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制度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0 16:08:10

规划管理制度论文

规划管理制度论文篇(1)

1、完善依法行政权责清单。按照省、市统一的行政权力清单和办事指南,全面清理调整现有规划管理职责,做到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确保各项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依法建立本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

2、完善城乡规划体系,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一是编制完成镇(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于2015年获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目前除济川街道、滨江镇、姚王镇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的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统筹考虑,新街镇、元竹镇已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即将形成规划论证成果,其余11个乡镇已经完成了镇(乡)总体规划和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其中虹桥镇、宣堡镇、根思乡、珊瑚镇、河失镇等5个乡镇正在进行新一轮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二是积极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根据市政府关于组织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要求,目前已指导15个镇(乡)和1个街道与设计单位签订了合同,并按照序时进度有序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完成村庄建设规划成果。三是完成城北片区城市设计方案成果,并通过专家论证。四是按照法定程序对控规进行调整,确保城镇有序建设。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宣堡镇、广陵镇、滨江镇等乡镇和省经济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通过专家论证、现场公示和网上公示等多种方式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目前,调整方案已向市政府上报批准实施。

3、注重管理质量、依法履行职责。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城乡规划条例》,严格执行本局制定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履行职权,坚持每周召开局建设项目集体联审会议,重点、重大项目向市规委会报告。2017年以来,已办结“一书两证”367件,其中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2件,规划面积226.58万平方米;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7件,规划面积467.28万平方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18件,拟建筑面积217.10万平方米。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36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意见函830件。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政策性文件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及时制订了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清理2013年以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共对政府和部门的10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清理,9个继续有效,1个已失效。

2、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为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我局组织制订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公示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价制度》、《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我局工作实际,2017年未制订新的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健全完善了重大决策规则。根据我局行政决策工作制度要求,我局严格落实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规定,认真执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对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采取公众参与、部门合作、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在决策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依法聘请法律顾问对重大事项从合法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为方便公众办事,保障群众知情权,加大公众监督力度,对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单位橱窗及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2、完善了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我局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除了通过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征求意见外,还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了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今年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行政执法活动,有效加强了对规划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制约和监督。

2、依法建立健全《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市规划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文件,确保了依法行政的正确性和严肃性,并将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纳入局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细化落实到各科室。

3、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认真审查、审批建设单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坚持技术规范规定的严肃性和具体项目与城市环境的相融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规划建设项目,规范规划管理,提升城市规划水平。

五、加强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

1、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备案等配套制度。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参加应诉,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和审查。对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进行排查,制定防范措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2017年未发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

2、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了建设项目规划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法制等部门的内部监督和专门监督,在市政府网站规划工作专栏网站、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双公示等平台,主动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向社会公开。今年我局主动公开各类信息约82件,进行规划批前公示44份,批后公布68份,论坛留言答复67次。

六、全面提高规划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今年以来,根据我局“七五”普法规划安排,局领导班子严格执行局机关制定的学习制度,领导成员每年度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党的报告,结合工作特点,加强对《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讨论,利用周五下午学习时间,开办法律知识讲座,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干部职工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确保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学法和自学法律时间不少于40小时。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开展“规划论坛”、“法治大讲堂”、“案卷评查”等活动,营造“全员学法、全年学法”的氛围,有效提升规划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了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6次,总计学法培训200人次。

七、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措施

1、我局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了我局普法工作年度计划,明确普法职责与普法内容,重视并加强法治舆论引导。充分运用报刊、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载体,切实加强法治建设的舆论宣传。积极构建社会各方互动交流平台,加大舆论监督力度,为全面推进依规划管理实施工作创造良好了舆论环境。

规划管理制度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4(c)-0235-01

城市规划与管理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是运用行政管理学的相关理论对城市的规划进行管理,这是时代进步理论知识和管理实践相结合的典型应用。现在很多城市的发展离不开规划管理与监督管理,因此,本论文尝试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从城市规划管理和监督管理的体制与方式入手,详细探讨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模式与方法,以期从中能够找到合理有效的城市规划管理的方法,并以此和广大同行分享。

1 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1.1 城市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城市规划论证不充分、不合理。“规划规划,墙上挂挂”、“政府换届,规划改样”等问题并未得到根治。

二是高大全思想盛行,各地竞相攀比高、大、全。

三是建筑师缺乏话语权。建筑的决策权不在建筑师的手里,建筑师往往只能起到参谋、陪衬的作用。

四是非洋莫取。近年来,我们对外国人的建筑方案奉若神明,总认为洋和尚会念经,瞧不起中国建筑师。

五是被破坏的近现代建筑和被不断复制的假古董。在城市大发展中,不知拆了多少有历史意义的近现代建筑。相反,各地却热衷于造假古董,“明清一条街”等不一而足。

六是建筑质量问题。据有关资料介绍,国内建筑物的平均寿命只有30多年。

七是献礼工程、政绩工程、标志性工程仍大量存在。不少建筑缺乏充分的前期论证和准备,匆匆上马,刚剪完彩又花大钱改造,老百姓受不了,国家也受不了。

1.2 城市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国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出现了我国城市管理很多无法可依的现象。

二是我国城市管理“人治”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城市管理民生参与的途径和渠道十分有限。

四是城市监督体制沦为形式,城市的规划管理往往是个别领导个人意愿体现,而城市监督机制对于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则流于形式。

2 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体制与方法探讨

2.1 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完善建议与措施

(1)推行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制度

在现有的城市规划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制度,从各行各业、各行政管理部门抽调一部分人员组成规划管理委员会,任期3年或者5年不等,如要对城市规划管理做出修改,必须经过规划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方可实施。这样,就最大程度的避免了个别领导随意修改城市规划管理的现象,真正发挥了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

(2)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

结合现有的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群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的办法,城市规划管理监督办法的落实等,只有把法律法规完善起来了,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法治”而不是“人治”,进而保障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效应。

(3)拓展群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途径与渠道。

大力拓展目前人民群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的途径与渠道,例如可以开通市长热线,扩大市领导接待群众的比例和时间,设立百姓问题专栏等等。只有大力普及这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实现人民城市人民管。

(4)实施管治结合制度。

对于城市规划管理,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同时也要和治理结合起来,对于老城区的改造,污染工厂的取缔,农业用地的归还等等,都要依靠强有力的治理措施保障实施。治理与管理双管齐下,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良性运行。

2.2 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具体措施与建议

(1)对于房地产公司违章建筑的监督管理措施。

随着经济发展迅速,开发力度加大,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缺乏法制意思,为利益驱使,加上有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够不严,从而滋生了违法建筑的现象,严重破坏了城市规划,扰乱了正常的城市建设管理秩序。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取缔制止。

