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专业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6 15:24:21

税收专业论文

税收专业论文篇(1)

 

一、我国收入分配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在稳步增长的同时, 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呈拉大趋势, 一些行业收入水平过高,分配秩序比较混乱,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由于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分配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新的分配体制尚未建立起来, 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问题、公务员收入分配不规范问题、农民工收入过低的问题等。

(一)少数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的问题

当前我国有些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使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总体上呈扩大的趋势。1978 年我国最高收入行业和最低收入行业的工资比是1.38: 1, 2004 年我国分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为最低的6.13 倍, 高收入行业基本上集中在具有垄断性的行业。我国的行业收入差距不是由劳动生产率的差别造成的, 更多的是因为行业的行政垄断性质导致的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 主观地加大了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二)国家公务员的收入分配不规范问题

1、制度内收入分配平均主义现象依然存在,甚至相当严重。一方面会计专业毕业论文,在现行的工资制度中,不同级别、同一级别的不同档次之间工资差距过小。工资未能够充分体现个人的职责和贡献。另一方面,奖金和福利是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发放的, 而且在收入中所占比例较大,进一步加剧了平均主义倾向;

2、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外收入迅速增加。工资外收入有一部分是合理的, 属于对职工工资和额外劳动的补偿。除此之外,不少单位擅自提高奖金的发放标准, 扩大范围增大工资外的灰色收入;

(三)农民工收入过低问题

1、工资率低。由于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加班加点和牺牲节假日已经成为不少企业的所谓“正常现象”,导致实际的工资率非常低;

2、 收入水平低。农民工在城市从事着又苦又累的工作,但收入水平非常低, 据调查,各地农民工的收入大约只能相当于本地城市职工平均收入的1/ 5 至1/ 3, 如果把城市居民享受的隐性收入也算进来,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会更低。

(四)城乡、区域间收入分配问题

1、地区收入差距。1981 年到1995 年的14 年间,东、中、西部的城镇居民收入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差距也在不断扩大。1995 年,东、中、西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比1981年分别增长10.2倍、5.2倍和5.6倍,东部地区增幅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

2、城乡收入差距。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由1978 年的133.6元提高到1998 年的2162元,增长了16.2倍。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由1978 年343.4 元提高到1998年的5425元,增长了15.8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1984 年以前呈逐步缩小态势,1978 年为2.75: 1,1985 年为1.86: 1,但自1985 年以后,又呈逐步扩大态势,到1998 年达到2.51:1。

二、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

(一)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主要是由于不平等竞争导致的

我国的改革开放是从经济特区、东部沿海城市和沿海特区开始的。这些地区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优惠的经济政策吸引了国内外大量的资金、先进技术和人才,率先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而拉大了与其他地区的收入差距。垄断行业凭借垄断地位获得了高额垄断利润,拉大了与非垄断行业的收入差距。

(二)高收入阶层的产生和低收入阶层的存在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

随着外资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外资企业的高级雇员、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率先富起来。另外,著名的影星、歌星、运动员、房地产开发商、优秀的科技人员等,他们的收入也相当丰厚,形成另一个高收入阶层。与此同时,我国还存在以分散在老、少、边、困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和分散在城镇的以下岗待业职工为主体的低收入阶层。

(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主要是由于基础不同造成的

我国主要是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会计专业毕业论文,由于生产条件较差,农业劳动生产率普遍较低;城镇从事的二三产业由于基础较好,劳动生产率普遍较高,这便导致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收入出现较大差距。

(四)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存在导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正常扩大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偏大是同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联系在一起的。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法律、政策、管理等都需要经历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存在,为有些人利用各方面的不完善获取高额不正当收入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我国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政策

(一)建立健全税制结构

1、尽快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

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是在财产继承和赠与过程中,对发生的财产所有者变更征收的税种。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起征数额较高,广大中低收入者一般达不到起征点,因而其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收入者。

2、完善财产税与消费税

住房制度的改革使房产成为个人财产的主要部分,因而应建立以房产税为主体税种、包括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在内的财产税体系。从目前财产所有者的负担能力看,宜实行低税率,并设置一定的起征点;为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调控作用,还可以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税基,除已征税的消费品外,可以将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体现高收入者多纳税的原则。

3、开征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不仅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而且有利于建立可靠、稳定的社会保障基金,从根本上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现阶段城市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已负担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因而可以在此基础上开征社会保障税。

(二)改革个人所得税制

1、实行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

目前,经常收入是个人主要收入来源,大约占到个人收入的70% ,经常收入所得税收己占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的绝大部分,具备了较好的征管条件,应该实行综合课税,这样利于保护税基和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偶然性所得具有临时性,税源不易把握,且不同收入形式的税负能力也不同,因而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分类课税,与综合课税分离,以便于征管和调节。

2、合理确定扣除标准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我国现行税制实行的是标准扣除法,即对纳税人的费用成本、基本生活等因素只用一个定额(免征额)来反映,不具体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这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确定扣除标准,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我国国情,具体考虑应该将居民收入的那些基本的生活费用、生计费用列为扣除对象;

(2)考虑实行分项扣除法,针对不同人群的实际负税能力确定具体的扣除标准;

(3)将扣除标准指数化,即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定期调整免征额。

3、降低税率和减少累进差距

根据目前调节收入的目标,应该增加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但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有效性和减少高收入者逃避税的动机,个人所得税的高档税率应该适当降低;同时因为级距过多不便操作,为了减少较低收入者的累进程度,加大较高收入者的累进程度,可适当减少级距。

参考文献:

[1]安体富等.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研究[M]. 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2]刘乐山.财政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分析[M].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游宏炳.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研究[M]. 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

[4]王诚尧.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J]. 财政研究,2004(2).

税收专业论文篇(2)

(二)规范市场管理模式,全面降低执法风险

一是专业化管理模式。就是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管理小组,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加强领导,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和税源特点,在明确机构、人员、管理职责和任务的基础上,实行专人专组管理。二是委托管理模式。就是按照有利于税收征管、方便纳税和受托自愿的原则,与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专业市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受托单位签订《委托税收协议书》,由受托人按照委托规定的范围、标准,依法对纳税人的相关涉税行为履行权利和义务。三是统一收款集中管理模式。就是在有条件的专业市场,推行类似超市型的收款办法,由市场管理者统一开票、统一收银、统一征收税费、统一缴纳税款,有效解决专业市场多头管理、多头收费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四是综合治税管理模式。对市场内所有纳税人均按店面位置和楼层统一定位、编号,按市场方提供的区域按照品目分类,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根据我省情况,建议采取“依法治税、加强宣传、定额公开、司法保障、重点检查”的办法,既要通过市场公告栏或公示栏,向广大纳税人宣传相关的税收政策以及偷漏税的处罚规定等,让市场管理者和经营者明确“该缴什么税”、“该交多少税”、“不交税会受到哪些处罚”,又要成立由县区局分管领导、税政股、征管股、税务所人员、纳税人代表组成的定额核定小组,共同核定定额,并将核定的定额在市场范围内公开,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对于纳税人反映定额偏低的,进行重点核查。在确定税收征管模式的基础上,要加大信息管税力度。另外,要充分利用“金三”系统,可以通过国、地税代开的发票情况、到物流企业核查市场内商户发运货物情况等形式,与市场内商户进行比对分析,堵塞收入漏洞,增加税收收入。近期可以开展一次面向全省的专业市场税收检查,通过省局成立检查组、各市局交叉检查或自查的方式,对专业市场经营者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尤其对整体转租行为重点检查。

(三)建立健全税收协作机制,力争取得多方面支持

一是树立“纳税人、政府、税务机关互动三赢”的工作理念。在税务管理中,纳税人希望合理、公平、公正的税负,希望自身权益受到保护;地方政府既得利益与税收直接挂钩,也希望准确全面掌握税源情况,维护地方财力和可持续发展;税务机关在依法治税中要规避执法风险,迫切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税收协作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所以从大面上来说建立税收协作工作机制,是有一定思想共识基础的。二是建立“政府主导、地税主管、司法配合、社会参与”的税收协作机制。应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机制,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成立由地方政府统一协调、统筹安排的工作机构,定期召开公安、城建、国土、国税、工商、审计、财政、核算中心等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一方面加强对专业市场的建设规划和管理,另一方面要求各支款单位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作为报销凭证。再一方面互相通报交流专业市场经营纳税人有关经营信息等情况。三是理顺税务机关内部工作机制。互动协作、互通信息,各负其责,减少工作脱节,形成工作合力。四是建立协税护税工作网络。在专业市场经营户中,把经营户每10户编成一个小组,从中挑选一名思想品德好、纳税积极、素质较高的经营业主担任义务协税小组长,负责小组的税款征收。税务机关定期召开小组长座谈会,安排一些事项,通报一些政财税改革策,每年对一些协税护税好、纳税好、业绩好的小组长进行表彰。

税收专业论文篇(3)

