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际法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0 16:09:32

交际法论文

交际法论文篇(1)

[内容摘要] 信用证交易的各方当事人通常处在不同国家,而不同国家关于信用证交易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存在差异。虽然信用证大都援用了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但该惯例只是一套业务操作规则,它并未包括关于法律选择适用的冲突规则。本文通过对不同理论观点、立法和该领域著名判例的分析,揭示了解决该领域法律冲突的方法。另外,本文还分析强调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在信用证交易准据法确定中的意义。[关键词] 信用证 准据法 冲突法 独立性原则国际贸易 国际金融 案例研究[本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在国际贸易的信用证结算支付方式中(本文不涉及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通常至少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和其它银行(含通知行或议付行或保兑行)。这些当事人通常处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这些国家或地区有关信用证交易的实体法、程序法及相关的判例或司法解释存在着差异。因此,确定信用证交易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因为适用不同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1虽然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下简称《惯例》)现已被几乎所有国家的银行在其信用证业务中加以援用,减少了因适用各国不同的国内法而产生的差异,但正如著名的信用证法律专家雷蒙德·杰克指出的那样: “各国法院对《惯例》的解释仍将依据各自的国内法,这种解释上的差异仍将存在。因此,不可能要求一国法院的判决与另一国法院判决保持一致。” 2除此之外,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对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以及信用证欺诈、违约、侵权等构成要件的认定和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包括具体处理程序都会存在不同的规定。对此有人指出,信用证交易中产生法律冲突是不足为奇的, 因为信用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大多在不同国家从事各自的交易行为, 同时他们各自希望适用或想当然地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而令人惊奇的是,信用证关系的当事人习惯于将这种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留给事后发生争议时去解决,而不是事先选择好相应的准据法。3在实践中,信用证的各关系方很少事先选择准据法,大多只规定适用《惯例》,但《惯例》本身并未包含关于法律适用或准据法的规定。这一点与银行担保的实践作法有很大不同。银行担保合同或文件中通常事先选择了应适用的准据法,而且在同样由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第27条4、《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第10条5中也都对适用法律或准据法作了专门规定。1995年通过的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则更加系统地制定了相应的冲突规范。6可见,信用证交易中的准据法确定较其它银行业务的法律适用更加困难。通过开立信用证所创设的关系是一系列的合同关系,信用证及相关文件的传递路径就象一条合同链(a chain of con—tracts),与信用证有关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仍属合同关系。7因此,信用证交易主要涉及到下列五种合同关系:1.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合同(即关系l,也称为买卖合同或基础合同);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即关系2,也称开证合同或代开信用证协议); 3.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即关系3,也即信用证本身);4.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的合同(即关系4);5.保兑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即关系5);从冲突法的原理来讲,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除个别限制性规定外,均可自由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但如前所述,信用证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则很少选择准据法。所以,在缺乏当事人选择 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以上各项合同的准据法才是本文的目的所在。鉴于买卖合同或基础合同(underlying contract,即关系1)的法律适用属于一般贸易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且这类合同法律冲突的解决已有专门和成熟的立法及实践,因此本文不作赘述。关系2涉及的开证合同属于买方(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由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通常处在同一国家,该合同通常只能适用开证行营业地国家的法律,一般不会发生法律冲突。如果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或实际开立信用证的该开证行海外分行的确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特殊情况下,这类合同仍应适用开证行或其实际开证的海外分行营业地法律。其原因有两点,一是因为开证行是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对外开证和付款,双方之间属委托关系。在此种委托合同中,只有开证行的行为才是特征性履行行为,而开证行的营业地恰是其义务的履行地,因此应适用该开证行营业地的法律。二是因为开证申请人通常在开证行开立有帐户,成为银行的客户。作为一般规则,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除另有不同的约定外,应适用开立帐户的银行营业地法律。

交际法论文篇(2)

从中世纪的欧洲人学希腊文和拉丁文所产生语法翻译法起,在外语教学方法上已经历了语法翻译法(脚mmar一ranslationmethod)、直接法(directme小od)、听说法(theaudio一lin只ualmethod)、认知法(theeo即itiveapproach)、交际法(theeommunieativeapproach)、功能法(thefunctional即讲oach)的演变。在现阶段笔者认为,高校的外语教学应从语法翻译和交际法两项入手,提高外语教学质量。

语法翻译法是用本族语讲解,强调语法的作用,强调对词汇和语法规则的记忆和背诵,侧重对原文的理解和翻译。其长处在于利用文法和学生的理解力着重阅读,着重使用原文,提高外语教学的效果。笔者认为这是比较适合有思考力的外语学习,者的方法。丹麦语言学家OttoJes沐rson在他的《为什么母语学得这么好》的文章中曾对学语言的婴幼儿和成人作了一番比较研究,得出的结果是:在孩子这方面无论孩子有多愚笨,对语言都有一个完全的掌握,而在成人那方面,无论成人在其它方面的天赋有多高,大多数情况下,对语言的掌握,都是漏洞百出而且不正确的。如果从这个结果看,我们似乎应采用直接法,也就是以口语材料作为教学内容,强调模仿,主张用教儿童本族语的方法,模仿、反复练习,直到养成语音习惯。讲述中只用外语加手势、实物、图画等直观手法。但直接法恰恰忽略了人的理解力的不同,儿童语言和成人语言的不同。一个儿童头脑的“知识”含量是绝对比不得成人的,成人由于长期思考习惯的养成,已难以象儿童一样运用直接法,因此,针对成人的教学法与针对儿童的教学法不应相同。

对于学外语的成人来讲,使阅读理解成为自己知识结构的一部分是一个更重要的目的,而语法翻译法恰恰给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成人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研究空间。成人可以利用学到的语法知识,对原文进行深入的理解。最常用的方法是利用主谓宾的结构来分析一个较难理解的句子,这时候,就会发现面前的句子似乎一下子变得清晰起来,理解的难度减弱了。可是,我们光能理解是不够的,还要进行书面或口头形式的交流。因此,必须培养由汉语再翻译成外语的能力,才可以说对外语有了初步的掌握。应用语音学家H·G·Widdowson在谈到“语法”和“学会”时说:“对学习者而言,欲知晓语意,则应知晓语法在单词与语境之间所起的作用(what15erueialforleamerstoknow15气how脚nunarfunetionsinallianeewithwordsandeontextsfortheaehievementofmeaning)。”由此可见,语法翻译法忽视了语教学,忽视了语音和语调的教学,过分强调翻译而不利于学生交际能力的培养。

交际法产生于本世纪六十年代。它主要是在社会语言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既要求语言形式和使用规则,还要求学会具体运用,使用真实的语言材料。比如说新闻报导、广告、通知、表格、新闻广播、电话谈话等生活中常见的材料。因此,交际法可以弥补语法翻译法所带来的口语练习方面的不足,我们也可以尽可能地利用直观教学带来的各种好处,列如: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的兴趣,让学生所学与他们每日的活动息息相关。而更加重要的是,我们可以让学生学会在各种交际中的语音,知道怎样去说,说什么,这恰好迎合了J·A·Fishman等提出的社会语言学的任务“谁在什么场合用什么样的语言对谁讲话(从小。SpeaksWhatla眼u眼etowhomandwhere)。”所谓交际能力正如MiehaelGanale在其文章((从交际能力到交际语言法(FromCommunieativeeompetencetoeonununicativeLa雌u职eped眼。盯)》中所说,是“知识和技巧:在交际能力的运用过程中,知识指的是人们对语音和交际语音运用的其它层面的自觉和非自觉的认识;技巧指的是人们在真正的交流中对这种知识运用的程度有多高。”可见交际法的最终目标是在什么场合说什么话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要以人们的知识积累作为基础。同时,我们在学习中还要分清语言和语言知识的内涵,语言内涵是指能够与不同语言的人进行简单的交流,那么你已经掌握了这种语言的某种法门;而语言知识则不同,语言知识是指系统的规则,这规则可以使一句话听起来语序正确,合乎这种语言的特点。因而,对大学生来讲,仅仅靠浅层次的交际是无法在语言的掌握和运用方面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的,只有掌握了包括语法翻译的语言知识,才能弄懂深层次的交际内容。

交际法论文篇(3)

专科院校的学生一般高考分数都不是很理想,有的学生进入专科院校的目的是继续“专升本”,最终完成本科学业。专科院校的学生整体英语能力较低,在英语基础、词汇量以及语法知识等方面存在严重的欠缺,给专科英语教学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有的学生在英语学习方面存在着缺乏学习兴趣、学习自信心不足、甚至是厌恶英语学习的问题,导致专科英语教学工作难以开展。另外,专科院校的学生在英语学习方面普遍存在被动情绪,很少有学生会根据自身的英语基础和学习能力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英语学习计划,甚至连教师布置的预习、复习内容都很难完成,根本无法实现预期的教学效果。

(2)专科英语教学效果不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

首先,英语教学作为一门重要的基础学科,其教学目标除了要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英语语言能力以外,还要注重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要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充分体现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形式、新特点,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素质。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学重点往往还是基础的语言能力训练,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十分欠缺。其次,英语作为一门语言,具有高度的思想性、人文性和科学性,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学生基础较为薄弱,教学方式方法落后,无法将这些特点展现出来,也就达不到英语课程教学的标准。

(3)专科英语教学资源相对匮乏

当前很多专科院校采取分级教学模式,以对专科英语教学的教学内容、教学手段进行补充、更新,例如将多媒体教学手段引入到课堂中、为学生推荐多种课外读物和自学教材等等,但英语教学资源匮乏的问题仍然存在,很多专科院校使用的英语教材与本科教材是一致的,教材的内容设置与学习难度与专科院校学生的实际英语能力情况不符,缺乏实用性强、难度适中的专科英语精品教学教材。

