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收入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3 15:04:37

税收收入论文

税收收入论文篇(1)

政府非税收入与“准社会公共需要”相对应,和税收收入一样,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必不可少。认真研究和探索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途径对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财政职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非税收入的内涵

(一)非税收入概念。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机构(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信誉、国家投入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就资金性质而言,与税收相同,都是财政性资金,并与税收共同构成政府收入。

(二)非税收入的种类和范围。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办法,非税收入可分为纳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制度外管理非税收入。其中的前两项合并起来,就是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按照来源的不同,非税收入又可以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其中主要的组成部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罚没收入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中的大部分都已经纳入财政管理。

1.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是非税收入管理中较为规范的部分。其项目的确定均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标准核定也均通过法定程序,收入全额纳入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这部分非税收入政策调整权限基本由中央财政控制,而且对地方而言比较透明。

2.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这部分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程度明显低于预算内管理部分,但原则上仍是有轨可循的。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基于特定的背景,国家对预算外管理非税收入的范围做出过数次界定。尽管在不同时期,这部分非税收入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在现实工作中,这部分非税收入实质上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时的财力补充。

3.制度外非税收入。在我国的政府收入体系中,制度外非税收入最具机动性和波动性,而且历史较短,透明度最低,是转轨过程中逐步扩张的收入。制度外非税收入不纳入财政管理范畴,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直接支配,其用途广泛,不仅用于经济建设,而且还用于事业发展、政权建设、社会保障和公职人员津贴等。

二、非税收入的理论依据

政府取得收入是为了实现自身的职能,政府职能规定了政府收入的合理性以及形式和数量。非税收入一方面由政府的经济职能所决定,另一方面是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方式所决定。

(一)政府经济职能的历史总结。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政府的经济职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变化,发生了相当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只是“守夜人”;20世纪30年代第一次全球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论”,从此政府开始步入经济领域,正式实施对经济的干预,从而使政府的经济职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20世纪里,与资本主义经济不断调整发展的过程并行,世界上先后出现了社会主义模式以及拉美模式和东亚模式。在种种模式之间,一个重要的主线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关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经过一个世纪的长期探索之后,人们得出了某些共同认识:

1.市场是迄今为止人类发现的最有效率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但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消除自然垄断、提供充分信息、实现公平分配和消除经济波动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

2.一个有效的政府对于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及规则和机构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商品和服务可以使市场繁荣,人民过上更健康、更快乐的生活。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不论是经济、还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3.有效的政府包括哪些内容,这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是不同的。与其找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府经济职能模式,不如针对本国的市场发育程度、经济发展阶段和所处的国际环境,有重点地定位本国政府在某个阶段中的主要经济职能,并随着发展阶段和国内外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加以修正。正确的思想是:凡是市场能做的,应该放手让市场去做。引进政府是为了使市场失灵的范围和程度缩小,使市场机制能够承担更多的配置功能,而不是为了用政府来代替市场。

4.政府选择做什么和不做什么是至关重要的,有五项基础性任务处于每一个政府使命的核心地位。这五项任务是:建立法律基础;保持非扭曲性的政策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的稳定;投资于基本社会服务与基础设施;保护承受力弱的阶层;保护环境。

5.法制和民主是政府取得日益扩大经济职能的合法性的前提。一旦政府权力失去制衡,不但无从保证政府会自愿退出竞争性经济领域以利于市场的发育和成熟,而且极易导致政府的腐败和滥用权力,最终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

(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现代经济理论把社会产品分为三大类:私人产品、公共产品、混合产品。按照政府和市场的分工,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和部分混合产品。

1.纯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因为纯公共产品是被共同消费的,具有非排他性,理性个人将不会在使用公共产品时自动按价格付费,而是变成“免费搭车者”。因此政府职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式来筹集提供公共产品所需的资金,税收正是这种强制性筹集资金的手段。但税收不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资金补偿的唯一方式,虽然所有个人同时消费同等数量的产出,但他们从同等产出中获得的总收益和边际收益通常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方式是不公平的。由此可见,当政府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时,是不能用税收弥补其成本的,而应采取非税的方式弥补政府所提供服务的成本。

2.混合产品的资金补偿。纯粹的公共产品是不多的,仅有国防、政府行政、外交、司法、公安以及基础教育等。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政府在提供混合产品时,向使用者收取一定标准的使用费,既可全部或部分的补偿其成本费用支出,避免公共服务的过度供给;又可以做到谁收益谁付费,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搭车”现象,有利于有效抑制消费者对社会公共事业服务的过度需求。因此政府在提供混合产品时,运用收费方式实现资金补偿比征税方式更为合理。收费体现了“谁收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的原则,易被缴费者接受。

三、目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散。目前参与管理的部门较多,造成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责的分散,肢解和弱化了财政职能。主要表现在:一是非财政部门参与非税收入政策的制定,肢解了财政职能。按现行制度规定,非税收入政策制定和调整的权利并未统一在政府财政部门。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由财政与物价部门联合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被纳入价格管理范畴。这使得财政部门在实践中经常处于被动地位。二是征收管理分散,财政部门征管职能弱化。按现行制度,非税收入征收工作不像税收统一到税务部门管理,而是分散在各职能部门。各部门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拟定和对征收管理的重视程度往往取决于部门经费保障情况。同时,反观财政内部,对非税收入未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缺少责任主体。

(二)征收成本核定流于形式。征收成本核定是编制部门综合预算的关键,是财政部门管理非税收入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财政系统内部熟悉非税收入政策和项目特点的处室不能负责此项工作,导致财政对各执收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除了按一定比例统一安排之外,其余部门仍然由执收部门安排。这种做法存在三个弊端:一是财政统管能力不强,政府集中调剂资金过小。二是消费性支出比重较大,非税收入的经济贡献率下降。三是部门预算核定不科学、不公平,部门间苦乐不均现象不能彻底解决。

(三)部门利益固化。目前,部门小团体利益的旧观念仍然制约着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工作,一些部门将非税收入视为部门所有,无视非税收入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收入拒不上缴财政而截留挪用,有的甚至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与此同时,一些部门即时将资金上缴财政专户,也是立即要求办理划拨手续,资金管理没有摆脱粗放模式,也没有真正实现财政预算制度改革所提出的经费支出按进度、专项支出按计划的管理目标。

四、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是:严格计划审核,鼓励合理增收,硬化预算约束,强化支出统筹,增加政府可调剂财力,为经济转轨时期各级政府重点工作提供有效的财力保障。

