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2 17:32:36

农村税费论文

农村税费论文篇(1)

一、乡镇财政的规范化

客观而言,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规范了乡镇财政的收支和管理。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镇财政收入基本上由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国家预算内部分,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的乡镇企业所得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契税和其他收入。国家预算外部分,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的农业税附加、农村教育经费附加、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一些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自筹资金部分,包括乡(镇)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自筹收入,但不得随意摊派”。其收入分别纳入各自的支出范围。

过去的乱集资、乱摊派和乱收费主要发生在预算外和自筹资金部分,尤其是自筹资金一块更是难以控制。迄今为止,谁也无法对自筹资金和预算外收入进行比较全面的统计,甚至其中有许多收入根本就没有进入乡镇财政收入的帐户。由于它的非规范性,一些研究者将乡镇财政的自筹资金收入称之为“非正规收入”、“制度外收入”或“非规范收入”,有的则将其与预算外收入一起称作“非预算收入”(off-budgetrevenue)。从少数个案分析来看,樊纲认为,1994年,“非规范收入”平均相当于地方预算内收入的30%(占全部地方公共收入的23.1%)。根据谭秋成的研究,预算外收入和自筹资金占乡镇财政收入的比重是逐渐递增的,1986年还只有11.83%,1992年增至28.54%,1996年则上升到35.42%。

一般来说,纯农业地区的乡镇“非规范性收入”(和预算外收入)所占比重相对较少(30%左右),其来源主要是乡镇统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收入,基本上是从农民头上直接征收的;而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及市郊乡镇的“非规范性收入”所占比重则畸高(一般都在60%以上,甚至达到90%以上),是这类乡镇财政收入的“大头”,其来源主要是乡镇企业的剩余上交、土地征用收入。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为什么农民负担问题突出表现在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因为这些地区基本上以农业收入为主,以农业税收为主体的预算内收入根本无法维持乡镇政府的正常运转,乡镇政府就不得不在非预算部分“动脑筋”,但是由于在非农领域缺乏征收空间,其非预算收入惟有从农民头上征收之一途了。随着人员和机构的增加、各种达标升级活动的开展和政绩(面子)工程的建设,乡镇公共开支逐年上升,农民负担也便随之累年加重,乡村干群冲突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之下,因情势所迫,就不得不进行农村的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将国家政策内的收费并入农业税收之中合并征收,将乡镇的非预算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这一制度设计的好处主要有三点:一是简便征收,二是遏止农民的税外负担,三是进一步规范了乡镇财政的收支及其管理。例如:安徽省规定“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收入,全部作为乡镇固定收入”,同时“将乡镇职能机构的支出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列入乡镇预算支出(国家明文规定上划的除外),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以及乡级道路建设支出等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预算支出范围”。这样一来,乡镇财政收入和支出就只有预算一块,不再存在预算外和自筹资金部分。其中,乡镇财政的收入范围调整为:乡镇范围内组织征收的增值税(1/4留存乡镇财政)、地方工商各税、企业所得税、农业四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范围包括:乡镇组织正常运转的支出和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支出,公共设施维护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财政的常规收入实际上是由这样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财政收入部分,这部分以农业四税为主体,除此以外还有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二是地税收入,包括地方工商税收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三是国税收入(增值税)留存部分。以下是笔者调查的三个乡镇的财政收入结构(表1),它基本反映了农村税费改革之后乡镇财政收入的大致状况:

表12001年安徽省三个乡镇财政收入结构情况(万元)

S镇G乡T镇

1、财政税收44.6103.933.6

其中:农业税及特产税39.8100.321.0

2、地税收入52.620.0144.9

3、国税收入37.0(其中3/4上交)20.0(其中3/4上交)36.6(其中3/4上交)

注:S镇是农业型山区镇,人均土地只有0.4亩;G乡是农业型畈区乡,人均土地约1亩;T镇地处旅游区,虽然人均土地不足0.4亩,但是其旅游服务业较为发达,镇财政收入的支柱是地方工商税收。

资料来源:2002年4月24日、5月16-18日田野调查

在乡镇财政收支规范化的同时,乡镇的收支结构也被模式化了。换言之,在堵住乡镇财政收支的疏漏的同时,也给乡镇财政套上“紧箍圈”,乡镇财政的增收空间非常有限,尤其是农业型乡镇,基本上没有任何合法性增收途径可言――有些乡镇在农村税费改革中为了使财政收入不留太大缺口,又不能冒违背政策之险将农业税率调到上限7%以上,只得在农业税应税土地面积和常产上做文章(个别山区乡镇常产竟然调到700公斤以上),即便如此亦是非常有限的――仅农业税而言,一旦按照新的税率调整以后,几乎是一成不变的了。而地税和国税收入,在短期内也不可能有太大的变动。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财政将面临巨大的收支平衡压力。

二、乡镇财政缺口:个案分析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2000年),安徽省农业两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是37.61亿元,比改革前49.25亿元(包括改革前的农业税、特产税、乡统筹和村提留中的公益金、管理费)减少11.64亿元,再加上被取消的屠宰税和农村教育集资5.26,全省乡村两级政策内减少财力就达16.90亿元。其中,乡镇财政减收13.96亿元,平均每个乡镇减少收入75.46万元(可参考表2)。

表2S镇农村税费改革前后收入政策性增减因素对比情况(万元)

改革前(1997年)改革后(2000年)政策性增减收入

农业税25.8236.79+10.97

乡镇统筹(含教育集资)49.03―-49.03

屠宰税5.96―-5.96

合计80.8136.79-44.02

注:S镇地处皖西南,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农民负担就相对较轻,因此政策性增减幅度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虽然目前的转移支付填补了乡镇85%的政策内减收,但是,在税费改革之前,乡镇财政除了政策内的收入以外,还有政策外的收入(即“制度外收入”或“非规范收入”)。政策外收入占乡镇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不同的地区是不一样的,总体而言,安徽省北部地区政策外收入较高,南部地区较低(从S镇财政政策内减收与全省乡镇平均减收差距可以反映出来)。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乡镇财政的政策外收入,因此,安徽省乡镇实际减少收入远远大于75.46万元。

乡镇财政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就难保收支平衡,其收支缺口主要依赖“非规范收入”(制度外收入)弥补。现在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非规范收入”,再加上政策内的减收,乡镇财政势必留下较大的资金缺口。例如,改革之后,皖北濉溪县祁集镇农业税正税收入343万元,地税和国税收入20万元,合计财政收入363万元,而支出人员工资409万元,民政优抚30万元,计划生育23万元,工作经费40万元,至少需要360万元,收支相差132万元。皖中定远县张桥镇改革前总收入307万元(其中政策性收入266万元),改革后只有162万元,减少收入145万元(其中政策内减收104万元),减幅达47.23%。2000年该镇财政收支缺口大约是30万元。又如皖南的G乡,改革前(1998年)农业税和特产税收入65.3万元,乡统筹67.1万元,国税收入22万元,地税收入(含工商营业税、企业资源税、屠宰税和外出务工经商所得税等)59万元,实际可用财力为196.9万元,改革后(2001年)农业税99万元,农业特产税1.3万元,土地有偿收入2.5万元,企业管理费1万元,其他收入0.2万元,国税收入20万元,地税收入20万元,实际可用收入128.9万元,减少收入68万元,加上转移支付和结算等收入,2001年该乡实际财政赤字30万元。;

另外,还有乡镇财政的负债问题。据安徽省财政部门的调查,全省乡镇一级财政负债平均达300多万元。乡镇举债的绝大部分是前几年农村基础教育达标和发展乡镇企业引起的。尽管这些债务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就已发生,并非农村税费改革造成的,但是,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形成的乡镇财政政策性缺口、收支结构及其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的刚性约束,这些改革前留下的乡镇债务问题就没有消解的希望,原本失衡的乡镇财政,背负着如此沉重的债务重担,启能支撑多久?!

三、乡村公共品、农民负担与乡镇政权的合法性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的直接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这场改革的矛头似乎主要对准乡镇政府,因为在一般人眼中,乡镇政府是加重农民负担的“罪魁祸首”,国家的政策始终是好的,如果乡镇政府严格按国家的政策行事,就不存在所谓的农民负担问题。实际的情形好象也是如此,往往是乡镇政府在政策之外添列了不少农民负担的名目,并且是乡镇政府直接到农户家里强行征收,由此造成的干群冲突也集中在乡镇一级,乡镇政府往往是农民上访、控告的主要对象。日益恶化的农民负担问题和逐渐升级的乡村干群冲突,不但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而且还危及农村基层政权的合法性和国家的统治权威。

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层目的,就是重建国家在农村社会的合法性基础和统治权威。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与其说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分配关系和经济利益的调整,毋宁说是国家在农村社会基层政权重建(statere-building)的一种尝试和努力(能否取得实际的效果,后文将继续讨论)。这种努力,主要是通过这样两个途径达成的:一是取消一些不合理收费项目,将另一些收费项目并入农业税收中合并征收,从而将农民负担降低并控制(或固定)在某一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农民由于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实惠)对“国家”增进了信任和拥护;二是取消乡镇财政的非预算收入,将乡镇财政的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在随后的改革中,又将乡村教师的工资收归县财政统一发放,并对乡镇财政实行“零户统管”。这些措施的良苦用心显而易见,说白了就是规范和约束乡镇政府的行为,以免他们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

总而言之,乡镇政府成为众矢之的,不但农民对他愤懑,“国家”也不信任他。甚至,在个别地方(如陕西省)还撤销了乡镇财政,认为乡镇财政是乡镇政府腐败的温床;不少学者也主张虚化或撤销乡镇政权。在他们认为,撤销乡镇财政、虚化(或撤销)乡镇政权,不但可以从根本上治理农民负担问题(他们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只是短期的治标之举),而且还可以渐臻理想的乡村自治之境。

固然,乡镇政府在农民负担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如果进一步从财税体制、县乡政权的结构关系等制度层面进行分析,实际的情形并非如此,乡镇政府也有不得已的苦衷。

首先,从财政上而言,县乡之间始终是一种事实上的“财政承包体制”。这种承包制由于“游戏规则”的制定权掌握在上级政府手中,下级政府始终处在被动、服从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它始终是有利于上级政府,以保证上级政府收支为基本前提。其结果是“乡镇财政高比例的收入上解和返还补贴”,缺乏财政自的乡镇政府在巨大的支出压力下,不得不在制度外“另辟蹊径”谋求资金收入。在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地区或地处城市郊区的乡镇,这些制度外收入可以从乡镇企业剩余或土地收益中获得;而在广大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村地区,乡镇的这些收入就只能在农民头上直接征收,这样就必然形成“一税轻,二税重,三税四税无底洞”的现象。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又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县乡之间财政承包体制的偏重倾向。鲍尔认为:“中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实际上是一个把国家流转类税收和对利润所征税收在中央、省和省以下地方政府之间分享,再辅之以各级政府自上而下有条件的专项拨款的体制。最终进入地方政府预算的地方税收收入取决于中央确定的税基、税率、税收征管、地方政府的收入任务和收入分享公式。”尽管这种税制改革的初衷主要是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税收关系,扭转过去中央财政收入偏低的局面,加强中央政府的整体调控能力(包括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但是,这种做法却被地方各级政府自上而下所广泛效仿,其结果必然是财力自下而上逐级向上集中。更糟糕的却是,分税制改革仅仅停留在税收和财政层面上,没有适时进行相应的政治分权改革(即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以至最终形成财力日益向上集中,事权却逐级下移的局面。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事无巨细最终都会落在乡镇政府身上。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到了90年代中后期农民负担问题愈演愈烈,乡村干群冲突几乎达到白热化的程度。

而且,这种偏重的财税体制是与县乡之间既存的政治结构、人事制度等耦合在一起的,从而在体制上进一步削弱了乡镇对县的谈判能力,以至上级政府可以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和绝对的政治权力随意平调乡镇的财政资源。结果往往是乡镇超收不能多得,减收却依然保持较高的上缴基数不变。由于体制内的乡镇财政自主性(或独立性)阙如,严重束缚了乡镇财政的正常建设和健康发展,迫使乡镇政府摆脱制度内财政的规范(和非规范)的束缚而另辟财源,从而激励并加剧了他对制度外财政的倚赖,最终形成乡镇制度内财政与制度外财政畸轻畸重的异常结构关系。乡镇政府对制度外财政的倚赖,必然转化为农民负担问题。

但是,也应当客观地看到,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镇制度外财政在乡村公共品产出(publicoutput)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甚至直接参与到乡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去(如发展乡镇企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具有鲜明的建设性特征(这一点不应忽视)。在乡村公共品的供给上,最突出的莫过于乡村中小学校的改造和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一般地,乡村教育支出约占乡镇公共支出的50-70%。乡村教育不仅对受教育者个人、家庭、社区有好处,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有裨益。乡镇道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具有溢出效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这些公共品和准公共品(quasi-publicgood)生产投资应该按其实际的受益情况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承担。然而,在过去这些投资几乎完全或绝大部分由乡镇政府承担。除此以外,乡镇政府还承担了许多本该由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承担的部分事务,如民兵训练、优抚、计划生育和部分农业生产支出等。民兵训练和优抚是为了增强国防,属于全国性公共物品,而计划生育也是国家的根本国策,并不反映农民的偏好。然而,实际的情形往往却是“上级政府请客,乡镇政府出钱”。诚如樊纲所言,“所谓‘非规范收入’,其实正是这样一种在旧的财政体制已经不再适应新的经济条件和新的经济形势的情况下,人们自发地解决公共物品供给不足问题的一种处于‘草创’阶段的体制创新”。

从整体上而言,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现象,还与我国的“二元财政结构”不无关系。国家不但包揽了城市的所有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生产(和供给),甚至还将城市居民的个人福利(如住房、养老和失业等)囊括其内;但是,对农村的公共品生产却较少投资,即便是属于全国性的公共品,也由农民负担(除了直接的税费负担外,还有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形成的间接负担),从而形成了不平等的城乡二元的财政结构。在这种二元财政结构下,农村基层政府为了生产和供给乡村的公共品,就不得不在体制外寻找途径。

这样一来,乡镇政府实际上处在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为了生产和供给乡村公共品,就不得不加重农民负担;如果不加重农民负担,就不能生产、供给基本的乡村公共品,满足广大乡村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在两难之中,乡镇政府面临着双重的合法性挑战:一方面,如果不能满足乡村人民基本的公共需求,生产和供给最起码的乡村公共品,乡镇政府的存在价值就被置疑;另一方面,如果为了生产和供给基本的乡村公共品而加重农民负担超出了农民接受的界限,乡镇政府的合法性同样会大打折扣。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同时却又将乡镇政府推向了另一种合法性危机之中,由于他受财力所限和规范化财政的刚性束缚,他不可能有效生产和供给乡村公共品而满足乡村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要。令人忧虑的是,至今为止人们似乎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合法性危机正在悄然来临;事实上,也难以预料这种合法性危机对于整个基层政治权威的冲击将会造成怎样的恶劣后果!

