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执法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5 14:54:17

土地执法论文

土地执法论文篇(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显著,加强土地的法治化管理。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已成为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为了规范土地的利用与管理,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86年颁行的《土地管理法》,对于规范我国的土地利用行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土地管理法律体系的核心。1988年和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两次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重大修改。1994年、2002年、2007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相继颁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自《土地管理法》颁行以来,土地管理相关配套法规建设也得到了不断加强,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和公布了30多项部门规章,各省(区、市)也先后出台了近150项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市场建设、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尽管我国政府在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当前我国土地违法的问题仍然严重,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笔者认为这与我国政府官员在土地法治方面受“立法完善主义”的影响有关。从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的立法实践来看。以“立法完善主义”为中心的法律完备化努力,已成为推进我国土地利用法治工作的重要取向。由于我国司法体系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其一贯的立法理念是把所有能想到的问题,尽可能详细地用条文的方式写入法律,这种基于推理方式写成的法律条文之间必须保持逻辑上一致,没有冲突,还要保证法律条文足够详细,以便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能够根据条文推演出判决结果。WWW.133229.Com但问题是。这种基于对人类理性最大化信任而制定出的法律是否真的完备?过分看重由立法者按照逻辑推理制定出的详尽法律,而忽视执法者在实践中对法律进行修正和完善的能力,是否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出现实之需?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基于不完备法律理论的视角。探寻这些问题的答案,并结合理论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治的政策建议。

二、不完备法律理论的基本思想及改进建议

不完备法律理论(hlcomplere law theory)是由卡塔琳娜·皮斯托(katharlna pistor)和许成钢于本世纪初合作提出,该理论提出后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但是不完备法律理论从提出至今历经了还不到十年时间,其理论体系尚有不少可资发展和完善的地方,加之该理论初始研究对象是欧美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在解读中国土地管理法治时有必要进行适当地修正和补充,以使其在解释和分析中国土地管理法治问题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与说服力。下文将结合土地管理法治实践。对不完备法律理论的基本思想进行简要梳理,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一)不完备法律的内涵

所谓完备的法律指的是,面对任何一个案件,任何一个法官甚至是任何一个受过教育的人,都能按照法律明确无误、没有偏差地推断出什么是犯法。以及犯法可能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既然法律通常被设计为要长期适用于大量的对象,并且要涵盖大量迥然不同的案件,那么它必然是不完备的。

(二)不完备法律的分类

不完备法律理论将不完备法律分为两种类型。第1类不完备法律,即法律没有对特定行为进行界定或仅列举了少数行为,使得对行为结果的限定过于宽泛。第ⅱ类不完备法律,即法律虽明确了应予制止的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法律规定已不能涵盖所有相关行为。笔者认为根据不完备法律的定义,上述分类方法并没有涵盖不完备法律的全部情形。为了全面反映不完备法律的内涵,更为科学地区分各类不完备法律,建议对分类方法作如下改进:(1)第1类不完备法律在保留原有内涵的基础上增加“法律对于执法人员的执法手段和执法权限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人员面对违法行为无法采取法定手段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内容;(2)第ⅱ类不完备法律的内涵保持不变;(3)新增第ⅲ类不完备法律,即不同法律对于某一行为给出了互相矛盾的规定,导致发生法律纠纷时,当事各方均引用有利于己方的法律规定,使执法者难以确定纠纷应适用法律的情形。在土地管理的司法实践中,第ⅲ类不完备法律引发的纠纷为数不少。

(三)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的分配

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当法律不完备时,法律的阻吓效果会被削弱,而法院天生就被设计成被动执法者和主要的事后立法者,如果没有人就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无法采取行动制止违法行为并处罚违法者。因此仅靠法院执法难免会导致执法不足。由于监管者在事前和事后都能创设及执行法律,因此引入监管机构主动执法可以改进法院事后被动执法的不足。有效提高执法效率。较之立法者,监管者能更灵活地行使剩余立法权,他们不必通过冗长的立法过程,却可以在其立法权限内,以简单程序改写及变更法律。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应引入监管者主动执法,不完备法律理论提出了两个标准,即标准化以及预期损害的程度(外部性)。所谓标准化是指一种能力,即以合理成本对损害行为及结果进行描述,以便监管者能有效行使主动式执法权的能力。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只有当行为能够被标准化,而且这些行为可能产生极大的损害和负外部性,使得被动执法无法对受害者进行充分救济时,监管者主动执法才是必要的。由此可见,立法者在引入监管者主动执法也是有条件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监管者主动执法所发生的成本不应超过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害,也就是说监管者主动执法不应降低社会福利。

三、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备的具体表现

(一)第1类不完备法律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违法的处理方式的规定比较模糊,直接导致了土地管理部门在执法时缺乏具体法律依据,使执法效力大打折扣。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

转贴于 http://

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上述法律条文中“有权制止”的规定太过空泛,既没有规定执法权力的具体范围,也没有说明可以实施的执法手段。1991年颁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原本作出了“对继续施工的,做出了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的具体规定,但1999年该条例修订时,却删去了此条规定,人为地造成了法律的不完备,导致了“有权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土地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执法行为,反倒可能成了违法侵权。据媒体报道。某省为了督促土地管理部门执法。居然建立了“案件查处目标考核责任制”,对各个地级市每年办结的拆迁案件数量、判刑人数、处分违法干部人数均作出了具体要求,甚至连各个行政级别应处理的人数都做了量化规定。这种荒诞的责任制的出台,说明由法律不完备而引发的我国土地管理部门执法难的问题已经相当严重。

(二)第ⅱ类不完备法律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98年修改颁行至今已有十一个年头(其间于2004年进行了小幅适宪性修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土地管理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种以农用地平均年产值为基数再乘以倍数的补偿费计算方法。基本上是1953年《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延续。但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地方政府在征用集体农用地时。除了支付货币补偿之外,还需安排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也就是说当时政府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实际上包含了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两部分。而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征地时往往只履行法律规定的货币补偿义务,而对于《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社会保障补偿则不再提供。失地农民在无法获取社会保障补偿的情况下。即使得到法定上限的货币补偿,也难以维持失地后的生计。事实上,在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农民因土地被征。失去生活来源而返贫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征地补偿条款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于被征地农民显失公平。