(一)加快非税收入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推进非税收入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从长远看,非税收入的取得必须以法制为基础。从近期看,国家应抓紧研究出台非税收入管理法规,通过政府法规的形式明确非税收入概念、范围,明确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主体地位,界定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之间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并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和“收支脱钩”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二)加强征收管理

1.建立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理顺和强化财政职能。各级财政部门要组建非税收入管理的专门机构,整合财政内部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完整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2.科学核定非税收入计划,强化收入预算刚性。要综合项目特点、当年政策变化和上年实际收入等因素进行逐项逐户核算,并合理确定审定程序,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

3.加强专户管理,建立完整的非税收入核算体系。要随着改革的逐步到位,彻底取消各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账户,部门所有收入均要统一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提高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收单位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杜绝违纪资金通过财政缴拨合法化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部分非税收入要实行增收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执收单位积极性,促进非税收入总量做大,弥补一般预算资金不足,实现既鼓励执收部门自觉增收,又增加政府可调剂财力的双赢目的。

(四)硬化支出预算约束。要把非税收入摆到和税收收入同样的地位上,一并作为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按照建立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公共财政体系要求,进一步深化非税支出管理改革,统一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税收收入论文篇(2)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资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政府收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出发,对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管理机制、分配秩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通知》精神,省、市、县都相继出台政策,对政府非税收入机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经过几年的运行,非税收入征管秩序日趋合理,但由于整个非税收入征管体系涉及的方面比较多,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进程不一,因此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作一些探讨。

一、非税收入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税收入不等于非应税收入,非税收入的征收也包含了应税收入的内容。应税收入是指应当缴纳相关税收的收入,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是属于税收相关法律调整的范畴;而非税收入的征管应当属于财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征管体系。但事实上,非税收入征收的内容也包含了部分应税收入(剔除应纳税款),这在财政部《通知》中很明确,其第5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于税收和非税收入在征管方法、收入管理、使用票据、信息平台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要确保应税收入(剔除税款)上缴,还需要财政、税务、金融、征收机关等部门的相互配合。

2.非税收入的征收混合了财政分配和市场分配的收入内容,因而非税收入管理难度增加。财政部的《通知》中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定义,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明确其必须具备的两个方面的特性:收入必须是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支出必须是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由此而言,不是说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取得的除税收以外的所有收入都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属财政分配行为,而经营服务性收入属市场分配行为。这部分收入内容显然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滞后和机构改革的进程有关,也就是说,具有市场经营服务特征的职能没有及时从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中有效剥离。从另一角度分析,某些经营服务性市场的发育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而原有的资源配置方式形成的积淀资产也需要充分加以利用,但这部分收入及其支出行为不再具有公共性是毋庸置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在2001年前后多个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中也明确其“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不再体现政府管理职能和行为”等等,而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定义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也显然不会包括这部分收入,因此它不属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它的确存在,并且在使用票据上和征收管理上与部门非税收入融合在一起,增加了非税收入支出管理的难度。

3.非税收入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在资金范畴上不一致,使得非税收入征管和财政管理工作不衔接,出现纰漏。理论上,现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范畴是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框架要求确定的,其立论基础是“公共产品”和“市场缺陷”理论,包含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公共财政特征的具体内容,因此如前所述其征收内容不一定完整,反映现阶段相关征收主体的全部收入。而财政预算管理活动是依据《预算法》开展的,更为强调的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全面管理,以体现预算的完整性。按照现行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实行部门预算后,收入要一个笼子。预算管理资金的内容包括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即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因此,两者在管理资金范畴上有一定的差异,也就是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不仅包含政府非税收入,所以在资金清算环节不注意衔接容易出现差错。

4.在某些行业,非税收入征管与税收征管政策不协调,职责不清,易造成征管的盲点、漏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教育机构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的费用,从法律意义上确认是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对教育收费,文件还特别强调“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理论,教育机构、非盈利医疗机构提供的是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是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系统普遍使用财政票据,而医疗机构服务收入也没有真正作为财政性资金来管理,财政部门也无法对应纳税收入的情况予以认定,因此由于征管界限模糊,在非税收入征管和税收征管上还存在着盲点、漏洞。

5.非税收入中应税收入的源头管理问题。按照收入实行源头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和税收“以票管税”一样,也强调“以票管费”,并且在账户体系、收缴方式等环节上也相应进行了控制。实际操作中,对应税收入项目,税务部门也强调“以票管税”,非税收入征收主体应依法使用税务票据。但税务部门管的“税”仅仅是指税收而不是全部收入,也就是说只要你按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它不会管你是否已收到了相应金额的收入,是否已将税后收入全部缴入非税收入指定的账户。按照现行的征管体系,双方征管信息很难做到信息共享,从而使双方管理活动更为协调有序。这里最主要牵涉了使用的票据问题,使用了财政票据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的模式操作,但票据的使用和流转会不会因此使国家税收流失呢?税务部门的依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那么两者之间还可以有共同的源头管理吗?

二、非税收入征管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述非税收入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政府职能规范和转变滞后所致。按公共财政的要求,把政府不该管的、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务让位于市场,彻底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归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是一项系统工程,也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既涉及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和社会以及市场发育多方面因素的考虑。

2.资源配置不当的历史问题所致。财政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通过财政支出分配活动,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弥补市场的缺陷,最终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但由于计划经济时代财政职能的缺位,造成全社会资源配置不当,部门职权大管辖的钱物多,所获的政府资源也最多,现在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也最多。

3.事权与财权不对称所致。也就是说,政府拥有的财权能不能保证政府正常的事权。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县区,没有足够的财力保障,致使政府的正常职能无法行使,公共服务水平偏低,是制度外收入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完善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思路

税收收入论文篇(3)

我国非税收人大体包括三部分:

1.财政预算内的非税收入。主要项目有(1)国有企业上缴利润;(2)各种专项收入;(3)事业和公产收入;(4)罚没收入;(5)基金收入;(6)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等。

2.财政预算外的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主要有(1)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2)由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1999年在邯郸市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共573项,预算外收入55295万元,预算内收入29267万元,是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40.7%.