四、依附性、官僚化与乡村社会发展

农村税费改革另一个不为人知的后果,将是进一步加重乡镇政府对县级政权乃至国家(state)的依附性。

事实上,乡镇政府几乎从来都不是一级完备(或完全)的政权组织:一是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严重削弱了乡镇政府的权能。诚如一些人所指出的那样,“乡镇政府名为一级政权,实际上是一个空架子,根本无法领导和管理本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缺乏应有的权威、效能和社会凝聚力。……通过(县级设在乡镇的)分支机构,瓜分和肢解了乡镇政府的职能,侵夺了乡镇必要的自,使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政府的大部分政权化为乌有”。二是自主性阙如的乡镇财政制约了乡镇政府的实际“作为”。如前所述,在偏重的财政承包体制中,乡镇财政实际上依附于县财政,它并非责权统一的一级实体财政。而且,乡镇财政一般都是实行双重领导制,乡镇财政组织名义上属于乡镇政府,但其人事权和主要业务则由县级财政部门掌握。三是乡镇政府缺乏应有的人事权和行政执法权。乡镇政府的人事考核、政绩评定、职务升迁等基本上掌握在上级组织部门手中。而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如公安、司法、计划生育执法权等)大多也是直接或间接掌控在上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手中。通过这些体制性设计,使乡镇政府沦为县政府的附庸或事实上的派出机构。

农村税费改革则会进一步剥夺乡镇政府的自主性。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镇政府由于存在制度外财政,至少具有体制外的部分自主性。乡镇制度外财政的存在及其扩张,实际上是乡镇政府自主性要求的一种异态反映。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基本内容就是取消乡镇的制度外财政,将乡镇财政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之中,这就意味着乡镇政府体制外的部分自主性也将完全丧失。

制度外收入可以从乡镇企业剩余或土地收益中获得;而在广大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村地区,乡镇的这些收入就只能在农民头上直接征收,这样就必然形成“一税轻,二税重,三税四税无底洞”的现象。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又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县乡之间财政承包体制的偏重倾向。鲍尔认为:“中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实际上是一个把国家流转类税收和对利润所征税收在中央、省和省以下地方政府之间分享,再辅之以各级政府自上而下有条件的专项拨款的体制。最终进入地方政府预算的地方税收收入取决于中央确定的税基、税率、税收征管、地方政府的收入任务和收入分享公式。”尽管这种税制改革的初衷主要是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税收关系,扭转过去中央财政收入偏低的局面,加强中央政府的整体调控能力(包括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但是,这种做法却被地方各级政府自上而下所广泛效仿,其结果必然是财力自下而上逐级向上集中。更糟糕的却是,分税制改革仅仅停留在税收和财政层面上,没有适时进行相应的政治分权改革(即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以至最终形成财力日益向上集中,事权却逐级下移的局面。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事无巨细最终都会落在乡镇政府身上。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到了90年代中后期农民负担问题愈演愈烈,乡村干群冲突几乎达到白热化的程度。

而且,这种偏重的财税体制是与县乡之间既存的政治结构、人事制度等耦合在一起的,从而在体制上进一步削弱了乡镇对县的谈判能力,以至上级政府可以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和绝对的政治权力随意平调乡镇的财政资源。结果往往是乡镇超收不能多得,减收却依然保持较高的上缴基数不变。由于体制内的乡镇财政自主性(或独立性)阙如,严重束缚了乡镇财政的正常建设和健康发展,迫使乡镇政府摆脱制度内财政的规范(和非规范)的束缚而另辟财源,从而激励并加剧了他对制度外财政的倚赖,最终形成乡镇制度内财政与制度外财政畸轻畸重的异常结构关系。乡镇政府对制度外财政的倚赖,必然转化为农民负担问题。

但是,也应当客观地看到,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镇制度外财政在乡村公共品产出(publicoutput)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甚至直接参与到乡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去(如发展乡镇企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具有鲜明的建设性特征(这一点不应忽视)。在乡村公共品的供给上,最突出的莫过于乡村中小学校的改造和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一般地,乡村教育支出约占乡镇公共支出的50-70%。乡村教育不仅对受教育者个人、家庭、社区有好处,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有裨益。乡镇道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具有溢出效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这些公共品和准公共品(quasi-publicgood)生产投资应该按其实际的受益情况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承担。然而,在过去这些投资几乎完全或绝大部分由乡镇政府承担。除此以外,乡镇政府还承担了许多本该由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承担的部分事务,如民兵训练、优抚、计划生育和部分农业生产支出等。民兵训练和优抚是为了增强国防,属于全国性公共物品,而计划生育也是国家的根本国策,并不反映农民的偏好。然而,实际的情形往往却是“上级政府请客,乡镇政府出钱”。诚如樊纲所言,“所谓‘非规范收入’,其实正是这样一种在旧的财政体制已经不再适应新的经济条件和新的经济形势的情况下,人们自发地解决公共物品供给不足问题的一种处于‘草创’阶段的体制创新”。

从整体上而言,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现象,还与我国的“二元财政结构”不无关系。国家不但包揽了城市的所有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生产(和供给),甚至还将城市居民的个人福利(如住房、养老和失业等)囊括其内;但是,对农村的公共品生产却较少投资,即便是属于全国性的公共品,也由农民负担(除了直接的税费负担外,还有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形成的间接负担),从而形成了不平等的城乡二元的财政结构。在这种二元财政结构下,农村基层政府为了生产和供给乡村的公共品,就不得不在体制外寻找途径。

这样一来,乡镇政府实际上处在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为了生产和供给乡村公共品,就不得不加重农民负担;如果不加重农民负担,就不能生产、供给基本的乡村公共品,满足广大乡村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在两难之中,乡镇政府面临着双重的合法性挑战:一方面,如果不能满足乡村人民基本的公共需求,生产和供给最起码的乡村公共品,乡镇政府的存在价值就被置疑;另一方面,如果为了生产和供给基本的乡村公共品而加重农民负担超出了农民接受的界限,乡镇政府的合法性同样会大打折扣。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同时却又将乡镇政府推向了另一种合法性危机之中,由于他受财力所限和规范化财政的刚性束缚,他不可能有效生产和供给乡村公共品而满足乡村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要。令人忧虑的是,至今为止人们似乎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合法性危机正在悄然来临;事实上,也难以预料这种合法性危机对于整个基层政治权威的冲击将会造成怎样的恶劣后果!

四、依附性、官僚化与乡村社会发展

农村税费改革另一个不为人知的后果,将是进一步加重乡镇政府对县级政权乃至国家(state)的依附性。

事实上,乡镇政府几乎从来都不是一级完备(或完全)的政权组织:一是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严重削弱了乡镇政府的权能。诚如一些人所指出的那样,“乡镇政府名为一级政权,实际上是一个空架子,根本无法领导和管理本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缺乏应有的权威、效能和社会凝聚力。……通过(县级设在乡镇的)分支机构,瓜分和肢解了乡镇政府的职能,侵夺了乡镇必要的自,使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政府的大部分政权化为乌有”。二是自主性阙如的乡镇财政制约了乡镇政府的实际“作为”。如前所述,在偏重的财政承包体制中,乡镇财政实际上依附于县财政,它并非责权统一的一级实体财政。而且,乡镇财政一般都是实行双重领导制,乡镇财政组织名义上属于乡镇政府,但其人事权和主要业务则由县级财政部门掌握。三是乡镇政府缺乏应有的人事权和行政执法权。乡镇政府的人事考核、政绩评定、职务升迁等基本上掌握在上级组织部门手中。而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如公安、司法、计划生育执法权等)大多也是直接或间接掌控在上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手中。通过这些体制性设计,使乡镇政府沦为县政府的附庸或事实上的派出机构。

农村税费改革则会进一步剥夺乡镇政府的自主性。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镇政府由于存在制度外财政,至少具有体制外的部分自主性。乡镇制度外财政的存在及其扩张,实际上是乡镇政府自主性要求的一种异态反映。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基本内容就是取消乡镇的制度外财政,将乡镇财政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之中,这就意味着乡镇政府体制外的部分自主性也将完全丧失。

正如本文首先所阐述的,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财政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是乡镇财政的规范化,另一方面则是乡镇财政面临严重的收支缺口和债务压力。在规范化财政的约束下,乡镇政府为了缓解自身的财政压力,就只能仰赖国家财政的转移支付和上级财政的资金支持,从而加重了他对上级政府乃至国家的依赖性。乡镇政府对国家依附性的累积,将对整个乡村政治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并导致一系列后果。

首先,乡镇政府将会进一步“官僚化”(bureaucratization)。“官僚化”是国家基层政权建设(statemaking)的一部分。近代以来,各种国家政权都试图在县以下设立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政权组织,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和控制,但是,其中不少尝试和努力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没有取得预想的成效。即使在高度集权的体制中,乡镇政权也未完全实现“官僚化”,以至国家不得不通过诸如“三反”、“四清”等经常性政治运动来清除“异己”分子,确保国家意志在农村基层的顺畅贯彻。这种没有任何政治自由和公民权的基层政治制度最后终于被历史所抛弃。随之而来的是,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乡村基层政治民主的扩大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通过规范乡镇财政的预算管理,以及国家对乡镇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加强,乡镇财政将被完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系之中,乡镇政府势必因此而整合到国家的政治体系之中,成为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元件”。

或许有人会说:乡镇政府本身就是一级国家政权组织,理所当然是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实际的情形却不尽然:首先,乡镇政府的干部绝大部分都出身农村,他们的父辈、亲人都是农民,其中还有不少干部是土生土长的,无论在情感上还是在实际的交往中,他们都与农民结成了纷繁复杂的关系,因而他们与其上的各级政府的“官僚”并不相同――他们往往会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或保留、或变通、或阻挠执行国家的某些政策、法令。更为重要的是,乡镇政府与其上的任何政权组织都不同,他直接面对乡村人民而治。这种面对面(facetoface)的治理形式,决定了乡镇政府必须摆脱衙门式的官僚作风(以及正式而严格的等级制度),保持较高的亲民性。换言之,像乡镇政府这样乡村基层组织的合法性权威,必须建构在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culturenexusofpower)之上。诚如杜赞奇所言,“在组织结构方面,文化网络是地方社会中获取权威和其他利益的源泉,也正是在文化网络中,各种政治因素相互竞争,领导体系得以形成”。乡村文化网络“不只是角逐权力的场所,也不只是接近各种资本的工具,它还是正统和权威产生、表现及再生的发源地”。正是基于这些原?颍缯蛘詈檬枪乙庵竞兔褚獾慕岷衔铩K仁枪疑柙谙绱迳缁嶙罨愕恼ㄗ橹梗庇质窍绱迳缜卫淼闹魈宓ノ唬硐绱迦嗣窠凶晕抑卫怼U饩鸵笏匦刖哂幸欢ǖ淖灾餍浴?nbsp;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随着乡镇政府自主性的不断丧失,对上级政府(和国家)的依附性积累,乡镇政府将极有可能完全纳入国家的官僚体系之中,其结果将不难想象:一是“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挤压,必然阻遏乡村社会自治式民主的进一步扩张和发展。二是国家与基层民众之间缺少必要的调节、缓冲和磨合的“中介”组织(机制),二者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或冲突将会处于“短兵相接”的状态之中。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就比较难以解决彼此的矛盾或冲突。然而,此前的乡镇政府却在一定意义上扮演着介于国家与基层民众之间的一种“中介”角色,对于缓解、调节国家与基层民众的关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正因为如此,乡镇政府有时候就成为一种必要的“牺牲品”――基层民众将他们的不满撒在乡镇政府的头上,而国家则可以置身事外,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上)。三是增加国家的统治成本。农村税费改革切除了乡镇的制度外财政,国家就必须加大对乡镇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加重国家在农村基层的统治成本。然而,国家的财政能力毕竟有限,如果国家的转移支付弥补不了乡镇财政的缺口和从根本上化解乡村债务,乡镇财政就不得不再次在体制外寻求收入来源,如此一来,农村税费改革就会功亏一篑,而不幸被人言中,重蹈历史上历次税费改革之覆辙。或者,国家以正式的税收形式进一步提升对乡村社会的汲取能力,以此来保障乡镇政权的运行。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将对乡村社会发展造成不言自明的负面影响。

五、余论及改革建议

每项改革都会产生一些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农村税费改革亦不例外,而且许多负面影响并非农村税费改革本身所致,而是由于相关的配套改革没有及时跟上造成的。很显然,单纯的农村税费改革很难取得成效。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同时,还必须进行乡镇公共财政改革、乡镇自治式政治改革和政府间的分权式体制改革。

