是按劳或按人均分,且未说明土地承包多长时间。这一阶段,可以说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雏形期”,土地流转具有自发性、隐蔽性、无序性特点,而且有偿与无偿并存。

2.农地商品性争论阶段(1984—1987)

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与此同时,国务院《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以此为起点,关于“农村土地商品性问题”引发了全民性争论。这一阶段,虽然国家政策和法律仍不允许土地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但理论界已开始高度关注农地的商品性研究。实践中,农地流转的规模和范围进一步扩大。

3.农地市场迅速发育阶段(1988—2003)

1988年,《宪法》修正案删除“土地不得出租”规定,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规定,为土地市场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当时,城市土地的有偿使用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农地使用权正式依法步入商品化的发展轨道,农地流转市场开始在我国初具规模。这一阶段,对农地流转市场的客体存在两种观点:一部分人主张改革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也可以进入市场;一部分人主张搞活土地使用权,主要是土地经营权进入市场,最终后者占了上风。实践中,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两个市场均不同规模的客观存在。

4.农地市场逐步规范阶段(2004年后)

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对农村土地流转发挥了相当大的规制作用,但由于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实践中,承包合同形式不完备、经营权证发放不到位、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剥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一系列问题随之出现。从2004年开始,中央又出台“一免两补”等惠农政策,全面实施“振兴东北、西部大开发”战略,虽然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农地价值得到深度挖掘,推动了农地市场持续活跃,但是,农民抢种土地、涉农纠纷增多、政府违法批地、乱占滥用耕地、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征地补偿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也随之增多。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分析

1.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提高了生产效率

中国己经进人了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新阶段。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已明确指出了发展现代农业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我国目前的农业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传统的、原始的小农小本耕作经营,2.4亿农户每户平均经营0.5公顷的土地,属于“超小型”农户经济高成本低效率的小农经营,成为阻碍农业发展的“瓶颈”。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人少地多”的格局,随着10年来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流失现象严重,耕地面积由19.5亿亩下降为183亿亩,由于在科技进步过程中资本有机构成持续走低和农村劳动力人数绝对增加,再加上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迟滞,农村剩余劳动力积压在日益短缺的土地上,妨碍农村土地形成适度经营规模;另一方面是农民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流转进展十分缓慢,土地不能按照市场效益原则进行合理流转与优化组合,使家庭小规模承包经营的格局长期化与凝固化,农业专业化程度偏低,农业产业结构单一,农业生产机械化的规模作业也受到阻碍,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的根本出路在于扩大经营规模,即用以机械为主的作业替代以人畜力为主的作业。扩大经营规模要以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完善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为前提。

2.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和科技进步

土地流转有明显的正面效果。它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和科技进步,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了土地产出效益。但是,对于以集体组织为主体的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制等流转形式,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制可以通过规模经营和引入外部资本,发展高效经济作物,提高土地收益水平,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加上部分地区劳动力转移并不充分,一些农户承包的土地被收回后,可能产生生活上困难的问题,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因此,主张慎重对待土地的反租倒包和土地股份合作制。

3.土地流转中形成的规模化经营是农业发展的动力

农村土地的分散化、零碎化严重制约着农村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的提高,大规模机械化生产与经营在土地规模过小的情况下是一筹莫展,望“土”兴叹.而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因此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就必须加快土地流转的速度和规模.农村土地流转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耕地面积极为有限、分散化、零碎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庞大且农村劳动力、耕地面积分布都不均,劳动生产率低下,土地生产率增长动力不足,人地资源的配置不合理等.

三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晰是根本障碍

在《农村土地管理法》中集体被界定为乡(镇)、村和生产队(村民小组)三级,而《民法通则》中集体则被界定为乡(镇)和村二级。从而在微观上形成了“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对同一块土地都可以拥有所有权的模糊状态。这种模糊而不彻底的现有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使农民对土地仅拥有承包权和经营权(使用权),导致土地流转不畅,使土地的自由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在一定程度上使农业的规模化经营面临许多制度上不可逾越的障碍。这已成为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的硬伤,并严重阻碍了农户进入产业化经营组织和规模生产。势必束缚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前进步伐和国家或地方宏观经济规划政策的实施。

2.制约着土地配置效率的提高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分散、经营规模狭小,土地利用格局僵化,这必然从两个方面制约着土地配置效率的提高。一是妨碍农业技术改造进程;二是阻滞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过程。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先有农民家庭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承包经营技术长的农民兼业化,使土地蜕化为“生活保险手段”,致使土地经营的目标不是追求货币收益最大化,而是获取稳定的口粮保证,从而使土地配置失去效益原则。因此,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变革与创新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按照规模经济原则,逐步改变现有分散、狭小、低效、僵化的土地经营格局,发育独体流转集中机制,实现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3.社会大环境所限制

目前,城市工业和乡镇企业,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十分有限。而且,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经营环境较为艰难,城镇为了保证国有下岗职工和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需要,出台了许多歧视农民工的政策,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缓慢。而且转移后的工作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也造成农民难以彻底离开土地,他们把土地视为自己最后的保障线。所以,就业社会化的障碍无法突破,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不可能会出现新的跨跃。