3.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的收费和集资。这部分收入大都集中在地方政府各部门手中,尤其是县、乡两级。这部分非税收人数量和项目都不固定,收费的随意性比较大。

二、非税收入的现状和问题

进入90年代以来,非税收入项目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规模日渐增长。地市合并之初的1993年,邯郸市的非税收入4.5亿元,是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33.8%;而到了“八五”末的1995年,邯郸市非税收入规模达7.9亿元,是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81.8%,到了1999年,非税收入规模攀升到8.5亿元。由此可见,加强非税收入的管理已迫在眉睫。非税收入的日渐增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持了重点事业和行业的建设,但也积累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财政部门未能全方位参与非税收入的监控。作为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应代表政府对非税收入的各个环节实行整体监控。但在旧体制惯性作用的影响下,政府怕影响其积极性,有的还制定了“超收分成”的鼓励措施,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多收费、乱收费的助推力;财政对其管理也是间接性的,是“隔靴搔痒”,一来受“条条”利益的阻碍,二来难以有理有据有效地调剂使用,自然与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要求相距甚远。

2.财税体制不尽完善,影响财政收支平衡。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各级政府的收入从税种设置上得到了保证。但是,分税制财政体制还不尽完善,与地方之间的事权、财权还不统一。地方税的立法权在中央,地方不得自行开征地方税以筹集资金。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地方要办的事情很多,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甚至一些地方连维持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财力都难以保证,于是地方政府就依靠收取非税收入的形式来筹措资金。这是引起收费项目多、数额大的体制原因。

3.体制改革的不彻底性。一是对其缺乏有效的计划管理,已进入专户的资金,单位仍占据主动权,收支秩序没有规范;二是“条块”利益关系依然维持原有格局,一些单位将收费资金通过划缴上级主管部门,然后再“曲线”返还,逃避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控管;三是政府和财政部门仍难以有效调剂,资金使用过于分散;四是执收主体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支出随意性大,以费养人的问题严重,不能真正用于专项事业的发展。

4.管理缺乏统一协调。一是由于非税收入“条条”色彩较浓,为系统和部门既得利益,往往出现政策“打架”、争费源的现象。如对水资源的收费,建设部门、水利部门、地矿部门都要收取资源费,而且三部门都有上级的收费文件;二是重收费、轻管理,为了收费而收费,背离了费种设立的初衷。

5.影响了财政运行的稳定。大量收费的存在及其部门利益的直接性,必然影响正常的财政收入,导致地方财政无力配置足够的资源来满足公共管理需要,无力扶持经济发展,无力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削弱了财政分配的职能。

三、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资金来源,在目前仍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必要性。但必须加强管理,使其规范化。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制度,取消我国目前事实上存在的“多头财政”,制止众多的政府部门直接参与GDP的再分配,已刻不容缓,必须把非税收人的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监督权归财政,彻底改变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缺位”和各个执罚、执行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越位”现象,逐步理顺税收与非税收、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

1.统一谋划,进人法制轨道。从目前来看,其立法工作可分两步走。首先,由国务院制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非税收人的主体、征收原则、征收标准,以及收缴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其次,将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财政预算,对税收和非税收实行分列预算、分别管理,切断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同其经费来源的直接联系。

2.统一收费的征管机构,实行分级垂直管理。在转变对非税收入所有权和使用权性质的基础上,强化收费的征收管理,建立统一的征收管理体系,从国家到地方分别建立起专门的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明确其征收管理权限,实行对口垂直管理,分级负责,建立起上下结合、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监督网络,规范非税收入的征收分配管理。减少政府及部门的行政干预,增强国家对收费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

3.统一征收,综合管理。为解决预算内外收支矛盾和各部门之间的分配不公、分配不均等问题,根据《预算法》和全国人大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应该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统一由收费管理部门征收收费资金并上缴财政部门,结束多口征收、自行分配的状况,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制综合预算,合理分配收费资金,做到按计划、按实际合理使用,增强综合财政的约束力,以量人为出、统筹安排、严格支出、合理使用、保证建设为基本原则,把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管理的轨道。

税收收入论文篇(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税成为我国当前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指令性税收计划对税收行政执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矛盾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显现。如何严格坚持和推进依法治税、如何处理好组织税收收人与依法治税两者的关系成为一个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实践的重大课题。

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之间的现实矛盾

一.收人中心说”带来的治税观念的误区

在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我国对税收收人实行计划管理,强调以组织收人为中心,以税收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绩效,在税务部门形成了“唯收人论英雄、唯收人论成就”的观念。税务部门任务观念很强,将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调剂税收收人,确保收人计划完成上,相对而言,法制意识较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水平的规范。

二.税收计划制定的不科学性成为依法治税的重要障碍

从理论上讲,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对经济有调控作用,所以两者的内在发展趋势应是一致的。由于经济的发展呈波浪型的规律,税收收人计划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编制,但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编制税收计划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数增长法”,其公式为:税收计划二基数x系数+特殊因紊,即每年国家下达税收计划任务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为基础,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确定一定的增长比例作为当年的税收计划任务分配数。这种方法具有明白直观、简便易行、连续性强、较为稳定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各地的客观经济状况,对保证国家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计划分配方法的缺陷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为:第一,基数对计划的影响程度较大,基数越大,税收收人任务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着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务越重,实际上是一种“鞭打快牛”的做法。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为减轻以后年度的任务压力.出现了有税不收等现象。第二,基数与依照税法有可能取得的税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宏观调控。在税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税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长收“过头税”,导致“寅吃卯粮”。第三,系数的人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对税源全面、科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而是通过财政预算反推出来的,可依据性较差,只考虑财政支出的增长需求,而没有充分考虑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变化,从而容易导致税收什划的增长偏离实际税撅、税收任务崎轻畸重等悄况,会给执行税收政策带来一定的负面影晌。

三.过度强调组织收人导致了对征管质量的忽视

组织收人固然是税务部门应尽的基本职能之一,但过度强调收人任务导致了税务部门对征管质量的忽视,有悖依法治税的原则和规范征管的要求。在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税撅充足,税务部门完成当年度税收收人任务后,放松了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企业欠税大幅度地增加,压欠措施不到位,查处案件过程中随意性较大,甚至个别地方政府常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借口,超越权限要求税务部门特别是地税部门违法实施税收减免和制定片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做法一方面助长了企业的欠税、偷税的风气.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加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税务部门征管水平和征管质量的提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脱离税源实际,片面迫求政绩和地方收人规模的最大化,税务部门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计划的双重压力下出现了征“过头税”“空转税”“以票引税”等税收违法现象,有的地方为完成“屠宰税”“农业税”等收入任务强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头来计征屠宰税,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更不用提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水平的规范了。