(一)乡镇公共财政改革,就是要消除县乡之间偏重的财政承包体制,将乡镇财政建设成为一级自主性公共财政,使乡镇财政真正担负起本社区内公共品生产、服务的职能。然而,目前的乡镇财政却承担了大量本应由上级政府和国家负责的事务,结果导致乡镇财政支出不断增长,乡村人民必需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得不到满足,农民负担加重,乡镇机构大肆膨胀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各级政府都能自觉担负起属于自己相应层次的公共品生产和服务的职能,一些不必要的乡镇机构、组织(过去有不少乡镇机构、组织是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基于自身利益要求而设立的)也可随之撤销,乡镇政府就会因此减少大量的(外部)财政支出。

另外,还必须保证乡镇财政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从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来看,农业四税很难满足乡镇财政的基本公共开支需要。市场化改革以来,农村社会也出现了较大的贫富差距,国家可以因时开征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等调节性税收,将乡镇范围内的这些税收全部作为乡镇的财政收入。或者,增加国税收入的乡镇分成比重。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转移支付制度,支持地方进行公共建设。

(二)要想消除县乡之间偏重的财政承包体制,建立乡镇自主性公共财政,就必须同步进行乡镇自治式政治改革。乡镇自治式改革,并不是撤销乡镇政权,实行完全的“乡镇自治”。而是建立和扩大有效的乡镇人民直接参与乡镇政治的机制,增强乡镇政府的自主性和自我治理能力。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民主参与机制,乡镇财政就容易偏离乡村公共品生产和服务的职能,而成为少数人腐败的温床。“要使乡镇财政提供的服务满足辖区内农民的需求,就必须在农村进行民主制度建设,让农民有表达偏好、监督公共品生产和服务的机制,使乡镇政府受社区农民约束,执行农民的意愿”,诚如有学者所分析的,乡镇财政之所以偏离公共财政职能,其主要原因是“乡镇政府以服从上级政府而不是辖区内农民的意愿为主,社区农民缺乏显示偏好、监督和评价公共品生产的可操作程序,缺乏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实际权利”。而乡镇政府之所以会“听命”(服从、依附)于上级政府,是因为他们的权力直接来源于上级而非乡村人民,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首先改变他的权力来源问题,即乡镇政府应该由乡镇人民直接授权建立。

(三)然而,要想使乡镇自治式改革真正得以进行,就必须适时进行政府间的分权式体制改革,即按照的理念,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范围(及其限度),在上下级政府间建立制度化的民主合作式新型关系。;正如本文首先所阐述的,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财政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是乡镇财政的规范化,另一方面则是乡镇财政面临严重的收支缺口和债务压力。在规范化财政的约束下,乡镇政府为了缓解自身的财政压力,就只能仰赖国家财政的转移支付和上级财政的资金支持,从而加重了他对上级政府乃至国家的依赖性。乡镇政府对国家依附性的累积,将对整个乡村政治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并导致一系列后果。

首先,乡镇政府将会进一步“官僚化”(bureaucratization)。“官僚化”是国家基层政权建设(statemaking)的一部分。近代以来,各种国家政权都试图在县以下设立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政权组织,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和控制,但是,其中不少尝试和努力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没有取得预想的成效。即使在高度集权的体制中,乡镇政权也未完全实现“官僚化”,以至国家不得不通过诸如“三反”、“四清”等经常性政治运动来清除“异己”分子,确保国家意志在农村基层的顺畅贯彻。这种没有任何政治自由和公民权的基层政治制度最后终于被历史所抛弃。随之而来的是,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乡村基层政治民主的扩大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通过规范乡镇财政的预算管理,以及国家对乡镇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加强,乡镇财政将被完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系之中,乡镇政府势必因此而整合到国家的政治体系之中,成为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元件”。

或许有人会说:乡镇政府本身就是一级国家政权组织,理所当然是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实际的情形却不尽然:首先,乡镇政府的干部绝大部分都出身农村,他们的父辈、亲人都是农民,其中还有不少干部是土生土长的,无论在情感上还是在实际的交往中,他们都与农民结成了纷繁复杂的关系,因而他们与其上的各级政府的“官僚”并不相同――他们往往会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或保留、或变通、或阻挠执行国家的某些政策、法令。更为重要的是,乡镇政府与其上的任何政权组织都不同,他直接面对乡村人民而治。这种面对面(facetoface)的治理形式,决定了乡镇政府必须摆脱衙门式的官僚作风(以及正式而严格的等级制度),保持较高的亲民性。换言之,像乡镇政府这样乡村基层组织的合法性权威,必须建构在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culturenexusofpower)之上。诚如杜赞奇所言,“在组织结构方面,文化网络是地方社会中获取权威和其他利益的源泉,也正是在文化网络中,各种政治因素相互竞争,领导体系得以形成”。乡村文化网络“不只是角逐权力的场所,也不只是接近各种资本的工具,它还是正统和权威产生、表现及再生的发源地”。正是基于这些原?颍缯蛘詈檬枪乙庵竞兔褚獾慕岷衔铩K仁枪疑柙谙绱迳缁嶙罨愕恼ㄗ橹梗庇质窍绱迳缜卫淼闹魈宓ノ唬硐绱迦嗣窠凶晕抑卫怼U饩鸵笏匦刖哂幸欢ǖ淖灾餍浴?nbsp;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随着乡镇政府自主性的不断丧失,对上级政府(和国家)的依附性积累,乡镇政府将极有可能完全纳入国家的官僚体系之中,其结果将不难想象:一是“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挤压,必然阻遏乡村社会自治式民主的进一步扩张和发展。二是国家与基层民众之间缺少必要的调节、缓冲和磨合的“中介”组织(机制),二者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或冲突将会处于“短兵相接”的状态之中。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就比较难以解决彼此的矛盾或冲突。然而,此前的乡镇政府却在一定意义上扮演着介于国家与基层民众之间的一种“中介”角色,对于缓解、调节国家与基层民众的关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正因为如此,乡镇政府有时候就成为一种必要的“牺牲品”――基层民众将他们的不满撒在乡镇政府的头上,而国家则可以置身事外,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上)。三是增加国家的统治成本。农村税费改革切除了乡镇的制度外财政,国家就必须加大对乡镇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加重国家在农村基层的统治成本。然而,国家的财政能力毕竟有限,如果国家的转移支付弥补不了乡镇财政的缺口和从根本上化解乡村债务,乡镇财政就不得不再次在体制外寻求收入来源,如此一来,农村税费改革就会功亏一篑,而不幸被人言中,重蹈历史上历次税费改革之覆辙。或者,国家以正式的税收形式进一步提升对乡村社会的汲取能力,以此来保障乡镇政权的运行。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将对乡村社会发展造成不言自明的负面影响。

五、余论及改革建议

每项改革都会产生一些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农村税费改革亦不例外,而且许多负面影响并非农村税费改革本身所致,而是由于相关的配套改革没有及时跟上造成的。很显然,单纯的农村税费改革很难取得成效。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同时,还必须进行乡镇公共财政改革、乡镇自治式政治改革和政府间的分权式体制改革。

(一)乡镇公共财政改革,就是要消除县乡之间偏重的财政承包体制,将乡镇财政建设成为一级自主性公共财政,使乡镇财政真正担负起本社区内公共品生产、服务的职能。然而,目前的乡镇财政却承担了大量本应由上级政府和国家负责的事务,结果导致乡镇财政支出不断增长,乡村人民必需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得不到满足,农民负担加重,乡镇机构大肆膨胀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各级政府都能自觉担负起属于自己相应层次的公共品生产和服务的职能,一些不必要的乡镇机构、组织(过去有不少乡镇机构、组织是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基于自身利益要求而设立的)也可随之撤销,乡镇政府就会因此减少大量的(外部)财政支出。

农村税费论文篇(2)

辽宁省农田基本建设呈现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全省治山治水活动突破了以往一家一户零打碎敲分散治理的状态,转到按区域、流域大面积的集中综合治理上来,突出规模治理。二是农建已经置身于大农业发展之中,其内容不仅包括治河、改洼治涝、扩大水浇地、发展节水灌溉、山区小流域治理、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涵盖了植树造林、改良土壤、开发滩涂、建设水产养殖工程、修建蔬菜大棚和村屯、田间作业路建设,甚至还有蔬菜保护地建设,工作目标转入全面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服务上来。三是农建已由过去的季节性施工转向长年性建设,农业生产与开展农建两不误,一年四季不间断。四是大力推行精品工程战略,“规模更大,质量更佳,效益更好”成为各地规划、实施农建工程的出发点和归宿,精品工程正在由点状向精品工程群、精品工程带、精品工程区域方向发展。在“大禹杯”竞赛活动的牵动下,各地掀起了大搞农业“3655”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抗旱水源工程、开发性小流域综合治理和河道整治的热潮,其中在发展节水灌溉方面,仅仅两年时间,全省就发展喷灌农田13.4万hm2,实现了多年未有的新突破。

辽宁省农建“大禹杯”竞赛活动之所以取得显著成绩,之所以历经13年而不衰,而且发展后劲十足,其成功之处就在于建立了一整套以激励竞争为手段的农建运行机制。省委、省政府把农建搞得好与坏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获得“大禹杯”的县级领导干部进行嘉奖,同时省政府每年拿出71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奖励优胜、先进单位,干得越好,得到的水利投资就越多。这些政策,充分调动了各级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农建工作被各级党委、政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全省上下形成了一个比学赶帮、相互竞争的强劲势头。与此同时,各市也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奖励政策和措施。农建投资渠道不断拓宽,已呈多元化的趋势,引进外资以及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投资上千万元搞农建在各地已不是新鲜事。在农建工作中,各地摆正农建与农民负担的关系,高标准、高质量,讲究科学,注重实效,注意调动和保护农民群众参与农建的积极性,为群众脱贫致富开辟了广阔的生产领域。到目前为止,全省没有出现一起因农建引起的群众上访事件。农民群众开始由被动地参加农建向自觉地投入农建转变。这些经验,为今后农建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实行税费改革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面临的新形势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其投入主体是农民,受益主体也是农民。实行税费改革,将“取消乡统筹费”,“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劳力,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这些政策规定,不可避免地给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带来影响和新的挑战。

首先,税费改革后农建投入机制将发生深刻变化。其次,税费改革后,农村水利等公益事业要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决定,开展的农建项目要群众认可才行。第三,税费改革以后,再以行政干预的方式来开展农田基本建设是行不通的,只能对农民加强引导。第四,实行税费改革对农村水利发展的有利条件:一是实行税费改革之后,农民负担减轻,将极大地调动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二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统一的税收制度,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农村财政金融工作的宏观调控,全面落实国家加强以水利为主要内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将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村水利事业发展上来。三是税费改革有利于推进农村水利改革,促使农村水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制和运行机制。而且,多年的实践,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对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对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巨大作用,已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所认同。特别是近几年,频繁发生的水旱灾害再次教育了广大干部群众,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干劲十足,热切希望通过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现新飞跃。这些都表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不仅大有作为,而且前景广阔。

三、适应税费改革加强辽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几点建议

1继续深入开展农建“大禹杯”竞赛活动

多年的实践证明,农建“大禹杯”竞赛活动所建立起来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符合辽宁的实际,适应当前农村的生产经营体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主体是农民,没有或缺乏一个有效的组织形式,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就不能达到其应有的效果。因此,今后一个时期,从推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来说,“大禹杯”竞赛活动仍然是最好的组织方式,要进一步总结经验,让这项活动在21世纪大放光彩。

2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探索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新路子

受地理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制约和影响,辽宁西部、东部和中部地区在农建内容、群众对农建的认识程度以及农建的投入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这就决定了农民投工投劳数量和施工组织形式有差别,所以十分有必要在不同的地区开展试点。在试点过程中,应因地制宜、逐步地取消“两工”,允许部分农民以资代劳,并逐步建立以村为基本组织建设单位的农建专业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进农建机械化、半机械化施工,逐步摸索出一条适应税费改革要求的农建新路子。

3切实抓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

科学合理地制订规划是搞好农建工作的前提,也是适应税费改革、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需要。省、市、县特别是乡镇、村都要制定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制订规划要紧紧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这个中心,突出解决好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必要的情况下,乡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要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使之更加贴近群众发展生产的实际。规划制定之后,要以政府文件的形式予以确定,以确保农建长远规划目标的实现。

4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示范引导工作

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在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职能的同时,要在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工夫,把农建的“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引导乡村自主实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加强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水利站协调、指导和服务的功能。要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因势利导,通过实施精品工程战略,通过建设一批水利化乡镇,通过典型示范、利益驱动,调动广大农民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多渠道增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

农村税费论文篇(3)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从开始在安徽省试点算起,己历时3年,试点范围已从局部向全国铺开。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缓和农村矛盾、稳定农村、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从安徽的试点看,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第一,通过取消三提五统、各种杂费,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义务工,提高税率,建立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为主体的农村税制。第二,农村税费改革造成的县乡财政资金不足,通过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填补地方财政缺口。第三,村内兴办各种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要的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很明显,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调整税率,取消村提留、乡统筹来规范政府行为,理顺农村公益事业的决策机制,堵住基层政府向农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的“口子”。

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制度总体上的合理性、务实性、易懂性以及操作上的简便性,已达到了减轻农民负担,实现了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目标。大部份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绝对额较改革前下降了30%~50%,有的地方高达60%.但是,由于与农村税费改革相联系的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如基层政府的职能定位、基层政府机构改革、地方政府与省级以上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等政策改革与调整未能及时跟进,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给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难以弥补县乡财政因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财政资金缺口,造成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的进一步运转困难。一般地说,在没有更多的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基层政府要么少提供公共产品,要么将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转嫁给农民承担。结果是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堵住了基层政府向农民增加负担的渠道,但地方政府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也只有暂时牺牲农民的利益,即减少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