4.土地流转市场的不健全

无合同约定的土地流转面积占绝大部分,有合同的土地流转也不够完善,没有统一的合同格式,有的合同没有承包农户签字,有的合同与政策法规相违背等。土地流转服务工作跟不上,村集体组织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中介服务组织严重缺乏。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流转的土地改变了用途。农户在其中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其运行的基础不是规范的制度体系,而是人为的政策注入;农村土地流转的二级市场主要是农户之间的土地交易行为,其运行的特征是自发性、混乱性、盲目性与无序性,二级市场流转空间狭小,缺乏有效的中介支持与政策引导。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机制的缺陷是由市场本身的组成和结构上的缺陷所决定的,反过来,如果存在缺陷的市场机制一旦形成并固定化,它又会使市场组成和结构上的缺陷放大,并形成一个相对均衡的农地流转市场系统,这样的存在内在缺陷的系统如果没有外部的动力使其结构和组成趋向完善,而任其自由发展,整个系统将趋向恶化。

5.法律法规不完善

近年来,立法虽然关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如2002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涉及土地流转的规定多达30余条,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方式、程序等,并取消了若干不合理的限制,包括《农业法》、《物权法》等也有相应规范,另外还散见于《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以及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中。但总体看比较原则、粗疏存在法律空白,同时法律规定较为分散,没有形成系统性的法律机制,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这就必然导致处理土地流转中产生的矛盾与纠纷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土地流转双方(或三方)的权力、义务难以明确,其利益补偿关系难以协调,转包、转让价格难以确定等问题,不便于土地流转的规范运作。

四解决之策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土地制度与国家性质间的关系的固定观念导致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困难。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国家应占主体地位,同时也要为农户提供条件、创造其投入的积极性。要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流转,必须制定利于市场动作的配套措施。

1.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

完善土地流转合同及土地市场的运行机制来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国家通过相应的政策保护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有效性,同时要为流转提供交易平台即鼓励或帮助在每个乡(镇)建立一个或多个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中介组织要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要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要有一套办公程序。中介要有独立性,不能由政府代替。真正实现为土地供需双方牵线搭桥的作用。交易达到实现使用权转移时,土地流转合同是保证双方权益义务的有效证明,因此要完善土地流转合同,明细合同中的条款,既要便于实行,又要保护双方的利益。

2.市场化运作

市场运作能有效促进土地、资金、劳动力、技术的自由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企业经营模式利于减少交易费用,获取规模效益,从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的转变。农业产业化经营本身具有制度的优势,能有效地规避风险,减少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实现外部利润内部化,获得制度收益。由于传统的“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导致土地产权模糊,不利于土地的有效流转;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和农民身份的变迁;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延缓了农业产业化的有效集中。制度需求成为农业产业化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农业产业化在我国十多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克服农户家庭经营自身缺陷的重要选择。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最显著的特征集中体现为企业化经营与市场化运作模式。

3.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

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正是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新契机。众所周知,商品的生产都存在着一个适度规模问题。在一定的规模上,商品生产的诸要素之间能达到合理的搭配,效益是最优的。当然,农业生产也不例外,对于我国目前存在土地经营规模过小问题,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变革,达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4.扩大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需求

土地流转论文篇(6)

2土地流转的影响机制分析

国家、市场机制、地方性制度(地方家族主义、权力网络)是许多学者用来分析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发展与变迁的主要解释框架,而这3个因素也构成了土地产权“镶嵌”的社会背景,从根本上影响着土地流转的进行。

2.1国家要素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由国家主导的制度创设,1949年以来,由于国家在组织领导土地运动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把自己的意志注入了农民私有产权之中,这种“路径相关”,就使得国家可以依其意志调整产权,建立符合其意识形态的集体产权制度。当然,国家的引入非常容易导致农民所有权的残缺,其实质是国家拥有土地的最终控制权,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表达。从国家创设的法律分析,《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中央2001年18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也明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是国家并未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宪法中依旧保留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拥有比所有权人更大的控制权,这使得农村土地权利拥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不稳定,从而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国家要素的另一体现是国家科层体系对地方政府的影响。现有的政治体系使地方政府有按照上级要求完成上级任务的政治压力,地方政府会想方设法实施土地流转的政策与任务。但是,中央政府和政策决策过程的稳定制度安排从来就存在着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区别。一个基本的观察是,中国的国家政权不是铁板一块,中国改革时期的政治逻辑表现在政府各部门间多种利益间的平衡、妥协和达成一致,体现了一种渐进而不是跳跃式的改革道路。因此,国家政策的决定和推行是在各个部门间的相互作用和制约下实现的。在一定的政策条件下,当国家与地方政府目标并不一致时,地方政府可以凭借其国家人角色,假借国家政策,使其偏离国家目标。比如国家希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利用集约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而有的地方政府把这一目标形式主义化,缺乏为民增收的考虑,甚至侵犯农民权益。