2交际语言教学方法相关内容阐述

交际语言教学方法是在上个世纪60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大力发展的背景下形成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语言教学方法。这种语言教学方法的理论基础是Hymes在1972年提出的关于交际能力四个方面的认知理论,这四个方面认知分别是可能的交际形式、可行的交际心理、得体的交际语境以及交际实现。交际语言教学方法认为,教师与学生之间应当通过目标语言进行真正的互相交流。将交际语言教学方法运用到专科英语教学中,目标语言就是英语,而专科英语教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英语的有效交流。通过交流方式提高英语学习能力是交际语言教学方法的主要目标。与过去传统的讲授法相比,交际语言教学方法改变了教师在英语教学中的主体地位,要求在英语学习过程中通过模拟真实的场景,提高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交流沟通,让学生积极地参与到英语课堂教学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交际语言教学方法在专科英语教学中的运用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教师和学生要对学习目标进行明确,认同提高英语交流能力是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其次,交际语言教学要充分地体现相关人文精神、文化内涵,要符合社交、交际的实际情况。另外,教师和学生要明确自身在模拟场景中所扮演的角色,教师要具有流利、正确使用英语的能力,学生要积极配合相关场景的布置和开展。

3交际语言教学方法在专科英语教学中的运用探讨

(1)学生和教师的积极参与

学生和教师的积极参与主要是指学生和教师要在交际语言教学方法中明确自身的作用,相互配合,促进英语教学的顺利开展。首先,教师要充分发挥在交际语言教学中的主导作用,要从过去的教学内容教授者、课堂教学管理者的角色中抽离出来,积极转变角色,充分尊重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给予学生充分的指导和引导,刺激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积极性,增强学生之间的情感交流,为教学活动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要让学生成为英语课堂教学活动的主体,改变过去被动接受知识的局面,让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运用学到的语法知识和词汇量等,在各种模拟场景中练习听、说、读、写、译能力,将学到的知识转化为语言综合运用能力。

(2)创新英语课堂教学形式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在英语课堂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需要对英语课堂教学方式进行创新,要将多种多样的活动引入到交际语言课堂教学活动中,充分调动学生学习英语的积极性。针对专科院校学生基础薄弱、沟通交流能力有限的现象,教师应当选择一些符合学生实际、学生感兴趣的话题和内容进行教学。例如在词汇学习方面,可以根据词汇特色融入场景,通过大脑风暴进行词汇记忆。在学习新课的时候,通过学习小组进行课文导入介绍,让每一个小组都对即将开始的新课发表看法和讨论结果;定期举办故事会活动,让学生将身边发生的真实故事用英语讲给全班学生,然后就故事中的人物关系、文化内涵、事物现象等展开讨论。迷你情景剧也是交际语言的一种重要教学方法,对名著、影视、戏剧中的相关场景进行情景再现、创新表演等,让学生在角色扮演中自然地展示语言,进行沟通交流。交际语言教学课堂能够将学生对英语学习的注意力更多地投放在交际能力培养方面,提高学生在真实环境中运用英语的能力。另外,教师应当积极开展第二课堂,让交际语言教学延伸到课堂之外,例如组织学生参加外语话剧竞赛活动、外语辩论会等,在训练学生英语交际能力的同时,提高学生的语言组织能力和肢体语言表达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英语综合能力。

(3)注重专科英语教师综合素质的提高

交际语言教学方法对专科英语教师的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英语语言能力、良好的人文修养和听说读写各方面的语言素质,而且要求教师能够深入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准确把握交际语言教学方法的内涵,能够有效地指导交际语言教学活动。因此,要注重专科英语教师综合素质的提高,提高教师在交际语言教学活动组织、活动预测和效果评价、经验总结等方面的能力,通过教师之间的互相学习、实际案例研讨和交流学习等方式,发挥教师在交际语言教学活动中的积极意义。

交际法论文篇(4)

【论文摘要】 在商务交际中英语书信的格式、结构和写作原则都是有固定的原则可循的,不能任意变更。熟练掌握商务英语书信的格式与结构是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的高职生必备的技能之一。 【论文关键词】 商务英语书信 格式 结构 随着各国之间贸易交流的加深, 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作为对外贸易中的一种基本的交际方式,商务英语书信也得到广泛应用。然而,有些信件冗长而结构不严谨;有些措辞粗略无礼,空洞无物;有些累赘而模棱两可,充满着陈词滥调,晦涩的行话和难懂的专业术语;有的甚至还有拼写和语法错误,这都会阻碍有效的交流。对于国贸专业的学生,以及从事对外贸易的工作者来说,熟练掌握商务英语书信的格式与结构并加以应用,是不可或缺的一项技能。 一、商务英文书信的格式 一般来说,现在使用的商务英语书信的格式主要有两种:传统的缩头式和现代的齐头式。根据英国传统做法,缩头式要在信文每一段缩进五或六个字母的空间,有时可能会缩进更多。现在,齐头式在商务英语书信中使用得非常普遍。它的突出特点就是所有信的内容都从信纸的左边开始,段落与段落之间要比缩头式多空出两到三行,以便于区分。这种格式被称作齐头式。但是,有时把日期放在信纸的左边会给查找带来不便,所以,人们使用了一种改良的齐头式,即把日期放在右边,而把其他内容放在左边。一般来说,我们通常使用单行距来布局一封信,这会使信函有一种紧凑感。根据个人或公司的喜好,可以选择使用齐头式或缩头式。 二、商务英文书信的结构 不论传统的缩头式,还是现代的齐头式,一般商务英语书信的结构都包括十三部分内容,前七部分是每一封商务英语信件所必需包含的内容。在商务英语书信中,每一部分内容都有自己固定的位置,包含自己独特的内容,是不能随意互换的。 1.信头。信头所包含的是写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传号码,以及传真号码甚至E-mail 地址。信头在信纸的最上方,有的公司把信头直接印在所使用的信纸上。质量优良的信纸,以及一个整洁、匀称的信头,可以展示一个公司的风采,增强公司的信誉。 2.案号和日期。 案号是写信时所给的、以便查询的字母或数字。经常以“Our ref”和“Your ref”来区分。它的位置一般是在信头的右边。而日期在信头以下三行或四行,不管是齐头式还是缩头式,一般把日期放在右端,这可起到行尾的作用,使信看上去更整齐。在商务英语书信中,日期一定要写全,不能用数字的形式,因为美国和英国的日期标示法是不同的。月、日的后面用逗号,年份后面不用标点。 3.封内名称和地址和开头称呼语。封内名称和地址要用齐头式,紧靠信纸的左边,这样会使信看上去整齐。开头称呼语是写信人开始信文的礼貌用语,在英文书信中要使用敬语,在称呼方面,商业上最普遍的有Gentlemen(美国式)与Dear Sirs(英国式)二种,相当于我国的“敬启者”或“谨启者”。如果信是写给某个公司单位的,美语用Gentlemen(复数形式),英语用Dear Sirs。称呼后一般要使用标点符号,英国式采用逗号,美国式用分号。 4.信文。信文是实质性的内容,信文的书写要求是简洁、清晰、礼貌;语法正确,切中要点;段落划分明确,每段集中于一个话题;打印准确,布局要有艺术性,使信件看上去赏心悦目。尤其注意页边空栏,它是信文的框架。信文多用单行距,有些短信可用双行距。 5.结尾敬语。结尾敬语是信件结束时的一种礼貌用语。最为典型的美国式写法是Sincerely和Best regards,典型的英国式表达有Yours sincerely(熟人或知道对方姓名),Best wishes,kind regards 和yours faithfully(不知姓名)。结尾敬语必须和信文紧连一起,不能分开,更不能把它单独放到另一页。如遇此种情况,则信件必须重新安排、打印。 6.写信人签名或签署。签署是写信人或其所代表公司的名称或标记。公司名称可以打印,而主管人签名则必须是手写,两者都不可用印章代替。这部分在结尾敬语以下三行,大约留出五行或更多的空间。 7.注意事项。注意事项的习惯用语是:For the attention of或简单的Attention,下面一般要加上横线。当信件是写给特定的人或主办部门时,则用此用语。它在开头称呼语以上两行。除齐头式外,可放在信文 以上中间。 8.事由、标题。事由或标题在开头称呼语以下两行,下加横线,除齐头式外,一般放在信文以上中间。经常是用一词或简单的几个词来表示信文的主题,让收信人先对所谈内容有所了解。9.经办人代号和附件。经办人代号在签署以下两行。是打字员名字的首字母缩写,可用小写,也可用大写。附件在经办人代号以下两行。写信人可标示出一个或多个信中所提到的附件。经常使用的形式有:Enclosure,Enclosures,Encl.Enc等。 10.抄送。抄送在附件以下两行。抄送有明、暗两种方式。明示的标记为cc,后面加上收件人或公司的名字,可打印在原件和复印件上。暗示的标记为bcc,后加收件人或公司的名字,只打印在复印件上,并且只有写信人和收信人知道。 11.附言。附言在抄送以下两行。如写信人想增加些信中忘记提到的内容,可用此方式,但应尽量避免使用。因为它可能会给人一种错觉,即在写信前,你未能很好地安排你的信件,这可能会影响到你的信誉。 总之,当书写商务英语书信的时候,必须谨记:选定一种格式,坚持使用,不能变来变去;结构中的内容要安排合理得当。布局好的信件是双方交易的好的开始。一封布局优雅、端庄匀称的信件,会留给人一种良好的印象,促进双方的进一步往来,直至交易的达成。

交际法论文篇(5)

