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7 17:59:22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篇(1)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更甚,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据我国经济学家的保守估计,在年代后半期,“国家因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亿-亿元之间,占全国总量比重在-之间。”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问题,其严重程度恰如同志多次强调的那样,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比较突出的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罪等等。分析其主要原因就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位高权重,贪污受贿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据有关报道,仅一个建筑项目的兴建,从可行性研究开始,到项目竣工,共有个环节可能出现违法违纪现象,轻则“吃拿卡要”,重则行贿受贿;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采购、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等环节都有可能是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区。行家们说,工程设计文件的一笔一划,一句话,甚至一个字,都是“钱”。像广东的,沈阳的和马向东等都与此有关。

通过对近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五多”、“两突出”的现象。即:从发案单位类型看,工矿企业发案多;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正职领导的多;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部门发案多;从犯罪性质看,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多。在这些案件当中,以小集体私分公款贪污问题突出;作案时间长、频率高、数额大的现象突出。

(二)、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经济上的犯罪与生活上的堕落,从来都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些干部的堕落就是从生活版权所有作风不检点开始的,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往往背叛自己的誓言,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品行堕落,沦为人民的罪人。根据对缉拿归案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罪情”分析,发现大多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贪色循情。调查发现,这些人为了满足女人的欢心,不惜铤而走险“弄”钱的占了%。另一种情况,就是用贪来的赃款找女人。从公布的厦门“远华”、沈阳“慕马”等案情看,不少犯了罪的领导干部都属这种类型。此外,家族的一些成员在其蜕变过程中有的却起到了不可小视的推波助澜作用,这些家族成员主要是利用干部的权力和威望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夫唱妇随”。大多数情况是丈夫担任领导职务,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投机者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则贿之,意志不坚定者也许开始还能抵挡一阵子,久而久之也就下了水,做妻子的不是劝其守节,而是同流合污。更有甚者,有些妻子在尝到“甜头”后便一发不可收拾,主动进攻,利用丈夫的威望索贿,海南省东方市原市委书记戚火贵之妻就是这样。二是“父债子收”。有些领导干部在行违法乱纪之事时往往还装出一副清廉的样子,自己不直接收受,而是让子女帮着收,这些子女也就明目张胆地变着法子到处索要,想着法子捞钱,为其父母收“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利用手中权力,由其子女出面非法炒作地皮,从中“得益”上千万元,成了“父债子收”的“典型”。三是“亲朋借威”。有些领导干部的“七大姑姨”,甚至是远房亲戚、同学朋友,也凭借某些干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利”,收取“报酬”,而后与当官的亲朋共享这份“利益”。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想信念动摇。

(二)、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法制观念淡薄。

(三)、特权思想严重。特权思想有两种表现,一是在这些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拥有特权,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事实上,但凡腐败分子在受到惩处后都会自我反省:“如果当时有人提醒我、监督我,就不会有如此的下场”,但悔之已晚。二是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崇高宗旨。群众观念淡薄,颠倒了主仆关系,忘记了干部的本色是为人民服务。

(四)、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

(五)、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如在一些司法机关中,存在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行为,法规制度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成了一纸空文。这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转的结果。

三、职务犯罪的防治

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人们往往关注打击职务犯罪而忽视预防工作。惩办,令人解气,但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以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损失,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预防职务犯罪本人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不少事实证明,“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等,这些高级干部之所以堕落,都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以此为鉴,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同志指出:“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要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特别是中高级干部的教育作为重点,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思想教育既要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又要讲究教育方法的多样性和针对性;既要讲实效,又要造成一定的声势。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纪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以及新闻单位,文化艺术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发挥思想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势,形成纵横交错的思想教育网络,造成强大的思想教育攻势。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篇(2)

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犯罪的基本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完全背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力社会管理职能,以及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并对国家利益、经济秩序、公民人身和民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行政秩序、司法秩序构成威胁。总之,在我国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循私舞弊,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导致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一)现行体制因素

职务犯罪现象如此严重,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中所发生的权力失控现象,主要是由于现行政治体制中权力配置上存在的一些体制弊端和制度缺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为提供了条件。权力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必然产生必然要犯各种错误。

2.权力在运用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有两个自然属性:一是它的腐蚀性,二是它的扩张性。如果权力不加监督和制约,任凭自然属性发挥作用,腐败是必然的。

3.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力度不够。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主要指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用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

(二)个人素质因素

如果体制机构方面存在问题是导致职务犯罪腐败现象的根本原因,而一个人的素质也是决定其是否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个人素质的高低也是最关键的因素,起根本作用的是主观原因,大凡职务犯罪的领导干部在主观上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1.政治立场的动摇,丧失了党性原则。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

2.价值观念扭曲,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一些社会不正之风的助长,诱发了部分公职人员贪婪心理。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的存在本来是正常的社会现象,然而一些公职人员却崇拜西方国家高消费的物质享乐,把正常的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转化为贪婪的自私自利的心理,

价值观念扭曲。

3.道德防线的崩溃,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职务犯罪的贪官,走向犯罪都是从道德败坏开始的,都是从行为不操守不检点开始的。

4.侥幸心理作祟。不少公职人员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

5.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一些公职人员帮了别人的忙,内心总希望能有所回报,这种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

6.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能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

二、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建议

职务犯罪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预防职务犯罪,首先要搞清体制和个人两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只有明确两者中哪一种因素是主要原因,才能对症下药,确保正确的方向,和做到事半功倍,取得成效。

(一)加强党建和思想建设工作

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等高级干部之所以堕落,都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以此为鉴,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从这一点说,就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

(二)加强体制改革创新,权力配置要合理

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就是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并保证其依法有效地运作,其核心是解决好权力集中和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问题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将过分集中的权力予以合理的分解,过分分解的权力予以合理集中,实现权力集中与分解的合理平衡,将会大大降低职务犯罪的发案率和危害结果,且将工作效率保持在人们期望的水平上。

(三)能够赋予独立的监督职能,以权力制约权力

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预防和揭露犯罪的作用至关重要,马克思监督学说认为,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

(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的作用,以权利制约权力

依靠人民群众反腐败,在理论上有着不可否认的正当性。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令人遗憾的少数公职人员将手中的权力看作是上级赋予的,只唯上不唯下,从而忘记了自己应该对人民群众负责。所以有必要通过健全选举制度,权利救济制度来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更好起到群众监督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法规制度

政务公开应该是依法公开政务,政务公开有助于预防和惩治腐败,公开将改变权力运作方式,使其成为人民监督之下的“阳光”操作,可极大避免暗箱操作中的权钱交易现象。

(六)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强化警示作用

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职务犯罪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让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沉重代价,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度最能体现成效的办法。当前职务犯罪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期盼解决的热点问题,它严重败坏了党风,影响了干群关系,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是社会前进发展中的强大阻力。所以,建议司法机关有必要加大惩处力度,按着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给予刑罚处罚,让职务犯罪腐败分子付出昂贵的代价,这样才能真正对职务犯罪起到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篇(3)

科学的职务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职务犯罪及其防范打击的前提和基础。在何谓职务犯罪这一最基本的问题上,还存在不少争议。下面是三种有代表性的定义:

1.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1]

2.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或视同公职人员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不尽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

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放弃职责、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

上述三种定义在客观方面的表述基本是一致的,都强调了职务犯罪的职务关联性特点,它们之间的主要分歧在于犯罪主体的界定上。相对而言,笔者赞同第三种定义对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国家公职人员”一词内涵相对明确,而且是多数国家通用的一个称谓。但它将犯罪客观方面限定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却是值得商榷的。刑法上的重大损失都是针对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后果而言的,而现行刑法并未将造成实际严重后果规定为所有职务犯罪的共同要件。有的职务犯罪如罪、罪确实要求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条件,但也有的职务犯罪,如巨额财产、隐瞒境外存款罪等,只要行为人实施特定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因此,以造成“重大损失”来描述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以偏概全之嫌,尤其不利于惩治职务犯罪的行为犯及未遂犯。