2.2地方性制度

进行清晰的产权界定,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不受限制地进入市场,这是当前土地流转政策的愿景。而事实上,制度经济学产权观念源自于西方个体主义传统,与我国乡村社会建立在地方化的家族主义、村落共同体意识上的产权观念并不一致。我国乡村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建立在亲缘、地缘基础上的社会,家族主义传统至今发挥影响,缺乏个体主义存在的空间。Schurmann指出,在这样的家族主义传统下,中国人在宗族观念下的土地观念,比如家财共有制、先买权的设定、典权的设定、找价、回赎权等等,都使土地无法私有化和自由转让,只有生产价值而没有经济价值。此外,传统社会中对于田底、田面权的分割、永典权的设定,与制度学派的产权观念明显大异其趣。因此,当产权制度移入我国时,就会受到传统主义的制约。此外,由于法律对集体产权主体的模糊设定,使土地的经营权基本上表现为社区成员权资格的获得。所谓成员权,即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村庄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由于成员权的存在,每当一个新的合法成员进入村庄时,他都有从他人那里分得一份土地的权利,而每当一个成员离开村庄时,其他人享有将其土地平分的权利。而什么样的个体拥有成员权资格,又深受家族主义、社区派性等因素的影响。如蒋省三等观察的一些现象:一是已弃耕的外出务工人员认为自己拥有本地户口,理所当然有权重新索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小城镇落户者,其认为虽然户口不在村,但是祖辈住在村里,主要家族都在村里,有权回村要求承包地。再比如出嫁、嫁入的女人,也存在着土地的纷争。这些现象反映了成员权的灵活性,同时也是土地流转的一种障碍。由于社区成员资格的派性,阻碍了有受让意愿的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真正作为交易的财产进入市场而自由转让,因此,这种转让不是市场机制下真正意义的资源流动。另外,乡村权力网络也影响土地流转。集体化时代以来形成的路径依赖,使发挥原来大队功能的村委会和村干部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言人,拥有比农民更大的土地控制权。当然,由于其介于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角色,村委会(大队)干部角色也表现出复杂性,既有道德层面,又利用这种权力获得好处。一些地区的土地流转中引发的,就是村委会在收回承包地过程中,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此外,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这一法律形式,给予村集体类似于土地所有者的法人地位,而这种权利又天然的集中于干部手中,这也使干部有了主导土地流转行为的最合理支持,当干部向营利型经纪人的方向转变时,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干部伤害农户土地利益的事件。

2.3市场机制

经济学认为,西方自由主义范式通常被认为是解决制度失效的灵丹妙药。在这种范式中,经济行为与政治、法律等领域分离,商品也仅仅是个人的财产,不用牵涉到任何的亲属或依附性群体。这些观念对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重要贡献。土地进入市场,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匿名的关系。而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土地往往具有不可让渡性,体现更多的是社会关系与社区意识。比如,Freedman强调土地作为中国宗族的存在与延续的经济价值,为了保证宗族团结,往往设置族田、公田,增加共有财产,避免土地流出社区,降低宗族的实力。Schurmann则认为,我国传统社会强调孝顺,鼓励祖先崇拜来加强祖产与家族之间的关系,确保土地在近亲的范围内延续下去,共同避免了土地私有制度的兴起,以及大家族的解体。也因为如此,土地也具有了社会意义。无论是经济意义的强调,还是社会意义的强调,乡村社会对土地交易的慎重与过度市场化的限制是其共同点。当然,将土地保留在社区内部,也是道义经济的体现。集体化以来,土地所有权留在集体,按人口均分经营权,其实质是防止土地兼并,同样具有规避风险的意义。而这一考虑,当然也会内在地限制土地市场的形成,对于土地规模经营往往产生负面影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还受到地区特征的影响。由于各地市场传统、地理区位与社会结构各不一致,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效果也各不相同。在东部地区,因其商业传统及市场中心的地位,土地流转市场也较为发达;而在一些远离经济中心,社区主义传统强势的地区,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土地流转就会受到制约,比如乡村地方非正式的限制会影响市场机制的功能,通过村干部推动土地规模经营、通过宗族选择交易对象,通过“找价”传统寻求增值收益的合理性等等。这一点从农村土地流转调查课题组对江苏南通石港与江西贑中高滕镇的调查比较中就能看出。石港地处经济发达的江南,有悠久的市场传统,土地市场发育完善,土地流转出村落的情况较多,竞价激烈,合同效力很大,往往可以达每公顷15000元的年价。而地处赣中偏僻的高滕镇,宗族意识较强,土地流转往往在村内实现,如果要进行大规模的流转,只能由地方政府或村委会来推动,签订的合同也有熟人社会的特点,价格体现的市场意义不大,最高每年每公顷3750元,在土地增值时,承包者往往会抛开合同,要求涨价。通过对这3种社会性因素的分析来探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所涉及的产权逻辑:(1)具有物权特征的土地经营权的历史性。土地经营权能够作为流转的主体,是国家意识形态性与法律设计的后果,具有历史性与社会性,国家(政府)可以剥夺;(2)权利主体的模糊性。国家法律并未清晰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具体构成,这给予地方性非正式制度解释的空间;(3)权利分割的多元性。法律明确规定农户的经营权,但是并未明晰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这种模糊性使利益相关者如何分割收益权、控制权、让渡权,要依赖社会性制度;(4)权利实现的双重性。国家是权利实现的重要手段,通过颁布法律来实现权利的保护,社会关系与社区意识对实现权利的保护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5)让渡权利的多样性,以及价格机制的多样性。市场是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但是地方渠道也可以实现土地的流转,要根据所处区位、经济传统、地方社会形态来看待不同的让渡方式与特点。