一、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财政相对困难,加之地方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滞后,明显制约着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是在1994年建立的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框架内进行的。其深层次目标是希望通过控制资金来源,推动基层政府改革,达到精简机构、减少财政供养人员、规范政府行为的目的。由此可见,农村税费改革内含着双重目标,既要减轻农民的负担,又要改革基层政府机构,而这两者之间互为因果关系。目前,我国财政划分模式向上级政府集中的制度逻辑的现实反映是各省财政向中央集中,各地财政向省政府集中,而事权划分脱离于财权划分,基层政府承担了与其财力极不相称的事权,财权划分模式与事权划分模式的不对称成为基层政府财政困难的体制性诱因。农村税费改革后,地方政府通过提高农业税的税率而增加的财政收入难以弥补改革前制度外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且资金缺口较大,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农村地方政府而言,其基本职能是提供更多、更好的地方公共产品,包括维持农村社会治安,制定城镇发展规划,进行农村基本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农民和乡镇企业的生产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层政府的职能定位要求农村地方政府转变职能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然而,乡镇行政体制改革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滞后于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改革,具体表现为:一方面,行政职能转变缓慢,经济管理色彩依旧较浓,习惯于直接介入微观经济活动;另一方面,农村地方政府组织结构依旧维持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政府”模式,除党、政、人大和政协四套班子外,还有“七所八站”和一些常设的办公机构行使经济管理职能,且干部人事制度不规范,各部门片面地强调上下对口,盲目增加机构与人员,乡镇机构膨胀,“吃饭财政”挤占了大量的公共经济资源。因此,如果县乡行政体制不改,机构、人员不精简,希望通过控制资金来源,推动基层政府改革,达到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层次目标就难以实现。同时,农村税费改革的这一深层次目标的实现涉及到个人利益的调整,其难度也是可想而知的。在一定的财政收入规模约束条件下,“吃饭财政”现状不解决,势必导致县乡政府“越位”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抑制,而财政“缺位”现象也会更加严重,其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应有的财政支出规模也必然让位于吃饭财政,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匮乏状况很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二、农业税制本身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巨大需求

建国后,我国农业税一直采取轻税政策,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收入,但计税依据是常年产量,这使农业税收入与农业收入增长严重脱节,无法同步增长。农村税费改革在取消各种收费的同时,提高了农业税率,却忽视了农民负担累退性,一方面,造成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农民家庭的负担加重,而这一部分农民往往又是农村的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能力较弱,而以工资性收入为主的高收入群体虽然具有较强的税收承受能力,但新税制对其影响却很小;另一方面,新的农业税率忽视了根据纳税能力征税的原则,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的经济基础,特别是以农业经济为主体经济的地区的税收将会大幅度地降低,使财政缺口加大。新税制实施的结果是县乡财政特别是广大的西部地区县乡财政的进一步困难,而这些地区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量又是最大的,供给任务相当繁重。至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城乡差距过大、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因素,这一制约因素的消除涉及到缩小差距和加快发展两个方面。缩小差距要求国家提供均等化的公共产品,而加快发展要求国家必须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上述目标的实现必然是以一定的资金投入为前提条件的,是以稳定增长的财政收入为基础保证的。农村税费改革所形成的新的税制直接影响到县乡财政收入。在没有富裕财政收入的条件下,加大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是不现实的,缺乏经济基础支撑。虽然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相应地增加了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但将几百亿的转移支付分摊到广大的农村地区是难以缓解基层政府财政拮据的局面,难以改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现状。

三、“一事一议”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存在着不够合理和操作上的困难

从公共分配理论看,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只要向政府缴纳税收后,政府就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而无需再缴费。只有在政府为某些特殊群体提供特定服务时,才能额外收费。税费改革前,乡统筹和村提留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农业税后,再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费用,理应得到特殊的额外服务,然而客观事实是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与土地相对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绝大部分地区已经不存在了,村民委员会名义上为自治组织,实际上也成了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乡统筹与村提留本是属于政府的社会公共费用,应由国家财政支出负担。税费改革后,乡统筹与村提留改为农业税附加,这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同时,农村公共产品采取“一事一议”的制度设计也是值得商议的。乡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农村电网改造、有线电视网络等属于地方性公共产品范畴,其受益主体是区域内农民,按公平原则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应由受益主体承担。从理论上讲,在农民向国家上缴了农业税和农业附加税后,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应由政府通过财政手段加以解决,而不能再向农民伸手,供给量的多少是由地方的财政收入决定的。“一事一议”制度的本质维持了历史形成的城市与农村不同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即农村公共产品仍然由农民自己承担。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被家庭经济组织所替代。这一变化意味着同一公共产品对同一地域的农民家庭单位却因不同的土地承包数量、人口等因素而具有不同的收益,这决定了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过程中,公众意愿整合的难度和复杂性。农民家庭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如何表达,谁来整合不同家庭的意愿都是“一事一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如果由农民自己决策显然是不现实的。在现行行政体制下,如果继续由基层政府替农民决策,那么“一事一议”将有可能演变成基层政府向农民集资摊派的政策依据,在基层政府财政越位的内在冲动没有彻底得到有效抑制的情况下,将会助长各级政府设立新的各种政绩工程,从而重新加重农民负担,出现事与愿违的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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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贾康。完善财政体制寻求基层财政解困治本之策[J].现代财经,2002,(01)。

4.贾康,赵全厚。减负之后:农村税费改革有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报告,2001,(18)。

5.叶兴庆。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改革[J].经济研究,1997,(06)。

农村税费论文篇(4)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从开始在安徽省试点算起,己历时3年,试点范围已从局部向全国铺开。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缓和农村矛盾、稳定农村、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从安徽的试点看,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第一,通过取消三提五统、各种杂费,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义务工,提高税率,建立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为主体的农村税制。第二,农村税费改革造成的县乡财政资金不足,通过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填补地方财政缺口。第三,村内兴办各种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要的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很明显,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调整税率,取消村提留、乡统筹来规范政府行为,理顺农村公益事业的决策机制,堵住基层政府向农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的“口子”。

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制度总体上的合理性、务实性、易懂性以及操作上的简便性,已达到了减轻农民负担,实现了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目标。大部份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绝对额较改革前下降了30%~50%,有的地方高达60%.但是,由于与农村税费改革相联系的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如基层政府的职能定位、基层政府机构改革、地方政府与省级以上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等政策改革与调整未能及时跟进,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给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难以弥补县乡财政因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财政资金缺口,造成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的进一步运转困难。一般地说,在没有更多的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基层政府要么少提供公共产品,要么将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转嫁给农民承担。结果是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堵住了基层政府向农民增加负担的渠道,但地方政府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也只有暂时牺牲农民的利益,即减少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

一、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财政相对困难,加之地方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滞后,明显制约着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是在1994年建立的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框架内进行的。其深层次目标是希望通过控制资金来源,推动基层政府改革,达到精简机构、减少财政供养人员、规范政府行为的目的。由此可见,农村税费改革内含着双重目标,既要减轻农民的负担,又要改革基层政府机构,而这两者之间互为因果关系。目前,我国财政划分模式向上级政府集中的制度逻辑的现实反映是各省财政向中央集中,各地财政向省政府集中,而事权划分脱离于财权划分,基层政府承担了与其财力极不相称的事权,财权划分模式与事权划分模式的不对称成为基层政府财政困难的体制性诱因。农村税费改革后,地方政府通过提高农业税的税率而增加的财政收入难以弥补改革前制度外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且资金缺口较大,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农村地方政府而言,其基本职能是提供更多、更好的地方公共产品,包括维持农村社会治安,制定城镇发展规划,进行农村基本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农民和乡镇企业的生产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层政府的职能定位要求农村地方政府转变职能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然而,乡镇行政体制改革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滞后于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改革,具体表现为:一方面,行政职能转变缓慢,经济管理色彩依旧较浓,习惯于直接介入微观经济活动;另一方面,农村地方政府组织结构依旧维持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政府”模式,除党、政、人大和政协四套班子外,还有“七所八站”和一些常设的办公机构行使经济管理职能,且干部人事制度不规范,各部门片面地强调上下对口,盲目增加机构与人员,乡镇机构膨胀,“吃饭财政”挤占了大量的公共经济资源。因此,如果县乡行政体制不改,机构、人员不精简,希望通过控制资金来源,推动基层政府改革,达到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层次目标就难以实现。同时,农村税费改革的这一深层次目标的实现涉及到个人利益的调整,其难度也是可想而知的。在一定的财政收入规模约束条件下,“吃饭财政”现状不解决,势必导致县乡政府“越位”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抑制,而财政“缺位”现象也会更加严重,其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应有的财政支出规模也必然让位于吃饭财政,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匮乏状况很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二、农业税制本身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巨大需求

建国后,我国农业税一直采取轻税政策,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收入,但计税依据是常年产量,这使农业税收入与农业收入增长严重脱节,无法同步增长。农村税费改革在取消各种收费的同时,提高了农业税率,却忽视了农民负担累退性,一方面,造成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农民家庭的负担加重,而这一部分农民往往又是农村的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能力较弱,而以工资性收入为主的高收入群体虽然具有较强的税收承受能力,但新税制对其影响却很小;另一方面,新的农业税率忽视了根据纳税能力征税的原则,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的经济基础,特别是以农业经济为主体经济的地区的税收将会大幅度地降低,使财政缺口加大。新税制实施的结果是县乡财政特别是广大的西部地区县乡财政的进一步困难,而这些地区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量又是最大的,供给任务相当繁重。

至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城乡差距过大、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因素,这一制约因素的消除涉及到缩小差距和加快发展两个方面。缩小差距要求国家提供均等化的公共产品,而加快发展要求国家必须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上述目标的实现必然是以一定的资金投入为前提条件的,是以稳定增长的财政收入为基础保证的。农村税费改革所形成的新的税制直接影响到县乡财政收入。在没有富裕财政收入的条件下,加大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是不现实的,缺乏经济基础支撑。虽然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相应地增加了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但将几百亿的转移支付分摊到广大的农村地区是难以缓解基层政府财政拮据的局面,难以改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现状。

三、“一事一议”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存在着不够合理和操作上的困难

从公共分配理论看,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只要向政府缴纳税收后,政府就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而无需再缴费。只有在政府为某些特殊群体提供特定服务时,才能额外收费。税费改革前,乡统筹和村提留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农业税后,再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费用,理应得到特殊的额外服务,然而客观事实是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与土地相对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绝大部分地区已经不存在了,村民委员会名义上为自治组织,实际上也成了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乡统筹与村提留本是属于政府的社会公共费用,应由国家财政支出负担。税费改革后,乡统筹与村提留改为农业税附加,这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同时,农村公共产品采取“一事一议”的制度设计也是值得商议的。乡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农村电网改造、有线电视网络等属于地方性公共产品范畴,其受益主体是区域内农民,按公平原则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应由受益主体承担。从理论上讲,在农民向国家上缴了农业税和农业附加税后,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应由政府通过财政手段加以解决,而不能再向农民伸手,供给量的多少是由地方的财政收入决定的。“一事一议”制度的本质维持了历史形成的城市与农村不同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即农村公共产品仍然由农民自己承担。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被家庭经济组织所替代。这一变化意味着同一公共产品对同一地域的农民家庭单位却因不同的土地承包数量、人口等因素而具有不同的收益,这决定了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过程中,公众意愿整合的难度和复杂性。农民家庭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如何表达,谁来整合不同家庭的意愿都是“一事一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如果由农民自己决策显然是不现实的。在现行行政体制下,如果继续由基层政府替农民决策,那么“一事一议”将有可能演变成基层政府向农民集资摊派的政策依据,在基层政府财政越位的内在冲动没有彻底得到有效抑制的情况下,将会助长各级政府设立新的各种政绩工程,从而重新加重农民负担,出现事与愿违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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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论文篇(5)

农村税费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继、家庭承包经营之后农村的第三次重大改革。改革的措施被高度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屠宰税,取消乡镇统筹款,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3年时间逐步减少直至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规定新农业税税率上限为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方法,以农业税额的20%为上限征收农村附加税,以替代原来的村提留。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对现行农业和农村领域的税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规范农村分配制度,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村生产力。但是,每一件事情都有其两面性,税费改革也不例外。解决税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关键在于政府。因为政府是公共权力机构,公共权力的直接对象就是公共问题。

一、政府应认识到税费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实施配套改革

税费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涵盖社会、经济和政治,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农村税费问题乃至整个“三农”问题的解决,并非一两项改革措施就能解决,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涉及政府组织结构、财政收支体制、地方公共品供给机制以及行业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关系,每一个环节配合不当均可能使改革前功尽弃。因此,政府对农民的税收负担如何减轻、税收的累退特性如何扭转等问题必须结合当前农村经济的整体情况和结构性特点来分析,不能就事论事,更不能将改革的目光单纯地局限在税收体制之内。

1.政府要加快基层机构改革

基层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和权力腐败是导致农村税费改革陷入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减轻农民的财税负担,使政府的运行机制从强制性管理向提供服务转变已成为当务之急。在机构改革中,我们应主要围绕精兵简政、转变职能、加强服务、开展竞争等方面下工夫。通过机构改革,基层政府各部门及留用人员完全能够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决策、管理、服务的任务,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找到真正的突破口。

2.政府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

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县乡政府的财权和事权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是不少地方农民负担沉重的主要原因。改革财政体制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减轻农民负担的角度看,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把基层政府应当承担的各项公共服务开支纳入规范的财政预算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这就离不开从实际出发调整农村基层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离不开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二、政府应加强相关的软环境建设,主要是制度环境建设

