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3 15:04:06

养老保险论文

养老保险论文篇(1)

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模式。在该体系中,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并强制执行;第二支柱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第三支柱,主要是个人储蓄性养老计划,一般都是商业保险。总结起来,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现的是社会公平,主要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第二的企业年金和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则体现效率和个人的自我保障。这三大支柱有机结合,将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社会保障责任和个人保障责任紧密联系起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养老保险的三大功能。在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的早期,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二)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理论脉络

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理论概念最早是由世界银行(WBG)提出的。世界银行(WBG)长期以来致力于发展中国家的反贫困斗争,尤其关注全球范围内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经过不断地研究与探索,世界银行在养老金模式发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提出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理论。世界银行于1994年10月在其年度报告《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中首度提出了养老金“三支柱”模式:“第一支柱”是政府向全体就业人员提供的公共养老金计划;“第二支柱”是私人和公共部门的雇主向雇员提供的一种辅补充养老金计划(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世界银行认为以往的单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已不能够适应发展变化日益高速以及人口老龄化严重的现代社会。与单支柱相比,“三支柱”模式能够更好地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缓解贫困和缩小贫富差距;促进消费和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分散养老金筹集渠道,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等,从而达到有效应对各种经济社会风险的目的。

二、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历程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就吸收了世界银行的养老金“三支柱”思想。20世纪90年代初,为了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结合世界银行的研究,探索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第一次在国家文件里提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提出国家提倡、鼓励发展企业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揭开了我国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大幕,同时这也标志着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和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正式启动。时间进行到2000年,国务院又颁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年42号),在此文件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与国际接轨,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和管理。同时,也鼓励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的发展。这标志着在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的地位进一步提升,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逐步成型。从1991年至今,在国家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共同推动下,我国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不断发展,卓有成效,养老保险体系良性运转。

(二)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一定时间内,我国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对我国养老保险发展产生了相当大的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其问题也逐步凸显,并对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构成了严峻挑战。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限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国家对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做了明文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在此上限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行确定具体比例。一些地方为了减少财政压力,通常将比例定为接近20%。北京市将比例定为19%,扣除3%进入个人账户后,余下16%进入社会统筹。这16%的缴费率到员工退休后只给予20%的替代率,而个人账户合计11%的缴费率可提供40%的替代率。显然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率过高,企业和个人都有吃亏的感觉,影响企业缴费的积极性。企业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逃费的情况比较严重。

2、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两部分资金由社保部门捆绑收缴,并统一存放财政专户中,存在严重弊端。

首先,在缴款上,会出现企业因为对社会统筹部分的抵触情绪而连带影响向个人账户的缴款。其次,两种不同性质的资金混帐运转,不利于投资。第三,出现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的情况。

3、养老金体系混乱,发展重心和发展方向不明。

从世界范围的养老金体系的发展来看,第二支柱是个人养老保障的主要来源,在养老金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第一支柱只起扶贫性质的社会福利作用,保证最低生活标准;第三支柱则是为了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质量,起补充作用。在英语系国家和拉美国家,第一、三支柱的发展都不如第二支柱。中国的情况则是,第一支柱的缴费率过高,第二支柱目前空帐运转,暂时难以独立发展,而第三支柱的发展动力不足。

三、解决对策

目前,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运行过程中,问题频出,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因此,对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我个人认为,可从以下几点出发对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进行改革。

(一)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与替代率

在目前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是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等功能。但就二者的资金来源和二者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的比重来看,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存在替代关系,基本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体系中比例高,则企业年金比例低,反之亦然。从我国实际出发,应该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企事业单位经济状况、国家财政收支情况及变动趋势,适度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与替代率,提高企业年金这个支柱在社会养老保险中的支撑作用。

(二)实行积极的财税政策,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企业年金的健全与发展对于构建我国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来说相当重要,因此,政府应采取积极行为,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实体,其经济实力是影响企业内部收支和企业年金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政府应采取财税政策这一直接有效的措施。国家在对推行了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鼓励其发展企业年金。除了针对企业,政府也应当对参与企业年金的职工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有激励才会有行动,只有加强相应的优惠措施,才能突破企业年金当前发展的困局,真正发挥其作用。

(三)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确保基金安全性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是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而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更是直接关系到养老保险的经济安全。而当前我国对于基金安全管理这一块重视程度不够。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构建独立第三方的基金管理会来对基金进行管理。因为是第三方机构,可以有效避免企业等相关机构对其的干扰,也有利于降低基金管理成本。并且可以通过委托投资的方式,将基金委托给有运营资质和经验的监管机构进行运营。与此同时,政府应着力建立系统的监管体系,贯穿基金的运行全部环节,真正确保安全运作。

(四)规范保险业发展,完善第三支柱

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较快,但是由于缺乏政府支持和规范的监管体系,保险业发展质量有待提高。政府可以通过对保险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减税、免税等,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此外,当前保险从业企业质量良莠不齐。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规范的监管体系,规范保险业行业行为,引导保险行业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也是增强保险企业自身实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五)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五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五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世界银行在养老金模式上的新发展。“五支柱”主要指非缴费型的“零支柱”:低保、基于国民待遇的养老补贴制度;缴费型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即基础养老金部分;强制性的“第二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部分;自愿性的“第三支柱”: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非正规保障的“第四支柱”:包括家庭赡养、医疗服务和住房政策等方面的资助。与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相比,五支柱模式责任划分更为明确,实施起来更具有操作性,能够有效地改善我国当前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养老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养老保险论文篇(2)

(二)基金征缴不力导致的新债务。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是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核心。但基金征缴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基金征缴中的“打折征收”,导致了“新隐性债务”。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采取“优惠征收”、“打折征收”的办法,加上我国在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方面存在的“政策漏洞”,形成新参保人员“缴费少、受益多”的财务失衡状态,“新隐性债务”正在大面积生成。

其二,社会保险费拖欠、拒缴严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低,导致供款不足。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2001年1月8日全国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千万元以上的有20余家。国务院体改办宏观司2000年5月的相关数据显示,当时全国累计发生企业欠缴养老金已达376亿元。另外,参保不缴费的情况比较严重,有的省区高达20%,全国总计达800万人。

(三)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系数提高。人口老龄化是全球问题。但我国由于人均寿命的延长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老龄化问题尤为严重,并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即相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我国的老龄化速度是最快的;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是在人均收入水平最低的条件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所以,我国当前面临的老龄化形势最为严峻,其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平衡的冲击也最为严重。

(四)提前退休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剪刀差。由于提前退休现象对养老保险基金具有少缴多支双重侵蚀,所以成为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危机的主要根源。

(五)基金投资管理不善,无法满足养老保险基金刚性调节增长的需求。目前,我国的养老基金几乎全部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受银行存款利率不断下调及国债期限结构的影响,基金收益甚微,保值增值困难。个人户收益也不理想。以辽宁的试点为例,2002年底个人户基金全年收益率只有2%,2003年通过协议存款等方式,个人户基金年收益率提高到了2.45%,但都远低于7%的平均工资增长率水平。在滚存结余基金的管理方面,也存在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的问题,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比较严重。

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一)变当前的“统账结合”制度为“统账分离”制度。统账结合模式下的混账管理导致了空账问题,空账的恶性循环是本质上的现收现付,既有可能导致即期养老金待遇的扩张性支付,也无法应对老龄化危机,同时还会阻碍劳动力正常流动。因此,必须实行“统账分离”制度,推行个人户“实账化”,并完善个人账户的有效管理,利用社会和市场的力量,提高个人账户的经济效益,使个人账户资金能够名副其实,能够有效地化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债务危机。统账分离后统筹基金的资金支付缺口通过盘活国有资产(包括居民的福利住房)等方式筹集资金解决。

(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一方面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资金来源。扩大全社会参保范围有利于筹措资金,而且还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社会。因此,只要符合参保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自由职业者等都应作为扩面的范围和重点,做到应保尽保。在养老保险征缴方面,新经济组织的职工要和国企职工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要规范征缴基数,杜绝渗漏。目前,参保单位通过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逃费的情况比较严重,抽样测算过程中发现,1999年缴费工资比1998年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统计局统计的平均工资增长了11.6%。根据全国参保单位缴费工资与平均工资的统计比较,前者比后者也低了10个百分点。如果将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严格核实,至少可以使基金增收10%。

(三)尽快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如果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统一管理,可以建立便于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机制,工人不论转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凭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则将根本解决因工人流动性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的问题。

养老保险论文篇(3)

一、回顾我国养老保险近年来取得的成就

一是实现了由国家包揽费用向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分担养老保险费用;形成了费用合理负担和基金稳定筹集的新机制,减轻了国家、企业负担,增强了职工的投保、缴费、积累等自我保障意识。

二是实现了由“企业自保”向“社会统筹互济”转变,在较大范围内实现了社会互济,体现了分散风险和均衡负担的“大数原则”。

三是实现了由“平均主义”、“大锅饭”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变。新制度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其中个人帐户体现的是劳动者的贡献大小相联系的效率原则,而社会统筹部分则是贯彻了公平原则,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利,将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覆盖面太窄,农村的社会成员不能融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80%左右,但是长期以来,农民并未被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畴中去,相较于城市人口的社会保障由国家和社会承担,农村人口则由农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承担。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青年婚后与父母分家已成为普遍现象。同时,土地不再是维系家庭的主要生产对象,一些青壮年常年在外打工,种种原因使得身在农村的老年父母的生活出现了困难。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体系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农村的集体经济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提供保障,很难满足农民养老的需要。

