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20 14:03:30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1)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创新与发展。

一、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合作化运动的基础上和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筹资,并按参加者互助共济的原则组织起来,为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障制度,它为我国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健康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世界卫生组织也曾多次给予高度评价,并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推荐中国农村卫生工作经验。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称之为“是发展中国家群体解决卫生经费惟一范例”。

我国合作医疗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在陕甘宁边区出现的“医药合作社”或“卫生合作社”。当时的边区农民采用“凑份”的办法集股、合作举办卫生机构,来解决农村居民缺衣少药的问题。随着建国后我国合作化运动的推广和的建立,其合作性质也发生了一定改变,即由农民互助、个人筹资为主过渡为群众出资、生产合作社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正式出现具有保险性质的合作医疗制度,是在1955年农村合作化的高潮时期,山西高平县米山乡在农业社会保健站实行“医社结合”,采取社员、群众出“保健费”和生产合作社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从而建立起了合作医疗制度。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主要有:①以农村居民为对象。合作医疗是农村居民自发形成的解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问题的一项制度,保障对象是农民。②以群众自愿为原则。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是合作化运动的产物,实质上是群众的互助互济,它从一开始就强调群众自愿的原则。③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生产大队提留的集体公益金,在年终分红时,由生产队扣少部分资金作为个人交纳的合作医疗费。④以全方位服务为内容。合作医疗不仅为农村社会成员提供一般的门诊和住院服务,而且承担着儿童的计划免疫、计划生育、地方病疫情监测的任务,并开展各项预防工作和爱国卫生工作等。⑤具有多种合作形式。从组织管理上分,主要有村办村管型、村办乡管型、乡村联办型、乡办乡管型、多方参与型;从运行模式上分,主要有福利和风险型的合作医疗、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和福利型的合作医疗。①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构建

(一)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迫切性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及政社合一的的取消和生产大队的解体,农村集体经济持续衰弱,合作医疗赖以依存的经济基础已不复存在,农村合作医疗受到严重冲击,出现了急剧滑坡衰退的局面,全国的覆盖面大概只有10%左右。90年代初期,仅存的合作医疗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

由于农村合作医疗的瓦解和基层卫生组织的衰弱,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首先,农村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工作明显削弱,新的公共卫生问题不断出现,农民健康水平呈现出下降趋势。卫生部公布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指出:虽然农村地区传染病的发病率由5.7%下降到2.7%,但农村居民常见病、多发病仍以感染性疾病为主,如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和沁尿系统等疾病,与前两次调查结果相比下降不明显。同时,一些慢性疾病的患病率在农村则明显增加,其中高血压患病率比1993年增加了1.8倍。②其次,医药费用不断上涨,广大农民不堪重负,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现象相当普遍。2003年的调查显示:农村居民中有75.4%的人应住院而没有住院,比1998年的63.7%上升了11.7个百分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民占全部贫困农民的比例上升到33.4%;而在广大西部农村地区,62%的患者因为经济困难应治疗而没有治疗,75.1%的患者还没有治愈就要求提前出院。③再次,医疗资源分布严重失衡,城乡差距、东南沿海与中西部的差距、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进一步降低,总体绩效更加降低。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能满足广大农民需求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使农民能从中得到实惠。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现状

2002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已开始在全国逐步展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国务院会议决定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人均补助标准由10元提高到20元,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合计达到每人每年20元,东部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中西部地区的筹资水平,同时将中西部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市辖区和东部部分省份困难地区的县(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2007年起我国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要全部提高到每人20元,并不断完善办法,规范管理,确保参合农民真正受益。

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已有4.06亿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全国农业人口的45.8%,参合率达80.5%。2006年1至9月,全国有1.4亿农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受益,共得到医疗费用补偿95.8亿元。从总体上看,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平稳,农民医疗负担有所减轻,看病就医率有所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有所缓解,广大参合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

(一)在资金筹集上,实行多方筹资

从以往举办合作医疗的情况看,影响合作医疗发展的主要瓶颈和制约因素就是资金难筹集。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农民对合作医疗出资的能力有限,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筹资渠道和标准上,突出了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引导,强调坚持多方筹资的原则。过去,各级政府对合作医疗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宣传、组织和发动方面,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则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地方财政以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实现了“以个人投入为主”向“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的转变。在这三种来源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中,个人缴费是基础,集体扶持是条件,政府资助是引导多渠道筹资的前提。

(二)在合作方式上,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补助因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导致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对那些年内没有患过大病的人,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这就将保障重点放在了重大疾病风险上,是符合保险学原理的。

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之所以没有成功,多是因为统筹的规模小、筹资水平低,除少数地区外,大多数地区都是将保障的重点放在门诊或小病上,即“保小不保大”或“保医不保药”,保障程度不高,无法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将重点放在迫切需要解决的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贫困的问题上,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实现了由“门诊医疗合作”、“住院医疗合作”向“大病统筹为主”的转变。

(三)在管理方式上,加强了政府的组织与监管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考虑到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强调起步阶段政府的组织、引导和监管。并重视政府的组织设计职能,由政府负责并指导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管理与监督,克服了传统合作医疗管理松散、粗放的不足,并赋予了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制度更透明、更公平。

新型合作医疗在组织管理上,改变了过去以乡、村为单位开展合作医疗的做法,提出将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规定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政策性强,随意性小。这就有别于传统合作医疗的“村办村管”、“村办乡管”、“乡村联办”的较低层次的统筹管理体制,大大提高了监管力度,是农村卫生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改革。

另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强化了政府责任,建立了严格的基金管理与监督机制,做到让农民放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并采取张榜公布或其他适宜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此外,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四)结合扶贫与医疗救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之处还在于,考虑到贫困地区农民的特殊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对于出资困难的农户,由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资助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投资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并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因为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的限制,保障能力目前还比较低,对患大病农民的保障就更显得杯水车薪,因此,就必须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设立由政府投资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的专项基金,通过民政、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而照顾到了贫困人口的特殊情况,对合作医疗补助之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农户,再给予医疗救助。

总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资金来源渠道更多,资金更有保障;统筹层次更分明,保障水平更高;监督管理加强,制度更完善、更透明、更公平。我们相信,通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与探索,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将在新时期获得新的发展,广大农民一定能从中得到实惠。

[参考文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2)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其筹资机制越来越成为新农和制度发展的障碍,因而,加强对新农合制度资金筹集机制的研究,破解筹资困境成了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现有文献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研究集中在新、旧筹资制度的比较、筹资制度主体行为分析等方面,多采用社会学分析方法,实证分析较多,规范分析较少,总体而言,忽视了新农和制度建立的原则,进而导致了缺乏有效性的运行机制研究。有鉴于此,本文从构建新农和制度筹资机制的原则为基点,试图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进一步深入挖掘,以求在破解当前的筹资困境的讨论中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并为制度可持续运转提供一些建议。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筹资困境