(三)第ⅲ类不完备法律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间一些相互矛盾规定,很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例如: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发包主体的规定就不尽一致。对于“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村内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主体,即拥有发包权的主体为“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对于“村内集体土地”除了规定可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外,还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相比,有权发包村内集体土地的主体增加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假如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对同一宗村内集体土地作出了不同的发包决定,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呢?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角度来看,《土地管理法》应是基本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级别、效力应在《土地管理法》之下;从农村土地承包的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特别法,而《土地管理法》是一般法,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因此,司法部门在面对此类纠纷时也难以确定适用法律。实践中,由于《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村土地承包发包主体上的相互矛盾的规定,已导致一些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纠纷的产生。

四、法律不完备背景下土地管理法治的完善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土地管理法治面临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土地管理法律不完备有关。受“立法完善主义影响”,我国各级政府长期以来在修补法律漏洞方面作出了不少努力。但是法律不完备的问题仍然是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出:无论立法者如何努力都不可能设计出完备的法律,而且法律不可能在整个社会层面最有效地威慑各种有害行为。因此要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治,在努力减少土地管理法律不完备程度的同时。还应在综合考量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向履行监管者职责的国家土地督察,分配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治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赋予国家土地督察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

不完备法律理论提出的向监管者分配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的两个标准中,具有标准化能力是必要条件,而预期损害程度足够大则是充分条件,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监管者才存在获得权力分配的空间。从土地管理的实践来看,当前我国从省到市、县、乡镇都已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在土地利用执法中,要判断某项土地利用行为是否违法。只需将航拍图片或卫星图片与土地利用规划图纸进行比对,即可作出初步认定。因此,对违法利用土地的行为作出标准化描述不难实现。而土地违法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这些损害包括:削弱了国家利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破坏生态环境,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侵害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激化社会矛盾等。因此,在土地管理中引入监管者进行主动执法具备理论上的必要性。

事实上,我国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行为的监管。已于2006年正式建立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三年以来,在保护耕地,遏制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中央政府赋予国家土地督察的权力明显偏少。仅包括:调查权、审核权、纠正权和建议权http://。从不完备法律的角度来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实际上已经承担起了监管者主动执法的责任,却没有被赋予主动执法者有效开展监管所必需的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因此,在监管工作中,国家土地督察难以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遏制。为了提高国家土地督察的执法效率,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应该明确赋予国家土地督察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即中央政府应授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发挥一线监管的信息优势,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土地管理法律的不完备之处,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及时作出解释或补充说明,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土地法律不完备程度:同时国家土地督察应拥有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否决权和对土地违法责任人的人事弹劾权。

(二)改革我国土地执法监察体制

转贴于 http://

目前,我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面临很大困难,具体表现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难制止: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难落实;对土地违法的责任人难制裁。笔者认为造成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陷入困境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我国土地执法监察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前文在论述土地管理第1类不完备法律时已对此作出了说明;二是我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经常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在强调地方局部利益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影响下,不少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地方gdp快速增长,大力招商引资,甚至不惜违法使用土地,同时又要求土地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不能拖地方经济发展的后腿。尽管2004年国家实行了省以下土地管理部门垂直管理改革,但改革仅上收了土地管理部门的人事权。其财权和物权仍归当地政府管理,因此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一般不愿得罪当地政府,其下辖的执法监察机构自然也难以制止当地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

为了解决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受到地方保护主义掣肘的问题。笔者建议将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划归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主管。土地执法监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的调整,有两方面积极意义:一方面,能帮助土地执法监察部门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扰,为其创造公正执法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能够使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拥有自己管理的执法队伍,使其面对土地违法行为能够迅速展开执法行动,有效履行监管者的职责。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在修订《土地管理法》时,赋予土地执法监察机构一定范围的强制执法权。并对土地执法监察机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方式、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有法可依。

土地执法论文篇(2)

一、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类型

一是相邻关系纠纷,退出土地的执行。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农民赖依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民不仅靠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靠它承担教育子女等费用,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由于相邻土地之间因土地边界变化引起的侵权纠纷,法院判令侵权一方退出土地,侵权人或其他人拒绝退出的。

二是判令侵权人停止对宅基地的侵权。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这类案件大多涉及宅基排水、房屋遮光、退出土地。

二、执行土地侵权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认准一个理。家庭势力观念强,顾及面子,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总是想方设法不履行判决。对于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尽管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达成协议,但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必须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愿。调阅诉讼卷宗,找准争议的焦点,查清事实,审查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存在问题,应及时按法定程序暂缓或者中止执行。对于判决事实清楚被执行人必须退出土地的,执行人员仍要坚持做好和解工作。执行员应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在村屯有威望的人员进行调解、说和。

二是依靠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退出土地案件若需要强制执行,法院必须按法定程序执行。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退出的,应发出强制退出土地公告,退出的时间应选择在庄稼收获之后播种之前完成。在强制过程中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当地派出所公安人员及村委会领导到场协助,执行人员应严格控制事态的发展。对拒不配合、妨害执行的人员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带离执行现场。法院按照判决的内容,经专业人员确认后,重新作出划分标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整个执行过程,要有详细的视听资料。有被邀在场人签字。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的,法院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判决结果公布于众。以警示他人。

土地执法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0015701

1 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产生的问题分析

1.1 执法队伍执行能力差

我国国土资源部门的一些管理人员还不具备专业的执法素质以及较强的执法能力,加上我国的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导致国土资源违法现象也越来越多,这就加大了对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而一些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及能力不能够满足新时期的执法工作要求,尤其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这个问题很突出。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动态的巡查作业时执行效率不高,地方违法占地现象、违规采矿现象、违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国土资源部门加大巡查力度的时候,由于专业执法人员数量不多往往导致违法占地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1.2 执法监督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基层的国土资源执法上,面临违法行为时制止难、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有效处理难。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用途,乱开矿厂。进行国土资源执法时,个别单位对国土资源部的查处不配合,甚至出现暴力抗拒执法的现象。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制度没有强有力的控制措施,给国土资源管理执行监督带来困难。

