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新农合工作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2-05-26 17:00:17

医院新农合工作总结

医院新农合工作总结篇(1)

2010年8个村委会:十字路村、石磙庙村、前盛村、曹庄村、王关庙村、中马村、秦胜村、三麻村。

乡域总人口39812人,是典型的农业乡。截止XX年年12月31日,筹集资金35万多元。

2010年参合农民门诊看病11400人次,补偿家庭帐户金额323013.9元,每次人均补助28.34元。

2010年参合农民在十字路医院住院出院1580人次,住院总费用932644.02元;合理费用912822.58元;共补偿585696.51元;人均费用590.28元,人均补偿费用370.69元,补偿率62.8%;自费费用9821.44,自费率2.13%;药品总费用211184.20元,药品自费费用752.66元,药品自费率0.00%;诊疗费用107076.08元,诊疗自费费用2711.68元,诊疗自费率3.00%。

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做法

(一)稳妥启动,科学测算,积极推进。XX年十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我乡开始筹备,乡政府抽调专人对我乡8个村的农民近3年来就医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对其他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验的学习和借鉴,结合本乡实际情况,乡党委、政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研究制定了适合本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召开了由各村三大头、医疗单位、乡直各单位负责人等参加的动员会。会上,着重强调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重要性。会后全乡8个村积极行动,按照乡政府的部署,分阶段进行了宣传发动、登记造册、资金收缴、填写证书等工作,保证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XX年年1月1日正式启动。

(二)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乡政府成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协调指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任主任,党委委员、纪检委员任副主任,成员由乡政府办、财政所、民政所、卫生院等负责人组成。拟定、修改和完善农医所各项制度;负责参与各村的组织、宣传和动员工作,以提高参保率;财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监督管理。

(三)广宣传,深动员,提高农民认知度

1、充分发挥电视媒体覆盖面广的优势,利用两个月的时间,每周播报合作医疗政策、进度、农民认知情况等新闻,并用字幕打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标语;在报销现场解答农民疑点,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发动效果。

2、各村利用广播、标语、自制宣传单等形式在各村进行宣传动员。各村召开支部会、党员会、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宣传发动。在宣传动员期间,农医所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度,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动态。乡政府多次召开各村主任汇报会,了解各村参保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答复和协调,提高了我乡的整体参保率。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全乡迅速展开。

(四)启动资金落实到位

1、县乡两级合管工作人员热情,周到解答农民提问,认真,负责给参合农民报销,确保资金运转的安全,真正做到蕙民,利民,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

2、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由财政协助建立专用账户,保证做到专款专用。

(五)定期业务培训,确保报销畅通。XX年年至2010年,我乡合管办对8个村定点诊所负责人进行了多次业务培训和现场指点。完善各项政策,促进工作开展。

(六)控制医疗费用,规范服务行为。为更好的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实施,乡合管办制订了本乡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要求。与医生进行业务交流,指点到位,把报销药物目录及诊疗目录给医生发放下去,带领医务工作者学习新农合文件,按国家政策办事,让参合农民得到应得的补偿。

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参保农民期望值较高

1、本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采用的是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农民对不予报销部分思想准备不足,造成部分人员不理解。

2、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本乡患者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诊制,农民认为限制了自由选择医院的权利。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则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保“大病(住院)”的同时,兼顾“小病(门诊)”。部分农民抱怨门诊看病不予报销而体会不到报销的优越性。对2010年50元起伏线的定价感到不满。

(二)基层医疗卫生资源有待进一步激活

1、由于乡卫生院医疗环境相对较差,技术水平受到一定制约,而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能满足患者的就医需求。

2、医院的网络有时一天都上不上,乡医院合管工作人员太少,开会,报表时不在医院,整理材料,录入信息时人手不够,电脑不够,不能给出院患者及时补偿,造成部分患者不理解,产生不满情绪。

四、今后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安排

医院新农合工作总结篇(2)

固阳县地处阴山北麓,总面积5025平方公里,辖6个镇,104个村民委员会,11个居民委员会,总人口21.4万人,全县有县级医疗机构5家,有12所乡镇卫生院,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包头市确定的山北经济发展区之一。

1.固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运行情况

1.1参合情况

2013年全县应参合农民为133892人,实际参合132821人,其中自费118687人,民政支助14129,全费缴纳5人,参合率99.2%。

1.2基金筹集到位情况

2013年参合农民人均筹资378元(筹资分别为:个人70元、县财政37元、市财政38元、自治区财政46元、中央财政188元),共筹集基金为5033.9万元。

1.3就医补偿运行情况分析对比

普通门诊 27803人,补偿 70.56万;特殊慢性病门诊 1794 人(次),医药费总额51.2万元,补偿39.7万元;住院正常分娩337人,医药费总额89.26万元,尿毒症门诊透析57人,医药费总额11.7万元,单病种付费121人(次),医药费总额89.26万,补偿29万元。

一般住院9542人(次),医药费总额7229.6万元,补偿3066.3万元。

镇级医疗机构住院1693人(次),占住院人数的17.7 %,医药费240.56万元,占住院医药费总额的3.3%,次均住院费用为1421元,补偿大病统筹金201.8万元,占住院补偿金的6.57%,次均补偿1192元。

县级医疗机构住院1389人(次),占住院人数的14.6%,医药费459.22 万元,占住院医药费总额的6.3%,次均住院费用为3306元,补偿263.12万元,占住院补偿金的8.6%,次均补偿1894元。

县外医疗机构住院6460人(次),占住院人数的 67.7%,医药费6529.82万元,占住院医药费总额的90.4 %,次均住院费用为10108元,补偿2601.38万元,占住院补偿金的 84.83%,次均补偿4040元。