(1)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依法治税是组织收人的基础和保障,组织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税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结果,依法治税贯穿于组织收入始终。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圆满地完成收人任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要正确处理好组织收人与依法治税两者的关系,缓解、解决两者矛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强化税收法定原则,克服单纯追求收人的观点。在“依法治国”已成为宪法基本原则的今天,应重新对“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进行定位。从理论上讲,税收计划是由财政机关和税务部门制定的,是税务部门内部的工作计划,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而税法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及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违反税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孰轻孰重显而易见。再者,从当前形势上讲,虽说组织收人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却不是唯一职能,特别是我国加人WTO后,税收更注重的是体现一种“公平”和“中性”的原则,与国际接轨,“依法治税”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法”就是“税法”,“税法”才是全部税收工作的依据,而不是“税收收人计划”。组织收人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应退尽退。而所谓依法治税,其内涵就是“应收尽收”,就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规范的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税款解缴人库,实现税款从纳税人到国家的财产利益转移,既不能有税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税收收人任务收“过头税”。由此可见,“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两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税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来完成税收收人计划。

(2)改变现行不尽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制定方法。税收与经济是木与本、水与源的关系,不能脱离经济去追求税收增长,更不能超越经济发展水平侈谈什么税收增长。所以,税收计划的制定应逐步改变现行的“基数增长法”,要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以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特别是根据税收收入的增长与CDP增长存在着密切的正相关关系,可以考虑运用GDP来编制税收收人,主要有弹性系数法(税收弹性系数是指税收收人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和税收负担率法(税收负担率是指税收收人占GDP的比重)两种方法。

(3)改变税收工作考核办法。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势下,各级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对税务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应多样化,税收收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不应当成为考察和评价税收工作的唯一标准。能否完成税收计划任务主要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情况,所以在税收计划执行阶段,应当将税收计划作为预侧性、规划性、指导性计划,而不是强制性、必须完成的指令性计划,对税收工作的评价应该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质的要求。没有质的量是没有意义的,应当适当弱化税收计划任务的考核,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考核,由税收计划的数量考核逐步转变为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将重点放在考核税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申报真实率、催报催缴率、税款人库率、滞纳金加收率、违法行为处罚率、涉税复议变更撤销率等指标。衡量税收工作的优劣,不应单纯看收人总童的多少,关键是看是否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缩小应征与实征的差额。

(4)切实改革政府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税收计划是财政预算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要改革现行的税收计划,在财政预算上必须坚持“量人为出”的原则,彻底改变当前财政支出制约税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财政预算与税收计划差别较大,由此产生的财政支出缺口,应通过紧缩支出、发行国债或者其他途径解决,而不是将组织收人任务强加于税务部门,这样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税收计划产生的负面效应,保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独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计征。

(5)建立重点税源户管理制度,把组织收人任务落实到具体的税源上,有的放矢。

税收收入论文篇(5)

 

一、我国收入分配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在稳步增长的同时, 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呈拉大趋势, 一些行业收入水平过高,分配秩序比较混乱,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由于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分配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新的分配体制尚未建立起来, 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问题、公务员收入分配不规范问题、农民工收入过低的问题等。

(一)少数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的问题

当前我国有些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使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总体上呈扩大的趋势。1978 年我国最高收入行业和最低收入行业的工资比是1.38: 1, 2004 年我国分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为最低的6.13 倍, 高收入行业基本上集中在具有垄断性的行业。我国的行业收入差距不是由劳动生产率的差别造成的, 更多的是因为行业的行政垄断性质导致的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 主观地加大了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二)国家公务员的收入分配不规范问题

1、制度内收入分配平均主义现象依然存在,甚至相当严重。一方面会计专业毕业论文,在现行的工资制度中,不同级别、同一级别的不同档次之间工资差距过小。工资未能够充分体现个人的职责和贡献。另一方面,奖金和福利是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发放的, 而且在收入中所占比例较大,进一步加剧了平均主义倾向;

2、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外收入迅速增加。工资外收入有一部分是合理的, 属于对职工工资和额外劳动的补偿。除此之外,不少单位擅自提高奖金的发放标准, 扩大范围增大工资外的灰色收入;

(三)农民工收入过低问题

1、工资率低。由于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加班加点和牺牲节假日已经成为不少企业的所谓“正常现象”,导致实际的工资率非常低;

2、 收入水平低。农民工在城市从事着又苦又累的工作,但收入水平非常低, 据调查,各地农民工的收入大约只能相当于本地城市职工平均收入的1/ 5 至1/ 3, 如果把城市居民享受的隐性收入也算进来,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会更低。

(四)城乡、区域间收入分配问题

1、地区收入差距。1981 年到1995 年的14 年间,东、中、西部的城镇居民收入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差距也在不断扩大。1995 年,东、中、西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比1981年分别增长10.2倍、5.2倍和5.6倍,东部地区增幅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

2、城乡收入差距。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由1978 年的133.6元提高到1998 年的2162元,增长了16.2倍。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由1978 年343.4 元提高到1998年的5425元,增长了15.8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1984 年以前呈逐步缩小态势,1978 年为2.75: 1,1985 年为1.86: 1,但自1985 年以后,又呈逐步扩大态势,到1998 年达到2.51:1。

二、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

(一)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主要是由于不平等竞争导致的

我国的改革开放是从经济特区、东部沿海城市和沿海特区开始的。这些地区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优惠的经济政策吸引了国内外大量的资金、先进技术和人才,率先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而拉大了与其他地区的收入差距。垄断行业凭借垄断地位获得了高额垄断利润,拉大了与非垄断行业的收入差距。

(二)高收入阶层的产生和低收入阶层的存在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

随着外资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外资企业的高级雇员、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率先富起来。另外,著名的影星、歌星、运动员、房地产开发商、优秀的科技人员等,他们的收入也相当丰厚,形成另一个高收入阶层。与此同时,我国还存在以分散在老、少、边、困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和分散在城镇的以下岗待业职工为主体的低收入阶层。

(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主要是由于基础不同造成的

我国主要是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会计专业毕业论文,由于生产条件较差,农业劳动生产率普遍较低;城镇从事的二三产业由于基础较好,劳动生产率普遍较高,这便导致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收入出现较大差距。

(四)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存在导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正常扩大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偏大是同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联系在一起的。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法律、政策、管理等都需要经历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存在,为有些人利用各方面的不完善获取高额不正当收入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我国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政策

