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4 14:49:43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篇(1)

纳税筹划又称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消费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它与增值税相互配合,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的功能,形成双层次调节。为了达到必要的调控力度。消费税的税负水平较高,最高的税率达到45%,其税收负担不仅足以左右普通百姓的消费行为,而且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企业的目标,不在于利润的最大化,而在于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对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已成为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就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征税范围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五大类14个税目商品,这14个税目应税消费品分别是: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如果企业希望从源头上节税,不妨在投资决策的时候,就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如:高档摄像机、高档组合音响、裘皮制品、移动电话、装饰材料等。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这类项目投资,也可以达到规避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另外,也要注意到,我国已加入WTO,随着经济的发展,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过去认为是奢侈品的商品,现在已经不是奢侈品了(包括洗发水、护肤用品和金银首饰等),而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同时,又有一些高档消费品和新兴消费行为出现,例如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今后像酒店会所、俱乐部的消费等,都有可能要调整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所以,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要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及发展趋向。

二、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现行制度规定: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三种方法。进行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时,在计税依据方面大有文章可做。

(一)包装物押金的筹划

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就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例1,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0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50 000元。若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00×10%=5000)元。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要求购货方在6个月内退还,就可以节税427.35[50×100÷(1+17%)×10%=427.35元,实际纳税4572.65(5000-427.35)元。此外,企业还可以从银行获得这5000元押金所生的利息。

(二)先销售后包装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例2,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舍税。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31.5(万元)。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应纳消费税=(30+10+15)×30%=16.5(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16.5=15(元)。

(三)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在当今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采用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是非常常见的。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以吸引消费者。因此,企业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就可以大幅度降低销售额,少交消费税。要避免因发票开具不当而增加的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另外,在现实中还会经常出现“买二送一”等类似的实物折扣销售方式,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按视同销售中的“赠送他人”处理,计算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如果将“实物折扣”变换成折扣销售,就可以按规定扣除。例3。企业要销售200件商品。要给予10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可以按210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开具,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折扣10件的金额。这样,实物折扣的部分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不用计算消费税,从而节约了税收支出。

三、税率的筹划

(一)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不同税率将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可以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

品组成成套销售。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而如果将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0)和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组成一套销售,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应纳的消费税。同样,将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如摩托车生产企业既向客户销售摩托车。又负责运送所售摩托车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运费部分只纳3%的营业税,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少纳消费税。现在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业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以避免因消费税高税率而带来的额外负担。又如,白酒生产企业就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输中心来运输所售白酒,所收运费缴纳3%的营业税,而不用按20%缴纳消费税,这样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四、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进口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而且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赞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因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尽可能从其生产厂家按出厂价购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从商业企业购入而额外多支付的成本,而且也可以实行已纳税款抵扣制,降低企业的税负。同时须注意的是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消费品的用途应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等,就可以实行税款抵扣制,而用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白酒、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小汽车则不允许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消费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虽然已有效实施了税务筹划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违规之处。要搞好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篇(2)

一、实物折扣业务的税收筹划

在商品销售时,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税法的这一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的情况。在一般的企业当中,由于相关人员业务知识的局限性或者主观原因,而往往导致在这一环节造成增值税额的漏交、少交,因此也会造成企业城建税和附加费的漏交、少交。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二、白酒生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白酒企业作为特定行业,需要承担很高的消费税税负,其纳税筹划自然是以消费税为主。分析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量*定额税率。比例税率是20%,定额税率是每0.5元/斤,这在税法里规定的很明确,不存在筹划空间,那么,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就是应税销售量和计税价格。因此,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就需要重点关注这两个因索。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的方式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白酒企业开展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时,要防止消费税减少带来其他税的增加,而使纳税筹划的目的没有达到。

三、包装方式的税收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装进行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需要将不同税率的商品组成套装进行销售时应当尽量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核算,而不要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核算,这样由于分别适用应税消费品各自税率从而达到了节税效果。

四、包装物押金的税收筹划

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同,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时,应选择合适的包装物押金处理方式,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变“包装物作价出售”为“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和财法字[1995]53号文对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将包装物的“出售”改为“收取押金”的形式,而且在税法认可的约定时间内及时返还,则可以合理的避免对包装物部分的税收支出。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应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主要产品出售,而是应该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而且不论押金是否按期收回,都能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五、利用成本费用充分列支的税收筹划

(一)存货筹划。

企业存货有不同的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税法允许纳税人选择其中的一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应在下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因此,企业应根据所处的经济环境及自身情况,提前预计各种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选择最有利于企业降低纳税负担的计价方法。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减免期,如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等,选择以较低的材料价格计算产品成本,再以较低的产品成本计算所销产品的销售成本,从而尽可能地增大免税期的利润,获得更多的所得税减免额。

(二)折旧筹划。

折旧是指将固定资产成本以一定的方法分期计入产品成本和费用,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产量法、工作小时法、加速折旧法(指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一个年限范围,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在该范围内选择一个年限,但不能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处于免税期的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折旧,并采用较长的折旧年限,主要是为了在免税期间得到更大的免税利益。

(三)费用筹划。

企业的费用主要指三项期间费用,可直接减少利润总额,费用的业务发生方式和过程不同对纳税会有不同的影响。费用筹划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预先安排、选择最优的业务方式或过程,合理合法地降低纳税支出;二是充分计提各项费用及损失准备,做到费用的应列尽列;三是取得合法的费用凭证,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额。

一般来说,由于已经将纳税筹划定义在合法的范围内,因而,从理论上说一般不涉及纳税风险。但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具体的纳税筹划活动稍有不慎,也可能涉及纳税风险。如果纳税人没有全面掌握这些法规,不准确的理解税法,就会发生纳税风险;如果纳税人全面掌握了相关税法而税务人员没有全面准确掌握,也会发生纳税风险。因而,纳税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风险。如果不知道某些限制,不重视某些风险,就可能画虎不成反类犬。虽然税收法规本身没有纳税筹划内容,但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依据现行的税收法规,而不能依据过时的税收法规,更不能依据过时教材或著作。