尽管新制度设计较传统制度的定位有新的突破,但仍存在着重大制度性缺陷。这些制度缺陷是筹资困难的主要原因,有可能导致制度运行陷入非绩效的恶性循环,最终陷入新农合利益相关主体如农民、政府、医疗机构三方的博弈困境,很难实现弱势群体农民的真正最大化保障水平,同时给政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而医疗机构却表现出严重的行为扭曲,主要表现在:

1.农民的参合意愿下降

从农村居民医疗服务保障需求看,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显示,农村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39.5‰,呼吸、消化和泌尿系统等感染性疾病成为农村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循环系统、运动系统等慢性疾病的患病率明显上升,农村居民面临感染性疾病和慢性疾病的双重威胁。但是由于政府前期政策的惯性作用,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度直线下降,农民心存疑虑,最终不愿参加。同时,经济欠发达地区,窘困的经济状况使他们只能应付温饱,无力考虑健康保障问题,导致了农民对合作医疗的参与需求不足。

2.政府的筹资责任缺陷明显

在中央政府方面,随着分税制的施行,中央政府对包括卫生服务在内的公共服务财政转移支付和投资严重减弱。政府允许公共卫生机构开展有偿服务弥补不足,在追求自身收入最大化目的驱使下,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收活动增加收入,对本应承担的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不足。在地方政府方面,没有提供医疗保障的动力和实力。地方官员业绩的评价体系中,主要依据是直接的经济增长指标数据,而不是指能提高人力资本的医疗卫生投入。因而对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地方政府没有直接的动力。在财政分权的情况下,责任下移使得缺乏财力保障的县级政府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出主体,大多数贫困地区“补贴”财政的县、乡镇政权长期负债运转,县级财政压力过大。由于缺乏省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的投入,单纯依靠农民筹资和基层财政的投入无法调动农户的出资积极性,合作医疗的公共筹资缺乏可持续性。

3.医疗机构的行为扭曲严重

医疗机构虽然不是筹资的主体方,但它的存在状况直接决定着筹资主体各方的出资质量。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他们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农村防疫防病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及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在卫生资源配置条块分割、资源浪费与短缺并存的情况下,医疗服务的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医疗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被行政性垄断所替代,政府直接拥有并经营医疗机构,自然而然成为公立医院利益的保护者。在商业化、市场化的改革原则指导下,医疗机构利用其行政垄断地位和信息优势,出现轻预防,重治疗,轻常见多发病、重大病,轻适宜技术重高新技术的倾向。甚至给患者提供一些不必要的、过度的医疗服务,如乱收费,滥检查,滥开大处方牟取暴利,而“供方诱导下的过度消费”加大了农村居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的难度,也加大了农村居民患大病、重病、因病致贫的可能性。因此在政府、医疗机构和农民三方不同利益相关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两方联合,一方缺位,合作医疗的主体——农民始终处于被动状态,此种筹资制度对合作医疗的持续发展构成瓶颈制约。

三、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困境的原则

1.体现筹资的公平性

筹资的公平性是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互助共济的前提所在,筹资的公平性包括垂直公平与水平公平。垂直公平是指不同的收入水平、不同经济能力的家庭所确定的筹资水平应该不同,这体现合作医疗保险费制度是按照遭遇疾病风险的家庭的实际支付能力而不是按风险大小来支付这一原则,以实现高收入者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确保低收入者在遭遇相同的风险时有相同的支付能力。水平公平是指不论劳动者的职业、身份有何不同,只要收入水平相同,则应支付相同的医疗费用。

2.注重新农村合制度覆盖面的拓展

由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对农民参与与退出机制的规定是“自愿参加”,自愿参加的规定明显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即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高风险人群涌入制度,而低风险人群则滞留在制度之外,这种状况在我国小农经济习惯势力强大,缺乏互助共济意识的条件下更为严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逐步扩大覆盖面。

3.保证各责任主体对缴费责任的履行

新型合作医疗在筹措资金过程中的难点之一就是各责任主体对缴费责任的履行问题。在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中也存在着筹资难题,它的主要原因在于村级集体经济积累普遍很少,缺乏有效的筹资机制,农民互济意识不强,逃避缴费的现象严重。而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中应特别注意两个难点:一是参保对象复杂化,流动性大,为合作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医疗保险费的筹集都带了很大的困难,缴费基数也很难确定;二是集体经济实力下降,支持度下降,国家财政对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视也不够,给予农村的卫生费用逐年下降。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的创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3)

1.充分发挥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完善中的主体作用

政府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责任主体,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医疗保障制度的本质要求。在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新形势下,我国政府应吸取传统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切实承担起完善新农合制度、发动农民群众参合、提供财政资金支持以及组织协调新农合运行等多项重要职能。

1.1政府要切实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职能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官网、微博和微信等多种传统或现代流行的宣传工具,并以通俗易懂和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引导农民改变多年形成的医疗风险家庭承担的固有观念,树立医疗风险共担和互助共济意识,增强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2政府要切实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管理职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不仅涉及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等多方利益,也涉及到资金筹集、医疗补偿等多个环节。因此,政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职能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应通过行政职责重新划分,进一步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部门。当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既充当了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这种“管办不分”的运作模式,导致卫生行政部门在新农合实际运行中很难真正为了参合农民的利益而对医疗机构开展有效的监督[1]。为强化政府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效率,有必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职能从卫生部门独立出来,转由专门的医疗保障部门行使。

其次,政府应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多环节和全方位监督管理。要紧密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筹集、医疗补偿和结余资金投资增值等环节的审计,将监管工作落实到基层经办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保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5%,当年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确保基金不出现净超支现象[2]。二是要借助于现代网络和IT技术,强化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审计。三是继续坚持新农合基金支出的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畅通群众的和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发挥处理和通报典型案例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第三、政府应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是开展合作医疗工作的基层执行机构,必须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建设,持续提高经办机构工作效率。一是要加强经办机构的硬件建设,为经办机构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的提升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要切实落实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日常工作经费的供给;三是强化业务培训,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建立一支稳定、精干和高效的管理队伍。

1.3政府应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进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到财政、卫生、民政等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涉及到各级政府、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等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利益分摊,也涉及到资金筹集、医疗补偿等多个环节,因此,为了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就必须将制度法律化,依靠法律制度的强制性协调好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同[3],规范好各利益主体的行为,确保制度各流程环节得以顺利流转。

1.4政府应积极推动建立分级医疗制度

政府要积极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利益导向作用,拉大参合农民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医后的补偿比例的差距,积极引导农民根据病情严重情况合理选择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培育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分级诊疗保障机制,以免造成农村医疗资源的浪费。

2.持续强化农民参合意识,规范参合农民医疗行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续发展过程中要持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深度,持续拓宽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渠道和参与途径。一是要持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建立权力和义务明确的自治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表农民参与新农合相关政策的制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和正当权益。二是要举办农民听证会,主动听取参合农民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执行效果的评价和意见,疏通农民对合作医疗实施状况的意见反映渠道。