1.3 国家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在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已经出台了很多的管理措施,在土地资源管理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实际法律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只考虑到自身利益,地方利益,没有按照国家法律制度执行,例如向不具备合法手续的单位发放土地用地许可,使国家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不能有效落实。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方面,国土资源部门没有进行足够的宣传,使民众法制观点薄弱,特别在涉农方面,存在很多违法占地现象。

2 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的方法措施

2.1 提高国土部门服务能力

国家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需要提高对社会的服务能力,作为国土资源方针政策的实施者,执行人员素质的高低影响着国土资源服务能力的强弱。在国土资源工作人员方面,需要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例如房地产交易涉及的土地转让问题,国土资源工作人员服务素质的提高给国土行政部门带来便利。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的工作绩效来加强他们的教育培训,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组织执法人员对国土资源法律、政策、规范文件的学习,还要在教育培训时加入错误案例的追究制度,奖惩制度等,保证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工作有序运行。

2.2 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需要不断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整个管理制度要根据当地区域实际,对国土资源管理遇到的难题制定出合适的计划,让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工作可以进入标准化、科学化、统一化的运行轨道中,从源头上保障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要摒弃传统的管理思想,发散思维,深入内部进行分析调查,探讨出问题出现的根源以及问题的解决措施,例如农村耕地问题、土地转让问题、土地矿产问题等等。真正落实国家土地资源执法监督制度,对于复杂的问题例如土地评估、土地复垦整理、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展开专题会议研究探讨,以文件形式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身上,要形成主管人员亲自抓、分管人员具体抓的局面,层层抓落实。依法收缩划拨土地的数量规模,在经营性土地资源、工业用地资源上实施土地最低价标准,强化市场监督。

2.3 加大执行监督力度

国土资源的管理在进行内部监督工作时,需要根据职能分离制度,审裁分离原则、听证人内部独立原则,提高国土资源的执法监督力度。当涉及到国家土地管理的人大监督,需要有效落实人大监督形式,完善人大监督机构,使人大监督制度通过不断完善的立法变的固定化、规范化、制度化;当涉及到国土资源司法监督,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司法可以独立进行办案。在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作上,要强化舆论监督的力度,完善社会立法保障,可以在舆论监督上出台监督法律,让社会公众监督有法律上的保障。

2.4 注重权利的运行建设

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还要注重权利的运行建设,权利运行建设工作中心可以放在比较突出问题方面,例如国有土地转让、征地拆迁方面、政府采购方面,这些方面很容易造成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的腐败堕落。坚持民主决策能够很好防治国土资源的权利失控、决策失误。有主次、有轻重的细分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措施,第一时间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解决。

3 总结

国家土地资源的执法监督工作需要多种措施共同运作,及时有效解决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从提高国土部门服务能力、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加大执行监督力度、注重权利的运行建设方面抓起,使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可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保证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徐然林,凌森,张永栋等.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效能建设[J].科技和产业,2009,(03).

土地执法论文篇(4)

1、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我油田是七十年代初开始建设的,随着企业的不断壮大,油田的土地逐年不断增加,在取得方式上,是由国家无偿划拨的,在管理模式上,没有土地方面法律法规,同时也没有专业的管理部门,管理松弛。因而造成手续不全,资料不齐,四址不清。

    2、依法用地观念淡薄,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现象较为普遍。随着由原来的计划经济到现在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企业的指导思想、经营理念,以及人们的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都发生着跨越式的变化,在不征求土地管理部门意见,未经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和批准的情况下,随意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3、由于原来的征地手续不全,资料不齐,四址不清等现象,造成个别单位或个人随意开发,乱占土地,乱建房屋现象较多。

    加强土地执法促进

土地市场秩序健康发展张清俊王玲娟河南油田房地产管理处4731324、油田土地执法部门没有赋予土地执法权。油田土地局虽然是由河南省政府批准的土地管理机构,但它居有其特殊性,它是一个企业性质,在很多方面不具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在土地执法方面,河南省国土地资源厅没有赋予土地执法权,因此,在对油田土地管理方面没有任何强制执行权、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无法采取什么硬性措施。

    二、做好执法监察工作的措施

1、强化领导,科学布置。

根据目前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的实际,各级领导要站在政治的高度,珍惜每一寸土地,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充分认识管理和利用好土地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各级领导要把土地管理、利用、执法监察当作重头戏来抓。一是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各个单位要有专职或兼职的土地管理人员。二是领导抓,抓领导。执法监察效果的好坏,取决于领导的决心和表率作用。首先,领导亲自抓,加大执法力度。其次,抓领导,土地中的违法问题中存在不少行政或领导干预的现象。针对问题的症结,领导要主动查找问题,在土地审批过程中,强调率先垂范作用。三是在规范土地市场的前提下,严格执法,重点查处在当地有影响的案件,以推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2、广泛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法律意识。教师职称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利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利时机,加大《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改变群众的传统观念,树立依法用地意识。二是组织土地执法监察人员认真学习土地监察业务知识,熟悉和掌握土地执法监察办案程序和办案依据,切实增强领导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在正面教育的同时,抓住在本地区范围内影响较大的违法用地案例依法进行查处,用身边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大力营造依法用地、依法管理的良好环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和“4·22”地球日、“6·25”土地日等宣传时机,进行广泛性和经常性宣传,真正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抓好典型宣传,对一些顶风而上,久拖不决,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件,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公开曝光,给违法者揭揭短,让违法者现现眼、出出丑,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3、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科学管理。