一、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税收征管体系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的内容和形式取决于经济发展的要求,它必须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信息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受其影响,企业经营活动也日趋复杂。特别是当前企业的e化经济迅猛发展,生产经营活动大量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这些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迫切要求税收工作提高征管水平,适应形势的发展。而由于税收征管现状与经济形势发展的不对称性,致使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全面掌握纳税人信息,造成征管质量低下,重复劳动过多,征管成本加大。而专业化的征管查格局,则以大型数据库和广域网为依托,实现数据的高度集中处理和共享,更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征管质量,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

(二)实行专业化分类管理是依法治税的需要。

据有关资料表明,1999年我国的税务行政“官司”中,税务机关胜诉率只有15%,败诉率却高达32%,53%则是通过做工作后撤诉的,而败诉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执法程序不当造成的。这一数字充分说明原征管模式在执法程序的内部监督管理上存在着漏洞,再加上部分税务干部执法素质不高、专业化不强等因素,导致税收执法权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出现执法随意、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等现象,而实行专业化分类管理后,一方面可以在内部执法程序上对税收执法权力进行分解制约,加强权力监督,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税务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执法技能,从而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三)建立专业化的征管格局是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

我国已经加人WTO,透明度原则是WTO的重要原则之一。税收是国际国内贸易政策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WTO成员国(方)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也必须符合透明度原则的要求。税收行政的透明度首先取决于税收程序的透明度,它的关键在于对纳税人的税款核定、审计及对税收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的程序、依据和标准都应当规范化和确定化,尽量减少和避免税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而专业化的征管格局则正是通过对权力的分解制约和明确岗责划分,来对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减少或避免随意执法行为发生的。

(四)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为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提供了技术条件。

专业化征管的前提是岗责划分,形式是专业化分工,需求是部门协作。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则恰好为信息资源的传递和共享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条件,所以只有将岗责划分与现代化科技有效结合起来,贯彻科技加管理的方针,才能充分发挥专业化征管体系的效能。

二、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的目的和要求

(一)目的。

建立理想的税收征管模式的目的在于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使各项税收政策通过征管模式落实到位。所以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实行权力分解和制约,推进依法治税,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降低税收成本。

(二)要求。

1.明确岗责划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业化分工后,必面对征管查三个机构在内部分工和外部协作上明确各个机构及各个岗位的职责,并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增强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减少和避免因推诿扯皮而造成的工作脱节和不连贯,进而影响征管质量和水平。

2.实现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共享。专业化分工后,征管查各成体系,只有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管理手段和网络技术,实现信息数据的集中处理和共享,才能真正建立起专业化的征管格局。

3.收缩机构,精简人员。我国拥有近百万税务大军,素质参差不齐,税收成本较大和不适当性已勿庸讳言。要适应在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征管体系,就应提高人员素质,实行集中征收,收缩机构,精简人员,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4.优化纳税服务,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按照集中征收的要求,大力推行包括电子申报在内的多种申报方式,实现税、银、库联网,减少纳税环节,简化纳税程序,方便税款的申报缴纳入库,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5.提高税源监控能力。专业化征管体系建成后,由于机构收缩,县局是一线征管单位,科室进大厅,撤销了全职能征管机构,甚至县以下的税务所也要撤掉,这样势必要影响到对税源的监控力度。所以在专业化征管格局下,如何提高税源监控力度、减少漏征漏管是摆在改革面前的一个首要问题。

6.提高稽查质量。通过加大稽查力度,提高稽查质量,打击震慑偷税行为,发现、反馈、堵塞征管中的漏洞,使征、管、查协作并进,促进专业化征管格局的形成和发展。

三、建立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基层改革目标不明确。

税务人员对改革的步骤、要求及结果不能准确把握,靠摸着石头过河的工作方法,只能加大工作量,影响改革进程和质量。如现行的征管软件TMSIS,由于在当初设计时不支持多元化申报功能,但为了适应改革进程,尽快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就不得不对TMSIS进行增强补订程序,重新构造功能,这对于市地级以上的国税管理部门而言,只是进行修改程序的编写,而对于县区级以下的税务部门而言,则要面对的是几千户纳税人、多个数据库的整理修改,增加的工作量及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成本是可想而知的。而即将推行的CTAIS软件本身就具备这种功能,所以能否在CTAIS运行以后再进行多元化申报改革是当前不少基层税务干部存在的疑虑。产生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缺少对改革的前瞻性和预测性,缺少对改革内容的了解和准备。所以建议我们在推行CTAIS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真正了解什么是CTAIS,具体功能和要求是什么,充分做好CTAIS推行前的准备工作,以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岗位不明,责任不清,工作程序脱节。

成立征、管、查三个专业机构,它的运行保证就是要建立一整套内部各岗位和各专业局之间的岗责体系。我省虽然在改革的初期也制订了过渡期的业务协调方案,但由于对具体工作没有达到最细化,岗位责任划分不清,分工不合理,缺乏考核等监督制约机制,造成内部手续传递混乱,业务繁琐复杂,甚至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严重影响改革的进度和效果。

1.发票发售问题。现在基层税务所发售的普通发票必须先与征收局签订代售发票协议,在形式上虽然取消了税务所直接发售发票的权利,但实际上仍然履行发票发售的功能;另外还存在管理局因管理需要,对某纳税人采取停票措施,但由于手续传递或责任不强等问题,该纳税人利用“时间差”仍能从征收局领出发票,造成工作脱节。

2.代开发票问题。目前运行的代开发票的程序是:县局审批,基层税务所缴税和办税服务厅开发票三个环节,手续更加繁琐复杂,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3.金税工程岗位设置问题。金税工程在县局设9个岗位,综合科负责登记岗、发票发售岗、税控设备管理岗;政策法规科负责一般纳税人认定岗和数据采集岗;计划征收科负责认证和报税岗;管理局负责日常稽核岗和税源管理岗。运行的主要程序是计划征收科将认证和报税信息传到政策法规科,进行一般纳税人稽核系统软件的数据采集,然后上传至市局。但政策法规科对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易把握,这样数据采集岗设在政策法规科就形同虚设,极易出现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现象。而将数据采集岗划到计划征收科后,认证、报税、数据采集在同一单位,便于业务协调,增强责任心,更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认证、报税与申报之间存在的问题。一是时间及地点问题。目前运行的模式是企业于例征期前先到办税服务厅进行进项发票认证,然后于例征期再到办税服务厅进行销项发票报税,最后回所在税务所进行申报纳税。这种运行方式不但给纳税人增加了负担,大大提高了纳税成本,而且容易产生纳税人利用认证、报税、申报的时间地点不一致、税务机关报税信息不共享的这一弱点,进行虚假申报,产生偷税现象。所以在远程网络申报还未开通的情况下,对于住址在城区或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可以在例征期前进行认证,而对于边远农村、业务量较小的企业则可将认证、报税、申报三个环节进行合并,统一在例征期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二是区间问题。由于抄报税的区间是以自然月为准的,而现在企业的会计核算区间则绝大部分不是以自然月为准的,造成了报税数据采集的时间范围与申报数据的时间范围不一致,加大了征前审核和征后稽核的工作量,特别是将来CTMIS运行后,如何能保证报税与申报数据的一致性,是我们目前应尽快解决的问题。所以建议应由政府进行协调,在全省范围内对会计区间进行修改,统一以自然月为准。

5.办税服务厅管理及权限问题。按省局要求,取消征收局后,县(市)局各业务科室前台人员进入原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办公,这一改革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问题:(1)办税服务厅的管理方式问题。办税服务厅应由谁负责管理以及如何管理,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遵循。如果是县(市)局业务局长直接进入大厅办公,会出现因业务分工不同,权力受限而无法拍板决策的问题;如果指定一名大厅主任或进驻大厅的业务科室负责人轮流管理,更容易出现扯皮现象;(2)办税服务厅的权限没有明确。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县(市)局各科室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但实行新模式后,大厅要面对的直接的税务行政执法及处罚问题,如加收滞纳金等一般性税务违章行为,办税服务厅是否有权作出处理决定,它究竟享受哪一级的权限,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及时予以明确。

(三)税源监控力度不够。

对税源的监控仅仅停留在表面和静态管理,征管的“死点”和“盲点”仍然较多,漏征漏管户依然存在,这已成为专业化管理的源头障碍。虽然新《征管法》作了在税源管理上与工商和银行两部门进行联控的规定,但由于个体、私营业户的大量存在和逐渐增加,经营方式更加灵活,他们可以储蓄存款或个人名义开设银行帐户来满足其经营业务的需要,规避监控,在未进行税收清算或有欠税的情况下而一走了之,造成税款流失。所以在税源的控管上已不能停留在静态管理的思路上,要采取动静结合的方法,全面实施监控。在静态管理上,要继续落实税源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职责,增强责任心;同时在占有大量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数据资料的前提下,全面引入纳税评估制度,对纳税人实施预测性监控,对个体户按照《最低税额标准办法》进行双定征收,对小规模纳税人落实《小规模纳税人评估制度》,对一般纳税人参照涉外企业管理的评税制度进行预测,全面对税源的动态进行预测和分析。在动态管理上,通过政府协调,打破部门信息各自占有、各自为政、互不沟通的局面,建立税务机关同工商、银行、民政等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流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在纳税人进入或退出任何一个渠道时都能得到监控,从而达到动态管理的效果。