在对以上各种定义比较和鉴别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如下定义: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公职人员。关于公职人员的范围,刑法第93条有专门界定,但由于该条第2款有一个弹性规定,即“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就引发了许多学理上的论争和实践中的困惑。例如,公务是否存在国家公务和集体公务之分,村委会、居委会干部是否属于“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等。对于那些同法律的具体适用密切相关的问题而言,理论上的争议最终需要立法来平息。

(二)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三、导致职务犯罪的四大诱因

(一)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人类社会普遍地存在着公共权力,这是维系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础。但迄今为止,公共权力实际上只能由社会成员中的少数人来掌握和行使,这样就使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它一方面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同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这两种联系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而人性天生是存在弱点的,尽管人性善恶的命题几千年来争论不清,但“人无完人”的道理不容否认。公共权力内在的矛盾性加之人性的局限性,决定了权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权力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当权力的扩张逾越一定的界限,即背离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时,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现象,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尽管人类设立了各种制度来防止权力异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只要社会存在公共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掌握在个人手中,权力腐败与职务犯罪现象就不可能绝迹。

(二)体制转轨与社会失范。我国当前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这是形成腐败高峰期的宏观原因。我国在90年代初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市场开始启动,而计划尚有余威,从而形成了新旧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这也在客观上给权力腐败带来空前的“机遇”。正如有人所言,现在许多腐败分子是在“用计划经济的权力发市场经济的洋财”。[4]另一方面,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是加剧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权力系统朝着“放权、松绑、给好处”的方向改革,以往那种权力高度集中的局面被逐步打破,这对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规范体系、监督机制等没有跟上,结果造成权力运行中自上而下的约束管制减弱,权力的横向制约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又不到位,从而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条件。此外,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原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受到严重冲击,而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尚未被普遍接受或正在形成之中,社会整合力降低,出现了社会学家所称的“社会失范状态”,腐败泛滥正是社会失范状态的一种表征。

(三)监督乏力与法网疏漏。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它内含着无限扩张的倾向,因而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至关重要。然而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对这一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建立起一套健全而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导致权力失控的现象严重。尽管我国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如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执政党内的纪检监督、政府内部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以及专门的检察机关的监督等,监督机构之多,在世界上都是鲜见的,但是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致使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能不高,某些地方的监督机构甚至形同虚设。监督不力的另一种体现是舆论监督的能量远没有释放出来。舆论监督包括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是社会中最具活力也是运行成本最低的监督形式,国外许多腐败丑闻就是由媒体和公众参与揭露出来的。在我国,群众当中流传着一句话,称腐败官员“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公开见报”,这充分说明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四)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心理失衡的具体表现有:

1.吃亏补偿心理。一些公职人员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我辛辛苦苦几十年还不如人家搞一年”,从而产生了,趁势“捞一把”的心理。

2.投资回报心理。有人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

3.人之常情心理。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公职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

4.为公无过心理。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认识,“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单位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

5.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6.侥幸过关心理。这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其实质是一种心里。正如有人指出,如果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要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时,如果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得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某种行为。[6]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靠山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更是强化了其侥幸心理。

四、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有三大策略

(一)职务犯罪的道德控制。道德控制,是指通过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抵御外界各种致罪因素的免疫力,以达到所谓的使人“不想犯”的境界,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建国之初的50、60年代,我国职务犯罪发案率很低,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后,社会思潮的多元化致使传统的道德控制有所削弱,出现了所谓的“道德滑坡”现象。与此同时,反腐败斗争中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即过分推崇法制的作用,以为只要订立了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就能根治腐败,而忽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认为道德是软弱无力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相对于法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而言,道德固然是一种“软约束”,但是道德规范一旦内化为人的信念,其作用是不容忽视也不可替代的。另一方面,任何法律和制度都是靠具体的人去操作的,如果人的道德素质低下,再好的法律也可能变成一纸空文,再严的制度也会被钻空子。从国外来看,反腐工作搞得好的国家莫不重视对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有的国家在大学乃至中学就开设有关从政道德的课程,还有的国家将从政道德法制化,如美国在1978年通过的《从政道德法》。中华传统文化中,对于“德治”是极为重视的,这在今天仍是有借鉴价值的。我们认为,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对策应是“软硬兼施”,即把道德的“软约束”同法制的“硬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使二者功能互补,而不是厚此薄彼。

(二)职务犯罪的社会控制。社会控制,就是“把社会生产和生活组织到尽可能高的有序状态,”“控制犯罪的最优方案就是控制社会。”[7]对于职务犯罪的社会控制而言,核心是制度建设,即以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来约束权力的运行,这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根本途径。如果把道德控制称为“严教”,把司法控制称为“严惩”,那么,社会控制可以称为“严管”。严教、严管、严惩三者各有侧重,不可或缺,但其中最根本的就是严管,严管的目标是使人“不能犯”,这是治本之策,前些年我国的反腐斗争侧重于“严惩”,但效果并不理想。近年来人们逐步接受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略,治理腐败的重心开始向社会控制倾斜,这无疑是明智之举。社会控制的内容是很丰富的,其中最关键的有三点:

1、深化体制改革。当前腐败现象大面积蔓延的主要原因在于体制转轨带来的社会控制弱化,因此,抑制腐败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加速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前几年,“价值双轨制”取消后,猖獗一时的“官倒”现象近乎销声匿迹,这说明深化改革对于遏制腐败有着巨大作用。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加速政治体制改革,否则会影响整个改革大业的进程。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一个“有限政府”,避免政府权力的过度扩张,从而为市场和社会留一个适度的独立空间。政府对市场和社会直接干预的减少,必然会带来权力滥用机会的减少。

2、强化权力监督。首先,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理顺各权力监督机构的组织和运作体制,以实现最佳的监督效益;其次,要完善权力的外部监督体系,通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大力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纳税人意识和参政议政督政意识,同时制定法律保障新闻自由,强化媒体对政府的监督;最后,要实现权力监督的全程、权力的运行到权力滥用的责任追究一系列过程,都纳入权力监督网络之中,尤其要严格监控权力授予环节,避免权力落入腐败分子手中。

3、完善廉政法制。要广泛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加紧制订和完善有关立法,以弥补廉政法制的空白;同时要特别注重立法质量,我们不仅要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而且要使廉政法制走向科学化。

(三)职务犯罪的司法控制。司法控制,是指国家刑事司法系统通过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对犯罪实行控制。司法控制是控制职务犯罪的最后屏障,其目标是借助于刑罚的强大威慑力,达到使潜在犯罪人“不敢犯”的效果。相对于道德控制和社会控制而言,司法控制比较容易操作,见效也比较快,因此,在实践中倍受青睐,实际上居于犯罪控制系统的中心。但司法控制毕竟是一种治标之策,它本身存在着被动性(因属事后控制)及运行成本高等缺陷,因而不能对司法控制的期望值过高。在缺乏道德及社会控制有力配合的情况下,司法控制所取得的成效很难维持长久。多年来,我国刑事司法系统所发动的多次“严打”斗争并没有完全实现预期的效果,以至于形成了实践中犯罪量与刑罚量交替上升的局面,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但是,不能因为“严打”的作用有限而完全否定“严打”方针。在当前职务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的状况下,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以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仍是必要的。不过,应当重新认识、全面把握“严打”方针的确切含义,不能把“严打”简单理解为多判、重判甚至多杀、快杀。我们认为,严打的准确内涵应包括这样几层含义:

1、严密立法。我国于1997年修订了刑法典,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有很大完善,但法网粗疏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就总体而言,我国刑法具有“厉而不严”(刑罚苛厉而法网不严密)的特点,而国外立法多采取“严而不厉”的模式。仅以贪污贿赂罪为例,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死刑,而国外除泰国、韩国等极个别国家外,一般没有判处死刑的规定,甚至很少有判处无期徒刑的,通常是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德国对贿赂罪的最高刑为10年,日本为7年。另一方面,从贪污贿赂罪的构成条件来看,我国刑法却显得过于宽松,例如贿赂范围仅限于财物,贪污、的起刑线同盗窃罪相比悬殊过大,而且刑种单调,缺乏罚金刑、资格刑这样针对性强的惩罚措施。反观国外立法,大都对贪污贿赂罪的构成标准规定得极为严格。如德国刑法中的,贿赂范围不限于财物,而包括一切不法利益,无论是既得利益,还是约定取得的利益;无论是利用现在的职务,还是将来的职务,都可以构成犯罪,实践证明,适度扩大犯罪圈比单纯加重刑罚量更能取得遏制犯罪的功效,因此,“严而不厉”应是我国刑法今后改革的方向。

2、严格司法。这主要体现在提高定罪概率上,长期以来,犯罪黑数高、定罪概率偏低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有人测算,我国的总体定罪概率低于5%[9],而职务犯罪由于隐蔽性强等原因,实际定罪率还远低于这个数字,正是由于因犯罪所获取的利益同受惩处的风险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反差,促使许多公职人员陷入犯罪的泥潭,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而抵销。为了有效控制职务犯罪,必须提高刑事司法的效能,“严打”的“严”字,应着重体现在强化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上来。为此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促使司法人员秉公执法,加强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坚决制止“以风挡罪”、“以官抵刑”等不良现象;二是要努力提高破案率,鉴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难度大的特点,应专门立法,对此类案件的查处程序、侦查措施、证据规则及举报制度等作出特别规定,还可考虑在刑法上设立知情不举罪等,以促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

3、严惩有方。首先要实现“严打”的法制化,使“严打”从实体到程序,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界线,尤其要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其次要注意“严打”的策略化,“严打”也要遵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做到宽严相济,不能因为“严打”而水涨船高,不适当地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最后要强调“严打”的持久化,不应把“严打”仅当作一种应急措施,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才“集中精力抓一批大案要案”,一旦初见成效,便有所松懈,致使犯罪又迅速“反弹”。应当把“严打”活动常抓不懈,避免“运动化”倾向。

以上这些仅是笔者个人观点,其中的纰漏和不成熟之处在所难免,许多问题仍需继续研究和讨论,因此笔者仅希望通过此文将职务犯罪的研究和讨论引向深入。

【注释】

[1]张穹《职务犯罪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第14页

[2]樊凤林,宋涛《职务犯罪法律对策及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第8页

[3]王昌学《职务犯罪特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第4页

[4]马郑刚《反腐败:跨世纪的对策》.红旗出版社,1998.第78页

[5]李建化,周小毛《腐败论》.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第54页

[6]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第21页.第48页

[7]郭星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犯罪研究》.文物出版社,1999.第31页

【参考文献】

[1]张穹《职务犯罪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

[2]樊凤林,宋涛《职务犯罪法律对策及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

[3]王昌学《职务犯罪特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4]马郑刚《反腐败:跨世纪的对策》.红旗出版社,1998.

[5]李建化,周小毛《腐败论》.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

[6]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7]郭星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犯罪研究》.文物出版社,1999.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篇(4)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结合检察职能,按照“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精神,积极探索建立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专门预防和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预防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也就成了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下面笔者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践,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略呈管见。一、建议党委牵头,实现网络预防。由于产生职务犯罪原因的多方面,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法律等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在整个预防职务犯罪的系统工程中检察机关仅仅是一个组成部分。所以,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争取党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视,通过党委牵头组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非常必要。其工作方式可以通过向党委提出当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建议党委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并由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科)负责处理指导(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在各部门、厂矿、乡镇聘请纪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担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络员,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进行信息交流,推广预防经验,走系统预防、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共同推进预防工作的深入。二、促成专项立法,实行依法预防。2001年8月1日,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由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项法规。此后全国有的地方已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例如,今年7月26日,浙江省嘉兴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8月1日结束的辽宁省鞍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这些地方性的法规的出台,标志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迈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为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由检察机关提请,人大常委会制定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法规,实行依法预防的工作方式,可以提高预防工作的层次,拓展预防工作的领域,值得推广应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在全国各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提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职务犯罪法》,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三、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专职预防。预防职务犯罪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设有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2000年8月,经国家编制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独立的职务犯罪预防专门机构——职务犯罪预防厅后,各地检察机关成立了相应的专门机构,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但是,还有一些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反贪局兼顾,或由控申科带管,或由办公室捎带,没有设立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机构。这样,势必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因此,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中应统一独立设置预防职务犯罪处(科)。承担统一组织、协调、掌握检察机关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运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开展预防警示宣传、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与预防社会网络组织的联系;收集、研究和利用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开展预防理论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检查预防工作,总结推广经验,树立表彰先进,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等职责。 四、严惩职务犯罪,以达警示预防。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结合检察职能进行,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主要的工作方式。这是缘于检察机关担负着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使命,而预防职务犯罪是惩治职能自然延伸。因此,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是检察机关执法的两个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辨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对职务犯罪的惩处是遏制腐败现象的重要手段。打击的目的在于发挥法律的威严、震慑、警示作用,惩一儆百,预防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防止腐败现象的继续蔓延。从这个角度上讲,打击本身就是一 种重要的预防方式。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只预防不打击,则会出现防不胜防,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只有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紧密结合,才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才能够发现诱发职务犯罪的各种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只有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这是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已达成的共识。五、克服就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虽然人们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越来越重视,但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过程中,仍有只打击、不预防,打防脱节的状况。坚持在办案过程中做好“六个一”,开展个案预防,是检察机关利用职能优势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方式。这“六个一”即是每查办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一是责成犯罪嫌疑人写一份触及灵魂的悔过书,这悔过书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次深刻的自我教育,别人看了便受了一次深动的警示教育;二是到发案单位召开一次座谈会,分析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商量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三是通过办案,发现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一项口头或书面的检察建议;四是根据所办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发单位的有关人员上一堂“看得见、摸得着”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课;五是根据案发单位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案发单位制定一项整改措施;六是在案件办结以后,为落实检察建议、整改措施等对案发单位进行一次回访,进一步落实案发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六、深入调查研究,探索前瞻预防根据本地区职务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调查分析新形势下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特别是对当地有影响有震动的窝案串案、大案要案,要组织人员深入案发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与主管部门和发案单位共同研究分析,找出制度上、管理上、机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犯罪根源,研究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对策,提出加强立法、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落实监督等前瞻性的预防对策,做到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提出完善立法、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供领导和有关部门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例如,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会计核算中心、经济发展投诉中心,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以规范事权、财权、人事权。推进法制、体制、机制的完善与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同时,深入调查分析行业职务犯罪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党委、政府提出“专项治理”的建议。例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调查报告《关于我省建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腐败的发展动向及抑制策略》、《我省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情况及预防对策》等,为做好浙江省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七、签订廉政协议,进行专项预防。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多发区,为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对一些投资大,工期长,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工程,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配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招标、物资采购、施工、工程验收等职务犯罪多发环节,实施同步监督。具体地说:一是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处(科)作为监督方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交易。二是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处(科)作为监督方参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协议》,明确双方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应遵守《工程项目建设廉政管理若干规定》,在施工期内,适时召开座谈会,定期了解、监督廉政协议的执行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时,执行廉政协议的情况作为一个内容进行验收。至今,有许多地方以这种专项预防的方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八、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宣教预防。 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一种常用方式,是提高人们法制观念、培养廉政意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其形式多种多样,只有深入持久,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为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既生动活泼,又效果明显,就必须利用检察机关办案的优势。广泛宣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所取得的成绩,造成声势,形成威慑效应。深刻揭露职务犯罪危害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深入剖析犯罪分子堕落的轨迹和思想根源,提高广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自律意 识和法制观念。其宣传教育的形式应灵活多样,在不影响保密的情况下常用的方式有:将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新闻媒介(广播、电台、报纸等)进行公开宣传;召开新闻会,举办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成果展览会进行宣传;将本地区查办的大案要案制作成电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廉政教育片;编辑《预防职务犯罪通讯》之类的内部刊物,专门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参观反贪展览、教育警示基地、收看职务犯罪人员的忏悔录像等,以达到警示作用;配合有关单位开展普法教育,实行检务公开,宣传查办职务犯罪法律、法规和程序,解释罪与非罪界限;介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展示预防工作的成绩等等。总之,检察机关要运用各种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方式,引导国家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与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逐步形成人们对职务犯罪“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的约束机制,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出丰硕之果。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篇(5)

