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2 17:32:43

法律硕士论文

法律硕士论文篇(1)

首先可以结合论文的主题来寻找外文文献,这种方法在本质上就是从主题出发寻找资料,只不过目标是外文资料。例如,您写的论文是关于“电脑犯罪”的,那么你搜索的外文关键可以是“Computer Crime”或者“Cyber Crime”。

2、从关键词出发寻找外文文献。

从关键词出发寻找外文文献的做法和上述主题出发寻找外文文献的方法与技巧基本相同,只不过设定的检索词多一些而已。一个论题下会有很多关键词,因此您可以从这些关键词出发寻找外文文献。例如,您的论文主题是“刑讯逼供”,这个主题下又“刑事证据”“非法证据”等关键词,您可以从这些关键词出发寻找外文文献,这样的话,检索的面将更大,能够寻找到更多的外文资料。

3、从他人着作中转引外文文献。

从他人着作中转引外文文献是一种捷径。例如您写的论文主题是“绿色采购”,那么您可以购买一些关于“绿色采购”的学术专着,这些专着中肯定包含很多外文文献,您可以直接拿来作为自己的外文注释。当然,严格来说,这样的方法是不规范的,因为这种学术态度不严谨。当然这是捷径,您可以采用一下,想必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

附:

1、外文文献查找的技术手段。

查找外文资料可以进入一些专业的数据库,如Heinonline等。当然如果您没有进入这些数据库的权限,那么我们教你一种简单的办法,进入谷歌,输入:“英文关键词(空格)pdf”就可以查找到很多pdf文档,一般都是外国人写的期刊文献。我们演示一下上文提到的关键词“cyber cri/!/me”。我们进入谷歌检索“ cyber crime pdf”,我们会发现1-100个检索结果几乎全是关于cyber crime的外文文献。那么多外文文献够你用了吧。那么这些文献质量怎么样吗?我们下载第一个结果看看,题目是“Cyber Crime . . . and Punishment?—Archaic Laws Threaten Global Information”,是Mcconnell International于2000年的,一共有10页。这个文献的质量应该说是很不错的。

2、外文文献查找的注意点。

外文文献查找中也要注意,有些主题是没有外文文献的,不是什么东西都有外文文献的,中国人研究的一些东西外国人根本不感兴趣。我们遇到一个同学,他要写“集体林权”,他要找外文资料。外国,例如美国有集体林权吗?恐怕没有的,人家法治国家都是私有制国家,你要找关于集体林权的外文文献你去朝鲜和古巴找吧。这些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也没有人研究法律,哪里的外文文献?所以说,找外文文献也是要有悟性的,要有学术敏感度的,不然是找不到的。

法律硕士论文篇(2)

作 者:

年 级:

专业方向:

指导教师: 姓名 + 职称

论文类型:

1.年级一栏:例:统招为“2003级”;在职为“2003级(在职)”

2.专业方向一栏选择:经济法、民事法、国际法、刑事法、宪法与行政法

3.职称:教授或副教授

4.论文类型一栏选择:专题研究、调查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注意:开题报告以书面(A4纸打印,左侧订)方式向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3000字。请在规定时日之前,按照各导师组成员数提供相应开题报告份数并交到JM办公室。

一、开题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X X X X X X X X

第二、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第三、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例:基本内容(研究框架):

序言一、纽伦堡审判

二、法律家阶层与实证主义 3.XXXX

结语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法律硕士论文篇(3)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21世纪法学教育的闪光点之一。2009年开始,法律硕士从仅招收非法学专业的应届学生改革为允许法学本科应届生报考,从而出现了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两个专业的区分。由此,法律专业硕士层次的培养就出现了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三种。

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统称为“法律硕士”,其目的着眼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即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实务部门工作职业群体。而法学硕士则主要着眼于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

长期以来,“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任务都明确规定为教学科研部门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即法学硕士),缺乏研究生层次的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渠道和制度设计”。法律硕士的引进,为我国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新的模式。然而囿于研究生教学、培养方式的守旧思维,各大高校并没有探索出一条与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情况和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养模式,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式趋同,法律硕士的法律实务能力及职业能力要求也并未在教学及培养方案中予以体现,这一弊端可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层面予以反映。

一、法律实践性教学简述

法律实践教学是指通过讲授法律实务技能、观摩法律实际运用、分析法律事实及诉讼证据、分析案例、法律实务实习和办理案件等亲身体验的教学方式、培养学生职业技能、专业方法、应用能力、职业经验的教学活动。简言之,实践教学就是要通过专门的实践教学方法培养、训练学生的职业专长和职业(技能)能力的教学活动。

二、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性教学之不足

鉴于法律硕士(法学与非法学)专业与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与学生现状的不同,在课程设置和培养模式上应当有所不同。而这种不同主要应当体现在实践性教学活动占整个专业教学活动中的比重不同。由于教学模式僵化、传统,教学方法缺乏创意等诸多原因,我国既有的实务教学水平根本无法满足学生成长的需要和社会对法律高端人才的需求。

(一)实务型师资的严重缺乏

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师资是制约法律硕士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瓶颈”之一。“大学之大,非因其高楼馆舍,而在于其大师也。”对于学校而言,核心的生产力在于教师,缺乏一个良好的教师队伍,很能培养出优秀的学生。总体而言,我国现阶段研究生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沦为平民教育,师生比例的严重失衡成一大诟病,这一点在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尤为突出。其一,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招生人数较多,各大院校的招生规模基本在50人以上,政法院校的招生规模更大。招生规模的扩大速度明显快于学校教师的增长,导致师资严重不足。其二,与法学硕士不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教学对实务型导师的需求较大。而受高校法学硕士理论人才培养模式和学校对教师考核制度的影响,高校教师多侧重于理论研究,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教师数量极为有限。

正所谓,术业有专攻,以学术型教师讲授所谓的实践性课程,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由此实践教学沦为走过场与纸上谈兵。

(二)大班教学效果不佳

受师资、学校教学设施的限制,加之学生人数众多,法律硕士专业的授课多为大班教学,这严重制约了教学质量的提升。以笔者所在的西南政法大学为例,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一个教学班由一般三个行政班组成,上课的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上。如此一来,分摊到每个学生身上的教学资源便严重不足,教师也无法进行深入的讲解,教学之间的互动也仅有一小部分学生能够有幸参与。更为重要的是,实践性教学不同于理论讲授,只有学生亲身参与其中、充分实现教与学的互动,才能实现教学效果。否则,学生仅仅观摩其他学生的法律实践,与坐在电视机前收看庭审的效果别无二致。以模拟法庭为例,每个参与其中的学生都有自己的角色定位,事前需要对案情及庭审相关程序进行学习和规划,方能熟悉庭审的流程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参与其中,扮演某个诉讼参与人才能真正地学习到庭审的相关技能,这一点是消极地作为一名“观众”的同学无法企及的。