(四)多元化申报问题。

多元化申报是指为纳税人提供的自主采用的方便、快捷、准确、低成本的申报方式,它的目的在于降低税收成本,实现集中征收。但我们的改革应着力于适应中国现代经济的“二元”结构,不能让现代化的征管模式超越现实的征管条件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和县城城区采取集中征收、管理、稽查是合理和必须的,但在经济落后的农村,特别是山区、老区,就必须因时、因势、因地制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灵活、多元化的措施进行税收征管,稳步、循序渐进地推进专业化征管改革,切不可操之过急,超越经济发展水平,摘模式化和一刀切。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在我国由于旧的税收宣传观念的存在,以及受经济发展水平及纳税人素质的影响,社会大众的纳税意识普遍不高,对税法的遵从程度较差。以辉县为例,全县山区面积占2/3,1700余户农村个体纳税人散布在全县20多个乡镇农村,知识结构、文化水平较低,纳税意识不强,即使目前实行的“一元化”的税务所大厅申报,也是在催报催缴的情况下完成的。电话申报和银行网点申报方便、快捷,但其前提是纳税人已在银行存够当月的应纳税款,就目前农村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承受能力而言,很难实现。第一是不容易接受。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差,在心理上和行动上不愿意接受,另外,农村纳税人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对电话申报方式来说,因数字较多,不易记忆,操作确有困难。第二,即使纳税人乐于接受,就目前农村的经济状况而言,在税务所进行申报纳税时,又可以同时办理领购发票、税法咨询等涉税事宜,他们何乐而不为呢?在推行多元化申报过程中、由上级要求进度,下级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就可能出现政策变形,片面提高多元化申报比例。据了解已经出现税务所通过验证时机,大量注销那些规模小管理难度大的业户,将之转为临商户进行管理,在数字上片面地达到了多元化申报的比例要求,但实际上却造成了大量的税源、税款的流失,这与我们推行改革的初衷完全是背道而驰的。所以我们在农村进行多元化申报改革中,应切合实际,加强宣传,循序渐进地稳步推行。

(五)加强稽查管理。

稽查管理上,目前存在着由于岗责不清,分工不明,对信息资料不能实现有效的共享,造成选案准确率低,查案不透,制约机制不力,处罚不重的现象。应进一步完善计算机选案指标,提高准确率,严罚,并分析税源管理、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堵塞征管漏洞,促进税收征管水平和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提高。

(六)关于税收成本问题。

税收专业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6-0296-03

引言

随着中国研究生教育制度改革的推进,税务硕士的培养在财税学科研究生教育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改革趋势,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单纯的科学硕士学位教育不能满足社会对高端税务专业实践人才的需要[1];第二,随着财税学科博士培养规模的扩大,原来赋予科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在相当程度上被博士所取代。因此,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总量既定的前提下,通过增加专业硕士进而减少科学硕士的比重,成为财税学科研究生学位教育改革的必然方向。2010年,税务硕士专业学位被正式纳入到新增专业硕士学位的招生计划中。改革的方向既已确定,接下来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税务硕士培养的相关课程。最近两年来,国内学者开始关注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问题,苏建(2010)通过对维也纳经济大学税法硕士项目的考察,详细介绍了该校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实际情况,并总结了可借鉴的经验[2]。古建芹(2010)把税务专业硕士课程分为基础课和专业课两个层次,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并提出了具体的课程体系构想[3]。黄静和杨杨(2011)强调,为突出税务专业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在课程设置上应强调实践性、应用型和职业性[4]。他们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为教学实践部门所接受,本文的研究将在借鉴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

一、税务硕士课程设置需要遵循的原则

1.税务硕士课程的设置要符合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高端税务实践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需求主体主要有两类,一是属于政府机构的财税部门;二是属于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作为政府机构,对内需要那些深谙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能够对现有税源进行评估,有能力对本辖区未来税收收入做出合理预测的实践型人才;对外需要了解国际税收基本惯例,能够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人才。企业则需要那些了解企业经营过程,能够为企业进行正确的决策提供税收实务支持方面的人才。比如,企业在兼并重组时会遇到税收问题,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国际税收问题,企业在选择公司组织形式时会遇到税收问题,凡此种种。在解决这些问题过程中,通过合理的安排达到为企业节约税收并尽可能地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管理者追求的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有经过良好技能训练的、能够解决现实问题的税收实务型人才的支持。但是当前财政税收专业培养的学生,无论是研究生还是本科生都无法满足政府财税部门和企业对税务实践型人才的需要。因此,我们对税务硕士的人才培养要着眼于满足政府和企业的现实需求,课程设置自然也应该为实现这一目标服务。

2.税务硕士课程的设置应该符合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中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所得税和财产税在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小。流转税以商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便于税务部门征收。相对而言,所得税和财产税则对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要求较高。目前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课征的形式,而且主要集中在对工薪所得的课税,由纳税人所在工作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这些安排在相当程度上简化了税收征管。财产税在中国的税制结构中的地位是微不足道的,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5]。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中国的税收体系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特征是:流转税在整个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将下降,而所得税和财产税在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将上升。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是,所得税和财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而流转税则无法做到。在中国居民收入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是一种必然选择。未来可以预见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是:(1)由分项课征向综合课征转变;(2)由单位代扣代缴向个人直接申报转变。在财产税方面,可以预见的变革是对私人房产在保有环节征税。税收制度的变化必将对税务硕士的培养提出新的要求。因此,税务硕士的培养要预见到这种变化,并针对即将发生的变化进行课程设计。这类课程在眼下看来可能并不是十分重要的,但以发展的眼光看却是必须掌握的技能。

3.税务硕士的课程在重视实践能力培养的同时,也应重视学生理论素养的提升。在从事与税务相关的实践工作中,具体的实务操作固然重要,但运用基本理论来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也是不可或缺的。与税收实务相关的基础理论包括管理学、法学和经济学等方面,这些方面的理论知识应该成为税务硕士全部知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在税务硕士的培养过程中,管理学和法学的基础知识尤其重要。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与税务相关的实践工作更多地是属于管理学方面的知识,对于税务硕士来说,掌握管理学尤其是公共管理理论的一些基础知识是必要的。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国家税收制度在本质上属于法律范畴,了解税收的相关法律是税务硕士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总之,税务工作的实践中会遇到各种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没有坚实的基础理论作支撑,就会发生“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的情形,无法发现解决问题的一般规律。缺乏基本理论素养的学生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往往发展潜力不大,所以在税务硕士的课程设计中,不但要“授之以鱼”,还要“授之以渔”。

4.税务硕士要与财税科学硕士的课程设置有明显的区别。由于税务硕士在某种程度上是从财税专业科学硕士脱胎而来,而且税务硕士培养刚刚起步,缺乏办学经验,这就使得税务硕士的课程设置很容易陷入以往科学硕士课程设置的思维定式。再者,近些年来由于科学硕士的培养为适应市场需求的需要,在课程设置上也在向“实践性”靠拢,“科学性”有所下降,从而陷入了既要保持“科学性”又想追求“实践性”的矛盾状态,成了一锅“夹生饭”。结果是科学硕士既没有体现较高的“科学性”,也没有在“实践性”方面取得突破。所以,如何在课程设置上将税务硕士与传统的科学硕士培养区分开来,成为当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笔者看来,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让财税专业的科学硕士回归其阳春白雪的本位,强调其科学研究的属性;另一方面,税务专业硕士则应专注于实践特色,注重解决实践问题。

二、中外税务硕士课程设计的比较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办了税务专业硕士教育,比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一些大学在专业硕士层次上设有税务学位的培养计划,其中比较著名的大学包括纽约大学、南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和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等。国外大学对税务硕士的培养通常被纳入到企业管理、会计、财务管理或法律等专业的范畴。这些专业尽管没有税务硕士的独立名称,但都偏重于对学生进行税收实务技能的培养。这些学位培养计划的大多数毕业生通常专注于一个具体的税收制度领域,比如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或者房地产税等。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分工比较细有关,同时也受到一国税收制度复杂程度的影响。税务硕士毕业以后的服务对象是个人、公司和政府,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有多种选择,可以为私人和公司进行财务方面的税收筹划、申报纳税等,也可以在政府部门从事税收检查,税收征收管理等工作。为适应这些工作的需要,大学在培养税务硕士时设置的主干课程一般包括:会计、审计、道德伦理、财务管理、财务报告分析、公司与个人税务筹划、税法、税收战略。那些想专攻具体类型税收实务知识的学生可能会选择附加的专题,比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课程。