2.固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存在问题

(1)宣传工作存在不到位情况,基金征收难度大成本,好多外出务工人员与家乡失去联系,不知道新农合政策和缴费时间,有些年轻力壮的农民存在一定侥幸心理,不愿参加新农合认为自己年轻不会得病,白交冤枉钱,同时各乡镇投入大量的人力进村入户安排筹资工作,增加了新农合筹资成本。

(2)部分参合农民认为报销程序比较繁琐,补新农合偿款领取时间比较长。由于新农合管理机构对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发票审核比较严格,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没有配备即时兑付所需的设备,再加上部分农民对新农合的报销程序不是非常了解,致使参合农民报销医疗费用往往不是一两次就能完成的。

(3)人员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工作人员与工作量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特别是镇合管办工作人员调整频繁,造成工作不熟悉,参合信息采集错误率高,给参合农民办理报销补偿带来诸多不便;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衔接不够好,原因是新农合采取一年一度限时缴费,民政支助对象是动态管理,当年系统内民政支助对象为上年度享受民政支助的人员,所以造成当年纳入民政支助的参合农民不能享受新农合提高补偿。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监管不到。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随意放宽新农合病人住院标准。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未认真落实各项住院管理制度,存在挂床现象。有些医生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乱开药,开人情方、大处方及超标准出院带药,住院费用的过快增长,一方面使农民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补偿客观上打了折扣,另一方面也使政府通过增加财政补贴来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的目的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5)2013年乡镇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住院率为17.7%,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住院率为14.6%,县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而住院率为67.7%,报销比例高的反而住院的人少,这说明县乡两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有待于提高。

3.对策和建议

(1)在对全县农民进行宣传的基础上,通过学习培训把相关部门领导、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变成新农合工作的宣传者、动员者,利用农民返乡过年、春耕、秋收时节积极开展应急宣,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对新农合制度进行宣传,使广大农民对新农合制度有充分的认识。采取大厅集中征缴和上门征缴相结合,集中收缴与群众提前预缴相结合,贫困人、残疾人的参保与民政、残联救济补助相结合等方法,广开筹资渠道。

(2)要简化报销程序,缩短报销时间,在辖区内定点医院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在办理出院缴费手续时可直接享受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无需缴纳合作医疗应补助部分的费用,只需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该制度使住院的参合农民得到了很大便利,确保他们及时受益。

(3)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力度,定编定岗,提高人员的工作水平,切实做好参合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做好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衔接工作,及时更新系统内的民政救助对象,使民政支助对象及时享受新农合提高补偿标准,得到真正的实惠。

(4)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准入、退出制度,要制定好新农合基本用药和诊疗服务管理目录,严格规定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比例,努力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防止乱收费、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检查等一些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侵蚀了新农合健康成长的基石。

(5)有效整合卫生资源,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国家扶持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有利时机,改善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城市卫生系统支援农村的政策,将城市卫生资源合理调配到农村,为农民看病就医提供价廉、质优、便捷、高效的服务。

总而言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至今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相信,只要坚持把农民权益放在首位,以科学的态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新农合制度及运行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定会得到农民的热情参与,一定会受到农民的赞赏及真心拥护。

【参考文献】

医院新农合工作总结篇(3)

为进一步完善和巩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的通知》(桂卫基妇[2006]63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南发[200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统筹基金,互助共济、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全县统筹模式。各级财政的补助资金和农民交纳的统筹金主要用于农民的大病住院医药费补偿和大额医疗救助。

(三)巩固和发展2006年度我县新农合工作成果,继续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2007年农村合作医疗全县农村人口覆盖率达到75%以上。

二、组织管理

(一)继续执行2006年度我县新农合的领导和管理模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继续领导推进、管理、监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二)县合管办负责监督乡镇合作医疗服务和审核费用结算,监督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和报销,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处理合作医疗争议,完成区、市交办的各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任务。乡镇合管办负责参合农民医疗费报销工作,负责参保人员报销补偿的登记,及时公布合作医疗报销情况,协助上级做好合作医疗统计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6年10月1日-2006年10月30日

在综合分析2006年全县运行情况、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我县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二)筹资阶段(2006年11月5日-12月31日)

1、以全县参合人员补助专项资金进行健康体检的契机,大张旗鼓进行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将2007年度更加优惠的补偿政策印刷在挂历上发至各家各户,要求一户一份宣传资料,让大农民群众对2007年新农合的新政策有进一步的认识,踊跃参加合作医疗。

2、召开启动会议。11月5日前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各乡镇书记、镇长、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传达区、市新农合有关新精神,部署2007新农合工作,并签订责任状,落实工作责任制。各乡镇根据县方案制定本乡镇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召开会议,落实工作任务。县民政局及时做好资助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保户、特困户、烈属、困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参合的有关工作。

3、2007年度参合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在这期间未参加的农户只能在下期参加,农民享受农村合作医疗的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农民缴交参合统筹费后,收款人应出具由区财政厅统一印制,加盖(乡镇)合管办公章的新农合基金收款收据。

(三)查漏补缺阶段(2006年12月20—31日)。

对参合的各种表、卡、证、票据进行归整。对没有参加新农合的农户及参合率未达标的村屯进一步宣传动员。

(四)总结及申请上级补助资金阶段

2007年1月1日—31日为总结及申请上级补助资金阶段

县合管办根据全县参合人数做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确保中央、自治区、市、县扶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各乡(镇)合管办负责组织做好参合票据、合作医疗证、登记表“三核对”工作,对本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汇总后报县合管委、县政府审定。乡镇收缴农户的资金和各类帮扶资金应在12月底前全部划入县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以财政专户入帐资金核实上报参合人数。