参考文献: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篇(3)

二、汽车制造企业分税种纳税筹划 

汽车制造业作为拉动内需的行业,发展受到国家的鼓励。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汽车制造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自主研发、鼓励节能减排。在研发费加计扣除、消费税减征、广告费扣除等方面都给予了足够的政策扶持。在出口方面,国家鼓励汽车整车和零部件的出口,出口退税给予足够的优惠。 

(1)增值税纳税筹划。汽车制造企业在汽车销售环节会涉及到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会带来不同的纳税义务,给税务筹划带来了空间。例 :M 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汽车的同时还提供上牌、按揭服务,假设 M 公司每月销售汽车的收入为 800 万元,其中,成本 400 万元,提供汽车上牌、按揭服务的收入为 160 万元,现在分别对两种销售方式进行税负计算。 

选择混合销售行为不分开核算收入,M 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800+160-400)/(1+17%)*17%=81.37(万元)。 

若选择兼营行为分开核算收入,M 公司销售行 为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为(800-400)/(1+17%)*17%=58.12(万元),上牌、按揭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160/(1+6%)*6%=9.06(万元),两项税负合计为58.12+9.06=67.18(万元)。 

综上,选择分开核算的兼营行为共为企业节省税负81.37-67.18=14.19(万元),所以,汽车销售企业应选择兼营销售行为,将不同的商品服务分开核算。 

(2)消费税纳税筹划。汽车制造企业的零部件一部分要由企业自行生产,一部分由外界购买。在消费税的计算上,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以M 汽车公司的经营情况为例,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准备购进铅蓄电池生产乘用车并全部实现增值销售,具体有三种方案 : 

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A 购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款为 1170 万元(其中,买价 1000 万元,增值税额170 万元)。计算如下 :可以抵扣增值税 170 万元,可以抵扣消费税 1000*4%=40 万元,实际购入成本 1170-170-40=960万元。 

从多家小规模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购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为 1080 万元,从多家小规模生产企业购入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可以抵扣消费税 1080/(1+4%)*4%=41.54 万元,实际购入成本 1080-41.54=1038.46 万元。 

从铅蓄电池销售公司 B 购入,货款为 1170 万元(其中,买价为 1000 万元,增值税额 170 万元),计算如下 :可以抵扣增值税 170 万元,消费税不可抵扣,实际购入成本1170-170=1000 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知,从外部的蓄电池生产企业购买蓄电池可以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抵扣,实际购入成本最低,可实现增值税和消费税整体税负的减少。 

(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筹资筹划。汽车制造业筹集资金可以通过企业自我积累、借款、发行股票三个渠道,筹资的形式可以归纳为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由于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可以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在税前进行扣减,而通过权益筹资方式筹集资金,向股东支付的股息红利等不能在税前扣减,债务筹资在纳税筹划上优于权益筹资。汽车制造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税收政策,在债务融资成本不高于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的前提下,尽量加大借款利息的列支,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投资筹划。第一,总分机构亏损弥补筹划。在具有一定规模和盈利前景的情况下,汽车制造业会进行一系列的投资活动,在投资环节的纳税筹划也是企业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分公司为非独立纳税人,亏损可以通过总公司的利润来弥补,进而达到减少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亏损只能通过自身的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能冲减母公司利润。因此,研发机构可作为汽车制造企业的费用中心或分公司,其发生的费用可抵减汽车制造企业税前利润。第二,兼并重组投资筹划。汽车制造业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形式实现规模经济。在投资方式上,不同的投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投资税务成本。目前,常见的为现金支付、股权支付、综合(含债券)支付和产权转让(债权债务承担)4 种方式。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公司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即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 20%,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三、固定资产筹划。汽车制造企业是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行业,选择合适的折旧方式对纳税筹划至关重要。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可充分利用税法对加速折旧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快资产的折旧速度,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四、研发费用筹划。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改造,并制定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 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汽车制造企业可通过加强自主研发,争取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张进宇.汽车制造企业纳税筹划研究.东北石油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066-0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以及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扩大,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愈演愈烈。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除了通过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降低成本。税收作为企业总成本中的一项重要组成内容,它的存在制约着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企业只有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才能降低成本,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含义

税收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很早就开始了税收筹划的研究,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英国、美国就对该领域进行研究并在税收实践中加以广泛地运用。国际上对于税收筹划的概念不尽一致,概括地讲,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和现行税法,遵循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实现企业经营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

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分析

西方经济学中有两个著名的规律“需求规律”和“供给规律”。“需求规律”的内容是:消费者的需求量与商品价格之间呈反方向变动。“供给规律”的内容是:生产者的供给量与商品价格之间呈正方向变动(需要注意的是,两个规律中,商品价格都是自变量,分别影响着供需情况)。分别画出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如下:

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是该市场上供求双方相互作用的结果。当供求力量达到一种平衡时,价格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此时,所决定的市场价格就是均衡价格,供求相等的数量就是均衡数量。

政府征税会使商品价格上扬,但并非所有的税赋都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承担由税收造成的均衡价格上升的部分,而生产者则承担了另外的部分。分析如下:

根据需求规律,当商品价格上扬,消费者的需求量将会减少,以博弈的思维分析,若此时生产者仍维持甚至的生产规模,那么就会出现供大于求的状况,造成存货积压的现象,于是生产者开始减少供给量,供给曲线向左移动,直到与需求曲线达到新的平衡。

由于生产者也需要承担税收,税收是其支出中的一部分,是其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因此,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生产者产生了减轻税负的要求,税收筹划成为必要的手段。

三、税收筹划微观经济效应的理论分析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经济学的有关理论来说明其经济效应。

(一)仅就企业分析企业进行与不进行税收筹划的区别

建立一个简化的市场模型,假设前提条件:(1)市场上只有两家生产企业A和B;(2)社会总需求始终保持不变。

由于市场上只有两家生产企业,所以社会总供给量Q等于A的供给量和B的供给量之和,即Q=QA+QB;

