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1 17:02:05

国家安全论文

国家安全论文篇(1)

全球化进程飞速加快的当今世界,尽管仍然以和平与发展作为时代主题,但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并存与交织却使得国家安全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对迫切需要和平环境来实现文明崛起的中国而言,深入思考与理性处理国家安全问题尤显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由与安全(秩序)是法学研究中的永恒主题。本文试图采取交叉学科的研究进路,在借鉴中外国家安全学界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国家观念”作为逻辑主线和分析工具,探索国家安全体系中的政治安全法理,以期为更好地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与社会福祉提供理论上的点滴贡献。

一“新安全观”维度下“国家观念”要素的方法论启示

目前,中外国际政治学界和国家安全学界流行着国家安全因素的“两分法”:传统安全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因素。传统安全威胁因素主要是指国家面临的军事威胁及威胁国际安全的军事因素。在国家安全新概念和新安全观问世后,许多学者将军事威胁称为传统安全威胁,将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前“以军事安全为核心”的安全观称为传统安全观;而把“军事以外的安全威胁”称为非传统安全威胁,并将这种观念和学说统称为“新安全观”。可见,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是相对传统安全威胁因素而言的,指除军事、政治和外交冲突以外的其他对国家及人类整体生存与发展构成威胁的因素。

中共中央十六大报告首次指出“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应当“彻底摈弃冷战思维,建立适应时代要求的互信、互利、平等、合作的新型安全观”。这种综合安全观强调“多元的安全目标”,在安全主体上将“人、国家和国际”三个层次有机统一,视“人的安全”为重心,而“国家安全是实现人的安全和世界安全的载体和媒介”,世界安全则是国家安全的保证。见,中国主流国家安全观已开始突破传统的安全观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赋予了国家安全观新的内涵,是对国家安全思想的创新和发展。但这又说明,“新安全观在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民众观念中还刚刚处于萌芽和形成阶段”。

正如国家安全学界哥本哈根学派代表人物、“新安全观”倡导者巴瑞·布赞教授所言:“随着冷战结束,军事一政治安全的比重相对下降,与此同时,安全的内涵与外延也获得了更为广阔的拓展。这样关于安全的研究有两种见解摆在桌面上:一种是传统的以军事和国家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一种是宽泛的新研究路径。”在传统的“军事一政治”安全模式中。安全往往关乎生存。新安全观则强调,安全不过是适用于一切广泛问题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政治而已。或者说,“安全”是超越一切政治规则和政治结构的一种途径,实际上就是一种所有政治之上的特殊政治。进而言之,以综合为特征的新安全观在国家安全问题的研究立场上体现为五大维度:“军事安全关系到国家武装性攻击和防御能力的相互影响以及国家对相互意图的洞察力;政治安全关系到国家、政府系统和意识形态有组织的稳定性和合法性;经济安全涉及通往资源、金融和市场的途径,以保证和维护可接受的福利水平和国家权力;社会安全涉及可持续能力以及可接受的发展条件,语言、文化、宗教、民族认同和习俗的传统模式;环境安全则关系到地方和地球生物圈的维持。”从中可见,这种新安全观已突破既有的局限,开始从政治意识形态、民族意识、等观念层面上来研究国家政治安全问题。在国家构成要素上,该学派深刻反思了传统国际法理论中的“国家三要素”说,在新安全观分析框架内提出了以“国家观念”、“领土和居民”、“与政治机构”三大要素为核心的“国家构成”理论;将传统中被人们所忽略的“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国家凝聚力”等国家观念要素作为国家政治和社会安全的研究对象;从政治、民族意识形态的视角出发,强调社会、政治两大要素间和谐一致在国家政治安全中的重要意义。这种新的研究路径为中国法学界从法学理论角度研究国家安全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研究思路。换言之,国家观念所包含的国家认同、政治意识形态、民族间认同、宗教自由与限制等观念性因素,涉及国家安全中非常重要的“社会”维度。将“国家观念”要素纳入国家安全视野中有助于我们将社会和政治结合起来,综合地看待国家的政治安全问题。

二国家观念与国家政治安全的辩证关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国际法律和国际政治实践所形成的基本共识是,具备“领土、居民、享有的政府”这三大要素的实体就是国家。也就是说,现代国家是由观念所定义的,“就是以被确认的领土及其人口为基础的独立政府的排他性权力”。这种国家观念是从国际社会的现实状况出发,针对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所做出的,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价值中立性”界定。但是,从一国之内来看。国家观念则远没有这么简单:在主体上,既涉及代表统治阶层的政府(含立法、行政、司法诸机关)以及执政党的国家观念,同时还包括各在野党、各利益集团、被统治阶层的国家观念;在内容上既包含着对国家存在与否的事实判断,又无法摆脱多元主体在国家存在的目的与意义上的价值判断。可以说,“如果不理解该国所演进至今的历史,人们永远将无法真正理解任何特定国家的国家观念”。

在国家视角下,使国民聚合在一起的观念主要是民族意识和政治意识形态。光具备“领土、居民、享有的政府”这三大要素的国家实体,并不能充分保障国家安全,尤其是对内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大多数人的认同,国家也同样难以存在,或者说这样的国家也难以长治久安;而这种认同感又与合法的意识形态紧密相连。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国家观念塑造了国家这个实体。对国家的认同,也意味着对本国政权的合法性的认同。美国多所民间研究机构从1936年至1970年关于“人们对待包括无政府主义、纳粹主义以及工团主义等激进主义言论的态度”的大规模民意调查结果均表明,大多数美国民众对待当时美国资本主义政权的合法性并不存在强烈的怀疑态度。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这种在立场上普遍一致的国家认同意识,成为了当时美国政府在国内实施强硬的国家安全政策的民意基础。

国家政治安全主要指“国家政治体系具有对社会矛盾的变迁演化的调适功能,能在社会内部矛盾发生、发展和解决的过程中,维持原有基本结构和基本性质,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张力,消除不安定因素,防止政治动乱,保证政治运作的秩序性、规范性和连续性”。国家政治安全的内容包括安全、领土安全、政权和政治制度安全以及意识形态安全。在现代社会,统治阶层的安全主要指的是政党的安全,因为不同的政党所建立的不同的政权和政治制度,对政治稳定具有不同的影响。严格地说,这里所指的政党属于集合性和抽象性范畴,指在根本性质上或基本指导原则上相同或类似的政党,并非指类似于美国的或共和党这样轮流执政的特定政党。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我们方可说执政党是政权的直接体现,它属于对政治稳定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政治力量。

“包括政治、宗教、民族等因素在内的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思想和信仰体系,既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又是重要的社会、政治交往和互动的粘合剂。”意识形态是一个国家的精神支柱。意识形态的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内部凝聚力和社会政治稳定。在国家安全理论与实践领域存在着诸多混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对待“国家”和“政府”之间关系的不同立场而引起的。“政府是国家一般性合法的代言人。但在更为理性的层面上,政府只能在国家受到某种威胁时,方能使用国家安全话语进行辩论。如果政府主张其统治阶层及其意识形态受到了威胁,那么这个威胁只是对国家机构的威胁,而不是对国家的威胁。”不过,话虽如此,但自国家产生以来的任何一个时期,任何国家的政府无不将统治阶层的安全及其意识形态安全视为国家安全的应有之意。区别只在于冲突的形态、内容和强度不同而已。在实证意义上,包含主流意识形态、统治阶层安全在内的政府安全就是国家安全。

毋庸置疑,政治安全与社会秩序的关系极为密切。在某种意义上,所有的国家安全事务都属于政治范畴。政治威胁瞄准的是国家的组织稳定性。它们的目标范围可能是给政府施压以产生一个特殊政策,从挑起分裂(或分立)主义进而现行政府,从破坏国家的政治结构进而在军事攻击之前使其先遭到致命削弱。国家的观念,特别是其民族认同与组织化的意识形态,以及表达这些观念的机制,是政治威胁的一般目标。既然国家是一个基本的政治实体,那么政治威胁就可能向军事威胁一样恐怖。

可见,复杂多样的国家观念对一国政治安全的状况具有十分深刻的影响。一国良好的政治安全状况意味着国家观念在社会中的稳定性、相对同质性和可通约性。反之,一旦国家政治安全出现了严重问题,那么该国在社会认同、民族(或国族)共识、宗教宽容或者主流意识形态方面必定出现了重大的裂痕或者激烈的冲突;换言之,这种整体意义上的国家观念已然(或者极有可能)成为了国家统一与良性发展的离心力。

三国家认同意识的“社会整合”与国家政治安全

在本文分析框架内,社会是关于认同、共同体自我观念和个体确定自己作为某共同体一员的概念。也就是说,“社会领域,最基本的概念即认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离”的异化现象。但这种政治国家内部形态上的国家与社会分离并不是绝对的或者完全割裂的。在一国所处的不同历史时期,社会与国家之间总是保持着和谐程度不一的互动关系。从社会认同的角度出发,可以说对社会整体构成威胁就是对国家构成威胁,或者社会安全就等于是国家政治安全。使国家聚合在一起的认同观念主要是现实社会中的民族意识和政治意识形态。人们通过质疑这些观念,就能够进而威胁到政治秩序的稳定性。这样的威胁可能是针对政府的现存结构,也可能是针对国家的领土完整性,或者针对国家自身的存在。因此,一个国家必定会对其以及乃以建立的政治意识形态予以高度关注。这是任何一个国家不可回避的客观现实。在冷战时期,西方社会总体说来,并没有对苏联作为国际体系中的一个国家提出质疑,但瞄准的却是它的内部合法性(即国家政体意义上的合法性),因为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一种‘缺乏善治’的流行说法使得西方干涉行为似乎合法化了。”

正是因为作为国家观念的国家认同意识如此之重要,“社会整合”就成为了一国政府维护政治安全的必由之路。对外,国家是以固定的领土和正式成员资格为存在基础的;对内,“社会整合”则是一个更具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现象。为了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整合”的确需要政治智慧和使社会意识形态统一化的灵活的政策及法律调整机制。一国诸多社会群体的历史,既可能成为社会整合的积极动力,也可能成为统一化的包袱。这些历史因素处理不好,就可能留下祸患,成为民族极端主义言论和行为勃兴的社会意识沃土。在这方面,比较成功的典型国家是中国大陆的民族政策,而明显存在问题的国家则包括殖民地独立后的许多非洲国家、英国(北爱尔兰独立问题)、土耳其(库尔德族分离主义问题)、前苏联(白俄罗斯与其他民族关系冲突)等等。可见,基于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社会群体意识的整合不可或缺,但在整合路径和指导原则上,则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在“政治安全”形态上呈现出不同特点,导致不同的后果。

四宽松、开放的政治意识形态环境与国家政治安全

意识形态指“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状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社会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对社会发展起着巨大的能动作用”。作为意识形态安全范畴中的政治意识形态安全指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观念不受侵害,使其稳定存在和健康发展。在冷战时期,以苏美为首的东西方两大阵营的对峙,实际上就是两种政治意识形态尖锐对立的表现。

政治意识形态具有强大的渗透力,它既能抵御外来思想文化的渗透,也能瓦解他国的政治意识形态。应当承认,以和平与发展成为国际社会主旋律的后冷战时代,政治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并未减弱,反而更加复杂,更加隐蔽。在这一点上,许多研究和倡导国际人权的西方学者也不乏类似看法。

在对内意义上,政治威胁针对的主要是政治意识形态与定义国家的其他基本观念的合法性。而“国家的合法性与经济或社会成功牢牢地维系在一起”。一国经济不发展,财富再分配结构出现严重失衡,社会保障体系羸弱,都可能会通过各种形式最终危及政体的合法性问题。当今世界各国间竞争(尤其是大国之间的竞争)不仅仅只是军事和经济实力等物质力量的较量,同时也是政治制度“比较优势”的较量。保障国民安全、社会安全的不仅仅只是来自物质文明的成果,还包含着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成果。可见,社会秩序的安全和包括执政党安全在内的国家政治安全主要靠的是“内因”起作用,牢牢把握住基本原则,不断地修炼内功,不断加大各个领域的改革力度,努力地进行民主与法治建设,集中精力推动经济发展,方能真正赢得民心。国家政治安全问题十分复杂,而新旧安全因素交织在一起,更使安全问题扑朔迷离,难以琢磨。这要求我们开拓思路,放眼向前,否则就只能在原地兜圈子,难以实现在既有历史条件下的理论创新。

笔者承认,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存在着这样的事实:“为搞垮冷战时期能与美国抗衡的唯一对手(前苏联),瓦解东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用尽了各种手段,通过对这一地区的渗透,进而对政治发展了如指掌,每每在关键时刻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从而加快了苏联、东欧剧变的历史进程。”但外因总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长期以来,含前苏联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主流理论与非主流理论从未能在理性的平台上充分争鸣和相互借鉴,导致这些国家在社会主义建设总的指导思想上存在极端片面性和武断性。这样的主流意识形态势必会深刻地影响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导致人们生活水准的不断下降,民怨沸腾。而广大民众在“国家认同意识”上的分裂,又使执政党和政治运作机制丧失了民意的坚实基础。前东欧各国政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非“极左”就“极右”的大政方针,必然会导致“国家认同意识”和“主流政治意识形态”出现裂变乃至巨变的可能性。换言之,长期以来“言路不畅通”、“理论不争鸣”的事实,导致一经“开”、“开报禁”(如前苏联在叶利钦主导下),就极可能形成“一边倒”的话语霸权,各种极端主义思潮就会在各种势力支持下,通过各种形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

可见,在法律和政治双层机制保障(与合理限制)下“解放表达”,有利于国家安全的长远利益,也有利于执政党长治久安。开放的政治制度安全机制的有效运转,加之不断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变革机制,是保证国家政治制度安全的根本之所在。这种安全之保障需要激发民众在内心上的认同,因为正是这种社会各界发自内心的认同感,才能形成一种民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才能转化成一种不可阻挡的主流国家认同观念和政治意识形态,从而维护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安全。

五民族意识、与国家政治安全

民族意识和是国家观念的组成要素,因而民族观念和自然是国家政治安全所指涉的对象。民族既是一种绚烂多彩的文化现象,又是一种纷繁复杂的政治现象。历史和现实充分表明了民族精神对国家政治安全的深层次作用。它从根本上影响着国家的发展进程和方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种国族文化认同能够完全取代国内各民族对各自文化传统和文化特征的依恋、坚持和固守。”当然,民族精神的历史继承性特征并不能成为借鉴和排斥他国或他族文明的理由或借口。北美和西欧许多奉行主义的民族国家遵循的是一种宽泛的“国家观念认同”理念,即主张“多样性”。不过,在兼容并蓄的同时,实际上还是存在着主次的差异。因为对主流文化和传统的呵护总是不可避免的,所谓“文化多样性”也只是在不危及主流国家观念形态安全的前提下的“多样性”。这在欧洲一体化的整个进程中都可以找到例证。民族主义是一柄“双刃剑”。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如果民族主义能够上升为爱国主义,它就成为国家统一和发展的强大聚合力量;如果民族主义表现为狭隘的民粹主义或者民族分裂主义,它就有可能成为国家统一、发展和开放的大敌。

在此,有必要再思考与“民族自决权”的有关理论和实践。关于“民族自决权”的理论与国际法文件在二战后的数十年中曾起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时至今日,它却又成为了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族分裂主义者借以合法与正当化的工具。这说明,任何理论一旦被视为超出一定历史条件的“绝对真理”,并将之作为教条来遵循,就可能会产生一些荒谬的结果。在此,西方学界部分人权法研究者的观点值得借鉴。例如,国际法学家福兰克教授(T.M.Franck)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的视角指出,“除非是在非殖民化语境下,现行国际法并不承认某一(些)民族或种族享有脱离所在国管辖的自决权,但是国际法也并未确认这些民族或种族必须承当维持国家领土完整的义务。可见,自决权享有与否的问题,属国内法范畴。只有当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时,才会涉及到国际法的适用问题。”而赫斯特翰·纳莫姆教授(HurstHannum)则从国际人权保障的视角出发,主张“只要一国中某个民族在实质上受到了平等的对待,不存在暴政威胁或压制等大规模的人权侵害活动,就不应当在所属国内主张所居住区域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分离要求”。即使从社会现实的角度来设想,“如果当今世界上约3000个民族都要求独立建国并付诸行动,那么整个人类社会起步时都将陷入争夺权力、领土、资源的空前浩劫之中。如此,人类文明将毁于一旦”。