①在依法打击和整治违法建筑行动中,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提高房地产开发商守法意识,使其知道违法建筑属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所应负的后果,积极引导违法房地产开发商主动拆除违法建筑。②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统一执法尺度,一视同仁,坚决做到发现一间依法查处一间,并对违法建筑者处以重罚。③对违法建筑现象的监督和防范要持之以恒,执法切勿一阵风。有关部门可以公布举报电话,重奖举报者,以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和抵制违法建筑非法占地行为。

(2)对于社区个人和私宅违章建筑的监督管理措施。

对于社区个人和私宅的违章建筑,目前最常见的违章建筑是楼顶公共平台搭建和加层。为此,可将规划执法工作走进社区,结合社区管理工作一并纳入落实违章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中。

①规划执法部门可制定方案,狠抓落实,遏制违建,严控到位,实施制度化、规范化。②与社区搭建服务平台,形成联动机制。通过举办现场咨询会,大力宣传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发放《社区居民公开信》,引导居民自律;与社区签订《共建协议》,同时做好办证、报批服务的引导工作,减少违法抢建行为。③将进社区工作向精细化推进:建立巡查制度,规定规划执法队员每周至少主动联系社区一次、定期开展巡查,并形成书面记录。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规划、城管、国土、居委、物业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出现的问题共同探讨对策,提高工作实效。⑤建立督察考核制度,规划执法内部将队员进社区工作绩效作为队员考核项目,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使“规划管理进社区”工作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3 结语

城市规划监督管理是政府进行城市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不仅要落实城市规划管理职能,而且也要从监督机制落实,只有管理与监督两手抓,才能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合理化、合法化实施。本论文就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体制问题,探讨了城市管理的模式与方法,给出了一些建议措施,对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与监督管理的效率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当然,更多有效的管理措施还有待于广大城市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最终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水平更上一层楼,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最终获得广大老百姓的满意。

参考文献

规划管理制度论文篇(3)

论文频道的管理学论文给您以下参考,您还可以在论文频道里看到其他有关论文方面的资料。 论成本管理办法 一、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 认真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通过预测、控制、分析和考核,挖掘降低成本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成本管理应实行归口管理责任制 1、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备品备件定额,运行材料消耗定额,检修材料消耗定额。努力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挖掘设备潜力,提出年度、季度的运行、检修、设备大中小修费用计划。 2、安保部门:负责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提出年度、季度消防、警卫、民兵训练等费用计划。 3、人劳部门:负责制定劳动定额,控制工资总额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及标准。根据属地原则,制定社会保障措施,控制社会保障支出,提出年度、季度工资及劳保费用计划。 4、物供部门:负责制定工器具消耗定额,做好节约代用、修旧利废工作。 5、办公室:负责低值易耗品、电话电信的管理工作。提出年度、季度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及电信电话费用计划。 6、总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物和福利设施等管理工作,提出所管辖资产的年度、季度修理费用计划。 7、财务部门:是成本管理的综合部门,汇总编制成本计划;掌握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控制成本;参与制定有关成本的各项定额;如实核算成本,并进行综合分析。 三、成本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1、工资:生产管理人员及由本单位组织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资的临时工等的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工资;按规定发给的超产奖、安全奖。 2、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范围和提取比例提取的费用。 3、折旧费:按应计提固定资产原值,采用平均年限法及规定的提存率提取的费用。计提折旧的依据为月初应计提固定资产原值,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论文频道的管理学论文给您以下参考,您还可以在论文频道里看到其他有关论文方面的资料。 论成本管理办法 一、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 认真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通过预测、控制、分析和考核,挖掘降低成本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成本管理应实行归口管理责任制 1、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备品备件定额,运行材料消耗定额,检修材料消耗定额。努力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挖掘设备潜力,提出年度、季度的运行、检修、设备大中小修费用计划。 2、安保部门:负责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提出年度、季度消防、警卫、民兵训练等费用计划。 3、人劳部门:负责制定劳动定额,控制工资总额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及标准。根据属地原则,制定社会保障措施,控制社会保障支出,提出年度、季度工资及劳保费用计划。 4、物供部门:负责制定工器具消耗定额,做好节约代用、修旧利废工作。 5、办公室:负责低值易耗品、电话电信的管理工作。提出年度、季度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及电信电话费用计划。 6、总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物和福利设施等管理工作,提出所管辖资产的年度、季度修理费用计划。 7、财务部门:是成本管理的综合部门,汇总编制成本计划;掌握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控制成本;参与制定有关成本的各项定额;如实核算成本,并进行综合分析。 三、成本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1、工资:生产管理人员及由本单位组织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资的临时工等的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工资;按规定发给的超产奖、安全奖。 2、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范围和提取比例提取的费用。 3、折旧费:按应计提固定资产原值,采用平均年限法及规定的提存率提取的费用。计提折旧的依据为月初应计提固定资产原值,当月增加的固定资

规划管理制度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也有了一定的提高,城市管理工作的好坏对于城市经济、政治、文化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影响到城市规划进程的整体实施。通过对城市管理的研究,可以更好的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杜绝大量不合理的现象。

一、城市管理概述

现代城市规划理论是在19世纪中后期逐步形成的。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理论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城市规划的第一个比较完整的思想体系在此前后经过近半个世纪左右的理论探讨和初步实践才真正确立了现代城市规划在学术和社会实践领域中的地位。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现代建筑运动的推进下现代城市规划得到了全方位的探讨和推进,到二次大战结束后在世界范围得到了最广泛的实践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理论基础并在全世界的主要国家建立了各自的城市。

在20世纪的六、七十年代在当时的城市研究和科学技术方法带动下规划管理制度无论在理论基础方面还是在实践过程中都进行了大量的补充和完善。通过对原有的城市规划体系进行全面的更新和改进架构出当今城市规划的基本范型。

现代城市规划的主要目标可以概括如下:

(1)合理安排城市的居住、商业、工业等各部分的布局、用地和设施,使之各自实现其功能,互不干扰,并节约投资;

(2)有一个高效率的城市对内、对外交通系统,使所有的交通方式都获得最大的便利;

(3)使城市各个部分居住区的用地大小、日照、绿地以及商业区的停.车场和建筑间隔,都能达到最适宜的标准;

(4)提供多种类型的、能满足所有家庭需要的安全、卫生和舒适的住宅;

(5)提供在规模、位置和质量上都属于高标准的文体、教育、娱乐和其他社会服务设施;

(6)提供足够而经济的供水、排水、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设施。

二、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高层次规划研究时间较长

按照我国一些城市现行的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编制体系,由于各专业部门在规划编制时与规划部门不协调,逐渐显现出总体规划编制周期过长,难以适应城市建设飞速发展的形势。同时有的城市规划内容过于全面,以致于不能把精力集中于研究城市发展的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2、规划编制速度过快