当两家企业均未开展税收筹划之前,在供需平衡的条件下总需求曲线D与总供给曲线S,交于E点,此时均衡价格为P,均衡产量为Q,且Q=QA+QB,同时,总供给曲线满足S=SA+SB

假设A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税负减轻,则其成本下降,则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A企业供给量增加,供给曲线向右移,由SA变成S'A。相应的,S'=S'A+SB。此时,新的总供给线S'与总需求线D交于新的平衡点E',此时新的均衡价格为P',新的均衡产量为Q',其中A企业的供给量为Q'A,B企业的供给量为Q'B,且Q'=Q'A+Q'B。

从图中可以看出,在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保持平衡的情况下,由于A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其税负减轻,进而成本下降,使得其自身均衡供给量得以增加(Q'A-QA)个单位,而社会均衡总供给量也得以增加(Q'-Q)个单位。由于市场上只有A、B两家企业,B企业的均衡供给量反而下降了,下降的量为(QB-Q'B)个单位(Q'B在图中位于QB的左边,表示下降)。为什么会下降呢?原因在于A企业供给量增加后,带来了社会总供给量的增加,当供大于求时,市场价格会下降,由P下降到P',而市场价格的下降,会使得B企业觉得这块市场利润空间变小,于是减少供给量。

从以上分析得出结论:在企业竞争中,某企业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不仅减轻了自身的税负,使其少缴税,并且还显著地降低了企业的总成本,提高了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不仅自身销量得到扩大,而且还从对手手中夺得了部分市场份额(前段理论分析中B企业下降的(QB-Q'B)个单位得供给量实质是被A企业夺得)。所以虽然社会总供给量增加会带来市场价格下降的反应,但是A企业在市场中更具价格优势,收益没有下降反而是上升的。一旦对手承受不了市场的低价而倒闭,那A企业就可以独占市场。

现以数学的方式进行验证说明:

由于生产者的供给量与商品价格之间呈正方向变动,而生产者的供给量与商品价格之间呈正方向变动,故知道供给曲线系斜率为正数的斜线,需求曲线系斜率为负数的斜线。现假设供给曲线的函数式为S=70P+26,需求曲线的函数式为D=-50P+122,当供需平衡时,S=D.。而S=SA+SB,进而设SA=40P+10,SB=30P+16。

假设A、B企业均未开展税收筹划:

由S=D,即70P+26=-50P+122,解得P=0.8

S=D=70*0.8+26=-50*0.8+122=82

SA=40P+10=40*0.8+10=42

SB=30P+16=30*0.8+16=40

假设A开展税收筹划,B企业未开展税收筹划:

A开展税收筹划,其成本降低,供给量增加,

假设S'A=45P+20,则S'=S'A+SB=(45P+20)+(30P+16)=75P+36

由S'=D(假设社会总需求保持不变,现仅考虑社会总供给变化带来的反应),则75P+36=-50P+122,解得P=0.688

S'A=45P+20=45*0.688+20=50.96

SB=30P+16=30*0.688+16=36.64

由以上数学计算,我们可以验证刚才的结论,A企业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确实可以产生三个反应:(1)市场价格下降(由0.8下降为0.688);(2)A企业的市场份额扩大(由42扩大到50.96);(3)B企业的市场份额下降(由40下降为36.64)。

以上的分析以及数学验证都是建立在市场上只有两家企业,当一家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获利而对手企业却没有反应的假设前提。事实上,这是不可能。正是由于开展税收筹划可以带来收益,未开展税收筹划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无论是A还是B,均不会对对手的行为无动于衷,均会进行税收筹划,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

(二)综合分析税收筹划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政府征税使得商品价格上扬,消费者的需求量减少,需求曲线向左移(如图7)。由图中可以看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此时生产者的实际价格是下降的。也就是说,税收的征收,使得消费者面临上升为P的消费市场价格,而生产者面临下降为PS的生产市场价格。消费者和生产者都因税收而发生了损失,即消费者和生产者一起负担了税收。这时消费者要损失的消费者剩余面积为PP0E0A,生产者要损失的生产者剩余面积为PP0E0A,社会总体(供求双方)的损失面积为PPSDA。

如果生产者进行税收筹划,转嫁给消费者的税负也会有所减轻,也即此时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P'会低于生产者没有进行税收筹划时的价格P,当然,不可避免地会高于政府没有征税时的价格P0,也即存在以下关系式P0

现以数学的方式进行验证说明:

仍以前面假设的供给曲线函数式为S=70P+26,需求曲线函数式为D=-50P+122为例,当供需平衡时,S=D。而S=SA+SB,进而设SA=40P+10,SB=30P+16。当社会总供给发生变动时,社会总需求也会变化(此处是综合考虑,供给量的变化一定会带来需求量的变化)。

(1)假设A、B企业均未开展税收筹划:

由S=D,即70P+26=-50P+122,解得P=0.8

S=D=70*0.8+26=-50*0.8+122=82

SA=40P+10=40*0.8+10=42

SB=30P+16=30*0.8+16=40

假设A开展税收筹划,B企业未开展税收筹划:

此时A企业成本降低,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个别的供给曲线向右平移,假设变为S'A=40P+24,则S'=70P+40

假定价格下降为P'=0.5,

则S'A=40P+24=40*0.5+24=44

SB=30P+16=30*0.5+16=31

S'=S'A+SB=44+31=75

(注意:价格的单位为金额单位,供给量和需求量的单位均为数量单位)

比较后知道,A企业收益增加(S'A-SA=44-42=2),B企业发生损失(S'B-SB=31-40=-9),消费者获益(0.8*82-0.5*75=65.6-37.5)

从以上分析得出结论:在理性决策的支配下,企业有能力就自然会选择税收筹划的行为,不仅企业本身的效用最大化,而且整个系统都会因此而增加效用。

四、税收筹划微观经济效应的现实体现

(一)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税务能力和纳税意识

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等有严格的区别,前者是在不违反税收法律的前提下进行,而后者却是违法行为。税收筹划工作稍有不慎,就容易变成偷漏税。税收筹划的成功开展,建立在纳税人对现行税法的正确把握、熟悉、能够准确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的基础之上。由此,筹划过程可以促使纳税人主动学习、研究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一方面可以提高纳税自查的能力,在汇算清缴之前进行全面的检查、过滤,消除隐患,避免税务风险;另一方面掌握纳税技巧,提高税收筹划的设计能力。相应地,在学习、研究与实践的过程中,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法制观念必然得到提升。