    土地执法监察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通过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规范,而制度的建立又必须在创新上下工夫。要建立执法程序制度,包括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结论等,都要有一套较为严格的操作程序。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构建有效的行政责任制度,规范执法监察人员的行为。严格岗位责任制度,做到岗岗自检、级级落实、不留政策空白点。实行连带责任制,对执法监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重大行政不当行为,分管领导乃至相关人员应视情节承担一定的责任。

    建立健全监察网络,配备执法监察工具。建立健全监察网络是查处违法行为案件的关键,不仅能对违法行为做到防患于未然,还能有效地加大执法队伍的力量,遏制违法行为现象的发生。所以油田土地监察部门应遵循“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实行上下联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把违法用地等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对油区的土地违法行为做到迅速出击,及时发现问题,建议和配合当地政府土地管理监察部门依法解决问题,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教师职称

    4、强化监督管理,促进方法创新。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以监察机关为依托,建立土地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专门受理群众对案件的举报;二是要建立舆论监督制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向新闻媒体公布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和质量情况,对新闻媒体反映的群众有意见的案件要及时处理及时答复;三是要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搞好执法监察的重要手段。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找准切入点,紧紧围绕办案作风、办案纪律、办案程序、办案流程管理制度等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四是要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和执法监察工作台帐,记录工作的全过程,按照要求进行存放,便于检查和总结反馈;五是要抓典型,促进工作深入开展。典型的作用是无形的,在执法监察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重点抓好典型。一方面,要对执法监察人员中的先进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推广。另一方面,要重点抓好土地违法案件反面典型的广泛曝光。起到典型引路的效应,以推动执法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5、加强巡查制度建设,提高巡查效率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巡查,提高巡查效率,把土地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要着重建立健全土地巡查的“三项”制度:一是建立巡查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理顺上下关系;二是建立巡查考核制度。通过对各地巡查情况的抽查,对各二级单位土地巡查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现率、制止率和查处率进行综合评定;三是建立巡查通报制度。进一步落实土地巡查考核制度,将每季度对各二级单位的巡查台帐、制度和巡查情况进行通报。

土地执法论文篇(5)

【论文关键词】农村土地 侵权案件 论文论文摘要:近年来,由于国家出台一系列鼓励农民种地的优惠政策,使广大农民更加珍惜土地。随之而来,法院受理土地侵权案件大量增加。土地侵权案件执行阻力大,回弹性强。处理不好,极易造成暴力抗法,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一、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类型 一是相邻关系纠纷,退出土地的执行。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农民赖依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民不仅靠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靠它承担教育子女等费用,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由于相邻土地之间因土地边界变化引起的侵权纠纷,法院判令侵权一方退出土地,侵权人或其他人拒绝退出的。 二是判令侵权人停止对宅基地的侵权。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这类案件大多涉及宅基排水、房屋遮光、退出土地。 二、执行土地侵权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认准一个理。家庭势力观念强,顾及面子,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总是想方设法不履行判决。对于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尽管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达成协议,但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必须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愿。调阅诉讼卷宗,找准争议的焦点,查清事实,审查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存在问题,应及时按法定程序暂缓或者中止执行。对于判决事实清楚被执行人必须退出土地的,执行人员仍要坚持做好和解工作。执行员应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在村屯有威望的人员进行调解、说和。 二是依靠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退出土地案件若需要强制执行,法院必须按法定程序执行。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退出的,应发出强制退出土地公告,退出的时间应选择在庄稼收获之后播种之前完成。在强制过程中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当地派出所公安人员及村委会领导到场协助,执行人员应严格控制事态的发展。对拒不配合、妨害执行的人员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带离执行现场。法院按照判决的内容,经专业人员确认后,重新作出划分标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整个执行过程,要有详细的视听资料。有被邀在场人签字。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的,法院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判决结果公布于众。以警示他人。 三、对妨碍执行土地侵权案件的处理 由于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不同于金钱债务的执行,它是属于行为的执行,案件执行结案后,判决执行的内容极易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一是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又将争议的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一些执行人员答复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结,应另行诉讼。其实这种做法缺少法律依据。应予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在2001年1月2日对天津高院的答复中指出:被执行人对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态,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并无区别,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法院将重新判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及法院的审理负担。因此,对于被执行人将争议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的行为认定是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适合罚款或拘留的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应继续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二是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的亲友或其他案外人继续阻挡申请执行人耕种土地、建造房屋等。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的亲友认为生效的判决只是对被执行人有约束力,对自己没有约束力。亲友以自己的名义来对抗执行。例如判决被执行人甲退出侵占申请执行人乙50厘米宽的耕地。案件执结后,甲与其亲属丙协议,甲将耕地转包给丙经营,丙在法院判决执行完毕后又侵占乙15厘米宽的耕地。 对于案外人出面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如果是被执行人的亲友以侵权人主张的未被法院采纳的理由为借口阻止权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可对其按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直接采取排除妨碍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案外人认为判决确有错误而主张权利,阻止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可告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案外人 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明显不成立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又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进行诉讼的,却继续阻止权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可以对其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碍。如果案外人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的,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并对原判决进行再审,经再审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原判决再审后予以维持的,裁定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案外人继续妨碍执行的,可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案外人在案件执行结案后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不予审查,应另行诉讼解决。 

土地执法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 S1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开发建设单位“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够。未经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不认真实施已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擅自投产运营,不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等水土保持违法违规现象还大量存在。二是少数地方行政领导干预严重。有些地方行政领导存在错误的政绩观,不惜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以“招商引资、重点扶持”等为旗号,设置“执法零进日”,甚至公开威胁:“不听招呼就摘帽子、换位置”,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和阻碍水土保持执法。三是水土保持“三权”执行力度不大。有些地方存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审批、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到位,不重视,敷衍了事;对于水土保持“两费”征收力度不大等现象。此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素质不齐,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水土保持执法工作深入开展。