(三)实务课程教授沿袭传统教学模式

我国高校现行的实务课程教学方式存在诸多弊病,这是制约我国法律实务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原因。其一、沿袭专题形式的理论讲授。对法律硕士的培养,除了在课程设置上有一些区别以外,在教学方法上与法学本科和法学研究生教学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本科“填鸭式”理论灌输或者以法学硕士“专题教学”为主,其他形式的法律实践训练较为少有,不具常态性,无法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职业化教育的实践要求。其二、案例教学停留在分析层面上。案例教学帮助我们了解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并得出法律结论,具有深化理解的功能。然而,在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中,案例教学的运用较为守旧,仅仅停留下“分析”上。在这种案例教学中,所提供案件的案件事实是已经确切知道的,在案件描述中已经对案情做出了认定,而在课堂教学中的任务仅仅在于对既有事实进行分析、定性并给出法律意见。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任何裁判作出的前提都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可见,相对于根据已知事实得出法律结论而言,如何从纷繁的证据资料中提取案件事实并加以评断,显得更加重要且难于把握。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只能教会学生做简单的法律判断,无法教会学生提取案件事实并通过举证实现诉讼目的,难以有效提升学生对案件的综合把握能力。

(四)文书写作教学效果欠佳

某法学家说过:“笔上功夫和嘴上功夫是法律人赖以生存的两项技能。”文字表达能力的一个主要体现就在于法律文书的写作水平。然而,与法学硕士一样,法律硕士专业学生也鲜有人能熟练地进行法律文书写作,更何谈深谙法律文书写作之道。原因在于,虽然各高校均开设有法律文书的课程,但多采用理论化的授课方式,讲授的内容也多是“法律文书学”,而非“法律文书实践教学”。学生虽完成一学期的课程学习后,却没有针对某个具体的案例写过法律文书,教师也不会针对学生写作的文书提出详细的修改意见。没有针对性地教学和实践,学生写作的法律文书自然也难以符合规范。

三、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异化的管理体制缺陷

诚如前文对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弊端的分析,其实践形态已背离了其培养目标,这一异化反映出法律硕士培养深刻的管理体制障碍。

目前国内的法律硕士培养通常由单设的法律硕士学院集中管理,在毕业论文写作前的第一、二学年,学生所学课程完全相同,也无对应的指导老师,对学生学业的管理停留于研究部及法律硕士学院的统一行政管理与课堂教学安排,而不是个性化、体现法律实务要求的个性化指导。到了最后一年的论文写作阶段,才由学生根据自己感兴趣的研究方向从导师库中选择相应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由于导师与学生间接触时间短、接触机会少,谈不上相互了解,更谈不上有何感情,因此对论文写作指导、实务指导都停留在较浅的层面,甚至出现个别不尽责的导师忘了自己有这么个学生、忘记指导从而影响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答辩的情形,其荒唐可见一斑。这种培养机制导致的结果是,表面上有研究生部及一个法律硕士学院管理,也有论文指导教师,但最后成了似乎谁都在管、谁都没管的状态,在这种培养体制下,其实践教学出现前述种种弊端自然成了情理之中的事。

另外,这一体制下法律硕士培养毫无特色可言,都是统一的模型塑造,难以培养出创新性特色法律人才;同时导师队伍也缺乏激情,更缺乏竞争机制,很难逼出导师在培养法律实务人才方面的潜能。因此,现行的法律硕士管理体制亟待进行改革。

四、法律硕士分流至各二级学科所属学院的特色专业方向——西南政法大学的改革实践

针对前述法律硕士培养中实践教学的弊端及培养管理体制的缺陷,西南政法大学通过广泛调研、讨论,尝试进行改革,这一管理培养方式改革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法律硕士培养管理分流至各二级学科所属学院,以优化机制并激发学院积极能动性

各法学二级学科所属学院在研究生部统筹指导下,制订并实施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目标明确的法律硕士特色方向培养方案,主动吸引法律硕士优质生源。研究生部负责各类别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动态竞争,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

各学院应以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为目标,根据本学院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研究生部根据各学院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的实际成效引导各学院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在各学院之间形成法律硕士生源的动态竞争机制,方案实施后的前三年为培育保护期,此期间由学校根据各学院的师资情况、学科发展水平,统一分配法律硕士研究生数额;三年期满后由学生报名选择各学院特色专业方向,达不到30人报名人数的学科将取消法律硕士培养授权。

(三)分类培养,凸显各类法律硕士培养特色

各方向法律硕士培养方案除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作一般性规定和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两类法律硕士不同的生源特征和培养目标,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实习实践、论文指导等方面进行不同的特色化安排。

以我院(刑事侦查学院)为例,我院的特色在于证据调查、科学证据及司法鉴定实务等,为此为院有针对性的制定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证据应用特色方向)培养方案”,以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课程为例,其特色性、实务性体现尤其明显:

基于上述分析及例证可以看出,西南政法大学对法律硕士培养方式的分流改革及特色化培养方案,不仅充分体现了法律硕士培养重法律实务的培养目标,而且推进了培养管理的实质性、竞争性、合作性与有效性,而且百花齐放,不仅发挥了各学院学科的积极性及特长发挥,更能满足实务部门多样化的人才细化需求。

参考文献

[1] 王琪,董玉庭.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及相关问题分析[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7月,第24卷第4期.

[2] 2009年国务院学位办《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

[3] 胡弘弘,谭中平.“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定位”[J].中国高教研究,2011年第11期.

法律硕士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Based on Practice, Service Requirements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Master of Laws Degree Culture System

ZHAO Yong, DU Ju, LI Yu'e

(The Central Institut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 Baoding, Hebei 071002)

Abstract Actively develop professional degree, vigorously develop high-level applications, complex personnel is needed to implement the strategy of rejuvenating the country, Master of Laws degree in philosophy is born and developed in this together. Over the past ten years of development, Master of Laws degree in culture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but equally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ere is a need for in-depth discussions to further build and improve our professional degree of Master of Laws training system.

Key words master of Laws; professional degree; training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1 当前法律硕士培养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1.1 观念转变不及时、重视程度不够

一些研究型高校多年从事学术型研究生培养工作,在长期的教学活动中注重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也形成一整套的培养思路和培养体制,但在开办了法律硕士教育后,仍然沿袭过去的培养模式,未能及时针对性地更新教育理念;一些综合性大学博士点、硕士点众多,对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实务教学模式的研讨和实践不足;一些高校教育工作者在观念上存在错误倾向,把精英教育等同于学术型人才的培养,①一些人甚至认为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不在一个层面上,是低人一等的,法律硕士的培养工作也不能代表高校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错误观念和重视程度不足,直接导致一些高校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方面制度不科学、工作不到位。

1.2 课程体系设计不科学

2004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2009年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均要求各高校“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推荐必修课中,除两门公共课外,其余为法理学、宪法学和其他重要的部门法学课程(法学背景学生以专题形式授课)。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各高校设置课程体系时不同程度存在两种模式:一是按照法学本科的培养模式来设置课程。二是按照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来设置课程。”②然而这两种模式的课程均偏重课程的体系性或理论性,没有凸显法律硕士培养的实务性特征,学生的满意度也较低。

1.3 教学方式陈旧、手段单一、缺乏创新

令人困惑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一方面强调应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以便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一方面又要求以课程教学为主,这必然给教学活动带来一定的混乱。在实践中,相当多的高校仍沿袭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以教师讲授为主,授课内容上要么紧密围绕教材文本而展开,要么功利性地迎合司法考试的需要进行法条解析、培训式教学。“尽管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传统法学教育方式的反思,越来越强调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是,这些教学方法往往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的一种点缀。”③教学方式、手段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和获取。