应当指出的是,《联合国》只是在一定语境下肯定了民族自决权的合法性。该第一章第2条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1960年,联大通过了著名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阐述了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广大被殖民或外国统治下的人民享有完全的独立和自由权利。在《独立宣言》通过后不久,联合国大会对民族自决权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限制与条件:被视为拥有自决权的领土指的是其统治国不仅“在地理上与其分离,而且种族或文化上也与其不同的地域”。由此,就排除了殖民地以外地区的各种自决要求。该《独立宣言》成为了西方列强统治下的亚、非、拉殖民地人民争取独立的合法武器。近年来,在并没有发生种族灭绝、歧视和隔离,甚至并没有发生大规模人权侵害的情况下,许多国家(包括民主国家在内)仍然出现了严重的民族分裂问题。应该说,这种分崩离析是执政政府历来民族政策出现严重问题或者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没有妥当处理或者对分裂行径处置不果断所致。可见,只有将国家政治安全与民族安全、个人安全统一起来予以历史的和现实的解读,方可能对自决权所产生的“悖论”,形成一种实践理性上的客观立场和应对之策。

宗教是相信存在超自然、超人间的神秘力量主宰万物与人类的社会意识。汤因比说:“逆境的加剧会使人会想起宗教。”“宗教既能使社会目标神圣化,以此来稳定社会现存秩序,它同时也可以提出新的社会目标并使其神圣化,促成动乱与革命,动摇和瓦解现存社会。”目前全球猖獗的恐怖主义活动无不打着“民族主义”和“”的旗号,以主张其合法性与正当性。西方强国针对宗教极端主义者、民族分裂主义者一贯采取内外有别的两面政策,使得宗教问题、民族问题更为复杂化。就中国目前情况来看,跨国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已然上升为影响中国领土安全的突出问题之一。新近发生的“”事件和近年来在国际上比较活跃的伊斯兰复兴运动和泛突厥主义均波及中国西北边疆地区。事实上,有关保护宗教自由的国际法律文件和相关国际、区域性法院、人权委员会的司法案例和咨询报告均强调:“宗教或者信仰自由受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者道德或者其他人基本人权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围内;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者者,应用法律加以制止。”

国家安全论文篇(2)

二、网络时代美国信息安全战略之发展

信息安全在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中开始上升到战略的高度是在克林顿执政时期。克林顿政府以综合发展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理念为基础,将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有机融合起来,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一方面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相关领域的研发;另一方面一步步构建信息安全领域的国家战略。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冷战结束后,美国在国外失去了最大的政治军事战略竞争对手,国内则面临经济增长乏力等问题,同时还要应付来自于欧洲和日本日趋激烈的经济竞争。此时上台的克林顿政府为应对这些新的挑战,提出国家安全战略三要点:以军事能力维护美国安全;重振美国经济;在国外推行“民主”。其中,“经济安全”是核心。克林顿政府根据国际局势的变化对军事力量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继续加大研发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尖端武器的力度,提高军事人员的素质。与此同时,开始着手信息安全领域的相关部署。1993年,美国政府提出兴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即“信息高速公路构想”,对产业结构进行了调整,大力发展信息产业,同时加快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制造业进行改造。产业结构的变化和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带动了金融和股票市场的繁荣,使美国经济出现了有史以来不间断增长时间最长的时期。到了90年代后期,构建网络空间安全即为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的战略思想被正式采纳,成为美国政府政策,信息安全的概念随之产生,然后纳入美国国家安全战略体系。由此,网络时代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框架下的信息安全政策就产生了。1998年5月,克林顿颁布第63号总统令———《克林顿政府对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的政策》,首次提出了“信息安全”的概念和意义。该文件开宗明义“: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强大的军事力量和经济力量,这两种力量相互促进相互依赖,但是也越来越依赖某些关键设施和以网络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在2000年12月克林顿签署的《全球化时代的国家安全战略》文件中,“信息安全”被囊括了进来。这标志着新的历史背景下,信息安全正式成为了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关系上,克林顿政府坚持一切以实现国家安全战略要点为根本的政策。而在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实现经济安全战略目标方面,克林顿对外政策的第一大特点,是把计算机网络作为对外贸易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在因特网上的商业活动占得先机。1997年,通过因特网上进行的76亿美元商品交易中,美国就占了9/10;美国企业占了全世界网址的70%,占网上总收入的93%。正是基于对全球互联网贸易巨大潜力的认识,1997年7月,克林顿政府公布了网络贸易战略报告《全球网络贸易框架》,强烈要求宣布互联网络为全球自由贸易区,发展技术并制订行为准则。美国政府的目标是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自身优势,把它研制的互联网技术标准和制定的内部行为准则推广到全世界,把美国的标准作为全球的标准固定下来,从而在全球虚拟空间贸易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由此可见,在对外关系方面,发展全球网络贸易并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已成为美国政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外交事务方面,克林顿政府的政策之显著特点是推行新霸权主义,大打“人权牌”,以图将美国的人权观和价值观推向全世界,这是克林顿政府安全战略对外部分的核心之一。其中,通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进行美国精英治理价值观推广是非常重要的。为了在世界上推行美国的国际规则,克林顿很注意使用“软”的一手。他上台伊始即把在国外推动民主和人权作为其外交政策的第三支柱。他提出的冷战后美国对外关系新战略的内容之一便是“帮助”社会主义国家“扩大民主和市场经济”,极力通过外交手段继续在国际社会中推广美国的价值观。克林顿政府为美国留下的最大一笔外交“遗产”,当属以“新干涉主义”“克林顿主义”等著名的一套“软”“硬”并重的“理论”。克林顿抛出的这套“人权高于”的“理论”,便是美国选择的修改现行国际规则的突破口。而全球推广互联网技术,能相对低成本、高效率地帮助美国政府突破他国境外信息准入屏障,将自己的观念即时传播至当地民众,对舆论造成影响。小布什2001年上台后不久就爆发了“9•11”恐怖袭击。在反恐战争的背景下,为保障美国国家信息安全,防止出现极端事件,美国政府进一步提高了对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战略思想从防御为主转为攻防结合。2003年2月,美国公布了《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报告,提出建立美国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响应系统,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此系统可谓是一个国家—民间,公共—私人合作机制。奥巴马2009年上台后,从军事安全角度,进一步强调网络空间战略的进攻能力和威慑性。同时,奥巴马政府将互联网信息安全作为美国外交政策突破国家的便捷途径,对外推进国家利益以及推广自身认可的价值观。同年5月,奥巴马总统批准公布了国家网络安全评估报告:《网络空间政策评估———保障可信和强健的信息和通信基础设施》,指出“美国的经济和安全利益都是以信息系统为基础,……,政府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竞争的利益,制定出一个全面设想和计划,以解决美国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6月,美国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网络战司令部。2010年,白宫发表了《2010国家安全战略》,保证将信息安全作为国家安全工作的重点。与克林顿时期相比,奥巴马时期网络安全战略的特点是,网络外溢效应凸显,虚拟空间的传播突破了传统的国界线,同时也影响到了作为最初主导构建网络内外空间的美国政府所要处理的内外问题。

三、信息安全在美国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美国“国家安全”的核心目标是主动避免自身关键利益受到伤害,在内外环境中,争取最大程度的主导权。作为国家安全总体战略的一个部分,美国的国家信息安全战略也即为此目标服务。在当代,信息技术与国家安全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信息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后,在美国的对外政策中起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安全在美国的世界秩序构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乔治•里卡斯对美国的世界秩序作了贴切的描述:“首先是尽可能扩大和巩固生存空间,建立并巩固一种更为广泛的秩序,这种秩序在美国力量强大时是它自我表演的舞台;在遇到失败或力量相对衰落时是支持和复兴的力量;即使美国最终衰败时,也会“成为被人们铭记和仿效的楷模”。在网络时代,美国政治精英们相信“信息就是权力”。美国政府推行的信息安全战略是为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服务的有力工具。美国对外安全战略总的要求是,防止敌对和不友好势力对美国利益的损害,美国的中心目标是建立一个以它为主导的世界秩序,信息安全无疑成为成本低、效果显,影响既广泛又深远的政策手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国内外政策相互影响,两者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和国会动辄以“国家安全”对美国的内外政策加以诠释。“世界秩序”则日益成为美国“国家安全”掩盖下“霸权有理”的代名词,它涵盖了美国由企图主宰世界到试图主导世界的策略上的转变过程。而信息安全则成为美国国家安全中日益重要的内容。 国际规则是规制世界秩序的大法。美国对其信息主导地位的维护对全球信息安全规则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了使其易于接受,美国对其信息安全战略(政策)重新进行了诠释,突出并强调该战略中的“国际性”,极力诠释其战略目标及实现手段和规则制定之“道德性”,意图在于通过“道德性”来掩盖美国争取国际网络空间规则制定主导权以及相关利益的真实目的,通过“国际性”来印证其“道德性”。美国在实现手段和规则方面精心设计,力图使其显得在最大程度上符合全球化和人类安全问题的时代潮流。2011年美国政府出台的第一份《网络空间国际战略》,首次明确将互联网自由纳入维护网络安全政策体系之内,“将此项努力与二战后建立经济和军事安全的全球框架相提并论”。从这份《网络空间国际战略》文件可以看出,信息技术在21世纪快速发展与全球普及,已经对国际秩序造成了深远影响,美国作为国际社会霸主,意识到自己必须通过强调自身国家安全战略的“国际性”与“道德性”来重新构建其世界影响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网络技术和信息安全对于提高美国的综合国力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实力是一国制定外交政策的基本参考标准,信息技术的发展对美国综合国力的进一步提高产生了深刻影响。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越来越重视“软”力量的作用。其外交政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综合使用或交替使用政治、经济和文化意识形态手段。约瑟夫•奈认为,冷战结束后,意识形态的冲突将让位于更危险的各种文明之间的冲突,属于不同文化范围的各个民族的文明之间的冲突正是为了扩大自己的支配权;他还认为,在当今时代“,硬实力和软实力同样重要,但是在信息时代,软实力正变得比以往更为突出”。基欧汉和奈在论述信息与权力的关系时指出:“信息和美国大众文化的传播增进了美国观念和价值观在全球的认知和开放”;“在21世纪,广义的信息能力可能会成为最关键的权力资源”,“信息革命的最终影响是,改变政治进程,在软、硬权力的关系中,软权力比过去更为重要。”网络外交的出现,使软实力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布什政府时期,美国的对外政策开始向利用综合力量进行调控。克林顿上台后更加重视“软”力量,把美国式的民主和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作为普遍原理在全世界推广。他在20世纪末向国会提交的《新世纪国家安全战略》强调,美国必须致力于外交“,为防止冲突、促进民主、开放市场”等方面花的每一美元都肯定会在安全上得到回报。奥巴马总统则更加主动地出击,把《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称为“美国第一次针对网络空间制定全盘计划”。不难看出,美国政府是要将信息技术优势充分为己所用,营造有利于自身稳定与发展的外部环境,通过危机管理、推广民主和市场开放来塑造信息化时代的全球价值观,增强自身国际影响力,进而巩固和提高国家实力。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外交决策的影响越来越大。自上世纪末,美国产业结构就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长期以来在产业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钢铁、石油、化工等产业的地位逐渐下降,以半导体、微电子、计算机、软件业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产业迅速崛起。早在20世纪90年代,微软、英特尔公司就已取代了美国三大汽车公司当年的地位,成为美国经济保持持续增长的主要推动力。至今,信息产业已成为美国最大的产业,伴随着这种变化,一批新的权势人物也涌现出来,对美国的对外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这批新的权势人物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做后盾,将逐渐在美国的政治权力架构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他们有能力通过参与或资助竞选、游说国会、制造和影响舆论等方式影响美国内政外交的酝酿和制定。鉴于信息技术产业如今在美国经济发展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美国政府制定对外政策(尤其是经贸政策和知识产权问题)时势必要考虑这一产业集团代表的利益与要求。

四、信息安全:美国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的“双刃剑”

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人类的生产力的提高,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其“双刃剑”的角色也不可否认。对于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对其国家安全和外交活动的影响更是双重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安全遇到的威胁日益严重。计算机病毒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传播,对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攻击和破坏,对外交信息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黑客攻击是另一种破坏程序,可给外交人员及国家带来严重影响,甚至威胁国家和地区的安全。近些年来,不单是美国,世界其他主要国家也将信息安全列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威胁。如,俄罗斯在2000年9月把国家信息化建设作为其外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英国政府2010年10月公布的《国家安全战略》将网络战列为英国今后面临的“最严重威胁”之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网络已经直接影响到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运转,控制着世界信息流动和国际经济命脉如何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各国尚无万全之策,美国也不例外。对西方价值观,特别是人权观的影响愈发明显。批判理论家罗伯特•考克斯指出,社会结构是主体间互动的结果,是社会建构而成的。人类安全和人权问题越来越受重视。按照西方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和美国自己的文化价值观去“规范”全世界,是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且占有越来越突出的位置。冷战结束后,美国等西方国家把“捍卫西方价值观”推到外交和国家安全的前台。20世纪90年代以来成为西方一个重要政治理论“第三条道路”宣称的对外政策的两大实质,一是向全世界推广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等价值观,二是推行“人权高于”“人权无国界”“有限”“过时论”等观念。美国在“互联网打上了美国价值观的烙印”。但美国自身也是精英治理与个人自由之间矛盾着的混合体,一边是现实,一边是信仰及理想。“美国价值观”在对外政策(人权问题、个人自由、道德观)方面定调太高,看上去很美,但真正落实起来,困难很多。如屡屡发生的美国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国内,特别是对别国机构和重要人物的窃听丑闻,最有名的是斯诺登揭秘案例,就大大削弱了美国的“道德”影响力。正在逐渐削弱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霸权地位。1999年,约瑟夫•奈在《信息革命与国际安全》一书中,把信息技术革命视为21世纪美国在国际事务中保持主导地位、发挥更大作用的一种重要“软力量”。美国凭借其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方面的优势谋求全球信息化主导权,以获取“信息霸权”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其21世纪全球唯一超级大国的影响力,强化其“全球霸权”地位。迄今为止,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在信息领域仍占有很大优势,确立并保持着“信息霸权”。他们深信自身的政治主张和价值观念具有优越性和普世价值,同时对政治体制和价值观不同的国家心存偏见,在不完全了解这些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具体历史和现实国情的情况下,干涉别国内政,制造民族间、国家间和不同宗教间的矛盾,招致了越来越多的不满、嫉恨,为自己催生、培育了越来越多的对立面。一些宗教团体、政治党派、极端组织等也通过各种信息传输手段传播不利于、甚至反对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各种主张。从国家层面来看,全球网络信息空间主要的行为体仍是各个国家,在国际体系信息安全规范仍然缺位的情况下,各国均设法扩大本国网络空间安全边界来保障国家安全,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合作与博弈并存。美国对此情况显然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但仍无法摆脱过于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判断,白宫在2011年5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构建一个繁荣、安全和开放的网络世界》,被解读为既是“合作的邀请”又是“对抗的宣言”。长期以来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着互联网治理的话语权,从标榜互联网“开放、共享、无国界”到借“网络自由”等抨击其他国家的网络安全治理。这些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其他国家或机构层级的抵制乃至对立。总的来看,美国在信息领域正经历从“霸权”到“王权”的转变过程。对国际关系概念和公共外交带来挑战。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空间技术的应用,传统的“国家“”领空”和“领土”等概念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利用高科技手段制造和传播旨在削弱、颠覆他国政权的信息、刺探情报或进行洗钱等活动,给国家安全增添了新的防范问题。1965年“公共外交”概念被首次提出并得到运用,该外交策略试图通过现代信息通讯等手段影响其他国家的公众,以帮助外交政策的形成与推行。美国是“公共外交”的有力践行者,白宫大力开展思想文化传播,实施外交战略,在网络信息空间构建“公共外交”的实践场域。但通过互联网频频披露的美国政府之种种劣行,无疑也会损害美国的形象,侵蚀美国透过外交展现的“软”实力和“巧”力量。此外,信息安全“双刃剑”还体现在这些方面:(1)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美国的国家安全正遭受着越来越大的非传统威胁,对传统国家政治治理模式造成了挑战。(2)政府权威受到进一步挑战,个人、企业、非政府组织、、社会运动等都成为影响国际政治的重要变量,削弱了美国及许多国家政府对本国事务的控制能力;国家外交政策的合法性在网络上受到更多质疑的同时,政府对网络舆情的管理更加困难,对外交议程的控制力也会相应减少,如美国国防部因无法合理解释关塔那摩监狱的虐囚事件而在网上广受诟病。(3)面临更多的国内外问题。美国虽在建立其国际安全体系方面“成就”显著,但用于“国家安全”上的开支增加迅猛,这固然刺激和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背负着过多的支出;它既可提高国家的安全系数,同时也增加了易受攻击的“软肋”。

