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2 17:33:45

药品管理论文

药品管理论文篇(1)

2GMP思想运用于生产管理中的不足

现今,药品生产也在推动药品GMP认证工作开展时,还明显存在着GMP执行困难现象,很多药品生产企业内部都制定了较为冗长的、繁琐的GMP文件,所制定出的文件内容执行起来却有一定的困难,很多职工头脑内一直认为所谓的GMP即是添硬件、写记录、背制度、搞卫生,或将药品企业的认证达标作为其主要考核内容,很多药品生产企业内部仅重视编制、执行,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现象。针对此类问题,均应引起高度重视。

3GMP思想在生产管理中的运用

在生产过程中要实践好GMP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等等,并且每一方面都非常重要。可是要实施好GMP,核心还是要靠高素质的人员来执行。这里着重谈一下如何培养、提高操作人员GMP素养问题。我们学习的GMP是由具体条款而组成的规范,但同时应该明白每一条款后面都是具有指导思想的。生产车间的每一个岗位也会有操作规程,但也应该让操作人员明白操作规程背后的指导思想也是防污染、防差错、防混淆之一或其全部[1]。

药品管理论文篇(2)

多家是相对于独家而言的,是药品生产企业分别授权不同的几个单位进行药品营销,各商在不同的区域内分别进行销售业务,这样就在一定范围或全国范围内形成产品的销售网络,由于是生产企业与商直接接触,没有中间环节,因此有利于快速铺货和销售,而且同种商品不同商之间会形成一种良性竞争的关系,无形中有利于提升营销效率。另外,相比较独家营销渠道,多家的营销减少了药品生产企业对商的依赖性,给药品生产企业更多的选择权,降低了营销风险。多家的缺点也是客观存在的,例如药品生产厂家为各商提供的货源和服务如果存在差别就会造成一定的矛盾,而且在实际铺货过程中容易造成业务区域界定不明的现象,给营销管理带来困难。多家主要适用于产品周期较短的情形。

1.2办事处与区域分销相结合

药品生产企业在各地区设立办事处,负责产品市场的开拓和临床推广工作,与此同时在各区域内选择一家或若干家经销商负责药品的实体分销和服务。这种营销渠道最大的优势在于药品生产企业对市场的把控更强,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经销商的依赖,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和树立品牌形象,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更为专业的服务。但采用办事处与区域分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也使得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势必增加销售成本,而且由于给于分销商的服务项目较少,且自由度更低,造成利润空间降低,从而降低销售积极性。此种营销模式主要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营销。

1.3生产企业直销

药品生产企业与大型的医药超市、药店、医院直接发生联系,将医药产品直接销售给这些单位,之后便不负责后续的销售业务,当前这个销售渠道已经成为药企的主流销售模式,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于这一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生产企业直接向医院、药品超市和药店销售的模式工作效率较高、营销环节少、铺货迅速,有利于企业以最快的速度占领市场,同时对于市场信息的获取也更为有利,从而提高企业对终端市场的把握,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但采用这一营销渠道药企就需要更多的营销人员,增加了人力成本,而且由于营销人员分散各地,不利于对营销人员的监管。

2、对营销渠道成员的选择

无论采用哪一个营销渠道,对于药品的营销管理来说,选择渠道成员都是最为关键的一步。渠道成员的选择是在已经确定了营销渠道后,在众多的渠道成员内优选出适合当前药品营销渠道结构、能最大程度地实现药品生产企业的营销目标的过程,对于渠道成员的选择,本文主要从影响营销渠道成员选择的因素着手,引出渠道成员的选择方法。影响选择营销渠道成员的因素有很多,作为药品生产企业来说必须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以选择出适合本企业营销渠道的成员。第一,渠道成员的信用和财务状况。这是每一个生产企业在选择渠道成员时需要考察的首要因素,只有市场信用良好的成员才能最大限度保证不损害厂家的利益,而只有财务状况无问题的成员才能确保长久的合作,这个因素具有否决性,一旦成员不具备良好的引用和财务状况就可将其移除营销渠道成员的考虑范围内。第二,经销商的销售实力。经销商的销售实力主要体现在销售人员数量、销售人员素质、销售网络覆盖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总额等,这些指标可以帮助厂家清楚地了解所要合作的成员的合作价值。第三,产品线。生产商通常从四个方面考虑中间商经销的系列商品:①竞争对手的产品;②兼容性产品;③互补性产品;④产品质量。生产商在成员的选择上应当尽量避免竞争对手的渠道成员。综上,药品生产企业在构建和改进营销渠道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的影响,从多个潜在的合作者中选择最适合当前营销渠道的渠道成员开展合作,以谋求长远、互利的合作关系。

药品管理论文篇(3)

1.2质量方针的实施为GSP管理指出前进的方向因质量方针指出了经营企业的GSP管理发展的方向,而质量目标作为企业质量方针的追求目标,是企业、各管理部门所追求的主要任务,对质量方针的实现步骤予以体现、落实,质量方针是质量目标制定、评价的架构和基础。

2质量方针在GSP管理机制中的意义和价值

2.1质量方针制订参照在GSP管理中的价值体现质量方针的制订是药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GSP是质量管理工作标准化发展的重要产物。对于GSP而言,其考虑的主要问题是各部门规范要求和国家标准,软硬件设备状况以及工作现场情况和人员组织等;公司在质量方针制订时,除了考虑GSP外,还应考虑质量管理规范、原理以及方法和要求;充分考虑企业的发展战略、发展目标以及药品市场的特点、趋势等;作为质量管理方针,其在制订过程中一定要充分体现、包含GSP及国家药事法律规制,并将其作为参考依据。

2.2质量方针的制订方法在GSP管理中的重要性药品经营企业在制订质量方针时,企业高层参与程度高。因GSP管理的实施牵涉诸多资源的动用,企业领导者往往亲力亲为,非常重视。从操作层面来看,在质量方针制订过程中,应注意与GSP文件的制订一致性,积极发动企业员工参与其中,基于GSP标准,优化筛选、整理和归纳,最终由企业决策层、组织管理人员通过会议的形式,对所拟订的方针展开讨论、及时修订。这样,既能体现领导者对企业质量管理目标的意图执行和落实,又对企业质量方针进行了全面的讨论与修改,同时还融入了GSP管理理念,从而使整个企业的员工都能将原本比较抽象的方针与具体的GSP进行有机结合,实现对员工质量观的再教育。

3实施质量方针对GSP管理的作用分析

3.1GSP管理实践中质量方针的执行GSP管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特征是每项管理都要有管理操作规程,并且完成这些操作规程都要进行记录和评估。相同,质量方针自制订、审批到最后的与执行,都应建立一套标准化操作规程,而且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与GSP工作有机结合,将其体现在GSP管理实践中,才能确保日常管理、组织以及协调工作落实到位,持续开展各项工作。

3.2GSP管理中质量方针的实施组织在GSP实施过程中,药品经营企业可分为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等多个体系,又可分为更多的小体系。实践中可以看到,这些体系都以GSP管理要求为基础,建立健全各项技术管理规范、标准和要求。而质量方针在实现要求上述体系编制过程中,有较为系统的规划方案和质量目标。两项程序就在同一系统之中,将质量方针在GSP规程文件、作业指导书中得以全面体现;同时将质量方针有效地落实到企业员工思想观念中,并体现在实际行为中,使其成为企业员工的行动指南。

3.3GSP管理中质量方针的实施评价根据全面质量管理(TQM)的要求,企业质量方针的执行结果应定期进行评价,主要通过内审的形式,及时发现企业质量方针存在的问题,在结合发展现状、长期发展战略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创新,以保证其能够落实到位;在此过程中,必要时还需对质量方针进行适当修订,以确保其能够适应当前环境变化的要求。在企业GSP管理内审中,通过严格考核质量方针使评价更加灵活、具体。同时,如果企业GSP内审过程中,能够有效结合企业质量方针评价方案,则可使GSP在内审时更加生动形象,因此在GSP内审时若能引入质量方针的实施评价机制,则可使上述工作相得益彰,并能体现出质量方针在GSP管理中的重要意义。