随着我国城市发展速度的增快,规划部门在同一时期,统一标准编制的规划,难免会导致城市中所有地区的编制原则、编制方法、成果深度等过于相似,而限制了很多特殊地区的地域特色,导致规划不能因地制宜的反映出地区特色。同时,在高强度的编制任务下,由于编制周期较短,设计单位往往会出现“重经验、轻研究”以及“重形态、轻经济”的现象,只是规划无法真正的做到科学发展。

3、缺少生态设计导则的考虑

现在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思考方式过于机械,对环境的理解也是仅仅将其当做资源,没有有机地完整的加以思考。生态环境最重要的功能是承载人类、承载文化和我们的生命系统。当今,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为了使城市空间品质更加优美,各个城市也在规划编制中逐步考虑引入绿色、低碳的理念。目前天津市的规划编制中除了在中新生态城将生态技术实施导则纳入控规体系之外,其余地区尚未开展此项工作,导致生态设计导则无法法制化的开展。

4、建筑物后续管理方面有所欠缺

在城市高速发展时期,我国城市的规划管理任务繁重,但是建筑物用途管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特别是一些原来在城市中心区的工业厂房项目,由于工业项目的外迁,留下的厂房由于暂时没有拆除,被包装后变成一幢幢写字楼或者商城。企业通过投机方式把土地的增值部分占为己有,既对城市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又使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不对位,留下很大的管理隐患。

三、为促进城市管理应采取的对策方法

1、树立创新意识,促进管理机制的构建

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之中,尤其是现代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要我们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能够保证多元化效益的共同实现与统一。例如,我国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不仅仅需要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还应当能够实现三者的统一。但是,由于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被关注的时间相对较晚,同时,我国具有着与其他国家,许多不同的城市规划管理问题,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这就要求我们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之中,要能够树立创新意识,能够以积极的心态、严谨的态度去处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之中的问题,进而能够在创新意识的指引之下,更好的促进我国特色的现代城市管理机制的构建。笔者认为要想更好的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无论是在城市信息技术层面、城市规划管理方法、城市规划管理理念方面都需要进行积极的创新。同时,城市规划管理创新的方法以及城市新信息技术的运用都要“与时俱进”,只有不断的创新、不断的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与相关法律,“以法管城,以法治城”加上正确的城市规划管理方法,才能使城市走上健康发展之路,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才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从根本上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质量和水平。

2、拓展思路,放眼望世界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往往与所处的特定地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导致的市场观念狭窄的城镇市场发育往往处于相对落后的阶段,这直接导致了不同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的思路、视野具有着较大的差异。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城市的不断的扩大与集中,如果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不能够积极的拓展自己的管理思路、放眼外界,则增多直接影响到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规划管理实行“精细化管理”

面对城市快速发展和变迁的节奏,为了准确进行规划布局,为了更加卓有成效的工作,充分发挥了规划的服务引领作用,要全面开展精细化管理工作,在每一个细节上精益求精、力争最佳。为全面提升城市规划工作水平,按照精细化管理的思路,在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中,找准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

4、提升公众参与度

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之中,笔者认为应当提升公众的参与程度具有着重要意义。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规划相关制度进行溯源,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国家与地区对于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的制度并不鲜见。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和结果直接体现公众的利益。这城市规划所决定的。例如,城市的整体规划与公众的精神生活、物质生活具有着紧密联系,城市规划应当是城市公众意识的综合体现,因此,城市规划也应当是大部分人的价值观的整体体现。另外,众所周知,城市规划是对特定资源进行再分配的过程,而这部分资源的分配公众有权也应当积极参与。如果公众不能提升公众的参与程度,则以政府意志为代表的规划很可能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进而容易激发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矛盾。由此可见,我们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过程之中,要能够充分的考虑到公众的参与度,这也是更好的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水平更加“亲民”,更好的构建和谐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

四、结语

城市是在一定特定历史文化背景与地理环境中,在对应于一定现实的物质生产方式基础上而形成的。因此规划管理体制及其内涵就必须与城市自身的社会条件、历史文化、地理环境和物质生产方式的具体条件相结合。作为一名城市的建设者,一方面我们面临着新一轮的城市发展机遇,另一方面也面临着非常严峻、现实的挑战。我国的城市的规划管理必须在借鉴国内、外各地区先进管理经验的同时,结合考虑城市的实际条件,总结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规划管理制度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城市规划主要是指对城市各项资源优化配置,使其更加适应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好坏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城市规划进程的整体实施进程[2]。

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计划经济体制时期(20世纪50-70年代),由于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转移到了城市,规划编制的目的主要是将国民计划经济落实到生产生活中。第二阶段为改革开放初期的城市规划(1978-80年代末),其目的主要是指导城市体系的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该段时期的城市规划管理为城市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基本框架和发展规模。第三阶段为经济大发展时期(80年代末以来),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规划的地位和作用都得到了提升,规划开始以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以管理的现代化为目标,加快城市化进程。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科学、文化的发展,面对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急剧扩张和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等诸多变化,就我市规划管理工作而言,问题与成绩同在。纵向比,我市的规划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配置得到了优化,城市布局合理,城市功能相对完善,有效的为广大市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但是横向比,城市管理工作还跟不上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严重制约了城市总体功能的发挥和城市品位的提升。作为规划管理工作人员而言,我们有必要对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分析,寻求解决对策,本文以芒市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探索解决城市规划管理中的问题思路,使我们的城市规划建设事业走上健康、和谐发展的康庄大道。

1芒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规划管理理念、规划管理手段与时俱进,但是在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芒市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

1、私人建房纠纷多。由于历史原因,芒市小宗地私人建房现象较为普遍,私人建房的在日照、建筑界线退让、建筑高度等问题上的纠纷也接踵而来[3]。

2、城市风格不突出。与很多中小城市一样,芒市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城市迅速扩张,但是城市的建筑设计粗糙,建筑之间不协调,建筑风格不够突出,阻碍芒市走具有边疆少数民族地域特色的城市化道路。

3、在旧城改造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旧城改造的规划粗糙,基础设施更新不完善,这些举措给城市社会的长远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和谐的因素,是芒市城镇化道路长期发展进程中的一颗暗痈。

4、规划编制不能达到100%覆盖芒市城区。我市的西部新城、以及旧城区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城市道路、给排水、绿地系统、环卫、芒市机场净空保护规划等与《芒市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套的专项规划尚未编制[3]。

5、虽然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城市基础设施不配套、不完善,城市的医疗、教育、文化等社会资源相对困乏,城市职能不够完善,城市品位有待提高。