四、保障措施

1、各乡镇党委政府根据上级的布置,负责做好宣传发动本乡镇农民缴交2007年度新农合统筹金的有关工作,由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乡镇、村委要指定专人负责合作医疗工作。

2、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

3、村委会负责宣传发动本村村民参加合作医疗,协助筹集合作医疗资金,做好农户参加合作医疗的造册登记及发证工作。

4、按参合人数人均0.3元的标准安排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度启动工作经费,保障工作的正常运作,从政府财政资金中安排。

五、参合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凡横县户籍的农业人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参加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参加,即同一家庭中必须全家成员参加,实行一户一证。

3、参合人权利:享有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补偿,获得新农合制度的知情、建议、选择和监督的权利;

4、参合人义务:履行个人缴费、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六、资金筹集

合作医疗基金由财政补助、农民自筹、集体支持等部分组成:

1、财政补助。2007年度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增加到每人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20元,区财政补助11元、市财政补助4元、县财政扶持5元。

2、农民自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出资每人每年10元。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保户、特困户、烈属、困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参合的,其个人出资部分的由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集体支持。有集体经济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积极筹措资金扶持本村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七、基金分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为门诊补偿基金、住院补偿基金、大病救助基金、风险储备基金四部分。

(一)门诊补偿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占总基金的16%,按参合者每人每年8元的基数,以户为单位设立家庭门诊帐户。主要解决参合农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的问题。门诊补偿基金报销金,不能超过家庭帐户存款。

(二)住院补偿基金:住院补偿基金占总基金的69%,主要用于参加合作医疗者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补助。解决农民因为经济困难不敢看病或看不起病的问题。兼顾受益面,住院补偿基金设置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三)大病救助基金(也称二次补偿基金):大病救助基金占总基金的10%。主要消除参合农民因患重病或大病而导致返贫、致贫的现象。一年内住院医药费用累计超过10000元,且已获得封顶线补偿的参合农民可申请大病救助基金。

(四)风险储备基金:风险储备基金占总基金的5%。主要用于防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出现透支而设置的基金。交由自治区财政统一监管使用。

八、补偿办法

(一)补偿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

1、住院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

起付线: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参加合作医疗者进行补偿时计算报销金额的最低起点,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参合者自己支付。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为0元,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及县外非营利性医院住院报销起付线为300元。

报销比例: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参加合作医疗者进行补偿时计算报销金额的比例。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65%,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40%,县级以上及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25%。

封顶线:是指参加合作医疗者每人每年能够获得的最大住院报销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住院报销计算公式如下:

报销金额=(住院总医疗费-自费项目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

2、门诊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门诊报销起付线为0,报销比例为100%,封顶线为该家庭门诊帐户余额;参合者年度未发生门诊或住院费用,可凭合作医疗证到当地卫生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费用从家庭门诊帐户中支付

3、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的,定额补助250元;县外医院住院正常分娩的,定额补助100元。难产剖宫产的按同级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4、在县外因病住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为25%,封顶线每人每年报销金额不超过5000元。

5、特殊报销政策。

参加合作医疗者患(1)高血压ⅱ期;(2)糖尿病;(3)甲亢;(4)肺源性心脏病;(5)风湿性、类风湿性关节炎;(6)先天性、风湿性心脏病合并心衰;(7)结核病;(8)慢性肾炎及尿毒症透析;(9)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10)脑血管意外(长期瘫痪卧床不起);(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脏器移植后抗排斥治疗;(13)银屑病;(14)冠心病合并心衰;(15)癫痫;(16)帕金森氏病;(17)泌尿系结石(体外冲击波碎石);(18)肝硬化失代偿期等疾病;(19)横政办发[2006]119号文指定范围的矽肺病人,经县合管办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治疗费用按同级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五保、特困对象因病住院的,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乘以住院医药总费用的计算金额给予报销。

横政办发[2006]119号文指定范围的矽肺病人,按分期治疗规范的住院医药总费用给予全额报销。

6、大病救助补偿比例

大病救助起付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年度住院总医药费用超过10000元,且已获得封顶线补偿的可以申请大病救助。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村委会证明,乡镇合管办核实材料,县合管办审核、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支付救助。

大病救助补助比例:

(1)、年住院总医药费10000元至2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0%给予一次性补助;

(2)、年住院总医药费20000元以上(不含20000元)至3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2%给予一次性补助;

(3)、年住院总医药费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至4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4%给予一次性补助;

(4)、年住院总医药费40000元以上(不含40000元)至5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6%给予一次性补助;

(5)、年住院总医药费50000元以上(不含50000元)至7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8%给予一次性补助;

(6)、年住院总医药费70000元以上(不含70000元)的,按住院医药费总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

7、大病救助封顶线:每人每年大病救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

一年内累计大病救助补偿基金和住院补偿基金两项合计不能超过25000元。

(二)、报销程序

1、住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由病人先行支付,出院后,持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户口未迁移的出具村委会证明)、住院疾病证明、转诊证明(县级以上及县外医院住院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合作医疗诊疗证、参合缴费票据等,到县、乡(镇)合管办办理报销补助手续。

2、住院费用8000元以上的,需到县合管办审核报销。

参合农民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等原因离开本县在异地治疗的,入院前必须用电话告知乡镇或县合管办,经同意后,并在当地公立医院(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持疾病证明书、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有效正式发票、医疗证和参合缴费票据、身份证等材料到县合管办审批报销。

(三)药品报销范围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乙类用药范围核销(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使用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开展非检查项目的检查,要实行告知制度,并要求患者签字同意。凡因不实行告知制度而引起参合农民投诉的,经县卫生局查实,其发生的医药和检查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自己支付。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由县合管办审核确认,并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要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与义务,并将修改过的《药品目录》的药品比例和检查项目纳入协议书的重要内容。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