国家安全论文篇(3)

国际政治经济学视野里的国家安全问题

国家安全就字面来讲是国家不存在危险和不受威胁之义。本文认为,伴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关于国家安全问题的研究存在发展阶段。

1现实主义的传统安全

国家作为安全主体,所致力维护的是构成国家的四个基本要素的安全: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国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合法政府的存在和正常运转,维护这四个要素的安全都是国家权力机构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安全是政治。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生存与发展首先是确保国家主权的安全,这也是传统安全观的核心所在。在二战结束以后的很长时期里,占据国际关系理论主流的现实主义理论把国家权力作为国家间竞争的核心,研究国家利益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为传统国家安全观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根据。

2相互依存理论的经济安全

国家安全论文篇(4)

1文化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文化安全既有机遇更有挑战

文化全球化是近几年学界兴起的一个概念。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经济是基础,政治与文化是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导致政治和文化上层建筑的相应调整与变革,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必然导致文化全球化应运而生。另外,从文化总体上讲,文化不是从来就有的东西,它有着起源、壮大、变化的历史。文化的发展有积累,有革命,也有淘汰,使得文化在时间中表现为一个进化与分化、积累与沉淀、层次与统一、目的性与自然决定性的复杂过程。可见,文化全球化作为的一个结果和在文化领域的反映,是一次深刻的全球性文化资源的再分配和全球性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的重组。文化全球化的主体是人类整体,而不是习惯意义上的社群、民族、国家;它的客体是整个世界,而不是局限在国家的范畴。因而,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讲,“未来的21世纪将是一个个分裂的文化集团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文化共同体,一个多元一体的国际社会。”

文化全球化拓展了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容,也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供了机遇。众所周知,文化全球化加速了世界文化融合,也加剧了国家文化秩序的变动和文化力量格局的重组。全球化在促进世界文化融合的同时,也是对传统文化的更新改造过程。中华文明是世界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参与世界文化建设是维护我们国家文化安全的手段之一,是主动的“防御”。从整体上讲,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不应单纯地认为是努力营造的一种相互促进的、发展的、和谐的安全关系。

当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由于在文化、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国家利益等诸多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分歧,自然而然地成为某些霸权主义国家进行文化渗透和文化颠覆的主要目标之一。这就决定了中国在新世纪必然面临严峻的文化安全挑战。

(1)文化帝国主义直接威胁着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文化帝国主义是帝国主义的新形态,也可以说,是帝国主义采取的新战略。20世纪80年代末苏联及东欧事件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认为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从文化上长期对苏联及东欧共产主义国家实行渗透、宣传和颠覆的“硕果”。就中国而言,文化帝国主义的战略主要有:①利用一切手段进行全方位的文化渗透。除了继续利用政府文告进行意识形态攻击以及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公开或隐蔽地推销其社会政治理论、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外,还充分利用其网络优势强化“文化入侵”。②利用经济手段进行文化“植入”。当前的文化全球化不再单纯凭借军事占领、宗教战争等手段,而是依赖频繁的产品和服务贸易、大众文化工业、全球标准的制定、日益兴旺的全球旅游业以及网络信息服务等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伴随信息产业、资讯、影视及至传媒等领域的逐渐开放,文化植入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③积极进行人才争夺。或是利用教育优势,吸引优秀学生出国留学并留在国外或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人;或是以法律形式,鼓励拥有高技术专长的人进行“技术移民”;或是通过跨国公司,在中国本土网罗高技术人才;或是通过某些“基金”和“组织”,以合作研究、资助研究或交流研究的名义,输入西方政治理念;或是以“政治避难”等方式,拉拢国内政治、宗教领域内的“持不同政见者”,培植西方政治思想武装起来的西方利益人。

(2)商品化的倾向对思想、文化领域的渗透和泛滥,也是威胁我国文化安全的重要因素。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有很强的向其他领域渗透的扩张性,当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从交换价值的角度刺激、迫使人们的功能很强,而从人的全面发展角度去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功能则受到抑制,造成人的片面发展,拜金主义、极端利己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日益泛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社会主义观念受到空前挑战。②由此引发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以及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受到巨大冲击和消解,承担着消除资本主义异化的历史使命的无产阶级,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一、直接利益与最终目标的统一遇到一定的困难。③要求文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观点在相当范围内存在,文化本身在商品经济的侵蚀下日益失去自身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有逐步蜕变为一般商品的危险。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和清醒的头脑,并切实加强文化安全意识和文化安全措施,构筑文化安全体系。

2建立全球化时代的国家文化安全运作机制

面对文化安全方面的隐患,如何捍卫我们的文化、维护我们的文化安全?发展是硬道理。以开阔的眼界、积极的态度、发展的办法,建设性地思考和解决我国的文化安全问题才是我们明智的选择。

(1)树立现代国家文化安全理念。国家文化安全是一个复杂的实践命题,能否求得最优解,至关重要的一条是以什么样的理念为先导。仅有先进的理念也许不一定求得最优解,但没有先进理念注定得不到最优解。这样的理念应当体现以下基本点:符合中国文化国情,反映中华民族根本文化利益,而非狭隘民族主义;符合整体相关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在更加开放的环境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面向世界,辩证取舍,择善而从,而不是游离于世界市场体系之外。树立现代国家文化安全理念,应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一方面要更进一步激发全国人民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强意识,加强民族的凝聚力,精心打造“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文化品牌;另一方面,要更进一步激发全民族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提高抵御文化帝国主义渗透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对民族文化安全保护的热切参与,才能自觉抵御西方文化价值观念的渗透。

(2)建立高效的民族文化安全预警系统。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警示人们,缺乏健全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预警系统是导致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安全如此,文化安全也是如此。建立文化安全预警机制,就是要在深入分析我国文化安全现状、文化产业基本国情、国际文化市场、文化商品的流动趋势等的基础上,把可能对我国传统文化及文化产业造成生存与发展威胁的因素和力量,牢牢控制在安全警戒线以下,更好地实现维护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目标。这一预警系统,要求我们必须对国际市场文化商品流动趋势及其以各种渠道影响和进入我国文化领域可能导致对我国文化产业、文化市场发展及在意识形态领域构成的威胁和不良趋势进行分析,并诉诸相应的国家机制,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市场的和经济的及其他文化安全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地作出预告性和警示性反应,一方面对那些对我国造成重大危害的文化传播行为采取严厉措施;另一方面要保护民族文化的发展与传播,增强民族文化在文化全球化中的竞争力。当然,建立文化安全预警系统,并不是要搞关门主义,而是要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WTO有关文化投资自由化的原则,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实际出发,适当放开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经营权,使各种国际文化金融资本和跨国文化集团,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文化产业的合法经营。(3)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文化实践,引导文化形态的多样化发展。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这是不能动摇的。同时,我们又不能教条地对待马克思主义,而要在实践中与时俱进,根据新的实践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当前,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文化领域的指导地位由于片面地强调思想的“多样化”和“多元化”而有某种程度的削弱。应该说,思想的多样化和多元化并不是坏事,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比思想僵化、教条主义要好得多,但是一些同志仅仅片面强调了多元的合理性,甚至有意无意地借其他社会思潮冲击、取代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维护社会主义文化安全,必须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在文化层面的中国化,将主流意识形态融入民族文化之中,用民族文化解读马克思主义,也用马克思主义改造民族文化,在大力培育和弘扬民族文化精神的过程中打上民族文化精神的烙印,使两股文化势能汇集在一起,这是提高文化势能、增强国家文化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一个战略至高点。

(4)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传播优秀民族文化。民族精神与优秀的民族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一个民族,没有振奋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优秀的民族文化是民族精神的具体体现和物化的结晶。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也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根基是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史,其源泉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一个失去意志的民族是不会得到安全和尊重的。确保国家基本制度和核心价值观不受侵犯,培育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公民责任感,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是反对外来侵略、维护国家安全的不可动摇的底线。弘扬民族精神关键是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和民族文化的认同感。

(5)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有效提升“文化力”。文化实力是文化安全的基石和最终的决定因素。在全球化环境下,落后是要挨打的。文化产业的发达程度,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文化创造与文化传播的现代化程度。没有一个与强大的经济增长和政治稳定相适应的文化产业体系,要想获得精神文化对经济和政治提供智力支持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根本上达到维护中国国家文化安全的目的,而又不造成对当代中国国家文化生存与发展的伤害,就必须进行文化产业政策方面的战略性调整,在实行文化产业及市场适度准入原则的同时,推进文化产业的民营化战略,主动出击国际文化市场,开展全面的国际文化贸易,积极参与世界文化市场竞争,从而在“积极的民族主义”引导下,把对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纳入到一种广阔的、充满活力和竞争的文化产业体系中,在积极的文化进击中获得国家文化安全的积极防御。

参考文献

[1]韩民青.文化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

国家安全论文篇(5)

东南亚国家以及它们同域外国家的互联互通硬件项目大致有六类,即能源输送管道、因特网络、铁路公路、港口设施、电力输送、跨海桥梁等。这些硬件项目都要通过陆路和海路载体来实现。东南亚国家地处南海周边,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两大洋,地缘战略地位极其重要。现有的陆地互联互通项目基本上同公路网、铁路线、油气管相关,海上互联互通项目大多同海上航运通道、港口建设相关,甚至还有跨海的项目,如湄公河—印度经济走廊。对地区和中国地缘安全影响最大的是能源输送管道、海上通道安全,尤其是美国、日本、印度等国纷纷介入东南亚,这是引发地缘政治和风险研究的缘由。

从地理布局上看,东南亚互联互通项目的建设路径同古代的“海上丝绸之路”通道有相互重叠的地方。古代经过东南亚的“海上丝绸之路”有两大通道:一是从川南经云南腾冲、抵缅甸后进入印度洋沿岸的海上贸易路线,这段丝路也被称为南方“丝绸之路”,以区别于传统上由西安出发的西北“丝绸之路”;二是从中国东南沿海港口出发,分多路经过南海周边航道,形成以东南亚地区为中枢的海上丝绸之路,然后连接马六甲海峡以外的印度洋沿岸各国,直抵阿拉伯及非洲国家。

历史上,英法殖民主义者曾设法利用南方“丝绸之路”逆向进入中国,建立势力范围。这条丝路的陆路部分镶嵌在川南、云贵地区的悬崖峭壁之中,通道节点在千岩万壑间盘曲,出境后迤逦而行,直至印度洋,形成独特的海上丝绸之路。用现代地缘政治学家的话来说,这里似乎是“一个处在大陆辖区和海洋辖区之间的地缘战略辖区”。③其实,中国很早便认识到这一区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东汉时期中国政府即在云南保山地区设立了永昌郡,行政管辖区域覆盖到缅北等地。英法殖民主义者19世纪时向东亚和中国扩张的时候,曾经设法在这个地区逆流而上,进入云贵,北上川南,再接长江,直流东海,欲同俄罗斯、美国争夺势力范围。

英国在全面占领印度之后,向东进攻缅甸。1824年到1885年期间,先后发动了三次侵缅战争。英国政府军首先进入缅甸南部的阿拉干、丹那沙林等地,后来利用先进的汽船交通工具,沿伊洛瓦底江航行至八莫,为进入中国奠定基础。英军在1885年占领缅甸全境之后,英国势力直抵云南边卡城池,侵略者铁蹄踏进了中国西南边陲土地。英国人理查德·斯普莱是参加第一次英缅战争的英军军官,他于1831年向英国政府提出了以缅甸为依托进入云南的政策建议,④之后还提议建造连接云南的铁路,旨在平衡俄、美在中国北方和中部地区占有的优势。这位英国退役军官还强调,英国皇家政府应以商业名义从靠近孟加拉湾的地方向北建造铁路,直抵“云南一个合适的地点”。⑤

法国修建的滇越铁路(海防—云南)在地缘起点上与英国稍有不同,试图从印支半岛逆向而上,在中国西南地区同英国人争夺地缘战略优势。法国是后起的海权大国,在它图谋到东方进行殖民瓜分的时候,南亚的印度、东南亚的马来半岛及其槟榔屿、马六甲和新加坡都已被英国占据,印尼也早已属于荷兰。面对这一态势,法国以越南等中南半岛国家为其扩张目标。1858年,法国占领越南中部重要港口岘港,随之进军柬埔寨,之后越、柬、老沦为法国殖民地。法国占领整个印支半岛后,把下一个战略目标投向中国,于是,同中国接壤的中南半岛战略地位就显得非常重要。实际上,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法国便从越南沿红河水路进入云南,进行过多次公开和秘密调研,对沿线地质地貌进行了全面勘查,做出了详细记录。到19世纪80年代末,法国构建铁路的意图已经明确,试图修建从海防经河内至昆明、连接滇黔、北进宜宾的铁路,以便在华西南建立势力范围,这条铁路同英国计划建设的从缅甸经云贵抵四川的铁路,不仅有重叠,更有竞争。中法战争结束后签订的相关条约提出修建滇越铁路。1898年,滇越铁路“越段”(从越南海防到老街)先于云南段开工完成。1903年,法国强迫清廷签署《中法会订滇越铁路章程》,滇越铁路云南段随即开工建造,最终于1909年竣工,1910年通车,这条铁路以越南海防为起始站,途经河内,接入云南河口后经蒙自、开远、盘溪、宜良、呈贡,抵达昆明。有学者认为,法国人建成的这条铁路“是中国与东南亚之间现代意义上互联互通的开始”。⑥从那时候起,互联互通就隐含着地缘经济和地缘政治的双重含义了。

抗战期间,日本侵略者从地缘政治高度看待中南半岛的战略地位。日本向东南亚推进的军事行动由其南方军总司令寺内寿一大将统一指挥,南方军总司令部最初就设立于越南西贡,后来才移至新加坡。日本南进战略重点是切断海外从印支半岛和印度缅甸对中国可能实施国际援助的路径。为此,日本侵略者瞄准了两个目标,一是截断滇越铁路。1940年9月,日本侵占印度支那北部,法国维希政府同意日本在越南北部享有驻扎军队和利用滇越铁路的权利。⑦日本廓清了从印支半岛进入中国的障碍,也阻断了中国战时利用滇越铁路进出口货物的通道。二是切断中西通路滇缅公路。1938年12月1日,滇缅公路全线通车,1939年1月10日,首批6000吨苏联援华军事物资从缅甸转运到云南畹町。这条滇缅公路启用后,外国援华军用物资可以陆续进入我国,有力地支援了我国的抗日战争。这也是国民政府修筑滇缅公路的初衷,旨在保障中国与海外物资互通安全,防止日本侵略军占领东部沿海后封锁西南陆路通道,保障国际援华抗日道路畅通无阻。日本侵略者意识到此条道路的战略意义,在切断滇越铁路后,竭尽全力截断滇缅公路通道。1942年春,缅甸落入日本之手,滇缅公路全线停运,日军沿滇缅公路侵入云南境内,中国暂时丧失了当时极其重要的一条陆上通道。云南随即从抗日大后方演变为抗日前沿,中国抗日战争因此进入极端困难时期。中美英抗日军事同盟建立后,不得不为打通滇缅公路先后投入几十个师的兵力,在缅北滇西地区协同作战,最后终于夺回了缅北地区,恢复滇缅公路,连接中印通道,为抗战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

在当代,美国十分重视东南亚的地缘战略地位。2009年奥巴马执政以来,美国先是高调宣告“重返”东南亚,全方位扩大它在东南亚的影响,然后改称“转向亚洲”政策,2012年确定“再平衡战略”,接着又提出“再再平衡”,着力提升越南和缅甸的战略地位,深化美国同越南、缅甸的伙伴关系,带动东南亚整体力量,以达到平衡中国崛起、继续维护美国领导地位的目的。2010年以来,缅甸“全国民主联盟”领导人昂山素季“软禁”被解除、缅甸“政治犯”得到释放。与此同时,奥巴马总统及其他美国重量级政客相继访问缅甸,美缅关系急剧升温,中国在缅甸的地缘政治优势面临挑战,经济地位被削弱。随着地缘政治安全风险的增加,中国西南边疆的稳定局面受到冲击。这一连串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互联互通项目中的中缅油气管道能否常态化运营面临考验。