为了切实规避参合农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一是要“自愿参加”与“强制性参与”相结合,在强调农民“自愿参加”的同时,还必须辅之以一定的“强制性参加”措施,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广覆盖。二是在详细调查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的门限值,充分发挥费用分担机制功能,限制参保农民不必要的医疗需求,规避参合农民的“道德风险”。

3.择优选择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其医疗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将直接影响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质量。后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执行者要对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和考核等方面予以严格把关。

3.1择优选择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选择,是参合农民获得优质医疗服务的现实基础。面对诸多的医疗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在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时,应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这一总体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择优挑选和确定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3.2制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完备指标体系

各级管理部门在广泛调查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围绕服务费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设立综合评价指标,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通过明查或暗访等多种灵活形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巡检,并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对违反合作医疗制度,开大处方、乱收费、服务态度恶劣、服务质量低下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予以严厉处罚。

3.3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

一是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医疗质量安全制度,切实保障医疗安全;二是要依托网络化信息管理等现代技术手段,对医疗机构的参合人员住院业务量、业务收入、出院费用、药品和检查治疗价格、药品销售总额等情况进行即时监测。三是通过改革和完善保险机构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建立起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机制,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 [科]

【参考文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4)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6 — 0092 — 02

十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不断完善,日臻成熟,切实解决了农村居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改善了农村居民健康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011年,全国参加新农合的人口达到8.32亿,参合率达到97%。新农合制度首次将所有农民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使农民看病告别了‘全自费时代’”。〔1〕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如何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涵义和特点

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早出现于抗日战争时期,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和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普及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以及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所谓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相对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而言的,在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涵义

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所发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定义为:“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供给制度。”〔2〕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首先保证的是对农村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旨在解决农村居民因患大病出现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

第一,突出筹资机制中政府的责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从而确保了资金的来源。尤其是明确了政府对农民的补助标准,制定了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同时乡村集体经济有条件的也要给予资金扶持。政府资助是引导农民个人筹资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很难吸引农民缴费,很难持续地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第二,强调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强调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赋予农民知情权,提高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一定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摊派、强迫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以及强迫农民贷款缴纳经费等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错误做法。”〔3〕

第三,明确以大病统筹为主。考虑到农民医疗需求的主要矛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保“大”病,兼顾“小”病,突出重点,明确主次,提高了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对有效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以县为单位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统筹单位,以家庭为参保对象,统筹层次和参合人数都有明显提高,大大扩大了社会互助共济程度,增强了合作医疗的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调动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第五,加大了政府的管理责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机构设在县及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管理层次有所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被规定为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之一。经办机构及监督管理机构由政府组建,管理经费由地方政府承担,采取管办分离,封闭运行,公开透明等办法,防止挪用、套取、侵占合作医疗资金。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制度设计上不健全,农民参合积极性不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核心理念是以大病统筹为主,很多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或者小病没有纳入到统筹范围,对于这部分患病农民来说,即使参加新型农村合医疗,医疗费用仍要自己负担,抑制了大部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另外,“保大病”会产生“逆向选择”的问题,即有病的人积极参加,而健康的人不参加,即使参加了,最终也会由于没有受益而退出,直接导致新农合受益覆盖面狭窄的问题。“大病具有发生频率低的特点,这就必然造成新农合受益面小的问题。据统计,新农合受益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率仅为3%-5%。”〔4〕

2.政策宣传不深入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上,政府相关部门采取了多种形式,如发放宣传册和传单,召开宣讲大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广泛宣传。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导致广大农民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识比较肤浅,没有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仅从自己短期利益得失的角度考虑参不参保,身体健康时觉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浪费,生病住院时没有参保则后悔莫及。另外,许多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变化一无所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具体报销比例、报销范围也不是很明确,这都表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在政策宣传上不到位、不深入。

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落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一大特色就是要充分发挥村、乡镇、县三级医疗机构在农村初级卫生网络的骨干作用。为了鼓励农村居民就近就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定了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的报销比例,其中乡镇医院报销比例最高,与参合农民的联系最为密切。事实上,大部分农村居民不愿到乡镇医院看病,而选择去县外、市外甚至到北上广等大城市的医院就医。一方面,现阶段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比较滞后,很多地乡镇医院基本医疗仪器缺乏,仅有的医疗设备也很陈旧,无法满足参合农村居民的医疗需要。另一方面,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医护人员专业索质不高,只能进行初级的护理保健,无法对急病和重病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制约了新农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据统计,2009年我国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为4.15人,其中市级的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为6.03,县级的为2.46,该数据虽然己经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但与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还有很大差距。”〔5〕

4.监督管理不力,医疗费用上涨势头较快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定了具体的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只能在指定的医疗机构看病就医。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不力,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倾向于提供过度的服务,在诊疗用药上不断超出合作医疗诊疗目录范围,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检查等问题普遍存在,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上涨势头较快,许多费用不在报销之列,既增加了参合农民的经济负担,又造成了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

5.报销手续繁琐、比例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实行补贴报销制,即参合农民自己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之后才能按比例进行相应的报销,并且报销时程序繁琐,所需的相关材料也比较多,农民在报销医疗费用时必然会产生不便。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比较苛刻,仅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规定范围内,很多常用药品均不在其行列,需要农民自己支付;而且报销起付线标准较高,报销比例偏低,报销后真正得到的实惠不多,农民意见较大。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对策

1.加大政府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大力宣传,详细讲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和报销程序,突出其科学性和优越性,但也要不断强化农民的风险意识,让农民真正理解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精神,以免农民群众因期望过高未能满足而产生负面影响。要加强典型事例的宣传,通过农民身边熟悉的参合获益人现身说法,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吸引力,切实让农民知道参合不仅能保障自己的生命健康,而且能让自己得到实惠的大好事,提高农民的参合积极性。

2. 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受益覆盖面

应逐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不但要“保大”,而且要兼顾“保小”,从而扩大受益覆盖面,吸引更多的农民参加进来。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开展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试点,不断扩大门诊统筹试点范围,探索门诊补偿的有效方式,提高门诊补偿水平,切实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覆盖面。同时,积极筹集资金,提高新农合补偿水平,扩大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疗范围和补偿比例。此外,对于那些医疗费用高昂、发生概率低的疾病,引入社会救助体系进行保障,以此缓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压力。

3.加强基层卫生机构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按照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医疗设施和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建立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三级农村医疗服务网络,保证农民能够就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基层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加大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力度,严格考核,健全激励机制,改善基层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吸引优秀的医学生到基层卫生机构工作,解决基层医疗队伍匮乏的问题,在工资福利、晋级升职、生活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吸纳大量人才到农村去。

4.加强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制度有效运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认真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保证基金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看病报销。一是加强药品市场监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由政府实行统一采购。这样做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切断了利益链,降低医药成本。二是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不定期检查,如查房、查病历、查处方,等等,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建立费用公开制度,促进其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推进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

5.简化报销程序,提高农民受益度

繁琐的报销手续给参合农民带来了很多不便,影响其参合的积极性,急需简化。现在很多地区开始实施即时补偿方式,农民入院时只要提交规定的证件、填写即时补偿申请表,出院时即可马上办理补偿手续,而繁琐的报销手续则由医院负责办理。这种制度的实行不仅能够减少繁琐的审批程序,而且能够保证农民在经济困难的时候能够及时就医。要加强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通过网络实现报销审核自动化,让参合患者无论是在本地还是外地就医,都能便利地兑现补偿款。

〔参 考 文 献〕

〔1〕人民日报:8.32亿农民参加新农合 农民看病告别“全自费时代”,2012-7-12.