1、报销手续不全者;

2、未经批准转诊到县(市、区)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3、使用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开展非检查项目的检查费用;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酗酒、打架(含夫妻打架)、斗殴、吸毒、戒毒、自杀、自伤、自残患者的医药费用;非己方责任所致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费用;各种美容、健美、整容项目及非功能性矫形手术等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及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等器具费用;

6、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7、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各种预防性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8、各种不育(孕)、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中包括:未婚怀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选择胎儿性别引产、符合落实长效避孕措施但未施行造成的计划外怀孕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未列有的诊疗收费项目。

九、基金的监督

(一)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和指导。

(二)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县、乡镇合管办每月定期公布本辖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情况(包括住院报销人数、名单和报销金额等),公示到每个村委和村卫生所,接受村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医疗卫生服务

(一)加强医务人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优质服务体系和便民服务措施,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水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承诺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确定,并与其签定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提出约束要求,严格监督其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住院费用的增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必须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诊疗范围,对病人进行治疗,出具住院费用清单。

(三)医务人员如有开大处方、开搭车药、出具假证明、假文书、假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医院新农合工作总结篇(4)

根据我区实际,学习部级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在已出台的《##市__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和《##市__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和完善新农合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定: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内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机制,选择定点医院原则的《##市__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构建市、区、乡镇三级定点医院网络,加强对定点医院服务管理的《##市__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市__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意在解决加强对因患专科性疾病需转往区外非联网定点医院参合农民管理的《##市__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区外定点医院协作意向书》;《##市__区新农合管理科管理站管理暂行办法》;《##市__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市__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市__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管理暂行办法》等。通过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构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稳运行的保障机制。[文秘站网文章-找文章,到文秘站网]

二、注重学习先进经验,开展技术指导。

学习先进地区试点经验,巩固成果,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分类指导和经验交流。注重对新农合各项工作的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大信息系统开发和建设力度。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卫办农卫发[20__]108号)的通知精神,逐步完善我区新农合医疗信息网络。加强信息管理,完善信息统计制度。及时了解网络运行情况,进行数据汇总,为政策调整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开展对新农合运行体系评价。

研究制定新农合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案,组织开展对新农合工作评价。不断总结、完善试点方案,规范运行机制,归纳总结成功的实施方案。

五、加强新农合管理中心和管理科(站)能力建设。

根据相关政策,指导和加强管理中心和管理科(站)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继续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对定点医院的监管能力。

六、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院服务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定点医院服务收费和服务行为监管机制。努力降低农民医疗费用。

七、加大对新农合管理人员和各级定点医院医护人员的培训力度。

制定详悉的培训计划和内容,通过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分片指导、专题讲座、赴外地参观考查等方式,加强对新农合经办人员和医护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开展对培训工作的专门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价,保证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八、开展“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水平。

以区级三家二级甲等医院为龙头,以中心镇乡卫生院为纽带,辐射全区小卫生院,搭建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新框架,实施对口支援,专家指导,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大对对口支援工作的督导力度,总结经验,探索机制,完善政策,使对口支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九、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

医院新农合工作总结篇(5)

(一)社会经济与人口概况

我县位于山东省西南部,全县辖14处乡镇,559个行政村(居),居民总户数186013户,其中农业户164332户,全县总人口73.4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5.34万人,占总人口89%。

*年国内生产总值53.82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373元,医药费用支出129.30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全县财政收入12586万元,财政支出27616万元,全年卫生事业费535万元。

(二)卫生状况

1、农民健康水平与主要问题

前十位疾病构成:多发性急性外伤、病原体未特指的肺炎、胃肠炎和结肠炎、颅内损伤、脑梗死、慢性缺血性心脏病、急性阑尾炎、支气管肺炎、脑内出血、农药中毒。

2、卫生资源及分布与利用情况

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趋于合理,城区有县医院、中医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院各一所,卫生院14所(其中中心卫生院5所)。共有卫生技术人员1479人,平均千口人2.01人,医疗机构共有病床586张。605个村级卫生室覆盖全县农村,共有乡村医生1649人。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年业务收入6072.01万元,县级医疗机构急诊52134人次,出院7512人次;乡级医疗机构门诊210523人次,出院10927人次。一体化卫生所业务收入2110万元。

二、目的与目标

(一)目的

通过实行新农合制度,使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得到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增强农民互助互济意识,减轻农民因病所承受的经济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构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调解医疗服务供需矛盾,提高医疗单位服务水平,遏制医疗服务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率。

(二)目标

1、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和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使全县新农合覆盖率以乡(镇)、村为单位均达100%,覆盖人口以县为单位达75%以上。

2、保障程度

总报销比:1960/5795=34%

乡镇卫生院和一体化卫生所门诊有效报销比:392.08/2557.68=15%

住院有效报销比:1509.12/3238=47%

3、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方便农民就医

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卫生院整体功能,积极探索适应乡镇卫生院生存与发展的出路,深化用人机制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服务能力,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做到医疗网点合理分布,卫生资源有效利用,合理调节病人流向,争取达到小病不出村、一般常见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县。

坚持“就近方便,凭证就诊,依据补偿,有序竞争,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医疗单位的科学管理,强化监督,促进乡级卫生院硬件建设和人才知识结构的调整,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三、指导原则

(一)筹资原则:实行个人筹资、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和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基金分配与补偿原则:本着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的原则,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和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相结合,以住院补偿为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三)基金管理与监督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便民、惠民的原则,建立专门经办机构,新农合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民主监督,政务公开,取信于民。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定期公开帐目。

