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模式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6 15:26:51

投资模式论文

投资模式论文篇(1)

Abstract:AccordingtohumancapitaltheoryandtherealityofXinjiangFarmingCorps,humancapitalofXinjiangFarmingCorpscanbeclassifiedintothreetypessuchasgeneraltype,technologicaltypeandbusinessmanagementtype.Basedonthis,thispaperanalyzesanddiscussesgeneralhumancapitalinvestmentmodelintheaspectsofregulareducation,healthandhealth-care,farmingtechniquecultivation,labortransferandsoon.Presenthumancapitalinvestmentmethodandmodelarestillworthdiscussingandtheproblemisthatthehumancapitalinvestmentishigherbutthereturnislowerinthecorps.Thecombinationinvestmentmodelwhichchoosesfavorableinvestmentmodelbasedontherealityofthecorpsaccordingtohumanresourcesvalueandspecialtyofdifferenthumancapitalscansolvethepresentprobleminhigherinvestmentinhumancapitalbutlowerreturn.

Keywords:farm;humancapital;investmentmodel

经济学家们纷纷揭示和论证了人力资本和经济增长之间的紧密联系,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领悟。现在,人们的目光已经集中到如何形成和提升人力资本这一问题上,因此,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实际,对农场人力资本投资模式作深入的分析,对促进兵团农场人力资本的形成和积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兵团农场人力资本的类型划分

兵团农场人力资本,从受教育程度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特点等角度分类,可划分为普通型、技术专长型、经营管理型三类。这三类具有由低到高的层次性,便于我们对农场人力资本投资模式进行分析和设计,有利于提升农场人力资本。

1.普通型

普通型农场人力资本是目前兵团农场人力资本中等级最低,最一般的类型,主要是指身体健康,智力健全,具有小学或初中文化水平,能从事一般性农场作业的劳动力。这类人力资本的形成一方面是完全或部分接受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具备了基本的知识文化素质,另一方面,通过家庭式的传、帮、带,从父辈那里获取一定的农场知识和作业技能,并且在自身实践中形成自己的农场技术。这类农场人力资本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自身的身体素质,对体力的要求较高,所以,在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相同的前提下,男性的人力资本存量比女性高得多。在兵团总人口中仅受过初中教育的人口为81.84万,占总人口的33.36%。受过小学教育的人口为76.02万,占30.98%,尚未受过任何正规教育,但基本具备农场生产技能的人口38.09万人,约占16%,三者共同构成兵团普通型人力资本的主体,占兵团总人口的80%以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普通型人力资本应该力争向下面两种类型转化,否则,此类人力资本有可能在残酷的竞争中被淘汰。

2.技术专长型

技术专长型农场人力资本是农场人力资本的“中间型”,是今后大多数农场人力资本的发展方向和基本类型。它主要是指身体素质好,智力较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一般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从事技能性农场操作的劳动力。这类农场人力资本经过了较高文化层次的培养,具有扎实的知识文化基础,较强的学习能力,他们中的许多人还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技能型农场人力资本比一般型农场人力资本具备更大优势。在团场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口约34.83万人,占14.20%。

3.经营管理型

经营管理型农场人力资本是农场人力资本的最高层次,在农场人力资本中不占多数,但他们所起的作用却不可小视,并且他们的人力资本投资回报也很高。经营管理型农场人力资本是指身体素质好,思维敏捷,逻辑性强,洞察能力强,具有大专以上(少部分人学历较低)文化程度,熟悉农技知识及农村人文知识,有较强的市场观念,具备管理能力,能在农场中从事管理性工作的劳动力。这类农场人力资本具有很高的知识文化水平,善于抓住机遇,能够把握农产品市场的脉搏,能够管理农场企业。兵团农场的各级管理人员基本可以归为此类。

二、农场人力资本投资的一般模式

在农场,人力资本投资模式归结起来有正规教育、卫生保健、培训、迁移等,对这些模式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既可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也可以辅助农场劳动力作出理性的人力资本决策。

1.正规教育的投资和收益分析

秦伟平,汪全勇,石冠锋,刘文霞:新疆建设兵团农场人力资本投资模式探讨正规教育投资分为两种,一种是农村家庭对家庭成员(一般为子女)个体的投入,一种是政府或社会对教育的投入,前者暂且称为“个人投资”,后者暂且称为“社会投资”。正规教育的收益也分为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个人收益包括精神收益和经济收益,精神收益包括教育可以使人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人对职业的选择能力和满足程度大大提高,人对工作、生活、艺术的鉴赏能力大大提高,人更具有责任使命感,人更具有组织性与社会适应性,甚至更深刻地认识人生的意义。经济收益主要是指个人未来较高的经济回报,这种回报不仅是较高的经济收益,而且受教育的人会合理的安排经济支出,会利用科学文化知识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身体健康,从而减少医疗费用。另外,受教育程度高的人会有更多的机会更换职业,以取得更多的收入。社会收益主要是指服务于社会的收益和个人不能独自享有的收益部分,如教育带来的经济增长和社会风气好转等。

从社会投资角度来看,兵团在切实贯彻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同时,积极调整中等教育结构,重点改革高中阶段的教育结构,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和中等成人教育。农牧团场的劳动力素质不断提高,特别是职工子女素质,他们知识水平普遍较高,整体素质较好。但是这些子女当中有很大一部分不愿意上岗,造成农场人力资本的现实投入很低,严重影响了农场经济的发展。

从个人投资角度来看,农场人力资本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自身的身体素质,对体力的要求较高,青年男子因进行正规教育而放弃的收益即机会成本较女子大,农村男子的增量投资收益率会低于女子的增量投资收益率,由此推出的结论是对男子进行正规教育投资的可能性比对女子进行正规教育投资的可能性要小,但是现实生活中,因种种因素,如重男轻女思想、男女的生理差异对学习的影响等,结果往往是对男子进行正规教育的投资比对女子进行正规教育的投资多。从而表现出个人投资的非理性。

2.健康投资和收益分析

健康投资也可叫做卫生、保健投资,是指一定时期用于预防和治疗人体病变、维护和保持人们身心健康所花费的所有支出。从内容上看,健康投资包括花费在医药、医疗器械、设备及设施、医务人员服务报酬支付,医疗科学技术研究和情报调查等方面的直接费用;也包括用于公共卫生(包括环境、食品、劳动等卫生工作),地方病、寄生虫病、急慢性传染病的大规模防治,以及卫生检疫和卫生宣传方面的间接性费用。健康投资是一种可以为投资带来预期经济收益的生产性投资。

“十五”时期,兵团卫生事业快速发展,对兵团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强。居民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到2004年,兵团居民人均期望寿命为75.61岁,婴儿死亡率为12.69‰,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5.4‰,孕产妇死亡率0.72‰,各项综合反映国民健康的主要指标均超过了“十五”计划。“十五”时期兵团卫生公共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初步搭建起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疫情网络体系构建,完成了兵团、师、团三级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职能作用明显发挥。

3.农场技能培训的投资效果分析

如果说教育投资、卫生、保健投资对农场人力资本生产主要是一种间接影响,在于形成知识存量和体能存量,那么,农场技能培训的投资往往直接形成能力,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鲜明的层次性、显著的实践性和明显的经济性。

在职培训是克服目前农场职工,尤其是外来劳务工素质下降的一个最快捷、最有效的措施。冬季培训是农场长期以来狠抓的一项大规模的在职培训活动,包括劳动局实施的“职业资格”培训、科委开展的“科技之冬”活动以及教委进行的“扫盲”工作。这些活动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对提高了农场人力资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甚至相互矛盾的局面,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技能培训的整体性。最好是三家联合,统一指挥,以“技术等级”培训为主要形式,以实用生产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开展培训。让职工在学技术、用技术中提高,在学技术、用技术中脱盲,整体上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4.“迁移”的投资和收益分析

现有研究表明,迁移新地后的净现值(即新地区期望获得的收益现值减去迁移耗费的成本现值)超过现在地区的收入现值是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基本条件之一。获得预期较大的收益是劳动力迁移的决定性原因。

兵团劳动力的迁移从形式上可以分为就地转移和异地转移两类。劳动力的就地转移主要表现为农场劳动力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的转移。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1980年到2004年,从事农场的职工从占职工总数的65.7%下降到2001年的47.0%,到2004年刚刚恢复到50.5%;而从事工业、建筑业的劳动力比重由22.6%下降到18.7%;从事第三产业的劳动力比重由11.7%上升到30.8%。从事种植业的职工下降速度最快,由从业人员总数的64%下降为43.5%。

农场劳动力的异地转移主要表现为农场高素质职工的流失和内地农村地区富余闲散劳动力的涌入。农牧农场35岁以下的青年职工不安心在农场,通过各种途径向内地、城市、沿海地区流动。出现了大量的外出“打工仔”,使农场、连队失去了“顶梁柱”。为了尽快补充农场一线劳动力的严重不足,各师、团、连三级领导也在有计划地从河南、四川、青海等省引进移民和大量的民工补充职工队伍。有的连队60%是新职工,主要由他们来支撑连队地农场生产。

就劳动力个人而言,劳动力迁移是劳动者在预期迁移收入与成本之间作出权衡选择的结果(图1),是一项理性的投资。图1中的E0表示如果劳动力在原居住地继续劳作以后收入趋势;E1则是劳动力作出迁移决策后预期将来收入,劳动力迁移决策以及迁移的欲望的强烈程度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1)在C点以后E1曲线的高度表示变换地区后获得的收入量。如果迁移后的收入较大地增加,并随着工龄的延长而提高,必然对劳动力有很强的吸引力;反之,迁移后的收入较少会减弱劳动力的迁移欲望。