土地流转论文篇(7)

二、农村籍大学毕业生土地流转不畅的原因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没有明确针对农村大学生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在具体解读与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由于看问题的角度和立场不同,对于回原籍农村大学生能否享有承包经营权,不同的部门与人员有不同的观点。对于农村在给予回原籍大学生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打折扣甚至不执行的问题,大学生很难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不健全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在流转规模与流转机制的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均处于待完善阶段。1.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缺失总体看来,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普遍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具体来说,收入较高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高于收入较低农户。而中国农村地区经济普遍落后,生活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大学生,实现自愿入市流转土地,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2.土地流转主体尚未明晰不可否认,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着低收益、高成本、高风险等特征,土地流转主体缺位,从而导致市场供需呈隐性状态,无法单凭市场信号直接反应出来。

(三)农村籍大学生对土地流转态度谨慎1.农村籍大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市场意识强,对流转土地持谨慎态度就全国就业形势而言,大学生就业压力与日俱增。在以城市为中心的社会发展背景下,农村大学生在城市就业的劣势较城市学生更为凸显;即便就业,仍具有较高的不稳定性,缺乏安全感与归属感,社会保障及相关举措成为其发展障碍,致使一部分农村毕业生返乡意愿强烈。同时,农村大学生对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升值预期。由此一来,在土地流转利润低、就业不稳定的情况下,他们更愿意保留土地,待流转收益达到预期时再抛出。2.农村籍大学生因土地流转收益较低,缺乏流转意愿土地流转所遵循的原则是依法、自愿、有偿,不改变农业用途,不改变集体所有制,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流出方而言,土地流转收益应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具体化。根据土地内部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的要求,在扣除持续增长的农业生产成本的前提下,粮食价格受政府宏观调控,无法直接反映市场供需状况,该部分流转收益普遍较低,转化为非农业用地相对来说收益会比较高。由于土地流转收益低及流转程序的复杂性,导致农村大学生不愿意转出土地,而选择其他方式经营管理。

三、解决农村大学生土地流转问题的必要性

(一)农村籍大学生对土地流转的需求由于资源的稀缺,相比城市而言农村经济水平更低,当农村籍大学生在面对城市的高强度就业压力而选择返乡时,公平公正地保障其利益就显得极为重要。农业经济理论试图说明,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受经济的制约,农业经济具有自身的特点,其发展受到生物特性的制约以及客观自然条件的影响,且农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强。正是这样一些特点,决定了土地成为农业经济的重要支撑,能否顺利高效公平流转便显得尤为重要。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链的转换,导致村民的生活方式有所转变,如土地功能弱化,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更多农民实现了农转非,已经脱离了纯粹的农户身份;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且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家庭养老负担沉重;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流动性增强,出现了农村籍大学生返乡这一群体;部分农民实现了城镇化,养老方式也发生了变化。面对这些变化,农村籍大学生对土地流转的需求也就越来越强烈。

(二)农村籍大学生数量猛增,土地流转问题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自1999年以来,高校招生人数大幅度增加。每年通过选拔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大学生来到城市求学和发展,这些学生往往自立自强,求知欲望强烈,很快便在竞争中崭露头角,凭借出色的个人才华及学历优势,一部分农村籍大学毕业生顺利留在城市工作,即使回到农村继续从事相关农业生产活动,也可成为相关领域的产业带头人,入学前享有的譬如承包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渐淡出直至完全消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收进行非农建设,造成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失地农民一度成为一大社会问题。由于农业安置受到土地资源短缺等因素的制约,致使部分失地农民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沦为社会发展中新的困难群体,部分返乡农村籍大学生便成为其中一员。中国面临的现状是耕地资源总体较少,且后备资源不足。当前土地资源没有通过规范化的市场流程而流转给最需要的群体。因此,在详细分析当前市场规律,剖析农村籍大学生土地流转实力的前提下,构建公平公正的农村大学生土地流转市场,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自愿依法的有偿流转,在宏观上能实现社会效用最大化,实现耕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更为重要的是,保障处于劣势地位的农村籍大学生的切身利益,为这一群体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四、关于农村大学毕业生土地流转问题的建议