〔2〕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Z〕.〔2003〕3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5)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8-037-0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2003年开始试点,至2008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截至2010年底,累计33亿人次享受新农合报销补偿待遇,新农合制度的建立,有效缓解了农民疾病经济负担,促进了农民对医疗服务的利用,对农民健康的保障作用逐步显现。它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然而,由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制约因素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因此,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建设的步伐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新农合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2008年,参合农民超过8亿,已实现农村居民全面覆盖,成为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2012年是我国开展新农合工作的第10年。10年来,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新农合工作取得了我国农村合作医疗50年历史上最好的成绩。但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1.缺乏长效的筹资机制。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通知,明确指出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以“自愿”为原则。由于是自愿参加,筹资成本高、筹资难度大一直是困扰很多试点地区管理者的问题。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还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目前,各地政府都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各尽其责,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但是,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为一项日常工作以后,新型农村合医疗制度的发展必须要有有效的法律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制度建设、机制健全过程中的立法滞后问题,还没有引起相关部门足够的关注和重视。为了使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加快立法进程就显得极其重要。

3.经办机构的人员构成和办公经费不足直接制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目前尽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架构已经建立起来,但是人员的素质和管理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除东部个别地区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选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外,大部分试点县的经办机构人员基本上是由内部调剂解决,人员结构和工作配备不尽合理,工作开展起来受到很大制约。同时,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已经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面推开后,个别市县,尤其是贫困市县,由于财政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办公经费问题,这将成为制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有待提高。目前由于筹资水平有限,为了规避风险,各地新型农村合医疗的实施方案中都设有起付线和封顶线,客观上也导致补偿水平还比较低,农民受益的程度有限,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5.医疗机构的监管和费用控制是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过程中的重要问题。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门诊就诊人次、住院人次都有较大幅度提高。医疗机构的收入也有所提高。这里有合理业务增长,但也有过度服务和过度消费等问题。调查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普遍存在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检查问题,而且比较突出,次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上涨势头较快;处方药物和检查项目大大超出基本药物目录和规定检查的项目过多,不少费用不在报销之列,既增加了农民的费用负担,又加大了合作医疗基金支出。

6.乡镇卫生院的服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给乡镇卫生院提供了机遇与挑战,镇卫生院的建设关系到卫生改革的兴衰成败。为了方便参合农民及时就医,许多试点县实行了“一卡通”制度,农民可以自由选择首诊的医疗机构,但乡镇卫生院整体水平弱的现状,不仅不方便农民就诊,农民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差,无形之中加大了农民利用医疗服务时的间接成本,与之相应地又增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支出。许多地区的经验证明,乡镇卫生院建设情况,对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有直接影响,因此有必要完善乡镇卫生院经费补偿、人才培养和机构管理等机制。

7.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特殊人口的医疗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时下,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处在了一个医疗保险的“真空地带”,由于其没有正式户口,不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只能在原住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求他们返回原住地看病,或者如果他们在务工城市看病,但只能报销极少一部分医疗费用,很难达到减轻农民疾病经济负担的目标。此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更好地解决这部分人口的医疗问题,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6)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念

2003年1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后称《意见》)中,确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资助、集体扶持、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容

(一)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模式、基金使用、补偿措施等由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该制度的运行主要依靠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首先,由省市级人民政府组成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负责该制度运行中的业务办理,成员由卫生、财政、农业等部门组成。其次,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应方案,以及运行中的组织协调工作。此外,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可选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金运行及使用情况。最后,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这些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单位成员由卫生部门负责组建,也可公开进行社会招聘,工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能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出。

(二)多元化的筹资模式

《意见》明确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筹资模式。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中央政府只负责给中西部贫困地区提供财政补助。制度运行初期,中央政府给中西部贫困地区每人每年补助10元,截止2014年,中央政府对中西部每人每年补助提高到120元;地方政府最初实行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随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运行,2012年地方政府对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

(三)因地制宜的补偿标准

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采取因地制宜的标准,其中包括参保人员的确立,医药费用的报销等,都必须按照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但各级政府应该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不能差异过大。对于农民缴费原则,经济发达的地区个人缴纳标准国家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

(四)自愿参加的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由此可见,自愿参加原则给予了农民更多的选择权。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过程中,农民也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建议,充分体现了法律赋予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管权。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自愿原则存在缺陷

自愿原则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初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当随着城镇化进程速度不断加快,自愿原则出现了其弊端。首先,自愿原则增大了政府自愿的开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期间,政府人员需下乡挨家挨户收取农民的医保费用,通常情况下这项工作从开始到结束需耗时一两个月之久。据调查,每征收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成本是2-3元,其中包括征收干部的交通饮食费用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其次,自愿原则增大了合作医疗的风险。从社会保险法则来看,参保人数越多,保险所承受的风险越小。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自愿原则的贯彻,使那些在外务工,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户不方便或没有能力参加医保,从而降低了新农合的参保率。因此,只有尽可能扩大覆盖面,才能平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入与支出,这样才能提高农民共担风险的能力,落实合作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政府资金投入不足

1.中央政府对资金投入不积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以来,主要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政府的财政责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试点初期,地方政府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2006年提高到20元,2008年又提高到80元,截止2014年,地方政府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320元;而中央政府从试点初期到目前,只给中西部贫困参合农民进行补助,由最初的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年120元。从资金投入涨幅来看,地方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中承担主要责任,中央政府投入不积极,甚至等待观望。中央政府作为较小,不利于形成利益诱导机制,不利于调动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合作共济制度的实现。

2. 各级财政资助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际运行中,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尽相同,各级财政资金投入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加之没有相应的监督保障制度,导致各地政府补助出现很大问题。特别是贫困地区,政府没有充足的资金来保障合作医疗基金,而弱势群体又占了相当大的部分,需要参加医疗保障的人数又比城镇多,这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资金筹集的难度。

(三)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问题

1.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不合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民工进城务工成为普遍现象。但根据我国现有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农民必须回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务工所在地看病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这无疑给农民工看病就医带来了不便,打消了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积极性。

2.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开放了医疗政策,允许符合规定的私立医院进入市场,与公立医院一起参与良性竞争。医疗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最严重的现象是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在利益驱使下,定点医疗机构无论患者病情严重与否,均要求其住院接受治疗,并开出昂贵的进口药。这极大地增加了农民的心理负担,为避免高额的医疗费用,农民生病会选择小型诊所进行医治,降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率,阻碍了该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