四、组织与管理

新农合制度在县政府组织领导下实施,要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成立新农合管理和监督机构,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强化监督。

(一)组织领导机构。县成立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分管书记、分管县长任副主任,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宣传、药监、审计、红十字会、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乡镇成立以党委书记任组长的新农合领导小组。

县乡新农合组织领导机构职责:

1、制定县、乡(镇)新农合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新农合制度实施方案。

2、组织实施新农合宣传、发动、基金筹集、使用及管理。

3、年度对新农合工作考核、总结、奖惩。

4、协调解决新农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报告新农合工作。

(二)业务经办机构。县设立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新农合办公室),乡镇设新农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新农合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经办具体业务。县新农合办公室编制6人,各乡镇新农合办公室3人。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乡(镇)新农合办公室职责:

1、执行和实施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及领导小组的决议事项。

2、根据县、乡新农合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具体负责新农合基金的使用、管理,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4、转诊审批,审查报销医药费。

5、负责本辖区新农合工作总结、评估、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并随时向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审核、发放、人员建档和资料管理。

7、完成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监督机构。成立县新农合监督委员会,由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主任,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任副主任,监察、人大、政协有关委室负责人,县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部分农民代表为成员。

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1、监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

2、监督新农合制度的落实。

3、监督新农合基金的管理、使用和新农合费补偿情况。

4、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工作质量和收费情况。

5、查处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四)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乡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微机联网,专人负责,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五、参加对象及其权利义务

(一)参加对象:本县农业人口,愿意履行自身义务,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

(二)权利:

1、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

2、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3、监督新农合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4、对新农合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5、了解本县新农合的相关政策规定

(三)义务:

1、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费用;

2、遵守新农合的有关规章制度;

3、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4、妥善保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相关文书及就医与报销凭证,不得私自涂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或自行开方取药,不得将本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

5、检举揭发和抵制各种破坏干扰新农合制度实施的人和事。

六、举办形式

(一)新农合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以县为单位统筹,政府管理,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

(二)门诊费用实行从个人帐户中报销;住院实行按定点医院级别确定起付点,按比例报销,封顶补偿的管理办法。

七、基金筹集

(一)筹资渠道

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中央、省、市、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农民个人筹资10元,其中8元进入个人家庭帐户,归个人使用。

(二)筹资方式

1、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按户筹集,交到县新农合基金帐户。

2、各级政府投入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到新农合基金帐户。

(三)筹资水平及筹资总额

我县有65万农业人口,以新农合人口覆盖率达到75%为标准,中央、省、市、县补助30元,个人缴纳10元,共计40元,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为1960万元。

八、基金分配与费用补偿

(一)基金分配

为体现大病统筹,互助共济精神,缓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依照“重点补偿大病,兼顾门诊费用”的原则,合理分配合作医疗基金。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为1960万元,其中家庭帐户资金392.08万元,占基金总额的20%,风险金58.8万元,占基金总额的3%,大病统筹基金1509.12万元,占基金总额的77%。

(二)报销方案

1、新农合基金分为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个人帐户每人每年8元,以家庭为单位计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用完为止。本年度个人帐户剩余资金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2、各级财政补助的新农合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大病住院的医药费补偿。

3、在乡镇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点为100元,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点为300元,在县外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起付点为500元。支付封顶线为每年累计150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按医疗机构级别重新计算起付点。

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报销35%;费用在2001—5000元的,报销40%;费用在5001—7000元的,报销45%;费用在7001—10000元的,报销50;费用在10001元以上的报销60%。

在县直医院住院的,按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降低十个百分点;经批准转诊到市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按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降低二十个百分点。

(三)补偿办法

1、补偿范围

(1)参加新农合对象因发生自然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所支出的药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处置费、抢救费等,按新农合补偿的范围、标准报销。

(2)药品报销范围。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执行。

2、不予补偿范围

(1)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计划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打架斗殴、自杀、自残、服毒、犯罪行为、酗酒、受雇佣致伤、性病及戒毒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2)未经批准转诊及使用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费用;

(3)器官移植的各种器官源或组织源、血液透析、输血、近视眼矫正手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项目;

(4)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5)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空调费、挂号费、伙食费、损害公物赔偿费、押瓶费、电炉费、电话费、电冰箱费、取暖费、新生儿各项费用、急救车费、会诊费、点名和预约(检查、治疗)费、超标准床位费等;

(6)出国或赴港、澳、台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7)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跟踪随访等),各种咨询费、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

(四)就医及转诊

1、门诊。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可在全县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

2、住院。患者因病需住院,可在全县定点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住院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院当天把住院患者基本情况报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3、转诊。需转县外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经就诊定点医院同意,并办理转诊手续,同时网上直报县新农合办公室。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用。

(五)报销程序

1、门诊医药费用:参加新农合的农民门诊就医时由定点医疗机构从个人家庭帐户中直接报销,用完为止。村卫生室每5天将报销情况汇总报乡镇卫生院审核支付。

2、住院医药费用:患者痊愈出院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出院证明和住院治疗、检查、用药金额明细清单在定点医院即时报销。

县外住院(经批准转诊的)出院后,15日内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转院审批表、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治疗费用清单及病历复印件到所属乡镇新农合办公室审核报销。

九、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新农合基金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定点医疗机构、乡镇新农合办公室,每10天将报销情况汇总,报送县新农合办公室审核,审核无误后,开具支付凭证,提交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分别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新农合办公室的银行帐户。因审核不严造成的费用,由负有责任的定点医疗机构、乡镇新农合办公室负担。

(二)监督制度

1、新农合基金监督工作,由县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实行民主监督,确保新农合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县、乡(镇)新农合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财会制度,依据《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设置科目,日清月结、每月报表,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年底编制预决算表,分别报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审核、备案。