随着各国之间贸易交流的加深,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作为对外贸易中的一种基本的交际方式,商务英语书信也得到广泛应用。然而,有些信件冗长而结构不严谨;有些措辞粗略无礼,空洞无物;有些累赘而模棱两可,充满着陈词滥调,晦涩的行话和难懂的专业术语;有的甚至还有拼写和语法错误,这都会阻碍有效的交流。对于国贸专业的学生,以及从事对外贸易的工作者来说,熟练掌握商务英语书信的格式与结构并加以应用,是不可或缺的一项技能。

一、商务英文书信的格式

一般来说,现在使用的商务英语书信的格式主要有两种:传统的缩头式和现代的齐头式。根据英国传统做法,缩头式要在信文每一段缩进五或六个字母的空间,有时可能会缩进更多。现在,齐头式在商务英语书信中使用得非常普遍。它的突出特点就是所有信的内容都从信纸的左边开始,段落与段落之间要比缩头式多空出两到三行,以便于区分。这种格式被称作齐头式。但是,有时把日期放在信纸的左边会给查找带来不便,所以,人们使用了一种改良的齐头式,即把日期放在右边,而把其他内容放在左边。一般来说,我们通常使用单行距来布局一封信,这会使信函有一种紧凑感。根据个人或公司的喜好,可以选择使用齐头式或缩头式。

二、商务英文书信的结构

不论传统的缩头式,还是现代的齐头式,一般商务英语书信的结构都包括十三部分内容,前七部分是每一封商务英语信件所必需包含的内容。在商务英语书信中,每一部分内容都有自己固定的位置,包含自己独特的内容,是不能随意互换的。

1.信头。信头所包含的是写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传号码,以及传真号码甚至E-mail地址。信头在信纸的最上方,有的公司把信头直接印在所使用的信纸上。质量优良的信纸,以及一个整洁、匀称的信头,可以展示一个公司的风采,增强公司的信誉。

2.案号和日期。

案号是写信时所给的、以便查询的字母或数字。经常以“Ourref”和“Yourref”来区分。它的位置一般是在信头的右边。而日期在信头以下三行或四行,不管是齐头式还是缩头式,一般把日期放在右端,这可起到行尾的作用,使信看上去更整齐。在商务英语书信中,日期一定要写全,不能用数字的形式,因为美国和英国的日期标示法是不同的。月、日的后面用逗号,年份后面不用标点。

3.封内名称和地址和开头称呼语。封内名称和地址要用齐头式,紧靠信纸的左边,这样会使信看上去整齐。开头称呼语是写信人开始信文的礼貌用语,在英文书信中要使用敬语,在称呼方面,商业上最普遍的有Gentlemen(美国式)与DearSirs(英国式)二种,相当于我国的“敬启者”或“谨启者”。如果信是写给某个公司单位的,美语用Gentlemen(复数形式),英语用DearSirs。称呼后一般要使用标点符号,英国式采用逗号,美国式用分号。

4.信文。信文是实质性的内容,信文的书写要求是简洁、清晰、礼貌;语法正确,切中要点;段落划分明确,每段集中于一个话题;打印准确,布局要有艺术性,使信件看上去赏心悦目。尤其注意页边空栏,它是信文的框架。信文多用单行距,有些短信可用双行距。5.结尾敬语。结尾敬语是信件结束时的一种礼貌用语。最为典型的美国式写法是Sincerely和Bestregards,典型的英国式表达有Yourssincerely(熟人或知道对方姓名),Bestwishes,kindregards和yoursfaithfully(不知姓名)。结尾敬语必须和信文紧连一起,不能分开,更不能把它单独放到另一页。如遇此种情况,则信件必须重新安排、打印。

6.写信人签名或签署。签署是写信人或其所代表公司的名称或标记。公司名称可以打印,而主管人签名则必须是手写,两者都不可用印章代替。这部分在结尾敬语以下三行,大约留出五行或更多的空间。

7.注意事项。注意事项的习惯用语是:Fortheattentionof或简单的Attention,下面一般要加上横线。当信件是写给特定的人或主办部门时,则用此用语。它在开头称呼语以上两行。除齐头式外,可放在信文以上中间。

8.事由、标题。事由或标题在开头称呼语以下两行,下加横线,除齐头式外,一般放在信文以上中间。经常是用一词或简单的几个词来表示信文的主题,让收信人先对所谈内容有所了解。9.经办人代号和附件。经办人代号在签署以下两行。是打字员名字的首字母缩写,可用小写,也可用大写。附件在经办人代号以下两行。写信人可标示出一个或多个信中所提到的附件。经常使用的形式有:Enclosure,Enclosures,Encl.Enc等。

10.抄送。抄送在附件以下两行。抄送有明、暗两种方式。明示的标记为cc,后面加上收件人或公司的名字,可打印在原件和复印件上。暗示的标记为bcc,后加收件人或公司的名字,只打印在复印件上,并且只有写信人和收信人知道。

11.附言。附言在抄送以下两行。如写信人想增加些信中忘记提到的内容,可用此方式,但应尽量避免使用。因为它可能会给人一种错觉,即在写信前,你未能很好地安排你的信件,这可能会影响到你的信誉。

总之,当书写商务英语书信的时候,必须谨记:选定一种格式,坚持使用,不能变来变去;结构中的内容要安排合理得当。布局好的信件是双方交易的好的开始。一封布局优雅、端庄匀称的信件,会留给人一种良好的印象,促进双方的进一步往来,直至交易的达成。

参考文献:

交际法论文篇(6)