1.管理部门监督机制失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部门比较多元,政府既负责行政管理,又负责业务管理。在该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由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执行。这样一来,农村合作医疗互相监督机制基本丧失。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表面上是由政府统筹调配,实则变成了卫生行政部门随意调配。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形同虚设,无法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管理,保障农民的参与权,也无法履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等工作职能。

2. 监管机制具有任意性。由县政府组织设立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业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出部分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与其共同组成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但在实际运行当中,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双重身份。有些地方管理委员会为避免繁琐的选举程序,并没有选举农民代表参加,而是由管委会内部成员担任。这种现象,切断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纽带,使得参合农民最真实的愿望不能有效表达,由新农合的参加者变成听命者,违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涵。

四、问题的致因

(一)农民维权意识差

在中国农村地区,存在了几千年的小农意识仍然根深蒂固。农民普遍认为,身体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他们更愿意相信“养儿防老”,却不愿意接受合作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对于享有医保权利和承当缴纳相应医保费用这一概念来说是抽象的。除此之外,部分农民也会考虑参加合作医疗缴纳的费用能否取得正比的效果。他们在理性思想的支配下,尤其是青壮年觉得身体素质良好,如果他们认为成本大于收益,就会放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立法层次较低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主要依靠国家政策和地方法法规,而这些法规缺乏必要的法律效力。虽然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肯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地位,但仍未涉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导致中央政策和地方政府规章出现冲突和矛盾,严重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三)政府职责划分不明确

中央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提供政策上的支持,缺乏具体的职责任务,影响了新农合制度的稳定性和统一性,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而卫生、农业、财政共同承担政府的责任,但由于业务交叉、信息沟通不及时等,容易造成推卸责任等不良现象,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最终导致了农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排斥,影响了该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缺乏法律责任机制

《意见》只规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业务由经办机构负责,并没有明确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种规定带有较大的随意性,使成员之间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等现象。同时,经办机构的成员大多来自社会招聘,缺乏相应的医疗管理知识,导致该制度的管理工作缺乏专业性。法律责任的缺失,很难约束基层政府的道德败坏,影响了医疗基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五、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 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步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7)

中图分类号:F320.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2-0059-03

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国乃至世界的一项伟大创举?熏被联合国认为是发展中国家解决缺医少药的唯一典范。但是旧的合作医疗制度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熏越来越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从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七大,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合作医疗体系特别是农村医疗制度的建设问题?熏因此,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刻不容缓。

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演变历程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是由农民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具有互助共济、共担风险的特点。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萌芽(抗日战争时期―1955年)、探索(1955―1966年)、发展(1966―1980年)、衰落(80年代)、重建(90年代)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这6个时期。

1938年,陕甘宁边区因伤寒等疾病流行,政府应群众要求,建立了由大众合作社和保健药社投资并吸收团体和私人股金的医疗合作社,这一时期的合作社属于民办公助的医疗机构。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正式赋予集体介入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责任。从此,合作医疗便成为我国政府在农村实施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1966年,同志发表了“合作医疗好”的指示,使农村合作医疗迅速发展并大面积普及。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集体经济组织力量日渐薄弱,再加上政府没有及时给予引导和支持,合作医疗迅速走向衰落。1989年统计数据表明,继续坚持农村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全国的4.8%。20世纪90年代,党中央和国务院再次肯定农村合作医疗,提出“稳步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到1997年农村合作医疗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覆盖率占全国行政村的17%,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比率为9.6%。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确定了“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比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是我国21世纪初进行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对传统的合作医疗,被称之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已经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10个县(市)进行试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是对原有合作医疗模式的简单重复,而是各地根据经济形势和当地具体情况,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再创造,使之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当地农村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较,其特点主要表现在?押

第一,合作医疗资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试点初期,每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出资10元,再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为其出资20元。从2006年起,每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出资额不变,仍为1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增加到40元,这样每个农民的筹资额增加到50元。第二,采取由农户自由选择到不同定点医院就诊的方法,打破了一些地方医疗单位的垄断经营,通过农民的选择促进了医院改进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第三,实行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办法,既保证了医疗救助工作的落实,又扩大了贫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享受医疗共济的机会。第四,各地在试点中,探索制定了适合当地情况的“起付线”、“封顶线”、“个人账户”等基本可行的医疗补贴报销制度,既保证了大病统筹,又照顾到扩大受益面。第五,合作医疗资金在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管办分离、封闭运行、计算机管理、公开透明等办法,有利于防止挪用、套取、侵占合作医疗资金的倾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一项政策若让所有参合的农民都能受益,农民才可能继续支持这项工作,才能继续参保。但如果说参加了合作医疗,三年五年都不能受益,农民可能就没有什么积极性。从制度设计来看?熏新农合制度设计者认为农村最大的问题是因大病致贫?熏因而把预防保健、医疗、小病和大病全切开?熏只立足于大病保险。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农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诸如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这类慢性疾病,但在病种范围制度设计中却少了影响农民最多的常见病和多发病,从而导致农民的实际受益面只能是少数发生大病的小部分群体。

(二)农村医疗服务水平滞后

根据《意见》的规定,新型合作医疗是定点医院看病,对于社会盈利性医院,就意味着定点医院将会对农村医疗市场形成垄断。而事实也确实如此,在试点的调查中表明,农民的就医渠道受到限制,只有到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才能得到报销。没有了竞争,医疗市场的服务得不到提高,医疗价格得不到调整,而这有可能会大大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功的概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引导农民小病小治,大病大治,但有些农村乡镇的医疗水平跟不上新制度,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无法开展。乡镇卫生院的手术,起付线低,报销比例高,在县里和市里医院做手术,起付线高,报销比例低。但现在的问题是有些乡镇卫生院几乎处于半瘫痪状况,房屋简陋,设备陈旧落后且超期服役。同时,医护人员工资少待遇低,越差的地方越没人去,越没人去,越没病人,最终导致恶性循环。

(三)参保人员存在逆向选择倾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要贯彻自愿性原则,它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参保人员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很显然,老、弱、病、残者自然都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因为他们受益的几率高。但是,他们收入通常较低,缴费能力有限。年轻健康者收入较高,支付能力强,但是其受益可能性较低,因而参加意愿低。任其自由选择的结果必然是大量健康者不愿意参加,而参加者多为体弱多病者,甚至在实际中还出现“许多家庭只为家庭中的年老体弱者支付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而作为理性人,农民最关心的是能否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受益,最关心以大病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能否给自己带来实惠。

四、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十七大报告强调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建立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主的补偿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宗旨是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致贫的危机,但是这个宗旨遭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因为现在的很多大病动辄花费几万元或几十万元,过分追求大病补助超过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实际补偿能力。这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因为受益面过小而流失其他农民参加,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宗旨的准确定位应是,“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广覆盖的、经常性的、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缓解因病对农民造成的经济负担”。甚至更现实的说,能先解决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至于花费很多的大病,应由医疗救助等相关措施来共同解决)。这样,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取向就应该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主,提高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补助比率,扩大受益面。学术界一般认为补助资金的封顶线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倍为宜,这样才能达到收益面和受益强度的大体均衡,得到大部分农民的长期支持。