政府要依法行政,保障税费改革落到实处,就要全面清理整顿现行税费法规。对行业主管部门各自为政已出台的政策应进一步规范、统一,防止以依法征税为名而使农民总体负担失控。

1.政府要规范税制

依法治税,规范农业税收征管。严格规范农业税的征收工作,严禁收税不开税票或打白条、生产费用与农业税混征、搭车收费等行为。按照程序下达依法征税的法律文书,使征收行为规范化,以便取得司法支持。建立农业税到村户的档案管理,土地变动时档案也要及时调整。切实加强农税征管队伍建设,提高农税征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广泛宣传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特别是农业税收的法律法规,树立依法纳税模范典型,从而提高农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现行农业税收制度已失去税收效率原则,基层农税工作难于开展,并且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农业税收效率越高,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农业税收效率越低。造成这种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各类合法和非法的收费搭了农业税收的“便车”,经济越落后,农民收入越低、税费负担越重,税费征管成本越大。事实上,现今完全意义上的农业生产普遍存在亏本经营的情况,农民之所以能够生存,主要依靠来自外出打工等非农产业收入的支撑。因此,创办农村经济实体,解决农民非农就业问题,增加农民收入,才能从整体上提高农业税收效率。

改革现行农业税收制度,取消各类农产品税收,改为对生产和经营农产品的农业产业化经济实体征收农产品销售税,该税的纳税不再是独立分散的小农户而是农业上层市场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各类以农产品为对象的公司或企业。这一改革显然能改善目前农税征管困难的状况,提高农税征管效率。同时,由于农产品缺乏需求价格弹性,这一税收主要由农产品的消费者承担,从而间接减轻了农民的纳税负担。2.政府应积极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改革和改变农村公共品的供给机制

现代税制的两个重要标志就是税收的无差别性及纳税人的民主。可是,目前我国以农民身份征税的情况依然存在,农民的权利也一直是被忽视的领域。因此,在下一步的税费改革中,一定要把农民的权利放在重要的位置,在向农民征税的同时要给予农民相应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将税费改革顺利地推行下去。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方面,我国现行的是制度内和制度外两种公共品的供给方式,制度内的公共品供给主要是指以税收作为筹集资源的主要方式,而制度外的公共品供给主要是指以非税收收入作为筹集资源的主要方式。要改变这种公共品供给机制,必须将大部分的制度外公共品供给纳入制度内,这样才能提高公共品的使用效率,满足农民的切实需求。

三、税费改革以后应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跳出“黄宗羲定律”

政府有关部门不但要把关口,而且要着眼建章立制,加强经常性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要从源头抓起,防患于未然。

1.堵住“管涌”

对“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一定要明确上限,制定严格的议事规程,严禁固定收取费用。对有关规费,要公布收费依据和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有关生产经营性收费,要强调自愿,必须在一定范围统一收取的,要制定详细且可操作、可监控的约束管理办法。对规费和生产经营性收费,均应加强行政监管,明确有关违规责任和处罚办法,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2.清淤疏浚

要下决心“消肿”,减人减事减支出。这是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推进这项工作,既要坚定不移,加大力度,又要周密部署,谨慎操作。从此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减少阻力、“长痛不如短痛”等方面考虑,国家可一次性(当然可分为几年划拨)拿出一大笔钱,用于有关的分流安置工作。村级干部原则上都实行交叉任职,可否参照四川省的做法,不管大村小村,一律按不超过4个人补贴。

3.加固“堤防”

尽快将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对可能出问题的“口子”筑起一道坚固的法律屏障,这是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和监管工作“溃堤”的最强有力的武器。在继续建立健全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加快农村税费改革的立法工作,该制定的制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除的废除。

通过配套改革,认真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制度,防止成为新的乱收费口子;实行政企、政事分开,管好经营服务收费,防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要谨防部分地方截留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借机将农民不合理负担合法化。只有配套改革搞好了,相关措施落实到位了,农村税费改革才能顺利进行,农业、农村、农民才能拥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

四、建立完善的农业支持制度

农业保护的负面影响已为国内外众多农业实践所证实。农业保护不仅扭曲了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造成资源配置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损失,而且易于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加重政府财政负担等问题。应充分利用WTO规则中的“绿箱政策”,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完善的农业支持制度,首要的是把现有的农业局、农科所、农技站等所有为农业服务的部门、机构依效率原则合并构建农业支持系统。制定农业支持政策的主体应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县级政府具体实施。农业支持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农业科研、技术推广与培训的—般性政府服务:加强政策性的农业金融体系和保险制度建设;加快农村区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促进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对农田基本建设和环境生态保护的支持;建立健全农村信息网络系统;加强病虫害防治、农产品质量检验,促进绿色农业、生态农业的发展等。

农村税费论文篇(6)

我国改革率先从农村突破,并以磅礴之势迅速推向全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农村乃至全国的改革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渐进过程,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后的又一重大的制度安排,改革的难度和广度均超过前次改革,其意义是深远的。它是在整个改革进入攻尖阶段并触及到深层次矛盾的形势下进行的,为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税费改革呼之即出。

乡村收支行为不规范,对支出缺乏有效的监督,农民负担过重与农业税征收难同时并存,这些是当前农村税费问题的主要表现。咎其根本原因,在于乡镇行政和财政体制、农业土地制度等方面的不完善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度的民主实践程度仍不高。为什么中央三令五申要减轻农民负担,而许多地方越“减”越重,我们从这些深层次制度性问题的剖析,就可找到明了的解答,同时还可看到农村税费改革的治本之策是理顺政府与农民的关系。

一、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农村制度创新发展的客观要求(农村制度变迁的简要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制度变迁正是沿着合理界定政府权力和农民权益关系的轨迹进行的。

回顾二十年来农村改革的历程,分析和总结农村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和深层原因,对于指导当前农村税费乃至整个农村改革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全面推进全国的改革具有深远的影响。)

我国传统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是政经合一的社队(及大小队),是作为政府机构的附属物而存在的,这是计划经济下政府无所不包的产物。在这一体制下,农民的劳动付出与劳动成果很难直接联系,消费和积累完全由缺乏真实产权基础的集体程序安排,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则是首先废除制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顺应了广大农民的意愿。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说到底,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方向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改造和调整,其实就是在市场和政府两种制度中进行度的选择。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本质上是进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这是第一次还权于民,有利于形成符合市场经济的微观经济组织,而这一制度创新,不仅仅以产权为核心,同时也符合现阶段农业生产特点和农村人口状况等实际情况,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

随后政府过于突出农产品的宏观控制功能,由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权力收缩不到位,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又不同程度地侵害了农民利益,自主经营权的完整性受到影响,不利于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建立,也影响了家庭承包经营的效果。为此中央决定取消统购统销制度,放开农产品价格,由市场调节,同时以保护价的方式对农业这一弱势产业予以保护,这是第二次对农民放权。但是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对农民自主经营干预过多,脱离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要求,强行搞“油菜工程”、“种子工程”政绩工程等,干些劳民伤财的事,更普遍的是随意向农民伸手要钱要物,农民不堪重负。这说明政府与农民的关系还有待理顺,政府的权力和农民的权益还有待进一步界定清楚。

我国农村改革的核心就是尊重农民的意愿,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这一改革准则反映在农村制度变迁的具体过程中,仍然是农民对与保护合法权益相适应的制度需求快于中央(权力集团)的制度供给。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央对农民意愿的尊重和对事实的尊重的基础上,以广大农民满不满意、答不答应作为办一切事情的根本原则的情况下,制度需求决定了制度供给;另一方面表明任何一个制度在更替前,总有一个惯性存续期。

对农村制度变迁轨迹的总体分析,可以知道农村制度变迁总的方向是:以农村土地产权以及农村收入分配等制度创新为核心,正确定位农村市场、农村经济组织和政府间的关系,进而确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与农民的关系规则,规范政府行为,给予农民应有的权利,使农民的权益和义务较好统一。

时至今日,农村税费问题又把对农村制度变迁的要求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具体实施,农村改革必将从经济体制逐步导向政治性(或全面性)制度创新的层面。

二、农村税费根本问题分析

减轻农民负担,理顺农村收入分配关系,是这次农村税费改革的最直接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并确保今后问题不反弹,必须从处理好政府与农民关系的角度出发,多管齐下,表里兼治,进行多边制度创新。唯有正确处理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税费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村税费问题的制度性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体制和财政体制方面:我国乡镇政府是在取消后设立的,处于我国整体行政结构的最底层。国家政权确立后为了政权维护,包括乡镇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的权力先天保障性是很大的,特别是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权力和政府行为的强制力过大,源自人民的权力链处于某种脱节状态。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乡镇政府的这种权力秉赋的影响也很大,而且权力约束方向多是来自于上一级政府,农民群众对乡镇政府的权力约束则较弱,乡镇政府行政权(这一本属于组织性的权力)仍处于农村社会权力结构的中心主宰地位,使得权力制衡关系本末倒置。而权力最本质特征是利益性和代表性,是因为社会需要明确界定产权关系,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产权又无法严格界定清晰,使得部分经济资源流入公共领域而形成了各种组织内利益合约关系,最终表现为组织内控制与被控制服从与被服从的权力关系。由于乡镇行政运转中政府与农民间权责利的不对称,乡镇行政体制中机构膨胀,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问题就表现得很突出,乡镇政府职能的缺位与越位问题也表现得很突出,乡镇政府成为一些闲人无功受禄甚至利用权力之便大掘社会财富的方便之地。政府职能的越位和一些不轨行为使得农民负担不断加重,职能缺位又使农民难以直接感受到政府为农民提供了那些公共产品,农民对这些公共产品的满意程度唯有通过权力约束才能得到保障,农民的纳税意识也才能真正提升。

政府与农民关系的根本是利益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财政体制方面的问题也很明显。财政体制就总体而言,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体制、国有部门(国企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和不同级次财政间的管理体制等。以上体制所选择模式的运行情况对乡镇财力及其分配均有影响,尤其是这种传统概念上的财政体制对于应当突出的整个政府收支行为规范和财政管理机制含界不清。作为财政体制核心部分的预算体制,无论是“分灶吃饭”的模式,还是分税制下的分级财政模式,都是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进行财力的划分。在转轨时期,各级政府事权的界定涉及对国家政治和经济职能的再认识以及处理中央和地方集权与分权的关系等问题,加之对各地财源等经济状况测算技术原因,至今对财力的划分仍然是粗疏的,事权与财力的配比仍然存在问题。在分税制下,地方政府间财力如何分?整个转移支付如何完善?这是完善的分税制应当急待解决的两大问题。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当前仍有“分灶吃饭”特点但缺乏完善的转移支付调节的分税制下,“诸侯”经济和“诸侯”财政致使国家财政因地区财力不均衡,在公共性支出的落实标准上表现得不够统一,正常的财力缺口客观上引发了乡镇税外收费的动机,并逐渐导致乱收费,不良影响也不断扩大,以致成为普遍现象。

在财政体制演变过程中,由于过度夸大地方理财的自主性以及不正确的认识,乡镇财权在实质性扩大并处于分散状态,特别是非规则财权的扩大,使得乡镇政府和部门的好财偏好不断膨胀,自收自支行为随处可见,尤其是在财权扩大时,财政体制运转中不同程度偏离了财政职能的本质要求,财政体制又缺乏一个来自外在的约束力,乡镇人大对财政预决算及其他政府性收支监督软化,这也是当前财政体制中一个导致乡镇政府收支行为不规范透明度不高的重要制度性问题。在分税制不够完善,尤其是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公民对地方政府的权力约束和公民偏好显示规则不健全时,现行按一致或多数通过原则的法律形式确立的国家财权的统一性应当维持,特别是政府性收入(税收和政府性收费)的设置权应统一,界定应科学。三提五统的设置依据和计征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就是农民负担(乡镇政府依据虚假的数据随心所欲地)不断弹性扩张的重要原因。

村级组织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方面:随着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民开始从“集体人”向一般公民的身份还原,村委会也不再是一个政资合一的集体组织,而应是一个在家庭承包经营为特点的土地产权基础上,农民民主参与村内事务管理,制定和维护村内各方关系规则的政治性组织。通过这种组织形式及其相应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就可用政治上的民利来保障自已的经济利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处理农村利益关系,促进农村发展和稳定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但是现实中,这一具有新的意义的村委会组织的功能转换与要求相距甚远。农民的民主意识也不强,参与程度更低,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认同感不高,但村委会的客观存在,特别是事实上作为乡镇政府行政的延伸,更多地发挥着乡镇政府的执行功能,这虽然在执行国家农村政策方面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但这又强化和固化了村委会强制执行的能力,使农民对其又产生了某些错误的认同,农民拒交一切不合理负担的能力相对削弱。村委会不同程度成为一个封闭的异化的利益集团,一个缺乏监督的村委会组织的运转自然成为农民的一大负担,由此也产生各种村级腐败现象。目前因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的分离程度不高,村级与农民间的债务关系混乱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我国农村家庭除了具备家庭的一般功能外,还作为独立的生产单位而存在,农户已经拥有农村土地产权的使用权部分,但农村土地的整体分配形式和土地产权的分割方式还存在问题,均田式福利性土地分配的特点、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性和土地资源的非经济性(非商品性)表现得很突出。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不应是简单的“费改税”的问题,也不能因为农村需要办什么事业就强制性收取特殊项目的税费,而是以土地的现实经济贡献率与土地产权间的矛盾关系来正确确立农村收入分配方式的问题。就农业税而言,应当实行长期稳定的轻税政策,这是由农业自然风险性、农业在市场经济中仍处于弱势地位以及耕地的低经济贡献率决定的,要根据各地人均耕地水平和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确定科学合理的税收负担水平,不能因为税负过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而长期亏本。现行征收的三提五统诸项目则必须完全取消,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逐步走上基于土地产权的按农业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道路,乡村特别是村组范围内的一些公共性和直接受益性的事业,要按照民主协商、一事一议、全程监督的方式办理。