(二)有利于企业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税收筹划主要是谋划企业的资金流程,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财务会计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和依据,税收筹划化的资料均来自于财务会计,然后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令进行调整、计算或用税务会计的方法重新计算。比如,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是以财务会计信息“会计利润”为基础,再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税务信息“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进而求出应纳所得税额。由此可以看出,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必须配备高素质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核算过程、出具真实可靠的财会信息资料。创造这一系列条件的过程,有利于企业会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有利于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市场经济下,税收筹划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涉及企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并且贯穿于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始终,对企业经济活动的最重要因素――现金流量,构成“刚性约束”。因此,企业在作决策时毫无疑问会将税收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创立、筹资、投资、经营、分配等事项进行适当安排和筹划,用足、用活、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地、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减少企业现金净流出,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由此可见,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可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增加预测、决策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有利于企业收获税收利益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通常首先会去考虑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税收因素来设计筹划方案选择低税负方案。通过对企业各项活动的统筹安排,充分考虑税收因素来设计筹划方案,然后在多种方案中选择税负低的方案,直接减少了企业现金支出这就是税收直接利益;其次,企业还可以利用纳税期限以及延期纳税的政策进行筹划,在税法允许期限内,尽量延迟税款缴纳的时间。这样操作,既没有违反税法规定,同时利用货币时间价值,相当于无偿地占用了财务部门一笔资金,并且没有财务风险,这就是税收相对利益。可见税收筹划无论是直接降低实际税负还是延缓纳税时间,都会形成对应付税额现金流出量的有效控制,使企业当期可支配总资金增加,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企业最终获得的税收利益并不等于其少缴的税款,而是还要扣除筹划成本。即税收利益=少缴税款-税收筹划成本。所谓的税收筹划成本是指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首先会发生一系列的相关费用;其次可能要对某些经济事项进行调整,这样就可能会放弃一些潜在的经济利益或造成潜在的经济损失(机会成本)。因此,税务筹划也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尤其更应关注机会成本。

五、结束语

由以上分析可以知道,纳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产生了规避纳税义务的愿望。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收无论怎样公平、正当、合理,都是他的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都是政府对纳税人劳动成果的一种社会占有。税收筹划是税法战争中征纳双方的博弈,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文明的进步。作为市场经济的特有现象,税收筹划将与市场经济相伴相生。税收筹划逐渐演变成为一种高智商的经济技巧和经济艺术,税收筹划并非允许企业做不诚信的纳税人,而是要求企业做智慧的诚信纳税人。

参考文献:

1.西方经济学.广西大学校本教材

2.叶子荣,张秀敏.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3.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南开大学出版社.2010

4.葛家澍等.企业有效避税定式.企业管理出版社.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集团税务筹划是从企业集团的全局性出发,通过对整个企业集团的投资、筹资、经营等经济活动中的涉税行为进行事前筹划和安排,以达到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税负。它与偷税、逃税、漏税、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过程可以分为节税筹划和避税筹划。

一、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优势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主体是集团这个整体,它比一般企业更有税务转嫁能力、资金转移能力以及企业集团内各成员间的转让定价平衡企业间税负,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特征是全局化,整体化。具体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能产生财务协同效应,即1+1>2;

2.拥有一支具备专业知识的管理队伍,能够熟练掌握各类相关法律法规,能对其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实现统筹安排以达到控制和协调的作用;

3.企业集团下辖多个企业及分支机构,经营多种商品,横跨多个行业,企业集团可充分发挥各成员企业的自身优势,平衡各成员企业间的税负。

二、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目标

一方面是在企业集团现行产业结构、经营范围和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通过会计记录对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过程选择合理的记录方法而达到减轻税负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利用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转移、企业投资、债务重组、分立合并、破产清算等方式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概括如下三层。

1.税收负担最小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税款支出占到企业成本支出的较大比例,它的高低直接会影响到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效果,因此,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是税务筹划的第一层目标。

2.资金成本最大化和纳税成本最低化。通过合理税务筹划实现推迟纳税,对于企业来讲无易于取得一笔无息贷款,而且税款金额越大,推迟时间越长,企业的资金运作时间价值表现会越明显,因此,合理安排推迟纳税时间是税务筹划的第二层目标。

3.恰当合理的履行纳税义务,实现涉税零风险。恰当履行纳税义务是税务筹划的最低目标,目的在于规避纳税风险,规避任何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纳税成本的发生,以及避免因涉税而造成对企业的名誉损失,这是税务筹划的第三层目标。

三、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

1.缩小整个企业集团纳税税基。缩小计税基础一般要借助财务会计手段,主要表现为降低营业收入,增加营业成本费用,降低纳税所得,从而达到减少应纳所得税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选择的主要方法有分期收款、按完工百分比推推迟确认收入,采取改变存货计价法,合理费用分摊法、资产租赁法等加大可据实列支税前费用的扣除额等财务会计手段以及筹资方式的选择、组织结构的选择等纳税筹划技术,达到降低企业集团的纳税税基。

如:电脑生产企业,生产每台电脑原材料1000元,销售3000元,若将企业的销售部门拆分成一个销售公司,将企业生产的电脑以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出售,这种情况下拆分前后应纳增值税额为34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表面上看拆分前后企业集团税额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但是未拆分前税前可扣除费用标准的基础是3000元,而拆分后税前可扣除费用限额基础是5000元,扣除基础提高税前可扣除限额增加,相对降低了企业集团的纳税税基。