药品管理论文篇(4)

在2006年的盛夏,一种商品名为“欣弗”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成为了举国瞩目的焦点。这种由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液,获得了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得以合法的生产流通,它席卷大江南北,截止2006年8月17日,它在我国已造成了99例不良反应事件,以及10人死亡。[①]

2006年8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外发出了通报,指出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出现严重不良事件,[②]同日卫生部也向各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紧急通知,停用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欣弗”。2006年8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会,通报对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引发的药品不良事件调查结果,认定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生产,是导致这起不良事件的主要原因,并责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③]

问题到此似乎已经水落石出,但是如何看待政府在药品监管中的职责呢?制药企业需要政府的监管。因为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它是由复杂化学组分构成的物质,如果没有正确的标签和说明书,再有一双慧眼的消费者,也无从知晓药品的副作用和不良反应。由于制药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如果离开了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制,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会本能的对药品的副作用和不良反应讳莫如深。制药企业的生产关乎公众的健康和福祉,药品无法容忍“试错成本”,药品的问题往往要以受害者一生的健康和幸福为代价,因此无法在这个领域去奉行“自由放任”,去通过企业之间的优胜劣汰来对药品进行市场化的规制。面对转型时期经济快速增长的中国,面对“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药品市场,一个高效权威,以科学为导向(scienceoriented)的药品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是必不可少的。以下就是由欣弗事件引发的笔者对我国药品监管制度改革几点不成熟浅见。

一、药品监管与政企关系

药品监管为什么出现如此宽严失据的局面呢?从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论出发,政府监管部门往往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就在最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还指出食品药品监管“必须坚持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必须将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置于商业利益、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之上,旗帜鲜明地反对为了商业利益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④]但实际上监管机构有着自己的利益板块,而且它的利益又和社会上的各种利益交织在一起。特别是在产业规制领域,监管机构不一定能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反而成为产业利益特别是大企业利益的代表者。[⑤]

在中国,1998年之前卫生部药政局是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定监管机构,而国家医药管理局作为对下属国营医药企业资产运营有着直接控制权的产业管理部门,则和麾下的国有医药企业有着天然的“父子关系”。[⑥]在1997年1月15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要逐步形成统一、权威、高效的药品管理体制。1998年机构改革中成立了直属于国务院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后易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是药品监管机构及其人员,在今天依然和制药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原因有三:

其一,在各级药品监管系统中,大量的中高级公务员有着在医药企业曾供职多年乃至出任领导职务的经历,很多公务员都是从作为国有医药企业“婆婆”的前国家医药管理局系统转到药品监管系统的,这些监管官员之前所更多思考的是如何让国有医药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如何让医药经济蓬勃发展,而对人民用药健康殊少考虑;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⑦]第1条规定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但熟谙化学和药学,缺少医学、生物学等相应背景知识的监管人员,每每会感到力不从心;同时这些公务员仍有诸多亲朋故旧依然在医药企业供职,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很难保持应有的中立性。

其二,药品企业也愿意施展“经纶手”去俘获监管机构。就如清末民初实业家张謇之子张孝若写到的那样:“在中国的社会,要作事就和官脱离不了关系;他能够帮助你,也能够破坏你;如果民间做事,能得官力帮助,那当然就事半功倍了。”[⑧]在政府监管过程中,大企业凭借在人财物诸方面的优势,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渠道,与监管机构特别是当地的监管机构形成了政企同盟。安徽华源制药作为当地的支柱产业和利税大户,跟当地监管机构之间有着怎样的关联,也给我们留下了足够的想象空间。[⑨]

其三,在我国客观存在着药品监管机构和制药企业之间的“回旋之门”(revolvingdoor)。从公开的报道中,可以看到一些药品监管官员在退休之后,利用自己的关系资源,“下凡”到和自己过去有工作关系的企业工作,通过出任独立董事等高级职位来发挥“余热”。例如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戴庆骏现出任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前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齐谋甲现出任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前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副局长于明德现出任中国华源集团执行董事长。在这样的背景下,药品监管机构和官员在监管过程中,往往对产业界特别是大企业的利益予以更多关切,从而“建立以一个小小基业,以为退步”.[⑩]因此在药品监管中“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制药产业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产业,也是一个科学和利益交错,法律与权谋交织的领域。无独有偶,在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中同样存在着药品监管中的“回旋之门”。例如在美国1980-1992年间,农业部的部长依次分别为养猪厂主、肉制品贸易协会总裁、养牛厂主出身,他们所更关心的是肉制品生产者的利益而非公众安全;[11]在英国,药品监管机构中的几乎所有主要人员都和产业界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要么在企业供职,要么兼任着医药企业的顾问,例如先后出任英国药品安全委员会主席和医药委员会主席的达洛普,在1972年春天退休之后,旋即就成了先令—温斯洛普公司的董事;[12]在日本厚生省药事局任职的几任高官,在退休后都“下凡”到山之内制药、中外制药、藤泽制药谋了优裕富足的职位,这也构成了日本药事部门对多起药害事件怠于处理的制度背景。[13]

或许,美国国会1978年通过的《政府伦理法案》(EthicsinGovernmentAct)可供借鉴,这部法案禁止包括FDA在内的美国联邦政府雇员,离职两年内不得进入其所规制的产业供职。[14]在我国未来,要从制度上去除药品监管官员离职后进入医药产业任职的可能性,并且进一步厘清我国医药企业的产权关系,建立更加明晰的资本体系和资产管理制度,斩断药品监管机构和制药企业之间的利益纽结,加强药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性。唯有如此,才有可能打破药品监管中的“回旋之门”。

二、药品监管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一)健全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32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阿拉木图宣言》中明确指出“健康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因此公众应该有接近和获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权利。在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收集主要依赖于两大报告体系,即企业的强制报告系统和MedWatch的自愿报告系统。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要求,为了获得药品上市前实验未能发现的罕见的、潜在的或长期的药品不良反应,要求研制人、生产商、包装商以及分销商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FDA报告所有严重的意外的药品不良反应。此外,任何批准的新药品和生物制品,在上市后前三年的每个季度都要向FDA提交定期报告(periodicreports),并且可以提交跟进报告(follow-upreports),以提供对不良反应的最新认识。[15]同时药品监管部门在对这些报告和数据的分析整合基础上,通过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告的方式,来药品安全信息,提示药品生产企业、医务工作者以及公众来注意这些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1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004年3月4日颁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因此这些规定确立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的强制报告义务。

根据我国目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框架,一旦出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该由企业、医疗机构或个人向省级药品监督、卫生管理部门或同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然后这些省级机构再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以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送。最近欣弗事件发生并成为新闻媒体聚焦的焦点之后,各省市关于克林霉素磷酸酯不良反应的报道才纷至沓来,而之前却很少有该药不良反应的报道。这其中存在几个问题,首先,制药公司作为信息的初始来源,依然垄断着关于药品安全性以及副作用的信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缺乏公开药品副作用和不良反应信息的激励;其次,在目前的科层体系下,对地方监管机构的考评指标,往往包括假劣药品案件的数量,违规经营的数量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的多寡,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机构也缺乏报送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激励;而且我国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目前只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的旁边多挂一块牌子,作为监管机构的附属事业单位,要想担负起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监督管理职责重任,在人员、经费乃至信息网络等方面都依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因此有必要建立覆盖全国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监控网络,健全不良反应信息常规机制,以及严重事态的机制,通过及时全面完整的信息公开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克服他们所处的信息劣势地位。[16]