3、建立公示制度,将基金的收缴使用及患者住院报销情况定期公布,县新农合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每季度公布一次;乡镇新农合办公室通过政务公开栏每月公布一次;村委会将此项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乡镇以上定点机构把患者住院报销情况在院务公开栏中每季度公布一次,以保证农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4、县审计部门要将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

5、县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要对全县新农合运行情况、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不定期抽样审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分析评估,从处方、病历、收费单据、报销手续等全面审核。

(三)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1、县新农合办公室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依据该办法确定、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2、辖区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和综合服务能力,为参加新农合的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确保参合者的利益。

3、遵守新农合制度,严格掌握医疗原则,认真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做到合理用药,严禁开大方和不必要的贵重药品以及做不必要的辅助检查。

4、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公开药品价格和各种医疗收费标准,严禁多收费、乱收费现象发生。

5、新农合使用统一复式专用处方、专用票据、表册,认真做好登记、统计汇总报表工作,及时整理、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6、县、乡(镇)新农合办公室要定期召开有患者、家属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经常深入基层,走访群众,听取各方面对新农合工作、医疗卫生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新农合工作顺利开展。

7、严明奖惩。对在新农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信息管理。县乡(镇)新农合办公室及乡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信息网络系统,乡镇新农合办公室负责参合人员信息录入,并将录入信息传输给县新农合办公室,县新农合办公室对乡镇新农合办公室及乡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动态管理。

十、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领导,把组织、引导、支持新农合作为政府行为,把实行新农合制度当作“民心工程”、“一把手工程”来抓,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应有职能,推动新农合工作的全面开展。

医院新农合工作总结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组织引导,农民以家庭全员为单位自愿参加;

(二)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病;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可持续运行;

(四)科学简化流程,方便农户;

(五)实行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凡属本县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县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合管会),县长担任主任,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有关负责人为副主任,县委办、政府办,县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农经办、公安局、审计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主持制定实施办法;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组织镇政府开展筹资工作;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合作医疗基金安全。

县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合管中心),隶属县卫生局。县合管中心属全额事业编制,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全额供给,办公经费由县财政保障。其主要职责:具体承办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和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负责对镇合管站的业务管理工作;编制年度预决算方案;审核、结算各项补偿支出费用;负责向上级报告基金收支情况、统计及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镇政府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简称镇合管组),镇合管组成员中应有3至5名农民代表,农民代表要真正具有代表性和参与能力。其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县合管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协调镇机关、村“两委”共同筹集农民参合基金;对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监管。

各镇设立合作医疗管理站(简称镇合管站),镇分管负责人任站长,从镇财政、卫生、农经部门选配若干名结算报销人员和1至2名专管员,其中结报人员由县卫生局负责选配,其余人员由镇政府和相关主管局联合选配。从镇合管站非卫生系统人员中确定一名副站长,负责合管站的日常管理工作。镇合管站副站长的选配由镇政府研究决定。镇合管站人员必须专职,经费由镇政府负责,根据参合人数多少,按1.5至2万元列入财政预算。镇合管站受镇人民政府领导,业务接受县合管中心指导。合管站的人员考核由镇政府负责。镇合管站办公地点原则上设在镇卫生院。

镇合管站长职责:建立健全镇合管站各项工作制度,帮助落实镇合管站日常工作经费和合管站工作人员考勤等管理;加强对所辖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镇合管站工作人员学习。合管站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要每天对所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数与联网登记情况认真核对一次,一旦发现挂床或门诊治疗医药费纳入住院补偿,须立即做好督查记录,并同时向县合管中心汇报;督促并落实镇合管站人员认真做好意外伤害调查、大病医药费公示和回访、医药费补偿款的及时垫付,积极配合县合管中心和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参合病人冒名顶替等举报线索。

镇合管站专管员职责:负责管理档案资料,对参合者分村、组、户造册建档;受县合管中心委托与农户签订协议书并发放就诊证;负责筹集农民参合金;负责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金使用情况的分村公示等日常工作;抽查、回访参合农民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病人相关情况;新农合相关政策宣传。

镇合管站结报员职责:负责医药费的审核和补偿。

镇合管站的管理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村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简称村合管组),由村支书或村主任任组长,村会计、乡村医生和有代表性且具有参与能力的村民代表组成,并确定1名协管员。其主要职责:引导、组织、动员农户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负责筹集本村农民参合基金,并及时上缴镇合管站;负责对参合农民进行登记、造册、汇总,并及时上报镇合管站;负责对本村参合农民医疗费补偿情况进行公示;负责当年参合者小病门诊补偿资料收集;负责回访参合农民医药费的补偿情况;收集参合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镇合管站反馈。

第八条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县卫生局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组织实施,当好政府参谋。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管理,合理安排县合管中心、镇合管站的启动和正常工作经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县物价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药品价格定期进行督查。县广电局负责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及工作开展情况,公布重要管理信息。县农委负责对农民参合资金收集工作的监督。县民政局负责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的参合工作。县人事局负责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选配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农业人口的界定、户口资料的提供和依法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县监察局负责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违纪违规人员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承担为参合农民服务的载体,必须严格执行《庐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院的各项新农合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必须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头学习新农合相关政策文件,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教育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二)落实补偿结算。抽调专职人员,在医院设立新农合领导组织和结报处,负责新农合日常管理和结算业务。参合农民治疗结束后,应根据我县新农合政策规定,立即对参合病人发生的医药费认真审核结算,并及时垫付补偿款。