2.制定企业集团转让定价实现税负转嫁。企业集团转让定价通常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利用转让定价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是集团最常用的一种税收筹划手段。把集团内部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从高税区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区关联企业,低税区关联企业税负比以前有所增加,但是高税区关联企业的利润以及税负都减少了,而且下降幅度大于低税区关联企业税负的增长幅度,最终可以使集团整体税负下降。

税负转嫁虽然不会影响企业集团的总体税收负担,但会使税收负担在不同的企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对不同的企业成员产生不同的经济影响。故税负转嫁成为税务筹划政策制定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如企业集团集中采购原材料可以较低的价格成交,然后以一定的价格发包给物流公司,运往各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而将一部分税负转嫁给供应商和物流公司;或者以提高价格的方式把税负全部转嫁给消费者。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法相关规定税务筹划。现行税法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特殊的税收规定,例如:高新企业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率的优惠,免税农产品经营者增值税优惠以及消费税单环节增税、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等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都可以成为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立足点。因此,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并合理的选择运用,做好企业集团税务筹划安排,达到企业集团的税务整体下降。

如:庆丰酒厂生产一斤白酒要原材料100元,售价为300元,应纳增值额为(300-100)×17%=34元,应纳消费税额为300×20%+0.5=60.5元,而如果庆丰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以每斤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自己的子公司,再由子公司以每斤300元销售给消费者,则对于集团来讲应纳的增值额为(200-100)×17%+(300-200)×17%=34元,增值税没有变化,但应缴纳的消费税为200×20%+0.5=40.5元,应纳消费税降低了20元。从整个企业集团来讲消费税负担降低比例高达30%,故合理应用税法优惠政策及相关税收规定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

4.企业集团整体延期纳税期限。不同时点的资金时间价值是不同的,对于企业集团推迟纳税时间就相当于企业取得一笔无息贷款,税额越大,推迟的时间越长企业获得的收益将越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预缴税款中少交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因此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推迟纳税时间,也是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一种思路,可以通过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在前期多列支费用,少列支收入,提前增加固定资产,利用租赁形式代替资产购置,推迟子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等等,总体不突破税法要求的范围内,达到合理调整利润实现时间的目的,从而整体推迟纳税时间。

结论: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远不止本文提到的内容,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因此,我们一定要在培养正确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税法规定,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篇(6)

一、税收筹划论文税收筹划的含义与特点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论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提到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税收筹划论文表明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的筹资组合。

(1)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选择。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但是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了。

(2)融资租赁的利用。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本,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2.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

(1)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

(3)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充分的考虑。

3.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三、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遵守税法,依“法”筹划。税收筹划的一个显着特点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没有税收筹划。具体包括3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二是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作为税收筹划的基本实现形式。三是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使税收筹划成为实现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环节。

(2)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3)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新晨

(4)税收筹划要有全局观。税收筹划要从企业微观经济系统甚至国家宏观经济系统角度全面考虑,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的条件和因素。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篇(7)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23. 003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23- 0005- 02

实务中,企业在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委托加工,也可以自行加工,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又分为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和直接对外销售两种情况。研究这3种不同加工方式下的消费税会计与税务处理,对于正确核算企业产品成本、依法履行消费税纳税义务、以及科学合理地降低企业税负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的税务筹划,不应该仅仅以合法降低某种税收缴纳金额为目标,而是应该统筹考虑,计算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只有最终提高了企业净利润的筹划方案,才是最有效的方案。对于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消费税的多少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也会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下面我们分别分析并比较3种不同加工方式下企业的会计处理以及最终的利润水平。

1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假设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原材料成本为a,支付受托方加工费为b,加工后的半成品A运回委托方后继续加工成产成品B,继续加工的成本和分摊费用为c,B产成品全部售出,销售收入为y,假设半成品A的消费税税率为t1,产成品B的消费税税率为t2。

发出原材料、支付加工费时,均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a+b

贷:原材料a

银行存款b

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应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a+b)/(1-t1)

应缴消费税=(a+b)/(1-t1)×t1

由于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加工,因此等继续加工完毕之后销售产成品时再缴纳消费税,此时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金额可以日后扣除,因此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而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作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a+b)/(1-t1)×t1

贷:银行存款(a+b)/(1-t1)×t1

将委托加工物资收回时:

借:生产成本a+b

贷:委托加工物资a+b

继续加工,发生加工成本:

借:生产成本c

贷:银行存款等c

委托方销售产成品B后,应缴消费税金额为y×t2: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y×t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y×t2

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缴纳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企业还应缴消费税金额为:y×t2-(a+b)/(1-t1)×t1,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y×t2-(a+b)/(1-t1)×t1

贷:银行存款 y×t2- (a+b)/(1-t1)×t1

企业税后利润(指消费税,下同):r1=y-a-b-c-y×t2

2 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直接对外销售

假设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原材料成本为a,支付受托方加工费为d,加工成产成品B,运回委托方后全部售出,销售收入为y,假设半成品A的消费税税率为t1,产成品B的消费税税率为t2。

发出原材料,支付加工费,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a+d

贷:原材料 a

银行存款等 d

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应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a+d)/(1-t1)

应缴消费税=(a+d)/(1-t1)×t1

由于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销售,因此此时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应该直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日后销售时无需再次缴纳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a+d)/(1-t1)×t1

贷:银行存款 (a+d)/(1-t1)×t1

将委托加工物资收回:

借:产成品 a+d+(a+d)/(1-t1)×t1

贷:委托加工物资 a+d+(a+d)/(1-t1)×t1

公司消费税税后利润为:

r2=y-a-d-(a+d)/(1-t1)×t1

3 自行加工

假设企业将成本为a的原材料自行加工成B产成品,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e,售价为y,产成品B的消费税税率为t2。

计算产品生产成本时,

借:生产成本a+e

贷:原材料a

银行存款e

销售时,应交消费税=y×t2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y×t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y×t2

消费税后利润如下:r3=y-a-e-y×t2

比较上述3种加工方式下利润大小,先比较r1与r2:

r1-r2=d-(b+c)+( a+d)/(1-t1)×t1-y×t2

由于r1、r2均大于0,即

r1=y-a-b-c-y×t2>0 (1)

r2=y-a-d- (a+d)/(1-t1)×t1>0 (2)