(一)建立健全税制结构

1、尽快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

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是在财产继承和赠与过程中,对发生的财产所有者变更征收的税种。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起征数额较高,广大中低收入者一般达不到起征点,因而其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收入者。

2、完善财产税与消费税

住房制度的改革使房产成为个人财产的主要部分,因而应建立以房产税为主体税种、包括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在内的财产税体系。从目前财产所有者的负担能力看,宜实行低税率,并设置一定的起征点;为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调控作用,还可以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税基,除已征税的消费品外,可以将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体现高收入者多纳税的原则。

3、开征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不仅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而且有利于建立可靠、稳定的社会保障基金,从根本上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现阶段城市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已负担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因而可以在此基础上开征社会保障税。

(二)改革个人所得税制

1、实行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

目前,经常收入是个人主要收入来源,大约占到个人收入的70% ,经常收入所得税收己占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的绝大部分,具备了较好的征管条件,应该实行综合课税,这样利于保护税基和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偶然性所得具有临时性,税源不易把握,且不同收入形式的税负能力也不同,因而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分类课税,与综合课税分离,以便于征管和调节。

2、合理确定扣除标准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我国现行税制实行的是标准扣除法,即对纳税人的费用成本、基本生活等因素只用一个定额(免征额)来反映,不具体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这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确定扣除标准,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我国国情,具体考虑应该将居民收入的那些基本的生活费用、生计费用列为扣除对象;

(2)考虑实行分项扣除法,针对不同人群的实际负税能力确定具体的扣除标准;

(3)将扣除标准指数化,即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定期调整免征额。

3、降低税率和减少累进差距

根据目前调节收入的目标,应该增加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但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有效性和减少高收入者逃避税的动机,个人所得税的高档税率应该适当降低;同时因为级距过多不便操作,为了减少较低收入者的累进程度,加大较高收入者的累进程度,可适当减少级距。

参考文献:

[1]安体富等.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研究[M]. 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2]刘乐山.财政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分析[M].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游宏炳.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研究[M]. 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

[4]王诚尧.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J]. 财政研究,2004(2).

税收收入论文篇(6)

1、适用范围:

1)适用企业:该文的日期2007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日期是2007年3月16日,由于财税[2007]61号的发文日期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日期,因此财税[2007]61号适用企业范围是内外资企业,而不是某些人所谓的针对内资企业适用。

2)搬迁补偿范围:一是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二是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但无论是何种情形,搬迁的原因都必须是“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也就是必须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这也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重要内容。否则,搬迁企业所获得的收入不能依照本文件进行税务处理,而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处理方法执行,即: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务中,“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这个概念至关重要,因没有明确定义,所以“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界定还有一些模糊之处。如果能符合此条件,所谓的“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比较容易满足。

2、涉税处理原则:

1)搬迁后的企业注销的规定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中,许多企业因搬迁而注销,其搬迁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搬迁后的企业重建的规定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可以购买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扣减补偿收入至零或负数,然后再对外出售该固定资产,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规避或者叫逃避所得税的目的。实际上是双重扣税,这是政策性搬迁收入与非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截然不同点;另外,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换句话说,如果搬迁收入是政策性搬迁收入,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可以递延至第六年;

二、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理:

根据[2005]123号文的规定,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属于搬迁补偿款范畴)时应记入“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参考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专项应付款》相关规定,搬迁企业重置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价款不需要核销“专项应付款”,,这样税务和会计存在差异,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

企业在五年期内完成规划搬迁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如为“借”方余额,在完成规划搬迁年度,结转到“管理费用”。

2)“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如为“贷”方余额,则作如下财务处理: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贷:资本公积”。在税务处理上将上述余额与重置相类似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价值比较,如有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所得税申报表“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反映,如无余额则不作税务处理。

三、迁补偿款的其他税种涉税处理

1、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务处理规定

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规定,“为了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结合上述文件,可知,搬迁企业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免收营业税;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规定

税收收入论文篇(7)

2.基尼系数的计算。基尼系数的计算,等分法是较好的选择,等分法的原理是:将图形细致的分为若干部分,大致的看成规则图形,然后利用规则图形法则去求得面积。在《中国统计年鉴》中,2003—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可以采用等分法分析。先将我国居民按收入划分为五个部分,五个部分人数相等,之后用等分法计算出每个部分的所占面积,计算面积后,结合G=A(/A+B)公式,可得基尼系数值。基尼系数的变形公式。将居民总数按收入水平从低到高等分为n组,这里n为5,将第1组到第i组人口累计收入占全部人口总收入的比重表示为wi,则基尼系数为G。表2-1,2-2分别显示了我国城镇居民2003—2012年十年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根据公式求出2010年的税前基尼系数:G1=1-1/5[2(0.1021+0.1862+0.3002+0.4538)+1]=0.383同理,求出2010年税后基尼系数:G2=1-1/5[2(0.1010+0.1852+0.2994+0.4532)+1]=0.384以此类推计算出2003—2012年每年的基尼系数如表2-3所示。

3.回归结果的分析。接着将计算出的基尼系数与以下数据取对数后用Minitab16进行回归分析。模型1的调整后的R2为99.2%,模型2的调整后的R2为79.9%,表明两个方程拟合效果比较理想。模型1国内生产总值通过了显著性0.01的检验,税前基尼系数通过了显著性0.1的检验。模型2除其他税收外,国内生产总值,个人所得税收入和财政支出均通过显著性0.05的检验。模型1国内生产总值系数1.15,税前基尼系数0.93,表明个人所得税收入受国内生产总值和税前基尼系数两个因素的影响,且当这两种因素值越大,则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多,两者之间呈正相关关系。上述所得结论符合假设1,我们可以认为要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而采用个人所得税方法去控制正确有效。但回归结果不难看出,税前基尼系数远小于国内生产总值的系数,这表明了国内生产总值较基尼系数有着更大的影响。模型2表现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数据为正,数据显示了个人所得税收入与税后基尼系数之间的关系呈正相关。这一结论与假设2相悖,表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国内生产总值及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数据为负,反映了两个解释变量与税后基尼系数呈负相关。模型2结论表明,税后基尼系数变小一部分是由于两个解释变量的作用和影响,从而有效的控制了公平的分配人民收入。国内生产总值和其他税收系数的绝对值分别为1.07和0.19,说明国内生产总值以及其他税分别对税后基尼系数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前者更为明显。模型2回归结果税后基尼系数随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而扩大现象说明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存在弊端。财政支出导致税后基尼系数变大主要由于我国目前财政支出结构不够合理,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和促进社会再分配方面的支出相对较少,对于低收入者的普惠政策不到位,不能促进社会的公平发展。以流转税为主的其他税种却能使税后基尼系数变小,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现有的税收系统中,只占有一小部分的份额,而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在税收体制中占了绝大部分的比例,所以个人所得税在改善收入分配和促进社会和谐、公平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很小。