中缅油气管道项目是原油、天然气双管并行的管道工程。始于缅甸西海岸的若开邦皎漂市,途经若开邦、马圭省、曼德勒省等地,斜穿缅甸全境,从南坎进入中国云南边境口岸瑞丽。输油管道全长2400公里,其中缅甸境内长达771公里,中国境内全程达1631公里。其输送能力约为每日44万桶,预计每年能输送2200万吨原油。中石油发言人表示,管道建成后将缩短近2000多公里的原油运输距离,同时有助于降低中国进口原油对于马六甲海峡路线的依赖。天然气管道缅甸段长793公里,中国段长1727公里,输气能力为每年120亿立方米。中缅油气管道2010年6月在缅甸正式开工,其中天然气管道于2013年5月底完工并具备投产条件,7月15日开始试运行。⑧管道在贵州安顺实现油、气管道分离,分别通往重庆、广西。据路透社报道,途经缅甸境内的原油管道2015年1月底启用,中国境内配套炼油厂也将于2015年内竣工。境内炼油厂完工前,新输油管道可将石油输送至位于广西的储油槽储存。⑨

如何看待中缅油气管道面临的地缘政治风险?由中国发挥主要作用的互联互通项目——中缅油气管道建立在历史上滇缅山涧马帮小道以及英法日和当代美国极为关注的战略通道基点上,其能否顺利运行必然受到地缘政治逻辑的影响。这一规划提出的前提可能在于疏解“马六甲困局”,出发点良好。不过,有报道指出,自中缅油气管道动工始,缅甸一些非政府组织(NGO)和当地居民就开始表示反对,他们多次聚集在管道起点缅甸西海岸的皎漂市和马德岛示威。非政府组织成员中有不少来自欧美的支持者。2008年前后,缅甸国内政治出现变动,不久,美国提出重返东南亚政策,缅甸成为地缘政治新的角逐场,美国及其铁杆盟友日本先后跟进,深度介入中南半岛的地缘政治斗争。但是,中国企业对缅甸社会变局和公民诉求缺乏了解,对缅政局走势缺乏准确预判,严重缺乏地缘政治概念。在缅政局不稳之后,仍有企业进入缅甸,甚至在中电投“密松水坝”事件后,继续扩大投资。这些企业决策者以为这里不是境外,只要继续推行“上层路线”即可解决问题。⑩此后,新闻媒体持续出现各种负面报道,直至缅北地区2015年初再次爆发动乱,缅甸政府军飞机向云南境内投射炮弹,给我边民带来严重的伤亡。

东南亚海上互联互通的局势分析

从海洋地理特征上看,东南亚坐落在拥有众多狭窄的海上通道且面积相对宽阔的印太海域,这里形成的地缘政治辖区由名副其实的岛屿国家和半岛国家组成。这些由海洋连接而成的地区经济体,既有亚洲经济奇迹的创造者,也有相对落后的不发达地区,如印支半岛上的一些国家。马来半岛上的马来西亚首都圈加上新加坡和印尼爪哇岛一线沿岸,是东南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此外,还有众多的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印尼、越南是综合实力较强的东南亚国家。东南亚10国组建的东盟共同体将于2015年底成立,它可能会形成具有海洋地域特点的地缘政治影响力。这是东南亚政治安全重要性日渐增长的地理环境背景,其特色就是岛屿、群岛国、犬牙交错的海岸线,以及群岛之间和大洋之间的海峡和通道。

东盟国家的陆上和海上互联互通规划似乎是依照地理特征建设起来的两大体系:一是陆路系,由陆上公路网铁路线构成;二是海路系,由海上短运和摆渡式船运航线构成。这两大体系——海路系和陆路系之间不设分隔线,形成东南亚互联互通的统一大系统。海路系上的群岛国、大大小小岛屿同陆路系上的港口、沿线公路铁路干线及支线串联起来,蓝色的是海,黄色的是土,岛屿与陆地之间的支点犹如珍珠相互拥抱,形成东南亚地区特有的海上互联互通带和陆上互联互通路,由此形成的海陆互联互通更具东南亚的海洋特色,岛与岛之间是水路,过了岛屿就是海路,船到码头就是陆上公路或者铁路。因此,一定意义上讲,东南亚的互联互通就是海上互联互通。

东南亚海上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基于海上贸易安全设施缺乏、港口设备陈旧、内陆和岛屿之间航运困难的现实提出的。根据2010年《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跨东南亚国家之间需要连接起来的重要港口一共有47个,这些港口无法提供有效的船运网络服务,原因是港口基础设施可以提供的服务水准良莠不齐。比如,有的港口接纳能力不足、处理货物能力有限、陆上转运及后勤处理能力很差,更令人遗憾的是,东南亚一些国家的海关及行政管理相对落后,难以适应突飞猛进的国际海上航运要求。因此,群岛国家内部、东盟国家之间海上运输和港口设施建设是东南亚亟待解决的海上互联互通瓶颈。东盟群岛国家之间的互联互通是东盟互联互通最薄弱的环节,参见图1蓝色线条显示。

《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关于海上互联互通项目硬件设施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东盟海上运输一体化,建立“东盟航运单一市场”(An ASEAN Single Shipping Market)。作为第一步,东盟提出了建设东盟轮渡式航运系统(Roll-on/roll-off System,简称“RoRo”),旨在解决东盟成员特别是群岛国家之间的海上互联互通难题。RoRo被称作是海上交通干线系统(Nautical Highway System),源自亚洲开发银行2010年发表的一份报告——《跨越海洋的桥梁》。该报告认为,RoRo可以降低运输成本、创建海上互联互通新的节点、有助于扩大区域性市场、有效提升货物和人员的海上运输能力,等等。东盟领导人认为,建立海上交通干线系统,有助于强化东盟国家间的船运服务,其潜在意义在于未来同全球海运系统建立无缝连接。

东盟RoRo项目中,2010年10月正式开通启用了第一条轮渡式航运通路,这就是文莱麻拉(Muara)—马来西亚纳闽岛(Labuan)—布鲁克斯波因特(Brook's Point)的海上互联互通项目,全长520公里。东盟对另外八项RoRo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其中,文莱麻拉至菲律宾三宝颜的轮渡式航运项目,全长995公里,似乎是最长的航运通道。其余均为中短途航运项目。东盟计划于2015年优先完成三项RoRo海上互联互通项目,它们是:一、印尼杜迈—马来西亚马六甲市海上联通项目,这是一项跨越马六甲海峡的海上项目,全程长107公里,2015年货运量日均150吨,乘客350人;二、印尼勿拉湾—马来西亚槟城—泰国普吉海上联通项目。勿拉湾到槟城的距离是259公里,2015年每天海运集装箱为504个标准箱(TEU),但是,从印尼勿拉湾到泰国普吉岛连通项目全长448公里,海运能力不及勿拉湾—槟城线;三、菲律宾达沃/桑托斯将军城—印尼比通海上联通项目,全长817公里,2015年每天海运集装箱为29个标准箱(TEU)。

RoRo是东南亚地区富有潜力的海上互联互通项目,同陆上公路网等基础设施实现联通。如上所述,东盟范围内仅完成了一条跨国界的“海上交通干线系统”,即从麻拉到纳闽岛后,航行穿越苏禄海,抵达菲律宾的布鲁克斯波因特,见下图。其他的RoRo系统正在建设之中。顺利完成各条RoRo航运通道将对地缘经济和地缘政治格局的变动发挥重要作用。

“湄公河—印度经济走廊”的地缘政治含义

根据《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湄公河—印度经济走廊”(Mekong—India Economic Corridor)互联互通项目是中南半岛越、柬、泰、缅四国与印度间的合作项目。其路线图是:胡志明市—金边—曼谷—土瓦(Dawei),出海进入安达曼海,向西直达印度东海岸。从运输路程看,这条经济走廊建成后,越南到印度的路程减少700公里,柬埔寨到印度的路程减少1200公里,泰国到印度的路程减少2000公里。根据2010年的规划,这项互联互通中南半岛段的基础设施项目是:一、在柬埔寨1号国家公路沿线市镇乃良(Neak Loung)建立横跨湄公河的大桥;二、2020年前在缅甸土瓦建立深水港;三、2020年前在泰国北碧(Kanchanaburi)和缅甸土瓦港之间建造一条高速公路。这一经济走廊同2000年建立的湄公河—恒河合作(Mekong—Ganga Cooperation)倡议既有关联,也有新的特色。“湄公河—恒河合作”是在中南半岛和印度佛教文化交流合作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湄公河流域五国参加,着重于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开发)、文化、交通等合作,成立后的最初3年,每年召开一次湄公河—恒河合作部长会议,2006年召开的第四次部长会议没有任何突破,10年里仅四次部长会议。这一合作倡议未见明显进展,合作机制比较松散。10年后,东盟2010年提出了建设“湄公河—印度经济走廊”概念,将其列入了《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之中,似乎有促进湄公河—恒河合作倡议的意图,明确提出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争取印度进一步投资,促使印度在经济上给东南亚最贫困地区提供支持。

印度似乎从中看到推进东向政策遇到了新的契机。这时候,印度与其说进入中南半岛给贫困地区以经济援助,毋宁说印度更加重视这个地区的地缘政治作用。其实,长期以来,中国在中南半岛湄公河流域地区的地缘政治优势是明显的,地缘经济优势也压倒了印度。2011年,印度同湄公河流域国家的进出口贸易总量是115.44亿美元,可这一地区同中国的贸易总量已经超过千亿,达到1152.43亿美元。

印度试图通过“湄公河—印度经济走廊”实现其地缘政治目的,借以从“战略上防范中国”。对于印度而言,中南半岛湄公河流域的地缘战略地位十分重要,这里是东南亚岛屿国家和半岛国家进入亚洲大陆的前沿,也是印度洋南亚地区进入中国大陆的陆地边缘辖区,湄公河下游出海口面向南中国海,东向进入太平洋。印度正在微调其长期实施的“朝东看”的东向政策(Look East Policy),试图从行动上践行东向政策(Acting East Policy),利用“湄公河—印度经济走廊”把印度洋同南海以及太平洋连接起来,使湄公河地区成为南亚同东亚之间连接起来的地缘板块,其战略谋划十分用心。由此可见,印度与湄公河地区国家关系的提升给中国在这一地区的利益带来了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印度与湄公河地区国家的防务合作对中国周边的安全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增加了中国解决南海问题的难度和中国发展深海力量的阻力,对中国安全利益构成了威胁。

互联互通与海上通道安全

海上互联互通的本意在于促进交往、保障贸易安全。实现正常交往、交流或流通的要素和工具除了运载工具、航空通道、巨型港口、运载货物之外,最重要的要素就是运载通道。亚太经合组织2014年北京领导人会议提出了实现互联互通蓝图之后,互联互通概念和实施范围已经从东南亚扩大到太平洋和印度洋海域。因此,海上通道安全对互联互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海上通道主要是指海运航线和通航海峡,特别是海运和军事斗争的咽喉要地。现在,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90%依赖海上运输,海上通道安全特别是印太海上通道安全直接关乎中国全面建设小康、关乎我国的重大经济利益。美国及其盟国很早就关注海上运输通道,对中国海上商业运输和海军军舰进行长期跟踪和监视。当前美国又借用互联互通概念,进入东南亚,特别重视马六甲海峡,强化其对中国周边海上通道的监视和监督。

马六甲海峡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贸易流通和海上安全的战略通道之一。海峡东边是塞弗里王国,西边是马来半岛,“郑和下西洋”时中国船队进入马六甲海峡时曾经受到海盗袭击,这位明王朝派遣的使节率领船队扫清了横行航道周边的海盗,当地统治者和老百姓对中国使者肃然起敬。这条通道周边国家的古城中至今依然有郑和神像和供奉郑和的庙宇。独特的地缘战略地位使早期西方殖民主义者极其重视马六甲海峡。15世纪下半叶开始,马六甲不仅同东南亚各国都有贸易流通关系,并且逐渐发展成为亚洲的商业贸易中心。随着郑和下西洋的结束以及明朝开启“海禁政策”,中国船舶从马六甲以及马六甲海峡沿线消失,“西方文明”迫不及待地加以填补,从海上丝绸之路的另一端逆向东进,马六甲因此也成为最早一批西方殖民者觊觎的重要基地。当时,葡萄牙官员皮里士向葡政府提交的报告说,谁主宰马六甲,谁就扼住了威尼斯的咽喉。历史上,葡萄牙通过抢占马六甲后进入东南亚。荷兰作为海权大国侵占东南亚的海上航道,进入印尼掠夺香料。英国把印度纳入其殖民体系后,继续向东进入东南亚时,同样是占领马来半岛印度洋一侧的沿岸和马六甲海峡,然后继续向东方推进,这些都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例子。

纵观中国历史,明朝似乎是世界面向海洋时代的开始。中国对大海新航路的探索较之欧洲人提前了大约一个世纪,所以,世界面向海洋的时代由中国开启。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指出:“在15世纪葡萄牙航海家发明之前,这些中国船在世界上是无与伦比的,所到之处的统治者都对之肃然起敬。”这是当代学者对欧洲人15世纪末开辟世界大洋新航路的一种回应。

其实,在“郑和下西洋”开辟大海新航路前,中国已经开辟了周边海上互联互通之路。这些海上航路有:一、早年进入朝鲜半岛,建立联通日本的航线。这是出山海关,经朝鲜半岛至日本本州岛的日本海左旋海流航路,以及从朝鲜半岛南部经对马、远赢(今冲之岛)、中赢(今大岛),到达现今的北九州宗象航路,日本古文献《日本书纪》称之为北海道中或道中航路。二、徐福东渡日本开辟的渤海经朝鲜到达日本的海路。三、唐朝之后,从中国东南沿海出发的海上丝绸之路,以东南亚地区为中枢,连接马六甲海峡以外印度洋沿岸各国,直抵阿拉伯及北非沿岸。具体港口和海上沿线在古书上记载得十分明确:船只从广州出发后,经屯门(今九龙西南部),再经过海南岛的九州石(海南岛的东北角附近)、象石(海南岛东南岸属岛),然后即沿越南南岸直到军突弄山(鹿吝岛),由此穿过马六甲海峡(外国人称作“质”),经过伽蓝洲(今尼可巴群岛)到狮子国(今斯里兰卡国),再沿印度西海岸北上转西经波斯湾到缚达(今巴格达)。这几条海路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国海上互联互通之道,也是海上通道的战略要地。

中国应如何确保海上通道安全

时过境迁,这些海上通道似乎正在重现历史上拥挤的景象,但是这种景象绝不是事物简单的叠加。眼下,同我国周边海上运输和海外利益日益相关的海上通道、海峡主要有东北亚地区的大隅海峡、对马海峡、清津海峡、宗谷海峡等。东南亚海上通道和海峡主要是南中国海航道、菲律宾群岛及海峡、印尼群岛及海峡、马六甲海峡以及印度洋以远地区的海峡和通道,它们是中国能源进口的重要航道。中国海上航道安全面临的战略性挑战是:

其一,海洋地缘环境复杂,我国海上通道安全出路受制于周边国家。我国有1.8万海里的海岸线,也有众多出海口,但大都处于封闭或半封闭海域。在我国海上通道分布上,北方向通道只有图们江出海口,面向日本海,出海口由俄罗斯控制;东方出海口受制于日本,航路不仅要通过大隅海峡、土卡拉水道、古宫水道等第一岛链诸海峡,还要在穿越第二、第三岛链时受到美日军舰监视。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舰船进出海上通道受制于人。

其二,美国主导下的海洋秩序继续约束中国行动。美国创建战后海上国际秩序,美国认为随着中国的崛起,美国的主导地位受到挑战。近些年来,美国实施亚太再平衡战略、纵容日本实施集体自卫权、同日本再次修订防卫指针,给中国施加安全压力。我国东南方向的海上通道,面向南海,受制于菲律宾和其他东南亚国家。这里也是我国大宗物资进口的主要通道。2014年美菲加强防卫协定签订后,2015年3月美国进一步鼓动东南亚国家组成联合舰队巡航南海,南海地区的安全局势日益严峻,更趋动荡不稳定;马六甲海峡以及曼德海峡、红海、苏伊士运河、霍尔木兹海峡等都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控制下,致使中国同相关国家推进互联互通合作面临不利的地缘政治态势。

第三,中国海上通道安全面临海上非传统威胁。中国现在和未来主要海运航道均处于海盗多发地区,海上航道中,从阿拉伯半岛经印度洋,抵达马六甲海峡,再到南海,是我国进口石油极其重要的航道,我国进口能源的60%依赖这条航道,但是,海盗袭击已经对中国海运业、远洋渔业造成一定影响,未来10年,这条航道将继续面临海盗袭击的安全威胁。