由式(2)推得:y>(a+d)/(1-t1)

在消费税法规规定的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范围中,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t1为30%,t2为30%或45%;其余几种扣除范围均为t1=t2,因此:

y>(a+d)/(1-t1)×t1/t2,即y×t2>(a+d)/(1-t1)×t1

在一般情况下,第二种加工方式支付的加工费要比第一种方式下总的加工费要少,即b+c>d,综合比较,r1-r2

再比较r1与r3,r1-r3=e-b-c,一般情况下,企业委托加工是因为考虑到受托方在生产技术等方面比自己更有优势,自己加工的费用会大于委托加工的费用,即e >b+c,因此r1-r3>0,r1>r3。

综上比较得出:r2>r1>r3,这说明,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利润最高,其次是委托加工收回后进一步加工再销售,最后是自行加工情形下利润最少。其原因在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是以原材料加委托加工费之和为基础计算的;而自行加工情形下,税基为产成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不论委托加工费高于还是低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因此纳税人进行消费税税务筹划时,可以利用关联方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降低税基,达到节税目的。即便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纳税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础上,事先预测企业税负,确定委托加工费的上限,以降低税负、提高利润。

主要参考文献

[1]邱百鸣.应税消费品不同加工方式的纳税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1).

[2]张卫红.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的选择与筹划[J].财会月刊,2011(6).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篇(8)

新的发展环境下,伴随着税制改革的持续推进,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变得越发精细化,企业需要借助有效的纳税筹划,提高内部管理水平,降低自身税收负担,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对于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税法在相关政策上有着不同要求,例如,集团公司和总公司在纳税筹划方面就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需要有关人员做好分析和研究。

一、集团公司与总公司概述

集团公司通常会建立多个子公司,每个子公司都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同时,也需要独立完成会计核算工作。子公司在需要设置独属于自身的组织机构以及管理制度体系,自主承担经营范围内的债务,财产相对独立。总公司设置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必须由总公司承担。相比较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总公司名下的分公司设立流程简单,只需要进行登记,办理营业手续即可,并不需要如同普通公司成立时一样进行层层审批,也不用设置复杂繁琐的决策机构,成本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不过与子公司不同,分公司通常无法享受所处区域内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集团公司与总公司的纳税筹划差异

子公司和分公司不同的法律地位会对集团公司和总公司的税负产生直接影响,集团公司设置的子公司本身属于独立个体,需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债务,除了与母公司的归属关系,基本可以看作是一个完整独立的公司,因此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自身的税收特点出发,实施纳税申报工作;分公司则不同,其本身与总公司存在十分密切的联系,也适用统一的税收政策。集团公司与总公司在纳税筹划方面有着各自的优势,这里分别对其进行分析。

(一)集团公司纳税筹划优势一是所得税筹划的优势。第一,子公司在税收法律方面具备独立性,不同子公司适用不同的税率政策,当其税率低于母公司时,子公司可以享受自身所在区域的优惠政策,降低自身的纳税税率,减轻税负;第二,集团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属于独立企业法人,纳税义务分离,可以借助转移定价、转移管理费用以及转移利息支付等方式来降低税负;第三,集团公司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各不相同,公司盈亏状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而且不能进行合并纳税。针对这样的状况,集团公司在推动子公司之间盈亏抵补的过程中,应该在集团内部做好引导工作,鼓励盈利的子公司对亏损的子公司进行并购,这样一方面能够增加公司的资产规模,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能够通过利润来抵减亏损,降低所得税应纳税额。二是消费税筹划的优势。集团公司模式下,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相互之间可以通过调整内部交易价格来降低公司整体需要缴纳的消费税。实际操作中,可以将产品销售服务单独出来,建立相应的销售子公司,这样当母公司将产品转移给子公司时,可以提前缴纳消费税,子公司如果将转移产品放入市场进行销售,不再需要缴纳消费税。集团内部的产品转移价格必然低于市场价,消费税税基小,需要缴纳的税额少,总公司与分公司之前的产品转移不用缴纳消费税,但是当分公司将产品对外销售时,需要以产品市场售价作为消费税税基,需要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更大。

(二)总公司纳税筹划优势一是所得税筹划优势。总公司模式下,企业可对纳税进行合并申报,可以实现盈亏互抵,从而减少应缴纳的税额,以新成立的公司为例,若经过市场调研和预测评估,设置新的公司可能出现亏损,则应该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因为对于总公司模式下的分公司而言,即便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其他状况出现亏损,也可以借此冲减总公司的所得税,对比子公司,分公司在亏损抵补方面更具优势。二是增值税筹划优势。总公司组织形式下,增值税筹划的优势比较明显,当总分公司处于同一地区时,可以对分公司进行统一的会计核算,总分公司内部的产品采购转移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得纳税筹划工作变得更加方便,更具优势。

三、集团公司与总公司纳税筹划风险管理

集团公司和总公司两种模式在纳税筹划方面可以说各有利弊,从企业的角度,应该将两种模式的税收优势进行综合考量,将公司建设成本、建设手续、利润分配、管理需要及行业状况等全部考虑在内。集团公司和总公司模式不存在优劣之分,当企业面对的外部环境不同时,适用的组织形式也会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在对组织形式进行选择时,应该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强化风险意识以政策风险的防范为例,纳税人在开展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风险管理意识,良好的风险意识能够使得纳税人充分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内容,同时也能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分析,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

(二)强化沟通交流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呈现出了新的特点,要求纳税人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知识,确保自身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合法的基础上开展,避免涉税风险。同时,纳税人应该加强与所在区域税务机关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把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提升纳税筹划工作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以此来实现对于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的有效规避。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纳税人能够树立起良好的信誉和社会形象,及时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来对纳税筹划工作进行调整,降低政策风险发生的概率。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篇(9)

一、引言

纳税人为争取合理的涉税负担,履行准确的涉税义务,避免无谓的涉税处罚,获取意外涉税收益而对自己的涉税行为进行运筹和计划。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存在许多纳税方案可以选择时,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收负担或税收收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广大的中小企业由于在投资、规模、资金、资源上不具优势,因此税收筹划显得更为重要。