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中不完善的地方以及一些新的变化值得注意:一些地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走过场,工作不细致,农民虽然实质上保有土地使用权,但合约手续和必要的公证程序缺乏,不利于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和农业税纳税人的确定,容易产生许多纠纷;长期分散的土地使用权状态和农村的文化背景,增加了公共性农业生产过程的交易费用,如农田水利建设的协调和组织难度较大;大面积山地、湖?和耕地有偿承包的出现,对农业规模经营、产业结构和农业经济发展趋势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承包资金的权属、土地要素的收入分配与农业税收间的冲突和均衡问题也显得很突出。这些问题对农村劳力流转、农民收入增长和农村收入分配关系将产生基础性影响。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制度创新方式选择及政策建议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关系农村长期稳定发展的大事,是落实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综合性深远性的改革。这次税费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主要在于它涉及一些延伸性改革,县乡政府是这次改革的具体执行者和落实者,更是改革的对象,一些不合理既得利益维护力量的阻碍是很大的;农民是这次改革的重要力量和积极拥护者,也是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检验者,要让农民真正投身到这次改革中来,为了实现中央制度供给与农民制度需求的有效对接,应选择从两头向中间的夹逼式改革路径。要针对农村中一些深层次问题,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精简机构,转换职能,规范行为,通过政策清晰限定、权力彻底剥离和农民民主监督,再次还权于民,实现符合市场经济具备明晰产权的农村经济组织的自然再生,完善具有完全代表性的村委会组织机制,增强农民在政治生活中的参与能力和谈判(博弈)实力,培育好政府与农民间民主决策、民主参政的互融互动的良性关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

这次税费改革是进行农村制度创新的一次难得机遇,正如以上分析,农村税费问题是各种制度性原因交织在一起的外在表现,因此这次改革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简单落实任务的过程,应当在制度创新的层面上达到相应的目标,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当前农民负担过重这样一个突出问题,又可为解决今后农村长期发展中的相关问题打下基础。为此,在这次税费改革的具体操作中,以下几个方面应当突出关注:

一是要积极稳妥地鼓励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并抓紧进行相关立法工作。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涉及农民权益和农村长期发展的基本问题。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部分,也是进行税费分治的基础,在农业税任务落实,保持人、地、税对应关系上,急需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因为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对农民权益的界定是清晰的,在此基础上对于各种税费的界区也应当是清晰的,如直接受益性的生产成本支出,由农户自主生产经营承担;农业水电等共同性生产费用,则按市场经济中产权交易的演进规律决定;村级公益事业由村内民主协商解决;镇区范围内的公共支出由乡镇财政集中解决。从眼前来看,现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符合农村现实生产力水平和耕地可分割经营特点的,也是我国福利保障性产权制度的一个表现,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线,但现实中,也出现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程度低、流转不规范,以及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抛荒等浪费现象,同时农民的一些经营权和土地收益权也常常受到侵犯。从长远来看,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正在突破城乡界区,然而在土地的低经济贡献率上二元结构又表现得那么突出,不处理好土地产权制度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很难打通维系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屏障(最后阻滞)。土地既是农民生活的重要物质保障,也是对农民的束缚,必须加快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和相关立法工作,使一个权能明晰的农村土地产权基线更加牢固,给予农民对土地一个长期的较好的预期展望。在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上既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首创精神,又要形成一种逼迫机制,并结合农民身份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从农业隐性失业向显性失业再向非农领域再就业的转化。

当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一种最真实的实现形式应当是土地股权承包经营制度,就是要实现在历史条件下各个有限集体范围内的土地股权初始平均化,更确切地说是农民获得的是与初始人口和劳力基数相配比的土地股份,同时获得对应份额面积土地的经营权,即持股经营,也可超股经营或无股经营,不断实现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农民真正拥有了股权,就与整个集体土地捆绑在一起,这样才能通过农民对股权权利的行使,更好地体现土地的集体性,有利于集体土地的整体保护,加强对当前因抛荒造成无主耕地的监督、保护和开发;也有利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实现由土地超小规模经营向规模经济经营过渡,并不断刺激和提升土地产权的经济交易价值,促进土地产权中各种权能的清晰分割和有效率的流转,使资本和技术向土地经营中集聚,提高农业的市场化程度,更好地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

二是要将反腐败与群众参与相结合起来。农村税费问题是伴随着许多腐败现象的,其中人事和财经方面的腐败问题很严重。农民负担过重就是因为食之者众,用之者乱。一些乡镇的七站八所成为当权者的妻儿子孙七姑八舅所,这些人往往素质很低,相反众多正规大学毕业生却求职无门,社会影响极坏,更重要的是降低了基层政府的行政管理水平,腐蚀了基层政权基础。在财经方面缺乏一个透明的控制机制,农民的血汗钱成为一些部门特别是个别人受用的享乐钱。这次税费改革要以法治之,要实施社会检举制度和质疑制度,把惩治腐败作为扫除改革障碍的重要措施来抓;同时要辅之以教育的方式,让一些人转变择业观念,化解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中的各种矛盾。

行政管理和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缺陷同时给予了乡镇政府过多的压力和冲动,乡镇政府在比较税费利益和税费征收成本时,确实进入了两难境地。农民负担过重的同时,税费征收的难度也是极大的。在税费征收中,不仅农民群众怨声载道,绝大多数乡村干部(暂用“干部”一词)也怨声载道,干群关系不断恶化,乡镇政府的许多行政方式难以继续走下去。要抓住这次税费改革的机遇,磨合政府与农民关系间的断层;要走群众路线,把群众调动起来,让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加大农民的义务和权益对等宣传的力度,在维护必要税收基础的条件下,最终要让群众满意。特别是农业税任务重新核定落实的过程中,有许多细致的工作要做,都需要群众参与,征纳双方的责任都必须明确界定,才能避免今后农税征管中可能出现的“讨价还价”现象。

三是要剥离乡镇政府一些权力。权力下放是我国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但更确切的说这是体制内权力下放,就改革的发展要求来说,这种权力下放是不彻底的。农村税费中存在的问题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是农民合法权益受到剥夺的问题,乡镇政府行政过大的强势依附的是不合理的或不规范的权力,只有对乡镇这种权力进行剥离,才能加快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使农民权益不受侵犯。当前乡镇财权急待规范,首先必须明确取消乡镇各部门索取非规范收入的权力,严厉制止乱收费,严肃查处责任人;其次要剥离乡镇“大政府”具体组织征收农村税费的权力,实现政税分开,改革和完善农业税征管机制,走依法治税的道路;再次要完善乡镇政务公开,给予农民聘请独立的社会审计组织监督政府财务活动的权力。总之要把计划经济条件下延续下来的对农民进行强制动员的人治化权力彻底剥离去。

四是要实现效率负担均衡。我们知道国家财政资金来自每一个纳税人或交费人,税收尤其是一些合理的政府性收费从本质上来说是有偿的,公民交税后需要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秩序相关法律的维护及其他公共产品,由于这种交易的预付购买形式存在,公民交税的预期收益随时可能受到影响。在乡镇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中,农民税收负担一方面反映的是国家政权和国家财政整体性要求,另一方面也应当表现为乡镇政府行政行为对农民的直接回偿性,因此,如果乡镇政府行政效率特别低下,不能为农民办一些真正的实事,农民即使交再少的钱也是不合理负担。在这次税费改革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乡镇政府要转换职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既不能无所作为,与农民群众老死不相往来;也不能专干一些一厢情愿的事情,要干一家一户干不了而又需要政府出面组织协调的事情,要把改善农村生产生态环境和提供公共服务作为乡镇政府工作的重点。

主要参与文献: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鄂州日报1998年10月20日头版

〔美〕丹尼斯.缪勒/著张军/译公共选择三联书店93年

〔美〕巴泽尔/著费方域、段毅才/译产权的经济学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97年版

农村税费论文篇(7)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进程

由于以上背景农村税费改革呼之欲出,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局部试点研究后,于2000年正式开始,首先选取安徽省作为试点省封闭进行,取得经验后推广。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三取消”,一是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方面想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集资,二是取消屠宰税,三是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一是调整农业税,二是调整农业特产税;“一改革”,即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份扩大到20个;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铺开,2000年至2003年期间,取消了乡统筹费、屠宰税以及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2004年,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取消,农业税税率逐步降低,并且在黑龙江及吉林两省率先开展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2005年,取消牧业税,扩大减免农业税范围至28个省;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2006年后,农村税费改革进入综合性制度创新阶段。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绩效评价

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

首先,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三提五统”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的各项收费,清理整顿了各种达标升级活动,有效遏制了“三乱”现象。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全国农民每年减轻税费负担约1250亿元,人均减负140元左右。

其次,增加了农民收入。由于各项税收的减免,极大的促进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粮食丰产丰收,农民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并且增加幅度逐年加快。据统计,全国平均农民人均纯收入2005年越过3000元(3255元),2007年越过了4000元(4140元)。

同时,由于农民负担的减轻,国家向农村的各项投入相应增加。中央财政陆续出台了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补等惠农补贴政策,同时预算安排各种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消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等。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农民生活生产的改善。如下表所示,中央财政的三农支出逐年提高:

2003—2007年中央财政“三农”支出情况

最后,促进了农村综合改革的进行。农村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在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下正在展开。

随着减免农业税改革的深入,进行了撤乡并镇的改革,乡镇区划得以合理调整,同时确定新的编制改革,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并且积极推动乡镇职能更多的向服务于农村、农民转变,提高其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同时传统的以向农民筹资和“农民教育农民办”为发展模式的农村义务教育得以改变。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2007年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达到99%,其中西部地区由2003年的77%提高到98%。农村义务教育在软件、硬件方面都有了大的提升。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税费改革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首先,与农村税费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即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相对比较滞后,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有的还在试点探索阶段。

其次,农村税费改革并未完全消除制约农村发展的一些障碍,城乡差距在农村税费改革的情况下还在拉大,农村发展滞后这一状况并未得到很好的改善。

【摘要】本文从背景、进程以及绩效等方面介绍了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些基本情况,并且对未来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进程绩效评价

200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大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宣布全国全面彻底取消农业税。这标志着在中国实行了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全面取消农业税,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个侧影,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农村的税费制度,了解农村税费改革。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必然性及进程

2000年,农村税费改革选取安徽省作为试点正式开始,自此拉开农村税费改革的序幕。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重大变革,以下我们结合实际分析其必要性。第一,农村税费制度不合理。其一是农民负担过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现象很严重。而且由于我国正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化,农业剩余被提取为工业积累资本,过渡汲取的状况出现,农民负担加重。其二是农民增收缓慢。现行财政体制使农民负担过重,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民收入的流失;农产品结构性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销路和发展;农民思想观念的保守制约了农民收入的进一步增长。其三是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城乡差距大。第二,我国农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农业在一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而我国工业化的发展,为工业反哺农业提供了良好的时机;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给中国农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也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中国精耕细作的农业如何与国外农业相抗衡。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进程

由于以上背景农村税费改革呼之欲出,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局部试点研究后,于2000年正式开始,首先选取安徽省作为试点省封闭进行,取得经验后推广。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三取消”,一是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方面想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集资,二是取消屠宰税,三是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一是调整农业税,二是调整农业特产税;“一改革”,即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份扩大到20个;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铺开,2000年至2003年期间,取消了乡统筹费、屠宰税以及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2004年,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取消,农业税税率逐步降低,并且在黑龙江及吉林两省率先开展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2005年,取消牧业税,扩大减免农业税范围至28个省;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2006年后,农村税费改革进入综合性制度创新阶段。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绩效评价

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

首先,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三提五统”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的各项收费,清理整顿了各种达标升级活动,有效遏制了“三乱”现象。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全国农民每年减轻税费负担约1250亿元,人均减负140元左右。

其次,增加了农民收入。由于各项税收的减免,极大的促进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粮食丰产丰收,农民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并且增加幅度逐年加快。据统计,全国平均农民人均纯收入2005年越过3000元(3255元),2007年越过了4000元(4140元)。

同时,由于农民负担的减轻,国家向农村的各项投入相应增加。中央财政陆续出台了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补等惠农补贴政策,同时预算安排各种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消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等。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农民生活生产的改善。如下表所示,中央财政的三农支出逐年提高:

2003—2007年中央财政“三农”支出情况

最后,促进了农村综合改革的进行。农村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在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下正在展开。

随着减免农业税改革的深入,进行了撤乡并镇的改革,乡镇区划得以合理调整,同时确定新的编制改革,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并且积极推动乡镇职能更多的向服务于农村、农民转变,提高其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同时传统的以向农民筹资和“农民教育农民办”为发展模式的农村义务教育得以改变。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2007年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达到99%,其中西部地区由2003年的77%提高到98%。农村义务教育在软件、硬件方面都有了大的提升。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税费改革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首先,与农村税费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即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相对比较滞后,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有的还在试点探索阶段。

农村税费论文篇(8)