其次,检察建议发挥作用须经过一个从检察向行政、管理的转化过程。检察建议由检察机关向受建议单位提出,必须在建议单位与被建议单位之间发生转化之后才能实际发挥作用,并产生一定的效果。检察建议发挥作用的过程实际是一个从检察向行政、向管理转化的过程,需要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才能转化为现实的力量。该过程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正向的转化过程,即检察机关向受建议单位提出建议,受建议单位采纳和实施检察建议。同时存在一个反向的过程,即反馈:受建议单位向建议单位反馈对检察建议的意见。这两个过程是动态的互动关系,当互动达到一定的平衡,建议转化结束。检察建议的效果可以直接体现出其价值。检察建议也可能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如果是检察建议本身的问题,应由建议单位重新修正。如果受建议单位因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单位提出建议或者通报情况,通过上级单位来促使其实施。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篇(6)

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加强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只有不断强化政治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才能坚决抵制社会上的各种诱惑,才能洁身自好,坦荡一生,平稳着陆。云南省红塔集团原老总褚时建就是在最后关头丧失了政治敏锐性,丧失了领导干部的原则,从功臣沦为罪人;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毕玉玺,因受贿一千余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捕后自己就曾忏悔说:“本来家庭生活就很好,钱也够用了,就是因为丧失了党性原则,产生了赌徒心理,先是人玩钱,结果是钱玩了人。”

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知法守法,依法办事是一名国家干部应具有的最起码的常识和行为准则。黑龙江省原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却信佛,并在佛龛后面写上“佛德我升大官,升大官我德佛”,意思就是佛保佑我升大官,升了大官后我会好好供奉佛。最终因为受贿702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发后,她痛哭着说,全国一共才有几个正部级女干部啊,我辜负了党和人民对我的重任。这一案例说明,佛保佑不了任何人,知法守法才是一生的守护神。

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加强监督制约,从体制上堵塞漏洞。我们各单位各部门都有自己的一套相对完整的规章制度,但是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践中往往落实不到位。黑龙江省兰西县第二看守所所长及值班副所长,虽然发现了看守所的隐患,但却没能按照管理制度及时整改,致使6名刑事犯罪分子打伤管教脱逃。这二位所长也因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被判处了刑罚。毕玉玺被判刑后在记者采访时说,我讨厌被别人监督,当时我是愿意怎么干就怎么干,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结果沦为阶下囚。

预防职务犯罪必须教育好自己身边的人,如家人、司机秘书、好友等,稍有放纵,势必影响领导的清誉和形象,甚至可能牵连到自己。原重

庆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他有个好朋友叫雷世明,搞个体企业。雷世明经常请吃喝、游玩、换名车等等。认为这是好友之间的正常往来,不犯什么毛病。随着感情的日益加深,也为雷世明提供了各种帮助,使其赚了大钱。雷世明也为送上了三百万元的好处,结果把送进了监狱。预防职务犯罪必须提高警惕,廉洁自律,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每一个领导干部手中都握有一定的权力,一些不法之徒挖空心思,想利用这些权力大发不义之财。很多领导干部栽跟头、犯错误、出问题都是因为意志不坚定,经不住诱惑,结果被拉下水。原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到贵州上任后,经常到某宾馆的美发厅去理发。贵州市个体业主陈林发现了这一规律,不惜用重金将该美发厅理发员郑和英拉拢为自己的情妇,然后授意郑和英接近。在郑和英美色的诱惑下,没能把持住自己,拜倒在郑和英的石榴裙下。此后,陈林和郑和英向提出各种要求,也为陈林提供了承建上亿元项目的机会,并从中收取了667万元的贿赂。结果因受贿被判处了无期徒刑。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篇(7)

【摘 要】职务犯罪是一种世界性“顽疾”,严重侵蚀社会健康肌体,极大破坏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预防职务犯罪理论和实践表明,只有市民社会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与政治国家形成良性互动,才能有效治理。本文通过对人民群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现状分析,结合南京市检察机关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探索实践,提出检察机关推动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构想,以期能有效调动人民群众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职务犯罪是严重的社会腐败现象,其危害最烈,破坏力最大,严重阻碍经济社会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觉。同志早在1945年就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这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①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在组织动员人民群众与社会力量上还存在短板。为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职能部门“单独唱”变为社会共同参与的“大合唱”,南京市检察机关注重发挥区域资源优势,提出以“争创无职务犯罪单位活动”为依托,构建新时期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思路举措,最大限度地遏制了职务犯罪发生,有效促进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涵义、构建价值与现实意义

“人民”一词在很多国家同公民群体一样都被称为“thepeople”。但在我国,人民是个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在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②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是指在党委的领导下,检察机关协调各有关部门进行宣传、组织、动员并且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让其依法履行赋予的权利,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全面建立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预防机制和体系,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正确认识和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败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是有效应对和源头解决各类腐败问题,提升反腐败水平的重要基础和条件。

1. 构筑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是贯彻落实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指出,“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全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但必须清醒地看到,职务犯罪仍然易发多发,且治理难度加大。特别是有些地方还存在着对反腐败指导思想和工作部署认识不足,行动不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各自为战,脱离群众,未能形成合力等问题。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就是要科学有序地发动群众,建立健全依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体系,保证权力接受人民监督。只有群众发动起来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才能真正扎实开展,更加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势头,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2. 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是做好群众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密切联系群众是我党的优良传统。积极推动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公众参与,既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反腐败科学化水平的有效途径。近年来,职务犯罪腐败现象与社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相互伴生、相互纠缠、相互发酵。构筑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从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组织人民群众入手,推动和协调各行业、各部门发挥各自优势,改变以往主要由专门机关和专业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进一步确立人民群众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主体地位,进而成为遏制职务犯罪、保障民生民利的一线平台和前沿阵地。

3. 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是有效反对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必由之路。腐败现象最怕公开,最怕广大公众,而“阳光”又是最佳的“防腐剂”,这已被域外实践所证明。不论是有着百年预防职务犯罪历史的美、欧各国,还是曾经腐败之风盛行的韩、日、新加坡、香港等地,市民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对公共权力进行了有效监督,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相反,虽然有些国家立法甚多,国家也全力反腐,但由于其市民社会未有效参与,职务犯罪仍层出不穷。正如国际反贪污组织主席马武索所说:“反贪污运动的成败在于包括最重要的文明社会和商业团体在内的社会各方是否全面参加”、“我们深信,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没有一个政府能够有效解决贪污”。