(二)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存在漏洞

养老保险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用一部分在劳动者退休期间正在工作的一代人创造的财富来支付养老金,由此形成现收现付制;一种是劳动者通过在工作期间的收入积累一笔基金,交由某个机构集中管理,在其退休后以投资所得向其支付养老金的完全基金制,还有一种是介于前两种模式之间的部分基金制,即当期缴纳的养老保险一部分用于当期养老金的支付,另一部分划入到缴纳者的个人账户当中去。但是当前实施部分基金制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空账问题,即不光企业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用来支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就连个人缴费也被用于发放养老金,个人帐户有名无实,是空帐户。

另外,养老保险基金在筹集上缺乏法律保障,方式不够规范,各地区的筹资等级和筹资比例各有不同,造成了不同地区之间负担水平悬殊,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由于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在筹资过程中,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资金管理上存在着漏洞,使得养老保险资金不能真正做到专款专用,经常被挪用,为部分管理者的腐败创造了条件。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解决广大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

首先,应该继续维护家庭养老这一传统。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养老的功能有所弱化,但是无论是几千年文明古国的优良传统还是我国现行的法律的规定,子女赡养老人都是一种美德,一份义务。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未健全之前,仍应该努力维护家庭养老这一传统,加强青少年尊老孝敬的思想教育,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其次,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城镇人口的模式给农民建立个人账户,让农民为自己投一份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可由集体、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这样的好处在于,当农民丧失劳动力时,如果子女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时,参加养老保险可使农民的老年生活更加充裕,如果子女的能力有限,养老金可向老人提供基本的生活费用,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第三,发挥商业保险的储蓄功能,鼓励农民中收入较高的群体参加商业保险。

(二)做实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高峰期,养老保险的负担日益增大,如果按照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即缴费8%和企业缴费的3%全部进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必然是困难重重。可以选择一种折中的做法:将人缴费的8%部分做实,进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的3%可以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应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支付。减轻政府的压力。

(三)健全筹资模式,进行多渠道投资

首先,将现行的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险税。我国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法律强制力不够。企业拖欠、拒交和隐瞒职工工资的问题严重,而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方式筹集资金比缴费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也更能体现出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其次,变卖部分国有资产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第三,开征一些新税种,如遗产税、赠与税、奢侈品的消费税等,不但可以充实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防止两级分化、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能够更好的完成财政的收入分配功能。此外还可以考虑发行一些长期国债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

参考文献

[1]穆光宗,中国传统养老方式的变革和展望,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05

[2]叶响群,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困境与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1

养老保险论文篇(4)

①升学,运动员退役后因年龄较小而进行升学,待其毕业后再由组织进行工作安置;

②事业单位;

③其他。主要是指运动员放弃组织安置选择自主择业。组织安置的运动员每年在所有退役运动员中占少数,比例约为25%,这部分运动员退役后无论是选择升学还是再就业,都保留其工龄及保险关系。自主择业的大多为成绩一般的运动员,主要以自行车、摔跤、柔道和划船等项目为主,每年选择自主择业的运动员占所有退役运动员的75%。自主择业的安置路径有多种,主要有升学、进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创业等。由于再就业的多样性,退役运动员可能会面临新进入单位不认可其工龄的情况。此外,自主择业的运动员退役后还会出现较大的地域流动性,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会出现统筹基金不能随个人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而转移的现象。

2运动员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梳理

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6〕478号),围绕运动员的社会保险、试训运动员的社会保险以及运动员的住房公积金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文件规定要将编制内运动员逐步纳入到当地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并为运动员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基础档案。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文件要求为已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地区的运动员办理参保手续,同时对运动员缴费年限以及工龄的计算做了说明。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综合性文件,是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随后国家体育总局又颁布了《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这部文件打破了训练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将原来的统包统配改革成为聘用制,并对运动员的身份、职业生涯以及各项工作的主管部门做了详细规定。2008年江苏省体育局在体人字〔2007〕412号文件的基础上出台了《江苏省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苏体人〔2008〕5号),首次将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提上日程并单独列为一章做了详细规定。接着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体人〔2008〕13号),该文件从多方面对运动员保障工作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仅有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还包括运动员选招录用、退役补偿和安置、激励奖励以及特殊运动员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并设立了到2009年实现江苏省运动员保障工作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总体目标。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文件规定在体人字〔2006〕478号的基础上,将所有进编、在训运动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尽快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11年江苏省根据体人字〔2006〕478号文印发了《关于退役运动员补办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体人〔2011〕8号),对补缴的人员范围、起止时间、缴费基数和比例、办理程序以及资金来源等做了详细规定,这部文件推动了江苏省运动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并对退役运动员参保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3运动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3.1运动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困境

3.1.1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正处于试点阶段,2008年底出台了国发〔2008〕10号文件,虽然对基金管理和缴费标准做了明确规定,但只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进行试点,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改革方案以及有效的政策指导,各地在实施事业单位养老政策时必然会导致制度实施的不规范性和随意性。此外,我国尚未出台相应的法律对运动员这类特殊群体参加社会保险进行规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未将这类人群明确纳入其中。

3.1.2再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2001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虽然该文件规定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可给予一次性补贴,但这只是针对公务员进入企业的特殊照顾。而同样是为国家作出贡献的运动员未能受到该项规定的眷顾:第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存在分歧。各个统筹地区关于重新就业后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加重转移的负担,因而损害了部分退役运动员的个人利益。其次,统筹账户基金周转困难。由于我国还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因此运动员向省外流动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则被留置在转出地,造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困难。

3.1.3训练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过重训练单位缴费比例过高,加重训练单位的资金负担。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而在目前江苏省运动员所参加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中,训练单位缴费比例为22%,且缴费又由省财政提供,给省财政带来支付压力。此外,训练单位每年还要为试训运动员和2008年以前退役的运动员进行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补缴的资金不算在省财政预算内,而是由省基金承担。这些费用不仅提高了训练单位的用工成本,还增加了省财政的预算开支,形成双重压力。

3.1.4预期养老金水平偏低首先,当前江苏省运动员的个人缴费比例仅为3%,运动员退役后进入企业其个人账户的积累要低于同等条件的企业职工,这是极不公平的。其次,运动员的薪酬直接与训练和参赛成绩挂钩,这会影响缴费基数的变动,从而影响个人账户的积累。此外,部分运动员二次就业较为困难,较难获得固定的收入来源,难以按时足额缴费,参保能力受限。很多运动员退役后伤病缠身,复发可能性较大,更有甚者还会受到隐性疾病的困扰,巨额的医疗费用加上生活开销使得运动员的老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一定的水平,较低的养老金水平对其养老生活难以形成有效供给。

3.2原因分析

3.2.1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公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是依据身份的划分来享有不同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就造成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现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①退休养老制覆盖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这部分人群没有缴费义务,退休后由国家根据工龄按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退休金;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目前我国发展相对完善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群主要为城镇企业职工,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缴费义务。另外还有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承担缴费义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正在进行两项制度的整合,覆盖人群为所有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确定方式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类似。通过实地调查,江苏省运动员所参加的其实是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单列的基本养老保险,尚未涵盖在上述三种制度中,这对于运动员的未来养老问题是极其不利的。

3.2.2运动员职业生涯的不确定性运动员的运动生涯主要由在训、停训以及退役三个阶段构成。在训阶段即运动员由试训转为在训成为正式的在编运动员;停训阶段即运动员在训阶段停止进入职业转换过渡期;退役即运动员的安置阶段,也就是运动员与体育训练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后的去路。停训阶段的时间一般固定在半年到一年,这个阶段的时间是确定的,因此运动员职业生涯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在训和退役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决策的困难。在训阶段的长短主要由项目特点以及自身的身体素质所决定,因此运动员的工龄没有固定期限,这就给运动员参保带来了困扰。此外,运动员退役后的去路也不尽相同,江苏省自2007年以来实施了自主择业的退役安置办法(苏人发〔2007〕38号),这项规定的实施打破了传统的统包统配的“铁饭碗”,形成多元化的退役安置,给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带来了困难。

3.2.3训练单位实施力度不足,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江苏省自2008年建立运动员养老保险制度至今,由于实施力度不足,加上缺乏监督机制,运动员的养老保险还未形成有效方案,难以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在实际调查中,制度与实际运行情况往往相距甚远,造成实施力度不足。还有部分运动员表示并不清楚每个月参保的缴费情况,训练单位不公开个人缴费情况,使得参保人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3.2.4运动员风险意识较为淡薄受到计划经济时期的影响,加之江苏省运动员的年龄普遍较小,他们习惯于一切由运动队包办的做法,缺乏风险意识。在实际调查中,当运动员被问及养老保险的参保情况时,他们普遍表现出茫然,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没有明确的概念,有些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否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由于运动员的大部分时间都投身于训练和比赛中,除了完成训练任务和提高比赛成绩之外,运动员更关注的是他们自身的伤病状况,却忽略了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认知,以致于退役后面临再就业时,若在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发生不理想的状况时,很难为自己维权,保障自身利益。

4破解运动员养老保险困境的对策

本文通过对江苏省体育局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以及退役运动员的走访,对江苏省运动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运动员养老保险起步较晚,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参保过程中很多问题没有权威合理的解释;运动员再就业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较高的缴费比例给训练单位带来负担;运动员个人缴费比例偏低,难以形成有效积累会直接影响其未来的预期养老金水平。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对:

4.1将运动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中在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的背景下,运动员这一群体如若再纳入单独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则加剧了制度碎片化的程度。鉴于目前该制度无法顺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衔接,因而运动员所参加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本就应该整合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根据运动员退役后的安置路径,可将其分为三类:一是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这一人群目前沿用的是退休养老制度,退休金待遇与退休前工资水平以及工龄等挂钩,他们退役前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在退役时可一次性提取,缴费年限可以视为工龄连续计算;二是进入到企业职工队伍的运动员,退役后自然就衔接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三是进入到城乡居民领域,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可以顺畅衔接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将运动员纳入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畴,不仅能实现运动员退役后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而且通过大数法则的原理由社会共担风险,对其未来的养老生活形成有利保障。