(三)建立健全新农合工作制度,确保新农合健康平稳运行。杜绝违规挂床、因未严格把关或医患串通参合农民冒名顶替、门诊治疗出具住院发票、串换药品、出具虚假医疗文书等各种手段套取新农合资金的行为发生。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合医办,设主任1名,结报员1至3名,院长总负责,其人员管理办法由县合管中心另行制定。合医办主要职责:负责对住院参合农民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及相关手续的审核、门诊统筹以外的医疗补偿费用的垫付、汇总与上报;落实县、镇合管机构安排的合作医疗工作任务;负责公示参合农民在本院的大病统筹补偿情况。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条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深入、客观地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干部和农民准确认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含义、特征、作用,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并遵守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中央和省、市、县政府财政对参合对象的筹资,按80元予以配套补助;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不少于20元。鼓励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前款财政配套补助和农民缴费数额,国家规定调整的,由县政府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农民缴纳参合资金属个人消费支出,不应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农民的参合资金按时足额缴纳后,县合管中心与农户签订参合协议书,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凭证,发给《庐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简称就诊证)。参合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收取,最迟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交清。逾期不交视为放弃,缴纳后中途不退。

第十三条经确认的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优抚定补对象应当缴纳的参合金,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供花名册和用款指标,经县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直接划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集体经济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对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具体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积极倡导社会力量捐助参合金。

第十五条农户个人参合金收缴采取“三定”筹资、上门收缴、常年筹资等多种模式,本着农民自愿的原则,由镇、村组织动员发动,镇合管站和各村根据人口、交通、农情等状况,分别确定1至2个农民缴费代办点,可适当在村民小组设立分点,接受农户交款。

第四章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参合者的小病门诊费用,以镇为单位按参合人数人均12元总量控制,超支由镇卫生院、村卫生服务站按门诊服务量分摊。按人均2元建立全县大额门诊基金,用于解决年度门诊医药费超过1000元的大额门诊。

门诊补偿,按每次门诊医药费30%给予补偿,每次最多补偿12元;每天限一次,每年度每户门诊补偿总额不超过人均12元。

五保户按每人每年最多门诊补偿100元。

大额门诊基金用于年度内以人为单位,累计门诊医药费超过1000元的普通门诊补偿。县合管中心应当根据年度内全县大额门诊医药费总额和大额门诊基金总额测算补偿比例。

第十七条住院和慢性病补偿实行大病统筹。

*

第五章就诊和补偿、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参合人员小病门诊在县内就诊时须到本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村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现金就诊,就诊时需索取复写的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和卫生、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药费发票。参合者县内就诊后凭《就诊证》、有效身份证件、医药费用发票、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办理现金补偿。

参合者外出务工或探亲期间发生的小病门诊费用,参合人员凭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发票、《就诊证》、有效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在镇卫生院办理补偿手续。

与县合管中心联网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合农民进行门诊诊治时,须使用统一印制的门诊电脑发票,直接从医药费总额中扣除应补偿款,打印门诊发票由农户签字,并在农户的就诊证上做好门诊补偿登记。各乡镇医院、分院每月按县合管中心要求,打印《门诊补偿统计表》一式三份,随同发票、处方先经镇合管站审核,两份报县合管中心办理补偿结算后,返还一份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各镇合管站审核后应将《门诊补偿统计表》与处方、发票按顺序进行装订存档。

已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的村卫生服务站可联网结报,实时办理参合农民门诊补偿;暂未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的村卫生服务站不得为参合农民办理门诊补偿,可在为患者诊治后出具新农合专用处方和发票,由参合农民自行到所辖镇卫生院、分院进行结报。

大额门诊补偿,于次年1月31日前,由各镇合管站负责接收患者申报,患者申报大额门诊须凭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医药费发票、合作医疗专用处方或费用清单、《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镇合管站在接收大额门诊患者结报资料时,须联网登记,并填写《大额门诊结报受理单》一式二份,由患者和结报员签字后,一联交患者保管,凭受理单和《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领取补偿款;县合管中心根据汇总结果,确定补偿比例,通知镇合管站按补偿比例进行审核并实时垫付补偿款。镇合管站结报时须打印《大额门诊补偿结算单》,由患者在《大额门诊补偿结算单》上签字,一份交患者,两份随发票报县合管中心。各镇合管站于2月底前将结报资料报县合管中心,由合管中心结报员签收资料。报送资料时须打印《大额门诊补偿统计表》统计表一式三份,经合管中心审核后返还两份,由合管站、镇卫生院各留存一份;《大额门诊补偿结算单》返还一份到镇卫生院,一份留县合管中心作为患者领款凭据存档。镇卫生院凭银行汇单和《大额门诊补偿结算单》、《大额门诊补偿统计表》作收支处理。

县合管中心接收资料后,应在1个月内审核结束,并将补偿款划拨到合管站所在的镇卫生院账户。

第十九条参合人员在县内住院可凭《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中重症结核病人须定点县医院,精神病人须定点精神病医院)。出院时凭《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医疗费用发票、专用处方或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手续。

第二十条县内住院分娩的参合人员凭《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医疗费用发票到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办理补偿手续。

第二十一条县外住院或住院分娩,凭《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医药费发票、处方或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交户口所在镇合管站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后,由镇合管站报县合管中心审核,一个月后,到镇合管站领取补偿款。

镇合管站在接收县外住院患者结报资料时,须联网登记,并填写《县外住院结报受理单》一式三份,由患者和结报员签字后,一联交患者保管,凭受理单和《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领取补偿款;另两联随结报资料报县合管中心,由合管中心结报员签收资料。县合管中心接收资料后,应在一个月内审核结束,并将补偿款划拨到合管站所在的镇卫生院账户,同时打印《县外住院补偿结算单》、《县外住院补偿统计表》一式三份,《县外住院补偿结算单》一份由县合管中心存档,一份交患者,一份由卫生院存档;患者在领取补偿款时,在《县外住院补偿统计表》上签字,一份交镇合管站,一份交镇卫生院,一份返还县合管中心作为患者领款凭据存档。镇卫生院凭银行汇单和《县外住院补偿结算单》、《县外住院补偿统计表》作收支处理。