(2)迁移后的工作年限长短直接关系到个人总收益量。劳动力个人在较低的工作年龄段就应该寻找最能发挥自身人力资本作用的地区和职业。

(3)图中的ABC点构成的经济损失计入迁移成本。这一成本将对农民的迁移决策造成负面影响,如果这一成本过大,农民将取消迁移决策。因此,为降低成本,一般应在迁移之前作好工作安排,以避免损失。

就农场而言,劳动力引进则属于一种迫不得已的非理。据90年代中期的一次调查显示,在短短几年中,自治区流向内地的科技人员达6000多人,其中兵团占到4000余人,而且绝大多数是从农牧农场走出去的。近些年来,这种情况越演越烈,“老年职工盼退休,中年职工跳龙门,青年职工不上岗”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当相当数量的职工离开农场而去时,大批内地劳动力涌入,这些人大多来自贫困山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场生产上劳动力的不足,然而,有技术、懂经营的人走了,没有技术、不懂经营的人来了,有较高文化素质的劳动者走了,较低文化素质的劳动者来了,这不同质的一来一去,使兵团农场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下降。

三、几点启示

1.高投资低投入

对兵团这样一个农场人口众多、农场人口总体素质偏低的经济体而言,提升农场人力资本可以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对于这一点相信大多数人都不会怀疑,关键在于如何提升农场人力资本,探讨农场人力资本投资模式的目的也在于此。但是,我们同时不能忽略一个问题,投资的对象是谁?相对于地方农村,目前农场人力资本的投资范围不可谓不广、投资力度不可谓深,但与农场人力资本高投资相伴随的是越来越多的层次越来越高的人力资本流失。导致农场人力资本高投资低投入的恶性循环。所以,在进一步探讨农场人力资本的有效投资模式之前,必须认真分析对不同人力资本进行投资后的现实投入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将会继续导致农场人力资本高投资低投入情况发生。

2.投资模式的选择

农场人力资本的投资途径存在多样性,投资模式存在差异性,这就决定了投资者在作出人力资本投资决策时应考虑“两性”,即投资的理性和多元性。所谓理性,就是在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前要进行理性分析,不可盲目地跟随他人,要根据农场实际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既然是“投资”,就应该考虑到投资的风险性,要大致计算投资成本和回报利润,其中投资成本应包括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回报利润也并不仅是货币收入,还应包括生活环境改善、个人家庭的心理收益等等,所谓多元性就是人力资本投资的渠道很多,要考虑到投资的多元化。正规教育、专业技能培训、卫生保健、迁移等都是人力资本的形成途径,一些人的学历层次不高却能获得较多的收益,正是因为他们通过非正规教育而形成的人力资本存量较多。因此,笔者建议要根据兵团不同类型人力资本的价值和独特性以及团场经济条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模式的组合(如图2所示)。

参考文献:

[1]加里·S·贝克尔.人力资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1987.

[2]梅广明.人力资本增值八法[J].人力开发,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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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玮,杜健梅.企业培训效果不佳的原因[J].企业管理,2002(7).

[5]杨宣志.培训效果反馈[J].人力资源开发,2002.

投资模式论文篇(2)

一、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内涵

创业投资外资模式主要是指国内创业投资与国外资本合作,共同组建创业投资机构或共同投资于国内的创业企业,或者政府引入国外创业资本直接投资于我国创业企业的合作模式。

与国外资本进行合作,共同展开创业投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资金并不充裕,投入到创业企业中的资金就更加少,所以,在创业投资中引进国外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国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的管理经验不足,在一些十分专业的创业投资项目上显得无法驾驭,因此,有时会丧失一些绝佳的投资良机。第三,引入国外资本的同时也能将国外创业投资的管理经验引进国内,为今后我国创业投资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创业投资的外资模式不仅仅体现在创业企业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而且还有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投资国内的创业行业。

二、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利条件

(一)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现阶段我国创业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资金的需求巨大,由于很多资本不熟悉创业投资而不敢贸然介入,所以创业投资的资金缺口很大,许多好的创业项目因为无法获得创业投资而夭折。国际创业投资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包括个人资本以及养老金、大公司或金融集团资本和共同基金等,它们在全世界游走寻找着有最好回报的创业项目。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很多新兴行业孕育着巨大的商机,一个成功的创业企业能给创业投资带来丰厚的回报。我们不应该只是被动等待国际创业资本的进入,而是应该积极地将国际资金引入急需创业资金的创业行业,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业投资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各方面的发展应该比较成熟。而在我国创业投资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发达国家有很多的管理投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创业投资有五大环节:第一,资本募集与组织架构的建立;第二,项目筛选与尽职调查;第三,投资安排与价值评估;第四,项目监控与增值服务;第五,投资退出与收益分配。在这五大环节中有很多具体的管理知识与技巧,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几十年的经验总结。在引进和学习管理经验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学习与国外创业投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利益的有效制度环境。

(三)通过海外市场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当今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创业投资没有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即在创业企业发展到成熟期时,创业投资没有方便的退出变现渠道。“投资投到最后变成董事长”——这是创业投资行业中最无奈的一句笑话,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所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的好处是:在国内退出机制还没有完善之前,通过国外合作方借道海外市场完成退出。国外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具有较好的全球证券市场营销网络,他们能够帮助国内创业企业改善公司的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达到海外上市的要求,从而实现创业投资的退出。国外证券市场大多都设立了二板市场,但是,国际投资者对于我国的创业企业不了解,所以不敢轻易投资。此时,外国合作者就可以凭借其在海外的影响力,向海外投资者宣传我国的创业企业,以实现创业企业在海外的成功上市,进而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

(四)政府推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也是政府积极推动和利用FDI的一种方式,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各项政策以吸引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来我国进行创业投资。2001年8月2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管理总局就联合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2003年2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使外资进入国内创业投资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同时在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上增加了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为外资创业投资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另外,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也可以在初期以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展开投资合作。这些有关有利于外资创业投资机构政策的出台,推动了外资创业投资进入我国市场的步伐。国家商务部于2004年2月18日了经修订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规定》明确表示创业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创业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三、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主要形式

(一)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是指创业企业自身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的介绍或直接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系引进国外创业投资资本。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一般来说都是创业企业发展到成长期,需要进一步的拓展,由于缺乏资金,所以引入创业投资;2.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大多都是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这些产业在国外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长,并且培育出多个快速成长的优秀企业;3.创业企业的创始者拥有较强的人格魅力,具有远见卓识和企业家的战斗精神,能够用自己的企业业绩和个人的分析能力说服国外创业投资者;4.这种合作形式由于创业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所以比较成功。

(二)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是指国内创业投资机构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合作的方式比较灵活、松散,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而结成战略性投资伙伴,各自主要依据对项目风险的把握程度来决定投资量的大小;2.双方合作的程度比较低,只是在项目公司董事会层面进行交流和沟通,并没有共同组织一个投资管理团队来进行深入的合作;3.这种合作比较简便,相对容易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展合作;4.由于海外创业投资的股权退出基本上来自海外资本市场,同时国内创业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有国有股份,这种合作办法往往会带来退出操作上的不便利。

(三)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在国内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来共同管理这个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双方等额出资成立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再等额出资在境内发起设立一只创业投资基金,由这家管理公司来负责投资管理,具体管理人员由双方委派;2.项目投资决策由双方共同来完成,每个项目投资都必须征得双方同时认可;具体以哪一方的名义实际对外出资,根据项目公司的具体需要而定,但各自的对外投资总额以各自在基金中的承诺出资额为上限;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按投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项目增值退出时还可收取额外收益分成;4.这种合作办法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项目公司的国际化或本土化。

(四)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是指国内某一创业投资机构(通常是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专业选择,选定一个国外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将资金全部委托其进行管理。不过这种形式通常会要求委托方只能将资金投入到国内的创业投资市场。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中资创业投资机构一般为政府独资,由政府出面进行谈判,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由政府来承担;2.这种合作模式是在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出现投资效率低下、管理水平不高、激励机制落后的情况下产生的,目的是提高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创业投资资金的最大效能;3.投资决策和管理全部由合作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负责,中方只是通过外资管理团队的配套投资资金进行约束;4.中方在合作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不利于中方在实践中进行学习和借鉴。

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国外借鉴

以色列创业资本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创业资本大部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境外。以PWC公司的调查数据为例,在2000年第4季度注册的创业投资单位中62%注册地是以色列;到2001年第1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则下降为56%,境外注册地主要为美国;到2001年第2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51%。由此可以看出,以色列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自国外。目前,在以色列的国外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中,大约有56%来自美国,33%来自欧洲,11%来自亚洲。

英国政府对国外投资者在英国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国外资本纷纷投资于英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并且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外国资本在1994、1995、1996年分别占英国创业投资基金资产总额的41%、45%和43%,到1998年这个比例增加到73%。美国有着全世界监管最严厉的证券市场,因此,其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也是十分健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信息产业的领头羊地位也吸引了大量的国外资本投资于美国信息产业的创业企业。

新加坡政府与美国和欧洲很多成功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关系,并且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为了更进一步地放开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新加坡政府还帮助本地创业投资机构与国际著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推动他们共同在新加坡进行创业投资。1999年,以新加坡为基地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全球创业投资13.5亿新元,其中有将近30%的创业资金投向了新加坡本地。