1.4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学术化”④倾向严重

实践中,一些高校沿袭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的思维定势,热衷于所谓的学术创新和理论深度,甚至仍将其作为评判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首要标准,错误地认为案例分析报告、专题调查等形式不具有学术性,在选题导向和评价机制上倾向于学术性论文。在这一错误导向下,绝大多数学生也认为以案例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完成学位论文,需要进行大量的走访、调研和其他实证性工作,完成之后却不合导师的“胃口”,实在是费力不讨好,于是纷纷选择了学术性论文的形式。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高度同质化,混淆了两者之间培养目标。而当法律硕士研究生忙于“坐而论道”,不愿面向实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其必然结果就是实务能力和思辨能力的缺失。

2 合理构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体系的相关举措

2.1 明确人才定位、提升重视程度、转变培养观念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非定位低于法学硕士的职教培训,反之,其代表了法科硕士研究生转型和发展的方向。首先,从需求上来看,社会对于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远远大于学术型人才。国家逐年缩减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数量并相应补充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即是明证。其次,从培养层次和能力上来看,特别是当硕士教育经历了规模化发展,普及化程度提高之后,法学教学和科研不应也无法成为学术型硕士的培养定位,而应该更多地由博士层次的人才来承担。事实上,近年来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就业情况也反映了这一点。当明确了法律硕士在法科研究生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后,及时转变观念、提高重视程度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法律硕士的目标定位要求高校不能再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思路,应该尽快结合法律硕士的自身特点,形成符合教育规律,清晰、完整、独特的培养机制,在微观制度设计上把提升学生实务能力作为核心和要务,并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其得到有效落实。

2.2 构建面向实务、特色鲜明的课程体系

法律硕士课程设置应考虑发挥高校学科优势,突出特色。法律硕士的知识结构定位于“宽口径、厚基础”,但随着国家推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法律硕士的人才培养方向将得以进一步拓展和特定化,面向更多具有迫切需求的行业领域而针对性地展开,上述定位似有微调的必要。应到看到,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趋势也反映在法学领域中,众多的法律职业方向则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和实务能力,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上越来越难以全面涵盖,因此不宜搞“一刀切”,而应该结合培养目标、个别化设计、突出培养特色。据观察,依照该项目获批的试点单位,均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据此可推断国家意在发挥这类院校的行业和学科优势,指向鲜明地培养人才。而僵化地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设置课程,将抹杀上述优势,无法发挥自身专长,陷入同质化竞争的误区,也背离了项目设立的初衷。

2.3 积极探索和推行多元化的教学手段,确保学生实务能力的全面提升

精准的定位、周密的方案还有赖于微观教学环节予以落实和体现。法律硕士教学活动应及时更新教育理念,围绕提升学生实务能力展开相关教学研讨和积极尝试,形成多元化、富有成效的教学方法体系。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尚有两个问题需要给予关注。首先,多元化教学手段应当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共同服务于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目的,而非对诸项手段的简单堆砌或随机安排。因此,应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章节内容的需要,选择恰当的教学手段为宜,盲目求新、求变亦不可取。例如,课堂讲授法近年来饱受批判,但事实上,对于课程的理论性内容,通过由表及里、逻辑推理、比较分析等讲授方法来完成,能够确保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必要的理论深度。此时,为了“应景”而选取不适宜的教学方法反倒有弄巧成拙之嫌了。

其次,还应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多元化的教学手段不能“为用而用”、流于形式,而应当重点评估其实效性。以当前法律硕士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法为例,一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表面上穿插了教学案例,先进行理论讲授或法条解析,然后介绍几个案例辅助学生理解即告完成,但其效果显然是不尽如人意的。一次成功的案例分析教学,应包含以下几个因素:(1)教师角色转变。教师由主导者转变设计者和激励者,注重双向交流,鼓励学生置身其中地思考和讨论,即学生主体化。(2)案例素材选取合理。所选案例要具有代表性、客观生动性、结果多样性。(3)去功利性。案例教学法不仅仅表现为对于理论内容的辅助理解功能,更应该成为锻炼学生思维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宝贵机会。由此可见,过程制约着目的的实现,多元化教学手段只有通过精心设计、注重效果,才能实现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最终目的。

2.4 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坚决去“学术化”,大力倡导实务型学位论文

首先,转变观念、倡导实务研究。“学术型”和“应用型”是我国法科硕士现存的两个培养方向,本就没有什么高低之分。“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陈腐观念以及“重学术、轻实务”的错误倾向应当予以摒弃。在笔者看来,坐而论道的学术研究并不比贴近实践地解决实务问题更高尚和玄妙。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不是法学教师和科研人员,而是具有突出实务能力和职业思维的高级法律人才。因此,学术水平也不应成为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首要评价指标。高校及其教师应及时转变观念,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的精神大力倡导学生采取案例分析报告、专题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等形式完成学位论文。

其次,建立科学合理、实务导向鲜明的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从选题环节就要倡导学生立足实践、优先选取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发现的突出或疑难问题展开研究。在论文写作环节,应着重考察以下三点:(1)学生写作、调研过程中的工作量、技术难度、设计合理度及其反映出来的研究态度。(2)理论联系实际的情况,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研究成果的实效性。即,研究结论是否客观、正确,相关建议是否切实、可行,能否对所研究的实务问题起到一定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课题来源:论文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3年度课题《我院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编号XYZ201304)。主持人:赵勇。课题组成员:杜菊、李玉娥、苗泳、张巍、何航、刘艳玲、李凯瑞、阎爽

注释

① 王民.回顾与再思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观察.政法论坛,2009.27(4).

② 洪小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模式调查报告.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1(14).

③ 朱立恒.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与改革.河北法学,2008(5).

④ 此处的“学术化”是就其形式而言的,即法律硕士的学位论文多选择学术论文的形式,分析和阐述法学理论问题。

法律硕士论文篇(5)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2]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3],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4]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5]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6]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7]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8]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9]。 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10]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11]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12]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13],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14]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15]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16]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

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17]。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18]。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19]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20]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21],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22]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23]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24]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25]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26]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

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27]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2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29]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30]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31]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32];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33];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34]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35]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36]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7],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38]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39]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40]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41]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42]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43]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44]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45]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46]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47]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48]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49]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

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50]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51]。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52]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

法律硕士论文篇(6)

[作者简介]郭德香(1970- ),女,河南辉县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河南 郑州 450001)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3-0105-03

法律硕士“是我国众多专业学位的其中一种,它主要以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目标”。①近年来,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呈现出了繁荣的景象。然而,从长远来看,由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目前仍存在诸多不足,其培养模式并不能满足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的迫切需求。因此,对于已经出现的偏差,我们应该尽快采取措施,对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加以改革,从而促进法律硕士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历程

近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法治建设急需大批高水平的法律人才,而我国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的问题日渐突出,社会紧缺实务型的法律人才,因此,以培养实践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应运而生。