(二)完善药品标签和说明书制度

药品的正确合理使用,离不开标签说明书内容的完整与规范。在药品这样一个高度科技化专业化的领域里,离开了标签和说明书,再聪明高明的普通公众,也无法去正确服用药品。从学理上看,药品标签和说明书,是企业就自己生产经营的药品提供相应信息的行为,这通常被认为是企业为了引导消费者去进行药品消费的行为,消费者需要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作为选择或购买的依据。[17]然而如果政府对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事项撒手不管,药品企业的标签说明书可能未必全面真实准确,企业出于竞争的考虑,很可能会“报喜不报忧”,乃至会对消费者的选择带来误导。因此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和事项的监管,成为了各国药品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这方面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以下简称FDA)的一些做法堪称典范。它要求药物必须在说明书(Leaflet)中标明警示(Warning),在警示中对药品不良反应、禁忌症以及使用注意事项予以说明。这些警示被印制成“医生工作手册”(Physician''''sDeskReference,简称PDR)分发给全美国的所有医生。[18]FDA还要求说明书中不能出现模棱两可的词语,要求最重要的警示内容应该出现在说明书上最为显著的位置上,要求应该按照严重程度去列出不良反应的次序。[19]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FDA先后成功的避免了席卷全球的数次药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4条规定“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2006年3月15日颁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但是早在2003年12月,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曾信息通报,提示克林霉素注射液可引起严重不良反应——胃肠道反应、过敏反应,也可出现肝功能异常、肾功能异常等。但遗憾的是,这些不良反应信息并未能及时全面完整的出现在此后生产的克林霉素注射液说明书之中。因此未来不能让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数据库中贮存的不良反应信息成为一泓死水,而是要让它在药品上市许可以及药品质量认证等监管环节中发挥实在的作用,在许可和认证过程中,加强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上不良反应内容的审核。

(三)建构以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全过程监管制度

药品监管是一个以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动态的持续的全过程监管。政府和企业在监管过程中一直在进行着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政府要以制药企业提供的信息提交的材料为基础,进行药品监管。而制药企业在报送许可申报材料时,弄虚作假的现象屡见不鲜。日本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氯喹药害事件中,小野药品工业公司没有设药品临床试验规范(GCP)所要求设立的对照组,而且去收买专家和医生,让他们去炮制虚构氯喹药效的“伪科学”的科学论文,从而从容的获得了日本厚生省的药品许可。[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1条的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这确立了我国的药品许可制度,同时在2005年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中,规定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和补充申请,规定药物临床前研究应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为GLP),药物临床研究应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简称为GCP)。海要求申报审批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可靠。

与美国类似,在我国的药品审评过程中,也分为形式审查和技术审评两个环节,由药品审评官员来负责形式审,去审查申报资料项目是否齐备,格式是否正确,有无表面瑕疵;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各省的药品审评中心,以及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的专家,对技术问题进行审评。[21]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制药企业在申报过程中,炮制数据伪造原始材料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我们目前的药品审评更多的是以书面审,即“审材料”为主,但这样无法确保材料上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能够重现,是否能为试验所支持。所以在未来应当引入对申报企业和品种的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从而让药品许可制度真正发挥实效。

同时许可证的颁发并不意味着药品监管过程的终结,药品监管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的过程。在欣弗事件中,华源公司未按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而此前,安徽省和阜阳市药品监督部门非但没能对华源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而且在去年,由全国人大常委王永炎等组成的执法调研组还“对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给予高度评价”。[22]这则新闻多少有些冷幽默的性质,在未来监管者要建构以药品许可制度为核心,药品上市后监测(Post-MarketSurveillance)为支撑的监管体系,进行动态的持续的全过程监管,从而让监管者能及时的备份升级监管信息,让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保持紧密且连绵不断的联系。[23]

三、药品不良反应责任的分担与不良反应救济基金制度的引入

“药者毒也”,或者说“药物如刀之两面”。从药理学上看,药物的主要治疗作用和副作用注定是相伴而生,药品往往有着不可预期的风险。当药品不良反应出现后,由于涉及到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政府等多重机构,影响着责任的形成与分担;由于很难证明服用某种特定药物与所致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都增大了这类事件诉讼与赔偿的难度。[24]在欣弗事件中,目前媒体更为关注的是欣弗事件的进展,每天出现不良反应的人数。但是截止2006年8月15日,华源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不良事件报告数99例,其中有10例死亡病例报告。责任与求偿的问题,在未来必定会逐渐浮出水面。[25]那么如何看待企业与政府在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中的责任呢?

在日本1969年的SMON案件中,由于日本当局对氯碘喹的不当许可,致使11000名患者染病与家属隔离。在旷日持久的集团诉讼中,一方面要追究加害企业的责任,同时也对日本当局适用国家赔偿,以承担对加害企业管理不力的行政不作为责任。[26]学理上的论说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市民陷入包括药害在内的高度危险的重重包围之下,市民对危险的了解以及规避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低下,所以在食品或药品公害等造成国民生命、身体、健康上重大侵害时,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收缩至零,它必须去履行监督和规制的权限,因此行政机关如果不去行使相应的权限,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27]

在欣弗事件中,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造成了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而且未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在标签和说明书上也未尽到相应的警示义务。华源公司应该承担作为危险物的制造者销售者的责任。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时没能对其药品说明书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核,同时当欣弗注射液不良反应事件已于2006年7月24日报告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后,几天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才将此情况通报给安徽省药监局和其他有关省份,2006年8月3日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叫停欣弗注射液。面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怠于行使自己的裁量权,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作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8]不过在责任分担的问题上,首要的而且终极性的责任,应该由华源公司来承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应承担的,是位于第二位的,并且是监督性的补充责任。[29]

从制度变革面的角度来看,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未来可以考虑通过设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的形式,从而建立药物责任的“灯塔”,从而分散药品不良反应的风险,减轻某一企业的负担。在日本1979年10月1日《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法》开始生效,现被修订为《医药品副作用被害救济·研究振兴调查机构法》,根据该法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商每年4月1日-7月31日向日本专门负责医药品副作用被害救济的机构缴纳缴纳金,其中包括所有日本上市药品厂家都要缴纳的一般缴纳金,还包括造成具体伤害的药品生产厂商按照规定额外缴纳的附加缴纳金。[30]我国台湾地区于2000年通过了“药害救济法”中,也设立了“药害救济基金”,药物制造商及销售商应在主管机关规定期限内,根据前一年度药物销售额的一定比率,缴纳征收金至药害救济基金。[31]这些都为我国未来药品不良反应救济的制度架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未来我国可以在药品监督或者卫生部门内设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委员会,来处理药品不良反应救济,以及不良反应基金支付的救济事项,从而让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得以及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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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全国各地区注射欣弗不良反应病情通报》,/z/xinfu/diqu/tongbao.html(2006年8月17日11时12分最后访问)

[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出现严重不良事件》,/cmsweb/webportal/W4291/A64013131.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006年8月3日更新,于2006年8月17日23点48分最后访问)

[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调查、检验结果》,/cmsweb/webportal/W4291/A64013316.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006年8月15日更新,于2006年8月17日23点56分最后访问)

[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应树立科学监管理念》,/cmsweb/webportal/W4291/A64013352.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006年8月15日更新,于2006年8月17日23点43分最后访问)

[⑤]参见孙立平:《首要的问题是利益表达》,载《经济观察报》2005年11月14日;[英]约翰·亚伯拉罕著,宋华琳译:《渐进式变迁——美英两国药品政府规制的百年演进》,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22页。