6、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忽略了城市建设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对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短视城市管理的作用和价值,城市建设对经济的提升作用缓慢,规划跟着建设走的现象仍旧存在。

2不良现象产生的原因

上述不良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如下:

1、规划管理工作自身的局限性。城市的规划管理工作具有长期性、动态性、复杂性等特点,无论是作为城市决策者的官员还是掌握着专业知识的专家或规划师,都无法摆脱自身角色的局限性。因为城市规划不仅专业技术要符合科学规律,还必须考虑政治、经济、社会、心理等多方面的因素及实施的可行性[4]。

2、受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局限。一方面是违规建设的查处程序有很多不足,从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申辩、做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到听证程序,时间长,流程复杂。有些程序还没有履行,违法建设行为早已形成[5]。另一方面,由于市情的特殊性,例如私人建房等问题,在规划管理过程中,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条例作为执法依据。

3、规划缺乏严肃性。由于规划多变,导致了人们不把规划当回事,不批自建、少批多建、先建后批、擅自扩建和不按规划要求施工的现象存在普遍,这些问题直接影响芒市特色城镇化的进程,直接影响了芒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4、规划编制专项资金不足。目前我市规划编制、测绘等费用仍有部分欠款,导致后续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按期进行,影响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展[3]。

5、缺乏有效的城市管理手段。城市规划管理质量低下的主要原因是宏观失控、微观越位。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的全部精力都用到了城市建设的具体项目上去了,陷入了开会、协调、纠纷、批项目等繁杂的业务工作中,对城市规划的发展战略研究、宏观规划参谋决策、综合服务和综合调控协作工作重视度不够,没有形成完整的主题管理体制,城市规划管理大多还是人为进行操作,没有形成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模式;同时城市规划的经费还远不能满足需求,技术管理工作人员不足[5]。

3解决问题的思路

3.1加强规划档案动态管理,用成熟的规划理念引导城市发展

首先完善规划管理档案,加强城市规划执行的后续跟踪及服务,建立规划执行影响的追踪档案,明确影响因素,综合各方意见,科学评估及预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修正城市规划,为芒市城市规划管理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其次无论作为城市规划的领导者,还是城市规划的实际工作者,都应该加强学习和研究,学习借鉴优秀的、先进的、科学的城市规划理念和科学成果,并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考察分析剖析其他城市规划的经验开阔眼界,丰富城市规划的理论和经验,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提高精品意识;再次应用经营的眼光规划城市,强化城市的特色,形成高品质的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城市规划理念,塑造城市品牌。

3.2要坚持因地制宜,保证循序渐进

城市规划要量力而行,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科学的制定规划目标,对一些重大问题,要进行综合调研和讨论,不能盲目跟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由于我国国情特殊,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存在资源占用大,能源消耗多,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因此,我市的城市规划应将节约、集约的原则作为制定规划的中心,形成合理的城市功能和城市布局结构,并不断提高城市发展将来会出现的矛盾的预见性,及时缓解矛盾,从而实现城市的科学、和谐、可持续发展。

3.3丰富规划管理手段,提高规划管理效率

城市的有序管理不仅需要人治,也需要技术手段的辅助。利用GIS、GPS、RS等现代信息化管理技术,系统掌握权威、客观、准确的城市各类信息,不仅是编制各类城乡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和各类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也是相关行业开展调查统计工作的重要数据基础,为智慧城市的开展奠定基础,促进政府部门完善工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变被动管理到主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3.4完善规划法规,健全规划法规体系

地方性法规不完善造成规划权威性受损,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6]。,同时注意运用法制手段维护城市规划及其管理的权威,将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节制规划许可自由裁量权,遵守法定程序,严守合理性原则,逐步推行城市规划审批法制化、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化,最终组成严密的管理体系,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7]。

3.5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健全规划管理机构

加强规划的管理,应理顺当前的规划管理体制,成立单独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纳入政府系列,统一行使规划管理权,以便更好的为城乡规划提供组织保障,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发挥区域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8],同时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9]。

3.6在城市规划中提高公众的参与度

城市规划是对特定资源进行再分配的过程,而这部分资源的分配公众有权也应当积极参与。如果不能提升公众的参与程度,以政府意志为代表的规划很可能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进而容易激发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矛盾。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制度,给人民群众以最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人民群众了解规划、参与城市规划。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实行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要加强规划运作的监督机制,实现规划实施的全社会、全过程、全覆盖监督;要加强规划法制建设,加快规划立法工作,建立健全规划法规和规章,保证城市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减少盲目性,增加自觉性,提高科学性,最终保证城市规划全民参与实施,这也是构建和谐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

4结语

新时代的规划管理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作为新时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我们要能够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目前我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提出解决思路,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的促进规划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推进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王紫燕,等.浅析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

[2]张刚刚.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建议.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

[3]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股2013年度工作总结

[4]仇保兴,等.追求繁荣与舒适――转型期间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若干策略.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5]徐得程.浅谈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性.建材与装饰.2013

[6]张晓旭.走法制化道路 加强尝试规划管理.中国建设信息,2010,(01) :56-58

规划管理制度论文篇(6)

1 我国的城市规划大多会通过一些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下发确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城市规划建设中,这些文件往往不能被贯彻执行,这种现象成为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建设管理中的一大难题。而该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应当从多方面考虑,规划的自身存在着问题,同时规划之外的社会因素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1.1 规划理论以及技术问题

目前我国的规划理念较为落后,规划理论也不健全,规划技术不规范。城市规划会受到规划者的技术水平影响,计划技术人员的方案会直接影响到规划成果质量,而规划的建设成果是对规划者技术以及思想的直接体现。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理论还不甚完善,且存在较多的理论派别,由于认识无法达成统一,因此在规划中采用的规划理念具有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在项目规划的建设方案的确定上往往会大相径庭,甚至有些方案同实际要求以及城市的发展相去甚远。

1.2 行政干预

规划方案虽然是通过规范性的法律文件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理论上不应当随意改变,但是,我国的行政部门往往都会通过某些行政行为进行干预,这也是由于我国现有的行政管理机制造成的,基于这种弊端,我国的行政官员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影响城市规划方案,并且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并且有些行政领导并没有意识到长远的城市规划效益,单单关注眼前,使得具有长足发展空间的城市规划方案被迫修改。虽然短期内这种方式能够为城市的发展带来利益,但是长远的考虑,未来城市的发展空间和隐患问题堪忧。