五、推动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建国以来,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发展模式,采用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改革开放后,国家认识到单一计划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开始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然而,由于计划经济的观念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沉淀已久,一些政府官员总是带有计划经济的思想。在一些市场可以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有些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等各种目的需要,往往会运用行政权力对现实经济进行干预。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只要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完善的环境条件即可。然而,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总要行政干预创业投资机构,影响了创业投资绩效。鉴于此,一些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减少对创业投资领域的行政干预,为创业投资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健全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专家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导致了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更难与国际接轨。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习惯于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环境中运行,当他们在我国从事创业投资时,发现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因此,当他们进入中国市场时总是心存顾虑,或是驻足不前,不愿冒然进入中国市场。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有利于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规范发展,而且还能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我国,通过外资模式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加强创业投资信用体系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经济体系良性运行的剂,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创业投资领域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创业投资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在不确定性面前,创业投资机构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不投资。这样,来自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对于中国的情况更加缺乏了解。如果我们有一个完备的信用体系,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会减少很多信息的不对称,由此才能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力发展。

(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创业投资机构能够将创业资本从创业企业中成功地退出,以达到其投资收益回收的目的。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持续发展是必需的,唯有这样,才能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创业投资浪潮,实现资本增值。2004年“中小板”推出,为一些创业企业的退出提供了一条途径。然而,由于种种资格审批依据很严格,数量也严格控制,目前“中小板”仍然不能满足创业企业退出的需求。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在中国的创业投资也面临着在中国当地市场退出难的问题。虽然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拥有丰富的创业投资退出经验,可以让中国的创业企业在海外上市,达到退出的目的,然而,这还是增加了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退出的交易成本,影响其在中国的创业投资收益。所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可以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达到全面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功效。

参考文献:

[1]王松奇,王元.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5)[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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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正平.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作用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投资模式论文篇(3)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1、选择美国模式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时常经济的认识和适应能力都是有限的,广大投资者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以及相应的法制基础弱、市场建设滞后,人们的认识及心理准备不到位等,决定了我国走美国模式很困难。

2、选择英国模式也不现实。虽然英国能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自觉地踏上规范化发展轨道,但行业协会的构建与完善及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均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且发育程度还很低的国家来讲,由于受整个宏观环境的影响,我国构建行业组织,组建相关协会本身就有较大的困难,即使尽快组建,这些行业组织也需要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在这种发育程度低的状态下,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律,这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不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碍其正常发展。

3、选择日本模式也不适应。虽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强大功能培养和推进投资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但这也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一方面,现在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如果再以政府严格管制的方式来推动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而削弱市场功能,势必会对我国的改革和市场经济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政府严格管制很容易引发制度上的障碍,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最终导致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而走入误区。

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当前,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英、美、日等国在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形式形成时期所处的条件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我国金融和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发展,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今天,国内外环境给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形式同时也对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持续、稳定、快速和有序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目的,必须要对当前的监管体制作以调整和创新。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模式显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和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因此,必须通过对国外各种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扬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二)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内涵

在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中,应该综合考虑和兼顾各种监管主体的监管功能和优势,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既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初期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的战略要求,构建一种在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模式-动态化综合监管体制模式,是较为现实、合理的理性选择。所谓动态化综合监管,其含义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种监管主体的有机结合,又要根据监管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动态地选择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这种监管机制是监管主体综合化与监管手段动态化的有机统一。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管理指导思想,其真正意义在于指导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有准备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根据发展目标,既要进行战略性管理,又要有战术管理,既要有优化方案设计的充分准备,又要有应变的策略准备,以便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模式强调发挥不同监管主体的功能和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过法规规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中各类投资基金的良性竞争,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特殊功能,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实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导,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迅速成长与壮大。这种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灵活监管特点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它能够有效地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动基金市场发展的同时,又能防范诸多弊端的出现。

这种模式有利于基金行业的投资基金市场竞争中加强合作,发挥出基金行业的整体功能效应,避免内部的恶性竞争,并尽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这对起步较晚的我国投资基金早日赶上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投资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要与我国大众投资者的心理素质、认识程序相适应,能够在发展中提高大众对投资基金的理性认识,强化大众的投资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为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投资基金市场的全方位发展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发展思路构建我国投资

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在具体操作上,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怎么建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基金主管部门一般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逐步移交给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在我国目前投资基金存在多头管理的形式下,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确定我国的投资基金主管机关。即由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集中管理。这个委员会由现有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证券委、证监委等)的有关专家组成,是全国投资基金市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及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投资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成立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意味着各管理部门权力的移交,这必须考虑有一个“缓冲”的过渡措施。为防止过渡期出现权力真空,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秩序混乱,可以考虑实行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监督分开管理的办法。前者由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并按基金规模或基金性质确立总行和大区分行二级审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券委、证监会,在证券管理机构下设立专门机构,即“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管国内投资基金市场。其职责: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标准或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场所,形成统一的基金交易市场;三是审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请,确保上市基金的素质;四是监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五是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筹建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选择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力量,筹建“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公会”,并借鉴香港经验,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参加,其任务:一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二是推广基金业务,扩大国内基金市场;三是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使之规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五是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六是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七是维护和树立基金业的良好社会声誉。

3、成立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随着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市场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迅速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也很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强化投资公司管理,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从不同侧面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一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不同投资基金的风险程度,模仿债券评级的办法,对投资基金进行信用评级,该信用主级主要依赖基金的经营业绩,投资政策与目标。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及组合投资的效益和风险等几方面。它不仅为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供客观的依据,也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供了可靠保证。二是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样,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各类报表、投资规模、投资方向、预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由投资者、行业协会和证监部门组成的评审团定期考评并公布于众,以褒扬先进,强化托管各方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资基金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投资基金市场社会监督机制是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首先,要利用投资者对基金市场进行外部监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评价体系。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和创办基金专业刊物两个方面。再次加强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此外,还应建立先进完备的技术监督系统即电子监督系统,对投资基金市场的运行和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跟踪和监督,使其理性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王国良:《基金投资》[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

[2]王韬光:《共同基金理论运作设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刘传葵:《中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投资模式论文篇(4)

Abstract:Thisarticlefirstlyproposesthesignificanceofinnovatinginvestmentoperationalmodelofruralinfrastructure,thendoesadetailedanalysisontheproblemsandthereasonsofruralinfrastructureconstructioninChina.Finally,inaccordancewiththeactualsituationofruralareasandthemethodoftheurbaninfrastructure,thearticleputsforwardinbuildingastablegovernmentfinancialinputaccumulationmechanism,atthesametime,implementingBTmodel,PPPmodel,themodelof“oneprojectonediscussion”onfinancingmoneyandlabor,thefranchiserightsandmanagementmodel,andsoon,thediversifiedinvestmentandoperationmodeloftheruralinfrastructure.

Keywords:CountrysideinfrastructureInvestmentoperationalmodelofruralBTpattern

1.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模式的重要意义

1.1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模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前提,是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村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一个基本的保证。2004年以来,党中央连续出台了6个中央“一号文件”,谋求解决“三农”问题,我国的农村改革已进入了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为目标的结构性改革的新阶段。我国是一个拥有八亿多农民的大国,要使我国人民真正的富裕和国家强大起来,就必须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模式,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1.2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模式将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农村基础设施作为社会经济增长的基础性物质条件,与经济产出一般保持着同步增长,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基础设施存量增长1%,国内生产总值(GDP)就会增长1%。在社会实现工业化和经济起飞过程中,农村基础设施起着十分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可以说,没有农村基础设施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工业、农业和社会的现代化,社会就不可能实现经济起飞和经济的持续增长[1]。在我国农村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前提下,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模式,使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增加,将会引起成倍数的农村生产能力的增加,创造出大量的就业机会,进而使农民增加收入,与此同时,提高了农民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增长。良好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也能节约农民的交易费用,扩大分工网络,最终实现农村经济内生地增长。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注重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忽视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实现、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以及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鲜祖德(2006)披露:全国有一半的行政村还没有通自来水;60%农民还没有用上卫生的厕所;7000万户农民住房需要改善;1.5亿农户需要解决燃料问题;6%的行政村还没有通公路;2%村还没有通电;6%的村还没有通电话;1%的乡镇没有卫生院;60%以上的县没有标准的污水处理场等。当前,困扰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主要是资金不足和效率低下,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不足与需求巨大之间的矛盾,其根源就在于缺乏有效的投资运营模式。因此,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在借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些做法的基础上,建立和创新适合我国市场化、社会化和多样化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模式迫在眉睫。

2.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统筹城乡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正确指导下,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实现小康生活的目标,各级政府积极贯彻以工促农、以城带乡、以人为本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努力实施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财政政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2003~2007年,中央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达15060亿元,相当于前10年(1993~2002年)的总和[2]。千百万农民开始喝上放心水,走上平坦路,用上便宜电,烧上清洁气。全国农村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和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等工程,使农村的办学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建设,方便广大农民群众看病就医。乡镇文化站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工程的顺利实施,不断增强着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然而,长期以来受传统的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再加上农业自身积累能力弱,当前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现状并不乐观,基础设施建设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大多数农村地区,道路条件相对于城市还很恶劣;教育设施落后;农田基础设施、农村通信设施等均严重不足。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总量不足、结构失横、老化严重,这与我国农村拥有八亿农民和承载着全国近70%人口的现实极不相称。

2.1生产性基础设施支撑力薄弱。农田水利改建扩建、生态环境治理、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难以有效展开,大部分生产性基础设施普遍存在设施老化,新建和更新改造投资严重不足;许多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普遍存在着前期工作跟不上、工程管理制度及建后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生态家园文明新村建设覆盖面很低,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依然任重而道远。现有的生产性基础设施不能有效支撑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2服务性基础设施执行力软弱。我国科教文卫等公共服务设施基础差、范围广、规模大,投入仍明显不足。在教育方面,校舍、师资等教育资源超负荷运行,失学率依然较高。2003年,我国对义务教育的总投入只占当年GDP(117251.90亿元)的1.54%。在医疗卫生方面,疾病预防救治体系不完善、卫生保健水平低。一些乡镇医院医疗设备陈旧,医疗卫生人员技术水平有限,很难应对突发的公共疫情。2002年我国平均每个乡镇拥有的卫生院数只有1.2个;平均每15个村才拥有一个乡镇卫生院,农村每千人拥有的病床只有0.79张,分别为全国平均水平的32.9%和36.1%。2003年,城市人均卫生总费用为110819元,农村为27417元,前者是后者的4倍[3]。