这些挑战将使中国在推进互联互通合作、建设海洋强国以及维护海外利益过程中遭遇困难和威胁,中国保障海上通道安全战略和策略需在各种压力和复杂的海洋环境中推进并调整。

未来5到10年,中国维护海上通道安全的战略旨在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中国与东盟的互联互通,建设海洋强国,维护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伟大事业。其主要目标是在亚洲新安全观指引下,努力减少摩擦分歧,创造有利于保障海上通道安全稳定发展的海上安全环境。在巩固和发展与邻国、远洋港口国家的双边和多边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强化区域合作、海上安全合作,推动周边地区命运共同体建设。

国家安全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2-0076-02

1 文化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文化安全既有机遇更有挑战

文化全球化是近几年学界兴起的一个概念。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经济是基础,政治与文化是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导致政治和文化上层建筑的相应调整与变革,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必然导致文化全球化应运而生。另外,从文化总体上讲,文化不是从来就有的东西,它有着起源、壮大、变化的历史。文化的发展有积累,有革命,也有淘汰,使得文化在时间中表现为一个进化与分化、积累与沉淀、层次与统一、目的性与自然决定性的复杂过程。可见,文化全球化作为的一个结果和在文化领域的反映,是一次深刻的全球性文化资源的再分配和全球性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的重组。文化全球化的主体是人类整体,而不是习惯意义上的社群、民族、国家;它的客体是整个世界,而不是局限在国家的范畴。因而,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讲,“未来的21世纪将是一个个分裂的文化集团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文化共同体,一个多元一体的国际社会。”

文化全球化拓展了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容,也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供了机遇。众所周知,文化全球化加速了世界文化融合,也加剧了国家文化秩序的变动和文化力量格局的重组。全球化在促进世界文化融合的同时,也是对传统文化的更新改造过程。中华文明是世界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参与世界文化建设是维护我们国家文化安全的手段之一,是主动的“防御”。从整体上讲,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不应单纯地认为是努力营造的一种相互促进的、发展的、和谐的安全关系。

当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由于在文化、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国家利益等诸多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分歧,自然而然地成为某些霸权主义国家进行文化渗透和文化颠覆的主要目标之一。这就决定了中国在新世纪必然面临严峻的文化安全挑战。

(1)文化帝国主义直接威胁着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文化帝国主义是帝国主义的新形态,也可以说,是帝国主义采取的新战略。20世纪80年代末苏联及东欧事件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认为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从文化上长期对苏联及东欧共产主义国家实行渗透、宣传和颠覆的“硕果”。就中国而言,文化帝国主义的战略主要有:①利用一切手段进行全方位的文化渗透。除了继续利用政府文告进行意识形态攻击以及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公开或隐蔽地推销其社会政治理论、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外,还充分利用其网络优势强化“文化入侵”。②利用经济手段进行文化“植入”。当前的文化全球化不再单纯凭借军事占领、宗教战争等手段,而是依赖频繁的产品和服务贸易、大众文化工业、全球标准的制定、日益兴旺的全球旅游业以及网络信息服务等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伴随信息产业、资讯、影视及至传媒等领域的逐渐开放,文化植入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③积极进行人才争夺。或是利用教育优势,吸引优秀学生出国留学并留在国外或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人;或是以法律形式,鼓励拥有高技术专长的人进行“技术移民”;或是通过跨国公司,在中国本土网罗高技术人才;或是通过某些“基金”和“组织”,以合作研究、资助研究或交流研究的名义,输入西方政治理念;或是以“政治避难”等方式,拉拢国内政治、宗教领域内的“持不同政见者”,培植西方政治思想武装起来的西方利益人。

(2)商品化的倾向对思想、文化领域的渗透和泛滥,也是威胁我国文化安全的重要因素。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有很强的向其他领域渗透的扩张性,当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从交换价值的角度刺激、迫使人们的功能很强,而从人的全面发展角度去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功能则受到抑制,造成人的片面发展,拜金主义、极端利己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日益泛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社会主义观念受到空前挑战。②由此引发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以及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受到巨大冲击和消解,承担着消除资本主义异化的历史使命的无产阶级,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一、直接利益与最终目标的统一遇到一定的困难。③要求文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观点在相当范围内存在,文化本身在商品经济的侵蚀下日益失去自身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有逐步蜕变为一般商品的危险。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和清醒的头脑,并切实加强文化安全意识和文化安全措施,构筑文化安全体系。

2 建立全球化时代的国家文化安全运作机制

面对文化安全方面的隐患,如何捍卫我们的文化、维护我们的文化安全?发展是硬道理。以开阔的眼界、积极的态度、发展的办法,建设性地思考和解决我国的文化安全问题才是我们明智的选择。

(1)树立现代国家文化安全理念。国家文化安全是一个复杂的实践命题,能否求得最优解,至关重要的一条是以什么样的理念为先导。仅有先进的理念也许不一定求得最优解,但没有先进理念注定得不到最优解。这样的理念应当体现以下基本点:符合中国文化国情,反映中华民族根本文化利益,而非狭隘民族主义;符合整体相关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在更加开放的环境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面向世界,辩证取舍,择善而从,而不是游离于世界市场体系之外。树立现代国家文化安全理念,应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一方面要更进一步激发全国人民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强意识,加强民族的凝聚力,精心打造“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文化品牌;另一方面,要更进一步激发全民族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提高抵御文化帝国主义渗透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对民族文化安全保护的热切参与,才能自觉抵御西方文化价值观念的渗透。

(2)建立高效的民族文化安全预警系统。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警示人们,缺乏健全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预警系统是导致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安全如此,文化安全也是如此。建立文化安全预警机制,就是要在深入分析我国文化安全现状、文化产业基本国情、国际文化市场、文化商品的流动趋势等的基础上,把可能对我国传统文化及文化产业造成生存与发展威胁的因素和力量,牢牢控制在安全警戒线以下,更好地实现维护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目标。这一预警系统,要求我们必须对国际市场文化商品流动趋势及其以各种渠道影响和进入我国文化领域可能导致对我国文化产业、文化市场发展及在意识形态领域构成的威胁和不良趋势进行分析,并诉诸相应的国家机制,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市场的和经济的及其他文化安全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地作出预告性和警示性反应,一方面对那些对我国造成重大危害的文化传播行为采取严厉措施;另一方面要保护民族文化的发展与传播,增强民族文化在文化全球化中的竞争力。当然,建立文化安全预警系统,并不是要搞关门主义,而是要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WTO有关文化投资自由化的原则,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实际出发,适当放开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经营权,使各种国际文化金融资本和跨国文化集团,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文化产业的合法经营。

(3)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文化实践,引导文化形态的多样化发展。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这是不能动摇的。同时,我们又不能教条地对待马克思主义,而要在实践中与时俱进,根据新的实践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当前,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文化领域的指导地位由于片面地强调思想的“多样化”和“多元化”而有某种程度的削弱。应该说,思想的多样化和多元化并不是坏事,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比思想僵化、教条主义要好得多,但是一些同志仅仅片面强调了多元的合理性,甚至有意无意地借其他社会思潮冲击、取代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维护社会主义文化安全,必须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在文化层面的中国化,将主流意识形态融入民族文化之中,用民族文化解读马克思主义,也用马克思主义改造民族文化,在大力培育和弘扬民族文化精神的过程中打上民族文化精神的烙印,使两股文化势能汇集在一起,这是提高文化势能、增强国家文化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一个战略至高点。

(4)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传播优秀民族文化。民族精神与优秀的民族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一个民族,没有振奋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优秀的民族文化是民族精神的具体体现和物化的结晶。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也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根基是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史,其源泉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一个失去意志的民族是不会得到安全和尊重的。确保国家基本制度和核心价值观不受侵犯,培育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公民责任感,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是反对外来侵略、维护国家安全的不可动摇的底线。弘扬民族精神关键是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和民族文化的认同感。

(5)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有效提升“文化力”。文化实力是文化安全的基石和最终的决定因素。在全球化环境下,落后是要挨打的。文化产业的发达程度,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文化创造与文化传播的现代化程度。没有一个与强大的经济增长和政治稳定相适应的文化产业体系,要想获得精神文化对经济和政治提供智力支持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根本上达到维护中国国家文化安全的目的,而又不造成对当代中国国家文化生存与发展的伤害,就必须进行文化产业政策方面的战略性调整,在实行文化产业及市场适度准入原则的同时,推进文化产业的民营化战略,主动出击国际文化市场,开展全面的国际文化贸易,积极参与世界文化市场竞争,从而在“积极的民族主义”引导下,把对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纳入到一种广阔的、充满活力和竞争的文化产业体系中,在积极的文化进击中获得国家文化安全的积极防御。

参考文献

[1]韩民青.文化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

国家安全论文篇(7)

国防产生于国家形成之后,是国家为抵御外来侵略与颠覆,捍卫国家、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发展,而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外交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奉行不同政策的国家,其国防具有不同的特性。当代霸权主义国家的国防,无不具有侵略、扩张的性质。中国则一如既往地坚持国防的防卫性质,并不断加可是国防现代建设,以维护国家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利益。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历来与国防息息相关。生存与发展构成国家的两大基本利益,二者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生存是人类繁衍延续的第一需要,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国家繁荣富强的根本途径,是生存的条件。中外历史反复证明,国家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完全统一和稳定。无论是确保国家的内政不涉、不被侵犯、领土不被分裂和占领,还是实现祖国统一,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居乐业,都不能没有强大的国防。中华民族素有重视国防的传统。但是,自近代以来,主要由于清朝政府的腐败无能,国力日衰,铸成了近代百年“有国无防”的屈辱历史,使得炎黄子孙无不因此而感到切肤之痛。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45年抗日战争结束,世界上大大小小的帝国主义国家几乎都侵略过中国,迫使中国先后签订了1000多个不平等条约或协定,致使中华民族国土沦丧、任人宰割,人民惨遭蹂躏、备受欺侮。国家不可一日无防,国防不可不强,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当代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同样包括国防力量的竞争。正在世界范围兴起的综合国力竞争,集中体现着当代条件下国家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利益。国强要以国富作基础,但国富并不等于国强。一个国家虽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而无强大的国防力量,就不可能取得应有的国际地位,也难以巩固已有的经济建设成果,甚至在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受制于人。当今世界,尽管各国的社会性质,在国际战略格局中所处地位及国家利益目标不尽相同,但都在致力于增强包括国防力量在内的综合国力,以谋求新世纪的战略主动。中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解决中国现阶段包括国/,!/防现代化在内的所有问题,关键是要把经济发展起来。经济建设及其发展状况,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一个大局问题。离开这个大局,社会主义就有丧失物质基础的危险,中华民族就有被开除“球籍”的危险,国防建设的根基就有崩溃的危险。因此,国防现代化建设必须在这个大局下行动,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同时,国防现代化建设是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国防现代化,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是不完整的。国防现代化建设是保证国家安全需要的一项不可或缺的伟大事业。可以断定,今日中国,如果没有强大的国防力量,要想拥有重要的国际地位,成为促进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就是一句空话。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如果六十年代以来中国没有原子弹、氢弹,没有发射卫星,中国就不能叫有重要影响的大国,就没有现在这样的国际地位。”从发展的趋势来看,中国作为当今世界唯一的社会主义大国,离开了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就不足以成为地国际事务有重要影响的大国之一,就不足以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不足以振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强大的现代化国防力量,始终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坚强后盾,是国家政权巩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安宁的可靠保障。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已经成为适应世界军事发展趋势的迫切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迅犯发展,人类社会正在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一场新的军事革命正在兴起。增强国防力量是一个长期积累、持续渐进的过程。无论是武器装备的改善、军事理论的创新,还是部队官兵的训练、后备力量的组织和动员等等,都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因此,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其根本利益的驱动下,充分利用相对和平时期的宝贵机遇,从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不断加强国防建设,抢占新世纪的军事制高点。超级大国在两极格局解体后,仍然保持并继续加强着在全球范围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所需的扩张型军事力量,保持高强度的军事投入,以维护其军事上的超强地位。世界上一些有影响的大国,在积极发展综合国力的同时,不断增强国防实力,以便在国际战略格局中处于更加有利的态势。即使一些并不富裕的中、小国家,在积聚国防力量方面也不敢稍有懈怠,把增强国防实力作为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以求在竞争激烈的国际社会中争取相应的地位。相比之下,中国的国防建设还存在着国防现代化水平与高技术战争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国家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还难以满足国防建设的客观需求。如果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建设可以“自我保障,自我发展”;或者认为“经济发展了,国防就会自然而然地强大起来”;甚至认为反正大战打不起来,国防建设可以“缓一缓、放一放”等思想,都是十分有害的。不仅会导致国防建设停滞不前,进一步拉大同发达国家国防现代化水平的差距,而且会丧失经济建设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

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既是新形势下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又是促进和保障经济建设的关键所在。国防建设作为国家整体利益的一个内在需求,可以而且必须同经济建设协调一致地发展起来。世纪之交,中国正在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行着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里,世界大战和危及中国命运的全面战争可以避免。但是,中国在按照自己的模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国家领土和实现祖国统一的伟大事业中,还面临着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压力,面临着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威胁,面临着国内外敌对势力制造分裂、破坏稳定的挑战。由此决定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维护我国生存与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中国的国防现代化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正确的认识和抉择应该是:把国防现代化建设纳入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历史进程之中,借助科学的国家总体战略布局,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在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相应改善武器装备,加速国防现代化,不断增强军队在高技术条件下的防卫和应急作战能力;遵循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客观规律,努力探寻一条具有中国特色、反映时代特征的国防现代化建设道路。

国家安全论文篇(8)