[⑥]类似的分析框架参见余晖:《受管制市场里的政企同盟——以中国电信产业为例》,载《中国工业经济》2000年第1期。

[⑦]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⑧]张孝若编:《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第1册,第68页。转引自[美]陈锦江著,王笛、张箭译:《清末现代企业与官商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

[⑨]例如在欣弗事件中,阜阳市药监局官员称“省里面给我们的抽查计划一般不叫我们去企业抽查”,这样的回答实在是耐人寻味。参见《欣弗事件揭开谜底》,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2006年8月16日。(文字版可参见/c/2006-08-16/083210738368.shtml)(2006年8月17日23时33分最后访问)

[⑩]这是清末谴责小说《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中,以“九死一生”这个象征性假名进入商界的县令吴继之的自白。转引自[美]陈锦江著,王笛、张箭译:《清末现代企业与官商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11]参见[美]玛丽恩·内斯特尔著,程池等译:《食品安全:令人震惊的食品行业真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12]参见[英]约翰·亚伯拉罕著,宋华琳译:《渐进式变迁——美英两国药品政府规制的百年演进》,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13页。

[13]TakanoriGoto,Japan''''sDarkSidetoProgress:TheStruggleforJusticeforPharmaceuticalVictimsofJapan''''sPostWarEconomicBoom,MANBOUSHAPUBLICATIONS,114-115(1991)。

[14]参见[英]约翰·亚伯拉罕著,宋华琳译:《渐进式变迁——美英两国药品政府规制的百年演进》,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14页。

[15]参见曹立亚、郭林主编:《美国药品安全监管历程与监测体系》,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16]参见宋华琳:《风险社会的因应之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法律省思》,载《法制日报》2003年5月15日。》

[17]参见[日]铃木深雪著,张倩、高重迎译:《消费生活论——消费者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117页。

[18]参见[美]W.吉帕·维斯库斯、约翰M.弗农、小约瑟夫E.哈林顿:《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陈甬军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427页。

[19]TakanoriGoto,Japan''''sDarkSidetoProgress:TheStruggleforJusticeforPharmaceuticalVictimsofJapan''''sPostWarEconomicBoom,MANBOUSHAPUBLICATIONS,28-30(1991)。

[20]TakanoriGoto,Japan''''sDarkSidetoProgress:TheStruggleforJusticeforPharmaceuticalVictimsofJapan''''sPostWarEconomicBoom,MANBOUSHAPUBLICATIONS,114-115(1991)。

[21]参见宋华琳:《美国药品审评质量管理规范(GRP)评介》,载《药学进展》1999年第6期;宋华琳:《一切为了人民健康——我国药品审评法律制度回眸与展望》,载《医药经济报》2000年4月28日。

[22]“全国人大领导莅临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执法调研”,/drug/newdrug/detail.php?ArticleID=4678(2006年8月9日15时13分最后访问)

[23]RonaldA.Cass,ColinS.Diver,JackM.Beermaun:AdministrativeLaw:CaseandMaterials,AspenLawandBusiness,847(1993)。

[24]参见朱怀祖:《药物责任与消费者保护》,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9-12页。

[25]《黑龙江欣弗受害者父亲:理性对待要讨公道》,载《新闻晚报》2006年8月9日。/c/2006-08-09/12289702156s.shtml(2006年8月10日10时53分最后访问)

[26]参见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785-787页;[日]室井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2页。

[27]参见刘宗德:《行政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载刘宗德著:《行政法基本原理》,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41-66页;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52-454页。

[28]喻圣宏:《欣弗事件中,药监部门到底想掩盖什么?》,/o/2006-08-08/15459692770s.shtml(2006年8月10日11时7分最后访问)

药品管理论文篇(5)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广大人民对医疗卫生保健需求的逐渐增长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从而造成了看病贵、看病难的局面。从公民的基本权利、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委托理论着手来分析政府应对药品进行价格管理。关键词:政府;药品;价格管理1药品的特殊性1.1药品的专属性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1.2药品的两重性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1.3药品用于治病救人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1.4药品的限时性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2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1][2][3][][]3.1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3.2医院与患者之间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3.3生产厂家与患者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4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4.1公民与政府之间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1][2][3][][]4.2政府与医院之间在政府与医院之间,政府变为委托人,而医院则为人,政府通过公民的委托,掌握财政资金,而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财政资金委托给医院,使医院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医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人,由于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如医院的正常开支、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等等,势必使医院为了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与政府的目标有所偏离,不可能与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目标相一致。所以,为了防止医院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政府应该对医院进行监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基于以上理论,政府有必要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只有政府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在干预时一定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参考文献[1]陈文玲.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究竟原因何在[N].中国经济时报,2005-1-10.[2]周庆行.公共行政导论[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64.[3]武建强.对委托理论中保险营销员激励监督机制的思考[J].上海保险,2007,(3).

药品管理论文篇(6)

1药品的特殊性

1.1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1.2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

1.3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

3.1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4.2政府与医院之间

在政府与医院之间,政府变为委托人,而医院则为人,政府通过公民的委托,掌握财政资金,而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财政资金委托给医院,使医院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医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人,由于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如医院的正常开支、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等等,势必使医院为了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与政府的目标有所偏离,不可能与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目标相一致。所以,为了防止医院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政府应该对医院进行监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基于以上理论,政府有必要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只有政府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在干预时一定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参考文献

药品管理论文篇(7)

一、药品市场相关基本概念解析

(一)药品的定义及特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强调指出,药品是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必须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价格、广告、适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药品虽然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但是事关国家发展大计和人民生命健康,又极具特殊性。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具体而言,药品的特殊性表现在:

第一,社会公共性。人类的生物秉赋一直在促使人类尽可能的增进健康、延长生命以保证人类的繁衍。药品因其特殊功效而倍受重视。在现代社会,享有健康的权利和生命的权利已经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权。因此,药品关系到整个人类社会的繁衍和发展。药品的社会公共性是建立全民医疗保健和医疗保险制度的依据。

第二,作用的两重性。药品可以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然而“是药三分毒”,任何药品又有不同程度的毒副作用。所以管理有方、用之得当,药品就能治病救人,保护健康。反之,则会堕落成可怖的毒药,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质量的单一性。药品的物理、化学、生物药剂学、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均一性等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低于或高于规定的质量标准都可能降低甚至失去药品的疗效或者加剧药品的毒、副作用。因此,进入流通渠道的药品,只允许有合格品,绝对不允许有次品或等外品。

第四,鉴定的专业性。药品质量的优劣、真伪,一般消费者难以识别。必须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专门机构,依据法定的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合乎要求的仪器设备,才能做出鉴定。

第五,适用的局限性。由于缺乏治病防病所需的专业医学和药学知识,人们多数情况下只能在执业医师和执业药师的指导下,甚至还要在医护人员的监护下,才能合理用药,达到防病治病、保护健康的目的。若滥用药物则容易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二)我国药品的流通模式

与国外的成熟的药品市场相比,我国药品流通环节较多,交易层次较多是非常明显的。改革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药品按国家计划生产,统购统销,价格实行国家统一控制,分级管理。改革开放后,我国医药行业部分实行市场经济,但药品定价由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按医保用药、非医保用药,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以及精神类专用药的不同分别采用国家定价、国家指导最高零售价以及市场价等方式实施。厂家在药品出厂后以出厂价将药给各地区总经销、、市级、县级批发商,经销商再以直接联系或招标的模式向医院销售。药品从出厂到最终消费者手里,在国外成熟市场一般为2—3个,在我国往往有6—7个环节。仅批发环节一般就有地区总经销、市级批发商和县级批发商,此外,厂家往往要设立办事处,与各级批发商及医院或零售药店打交道。通常,各级批发商和厂家办事处都可直接对医院和零售药店进行销售。