二、对策建议

1.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模式。针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国家通常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度。分类所得税制度一方面充分的展示了我国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大大减少了烦琐的征收程序,使得税收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但分类所得税制度也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不能系统的、整体性的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从而给收入渠道广、收入金额较高的人群有了逃税、漏税的可趁之机;而收入渠道集中、工资薪酬较低的人群却要在相对较少的收入中,缴纳更多的税款,这完全违背了“多得多缴,少得少缴”的原则。实施综合税制模式,根据家庭为单位,按年度计算综合所得税,按月度进行代扣代缴,并在年终结算。通常不对纳税人进行统一的费用扣除,而是根据其收入水平按固定税率进行源泉扣缴;每年年底还要根据每个家庭人口数、就业人口数、需赡养人口数等实际状况来提供相应的扣除标准。这种方式一方面通过从源头扣缴的方式,杜绝偷税漏税的现象产生;另一方面综合所得累进征收,充分考虑了居民的收入水平和负担状况,凸显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和全面性和公平性,起到调高惠低的作用。

税收收入论文篇(8)

一、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差距情况

在经济学上,衡量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基尼系数,基尼系数是根据洛仑兹曲线计算收入分配平均程度的统计指标。经济学家根据经验,对该系数的取值作如下判断:基尼系数在0到0.2为收入分配高度平均;0.2到0.3为相对平均;0.3到0.4为大致合理;0.4到0.5为收入分配两极分化,0.5到1为收入分配严重向一部分人倾斜。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测算结果,我国1988、1990、1995、1999,2002年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34,0.34,0.39、0.40、0.44,特别是2002年已经超过了联合国公认的0.4这一警戒线。收入差距已经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城乡之间,城乡居民内部,行业之间以及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表现状况的多层次性也反映了其原因的多样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个人获得收入的差异性也越来越明显,市场经济在对个人能力的充分发挥方面起了很大的激励作用,由此也产生了分配不公的结果。市场经济所进行的初次分配是具有效率的。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还有再分配阶段,公平是再分配所追求的目标。要改善目前的收入差距状况,有三种思路;调节过高收入;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或两者同时调节。发达国家调节高收入者收入常采用以下手段:企业设立薪酬委员制约高管人员过高薪酬;利用年薪制对经营者进行激励与约束;利用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差距。在反贫困方面,发达国家普遍利用福利手段,强调普遍保障,当然也看到社会救助的两面性。在我国,低收入者主要集中在农村以及城镇中的下岗职工、无业人员等,要增加其收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对收入差距的控制主要从调节高收入者入手。

二、利用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分析

税收不仅作为国家为全体公民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的重要手段,也是国民经济再分配的一个环节,征税的过程也是一个调节经济社会各相关利益主体利益的过程。尽管对于什么是公平没有统一的答案,但公平是经济社会中的另外一个重要的主题却没有人怀疑。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一种手段,对于调节收入差距有很大的作用。这主要应用到了税收中的支付能力原则,也就是只应对有纳税能力的人征税,并且税额的大小应根据各自不同的能力而变化。根据这个原则,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应缴纳同等的税收;而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收,能力大的人多缴税,能力小的人少缴税、无能力的人不缴税。但什么是纳税能力,应该通过什么来衡量,这又是一个问题,最主要的衡量标准有两个:一是综合所得,二是一般支出。综合所得又称全面所得,不仅局限于货币收入本身,而且还包含着范围更广的内容。一般支出则是设计来反映经济实力的另一综合指标,它是将单位时期内纳税人的总收入中扣除掉不是用于消费支出后的部分作为税基。这两者均为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综合的税收模式。通过对税收支付能力原则的分析,可以看到,根据个人的支付能力的差异来确定其纳税额是确保公平的一种方法,税制的设置也要以此为基础,而且其本身也同时起到了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三、我国现行税制在调节收入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税制是建立在1994年共商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而流转税具有累退性,不仅起不到缓和收入分配不公的作用,还会加大收入差距。而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所占比率太低。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只有7%,大大低于发达国家30%左右的水平。不仅如此,在征收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分项、分类扣除的方式,其中的工薪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三项性质基本相同,均为劳动所得,却分别使用三套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尤其是工薪所得的累进税率多达九级。收入水平相同的人,税负却相差悬殊。同时,对一个纳税年度内综合收入相同,但各月收入分布不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会不同。每月收入相同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轻,而每月收入变化较大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重,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公平。而对于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阶层却并不能使其承担与之相符的税收,往往使中低收入的人们承受较高的税负,有悖于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

(二)遗产税和赠与税并未开征

个人所得税只是对当期个人的劳务所得进行征税,属于对流量的征税。但衡量贫富程度并不仅仅是依靠流量的大小,存量在很多时候会成为衡量贫富程度的重要的因素。对个人收入的存量调节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对收入差距的调节。财产的多寡也是判断一个人贫富程度的重要因素。而遗产税和赠与税就是针对这种存量的征税。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在生前依法转让的财产或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净值征税的一个税种。赠与税则是在活着的人之间发生财产转移时课征。这两个税种都是不定期的,只是在某些事件发生时才课征。赠与税是对遗产税的补充,为了防止纳税人逃避遗产税而将遗产提前赠与他人而设立的。新中国在成立之初曾经在《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全国设立14个税种,其中包括遗产税。但由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民生活水平低,再加上长期实行的平均主义制度,人们的收入和财产差距不大,税收的作用和地位受到忽视;法律对私人财产的继承和拥有权的不明确,遗产税征收没有法律依据,故没有开征。2000年6月,财政部长项怀诚在报告下半年财政安排时提到要“尽快开征遗产税、调整个人所得税有关征收政策,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更使遗产税成为一时的焦点问题。至今,1994税制未正式推行的税种只有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两种,这说明遗产税作为一个理应开征的税种来看待,其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那就是调节收入差距。在我国先富起来的群体中,财产拥有量达亿元以上已经不是个别人了,也已经出现了一部分人与另一部分人的收入和财富差距过于悬殊的问题。由于个人所得税只对个人的正式收入,也就是透明收入征税,而对现在大量存在于社会中的灰色收入无能为力,而通过财产,收入的核查,遗产税的征收,使这些灰色收入纳入到正规的税制轨道,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法收入的发生。