二、税收筹划的理论分析

1、税收筹划产生的原因

税收筹划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由税制中某些规定的差异引起的。这种差异是纳税人可以用来做出有利于减轻税负的选择。第一,当纳税人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税法中根据不同情况而规定不同的税收待遇。如纳税者通过一定的方法将税收优惠区域外的投资及有关经济活动变成税收优惠区的投资或经营活动。第二,国家对于不同行业、部门所规定的不同税收待遇,当纳税人属于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业、部门时,他就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税收规定纳税。第三,税法的相对稳定性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税法的完善与全面是相对的,而经济领域活动的复杂性是绝对的,税法不可能把涉税的所有方面都全面、准确、细致予以规定和限制。

税收筹划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纳税人经济利益驱动,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无论怎样公平、正当、合理,都是他的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都是对纳税人劳动的一种社会占有,不管这种观点在政府看来多么不正确,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因此,纳税人都想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达到少纳或者不纳税的目的。对政府来说,以什么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使纳税人感到纳税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这样逃避税收的意识才会有所淡化。

2、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从征纳双方的角度出发,对税收的立法、征管及纳税事务等进行全方位的策划,以期达到最好的征收效果或最好的减轻税收负担效果,实现课税零风险的总和。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从税务机关的角度出发,通过加强税收立法、完善税收法制、改进征管措施等提高税务工作水平,增加财政收入。广义税收筹划是狭义税收筹划和纳税筹划的总和。

一般而言,企业要想减少税收负担有三种方式:逃税、避税和节税。逃税是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行为。这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薄弱或含混的地方,使所纳税款少于应纳的税款,实际上它是不违反税法的。这是纳税人使用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但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的合法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有人又把避税称之为合法的逃税。节税一般是指在多种营利的经济活动方式中选择税负最轻或税收优惠最多的而为之,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在税法和税法实施细则中,有些规定的适用,可以由纳税人选择,何者可以减低税率纳税,何者可以得到定期减免税优惠,投资者可以选择其有利者而为之。比如,企业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企业出于税务动机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经营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进入一个立法者所不希望去控制或不认为是与财政有关的行为领域。立法的意图是确定节税和避税的标准。因为在避税的情况下,纳税人进入的行为领域是立法者希望予以控制但不能成功控制的领域,这是立法措辞上的缺陷及类似问题产生的后果。以上分析表明,企业如果采用逃税、偷税等非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企业不但要承担税法制裁的风险,而且还将影响企业的声誉,从而使企业遭受更大损失。随着我国税法的逐渐严密完善,企业避税的行为空间会越来越小,而节税则是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

三、税收筹划的分析

1、通过编制税收筹划方案,达到节税的目的

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前的规划行为。征税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者或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税收政策导向使纳税人在不同行业、不同纳税期和不同纳税地区存在税负差异,这就为企业选择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理财活动提供了基础,企业可以事先进行筹划以获得经营利益。企业税收筹划具有不确定性,它是一项复杂的前期策划和财务预测活动。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策划,进而对一些经济活动进行合理的控制,通过考虑一些主要因素,建立相关的财务模型,使筹划具有一些不确定因素。因此,减少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编制可行的纳税方案,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相应的分析,可使税收筹划的方案更加科学和完善。

就拿娱乐业来说: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娱乐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20%的浮动税率。娱乐业设置具有一定幅度的比例税率,主要是根据一般娱乐与高档娱乐消费的差别。娱乐业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一规定使娱乐业成为现行营业税制度中惟一具有一定幅度的税目,也使娱乐业成为现行营业税税率中惟一一个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税率。娱乐业营业税避税关键在于营业额的确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收取顾客的各项费用,如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费、献花费等,这些五花八门的收费,很难有账可查,因此娱乐业避税其实质是通过朦胧的灰色收费,缩小娱乐业营业额,同时利用幅度税率,求得税务当局的征管弹性,尽可能使本娱乐业适用较低税率。例如,某歌舞厅六月份取得的门票收入为6万元,出售饮品、烟酒收入为12万元,收取献花费为1万元,收取点歌服务费为10万元,则该月应纳营业税为(6+12+1+10)?鄢10%=2.9(万元),假如该歌厅将门票取消,改为全面提高内部服务费,这样服务收入就灰色化了,使6万元的门票收入消失在营业额之中,只此一项就可节省6000元税收。

另外,生产不同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应分别单独出售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而尽量避免将不同税率的消费品组成成套商品一起出售。例如,护肤护发品的现行消费税税率为8%,化妆品的现行消费税税率为30%。生产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的企业如果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组成成套的礼品盒出售,按税法的规定则需要将整个礼品盒的收入按30%的消费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这样做的结果,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税费负担。

2、通过执行税收筹划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关联企业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规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关于实际税负的比较也是纳税人需要关注的重点,避免不用调整而进行了调整。例如,A企业为经税务机关批准适用15%税率的高新科技居民企业,B企业为一般的居民企业,不享受优惠税率,税率为25%,则由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关联方利息支出,即使超过了债权性投资为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标准,也不用做纳税调整,A企业可以据实扣除。因为根据一方利息支出为一方利息收入的原则,在境内关联方并没有达到避税降低总税负的目的,不应受到调整。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此项规定仅限于双方都是境内企业,境外企业则要受比例限制。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的关联企业不得从所得税应税收入中扣减相应收入,而应当按利息收入全额缴纳所得税。此外,该规定还可以限制超过规定标准利用关联企业资本弱化的企业。例如,甲、乙两家关联企业,甲企业适用25%的一般居民企业税率,而乙企业适用15%的高科技企业税率,甲乙企业都常年盈利。乙企业借一定数额款项给甲企业,甲企业符合规定比例,利息支出可扣除1000万元,如果支出刚好1000万元的话,通过资本弱化可节省两企业所得税纳税成本1000?鄢(25%-15%)=100(万元),而如果利息支出达到1100万元,超规定标准100万元的话,则两企业节省的所得税反而降到了1000?鄢25%-1100?鄢15%=85(万元)。所以,相当于税法为部分纳税人滥用资本弱化设了一道坎,跨过了这道坎就得不偿失了。