4. 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是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的实践中,对于犯罪的成因、规律和预防具有独特的理解,在反腐败格局中发挥着不可代替的突出作用。但由于其所开展的工作属于一种授权性的职能行为,具有法律、法规授权局限性。社会公众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更能体现民意的广泛性、深刻性和监督信息的丰富性,这能使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时时处处在广大公众的监督和控制之下,使那些腐败分子不敢轻易实施犯罪,即使案发,也容易查处。社会公众对腐败的憎恨、谴责又能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对遏制腐败、增强反腐败的信心具有重要作用。③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坚持走开放型社会化预防道路,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共同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人民防线。

二、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构建的主要依据

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作为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种有益探索,虽然目前法律有规定但是不具体。我们认为,应当从更宽广的层面去理解。这不仅没有违反法治精神,而且具有必然性。

1. 党的方针政策依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是中国共产党反对腐败一贯坚持的方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发挥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央制定的这些方针、政策,都为反腐败和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指明了方向。

2. 宪法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人民是国家主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应置于广大公众的监督之下,为公众参与监督公职人员的腐败奠定了法律基础。我国《刑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还规定社会公众监督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受法律保护和获得赔偿。

3. 检察工作职能要求。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其中第2条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④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推进党委领导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要求,“密切与纪检监察、审计、行政执法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助配合,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调动社会各方面预防职务犯罪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实现预防职务犯罪的联动效应,努力推动党委领导的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格局的形成和完善,为预防职务犯罪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

4. 预防理论实践基础。职务犯罪是公共权力异化的结果。对于市民社会与公共权力的关系,马克思作了精辟的论述。马克思认为,公共权力的本源方式都来自于市民社会中的个体权利对权力的控制。⑤单个市民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根本无法对其约束,只有充分发挥市民社会的力量,才能防止公共权力异化。市民社会理论的终极含义是人的解放,真正实现人民主体由抽象到现实的回归。⑥ 域外预防职务犯罪理论和实践证明,只有存在一个强大的市民社会,才能对公共权力形成最有效的监督。只有市民社会积极参与,与政治国家形成良性互动,才能有效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合力。

三、影响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成效的因素

当前我国正经历着社会转型,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朝着健康有效的轨道发展。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影响了人民防线构建的实际效果。

1. 法规制度不全。制度是规范高效运作的保障。目前,有关群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法规散见于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原则性的规定。对有序有效组织群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整体思路、具体操作及保障激励措施规定,还仅限于局部和浅层的探索。许多单位内部的制度规范由于效力层低,缺乏强制力而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当前,缺乏系统有效的组织群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以及激励和保障制度是影响群众参与效果的主要障碍。

2. 主体缺乏互动。高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系统应该是一个包含专职预防机构、公民社会、舆论媒体等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系统。目前,这些主体之间缺乏有效互动。职能部门之间对群众参与缺少组织协调。群众投诉举报过程繁琐复杂,甚至投诉无门。媒体之间缺乏对监督主题策划的协调和互动式深入报道。政协、人大的监督检查也时有交叉重复。反腐主体之间良性互动的缺乏,制约了群众参与的效果。

3. 组织引导不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利益格局不断调整,腐败现象在各个领域蔓延。当前群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大都是个体行为,而个体的力量是有限的、分散的,必然会影响到反腐败的成效。一些群众之所以不想、不愿参与,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对反腐败缺乏足够的信心,存在对腐败现象见怪不怪的错误认识。人民群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责任感和积极性需要进一步激发和引导。

4. 参与能力不强。由于受权力至上、盲从、容忍等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许多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还不强。面对违纪违法权力的侵害,多数群众也仅限于议论、谴责或匿名举报。为了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有的则采取集体越级上访形式。由于一些群众法规程序意识薄弱,对预防职务犯罪制度不了解,无序参与,责任意识、证据意识不强,非理性表达、非理性诉求时有发生,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群众参与的效果。

四、检察机关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方法路径

检察机关推动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从寻求畅通参与渠道,规范参与方式入手,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形成全方位的预防腐败体系。

1.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检察发挥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体系,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2. 构建原则。坚持党委领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原则;坚持依靠群众、专群结合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原则;坚持开拓创新、务求实效原则;坚持权力公开、建设透明政府原则。

3. 方法路径。一是全面构筑与全员参与相结合,建立组织引导机制。推动建立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组织机构,加强对群众参与的组织引导,不断扩大群众参与面。针对不同的监督事项,聘请一些直接从事特定工作的一线人员参与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来。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作站、联系点工作和联络员、志愿者等队伍建设,拓宽人民群众了解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渠道。二是培育理念与民情民意相结合,建立宣传教育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和管理的日常工作之中。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公共宣传,引导群众积极依法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过组织等部门,让群众参与并一定程度决定干部的任免和升迁,防止“带病”提拔、对跑官、要官、买官,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民情恳谈会、意见征询、问卷调查等形式,定期收集群众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从人民群众丰富实践和发展要求中汲取预防职务犯罪的智慧和动力。三是协同管理与专业预防相结合,建立良性互动机制。推动建立由相关机关部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聘请法律、社会、经济、心理等方面的专家,组建咨询团,为预防工作深入开展提供智力支持。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提高预防工作的理论和专业化水平。定期向人大汇报预防工作,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流,并听取他们对预防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通过他们提出预防提案和改进建议,不断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四是网络监督与媒体监督相结合,建立舆情监控机制。在坚持运用新闻媒体增强公民意识、法治观念的同时,加强网络舆论监督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媒体舆论监督资源,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做好舆情导向工作,使之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了解民意、听取民声、集聚民智的通畅渠道,成为网民实现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有效载体。五是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相结合,建立依法参与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决策责任追究等民主决策制度,综合运用预防咨询、案例分析、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向党委政府、系统行业提出对策建议,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推动各级人大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规,增强预防工作的权威性。六是创新发展与规范指导相结合,建立保障激励机制。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广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创建活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授予荣誉称号。设立专门反腐败奖励和保障保险金,制定具体办法,对举报有功者给予一定物质奖励,严厉惩治打击报复检举人、投诉人、证人的行为。注重对典型工作经验的提炼与总结,形成“示范效应”。

五、南京检察机关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探索实践

南京市检察机关紧密结合地区实际和自身特点,坚持走开放型、社会化的预防道路,积极构筑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成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参与社会管理新阵地和新动力。

1. 坚持党委领导,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工作格局。一是建立机构,整体推进。为使辖区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2001年,经市委批准,在全市党政机关、大中型国有企事业单位、街道相继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形成了“上下贯通、纵横交叉、条块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工作机制。二是营造氛围,培育理念。将培育社会化预防理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向各级各部门、辖区群众宣传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意义、内容、目标等,有效形成“社会造廉、人心向廉”的良好风尚。三是全面覆盖,立体预防。根据工作需求,在辖区聘请预防联络员,负责预防信息的收集、流转、处理及预防措施的落实,使预防网络遍布到街道社区、民营企业,形成了全面预防与全员预防、全程预防相结合的立体式预防工作模式。

2. 围绕检察职能,全面推进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建设。一是以“争创无职务犯罪单位活动”为依托,延伸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触角。坚持把“争创无职务犯罪单位活动”作为构筑和延伸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基本途径,不断扩大社会参与度。二是以“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为抓手,夯实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基石。坚持办案与预防同行并重,充分发挥办案资源优势,综合运用预防咨询、警示教育、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向党委政府、各系统各行业提出对策建议。三是以重大工程专项预防为平台,发挥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功效。建立“工程专项预防专家咨询机制”,组织专业人士和各类专家学者参与重大工程预防。四是以预防文化为载体,扩大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影响。依托驻宁高校资源,成立预防职务犯罪理论研究机构,积极推进预防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组织创作优秀预防调研、文化作品和公益廉政宣传片,组建预防宣讲团,推进预防文化上舞台、上网络、上媒体、上课堂、上广告,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工地,扩大辐射面和影响力。