2.3社会性基础设施安全力脆弱。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因没有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无公害食品和优质专用农产品生产的科技推广体系、信息服务体系、病虫害防治体系及监测检测体系,而导致农产品的环保、消费安全标准难以保证,不能适应发展订单农业特别是出口创汇农业的需要。农业科研机构、技术推广体系不健全,经费短缺的现象非常普遍。同时,执法体系、文化服务机构建设等也缺乏足够的资金保障。

3.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

目前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与短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基础条件差、投资风险较高等等,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成型的投资运营模式。投资运营模式不仅关系到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效率,还决定了资金来源。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融资方式主要有:政府直接投资,无偿提供方式;政府直接投资,非商业性经营方式;财政投融资方式;建设—经营—转让投资方式,即BOT方式。而我国投资主体结构比较单一,缺乏多元化投资,对基础设施主要采取政府垄断型体制模式,它主要存在以下三个弊端:

3.1投资运营模式非产业化。非产业化是传统的政府垄断体制模式的主要特征,导致了基础设施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缺乏均衡机制。它首先割断了基础设施部门与经济效益之间的联系,从而缺乏经济效益目标;其次剥夺了基础设施内部积累自我发展的权利,与之相应的无偿提供和低价格政策,加重依赖于政府行为和财力供给能力。这种管理模式很难将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融合到基础设施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协调发展的轨迹上,形成均衡能动机制。

3.2投资运营模式非市场化。非市场化也是政府垄断体制模式的特征,它导致了价格机制失效和投融资渠道难以拓展。首先体现在基础设施的供给价格方面,在基础设施中有相当一部分实行无偿使用,如大多数地区的道路、桥梁等。其次体现在政府对基础设施投资的严格管制上,政府担心企业尤其是外商通过对基础设施投资,垄断基础设施而操纵国计民生,不利国家安定和经济发展。

3.3投资运营模式非社会化。非社会化也是政府垄断体制模式的特征,它导致了政企不分以及缺乏内部约束机制和管理效率。由于所有者的单一性、投资经营垄断性对主体竞争的扼杀,导致投资经营效率低下和建设质量低劣。因此,为了改变我国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与短缺的现状,弥补财政投资不足、渠道单一、运行低效等问题,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模式迫在眉睫。

4.创新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模式

在许多城市和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不断创新、国家相关政策的鼓励支持下,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也受到激励,不断出现新的发展趋势。然而目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没有成型的投资运营模式,但我们可以借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模式和经验教训。建立一个多元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农村投资运营模式将是增加供给总量、弥补财政资金不足、提高运行效益、改变我国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与短缺的现状和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最有效方式。

4.1政府主导投资——项目管理人建设经营模式。根据农村公共产品最优供给理论,对于部分具有明显公共产品性质、外溢性很大以及无收费机制和资金流入的农村基础设施应由各级政府提供,并纳入财政渠道[4]。鉴于农村基础设施的特殊属性,部分在城市中可以由个人或企业来提供的基础设施,在农村也必须由政府来提供,并按政府管理模式运作,辅以税费加以保障,其权益也归政府所有。

实践证明: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微观经济活动,市场机制比政府更为有效率,政府组织的性质决定它不可能有足够的能力对项目进行动态和全程的投资管理。所以对于该类基础设施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却不必直接参与建设和经营,实行BT模式。所谓BT模式(BuildTransfer)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现有企业法人作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法人代表,然后政府与该项目法人签订项目建设管理合同,明确项目法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利用管理合同建立一套对项目法人的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的一种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模式。BT模式有利于投资控制,减少建设管理费用支出,避免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和减少招投标决策上的失误,适用于大型的防洪防涝工程、水土流失等财务收益效果不明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2特许经营权管理模式。特许经营方式是一种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形式,能够有效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民间和外资介入问题,并提高这些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从而带动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整体竞争力上升,有力推动我国新农村建设进程。

中国-4.2.1BOT模式。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移交模式,是一种特许经营权经营管理,这种模式是80年代在国外兴起的一种依靠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融资和建造的项目管理方式。农村基础设施实行BOT运营模式,不仅可以有效地筹集国内外资金,缓解由于政府资金不足而对农村基础设施发展形成的制约;而且有利于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质量和经营效率。但BOT模式只适用于一些盈利性较强、能够对使用收费的大项目,如农村电网、通信等工程建设。

4.2.2TOT模式。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是为了克服BOT的局限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运营模式,指政府将已经建成投产运营的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受特许人进行一定期限的经营;政府凭借所移交的基础设施项目未来若干年的收益,一次性地从企业融得资金,再将这笔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当经营期届满时,项目公司再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与BOT相比,采用TOT模式投资者购买的是已经投入运营的基础设施资产的经营权,从而规避了基础设施的建设风险。相比之下,TOT模式对民间资本更具有吸引力,筹资更容易。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实践中已有不少这方面的尝试,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借鉴。

4.3“公私部门伙伴关系”模式。“公私部门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即PPP模式,由英国的Reymont(1992)最先创立,它是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营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合作模式[5]。该模式支持政府与私营部门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以“契约约束机制”督促私营部门按政府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公共品生产,政府则根据私营部门的供给质量分期支付服务费。PPP模式的实质是以双赢为合作理念,通过合作公私部门实现共享投资收益、共担投资风险和社会责任。

目前我国近几年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中也开始运用,PPP模式同样适用于具有混合公共品性质的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对于正外部性较弱的农村基础设施,如农村供水和小型水利设施等,可选择特许经营PPP模式,由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私营部门,让他在政府的价格管制下负责该领域的建设、营运和提供服务;对于正外部性较强的农村基础设施,如农村义务教育、社会保险和农业信息技术推广等,可选用合同承包的PPP模式,由政府出资将该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承包给私营部门建设和管理。

4.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模式。由于部分农村基础设施直接为一定社区内的农民服务的,国家不可能全部包办,应考虑推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模式,由社区内的农民承担一部分费用。所谓“一事一议”是指对村内农田水利建设、修建村级道路与桥梁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或劳务,遵循群众受益、民主决策、财务公开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的农村公共产品投资管理模式[6]。“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模式改变了传统的农村基础设施供给方式,使村民自治从民主选权扩展到经济决策,在充分考虑村民偏好的情况下,又考虑村民的收入预算约束,对于弥补财政资金投资农村基础设施的不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和村务公开、民主议事制度,采取财政贴息、项目补助等办法,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逐步建立起以农民“一事一议”为基础、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引导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模式。

4.5私人“投资——建设——经营”一体化模式。对于一部分具有较强竞争性和排他性、有收费机制和稳定的现金流入的基础设施,可以借鉴私人产品的投资运营模式。投资主体可以是国营企业,也可以是民营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等),通过公平公开的竞争,其融资、建设及经营均由投资方自行决策,所享受的权益也理应归投资方所有。当然,鉴于农村基础设施所具有的特殊经济属性,政府应对整个运营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并给予适当的补贴或政策优惠。

4.5.1BLO模式。BLO(Build——Leasing——Operate)即私人建设—政府租赁—私人经营,政府将规划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权通过特许协议交给私人部门开发,由私人部门进行融资建设,然后政府租赁该投产的特许项目,通过特许权协议安排,政府将所租赁的项目委托私人部门运营[7]。在BLO融资方式中,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项目投产后,政府租赁有助于解决私人部门不愿意经营的问题;通过第二次特许权协议安排,委托私人部门运营,可以避免政府经营的低效率问题。BLO项目可以使政府无需大量投入资金,便可起到经营杠杆作用,达到对基础设施产业的调控目标,适用于大型的、使用费偏低、资金回报率较低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如农村排污、垃圾处理等设施。

4.5.2BOO模式。BOO(Build——Own——Operate)即私人建设——私人拥有——私人运营模式。在该模式下,私人企业依据特许权投资建设某项基础设施,并拥有该项设施,对其进行永久性经营。当然特许权的获得也不是无条件的,它必须接受政府在定价和运营方面的种种管制。长期所有权为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提供了重要的财政上的激励。

4.6基金管理运营模式。基金投资运营模式是指通过建立投资基金,组建各类基金机构,制定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选择并委托基金投资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并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都是专业的人才,因此在项目的建设、经营和管理能达到安全、高效的运行。例如,交通、能源等行业可迅速组建自己的基金机构,还可向国内外广泛筹集资金。由于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一般投资巨大,中小投资者很难单独参与,成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将愿意投向这一行业的中小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再由资金管理机构按照章程和董事会的决定将资金投向建设项目进行经营。

参考文献

[1]张锋.郊区型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问题探讨[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2]孔祥智.中国三农前景报告[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1)

[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从绩效出发确保农村公共产品高效供给[J].经济研究参考,2008,(3)

[4]何寿奎.基础设施建设BT模式投资建设招标管理探讨[J].建筑经济,2005,(4)

投资模式论文篇(5)

1.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

在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下,合伙企业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常常由风险投资家组成的管理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凭借其市场信誉受托经营管理风险投资基金,其出资比例通常为1%,收取所管理资金的1%—3%作为佣金,在投资赢利后享有收益的15%—25%作为报酬。