摘 要: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公法与私法交融过程中生成的行政诉讼特殊类型。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并做出裁决,以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权益的具有专项性、涉外性与国际性的诉讼活动与制度。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特定的制度结构、主体结构与利益结构。考察其影响,它具有国际法定义务履行功能、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国际贸易权益救济等复合功能。 关键词:WTO法;法律交融;行政诉讼;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引言:法律交融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显现 当代中国是一个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后发型大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动,以及在该进程影响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堪称中国转型期内社会领域的主流律动。在此社会现实力量的作用下,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以及这种环境下的法制体系出现了时代性的变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就是这种变化的主要方面。受这两个方面的影响,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形成并将继续发展。① 首先,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是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外部因素。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剧,各国对其涉外经济的调整有意无意地存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影子,国内法的规制时有失灵,因此需要国际法的规制,国际法也有这方面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提供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现实动力。在其推动下,该交融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在缔结国际法时,受西方法治成熟国家政治经济实力的影响,它们国内法———特别是英美国内法———的理念、原则与制度,会转化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其二是,后发国家为了融入世界政治秩序,与世界发展接轨,需要加入并受到已有国际法的影响,而且要承担通过制定国内法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责任。这样,国际法的内容就成为后发国家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即国际法的国内化。WTO法的缔结及其实施就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典型之一。为了履行WTO法定的义务,我国不仅要在立法方面创 ①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及其所指的有关内容,学者们有不同认知(夏金莱,叶必丰·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思考[J]·法学评论, 2003(3): 68-72·朱淑娣,李晓宇·多重视角下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论[J]·政治与法律, 2006(2): 100-108·)。制、修改和废止相关法律,而且根据WTO法的要求(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的要求),还应当维持或建立相应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① 其次,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优化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是推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内因素。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两种对立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与市场交织在一起,贯穿数百年的历史。“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现象,使得它们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日益增强。曾经一度在市场管理上只是充当“守夜人”的政府,随着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缺陷的显现,不得不加强对某些市场领域的规制。政府对市场的规制体现了公权力对私领域的介入。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表现为私法的公法化,如公法限制契约自由、公法限制绝对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定政府以私法手段,如合同方式,实现公共行政管理,即表明了公法的私法化。调整市场经济的私法与规范政府规制的公法之间相互介入、交融。由于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政府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因此,政府在运用公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时,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事,即依法行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的国际贸易行政管理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管理,亦即行政公权力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国际贸易行政活动进行管理。其中,那些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法律规范就形成了国际贸易行政法。基于“有权利就应有救济”、“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的法理,与国际贸易行政法相随的是国际贸易救济法。这类法律规范集中表现于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救济法律文本之中。结合上述,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所导致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活动和制度的出现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制度上,都已经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显现。对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相关研究,早在我国加入WTO前后形 成了一股研究的热潮,论著的数量可以千计。②但是经过初步统计分析发现,这些研究虽然提供了丰富的观点与材料,但是在结合现有行政救济制度加以系统、全面、深入地研究方面,在面对实务复杂、多样的理论需求等方面,还有不少工作要 做。因此,除了论述以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生成基础,本文的重点是在现有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内,描述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整体概况,以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本体。为了在有限的篇幅内达到这一目的,本文重在界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涵义、认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描述组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以及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阐释 面对同一社会现实,即法律交融对我国法律救济制度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观察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变化等,有人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加以认识,等等。这些视角的不同,源于对有关制度、基础理论的不同理解,比如对“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的理解等等。笔者认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并突出该类行政诉讼的特殊性的认识角度,即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角度较为合理。第一,如果认为“行政诉讼”是“司法审查”的组成部分,那么并不妨碍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与国内外相关“司法审查”领域的沟通;第二,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内,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无疑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组成部分;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法,立足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可以与整个行政诉讼体系保持协调,也可以与其他行政诉讼相结论得自于在中国期刊网、超星图书馆两大电子数据库内的专题检索,涉及通过其他网络搜索工具的检索。关联,因而可以避免理论与实务方面的不必要转换,所以应当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反映有关社会现实。至此,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案件并做出裁决,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权益的活动与制度。①鉴于WTO规则对成员方政府的刚性约束,WTO/DSB(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权;鉴于中国对加入WTO承诺的切实履行,国家法治的不断完善;鉴于中国国家利益及相关经济主体利益的积极维护和国际经贸争端的合理、合法解决,国际行政法领域内争议解决机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地位日渐显现。在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类,具有独特的涵义。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的是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有4类,即:国际货物贸易行政案件、国际服务贸易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②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不仅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出现的,而且作为WTO体制下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自始都要受到WTO体制的影响,是WTO制度框架下的法律救济制度。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查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是行政主体依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等的规定,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实施的行政案件。第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保护的是国际贸易自由权益。这类自由权益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受到WTO法等国际法的影响。此外,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法律适用、裁决所受影响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内层面的规范依据,又由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两大类构成。前者包括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关于适用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等等。国际层面的间接规范依据主要由WTO法构成。除了成文法以外,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由于其对国内裁决的间接影响力,也应认定为属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 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法律交融的产物,不仅其产生的背景、原因具有与其他行政诉讼不同之处;而且其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保护对象、法律适用等也具有独特之处。在不同的视角下,这些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多重属性。准确认识这些属性,对于审判实践和制度的完善理应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专项性 现代政府是行政政府,大部分现代生活可视为诸多行政机关 活动的产物 1。规制各专门机关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原则构成了部门行政法,以此为对象的行政法学理论构成了行政法学的分论,因而,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由总论和分论构成。前者(总论)以行政法的一般制度为研究对象,后者(分论)诸如教育行政法学、民政行政法学、海关行政法学等等,也被称为关于各部门的行政法学,对应的是关于某领域的专门事项行政法。在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那么行政诉讼法呢?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足可以自成一体,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决定的。在国内现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制度框架内,经过比较可以看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这重属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虽然强调在WTO体制框架下,但并不宜完全否定它以外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或者区际贸易行政案件。有学者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状况对该规定作了详细分解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三类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这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方面,与其他行政诉讼相区别。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的决定性影响下,法院在审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所依据的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保障和监督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的行政职权;保护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相对人的自由权益。这些从具体到抽象的层面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即法院在WTO规则的约束下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专门行政诉讼。 (二)涉外性 在一般意义上,“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实质上是指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引起法律关系的事实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影响,或者说上述要素之所以被定为“涉外”是指它们是在某国际法主体内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肯定的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如受该国法律管辖。我国的行政机关应尊重该国的主权和法律 70-72。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涉外性,就是指我国法院审理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引起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等,是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规定,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这些要素决定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根本特性。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涉外性。①不妨先分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体结构。国际贸易包括进口与出口两个方面。结合现实,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在逻辑上可分为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进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国外进口竞争商、国外进口受益商。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以我国为中心,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商有可能成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其中具有明显涉外性的是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诉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情境下的国外出口商、起诉对外贸易主管机关的国外出口商,以及其他需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具体确定的复杂情况。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具有涉外性。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背景、原因、目的、内容、功能等,都与中国履行加入WTO法定的义务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我国法院,同绝大多数WTO的成员方一样,并不能直接依据WTO法审理国际贸易案件,而是适用经过国内立法转化的有关规定。但是WTO法的正当程序理念、非歧视原则,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判例应当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影响,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特别是在国内法制不健全、国内法规定模糊等情况下有力地左右国际贸易诉讼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②虽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直接援引WTO法来主张自身的自由权益,但是如果考虑到WTO法的影响,整个国际贸易市场主体都处于WTO法的保护之下,因而都具有弱的涉外性。③ (三)国际性 国际性是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所处的法制环境、主体关系及其功能的影响范围,不再仅限于国内,而是具有了我国与他国之间、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性。在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层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调整的是我国市场主体与他国市场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在主体地位的法律认定、法律适用、案件执行等方面都要考虑外方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各国经济之间、各市场领域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我国在国内对国际贸易经济关系的调整会波 及其他国家的经济活动。正是因为这样,相关国家可能会为了本国的经济利益而针对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结果而采取相这里主要指原告和第三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为我国相应的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无法律意义上的涉外性可言。《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2条(A)项、《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66段、第67段、第78段就郑重承诺:中国应一视同仁、公平合理、有效统一全面地履行《WTO协定》规定的国际义务,即使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法令在时限内没有出台,中国政仍将履行其在《WTO协定》与《议定书》中的义务。种弱的涉外性,源于WTO体制内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WTO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我国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及其相关贸易制度的审查、监督作用。应的贸易保护措施。这是其他涉外行政诉讼所不具备的国际性。在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层面,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中国为了加入WTO而承诺的制度,当然也是WTO这一国际组织体制强制要求我国建立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所以从一开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就受到了国际层面的决定性影响。此外,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运行过程中,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并不完全构成“二审”式的监督,但是对于一国理性和成熟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实践而言,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是不能被忽视的。这种重视同样体现了WTO这一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影响,使其具有了独特的国际性。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是在法律交融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并反映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属性的结构。这一结构可在多个视角下被认识,其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结构、主体结构与利益结构各有侧重,可以基本架构国际贸易行诉讼这一本体的概貌。 (一)制度结构 制度结构是指规定国际贸易 行政诉讼制度的所有规定构成的整体结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国内层面与国际层面的制度、直接的与间接的制度等组成。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内层面的、直接制度,又由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两大类组成。前者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等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间接的制度主要由WTO法构成①,以及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等。以上这些制度中有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具有行政法的分散性、多样性的特点,这既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涵盖的广阔领域,又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类型的复杂多样,尚需进一步系统、深入地研究。 (二)主体结构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其主体结构可以参考行政诉讼主体的一般理论。行政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法院、原告、被告、第三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理机关,为中级及其以上的人民法院。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的涉外性、专业性等特点所决定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为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中央层面的主要是国家商务部等,地方层面为各海关、地方人民政府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往往具有多样性、产业性,乃至集团性。这是由倾销、补贴,以及贸易保障措施的影响方式、对象、范围等所决定的。这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起诉有着很大的影响。根据国际贸易的主体类型,提起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通常是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等。② (三)利益结构 从利益的角度来看,法律是利益调整器,法院则是具体运用它的机关。无论是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都是为了在“规则导向”下调整、分配经济此处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4个附件为主干所构建成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等。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程序CourtofInternationalTradeProceduce)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相当于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起人,即原告可以是: 1·外国制造商、生产者、出口商、美国进口商或工商业同业公会,其中大部分会员是被调查产品口商;2·生产或制造该产品所在国家的政府; 3·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4·合法成立的工会或工体,其在产销同类产品的美国产业中具有代表性;5·工商业同业公会而其多数会员是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一般来说,凡具有上述合法资格的当事人都可以加入他人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通有的利害关系人。参见,28 USCS prec§2631。这类详细地规定具有诉讼提起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的规定,在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并无同样的规定。比较而言,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范围,也比较狭窄,并不利于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利益。因此,在法律运作之下流动的利益,是推动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最有力的动力。从最基层的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到国际贸易行政管理主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机关,再到成员方政府的交涉,到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构,等。在国际贸易利益的推动下,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动相互作用,共同营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益结构。该结构由两层逐级递升的利益层面组成。一是国际贸易市场主体的利益层面。我国进口竞争性生产商与外国出口商、我国进口受益商之存在一定的利益互补与冲突,它们之间存在着多样的利益关系。①各利益主体如果在市场领域解决或者协调不了它们的利益冲突,它们会在经济活动规律的导引下,寻求利益国际贸易法律规定的利益空间,进而寻求国际贸易管理机关给予保护。二是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层面。一方面,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维护正常 的涉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在国际贸易市场主动的请求下,或者主动依职权,它们就会介入,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调整第一层面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国际贸易管理机关因各种原因违法行使职权,作为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之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为不服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法院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通过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再次调整第一层的利益格局,使其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 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类型,在国际贸易关系、国际贸易行政关系、国际贸易诉讼关系的视角下表现出多重属性,从而造就了体现这些特性的多维利益结构。该利益结构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变化多样的,它与相关制度、领域相互作用和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 (一)国际法定义务履行功能 从国际法国内的层面来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我国履行加入WTO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产物。②在其建立后,虽然法院不能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过程中直接适用WTO法,但是,由于其专项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法律主要是转化为国内法或者符合WTO法规定的国内法。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的作用,正是我国切实履行WTO法定义务的主要方式。以此观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疑具有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功能。该功能不但表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重要的国际政治意义,而且也向其他国家表明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要求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对中国而言,这不仅仅是履行加入WTO相关义务的应时之需,更是顺应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在以规则为导向的WTO多边贸易体系中实现与各成员国和区经贸关系良性互动的前提和保障。” (二)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 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活动过程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同一般行政诉讼一样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受到影响的还包括消费者、进口竞争性生产商的工人等。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的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而且该条第5款明确要求“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作为成员方,我国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的履行国际条约下的义务。我国政府也做出了郑重承诺,如《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67条规定:“中国代表指出,中国始终都是以善意方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根据宪法和条约缔结程序法,WTO协定属于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协定’。中国将确保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 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相一致,以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为此,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情况下,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订新法律,以有效的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这意味着我国是通过转化的方式履行WTO法定义务。参照各规定及其他WTO成员方的做法,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法,而只能适用“转化”过的国内法。加下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但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标的决定了它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的诉讼活动。该活动的显著功能就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国际货物贸易行政领域、国际服务贸易行政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行政领域,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领域。 图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图在“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的多种可能中,我国选择加强和完善通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这并不是完全排除其他解决方式。面对国际贸易争端,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利害关系人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法律救济路径,但就该行政争端的最终解决来说,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相对于行政争端的解决具有终局性。同时,行政事务大都具有专门性,行政机构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只注意其职务本身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会忽视其他方面的法律。但国家法律是一个有机整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则是从法律整体考虑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起到了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为协调一国法律的一致所必需。司法机关对司法公正性的价值追求,以及司法机关的超越的地位,使得法院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公正性。因此,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比行政程序救济更具权威性,更具公正优势,更能体现和满足各方当事人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所在国际贸易行政领域,应当加强国际贸易诉讼对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 (三)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救济功能 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是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赋予国际贸易经济主体在公法上的权利和利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之所以提起诉讼,就是为了其公法权益得到救济。这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目的性功能。这种功能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原因、制度背景、运行机制等共同决定的。 结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发展愿景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法律交融进程中,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形成。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增长荣,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数量肯定会越来越多。这是因为,国内层面的国际贸易关系只会逐渐多样化、复杂化,相应的国家国际贸易行政管理关系也会逐渐多样化、复杂化,国际贸易行政领域的纠纷也会逐渐增多,因而人民法院经办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也会增多。也就是说,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活动在数量上会逐渐增长。加入WTO前后WTO与司法审查研究热潮余波未尽之时,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设立之后,还应当认识到,相对于美国、欧盟等法治熟国家或地区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论是在理论上、制度上,还是在实务技术方面都还称不上成熟,更谈不上完善。本文仅描述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方面,还需要借鉴国外的原理、制度与技术,结合我国各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判实践,在多个层面对其进行深入、细致而务实的研究!