在某种程度上来看,遗产的继承以及财产的赠与都可以看作是一种所得,只不过不是收入所得,但其获得是无偿的(前提是有继承权或者被赠与的权利和赠与人的自愿行为),所以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率在各个国家都是相对比较高的。很多发达国家都利用了遗产税和赠与税这类针对存量征税的方式来调节收入差距。目前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均开征了遗产税,虽然其征收的数量有限,但对缩小贫富差距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四、对完善税收制度缩小收入差距的建议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

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最重要的就是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的混合征税制度。综合所得征税制度将全部有形和无形收入,现金和实物收入纳入征税范围,并可以充分扣除为取得所得付出的各项支出,包括生活费支出,赡养人员支出、教育费支出和购买住房支出等。实行综合所得征税制度可以充分扣除和实行按年计算应税所得,解决了纳税能力和税负公平的问题。而根据纳税能力确定其税收负担也解决了收入差距的问题。

还有就是要降低工资薪金收入的边际税率水平,我国的工薪边际税率达到了45%,属于较高的水平。适当调整工薪的税率结构,使税收负担合理的分配在不同的收入水平中,使个人所得税不会挫伤高收入者的劳动积极性。同时,可以考虑负所得税,也就是对于生活处于基本保障水平之下的人采取从税收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给予生活保障,部分代替现有的社会救助。

(二)对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建议

1我国现在已经具备了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基础

开征遗产税是源于社会公平的需要,它并不是否定后世子孙继承前辈财富的权利,而是在承认遗产继承权利与避免财富过分集中、促进社会公平分配之间,尽可能寻找到平衡点,它既符合法理和税收“受益原则”,也符合合理有效使用社会财富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求。

税收的强制性要求任何一种税种的开征都要有法律为依托。遗产税也不例外,我国开征遗产税所需要的相关的配套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遗产的范围、遗产的继承、遗产的处理、法人继承人和继承的顺序,少数民族的继承问题以及涉外继承等的规定。在已颁布的《民法通则》、《婚姻法》和《物权法》等法律中,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继承、分割,转移等也有相关的规定,从而扫除了开征遗产税的基础性法律方面的障碍。这些都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法律准备。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库兹涅茨(SimonKuznets)在《经济增长与收入不平等》一文中,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人均财富的差异与人均财富的增长的关系,指出“从收入分配相当均等的农业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的经济增长早期,由于劳动力快速向收入较高的工业部门流动,不平等迅速扩大,一个时期变得稳定,后期由于工业化的完成,不平等缩小。”如果以人均财富增长为横坐标,以人均财富差异为纵坐标,这一命题的几何描述就是效率(发展)与公平(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遵循倒u型曲线规律(见图)。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历史时期,国民收入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居民收入和财产分配差距急剧加大成为经济发展中客观存在的一个历史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经济增长效率与收入公平分配之间的矛盾颇为突出。要解决这~矛盾,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一条行之有效的策略。

我国这些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奠定了经济基础,实际上如果经济不发达,遗产税与赠与税也就没有税源,也就失去了其征收的意义。据估计,目前我国个人家庭财产在百万元以上的就达数百万户。不管是从我国居民拥有的存款、个人拥有的经营性资产的发展情况,其他金融资产的发展情况、房地产的发展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的发展情况来看都为遗产税提供了充足的税源。以上这些都为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提供了现实的经济基础和基本前提。

随着税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在不断地完善中,税收征管硬件配备和征管能力有了明显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推行的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做法为遗产税的开征积累了值得借鉴的经验。就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而言,开征遗产税具备了一定的技术装备和人员素质的保证。

当然,开征也是存在着一定困难的,有文献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至少存在五个方面的困难:人们对遗产税的不了解,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财产法律制度;个人收入隐性化,没有建立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财产价值难以评估。这些都是在短时间难以迅速解决的,必须在实践中来一步一步解决,我们不能等到条件完全具备了再开征,具体问题在实践中是可以得到处理的。所以,尽管还存在着很多困难,我们还是可以说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条件基本具备。

2对遗产税的税制模式的选择

首先要在公平,属人与属地,统一立法与地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上来设计和建立中国的遗产税制。

在税制的模式上,各个国家采取的税制模式并不完全相同,根据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成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总分遗产税制这三种,其中总遗产税制是采用先税后分的方法,采用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分遗产税制则是先税后分,采用的国家有日本、瑞典,法国等:而总分遗产税制也成为混合遗产税制,也就是先税后分再税,采用的国家有意大利、加拿大等国家。这三种税制都各有利弊,当然也对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有着借鉴意义。本文认为,在这三种模式中,若考虑相同的税率设置,单从征管的简便程度来看,总遗产税制最优;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分遗产税制最优:而混合税制加大了征管的难度和力度,但同时其先分的性质也促进了公平。

在我国遗产税税制模式的选择上,大部分文献都倾向于总遗产税制,理由是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不高,公民纳税意识不强,本文认为从长远来看,从纯粹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说,分遗产税还是相对较优的,由于各个继承者的个人情况不同,如果先分再税,这就会导致家庭或个人经济情况不好的会得到较少的遗产,而且一般来说货币的效用对这些人群或家庭的效用会大于经济情况较好的人群,这样有失公平。在先分后税的模式中,可能有些继承人在得到遗产后还没有达到起征点,因此不用纳税,但在先税后分中却不可能有这种情况发生。但本文也同意大多数学者的看法,认为我国的税收的征管水平达不到采用分遗产税的模式,可以考虑先实行总遗产税模式,等到环境成熟了再进行改革。

关于具体要素,比如征税范围,税率,起征点等都可以根据已开征遗产税的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税制模式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税率,起征点等的范围,这里就不再详述。

税收收入论文篇(9)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产业结构加速调整,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更趋活跃。个人收入已呈现出多元化,个人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高收入者人群不断地分散和扩大、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和隐蔽性。同时根据我国的税收制度,收入高的人,所要交的税也就高。俗语说:“愚昧者偷税,胡涂者漏税,狡猾者骗税,精明者合理避税。”在微利时代,税务筹划将成为高消费者减低税收负担,增加盈利收益的重要手段。

一、对合理避税的理解

1.