二、我国药品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业产值年均增长率在16.6%左右,医药制药业总体规模在国民经济36个行业中排在18位—20位,属于中等水平。2001年,我国医药工业总值为2770亿元,占我国GDP的2.9%;2002年,我国医药工业总值为3300亿元,占我国GDP的3.2%左右,医药行业整体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同时我国的医药行业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我国药品生产流通的不透明性,加上药品市场的高额利润,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我国药品市场发展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屡禁不止

自1998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五不放过”原则,开展一系列专项打假行动。1998年至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查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28万多起,涉案总值18亿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088个,这一方面反映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直在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专项斗争,但另一方面也更加暴露出不法分子生产假药、劣药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制售假劣药的行为更加猖獗。假劣药品的危害决非普通日用消费品可以比拟,它使患者最宝贵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同时,它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和正规医药企业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二)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长期存在

在一些外来人口密集地,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小巷中,依然活跃着不少无证药店,一些社会药房超范围销售的现象依然存在。有关资料显示,1998-2002年5年间,全国共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116个、无证经营4万多户。此外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仍屡禁不止。

(三)药品虚假广告铺天盖地

夸大药品疗效被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奉为营销宝典。近年来,违法药品广告频繁见诸报端。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的监测结果显示:2001年9月1日至15日,全国31个省会城市晚报上的1318条药品广告中,就有957条违规,占72.61%;2002年7月15日至30日,1589条药品广告中,违规广告竟高达1357条,占85.40%;2003年药品广告的违法比例为84%;在2004年6月至8月对全国98份报纸刊登的7315次药品广告进行监测,结果发现其中有6980次存在问题,违法率高达95%。而在2004年10月26日SFDA公布的2004年第四期《违法药品广告汇总》中出现违法广告5次以上的企业名单中,94家企业“榜上有名”,其中不乏国内的知名企业。[论文之家]

(四)药品购销不规范,商业贿赂严重,回扣风行

一提到药品回扣,人们通常都会联想到医药代表。打开电脑检索,和医药代表有关的消息也多以负面为主,不是“黑幕”就是“暴利”。我国第一批“医药代表”于1988年出现在中美施贵宝公司。这些医药代表的职责当时并不是直接推销药品,而主要是做学术推广。之后又有一些医生、药剂师、医学院教师开始加盟外资制药公司,成为最早的专业医药代表。客观地说,中国的第一批医药代表无论是基本素质还是专业基础都是十分优秀的。但是,随着医药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许多国内制药企业纷纷仿效合资企业的做法,大肆招揽医药代表,使很多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也加入到这一行列。有些企业甚至鼓励医药代表采取不正当的推销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一时间形形的医药代表活跃于中国医药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现在,药厂和医院行贿受贿行为已是公开的秘密,造成药价高启,以江西一家制药厂生产的一种名为清宁菊注射液的药品为例,供货价是每支1.5元,但到患者手中最便宜是25元,甚至更高,药品的价格翻了十几倍。

(五)零售药店和生产企业管理不规范

有统计数据显示,80%以上的购药者会向药店销售人员咨询,其中大多数最后会采纳其意见选药。由此可见,药店销售人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关系到购药者的最后医治效果,也直接关系到药店的经营状况。然而现在药店销售人员70%以上没有经过正规的医药知识培训,严重缺少执业药师。不少药店的销售人员为了“厂家提成”而不负责任地向顾客推荐价格不菲的药品,并且部分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不严,进货渠道庞杂,进货验收敷衍,购销记录不全,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药店经营面临着诚信挑战。

此外,一些企业在取得GMP、GSP认证后,为节约成本、迅速获利而想尽各种办法。类似降低生产条件、不严格执行管理规范等无法直接依据规范或规章进行处罚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规范我国药品市场的对策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的商品,我国药品市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必然是影响到老百姓切身利益、关乎人身安全的大事。这些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意义重大。

(一)通过多种形式强化企业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

药品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固然需要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但是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企业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其信用体系的发展。为此要以信用教育为基础,以信用宣传为手段,以信用应用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强化企业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一方面通过信用道德的宣传和教育,使企业认识到,信用是一把“双刃剑”,没有信用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寸步难行,全无立足之地;另一方面开展诚信规范职业教育,提高医药行业整体道德水平,培养一大批明理诚信的医药从业工作者,大力加强医药职业教育,全面推行并坚持医药职业资格考试和从业准入制度,全面提高医药从业人员诚信和职业服务质量标准。

(二)建立完善的药品市场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药品市场信用法律法规,是实现依法行政和公平、公正执法,促进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保证。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大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信用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保护等的法律法规,用以创造一个信用信息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另一方面也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设置了惩罚机制以杜绝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使遵守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市场规则的企业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将有“坑蒙拐骗”等不讲信用行为的失信企业从市场中铲除出去,并在一定时期内,阻止他们再度进入市场。我国的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一定要强调立法先行,才能保证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政府监管

加强政府监管一方面要完善药品定价机制,控制药价虚高现象。虚高定价是厂商、销售商及地方保护主义作怪的结果,治疗这一症结首先要完善价格管理体制。针对目前药品定价、核价中的不科学、不合理的现状,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由药学专家、经济学专家、临床专家等组成的药品定价委员会,专门负责国家药品价格的制定。医疗服务具有技术垄断性、消费被动性以及价格弹性小等特点,因此,制定药品价格应遵循以成本为依据,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同时反映各种医疗服务的价值为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对广大患者的常用药、抢救用药等主要和重要药品,可通过召开听证会、电子交易平台等措施公开听取各方意见和进行招标采购,逐步建立以合理成本为基础的核定价格的办法,增强药品定价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其它药品价格可由市场调节,从而进一步降低不合理的药品价格,还利于民;另一方面要政府要加大对药品市场中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依法对药品市场中虚假广告、无证经营,药品销售中商业贿赂情况进行查处。

(四)完善药品流通方式

根据药品的特殊性,借鉴国外药品流通的经验,我国药品流通模式应该有传统的分级销售向现代化的物流模式转变。在确保药品流通全过程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药品市场的集中度和透明度,推进药品分销企业的规模化、信息化、标准化和现代化,加快对药品流通全过程的流程再造,构建以信息化引领的药品现代物流体系,大力发展医药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建立高效的药品市场监管体制和行业中介组织,促进他律和自律的有效结合,实现药品流通高效率、高效益和低成本。

参考文献:

[1]吴蓬.药事管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年版.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药事管理与法规[Ml.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3年版.

[3]崔佳,邵蓉.我国药品市场信用缺失分析及监管法律完善策略[J].食品与药品,2006,(12).

[4]何静.药品市场的政府监管与有效市场的建立[J].集团经济研究,2006,(15).

[5]谢寿坤,朱荣欣.论社会信用体系与药品市场诚信建设[J].中国药事,2006,(1).

[6]杨雅范.以人为本保护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J].中国医药导报,2005,(19).

[7]邵蓉,黄心宇.电子商务对我国药品市场的影响[J].药品评价,2005,(6).

[8]徐惠.刍议农村药品市场监管的现状与对策[J].江苏药学与临床研究,2005,(6).

[9]王海洲.建立药品市场诚信体系的思路[J].中国药品监督管理,2004,(5).

[10]李海金.浅谈药品市场开展第三方物流的可行性[J].中国药事,2004,(11).