我国的法律硕士开始于1995年,当年《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标志着法律硕士教育开始开展试点工作。起初,法律硕士只是针对本科专业不是法学的毕业生招生,并且实行的是全国联考。但是,随着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不断加大,我国相关单位决定从2009年开始允许本科专业为法学的毕业生报考,以此来缓解就业压力。现如今,我国法律硕士经过不断发展,其类型具体可分为法学法硕、非法学法硕以及在职法律硕士三类。这种改变肯定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所取得的主要成果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自施行以来,经过不断的努力和积极的探索,得到了迅速而健康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硕士教育为我国政法队伍提供了更为优秀的“专业型”法律人才。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执业者的专业素质偏低,主要是受到历史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许多法律素养不高的人进入政法队伍中工作。为了解决法律专业人才十分紧缺的情形,以在职法律硕士为例,从1998年开始,我国开始面向拥有本科学历、并且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政法系统工作人员开展在职法硕的培养工作。据统计:“仅2003年法律硕士在校生规模就达20600人,其中政法部门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达11272人。”②由此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硕士教育在我国政法队伍建设过程 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政法队伍输送了大量的专业法律人才。

2.法律硕士教育的规模越来越大,已经成为考研的热门报考专业之一。法律硕士教育随着其试点工作的展开直到正式实施,规模和范围一年比一年扩大,如今,它已经得到众多考研学子的喜爱,许多人都乐于报考法律硕士专业,法律硕士正逐渐受到广大考生的青睐,法律硕士招生人数也在逐年增加。

3.法律硕士教育经过不断发展,其制度构建愈加规范。近年来,我国教育相关部门为了鼓励和扶持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与完善,采取了诸多措施,也从中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使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更加规范化。例如,我国相关部门就全国缺乏统一规范化的培养模式问题,于1999年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06年又对其进行了修订,使各个院校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培养方式以及培养的具体工作等方面有了一个比较规范的统一,这对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极其有益的。又如,我国的司法部、教育部等相关部门,为了更好地对全国的法律硕士教育进行有效的指导,成立了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对于法律硕士教育具体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它指导着法律硕士教育逐渐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快速发展。

(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近些年的发展中,法律硕士教育的教育方式、教学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愈发显现。

1.培养目标不明确。法律硕士以培养实务型人才为主,而法学硕士主要是教育出学术型人才。但在实践当中,有些院校对于二者在授课内容上几乎一模一样,长此以往,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中的“应用型”和“复合型”何时才能实现?因此,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的不同,从而才能在此基础上在其他方面进行改革,促进法律硕士的健康发展。

2.培养理念缺失。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在郑州大学所作的《法律人与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报告中曾说过:“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具备基本的法学理念和法律信仰。”然而,现实的教学中却忽视了这些。现如今,在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中,大多数院校仍然在教学中只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法学理念的培养,结果培养出的学生法律意识薄弱,如果他们在毕业之后进入公检法等政法队伍中工作,甚至将来成为法官检察官,其后果可想而知,这样的教育结果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3.培养模式不科学。(1)课程设置不合理。在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在课程的设置上忽视了其职业化的特征,不利于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许多高校的课程设置还是以传授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心,其课程设置与法学本科生如出一辙,只是出于法律硕士属于研究生层次教育的考虑,导师在授课的过程中往往没有固定的教材,而是集各家之说并融入自己的观点通过专题的形式授课。这样,致使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相比,理论基础相对薄弱,法律执业技能不足,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中处于下风。(2)教学方式单一。现行法律硕士教育方式仍以大课为主,老师逐一讲解,学生被动接受,教学内容侧重理论研究,与本科期间的教育模式并无本质上的区别。然而,法律硕士最需要培养和掌握的法律素养、实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知识得不到有效的传授。这种教学模式没有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协调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与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的目的不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硕士的教育质量。(3)毕业实习不到位。毕业实习是学生把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训练过程,是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前的实战演练,但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律硕士的实习一般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或由学校推荐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或检察院实习,大多数学校都没有系统安排,更别提老师的跟踪指导,这就使得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法律知识得不到用武之处,无法通过实践将自己掌握的知识服务于社会,显然有悖法律硕士教育的最终目的。

4.师资力量有待加强。学生专业水平的高低与学校的师资力量息息相关,能否建立强大的师资力量是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能否办好的关键所在。所谓“大学之大,非因其高楼馆舍,而在于其大师也。”③鉴于法律硕士教育的特殊性,能够胜任的高校教师不仅应拥有高深理论修养还需具备丰富实践经验。但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师因脱离或没从事过法律实务工作而缺乏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技能,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得不到有效提升。

5.教育质量有待提高。目前,我国法律硕士的教育质量堪忧。如果法律硕士教育的质量得不到提升,其培养目标就难以实现,这样就不仅浪费了国家大量的教育资源,而且断送了该专业学生的前途,他们因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工作的实践能力而难以立足社会,逐渐沦为法学教育的“实验品”。

6.法律硕士的社会公信力不足,缺乏竞争筹码。长期以来,在社会上逐渐形成了“法学硕士是人才培养的主流模式”和“法律硕士不如法学硕士含金量高”的意识,这种意识已经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对法律硕士专业教育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另外,由于我国教育制度自身不完善和不公平的瓶颈,法律硕士较之法学硕士而言,在法律基础知识和执业能力等方面比较缺乏。这就造成了法律硕士在就业竞争中的劣势,法律硕士虽有硕士学位,但一些政法机关、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甚至企业却不愿接收法律硕士,因为他们早已形成法律硕士的法律素养远远不及法学硕士的观念,其观点代表了社会上大多数人群,致使法律硕士的社会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他们相比同阶段的法学硕士而言,容易产生自卑心理,缺乏竞争力,就业形势不乐观。

综上所述,目前法律硕士教育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可能会影响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的实现,同时也很难满足社会对于高水平法律人才的急迫需求。长此以往,法律硕士教育就得不到有效的改革和健康的发展,必然会对中国教育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三、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和完善之我见

(一)明确培养目标

1.要明确划清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界限。法律硕士应以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践型”高级法律人才为目标。“高层次”强调法律硕士教育的层次要高于法学本科教育,不能再和教育本科生的方式一样;“复合型” 表明法律硕士学生不仅应具备基本的法律专业技能和素养,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理念、法律职业素质以及法律实践能力;“实践型”则强调法律硕士要着重培养法律实践能力。

2.要区别对待法学法硕和非法学法硕。法学法硕在培养方式上应注重法律实务与法律执业的紧密结合,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和法律实践能力,从而有利于塑造高层次、专门型的法律人才。非法学法硕即“复合型法律硕士”,在培养目标上应更加注重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通过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素养和知识从而培养他们复合的知识与能力,毕业后即便从事不同的职业,他们也能发挥其法律特长,在法律的规范下不断提升业务技能和竞争实力。

(二)完善培养模式

1.在课程设置方面,要建立合理、科学的课程体系。鉴于法律硕士以培养实践型人才为目标,以增强学生的法律实务性和实践性为出发点,各法律院校应当注重实践课程的开设。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学生在法律诊所中,通过担任法律助手或志愿者等身份,亲身投入到解决法律实务的过程当中去,不仅能够谙熟处理法务问题的程序和方法,而且也为以后从事律师、法官等职业积累难得的经验。

2.教学模式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法律硕士教育应加强多媒体教学和案例教学。首先,在课堂授课时,应当适当增加案例讨论在课堂教学中的比重,开展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讨论的环节,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言辞表达能力和法务问题的解决能力;其次,可以邀请一些法学界、实务界的人士、学者进行面对面的讲座,学生不仅可以一睹大家风采,还可以坚定日后所从事职业的目标性。最后,学校还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审判、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或参与法律咨询等,以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