二、对策

1、狠抓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

一要成立工作专班。按照上级要求,我市应成立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有专门领导负责,专职人员做事,专项经费办公。二要各方密切配合。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协同作战。各有关业务科室要指导和要求所管理的项目的法人认真遵守《水土保持法》,及时编报并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搞好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水土保持工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水政监察队伍的优势,水保队伍要与其联合执法、紧密配合,共同行动。水行政主管部门还要积极争取与同级人大、政协联合执法,取得他们的支持,不断扩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影响力。三是上下联动。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多联系,多沟通,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按实施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这次专项行动,务求实现“三个目标”;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同时,还要紧紧依靠上级,对确实查处有难度的案子要及时上交给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由上级组织攻坚,下级密切配合,上下一心,齐心协力,力争一查一个准。

2、狠抓重点难点、确保执法效果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牵涉面广,头绪复杂,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只有集中精力抓住重点,突破重点难点,才能迅速打开局面,收到良好效果。今后,我市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检点是“七未”:一是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二是未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三是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四是未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五是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六是未经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的,七是未经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擅自运营的。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难点是“四个拒不”:即拒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拒不停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拒不按规定纳缴水土保持规费的,这是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咬住“七未”和“四个拒不”,合力攻坚,要拿出抗洪精神啃“硬骨头”,一块一块地啃,力争不留死角,不留“骨头”,取得全胜。

3、狠抓依法行政、查处违法案件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规执法,文明执法,善于执法,敢于执法;要始终以《水土保持法》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宣传教育在先,严格处理在后,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但对“四个拒不”项目,要根据其违法事实和情节及后果的轻重,依法严肃查处,该通报的通报,该曝光的曝光,该限批的限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该上报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曝光的坚决上报,决不手软,姑息牵就。水土保持执法人员要有敢于碰硬的虎气和胆略,只要违法事实属实,执法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无论谁打招呼、说情,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阻力,都要敢于说不,迎难而上,一查到底,决不退缩。对敷衍应付,厌战畏难,甚至失职渎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4、狠抓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水土保持违法项目要及时予以曝光;还要及时向各类媒体提供素材,通报工作情况,鼓励新闻媒体积极投入这次专项行动,不断营造良好的水土保持执法氛围。二是鼓励举报。要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积极鼓励公众举报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凡举报了重大案件的,一经核实即按规定予以奖励,并要注意为举报人保密。三是建立简报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简报,通报情况,表扬先进,鞭策后进,推进工作。要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市的工作成果。

参考文献:

[1]高景辉,张宇龙,祁永新,党维勤.关于加强农林开发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思考[C].中国水土保持杂志.2012.06

土地执法论文篇(7)

二、国土资源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切实履行职能,保证政令畅通;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行政监督,成为高效、务实、负责的政府工作部门。

三、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勤于实践,大胆创新;用心做事,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努力提高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协调办事的能力、自我约束的能力。

四、各科室所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科室所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商办事,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职责分工

五、国土资源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

六、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七、局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或由局长指定的一位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主持工作。副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行其职责。

八、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各科室所负责本科室所的工作,在本科室所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章全面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职能

九、根据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工作;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促进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加强对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的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体系。

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国土资源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一、强化公共服务职能,认真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优质便民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服务的监管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三、本局代区政府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本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项目立项;参与宏观调控的建议和准备采取的工作措施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会审决定。

提请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上述重大事项,有关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关、严格审核、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其中涉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办)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十四、各科室所应根据全局工作安排和要求,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调研工作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为局党组决策或解决突出问题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十五、各科室所要及时、准确向局办报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进展、成果、经验、工作措施、建议以及社会反应等政务信息,为局党组了解情况和决策服务。

十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专项规划审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审查、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土地资产处置、采矿权审批等重大事项实行会审制度。上述事项未经会审通过,不得上报上级国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十七、各科室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党组的重要决策、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依法行政要求

十八、推进依法行政。各科室所要严格按照合法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九、制定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省、市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规定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应当制定部门规章。制定部门规章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土资源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起草、审查、审议和公布。

为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省、市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需要制定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出台,在出台前由局法规监察科进行法律性审核。规范性文件后,局办公室应当自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规范性文件一式三份报法制部门备案。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法规监察科会同有关科室所提出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以国土资源局的名义提请区政府审议或者由法规监察科会同有关科室所与有关部门协调后,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二十、法规监察科在承办部门规章解释工作中,应充分听取有关科室所的意见,取得一致并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定后生效。在协商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法规监察科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二十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本局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科室所要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或者行政诉讼答辩及其有关证据材料。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坚持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科学配置国土资源局的执法职责,将行政执法的责任落实到岗位,明确责任人,制定并实施考核、监督、奖惩办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三、自觉接受区政府的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廉政建设。

二十四、认真对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风监督员的建议、提案和意见,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及时反馈给代表、委员和监督员。虚心接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二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并认真听取区政府及其他部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的畅通;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有关科室所要积极配合办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办理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

二十八、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和国土系统网站建设,及时和更新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和落实

二十九、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提请区政府讨论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需区政府制发的公文等事项,要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及时报送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执行情况。

三十、各科室所要坚决执行区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落实和完成情况要按局领导要求限时报告,各科室所要认真落实局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书面向局领导、分管领导报告执行情况。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

三十一、局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重大紧急情况要按时限要求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值班室报告。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二、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办公会议制度。坚持每周一早上召开局领导工作碰头会制度。

三十三、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参加。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科室所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二)审议通过局代区政府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局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三)审议通过局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四)审议参与宏观调控拟采取的重大措施;(五)讨论决定、部署全局性工作和局机关的重要工作;(六)研究机构、人事、财务等重要事宜。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

三十四、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局党组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参加。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科室所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的决定、决议;(二)讨论修改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讨论参与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三)讨论研究并决定局重要工作,研究局重点调研工作、会议安排、培训等计划方案。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十五、局办公会议由副局长、局纪检组长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或者由局长委托副局长、纪检组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局日常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提交议题的科室所要提出出席会议的建议名单,报会议召集人确定并由主办科室所及时整理会议纪要交主持人审核后签发。局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十六、提交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局党组成员提出。经党组书记确定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局长提出,经局长审定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提交局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办科室所提出议题,经分管副局长确定后交局办公会议决定执行。