中国税务硕士的培养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合理的课程设计仍在探索中。为了规范各高校对税务硕士的培养,全国税务专业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于2011年出台了税务硕士课程设计的指导性方案。该方案规定,税务硕士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36学分,其中学位课24学分,非学位课至少8学分,专业实习4学分。学位课程包括:外语、中国经济问题、现代经济学(含宏、微观经济学)、税收理论与政策、中国税制专题、国际税收专题、税务管理专题、税务筹划专题。非学位课包括:税务稽查专题、高级税务会计、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纳税评估实务、税务实务、税收信息化、税务争议专题、公文写作、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财务报表分析、经济法专题、战略管理、公共管理、数量分析方法等。

比较中国和国外大学税务硕士课程培养方案,我们会发现一些共性的特点:其一,重视实务操作,两种方案都以培养实践性人才为目标。其二,会计和财务管理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三,两种方案都认识到了法律知识在税务硕士培养中的重要性。两种课程体系的差异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课程设置的立足点不同,国外大学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立足点通常是财务会计、企业管理或法律,以这些课程为基础,然后向税务专业知识领域延伸;国内出台的税务硕士课程设置是以税收实务和税收理论为基础,然后向财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领域扩展,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税收实务知识占绝大部分比重。第二,对知识结构点和面的处理方法不同,国外的课程设置是由面及点,即从主题课(会计、财务管理、企业管理)次级主题课(税收实务一般性知识)具体税种的专题课(所得税、房地产税或财产税);而国内目前设计的培养方案没有涉及到具体税种的课程安排,缺少由面及点的层次感。第三,课程的数量差异明显,国外大学的课程数量显然要小于国内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数量。第四,国外大学的课程设置很少安排经济学课程,而国内培养方案涉及到经济学的课程有三门,即中国经济问题、现代经济学和数量分析方法。第五,在国外大学的课程设置中,有道德和伦理学的课程安排,国内的培养计划中则没有类似的课程安排。

通过比较,我们看到两种课程设置体系代表了两种思维方式,但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很难说哪一种课程设计更具有优越性。两种方案的形成都受到如下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对税务硕士的需求水平。二是现行的税收制度,那些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国家,为税务硕士服务社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而那些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国家,社会对税务硕士的需求则受到制度性限制。毫无疑问,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代表的直接税,无论在征税方面还是在纳税方面都比间接税要复杂得多。随着中国税收制度改革进程的向前推进,直接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比重必将上升,而间接税所占的比重将随之下降,社会对某一税种的税收服务需求将增加,这将对税务硕士的课程设置施加影响。

三、中国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优化

依据前文提出的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四点原则,对比国外已有的经验,我们可以对目前国内的税务硕士课程设置做出如下评价:(1)目前的指导性方案基本体现了培养税务实践型人才的目标。在全部22门课程中,实务性质的课程有14门之多,比重高达近70%。而且还规定教学实践不少于6个月,其中在财政、税务部门、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涉税部门实习不少于3个月。(2)税务课程的设置虽然在强化实践教学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对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把握不够。随着中国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以及环境税等各项税收制度改革的向前推进,财产评估和环境评估等课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税务硕士的培养应该为即将到来的税收制度改革做好人才储备。(3)去除实践教学和毕业论文环节,真正用于课堂教学的时间只有一年,用一年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课程教学,在实践中是很难做到的。(4)与财税科学硕士相比较,许多课程并无明显差别。根据我们的调查,国内高校在财税科学硕士的培养方案中,几乎都开设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税收理论与政策、中国税制、税收筹划、税务稽查、税务管理等课程。这样的课程安排,使得当下税务硕士培养与科学硕士培养的目标边界并不明晰,甚至与本科教学也很难拉开档次。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务硕士发展的前途。

由于中国的税务硕士培养指导性方案刚刚出台,并未经过实践检验是否可行。在笔者看来,还是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方面。(1)课程数量可以做适当的合并精简,一些专业课程虽然名称不同,但内容有交叉重复。比如可以将税务管理、税务风险管理、税务争议专题合并为一门课,因为这三门课都属于税务管理的范畴;还可以将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收信息化合并为一门课程,因为这三门课都属于税务稽查的范畴。(2)为适应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需要,可以考虑增加房地产评估或资产评估这类课程。(3)借鉴国外经验,重视对税务硕士道德的培养,税收伦理学也应该成为税务硕士知识体系中的一部分。(4)在课程内容安排上强化案例教学,以此区别于科学硕士和本科生的培养。另外,要对科学硕士的课程进行重新规范,尽量减少其中的实务型课程,强化其学术精神的培养。(5)为完成课程教学计划,有几种方案可供参考:第一种是延长学制期限,由二年改为二年半或三年;第二种是效法国外专业硕士培养,取消毕业论文环节;第三种适当缩短实践教学时间。

参考文献:

[1] 雷根强,童锦治,林文生.关于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若干展望[G]//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中国税收教育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1-4.

[2] 苏建.维也纳经济大学税法硕士项目对中国税务硕士教育的启示[G]//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中国税收教育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15-18.

税收专业论文篇(5)

一、序言

第二次工业革命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纷纷由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进入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在此之后,企业的设立以及发展受到自然环境的约束也越来越小,各种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更加灵活的建立起来。并且由于第二次工业革命带来的动力和交通运输业的突飞猛进的发展,也使得企业所面对的市场更加广阔。这些方面的发展和进步无疑对当时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便是要不断扩大规模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满足市场扩大所带来的巨大需求。此时企业大型化就成为各种企业发展的必然的趋势也成为了当今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其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面临的税收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企业在成长壮大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种也由“单一小额”到“复杂大额”方向演变,并且当今世界大企业更是越来越多的涉及跨国经营,这样以来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由于不同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具体政策的差异,这为很多跨国企业提供了很多避税的手段。

由于大企业往往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税收的主要来源,对这个群体管理不好不仅会造成一国的税收流失还会对一国的其他企业树立负面榜样,同时一国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也往往代表着该国整体税收管理水平。因此,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往往是各国税收管理的重点。

二、目前我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专业化管理方向不明、两种范式并存。

当前中国税收专业化管理是分税种、分征管功能、分纳税人类别专业化管理三种模式并存的局面,各模式专业化管理决策及制度安排呈现分而治之、各自为政的局面,如何统合三种模式缺乏方向指引和发展战略安排。在探索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中,中国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依据基于纳税人类别的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国际规范,设计中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二是以国家税务总局税源专业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指导,设计税源专业化管理下的大企业专业化管理。两种范式并存使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更为复杂,探索难度加大。

(二)各地区做法各具特色,缺乏统一规范。

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在中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国税总局对大企业分类标准、组织机构设置、职能设置、团队建设、信息化建设等专业化管理主要内容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由各省市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但是,各地在探索过程中由于注入过多中国特色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偏离了国际方向,减少了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和国际理论指导,使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过程更为曲折。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在大企业税收管理上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国际理论,大企业的共性特征为我们借鉴国际经验、利用国际理论实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提供了可能,但前提条件是我们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模式和国际规范趋同。

(三)我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与国际做法差距较大。

由于缺乏成熟理论和经验指导,同时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管理体制、传统文化等多因素,中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进展缓慢,效果难尽人意,与国际规范尚有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大企业分类标准比较混乱。第二,国际范式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组织机构薄弱。第三,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职能实现受制于属地管理的财税体制。第四,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团队建设滞后。第五,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信息保障程度低。

三、完善我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对策

(一)选择基于纳税人类别的税收专业化管理为未来的发展方向。

中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与国际规范差距大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明确税收专业化管理的选择类型,缺乏方向指引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在机构设置、团队建设、职能实现等方面缺乏统一制度规范和战略安排。基于纳税人类别的税收专业化管理是一种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全新税收管理战略,是当代国际税收专业化管理实践的主流类型,主导着国际税收分类专业化管理的方向。因此,中国必须明确中国税收专业化管理类型的选择方向,指导中国税收专业化管理的规范化发展。

(二)制定能和国际接轨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框架。

为了使中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以税收专业化制度性促进规范性,进而推动中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顺利进行。在明确中国税收专业化管理类型后,应当在税收专业化理论指导下,总结中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实践成果,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制定中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框架,对大企业分类标准、机构设置、团队建设、职能实现、信息保障等重要内容进行统一制度规范和战略安排。

(三)明确大企业划分标准。

要划分中国大企业标准有两个困难:一是中国大企业情况复杂,全国统一标准困难。二是两套标准如何统一。关于第一个问题,目前全国统一标准有困难,可在省级先行统一,在省级标准统一后,再根据省级实践情况制定全国标准。省级标准的划分方法可借鉴江苏经验:一是借鉴国际经验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省级大企业标准,二是根据标准选出本省大企业名单进行列名管理。关于第二个问题,在各省的大企业标准确立后,符合大企业标准的重点税源企业按国际范式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不符合标准的重点税源企业可有选择的参照执行。

四、结语

大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我国应该在我国税收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充分借其他国家在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方面的经验,使我国在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方面更加完善,进而更好的促进我国大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避免造成我国税源的流失。