4.2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在我国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中位于第二支柱,是训练单位对运动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它的建立有利于完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增强运动队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对运动员个人也起到激励作用;同时还有助于分担养老保险责任,提高运动员的预期养老金水平,为运动员提供合理的养老保障。

4.3拓宽筹资渠道

通过体育产业来拓展资金筹集渠道,有利于运动员养老保险的发展。主要渠道有:提取一定比例的比赛赞助费、体育比赛的门票收入、电视的转播费以及开发固定资产等的收益,对外有偿开放体育场馆和设施,将部分收益作为运动员养老保险的专项资金等。

养老保险论文篇(5)

对于积累制,不少经济学家认为,它可以提高国民储蓄率。但美国经济学家亨利·艾隆认为:储蓄积累式的养老“社会保障也许可以促进储蓄,提高经济增长,但这个结果却并不一定发生。老百姓也许会通过养活其他形式的储蓄来抵消部分或全部积累的储蓄。政府可以通过大量亦字或者减少政府运行的结余来抵消部分或全部储蓄积累。由于建立社会保障储蓄的成本很高,国有企业也许会减少对自身的投资。”在1999年9月世界银行主办的“老年保障新思路研讨会”上,彼得·奥格萨和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发表了突破性的论文(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十个谬论),对个人账户从十个方面系统提出了质疑,其中包括对“个人账户制增加国民储蓄”、“在个人账户制下的回报比较高”的质疑。若从储蓄的角度证明积累制比现收现付制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必须证明积累制能够带来更高的储蓄率;更高的储蓄能够成功地转化为投资;投资能够有效地促进产出。正如郑秉文指出:这三个环节中没有一个环节是必然成立的。

从实证检验的情况看,各种观点似乎都可以得到一些实证材料的支持。例如,据了解,新加坡年轻职工中约有40%的人没有多少银行存款,原因是新加坡政府实行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雇主和职工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费用。实行在这种强制储蓄后,许多年轻职工没有多少收入供自愿储蓄。但是,有材料表明,智利在改现收现付的养老制度为完全积累的养老制度后,国民储蓄事由1976—1980年的16.7%提高为1994.年的26.6%。

二、不同经济条件下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我们认为,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离不开特定的经济条件。考察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仅要分析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内部的结构,还必须分析它所处的外部条件。依据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对比关系,现实经济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需求约束型经济,其基本特征是社会总需求不足,而总供给相对过剩;另一种是资源约束型经济,其基本特征是社会总需求过剩,而总供给不足。经济条件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就不同。

1、资源约束型经济中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在资源约束型经济中,社会总供给不足是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矛盾,增加供给可以促进经济增长。按照哈罗德——多马模型,经济增长率取决于储蓄率与资本—产出比的比较。设经济增长率为G,储蓄串为s,资本产出率为v,则

G=s

v

由上式可知,经济增长率与储蓄率成正比,与资本一产出比成相反。在资本—产出比一定的条件下,提高储蓄率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在总供给不足的条件下,选择何种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关键在于能否提高社会的储蓄率和降低资本—产出比。

现收现付制的基本特点是:养老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以当年的养老保险税(费)收人满足当年的养老金支出需要,收支相抵后没有过多的结余,不能形成数额很大的储备基金。因而不能通过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社会的储蓄率。相反,在实行现收现付的条件下,工作人口因为不需为退休后的生活消费担心,可能相应减少为养老而进行的自愿储蓄。尽管理论上还不能肯定现收现付制会降低社会总储蓄率,但不可能通过现收现付制提高社会储蓄率,则是可以断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费尔德斯坦对现收现付制的批评,对供给不足的经济是适用的。

实行储蓄积累制,政府强制性要求参保人为养老储蓄,从而可以建立起一定规模的养老保险基金。随着参保人数的增长和积累年限的延长,养老保险基金将逐渐增大。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储蓄积累式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可以提高社会储蓄率。但是,有以下三个因素将会部分减弱储蓄积累式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其一,在总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居民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大,用于个人自愿储蓄的部分可能相应减少。其二,要求企业为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提供资金,企业用于养老保险的支出增加,可支配用于投资的净利润则会相应减少。其三,在现收现付制向储蓄积累制过渡的时期,如果社会不能以工作人口上缴的养老保险税(费)支付退休人口的养老金,同时又不降低退休人口的养老支出水平,必须从政府其他收入中列支,从而必然减少政府可用于投资的支出。以S代表储蓄积累制对社会总储蓄的净增加额,S代表储蓄积累制对社会储蓄的总增加额,S1代表居民自愿储蓄的减少额,S2代表企业储蓄减少额,S3代表政府储蓄减少额,则:

S=S-S1-S2-S3

储蓄积累制对资本—产出的积极作用可能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可能来自于工作人口劳动积极性的提高,另一方面可能来自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前者的假定条件是,储蓄积累制比现收现付制对工作人口有更好的激励作用;后者的假定条件则是,储蓄积累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能否比个人、企业储蓄得到更高效率的使用,且资本市场是有效或是具有较高效率的。储蓄积累制对资本一产出也可能产生负面作用,储蓄积累制的管理成本通常要高于现收现付制的管理成本。以Y表示储蓄积累制对国民收入的净增加额,y1表示因工作人口劳动积极性提高增加的国民收入额,y2表示因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增加的国民收入额,c表示管理成本的增加额,则:

y=y1+y2-c

总的来看,在总供给不足的条件下,储蓄积累制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可能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但是,这种促进作用的大小,还要视强制储蓄对居民个人自愿储蓄挤出效应的大小及资本市场效率的高低等因素而定。

2、需求约束型经济中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在需求约束经济中,总需求不足是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矛盾;促进经济增长,必须扩大有效需求。按照凯恩斯主义的理论,在封闭经济条件下,社会需求由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两大部分构成,其中消费需求为最终需求,它不仅在社会总需求中占有重要的比例,而且还决定投资需求能否持续扩张。消费需求的大小取决于收入水平和居民边际消费倾向的高低。在总收入水平一定的条件下,边际消费倾向越高,消费需求越大;相反,边际消费倾向低,消费需求就小。投资需求为利率的函数,与利率的高低成反比。假定消费函数为c=α+β,投资函数为i=e-dr,则均衡收入的公式为:

Y=α+e-dr1-β

在上式中,α、θ为常数,y为国民收入,β为边际消费倾向,d为投资需求对于利率变动的反应程度,r为利率。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如果利率不变,或者投资对利率的变动缺乏敏感性,均衡收入水平便主要取决于边际消费倾向。在总需求不足的条件下,选择何种养老保险制度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不在于何种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更能提高储蓄率,而在于它是否更能够扩大有效需求,其中关键在于能否提高边际消费倾向。

居民边际消费倾向的高低取决于收入分配状态和收入增长的预期。根据凯恩斯的理论,边际消费倾向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呈递减的趋势,即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率呈下降的趋势。收入分配差别拉大,收入向高收入阶层集中,社会边际消费倾向降低;相反,收入分配差别缩小,低收入阶层收入增加,社会边际消费倾向提高。一般而盲,对未来时期的收入预期稳定,人们会增加现期的消费;相反,对未来时期的收入预期不稳定,人们将减少现期的消费。因此,考察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应看其对收入分配状态及收入预期的影响。

现收现付制不仅可以实现代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还可以在同代人内部进行收入的再分配。这既可以改善收入分配状态,又可以起到稳定退休期收入预期的作用。下面我们分别考察现收现付制代际分配效应和代内分配效应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1)代际分配效应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设工作人口的收入为w,养老保险缴费率为t,工作人口的边际消费倾向为p;退休人口养老年金收入为p,假定养老年金当年全部用于消费,即βp=1;因养老保险收支而增加或减少的消费需求量为c,则:

c=p-twβ

在总需求不足、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消费需求的扩大,将促进国民收入的增长。设由养老保险制度增加或减少的国民收入为y,则:

y=p-twβ1-β

(2)代内分配效应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假定工作人口分为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两类,他们的收入和边际消费倾向分别为w1、w2和β1、β2,因为w1>w2,根据凯思斯的理论,β2>β10因实行养老保险制度β1和β1,分别提高β‘1和β’2,设因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养老社会保险而由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转移的收人为wlt,由此而增加或减少的消费需求量为c,则:

c=w1t(β‘2-β’1)

由此而引起的国民收入增长y则为:

y=w1t(β‘2-β’1)

1-β从上述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在总需求不足的条件下,实行现收现付式的养老社会保制度,有利于提高边际消费倾向,从而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在总需求与总供给对比关系不发生逆转的条件下,其他因素不变,养老保险缴费率越高,再分配效应越大,对国民收入增长的促进作用越大。

储蓄积累制不同于现收现付制。它不具有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高收入阶层更为有利。如果不考虑对居民自愿储蓄的“挤出效应”,实行强制性的储蓄积累制,将会扩大社会储蓄总额,提高储蓄率。假定养老保险费率为t,消费需求因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而增加或减少的数量为c,则:

c=-t(β1w1+β2w2)

由上式可以看出,在总需求不足的条件下,实行强制性的储蓄积累制,使储蓄率提高,不但不能通过增加储蓄来促进经济增长,相反还可能通过减少消费需求而抑制经济增长。因强制储蓄而减少的国民收入取决于强制积累率和边际消费倾向的高低。在其它条件不变时,强制储蓄率越高,对国民经济的抑制作用越大。以Ay表示国民收入的增量,则:

y=-t(β1wl+β2w2)