3. 促进社会管理,增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的成效。一是预防工作覆盖面进一步扩展。目前,全市范围内有30多个系统、1200多家单位参与“争创无职务犯罪单位活动”。有55%和75%的单位达到“‘无职务犯罪’先进单位”和“‘争创无职务犯罪单位活动’先进单位”的标准,该做法被高检院誉为“开创了大都市预防职务犯罪新模式”,得到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杨卫泽、省院检察长徐安等领导充分肯定,高检院检察长、邱学强副检察长专门予以批示,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二是预防工作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发挥“侦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的积极优势,不断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专业化能力与水平,其经验做法分别在全国检察机关相关会议上作交流发言。三是预防工作服务大局能力进一步提升。紧紧围绕南京市委工作部署,找准履行职能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充分发挥年度惩防综合报告、检察建议的作用,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撰写的《南京市2009年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调查报告》被《人民日报内参》采用,得到省市11位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届案例分析评比中被评为“十佳案例分析”。年度综合报告连续多年被市委领导批示。重大建设项目预防做法被高检院推广。四是预防工作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先后主办 “法律监督与预防职务犯罪论坛”、“ 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探索与实践研讨会”等全国性学术会议,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团和警示教育基地作用,在全社会营造预防文化氛围。

4. 建立完善机制,扩大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成果。一是要进一步优化机构建设。适应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工作需要,实行预防工作项目化、人员团队化管理模式,上下联动,有机统一,使人民防线专门机构队伍素能得以优化。二是要进一步凸显预防成效。加强与有关部门、重点行业、高校研究机构的协作,增大职务犯罪预防机理的含量,提高职务犯罪风险点排查防控深度,扩大预防网络的广度。三是进一步规范网络媒体。本着“及时、公开、互动”的原则,对现有网络不断增加新栏目、充实新内容、升级新系统、扩展新功能。四是要进一步强化预防责任。建立预防工作的“双考核”机制,将预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实现预防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考核。

结束语

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明确人民群众在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中的地位和作用,坚持人民群众路线,发挥人民群众作用,是党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全党动员,全民动员,全社会动员,形成人民战争的大海,一切腐败现象将会被淹没,一切污泥浊水将会被荡涤。

(林志梅: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巡视员、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杨琦: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处副处长)

注释:

① 《年谱》(1893-1949)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610页。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③ 樊安良:《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凸现社会公众监督新理念之思考》,《中国预防职务犯罪理论与实践研究报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篇(8)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疑是中国刑事法治文明建设的一大转折点,也给检察工作带来了空前的机遇与挑战。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而言,不但在打击职务犯罪、人权保障方面具有重大突破,而且对于预防职务犯罪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现状

(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在当前反腐工作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结合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率先扛起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大旗。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几乎找不到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相关规定或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虽制定过《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但该意见终究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指导意见,缺乏具体的实操性。因此,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几乎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缺乏法律的保障力和强制力,缺乏权威性。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给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致命弱点。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只能靠当地党政部门的重视与支持,各单位的自觉来开展,这样一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只能成为柔性监督,有关预防建议、措施等难以落实,甚至受到某些部门的排斥亦毫无办法,影响预防工作效果的发挥。因此,无法可依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变成了“一厢情愿”的事情。

(二)预防效力有待提高

检察机关目前开展预防工作的方式主要有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和预防教育宣传等,预防手段和措施单一,缺乏前瞻性的宏观预防理论研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目前的工作仍停留在“软预防”,缺乏刚性,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检察机关预防的权威性。另外,受人员配置等问题的限制,让基层检察院的预防工作仍面临着尴尬局面。如在对发案单位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旨在堵塞制度漏洞、隐患的预防建议时,由于其技术难度要比犯罪分析、预防调查等高得多,需要配备更高层次的专业人员。然而,在我国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人员配置上,几乎没有专家级的工作人员。紧靠一般的检察人员审阅制度文本难以提出有实质性的预防建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预防工作的实效性。

(三)预防合力不足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分属于不同的部门,职责指向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协同配合的也很少,基本上属于各自为政的局面,缺乏衔接与配合。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制度流程存在的漏洞,但往往只单纯考虑侦查,考虑预防较少,而预防工作游离在检察工作的边缘,习惯于由侦查部门查案后开展个案预防,预防工作形式化、表面化,没有针对性,存在着办案和预防脱节现象。因此,实践中预防工作往往不能到位,落实预防措施的效果也不明显。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在社会化大预防格局中没有得到充分、全面的发挥不能发挥最大效能。

二、修改后刑诉法给预防工作带来了新机遇

(一)特殊预防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强

惩治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及时查处职务犯罪本身就是一种特殊预防教育,也是目前最有效的预防。有学者认为“刑罚及时性的缺失是社会其他人员‘前腐后继’腐败犯罪的助推力。从这个角度而言,要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只有通过及时查处的手段架起公职人员“伸手必被捉”的防火线,才能更好地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效能。

近年来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与创新了许多检察制度,对于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深入发展、提升惩治职务犯罪的能力,有效控制职务犯罪活动、最低限度减少刑罚缺失性的影响,促进预防职务犯罪的实效性,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内容,规定在立案后,对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且规定通过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顺应了当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日益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的趋势,对检察机关加大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公权力滥用得到有效防止

腐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公权力的滥用,要遏制腐败必须防范公权力的滥用。在刑事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障我国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要预防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必须在刑事诉讼制度与程序设计中,将防止刑事诉讼的公权力被滥用的理念贯穿始终。

为了更好地实现和彰显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修改后的刑诉法进行了许多制度的设计与创新。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以确保侦查权、审查起诉权、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障了人权,体现了司法文明。这种非法证据的事前审查、排除规则的设立,其本身就是对司法机关公权力的一种监督,无疑可以更好地预防职务犯罪特别是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除此之外,修改后的刑诉法还健全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渠道,确立了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对法院的量刑、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等规定。这一系列制度、程序构建和设计旨在加强对刑事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制约,也是对刑事诉讼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的完善。

(三)职务犯罪预防手段得到强化

有效、及时查处可以有效减少职务犯罪,同时应在刑事法治的框架内,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切实发挥刑罚在惩防职务犯罪中的威慑功能。最近几年,我国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职务犯罪缓刑滥用以及减刑、假释操作的不规范等问题让法律权威受到质疑,对犯罪分子的变相纵容也容易造成无法估量的社会危害,不利于遏制职务犯罪。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加重职务犯罪处罚方面作出了新规定,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一制度的设计加大职务犯罪的刑罚力度,彰显了打击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的决心,在挽回国家损失的同时,有效遏制了职务犯罪的蔓延,体现职务犯罪预防功能。

三、进一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设想

(一)把握机遇,全力开展职务犯罪动机预防

修改后刑诉法依然没有给预防职务犯罪一个清晰的定位,为此,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明确的法律依据出台之前,要充分把握修改后刑诉法带来的新机遇,立足检察侦查权的加强,职务犯罪被查处风险的增加,实现以打促防,带动预防措施的落实,增强预防的力度和效果。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结合检务公开、举报宣传、通过法制宣传活动、上法制课、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媒体宣传等形式,展示修改后刑诉法查处职务犯罪的决心和有力的法律支持,打消职务犯罪行为人的侥幸心理,降低他们实施犯罪的动机的产生机会,形成新形势下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氛围。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开展职务犯罪技术预防