3.通过与相关单位部门的协商、协议,为学生毕业实习建立一些“稳定的实习基地”。正如上文所提,不乏少数法律院校的毕业实习环节存在实习期限短、学生不能掌握法律实务知识、不能学到法律程序运行等方面的弊端。因此,学校可以联系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设立法律硕士“教学实践基地”,为在校生提供比较好的实习平台。这样,学生不仅能够充分利用寒、暑假时间去熟悉我国相关司法运作流程,掌握法律诉讼的程序;而且在一些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带领下,学习法律推理以及调查取证的方法。

4.推进成绩考核方式的改革,注重考查学生运用、分析以及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成绩考核不应局限于闭卷考试或论文写作的方式,教师可以给学生提供一些典型案例,要求学生根据案情组织模拟法庭,既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又考核出了真实水平。

(三)建设实务型师资队伍,加强导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

随着研究生教育的逐年扩招和培养类型的变化,研究生和导师之间的配额日渐增加。出于法律硕士教育自身的特点,我们对于一位导师名下带数名甚至十几名研究生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师生面对面交流的机会日益减少,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在职业规划与理想、人生观、价值观以及科研项目等方面得不到有效沟通,阻碍了学生自身的发展。因此,法律硕士教育的师资队伍应具有专业化知识和实务经验,同时应加强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交流。

四、结语

中国法律硕士教育改革之路任重道远,现阶段的改革尤显重要。尤其是近年来,该项教育正在热火朝天地发展,其弊端愈显清晰,我们必须深刻思考其应对措施,在教学方法、教育模式等方面提出一些改革的思路和建议,从而使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更加完善,为社会输送高素质的实践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注释]

①曾宪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创建与发展[J].学位与研究,2002(1):9.

②蒋雪岩,史书鸣.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检视与改革――论J.M教育及其“法本法硕”培养模式与机制的构建[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1(2):92.

③杨海坤.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3.

[参考文献]

[1]仇晓光,王双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问题探讨――以法律硕士教育为中心的研究[J].科教文汇,2011(5).

[2]李勤.刍议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7(5).

[3]史凤林,刘倩,王飞飞.研究生教育的转型与法律硕士教育的理念创新[J].山西大学学报,2012(3).

[4]宋鸿雁.论法律硕士教育定位之实现[J].法制与经济,2010(11).

[5]万猛,李晓辉.法律硕士教育:全球发展与中国展望[J].中国大学教学,2012(1).

法律硕士论文篇(7)

(一)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在借鉴国外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教育实际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专业学位。法律硕士教育与以培养学术性人才为主的法学硕士教育培养目标不同,以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为目标,尽可能地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指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一种精英教育,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二)法治中国建设对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法治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同志曾强调指出: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以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2]但我国当前所培养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与现实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据司法部门反应,毕业生到法律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至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具备审理案件、各种法律事务的能力;实务界普遍反映法学院校毕业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运作方式不了解[3]。因此,现有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下的毕业生与法律实务部门及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存在脱节,无法满足于法治中国建设对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对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引领作用

2011年4月,教育部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下文简称卓越计划),旨在改变我国现有的高等法学教育尚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现状,力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法学学生的实践能力,注重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几年来,各高等法学院校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引导下,积极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育模式,加强实践环节,以求缩小培养目标与现实需要之间的距离,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和法律实务部门需求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从高等法学院校毕业生的实际就业情况来看,法律人才呈结构性过剩:低端法律人才供过于求,高端人才却相当紧缺[4]。笔者认为,法律硕士是我国卓越计划的主要实施对象之一,也是该计划所追求目标的主要载体和承担者,但法律硕士毕业生并未在就业市场上显示出其应有的优势。因此,立足于新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根据法律硕士自身的专业背景、个性化特点、自我发展需要及对未来职业的规划,科学制定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完善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创新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达到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进而探索出一套能够满足法治中国需求、突出个体专长、适应职业取向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已是当务之急。

二、对当前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审视

目标问题是法学教育的基本问题。如不对中国法学教育正确定位,法学教育就会迷失方向,误入歧途,制约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就不能培养出适应法治国家建设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5]。因此,在卓越计划的引领下,把法律硕士培养成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该计划实施的重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施法治中国建设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法律硕士应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精神品质、国际性视野与全球观念的复合型、实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与治国之才[6]。相较于这一高标准、高层次的培养目标,笔者对当前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存在的不足做以下分析:

(一)法律职业目标不够明确

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是包含和超越一般素质教育的职业教育,具有十分鲜明的导向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7]因此,对法律硕士的培养必须坚持知识传授与职业能力训练相统一的模式。由于招生规模过大和管理的行政化倾向等原

因,大多数高等法学院校对法律硕士采用大班授课的方式,招生规模大的高等法学院校甚至有二百人同堂授课,授课过程中的师生互动和交流完全成为奢想。在教学方法上,同样受到学生人数过多的限制而采用灌输式,即使在教学中穿插案例教学,也难以做到让学生当堂进行讨论和分析,把教学过程沦为授课教师自问自答的自我互动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教学目标的实现。另外,大多数授课教师不仅仅承担着为法律硕士授课的任务,还承担着法学本科、法学硕士甚至是法学博士等不同层次和类型教育对象的教学任务。限于精力和现行的教学科研考评机制,教师们往往难以针对不同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在对法律硕士的授课过程中,授课教师会有意无意地忽视法律硕士的学科背景和个性特点,弱化了法律硕士教学的应用型特点,模糊了其与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学硕士理论教育的界限,进而把课堂沦为一般性的法学知识讲授。

(二)人才培养理念更新缓慢

卓越计划主要是针对现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而提出来的。传统的教育模式偏重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养成,忽视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实践能力不足,与社会实际需求脱节。在培养理念方面,很多高等法学院校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理念更新不及时,重视程度不够, 重课堂、轻实践,重理论、轻实务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传统法学教育理念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律硕士毕司法部门反应,毕业生到法律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至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具备审理案件、各种法律事务的能力;实务界普遍反映法学院校毕业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运作方式不了解[3]。因此,现有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下的毕业生与法律实务部门及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存在脱节,无法满足于法治中国建设对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对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引领作用

2011年4月,教育部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下文简称卓越计划),旨在改变我国现有的高等法学教育尚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现状,力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法学学生的实践能力,注重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几年来,各高等法学院校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引导下,积极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育模式,加强实践环节,以求缩小培养目标与现实需要之间的距离,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和法律实务部门需求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从高等法学院校毕业生的实际就业情况来看,法律人才呈结构性过剩:低端法律人才供过于求,高端人才却相当紧缺[4]。笔者认为,法律硕士是我国卓越计划的主要实施对象之一,也是该计划所追求目标的主要载体和承担者,但法律硕士毕业生并未在就业市场上显示出其应有的优势。因此,立足于新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根据法律硕士自身的专业背景、个性化特点、自我发展需要及对未来职业的规划,科学制定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完善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创新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达到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进而探索出一套能够满足法治中国需求、突出个体专长、适应职业取向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已是当务之急。

二、对当前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审视

目标问题是法学教育的基本问题。如不对中国法学教育正确定位,法学教育就会迷失方向,误入歧途,制约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就不能培养出适应法治国家建设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5]。因此,在卓越计划的引领下,把法律硕士培养成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该计划实施的重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施法治中国建设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法律硕士应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精神品质、国际性视野与全球观念的复合型、实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与治国之才[6]。相较于这一高标准、高层次的培养目标,笔者对当前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存在的不足做以下分析:

(一)法律职业目标不够明确

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是包含和超越一般素质教育的职业教育,具有十分鲜明的导向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7]因此,对法律硕士的培养必须坚持知识传授与职业能力训练相统一的模式。

由于招生规模过大和管理的行政化倾向等原因,大多数高等法学院校对法律硕士采用大班授课的方式,招生规模大的高等法学院校甚至有二百人同堂授课,授课过程中的师生互动和交流完全成为奢想。在教学方法上,同样受到学生人数过多的限制而采用灌输式,即使在教学中穿插案例教学,也难以做到让学生当堂进行讨论和分析,把教学过程沦为授课教师自问自答的自我互动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教学目标的实现。另外,大多数授课教师不仅仅承担着为法律硕士授课的任务,还承担着法学本科、法学硕士甚至是法学博士等不同层次和类型教育对象的教学任务。限于精力和现行的教学科研考评机制,教师们往往难以针对不同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在对法律硕士的授课过程中,授课教师会有意无意地忽视法律硕士的学科背景和个性特点,弱化了法律硕士教学的应用型特点,模糊了其与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学硕士理论教育的界限,进而把课堂沦为一般性的法学知识讲授。

(二)人才培养理念更新缓慢

卓越计划主要是针对现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而提出来的。传统的教育模式偏重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养成,忽视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实践能力不足,与社会实际需求脱节。在培养理念方面,很多高等法学院校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理念更新不及时,重视程度不够, 重课堂、轻实践,重理论、轻实务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传统法学教育理念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律硕士毕念、立法目的及立法背景,才能突破法律条文的困扰,做到运用自如。

(二)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5年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批准我国若干所高等法学院校借鉴美国法律硕士教育模式,从1996年开始进行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律硕士教育改革试点。当前,坚持法律硕士教育的法律职业导向是改善法律硕士目前严峻的就业现状,提升其专业优势和竞争力的必经之路。从本质上来说,法律硕士的培养不可能无视法律职业的内部需求和社会变化,而成为纯粹的象牙塔艺术。

按法律职业导向进行改革是法学教育面临的时代环境,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14]。对法律硕士的培养必须以社会转型和职业需要为切入点,以服务国家发展和社会需求为目标,以法律职业活动服务于市场经济为导向,以法律的实施过程为关注和研究对象,以推动国家依法治国的进程、促进法治中国建设为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全日制非法本法律硕士有不同的学科背景,在法律硕士学习阶段必然有着不同的职业兴趣和取向,和全日制法本法硕一样,存在着个体发展需求上的差异性。因此,对有着不同发展需求的法律硕士学生应加以区别对待,突出其不同学科知识融合的先天优势,鼓励其向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法律学科方向发展,结合自身的职业取向进行未来职业规划。

(三)司法实践能力的提高是解决三脱节现象的不二法门

法律硕士教育在中国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仍是如何实现理论知识传授与司法实践能力培养的有效结合。而设置法律硕士的初衷正是要改变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学职业相脱节的现状,但从目前的实际来看, 三脱节的难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强调实践的重要性,实际培养过程中却只注重对理论知识的学习而忽略了实践。

从法的历史渊源上来讲,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上参照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模式,以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为主,相对忽略了对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法律硕士的实践能力,在夯实其法学理论基础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客观有利条件,使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回归到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并重的轨道上来,开创提高法律硕士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如法律谈判课与模拟法庭实训课的开设、情景模拟与法律诊所的设置、观摩审判、到法务部门实习等。

法律硕士论文篇(8)

吴纪树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重庆 万州 404000)

[摘 要]我国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培养出现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反思。法科生背景的法律硕士与其他的法律硕士相比较,他们具备法学基础储备,应当予以区别对待;而与法学硕士相比较,因强调应用型的培养,从而与法学硕士的教育也应区别开来。因此,从新定位培养目标,强化职业教育特色是改革该专业培养模式的重点。

[关键词]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模式;职业化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2 ― 0171 ― 02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法律硕士(法学)作为新设的学位允许法学本科的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学制一般为两年。2010年教育部《2010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首次提出“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的概念。法律硕士就是专业型硕士之一种,其又分为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法律硕士实行全国联考招生,但由于2009年增设法律硕士(法学)的决定比较仓促,因此,招收的第一届法律硕士(法学)的学生均是从报考法学硕士的考生中调剂过来的。2011年教育部为加快推进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改革学校授权审核办法,扩大了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规模,要求专业学位硕士生占硕士生招生比例达到30%。《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的结构调整,到2015年专业学位的招生将占到全部计划的50%。《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以下简称《指导方案》)强调本专业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准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进言之,主要是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这当然是法律硕士教育的最理想状态,事实上,法律硕士专业教育虽已历经15年的发展,但其在本身的教育模式、社会认可度上仍然有很多诟病。

二、当前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培养的现状与问题

(一)培养目标定位不清、认识不足

从学校的角度看,一方面,一部分人还停留在对过去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认识层面,但是我们知道,由于而今的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学生在本科背景上毕竟存在较大区别。法科出生的学生毕竟在本科阶段接受了四年系统的法学教育,具备相对完备的法学基础知识,因为现在绝大多数的院校在本科阶段教育主要以通识教育为主,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也主要是“打基础”。另一方面,其他人又将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等同于法学硕士的教育,仍然以培养法学硕士的思维对待法律硕士(法学)的学生。从社会的角度来看,除了专门了解过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人以外,多数人对二者的认识并没有很清晰,一般认为其都是研究生教育,没有什么区别。那些对此有所知晓的用人单位在招录的过程中,更愿意将实务型的岗位提供给法律硕士。

(二)教学模式未凸显专业特色

法律硕士的教育本应是职业教育,但实践中绝大多数院校仍然是通识教育或者专业研究式的教育。前者教学模式模式即本科式教学模式,后者即学术型硕士教学模式。更有甚者,某些学校盲目追求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索性成了“司法考试培训班”。事实上,这三种教学模式都无法凸显本专业的教学特色,实践性层面的严重缺失是这样的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的共同缺陷。一些学校规定法律硕士的教学是“非导师制”,即便分配导师的学校,导师们多为“法学家”,而不是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律家”。霍姆斯大法官曾深刻地指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而现实状态是我们很多的导师因为没有足够的实践经历,他们的教学依旧遵照传统的课程教学方式,无法进行“学徒式”的经验传授。

(三)实习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法律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本身。社会才是推动法律发展的原动力,作为法律人,无论在课堂上学到什么知识,最终都是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才显得有价值。实习是法科生从学校走向法律实践的过渡环节,一个理想的实习状态对于他们毕业之后走向社会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由于现在的实习监督监督机制还不健全,更多流于形式。尤其是在自主实习(或者分散实习)的情况下,监督管理的难度更大,实习效果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四)奖学金、科研课题申报等存在不平等待遇

目前一些院校存在奖学金歧视现象,使得法律硕士没有同法学硕士公平竞争的机会。而关于科研课题的申请方面,一些院校的法律硕士同样不能得到申报课题申请的机会。如果说对于法律硕士(非法学)的专业来说,认为他们法学知识薄弱不足以胜任课题研究姑且可以理解的话,对于已经系统学习法律的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显然是无法解释的。也许有人此时会提出异议,法律硕士的定位是应用型,而课题研究是研究性的活动,理应由法学硕士完成。但是,丧失了实践性的纯理论研究是否还具有价值?显然有待商榷。通常我们认为,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结合,才是理想的状态,而法律硕士专业的研究生恰恰有这样的优势。