农业税是我国最古老的税种,它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如秦汉时期称为“田租、口赋”;唐朝称为“租、庸、调”;后改为“户税”和“地税”;清朝叫做“丁漕”;民国时期称为“田赋”。新中国成立后,按照“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农业税演变成对从事农林牧渔生产、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实物税。建国初期曾一度是我国各级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积累原始资本、建立新中国工业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税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而这种城乡二元化的税制格局,也严重阻碍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导致“三农”问题成为世人瞩目的焦点。90年代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农业税也吸引了更多关注的目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城乡税制”的新思路,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时隔不久,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又进一步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引发世人对农业税的关注。2005年新春伊始,在一些发达省份的带动下,一场全面取消农业税的革命拉开。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宣布取消农业税。其他省也将采取相应的措施。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中央和地方财力显著增强,地方已经有能力给农民更多实惠,因此此次全面取消农业税实乃水到渠成之举。取消农业税,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意义重大。我国改革率先从农村突破,并以磅礴之势迅速推向全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随着改革的进程,“三农”问题却越来越突出。“三农”问题是在转轨时期,旧体制保留有余而新体制跟进不足所造成的,“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过去计划经济对农村产生的是到村到组、到边到角的影响,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延伸到农村社会的各个角落,如果根除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农村中存在的问题几乎都可以迎刃而解;农产品购销政策的改革、户籍改革和三提五统的取消等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农村改革最根本的是要给予农民完整的权益保障。现实阶段,取消农业税是从大局观的高度和政策选择的角度考虑和解决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对农民权益全面长期的保护(尤其是相关的土地权益)和农村市场化的进程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取消农业税,对基层政府职能转换意义重大。由于农业税的特定征收对象和现行农村的治理特点,只要农业税存在下去,基层政府与农业税的征收行为始终会难解难分地纠结在一起。而且某些基层政府把农业税的征收演化成了竭泽而渔式的恶性“收、养”机制,这不利于基层政府职能的转换。农业税的取消无形地剥离了基层政府不规范权力的又一依仗,基层政府的行政行为将会逐步得到规范,有利于改善干群关系。同时,取消农业税,对解决农民负担和农民增收意义也很重大。

需要正视的问题

一举取消延续几千年的“交皇粮”政策,农民可谓欢欣鼓舞,对于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和完善我国税收制度都有着深远的意义。但问题是否就这么简单,取消农业税,是否就真的等同于农民负担完全减轻?取消农业税是否就像有的人所称的那样“农民从此不用再缴税了”吗?在全面取消农业税的中,我们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做好准备了吗?笔者认为需要全面而长远地看待这个问题。既要看到我国农村的现状,又要将其放到现代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来考量。

农村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加重了乡村两级债务和财力缺口,使乡村组织运转困难增大,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受到影响。资料显示1997年全国村级负债(不包括企业)1978亿元,村均27万元,扣除债权,净负债1035亿元,村均净负债14万元;乡级政府平均负债365万元,净负债182万元。农村税费改革减少了乡村财源,多数乡村收入锐减,基层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农村义务教育、乡村道路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一系列涉及农业生产、社会发展的大额投入项目,在国家还没有新的固定投资渠道之前,都没有保证。农村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出现停滞或因缺乏资金而得不到维护的状况。缺口资金在依靠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不现实的情况下,基层政府为正常运转,很有可能将现在的财政收支困难问题及历史债务包袱转移给种田农民,或巧立名目,或乱集资、乱摊派,出现减负反弹现象,因而最终无法完成税费改革的初始目标。

解决办法

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建立现代型的税收制度

取消农业税,只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标之策。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村发展水平,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从而总体上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税制要求的新型农村税收制度。而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综合性改革,其完成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建立现代税收制度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严格来说任何经营者都需要纳税。纳税成为每个公民的义务。我国目前全面取消农业税只是取消了农民关于农业生产的税收,但不等于取消对农民的征税。这是需要在观念上转变的。目前,我国正面临着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大趋势。因此,农村税费改革也应纳入到这个大系统中来。参照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范例,当前的主要任务便是积极推进城乡统一税制改革。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和政治平等法则。从均衡城乡负担、国民平等纳税角度出发,积极推行城乡统一税制改革,使城乡居民的税收权利与义务平等,消除不应由农民承担的税费份额,让农民享受到应该享有的平等的国民待遇,使城乡居民得到大体平等的公共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税费制度改革设计的社会使用效率和制度收益。按照这一目标,应当在农村全面取消各种农业税,而代之以征收各种现代型税收。具体措施如:

(1)加快全面取消各种农业税的步伐,争取尽快在全国范围取消农业税;

(2)征收财产税或资源税。自己的财产和使用国家资源都应该向国家纳税。如按土地使用面积、等级和用途类型在农村开征土地使用税;

(3)征收营业税。这主要是针对农民的经营性活动;

(4)征收增值税

。严格来讲,农业生产是有增值部分的。按照增值税的内涵,只要有增值,有购进生产资料和原料,就应当交纳增值税;

(5)征收所得税。全世界范围内,经营者只要有营利,就得交纳所得税。我国农民以前没有。随着建立现代税制的要求,也应对农民征收其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2、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系统。

按照公共财政规范的要求,改革支出管理体制,彻底改变重城市轻农村的支出政策,切实发挥政府财政的社会再分配功能作用,向城乡提供相对均等化的公共服务。需要:

(1)重新界定财政支出范围和财政预算安排顺序,保证乡镇政府实现其只能和农村公共事业的资金来源;

(2)改革财政支出方式,完善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增加对农业投入,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乡镇的财力缺口,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

3、建立适应现代化需要的农村基层治理结构

农村税费论文篇(9)

一、现行农村税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目前的农村税收主要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就农业税来讲,税收《条例》是1958年制定的,而纳税人早已变化,并且还存在着“有税无田,无税有田”的现象,已不适时宜,农业税已由收益税变为收益行为兼而有之。特产税工作量大也不好操作。国家设置农业特产税的初衷是利用税收杠杆,合理调节农村产业结构,但实行分税制后,有些工业欠发达地区逐步将该税种演变成了保政府吃饭的主要地方税种之一,把税收参与特产品收入的分配变为参与农民收入分配,实际上成为变相的农业税附加。

2.1979年,农业经营方式由集体经营转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的分配秩序和分配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向农村推进,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制度已成为加强乡镇财政、财权建设,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障碍,越来越暴露出其弊端:

第一不规范。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一事一费一制,即根据乡镇各项社会、经济事业中的每一具体项目单独确定收费办法,并且专款专用。这种做法既是政府行为不规范的具体体现,又为政府行为的随意性提供了依据,这种作为非规范性取得公共财政收入的乡镇统筹资金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财政制度的规范性要求相悖。

第二不统一。税费移位,费目太多太复杂。且不说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乡镇统筹村提留以外的项目,即使是合理的农民负担项目也不算少。农业税不说,光乡镇统筹村提留就有8项,如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农业税附加中就已经包含了。即使是合理而必须的收费又应该收多少,也缺乏一个有效的“量”的约束机制。

第三不公平。即“三提五统”不准确,费基过大,水份过多。目前“三提五统”提取的依据是农民人均纯收入,按上年年报数确定,而此数字的准确性较差,且不合理。我们鼓励一部分人首先富起来,如果一个村有几个先富起来的个体企业户,就会把一个村,甚至一个乡的人均纯收人拉高很多,但对于少数富户来说不过九牛之一毛,而对于多数以种植业为主的农户来说就可能是倾其所有,负担必然过重。在交费问题上,有点“挤贫济富”的味道。

第四不透明。即统筹提留费用支出灰暗。政府资金,包括政府直接收取和以政府名义收取的资金,都应纳入财政监督管理,乡镇统筹即属政府资金范畴。由于乡镇统筹费是用于乡村两级为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用这部分资金一般由乡镇政府一把手直接操作,缺乏必要的预算监督。收费执行由各部门“自收自支自管”,不公开,不透明,使用的随意性大,尽管已推行了“村务公开”制度,但在某些地方并没有得到认真有效地落实。农民们不能从交纳的费用中看到他们需要办和希望政府办的公益事业,享受不到本应享受的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

由于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办法本身存在诸多不合理性,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首先,表现在“农民人均纯收入”是一个定义模糊、很难准确计算的指标。其一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界定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准确的核定。究竟是农民人均生产性纯收入还是全部纯收入,其二农民人均纯收入信息失真。目前由于农村会计水平有限及受“领导出数字”的影响,农村会计核算及统计数字大都存在严重失真的问题,农民纯收入水分较大;其三难以准确计算。由于农村企业创收渠道增多,以村为单位的农村经济总收人统计非常困难,特别是农民家庭经营收人乡镇和村基本无法统计,测算中往往存在较大人为的“水分”。

其次统筹提留收费的项目和收费比例,在政府和部门制定的政策上不统一,往往使基层执行政策处于两难境地。由中央有关部委正式下发的关于从农民年纯收入中提取本部门相关费用的文件中规定:教育费附加是2%,卫生事业费是0.5-1%,农业技术推广费是0.5-1%,国防教育民兵训练和征兵费是1.5%,计划生育统筹费是1.5%,村组干部提留是1-1.5%,按这几项收费的标准计算,占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就高达7-8.5%,超过了5%的额度,这就使乡镇村组在贯彻和执行上级收费政策时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及整治改革原则

现行乡镇统筹提留资金制度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究其原因,在于这种制度与体制转型过程中政府职能转换、规范政府行为以及农村财税体制改革之间不协调、不对称。换而言之,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制度改革滞后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政府职能转换和财税体制改革。

我们认为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制度的改革应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乡镇政府职能,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基层政权建设,逐步实现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筹集、分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体需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要有利于稳定和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提供适度的资金来源。

二是要建立规范化的分配方式。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要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实现法制化、规范化。(1)要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既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又不影响地方事业的正常发展;(2)简化和优化税制,体现效率与公平的原则,防止税增而费不废或出台新费;(3)要使农村税费改革同精兵简政和规范政府行为结合,以减轻费改税工作的阻力。

三是要与改革农业税制度和相关立法相结合,要同规范预算管理相结合。

四是要本着科学、审慎的原则进行,切忌一刀切。

三、改革的具体设想

为规范农村分配关系,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客观上就要求在农民收入分配上体现规范化,在征收方式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低成本,在资金安排上做到集中、合理、规范,并保证资金用于社区公开服务和公共建设。为此,应当改革农村乡镇统筹村提留资金制度,按照税收参与分配的特定性,完善老税收,建立新税种。

首先,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中应把握一个“农村的‘三提留’和‘五统筹’区别开来,分别处理”的前提条件。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均有各自独立利益,均受法律保护,必须严格地把集体经济与农民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同农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集体经济所有的资金与国家财政资金严格区分开来。在把“五统筹”改成税的同时,应当深化农村集体经济存在形式的改革,建立健全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由农民集体选举产生集体经济管理机构,将“三提留”的提取和使用,交由集体经济管理机构管理,依农民的意愿和在农民监督下来使用。

其次,按照税收参与分配的特定性,根据农村的现实情况,将乡镇统筹分别纳入完善后的农业税和新建立的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税征收范畴。基本设想:按照职业身份和承包土地将农村居民分为几种类型,一是农业户,二是兼业户,三是专门从事工商个体及私营户主,按照上述分类确定农业户、兼业户所应征收的乡镇统筹资金合并到农业税中,对专门从事工商个体及私营户主,新开征一种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税。具体:

农村税费论文篇(10)

一、引言

本人在《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解析》一文中指出了该法案所蕴含的土地产权私有化的性质,这种特别的性质,不仅使它与以往的土地法案不同,而且,本质上确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出租等权限,而这些权限,在过去绝大部分是归村委会的。进一步看,2002年土地法案实际上剥夺的村委会关于对土地各种权限的权力,这正是2002年土地法案光辉之处。但是,依据产权理论,如果不使私有产权落入共有领域,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产权,也需要有效地保护产权。2002年法案只是清楚地界定了土地的大多数权利归属于农民,但是并不能保证农民能够真正地拥有这些权利。在以往的土地法中也规定了农民的一些土地权属,如土地承包15年不变,或30年不变,但是由于农民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或保护自己的权利代价太大,我国农村很多地方的农民都或多或少地被村委会剥夺了这项权力——未到承包期强行收回土地等等。阻碍农民不能确保行使自己的土地权利的障碍有两个:(1)农民不能保护自己的土地权利,或者说村委会或乡政府越权行使自己的权力,侵占或剥夺农民的土地产权;(2)乡政府或村委会通过收取各项税费侵占或剥夺农民的土地收益或土地租金,变相侵占农民的土地产权。

本文从这两个问题出发,研究农村的方案设计问题,指出一些流行观点的错误,并提出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二、租、税、费之间的关系

为了清楚地说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方面的关系,本人先从一个简化的关系入手分析:假设农村土地制度只存在两个当事人:村集体(村委会)和个体农民。村委会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其经济关系是市场关系,交易费用为零。在如此假设下,村委会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如果村委会不自己耕种农田,并且所有的土地都由农民耕种,农民和村委会之间只有一种关系——土地的租赁关系。如果村委会除了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而不能将农地转作他用,那么,这个村的土地供给就是既定的,因此面临一条垂直的供给曲线。如果将村集体作为土地的出租方,农民作为租赁方,租金率就是市场的均衡租金率R,农民按这个地租率交纳地租给村委会,村委会按此地租率收取农民的地租。当然这暗含了在此地租率下农民愿意租赁的土地数量都可以被满足,因为租地农民的租地数量若多于村委会拥有的土地数量,均衡地租率会上升;而租地数量少于村委会的土地数量,则均衡地租率会下降。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此时资源达到了最优配置,经济是有效率的。

如果在这个简单的模型中加进政府,政府以征税人的身份出现,政府征收一个为T的数量税(征收从价税与从量税的道理完全相同),在土地供给刚性的条件下,税负T完全由村委会承担,农民的收入不受影响,土地的配置效率也不变,此时,村委会获得的实际地租为R-T。

如果政府征收的税收T等于地租,则村委会得到的地租率就为零,即R-T=0。若政府征收的税收T大于R,则村委会每出租一亩土地将赔钱T-R块钱,这样村委会将放弃土地的所有权,从而政府也将不会拥有税收,因为无人耕种土地。因此从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政府的税收不会高于地租率R,一般地说应该小于地租率。