(二)深化农村医疗体制改革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若要使农民享受到服务质量好、服务价格低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这就要求在药品流通、医务人员管理、医疗机构监管方面作出相应改革,这才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1.改革药品流通渠道

为了保证农民得到安全、廉价的药品,可以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一方面,既保证了药品的安全、有效,又降低了药品价格,减轻了农民负担,使农民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看得起病吃得起药;另一方面,加强了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发展和延伸,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店实行集中配送,不收管理费。这样既减少了购销环节,又防止了伪劣药品流入农村,确保了农民的用药安全。当然,政府也要制定鼓励政策,支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供应低成本、低价格、疗效确定的基本药物。要指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实行药品价格公示,加大农民群众的监督力度。

2.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由于我国农村具有高素质的医疗技术人才严重短缺,因此,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人员整体素质是农村医疗卫生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押改善农村医疗卫生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对长期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职称晋升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卫生技术人才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就业,对志愿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毕业生,采取提前定级和提高工资标准的优惠政策;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向农村流动的激励机制,把下派人员的工作业绩作为任用考核、职称评定和工资待遇调整的一项重要依据;加强在职人员业务学习与培训,以政府提供经费为主,鼓励在职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医学专业的学历教育。为调动农村医疗卫生人员学习深造的积极性,可以把学习成果作为聘任、职务晋升和职业注册的必要条件。

3.强化医疗机构监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后,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是头等大事,因为医疗机构的收益与医药费直接相关,医疗机构追求利益的动机可能会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政府应当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经常性监督和指导的同时,还要从“费用低廉、质量优良、手续方便、群众赞誉”等方面设立评价指标体系,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对违反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规定,乱开药、乱检查、乱收费,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差的定点医院和医生提出“警告”甚至取消定点资格或执业资格。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让农民明白消费,让合作医疗资金合理使用,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常运行提供优质的“平台”。

(三)建议实行强制性合作医疗制度

在新型合作医疗筹资问题上,已消除了多年来的政策障碍,《意见》中规定:“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新型合作医疗已经具有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征,但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还是采用自愿的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加了逆向选择的可能,增加了筹集个人合作医疗投保费用的收集成本。所以,实行强制性合作医疗制度应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筹资的标准可以设计出多套方案,以便增加农民可供选择的空间。可保障的对象可以是一户,或是一个自然村等。

参考文献:

[1] 梁琪,徐创洲,王彦.不同主体视角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分析[J].陕西农业科学,2007,(4):117-118.

[2] 李朝峰,胡兵,赵海强.我国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的回顾与发展[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6,(1).

[3] 张雪峰.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问题研究[J].理论探索,2005,(1):90.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8)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户口在本市辖区内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大病统筹、小病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市办市管、封闭运行、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管理体制,由市政府统一筹资、统一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成立**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管会),由市长任主任,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镇(办、区)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合管办),作为市合管办派出经办机构,挂靠各镇(办、区)防保站;行政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接受市、镇合管办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市合管办主要职责

㈠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㈡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㈢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㈣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㈤监督市内医疗费用的核销工作,负责参合农民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核销;

㈥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

㈦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㈧负责对镇合管办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调解争议、纠纷,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㈨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㈩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并对其医疗服务质量和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管;

(十一)定期向市合管会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镇合管办主要职责

㈠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㈡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㈢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

㈣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建立健康档案,为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

㈤负责对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患者垫付的门诊、住院补偿费用情况进行初审,定期上报市合管办复审;

㈥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

㈦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管,并定期上报市合管办;

㈧对村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㈨落实市合管办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㈠发动组织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助镇合管办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配合财政部门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㈡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和村民的就医行为;

㈢协助与监督村卫生室对本村参合农民医疗费用报销的公示情况;

㈣协助组织农民参加体检和建立健康档案。

第八条市卫生、财政、民政、信用联社、、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广播电视、编制、人事、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全力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章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户籍在本市辖区内的农业户口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的农民,应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做到村可漏户,户不漏人。

第十条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以户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并与镇合管办签订协议书,在履行缴费义务后,取得《**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建立门诊家庭账户。退出下年度农村合作医疗时,以户为单位退出。

第十一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

㈠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以在本市境内自主选择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市、镇(办、区)、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规定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补偿;

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权要求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查询、公示,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本年度内没有获得住院费用补助的,可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体检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义务

㈠以户为单位,签订协议,按时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

㈡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

㈢检举弄虚作假、套取补偿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市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镇合管办,镇合管办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市合管办办理注销等手续。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即农民自愿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级财政补助15元,市(县)财政补助5元。

第十五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农民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分别从五保转移支付经费和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本市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在省里规定时间内划转到市信用联社设立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在5日内通知市合管办。

第十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捐赠合作医疗基金。捐赠的基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接收,并及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10日以前参合农户缴纳下一年度的合作医疗基金,发放或重新注册《**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不得逾期补缴合作医疗基金,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代收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基金,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予以协助。其中镇(办、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与协调;村组干部负责入户登记;财政所具体负责基金收取,收取的基金要及时入账,并于12月15日前将所收取基金全部转入市合作医疗基金专户;镇合管办负责与农户签订参合协议,发放合作医疗证。

第二十条镇(办、区)财政所代收合作医疗基金所需经费,由镇(办、区)根据省政府要求,按人平0.1元从本级财政预算中解决。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由市财政局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超支不补、节余下转、利息转入基金。

第二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住院医疗基金、门诊医疗基金、健康体检基金、大病补助基金和风险基金。

㈠住院医疗基金(含慢性病补助基金)为人平36元,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和部分慢性病患者门诊费用的补助。

㈡门诊医疗基金为人平9元,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

㈢健康体检基金为人平2.5元,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没有获得住院费用补助的农户本年度的健康体检,体检项目由市合管办另行确定。

㈣大病补助基金为人平1元,主要用于大病患者当年住院医药费补偿额已经达到最高封顶线,或住院医药费补偿后自费数额较大,仍然会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病例的补助。大病补助金每年年终由市合管办集体审核补偿一次。具体办法由市合管办制定。

㈤风险基金为人平1.5元,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节余的合作医疗住院基金按照**财社发〔**〕1号文件的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后,剩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合作医疗住院基金。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合管办应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每月编制基金运行情况月报表。市财政局要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月足额拨付到位。

第五章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市合管会对住院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定额补助及比例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实行不同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对病患者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补偿费用按每人每年9元的标准划入门诊家庭账户,包干使用。每户年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数额不得超过家庭账户总额,年末有节余的可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合作医疗基金个人应交费用。

第二十七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液费、输血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B超、心电图、放射)以及常规化验(血、尿、大便常规)费用的补偿。

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市妇幼保健院为150元,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为200元,襄樊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部分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

㈠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101元至3000元,补偿45%;3001元至5000元,补偿55%;5001元以上,补偿60%。