1-β

三、改革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以1997年为标志,我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对比关系发生了由总供给不足到总需求不足的变化。我国社会总需求不足,固然有投资需求不足和国际需求不足方面的问题,但主要是消费需求不足。消费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则在于收入分配差别过大和居民对未来时期的收入和支出预期不稳定。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必须注重公平,着力于增加低收入阶层的收入,稳定低收入阶层的收人预期。为此,可进行如下改革:

(一)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建立社会统筹养老制度,可以采取现收现付制,并由国家直接管理,目的在于以国家为主体进行收入再分配,以满足社会老年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1、改革统筹养老基金的筹资办法。从长远来看,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主要应是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在现阶段,由于个人所得税有限,遗产税尚未开征,可以采取辽宁省试点的办法,将企业的缴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当期的养老金。随着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和遗产税的开征,逐步降低企业缴费的比例。目前,荷兰、芬兰和挪威等国已将社会保险税与个人所得税合并征收。这种改革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强化养老社会保险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二是可以减少社会养老保险的运行成本。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资料,工业化国家个人所得税率占税收总额的28%,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率占税收总额的11%,而我国1998年个人所得税率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仅为3.4%;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低收入国家为3%,中低收入国家为6%,中高收入国家为5.3%,高收入国家为11.5%,而我国不足1%;西方国家对高收入和高收人家庭实际税率都在30%以上,而我国20%的城镇最高收入和高收入户实际税率不足0.6%,城镇居民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率也远低于名义税率,甚至还低于农民的人均税率3.74%。2002年,我国GDP达到102398亿元,如果将个人所得税占CDP的比率提高为3%,个人所得税可达3071.94亿,而当年养老保险收入总额为2110亿。由此可见,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筹措统筹养老保险资金的空间是很大的,改革统筹养老的筹资办法是具有可行性的,关键是要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

2、统筹养老金的支付方式的改革。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应着眼于满足离退休老人基本生活的需要,因而应根据各地基本生活费用标准确定养老金的支付标准。没有任何其他收入的老人可按此标准领取养老金;随着老年人收入的增多,从政府领取的养老金则应逐渐减少;个人收入达到一定限度,则不能享受社会统筹养老金。应逐步扩大社会统筹养老的范围,并提高社会统筹的层次。这种支付方式在国外是有先例的。例如,澳大利亚规定,一个单身者如果两周的收入加起来超过683.2澳元,或者其财产超过17.9万澳元,就没有资格从政府的公共养老金计划中领取养老金。在加拿大,从2001年开始,没有任何其他收入的老人可以从老年保障计划每年领取11420加元;随着老年人收入的增多,从政府领取的养老金逐渐减少;个人收入达到一定限度(单身老人年收入达到5万加元以上,或夫妻共同收入达到7万以上),则不再有资格领取老年保障计划发放的养老金。这种改革,一方面可以相对缩小城镇社会统筹养老的支出范围,从而相对减轻养老保险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养老保险的再分配效应。困难在于必须配套实行收入和财产调查制度,而对低收入者实行收入和财产调查制度要比对高收入者实行收入和财产调查制度容易得多。

3、逐步扩大社会统筹养老的范围,并提高社会统筹的层次。在实行社会统筹养老筹资办法和支付办法的改革后,将社会统筹养老范围扩大至非国有企业并不难,关键是要将社会统筹养老制度扩大至广大的农村。从必要性来说,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都是我国公民,应该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拥有同等的养老权利。同时,增加农民的养老保险支出,可以增加农民的消费需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至于可能性,如果将农村的养老保险一步提高到城镇的水平,是不现实的,但不等于不能实行。可以先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农村实行社会统筹养老保障,然后再按农村基本生活标准实行统筹养老保险,再逐步缩小城市与农村的差别。2000年,我国老年人口总数约为1.26亿,按农村老年人占70%计算,农村老年人约8820万,如果人均养老金支出为600元/年,只需要支付529.2亿元。个人所得税增加500至600亿或减少一个500至600亿的大型项目,启动农村统筹养老不是没有可能,关键还在于我们是否真正重视“三农”问题。由于现行的所得税率是全国统一的,提高社会统筹养老的层次,主要是统一支付标准。这里所说的统一支付标准,不是说全国都按同一水平支付养老金,而按统一标准确定基本生活费用标准及累退支付的比例。由于各地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同,统筹养老金是可以有所区别的。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先确定实物标准,然后再根据各地的物价水平确定基本生活费用标准。

(二)改革个人养老基金账户

建立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目的在于强制个人进行养老储蓄积累,以防个人在养老方面的“短视”行为,而不是实行收入的再分配。因此,我们主张借鉴智利的办法,在政府的监督下,将个人养老基金账户交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1、改革个人账户的缴费办法。可以2033年为起点,将职工个人账户分“新人”、“中人”和“老人”三类情况。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法定保费率起点可定为5%,超额部分由个人自愿缴纳,在一定范围内由政府予以税收优惠。对于已参加工作的中人,由政府按实际工龄的长短及1997年缴费工资的8%补充个人账户的资金;2003年起由个人按新人办法缴纳。对1997年以前已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不设个人账户。

2、稳步推进将国有资产转化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工作,尽快补偿转制成本。由于我国财政负债比较重,不具备像智利那样实行转制还有财政盈余的条件,通过大规模发行认可债券的方式补偿转制成本,具有较大的风险,比较可行的方式是将国有资产转化为养老保险基金。在传统的体制下,企业的利润全额上交国家财政。由于劳动者的报酬中没有包含养老保险等社会必要劳动,企业上缴的利润不仅包含劳动者剩余劳动,也包含劳动者的必要劳动;这部分必要劳动被用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为了补偿转制成本,必须将国有资产中用劳动者必要劳动形成的那部分价值归还给为其做出过贡献的劳动者。2001年,我国试行国有股减持,方向是完全正确的,但因引起了市场的较大震荡而于2002年6月24日被迫正式宣布在国内证券市场暂停实施。我们认为,原来的方案流产,不等于不能通过国有资产的减持来筹措养老保险基金,而2001年股市价格下挫也不能全部归咎为实施国有股减持方案。郎咸平(2001)就尖锐地指出:大户行为是大盘下跌的主要原因,政府的不当之处在于低估了中国股市特有的操纵下的惯性作用。

养老保险论文篇(6)

1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

失地农民在计划经济的时代就存在。当时通过“以土地换就业”的方式,使他们在国有企业内就业,成为工人,从而很好的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传统的政府安置方式逐渐失灵。目前我国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普遍实行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由失地农民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由于货币补偿方式操作简便,失地农民可以直接获得一定数额的安置补偿费而不用担心政策的变动是否会影响将来养老金的领取,所以比较容易被接受。但是,这种方式并没有很好的考虑到一旦当失地农民花完这些补偿费,尤其是当这些人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问题。由于他们的短视,他们往往会将这些补偿费花费在子女的婚嫁以及新家的建设方面,而很少的考虑到自己的养老问题,因此,货币补偿方式并不能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2现阶段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探索的几个模式

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养老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胜利这个总目标的实现。目前,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两种类型:(1)政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实施部门,运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2)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商业寿险公司为主体,以各土地征用行政村为投保单位,各投保行政村交了保险费后,签订保险合同,按合同规定,商业寿险公司履行给付养老金义务。我国的各省、市(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不同的地区根据本地区经济情况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本地区的关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无论采用的是政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还是采用的是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或者是二者的结合,都有着各个地区自己的特色。下面将对几个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部分试点城市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分析。

2.1上海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前,上海市对失地劳动力的安置分为两种方式:失地吸劳和失地养老。失地吸劳是指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劳动力负责就业安置;失地养老是指对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直接纳入养老范围,每个月给予一定的养老补贴。近年来随着就业市场的变化,上海市将安置原则调整为“落实安置补偿,用于基本保障,适度生活补贴,进入市场就业”,其具体做法是:(1)先保障。由失地单位负责落实安置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解决失地劳动力的基本保障,由失地单位为失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保险和医疗保险,失地劳动力办理“农转非手续”。缴费标准可以由农民自主选择“城保”或者“镇保”。(2)再补贴。对失地劳动力落实基本保障后,失地单位从安置补偿费用中再给予失地劳动力一次性(在12个月到24个月城镇低保标准选择)生活补贴,以减轻失地劳动力“农转非”后不能马上就业的生活困难。(3)市场就业。失地劳动力在落实基本社会保障、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户籍农转非后,即成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劳动保障部门为其提供《劳动手册》,提供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及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通过市场就业。

2.2江苏省苏州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2004年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规定在合理计算征地安置补偿费的基础上,将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等全部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将16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建立起包括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及再就业优惠的政策体系。具体做法如下:(1)对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每人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就业后按照新增劳动力进行管理,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对女性16周岁至35周岁,男性16周岁至45周岁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待遇。(3)对女性36周岁至54周岁,男性46周岁至59周岁的失地农民,以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止,按月领取不低于160元的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4)对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当月起,按月领取不低于200元的失地保养金。