[原文出处]时代法学 [内容提要]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冲突是每一个国家在任何一个历史阶段均必须直面的重大问题。韩国专制主义盛行的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所涉及的“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典型司法案例反映了韩国普通法院及宪法法院在衡平这两者价值间冲突的立场变迁及韩国法院在维护人权和促进韩国民主与法制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可为中国学界在“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这样复杂而又棘手的问题上,提供些许可借鉴的外域经验。 [正 文] 韩国权威主义政治格局形成于朴正熙、全斗焕到卢泰愚执政时期。该发展模式推动了韩国经济高速发展,实现了韩国社会的现代转型;但同时却又蕴蓄着诸多矛盾与危机。(注:详见杨光铮。 变迁与走向:韩国权威主义的嬗变[J]. 当代韩国,1998,秋季号,27. ) 在意识形态领域,自二战以来,朝鲜半岛便成为东西方意识形态冲突最紧张的地区之一。南北韩间长期以来的对抗,为独裁和军事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沃土。执政当局为了维护执政党的政治安全利益,巩固其权威主义和反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宪政秩序的名义,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肆意压制和打击反对党、不同政见人士、有良知的学者和学生抨击独裁政府、倡导韩国民主运动以及赞扬共产主义的政治性言论、出版刊物以及其他形式的表达行为。由此,在司法领域产生了大量涉及“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司法案例。 “就当今世界大势而言,谈人权而不关注其实施,那真是一种奢侈。”(注:张志铭。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J]. 外国法译评,2000,(4):39. ) 研究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新的视角来探讨韩国法院在韩国宪政与民主化发展历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在保障公民表达自由方面的作用。(注:本文中所引用的案例和法律条文,如无特别标明,均来自:Sandra Coliver, et. ed. , Secrecy and Liberty: National Security,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pp. 413-444. 本文在案例编排上,主要依照限制政治言论的国家安全立法的历史沿革。这样有利于从历史和社会政治变迁的视角来看待韩国法院在衡平“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司法实践中的立场变迁。) 此外,也可为学界在“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这样极为现实又令人棘手的问题上,提供一点可参考的素材。 一、1961年《反共法》与表达自由案例 《反共法》是朴正熙总统(1961-1979)于1961年军事政变后不久制定的一部专门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该法宗旨在于打击那些对韩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间谍、颠覆行为等“反国家活动”(anti-State activities),以确保国家安全和公民自由。然而,该法在事实上却被政府用来惩治国内不同政见者、压制那些非主流的政治性评论、以及文学艺术作品等可能“有利于”反国家组织(anti-State organization)的政治性表达。从其政治影响力来看,“《反共法》无疑是1961年至1979年韩国唯一最为重要的法律,也是对韩国知识界和不同利益集团的政治性表达自由构成最大威胁的法律”。(注:Kuk Cho, Tension Between the National Security Act and Constitutionalism in South Korea: Security for What? , 15 B. U. Int' l L. J. , 1997, p. 125. ) (一)秘密信息披露 1967年韩国大邱地区刑事法院审理的易尚宽秘密信息披露案是地方法院明确采用美国霍姆斯大法官在1919年辛克案中提出的“清晰和现时危险”检验标准,来衡平“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冲突的韩国司法界第一案。 该案涉及的是被告(大邱一家地方报)刊发的、关于韩国警方间谍调查机制的新闻故事是否合法的问题。控方主张:该报道实质上在帮助北朝鲜间谍逃逸。法庭认定:该报在当时并未收到官方相关机构的书面“新闻禁发”指令;该报所涉信息在刊出一周前就已被大众所知晓;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刊发该新闻故事之用意在于帮助北朝鲜。法庭进而指出:既然该报道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清晰和现时”的危险, 且不足以对韩国安全部门的间谍侦察活动构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反对共产主义碰巧是韩国的国策就对新闻出版自由肆意压制。 该案的法庭意见可谓掷地有声:“表达自由对韩国政治民主制度得以维系具有重大的意义。只有对新闻出版自由加以真正的保障,方能确保韩国民众达成理想的共识。表达自由也能保障公民权利免遭政府的不法侵害;有助于我们通过批评和真实的报道,积极参与国家的全面发展。……新闻出版自由是关涉韩国民主制度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该司法意见中的另一闪光点是,法庭强调: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是表达自由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或者说,“知情权是表达自由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上诉审认同一审的无罪判决,但遗憾的是,未对一审法官的审判理由发表任何意见。 1972年是韩国法院在“表达自由中的知情权与国家安全”立场上的转折点。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国家秘密的范围扩大化,使几乎所有的政府、军方信息均纳入到了保密范畴。如1972年易从友诉韩国一案中,最高法院明确宣告:尽管涉案信息已在报纸、电台和电视中披露,但一旦该信息可被北朝鲜所知晓和利用,那么此信息仍应视为《国家保密法》所保护的密级信息;未经授权或批准公开此信息,将受刑事制裁。 (二)反对党成员的不同政见表达 1972年程楚尹案涉及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反对党成员“过激”的政治性言论是否危及韩国国家安全。被告为韩国反对党新民主党成员,他公开宣称朴正熙当局具备了三大罪证:偏私和腐败、谋图建立专制政府以及企图扼杀韩国民主。其言辞听起来极似北朝鲜共产党对韩国一贯的抨击性言论特征。最高法院认定:尽管被告言语中的确包含了一些北朝鲜当局攻击韩国民主政体的常用词汇,这并不必然意味着本国反对党成员就确实谋图为北方敌国利益服务。法庭剖析了被告言论之目的,并指出:“被告不过是想从其所处的反对党立场来强调现行执政党(民主共和党)存在的弊端”。因此,最高法院驳回当局要求依《反共法》判定被告言论非法的请求。 (三)持有、购买、宣传和出版赞扬共产主义书籍 《反共法》将持有、购买、宣传和出版赞扬共产主义书籍的行为定性为有利于反国家组织的犯罪行为。最高法院在1979年易泳和案中阐明了其支持立场。 美国著名作者斯诺等人撰写了一部记录和评价中国大陆人生活的论文集《与八亿人民的对话》。该书译成韩文后,遭到政府的封禁。韩国汉阳大学(Hanyang University)传媒学教授在该案上诉状中辩称:判断某一书面论断是否非法须结合该书之主题和上下文,不应断章取义。最高法院否定了被告的辩词,指出:“如果书中使用的词句完全不可能解释成为赞扬、鼓励或支持《反共法》所针对的反国家活动,那么他的言论当然无罪。相反,只要存在有可能被视为有利于反国家组织的论断,且明知它会给读者留下有利于反国家组织的印象,那么他的言论就是犯罪;不管其论断与文章的结论是否矛盾,也不管该论断所描述的情况与事实是否相符合。” (四)依语境判定言论性质 有部分涉及“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案例,特别引人注目,反映出韩国最高法院依语境来认定“过激”政治言论性质的司法立场。 1. 酒后失言 崇武涌在1974年的一次酒会上与他人争论时辩称:“我们的政府与北朝鲜政府相比在治理国家方面要差远了。”1975年朴桑克在酒后公开宣称:“即使另一场朝鲜战争爆发,共产党人也不会把我们韩国人杀光的。”1977年易初波在酒后抱怨:“在韩国不管你工作多么地辛劳也同样是日不敷出、贫困潦倒。我们投靠北朝鲜去!在那里,辛勤劳动会得到好的报酬。”在第一和第三起案件中,韩国地区刑事法院判定被告触犯《反共法》。第二起案件中地方法院认定被告无罪。在这些是似而非的疑难案件中,韩国最高法院审查了上述言论所处的背景后认定:被告并非意图赞扬北朝鲜;这只是酒后失言,不可当真。因此,最高法院判定被告无罪。 2. 收听敌台 依《反共法》规定,收听北朝鲜电台或阅读北朝鲜当局散发的传单属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968年南土武在一家咖啡店碰巧收听到北朝鲜电台。当店员试图关掉该节目时,他极力进行阻止。检控方指控其行为致使店中的其他人被迫接受敌台的不良宣传,因此被告犯有帮助反国家组织的行为,触犯了《反共法》。地区法院判定其有罪。最高法院在终审中认为:“被告不经意地收听到敌台,这表明他并非故意触犯法律。”因此,法庭判定被告并 未违反《反共法》,不应受刑罚制裁。然而,在1976年朴倥鸥一案中,最高法院确认了下级法院的有罪判决,认定“被告边听敌台边作笔记的行为,足以说明被告之心已完全偏向北朝鲜。这种行为无疑属于服务于敌方利益的行为”。 (五)评价:此间韩国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政治性表达自由 《反共法》于1961年至1979年生效期间,正是朴正熙通过军事政变把持韩国政权,推行独裁政治的时期。通过制定《反共法》,政府将反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和维护独裁政权的合法性,视为“国家安全”的头等大事。韩国现代以来浓烈的国家安全意识正是奠基于该时期。经验证明,“当国家安全与基本人权发生冲突时,首当其冲的就是表达自由,尤其是政治性的表达自由。”(注:John W. Whitehead Steven H. Aden, Forfeiting“ Enduring Freedom” for“ Home land Security” , 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 51, 2002, p. 1081. 高中。 后9. 11时代西方法治社会面临的挑战。 政治与法律[J]. 2004,(5)。 ) 韩国法院在这段时期应对“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冲突的立场,主要有以下特点: 1. 易尚宽案涉及的是,政府或军方敏感的或被划定为密级的信息或文件一经披露后,再行刊载或公开讨论这些信息是否违反《反共法》的问题。地方法院首开先河,大胆地起用美国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在1919年辛克案中应对“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冲突时的检验标准,即“清晰与现实危险”标准,来衡平这两大价值间的冲突。这一审判立场对韩国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开创性意义。 应当指出的是,该标准本身并非“万灵药”,它也是一个充满弹性的检验标准。当初,霍姆斯大法官提出此标准时,就曾遭到自由派和保守派两方面的夹击。保守派认为:这样的标准太过于苛刻,难道要等到社会秩序或国家安全即将崩溃时方能限制那些“激进”言论?这不亚于束手待毙?而自由派人士则认为:表达自由是民主社会之基石,对表达自由的任何限制均是违宪的;这一标准仍然具有太大的主观随意性,缺乏可以衡量的客观尺度;保守派法官完全可以主观地认定某一言论表达具备了“清晰和现实危险”特征。应该说,这两派意见均有一定道理。不过,相对于美国最高法院以往适用的“言论不良倾向标准”而言,仍具有开拓性意义。历经50余年的风风雨雨和反复锤炼,美国最高法院终于在1969年牢固地确立了这一准则。(注:本文中所引用的案例和法律条文,如无特别标明,均来自:Sandra Coliver, et. ed. , Secrecy and Liberty, pp. 477-505. ) 这说明,只有通过政府、法院和社会多维互动方能真正找到切合本国实际的、能通过相对客观的标准来界定“清晰和现实危险”的途径。 不过,霍姆斯标准当初针对的是一战时期反《征兵法》的煽动性言论,而韩国法院针对的却是“已公开的官方或军方秘密是否仍受《国家安全法》和《军事秘密法》的保护”问题。如果韩国最高法院能够公开认同下级法院对待表达自由之法理,进一步明确界定“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衡平标准,那么韩国表达自由之历史可能会要重写。因为直到1991年欧洲人权法院在审理英国政府干预本国新闻出版业报道已公开的国家安全信息的“捕俘间谍”案(Spycatcher case)中,才首次认定“禁止刊登已公开的秘密信息的政府行为”不符合衡平“表达自由与国家安全”检验标准中的“必要性”准则。(注:Laurence Lustgarten Ian Leigh, In From The Cold: National Security and Parliamental Democra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237, pp. 258-259, pp. 279-285. ) 此外,韩国下级法院将“知情权”视为“表达自由”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一明确的法理论断,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极其难能可贵的。遗憾的是,韩国最高法院也未能在其司法意见中予以确认。这种默许的态度反映了最高法院试图尽量避免政治斗争的漩涡,保持其非政治色彩的司法定位。这也部分说明了1972年最高法院针对“知情权与国家安全”冲突的立场突变,以及针对竞选言论、赞美共产主义的言论、持有、购买、 宣传和出版赞扬共产主义书籍的行为等系列案件所持的的保守立场。面对韩国社会日益强烈的权威主义“安全”文化和世界范围内冷战意识的日益加剧,“既无钱袋又无利刃”的最高法院也只能顺从政府的立场(或者这些大法官在意识中可能也认同这样的国家安全政策)。 2. 也正因为最高法院秉持这种司法限制主义的态度,使得司法机关有可能通过迂回的司法策略对政治性言论表达(特别是那些涉及反对党成员批评政府政策的“激烈”言论)予以一定程度的保障。法院的这一立场对反对党在韩国专制政治环境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3. 《反共法》免除了国家安全案件中被告主观动机需由政府举证的责任。这使得依客观行为来证明主观犯意,成为了一系列反共案件中的判案原则。但最高法院在某些案件中以具体语境来判定“过激”政治言论的性质,也在客观上保护了一大批不同政见者的基本权利,促进了韩国表达自由之法理的发展。这无疑也鼓舞了韩国的民主运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专制主义政府滥用权力的势头。上述司法案例表明,即使是在政治斗争如此尖锐、社会矛盾异常复杂的时期,享有司法独立地位的韩国法院在维护公民政治自由方面还是有所作为了。 二、1980年《国家安全法》与表达自由案例(注:1991年后的两起案例与本节中其他案例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故在此一并分析。) 1980年《国家安全法》是1961年《反共法》的延续。两者无论是在立法宗旨、内容或篇章结构上均无实质性的区别。该法在名称上的改变反映了韩国政府试图通过明确的“国家安全”名义,以保障其主导价值观和政府对待政治性言论的立场和措施更具正当性。该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80年代始国际社会应对“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之冲突”的立法大趋向。 (一)令政府尴尬的内部文件披露行为 1986年韩国一家名为《言论》的地下刊物详尽地披露了韩国文化与信息部在此前一年中陆续向新闻出版界的、依惯例不可外传的数百页“新闻报道与出版”指令。该内部文件披露事件令政府极为尴尬和恼怒。当局迅即逮捕了两位协会相关责任人以及一名提供该文件的记者。在韩国法律框架内无论如何难以对这种披露行为予以定罪处罚。于是,当局以被告故意持有宣传北朝鲜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禁书为由,指控该三人触犯《国家安全法》。汉城地区刑事法院独任法官判定前两位被告有罪,但驳回了对该记者的有罪指控。此后,被告不断提出上诉和申诉。历经10年,迫于公众舆论的巨大压力,加之1990年宪法法院在涉及“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立场上的重大变化,地区刑事法院对该案进行重审并撤销了针对被告的有罪判决。 该案中,法庭再一次启动“清晰和现时危险”标准,否定了原判决对《国家安全法》的适用。法庭主张,如依《国家安全法》惩治被告,那么被告所持的所谓颠覆性书籍的内容必须符合“明晰与现实危险”标准,即对国家的生存构成威胁,且会对自由民主政体的基本秩序造成实质性损害。如果这些书的内容并不会引起上述的后果,或者是否正在造成这些危害并不清晰,那么被告不应受到《国家安全法》的惩罚。法庭认为:“从整体上来判断,很难做出这些书可能产生‘明晰危险’的结论。” (二)采访权与国家安全 韩国左翼报纸《一国报》编辑部顾问易泳和在1989年4月试图秘密北上采访北朝鲜金日成总统。韩国警方将其逮捕,并依《国家安全法》提出有罪指控。汉城地区刑事法院独任法庭判定被告有罪。 易在上诉状中辩称,政府侵犯其依宪赋予的新闻出版自由中所引申出的采访权;并且,因采访之目的而访问北朝鲜并不会危及国家安全。上诉审认同一审有罪判决,强调“尽管新闻出版自由受宪法保障,但仍须与其他宪法条款相权衡。被告谋图北上采访的行为,如被北朝鲜政府所利用以提升其国际形象或导致韩国国民争相仿之,必定会危及国家安全”。 (三)学术研究与国家安全 针对这方面问题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两起: 1. 在1982年易甬粟案中,最高法院在终审时推翻了下级法院的有罪判决。最高法院指出:被告作为一名大学生从学校图书馆借阅有问题的书籍,是因为书中的内容涉及到外国共产党组织所鼓吹的意识形态和价值理念,故用来作为学术研究的资料;这种行为并不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任何损害,不属于支持国外反国家组织的活动。 2. 1994年两位大学生因持有几本关于共产主义和社会学的书,被当局指控违犯《国家安全法》。汉城地区刑事法院遵循了1982年最高法院在易甬粟案中的立场,判定被告无罪。检控方在终审中主张:学术研究行为也是《国家安全法》所调整的对象,政府可得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对学术研究予以限制。最高法院确认了下级法院的无罪判决,并在该案中再一次阐明其针对“学术研究自由与国家安全”的立场:被告持有的这些书不过是为政治与社会学专业学生学术研究之目的所用,并不存在犯罪意图。也就是说,只要这些学生持有并讨论这些书的目的不是为了支持北朝鲜或可能有利于北朝鲜,那么这些行为就不违反《国家安全法》。 (四)评价:不同类型的表达自由与最高法院的多元立场 从20世纪80年初期到90年代中期,韩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1979年朴正熙遇刺第二年,全斗焕将军迫使过渡总统崔圭夏下台,并依戒严法,接管了政权。全斗焕当局的专制主义倾向与朴正熙模式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在1987年民主运动压力下,全国投票直选总统,全斗焕被迫下台。卢泰愚当选总统后,被迫实施了一系列的社会、政治、法律改革。韩国的民主化进程有了长足进步。总的说来,这段时期涉及“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案件的数量较前有所减少。这一时期的案例体现了韩国法院针对不同类型的表达自由的多元立场,以及韩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对法院衡平表达自由与国家安全冲突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1986年《言论》杂志案具有多维度的启示意义。该案特殊之处在于,全斗焕政府的本意在于打击敢于披露令政府感到尴尬的文件的出版行为,但囿于韩国所存在的一定程度上的“法治”,为了过司法关和舆论关,不得不通过突击搜查被告办公地点所获得的“禁书”对被告提出指控。当时的韩国法院也确知该案的背景和缘由,但仍然顺从了政府的意图,依1980年《国家安全法》对被告定罪处罚。法院宣判提供尴尬信息的记者无罪,又反映出法院依法判案、主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司法立场。 1991年该案重审前的几年中,韩国社会的民主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被告的不断申诉和舆论界的穷追猛打为该案被告得洗清罪名创造了有利的政治氛围。法庭再一次启动“清晰和现时危险”标准来衡平“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也是宪法法院关于1980年《国家安全法》合宪性问题所作的司法审查意见的反映。再往前追溯,可以说1967年大邱地区刑事法院在易尚宽一案中的前瞻性立场,功不可没。另外,重审中认定被告无罪,也反映出针对“持有、购买和传播反共产主义书籍的行为”,韩国法院对待“禁书”的态度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 2. 正如表达自由不是绝对权利一样,采访权也是有限度的。例如,英国法院在数起判例中均支持政府禁止本国新闻记者采访北爱共和军(被英国政府定性为恐怖主义组织)首领的行为。欧洲人权法院也将这类事务定性为“政府可自由裁量的范畴”。(注:Laurence Lustgarten Ian Leigh, In From The Cold: National Security and Parliamental Democra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237, pp. 258-259, pp. 11-82. ) 其主要原因是: 其一,涉及一国之国家安全基本政策时,基于政府所处的地位、责任以及掌握信息的优势,政府应当是最佳裁量者和情势判定者;其二,对那些与政府尖锐对立,尤其是存在武装冲突可能性的国家或组织进行采访,可能会使对方的意识形态和主张日渐合法和正当化。此外,只要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不可或缺的主要单元客观存在着,那么作为表达自由形式之一的采访权可得限制。 从这个意义上来审视《一国报》案,韩国法院的司法意见还是有其道理的。既然韩国仍将北朝鲜视为“禁区”,并作为基本国策纳入《国家安全法》中,那么被告的秘密采访行为的确可能引起基本国策受到动摇之后果,对现存政治和社会秩序也极有可能会造成混乱。这也说明,韩国法院时刻小心翼翼地确保司法机关不会成为政治运动的“排头兵”,尤其是在政治环境不成熟的时候。 3. 针对作为表达自由形式之一的学术研究自由,学界一般从工具主义视角来证明其意义,强调知识界享有学术自由方能在宽松的环境中通过观点的碰撞和争鸣找到真理;即使是那些荒诞、怪异的观点或学说,也至少能够使人们认识到其错误之所在,客观上有利于更好地 探索真理、发现真理。而部分学者则从伦理个人主义视角出发主张:个体是道德责任的主体,享有不可剥夺的人格尊严和选择权,学术自由正是源于这种与生俱来的道德权利;工具主义“真理观”往往可能导致话语霸权,被自认为真理的掌握者所操纵。美国法院以及许多大学关于“学术自由”的态度,大多采用的是工具主义的表达自由观。(注:[美]罗纳德·德沃金。 自由的法[M]. 刘丽君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第8章和第11章。 ) 1982年易甬粟案和1994年大学生持有“有问题书籍”案体现了最高法院对待学术研究自由的基本立场。从其司法意见中可见,法官的价值取向也属于工具主义范畴,强调充分占有和讨论研究资料是学术研究的前提条件,因此从这些行为中不可能推导出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观犯罪意图。1982年前后专制主义政治气候仍然很浓的情况下,最高法院能够旗帜鲜明地支持学术研究的自由,的确难能可贵。在韩国的反专制主义运动中,大学校园中的学生一直是主力军,如1987年全斗焕被迫同意在全国举行总统直选就是在学生领导的民主运动压力下作出的。因此,最高法院对学术研究的支持立场对广大学生追求真理、探索真理,具有激励意义。1994年地区刑事法院对俩学生被告的无罪判决也反映出最高法院的立场对下级法院的影响。虽然这些判决并未明确阐发学术研究自由之法理,但其对待学术自由的立场昭然若示——否定政府当局借用“国家安全”的名义干涉学术研究的自由,避免国家安全问题泛化。 在学术研究中采用工具主义或伦理个人主义的多维视角来论证包括学术自由在内的表达自由的意义,反映了学术研究应当具有的多元性,有利于理论之树永葆活力。但是,正因为工具主义的说理模式更易于民众所理解和体会、更贴近社会之现实,所以往往被法院用来证成表达自由的价值。法院是护法者,而法之基本精神是“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者;享有权利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康德式伦理个人主义表达自由观很容易导向“权利绝对论”。这或许也是韩国最高法院,乃至美国这样表达自由保障程度如此之高的国家中的联邦最高法院,不青睐这一论证进路的另一原因。 三、1990年宪法法院对《国家安全法》的合宪性审查 涉及限制表达自由的1980年《国家安全法》第7条“反国家行为”条款因含义模糊、可供解释的空间过大,极易被政府用来压制政治性言论表达,因而长期以来备受争议。1990年宪法法院针对《国家安全法》第7条的合宪性审查的判决,对韩国宪政发展和表达自由的保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宪法法院针对《国家安全法》的合宪性审查 1990年4月2日宪法法院在审查《国家安全法》(1980)的合宪性时,裁定“该法只要经过恰当解释,那么它仍然还是合宪的。”针对第7条的含糊性,宪法法院以8比1的绝对多数票认定:“该条适用的标准应当是,某一行为对国家安全或韩国自由民主秩序构成了清晰且实质性损害的危险。”也就是说,只要某项行为或言论不会对国家造成实质性危险,该法不得被适用。宪法法院的理由是,“对该法的解释予以严格限制,源于表达自由所处的优先地位所产生的自然需要。”在适用该条款时,宪法法院建议下级法院考虑“行为与其对社会构成威胁之间的紧密程度。特别是,该行为所产生损害的严重性。” (二)以宪法法院司法审查意见为指针的1991年《国家安全法》 1991年《国家安全法》正是依照1990年宪法法院关于1980年《国家安全法》的司法审查意见中的基本精神修订的。尽管该法的宗旨仍是规制那些危及国家安全的反国家活动,以保障国家安全,但更加注重通过立法和司法途径来遏制政府滥用国家安全权力的可能性。 该法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该法不得做宽泛解释,不得无合理原因限制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这样,韩国《国家安全法》第一次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针对国家安全案件的限制性司法解释原则。该法第7条对“反国家组织”作了相对明确的界定,即“韩国领土内外、其目的在于假冒韩国政府的名义活动或破坏韩国国家稳定的任何社团或群体。”《国家安全法》不再惩罚与韩国领土外国家的共产党组织交往的行为,但与北朝鲜进行政治交往仍属禁区。针对赞扬、鼓励、同情反国家组织的言论表达,第7条还增加了主观动机条款,举证责任须由检控机关承担。 (三)评价:司法审查对表达自由的意义——尖塔上的风向标 当针对政府的司法审查能够履行职责,议会通过立法来保证政府在宪法允许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时,宪政就会得到发展。因此,司法审查是衡量一国宪政状况的最佳指标。1987年10月29日公布的宪法是韩国修宪史上首次由执政党与反对党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彼此合作的产物。该宪法重新确立了直选总统制,加大了立法的权力,进一步保护个人权利,因而比以往任何一部宪法都更具有合法性。而1988年宪法法院制度的最终确立标志着政府权力终于按宪法的标准受到审查,韩国依法治国的步伐开始大步向前迈进。(注:杜钢建。 韩国宪法审查制度研究[J]. 求索,2002,(3):48. 韩国宪法法院法(1988年8月5日)[Z]. 韩大元译。 外国法译评,1994,(3):89-100. ) 韩国宪法法院对《国家安全法》的审查,其意义如同尖塔上的风向标。具体而言: 1. 第一次从司法最高权威的立场对衡平“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关系,进行了相对明确的界定。首先,宪法法院确认了表达自由在保障民主政体得以生存和发展方面的“优先”地位,即只有保障不同的意见,尤其是政治异议的自由表达,方能使“公意”在观点碰撞中得以孕育,方能确保执政党和在野党能够通过和平、民主的对话机制在政治多元化的氛围中相互合作和竞争,方能使“作为第四种机构”的新闻媒体和大众舆论实现其社会监督者的功能,从而实现国家在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等方面的平稳发展。 正是这种“自然”的需要,即使是在保障国家安全和执政政府的政治安全等重大问题上,立法机关、行政政府乃至普通法院都应当认识到,限制表达自由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表达自由的价值,只有因为真正、确实的国家安全理由,方得对表达自由予以限制。因此,必须为衡平这两者关系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标尺。从宪法法院的审查意见可推知,《国家安全法》必不可少,国家安全是表达自由的价值得以有效实现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但是必须对之实施“限制性解释原则”,即“清晰与实质性危险”与“行为与其对社会构成威胁之间的紧密程度”两者有机结合、缺一不可。 从理论上看,霍姆斯范式的“清晰与现时危险”标准中的“现时”一词,更强调“时空上”的紧迫性。因此,似乎可以更高程度地保障表达自由,避免政府滥用国家安全权力。不过,如上文已指出的,这两个标准的适用均离不开判定者的主观意识和价值取向,均具有可左可右的解释空间。诚如美国学者戴继·凯尔瑞斯所言:“法律并不是一套自在自为、脱离政治使命的中立原则,它本身是一面反射深层次的政治冲突的镜子。法官在某种意义上确实扮演着政治性角色,尽管他们或许不愿意承认这样的事实。”(注:[美]戴继·凯尔瑞斯。 言论自由[A]. 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译。 宪法比较研究文集[C].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 ) 西方发达国家的表达自由发展历程无不表明,单纯依赖法院的力量来保障表达自由是有限的,政治文明的发展、民众的民主与法治意识以及社会对激进言论的心理抗震能力的增强、多元经济利益格局的形成和市民社会的发达等等,都是表达自由“究竟能够走多远”的客观条件。因此,法官适用这些标准的过程也必然是凝聚和反映这些社会变迁的过程。尤其是在涉及“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这样两种重大价值相冲突的、政治色彩浓厚的案件中,要求法官具备更高的政治敏感性、审判技巧和良知。 2. 基于这样一种思考,笔者认为,在1990年前后韩国民主政治渐有起色但政治局势仍在变化、反北朝鲜国策并没有实质性改变的转型时期,宪法法院在审查如此重要的法律时所提出的标准体现了绝大部分法官的审慎态度。毕竟,表达自由的状况欲达到美国之程度,非能一蹴而就。英国“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专门研究者拉斯塔顿和伊安·雷夫也感叹道,基于不同的政治结构和法律文化传统,欲达到美国现今对政治表达自由的保障程度,即使是作为表达自由理念的最早发觞地的老牌民主国家英国也做不到。(注:Laurence Lustgarten Ian Leigh, In From The Cold: National Security and Parliamental Democra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237, pp. 258-259, pp. 279-285. Preface p. 9. ) 另外,世纪之交,后现代法学在美国的兴起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表达自由”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着新的矛盾和新的困境。(注:Stanley Fish, There' s No Such Thing as Free Speech, an d It' s a Good Thing To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 1-34. ) 可见,宪法法院的审查以及随后修订的《国家安全法》,既是社会政治变迁的结果,又必然会对人们更好地认识“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关系,使政府机关更为重视对表达自由的保障,起到方向标似的作用。正如韩国传媒法学研究者善胡邦(Sang Hoon Bang)所言,“作为冷战时期的产物,1980年《国家安全法》极大地限制着韩国民众的思想自由和出版自由……该法已遭到公众的广泛批评。该法在1987年韩国民主化运动后被再次修订,现已不再能发挥以前那种威力无比的能量了。”(注:Laurence Lustgarten Ian Leigh, In From The Cold: National Security and Parliamental Democra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237, pp. 258-259, pp. 279-285. p. 421. )