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手段在刑诉法上已得到明确,技术预防的运用,也将成为惩防职务犯罪的助推器。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它是对行贿犯罪的一项额外惩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行贿犯罪的成本并由此取得预防效果。因此,有必要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适用范围、处置程序、效果追踪等制度,拓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功能,进一步发挥“黑名单”制度在威慑和预防、教育贿赂犯罪的作用。

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化建设。一要打造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平台,对内借助检察专网着重于预防工作的指导和信息交流,对外借助互联网进行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宣传,特别是要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运用动漫视频、电子杂志、官方微博等多种生动的表现形式,提高宣传效果。二是要开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系统,建立、运用重点行业及人员信息库、预防工作法律法规库、预防案件信息库、预防业务统计分析系统等信息化模块。强化动态预防,通过与行政机关、国企网站的链接,广泛收集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资料,通过信息化的统计分析、调查,对工作流程、机制管理等漏洞等及时提出预警,协助各预防单位建立规范化管理。

(三)建立专家库规范和完善制度监控,开展职务犯罪机会预防

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针对职务犯罪行为和涉及的公共权力配置、运行和监督中的问题,从犯罪学角度,运用犯罪学理论,通过办案研究发案,通过个案研究类案,剖析犯罪原因,揭示犯罪规律,提出防范对策,达到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因此,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建立专家库,聘请质量、技术监管行业的专家学者为某些预防项目提供咨询意见,向相关部门、企业及时发出职务犯罪预警信号,并逐步实现专家资源在相邻地区的共享。

专家库的建立和共享,既可以整合专业人才资源优势,弥补检察人员专业知识的欠缺,确保专业领域和项目预防工作的专业性,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也有助于调动各行各业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积极性、实现全社会预防一体化的格局。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篇(9)

摘要:本文从文化、制度、法律三个方面论述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要途径,启在创新工作方法,使预防工作走向专业化、法制化。同时,明确检察机关在社会大预防体系中如何与党委、人大、相关部门搞好协作,使预防工作从平面预防向立体预防转变,从专门机关预防向与社会预防相结合转变,推动预职务犯罪预防的社会化。

关键词:职务犯罪; 预防; 工作方法

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多年,虽然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支持,但是预防工作方法缺乏理论支撑,对预防效果缺乏实证研究,不利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水平的提升、预防效果的增强和预防工作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局。

1 文化预防

1.1 文化预防的功能。

中国自古就将德治作为主要的治国手段。追求社会道德的协调,利用道德的内在约束力,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统治者将道德与政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得许多道德行为规范同时又是政治信条,主要通过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法、舆论褒贬等形式,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1如“明德慎罚”、“刑者德之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等治国思想,主旨即是强调通过道德教化来唤醒官员的良知和责任感。

文化预防指的是通过传导道德理念、提升法律素养,把预防作为一种文化理念贯穿到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中,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消除犯罪产生的思想根源,建立由内而外的自我预防,同时,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自发自觉的防范意识,将预防职务犯罪成为人们认同的社会风尚。

党中央提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基本方针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2笔者认为“标本兼治”中的“本”指意识形态。预防文化具有导向功能、凝聚作用和约束功能。其一,预防文化具有社会属性和导向功能,通过扩大其包含的理念、价值观和道德准则,利用各种形式弘扬主旋律,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形成良好的外部环境。其二,预防文化作为社会规范的手段,不同于法律,是一种非正式的控制手段,具有凝聚作用和约束功能。文化的软控制力发生作用是通过在社会上大力弘扬和树立相同的价值观将全体国家工作人员聚集起来,形成共同的价值追求。再通过这种被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来约束和控制各自的思想和行为,引导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1.2 文化预防的形式。

当前,警示宣传教育是检察机关开展文化预防的基本途径,利用将法制课、举办展览、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参观、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组织庭审旁听等多种方式方法,借助新闻媒体、文化载体和网络媒体等形式,达到宣传检察职能、普及职务犯罪知识、宣扬职务犯罪危害、提高思想认识等目的。一方面,借助中国传统的优秀文化,讲述成语、典故、诗歌、短文中美和善的情义,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触动权力行使者的内心,促使其巩固守法的意识,放弃萌生的犯罪恶念;另一方面,通过反面的案例,揭示职务犯罪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带来的危害,宣讲党的反腐倡廉政策,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促使职务犯罪人警醒,从善拒恶。

文化预防最大的优势是简便易行,成本小、收效大。打出一条涵义隽永的标语,播放一段虔诚忏悔的录像,宣讲一则防范犯罪的哲理,看似简单的细小片段,却能重重得敲响人们的心灵,激起人们心中的涟漪,产生心灵深处的震撼。其次,警示宣传教育形式灵活,针对性强。针对在职业特点、文化程度、级别职务、行业特征等方面存在差异的预防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才能切实发挥预防实效。同时,警示宣传教育还可以结合各地特色、各单位理念进行,构建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

文化预防也有自身的局限性。首先,文化预防毕竟是一种柔性的说教,缺乏刚性的制约,在现实巨大的利益面前,常常显得苍白。特别是对于掌握一定权力,心智均已成熟之国家工作人员,要通过外在的说教真正改造其世界观、道德观,很多时候难度极大。其次,文化预防的效果不好衡量。文化预防是否产生作用,什么情况下产生多大的作用,都是不好衡量的。第三,文化预防效果的显现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期,如果没有建立长效机制,没有形成人人抵制腐败的文化氛围,偶尔的警示教育仅在当时对受教育者起作用,事后在遇到物质诱惑时,之前的感触则很容易被遗忘。

在今后的预防工作中,文化预防仍将占据重要的一席之地。但鉴于文化预防具有自身的局限性,检察机关开展文化预防,应当注重创新形式、完善内容,强化针对性、实效性。从人性善、宗法伦理、义利观念等方面论述道德教化的作用。

2 制度预防

2.1 制度预防的概念和分类。

所谓职务犯罪的制度预防,就是从机制体制制度方面查找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并通过体制改革、机制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堵塞诱发职务犯罪的制度缺漏,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民主集中制,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按照制度涵涉层面的不同,制度预防可分为宏观制度预防、中观制度预防、微观制度预防。宏观制度预防,主要是从一些深层次的政治体制方面加以改革,消除职务犯罪发生的深层根源。例如,民主制度的推进,法治秩序的建立,政治的形成。诸如这些宏大的、深层次的问题,虽然与职务犯罪的发生未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既有的研究大都显示,民主、法治、与腐败之间存在一定的必要关联。因此,职务犯罪的制度预防,必须从深层次解决这些宏观制度运行的体制。中观层面的制度预防,则是要推进国家具体廉政制度的建立。在这方面,对当今廉政制度发达国家的研究借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一些特定的制度,已经被证明在预防腐败方面,具有普遍性的效果。职务犯罪的制度预防,必须抓紧建立健全这些具体可行的制度。例如,信息公开制度、财产申报制度、防治利益冲突制度,等等,都应一个个切实加以研究,寻找适当的时机,实现与中国社会的对接,在中国整个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加以建构。微观层面的制度预防,则是要深入每一个单位,每一个系统,每一个行业,查找诱发职务犯罪的具体原因,提出建章立制,完善具体管理制度的建议,以求堵塞犯罪漏洞,减少职务犯罪的发案数量。例如,完善单位财务制度,严密单位物资采购制度等。

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当前大有可为的,应当是微观层面的制度预防。“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当前,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仍应当以细致、艰苦的工作,帮助、督促、劝诫一个个单位、系统、行业,完善制度管理,尽最大可能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逐步形成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和权力运行秩序,进而适时推动中观、宏观层面制度预防的进程。