1.3 社会发展的影响

城市的土地面积有限,而土地作为可重复利用的资源,在城市的规划中规划方案主要是针对城市土地资源利用规律,必须提供最高效配置促进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的提高。城市的规划以及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计划、城市规划投资相互配合统一,因此,城市规划方案计划往往会受到计划投资以及土地资源计划变动的影响。目前我国城市在建设中由于土地配置作用的增强,加之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使得计划方案的实施受到了多方面外在压力的阻碍。尤其在一些不法黑市中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现象,由于高额利润就促使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城建部门的允许,若是执法力度不严,监督检查力度不足,则很容易使得具有法律效益的规划方案变为一纸空文。

2 社会化城市规划途径

将社会规划变为社会公众的参与过程,而将城市规划逐渐转变为社会化过程的途径就是将规划变为公众参与的活动,主要就是加大公众参与的程度,让公众参与到规划的管理以及编制中去。城市规划的公众性最初起源于北美,其本质目的是为了在城市规划各方利益中寻找一个平衡点,以保证社会和谐,而随着规划技术的发展,其已经开始被人们所接受,作为一种普遍的理论和技术被推广开来。

2.1 社会化现状

通过对我国今年来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程度的研究,通过规划文件的介绍以及结合我国国情开展的一些参与实施途径、形式,进行了一些公开规划活动。通过实践的总结可以得出以下几点:首先我国公众性的城市固化还处于初级的起步阶段;其次,直到现在我国并没有对公众进行统一的定义和细致分析,笼统的将普通民众作为公众,因此城市规划活动的公众参与效率不高;最后,公众性的城市规划仅仅处于编制以及规划阶段,而其实施之后没有响应的后续规划、监督管理机制予以支持,因而无法加强公众参与程度,也无法增大实施力度。

2.2 如何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通过分析总结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所涉及的方面很广,不但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基础同时还会影响上层建筑。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建设的质量受到了公民的民族意识影响,进而才依赖于规划的科学管理机制以及公众参与途径。所以,提高公众参与程度的有效办法即不断的加强政治体制管理,深化规划管理改革机制,找出更加有效的方式以及促进公众参与的途径,保证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2.2.1 推进民主化进程, 保障公众规划参与权

公众的规划参与权归根到底就是一种参政议政的民利,公众参与规划的问题也就是一个行使公民权的问题。因而这种参与的广度与深度与民主化程度是紧密相关的, 政治民主化、政务公开化是公众有效参与的政治前提和基础。所以应大力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赋予公民更多民利,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中充分享有利益表达的机会, 参与政府的决策。民主化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 不一蹴而就, 实施公众参与反过来也可以推进这一进程。

2.2.2 建立调控有力的规划管理体制现行的规划管理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

因为在我国现阶段有些行政领导中存在着出政绩、发展经济、吸引投资、突破规划的思想行为方式。建立一个有效的规划管理体制有赖于深化城市政府机构的改革。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我国正对各级政府机构进行大的调整和优化, 对政府机构权力范围的调整和加强对其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这为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历史契机。

(1)应加强对领导层的监督, 把公众评议和规划实施的组织工作列入政绩考核的指标中。

(2)改造城市规划委员会, 使之隶属于上一级政府, 由上级政府首脑领导, 由上级规划主管部门主持日常工作,成员还包括本市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规划专家代表和公众代表,以加强规划编制与实施中的协调、仲裁、决策和执法监察工作。

(3)建立一套公众参与的组织程序与工作方法, 以保障公众在城市规划中的参与权利。

2.2.3 公众参与方式

综上所述,充分总结国际先进城市规划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对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中如何提高公众参与程度的方式以及途径进行了分析和研究,首先我国地大物博,历史悠久,在城市和城市之间存在了不同的历史文化,且发展也不尽相同。每个城市都具有其独有特色,因此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习惯以及方法进行,而采取的方式以及参与深度、广度也需要进行实际的调查研究之后才能予以确定。其次,一般的普通民众无法对城市规划的方案制定造成什么实质性的影响,而普通的个体民众更是无法得到重视,所以将公众组织化是提高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度的有效途径。通过组建一些利益相同的团体,并推选出相应的集体代言人,为集体的利益实现予以表达。

3 结束语

文章对于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实际推进中存在的阻力和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多方面分析了城市规划中如何实现公众参与,并提出了一些建议,论述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相关对策。

参考文献

规划管理制度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TV211.1 文献标识码: A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一)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的是在建设活动前,调查、预测和评定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制定出解决措施,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主要的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法律手段。建设项目不仅要予以经济评价,还要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并制定解决措施。通过评价环境影响,能提供依据给建设项目的选址,以防因为布局不合理给环境造成无法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将周围环境的现状调查清楚,对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进行预测,有针对性的提出环保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能够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历程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了基本项目审批程序。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批权限、执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对评价单位提出了资质要求。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全面详细明确的规定。199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评价单位的资质进行了规定。200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04年,人事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应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通常是限于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国,除了城市规划一定要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依据规模和性质分为不同的三类:一定要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比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需要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非常小的建设项目。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广泛。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要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0年《环境质量法》规定,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

二、比较分析

(一)法律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历程,正是其立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从最初的一部试行法和一个管理办法,发展到如今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一系列的配套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都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规定。其中《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依据。

反观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还没有完善。《水法》是当前唯一的涉及水资源论证的法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是目前提到水资源论证的唯一行政法规,还都不是专门针对水资源论证制度的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此外就是水利部制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限于部门规章,权威性不足。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还被质疑存在违法嫌疑。

(二)评价论证范围和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在不断的扩充,从1981 年“基本建设项目”到1986 年“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1997 年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将有辐射环境影响的“设备购置”活动也列入评价范围,2002 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把评价范围扩展到规划,2009 年国务院颁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参与综合决策。当前,环保行业人士又开始对政策和战略类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充和深化。(1)从报告章节内容看,从最初的污染达标排放管理到强调环境容量分析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于环境风险防范,评价水土流失和生态影响,强调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注重公众参与和社会稳定性评价较为注重,还对经济领域的产业政策符合性、选址布局合理性和环境经济损益进行评价,每部分内容都要求设立专章进行分析评价。对环保领域、经济领域、规划布局领域、社会稳定领域等的环保相关问题全面综合的进行可行性论证,为参与政府综合决策提供了坚实的依据。(2)从环境要素看,从最初的三废控制(水、气、渣),到生物和生态,到物理污染噪声和电磁辐射,近些年又对地下水和土壤有了较多的关注,评价内容也在逐渐的扩展。(3)从评价时段看,要求评价规划设计阶段、建设阶段、运营阶段和退役阶段全过程的环境影响。(4)从项目实施过程看,要求从原材料的产地到产品的最终报废处理进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生命周期评价。

水资源论证的范围就比较窄,差不多限于需要取用“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对取用雨水、污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自来水的项目没有严格的约束力。对不取水然而却对水资源影响风险很大的项目,比如穿过水库的输油管道,岩溶地区垃圾填埋场和尾矿库,穿过含水层的隧道等,存在监管盲区。规划的水资源论证才开始试点。