交际法论文篇(7)

语言测试是一门跨学科的综合性科学,其目的由逐项测试学习者对语音、词汇、语法等语言系统知识的掌握,扩展到了测试人们对语言能力的运用,尤其是在一定的语境中使用语言进行有效交际、交流思想情感、达到相互沟通的目的。语言学习者的交际能力成了被测试的对象,在Widdowson,John?son,Brumfit,Candlin,Wilkins等应用语言学家所倡导的交际法语言教学的基础上,LyleBachman的交际法语言测试理论应运而生。

交际法语言测试理论认为语言的交际不只是简单的信息传递,而是发生在情景、语言使用者和语篇之间的动态交互。语言测试应测量包括语法、语篇、社会语言能力和策略能力在内的语言交际能力,同时它还以真实为准则,使受试者能同时处理清晰的语言信息和隐含的言语意义或功能意义。Bach-man(1990:81-110)认为语言交际能力由语言能力、策略能力和心理生理机制组成5。

这一理论的优势和意义在于它不仅考察了传统语言测试所覆盖的语言知识,还考察了受试者在语言交际语境中恰当使用语言的能力。它把语言的使用看成一个动态的过程,突出语言能力不仅是指对语言知识的掌握,更重要的是运用所掌握的知识进行有效的交际。这就意味着测试时要把涉及交际能力的各种因素结合成一个整体加以测试。基于答辩的过程和本质,笔者认为它对评估学生在毕业论文答辩中的表现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毕业论文答辩中蕴涵的交际法语言测试理论

就学生而言,本科毕业论文答辩的基本过程包括5分钟的陈述和10分钟的问题答辩(时间长短各校有异)。陈述(presentation)是学生对自己所做论文的选题、研究意义、论文主要结构和观点等做出简明扼要的口头展示,可以借助多媒体等手段提纲挈领地突出论文框架和观点,增强直观性,有效浓缩论文要点,让评委和听众对其论文迅速产生整体的印象和兴趣。陈述时尽量脱稿以体现流畅和对论文的熟悉程度。第二阶段是教师提问,学生或答或辩。通常教师会针对论文提出一些知识性的基础问题或学术性的探讨问题供学生回答和辩论,通过对问题的认真倾听、正确理解和快速反应及清晰表述,学生不仅深层次上体现自己对所研究课题的深入理解、判断、分析、归纳、逻辑思辩等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水平,而且全面展示自己的交际语言能力、临场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

答辩是审查论文写作质量的一种补充形式,通过学生的陈述和回答可以进一步了解学生立论依据及处理课题的实际能力3,就其本质来讲是一个复杂的口头交际过程。在这个动态的交际过程中,学生要和教师、听众以及论文之间形成有效互动,教师根据事先制定好的细致科学的评估参照标准体系,在真实的交际情景中考察学生的语言能力、策略能力以及心理生理机制,这种对受试的整体考察以及主观评估方式正是交际法语言测试理论的一大特点。因此,毕业论文答辩中蕴涵着交际法语言测试理论。

三、根据评估参照标准,制定答辩应对策略

交际法语言测试将受试在完成测试任务时的表现同事先制定的评估参照体系进行比较,据此判断受试在测试中所达到的程度。同样,答辩时教师在评判学生的表现也参照着一份评估标准体系,虽校际之间的具体标准在细节上有差异,但总体覆盖的几个层面大致相同,个人陈述和回答问题两部分纳入答辩评估的参照标准有所侧重。答辩学生可参照评估体系的各项能力要求,制定相应的答辩策略。

1.陈述主要考察论文的结构、主要观点、论据的说服力及逻辑性。本部分是整个答辩的开篇,简明扼要的论文总体介绍,鲜明的观点以及充分有力的论据无疑会给教师及其他听众留下深刻的印象,激起他们对答辩学生的关注和对该论文的兴趣。答辩前的计时对镜演练或同学间的相互陈述,可以?

及时发现不足,强化时间观念,熟悉陈述内容,直至现场的完全脱稿。

2.问题答辩部分的考察项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理解能力正确的理解是回答问题的前提。对于英语专业的答辩学生来说,这是对其听力理解能力的检测。学生接受教师问题的语言信息到理解问题的过程实质上是其心理生理机制发挥作用的过程,即语言交际时的一种神经和生理过程,如在接收语言过程中使用的是视听技能;而在产出语言的过程中使用的是神经机能2。这一过程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学生对论文本身的熟悉程度,英语听辩能力,抗高压的心理素质,听力条件和外界干扰,提问老师的语音、语调、语速、口音及有个性特点的语音群等。要获取信息理解问题,答辩者必须沉着冷静,围绕论文主题的大语境,把握关键词,对问题的语义进行智力加工和整合,提炼出重要的语言信息,快速做出反应。

(2)反应速度论文答辩是由答辩委员会的教师和答辩学生为主体构成的一个学术互动的语言交际情景。在这样的口头交际中,教师的问题虽围绕论文提出,但依然具有不确定性,学生听到的信息稍纵即逝,因此,答辩和口译一样,具有很强的现场性和即时性,对答辩学生的快速反应和敏捷思维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往往学生在听到教师提问之后的几秒之内,要迅速做出反应。否则就会出现冷场,学生的表现也会因此大打折扣。答辩现场的快速反应能力基于平时的专业基本功和答辩前的充分准备,英语听力、口译、演讲等技能的训练不仅可以强化记忆,而且对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有一定帮助。对论文关键词、主题的了解和熟悉,也能让答辩学生在听到问题之后迅速激活大脑中储存的记忆信息,做出反应。

(3)语言能力语言能力在Bachman的交际语言能力中被分为组织篇章能力(如词汇、语法、句法、衔接、组织等)和语用能力(如言语知识和社会语言知识)。表达是交际的产出阶段,作为答辩的最后一个环节,语言能力体现的是答辩者的专业水平、心理素质、逻辑思辨等综合素质。

在弄清了教师所提问题的确切涵义后,学生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要充满自信地以流杨的语言和肯定的语气把自己的想法讲述出来。因此,回答问题要思路清晰,抓住要害,简明扼要,层次分明,具有针对性;对于没有把握的问题,要谦虚诚实,尽量回答,争取得到提问老师的启发,不可强辩,避免东拉西扯,答非所问,逻辑混乱,没有内在连贯性的作答4。

(4)策略能力认为策略能力即指具体情景下运用语言知识进行交际的心理能力,是一种综合运用已掌握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将语言使用者的语言能力与知识结构和交际情境的特征联系起来,补偿语言能力出现障碍的不足,保证交际的顺利进行2。

答辩的本质就是一个复杂的口头交际过程,其现场性和即时性等特点使答辩学生难免在理解或表达的过程中遇到始料未及的困难,如没听懂问题,或不知如何作答,或中英文切换时的短路等等。此时恰当使用策略无疑可以降低由此对答辩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答辩的顺利进行。没听懂问题时可以用Ibegyourpardon?或Doyoumean…?的方式请老师重复或简化问题;为争取思考时间,避免冷场、停顿,偶尔使用Well,um,er,ah,letmesee,youknow…等交际填充词;肯定教师的问题,希望得到启发和引导时可用Well,that’sagood/challengingquestion.Doesitmean…?另外,询问、求助的眼神,手势等身体语言的使用也可弥补语言的乏力,缓解答辩出现的困境。

(5)心理能力心理能力是指答辩者的临场发挥和应变能力。台上的答辩委员会往往由3至5位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组成,台下的听众有老师和同届或下届同学。在这样一个高度严肃紧张的学术氛围中神情自若地陈述观点、快速机敏地回答问题对答辩学生的心理素质有很高的要求。满满的自信,洪亮的声音,得体的着装和礼仪,恰如其分的身体语言等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答辩学生的紧张情绪。当然,自信心来自于事先充分的准备4,熟悉论文涉及到的方方面面,包括了解课题的研究现状,文献引用,立论依据,论点的支撑例子,试验数据,问卷调查等,并科学预测专家提问,答辩时才能冷静沉着,不至于被临时的难题吓慌手脚,脑中一片空白,出现怯场的局面。

四、结语

交际法论文篇(8)