参加会议人员应准时参加会议,不能出席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向党组书记、局长请假,不能出席局办公会议,向分管副局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七、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指定人员负责记录,局办公会议由局领导指定人员或由主办科室所负责记录,会后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或主办科室所负责人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

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三十八、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期,精减会议人员。

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九、局公文处理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区国土资源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四十、局收到的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和省厅、市局领导批示的文件,由局办公室报送局长阅批。

局收到的区委、区政府、区级各部门以及省、市文件,由局办公室按职责分送分管领导阅批。

四十一、以局名义报送区委、区政府和省厅、市局的请示、报告,国土资源局颁布的决定、部门规章,人事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发。

四十二、以局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局长、党组成员审核后,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各科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十三、局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主办科室所要认真协商,主动配合,积极合作。

四十四、各科室所办理公文要主动协商。涉及其他科室所职责和业务范围的,必须会签。出现分歧,经主办科室所和协办科室所的主要负责人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审定。

四十五、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章作风纪律

土地执法论文篇(8)

(一)土地执法手段单一、缺少强制措施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赋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执法手段,对于违法行为,即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了处罚决定,当事人如不主动履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处于复议期间和土地诉讼期间,一般不予强制执行,这个期间大多是几个月,土地执法行政主管部门面对这种违法行为往往束手无策。

(二)土地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经费不足,土地执法水平受执法者素质影响

基层土地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经费严重不足,已经成为阻碍基层土地执法工作的重要因素。在不少基层国土所,虽然有执法的决心和信心,但是却由于人员编制少,执法经费不足,使执法的效果大打折扣。基层土地执法者的素质以及受其影响的土地执法的水平也是土地执法工作的重要阻碍。土地执法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要处理好土地违法案件,不仅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求执法人员有较高的协调能力,并且熟悉其他相关知识。不少基层执法人员素质较低,他们对法律法规学习不深、掌握不透,而且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处理案件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处罚程序不合法,越权处罚,严重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常有土地土地主管部门被告上法庭并败诉的事例见诸报端,往往正是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水平低劣所造成的后果。还有的基层土地执法人员目无法纪或经不起时间的考验,以情易法、办人情案、贪污受贿、执法违法、执法犯法,利用手中的法律武器谋取私利,吃拿卡要,不仅损害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形象,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三)职责不清,缺乏配合,行政干预仍然存在

土地执法是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管理工程,涉及社会各领域,涉及政府各层次,所以土地执法不但要求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而且要求与行政机关的相互配合和协调,“发展是硬道理”,作为基层政府发展地方经济、造福地方百姓,本无可厚非。但是一些基层领导片面追求经济目标的增长,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关系,置法律于不顾,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粗预土地行政执法工作,加之现行管理体制深层次问题的影响,造成土地执法机关调查难、处理难、执行更难。原来一些较为重大的土地违法案件,刚立案时不少领导的电话、条子就纷纷而至,使得具体办案人员无所适从,一面是法律,一面是地方领导或顶头上司,考虑自己的今后的工作、生活,不得不以牺牲法律来平衡,一些地方以招商引资为名,以牺牲土地为代价招商,大量浪费土地。

二、对策研究

基层土地执法难、土地违法案件执行难早已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进一步推进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必须调动各个方面的力量,提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还必须做到: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到位

多年来的执法监察工作实践,我们体会到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职能到位是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基础。在这方面,各级政府部门要特别重视,局长要亲自抓,上下形成合力,才能强有力地推动工作的开展。一是要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政府成立创建执法模范领导小组,人大每年开展一次土地执法检查,两次听取执法工作汇报,并不定期的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情况。二是将依法监察、严格执法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和研究监察整体状况,及时解决所存在的问题。三是加强机构建设,系统内部进行机构改革,要重新整合执法资源,理顺监察管理体制,在机构设置上,将原来的三个股室合并,重新成立执法监察股、执法监察队和办公室;在人员配备上,对原有执法人员进行调整,进一步充实力量,并重点加强巡查监察力量;在职能划分上,进一步区分职能,监察股主负责违法案件的查处与案卷的审核;监察大队主要负责违法行为的动态巡查与违法苗头的制止;办公室主要负责国土资源案件的接待及办理工作。

其次,执法监察工作应在县、乡、村分别设立执法监察的组织,聘请监察员、联络员、违法案件举报员,作为防范和制止各种违法案件的前防线。国土局与各乡镇国土所签订监察职责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土地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尤其是领导的法律意识

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土地违法案件,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安定。目前,社会上仍然有不少土地管理法盲存在,特别是有部分领导干部,对土地管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也十分淡薄。因此,我们基层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履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市民了解我国土地国情国策、法律法规的内容,知道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提高广大市民尤其是领导干部遵守法律的自觉性,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密切土地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建议联合执法的机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密切与公、检、法的配合,还要加强与其他土地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工作,监察部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一查到底,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土地违法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基层国土行政执法人员更要通过认真研究法律、法规,寻找其中的契合点,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执法力量,克服单打独斗的不利局面,与公安、司法部门建立一定形式的联系制度或土地联合执法机构,联合执法,解决一些长期积压的难题,提高执法效果。

(四)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物质保障,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人、财、物是土地执法中必不可少的,任何一项的欠缺,都会成为影响土地执法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充分保证土地执法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架筑合理的人才结构、配置交通工具、执法装备、调查取证设备等。同时还应该解决基层执法人员的实际困难,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使其安心于执法工作。具备强有力的物质保障,还必须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知识教育,树立执法为民的“公仆”意识。二是加强执法监察人员的政治责任感教育,使每一位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依法履行职责在整个土地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自觉做到政治坚定、勤政廉政。三是实行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培训,结合竞争上岗制度,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业务过硬、执法公正的基层土地执法队伍,使之与经济发展要求相匹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土地主管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望。因次,法律要求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文化素质,具备较高的语言表达和文字能力,能熟练操作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处理文件资料和分析图件。此外,国土执法监察人员还必须精通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业务,熟读掌握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审理、查证、处理、执行、形成司法文书、立卷归档等全套工作中的基本程序,并能在实践中灵活运用。