三、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培养模式的改革对策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培养的现状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针对当下显现出来的一系列问题,笔者尝试在此提出自己的一点初步的思考,希望对该专业的培养完善有所裨益。

(一)重新定位培养目标

其一,以职业教育作为硕士研究生阶段的主要内容;其二,把培养学术类人才的目标交给博士研究生阶段。〔3〕强化应用型培养的理念,以此指导今后的教学或者学习。同时,利用各种方式、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加大社会宣传,让社会各界能够充分了解该专业的教育特色,以形成学生、教师、其他公众、用人单位充分了解该专业,逐步接受该专业的良好局面。

(二)探索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学模式

法律硕士的强调必须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注重应用性和实践性,但我们要注意并不能因此忽略理论学习,二者不可偏废。职业学术型和专业型的类别划分,也只是强调根据社会不同的需求层次,其各自的侧重有所区别而已,都不得走极端,教学模式的改革应在理论与实践兼顾的前提下展开。

其一,课程设置方面。《指导方案》中关于教学课程的开设是存在一些问题的:首先,同本科设置一样的法学16门核心课程均在其间,课程数量有偏多嫌疑,似乎《指导方案》还没有照顾到法科背景的法律硕士;其次,由于课程数量的偏多导致每门课程的课时紧张,教学过程中多限于时间因素泛泛而谈;再次,实践课程设置较少,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鉴于此,在适当巩固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应增加实践性课程的学习,如法律谈判、法律辩论技巧、模拟法庭(仲裁庭)演练等。还有人提出引进“诊所式教学”①的构想,诊所式教学在美国多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出现,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的教学方式。但是,我国目前的教师队伍中具有丰富实践的法律教师还比较少,这种国情与美国的情形是不太一样的。因此,在条件成熟的院校完全可以成立一些“法律诊所”,作为法硕实践教学的培养基地;不具备的条件的可灵活引入,将其运用到学校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协会等学校已有的结构或者组织里,同样可以达到实践的目的。

其二,教学方式方面。本专业的学生已经具备法学基本知识储备,基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定位,在课堂教学上应当在着重案例教学与学生的互动参与,适当进行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但实践中仍有很多老师采用培养法学硕士的专题教学模式,偏重理论研究,忽视实践结合。因此,加大案例教学的比重,重视案例教学中教与学的互动是改革的方向。

其三,专业分流方面。法律硕士的培养与法学硕士的分专业培养不同,似乎是一种“全而不精”的模式。这样的全面教学导致学生没有方向性,甚至有些学校因此不给学生配备导师,学生没有确切的职业规划。过多的课程致使学生各个领域基本都有所涉猎,却无系统专业的研究。在比较我国各大著名法学院关于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之后,笔者认为北京大学的分流模式值得借鉴。北京大学在第二学年对法律硕士进行专业划分培养,具体有:知识产权法方向、财税法方向、宪法行政法方向等10个专业方向。除了专业方向的课程外,还要求法律硕士适当选修本院其他课程或者其他院系的课程。这样的培养模式既能保证学生在第一学年系统的学习基础课程,又能保证学生在第二学年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兴趣“学有所长”,树立一个明确的学习和职业规划。

此外,学校应当加强与实务部门联系,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给学生教学,甚至作为学生的“实践导师”,这也是《指导意见》的精神。通过调查发现,一些学校已经实行了“双导师制”,这是很好的尝试,应该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

(三)建立完善的配套保障机制

建立完善的配套保障机制是为了保障上述两大方面的具体实施。其包括:其一,实行三年制教学。第一年为基本课程的学习,第二年为分方向的专业学习,第三年实习及毕业论文写作、答辩等。其二,加强实习环节的监督。前面已经论述实习对于学生的重要性,学校应当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建立一套健全的实习监督机制。其三,教育部门应当加大包括法律硕士(法学)在内的所有专业型硕士的资金投入,确保专业型硕士与学术性硕士享受平等的待遇。

〔参 考 文 献〕

〔1〕郑永流.法学野渡:写给法学院新生〔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82.

〔2〕〔美〕霍姆斯.普通法〔M〕.冉昊,姚中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

法律硕士论文篇(9)

1.对实践教学和创新能力重视不够

课堂教学与法律实务结合欠佳是我国法学人才培养存在的明显短板。实践教学在法学研究生教育中不受重视的现象表现在以下方面:在培养目标上,对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务能力缺乏要求;在课程设置中,法律实务课程偏少;在教学方法上,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法律实务能力的手段较少使用;在教学内容上,一般理论探讨较多。通常一个法学硕士毕业生要用一年以上时间过渡,才能胜任法律实际工作。故要尽量缩短其融入实际部门角色的过渡期,必须改变培养法学硕士人才的模式。

2.未能真正形成合理的淘汰机制

我国虽然也在形式上规定了法学研究生培养的淘汰制度,但因各种原因使这一制度事实上形同虚设。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说明,我国研究生教育没有形成经常的淘汰机制。70%的硕士生和22%的博士生认为,我国现行研究生培养制度是一种“严进宽出”的模式。事实上,被调查者的大多数都赞成“宽进严出”或者“严进严出”的模式。

二、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方法的改革

1.完善培养目标、调整培养方案

(1)完善培养目标的必要性

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中贯彻始终的基本标准和原则。法学硕士原本培养的是法律专业研究型人才和法律教学人才;学生在校期间除了接受专业训练之外,更重要的是对某一法学专业领域有所研究。如今则需要立足于大多数法学硕士生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的现实,要求硕士毕业生不仅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还须具备法学某一领域的实践能力。

(2)调整培养方案的可行性

法学硕士生具体培养方案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培养目标的实现质量。故应在确定和完善培养目标之后,精心设置培养方案,凸现其可行性。为此,法律院系在制定培养方案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召集全体导师进行深入讨论,同时也应当吸收其他法律院系培养方案的优点,以便从程序上保证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故法学硕士生的培养方案应当进行调整,包括入学考试、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和手段等多方面。

面对现实,法学硕士生教育应该既培养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后备人才,又培养具有良好法学理论素养的高级法律实务人才,前者属于理论型或者学术型人才,后者属于应用型人才。法学硕士生的培养重点应当是: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良好的多学科知识结构、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创新能力、严谨的学术规范,这是作为学术型法律后备人才所必备的;同时拥有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以当前法学硕士的就业情况观之,法律职业教育理应成为其培养方案的必然内涵。另外,我国目前的培养的法硕,其法学理论基础尚比较薄弱,事实上只能培育中初级法律实务人才;法学硕士培养中高级实务人才,即既掌握法学理论,又具有较高实务能力的法律人才。

2.改进入学考试制度

招生制度是保证法学硕士教育质量的首道关口。但是,我国法学硕士生招生制度目前尚存在明显缺陷。我国法学硕士生入学考试方式亟待改革。应调整专业课程考试的内容,使之尽量能够反映出考生对法学理论而非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并改良专业课考试题型,即减少客观试题,增加主观试题;增加复试成绩在整个考试成绩中所占的比重,从而充分发挥导师在法学硕士入学考试中的自主选择权。