参考文献:

税收专业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9.135

1 中职税收课程教学目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社会对具有涉税资质的会计专业人才需求迫切。《国家税收》课程作为中职会计专业中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在会计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占有重要地位。该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熟练掌握税收方面的基本知识,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计算各税种的应纳税款,了解税收征管的有关内容等。教师教学中应注意对学生基本技能的培养,提高会计学专业学生对涉税业务的处理水平,既为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职称等提供保障,也为学生成为符合社会需求的会计人才而顺利进入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2 中职税收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 授课教学手法单一

随着教学条件的改善,多媒体广泛应用于课堂教学。但由于有的教师在进行教学的同时,还要承担科研等多项工作,因此少数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利用多媒体进行授课,只是一味地从头到尾播放PPT课件,学生跟随教师的讲解和课件内容按部就班地学习税法知识。这种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缺乏师生互动,学生被动接受“填鸭式”的教学,难以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和探索精神,课堂气氛沉闷压抑。

2.2 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

中职学生的招生对象是针对初中毕业生和具有与初中同等学历的人员,学生文化基础较差。对于理论性较强的税收课程的学习,有的学生学习吃力,对课程学习缺乏信心和兴趣,采用消极的应对方式;有的学生学习动机较弱,上课注意力不集中,学习目标不明确。而课程教学受到课时和教学计划的限制,也使老师容易忽视学生的接受能力,一直讲授繁杂晦涩的理论、计算内容,师生缺少交流互动。

2.3 实践教学效果不够重视

实践教学是巩固和加深理论知识的有效途径,大多数院校一般采用校内实训、校外企业实习基地两种形式进行实践教学。教学中虽设置有实践环节,但对实践教学效果不够重视。一方面纳税校内模拟实训往往与理论课分开进行,甚至不在同一学期开设,学生实训时理论知识模糊不清,基础薄弱的中职学生进行实训时甚至无从下笔。另一方面校外企业实习基地数量有限,难以接纳大批量学生的实习要求,同时校外企业实习基地出于财务资料的安全性考虑,往往不愿意让学生真正接触企业的财务资料,实训达不到预期效果。

3 中职税收课程教学优化策略

3.1 提高学生积极性

兴趣是学习最好的老师。对于刚接触税收的学生来说,由于普遍缺乏对税收的了解,教师要想达到课程教学目的,首先就要建立学生对税收课程的学习兴趣。在税收课程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小案例、猜字谜等趣味方式导入课程内容,调动学生积极性。讲解知识点时结合生活实际,举一些贴近生活的实例,甚至用上一些网络流行语,让学生感觉可以“接地气”的学习。授课过程中教师可以选择与知识点相关的素材,让学生观看视频、动画等,要求学生谈谈观后感,让学生主动学习,增加学生运用税收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满足感。

3.2 多种教学方法结合

《国家税收》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在会计专业的教学中,应根据教学内容灵活运用传统讲授法、启发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项目教学法、图示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使之形成方法体系。例如增值税运费的抵扣,授课前可以先导入一个缺少时间要素的支付运费案例,让学生思考运费如何抵扣,然后讲解运费抵扣由于营改增使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运费抵扣自2013年8月1日起由计算抵扣变为凭票抵扣。再如讲解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展示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图片,要求学生看图分析发票联次、各联次用途、内容、区别等。整合多种教学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思维能力、创新能力。

3.3 理论课结合实训教学

实训教学强调学生的参与式学习,能够使学生的专业技能、实践经验等方面得到提高。税收课程的学习也离不开实训,除了单独开设的校内实训以及校外企业实习,在理论课堂教学中也穿插实训,教师传授知识让学生实训体验。例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可以选取合适的资料,让学生在课堂中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让学生在课堂中除了听课,还有更多的实践机会,从而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动手能力,并能对课堂教学中一些抽象枯燥、晦涩难懂的概念进行具体化、形象化地理解,使教学真正做到教、学、做合一。

3.4 教学要突出重难点

教学之初,要率先向学生明确教学重难点章节和内容,要求学生吃透教材重难点,了解非重点内容。针对底子薄的中职学生,不是灌输式上课,因材施教才是关键。重要内容的教学,无论是授课时间的分配,还是教学方法的选择,都要紧紧围绕重点教学内容展开,务必使学生学会、弄懂。对于难点考虑学生的接受程度,采用切合实际的教学方法予以突破。在《国家税收》课程的教学内容中除了计税方法,各税种的纳税人、税率、税收优惠等要素内容也是重点。在税种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是重点章节。

3.5 教师不断学习提高

近几年,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税收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推进。税制的每一次改革,都会影响到会计学专业的税法教学。因此教师要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不断促进自己的专业成长。教师应该做到不断自主学习,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革的最新动态,熟知最新税法知识,及时调整教学方法,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资源,提高自身理论修养。更为重要的是,学校应该为教师提供实践学习和培训的机会,拓展教师教学视野,熟悉实践操作内容。教师通过积累和学习,为传授知识、指导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4 结论

总而言之,《国家税收》课程的改革与完善,需要从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实践教学、教师队伍等多方面入手。作为会计专业教师,对课程教学应该在结合中职生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积极思考、探索如何提高教学效果。教学过程中,教师明确身份,充当课堂的的组织者、引导者,使学生成为主角,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林颖华.优化税收学课程教学的几点思考[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5,(06).

[2]杨慧.试论高职会计学专业税收学课程教学设计[J].经济研究导刊,2015,(03).

税收专业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包装物通常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包装物在会计核算中属于周转材料,在流转税中属于货物,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有关包装物增减且与缴纳增值税相关的业务主要有三大类,即购进与视同购进业务、销售与视同销售业务、出租出借业务。本文针对包装物的不同涉税业务特点,从会计准则与增值税税法规定两个方面剖析其核算。

一、购进、视同购进包装物的财税处理

(一)一般购进业务。一般购进业务,是指会计主体直接从市场上购入包装物的业务。如果购进时从销售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将取得的专用发票在当期办理了认证,就可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此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借记“周转材料”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已付或应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如果购进时未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此时,按普通发票上的全部金额借记“周转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视同购进业务。现实中包装物除了从市场直接购入之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投资、接受捐赠、抵债换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等途径取得,这些取得途径均从实质上增加了包装物,但又不属于直接从市场购买的,本文称之为“视同购进业务”。下面以表格的形式比较说明包装物视同购进业务的财税处理。(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视同购进业务因取得包装物的途径不同,会计核算有所区别;但有一点是相同的,也就是无论哪种取得途径,只有在包装物增加的同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会计核算中才能按专用发票标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相应地也无需核算进项税额。

二、销售、视同销售包装物的财税处理

(一)一般销售业务。一般销售业务是指将包装物直接对外销售的业务。包装物一般随同所包装的货物一起对外销售。发生包装物的一般销售业务时,从税收方面讲,属于销售货物的应纳增值税行为,无论是否开具发票,无论开具的是否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计算和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发生一般销售业务时,按已取得或应取得的全部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按不含税的销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当包装物随同商品出售且单独计价时,包装物的销售收入与商品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当包装物随同商品出售且不单独计价时,包装物的销售收入并入商品销售收入中),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17%的税率计算出的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增(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成本价结转包装物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

(二)视同销售业务。视同销售业务是指理论上虽不符合正常销售的定义,但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均应缴纳增值税,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包装物均被发出的业务。本文以表格的形式比较论述包装物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抵债换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抵付股利等视同销售业务下的会计核算。(表2)

从表2可以看出,无论是哪种视同销售包装物业务,从税收上均计算和核算了应纳增值税,但同时不一定确认了会计收入。只有当视同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时,才需要确认会计收入。

三、出租出借包装物的财税处理

从出租出借双方的结算方式来看,常见的有两大类:一是收取租金;二是收取押金。下面分别就两种结算方式谈谈出租出借包装物的财税处理。

(一)收取租金。当出租出借方以收取租金的方式结算时,从纳税的角度来看,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单纯地出租出借包装物;二是附加在货物销售之上,为货物销售服务而出租出借包装物。

企业单纯地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租金应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子目计算和缴纳营业税。会计核算为:按收取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收取的租金收入乘以5%的税率计算出的应纳营业税税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企业附加在产品销售之上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计算应纳增值税。此时的会计核算应按收取的全部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不含税收入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出的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收取押金。企业以收取押金的方式出租出借包装物时,业务发生及会计核算环节主要有收取押金环节、退还押金环节、逾期没收押金环节等三个环节。不同货物的包装物押金在何时纳税的规定上不一致。

1、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交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为销售除上述以外的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应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对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时,两类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环节不一致。第1类货物的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的环节是收取押金环节,第2类货物的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的环节是逾期未归还包装物环节。当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时,应按不含税的押金收入乘以所包装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此,现实中有关购进包装物、销售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业务均与应纳增值税密切相关。当企业发生包装物的涉税业务时,只有分清了每类业务会计准则和增值税税法的双重规定,才能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