(五)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人员要熟悉法律、精通业务,严格执法,程序规范。

土地执法论文篇(9)

1、我国土地执法监察现状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一跃成为最大的盈利产业,同时发展迅猛的势头必然加大了对土地的占用,从而减少了我国现有的耕地面积。虽然我国大力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但是仍有一部分房地产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没征得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对土地随意占用、开发,使我国可耕种土地大面积受损。在这种局势下土地执法制度不断完善和健全,但是,同时也出现了国土资源日趋缩减和非法占用的现象,针对此种情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重在加强土地的执法力度。另外,随着我国土地的执法监察机制逐渐完善,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的执法监察机制,从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增强各个地区的土地监察,减少土地的非法占用。

2、目前土地执法监察面临的问题

2.1 政府成为违法用地主体,使执法难度加大

首先,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政府具体职能也没有全部落实到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因此政府既要发挥土地管理者的功能,同时也是徒弟的使用者,缺乏监督管理,容易发生土地违法问题。其次,各地为了增加本地区的财政收入,部分基层管机构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大规模招商引资,非法征地、违法批地。政府构成的监察部门以及检查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土地资源,由于在检查过程中,缺乏果断的执行力度,导致一些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难以有效的处理,因此处罚措施也难以真正的实施。

2.2 土地执法社会环境欠佳 法制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但是仍然有一大部分的人不知道法律法规,还有一部分人懂法但仍然违法。尤其是我国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少数领导干部、群众等对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同时法制观念较为薄弱,存在很多滥用土地的现象。还有一些领导、群众为了满足自身的虚荣,知法犯法,违法占用土地资源。另外,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存在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土地执法受到政府的行政干预以及人际关系的阻碍,难以真正的落实土地执法权利。个别案件,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刚开始立案调查,就有行政领导或熟人打招呼、拉关系,替违法违纪者开脱说情,造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尴尬局面。特别是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时,执法人员往往面对巨大的行政干预压力和人情阻碍,致使行政处罚很难真正的落到实处。

2.3 土地执法缺乏强制执行手段

土地执法人员对违法者没有暂留权,对拒绝接受调查、不配合取证、不听制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也没有强制执行权。为了保证土地执法的实施,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土地联合执法的文件,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范和落实,同时要求地方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共同配合,为土地资源的执法营造较好的环境。但在实际运行中,个别部门和单位找出各种理由进行推诿,不配合土地执法部门的执法,导致土地执法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单打独斗。目前,要想提高土地执法力度,必须要提高信息化管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提升我国土地执法监察的网络信息化,实现数字化执法。例如,土地违法案件中的立案、上报以及审批等仍然使用传统的纸质材料和人工填写方式完成,每个流程耗费大量的时间。我国还没有构建完善的土地违法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执法监察信息系统虽然投入使用,但稳定性和便捷性较差,难以高效的进行土地执法。

2.4 执法监察队伍机制不健全

我国部分县、区辖市附,覆盖范围比较广和杂,且经费短缺,硬件设施落后,有些地区仅有办案的条件,执法人员不能够很好的进行执法,且土地的动态巡查难以真正的落实,土地违法行为不能及时的发现并制止。

2.5 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缺乏一定的实践操作性。例如,土地管理法中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是限期拆除或者没收非法占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也可以罚款,但对拆除、没收的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最终通常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这就使人民产生了一种:土地违法行为发生了只要缴纳罚款就算是已经办理了合法用地手续的错误观念。另外,土地的审批太麻烦。大部分土地闲置、未报即用、未供即用等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由于行政审批耗时过长造成的。由于审批程序繁琐,开发商不能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从而不能按时进场开工,导致土地闲置。又如,近年来重点工程违法用地案件时有发生,往往是因为急于开工而不顾征地报批所需的时间,在未取得批文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

3、土地执法监察的对策和建议

3.1 完善法律法规,赋予执法部门职权

建议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目前的土地执法程序进行严格审查,针对目前土地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一些违法现象,及时有效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赋予土地执法部门一定实权,并纳入法律规范条款范围内,促使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正确体制。

3.2 建立问责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奖惩机制,提升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要明确执法职责,把责任落实到个人,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者根据现实情况给予相应的责任且给与一定的处罚。同时也不能把所有责任都强加到执法人员身上,实行政府问责制,使得各级政府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经事实查证属于政府承担的政府部门要敢于承担,同时创造轻松的执法监察环境,对执法人员的紧张执法和复杂执法环境进行减压。

3.3 加大保护耕地宣传,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行为

要使保护土地的观念深入人心,就要加大土地管理法的法制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树立科学发展观。争取做到人人知法、人人懂法,特别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宣传力度深度,增强其节约集约用地的强烈意识,并带动广大农民合理利用土地,把保护耕地作为一项自觉行动而不是强制行为。要加大对违法使用土地的打击力度,宣传法律法规,加强土地的动态巡查,及时的发现并制止违法使用土地行为。

3.4 建立土地执法联动机制,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

为了达到土地执法监察的目的,需要建立土地执法联动机制,联合工商、纪检、财政以及城市规划等部门。在明确了耕地用途有效管制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范围内,以法律或规章制度的形式来规定集体土地入市的约束条件、流转方式及权利责任和义务等,使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3.5 加强和改进土地执法监察手段,壮大执法监察队伍

为了确保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顺利进行,需要加强和改进土地执法监察手段,完善动态巡查网络系统。积极灵活运用高科技手段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建立动态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对土地利用情况实行全面监控。广泛引导人才,壮大土地执法队伍,同时配备先进的执法设备及硬件装备,最重要的是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和家庭安全,这样土地执法巡查工作才能有序有效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土地执法论文篇(10)