水资源论证内容基本停留在“以河论河”、“以水论水”的模式上,关注点还在水量够不够及怎样保证供水这一问题上,目光还停留在对自然水循环系统的索取上,而还欠缺对社会水循环过程控制和水生态系统保护的论证分析。如对工艺过程和水平衡的耦合、工艺设备先进性和取用水合理性、工艺水循环过程中水量耗散和水质衰变、已掌控水资源的挖潜、水资源跟踪监测机构和制度建设、施工过程的水生态影响和补偿等,论证都很薄弱。

(三)跟踪监管

环境影响评价对于规划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比较重视。在规划设计阶段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编制,建设施工过程中实施环境监理,试生产过程实施环境监测和“三同时制度”检查,工程竣工阶段要进行环保验收,之后还有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核设施等特殊项目还得进行退役后环境影响评价。

水资源论证制度重审批轻监管,基本停留在审查审批阶段,没有实质性规定后续的跟踪监督管理。2011 年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开始探索论证后评估工作。

(四)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发达国家引进的,它对于公众参与比较重视。20世90年代开始,公众参与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实行,之后渐渐对公众参与范围进行了扩大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都从法律角度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2006年,原国家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

(五)立法体系的建立

第一,在促进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的时候,对于《水法》相关规定的修改是不能忽视的,《水法》有关规定应当作整个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体系的统领。在《水法》中应设立明确的水资源论证制度,提出“水资源论证”的定义和内涵; 对于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也要做规定,要是由《水法》对其适用范围(如建设项目和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规划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法律定位得到提升,使适用范围狭窄的问题从跟上得到解决。

第二,制定推动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的专门行政法规。与水资源论证制度有关的行政法规应该对下列事项明确作出规定:首先是明确应该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虽然《水法》能够对水资源论证制度适用于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规划进行规划,然而规划的具体种类、识别根据等具体管理问题还是要由行政法规进行具体明确的;其次是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的基本程序,包括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审查审批、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其和之有关的水资源论证资质、从业人员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再次是对于违反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要采取强制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应该建立水资源论证管理规章体系并加以完善。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范围内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水资源论证管理的相关措施和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与水资源论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的立法重点在于创设制度和搭建体系,而相关规章体系的核心应是管理措施和程序,比如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审批程序,后续监督管理措施等。

三、结束语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历程为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些可供借鉴之处。为确实发挥水资源论证制度作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首要抓手的作用,就应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理顺审批管理体制;健全水资源论证立法体系;

扩展论证范围,深化论证内容;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规划管理制度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运用一定的方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效果进行分析、比较与综合所做出的一种价值判断。目前,新一轮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明确要求“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国内大多数学者都致力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技术方法的研究,缺乏对评估管理制度方面的剖析。本文意在总结国内相关理论及其实践经验,剖析目前评估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为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在我国的发展[1]

国土资发[2004]133号《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文中明确指出:开展规划实施评价,是为了全面分析规划实施效果,促进有关地方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同时通过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改进规划工作的对策建议,作为编制规划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2005]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中再次强调规划实施评价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做好现行规划实施评价工作是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基础与前提,是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上述要求是开展规划实施评价最重要的工作依据,也点明了此项工作对新一轮规划修编的深远意义。

国发[2008]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文中明确指出: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评价机制,规划实施评价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的修改。

2009年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第八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第三十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点内容包括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稿研究提出:在规划期限内,由规划编制机关定期组织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等条款的动议。

2011年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精神》明确提出:建立规划和项目节地评价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

国土资厅发[2011]4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中明确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试点工作的目的、原则、内容及程序要求等。”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工作的开展实施提供了指导依据。

国土资发[2012]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文件明确提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建设方面已经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毕竟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时间不长,还是属于一个新生事物,在规划评估理念,规划评估体系,规划评估内容方法,规划评估程序制度等方面,还亟需改革、健全与完善。

3. 1 政府重项目建设,轻规划实施评估

我国目前土地利用规划法律体系仍不健全,规划的权威性不够,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规划编制不重视、规划调整随意性大、规划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由于地方政府进行城市建设和发展经济的需要,往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干扰。尤其是在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保护耕地之间,地方政府习惯于从短期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擅自扩大建设用地面积,使土地利用规划流于形式,造成恶性循环。人为因素的干扰,使得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难度较大。

3. 2 政策执行不到位,体制制度不完善

纵观发达国家的规划、计划或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大多含有监控和评估的内容。近些年,国内的各类、各业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都开展了针对不同时期、不同目的的规划评估研究和评估实践。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综合性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在国家的规划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重规划编制、轻规划实施、忽视规划评估的现象在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中仍普遍存在。《土地管理法》虽对评估制度提出了条款,但未能有详细的可供实际操作的法律规章制度。缺少土地规划国家立法,不利于全面发挥规划评估制度的作用,与其他相关法律体系相比,明显滞后。

3. 3 相关技术标准缺失,从业人员技术薄弱

由于我国现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制度,管理办法,工作指南,技术标准,实施细则等。行政部门管理者缺乏评估管理制度依据,无法判定评估结论的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无法鉴别图、数和实地是否保持一致的统一性,从业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缺乏评估技术依据[2],依据自身水平,编制水平层次不齐,成果结论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备受质疑。规划评估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实施工作是国土部门,编制是国土部门聘请的编制单位,审查规划评估的是国土部门,这种“自己审查自己”,极不科学的审查方式,使得规划评估流于形式,审查不出根本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利用规划应有作用的充分发挥。

3. 4 宣传工作不到位,公众参与不健全

规划评估的过程监督主体包括土地资源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应该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然而,公众参与往往流于表面化、形式化。公众参与渠道不畅,仅仅只是评估后期的听证,则由于此时规划评估的总体思路、体系结构、主要内容基本已经确定,即使公众发现问题也难以改变已经成文的规划评估及其修改方案。另一方面,公众参加规划的意识薄弱和能力不够,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公众往往是处于“被参与”的位置,即被动地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或者组织参加相关的听证会。

4.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的对策建议

要实现规划实施评估的目标,必须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宣传教育的配套措施,调动政府、部门、社会的积极性,全面推进规划评估工作。

4. 1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的高度,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真正把规划评估作为硬任务来抓。建立好完善引咎辞职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将规划评估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政府部门负责人考核的内容之一。建立健全配套行政问责和惩罚机制,明确问责及惩罚责任主体,明确具体的问责及惩罚内容,科学设置问责及惩罚程序,严肃对待问责处理结果。