(作者单位: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税收专业论文篇(8)

3.读书与论辩——一种培训方式的探讨朱歌幸,ZHUGe-xing

4.税务文化团队活动实证研究谭文辉,TANWen-hui

5.房地产业实施结构性减税的政策探研蔡少优,薛玉连,CAIShao-you,XUEYu-lian

6.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证据问题分析曹映平,CAOYing-ping

7.忽视手段要件,偷逃税定性泛化现象及其谬误何小王,HEXiao-wang

8.时间序列模型在税收预测中的应用张新波,ZHANGXin-bo

9.基于效用损失期望条件下的股票投资决策黄海敏,HUANGHai-min

10.降低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的对策分析王卫红

11.公共治理视角下农村合作医疗困境及出路分析朱美丽

12.湖南粮食产量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彭佳妮

1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技巧探析王丽萍,WANGLi-ping

14.国际化趋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刘慧,LIUHui

15.领导干部成长规律若干问题探讨(上)余跃进

16.管理必须简约化赵赛波

17.《白鲸》-象征手法影射的生态悲剧余丰

18.阅读理解能力的测试方法张娟

1.纳税服务的公共供给:经验借鉴与改进思考陈懿赟,CHENYi-yun

2.激活创新,实现税收文化建设的大提升——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文化建设发展研究报告杨春燕,YANGChun-yan

3.行业纳税评估模型构建问题研究刘慧平,LIUHui-ping

4.论房地产保有税崔岩,殷琛,CUIYan,YINChen

5.借重各色经验:物业税制度的国际比较薛玉连,XUEYu-lian

6.电子发票管理平台在发票管理中的应用凌晨,LINGChen

7.析税收征管审计夏昱,XIAYu

8.税务检查调账中常见错误陈丹朵,CHENDan-duo

9.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诠释及其精神实质王浩斌,WANGHap-bin

10.基于灰色系统模型的国库现金流预测牛润盛,刘琼,NIURun-sheng,LIUQiong

11.我国非正规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研究潘卫星,李长力,PANWei-xing,LIChang-li

12.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存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在的问题与对策杨娣

13.服务业结构变动的因素分解比较分析王惠玲

14.论我国自益信托税制的立法完善陈玲玲

15.有效执行组织环境赵赛波

16.税务人员工作与家庭平衡的困惑及对策程葵

17.论以人为本的科学管理观与执法人性化陈颖

18."成功产生成功"原则的理解和应用苏珊珊

19.多媒体语音室中的外语教学陈一莎

1.论税收管理、纳税服务、税收执法之关系张峰,ZHANGFeng

2.税收专业培训课程开发与讲授郭焰,GUOYan

3.发票偷税检查中的难点及对策王慧,WANGHui

4.基层税务机关推行"一站式"服务中的问题及对策刘红梅,LIUHong-mei

5.利用企业重组进行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崔岩,CUIYan

6.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黄文懿,HUANGWen-yi

7.财政民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下)周赟,ZHOUYun

8.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研究裴苏霖,PEISu-lin

9.售后回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技巧郎菁,LANGJing

10.《热血江湖online》物价研究与现实楼价拟合实验陈理卉子

11.受托责任、会计责任及会计法律责任立法比较研究谢奕

12.化干戈为玉帛——浅议大众文化与精英文化杨雪

13.论高职院校职场文化建设郑碧新

14.国际旅游岛下海南黎族养生保健文化发展研究李攀,阳尕,王公法

15.基于混沌的多媒体数据加密王英,向进

16.论大学英语四级写作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傅彦夫

17.影响足球运动员心理训练效果的若干因素李攀

18.论我国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李时琼,李湘勇

19.会计专业教学改革适度引入情景化教学张琛

1.正确看待和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李建新

2.纳税服务考核与评价的理论及实践怀化市税务学会地税局课题组

3.增强税务教育培训针对性实效性的路径与措施罗一帆,罗小帆

4.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税务教育的可持续发展黄建方

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分析杨美莲

6.增值税研究国外文献综述曾娟红

7.对纳税评估工作内涵与主体的认识刘忠益

8.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选择与完善陈思

9.信息不对称理论对水产加工行业税收征管启示张德明

10.最优税负与经济增长——基于C-D生产函数及巴罗模型的实证研究牛润盛

11.财政民主是构建和谐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的基石(上)周赟

12.我校2009年度"教育培训理论与实践"科研成果喜人

13.从行政学范式转移的角度看行革的趋势余跃进

14.提高国税系统办公室人员"可信度"的思考王飞

15.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实行党风根本好转何云其

16.二律背反:学分制下班级管理的问题及对策郑碧新

17.高等师范院校就业指导工作对策与建议周贤

18.中(大陆)美信息资源开放存取现状比较及原因分析苏珊珊

6.部门协作——纳税服务社会化的理性抉择王飞,WANGFei

7.提高税务施教机构核心竞争力的研究付刚,FUGang

8.税收分析培训项目策划研究易新,YIXin

9.析偷逃税主体的范围何小王,HEXiao-wang

10.完善税收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杨卫红,孙小茫,YANGWei-hong,SUNXiao-mang

11.有关税款追征期的理解——国税函[2009]326号文解读袁森庚,YUANSen-geng

12.加强税务廉政教育杨萍

13.视同销售的两种误解陈丹朵,CHENDan-duo

14.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成本会计实务的变化郎菁,LANGJing

15.湖南农业保险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付菊,宁松,FUJu,NINGSong

16.我国信贷保险制度建设的设想喻晓,YUXiao

17.基于混沌的图像空间域隐藏算法王英

18.关注民生与科学发展宋学广

19.中西文化对比探析全辉霞

20.加强大学生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徐建军,谢群

21.《新时代交互英语》倡导英语教学新理念新模式曾健敏

1.如何转变纳税服务理念张峰,ZHANGFeng

2.税务文化视野中的税务干部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众形象塑造杨春燕,YANGChun-yan

3.税务系统人员的职业生涯管理实证探析曾玉清,何志平,ZENGYu-qing,HEZhi-ping

4.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是税收宣传的有效途径夏小娟,XIAXiao-juan

5.培训组织的生命周期丁汀,DINGTing

6.问题法在税务培训教育中的运用研究——以《税务人力资源管理之如何激发队伍活力》为例谭文辉,TANWen-hui

7.做好税务教育培训的几点思考——云贵税务教育培训调研小结罗一帆,LUOYi-fan

8.税务稽查规范与实践郭焰,GUOYan

9.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源管理蒋菊香,JIANGJu-xiang

10.加强对汽车销售行业税收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征管刘慧平,LIUHui-ping

11.对鼎城区个体税收征管现状的调查与分析贺姝红,HEShu-hong

12.基于RAROC的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姜玉公

13.校园经济调研报告沙川

14.后非典时期的领导观朱歌幸

15.能级管理实践中的一个逻辑错误及其修正方向向宏

16.论金融系统企业文化建设的现状与对策刘向伟

税收专业论文篇(9)

税收作为影响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最重要的方面,一直受到各类企业的重视。掌握一定的税收基本理论知识,熟悉税收法规制度,正确进行各种税费的计算与申报,对涉税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乃至采用合法手段减轻企业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等等,是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财经专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通过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跟踪调查,税收知识的相对欠缺是很多财经类专业学生的通病。近年来,各高职院校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纷纷在财经类专业中增开了税收方面的课程,继《税法》或《国家税收》之外,《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纳税理论与实务》等也屡屡被纳入相关专业课程体系之中。然而,这些课程无论是在课程体系设置、课程内容安排,还是在教学方法上,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一、课程设置

据笔者了解,目前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税收类课程设置存在两种趋向:

(一)相关课程开设不足

有些院校仅仅只开设一门《国家税收》或《税务会计》课程。从市场上通行的教材来看,《税务会计》涉及的知识模块通常是税费计算与涉税事项会计处理,而《国家税收》则仅涉及税费计算知识模块。课程体系不能满足相关专业所面向岗位的职业能力需求,学生税收知识欠缺现象依然突出。

(二)相关课程开设过滥

许多院校不管是会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或是税收或财政专业,均在《国家税收》或《税法》之外加开《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等课程,实行一刀切,而没有深入把握各门课程的内涵。课程定位不准,造成不同课程之间内容交叉重叠,功能互相混淆。

如,各税种的计算既是《国家税收》课程里的主要内容,又在《税务会计》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两门课程同时开设则必然造成学生相同的知识学两遍;“所得税会计”是许多高职院校《财务会计》或《高级会计》教材中的重点章节,而《税务会计》教材中往往也有大量篇幅介绍,税务会计老师通常都会把暂时性差异的确定,递延所得税的计算与账务处理等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造成两门课程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又如,税法教师在讲解相关税种的计算时,由于受课时限制,会将某些内容省略,认为学生在《税务会计》课程里还会学到;而税务会计教师则认为各税种的计算是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无须重复讲授,这样就造成学生知识面上的盲点,相关税收知识欠缺。