2.3江西省上饶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上饶市的规定则有所不同:(1)该养老保险是处于自愿原则,按照失地农民自己缴纳多少,政府等额配套多少的原则,降低参保“门槛”,实行“低进低保”,缴费标准分为A、B、C、D四档。失地农民参保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档,但一经选定,则不得变动。(2)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的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从参保的次月其按现行失地农民养老待遇标准每月领取养老金。(3)个人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档次必须与其缴费档次相对应,也分为四档:即:A档每月150元;B档每月160元;C档每月180元;D档每月200元。(4)此外,每年的7月1日为调整失地农民养老待遇的执行时间。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凡失地农民开始享受养老待遇的时间至调整养老待遇的执行时间满一周年的,在原养老金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5)失地农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从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收不抵支时,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2.4浙江省义乌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义务市失地农民的安置采用的是发放土地补偿款并利用商业保险为失地农民的养老进行保障的模式。具体如下:(1)土地补偿费按2:4:4的比例分配,村集体留20%,40%用于村民分配,40%由村集体统一用于养老保险。(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推出新险种“团体年金分红保险”等,规定统一由村集体投保,保险费从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签订保险合同,寿险公司履行给付金义务。(3)本金归集体所有,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5%的保证收益和不低于投资收益70%的红利来支付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55周岁的女性的失地农民的养老金。这种方法等于把失去的土地变成货币“存”了起来,有利于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从以上几个地区关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我们发现,尽管各个地区实行的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各不相同,但各个地区都综合考虑了本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和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并结合当地失地农民的现实情况,这些都使得失地农民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来社会生活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哪一种模式更适合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呢?哪一种模式更能给失地农民带来最大的利益呢?我想,这应该结合我们国家各个省、市(区)的具体情况来判定。或者,在目前的经济情况下并不存在哪一种模式可以完全适合现阶段中国社会的发展,但总的来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的出现,未来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将会越来越完善,且越来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转3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几个建议

从以上的几个模式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乡镇企业发达的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工作都完成的比较好。在这些地区,政府不仅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做了规划,而且对失地农民就业的培养更下了一番功夫,这样有利于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能够促进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并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他们所实行的“以土地换保障”的政策是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我们应该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以土地换保障”的做法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一整套有利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办法。参考失地农民沪、浙、苏等地成功的经验及其他经济不发达地区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为了真正贯彻落实党对“三农”问题、尤其是对失地农民的帮助政策,我们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应当适当降低失地农民缴交养老保险的比例,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失地农民由于失去了土地这个生活支柱,加之在短时间内不能很好的适应城镇生活并取得收入,微薄的土地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整个家庭的开支并留下足够的余额缴交养老保险,这严重挫伤了失地农民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政府应加大对这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助,采用政府全额或者政府和集体共同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的模式,在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可以考虑由失地农民个人缴交少数,政府、集体缴交多数的这样一个办法,以保证失地农民真正可以做到“老有所养”。

(2)是要适当的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比例。在很多城市,失地农民由于身份的转变而要承担更多的消费支出,同样的东西由于土地的失去而使得他们的生活成本迅速提高。如果仍然按照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比如月160元,是不一定能够真正让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的,届时政府要从别的渠道来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与其在未来某一时间花费更大的精力来解决同样的问题,不如在制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发放的时候适当的提高发放的标准,一次性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当然,这也要根据各个地方财政的实力而决定。但是,高额的土地转让增值收益应该是可以为失地农民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补偿的。

(3)要适当健全我国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以法律的手段来保证失地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要对失地农民土地补偿金、失地农民的养老及就业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防止政府部门的寻租行为等。法律的健全有利于真正保证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4)除了政府要有所作为外,商业保险机构也应该顺应形式的发展,适时推出适合失地农民的险种,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提供一定的辅助作用。此外,家庭养老依然是失地农民养老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仍然要注重德教,注重对青少年尊老爱幼的教育,培养失地农民的子女使其有一定的生存及发展能力,真正使得失地农民可以做到安心养老。

总之,各地区的政府应对自己辖区内的失地农民有足够的关注,并制定出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策,真正从失地农民的角度出发,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等问题。

参考文献

[1]28省(区)失地农民调查报告[J].国家统计局,2003.

[2]高勇.失去土地的农民如何生活[N].人民日报,2004223.

[3]沈兰,高忠文.“土地换保障”的两张养老保险模式研究[J].农村经济,2007,(5).

养老保险论文篇(7)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既是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与管理的一种过程控制,也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一种结果控制。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内容可以看出,主要涉及了基金发展模式的选择、基金的缴费模式、运营规范、监管手段与模式以及对基金投资渠道的约束和规定等。之所以要对养老保险基金加以监管,动因在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性与特殊性,对于退休者的“养命钱”要采取审慎与科学管理的态度,对于托管方和运营方要进行严格的筛选,对于投资方式的组合要加以全面地分析,保证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安全性、收益性、可持续性与协调性,注意对风险的防范和分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方面积累了广泛的经验,本文对于美英等代表性国家的养老金监管模式的分析,结合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的现状,进而得出一种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操作具有实践意义的有效模式,以确保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一、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分析养老金监管的框架时,重要的是要区分该行业面临的各类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银行部门的监管在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是一种重要而有效的手段,根据数量审慎的原则,内部和外部审计被认为是对银行监督十分重要的技术手段。大多数国家的银行监管主要包括了许可证制度和事前监督,跟踪监督、执行和解决过程,事后监督等三个重要的过程。从目前世界各国银行监管的发展来看,面临了诸多的金融问题和风险。因而,各国都在探讨新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方式。

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监管人一般通过利用与资本金和储备相关的繁杂的准入程序来限制进入和提高安全性。以信托基金或基金会的形式建立的养老金计划尽管会核实托管人的职业证书、信誉以及基金的经营计划,但对基金经理很少实施严格的职业证书要求,并且基本上没有资本金和储备要求。通过不给那些有违反养老金法律的人给予终身排除在该行业之外的惩罚外,其他方面的监管还可以以更间接的方式进行。目前,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管理体制,主要有:一是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如美国、日本;二是由信托投资基金会管理,如澳大利亚;三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管理,以智利为代表。从监管模式来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审慎性监管。其前提是经济发展已很成熟,金融体制比较完善,并且基金管理机构也得到一定程度发展的国家,如美国等发达国家主要采用此模式。二是严格的限量监管。这种监管模式一般适用于经济体制不够完善、管理制度刚刚建立、市场中介机构不够发达、法律不够健全的国家,如智利、匈牙利等国家采用此模式。

目前,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进趋势主要着眼于养老金投资组合的多样化,规避头次风险;健全评估和审计体系,做好监管过程中外部审计的整合,并明确外部审计的法定责任;加强对收费水平和结构的管理;构建监督管理的能力,对机构进行持续的监管;保持监管者的独立性,以确保监管的效果。一般采用开放式基金模式的国家引入的是非常主动的监督方式,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而采用职业模式的国家实行的一般是硬性监督方式,主要是由于其监管的机构数量较多。通过对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梳理,我国可以更有效率地借鉴和选择科学合理的基金监管模式。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

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权主要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秘书处的法规及监管部来行使,主要负责对基金资产、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内部审计,对违纪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社保基金由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行政管理,赋予了相应的监管权利。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拟定了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和托管情况进行了监督。除了法规及监管部外,社保基金的托管人(主要指商业银行)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违规行为一并向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告。但是,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整体的监管水平来看,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从组织构成关系来看,养老保险基金主管部门与基金管理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部门内的委托——关系。在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规则中,基金管理机构往往缺乏独立的经营决策权。这种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合一,社会部门集立法、营运管理、监督于一身,政事不分的后果是由于基金管理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监管,基金挪用、挤占、浪费现象严重甚至滋生腐败行为,严重威胁基金的安全

其次,我国社会保障养老基金整体仍主要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和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分散在二千多个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这一制度安排的缺陷,不仅使基金管理层次过多,管理费用过高,而且导致基金的平均规模过小,难以实施较大规模、较为稳健的组合投资方略,投资风险和经营成本增大。

最后,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来说,主要的方式仍然仅仅局限于已有的国债和储蓄两种投资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保证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选择的启示

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为我国提供了丰富的借鉴,尤其是在监管模式和监管技术手段的选择上,如美国对401(K)计划的监管技术、英国对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体系等。我国在设计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上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这些方法,有选择地和针对性地应用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完善中去。笔者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以及监管技术手段的操作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严格筛选基金托管人,明晰委托关系

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的优点是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较低,政策执行较灵活,缺点是管理效率低下,制度运行缺乏透明度,会出现国家利益与基金所有人利益的不一致,以至出现挪用而造成基金损失;由信托投资基金会管理便于民主管理和监督,其缺点是决策权力过于分散;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管理,其优点是基金管理公司按市场规则运作和投资,透明度高、竞争性强、效率较高,缺点是成立专门的基金公司的创建成本、交易成本和营销成本都很高。

上述三种基金管理方式中,后两种方式更具有独立性,也更有利于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托管人应当严格准入资格和条件,例如注册资本、技术要求等,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能批准入市。选择基金管理人采取市场化的原则,考察基金公司以往业绩,对风险管理措施的设计以及投资理念、人员结构等。另外要体现一个分散性原则,一方面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形成竞争格局和市场化考评机制。明确这种委托关系与各自的职责是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管的基础。

(二)健全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体制

投资的收益担保有助于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但是,严格的投资收益规定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为保证一定的收益,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提取一定数量的波动准备金,以弥补投资收益率低于政府规定时的差额,这样一笔资金降低了投保人的净收益。另外一个负面效应是使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组合趋同,加大了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借鉴国外做法,基金管理公司应提取一定比例的自有资本作收益担保的储备,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在其收益较高的年份,提取一定的现金准备金。但考虑到我国具体情况,担保水平不宜过高,只需达到正收益即可。收益担保采用相对担保,即要求某个基金的收益达到整个基金行业平均收益的一定比例或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收益的某个百分点(要保证取得正收益),可减缓基金管理者的压力,使其互相监督,防止某些公司违规进行高风险的投资。

(三)构建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

从一元养老基金监管模式向多元养老金监管模式的转变是世界各国养老基金监管的一个趋势,多元监管机制的建立意味着要打破目前养老金行政管理的模式,进行监控权力的重新分配,权力的分配过程不仅仅限于对原有规则的修补,很可能要重新洗牌,进行彻底的制度调整。构建多元监管模式的初步设想理论上,部分积累的制度框架涉及三个主体?押行政部门、养老金缴纳者和养老基金管理中心,两两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约束的关系构成养老保险制衡机制。由这三个监管主体和制衡机制构成了多元监管模式,它具备保值增值养老金的潜力,并有可能避免利益集团的产生,因而比一元模式稳定。监管主体的职权界定和制衡机制的建立是构建多元监管模式的关键。