4. 2 加快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建设,提高执行力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对规划评估制度亦相当重视,但在立法层面上还是偏低。要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能够落到实处,真正起到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保护耕地、优化资源配置、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作用,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就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鉴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进一步完善规划评估制度,特别是制定一部专业的土地利用规划法律法规已刻不容缓。通过立法明确规划的目的、适用对象、内容、审批程序、编制资质、公众参与、法律责任,提高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威性。加快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和行业规范性制度,强化各项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通过不断完善土地规划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推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科学发展营造规范合理的法制环境。对于一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改变约束性指标,调整重大布局且不符合程序的行为,将严厉查处和惩处责任人,绝不姑息。

4. 3 加强规划评估的专业技术性

加强与发改、建设、农业、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尽快联合制定明确的技术评估程序,技术审查要求和质量等方面的技术与规定,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建议建立行业专家库,邀请专家参与规划评估。全面深入推开试点工作,在典型行政区、重点行业和重要专项规划等特征类型的地区开展规划评估试点,探索机制、培养队伍、制定完善的技术标准、工作指南、实施细则等方面,健全和完善规划评估工作的技术评估方法,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使其评估更客观,结果更准确。大力推进以3S技术运用于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为规划数据的收集和适时更新、海量信息的及时处理、规划方案的调整修改及上下协调反馈、规划实施的动态跟踪管理等提供先进技术支撑,提高规划的工作效率,为规划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作为规划成果的主要载体。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提供了一套科学化、程序化、定量化[3]的手段和方法。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动态管理和监测。加强行业人员教育培训,提升队伍管理能力,规范从业机构资质,构建信息交流平台,整体提高从业技术水平。

4.4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

集中抓好政策法律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将组织各方面力量广泛宣传规划评估制度,并分层次、分行业、分部门举办宣讲班。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充分发挥新闻、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向导,大力宣传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估的作用和意义,使全社会了解规划评估的重要性、紧迫性,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和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从而形成以政府为主,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规划评估工作格局。大力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监督,设立热线,举报信箱,要把规划评估工作置于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

参考文献:

规划管理制度论文篇(9)

0 前言

近年来,我国城市规划的制定已经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各个城市都制定了完备的总体规划。总体规划一般以15 年为限,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的城市补充制定了修建性详细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和广泛的公众参与,形成法律条文,并得到城市政府部门领导的足够重视。然而,在我国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如何进行协调有效的管理,却一直停留在长官意志,行政计划管理的阶段。我们国家的城市普遍受经济力量和城市规划管理力量不足的困扰,受到社会和政府控制力不强的影响,受到急功近利心态的支配,往往在城市规划实施中有统筹规划,却缺少统一的实施管理。例如,一条道路刚刚建好就因铺设管道而开挖,过几个月要铺设电缆,再开挖,再填平,道路被戏称为“拉链”。这不但给车辆和行人带来了不便,而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金钱。因此,对如何进行有效的城市规划管理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

管理就是“在变动的环境中依赖人与物的互动而获得组织绩效改进的人类实践”[1]。从泰罗开始,开启了一条通向管理“确定性”的道路,管理由经验变成一门“科学”。人们试图找出人类活动的规律而进行组织、决策。城市规划管理这一管理实践活动有其自身的发展脉络和进程。这些庞杂的内容可以利用多种可能的途径和工具,找到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实现方法。本文就是试图为城市规划管理找到一种系统规范、容易控制和实施的管理方法。

1 城市规划项目管理研究的思路

1.1 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的运作模式

一切生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其共同的目的就是试图“最有效地运用现有资源来满足一定的预计的需求”。城市规划管理也是最有效地利用城市资源来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它具体通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调控,逐步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城市规划管理实际上充当着维护城市空间秩序的“法官”或“裁判”的角色,然而凭借规划管理部门现有的地位和力量,却又是力不从心的。

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系统如图1 所示,把城市规划作为一个系统来分析,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作为决策系统,主要负责制定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是执行系统,它包括从建设工程的计划、用地安排到市政建设,管理工作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是反馈系统,主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管理工作。城市规划的法律规范是保障系统,系统运行的保障条件有很多,如组织、人员、体制、机制、法制等,其中法制保障尤为重要[2]。

从图1 可以看到,整个城市规划管理的全部内容是通过不同的层次系统显现出来的,它包括城市规划管理大系统,硕士论文 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子系统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小系统。大系统包含了整个城市建设的空间布局,大到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小到一个地块边界,时间跨度长则20 年,短则5 年。子系统包含了建设项目规划的选址管理,用地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组成了系统的有序结构。小系统则包含了具体建设环节的管理程序。为了使城市规划管理系统能够良性运转,协调操作,需要建立、健全一些基本的运行机制。如决策机制、协同机制、调控机制、监督机制、反馈机制。为了实现管理的目的,城市规划管理一般采用行政的方法、法律的方法、经济的方法、咨询的方法。

1.2 城市规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的融合

一般而言,项目是指一次性的、临时性的活动,贝内特·p·利恩兹在他的《21 世纪的项目管理》的序言中第一句话就指出“项目是为了在预定进度和确定的预算范围内达到特定目的和预计效益的一种创造性方法”[3]。它具有独特性、多目标属性和生命周期性的特点,城市规划正是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内(总体规划一般在10~15 年,详细规划一般在1~3 年),为了达到社会环境、人口发展、社会愿望的平衡所进行的一次性的、临时的、独有的工作。因此,城市规划可以作为一个项目。那么,从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看,将项目管理这一系统的、科学的、可量化的管理方法引入到城市规划管理中来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其理由如下:

(1)由于社会经济的复杂性,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需要不同领域的相互协作才能完成。充分利用自身能力的同时,也要大量控制外部资源,才能实现城市规划的多目标。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管理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出现,项目管理工具的多样化,使城市规划项目管理的技术实现成为可能。

(2)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对城市发展变化更为敏感,解决问题的速度更快,成本更低。传统的科层式的组织结构严重,反应迟钝,无法应对这种变化,而项目管理要求的是扁平式的管理体制,矩阵式的组织方式相对于传统的科层式组织方式要灵活得多。

(3)建立程序化、科学化的管理制度。职称论文 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健全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建立程序化、公开化、科学化的管理制度更为重要。这种制度包括高效率的操作程序,科学严谨的操作过程和公正效率的操作方式,以减少管理人员的随意性,保证较高的透明度和较强的办事效率。项目管理的科学体系,灵活多变的方法,才适应管理规范化的要求。

(4)项目管理的引入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在新的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服务的职能。运用经济手段提供服务、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变过去的指令性管理为综合性的宏观调控管理。项目管理的多目标属性既保证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权威性和原则性,又实现了政府管理的职能转变。