第一是以人为本机制

无论什么样工作都需要人去完成,尤其是在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今更需要突出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知法、懂法、守法的执法监察队伍和公民来共同完成,因此以人为本,对内要为干部职工创造一个终身学习教育的环境,舒适安心的工作环境,打造一支吃苦奉献的国土队伍,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工作氛围,使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真正团结凝聚在一起,去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对外要建立与社会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遵纪守法意识,同时要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在服务中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实到工作实践中,树立国土资源部门的良好执法和服务形象。现在执法车辆的更新、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和医疗保险体制的逐步理顺以及强化便民服务就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

第二是科学发展机制

一要规划先行。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国土资源规划放在国土资源管理的首位,以起到规划龙头作用。在土地管理方面,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先征地后配套、先储备后开发、先做环境再出让”的思路,抓好六项配套工作:一是配合相关部门下大功夫修编和完成城镇建设规划,全力以赴修编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规划相衔接,为项目和城市建设提供用地空间。二是以项目建设为纲,积极争取并认真实施好国土资源项目,抓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积极到部、到省,争取政策支持,争取用地指标,尽力为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三是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范土地二级市场,尽力储备一批土地,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把土地用在综合效益好的项目上。四是按照“盘活存量、挖掘潜力”的要求,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管理和利用,加强宅基地规范化管理。五是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制,依法管地,规范用地,尽快形成“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监管体系。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要处理好整顿与开发的关系。一切乱采滥乱,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必须依法取缔;一切急功近利,掠夺式开采,造成资源浪费的,必须整顿规范;一切依法开采,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必须保护;一切综合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必须鼓励。要立足长远,抓好矿山企业整合重组,逐步达到一个矿山只设置一个矿权的目标。实现规模开采,减少矿界纠纷,综合利用,提高效率,增加效益。

二要强化执法。把执法监察工作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加以实施。做好新形势下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执法理念,坚持“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执法监察指导思想,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防控违法上,积极引导全社会转变用地观念,增强守法意识,把部门执法扩大为全社会齐抓共管,全方位营造健康、有序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环境。具体的说要强化以下工作:一是要大力推进执法创建活动。建立由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全社会共同管理的执法工作新机制。变被动接受管理为主动协助管理,变国土资源部门单枪匹马执法为全社会凝心聚力,逐级夯实执法的组织基础和思想基础,开创执法长效管理的新局面。二是树立服务是执法的首要环节的理念。通过及时了解各类用地需求,引导化解用地矛盾,把违法的苗头控制在萌芽状态,把合理的用地需求通过积极的服务及时落实到位,大幅度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三是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做好历史形成的违法用地的处理工作,区别情况予以处理。严肃查处顶风违法案件,坚决打击破坏基本农田、违反规划和产业政策、侵害群众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做到该立案的立案,该查处的查处,该移送的移送,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打出国土资源执法的威力,维护管理秩序的稳定。四是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加强执法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树立政令畅通、执法严格、业务精湛、清正廉洁的执法工作新形象。

三要服务为民。重点要强化依法行政、主动服务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拥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这些权力是法定的权利,但这些法定权力又有一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如何行使好自由裁量权,我认为要切实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落实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的执行力;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落实行政责任考核及追究制度;三是推进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四是坚持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程序;五是提升政务公开水平,深化权利公开、透明运行的体系,真正实现阳光行政。六是强化便民服务,对国土资源所涉及的县域经济项目要主动服务,完善便民服务机制,实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标。在优化环境方面,要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起“公务员首先要当好服务员”的思想,由善于“管死”向“主动服务”转变,提前介入,为用户提供服务,帮助用户办理土地申报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报批手续,全程为项目提供最优的“零距离”服务。

第三是构建和谐机制

一要加强党的建设。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和新对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新要求,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系统党的建设。在思想建设上,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深入把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要组织引导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新,提高遵守的自觉性,增强党性修养,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组织建设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提高领导干部执政本领和行政能力,把国土资源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系统干部,继续加大培训力度,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国土资源干部和人才队伍。在作风建设上,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基层和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着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以求真务实作风推进各项工作。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进一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工作的执行力、信息的透明度,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部门。

二要做到廉洁勤政。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着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资源的重要职能,拥有法律赋予资源管理的审批权、收费权等国土资源管理权限。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构建“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惩防腐败体系,加强廉洁自律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独断专行,加强内外监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切实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真正做到清正廉洁、模范执法;真正做到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真正做到用心思考、用心做事,以良好的作风,优质的服务,高效的工作,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

三要创建文明和谐。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为载体,增强国土资源的团结凝聚力,社会公信力,为民亲和力,创建文明和谐行业,我局要在取得县级文明和谐单位的基础上向创建市级文明和谐单位目标迈进。

第四是服务社会机制

国土资源信息工作是国土资源部门的—项重要工作,我们要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渠道将国土资源信息向社会公开、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以便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经济服务。

目前我们要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1、抓安全,保稳定。国土资源安全工作是目前的重中之重,维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安全稳定是我们国土资源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创造一个安全的大环境,才能保证国土资源的稳定发展。矿业秩序和土地市场是加强安全工作的两个重点,因此,需要用对我们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态度去履行执法监察职能,确保国土资源秩序稳定。

2、抓项目,增收入。我们陵川局90%的人员都是自收自支人员,国土资源收益是保障国土资源稳定发展的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加强项目用地报件项目库的储存,同时加快项目用地出让金的催缴,确保国土资源收益目标完成。

3、抓基础,优服务。一是加快第二次土地调查进度,年底完成崇文镇的地籍调查工作;二是完成1:2000的基础测绘项目和居民点用地调查工作,为今后的土地开发提供依据;三是完善基层所的基础业务工作,强化便民服务,优质高效完成工作。

上一篇: 公司统计工作总结 下一篇: 美丽乡村建设申报材料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