3.优化课程设置

(1)适当精简基础课程,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与本科不同,法学硕士生大多是按专业方向招生的,且他们一般都是本科生中的优秀者,对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大多已有较好的掌握。因此可以适当精简基础课程的内容或课时,给硕士生保留足够的自学时间。从某种意义上说,自学是培养创新能力的前提,是硕士生毕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应注重引导学生关注更深层次的知识,包括了解知识形成的背景,体验知识运用的方式及效果,培养独立思考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增授方法论、前沿性理论知识的课程,提高思维的逻辑性和视野的开阔性

在法学硕士教育阶段,许多学校也许不再讲授研究方法学或法律方法论等方法知识。事实上,方法知识对于法律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即使是在成文法国家。因为,“对于法律家的培养,主要的事情不是详尽地背诵今天有效的条文,更重要的是学会安排条文的框架和范围,条文所用词句的意义以及确定条文意义与使用条文之间协调所用的方法”。。法律的变化和知识的更新非常频繁,学习有关方法论知识,其实也是在传授给学生分析、辩别、使用新知识的能力。而前沿性理论知识课程则有助于硕士生学术视野的拓展和知识结构的更新。

4.注重教学方法

(1)加强理论研究能力的训练

①研究能力的培育

可以由学院列出相应阅读书目以便学生借阅或者购买,并由老师适当给些引导性指点或讲解;平时增强导师与学生的互动;定期让学生就阅读的某些方面或者某个问题写出联系实际抑或仅侧重理论论述的书面小论文。此外,还可以让学生积极参加学术性会议,通过会议的学术交流提高其积极思考问题的能力。

②调研能力的培育

通过参与课题的调研,学生积极收集资料、进行讨论、写出调研报告;并由参与课题研究的法学硕士生自行对课题的前沿性、科学性、可行性及研究思路、研究方案等进行论证和讨论,提高其学术水平,相关老师可依需要对之进行适当指导。

(2)重视法律应用技能的演练

就毕业后可能走上实践工作岗位的法学硕士生而言,掌握实践经验比理论更为重要,故对其培养目标应偏重于实践应用能力。首先要建立实践型教学模式。法律人所生活的世俗世界充斥着大量活生生的法律。故法律人需要学会辩护、书写法律文书、说服别人、清楚地陈述自己的观点、熟练地组织文字、在公共场合演讲、告诉别人法律允许或不允许干什么、及时和有效地与委托人沟通等具体而实际的技能。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主要有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实习和法律诊所式教学法。这五种形式各有千秋,已成效初显,使学生获得了必要的技能训练。其次,在进一步完善这些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同时,还应该倡导和鼓励“导师带学生”的教学形式,通过社会调查、法律实务、专业调研诸方法让学生在老师有的放矢指导下多角度、多途径地了解社会,更直接地认识中国社会及其法治现状,领悟法律的真谛。

5.严格学位论文制度

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是硕士生科研能力、创新能力、掌握和运用知识能力以及书面表达能力的综合反映,其质量综合体现了法学硕士生教育的水准和培养质量。学位论文的撰写也是对硕士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全面锻炼和提高,包括收集资料、综合归纳、找到新视角、形成新观点等。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学位论文写作在法学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而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

参考文献:

[1]张卫英,张晓昀.法学教育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1).

[2]胡加祥.法学硕士研究化法律硕士专门化[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2).

法律硕士论文篇(10)

1995年4月11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这标志着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正式设立(1996年6月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关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更名的通知<学位办便字第960602号>”,“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变更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律硕士(jurismaster,以下简称jm)创立的大致进度是:“1993年研究,1994年论证,1995年批准,1996年试办jm研究生教育,1998年开展在职攻读jm学位教育。”2006年,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进入正式举办阶段。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展开描述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发展历程,最后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概述。

一、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历史沿革

培养目标直接体现了一个学位的类型和定位,通过考察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历史变迁,可以进一步了解全日制法律硕士性质的变化过程,如表1所示。

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历程在两个方面出现了变化。一个方面,是职业道德要求上的变化,即由不强调德育到强调德育再到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转变;另一个方面,是能力要求上的变化,即由“高层次专业人才”到“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人才”的转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职业道德”与“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人才”将继续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的基本目标。

二、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源结构及考试科目的历史沿革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源结构本文由收集整理及考试科目的变化反映出了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内容的变化,如表2所示。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源结构与考试科目变化可以区分为两个明显不同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0年前法律硕士实行单独考试,全日制法律硕士不限制往届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报考,考试科目从统一走向分类,又从分类走向统一,并且考试难度不断加大。第二个阶段是2000年后法律硕士实行全国联考,全日制法律硕士从限制法学本科生报考到2009年开始放开法学本科生报考,且同年考试科目分为法学卷和非法学卷。同时在2003年,考试科目由5门减为4门,最终考试科目确定为政治、外语、专业基础、专业综合4门。

三、全日制法律硕士教学方法的历史沿革

全日制法律硕士的教学方法历来重视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同时强调从重视案例教学到实践形式教学的转变。具体到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的教学实践,采取比较多的教学方法有: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现场实习、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小组讨论等。近年来,法律诊所教学日趋得到重视。法律诊所教学方法是指“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真实的案件,使学生亲自参与诉讼活动,在实践中学习和应用法律。”它有角色模拟和真实案件的重要特征,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同时它没有利益驱动,也可以锻炼学生的高尚法律道德情操。

四、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规模的历史沿革

截止目前为止,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已完成第八批审批,院校总数增至115所,如图1所示。

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数量的增长经历了两个重要的时间点:一是2000年法律硕士培养试点单位完成全国布局,二是2006年法律硕士开始进入正式招生。图1的数据正反映了这种趋势:(1)1995-2000年(布局阶段),增长维持在9所/批以内;(2)2000-2006年(稳步发展阶段),增长维持在11所/批;(3)2006-2011年(大规模发展阶段),增长维持在30所/批以上。

五、全日制法律硕士存在的基本问题

(一)法律专业教育不够突出

当前,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重在突出复合型、实务型,然而强调法律硕士的专业教育不够突出。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不同,它是培养专门人才的教育,它的目的是通过系统的讲授某一学科专门知识,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才,为未来的职业做准备。” 霍宪丹教授曾指出,“jm教育也必须建立在基本掌握法学专业主体知识的基础之上,这一点,也正是美国jd教育制度的基石。”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够重视

全日制法律硕士在创设之处就已经强调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放在首位,然而15年来,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还没有进入必修课。欧美一些法律教育很出色的国家,都把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放在必修课里面,耶鲁大学与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核心课程包含了“律师执业道德”。

(三)政治外语考试没有突出法律硕士特色

目前法律硕士的政治和外语入学考试采用与其他研究生相同的试卷,入学考试实行“2+3”模式,而不是mba、mpa采取的“1+4”模式(即政治由各试点院校自行命题,英语和其他3门专业课由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命题、联考)。2001年,由李有根副教授执笔的专题报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jm)招生考试改革研究报告”就已经指出了这个问题。报告认为,“无论是从遵循专业学位的本身特点,还是实现专业学位统一的考试模式角度,jm的考试模式均应进行改革,采用''1+4''模式。”

(四)教育质量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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