2.2 制度预防的形式

2.2.1 预防调查。

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是指为了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的原因、条件、特点和规律,寻求有效治理对策,针对一定的领域、系统、单位和权力运行的危险环节而实施的实证研究、综合分析等有关工作方法和活动。通过积极开展预防调查,目的是及时发现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方面的原因,把握职务犯罪的变化趋势和发案规律,加强对策研究,向有关领导机关和管理部门、单位提出改进建议和预防对策。

预防调查是开展预防工作的前置阶段,是提出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的基础。只有通过对某一领域调查研究的职务犯罪基础数据的采集,运用科学的实证研究和综合分析方法,才能得出科学合理的预防对策。预防调查是亡羊补牢和未雨绸缪并行,严密制度、健全机制的建设性工作。

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围绕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非规范职务行为,以及职务犯罪衍化的宏观和微观因素开展预防调查。宏观上针对带有共性的问题和类案等宏观因素开展预防调查,如“对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发生发展趋势及预防对策的调查分析”。微观上对某一领域、某一类主体、某一种现象开展调查,如“对医药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分析”。

当前在开展调查中遇到一些困难,如仅仅依靠检察人员难以完成最前沿的信息采集工作。同时,检察人员一般仅能掌握和运用较为简单的调查方法,缺乏实证分析和量化分析的能力。今后有待进一步提高检察人员的研究能力,促进预防调查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

2.2.2 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3

通过发放检察建议,一是向受建议单位通报职务犯罪发案情况,帮助其认清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薄弱环节,查找制度漏洞,提供预防对策,并督促受建议单位整改落实;二是引起上级单位或政府职能部门从较大的层面、较高的层次关注引发职务犯罪的制度问题,从而调整政策,从根源上预防职务犯罪。

提出检察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结合案件分析提出检察建议,包括个案分析、类案分析和案件查办状况分析。如选择典型个案,通过走访发案单位,查阅案件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研究致罪的主客观因素,针对引发职务犯罪的制度漏洞,向发案单位提出防范建议。又如开展类案分析,经过类案研究,从中查找发案单位和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建议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二是结合预防调查提出检察建议。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形成检察建议,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落实。如对北京市近十年间金融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预防调查,发现问题,向金融主管部门提出行业预防对策,使之在金融系统内进行整改。三是结合专项治理提出检察建议。如在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专项工作中开展专项预防工作,查找风险点、就发现的问题向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3 法律预防

3.1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自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成立以来,一直在探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专业化、规范化之路。但有关立法却一直滞后,虽然宪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地位,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本质要求,但这些都只是原则、抽象的赋予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职能。直到今天,宪法、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规定来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依据,我们所能依据的只是《建立和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职务犯罪的政策性规定。法律授权不明确,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只能是边探索边实践边总结,摸着石头过河。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进行事前防范和事后纠正是法律监督的本质要求,是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所必须。但是这些都只是原则、抽象地赋予了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法律职责,对于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范围、职权、方式、程序等都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建设总体格局的重要方面,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工作的必然延伸,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但这只是会议提出的一些原则性精神,没有成为法律文件中的内容。

所以说,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无论从职能权限、工作力度、深度和影响等方面都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实践中,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常常处于尴尬地位。高检院、省检察院关于预防工作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以外的单位缺乏约束力,对执行预防措施不力者无权纠正,对敷衍塞责者无权督办,对故意抗拒者无权责罚。

在开展具体工作中,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只能通过沟通协调来联系相关部门,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来开展工作,受到相关部门意志的影响,如果与相关部门协调不好,则工作无法开展。在通过检察建议进行个案预防,通过预防建议进行专项预防等工作中,检察建议和预防建议的法律强制性没有得到确立,往往都是通过协商沟通,请求相关单位重视,进行整改和回复,如果相关单位不配合,也没有相关措施。

3.2 完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依据。

要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权威,就必须加快推进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立法。当前,《职务犯罪预防法》的出台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预防职务犯罪机构的相关权力和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如预防调查权,检察建议权,预防教育权。预防调查权,即结合执法办案,围绕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非规范职务行为,以及职务犯罪衍化的宏观和微观因素开展预防调查,针对可能发生犯罪的症结,分析原因,提出预防对策。检察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涉案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预防教育权是指应当运用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的成果,适时在一定区域、行业、单位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宣传。

4 社会预防

在职务犯罪预防过程中,包括检察院在内的各个机构,如党委、人大、政府共同构成了国家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检察机关只是这个主体中的一员,预防职务犯罪只有在党委的领导下,各部门通力配合,齐抓共管,才能够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但是目前无论是党委、政府还是检察机关自身,都过分强调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在社会化大预防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凡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定由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牵头,由检察机关召集,过于依赖检察机关。社会化大预防范畴内的市国资委网络预防组、区委办局预防网络的成立也似乎理所当然的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职责,各个网络组成员缺乏对自己在社会化预防工作中的定位。孤立的依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道路不利。

目前,社会化大预防机制只是搭起了一个预防职务犯罪的架子,属于松散性的机构,每年仅召开一到两次工作会议,操作性不强,同时预防缺乏针对性、专业性,影响了预防工作的实效性。要想发挥社会化预防的作用,就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等。目前这些制度均已建立,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不到位的情况。需要改变以往的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方法,使检察机关在社会化大预防格局中发挥专业预防的优势。

参考文献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篇(10)

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概念、内容及目标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依据职务犯罪预防理论和实践,采取各种有效的预防措施,限制、消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原因与条件,以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工作运行机制。其本质是检察机关对公权力的运行予以监督,以确保公权力在法定范围内有序运行。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惩戒机制,即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防止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或继续犯罪并对潜在犯罪人员形成威慑力,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二是防范机制,即检察机关预防部门通过检察建议、预防咨询、警示教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途径,促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三是保障机制,即通过遏制司法公权力的滥用、完善配套制度以及其他方式来保障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有效运行。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现状

(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职务犯罪预防方面的规定很少,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制定了《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和《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但是该规则和意见仅是内部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关于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仍缺乏法律依据,虽然《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对预防检察建议的内容及提出建议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其法律效力以及如何实施仍未进行详细规定。而新刑事诉讼法也依然没有给职务犯罪预防一个清晰的定位。法律依据的缺乏给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很多障碍。

(二)配套制度不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效果低

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的现行制度有财产申报制度、出入境管理制度、官员重大行为报告制度等,但是这些制度一方面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不属于强制性规范,在现实中得不到有效执行,预防效果甚微。

例如,“我国目前关于财产申报的现行文件是2010年公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2001年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这些文件属于党纪政纪,并未制度化和法律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且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而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发挥预防效果。

(三)检察机关与其他监督主体之间缺乏统一的联动机制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当地党政部门和重点行业领域主管机关的重视与支持及相关主体的密切配合。现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体主要有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现实中,地方党政部门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工作繁忙及专业性的缺乏,往往通过简单转发上级文件的形式开展预防工作,领导作用不突出。同时,预防主体之间在预防工作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联动机制,未划分各自的权限职责,常出现同一项预防工程可能几个主体同时跟进或者没有任何机关跟进的现象,导致预防工作出现重复或者空白。

三、两大诉讼法修改给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带来的机遇

(一)职务犯罪预防“惩戒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是加强了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时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是加大了职务犯罪的处罚力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在加重职务犯罪处罚方面作出了新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一规定加大了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力度,在挽回国家损失的同时,有效遏制了职务犯罪的蔓延,体现职务犯罪预防功能。

三是提高了及时查处职务犯罪的能力。“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进一步明确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规定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些规定对促进检察机关及时发现职务犯罪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通过提高及时查处犯罪的能力来促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性,既是当前预防职务犯罪的必然路径选择,也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融入惩防腐败大格局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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