[内容提要] 严格相符是信用证法律关系中一项独特的基本原则。本文分析提出了在适用严格相符原则时必须同时遵循实质和程序两种条件的新见解。文章还结合国际上一些著名案例对这两类条件作了深入论述,从而对司法实践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关键词] 信用证 严格相符原则 实质相符 审单程序 案例评析 【Abstract】 Strict compliance is a fundamental rule peculiar to the system of letter of credit.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substantive component and the procedural component to be followed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trict compliance standard.It also examines these two components based on some well—known cases. Thus, it will be of reference value for judicial practice.[KeyWords] 1etter of credit strict compliance substantial complianceprocedure of examination case study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只有当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要求严格相符(strict compliance)时,开证银行才有义务向受益人付款。因此,严格相符便成为制约信用证双方(即开证行和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的调查表明:“大约50%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因与信用证不符或表面不符而被拒收,这降低了跟单信用证的效力,对参与有关商品贸易的各方产生财政影响,增加了成本,减少了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的利润。有关跟单信用证的诉讼案激增也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①由此可见,准确理解和掌握严格相符的含义及条件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本文认为,在具体理解和掌握严格相符原则时,必须遵循实质和程序两方面的条件。以下将对这两类条件分别加以论述。为了更好地说明一些新发展,本文还将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行文本(下称《UCP500》)和1983年文本(下称《UCP400》)进行适当的对比。一、严格相符的实质条件《UCP500》和《UCP400》都没有使用“严格相符”这一用语。《UCP500》第13条a款只是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这里首先需要区分两个不同的概念,即要求银行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与银行究竟依何种具体标准作为衡量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尺度完全是两回事。《UCP500》或一些立法本身虽未明确规定检验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的具体标准,但有关的判例法和银行业务习惯则包含和认可了严格相符这一标准。也就是说,严格相符是检验单据的唯一标准。例如,美国绝大多数涉及这一问题的判例都确立了银行审核单据的适当标准应是严格相符标准。然而,抽象地谈“严格相符”毫无意义,只有将其具体化并分析它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才能理解“严格相符”一词的实质含义。首先,严格相符不应等同于绝对的“字面相符”(abso1ute literal compliance)。例如在“Tosco诉F.D.L.C”一案中 ,②备用信用证要求任何兑付汇票必须写明:本汇票是依据C1arkesville银行的“105号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Number 105)开具的。但交单兑付的汇票上写着它是依“1etter of Credit No.105”开出的。由于受益人没有将英文中的信用证第一个字母“1”大写为“L”,而且还使用了“Number'’的缩写形式“No.”,开证行决定不予付款。该案中所提交的单据确有一些细微的不符,但是这些不符完全是无关紧要的,它既不会影响开证行的利益,也不影响其它当事人的利益。美国法院对本案银行试图使用这种纯文字上的严格相符来判定单据表面相符没有予以支持。英国学者的观点与上述判例是一致的。例如,英国著名银行法专家指出:“严格相符标准……不能扩大适用于信用证或单据中的“i’s”和“t’s”这些省略形式中圆点位置的差异,或明显的印刷错误。”③ 其次,严格相符也不等于“实质相符”(substantial compliance)。因为有些不符点从表面上看是无关紧要的或非实质性的,但在实际中则会产生重大歧义。例如,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应注明发运的是“无核小粒葡萄干”(dried currants),而银行后来收到的单据则说明发运的是“葡萄干”(raisins)。对此,银行必须拒绝付款。因为在贸易过程中,一般的葡萄干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无核小粒葡萄干,而银行怎么能知道所发运的到底是哪种葡萄干呢?银行既不是商品交易商,也不是生产商。如果银行可以确定议付单据上所写的葡萄干(raisins)就是信用证上所载明的无核小粒葡萄干(dried currants),那么银行也许会按照“实质相符”去付款。但是,不可能要求银行按照生产商的专业水准去培训自己的员工,或要求银行在作出审单决定时先征询其客户的意见。因此,实质相符既不可靠,又会拖延信用证审核的时间。严格相符通常被界定为介乎于绝对的字面相符与“实质相符”之间的一种相符。科佐拉奇科教授曾正确地把严格相符概括为:“一个合理的银行家,其对信用证的实践和术语的知识使他能够判断哪些是真正无关紧要的不相符,而且他能够独立自主地判断是否相符。在作出这种判断时,他完全是根据受益人交付的单据,而不是依据对基础合同项下交易的了解,也不应考虑客户是否愿意或有能力支付。”④ 二、严格相符的程序条件虽然《UCP500》对严格相符的实质条件没有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但却对确定严格相符的程序作了较多规定。例如,《UCP500》第13条、14条规定了银行在审核和处理单据时应遵守的程序规则。这些规则构成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解释和执行严格相符原则时应遵守的程序条件。1.单据的初步审核规则对单证是否相符的审查,《UCP400》第16条b款规定,开证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确定究竟接受单据或拒收单据,并宣称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UCP500》第14条b款也作了相同的规定。从上述条款的规定来看,它明确禁止开证行超出单据本身的范围去决定是否相符。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仅以单据为依据”的重要含义在于银行决定单证是否相符时,不得以单证以外的理由或因素为依据;也不得与其他任何人,尤其是开证申请人商量或征求其意见,而应自行作出判断和决定。事实上,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要求,开证行甚至没有义务通知开证申请人它已按照信用证作出了支付。因为从《UCP500》第3条来看,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同并独立于开证申请人的付款义务。⑤在“Five Star Parking诉Philadelphia Parking Auth”一案中,美国一联邦地区法院判决指出,银行“除另有约定外,在支付信用证之前,没有默示的义务去通知开证申请人本银行即将作出支付……。”⑥但是, 当开证行确定了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后,《UCP500》第14条c款新的规定则允许银行可以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由此可见,新规定允许开证行与申请人联系的前提条件是开证行已自主确定了单证不符,而且此种联系的目的仅限于劝说申请人“放弃拒付”,而不是与申请人共同对单据继续进行挑剔或共谋拒付的理由。也就是说,开证行在尚未确定单证是否相符的情况下,仍不应与申 请人联系和商量。否则,一旦作出的“单证不符”决定错误,受益人可能会主张银行的拒付不仅违反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行为。在此情况下,受益人提起诉讼后,银行除承担补偿性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责任外,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责任。美国的很多诉讼是以侵权而非违约为由提起的,这已成为普遍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侵权是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2.审核单据的期限规则《UCP500》第13条b款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的时间——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第七个银行工作日,审核单据以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据,并相应地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一方。这里将不超过七个银行工作日作为“合理时间”,实际上是协调的产物。因为此前《UCP400》只规定了“合理时间”,而没有具体限定期限。这样一来,各国或其银行对合理时间的规定或解释各不相同,三天、七天、三十天或更长时间都有。《UCP500》关于七天的限定则有利于规范运作,消除随意性。很显然,银行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审核完单据应视具体业务情况而定。例如,银行在审核商业信用证项下复杂的运输单据所化费的时间,要比审核一份清洁的备用信用证项下的简单汇票所化费的时间长得多。但无论何种单据,最长不得超过七天。这就意味着银行须在“合理时间”——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两件事:一是审核单据;二是决定接受或拒收单据,并通知递单人。3.拒收单据的程序规则《UCP500》第14条d款规定:如果开证行决定拒收单据,则拒收单据的开证行必须不得延迟地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递送单据的银行,或如果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通知受益人。从《UCP500》第14条的进一步规定来看,此种拒收通知须说明两点:一是写明银行凭以拒收单据的所有(着重号为本文所加)不符点;二是要指出开证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可能是递单行或受益人)。拒收通知中的这两项内容是非常重要的。通知递单人单据中不符点的目的是使他在信用证到期前有机会修改这些不符点;而通知递单人银行对单据的留存或退单则是为了保证递单人对其财产的控制。另外,拒收通知还必须“不得延迟”地向递单人作出。关于“不得延迟”的规定,过去常常给开证行带来一些预想不到的麻烦。例如,开证行一旦审核单据后认为不符,它可能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请其放弃这些不符点并接受单据。开证行通常不会告知递单人,它已与开证申请人进行联系。假如开证银行打电话给开证申请人,劝说他放弃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则要求考虑一天再答复。第二天开证申请人打电话通知开证行他拒绝放弃不符点。开证行这时才通知递单人不接受所提交的单据,并在拒付通知中说明了不符点。那么,开证行是否作到了“不得延迟”地通知递单人?如果递单人发现开证行为了知道开证申请人是否会放弃不符点而等了一天才通知他,递单人会因此认为推迟的这一天构成了开证行违反“不得延迟”地通知义务。为了避免上述这类麻烦,现行的《UCP500》对“不得延迟地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UCP500》第14条c款和d款规定,无论开证行是否劝说开证申请人撤销不符点,如果决定拒收单据,则不得迟于自收到单据之翌日起第七个银行工作日通知递单人。4,对不当拒收的惩罚规则《UCP500》第14条e款规定: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未能按照第14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及/或未能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的话)则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该条款的规定与原《UCP400》第16条e款的内容基本相同。这一条款要求开证行必须小心从事,否则将无权以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为由拒收单据或拒付。美国法院对“Kerr—Mc Gee Chemical Corp诉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一案的判决,有助于人们很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惩罚规则。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开证行向受益人(Kerr—Mc Gee)开出了信用证。信用证本身规定了本信用证受《UCP400》约束。信用证写明货物的销售价款为1,002,000美元。虽然买卖双方后来将销售价款涨到1,014,590.53美元,但信用证上没有作相应的更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的即期汇票和货 物发票上都写明价款为l,014,590.53美元。 由于信用证上的价款仍为1,002,000美元,因而第一次递单后形成单据与信用证明显不符。开证行给受益人第一次拒付通知中仅说明了汇票上的价款金额与信用证开出的付款金额不符。受益人获悉了这一不符点后,在第二次递单时重新向银行提交了一份价格改为1,002,000美元的汇票。由于开证银行给受益人的第一次拒付通知中没有指出发票上的价款金额也与信用证上的金额存在着不符点,受益人第二次递单时仍将写明价款为1,014,590.53美元的原发票提交给了银行。需要指出的是,受益人是在信用证到期之前将修改后的汇票和原发票递交给了开证银行。信用证到期后,开证行又一次通知受益人它拒绝付款。这一次拒付的理由是发票上的价款金额不仅与信用证不符,而且与汇票也不相符。受益人对开证行的第二次拒付提起诉讼,要求开证行支付损害赔偿。法院在其判决中首先概括指出了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即银行在第一次拒付后,能否再以第一次拒付时已存在但未通知受益人的其它不符点为由进行第二次拒付。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受益人第一次和第二次提交的单据内容均与信用证不完全相符没有争议。而双方所争议的问题是:银行第一次寄给受益人的拒付通知的效力如何。在本案第一次的拒付通知中,银行显然没有说明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已经存在的所有不符点。在此种情况下,银行第二次审单时,能否援引第一次拒付通知中遗漏的不符点作为拒付的理由呢?法院判决认为,银行无权援引其在第一次拒付通知中遗漏了的不符点拒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著名的法官鲍威尔(Powell F.Lewis)指出:“本条款(即《UCP400》第16条e款)规定得很清楚,如果一家银行在其第一次拒付通知中没有列出某一拒付理由,则该银行以后便不得援引该遗漏的理由拒付,否则就违反了禁止反言(estoppel)。”⑦开证行第二次拒付的理由是受益人的单据中存在着两项不符点。第一项不符点是发票上记载的价款金额(即1,014,590.53美元)与信用证不符,即单证不符。然而,这一不符点在受益人第一次递单请求兑付时就已存在,不幸的是银行在给受益人的第一次拒付通知中没有列出这一不符点。第二项不符点是更改过的汇票价款金额l,002,000美元与发票(仍然是原发票)的价款金额1,014,590.53美元不符,即单单不符。对第一项不符点的遗漏银行无法否认。但银行辩解认为第二项不符点在第一次拒付时尚不存在,是一项新的不符点。也就是说,即使第一项不符点不能成为第二次拒付的理由,银行仍然可以援引第二项不符点作出第二次拒付。针对银行的辩解,法院分析指出,如果第二项不符点在第一次递单要求兑付时的确不存在,那么银行就有权现在提出这一新的不符点进行拒付。而事实上,第二个不符点在第一次受益人要求兑付时就已经存在了。法院认为,很明显在第一次兑付审单时,货物发票的价款金额就已存在着问题。但银行没有将这一不符点作为拒付的理由进行通知,银行现在就不能以发票金额与更改后的汇票不符作为新的、单独的理由拒绝支付。这一判例对开证行的启示是很明确的,即开证行在第一次审核单据并将不符点通知递单人时必须准确、全面;银行不能援引一项在作出第一次拒收或拒付通知时就已存在,但却被银行疏忽遗漏了的不符点进行第二次拒付,即使银行能够证明受益人在第一次递单兑付时知道这一不符点的存在。综上所述,在理解和适用严格相符原则时,必须同时严格遵循上述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即使明显不具备严格相符实质条件的承付请求,如果未按严格相符的程序条件加以拒付,开证银行仍将丧失援引严格相符原则主张不符和拒付的权利。* 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吉林大学国际法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硕士。**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UNSW) 国际法硕士。 ①中国国际商会编译,《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②T23 F2d 1242(6th Cir.1983).③Gutteridge and Megrah,The Law of Banker's Commercial Credit(7t h ed.,1984),p 120.④Kozolckyk,“The Emerging Law of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and Bank Guarantees”,(1982) 24 Ariz.L.Rev.P.319.⑤同注①,第2页。⑥Five Star Parking v Philadelphia Parking Auth,703F.Supp.20(E.D.Pa.(1989).⑦872F.2d 971(1lth Cir.1989).