国家安全论文篇(9)

一、网络安全审查是实现网络发展自由与安全自主的统一

网络本身是没有国界的,其存在的价值是打破了人与人交流的空间障碍。那么是否基于网络的这种自由性特征,就可以仅仅依靠发挥网络自身发展的原动力,任其自由发展,对网络进行最低程度的监管呢?事实证明,这种观点是非常片面的。正是网络发展的自由性,反而给我们保障网络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不仅能够增强国家安全的防范门槛,也成为信息网络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提高国家网络安全自主可控水平

由于过去我国网络空间发展是分散建设、分而治之,没有高层机构和相应制度负责国家的网络安全,导致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和核心技术设备中大量采用外国软硬件,例如在骨干网的路由器中,60%都是美国思科的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尽快改变在网络关键核心技术上受制于人的局面,并建设自主可控的技术平台,但这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在不能短期内改变现状的情况下,要实现安全自主可控,就只能从制度和规范入手,加强网络安全的管理和审查,采用各种法规措施来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各种安全威胁,通过法制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安全的风险。我国推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就是对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进行测试评估、监测分析、持续监督的过程,是为了在国产化网络安全体系尚未建成之时,以严格的审查制度防堵安全漏洞,从而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

(二)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监督和促进国内网络信息产业良性发展

网络的发展自由既是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要充分利用法治力量,推动网络信息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网络安全审查并不是贸易保护,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不会损害网络信息产业,相反,它能够有效促进其发展。网络安全审查对信息企业发展能产生何种影响,主动权其实掌握在企业手中。无论是国内产品还是国外产品,只要也只有符合我国的网络安全标准,才能进入市场自由流通,反之,如果安全性不达标,就会被市场淘汰。这样必将促使企业更为重视产品的安全性能,增大产品设计和实现过程中的安全投入,进而促进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同时,网络用户对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民众会因为审查的实施,增强对产品的信心和信任度,必然倾向于选择安全审查过关的产品。这样,产品的安全性高,用户信任度也会高,市场占有率也会越来越高,从而形成市场的良性互动。因此,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运营商和服务商进行审查,能够实质促使企业规范自身行为标准,提高服务质量,进而推进信息产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反击外国不公平竞争格局

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表示,在保障安全的同时,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提高了外企入华门槛,也将成为我国遭遇不公平贸易待遇时的反制裁武器。基于维护自身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信息技术产品及其供应商采取不同形式的网络安全审查,美国早有先例,2012年,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就以国家安全为由,对中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窃取商业机密调查。此外,为应对日益广泛的云计算,美国政府还针对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进行安全审查,并明确规定联邦政府部门只能选择通过审查的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现在我们即将推出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将来美国、印度等国家再出现针对我国华为、中兴等企业网络设备的诘难与限制情况,搞不公平竞争,我们也有了反击反制的法理依据。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对进入我国市场的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及提供者都将进行安全审查,一旦发现产品提供者借助提供产品之便,非法控制、干扰、中断用户系统,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其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应不得在我国境内使用,这必将会对国外的网络技术垄断格局造成影响,对国外企业的不公正竞争行为形成威慑。

二、网络安全审查是实现网络言论自由与保护隐私安全的统一

互联网交流的开放性和广泛性,给中国社会发展带来的变革作用是巨大的,但同时,它所造成的社会失范、失序也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将能够兼顾保障网民隐私安全和言论自由,实现网络空间生产生活的和谐有序。

(一)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保障民众隐私安全

随着智能手机、移动终端等信息产品的普及,民众对信息产品的安全性也越来越重视。但是由于缺乏第三方约束机制,许多厂商对产品的安全属性不够重视,甚至明知有安全缺陷却拒不更改,更有部分厂商故意在产品中设置后门和陷阱,窃取用户信息和数据,由此带来的用户隐私泄露问题时有发生。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为公众网络信息安全提供了深层次的保障,使得公民的个人信息和数据不会被轻易泄露和恶意使用。网络安全审查主要是针对提供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厂商,只有尽早排除厂商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安全隐患,才能更有利于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国家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涵盖了国家战略层面和个体层面的综合考虑,对外能有效降低我国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风险,对内也将成为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保障。

(二)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促进网络言论自由

近年来,随着中国互联网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网络用户的数量迅速膨胀,中国言论自由的范围急速扩大。中国网民的意见成为中国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互联网成为中国民众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这种情况下,有人提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否会影响网络言论自由的现实问题。实际上,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对于网络言论自由而言,更是起到保护伞和压仓石的作用。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针对的是关键公共设施软硬件的安全,其审查对象是企业及其产品,而不是对网络空间发表和延展的言论内容层面的管控。从构造网络社会环境的角度来看,网络安全审查反而是相当于为网民的信息和存储提供了安全可靠的基础运行平台,将更能够促进网络言论自由的持久与有序。

(三)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改变目前国内互联网安全形势

良好的秩序,必须靠规则来维护。互联网是自由开放的平台,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话语权,但遵守法律是基本准则,底线不可逾越。1994年4月20日,中国首次接入国际互联网,成为国际互联网大家庭中的第77个成员,而今已走过20个年头。据统计,我国网民超过6亿,网络近400万家,互联网企业总市值超过3000亿美元,中国有3家网络企业进入世界前10强。我国俨然已成为世界互联网大国。而从另一方面看,中国是网络攻击的主要受害国,网络安全形势也非常严峻。少数国家政府和企业长期利用自己产品的单边垄断和技术独霸优势,大规模搜集敏感数据,近年来,我国政府机构、企业、大学和电信主干网络都遭遇大规模的侵入、监听,深受其害。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出台,将成为维护国家安全最有效的法理依据,能够对目前国家存在的各种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起到有效地防范、遏制作用,对于建设网络强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推动意义。

三、网络安全审查是实现发现网络安全威胁与消除安全隐患的统一

网络和信息安全牵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现在国家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实质上是要以制度的完善来弥补技术的差距。因此,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其中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都要进行安全审查,这既是为了能够及早发现网络安全威胁,也是为了能够及时消除网络安全隐患。

(一)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在源头上防范安全威胁

网络安全审查的最终目的是拒网络安全威胁于未然。随着网络对国家安全、民众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深远,加强网络安全监管是必然趋势。特别是“棱镜门”事件曝光以后,使国家和普通网民更进一步认识到网络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因为如此,更加有必要推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以便于能够从源头上杜绝网络安全风险和隐患,确保公共安全和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在关注层面上,网络安全审查重点针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核心网络节点,例如核心骨干网络路由器设备必须采用经安全检测过的设备,对于在建项目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有隐患的产品,逐步有序地采用安全设备进行替换,对于设备中具有的监听、监控等功能全部从代码中删除,全面整改安全漏洞和缺陷,避免不当使用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二)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防控已有威胁蔓延