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主要为可以避免双重收税、降低运作成本;确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其缺陷主要是组织的合伙性质和个人承担责任的无限性质是一对矛盾。有限合伙制是一种成功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避免了普通合伙制的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利之处,同时也克服了公司制的弊端。

2.准政府制风险投资公司

美国在风险投资业发展早期,成立了许多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SBIC),它是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组建的,由私人拥有和管理,但要得到政府小企业管理局(SBA)的许可、监控及资助。这种风险投资公司具有一定的政府属性。

这种准政府制风险投资公司的存在也有其必然性,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发展早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包括资金的注入和政策的优惠。其优点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其资金和项目的来源都有保障。然而,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资金的投向和项目的选择往往会受政府行为影响,有时会有悖于风险投资的追求高风险、高预期回报的初衷。

3.金融机构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

许多银行设立了风险投资公司,以便他们可以获取小企业的权益,使用这种方式,他们可以避开银行法规的限制,保护其所拥有的小企业股权。较大的银行拥有较大的附属风险投资机构。银行风险投资部门由于其具有金融机构的优势,可以进行组合式的风险投资,如将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银团贷款、长期商业信贷与风险投资组合在一起向投资目标进行投资,往往组合式风险投资的投资额都会超过风险投资领域的平均水平。

4.产业或企业附属风险投资公司

这类投资公司往往是一些非金融性实业公司下属的独立风险投资机构,他们代表母公司的利益进行投资。产业附属投资公司也同样要对被投资企业递交的投资建议书进行评估,深入企业作尽职调查并期待得到较高的回报。这种风险投资公司以提供融资为主要功能,且多投资于成熟的企业。同时,由于管理人员多来自银行业,知识结构、人员结构和专业机构等都难以和风险企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也就无法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

二、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

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是国有资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方式,由于这种公司制的组织方式不能有效地解决委托机制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已成为发展风险投资行业的制约因素。

1.有限合伙制不是我国当前最佳的风险投资公司制度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的产生及治理结构的形成,与美国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的积极推动等因素有关。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是在借鉴美国风险投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起步的,在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基本上都是以国有资本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其运作过程不免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与经典的风险投资机构模式相比相差甚远。在目前情况下,选择这种模式还存在许多障碍因素,其中法律法规约束是首要的障碍因素:

我国没有专门制定有限合伙的法律,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成立缺乏法律依据。

1992年通过的《合伙企业法》已将有限合伙模式排除在外。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仅适用于自然人,不允许机构作为合伙人,使得拥有庞大资金的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风险投资业,而美国的实践证明仅靠个人投资者和政府资金是难以有所作为的。

2.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建议

由上可见,目前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国没有生存的空间。而有着法律依据的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更适合我国现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且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更好地发挥其优势。这体现在:(1)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向社会募集股份,可以最大限度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从而解决我国风险资本不足的现实问题。

(2)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在公司设立前必须实际交付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正在修改,拟采取授权资本制。一旦允许采用授权资本制,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章程灵活安排交付资本的时间。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在风险资本组织形式上宜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逐步引入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在风险投资机构内部,注重设计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由于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缺少法律适用,因而尚难成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主导形式,而宜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在今后,随着相关法律条件的具备,可逐步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但在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中,也需注重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构造出资人对于风险资本运作者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董正和,张志刚.“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利弊分析”.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3.

[2]SahlmanWA.Thestructureandgovernanceofventure-capitalorganizations.JournalofFinanceEconomics,1990,27(3):473-521.

[3]皮志刚,黄星亮.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探讨.科学管理研究,2002.

投资模式论文篇(6)

一、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的特点

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模式是石油企业进入资源国市场、参与海外投资项目,进行资源贸易及其服务的方式、方法和手段。不仅具有一般企业海外投资的特点,而且还具有石油企业自身的特点。(1)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模式具有多样性。如绿地模式、并购模式、租赁模式等。丰富多样的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给投资主体提供了根据自身条件合理选择并搭配投资模式的机会。(2)具有可进入性。切实可行的投资模式必须具有进入资源国的可能性。(3)具有灵活性。投资模式是灵活多变的,可以相互转换。为更好的适应资源国及国际环境的变化,石油投资主体应该灵活变更投资模式,以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4)资金来源具有集中性。由于石油行业是一个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我国现有私人资本难以独自承担,因此,海外石油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专项拨款,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发行股票向公众筹集资金。(5)投资地点较为集中。由于世界石油主产区集中在中东、非洲、南美洲北部的委内瑞拉、哈萨克斯坦及俄罗斯等地,因此,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重点也集中在这几个地区。皇家荷兰壳牌、埃克森美孚、道达尔等国际大石油公司纷纷把西非和墨西哥湾深水区、前苏联实行开放政策的欧佩克国家和LNG业务领域作为今后重要的新产量增长源。(6)投资收益包括货币与实物两种形态。其中实物形态的收益体现为份额油。份额油的获取增强了国内石油供给的主动权,是实现能源安全的有效方式之一。

二、影响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选择的因素

1.外部环境因素。外部环境因素是指在进行海外投资时所面临的诸多企业外部环境的总称。它对投资安全和收益情况影响巨大,主要包括以下因素:(1)政治环境。政治环境直接关系到投资安全,包括政局是否稳定,有无战争风险,有无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变革的风险等。(2)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有效保障的根本依据,在外部因素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资源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对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情况,有关的税法、海关法等法律是否健全及对外国投资者的利弊,投资国及被投资国对盈利汇回本国的限制和外汇管理规定,审批制度等都影响到海外投资的安全。(3)经济环境。经济环境是影响国际投资活动最直接和最基本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环境、微观经济环境、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四个方面。(4)社会环境。社会治安状况、对外开放程度,以及对外活动中的国际信誉都处于良好状态,将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任感和积极性。(5)自然环境。特定的自然环境,有助于实现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尤其对于石油等资源性投资项目。

2.内部环境因素。内部环境因素主要来自于石油企业投资主体内部,包括融资能力、管理能力等。(1)石油企业的融资能力。油气勘探是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一口井动辄数十万甚至百万美元,一项海外石油投资少则几亿、十几亿美元,多则上百亿美元。如2005年10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以41.8亿美元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2006年1月9日中海油以22.68亿美元现金收购尼日利亚海上石油开采许可证所持有的45%的工作权益。这些海外收购案,表面上看是一个石油企业的商业行为,但实际上反映了石油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了石油企业持续融资的能力。(2)石油企业人力资源状况。人力资源是石油企业海外投资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高素质的石油行业的人才队伍,不仅是开展海外石油投资的基础,也是进行国外石油交流的保证。这就需要具有技术、外语和管理相结合的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石油人才。

三、我国石油企业可选择的海外投资模式

1.直接投资模式。(1)绿地投资模式。一般是在油气田较集中的中东、非洲等国家或地区投资设厂,利用当地廉价劳动力等资源,实施本土化经营。这种模式有利于经济与文化的融合,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因此,被称做绿地投资。不足之处是短期内财务业绩不佳,投资回收期长。(2)海外并购模式。跨国并购是海外扩张的快速通道,产权交易是跨国并购的通行手段。创建新企业固然是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一条路子,但所耗时间过长,如果通过兼并、收购资源国企业或其部分股权,对原有的基础条件加以改造,可迅速形成生产能力,从而以最快的速度进入目标国家的市场。根据合同标的物的不同,海外并购模式又可细分为海外控股股权并购模式,海外有形资产并购模式和海外无形资产并购模式。1)海外控股股权并购模式是通过收购跨国石油公司正在开发油田的股份,从开发阶段介入,规避勘探风险,并实现对项目进行控制的投资行为。通过控股股权并购,一方面投资方可以以部分出资取得海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迅速实现石油企业的海外扩张,减小海外投资的政策性阻力;另一方面实现了投资方海外间接上市的目标,即买壳或借壳上市。例如,BP公司通过收购TNK—BP公司50%的股份?眼2?演,率先于各大石油公司迅速进入俄罗斯石油市场。2)海外有形资产并购模式。该模式可以有效避免目标石油公司因债务不清等问题,向投资方转嫁原有债务及或有负债。但该模式的实施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由于多以现金方式进行收购,故需要投资方投入较多运营资本;二是由于在完成并购后要对目标石油企业进行整合,因而投资方应拥有具备较强管理能力的整合人才。3)无形资产并购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实现买壳上市,快速进入资源国市场;借助被收购品牌的影响力及原有销售渠道,可以省去海外品牌塑造和推广的时间与费用。2.间接投资模式。(1)参股投资模式。投资方购买外国石油公司股份,但不控股,不对其进行经营管理,只收取红利或从股票买卖差价中获取利润。这种模式下投资方所持产权的安全性较高,不会被当地政府或民族主义者当作攻击的对象。(2)债券投资模式。投资方通过债券投资,每年收取固定现金回报。该模式下,投资方不持有股份,但有固定份额收益,财务安全比直接持股高,但收益额较小,无法实现国家能源安全。(3)金融衍生品投资模式。石油现货价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期货价格,因此,可以借助金融的支持,在国际市场上实现套期保值、价格锁定和规避经营风险。在寻求国际能源合作中,中国企业可以更多地利用期货手段,海外并购并非唯一选择。