交际法论文篇(9)

交际教学法以学生为教学主体,在课堂上教师能够根据学生的身心特征创设出多种交际语境,并能够引导学生参与其中。学生通过体验、参与、实践和交流等能够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通过课堂讨论、对话、班级发言、复述等方式能够激发学生的主动意识和互动意识。

2.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语言的应用能力

众所周知,语言学习不仅仅只是词汇和语法的积累,更应该能够运用学到的这些词汇和语法进行交流。英语教学目的就是让学生学会用英语进行交流。交际教学法正式符合这一目的,他强调以英语语言实际交流为教学目的,倡导课堂上学生之间以及教师与学生之间应该运用英语进行互动、交流,通过这种方式不断地培养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

3.改变了传统的英语教学中师生角色和单一的教学方法

传统的英语教学以教师为主体,学生只是被动听的角色。交际教学法的应用彻底改变了师生之间的角色,它强调语言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只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和协调者,学生由原来的被动角色变为主体角色。同时,这种教学法也改变了过去以“语法-词汇”为教学方式的单一的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不仅仅只是词汇和语法的教学,非语言表达的方式得到运用,比如说肢体动作、体态和表情等肢体语言。这些肢体语言的运用更有利于激发学生主动性和互动性。

二、交际教学法在英语教学中的运用

交际教学法在英语教学中的作用显著,这就要求教师应该注重学生英语语言交际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该以学生为教学主体,在课堂上要根据学生的身心特征创设多种交际语境,并引导学生参与其中,在交际中培养学生的语言交流能力。英语教师应该明确学生学习英语的目的是什么,英语学习不单纯是词汇和语法的学习,更应该能够运用所学到的词汇和语法进行交流。这就要求教师把英语教学的重点放在如何“交际”上,即以语言交际教育为中心。英语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英语语言技能的掌握需要学生亲自体验,这就要求学生必须能够积极参与到英语课堂教学活动中来。作为英语教师应该转变过去单纯的主体角色,应该把学生视为整个教学活动的中心。教师应该创设多种符合学生身心特征和兴趣的教学情境,合理引导学生参与其中,从而培养他们的英语语言交际能力。

交际法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05C-

0139-03

跨文化交际指本族语者与非本族语者之间的交际,也指任何在语言和文化背景方面有差异的人们之间的交际。由于不同的民族所处的生态、物质、社会及宗教等环境不同,因而产生了不同的语言习惯、社会文化、风土人情等语境因素。不同文化背景造成人们说话方式或习惯不尽相同。我国学者胡文仲认为: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从事交际的过程,就是跨文化交际。Singer认为:人既然属于不同的群体,每个群体中的看法又有差异,严格意义上来说,任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都应该被算作跨文化交际。从学界的不同定义从可以整合出跨文化交际的几个特点:一是交际双方必须来自不同的文化背景;二是交际双方必须使用同一种语言交际;三是交际双方进行的是实时的口语交际;四是交际双方进行的是直接的言语交际。这几个特点跟我国学生在学习法语和实际运用法语进行工作、学习深造所面对的情景高度吻合。

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的前提是应该承认和包容文化差异,其中自然也包括交际双方在语言运用上的差异。所谓跨文化交际能力包括认知、情感、行为等诸方面的能力,是指人们具备文化相对论思想和跨文化意识;能够理解不同文化特征,掌握一定文化学、社会学、心理学的相关知识;能够充分了解文化冲突和文化调试等各种跨文化交际常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能力,能够对交际结果作出预测;能够坦然面对不确定的交际环境,善于调整心态,勇敢面对文化冲撞或者跨文化交际可能带来的不愉快;愿意并且站在对方的角度去理解处理交际中出现的各种情形。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推进,国家地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跨文化交际几乎贯穿在法语外事、外贸、翻译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流程之中。因此,我国高校应该充分意识跨文化交际能力在法语课堂教学中的重要性,进一步结合大学生(学习主体)的认知特点和法语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客观制定法语课堂教学策略。

一、我国高校法语课堂中培养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重要性

我国高校学生学习法语的认知特点决定了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在法语教学中的不可或缺性。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展开论述:

(一)大学生学习法语的跨文化动机。在法语课堂教学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只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并且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因材施教才能真正达到教学目的。以往,教师因为怕学生对语法知识理解的不透彻,将课堂大量的时间变成教师的“一言堂”,单纯的法语语言知识讲授占据了大量的时间。学生在语法知识的轰炸下渐渐地失去了学习法语原本鲜活的兴趣。学生本应该有的语言实践机会被教师的讲授所占用,学生在法语课堂学习中的主体地位也随之丧失。

影响学生学习法语的情感因素主要包括动机、兴趣、自信心和意志。学生的情感状态会直接影响他们的学习行为和学习效果,在法语教学中培养学生积极的情感因素应得到教师的充分重视。动机是为学习者提供动力和指引方向的一系列因素,能起维持、推动学习和促进目标的定向作用。Spolsky认为,动机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对待外语学习的态度、学习外语的愿望和为此付出的努力。

笔者在大学法语专业教学过程中,通过与中国学生交流发现,无论是大学本科法语专业学生还是高职高专法语专业学生,抑或是二外法语学生(多为英语专业学生),这些类型的学生学习法语都有很明确的目的性。这些学生的法语学习动机表现为渴求法语学习的强烈愿望,它是直接推动法语学习的一种内部动力。例如,在回答学为什么要学习法语的问题上,学生的回答有以下四类:寻找国外法语区国家的工作机会或国内法语翻译工作的机会;为移民加拿大魁北克做语言学习准备;为了本科或者专科毕业之后能够去法国继续学习深造;考语言类研究生时可以将法语作为第二外语的应试科目。这些回答明确反映学生学习法语的跨文化动机。