针对上述现状,笔者认为各高职院校应深刻反思当前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设置情况,在准确定位各专业所面向岗位群的基础上,深入进行各岗位的工作任务分析,进行相应的职业能力分解,重新构架各专业所需要的税收知识体系,据此为各专业设置相关课程,既要避免开课不足、应有知识的欠缺,又避免了盲目贪多求全,更避免了各专业课程开设一刀切。会计、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对税收知识的要求与财政、税务专业的学生应有所不同;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也应有别于会计专业。根据会计专业主要面向的岗位群,税费计算与申报及涉税会计处理应是其主要的职业岗位能力之一。笔者认为,高职会计专业应将《税务会计》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取代《税法》或《国家税收》课程;同时开设《税务筹划》作为选修课,以拓展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财务管理专业面向的岗位群较之会计专业有所延伸,其核心岗位能力还应包括筹资管理,进而可细化到减轻企业税务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应将《税务筹划》也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开设;税务、财政专业则不必开设《税务会计》课程,税务专业可将《税法》与《税务筹划》作为必修课,财政专业仅需开设《国家税收》课程即可。同一专业开设的各门课程应按照知识的递进性依次开设,如会计专业,应由《基础会计》、《财务会计》到《税务会计》,及至《税务筹划》,并要严格区分各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准确把握课程特色,力求把重复内容缩减到最小。

二、课程内容体系

纵观当前税收类教材,无论是《税法》、《国家税收》,还是《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抑或是《税务筹划》,其内容编排体系大多是按税种分列,教师在讲授这些课程时,也多局限于按税种讲授。这样安排,讲求知识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对宏观的《税法》或《国家税收》教材来说也许没问题,对研究型的本科、研究生学习来说也是适宜的,但对于要从事企业财务工作的高职学生而言,其实有着致命的缺陷。现实工作中,企业发生的各类涉税事项往往不只涉及单个税种,如购销产品就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或者资源税等,房地产销售业务,会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不同的涉税事项可能还要进行不同的所得税纳税调整,这都需要学生综合运用税收知识才能进行正确的计算、申报及会计处理,而学生在以分税种的模式学习税收知识后,掌握的知识是零散的,综合运用能力较差,遇到这样复杂的涉税问题往往不能作出圆满的处理。在教学实践中也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学生对单个税种的涉税处理都掌握得较好,可一遇到综合性的题目就丢三落四,在以企业整个经营活动为背景的会计综合实训中要完成所有纳税申报就更难了。用人单位屡屡反映学生涉税处理能力较差,课程内容体系的编排问题不能不说是一大影响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在安排税收类课程内容体系时,同样应遵循高职教育的特点,在岗位能力分解的基础上开发课程标准,依据岗位工作过程组织教学内容。具体而言,《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税务筹划》等课程内容应打破单一的按税种分类的编排方法,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分行业、分经营业务大类设置专题的方式。比如《税务会计》课程,对于与制造业、流通业联系紧密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资源税等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可以购销业务为专题串联起来;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通常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相联系,可将相关税种的学习以房地产开发为专题串联起来。课程内容的组织直接与工作过程衔接,方便学生进行多税种有机联系的学习,提高其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如《税务筹划》,分税种讲授税务筹划的技巧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以企业投资、筹资、日常经营以及资产重组等各主要经营活动类别为主线排列知识或许会让学生更容易形成清晰的思路,而分制造类企业、流通企业、房地产企业及服务行业等等行业大类讲授税务筹划的方法可能更贴近工作实际、更能满足高职学生实践应用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免)税的申报、会计处理或筹划,在很多院校税收课教学中都被忽略了,教师们在教学实践中很少深入讲解,有的甚至完全遗漏了。实际上,很多企业都会涉及到出口退税业务,熟练掌握出口退税的程序、退税的计算与申报及会计处理或出口退税筹划同样应是会计、财务管理、税务等人员要具备的重要岗位能力。

三、课程教学方法

高职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培养的学生既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更要具备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以面向岗位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因此在高职教育教学中,理论教学应与实践教学并重,两者互相融合,交替进行。但是,当前高职院校的税收类课程普遍存在实践教学偏弱的现象,实践课时很少,更没有系统科学的对应实训教材,有的学校课程计划里甚至根本就没有安排实践教学的内容,有的学校实践条件简陋,实践形式单一。比如《国家税收》课程,其实践课可能就是象征性地填几张纳税申报表,时间既短,内容也不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有些学校把《税务会计》的实践课与《财务会计》合并在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当中,手工会计模拟在实验室进行,共用一套财务会计资料,完全没有突出税务会计应集中训练的内容,以上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许多院校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至于《税务筹划》,出现在高等教育课程体系当中还是近几年的事,其理论教学尚处于摸索阶段,实践教学更没有真正开展起来。此外,笔者在对财经专业高职毕业生进行调查时发现,很多学生因在校期间没有接触过电子报税软件,当工作中需要利用报税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时产生极度不适应感。事实上,大多数职业院校都没有配备这类实训设施,也没有进行过类似训练。

由此,笔者认为高职教育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条件亟待改善,实践教学形式亟待改进。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作为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新成果,其在实践课程教学中的作用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税务会计》、《国家税收》及《税务筹划》等税收类课程实践性极强,更应广泛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通过设计适当的工作任务来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引导学生去自主学习和探索,提高教学效果。例如,在税费计算与申报知识模块的学习中,应在实践课中为学生提供多税种纳税人企业的、包含了各项涉税业务在内的资料,将其细化成具有独立工作任务的多个小单元,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和判断,正确进行税费计算并填制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在企业普遍实行电子报税的今天,税务会计课还必须增加模拟电子报税的训练,购买仿真电子报税软件,建立电子报税实训室,由学生独立完成电子报税业务,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让学生熟悉电子报税的流程,增强动手能力,缩短就业适岗期。对《税务筹划》的教学,应将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企业作为主要实践场所,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除实践课教学以外,税收类课程在理论课教学中同样应注意深入把握职业教育的特点,避免空洞的理论讲授,应大量采用学生乐于接受也易于接受的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等。在选择教学方法时以任务驱动为导向,教师根据所讲授的理论知识精心选择实际工作中会遇到的案例,组织学生分析和讨论,直至解决问题,将复杂的、抽象的理论知识简单化、形象化,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实现理论教学向实践教学的平稳过渡。

总之,高职教育不同于普通本科教育,而税收类课程又有其特殊性,在组织教学时应牢牢把握两者特色并实现有机结合,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精心选择教学方法,以提高教学效果,满足市场对财经专业学生税收知识结构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罗先锋.关于《税务会计》教学几个问题的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06,(7):91-92.

[2] 胡鲜葵.对《税务会计》教学的几点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

税收专业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9-0214-02

《税法》课程是财经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其他经管类专业的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也处于发展、完善过程之中,近年来国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税制改革,税法的变化和企业对税务工作的重视都对税法课程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税法课程本身讲的是法律制度,但与法学专业《税法》课程教学更多注重税法的理论分析,一般不太涉及很具体的业务不同,财经类专业税法课程教学要求学生能够将知识点众多、内容烦琐的税法条文应用到千变万化的经济活动中去,学习在复杂的账目中计算出应纳税额,并能够了解和掌握税收申报等方面的知识。为此,必须结合财经类专业的教学目标,基于《税法》课程艰涩难讲、内容繁多、课时紧张的教学特点,创新教学方法,做好课程教学。

一、《税法》课程的特点

1.税收相关制度法规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

税法作为国家制定用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具有法学的本质特征,是逻辑严密、系统性强、语言简明严谨、内容抽象晦涩的博大体系。而我国目前所采取的渐进式税制改革策略,又使得每年都有大量的税收文件实施与修改,而且在某种程度上,税法的变动比会计变动还快,跟固定资产修理差不多,甚而有“10年更新,5年改造,3年大修理,1年小维修”的说法,国家税务总局每月新颁布的各类税收法规或修订基本都有30多条,这些调整并不限于个别小税种的局部调整,主要税种的相关管理规定也在不断地修改完善过程之中。如作为2013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扩大试点,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12月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为促进科技进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针对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情况,制定了新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在已有政策基础上增加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5个范围。这些税收制度法规的重大变化,必然要求对教学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同时,税法内容的频繁变化,也导致现有的各类教材相对滞后,给教学带来较多困难。

2.税法内容与相关学科内容紧密关联

尽管从表面看,《税法》课程主要讲述有关税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似乎讲解这门课程只要懂得税收的规章制度即可。但是作为社会性、专业性强的经济类法规,学习《税法》不仅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学知识,而且由于税收作为分配手段,涉及并影响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需要教师和学生具备经济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特别是各项涉税事务与经营管理活动、企业会计信息等密切相关: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决定着企业应缴纳的税类,企业会计信息奠定了计算应纳税款的基础。因而,要想将《税法》课程讲深、讲透,并让学生能够理解吸收,需要学生具有法学、经济学、会计学、管理学等课程的学习经历,特别是需要学生熟练掌握会计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能够深刻领悟相关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规律性。只有把各学科知识融会贯通于《税法》教学与学习之中,才能讲好与学好这门课程。