㈡在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151元至3000元,补偿40%;3001元至5000元,补偿50%;5001元至10000元,补偿55%;10001元以上,补偿60%。

㈢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201元至3000元,补偿35%;3001元至5000元,补偿45%;5001元至10000元,补偿50%;10001元以上,补偿55%。

㈣在襄樊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501元至3000元,补偿25%;3001元至5000元,补偿35%;5001元至10000元,补偿40%;10001元以上,补偿45%。

封顶线为20000元,即参合对象每人在一年内住院医疗费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20000元。

参合农民住院期间使用符合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的中药饮片、规定范围的中医适**技术、中医方法治疗疾病所发生的费用在本条各级报销比例基础上将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妇住院分娩每人定额补偿60元,但对发生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孕产妇发生的住院费用,按上述规定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

市合管会根据实际农民参合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可以对起付线、补偿比例等按年度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实行合作医疗住院患者例均费用总额控制,以减轻农民就医负担。例均住院费用限额: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0元,市妇幼保健院为1500元,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为2000元。市合管办每季度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例均住院费用核算,超过限额规定的,其超出部分从应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㈠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持《**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服务机构直接从合作医疗证门诊家庭账户中扣减。

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服务机构在就医者出院结算时凭《**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其他身份证明、相关病历资料、费用清单、结算发票等,按规定即时补偿,补偿部分的费用由医疗服务机构先行垫付。

㈢参合农民在本市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带好合作医疗证书和身份证明,以便入院时审核查对;出院结算时凭上述有效证件当场结算予以补偿。因病情需要转到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转院前须到市合管办办理审批手续;急危重症病人可先行转院,但必须在7日内补办转诊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外出打工、经商、暂住、探亲期间因病需住院的,原则上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补偿;因危急重症疾病在外地需进行抢救治疗的,可就近在县(市)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住院,但必须在一周内以电话或信函的方式报市合管办备案,出院后30日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其他身份证明到市合管办,按第二十七条规定,按市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的50%进行补偿,最高补偿额为10000元。

㈤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患者填写医疗费用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

㈥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垫付的补偿费用资料,每月须经派驻的合管员初审签字后上报市合管办,市合管办复审并报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局通知合作医疗基金金融机构将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帐户上。

第三十条下列费用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㈠使用《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㈡就(转)诊交通、急救车、上级专家会诊、电话、婴儿保温箱、高压氧舱、空调、取暖等费用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㈢普通病房以外的病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衣费、膳食(含营养餐、药膳)费;

㈣遗传学检查治疗、性传播疾病及障碍诊断治疗发生的费用;

㈤肢体置换、义肢义眼安装、器官移植、人工器官、治疗所用血液、镶牙、配镜、药浴、体疗、伽马刀、计划生育手术、婚前检查、美容、整容、矫形及一次性用品(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除外)等费用;

㈥斗殴致伤、故意自杀、自伤、自残、服毒、酗酒、工伤、交通事故、高空作业、精神病等所致的医疗费用;

㈦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发生医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

㈧自点药品和医学检查的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排除性诊断检查费用除外),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费用;

㈨未按规定办理市外住院审批手续和在我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㈩国家已给予政策补助的艾滋病、结核病等医疗费用;

(十一)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流行和群发性中毒事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二)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住院期间确属诊疗需要的CT、彩色B超、核磁共振等大型检查治疗,实行事前报批制度,每项每次费用在200元以内的,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200元的,按200元纳入补偿范围,超过部分自负。

第三十二条患有中风后遗症、重症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抗排、晚期癌症、冠心病、高血压Ⅲ期、重症肝炎、白血病等慢性重大疾病患者,其门诊费用分病种实行定额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合管办另行制定。

第六章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卫生局制定市、镇(办、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和考评细则,重点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等执业行为和服务能力、管理水平、日常诊疗活动等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对于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医疗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市合管办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进行健康教育、健康体检、医学指导,按要求建立家庭健康档案。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进行诊疗时,必须坚持验证、登记,必须严格使用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必须提供收费明细表。不得将基本用药目录外的药品等超范围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报销结算。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按镇、市、市外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分别不得超过住院药品总费用的5%、10%、15%,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非目录药品的,应事前经过患方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的建设与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和物价收费标准,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不得强行提供补偿范围之外的医疗服务,不得乱开药、滥用大型检查,不得放宽入院标准,不得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资料。

第三十八条实行镇(办、区)、县(市)、地市以上医疗机构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对需要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病人,下级医疗机构要及时转诊,不得截留;对病情稳定需进行康复治疗的,上级医疗机构应转下级医疗机构继续进行治疗。

第三十九条市、镇合管办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及时答复投诉问题。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补偿范围和方式、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上墙公开,每月应将辖区内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在定点医疗机构和村组进行公示。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市合管会监督本办法的实施,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工作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市合管办负责向各镇(办、区)派驻合管员,对定点医疗机构贯彻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合管员实行招聘,定期考核和轮换。

第四十二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对截留、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参合农民弄虚作假和转借合作医疗证的,将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并收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暂停合作医疗待遇6个月。

第四十五条对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违规提高医药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清退和整改,同时对医疗机构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拒不清退、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定点医疗机构与患者串通一气,以虚假单据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的,除全额清退套取的补偿金外,另处5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规违纪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四十六条对定点医疗机构未经住院患者(或其家属)签字认可,目录外用药高于规定比例的,超过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条市合管办和合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下岗学习、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㈠核销信息未及时准确输入、上报的;

㈡核销数据不实,核销资料不完整、不规范、未及时上报的;

㈢在核销工作中,不履行监督职责,不坚持原则,导致单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㈣有与受派单位恶意串通,虚列或提高应予核销的医疗费用,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9)

(一)组织管理制度方面,由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或村组织村办村管、乡办村管、卫生院代办,改进为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以县为单位。这样就有了完善的管理机制、监督机构、运行体系来确保合作医疗的有效实施。

(二)资金筹集方面,由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倡导个人缴费,但是没有明确标准,和各地的地方政府规定不一,有的有适当资助,县以上政府没有资助。改进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三方结合。这样就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支持,三方都分担了一定的责任。同时与城镇医疗保险不同,城镇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占了其中的大部分。但农村合作医疗却不是基于劳动关系,这样国家财政就必须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可是在中国,农民占全国人口比例的63.9%,因此三方结合的资金筹集方式,形成了“取之于全体人员,而用之于部分人员”的医疗格局。这样就可以降低了政府财政的负担。

(三)资金使用方面,由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以福利为主,或以小病为主,特殊群体无医疗救助和基金无审计监督。改进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以补助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为主,特殊群体有医疗救助和基金专款专用,有监督审计。确保了资金的使用可以得到有效的监督。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受益面小缺乏公平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是以大病统筹为主,小病补偿为辅。这样虽然是确保了资金发挥较大的作用,但是不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因为这样使得参合农民对其的使用率降低,受益面小,进而导致参合率降低,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自愿参加原则与“逆向选择”问题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从自愿参加的原则。但是自愿参加的原则虽然尊重了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却不利于资金的筹集。一般的青壮年的参合积极性都不高,身体健康状况好的人的参合积极性也比身体健康状况差的人积极性低。自愿参加原则会使部分健康的青壮年进行“逆向选择”,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就会使得参合率降低,影响筹资。如果筹资得不到保障,就会直接影响到补偿程序的进行,进而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