跨文化动机可以激励学生更加投入到法语的语言学习和实际应用中去。我国高校法语专业教学的部级指导性纲领性文件也把学生的这些跨文化法语学习动机拓展成为高校基础阶段和高年级阶段的法语课堂教学的目标。《高等学校法语专业基础阶段教学大纲》、《高等学校法语专业高年级阶段教学大纲》将我国高校法语教学分为两个阶段:基础阶段教学(大学一二年级)和高年级教学(大学三、四年级)。《高等学校法语专业基础阶段教学大纲》指明,基础阶段的法语教学,目的在于使学生掌握法语基础知识,具有听、说、读、写的基本技能和一定的交际能力。《高等学校法语专业基础阶段教学大纲》中教学原则的第二点规定,充分重视交际能力的培养。语言是交际的工具,语言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具备以口头和书面形式进行交际的能力,交际能力的培养必须贯穿基础阶段教学的全过程。在基础阶段教学中,必须把语言知识的传授以及语言技能的训练和具体的交际需要,语言情景的密切结合起来。应当根据学习目标,确定题材范围,合理安排语言交际中基本行为(功能)和思想(意念)的表达,创造尽量逼真的情景,是语言形式的学习与训练同时成为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口、笔头交际活动,学以致用,从而培养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

(二)大学生学习法语的跨文化兴趣。兴趣是指个体对某种事物的一种积极的认识倾向与情绪状态。学生对法语感兴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相当大程度的学生对法语本身感兴趣,想要揭开法语作为世界上最浪漫语言的魅力面纱;不少学生则因为法国文化氛围而被法语所吸引;还有一部分学生对法语作为一门语言工具能给就业增加明显的优势而被法语所吸引。兴趣既是法语教学目的,又是教学手段,是学生积极认知事物和积极参与学习活动的一种倾向。Gardner认为,对于学习者来说,只有他感兴趣的东西才会使他产生学习的欲望和动力。学生对学习法语很有兴趣,浓厚的学习兴趣会成为一种动力。学生开始学法语时,一般都有着较强的好奇心,会对用法语交流有一种跃跃欲试的心理。由于法语是一门语法严谨,用词准确的语言,句法构成具有复杂性。法语造句要从动词的时态变位、名词的阴阳性、交际情境的切合以及词语使用的准确度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初学法语的学生在与法语教师或者同学用法语交流时,能够正确说出或者写出法语句子,是一个不小的满足感。随着法语学习部不断深入和学生法语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个满足感进而衍生出更强烈的法语学习兴趣。

因此在法语课堂教学中关注学生对法语学习的跨文化交际动机、跨文化交际兴趣,营造跨文化交际气氛和包容、互动、开放的课堂教学氛围十分重要。法语教师只有把法语语言教学与跨文化视野有机地结合起来,创设各种合作学习的活动,才能促使法语学生互相学习,体验和发展团队协作精神,使法语教学达到最佳效果,进而才能有针对性的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

二、我国高校法语教学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资源的现状

(一)我国高校法语教学培养模式的局限性。我国高校法语专业培养规模的限制和中法两国教育合作项目的深度、广度的局限性,决定了目前我国法语跨文化交际教学资源的缺乏。众所周知,我国绝大多数开设法语专业的高校都采用国内学习的模式,仅有很少部分采用为“2+2”或者“3+1”模式,或高职高专学校为“2+1”模式(两年国内法语专业学习,一年法国学习)。不同于欧洲各国得天独厚的政治、经济、地理条件和深度的教育合作,大部分的中国法语学生除了外籍教师和文学作品、影视作品、互联网和图书馆等渠道外,缺少实际的跨文化交际体验。而促成中法两国教育的深化合作需要假以时日,从国家政策层面进行推动,因此在目前的教学条件下,法语教师的当务之急就是在法语课堂上积极引导,拓宽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视野。

(二)我国高校法语教学中跨文化教学资源相对缺乏。目前在全国开设法语教学的78所高校中,存在以下三种教学模式:4年制法语本科学习;3年制高职高专法语专业学习;大学本科二外法语教学。在开设法语教学的学校中,通过笔者与全国高校法语教师同行间的交流,各高校实际的母语为中文的中国籍法语教师和母语为法语的外籍教师师资配备比例大致为7∶1(根据法语专业招生规模不同,教师配比数字略有不同)。中国籍法语教师主要负责法语精读、阅读、写作、听力等法语语言专业核心课程,外籍法语教师主要负责法语口语和法语概况等法语交流实操性专业支持课程。所以法语学生的大部分法语学习时间实际上是与中国籍教师度过的。这决定了中国籍教师必须在课堂上注重在传授法语语言知识的同时,注意拓展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视野。

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对于高年级法语学生来说更是至关重要。因为基础阶段法语学习主要是以法语语言知识为主,注重培养学生的语言基础。而到了高年级,法语学生要面对就业、升学深造,培养学生的语言应用性和交际能力则应该是这个阶段法语课堂教学的重点。《高等学校法语专业高年级教学大纲》对于教学目的的表述阶段为:本大纲以法语专业基础阶段教学大纲的重点要求为起点,一方面对听、说、读、写、译等技能提出更高要求,尤其强调培养综合运用语言的能力,另一方面注重扩充语言知识和社会知识,培养独立工作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能够胜任一般的翻译、教学和其他法语为工具的工作,并为继续深造打下良好基础。对于教学原则的表述为:为了更好地利用外语这个工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高年级教学必须注意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根据学生今后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及各个高校的特点和力量,开设选修课和专业倾向课,使学生熟悉法国和其他主要法语国家的国情和社会文化背景,掌握与专业倾向有关的语言和社会文化知识。

三、法语课堂教学中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的措施

(一)注重培养中国学生的跨文化交际的自信心。自信心是法语学生对自己能力和知识水平的肯定看法和自信。在法语学习中,教师对学生的学习信心和学生的对于攻克法语学习难题和实现法语交际活动的自信心是学习成功的一大因素。因为法语的语法复杂性和中法两国交际习惯的诸多不同点,自信心强的学生敢于冒险,在学习中不怕犯错误,才能大胆地用法语与中国教师或者法国外教进行跨文化交际,不为语言错误而感到难堪。在同样的语言学习环境中,性格内向、自信心弱的人,由于过多地顾及面子,怕出错,失去许多语言实践的机会,从而导致了更多学习困难的出现。

(二)注意培养学生的意志力。学生的意志力是自觉克服困难去完成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意志品质的特征表现在:一是自觉性,包括目的性、独立性、纪律性等;二是果断性,包括镇定、果断、勇敢等;三是自制力;四是坚持性,包括毅力、恒心。大学生往往自觉性和控制力不够强,缺乏坚持性。由于法国文化和中国文化存在诸多差异,学生在初学的时候,与外教或者教师交流的时候出现词不达意或者紧张的情形,甚至不愿意开口做法语口语练习。而且法语是一门十分严谨的语言,法语语法兼有框架性和细节性。举例来说,法语有过去、现在、将来三个时间区域的7个时态。每个时态都有自己的动词变位;正因为法语语言本身的复杂性,增加了大学生学习法语的难度。而且在法语学习上意志比较坚强的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独立性比较强,能够克服紧张感,大胆地进行交流;而意志薄弱的学生则常常表现为缺乏恒心,承受挫折的能力差,法语口语课害怕做口语练习,背单词、课文,碰到学习困难时容易丧失学习信心,甚至放弃学习。因此,法语教师应学生引导学生克服学习困难,培养坚强的学习意志力。

(三)以任务型教学法促进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任务教学法强调学习过程,并将真实的语言材料引入学习环境,力图让学生通过完成真实生活任务而参与学习过程,从而让学生形成运用语言的能力。任务型教学虽然强调培养运用外语进行交际的能力,但强调通过语言来交际,并从更广的成眠培养学生综合语言运用能力。Nunan认为任务型教学有以下特点:一是任务型教学法要求老师们把真实的语言材料引入教学中。二是学生不仅仅要关注语言项目,更加应该重视学习过程本身。三是任务型教学法强调学生亲身经历,要求学生通过探索进行自主学习。四是任务型教学法还要求学生把课内学习和课外学习结合起来。

实施任务型教学法,应在法语教师的组织下,把课堂变成模拟的法语交际场所,让参与课堂的学生有机会扮演不同的角色,站在不同的立场上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是“我”来完成这项现实生活中的任务,“我”会怎么做?这时,学生从被动接受者转变成主动参与者,也极大地消除了学生对于单纯学习法语语法知识的抵触心理。例如,法语教师在讲到国籍、个人信息时,可以给2~3人的学习小组布置模一个在法国机场海关的“通关”场景:一名学生扮演法国海关关员,小组的另外1~2名学生扮演去法国留学的中国留学生。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完成护照交递、寒暄、介绍国籍、入境目的问答、入关手续的办理等任务,使中国学生身临其境,深切地感受到在法国“通关”的情景。又如,学生在学习商务法语课程时,可以模拟现场招聘的情景,由一名学生扮演面试官,另一名学生扮演应聘者。通过寒暄、交递个人简历、面试官简短介绍职位的有关情况、面试人的个人动机陈述等问答,参加的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法语面试,把学习反思投射到自己身上:如果我是应聘者,我会怎么做怎么说?台下的“观众”会不自觉地以“评审”的眼光看待这场模拟面试并且作出以下假设:“面试者应该表现更大方一些”,“面试者应该这样回答XXX问题”等主观能动性强的发问。

【参考文献】

[1]胡文仲.跨文化交际概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

[2]张红玲.跨文化外语教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

[3]吴文.任务型教学法的产生发展及反思[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7

[4]Spolsky B. Cultural Pragmatic Failure[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2000

上一篇: 艺术鉴赏课论文 下一篇: 幼儿园保健医生论文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