监管机构应确立统一、直接的收缴和发放形式,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还可以避免收缴人员的道德风险,以防止养老金被中途截留。通过国家税收系统征收社会保障税并转入财政专户,是较为理想的征缴方法。社保机构应为每位缴纳者开立账户,在社保机构的监督下,由银行统一划拨支付,实现社会化收缴和发放。负责养老金运营的是具备法人治理结构的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由若干家投资公司、管理公司及保管公司组成,公司内部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各公司之间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养老金由财政专户直接转入管理中心下设的若干家投资公司账户,按照共同基金的模式进行投资运营,保管公司负责养老金的保管、收益分配并受社保机构的委托进行划拨支付。缴纳者有权向社保机构询问养老金的缴纳情况,对养老金的去向有知情权,而社保机构有义务向前者公布养老金征收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在把养老金交给管理中心运营前应及时通知缴纳者,按其意愿交给指定的投资公司。总的看来,双方的制衡关系应建立在保护缴纳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法律基础之上。

养老保险论文篇(8)

综合起来看,四项制度之间的区别是很大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就可以享受到养老待遇,并且完全由政府财政支付;城镇企业职工则要自己缴纳费用后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待遇水平主要取决于个人缴费情况;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虽然也需要缴费后才能享受到基本待遇,但政府财政却承担了基础养老金部分和给予缴费补贴。由此可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在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方面都能从政府财政中获得较大的资助,只有城镇企业职工自己缴费自己养老,很少能从政府财政中获得资助,显然,这有违社会公平。

实现养老保险体系整合的必要性与目标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没有能够实现有效的制度整合,“碎片化”程度还较为明显,因此,急需加快改革,以实现养老保险体系的整合。实现养老保险体系整合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老有所养”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养老需求是一项普遍需求,并且与就业需求、医疗保健需求等一样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在现代社会,由于人口老龄化的日益严重,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扩展,以及家庭规模和结构的变化,导致家庭和个人的养老能力越来越弱化,因此,急需社会化的制度安排来补强家庭和个人的养老能力。在上述背景下,“老有所养”已经被认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一项基本社会权利,这项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得到了包括《宪法》在内的各项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与此相对应的,“老有所养”就成为了政府的一项职能,是政府“为人民服务”的重要内容,因为“为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所必须努力做到并且要做好的一项公共事务”[1]。为了保险和实现公民的“老有所养”的基本权利,建立一个人人共享的、覆盖城乡的、普遍性的养老保险体系,就是政府应尽的责任。

第二,人口老龄化的日益严重。根据民政部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提供的数据,自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并日益呈现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剧增等态势。随着进入21世纪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重,养老需求越来越强烈,而应对的办法和措施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三,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碎片化”和不公平问题。由于我国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和历史原因,同样是为了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采用了四项不同的制度安排,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四项制度在缴费方式上和管理方式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不仅不同制度之间无法衔接,而且待遇水平差异较大,特别是同为城镇职工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养老待遇差别悬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社会不公现象。因此,为了能使不同的制度之间进行有效衔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降低养老待遇之间的过大差异,消除社会不公,需要对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进行改革和创新,通过制度整合,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公平性的养老保险体系。

养老保险体系整合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整合型的养老保险体系,即建立一个全覆盖的、全面性的、相对统一的、体现一定差异的、能够相互衔接的、社会化的、水平适度的养老保险体系。这种普遍整合型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具体内容如下:养老保险体系以政府提供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为基础,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为补充。政府提供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两项具体制度构成:一是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参加人员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集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这是一种强制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参加(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由个人全部承担),实行统账结合模式,用人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进入统筹账户,另一部分进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进入职工个人账户。统筹账户用于发放统筹账户养老金和职工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个人账户用于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以省为单位进行管理。政府为参保职工提供基础养老金。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统筹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人单位要为其职工提供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作为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具体情况见图1。二是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参加人员为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这是一种自愿保险,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缴费参加,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政府缴费补贴一部分进入统筹账户,用于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省级统筹;政府缴费补贴的另一部分进入居民个人账户,居民个人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居民个人账户用于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以省为单位进行管理。政府为参保居民提供基础养老金。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有几点需要说明:

首先,关于向所有参保人员发放基础养老金问题。之所以向所有参保人员发放基础养老金,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目前正在进行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由政府财政向60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为了体现社会公平,也应向参保职工和城镇非就业人员发放基础养老金;二是发放基础养老金是体现“底线公平”的有效措施,基础养老金人人有份,普遍共享,是基础保险;三是发放基础养老金可以调节收入差距,特别是养老金待遇之间的差距。

其次,关于部分用人单位缴费进入职工个人账户问题。目前正在实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企业缴费全部进入统筹账户,不进入职工个人账户,由企业缴费所形成的统筹账户用途主要有三个:一是为已经退休或即将退休的企业职工发放养老金,二是为参保职工退休后发放统筹账户养老金,三是为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完后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因此,职工个人账户只有个人缴费构成,而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要求政府财政要为农村居民缴费进行补贴,这样的话,对于企业职工来讲既不公平也没有激励,如果采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进行改革的话,显然会遭到很大的阻力。

最后,关于做实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问题。目前正在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然也规定了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但社会统筹账户并没有具体规定经费来源,因此,在现行模式下社会统筹账户是空账户,不会发挥任何作用。同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发放完之后,会遇到“无钱”发放养老金的情况。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将政府缴费补贴的一部分纳入社会统筹账户,这样,既将社会统筹账户做实了,又可以解决个人账户发放完后“无钱”发放养老金的问题。

养老保险体系普遍整合的途径

实现养老保险体系的整合,最终形成一个全覆盖的、全面性的、相对统一的、体现一定差异的、能够相互衔接的、社会化的、水平适度的养老保险体系,需要加快养老保险改革速度,加大养老保险发展力度。

(一)加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建立以来一直没有太大的变动,是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产物。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受“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观念”的制约,没有将城镇职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只是对城镇企业职工的退休制度进行了改革,改为现在实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延续了下来。其实,这错过了一个很好的改革机会,因为当时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要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收入高,如果当时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一起进行养老保险改革,可能阻力没有现在这么大。后来由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才导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高出企业职工养老金的好几倍。国务院于2008年选择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开始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两年多了,试点既没有扩大,也没有公布具体的效果,同时,此次试点将公务员排除在外,引发了较大的争议。目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改革已经成为热点和焦点问题,改革势在必行,但如何改,一直争论不休。以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为目标,当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改革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目前,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二是财政差额拨款单位,三是自收自支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目标是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改革后不再称为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差额拨款改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付款。

第二,以“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推进改革。这里的“新人”应是机关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和工作不满10年的人员;而“老人”则是指工作满10年及以上人员。所谓的“老人老办法”是指“老人”继续延用现行的退休制度,而“新人新办法”则是指“新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缴费一部分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另一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三,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应该是强制的,就像住房公积金一样。职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建议由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管理与运营。

(二)加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

以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为目标,需要对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第一,加快“扩面”工作。目前大约还有30%~40%的城镇企业职工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这些职工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因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既急迫又艰巨。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应该紧抓《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和落实,加强劳动监察执法,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

第二,改革企业缴费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建立之初,曾规定企业缴费的一部分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另一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不过,此项做法在国务院于2000年公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试点方案》中作了调整,其结果是: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上述调整在国务院于2005年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得到了进一步明确: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同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也进行了调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由此可见,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主要由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且这部分缴费是完全由职工个人承担的,这与正在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财政既承担基础养老金发放又承担缴费补贴相比,显然有失公平。因此,为了体现社会公平,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能力,促进就业并体现就业激励,应该对企业缴费划入社会统筹账户办法进行调整,恢复最初的做法,即将企业缴费一部分划入社会统筹账户,另一部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至于划分比例,可以经过计算后确定。

(三)加快做实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基础,其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后养老金的发放,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工作,既要做到“实账户”,又要保证安全和保值增值。我国是从2001年开始做实个人账户的,截至2009年底,辽宁、吉林、黑龙江、天津、山西、上海、江苏、湖南、新疆等13个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省份共积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1569亿元。据估算,截至2005年底,养老金个人账户的空账规模估计已经超过8000亿元,并以每年约1000亿元的规模在增长,如果不做实个人账户,30年后空账规模将达到6.2万元[2]。由此可见,职工个人账户的空账情况还是比较的。做实个人账户:一是确保职工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不再被挪用;二是政府财政加大补贴力度;三是可以考虑利用国有企业分红、国有股份减持等补充个人账户。

(四)加快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的《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发展统计公报》提供的数据,截至2009年底,全国有3.35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1179万人。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2533亿元。参加企业年金职工人数约占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3550万人)的5%,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都没有参加企业年金。虽然企业年金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但政府应制定更优惠的政策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如税收优惠政策等。

养老保险论文篇(9)