合理避税的概念:避税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漏洞、缺陷或税收征收管理的薄弱环节等所进行的非违法的避税法律行为,利用税法特例、选择性条款、税负差异进行的节税法律行为;以及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纯经济行为。

2.合理避税的意义

合理避税,必须进行详细的税务筹划,这对企业,对社会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第一、企业合理避税为企业减轻了沉重的税负,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众所周知,企业经营的根本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如何实现利润最大化?毋庸置疑扩大企业的经营业务收入是最重要的,但是如果收入已经达到了极限或上升的空间已经很小,那该如何做?只有两种可能,即加大利润总额和减少所得税,前面已提到收入的上升已几乎不可能,所以要加大利润总额,只能靠减少期间费用和营业外支出,而企业的许多税务支出大部分(所得税除外)都记入了这两项,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只要能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就可以更大限度的使其净利润增加,这对企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二、详细的税务筹划,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工作还需要企业管理层从更高的企业战略管理角度上进行更为详细的布置,特别是在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针上,这一点体现的更为突出,因此合理避税也使企业的领导层的工作更加完善,使企业的长远战略规划更为合理有效。第三、企业合理避税,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避税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税务当局往往要根据避税情况所显示出来的税法缺陷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和纠正。

二、合理避税的方法

企业、个人如何在不触犯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合理避税以达到节支目的呢?

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很多,下面分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定价转移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2.分摊费用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费用分摊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找到平衡,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常用的费用分摊原则一般包括实际费用分摊、平均摊销和不规则摊销等。只要仔细分析一下折旧计算法,我们就可总结出普遍的规律:无论采用哪一种分摊,只要让费用尽早地摊入成本,使早期摊入成本的费用越大,那么就越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避税的目的。至于哪一种分摊方法最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最大限度地避税目的,需要根据预期费用发生的时间及数额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并最后确定。通过名义筹资避税

3.注册到“避税绿洲”

是指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4.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支出赢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5.做足“销售结算”的文章

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例如某电器销售公司,当月卖掉10000台各类空调,总计收入2500万左右,按17%的销项税,要交425多万的税款,但该企业马上将下月进货税票提至本月抵扣。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的效果。

6.做“

管理费用”的文章

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三、合理避税的投资规划--投资方案避税法

投资方案避税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减免税优惠,通过投资方案的选择,以达到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

1.企业类型选择法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爲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2.

方式选择法

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産投资、无形资産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投资方式选择法要根据所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爲例,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産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爲了鼓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爲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3.产业选择法

产业选择法是指投资者根据国家産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总结:自始至终,我们都在强调规避税收的“合理性”。依法纳税是没企业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过重的税赋使得一些企业受到压抑。如何实现自身强大的创新能力和经济活力,合法避税是一套可行之道。当然必须是在合理避税的情况下,才可减少纳税金额。因此在进行投资时,要合理规划,选择那些可以合理避税的企业公司,以便获得更多的利润。

参考文献:

[1]刘志英《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税务与经济》2003年第4期。

[2]殷玉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五个问题》《中国税务报》2001-06-04。

税收收入论文篇(10)

来自中央有关部委、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23个省市自治区的官员学者及国外专家300多人参加了本次论坛。现将部分专家关于收入分配与财税体制改革的观点摘要整理如下。12月4-5日,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联合国内外研究机构在海口举办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题的第71次中国改革国际论坛。

对以做大经济总量为目标的财税体制进行整体性重构

迟福林(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十二五”初期要尽快启动以缓解收入差距为目标的财税体制改革。对以做大经济总量为目标的财税体制进行整体性重构,已成为新时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任务。为此,建议“十二五”财税体制改革要与收入分配改革同步。(1)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相适应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增长不低于GDP增长速度。(2)实行结构性减税。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和中低收入者生活水平的现状,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改变个人所得税以工薪阶层承担为主的局面,切实降低低收入者税负;(3)明显加大对所得税和财产税的课税力度,适时开征遗产税,开征社会保障税。

曹远征(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财税体制问题和收入分配密切相关,核心是财政本身利益关系如何调整。第一,收入分配问题,最重要的是初次分配问题,财政手段只能做二次分配。如果初次分配不能很好调节,二次分配很难。第二,财政是一个整体,就某一个具体税种讨论是相对片面的,需要推进财税体制的改革。第三,收入分配需要同时在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中做调整。在二次分配中,更多的是加大社会保障的开支。为此,要求实施国有资产的全预算安排,使国有资产变成可变现资产,通过国有资产补充社会保障基金。

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为重点推进新一轮财政体制改革

周天勇(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重视对财政收入的管理和控制。第一,要分析广义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从2009年的数据来看,政府实际收入约为11万亿元,占GDP的33%左右,政府收入过多不太合理。建议修改预算法,把全部政府收入不得超过30%作为一条红线,每年财政收入增长控制在红线之内。第二,要加强控制政府支出。建议用五年、十年的时间逐步把行政公务开支及“三公”消费从现在的30%降到15%,节约出来的财政资金可用于社会保障、低保等公共服务,更加促进社会公平。第三,加速国有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资产的社会化,变卖一部分国有资产来补充社会保障资金。加快土地财政的改革,废掉土地出让金制度,废掉目前土地强制征用的制度,改为向房产收土地交易增值税的制度来遏制目前这种劫贫济富的土地财政。第四,要加快财政公开化和透明化进程。尤其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要公开化、透明化。

刘尚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只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才可能真正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目前,收入分配改革的方式很多放在物上,关键要把视角转移到人身上。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政府的干预应当重点在财政支出方面,而不是主要从税收等政府收入方面做文章。

靳东升(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重点加快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在政府收入结构中,流转税占比较高,所得税和财产税占比较低,因此税制的累退性特征比较明显。从劳动与资本角度看,劳动性所得税额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过高,超过70%,资本性所得税比重过低。在收入分配上客观上鼓励了资本,有利于资本。

财税改革重点不在于政府收入的多少,重要的是改变财政支出结构,尽量减少政府本身的消费,把更多的收入用于整个民生公共产品的投入。因此,未来财税体制改革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公平税负的税收制度,减轻居民税收负担,减轻劳动者税收负担,提高资产性税收负担。二是抑制宏观税负的过快增长。三是调整税制结构,减轻累退性,降低流转税所占比重,提高所得税的比率,加强财产税的征收。抑制宏观税负增长的同时减少收费,取缔一些不合理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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