针对目前中国信息通信系统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以防止已采用的像思科公司这样的国外厂商设备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威胁中国网络信息安全。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国外网络设备提供商提供已售设备的全部源代码,将其销售的产品进行全面脱敏处理,特别是可能存在的系统后门,来降低这些安全隐患所造成的风险。并全面审查国外设备的源代码,进行安全风险测试。网络安全审查应包括事前审查、事中监测和事后惩处三部分。在信息产品进入市场前,要对用户信息安全进行技术审查,同时对该产品是否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是否会产生垄断等社会经济安全影响进行评估,而对于已进入市场的信息产品也并非绝对安全,补丁和升级都可能带来新的安全隐患,因此同样需要进行审查和检测。对于存在问题的产品和服务,采取坚决处理措施,彻底弃用该产品和服务,确保只有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才能进入政府机构、交通、电力、金融等重要领域,保障国家信息安全。

国家安全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7-0067-04

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文化安全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已成为广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文化安全问题的产生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同时又因为各国历史的不同而呈现出独特性。中国是世界闻名的文明发源地,勤劳勇敢的中国人民在历史的长河中创造了灿烂辉煌的中华文化。然而时至近代,在长期的封建专制制度、小农经济、闭关锁国政策的影响下,中国形成了相对封闭的文化系统,致使中国几乎隔绝于外部世界,一味陶醉在“天朝上国”的自我中心主义之中。自鸦片战争开始,西方资本主义用坚船利炮打碎了“天朝上国”的千年迷梦,中国屈辱地被拖入世界体系。正如马克思在《鸦片贸易史》中所说:“一个人口几乎占人类三分之一的大帝国,不顾时势,安于现状,人为地隔绝于世界并因此竭力以天朝尽善尽美的幻想自欺,这样一个帝国注定最后要在一场殊死的决斗中被打垮。”[1]716近代中国的民族危机引发了国家文化安全问题,也正是这场民族浩劫,使国人开始反思中国文化。以史为鉴,可知兴替。反思近代以来中国文化安全问题的产生和演变,可以为全球化进程中进一步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供一定的历史借鉴。

一、文化认知: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前提条件

文化认知是对本民族文化的历史和内容有深入了解,对民族文化的精髓有所把握,以及当民族文化遇到外来文化时的自我定位、自我审视、自我反思。它是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的有机统一。所谓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的发展的趋向,不带任何‘文化回归’的意思,不是要‘复旧’,同时也不主张‘全盘西化’或‘全盘他化’。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2]文化自觉能使我们对民族有正确的认识和自我定位,在了解本民族文化的基础上自觉地推动民族文化的创新发展和多元文化的良好互动。要言之,文化自觉既不是“全面复归”的盲目自信,也不是“全盘西化”的自我否定,而是在文化反思中做好自我定位,在文化批判中推进文化创新。所谓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政党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充分肯定,对自身的文化生命力的坚定信念。只有对自己文化有坚定的信心,才能获得坚持坚守的从容,鼓起奋发进取的勇气,焕发创新创造的活力。”[3]简言之,就是对民族文化的历史和未来充满信心,是对文化历史的自我肯定,对文化理想的不懈追求。只有在文化自信的基础上才能使民族文化既保持自身特色,又能理智地接纳外来文明。

文化认知构成了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心理前提。历史表明,导致近代中国衰落的不仅是器物和制度的落后,还有文化认知上的偏差。鸦片战争开启了中国近代史的序幕,这场侵略与反侵略的民族战争以屈辱的形式将中国重新带回世界体系。从文化的角度看,鸦片战争也是一场文化战争,它凸显了东西文化的差异与隔膜,扩宽了囿于自我中心主义的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之间的鸿沟。《剑桥中国晚清史》指出中国近代史“是扩张的、进行国际贸易和战争的西方同坚持农业经济和官僚政治的中国文明之间的文化对抗”。[4]这种文化对抗是历史与文化心态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封闭、官僚制度下孕育出的文化产物。虽然古代中国曾有过辉煌的文化创造,但当现代工业借助资本主义的力量推动社会进步之时,中国却将自己包裹在旧有的农业文明模式之中,盲目自信。这就必然导致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冲突。错误的文化认知使得中国文化在近代错失发展机遇,面临严重危机和挑战,“保种保国”成为国家意识与民族生存的直接表达与诉求。

新文化运动开启了拯救中国文化的序幕,这场由受过西方教育的知识分子领导的思想解放运动请来了“德先生”与“赛先生”,力图通过文化自新启国人之智,进而拯救国人的灵魂。将新文化运动推向高潮,它作为一次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救亡运动,唤起了国人对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的关注,对于重构中国文化具有深远意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和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为中国新文化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可以说,20世纪初的这场声势浩大的思想解放运动,是中国人进行文化反思,重新进行自我认知的文化自新运动,它立足于批判传统,却又未完全否定传统,而是致力于传统精髓与西方优秀文化的结合,在文化“自知之明”的基础上重塑文化自信。自新文化运动开始,中国文化走上全面更新的征程。作为的历史性成果,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不断地进行文化反思,在客观地自我认知的基础上明确了中国文化的前进方向。从新民主主义文化到社会主义文化,再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每一次理论和实践的进步都是文化认知深入的明证。实践表明,文化认知不仅是文化生存发展的观念前提,更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心理基础,因为只有充分、正确地认识自我,才能找到提升自我的途径,进而增强抵御风险的“免疫力”。

二、综合国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国力基础

综合国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实力的综合性指标。美国学者约瑟夫・奈将国家综合国力划分为硬实力和软实力,其中硬实力是指由经济、科技、军事等因素构成的物质力量,软实力是指由文化、教育、意识形态等因素构成的精神力量。硬实力为软实力的发展提供物质支撑,其力量在于“强制”;软实力为硬实力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其力量在于“吸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不仅要求文化本身具有丰富的内涵进而是向心力和吸引力,更需要综合国力的全面支撑。

综观中国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古代中华文化对周边国家乃至世界都产生过重要影响,特别是隋唐年间,中国的经济、技术、市场等各方面都走在世界前列,为世界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依托于强大的综合国力的中华文化极具吸引力,它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人们的效仿和学习。然而时至近代,资本主义异军突起,欧洲国家的综合国力在科技革命的浪潮中飞速发展,当工业文明席卷欧洲之时,中国却仍在闭关锁国的小农经济中缓慢发展。虽然鸦片战争前后中国的经济总量仍居世界前列,但是由于几千年积累下来的封建制度严重束缚了人们的思想,中国逐渐与世界先进国家拉开了距离。特别是近代以来几次战争的失败以及随之而来的割地赔款,不仅使中国蒙受丧权辱国的民族屈辱,而且使国家综合国力遭遇重创,逐渐沦为积贫积弱的落后国家。而此时的中华文化也面临着内部的文化认同危机和外部的文化冲突的双重挑战。国力的衰弱使中华文化失去了昔日的辉煌,甚至沦落为连国人都意图抛弃的负担,文化安全问题丛生。

可见,物质的繁荣发展不一定带来文化的繁荣,但是综合国力衰弱的国家,其文化注定是不安全的,注定是要被新文化所取代的。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她在带领中国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过程中,在致力于改造旧中国的经济和政治的同时,也十分关注中国新文化的建设,就是因为综合国力是民族文化生存和发展的物质保障,文化是综合国力发展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正如所说:“我们共产党人,多年以来,不但为中国的政治革命和经济革命而奋斗,而且为中国的文化革命而奋斗”,“我们不但要把一个政治上受压迫、经济上受剥削的中国,变为一个政治上自由和经济上繁荣的中国,而且要把一个被旧文化统治因而愚昧落后的中国,变为一个被新文化统治因而文明先进的中国。一句话,我们要建立一个新中国。建立中华民族的新文化,这就是我们在文化领域中的目的。”[5]663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思想的引领下,找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建设成就,综合国力大幅提升。虽然我们依旧面对西方敌对势力的文化渗透与侵蚀,但文化安全状况相比过去已有巨大转变,中华文化正以独特的魅力重返国际文化舞台。从根本上说,这得益于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得益于经济的发展,得益于综合国力的稳步提升。

三、文化创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在动力

文化创新是文化生命力的源泉,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在动力。文化创新是在社会实践和文化继承的基础上,依据时展的特征和要求,构建文化的新理论、新内容、新形式、新技术等,赋予文化时代性的变革。这种变革不是对传统的否定,而是对传统的超越,是在继承传统文化精髓的基础上对传统的重塑,融传统精华与时代特征于一体,进而形成新文化。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并不意味着严防死守的文化保守主义,而是要以兼容并蓄的胸怀、海纳百川的气度汲取借鉴人类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使民族文化与外来文化有机结合,不断创新文化发展模式。

回顾中国近代史,中国文化在闭关锁国政策和封建制度的束缚下已经奄奄一息,与世隔绝的文化生态环境将人们的思想桎梏于封建伦理纲常之中,致使文化发展缺乏创造活力,缺乏对整个世界的了解,缺乏对新事物的探求。陈独秀尖锐地指出:“孔学优点,仆未尝不服膺,自汉武以来,学尚一尊,百家废黜,吾族聪明,因之锢蔽,流毒至今,未之能解。”[6]265因此,“由于几千年创造和积累起来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没有与时俱进地实现主动的现代转型和更新,经济上的强势没能获得文化上的有力支撑和转化为文化上的优势,一个强大的帝国也就只剩下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7]当西方资本主义文明迅速发展并蔓延至东方时,东西文化的冲突便成为历史必然,缺乏创造活力的中华文化在资本主义文明面前败下阵来。

新文化运动吹响了中国思想启蒙的号角,在这场运动中,先进的知识分子无情地批判了封建腐朽文化,他们倡导文化创新,创造中国的新文化。强调:“盖尧、舜、禹、汤、文、武、周、孔之所以承后世崇敬者,不在其法制典章示人以守成之规,而在其卓越天才示人以创造之力也。吾人生千百年后,俯仰今昔,惟有秘契先民创造之灵,而以创造新国民之历史,庶以无愧于先民。若徒震于先民之功德,局于古人之成规,堕其自我之本能,蔽其秉彝之资性,是又尧、舜、禹、汤、文、武、周、孔之罪人也矣。”[8]156“吾人须知吾之国家若民族,所以扬其光华于二十祺世界者,不在陈腐中华之不死,而在新荣中华之再生;青年所以贡其精诚于吾之国家若民族者,不在白发中华之保存,而在青春中华之创造。”[8]169可见,创新之于民族和国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意义。文化创新更体现了整个民族和国家的创造力和生命力,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在动力。任何落后、僵化、封闭的文化都会被历史淘汰,只有不断为文化机体注入新鲜血液才能使之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所以,也只有不断创新的文化才是安全的文化。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以建设中国的新文化――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为己任,不断探索文化发展的新路,正如所说:“洋八股必须废止,空洞抽象的调头必须少唱,教条主义必须休息,而代之以新鲜活泼的、为中国老百姓所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5]534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领导集体更加重视文化创新对推动文化发展的重要作用。“文艺这种复杂的精神劳动,非常需要文艺家发挥个人的创造精神。”[9]“在时代的高起点上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创新,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是繁荣文化的必由之路。”[10]显然,无论在哪个历史时期,文化创新都是国家文化发展与文化安全的关键所在。中国共产党人对旧文化的批判,对新文化的思考,对文化发展道路的探索,体现了对文化发展历史的反思,对文化这一民族血脉如何得以传承的热切关注。

四、国际视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必要条件

国际视野即世界眼光,它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不可或缺的条件。国际视野要求我们站在全球的广阔的角度上考察国家文化安全,观察文化发展。因为引发文化安全问题的因素不仅来自国家内部,也源于外来文化的冲击。国家文化安全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内部与外部、国内与国际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在分析文化安全内源性因素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外来文化与民族文化的差异和碰撞。只有了解他人,才能更好地反思自我,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

从历史上看,让中国人引以为傲的中华文化为世界文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这一方面铸就了中国辉煌的文明发展史,一方面也造成国人的文化自大心态。中国人曾采取鄙视甚至是敌视的态度对待被视为非我族类的外来文化,自17世纪晚期开始便关起大门,隔绝于世,陶醉在自我制造的樊篱之中。即便已经被资本主义的坚船利炮轰开了国门,也仍旧表现出不屑一顾的傲慢。缺乏国际视野是近代中国衰落的诱因之一,文化上的关门主义更是闭关锁国政策的直接体现。因此,当封闭的文化因战争的爆发而不得不面对世界之时,它的失败便成为必然,诚如马克思所言:“英国的大炮破坏了皇帝的威权,迫使天朝帝国与地上的世界接触。与外界完全隔绝曾是保存旧中国的首要条件,而当这种隔绝状态通过英国而为暴力所打破的时候,接踵而来的必然是解体的过程,正如小心保存在密闭棺木里的木乃伊一接触新鲜空气便必然要解体一样。”[1]692陈独秀也指出:“居今日而言锁国闭关之策,匪独力所不能,亦且势所不利。万邦并立,动辄相关,无论其国若何富强,亦不能漠视外情,自为风气。各国之制度文物,形式虽不必尽同,但不思驱其国于危亡者,其遵循共同原则之精神,渐趋一致,潮流所及,莫之能违。于此而执特别历史国情之说,以冀抗此潮流,是犹有锁国之精神,而无世界之智识。国民而无世界智识,其国将何以图存于世界之中?”[6]133封闭的文化发展模式使中国文化失去了与外界交流的渠道,失去了了解他人文化的路径,失去了自我完善的空间。当西方文化伴随着商品和资本登陆中国时,已经明显落后于世界文化发展趋势的中国文化无法为解决民族问题提供理论支撑,而且还不得不面对西方文化的冲击。文化安全问题伴随着民族危机凸显出来。

随着民族危机的加重和殖民主义文化的侵略,中国文化面临着被消解的危险。为挽救民族文化,维护国家文化安全,许多先进的中国人开始理性地思考中国文化的出路。他们既反对殖民主义文化,但也不主张文化上的关门主义,而是倡导中国应以开放的文化心态对待外来文化,反对盲目排外。明确提出了中西文化应互相借鉴,互相融合。“东洋文明与西洋文明,实为世界进步之二大机轴,正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而此二大精神之自身,又必须时时调和、时时融会,以创造新生命,而演进于无疆。”[11]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以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发展之路。指出:“中国应该大量吸收外国的进步文化,作为自己文化食粮的原料。”[5]706 “我们的方针是,一切民族、一切国家的长处都要学,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的一切真正好的东西都要学。但是,必须有分析有批判地学,不能盲目地学,不能一切照抄,机械搬用。”[12]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取得了显著成就,中国文化在与外来文化的相互借鉴中取得了创新发展,国家文化安全指数显著提升。虽然西方敌对势力依旧没有放松对中国的西化和分化,国家文化发展存在一定风险,但我们不应因为风险的存在而放弃发展的机遇,不应因为异质文化的存在而关起门来,固步自封。历史表明,文化发展具有自身的客观规律,人为地破坏规律,就会阻碍文化进步。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必须拥有国际视野,必须将民族文化置于人类文化发展的脉络体系当中考察,才能使民族文化既具有文化的共性,又具有民族特色。国际视野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供了一个视角,即文化安全不是文化发展上的严防死守,盲目排外,而是应以开放的胸怀接纳一切有益因素,并使之成为自身的一部分,不断推动文化的自我完善与壮大。

五、结语

中国近代史记录了中华民族的苦难历程,民族危亡不仅是对一个国家生存状态的描述,从文化的角度看,也是对国家文化安全状态的刻画。长期生存于农业文明模式中的中国文化在工业文明的挑战下变得岌岌可危,挽救民族文化亦是挽救民族危亡。为此,先进的中国人积极探索中国文化的出路,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发展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既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之路,也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之路。反思近代以来国家文化安全问题形成与演变的过程,可以为新时期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供一定的历史借鉴: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离不开文化的自我认知,离不开综合国力的支撑,离不开文化创新的内在驱动,离不开广阔的国际视野,这是一个自我与他人、硬实力与软实力、国内与国际互动的过程。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交往的日益频繁,各国文化也在国际文化舞台上各展风采。但我们也应看到,当前的国际文化发展仍是以西方国家的强势文化为主导,并且这种优势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因此,作为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必须高度重视国家文化安全问题,思考如何使中国文化在全球化进程中既保持自身特性,又能全面走向世界。中国近代史虽是一部民族屈辱史,但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独特视角,值得深入挖掘与反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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