药品管理论文篇(8)

长期以来,作为需求量最大的消费品之一,药品的销售较少依靠品牌的力量而蒸蒸日上。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国政府都对药品生产、销售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由于消费者普遍缺乏医药知识,制药企业在向消费者介绍和宣传他们的产品及特性方面又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消费者用药选择主要根据处方医生的建议。而购买药品的费用主要依靠政府和保险公司来支付。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使新上市的产品在其专利期内享有垄断地位。近年来,人们对自身保健的意识和兴趣不断增强,愿意对自己的健康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非处方药市场迅速扩大,失去专利保护的药品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而新药的开发费用又不断增加,这些因素使得制药企业需要面对消费市场的变化采取更好的措施来提高消费者忠诚度、巩固市场份额。药品品牌的建立和管理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品牌管理在制药行业中的意义

制药行业的新药开发费用巨大,并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而成功开发出新药的概率并没有提高,因此充分利用上市新药获取高额回报是制药公司十分迫切的愿望,而品牌管理是提高成功的有效方法,当一个品牌的价值被开发的时候,就可为卫生管理人员、处方医生和病人创造利益,而这一利益反过来也将加强药品买方和卖方的联系。

(一)强势品牌能直接与顾客建立稳定的关系平台

一个药品品牌在卫生管理部门、处方医生、专业人士和患者的心目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时,在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也具有其优势地位,成为经销商必然销售的药品。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广告和互联网都有助于品牌拥有者和消费者建立这样的关系,而且一旦这种关系得以确立,外界的干预和影响将变得很小。

(二)强势品牌能够提高具有显著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强有力的品牌管理能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尤其是在药品专利保护过期以后,成功的品牌管理能加强消费者对品牌药品的认知,使消费者很容易区分品牌药品和仿制药品,并形成了品牌药品性能更优的信念,愿意为自己接受的品牌支付较高的价格,从而使品牌拥有者获得竞争优势,使制药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回报。

(三)强势品牌能够跨越国家和市场疆域的限制

在制药行业中,随着非处方药市场的拓展,将一个处方药品牌的价值延伸到非处方药市场已变得越来越具吸引力,品牌管理能使该品牌在转换后继续加强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影响他们在品种繁多的非处方药市场的购买决定。同样,在药品营销趋于全球化的今天,强势品牌所形成的声誉也保证药品更容易获得广泛的认同。

(四)强势品牌能够影响消费者的行为和态度

随着消费者对健康关注程度的日益提高,愿意更多的了解有关疾病和药品的知识,直接面对消费者营销的品牌建设过程提供了方便、可靠的途径,直接影响了消费者对疾病和治疗的正确认识,以提高治疗依从性和效果。

(五)强势品牌能保持消费者的忠诚度

品牌管理已经成为一种管理的重要工具,品牌代表着产品的特点和带给消费者的利益,在处方医生、药剂师和患者的心目中形成了这一品牌能够满足他们的需求的信念,能持续支持其购买决定,保持消费者的忠诚,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

二、药品品牌策略实施的对策

制药行业是非常特殊的消费品行业,其药品品牌管理也不同于一般的消费品。从确立品牌策略到品牌管理的实施,都需要针对消费者的需求、药品的特性和竞争市场等方面做细致的调查和研究,并将品牌策略整合到产品开发的各阶段,明确品牌承诺带给消费者的最大利益。

(一)建立品牌管理组织

创建隶属于公司最高决策者的战略性品牌管理组织,是必然趋势。如品牌管理委员会、品牌领导团队、全球性品牌经理等。这些战略性品牌管理组织负责人均位居公司高级执行层,资历较高,经验丰富,富有战略头脑,能应付更复杂的状况,竭尽全力推动品牌发展。品牌管理组织要负责品牌管理程序的制定、执行及控制,令企业全部活动都围绕品牌展开。并且品牌管理组织还要负责寻找专业的品牌管理咨询机构合作,更加精细、专业地进行品牌管理工作。

摘要: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制药行业药品品牌的开发和管理已受到制药企业的高度重视,除去新产品的开发和上市作为企业赢得市场的重要手段外,对已上市产品品牌的成功建立和维护,也日益成为制药企业占领市场、保持竞争优势不可或缺的方面。成功的品牌管理已成为企业延长产品生命周期,为企业创造财富的重要手段。本文在分析品牌管理在制药行业中的意义的基础上,就如何推进制药行业药品品牌策略的实施提出了相关意见。

关键词:制药行业药品品牌品牌管理

长期以来,作为需求量最大的消费品之一,药品的销售较少依靠品牌的力量而蒸蒸日上。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国政府都对药品生产、销售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由于消费者普遍缺乏医药知识,制药企业在向消费者介绍和宣传他们的产品及特性方面又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消费者用药选择主要根据处方医生的建议。而购买药品的费用主要依靠政府和保险公司来支付。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使新上市的产品在其专利期内享有垄断地位。近年来,人们对自身保健的意识和兴趣不断增强,愿意对自己的健康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非处方药市场迅速扩大,失去专利保护的药品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而新药的开发费用又不断增加,这些因素使得制药企业需要面对消费市场的变化采取更好的措施来提高消费者忠诚度、巩固市场份额。药品品牌的建立和管理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品牌管理在制药行业中的意义

制药行业的新药开发费用巨大,并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而成功开发出新药的概率并没有提高,因此充分利用上市新药获取高额回报是制药公司十分迫切的愿望,而品牌管理是提高成功的有效方法,当一个品牌的价值被开发的时候,就可为卫生管理人员、处方医生和病人创造利益,而这一利益反过来也将加强药品买方和卖方的联系。

(一)强势品牌能直接与顾客建立稳定的关系平台

一个药品品牌在卫生管理部门、处方医生、专业人士和患者的心目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时,在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也具有其优势地位,成为经销商必然销售的药品。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广告和互联网都有助于品牌拥有者和消费者建立这样的关系,而且一旦这种关系得以确立,外界的干预和影响将变得很小。

(二)强势品牌能够提高具有显著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强有力的品牌管理能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尤其是在药品专利保护过期以后,成功的品牌管理能加强消费者对品牌药品的认知,使消费者很容易区分品牌药品和仿制药品,并形成了品牌药品性能更优的信念,愿意为自己接受的品牌支付较高的价格,从而使品牌拥有者获得竞争优势,使制药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回报。

(三)强势品牌能够跨越国家和市场疆域的限制

在制药行业中,随着非处方药市场的拓展,将一个处方药品牌的价值延伸到非处方药市场已变得越来越具吸引力,品牌管理能使该品牌在转换后继续加强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影响他们在品种繁多的非处方药市场的购买决定。同样,在药品营销趋于全球化的今天,强势品牌所形成的声誉也保证药品更容易获得广泛的认同。

(四)强势品牌能够影响消费者的行为和态度

随着消费者对健康关注程度的日益提高,愿意更多的了解有关疾病和药品的知识,直接面对消费者营销的品牌建设过程提供了方便、可靠的途径,直接影响了消费者对疾病和治疗的正确认识,以提高治疗依从性和效果。

(五)强势品牌能保持消费者的忠诚度

品牌管理已经成为一种管理的重要工具,品牌代表着产品的特点和带给消费者的利益,在处方医生、药剂师和患者的心目中形成了这一品牌能够满足他们的需求的信念,能持续支持其购买决定,保持消费者的忠诚,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

二、药品品牌策略实施的对策

制药行业是非常特殊的消费品行业,其药品品牌管理也不同于一般的消费品。从确立品牌策略到品牌管理的实施,都需要针对消费者的需求、药品的特性和竞争市场等方面做细致的调查和研究,并将品牌策略整合到产品开发的各阶段,明确品牌承诺带给消费者的最大利益。

(一)建立品牌管理组织

创建隶属于公司最高决策者的战略性品牌管理组织,是必然趋势。如品牌管理委员会、品牌领导团队、全球性品牌经理等。这些战略性品牌管理组织负责人均位居公司高级执行层,资历较高,经验丰富,富有战略头脑,能应付更复杂的状况,竭尽全力推动品牌发展。品牌管理组织要负责品牌管理程序的制定、执行及控制,令企业全部活动都围绕品牌展开。并且品牌管理组织还要负责寻找专业的品牌管理咨询机构合作,更加精细、专业地进行品牌管理工作。