(一)切实保障农村籍大学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实现农村大学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针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城市社会,农村大学生的生存处境相对困难。对于返乡人群而言,不动产及可支配收入均有限。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大学生而言不仅是一项保障性权利,更是一项个人财产权利。针对部分农村因户籍原因取消或剥夺学生应有权益这一现象,建议逐步完善我国农村户籍制度。第一,取消大学生入学时强制迁移户口这一手续,根据学生需要自愿办理。一方面,高校及相关派出所需要付出人力、物力对学生户籍档案进行管理归类;另一方面,部分外省农村生源学生可根据需要自愿决定户口迁出与否,保障其继续享有农村当地所提供的福利待遇。[3]第二,由高校对所迁入的农村原籍学生进行标注,建立相关户籍绿色通道,便于该类学生日后顺利重新获得农村户口。面对现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限定,结合农村大学毕业生的特殊身份,进一步完善、优化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权益:一方面,农村大学生在校期间,以法律形式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团体应当充分保障其权益,不得与普通村民区别对待。另一方面,在农村大学生毕业若不能在城市顺利就业,或即便就业但未能在城市落户的条件下,一旦户口迁回原籍,可由其自由选择户口性质,村组织不得干预或者剥夺其权利。从简化程序角度来讲,需进一步健全申请程序及流程。通过制定全国统一的制式申请表,将农村大学毕业生返乡落户的相关流程、手续逐步健全并推广,由制定机构直接审批落户事宜,减少村集体的干预。因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条文,并以此为准绳,明确保障大学生土地权益及相关福利、补偿等权益,不得以户籍暂时迁出为由,侵犯其相关权益。

土地流转论文篇(8)

2.创新体制机制,再创农业辉煌

2.1实现农业体制机制创新。农民联合办企业,农户以承包土地使用权租金入股,长期集体租赁经营,发展规模经营,能彻底解放生产力,是土地流转方式创新。

农民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农民管企业,当老板,维护农民权益,是农民自主经营管理创新。

农民入股后,农户劳动力可以自行安排,既可以出外务工,也可以在自办企业就业,既有务工工资收入,也有入股按资分配收入,能增加农民收入,是收入分配来源创新。

2.2创新体制机制的重大意义。

2.2.1促进农业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新型集体农庄的建立发展,能有效解决千家万户农民进入市场,能盘活、激活农村土地使用权等大量资本,初步匡算,仅全国耕地保有量流转可激活资本18.6万亿元,有利于流转集中土地,发展规模经营,采用先进科技,实现生产专业化、机械化,保持农业生态平衡,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

2.2.2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富起来。新模式的建立,农户劳动力可以自行外出务工,也可以在自办农庄就业,获得一份工资;有条件的企业,农庄的员工还可以参加企业盈利分红;特别是以土地使用权租金入股,能在入股时一次以股票形式拿到多年的租金,并能在每年年终按股分得股利,并且随着土地的开发、科学利用,农业股票将迅速上涨,农业资产增值,农户可以加倍受益,使农民富起来。

2.2.3维护农民权益。农户联合自主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企业法人所有制,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管理科学,能维护农民权益。

2.2.4迅速扩大内需,应对金融危机。农民自主办企业,农民工回乡创业就业,既能增加农民收入,又能对农村、农业加大投入,平整土地,兴修农田、水利设施,增添设备,能迅速扩大内需,有利应对金融危机。

3.具体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和建议

3.1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操作办法。总的应按公司法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建议省县(市)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建立农业改革发展辅导小组和农业资产评估小组。辅导农民学习科学发展观以及有关文件,宣讲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辅导同一地点农民自愿联合建立股份公司,以5人以上做为公司发起人,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制订公司章程,公司与农户签订租约,经省县资产评估小组评估资产,确定股权,发起人认购其法定应认购的最低股份额,原法定最低股份额为500万元,建议经济条件较差的山区、丘陵区降低为200万元,包括土地作价折股在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召开股东大会,依法选举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法人代表,董事会聘任公司经理,召开成立大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还须具备法定相关条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才能发行股票[3],建议农业企业改由省核准。

3.2建立农业股份公司有关政策、规定。农户除以承包土地租金入股外,也可以用货币、实物以及工业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建议可以吸收城乡投资大户、科技、管理人才用货币、以及实物、工业非专利技术作价以自然人身份入股。农户承包土地入股后,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建议股票中的土地股与非土地股分开,土地股需注明土地股字样,股票可以转让,但土地股只能依法在公司内部转让,也可以遗赠后代。建议新吸收的农户可以接收依法转让的土地股。

土地承包到期,可以依法自动延伸,须重新签订租约。在后续期不愿意以土地继续入股的,只能依法转让。

3.3企业模式、生产经营模式的选择。农业企业是科学、技术、管理的载体,农业产业化、现代化,首先必须企业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需要,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等特点,当是农业企业制度的最佳选择。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选择也是农业改革发展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我国人多地少,山地、丘陵多,平原少,因此生产经营模式选择必须根据各地区资源禀赋和社会经济基础不同有所区别[4]:在平原地区,企业规模可以大一点,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主要目标发展规模经营,实行专业化、机械化生产,也要提高产品质量,创产品品牌;在山区、丘陵区,通过土地流转,适当集中土地后,以提高土地产出率为主要目标,实行规模经营、集约经营,通过改良农作物品种,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采取增加肥料和农药使用等措施,根据市场需要,定单生产名、优、特农产品,发展各种专业场、园、大棚生产,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