目前,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于村委会,村委会将土地承包给农民,收取一定的土地承包费F,政府对农民征收一定的农业税。按中央文件,村委会承包给本村农民的土地所收取的承包费用是非常低的,若加进政府所征收的农业税,仍然低于市场上的租金率,即R-T-F>0。由于村委会除了征收土地承包费外不再征收地租,因此,农民的土地净收益扣除了村委会的承包费F和政府的税收后,净收益大于零,这意味着农民获得了部分的地租,或者说农民拥有土地的部分剩余索取权。但是,土地的这部分地租并没有完全地归属于农民,村委会除了向农民代国家征收的农业税和为村集体征收的承包费之外,还向农民征收各种各样的费用。这些费用名义繁多,基本上包括税、费和义务工三部分,扣除农业税外,还需征收: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费部分指乡政府征收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包括:民兵巡联费、计划生育费、五保户、现役军人费、教育附加费、城乡道路费等五统;村集体征收的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三提;义务工包括:10个标准工作日的义务工和20个标准工作日的劳动累积工,另外还需加进各种集资款及不定期的杂费收取等等(部分项目在税费改革中已经被消除了),这些已演变成目前我国农村越演越烈的农民负担沉重问题。这些费用,有些是按人口征收的,可看作人头税,有些是按土地征收的,可看作是土地税。若令按土地征收的费用为H,则一亩土地的收费总额为:政府税T+承包费F+其他各项按土地征收的费用H。如果土地租金R扣除这些税费项目后还有盈余,即R-T-F-H>0,农民还拥有部分土地净收益,因此,农民还会继续耕种农田,但是,如果R-T-F-H<0,说明农民耕种土地的净收益为负,即每耕种一亩农田将赔钱,农民就会弃荒土地。就前者而言,因为农民拥有部分土地的净收益或部分土地剩余,这就为村委会滥收费提供了空间,村委会各项收费项目就有可能增加。若令H上升,直到R-T-F-H=0为止,农民处于放弃农地的边际上,这一点就是村委会增加各项收费的边界点,只要收费项目低于这一点,村委会增加收费项目就不会使农民放弃土地,只要高于这一点,农民就会放弃土地。

如果进一步假设,农业税T和承包费F是固定不变的,那么,变化的收费项目就是H,只要存在R-T-F-H>0,村委会就会增加H项目,直到R-T-F-H=0为止。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地区农民负担会越来越重的原因,村委会在不断攫取农民的土地净收益。

若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村委会是否就不能攫取农民的净收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就是税和租的区别。

无论土地的所有权归谁,只要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农民就拥有了土地的收益权、使用权、转让权。土地的转让权包括土地的出卖权、出租权和废弃权。如果农民自己耕种土地,土地的收益扣除土地的各项投入还有剩余,这剩余部分就是土地的地租,因为农民拥有土地的收益权,因此地租归农民所有。如果农民将土地租给他人使用或耕种,就会收取地租并归农民所有。如果政府开征税收,税赋负担将完全的落入农民头上,而不论农民自己耕种土地还是租给他用。假设政府的税收低于农民获得的地租,则农民将继续耕种或拥有土地;若税收高于地租,则农民就会将土地弃荒,不仅不会耕种,也不可能出租,若税收等与地租,则农民处于耕种与弃荒的边界。

同理,如果政府税收低于地租,但是村委会拥有继续征收其他土地费用的权力,那么村委会所征收的这些费用就相当于向土地的征税,这些费用依然用承包费F和其他杂费H表示,则总税费为T+F+H。

这些总税费将由拥有土地私有产权的农民负担。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这个结论是出乎我们预料的,但事实确实如此。无论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还是村委会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只要农民拥有土地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农民就将负担税赋,如果农民拥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农民将支付所有的税赋,但是税赋的最高支付率等于市场的地租率。由此而得出如下推论:

土地税赋支付者支付的最高税赋率等于市场地租率。

三、流行的观点

目前,流行着形形的关于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问题的方案,比较著名的有:土地私有化、税费改革、制定详尽的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法案、取消镇政府村委会、加强基层的民主化进程等等。本文的这部分,将详细论证各观点的利弊及其在实际应用中所起的作用。

1.土地私有化

土地私有化是近年来理论界讨论非常热烈的话题,主张土地私有化者有之,反对土地私有化者亦有之。本人对土地私有化持赞成态度,但本人主张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产权是可以分开的,只是将土地的私有产权界定给农民,而政府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的宗旨也正是如此。本人所以坚持土地的私有产权,基于既定约束下的成本最优或收益最大的经济学基本原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将土地的产权界定给农民将比界定给村政府会产生更大的收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本人拥护土地的私有产权。但是土地的产权私有并不能完全解决我国农村所存在的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两大难题,其理由如下:

第一,任何制度或合约能够顺利施行,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产权,而且还要有效地保护产权,否则制度或合约将难以执行,违约、越权及各种侵权行为将会发生。实际上,在我国农村虽然土地的私有产权没有清楚地界定给农民,但是,农民和村委会所签订的土地承包法案中的各项权利的确实是相当清楚的。就土地承包年限而言,无论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法案还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法案,都确切地规定了承包年限,中央文件也规定了第一轮承包期是15年不变,第二轮承包期是30年并且不变。但是,中国许多村庄不仅没有忠实地履行土地承包合约也没有忠实地执行中央文件。就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而言,已经明确地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了农民,但是农民并没有完全得到法律上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这缘于两个原因:其一,村委会不能忠实地传达中央文件,故意或非故意地剥夺了农民的知情权(因为农民文化低、农村信息缺乏)。其二,农民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应该拥有的权利,或者保护他的权利成本太高而放弃保护。如农村村民因土地承包纠纷而打官司将面临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不安全问题。

第二,正如本文的第二部分所论证的: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如果农民拥有土地的剩余索取权,但村委会拥有对土地征收税费的权力,那么土地所产生的所有剩余——地租,在理论上讲完全可能归村委会所有。或者说村委会通过它的征收税费权力,成功地将地租全部归其所有。

因此,土地产权私有化尽管是相当必要的,但是它并不能完全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的土地纠纷问题和税费负担沉重的问题。

2.税费改革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或降低各项税费是许多学者和政治家热衷的问题,并且认为这是解决农民负担沉重的唯一出路。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法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接下来,中央接连下发了关于税费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措施。从实践上看,有些地区开始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目前有普及的趋势,有些地区为了防止滥收费,采取了一事一议和各项收费登记在册,农民人手一册,而未登记在册的收费农民有权拒交等具体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有效性并不明显,手续也相当繁琐,交易成本较高。另外,本质上也并没有更本解决农民的负担沉重的问题。或许这些措施能够降低农民税费总额,但是却比必然意味着农民不再承担不合理的税费负担。不过直到目前,并没有明显的数据说明绝大多数农村的农民税费负担下降。而且,有些税费虽然被改革掉了,村委会还会变换花样收取其他的费用,因此,农民的总税费可能并未减少。

3.关于制订详尽的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法案

这一建议的目的是确定土地的各项权属,并尽可能地将土地的一些权属界定给农民。但是,产权不仅要界定清楚,还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在法律上界定给农民的权利,农民并不能全部地拥有,或者说全部地拥有代价太高,因此,这项措施也不是根本解决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沉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想使这种方法奏效,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案,并有效地监督村委会严格地执行这些法案。很明显,在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环境、行政环境、法律环境约束下,低成本地保护法律赋予的农民的权利是不太可能的。

4.加强基层民主化进程

有些学者将农村改革的希望寄托于农村基层的民主化进程上。这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必须实行的。但是这一过程是缓慢的,代价昂贵的。并且农村基层的民主化进程依赖于整体政治体制的民主化进程,在整个政治体制民主化进程缓慢的情况下,一个村的民主自治组织并不能真正实现民主自治。

5.取消乡政府和村委会

这项措施与前几项措施比较,不仅相当极端,而且也比较孤立,难以取得较多人的认可。但是,作为一项极端的改革措施,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持该观点的人士认为,村委会和乡政府在目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就其所起的作用看已经是弊多利少。可是,持这种观点的人不仅没有给出其论断的实证分析,也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经验证明。本人认为,从经验上说,撤销乡政府和村委会,由县级政府直接面对一盘散沙的个体农民,其行政管理费用将是巨大的,行政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从历史上看,至少从明清时期,行政设置就已经建设在乡一级了,而各个村也有公共机构,虽然它不是一级政府行政机构,但是可以协调人际关系、邻里关系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农村的行政结构基本上采用了明清以来的行政结构形式,对于这种行政结构形式对经济发展、社会福利等各方面的影响,目前还没有看到令人信服的、权威的分析。因此,极端地提出取消乡政府和村委会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至少是不负责任的。

四、政策建议: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

根据本文的分析,本人提出一个交易成本较低、并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它包括如下几项措施:

1.剥夺村委会的土地所有权,一切土地收归国有,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作为土地所有者,国家拥有农用土地转作他用的审批权、有制止破坏农地的干涉权等少数几项宏观调控的权利,而将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农民。农民承包土地将不再与村委会签约,而只是与国家签约,村委会只是签约方——国家的代表。它只具有代签约权,而不具有任何的变更合约期限、合约数量和合约人等权力,这就从根本上制止了村委会凭借土地所有权而任意变更土地承包合约的违约行为和攫取部分地租的行为。

2.剥夺村委会的任何征收费用权,不仅村委会没有权力征收除国家税收外的费用,任何行政机构均没有任意向农民征收费用的权利。实际上也要剥夺乡政府变相向农民征收各项费用的权力。

3.村委会和其他行政机构,尤其是乡政府,均不得以建立农村公共设施为借口而强行向农民征收任何费用。村委会和乡政府及其他行政机构只有向农民征收法律上农民必须支付的农业税的权力,村委会只是代国家征收农业税,除此项权力外,它不具有任何受政府允许和法律允许的收费权力,因此就更不具有因农民不交国家税收而被村委会制裁的权力,只有国家指定的机构(指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法律处罚)才拥有制裁的权力。

4.还村委会本来面目,使其成为一个纯粹的农民自治组织。村长只是农民自治组织的组织者和召集人,至于这个组织的公共事务,由这个组织的所有人投票解决或协商解决,任何公共事务决定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如果公共组织决定共同分摊公共设施费用,而其中有些村民没有执行,则不得对这些农民强制执行收费,更不能动用政权的力量迫使其缴费,一切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也许有人说,实行这样的方案,村委会的工作几乎将陷于瘫痪。而有许多农村必需的工作将无法进行:如: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农民的养老保障、计划生育、道路水利建设等等。其实不然,就目前农村村委会的工作绩效看是非常差的,有些工作做了反倒不如不做,据一些权威统计资料看(国家统计局),自1978年土地承包制施行以来,我国农村的公共教育、公共设施、水利和基本农田建设投资增长相当缓慢,一些农村的公共教育,如小学校,除了一些赞助商投资或希望工程项目外,村里或乡里基本上没有投入,虽然在三提五统的乡村收费中有教育费一项,但是这项费用是否完全被用于教育,在大多数农村是说不清楚的,然而可观察的事实却是破旧低矮的小学校,长期拖欠的民办教师费用,因陋就简的教学设施等等。从公共福利和养老保险来说,除了给五保户和孤寡老人一些最基本的保证生命安全的补贴以外,大多数农村基本上没有解决农民退休问题、医疗保健问题及其其他的公共福利问题。

农民的负担越来越沉重,但是农民获得的公共福利却不见有效增长,有些地区整体的福利甚至有下降的趋势,反观村委会成员的行为,大吃二喝的现象是屡禁不止的,挥霍公共积累、私分卖地款项、设置私刑、随意处罚所谓违规的农民,甚至触犯刑律的事情也是屡见不鲜的。不仅如此,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农村村委会的班子成员,基本上是7人班子,他们都是拿年薪的,据我在甘肃省偏远农村的调查,年收入最低的班子成员是2000元以上,而在这个村一个普通农民劳作一年的平均收入水平不足1000元。

大量的事实说明,村委会的工作是相当不称职的,他们不仅没有真正承担起解决公共事务和实现村民自治的职能,随着对农民收取费用的增加,也没有将提高的公共积累完全用于公共设施上,因此依赖于村委会来解决公共设施和村民自治是不现实的,或者说农村改革20年来村委会的作为已经击碎了我们的梦想,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不仅不会妨碍农村的经济改革进程,也不会妨碍农村的各项公共福利设施的建设,对此本人的意见是:

1.农村的公共教育、医疗保健、退休制度和公共水利等设施的建立可以通过三方解决:政府解决一部分,因为农民是纳税人,政府有义务投资农村的公共设施和福利。第二部分由一些赞助商和社会慈善机构解决,如希望工程兴办的教育等等,第三部分由农民自己负担。

2.将农村的公共设施尽可能地推向市场,实行谁使用谁交费的原则,比如对一些使用水利设施的人收费、适当收取一些学生的学费。

3.取消各种人为的城乡差别和劳动力转移障碍,降低农民工劳动力转移的交易成本,提高农民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4.对于农民负担的公共设施费用,必须采取农民公决的方式,而不是由农民代表决定,村长或村委会只有召集集会权,而不具有决定权,从根本上解决村委会营私舞弊、暗箱操作的可能。

主要参考文献:

1.Y·巴泽尔,1996:《考核费用与市场组织》,《企业制度与市场组合》,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戈登·塔洛克,1999:《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3.周其仁,1994:《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夏季

卷,总第8期。

4.王询,1994:《工业化过程中的劳动力转移》,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5.乔治·斯蒂格勒,1989:《价格理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6.O·哈特,约翰·穆勒,1996:《产权与企业的性质》,载《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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