(二)选择时机启动品牌策略

药品品牌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其是否能获得先行者的优势。对一个刚上市的处方药而言,一旦这一新产品的疗效得到确认,其可能的市场定位已经粗略地确定时,品牌策略就应该开始实施。在理想状态下,应该开始于二期临床阶段。这样能使产品在进入三期临床时,医学界、科学界就已经开始讨论各自的看法和需求了;对于一个准备开始大规模销售或准备作为非处方药销售的产品,只要这样的转换已经进入考虑阶段,也应该开始实施品牌策略;随着消费者对了解疾病和健康知识兴趣的增加,制药企业不仅要最大限度的扩大品牌在商业上的吸引力,而且要保证潜在消费者接受到能决定选择的产品信息是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因此,决定产品定位和沟通的品牌发展战略应该越早越好。

(三)确定战略目标及品牌承诺

设计品牌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品牌的长盛不衰,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品牌名和品牌价值必须附加承诺-品牌承诺。对于药品而言,品牌承诺应该能够提高处方医生或患者对治疗效果的信任,是值得患者期待的、可以测量的结果,是药物在疗效、安全性以及方便性等方面卓越性能的表述。这样可以提高患者忠诚度、减少沟通障碍,从而实现长期利润。品牌承诺的有效传达可以有3个标准进行衡量:更高的初次使用率、更低的转换脱离治疗率、更高的转换加入治疗率。

(四)做好客户研究——分析、定位

第一,分析市场上竞争产品的位置和消费者认知的价值。这样的分析过程明确了消费者的心目中每个产品品牌所占据的特定或独一无二的位置。产品的定位再加上产品在营销和科学上的准确评价,就可以形成关于这个新产品的独一无二的产品信息和描述语言。

第二,细分市场。对药品的两大客户——处方医生和病人进行更仔细深入的分析,对他们的动机、感受的强度、失望和被满足的需求都做出明确的界定。这一过程可以进一步地确认细分市场的界限和需求的范围,揭示未被目前已有药品所占据的未满足需求的市场空白。客户研究可以探索品牌形象、首要描述语和描述语调等语言和形象的表现。一个由病人需求推动的产品和一个纯粹由技术推动的产品在品牌设计和执行、临床和药物经济学研究的途径都不同。营销人员也应该认识到,在以病人需求推动的和以技术推动的产品,在各个治疗领域的市场是不同的,其创新能力、市场复杂性和目前临床需求也是不同的。

(五)积极进行品牌形象设计

医药行业品牌形象设计主要包括品牌词汇和产品促销材料。将一个产品的科学基础和市场理解转变为适合的品牌语汇需要丰富的医学经验。为了在医学和医药管理界达到最广泛的认同,品牌语汇表现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满足不同的要求时,保持品牌核心信息的连续性。最有效的品牌语汇是能推动客户对产品进行深入研究的语汇,是能包涵疗效、安全性和品牌价值的语汇。品牌语汇包括:产品承诺和信息、商标、品牌标志与形象。

产品促销材料的视觉形象,从展会展台、病人教育资料、到销售的详细辅助材料和品牌广告,都应该以同一品牌语汇进行宣传,并揭示品牌核心价值观。如果品牌的视觉学习能得到市场研究和于二期临床开始的以品牌为核心的策略支持,那么在品牌上市前和上市时的努力就能为各级顾客所接受,包括最终消费者和影响病人选择的人士。这也是成功上市新产品的标准。

另外有效的公司内部沟通、培训和控制过程要为品牌建设提供支持,品牌首先必须在整个组织内部加以推广。

参考文献:

药品管理论文篇(9)

摘要:医院单位的药品信息和数据纷乱复杂,整理统计费力费时。要做好对企业的管理,企业就必须快速准确地获取自己企业单位的信息,这就要求及时统计数据并方便查看,以及对企业的数据信息进行维护。本软件是利用VisualFoxPro6.0设计开发的医院药品信息管理系统,是医院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实现对医院药品信息的分类管理和数据分析,从而使信息整理快速、准确、简单,以便于相关部门给予统筹安排,从而提高改进传统的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本文所叙述的内容以及程序代码都是医院药品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关键词:VisualFoxPro6.0;医院信息系统;药品管理

管理系统是一个医药企业单位不可缺少的部分,它的内容对于各类生产企业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来说都至关重要,所以药品管理系统应该能够为用户提供充足的信息和快捷的数据处理手段。使用计算机对药品信息进行管理,具有检索迅速、查找方便、易修改、可靠性高、存储量大、数据处理快捷、保密性好、寿命长、成本低等优点,能够极大地提高医院药品流动及库存管理的效率,也是企业的科学化、正规化管理与世界接轨的重要条件。

1引言

1.1系统的概念和特点系统是由处于一定的环境中互相联系和互相作用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而成并为达到整体目的而存在的集合。

1.2信息系统的概念信息系统是一个人造系统,它由人、硬件、软件和数据资源组成,目的是及时、正确地收集、加工、储存、传递和提供信息,实现组织中各项活动的管理、调节和控制[1]。

1.3管理信息系统概念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MIS)是一个由人、计算机等组成的能进行信息收集、传递、储存、加工、维持和使用的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能实测企业的各种运行情况;利用过去的数据预测未来;从企业全局出发辅助企业进行决策;利用信息控制企业的行为;帮助企业实现其规划目标[2]。

1.4管理信息系统与现代管理方法管理信息系统是现代管理方法与手段相结合的系统。尤其是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计算机系统与现代管理方法的结合才能使系统在管理中发挥作用。20世纪50年代中期,计算机作为强有力的数据处理工具与手段,开始在企业管理中应用。管理信息系统的目的是要使各级管理人员在计算机系统支持下,从各种繁琐的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以便更好地投入到决策工作中去。现代管理方法很多,但都离不开数据和信息,而且要采用数学方法对决策问题进行求解,为此,还必须进行大量数据处理。如果只有方法而没有相应的手段,仅仅依靠人工是难以实现的,因而,现代管理方法必须以计算机的应用为基础,二者的结合可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管理系统是一个医药企业单位不可缺少的部分,它的内容对于

各类生产企业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来说都至关重要,所以药品管理系统应该能够为用户提供充足的信息和快捷的数据处理手段。对医院药品的各类信息及数据进行处理,做到数据管理及分析,为医院管理者提供一个适用的管理工具[3]。

2医院信息系统发展概况

2.1医院信息系统的定义医院信息系统(hospitalinformationsystem,HIS),按照MorrisF.Collen所给的定义是:利用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为医院所属各部门提供病人诊疗信息(patientcareinformation)和行政管理信息(administrationinformation)的收集(collect)、存储(store)、处理(process)、提取(retrieve)和数据交换(communicate)的能力,并满足所有授权用户(Authorized)的功能需求。医院管理信息系统(hospital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HMIS)的主要目标是支持医院的行政管理与事务处理业务,减轻事务处理人员的劳动强度,辅助医院管理,辅助高层领导决策,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从而使医院能够以少的投入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像财务系统、人事系统、住院病人管理系统、药品库存管理系统等就属于HMIS的范围。

2.2医院信息系统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发达国家医院信息系统的开发实现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至今有了长足的进步,有许多举世公认的成功的系统在医院有效地运转着。像盐湖城LDS医院的HELP系统、麻省总医院的COSTAR系统、退伍军人管理局的DHCP系统。我国医院信息系统的研发工作,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算起,至今也有20多年的历史,其中经历了单机单任务的阶段,多机多任务的阶段以及计算机网络一体化的阶段,应该承认,这期间我们有了很大进步。HIS的应用已经涉及许多方面,有些系统的功能(例如财务账目管理、药品库存管理、住院病人管理等)也日趋完善。但是,正如在1994年5月于武汉召开的第六届中国医药信息学大会上卫生部陈敏章部长所指出的:“我国还没有在一家部级的大型综合性医院真正实现完整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医院对信息的需求永远是HIS发展的原动力。刺激我国医院广泛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因素已经存在,并且会越来越广泛与强烈[4]。