3.课程教学特别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当前,我国已步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结构正经历着大规模调整,表现为由一元化的精英教育迈向多元化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因而,本科教育需要更多考虑实现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己任,尽力缩短学校教育和实际工作之间的距离。毕竟对于毕业生就业市场而言,无论是财政、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还是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事务所等中介组织,更多需要的是熟悉税收业务的应用型人才。所以,对《税法》教学内容的安排,包括案例分析的选择,都要强调对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特别是由于财经专业学生的实习企业或初次就业单位一般为小型企业,而在小企业的财务工作中,涉税业务的实际操作能力在某种程度上比会计核算更为重要,会计核算基本以按时、准确纳税为主要目标,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视为税务会计,这就要求财经专业的毕业生只有具备过硬的税法知识和操作能力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即不仅能够正确计算各种应纳税额,还能独立处理税务申报全过程的各项事务。

二、税法课程的教学现状

近年来,在各种层次的财经类考试中,税法往往是单独考核科目或主要内容,因而在财经类专业教学中,《税法》课程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各个院校的重视和关注,显著改进了课程的教学手段、实训方法、测试方式、教材建设等方方面面,为提升《税法》教学水平奠定了良好基础。但由于一些问题的存在与制约,却使《税法》课程教学效果普遍不佳。

1.对税收法律法规搜集整理能力的培养亟待增强

在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中,一般以教材作为教学的主要依据。但由于税收相关制度法规近年来始终处于不断修订、完善的过程之中,使现有《税法》教材不可能与实际税收法律法规完全接轨,而且无论多新的教材也不可能与实际的税收法律法规完全同步;退而论之,即使教材能够与税收法规完全同步,也无法满足学生毕业后在税法常变常新的情况下处理相关涉税业务的需要。因而,“授人以渔,不如授人以渔”,课程教学培养的不应是学生死记硬背法规条文的能力,而是要致力于培养学生对相关基本法理的理解能力,以及跟踪、搜集、梳理不断变化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能力,通过自我学习、自我丰富的方式满足工作中正确处理涉税事务的需求。

2.对纳税业务资料分析处理能力的培养亟待增强

在现有教学模式中,为了在较短的教学时间内使学生领会相关涉税业务的处理,一般采用简化处理的方法,以抽丝剥茧的方式,直接提出相关问题,要求学生根据所学的税法相关规定,对明白无误提出的特定事项进行税务处理,而缺乏对企业经营各个环节涉税事务的整体介绍,以及相关会计信息处理的训练。但是实际工作中,最为重要的是需要了解企业经营涉及的税收相关事务,最为复杂的是对原始经营管理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做好这两项工作,明白企业经营活动要交什么税,并准确计算每类税收的应缴税额、清缴时间、纳税地点等,是合格财会人员的应有职责。也就是说,能够独立理解并整理企业经营管理信息资料,发现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并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是对合格学生的基本要求。但学生往往在面对一大堆原始凭证时却理不出头绪,综合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较弱,对纳税业务资料分析处理能力的培养亟待增强。

3.对涉税事务实际办理能力的培养亟待增强

税收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税收知识综合应用能力,提高学生实际工作处理技能的重要环节。然而,《税法》课程教学的现实状况却是,很少有院校会配备税收方面的专门实验(训)设施,而且大部分院校教学师资也缺乏实务教学能力和经验,可以说鲜有教师具有税收实务从业经历,课程教学不得不“重理论、轻实践”。因为在学习过程中缺乏实践操作机会和环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很难被调动起来。特别是一般教学对税收程序法关注较少,对于增值税发票网上认证、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种的认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办理减免税申请、税务文书签收、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起等纳税申报的具体业务很少涉及,对学生办税能力、专业沟通能力的培养严重欠缺,而这些能力又都是从事实务工作所不可或缺的。这种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教学状况,直接导致了学生动手能力弱等诸多问题。

4.对税收筹划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亟待增强

由于教学时间的限制,在《税法》课堂教学中一般只对纳税筹划等进行浅尝辄止的讲解,而且讲授也通常以理论为主,可能时才辅之以高度简化的所谓案例,即在先学习某税种的税法规定及税额计算之后,接着学习该税种的筹划技术,缺乏综合型、接近实务环境的训练。而作为企业亟须的应用技能,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能帮助企业减少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也能顺应税收政策的调整方向促进国家经济转型目标的实现;其作为一项实践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的业务,既要求学生能够熟练应用所学的相关税法知识,也要求学生能够应用所学的企业管理知识全面深入地对具体实际业务进行分析、比较,否则纳税筹划就无从谈起。因此,脱离了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单纯就所涉及的税法知识谈纳税筹划,对于纳税筹划能力的培养基本上可以说是无意义的。

三、《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针对现行《税法》课程教学的特点以及亟待改进的诸多方面,结合多年来的教学体会与思考,笔者认为《税法》课程教学改革应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精心设计,创新启发式教学

在笔者的教学过程中,很多学生向笔者反应要求“少讲理论知识,多讲应用型知识”,这表达了在多元化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高教模式下,学生对理论知识和应用型知识的偏好,即学生在主观上存在着“轻理论,重应用”的趋向。但作为系统性的课程和学科来说,理论知识是教学内容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税收相关制度法规处于快速变化的情况下,从理论上厘清各税种相关规定背后的立法思路,对于提高学生税收法律法规搜集整理能力,应对日后税收法规常变常新的工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于任课教师来说就要尝试新的理论知识讲解方式,让学生不产生厌倦感。实践证明启发式教学通过把抽象的税法条文转化为具体的事物,以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深入浅出、生动形象的方式,便于学生对税法的理解、把握和应用,有助于调动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为此,一是要精心选择教学内容,引导和启发学生学习,考虑未来工作中有关知识利用度,根据学以致用原则,可以选择实际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利用频繁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作为教学重点,或与时事结合,将当年税制改革重点融入教学内容,引发学生兴趣,并引导学生关注税制变化;二是科学进行教学设计、提高教学效率,授课时简明扼要、提纲挈领,通过理清脉络、解析难点讲解主要知识点,通过启发思考、提供参考资料等方式将其余大部分内容交由学生自行学习、理解和总结。比如在确定增值税的销售额时,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额;授课时需要讲解清楚之所以这样规定,既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也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防止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

2.引入案例,丰富讲解教学

目前,案例教学法已在高校管理学科教学中得到普遍应用,在许多高校案例教学更是形成了规范化模式。《税法》课程因其极强的技术性、实践性特征,通过将授课方式由传统的单纯讲解式转变为讲解式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显著改进教学效果。例如从法系上讲,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也称成文法系),各项法律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法律结构比较完整,内容比较严谨,条款比较原则,在进行税法讲授时,对于具体条文可先以讲解方式从立法精神说起,讲解税法的内在规定性和应用问题;然后,引入案例教学的方式,通过适当的案例分析,帮助学生以感性的方式理解税法条文和应用税法条文,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从现有的经验看,单问题案例对于学生开放性思维的培养是无益的。因而,案例的选用应尽量避免简单化、公式化,需要尽可能基于实践中企业经常遇到的、税务机关检查时常发现的问题,设计、筛选代表性案例进行教学,通过讲解具有实践基础的具体税收事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深入分析、思考应纳税额计算,纳税时间、地点确定,税收筹划等问题,通过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实现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无缝衔接,以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效果,着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3.多措并举,加强实践教学

针对《税法》课程对实践能力要求高的特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构成整个教学体系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为提高《税法》课程实践教学的效果,一是可以尝试情境教学,让学生置身于税收工作的典型环境中以感性经验促进理论学习,即由教师为学生设计与税收相关的开业登记、发票领购、防伪认证、申报纳税等具体的工作情境,让学生在切身体会整个税收征管流程的过程中学习相关理论,并通过不断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具体工作实践,使学生一方面从知识的被动接收者转变为主动吸收者,另一方面引导学生积极思考,高效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二是加强模拟实训教学,锻炼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即根据目前各院校的会计学专业都基本设有会计综合模拟实验(训)室的情况,可以考虑在其中设立税收模拟实验,如让学生按照税款缴纳的流程模拟纳税人进行具体税种的纳税申报,按照办税人员实行岗位轮换等,通过模拟实验,提高学生理解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学习热情;三是鼓励税法教师到企业实践,把各种最新信息传授给学生,即建立相应机制引导、支持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或实习,增强对涉税实务的感性认识,了解企业真实的纳税流程及其最新变化,熟悉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其应对之道,促进教师实验教学水平和业务素质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刘映春.税法的实践性教学分析[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2).

[2]李丽昕.《税法》课案例教学与讲授教学的结合问题[J].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上一篇: 广播技术论文 下一篇: 地质矿产论文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