3.4土地租金的评估和租金现值的计算。租金评估,建议原则上宜粗不宜细,只分水田、旱地、草地、林地、水面,同一地点不分等级,大中城市周边地区土地,因含有级差地租,应适当高一点,租金一般按原承包面积计算,能反映平等即可。租金水平评估,在企业与农户协商和市场租价的基础上,由县(市)农业等部门组织的评估小组评估确定。

入股租金现值的计算:现值是将未来的资金按照一定的利率折算到现期的价值。因此以多年的租金计算为股金入股,就必须按照现行的利率折算为现期的价值,这样才能正确计算不同时期的财务收支。因此入股租金的现值应按以下公式计算[5]。

A表示年租金额,n表示租赁年数,i表示银行一年期利率,PvAn表示现值。

租金现值计算公式为:

PvAn=A1(1+i)+A1(1+i)2+A1(1+i)3+……A1(1+i)n

或PvAn=A×现值系数(见附表现值系数%)

因此,简单计算方法,只需将年租金额与表上有关利率、年数的现值系数相乘,即可求得现值。

举例:某户耕地1亩,评估确定年租金为500元,银行一年期利率为3%,租期20年,试计算租金现值?

查年金现值系数表竖栏20年,横栏利率3%,现值系数为14.88%

则现值=500×14.88%=7440元。

租赁年数的计算:1984年中央明确规定15年承包给农户,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再延长30年,承包期共45年,具体承包到户有早晚不同,如果你地区是1984年承包到户的,到今年已承包25年,还余下20年,租金按20年计算。

3.5改革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建议。农业改革发展要完成二个战略性、历史性转变,一是彻底改造传统农业,二是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自然会遇到困难和问题。

3.5.1组织、管理、技术人才问题。我国具有数千年农耕文明,农民老一辈有丰富的农耕技能,新一代有较高的文化,又有多年闯荡市场的经历,学习了新的知识和技能,回乡创业,自主办企业,管企业,当老板,一定能办好、管好,但面对新的情况和问题,在组织、管理、技术人才方面还存在一亏、二低的问题,需要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帮助解决,建议:一是奖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二是大专院校举办农业急需人才的培训班。

3.5.2农业改革发展所需资金问题。农业发展规模经营,需要流转集中土地,添置设备,购买生产资料,平整土地,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充实必要的管理、技术人员,需要大量资金,虽然最大一项土地使用权租金已由股东以租金入股提供,不需支付现金,农户也还可以提供一部分现金和实物入股,但还是有差距的,而且在目前自然灾害仍然不可能完全抗拒的情况下,风险支出仍然很大,因此建议除保持原有优农惠农政策继续执行外,需政府加大力度对农业的支持,建议对新建农业企业发放长期优惠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摘要:农户联合办企业,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以承包土地使用权租金入股,按承包期剩余年限出租,发展规模经营,建立新型集体农庄,实现农民办企业,管企业,当老板,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农业。

关键词:土地流转新模式土地使用权租金入股新型集体农庄中国特色现代农业

参考文献

[1]郑有贵.中国经济发展论坛,农业经营模式和制度创新,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246

[2]中国经济改革30年农村经济卷.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99~100

土地流转论文篇(9)