3.其他投资模式。(1)融资租赁模式。投资方承租人通过向另一国出租人交纳租金,取得设备等物品使用权,从而在资源国进行投资的形式。当资源国有一定政治风险时,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设备风险转嫁到出租方,减少投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最好使用服务性租赁,以接受保险、维修等服务。(2)国际承包。投资方在国际市场上通过投标、议标、询价和接受委托等多种方式,单方或同拥有资金的公司签订合同共同取得实施工程项目的权力,然后根据合同要求组织设计施工,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工程任务的整套过程。具体包括:1)回购模式。在该模式中,投资方将带资在资源国进行勘探开发,项目投产后对方以产出原油或其销售款逐年返还项目投资,并给予投资方合同中约定的资金报酬,以此方式对项目进行回购?眼3?演。以回购模式进行投资能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不受石油价格下跌的影响,风险较小。但缺陷在于投资方在资源国一般只能实行返销协议合同,也就是购回协议。开发一个油田后,必须悉数卖给资源国石油公司,没有分成,也不拥有该油田股份,不利于投资方的长期发展,也不利于获得稳定的份额油;2)产品分成合同模式。是投资方公司承担勘探作业及费用,并可能提供工程技术与管理帮助,在区块产油之后按照规定比例分配产量?眼4?演。这样可确保投资方拿到的是实物,规避了石油产品的未来价格风险。由于该模式下投资方不持有所开发油田的股份,故不存在财产安全问题;3)矿税协议合同模式。该模式在发达国家应用比较普遍,是投资方可以获得目标油田的经营权,开采权以及油气产品支配权,只需向资源国交纳矿业资源费和所得税;4)风险服务合同模式。该模式主要应用在南美及拉美地区,即投资方承担勘探开发风险及费用,最终获得以石油产品体现的相应的服务报酬,产出油气全部归资源国所有;5)提高采收率合同模式。该模式主要是针对单口井的修复增产,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比例获得增产部分的产量。分配比例采取的是类似递进税率的浮动比例,所不同的是,增产部分的产量越高,投资方所获得的分成比例越小。该模式有利于投资方进行科技研发。如果投资方在海外的综合实力有限,则很难在短期内获得大量油源。(3)股权捆绑油源的集合投资模式。该模式是针对民营石油企业的一种“引进附带油源”合资战略,即让拥有油源的外国企业或油矿主,带着投资方应得的份额油与资金,与投资方共建中小型油码头、石油运输系统、仓储或炼油厂及终端销售网点等,以满足投资方的份额油需求及保证供给。该模式的优点在于民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在海外寻找石油区块具有相对较小的政治敏感性,获取油源时人为干扰因素较少,获得区块的可能性较大。

参考文献:

[1]姜学峰.新世纪国际大石油公司发展战略新动向[J].国际石油经济,2004,(9):13-19.

投资模式论文篇(7)

根据《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的数据,1994年,我国高等学校经费收入总计为247.54亿元,其中各类拨款179.02亿元,占总收入的72.32%。而到了2004年,高等学校经费收入总计为1778.60亿元,各类拨款849.96亿元,仅占总收入的47.79%。200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收入来源结构为:预算内事业性经费拨款42.87%,学杂费30.05%,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社会服务收入1.14%,捐、集资收入1.05%。

在目前我国教育经费的来源中,政府财政和个人支付是主渠道。如2004年,全国高等学校政府财政拨款和学杂费之和为70%多。但是,现有高等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已经很难再有增长。其原因在于:第一,在我国的教育投资分配结构中,高等教育比例一直比较高,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拨款已占整个教育拨款的1/4,不可能再通过挤压义务教育的投入来提高对高等教育的投资比例。国家原主要用于高等教育的“一个百分点”的财政增量,现已开始向农村基础教育倾斜。第二,我国的学费水平已经很高,已远远超过过去常说的国际所公认的1/4成本比例,百姓怨言已开始增多。所以,今后进一步筹措高等教育经费的重点是除学费外的其他社会投入,包括高等学校通过教育和科技活动获得的社会服务收入,通过积极融资活动获得的捐集资金收入等。

二、我国高等教育投资的困境

1、高等教育财政投入仍然不足。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期,我国高等教育一直都是以政府的两级(中央和省)财政拨款办学为主,跨入新世纪以后,政府两级办学则逐渐被政府三级(中央、省、中心城市和县)财政拨款办学所取代。所以,从我国高等教育投资总体情况来看,财政拨款始终是我国高等教育投入来源的主渠道。近年来,尽管政府拨款渠道和总量在不断增加,但落实到各个高校,其财政性投入占学校所需经费的比重并没有实质性增加,教育投入占我国GDP的百分比连年减少,最高是2002年的3.24%,之后一直减少,2005年是2.80%。1993年我国制订教育规划发展纲要将这一指标预定为4%,相当于当时发达国家水平,至今尚未完成。而目前发达国家这一指标已经超过4.5%。就高等教育来看,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约占教育总财政投入的20%,比例较低。2003年,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比2002年下降0.08,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也下降0.04个百分点,有17个省级政府没有达到《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投入增长要求。较低的财政拨款水平直接导致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水平亟待提高。

2、高等教育其他经费投入收效甚微。从国际上看,通过市场手段增加经费投入是发达国家的高校筹措经费的重要方式,而我国高校的市场融资能力较弱,如科研成果转化周期过长且预期效益低;校办产业难成规模,管理落后,技术优势难以转化为产品和市场效益;在上市公司等领域,高校涉足不多,抵御风险能力太弱等。

随着成本分担机制的实施,学费收入成为我国高校的重要经费来源。尤其是地方性院校,学费甚至是其发展的生命线。但对比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过快的学费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教育公平,越来越为人们所质疑、批判。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测算,从1990-2005年,我国高等教育经费增长了25倍,学费占城镇、农村居民纯收入的比例由1990年的14%、29%增长到2005年的48%、154%。显然,学费增长的空间已经不大。

从社会投资来看,我国高等教育素来强调公益性,教育投入被理解为单一的政府行为,这从观念上制约着社会资金流向高等教育的主动性。因此,在我国无论是社会捐资还是民间教育基金,其影响都极其微弱。以社会捐资为例,受传统思想及现行税制等因素影响,我国的高等教育捐赠与国外相比差距甚大。据统计,2001年我国教育捐赠总额只有7亿元人民币,还不如该年度美国霍普金斯大学一所大学收到的匿名捐赠(1亿美元),捐赠收入已成为美国高等教育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3、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速度大于财政性投资规模的增幅。我国生均财政性投入与高等教育扩张呈截然相反的走势。以全国普通高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例,2005年比1998年降低20.65%;全国普通高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2005年比1998年降低22.65%。而同期普通高校的在校生规模增幅为358%。其结果导致高等教育的办学经费紧张,办学条件和质量得不到保障。财政投入不足迫使高校为了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盲目扩大办学规模,片面追求规模效应,过分依赖学费获取办学资金,因而加重了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从完全收费前的依附于政府办学到现在依附于学生及其家长。部分地方高校的学费收入甚至占总收入的70%以上,接近民办高校的水平,地方政府并没有充分履行自身的财政责任,加重了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加大了高等教育个人投资成本和风险,降低了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

4、高等教育财政投入偏向重点院校。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资存在着过度倾斜问题,对非重点建设院校发展的挤占效应比较突出,许多重头项目都倾向重点院校,而地方高校的地方政府也无力支持。如果重点院校的财政投资完全依靠政府的倾斜政策重点供给,就会形成重点院校对国家高等教育资源的垄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财政性投资具有中立性,必须通过科学的竞争机制公平地向重点和非重点院校配置资源,以绩效评价来确定财政投入,激励全国的所有高校(而不仅仅是重点院校)向个人提供更多的优质高等教育机会,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优秀专门人才。

5、高校内资源配置不合理。就高校内部的资源配置而言,最令人担忧的是,高校重视物力资本投资,忽视人力资本投资,资本投资的短期行为严重;将人力资本投资的负担转嫁给院系,而集中全校之财力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这就是当代经济学人力资本理论所指出的重视物力资本投资忽视人力资本投资现象,是不发达国家非正常资源竞争所特有的病态表现。近5年来,我国高校中各种用于基建投资和校园建设的资金占其总经费投入的比重远远超过人力资本投资比重,高校银行贷款的80%以上用于基建投资,高校新产生的债务都是因豪华基建而起;对教学改革与课程教材的投入、对师生的投入、对科研图书资料等的投入则严加控制,能少则少,使高校正常的教学、科研支出受到严峻挑战。各专业院系为了保障本单位的人力资本支出,保证广大职工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得不耗费大量资源开展各种创收活动,甚至以牺牲人才培养质量为代价,不仅得不偿失,而且后果严重。

三、解决地方高校投资困境的出路

对于地方高校,笔者认为改变现行的投资模式、创立第三部门高等学校的办学模式将是走出经济困境的有效途径。

1、第三部门的高等院校的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都是将高等学校分为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两类。但实际上我国已经出现了一批属性复杂的高等院校,很难简单地将其归为公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这类学院是以公办学校为基础,教育集团投资的办学形式。其办学模式既不同于一般公办学校,又不同于民办学校,是一种官民结合的新型的办学模式,是教育集团的办学理念与办学体制、管理机制有机结合的统一体。第三部门作为一个研究概念已经在学术界得到广泛使用。这是对公私二元体系的重要突破和发展。它使我们清楚地看到,如果以作为第一部门的政府部门为一极,以作为第二部门的营利性企业为另一极,那么,大量的社会组织存在于两极之间广阔的模糊地带,具有独特的制度特征,如公益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等,应归于另一个独立的部门,即第三部门。把许多组织归为公共部门或营利性企业部门是过于简单化了。高等学校就是如此。实际上,不同的高等学校分别分布在三大部门之中。