3系统简介

3.1系统树状图见图1。(略)

3.2系统内容简介本系统具备数据处理、计划、控制、预测和辅助决策功能,具体作用有以下5点内容:(1)用统一标准处理和提供信息,排除使用前后矛盾的不完整的数据;(2)完整、及时提供在管理及决策中需要的数据;(3)利用指定的数据关系分析数据,客观预测未来;(4)向各级管理机构提供不同详细程度的报告,缩短分析和解释的时间;(5)用最低的费用、最短的时间提供尽可能精确、可靠的信息,以便使决策者选择最佳的实施方案,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本系统共分两大部分(子系统),即:门诊管理子系统,库房管理子系统。图1系统树状结构图(略)

3.2.1门诊管理子系统门诊管理子系统包括两个模块:医生信息管理、医生工作管理。此子系统主要是监控药品在门诊的流程,做到每一盒药品在进入患者手中时,有明确的路径可查:(1)医生信息管理是对医生工作档案的统计及管理,所含统计要素:医生编号、姓名、科室、职务、职称。此模块可使医院的人事管理工作更加简便快捷,使医院领导针对全院医师的情况做出更加周详的部署[5]。(2)医生工作管理主要是针对医生对药品的操纵情况,即:在每位医生的名字和工作档案下对其每天工作日所开药方做详细记录,可极大地防止商业贿赂。

3.2.2库房管理子系统库房管理子系统包含两个模块:普药库存管理、处方药库存管理。此子系统是对在库房里的药品进行统计、查询的管理。普药库存管理的第一功能是库存信息查询。其所查询的要素包括:编号、药品名、剂型、主治、单价、有效期、剩余量、是否过期。其主要功能是后两个统计要素,即:剩余量和是否过期。可以让库管人员正确把握库中现存的普药应该进货的时间和及时清理的时间。普药的库存信息查询模块下还有两个模块,即流入、流出:(1)流入是在可以了解到某种药品基本信息的前提下记录此种药品每次的进货情况。其记录的要素包括:①编号、药品名、主治、剂型、单价、有效期。②进货日期、药品编号、厂家、负责人、数量[6]。(2)流出同样是在可以了解到某种药品基本信息的前提下记录所有医生对此种药品的每次开方情况。其记录的要素包括:①编号、药品名、主治、剂型、单价、有效期。②开药日期、医生编号、普药编号、普药用量。处方药库存管理的功能和系统结构与普药库存基本相同,在此不再重复。

4界面及功能简介

4.1使用界面简介运行程序首先进入的就是登录界面(见图2),知道密码才可进入系统,进行数据录入和查询统计等。输入密码即可进入操作系统主界面(见图3)。此界面是个过渡界面,单击上方相应标识即可进入相应子系统(见图4、图5)。图2系统进入界面(略)图3系统主界面图4门诊管理界面图5处方药库存管理子系统界面(略)进入此界面显示为请输入编号——查看库存现状——返回;输入编号点击确定即可显示药品信息和统计结果,即:剩余量、是否过期。单击下方两按钮:查看处方药进货记录查看、处方药流出记录,即可进入相应界面(见图6)。单击相应按钮即可打印出各部门报表(见图7)[7]。图6处方药信息及进货记录界面(略)图7打印各部门报表界面(略)

4.2功能简介

4.2.1查询以门诊管理为例,点击搜索按钮,弹出搜索框(见图8),该查询特点可按单一元素查询也可按多元素查询,即在左面字段选出所查询项,多个选项同时查寻要选上两者关系(系统涉及“与”,“或”关系),然后选择操作符其中包括等于、不等于、小于、大于、包含等,然后点击搜索即可找出所查询结果[8]。

4.2.2添加记录对于单一表单的,点击添加按钮即可在表单中添加,添加内容后点保存即可,对于如图9所示多项表单`要选择添加对象(父表、子表、或是两者都添加)。

4.2.3支持打印点击打印按钮弹出(见图10),选出输出类型(打印表中列表、文本文件、导出表、HTML文件等)、选择打印机类型(Windows默认打印机、VFP默认打印机等)、选择记录(包括全部、当前、其他选项)。下面选择来源,数据位置即可点击确定按钮即可打印,要求外致设备打印机一台(注:各个系统界面类似不一一展示)。

5结论

5.1系统评价

5.1.1开发系统所用计算机资源条件CPU:2.0GHz,内存:256M,硬盘空间:20G,操作系统:WindowXP。使用的开发工具:VisualFoxPro6.0。图8搜索框界面图9多项表单要选择添加对象界面图10打印界面(略)

5.1.2本软件遵循软件工程规定的设计方法和步骤采用面向对象的开发、分析技术,对系统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它不仅涉及的数据量巨大,而且还具有比较高的准确性、安全性和保密性,其建设成果直接关系到整个医院医务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和数据的安全性。此系统可取代手写式的记录,便于对记录信息的查找、统计工作,从而节省劳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支持打印则利于对计划传达和审查工作的进行。系统所占资源少、操作简单、便于企业的应用[9]。

5.2本软件特色本软件是笔者经过翻阅大量资料和实践考察,根据医院具体需要并针对药品作为商品的特殊性而设计的。它最大的特色是对药品监控严密,从药品进入医院到彻底离开医院的每个环节都记录详细,并且各个环节都紧密联系,环环相扣,做到牵一发而动全身。使医院对药品的管理周详紧密,防止了医院工作者的营私舞弊和商业贿赂。可让医院更好地为患者服务、为患者谋取更多利益,为国家节省更多的资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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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木林森,高峰霞,路洋.中文VisualFoxPro6.0使用与开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87.

7曹国钧.最新VisualFoxPro6.0中文版实用编程手册.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7:143.

药品管理论文篇(10)

论文摘要: 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也承担着前所未有的责任和风险。在农村,不增加人员、编制、经费的前提条件下如何科学构建其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一是要法定乡镇政府承担部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能,乡镇政府是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主体;二是推动中介组织和信用体系构建,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四是完善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和考核体系。 论文关键词: 乡镇政府 职能 中介组织和信用体系 分级分类管理 法规和考核体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调整了部分职能,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这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等关键词使我们感觉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大责任。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面对广阔的农村,如何着力解决因交通不便、管理相对人素质不高、监管面广、信息不畅、信息员和协管员协作效能低下、监管力量不足、责任风险大、成本高等因素带来的监管难题?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全国9亿多人口广阔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彻底确保偏远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则承担着前所未有的责任和风险,也是现实中急待解决的艰难课题。因此,笔者想就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方面作一浅探。一、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就是要构建乡镇政府负总责的监管体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管理方式上不管垂直与否的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都是区县一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具体承担着全区县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责任。 过去以来,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构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上做了大量的探索。有些地方聘请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为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完善了监管网络,构建了乡镇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各乡镇成员单位参与的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地方还建立了以乡镇政府为主导或其政府机关个别工作人员为专干的监管队伍,这为推动广阔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迈出了十分可贵的一步,但很尴尬的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都是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被监管对象、加之无运行资金支持,其组建起来的监督网络,实际作用有待商榷。以政府为主导或个别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专干的监管队伍也因政府部门对自身职能定位不准和认识不够清楚,使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同时这项工作也只仅仅政府个别工作人员参与,加之又对其工作成效的考核未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其乡镇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还没有形成组织合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协管成效也就没达到主管部门的预期效果。 随着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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