[论文摘要]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无序现象,其原因在于宪法规定的农地产权主体虚化、使用权性质不清等。为使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序进行,必须明确流转的主体是农民,流转的对象是农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流转的基本机制是市场。 [论文关键词]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集体共有;土地流转 随着《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出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央的这一决定让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拥有了处分权,也可以说让农民享有了部分土地权,为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创造了条件,有助于“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但是,作为一个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决定》主要着眼于未来的发展走向。因此,如何从宪法的角度来认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如何进一步丰富现行宪法有关承包经营制度的内涵,为农村土地改革提供宪法支持,就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土地流转的现状 土地流转并非新事物,在改革开放之初,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行不久便出现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农业生产力不断提高,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流转的速度也进一步加快。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超过1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7%,而且这一比例还有越来越大的趋势。农民之所以大规模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单位土地的产出趋近极限,已经不能给农民带来更多收入,必须走集约化的路子,追求规模效益。二是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使一部分农民与土地分离进入工厂和城市就业。目前,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互换,即农民为了便于集中耕种而对各自承包土地的简单交换。二是转包,即在承包期内,承包户将所承包的土地按照约定期限转让与他人使用收取转包金,这是目前最为广泛的土地流转形式。三是集体租赁承包,即集体经济组织将所保留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转包给集体之外的第三方经营,收取租金。四是股份合作式流转,农民以土地作价入股,并按股份分红,这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方式。五是股份合作社式流转主要是挂靠大型龙头企业,农民以土地成立合作社,社员具有保底收人和按效益分红。上述土地流转方式系自发形成,没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面对将农村土地作为一种经济资源进行流转的要求,法律的准备显然不足。 二、土地流转无序现象的宪法原因 (一)宪法规定的农地产权主体虚化 我国《宪法》第八条、第九条只是笼统规定了农地“集体所有”,对所有者权利的具体行使并未作出规定。对此,《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做出了解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条规定看似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得十分清楚,实则产权是虚置的。因为“农民集体”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并不具备法律人格。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也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其权力限于“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调节民问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并未涉及经济职能,其第五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也表明,村民委员会并非现行《宪法》中的“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权主体不明导致了土地权的各项权能处于不确定状态。处分权是物权的核心权能,通常只有所有者才享有处分的权利。土地流转实际上是一种对土地的处分,在理论上,必须征得所有者的同意或者授权。但由于何谓农地“所有者”是模糊不清的,加之目前村民自治还很不规范,这就为乡镇、村领导对土地流转进行不合理干涉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宪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界定不清 《宪法》第八条仅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对于承包户享有哪些权利、其性质为何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但是通过宪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转让、处分权”。1988年宪法修正案补充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经营权”也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但是对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仍然未作界定。 因此,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是认为“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债权;二是认为“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将农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债权,只能是“合同之债”,即一种承包户根据与发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享有的一种对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仅靠合同很难保障承包方的经营权:其一,有些地方承包合同订立不规范,条款含混不清,甚至出现了同一土地重复承包现象,导致纷争不断。其二,合同具有相对性,限制了土地流转。承包方将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互换、转包,这实际上是对承包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让。按照合同法,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让必须经过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可见承包人转让承包合同权利,发包方具有决定性作用,这显然不利于农地进行市场流转。其三,从救济措施来看,将其界定为债权也不合理。从理论上看,只要合同当事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便可以不履行合同。发包方在愿意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收回承包人土地,无疑是对承包人致命的伤害。尽管承包期从10年延长到3O年,《决定》更是发展到“长久不变”,但前些年一直奉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保护”思路,并不能打消承包人的疑虑。 近年我国学界倾向于把农地“承包经营权”划人物权范畴,这也是晚近立法的做法。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规定的第一种用益物权即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和绝对性,权利人可以在权利范围内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以后,农户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支配权、对世权,其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流转的金额以及采取何种方式流转等问题都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强迫命令,即使是发包方也必须尊重承包方依法取得的权利。在《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之后,“债权论”与“物权论”的纷争似乎尘埃落定,但还不能说农地“承包经营权”就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对这种特殊的“物权”权能,《物权法》作了限制,如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农民所掌握的最重要的财产,如果不允许设置抵押权,农民很难获得农业生产所需要的规模较大的投人资金,从这一点而言,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完整的。再者,对于“承包经营权”制度而言,《物权法》属于一般法,而之前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属于特别法,《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而对承包户更有利的《物权法》相关规定与其他特别法相矛盾时,很难起到对承包户的保障作用。因而,有必要在今后《宪法》修订中对“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予以明确。 (三)《宪法》对农村土地流转与国有土地流转实行双轨制 在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而言,不仅其所有权主体是虚置的,而且所有权本身也几乎仅是名义上的,其实质仍然是国家所有,在这种情况下,“随意征用、低价补偿等侵犯农民土地权利的现象屡有发生”,这也是长期以来在宪法的层面上过多强调国家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的表现。在农村土地开发中,一方面政府不允许农民将自己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如建筑等商业开发,而另一方面却通过征收补偿的方式,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开发。经过这一转化,政府获取了巨额的差价,开发商获取了高额的利润,但是农民却很难得到足额的补偿,这显然“是侵犯农民宪法上基本财产权利的制度性安排”。在激荡的中国社会转型期,这种制度性安排在客观上并不能起到让大多数农民加速转变身份的作用,相反,制度性不公却给社会和谐带来巨大隐患。 三、明确宪法规定,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由于以《宪法》为首的法律规定存在不足,使中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难以真正落到实处。为此,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如下重要问题,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宪法保障。 (一)明确农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 此处所谓的“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并非意指农民对其所承包土地享有所有权,更非人们所担心的“土地私有化”,而是指作 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集合的方式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怎样的权利。“集体所有”并非一个法律概念,“集体”是由单个的农民组成的。目前,学界对农民的共有权已达成基本共识,但究竟为哪种共有?却存在不同见解。 不仅学术界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认识迥异,立法也较为混乱。《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并未列明是何种情况下由集体组织以外个人或单位的承包,当然也包括村民将土地转包给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情况,必须经过严格的同意和批准程序,这更接近“共同共有”的含义。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对此作了“发包方”的主体限制,并未规定承包人流转给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予以表决、审查,仅在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更接近按份共有的含义。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界定都欠科学,相比之下,“集合共有”更符合我国今后新农村的发展:其一,集合共有是一种基于身份的结合,注重成员的生存与发展权,在我国农村社保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缓解农民因流转土地使用权带来的后顾之忧;其二,可以厘清我国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对所有权影响的误区。有些人认为《决定》是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先兆,而按份共有实际上就是一种有约束的私有,并不符合我国实际;其三,更有利于保护农民合法、合理地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集合共有除了可以由成员来行使财产权利,另外还可以在建立一定的收益机制的情况下允许他人使用。因此,在不影响集体利益的情况下,成员完全可以自主地将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权利转让给包括非集体成员的其他人,而不像共同共有那样,转让必须经过其他全体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 (二)明确农民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 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流转的主体界定都比较模糊。这样就造成了实际上是村小组、村集体以及乡镇在操控着土地流转市场。《决定》出台以后,2008年12月11日农业部[2008]1O号文《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重申了“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指出:“在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要正确把握流转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流转的前提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形式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多种多样,流转的底线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是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政策,凸显了农民的土地流转市场的主体地位。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的回归 我国《宪法》规定了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并未对其进行任何解释。《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其他土地的用益权则直接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基本权能,根据物权理论,这四项权能其内涵都是十分明确的,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名称上看并不在这四项权能之内。就土地承包权而言,遵循国外的立法例,回归到“土地使用权”这一约定俗成的法学概念上来是今后的趋势