(三)新农合制度对社会环境适应不足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而老年人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受益者,而且得大病的几率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三方结合的资金筹集方式决定了制度运行一定要考虑三方利益因素,一旦有哪一方资金出现问题就会影响整个制度的运行。因此每年每人20元的个人缴费数额偏低,且受益率低导致参与人数少,这样一定不能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效运转,会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改变“保大不保小”的政策,切实体现出公平性公平性不单单是指每一个农民都有参合的权利、受益的权利,更要体现出参合农民受益的公平性。“保大不保小”的政策使得青壮年和身体健康的人参合积极性低,不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建议改变这一政策,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仅仅为生大病的农民解决资金问题,还要把积极健康生活的理念带进农村。小病给予补偿,可以避免小病拖成大病的情况,还可以使农民更加注重自己的身体健康,提高整个农村的健康卫生状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10)

(一)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中责任缺失。第一,政府主体责任不明确。从医疗保险的特殊性来看,农村医疗保障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它是促进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制度。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的参与和支持是建立农村医疗保障的根本前提,承担农村医疗保障责任的主要是国家,其次是社会。如果农村医疗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平均缴纳的费用,这就不是社会保障而是“自我保障”。然而,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的主导责任是缺位的,这主要体现在政府医疗保障体系的结构失衡。以2000年为例,农民人均卫生总费用为188.6元,城市居民人均卫生总费用为710.2元,前者仅为后者的1/4。农村卫生事业费占全国卫生事业费的比重仅为32.72%。同时政府卫生预算支出在城乡之间的分配极不合理。2000年居民个人卫生支出占医疗费用总数的比重已达到60%以上,而农民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则达到90%。第二,政府财政投入不足。中央政府主张“举办合作医疗,要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农民积极参加。要因地制宜确定合作方式、筹资标准、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然而,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政策所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缺乏资金投入,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由于财政有限,国家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主要集中于城市医院的建设,对农村卫生院的投资很少,所以农村卫生院的设备简陋,人员素质不高。

(二)农民对制度的不认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试点中取得的成绩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很多问题也随之出现。第一,农民主动参加合作医疗的意愿较低。合作医疗提供的保障范围较窄、保障水平低,无法为大多数参加者提供较高的补偿。由于乱收费、乱集资现象的存在使得农民对主管部门不信任。很多农民怕交了钱不能受益,也害怕出现“领导干部吃好药,农民群众吃草药”的现象。另外,农民对合作医疗政策、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甚了解,也是原因之一。第二,农民的逆向选择问题。由于国家规定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这就体现出其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身体健康状况差,疾病风险大的农民,倾向于参加合作医疗;而身体健康、疾病风险小的农民,利用医疗服务的概率低,预期效用低,因而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如果参与合作医疗的多为健康状况差的人,那么医疗基金的使用必定加大,可能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抗风险的能力更小,整个制度将难以正常运行。第三,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困难。合作医疗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农民自己筹资,但农民大多数位于贫困地区,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其经济收入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几乎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投入到合作医疗中。第四,许多基层干部本身对医疗保障制度在认识上有所偏差,还有一些干部甚至对合作医疗制度有畏难情绪,认为收费难、管理运作难、使群众满意更难,所以在推广合作医疗的过程中缺乏主动性,这些问题致使大多数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障仍然抱着观望的态度,影响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三)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单独的法律法规出台,专门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问题,只是正在一些农村地区进行试点,并出台了一些相关意见。如,2003年1月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规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念及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2003年12月卫生部、民政部等联合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充分肯定了创建新型合作医疗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作用,并提出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但是上述意见只在宏观层次具有指导意义,本身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可以说,我国目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立法滞后势必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仅仅依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则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机制相当薄弱。例如,筹资机制,尽管中央政府明确表示将对农村医疗给予资金扶持,但关于扶持比例是多少、资金如何到位等这一系列问题缺乏相应的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主要是地方政府使用其行政手段加以实施。而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来确保政府为农村医疗保障投入配套和充足的经济资源,致使政府投入资金常常不能到位,这就使得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失去了最基本的保证。由于缺乏法律意义上的严格管理与监督机制,农村医疗保障资金运作效率不高,透明度低,出现了诸如挪用、截流医疗保障资金的行为,导致农民对以新型合作医疗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缺乏热情。

二、重构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一)差异化的农村医疗保障模式。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模式主要有福利型、风险型、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福利型合作医疗,其特点是通过较少的资金筹集,解决日常普通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即“保小不保大”;风险型合作医疗,其特点是集中有限的资金对因病遭受重大损失、面临因病致贫危险的农民予以帮助,其抗风险能力强,能减轻高额医疗费用对农民家庭的负担;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这是在福利型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引进机制形成的一种合作医疗形式,它可以解决多数人的小伤小病,减轻了群众的负担,受到大多数农民的拥护。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很大,因此应根据不同的模式建立不同的农村医疗保障形式:其一,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农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已经不只满足于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对医疗保障的福利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可以采取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的模式。同时,可以将农村的医疗保障纳入城市医疗保障体系,取消城乡之间的界限,这样可以拓宽医疗保障基金的来源,扩大医疗保障的覆盖面,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率。其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制度。在我国中部地区,适用风险型医疗保障制度,可以使用和推广以乡村卫生院为中心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制度,其主要资金来源包括村集体卫生保障基金、农民个人互助和国家投入的基金。其三,风险型合作医疗制度。西部欠发达地区或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农民收入水平低,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大病、重病对他们的打击。因此,采用风险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大病医疗统筹,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二)明确政府责任。首先,基于在低水平的经济发展条件下要迅速推进工业化进程的考虑,国家为解决工业化所需的资金问题,不得已采取暂时牺牲农民利益的做法,待国家实现了工业化以后再来解决农民问题,这种二元结构的社会经济政策所导致的城乡差别巨大的客观现实,短期内不可能使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完全统一起来,城乡之间医疗保障范围与水平的差距是长期存在的。但由于农民的收入水平低,因此作为公共产品的医疗保障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城镇居民,更要面向广大农村。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比城镇职工更需要国家在医疗保障方面的支持与保护。这是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使整个社会都能获得最大收益的公共投资。其次,建立面向全体国民尤其是农民的医疗保障体制,也有利于维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此外,随着我国不断向城市化发展的趋势,农村人口持续不断地向城镇迁移,如果不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势必对城镇医疗保障制度造成巨大冲击,影响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所以,在解决农民医疗保障问题上,政府不仅应充分发挥政府财政对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支持作用,加大财政资金向农村倾斜的力度,更重要的是应引起政府对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将农民医疗保障制度逐步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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