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制度框架

鉴于我国社会经济结构急剧转型的时代背景及其未来发展趋势,无论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进一步调整,还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都必须立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发展的战略高度,都必须能够适应中国社会经济结构急剧转型的现实需要,特别是要能够适应城乡劳动力就业方式的转变以及城乡劳动力频繁跨地区迁移的现实需要。只有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置于统一的分析框架下,方能有助于解决社会经济结构急剧转型中的新生劳动者群体(如农民工、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方能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劳动力在城乡流动、跨地区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难题。为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发展、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中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应着力于:在维护社会公平和制度结构弹性的基础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与平衡发展。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战略目标与制度框架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保险改革战略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兰德公司、国际战略问题研究中心等多家国际著名智库,都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进行了长期的跟踪研究,形成了大量战略研究报告及政策建议,为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改革发挥了重要的决策咨询作用。由于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广、制度结构复杂,更由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高度敏感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任何调整,都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阻力很大,甚至容易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使得这一改革往往步伐缓慢;因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一条重要国际经验就是:战略先行,周密论证,稳步推进。明确我国养老保险的战略目标,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国家战略的核心及重中之重。近期来说,这一战略目标就是:要在2020年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中国13亿城乡居民建立起多层次、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为此必须从战略高度进行顶层设计和制度目标设计,必须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战略目标定位、制度框架设计,运行机制、核心技术、环境支撑等,有一个系统、全面、清晰的认识把握。唯有如此,才可能正确设计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制度蓝图、战略目标、战略框架、战略步骤及战略措施,才有可能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构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这一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科学设计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目标模式,必须充分估计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及其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必须充分考虑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总体要求,必须充分考虑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这一关键问题,必须充分考虑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与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目标模式的对接和有机结合,争取赢得战略主动,切实避免战略失误。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国际经验表明: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初创时期,制度覆盖范围及人员较少,财务平衡较易实现,制度调整及政策空间较大,操作起来也较为容易;一旦制度实现全覆盖之后,尤其是制度进入成熟期后,不但财务平衡面临风险,调整进程往往异常艰难,而且调控空间也非常狭小。因而,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模式选择、目标定位及可持续发展极为关键。长期来看,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建立、完善以国民年金制度为基础,以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为主体,以经济保障、精神慰藉、服务保障为一体、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第一,在整合现有的针对不同人群的各类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在2020-2030年建立健全国民年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养老保险覆盖全民,制度基本统一,待遇水平占社会平均工资的30%-35%,税收征缴,财政补贴,体现政府有限责任;推进和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将社会救助养老金、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地方年金、老年帮助、家庭保障计划等整合于一体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集经济保障、精神慰藉、服务保障为一体的城乡养老保障体系。

第二,在2015-2020年建立健全公职人员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一是改革完善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择机分离个人账户,社会统筹部分实现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基本统一的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整合体现企业、单位及个人责任的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形成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体系。将原来统账模式下的个人账户基金并入企业年金,逐步形成以个人缴费为主、市场化运作、强化基金积累与有效增值、体现个人责任和有差异的养老保险重要补充支柱。积极推进和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同时,需要政府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有效监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是鼓励发展各种商业人寿保险计划、年金计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多样性、灵活性、补充性保障功能。需要认真研究制度转型的约束条件、推出时机及过渡办法。既要保障原有制度下覆盖人群的实际利益,又要为新制度的推进创造条件,还要充分考虑到制度转型的困难和不利影响。需要考虑对个人账户既得权益的保护,考虑我国目前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现实,考虑职工、居民、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发展的诸多问题。审慎决策,周密部署,稳步推进。总体而言,老人老办法、中人过渡办法、新人新办法,应该是制度转型过程中一种比较现实的选择。

第三,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结构,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制度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模式运行,制度结构力求简单易行,体现制度的非缴费普惠型与个人缴费责任相结合的特征。基础养老金部分向未来的国民年金过渡;个人账户部分逐步进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政府承担政策优惠和监管责任。在制度设计上与城乡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预留接口,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转移衔接,使养老保险关系易于接转,真正实现城乡养老保险“一卡通”的制度平台、资金平台和技术平台。

第四,积极突破制度和政策障碍,着力发展各类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强化监管,积极推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家庭年金、个人年金和商业人寿保险计划,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步伐,科学合理界定政府责任、市场作用、个人及家庭责任的合理边界,切实转变政府承担养老保险无限责任的既有思路。通过结构调整锁定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中的有限责任,鼓励公职人员和城乡居民承担养老保险责任,强化政府对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机制,以有效避免人口老龄化高峰期政府财政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政府需要在保障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的安全运行、风险控制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这一理念,必须体现在养老保险的战略目标、战略框架之中,必须体现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是养老保险长期战略顶层设计务必遵循的一条极为重要的准则。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构建需要高度关注的约束条件

1.将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框架之中,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重视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人口老龄化发展进程中的养老保险体系构建,已成为制约一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议题,倍受各国关注。而中国由于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严重性和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的长期性、复杂性、敏感性,对此更应从国家战略发展的高度给予高度关注。经济的长期持续增长是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任何一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都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国民产出和合理分配问题,无论养老金权益的积累方式是采取现收现付制、基金积累制还是其他机制,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最终都需要通过变现购买经济活动人口所生产的物品和服务来保证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从宏观层面来看,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老年人口数持续增加,经济活动人口数持续减少,在劳动生产率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整个社会所能够提供给老年人口的消费品和服务将减少,而这将势必加剧代际矛盾。从微观层面来看,只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才能使政府掌握雄厚的财力,并将其用于资助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有能力不断偿还各种历史债务,并保证新债务的发行能够得到民众的支持和信任,才能使企业和个人有足够的缴费能力。因此,对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只有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才能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提供足够的国民产出,以满足其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经济发展程度决定了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水平。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水平如果超越了经济的发展水平,则可能导致养老保险制度在财务平衡上难以为继。养老保险制度与国民经济良性互动机制的确立,是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2.在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的制度模式、实施步骤及推进的时序进度等战略问题进行周密论证的基础上,审慎决策,稳步推进需要强调的是,与欧美发达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相比的重大差异在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仍处于制度建立与完善的初创时期,调控空间较大,而这恰好也是提升养老保险战略研究重大决策价值的最佳时机。只有抓住目前短暂的机遇,反复论证并明确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战略目标、战略框架、战略重点、战略步骤,在避免重大战略失误的前提下,我们才有可能赢得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战略主动权。如果忽略养老保险的战略目标或不注重在顶层科学系统地设计主体性战略框架;那么,我国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将面临较大的风险,不但战略调整的空间将变得非常小,而且战略调整进程的推进也将非常困难。对此值得重视的一条重要国际经验是,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特征,其制度演化发展的惯性极大,改革调整极为困难。

3.实现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战略目标,必须从战略高度上重视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管理体系的改革与重构现行社会保障管理按照属地化原则设计,曾经在城镇养老保险改革进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长期未能实现省级统筹,利益机制和管理体制是其重要原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战略目标的实现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垂直管理体制的构建及其高效运行。如果没有管理体制上的重大调整,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战略目标就可能很难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实现也将大打折扣。因此,从战略高度重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高度重视基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平台建设,高度重视对城乡社会保险管理干部的系统培训和能力建设,应当成为我国社会保障高层决策的一项重要议题,对此必须加以高度重视并尽快付诸实施。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发展战略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加快构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实背景下则更具紧迫性。强化制度体系及管理能力建设是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管理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养老基金管理、养老保险经办体制建设和专业养老服务人才培育等方面,其中,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内容。养老保险经办体制和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是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实际管理操作方面的不同步往往难以避免。只有在养老保险经办体制完善和经办机构准备充分的前提下且关键问题预期可操作时,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才能真正做到可持续。此外,管理能力的提升有赖于对管理人才的培养,养老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依赖于专业养老服务人才的优秀工作绩效。养老保险服务最终是通过经办人员传递到国民手中,经办管理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及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养老保险的工作绩效和国民对养老保险制度满意度的评价,也直接关系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公众信任基础。

三、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和建立风险控制体系,探索多元化的基金投资渠道

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快速发展以及养老保险收支平衡压力增大的背景下,基金投资绩效、投资安全及风险管理就成为一个关键性的瓶颈制约,对此需要制度和机制创新,强化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应当体现政府政策扶植,如投资有一定收益的社会保障特种国债,投资国家长期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在完善市场机制和强化监管的背景下,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和多元投资组合方式,强化综合配套和完善各项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控制机制。建议尽快推出社会保障基金长期国债投资项目,发行30年以上的社保基金长期社保国债,国债利率实行指数化浮动,盯住经济增长率、利率、通货膨胀率等多种综合指数,实施动态调控。一方面提高社保长期国债利率,提升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另一方面国家可主导对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投资,增强国家对宏观经济及长期战略发展的调控能力。即使是资本市场十分完善和发达的欧美国家,目前也正在抓紧研究发行30年以上的社保基金长期指数化国债投资项目,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建议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专门课题组进行集体攻关,近期拿出方案,尽快实施。这是在中国目前的经济、金融条件下,解决社保基金安全营运和保值增值的上策。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最终责任人是中央政府。社保基金的安全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保制度的信心,影响人们对社会稳定的信心。创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途径,可以更好地体现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体现政府对社保基金机制创新的思路,体现政府对经济社会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体现政府对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维。

(二)我国退休政策的改革调整,需要进一步立足国情,解放思想,拓宽思路,积极创新,推行综合性的改革思路

实施标本兼治的退休政策改革策略,强调发展模式和就业模式的调整是退休制度改革的根本着眼点。我国现行的发展模式和就业模式乃是传统现代化模式发展进程中的一种体现,其基本态势表现为资源扩展型、城市化的发展道路。如果现行发展模式没有一个根本性的转变,即从以资源扩张向以人为本的战略转移,从以城市为中心向以乡镇为中心的发展模式转变;那么,这一发展格局中的退休政策的调整空间则是有限的。同时,必须着眼于中国人口众多、人力资源充裕的现实国情,发展中间技术,大力发展服务业,使我们具备退休政策调整的广阔空间和调整余地,扬长避短地推进中国式发展模式和就业、创业模式。这样一来,按现行思路设计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诸多困境,均可从根本上得到缓解。以下是本研究对退休政策调整的具体思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加强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制定我国2020-2030年综合退休政策调整战略规划和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老龄事业的总体规划,制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退休政策调整的联动方案,制定退休政策调整与劳动力市场协调发展的政策思路;预先谋划新的退休政策调整的战略规划方案,为政策的实施到位预留充分的社会磨合期,一是择机逐步提高领取全额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二是逐步推行弹性退休政策,三是探索建立退休制度调整与劳动力市场相协调的长期综合性战略思路。