消费税纳税筹划论文篇(10)

关键词: 纳税筹划;特性;风险

Key words: tax planning;characteristics;risk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3-0125-02

0 引言

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经营绩效和竞争力的好坏对我国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有着重要的影响。伴随着经济、金融的全球一体化,我国银行业还要积极投身于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如何有效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竞争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最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一形势迫切要求我们尽快从各方面对我国银行业进行改革和完善。

然而,纳税筹划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筹划项目成功与否会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筹划特性本身及纳税筹划行为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会为筹划人员系统地开展筹划工作带来许多具体的困难,若处理不当,其产生的后果很可能会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被进一步的放大和叠加。只有在熟知我国商业银行纳税筹划本身特性的基础上再加以针对性地实施,才能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和法律环境中做好纳税筹划,并取得预期的筹划结果。

1 纳税筹划概述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以期降低税收成本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也因为纳税筹划的行为主体是纳税人而非其他涉税人,因为本文采用纳税筹划这个名词。

纳税筹划特性的剖析是以熟知整个筹划过程为前提的。纳税筹划有繁有简、有大有小,不一定每一项税务筹划都有完整的程序和步骤,笔者认为,完整的纳税筹划应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纳税筹划风险评估,第二阶段是着手制定纳税筹划方案,第三阶段是筹划结果的跟踪与反馈。

1.1 纳税筹划风险评估 传统的纳税筹划步骤中并没有风险评估这一步,而实际上,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避免的,银行业不能忽视风险而单纯地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而应更多的考虑风险与收益的对等性,只有充分考虑到纳税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才能做出是否进行纳税筹划的正确判断,也才能及时防范和处理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

1.2 制定纳税筹划方案 企业首先应根据纳税筹划内容,确立纳税筹划的目标,在对目标进行了确定和掌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纳税筹划人可以着手设计纳税筹划方案,并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和纳税人预计经营状况,尽可能建立数学模型进行演算,模拟决策,定量分析,修改备选方案。同时,还要将风险评估结果考虑到纳税筹划方案中,确立主次风险的防范和应对策略;最后,在特定环境下选择最佳方案。

1.3 跟踪与反馈 税收制度的多变性和税收环境、纳税人情况的不稳定性的存在,必然对纳税筹划方案的有效实施和预期目标的实现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付诸实践后,必须运用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对筹划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验证实际纳税筹划结果是否如当初测算、估算,通过对方案的评估,及时找出存在的问题或不适应的地方,或者通过对方案的适当调整,以降低方案的筹划风险,使筹划活动顺利进行,为今后纳税筹划提供参考依据。

2 我国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特性

2.1 筹划难度大 银行业是税负水平较高的行业之一,税收在商业银行总成本中占较大比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运营中经常涉及的税种主要有11个,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加上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为计费依据的法定政府收费项目—教育费附加,则经常性税费共有12项。

无论与国内其他行业相比,还是与外资银行相比,商业银行是一个税负较高的弱势行业。从现行银行税制中的流转税来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税收(高税负)不能较好地转嫁给银行的消费者,税负只能由银行企业内部消化,其结果是消耗银行自身的竞争力,也同样增加了银行与其他同业之间的竞争压力。而且,它面临着诸如不良资产比例高、资本充足率低、资产质量差、呆坏账比重大、盈利能力及风险防御能力低等困难,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承担着一部分没有盈利甚至亏损的政策性货款,流转税负担过重不利于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这不仅不利于我国银行业经营绩效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以及自身资本的积累,还将为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金融隐患。纳税筹划作为银行业盈利的一个重要途径,面对如此庞大的经营负担与税收负担,其实施和实践的难度也显而易见。

2.2 侧重所得税和营业税筹划 我国现行的银行税收制度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体系,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其缴纳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和所得税,商业银行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营业税税率为5%(高于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等适用3%的税率)。商业银行的营业额是营业收入扣除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余额,营业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外汇转贷款费收入、手续费收入以及金融商品的转让净收入等;商业银行的所得收入包括存贷业务、资金业务、业务、理财业务等。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占到其纳税总额的90%,因此,在实践中筹划人员对商业银行纳税筹划问题的侧重点放在了这两个主体税种之上。

2.3 偏重依赖经济环境 一般筹划行为的影响因素中都包含经济环境因素这一项,但对其依赖程度却不深,银行业的纳税筹划行为则不同。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90%来自金融行为,如贷款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系统内往来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等,金融环境趋好,那么银行业的收入就会增加,相对应地,所应缴纳的税额就增加,但这种应缴税额的增加可以通过纳税筹划而进行相应地抵减,由此银行所获得的收益就会增大;若金融环境趋弊,银行业收入就会降低,税负可筹划空间就小,若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亏损。

2.4 筹划风险大 在国际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反避税措施不断增强,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幻莫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存在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因其收入来源复杂、纳税筹划难度大、经营结构不单一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导致商业银行的纳税筹划要比一般行业的纳税筹划具备更大的风险性,最终的纳税筹划收益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先前的预期结果,企业在运用各种政策开展纳税筹划时的不确定性因素也导致风险明显增加。因此,纳税人必须要树立纳税筹划风险意识,立足于事先防范,在进行纳税筹划方案制定之前,应对影响筹划结果的所有潜在风险因素进行确认并评估,在考虑风险是否可以化解或转嫁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开展筹划,同时还必须考虑因纳税筹划引致的各种涉税成本,包括显性和隐性成本,只有综合筹划成本在可接受范围内时开展税务筹划才有效率。

3 结论

熟知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特性对我国银行业顺利开展纳税筹划及实施风险管理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论文通过简述纳税筹划的含义及工作步骤,结合实际,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特性,为银行业的纳税筹划实践提供了理论参考。

参考文献:

[1]谭成.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评估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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