管理的有效性表现在管理的闭合性,城市规划管理应用项目管理的方法,建立封闭的系统管理模式,贯穿在项目的审批、实施、控制、监督的全过程(如图2)。2 城市规划项目管理模型的建立城市总体规划由于其时间的跨度很大,包含的内容非常综合,从项目管理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一个大项目(program),从这个大项目(program)中,我们可以分发成若干个项目(project)[4]。同时,也体现了战略目标和项目目标的统一。传统的思路和做法是根据大项目中包含的内容而进行分类的。例如,根据图1 所示,城市的总体规划这个大项目可以分成若干个项目:项目选址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管线规划,景观绿地规划,居住区规划等等。这种分类按照行业对口的方式进行,但是由此产生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由于整个总体规划的综合性和同步性,由行业的形式进行分类,就会造成各个行业部门各自为政,自成体系,从总体规划的推进时间来看就会参差不齐,容易造成行业间的不协调和矛盾(如城市道路的“拉链”现象)。从而影响整个规划实施的进度,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和不良的经济效益。

(2)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城市规划的实施也不会在原来的计划中进行,论文 “一个简单的事情,通过一系列稳定的复合过程,会引起复杂的后果”[6]。在总体规划这样一个大项目中,如果一个项目,比如道路交通或土地计划的变更,往往会导致市政管线、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业选址、居住区规划的一系列变更,而由于规划实施的超前、滞后等原因,这一系列的变更就会造成复杂的、甚至混乱的变化。那么,这种层层分解的“细化的复杂的工作(可预测的,线性的)又将被动态的复杂性(不可预测的,非线性的)的管理所替代。”这就使得这种分解成子项目的做法会造成更大的混乱和不确定性[7]。

城市规划作为一种指导、计划、控制、管理和决策系统,随着系统内区域和城市条件的变化,城市的空间发展目标应适时作相应的调整。在时间上要远近有别,短时间内要有足够的稳定性,对城市的每一个空间制定出具体的实施蓝图;而长期发展要有足够的弹性,以保证在规划的发展循环中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因而主要强调目标的过程管理和时间顺序管理,不是为了“详细地描述空间发展的最终状态”[8]。

项目管理本身就是一种变化的管理,如何将一系列的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让变化也能在计划的范围内变化[5]。我们考虑建立一种动态的城市规划项目管理模型以适应这个复杂的多变的大项目(program)。由此考虑用时间界限的办法发起若干个项目(project)。项目管理本身有明确的目标和确定的时间概念,对于城市规划这个大项目我们可以首先确定其时间目标,将大项目按年度分解成项目,即每一年作为一个项目(project)来建立项目管理模型。

例如,总体规划是15 年,我们把每一年的规划实施看作一个项目,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该年度的控制性详规(实施计划),明确实施目标,确定各个部门的规划实施范围,留学生论文 建立相应的项目团队,确定绩效/技术控制标准并严格实施。到一个年度结束,表明一个项目的终止。在总结年度项目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总体规划的部署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建立下一个项目,制定一个新的项目管理计划。用这种计划之中有变化,动态之中相对静态的做法,进行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如图3)[9]。

从图3 中我们可以看到,根据城市规划项目管理的自身特点,这里列出6 项管理领域的内容:计划管理即综合管理(整体管理),绩效/技术管理包含了质量管理和费用管理,由于城市规划的质量标准和费用估算较难确定,可以建立相关目标体系来评估项目的绩效,以保证传统的质量、费用、时间三大目标的实现[10]。由于行政机构的加入,项目队伍建设本身包含了沟通管理的内容,因而没有单独列出。采购管理在宏观的规划实施管理中也没有专门列出讨论。

3 小结

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 城市规划管理面临新的严峻挑战,问题的关键在于既有观念上的偏差、权力上的有限、财力上的不足、操作上的无奈, 更有经济发展阶段的必然性和利益多元化所带来的难以调和的矛盾,干扰着城市规划管理的运作,在这种利益的冲突面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显得极其脆弱无力[11]。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社会诸利益的平衡中无法确保城市“公平”发展,更有甚者使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往往成为城市发展的“门槛”。如何确立新形势下城市规划管理的地位与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规划管理的调控作用, 是实现城市规划自身价值的关键所在。

规划管理制度论文篇(10)

一、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明确城乡建设和发展重点

城乡规划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一定要认真贯彻同志“*”重要思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

当前城市建设的重点,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要充分考虑财力、物力的可能,从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文化条件出发,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提高城乡建设投资的社会效益。要坚持走内涵与外延相结合、以内涵为主的发展道路,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优化用地结构和城市布局,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注重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

发展小城镇,首先要做好规划,要以现有布局为基础,重点发展县城和规模较大的建制镇,防止遍地开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与小城镇发展密切相关的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为小城镇发展创造良好的区域条件和投资环境。

二、大力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行政区划调整的城市,应当及时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制度。各类重大项目的选址,都必须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要严格控制设立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带的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要发挥规划对资源,特别是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注意对环境和生态的保护。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18号)精神,研究制定加强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

三、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占地规模

各地区在当前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具体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建设项目规模,坚决纠正贪大浮夸、盲目扩大城市占地规模和建设规模,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不良倾向。特别要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超大广场和别墅等建设项目,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建设办公楼。各级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时,以及各级计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掌握尺度。凡拖欠公务员、教师、离退休人员工资,不能及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不得用财政资金新上脱离实际的各类楼堂馆所和不求效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各项建设的用地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用地标准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范围内。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近期建设规划,必须重新修订。城市建设项目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首先由规划部门就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

四、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调整程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各类规划制定的组织和领导,按照政务公开、民主决策的原则,履行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职能。规划方案应通过媒体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意见。规划审批前,必须组织论证。审批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先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就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经上级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调整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的技术依据,并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各地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抓紧编制保护规划,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界线,明确保护规则,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要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原则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建设必须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相协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严禁随意拆建,不得破坏原有的风貌和环境,各项建设必须充分论证,并报历史文化名城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也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要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各类项目建设。在各级风景名胜区内应严格限制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建设保护性基础设施的,必须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专门的建设方案,组织论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审批。要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破坏性开发建设等问题。

五、健全机构,加强培训,明确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

要加强城乡规划知识培训工作,重点是教育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城市规划意识,依法行政。全国设市城市市长和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都应当分期、分批参加中组部、建设部和中国科协举办的市长研究班、专题班。未参加过培训的市长要优先安排。各省(区、市)也应当建立相应的培训制度,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更要加强学习,不断更新城乡规划业务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长、县长要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调整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政行为,除应予以纠正外,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撤职以下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到降级以上处分者和触犯刑律者,不得再从事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其中已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者,取消其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对因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行政行为而给建设单位(业主)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建设单位、个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用地和项目建设,以及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或扩大建设规模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

要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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