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公办高等学校是典型的第一部门高等学校。所有高等院校完全按照国家计划培养专业技术干部。政府既管招生、就业,又管培养过程。政府提供学校运行所需的一切资源,包括师资、干部、资金、设备等等。同时,学校的财权、人事权、专业设置权有时甚至包括制订教学计划与编写教材的权力都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培养的人才归政府所有,由政府分配。高等院校实际上是一个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与计划的公共部门。现在政府下放了部分权力,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公办高校的部门属性。

20世纪后半叶,国外出现的营利性高校是典型的第二部门高等学校,如美国的凤凰大学、全国技术大学(TheNationalTechnologicalUniversity)、英国的白金汉大学等。我国的民办高校中也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院校。只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迫使这类学校的营利动机和营利行为被隐性化了。

第三部门的高等学校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实际上早已有之,只是由于第三部门理论的滞后,人们没有对此进行阐释。按照第三部门理论,第三部门的高校应该具有公益性、民间性、非营利性和自治性等特征。美国早期的私立高等院校都是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的民间组织,高度自治,从事公益性的高等教育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是第三部门私立高校的典型。英国大学的经费虽主要来自国家财政,但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是第三部门公立高校的典型。

四、第三部门高校的发展优势

1、体制灵活,面向社会。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公办高校面向社会、市场自主办学是必然趋势。因此,公办高校需要改变生存与发展策略,由依靠公共财政转向依靠社会资源,由受控执行机构转变为自主创新机构。但只要政府还对公办高等院校保持着强控制,公办高等院校仍然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仍然具有第一部门的主要特性,就不可能由面向政府转向面向社会。没有自主性,缺乏制度创新能力,高校无法面向社会谋求生存与发展,也难以适应WTO框架内的国际高等教育竞争。公办高校的办学模式无法提高学校的市场竞争力。而第三部门高校高度自治和善于把握市场信息,能提高制度创新的能力,如理财制度、董事会与院长的分工协作制度、院系两级教育与学术管理制度、人事聘用与分配制度等都是自主创新的产物。这些制度从根本上保障第三部门高校能适应社会需要及其变化而发展。

2、善用社会资源,拓宽办学资金路径。官民结合的第三部门高校主要依托教育财团,通过贷款和收取学费解决办学经费问题,在其资本运作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一般来讲,第一部门高校倚仗政府庇护,还贷信誉不佳,在金融体制市场化之后,很难获得银行贷款。纯粹私人办学的民办高校又有很高的市场风险,也不易获得银行贷款。第三部门高校的国有、公益性质大大降低了市场风险,民营机制又提高了还贷能力。第三部门高校按成本加积累收取学费。凭借国有高校公益办学的良好信誉,招生规模迅速扩大,可观的学费收入奠定了其还贷信誉的坚实基础。这使第三部门高校能够利用银行贷款,先期进行基础设施、设备建设。良好的校园环境和教学条件又支撑了招生规模的迅速扩张。从贷款、基本建设、招生、还贷到再贷款,高校的资本运作已形成良性循环,有效地利用金融机构和家庭掌握的资源能支撑学院的高速发展。不仅如此,在师资引进、获取办学用地、招生政策优惠等方面,第三部门高校既得到政府的积极扶持,又发挥了民营机制的优势。

3、优化教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率。教师是大学教育的主体,保持庞大的行政和职工编制显然不是高效率的资源配置。第一部门内的高等院校都有一个庞大的行政机构。机构臃肿一方面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导致行政人员编制过大,教师比重偏低。

第三部门高等学校在取得自治权的同时离开了政府的保护伞,要由面向政府、依靠财政,转为面向社会、立足市场,自己对自己的生存与发展负责,靠较低的价格、较高的质量赢得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因此,效率对第三部门高校具有生死攸关的意义。第三部门高校不仅有追求效率的动力,也有提高效率的制度安排。如引入市场机制与成本概念,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按高效、精简、勤俭的原则使教育资源得到最佳配置,从制度上确保学校能够高效运营。成本概念的引入也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学习动力和效率。学生家长支付了教育的全部成本,淡化了受教育的福利心态,强化了受教育的投资理念。把受教育当作实现个性发展、人力发展的投资,就会强化投资回报的观念。因此,学生会自觉地提高学习效率,也会自觉地维护自己在学校的权益,要求学校的管理工作和教育工作提高质量和效率,以求在教育的质和量上最大限度地增加效益。学生和家长也成了学校提高效率的重要制度因素。

在政府调整职能,缩小资助高等学校范围的过程中,地方高校将面临很大的困难。第三部门高校将是一种很好的模式,不依赖政府投入,而是通过引入民营机制,实行自主办学,在第三部门领域拓展生存与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马陆亭.试析我国高等教育投入制度的改革方向[J].高等教育研究,2006,(7).

[2]徐光远.我国高等教育学费增长过快的分析与思考[J].时代金融,2007,(2).

[3]唐万宏.绩效评价:高等教育机制投入的政策导向。[J].中国高教研究,2007,(7).

投资模式论文篇(8)

每台机顶盒价格为600元,网络运营商与内容提供商按6∶4分成,网络年运营费用占收视费的10%,贴现率为6%(所有以上数据都基本取自全国平均数据)。如果按青岛模式,则机顶盒免费提供给用户,网络运营商承担机顶盒的成本。青岛模式在十年后的NPV=2706万,而佛山模式在十年后的NPV=-6.42万,从这个结果上看,大致能有青岛模式要优于佛山模式的结论。但是其实佛山模式在第11年的NPV就能变为正值。

而且如果不算前期的网络改造费用的话,青岛模式在前五年的时间的净现金流量都是负值,前五年共计流出现金4354万,前五年的财务压力非常大,一旦用户的增长速度出现迟缓,整个项目的资金链存在断裂的危险。通过敏感性分析也表明,青岛模式收入波动的幅度是佛山模式的1.27倍。如果按佛山模式,则机顶盒由设备提供商免费提供给用户,机顶盒按6年期折旧,每提供一台机顶盒,设备提供商在6年内与网络运营商按收视费用4∶6进行分成,6年后按每台机顶盒每月3元的标准作为利息补偿给设备提供商,补偿期为4年。佛山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网络运营商的投资风险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缺陷也比较明显,即与设备提供商捆绑太紧,模拟结果显示其在十年内的NPV为负值(NPV<0表示项目不值得投资),而且在未来盈利期的收益率低于青岛模式。

从这个角度讲,青岛模式适合政府有足够财力或者当地银行能提供有效的支持、市场不是特别开放地区的数字化转换,例如中西部地区,而佛山模式则适合第三方投资比较活跃的地区,例如东部沿海地区。从两个收益表中可以看出,佛山模式累计净现金流一直在平稳上升,并且在前九年一直高于青岛模式,而青岛模式则在前五年一直下降,在第六年才开始上升,青岛模式顶过了前期的巨大压力,后期收入的增长速度要高于佛山模式。

2政策建议

第一,政府提供配套的产业振兴政策,开放融资平台,积极引入非公资本,以多平台融资降低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从整个大陆的数字电视潜在用户的规模看,在2015年以前,数字电视用户应该能达到饱和,对数字电视网络的投资将是未来三年广电业的主题。城市电视台和城市网络运营商作为服务平台是实施整体数字化转换并面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直接主体,承担着整体转换带来的巨大资金风险。因此,在政策方面应对其进一步放宽,以调动各地数字电视运营商的积极性,在发展数字电视的同时进行产业化体制改革的调整。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推广青岛模式和佛山模式,加快数字电视工程的改造进程。

投资模式论文篇(9)

1引言

创业投资体系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公募或私募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然后经过项目筛选将资金投入到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中去,创业企业高速发展后,创业投资企业退出创业企业,将其持有的股份变现后偿还给投资者。在国外,很多创业投资企业在向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投入时选择了联合投资方式,即几家创业投资企业联合对一家创业企业投资,每家机构只投入很少一部分资金,累积效应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企业占有了相对多数的股权,而每一家承担的投资风险却没有增加。这是因为国外许多的创业投资基金都对创业企业有最高投资限额、最高控股比例以及最低项目个数的风险控制制度。一般规定,对一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能超过某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资本总额的20%,若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大于创业投资企业所能供给的额度时,那么领头的创业投资企业会联合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共同向某一创业企业投资,从而实现创业企业的资本需求和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增强创业投资运行效率。联合投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区域分布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联合投资、中外联合投资、国外联合投资。

2从亚信看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意义

留美博士田溯林等于1994年在美国达拉斯创建“亚信”公司,1995年公司总部迁往北京,经过几年的经营扩张,公司在Internet网络系统集成、网络管理领域、大型网络应用软件开发等都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到1996年,作为国内快速增长的高科技企业,开始被一些创业投资企业所青睐。美国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华平创业投资基金和中国创业投资基金三家具有优势互补性的投资公司达成协义于1997年向该公司联合投资1800万美元创业资本。获得投资后,亚信很快便在美国成功上市。

从上可以看出,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具有特殊的意义:

(1)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弥补了各自在企业增值服务上的不足,实现了优势互补与实力整合。凭借国外创业投资基金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联合投资后,亚信改组了董事会、明确了公司目标、规范了公司决策过程、建立了财务监控机制、调整了激励政策,培育了一批优秀的管理人员。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著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集团(忠诚集团)附属的创业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了如指掌,为亚信上市融资提供了必备条件;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的优势在于非常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与信息产业发展政策,与政府的关系也非常融洽,为亚信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由于IT产业丰富的产品开发和市场经营方面的优势,华平创业投资基金为亚信提供内在的技术支持。

(2)弥补了单个投资在创业资本规模上的不足、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首先,各个创业投资基金的专业化程度和资本实力不一,确定各自合理的投资规模便产生了差异。因此,对一个具有高增长潜力与高风险的亚信来说所需资本很有可能超出了某一创业投资基金所能承担的上限额度,各个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自主决策,以达到自身最佳的投资规模。其次是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对每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联合投资形成了数量规模,降低了每个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保持了创业资本的流动性和快速变现能力,而且规模效应的实现导致管理成本与成本都大大减少。