(三)理顺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由于受制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行业利益的冲突,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中的管理和协调难度不断增大。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改革计划的推进及有效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社会保险税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与监管等,都迫切需要尽快理顺管理体系,强化政府集中管理,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加强社会保险管理平台和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平台建设。同时,需要强化服务意识,堵塞管理漏洞。老龄化背景下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新的探索提出了若干新课题,但其管理和服务难度要大大超过以往的城镇社会保障改革。构建集中管理、垂直管理的养老保险管理框架,强化制度设计和政策实施的有效性、预见性,加快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对于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高度重视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保障融合发展的相关配套支持政策

要实现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使养老保险、养老服务与我国社会结构、家庭模式相契合,使家庭养老保险资源与社会养老保险资源相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找到解决我国的养老保险问题的正确思路,才能实现养老保障的可持续发展。政府需要在立法上支持、巩固、维系家庭社会制度,支持社会成员对家庭养老的各类行为,在社会上倡导家庭和美理念,巩固、完善我国家庭保障制度的既有优点。国家的老龄事业工作者以及社会的扶老助老力量,都应该特别关注老年群体。同时,需要完善实现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保障融合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

(五)积极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满足多样化养老需求

现阶段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亟须从战略高度重视商业保险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重要保障作用。需要完善国家的政策支持,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计划,不断完善和优化政策环境。发挥保险公司在我国老龄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发挥保险公司专业化的发展优势,鼓励多种形式的保险专业化发展方向,使商业保险在城乡养老保险领域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使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迈出实质性的战略步伐。

养老保险论文篇(10)

人总是会老的,于耄耋之年能否老有所养,是每个人都将面临的问题。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者已达到10.86%(老龄社会临界点为10%),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并成为世界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近20年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每年以3%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目前已达到1.32亿,到203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将达到3.4亿,占总人口的21.36%。那时平均每四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加上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到那时一对年轻夫妇上面,可能有四位父母,八位祖父母都健在。这么多的老人养老问题怎么解决,这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难题。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应采取“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自我储蓄养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对社会保险和自我储蓄养老的依赖,更多地依靠商业养老保险来满足消费者的养老保障需求,是解决这一难题的较好途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寿险公司在开办储蓄养老保险方面有着极为有利的专业优势,在我国未来养老保险体系中能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

所谓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并不能解决老人们“丰衣足食”安享晚年问题。况且,由于国力所限,加之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我国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社会养老保险仅涵盖城镇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城镇人口中的自由职业者和待业人员以及广大农民无法享受

全面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涵盖所有人群,包括非城镇人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农民,也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也应能领取养老金。但这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决不是短期内所能完成的。目前即使在城镇人口中也并非全部都进入了社会保障体系,也有游离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人群,他们就是自由职业者和待业人员,也就是没有工作单位或者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这些人的养老问题怎么解决,是摆在我国当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难题。显然,社会养老保险在短期内是无法解决的。

(二)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益加剧,单纯依靠社会养老很难解决某些现实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在步入工业化社会后才会出现老龄化,且老龄化速度较慢。我国则在工业化的起始阶段、经济建设资金需求集中的情况下便进入老龄化,使资源配置陷入困境。据统计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者已达到10.86%,到203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将达到3.4亿,占总人口的21.36%。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采用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这种平衡方式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时,会造成资金需求的急剧增长,社会负担加重,显然,单纯依靠社会养老很难解决这一问题。

(三)过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交纳标准和替代率,造成国家、企业负担过重,部分参与者无力负担,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定的替代率为90%左右,而国际上一般为45-50%。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保险费交纳标准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8%,单位和职工个人普遍感到难以承担。如果降低交纳标准,势必由国家财政补贴,则可能导致严重的财政危机。

(四)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国民收入分配变动的趋势不相适应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收入一直呈现向个人倾斜的趋势,国家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弱。从1980年到1995年,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5.7%下降为10.9%。与此同时,居民个人收入增长迅速。按当年价格计算,1978年至1995年间,城市居民的收入以年均15.9%的速度增长,城市居民存款余额也以年均34.3%的速度增长,由154.9亿元增加到23466.7亿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绝大部分的社会养老费用仍然由国家和企业承担。不仅造成国家、企业负担过重,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人们自我养老保障意识的提高,造成过分依赖国家、企业局面。

(五)社会养老保险只能解决基本的退休养老问题,不能解决退休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下降问题

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交费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1)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提取;(2)个人按工资的8%提取。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假定某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1000元,缴费满30年则他每月可拿到300元基本养老金。又假定该地平均预期寿命为80岁,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的比例是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240,该人60岁退休时,如果个人账户累计总和为6万元,那么,他退休后每月可拿到250元(60000÷240),两项合计550元,这点钱显然只能解决基本的养老问题。并不能解决老人们退休后“丰衣足食”安享晚年问题。

二、储蓄养老只能作为养老的辅助方式

我国人们具有良好的储蓄习惯,绝大多数的人选择储蓄的方式就是将钱存银行,因为银行储蓄具有风险小、存取方便、安全性强的优点。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经突破17万亿元,就充分说明老百姓对银行储蓄的偏爱,然而,通过银行储蓄本息的累积来实现自我储蓄养老的方式存在明显不足,只能作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辅助方式。

(一)银行储蓄收益低,浪费了资金的使用价值

按目前银行储蓄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计算,考虑到5%的利息税因素,实际名义存款利率仅为3.933%,将大量的钱放在银行,显然是浪费了资金的使用价值。

(二)银行储蓄无法抵御通货膨胀

2008年2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指数为8.7%,如果以此来对照当前的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计算,考虑到5%的利息税因素,实际利率为-4.767%(即4.14%×0.95-8.7%)。它意味着你将100000存进银行,一年后它的实际价值变成了95233元,4767元就白白地蒸发掉了。面对通货膨胀压力增大的预期,将钱都放在银行里,作为自我储蓄养老资金显然不合时宜。

(三)银行储蓄属自发,随意性太大

而自我储蓄养老是一个长期的计划,在这个资金积累的漫长过程中,很可能中途夭折。

储蓄既是一种预备手段,又是一种积累手段。作为预备手段,其作用是未雨绸缪。作为积累手段,它是为了实现未来某一耗资较大的消费而有目的地存钱。两者都是现代人实际的需要,所以,为将来老年幸福美满生活做适当地储蓄准备是一种非常明智的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人总是难以主动地、自觉地储蓄,即使能到银行储蓄,由于银行储户可随时支取账户上的存款,在时间上、数额上并没有太多限制,因而存款就不易保住,一旦有什么开支,一下就取走了,使自我储蓄养老计划中途夭折。所以,自我储蓄养老只能作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辅助方式。

三、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可发挥重要作用

在我国深化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想进一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必须提升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行重新设计。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养老保险体系中,更多地依靠商业养老保险来满足消费者的养老保障需求,是解决这一难题的较好途径。

(一)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体系可扮演重要的角色

受国力所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虽覆盖一定范围,但还未达到覆盖全社会的程度,正需寿险公司在社会保障的空白地带发挥作用。同时,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富裕的晚年生活,收入水平较高的阶层可通过购买寿险公司的养老保险,确保其有一个富裕的晚年生活。

(二)寿险公司的资源配置

寿险公司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资源,作出最佳投资策略,提高资金利用率,使养老基金产生最佳的资本配置和最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更好地保护养老金领取人的利益。

(三)寿险公司养老基金的积累方式

寿险公司的养老基金积累方式比较适应我国未来人口快速老龄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趋势,符合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方式向基金积累方式改革的趋势,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相适应。

(四)寿险公司的优势

寿险公司之所以在许多国家养老保险中担当举足轻重的角色,还在于其拥有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

1.寿险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精算师,可准确制订交费标准和给付水平,根据谨慎的精算原理保证养老金的稳健运用和给付安全。

2.寿险公司拥有众多的投资和理财专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寿险公司会制订最佳的投资组合,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证养老基金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同时,通过加强成本核算,尽力降低经营成本,为养老金所有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寿险公司承诺的养老金给付具有极高的安全性,养老金领取人的利益可得到充分保障。寿险公司的经营接受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严密监管,促使寿险公司进行稳健经营,提取足够的责任准备金,以保证充足的偿付力和流动性。

4.商业寿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符合国际惯例。无论在养老保险体制比较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养老保险体制正走向完善的拉丁美洲国家,寿险公司均在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通过购买寿险,可以帮助人们养成计划储蓄的美德

由于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储蓄”,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便要根据合同的规定按期交纳保费,以维持保单的有效性,直至保单期满为止。这样,投保人便能有计划地把资金积累起来,养成有规律储蓄的好习惯。到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时,才能按时领取养老保险金,或在退保时得到现金价值。由于退保损失大,所以人们一般都不愿退保,这样就迫使人们“存”一笔钱在人寿保险公司,做到细水长流,源源不断,保其一生。这不仅解决了自我储蓄养老不主动、不自觉,随意性太大的缺陷;也解决了银行储蓄存款,由于支取太方便,很多人往往因为经不起物质的诱惑,令储蓄养老计划半途而废的问题;还可以为愈来愈老龄化的社会和独生子女后代减轻负担,使老了的自己依旧拥有尊严。

综上所述可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采取“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自我储蓄养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对社会保险和自我储蓄养老的依赖,充分发挥商业寿险公司在我国未来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应该是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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