土地流转论文篇(10)

(二)主要做法1.领导重视,政府引导。运城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起步较早。早在2005年,就有农民自发相互进行承包地的短期租赁,取得一定成效。当地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反应,顺势而为、试点先行,逐步闯出土地流转的新路子。各县区普遍成立了流转工作领导组,每个乡镇村都明确了土地流转工作机构,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有力保障。2.措施有力,服务到位。近年来,盐湖区连续出台了《土地流转暂行办法》《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流转档案管理》《农村产权交易规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流程》等管理办法,调动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建立了全省最大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按照“统一管理、分职履责、归口管理”的运作方式,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一站式”服务。县经管中心主任说:“有了交易中心对土地流转过程真实性、公正性、合法性的鉴证,使土地流转双方的心里都踏实了,农民不怕租赁费拿不回来,企业也不怕农民反悔收回土地。”3.操作严格,流程科学。各地紧密结合县情实际,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申请、信息、流转组织、合同签订、鉴证归档、抵押登记、评估担保等服务流程,确保各类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营。如迎太农业公司董事长张迎太说:“因为流转手续规范,我才敢一次性大规模投入建设服务50-70年的高质量蔬菜大棚。”4.政策奖补,农民受益。为调动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运城市对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户,按每亩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连片经营面积达3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每个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特别是2013年新绛县被山西省政府确定为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的试点县,目前,全县形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抵押、价值评估、风险担保、银行贷款等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已为试点村113户农民发放土地流转贷款913万元,涉及土地2000亩,拓宽了农民融资渠道。同时,该县还从全县国土出让收益中拿出2%,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基金,保障流转土地农民在遇到灾害和风险时利益不受损害。

二、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通过在运城市调研中发现,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

(一)土地权属不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够完善,致使口头协议、无证流转、一年一价等不规范现象影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以证确权、凭证交易势在必行。

(二)存在流转期限较短的政策障碍国家对土地承包期限的限制,使得投资者对长期的预期投入造成影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流转。比如盐湖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期至2024年,而迎太农业公司对设施农业的投入都在50-70年,远远超过剩余的10年承包期限,其他种养大户也存在承包期能否延长、30年的政策界限能否突破的顾虑。

(三)土地流转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是交易平台服务不到位。现有土地交易平台服务人员属公益岗位,主要靠财政补贴,随着土地流转的大面积推开,需要强有力的平台服务与之配套。二是土地流转进展不平衡。有些地方贪大求快,片面追求流转规模,人为垒大户,违背了农民的意愿;有些地方工作不深不细,农民流转有顾虑,流转土地难以集中连片。三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有些地方借“租赁”、“流转”农地之机,违规建设非农设施,存在土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

(四)土地流转融资困难经营大户没有贷款担保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效益。一些农户希望能够将宅基地抵押贷款,用以筹集土地流转和农业投入资金,目前在政策上还存在障碍。此外,农民目前缺乏有效经营载体,参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主体较少,没有形成应有的带动作用。

三、对有效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几点建议

(一)全面加快土地确权工作按照依法依规、严格程序、民主协商、确保稳定的原则,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在确权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密切配合,落实工作经费,搞好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同时建议政府从实际出发,延长农民的土地承包期,给农民吃上“定心丸”,进一步增加土地流转的预期性,保障农民权益。

(二)积极稳妥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规模经营的水平必须与农民的非农转移相适应,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不能定任务、下指标,更不能搞强迫命令,要因地制宜,正确引导,把土地流转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起来,与带动农民就业、加快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积极引导承包土地向农民合作社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流转,发展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特别要选好带头人,培养一批种植养殖大户,带动形成一批农业工人,推动城镇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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