(3)更好地主动控制风险,使风险得到有效分担。首先,通过三个创业投资基金对亚信的共同的审查、股权安排、分阶段投资与监控等,弥补了单个创业投资企业在风险鉴别能力上的局限性,减少投资决策造成的风险。其次,可以加强对被投资创业企业的控制。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是不倾向于控股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单个创业投资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与股权比例局限下所导致的决策权不足,联合投资可能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基金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有更多的发言权。

3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中外联合投资模式探讨

由于我国创业投资还处于初期,创业投资机构创业资本额有限、管理经验不足、创业投资机构人员素质整体水平不高、再加上行政色彩的干预、利益集团的安置、专业人才的匮乏,根本上无法满足创业资本的高效率的运行,如果采取国内联合投资的话,起不到强强联合的作用,反而会由于各自利益而相互扯皮。而对于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首先由于创业投资发展时期较长,具有多年的经验积累,建立起了一套独特的投资理念和哲学,具备了相对有较完整的项目评价体系与风险控制手段。其次往往具有比较完整的决策程序与流程,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安排、价值评估到合同签订、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等,每一个环节都有自己健全的机制与规范化的管理。最后就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管理水平较高,善于调动外部专家的智慧,如与技术、财务、法律、政府等部门建立战略关系。所以,采用中外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合投资对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尤其重要。下面通过案例分析我国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外联合投资模式的必要性。

3.1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模式研究

随着中国创业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状况正在逐渐改变,由于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境内外创投企业之间的合作尚处于摸索阶段,他们之间的相应合作模式也表现出了很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所以随着我国政策的逐渐宽松,研究境内外创投之间联合投资模式具有重要作用。这里通过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来分析我国现实模式选择。

案例一: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台湾和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2002年8月,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和通投资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了广州冠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分别募集两个基金。双方联合采取了一种更为灵活的思维模式:项目评估整合,投资决策分开。但这个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只负责项目的评估、推荐和投资后的管理,真正的决策权还是由各自的基金掌握。在一方决定向一创业企业融入创业资本的情况下,另外一方也没有必要一定跟投。所以冠通公司并不是这两个基金严格意义上的管理者,它也不负责这两个基金的短期运作。这种模式的优点:双方通过这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实现了优势互补,但同时又保留了个体决策的空间。缺点:境外创业投资企业一般缺乏大陆投资经验和投资关系网络,而且我国产业升级的政策目的和外资纯粹的商业目的之间往往是不相容的,这些都制约着联合投资的发展。

案例二: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和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与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采取的是美元与人民币基金模式双方各出资100万美元注册成立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集团募集1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并将其放在境内,软库发展有限公司在境外募集与1亿人民币等值的外币基金放在境外。这两个基金交给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人民币背景,就用境内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在境内退出;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海外控股的背景,则用境外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通过海外上市或并购实现退出,投资后所得的收益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

这种模式为外资涉足境内人民币项目提供了机会。双方共同进行项目评估、投资决策,本质上来说就是重新组织了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其优点就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外方得以广泛地参与中国境内人民币项目的投资,而中方除了借鉴外方的管理经验外,还获得了海外退出的途径。但是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虽然表现出良好的意愿,但在使双方效用协调一致时,尤其是在境内和境外基金投资收益有差别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地安排利益分配,是这种合作模式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综上所述的两种模式,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直接的联合投资模式还行不通,双方通过以上两种间接的方式进行联合有可能实现某种程度的双赢,以上两种模式很多程度上的设计实际上是局限于法律政策而做出的权宜之计,是我国联合投资模式的一个现实选择,对我国创业投资中外联合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2联合投资的注意事项

投资模式论文篇(10)

关键词:风险投资;组织模式;比较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高科技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高科技产业的顺利发展离不开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一种全新的投融资制度,它有效地把现代科技知识与金融资本结合起来,使知识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成为高科技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在风险投资制度中,企业组织模式设置的恰当与否是该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制度环境等不同,因此,各国在发展高科技产业过程中所采用的组织模式也不同。实践证明,不同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运作效率是不同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本国高科技产业发展。世界各国在发展风险投资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有限合伙制、子公司制及公司制等形式。

一、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是美国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的最主要组织形式。据统计,美国2003年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参与风险投资额占风险投资总额的81.2%。有限合伙制是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者(普通合伙人)合伙组成的一个有限合伙公司。有限合伙人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通常对风险投资公司投入99%的资金,一般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风险资本的经理人,即风险投资家,他们投入的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和金融专长,负责公司的管理,同时还必须投入风险投资公司大约1%的资金,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在于:

1、有限合伙制是有期限的。为激励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有限合伙协议普遍约定企业的生命周期为5—10年,风险投资家为了能得到后续融资,必须在前一个合伙期限内有所成就。因此,风险投资家容易产生努力工作的动机。

2、有限合伙制大多采取“无过离婚”条款。所谓“无过离婚”是指即使普通合伙人并未犯原则性的错误,只要有限合伙人对其失去信心,他们也会停止追加投资。因此,普通合伙人必须充分合理地运用已筹集到的资金。

3、独特的报酬体系。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从合伙关系中得到两种报酬,一是少量的管理费,二是在投资成功后获得20%投资收益。这样,一般合伙人通过1%的出资额,就可以获得类似期权形式的20%的利润分享权,成为合伙企业的内部股东,大大激励了风险投资家去努力工作。

4、额外控制权。在投资之初,风险投资家不了解创业企业家的经营才能,不了解所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情况,信息不对称尤为严重,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因此风险投资家往往要求额外控制权,例如董事会中的绝大多数席位,使其拥有充分的权利更换管理层,以限制创业企业家在信息传递时的不诚实行为。

5、多轮次投资。在投资时,风险投资家不是把资金一次全部投入,而是按照企业发展的阶段分期投入,并且风险投资家具有放弃前景黯淡的项目的权利,这一权利也成为风险投资家限制创业企业家的一个筹码。

6、风险投资家为风险企业提供管理。风险投资中,有限合伙人不仅对风险企业投入资金而且还注入自己的管理。风险投资家通过对风险企业的财务、人事、计划和战略等一系列的管理、监督,降低了企业运作风险。

7、独特的出资结构。在有限合伙制企业里,有限合伙人一般有10—30人,而且都规定最低的出资额,通常每个有限合伙人的最低投入是100万美元,大型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0—2000万美元。由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利益结构与资本力量相对均衡,各个有限合伙人都有足够的动力和控制力去搜集信息、评价监督一般合伙人,因此这种股权融资结构克服了一般企业广泛存在的股权过于分散情况下中小股东搭大股东便车的问题和大股东“以大欺小”问题。

可见,有限合伙制上述一系列的契约安排,有效解决了风险资本提供者和风险投资家之间以及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了合理的激励与监督机制,适应了风险投资市场上的高风险性和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因此颇具制度效率。

二、子公司制

子公司制也是风险投资的一种组织模式。这里的子公司指的是大的金融机构或实业公司以独立实体、分支机构的形式建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母公司提供创新动力。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财富》500强中有25%的公司开展了子公司形式的风险投资计划。

在日本,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附属于金融机构的投资公司,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平均74%隶属于银行或证券公司。这是由日本的投融资习惯和政府的政策导向等因素决定的。日本投资行为过于求稳,冒险精神和合作意识不强,有限合伙制和私人投资方式在日本缺乏生存环境,加之政府的扶持政策主要集中在贷款贴息与担保方面等因素造成的。欧洲风险投资组织模式也是以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的形式为主。在欧洲各国的主要政策与计划中,其重点扶持的投资主体是银行,如英国的信贷担保计划,德国的风险投资促进计划等等,都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贷款制订的贴息与担保计划,其目的是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投资。

三、公司制

公司制是指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模式。我国由于没有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国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采用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公司制组织形式在风险投资中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的激励机制是有限的。在公司制下,缺乏适当的激励机制,管理人员很难得到有限合伙制下的丰厚的报酬水平。因此管理人员努力工作的动力不足。

2、在公司制条件下,决策过程比较复杂,决策权实际控制在董事会手中。风险企业往往是科技型企业,要求决策者讲究决策的专业性、灵活性和实效性。出资人由于缺乏风险企业的专业知识而出现决策的低效率和失误。甚至影响到风险投资家的积极性。

3、公司制的运营成本高。首先,公司制成本十分高昂。公司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有限合伙制更为严重,更容易产生人的道德风险从而增加了成本。其次,从运作成本上看,由于有限合伙不是税法上的纳税主体,风险企业取得赢利时无须就该赢利交纳所得税,只是投资者在取得相应利润时才交纳个人所得税,这就避免了重复纳税,而公司制形式下风险投资公司及投资者都是纳税主体,因此存在重复纳税问题;二是从日常管理费用的支出来看,由于有限合伙是一种自由合同关系,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协商事先约定管理成本,因此管理费用也是可控的。而在公司制下,股东将无法采用固定费用的方法支付风险投资家的报酬。

在公司制构架下,无论设计多么周密的治理结构,最终还是解决不了弱激励机制、高运营成本等问题;因此其运行效率低下。

总之,通过上述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可以看出,与其它的组织形式相比,有限合伙制在风险投资的运作中是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其巧妙而独特的制度设计符合并适应了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中的权利与责任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形成了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极大促进了对风险投资业的迅速发展,因此,我们在构建我国的风险投资体系时应该积极地学习和大胆地借鉴有限合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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