第二十二条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出院后,须携带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保险单、出院小结、医药费清单、医药费发票,到所就诊的医疗机构结报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转诊、县外就诊的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须回户口所在镇合管站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医疗机构结报员在办理补偿手续时须询问患者是否参加商业保险,如是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暂不作补偿。

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时须录入保险单号及相关参合、医药费信息,打印补偿登记表,并复印出院小结、医药费清单、医药费发票,复印件要加盖公章;同时须告知患者先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并保存好出院小结、医药费清单、医药费发票复印件和补偿登记表,再持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保险单、出院小结、医药费清单、医药费发票复印件、补偿登记表,按新农合相关规定办理补偿手续。

医疗机构结报员在接到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持出院小结、医药费清单、医药费发票复印件办理补偿时,要根据就诊证号或补偿登记表号,调出该患者补偿登记,进行计算和补偿,无补偿登记不予办理补偿。

各镇合管站、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耐心解释,确保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若出现商业保险公司侵占参合农民利益的问题,可及时与当地司法所取得联系,争取法律援助,并积极支持、鼓励参合农民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慢性病门诊,由参合者个人申请,凭县级医疗机构相关临床科室经治医生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其中结核病须县疾控中心出具诊断证明、精神病人须县精神病院出具诊断证明),经临床科室主任、医院医务科同意后,到县合管中心审核并发给《慢性病就诊卡》。

慢性病就诊卡由持证者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向县合管中心申请挂失和补办。慢性病就诊卡需增加病种时,按规定申请认定后再进行添加。

参合者凭《就诊证》、《慢性病就诊卡》到就近由县合管会核定的具备慢性病门诊诊治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中,结核病必须在县疾控中心、精神病必须在县精神病医院就诊。慢性病患者在县外就诊或在县内不具备慢性病门诊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不予按慢性病门诊补偿标准补偿。

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日期从发卡之日起执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范围,仅限于核定的慢性病种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该病种的原发及并发症医药费不属补偿范围,慢性病病种使用抗生素不予补偿。慢性病每次门诊处方用药量应控制在4周内。

参合者凭《就诊证》、《慢性病就诊卡》到就近定点医院就诊(结核病人应到县疾控中心、精神病人应到县精神病医院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凭《就诊证》、《慢性病就诊卡》、医疗费用发票、专用处方到就诊的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时办理补偿手续。

本办法所称慢性病暂定为: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癫痫、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结核病、精神病。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作为特殊病种,其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补偿范围仅限于上述病种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计划生育后遗症补偿,每年年终由各镇计生办根据县计生委统一组织鉴定认可的计划生育后遗症名单制成《__年度计划生育后遗症补偿统计表》(电子表格),并根据名单标注出就诊证号码等参合信息,交各镇合管站上报县合管中心审核。

各镇计生办根据审核后的名单,统一收取计划生育后遗症患者的处方、发票,并在补偿统计表中登记医药费总金额,集中报镇合管站审核。审核后,镇计生办通知补偿对象携带《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本至镇合管站办理补偿手续。

镇合管站根据名单以及患者的医药费发票(乡镇卫生院以上发票)、处方、《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办理补偿手续。镇合管站只受理本镇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后遗症患者补偿。补偿、结算手续比照慢性病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直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应直接将参合者补偿资料上报县合管中心,办理结算手续。村卫生服务站每周将参合者补偿资料上报所隶属的卫生院;各定点医院和卫生院每月将参合者补偿资料上报所在镇合管站,由镇合管站初审、汇总后上报县合管中心,办理结算手续。县合管中心经审核后,将应支付给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垫付补偿款的95%、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款的90%汇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帐户,其余部分根据平时和年终考核结果情况按比例返还。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民参合的自筹资金和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划拨资金,应当全部进入合作医疗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县合管中心在同一银行设立支出户,用于接收合作医疗财政专户拨入资金,支付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款。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财政部、卫生部财社[20*]8号文件规定的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农户缴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

第七章医疗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合管会在全县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县合管中心同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县合管中心应根据协议和县卫生局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兑现。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时必须实时现金垫付。

第三十条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推行医院信息化管理,并同合作医疗管理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将参合农民就诊时发生的门诊收费、住院费用清单等相关数据实时传输到县合管中心,实现计算机自动审核。定点村卫生服务站要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加快房屋、设备、技术的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以优质的服务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第三十二条参合者在县内医院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办理入院手续后两天内联网登记,出院时及时给予参合者结算补偿。超出两天后登记,自住院第一天开始往后扣除超出天数的所有费用,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补偿损失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诊治,不得随意放宽入院指征和标准,严格遵守《*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不得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不得滥开药,不得滥用大型物理检查。确需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和大型物理检查的,必须经患者同意并签字,否则由医疗机构承担费用。以月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费超过药品总费用15%(一级医院为10%)以上时,县合管中心将从当月应返还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款中扣除超出部分的35%;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下一月度自费药品使用比例仍超过规定比例时,对超过部分的全部自费药品金额从当月的补偿款中扣除,直到扣完全部补偿款。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对住院人次、住院次均费用增长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增长率不得超过上年度同期的5%。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有效控制次均住院费用和日均住院费用,具体指标以各定点医疗机构前两年平均数确定,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

以月为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各项指标超过标准时,县合管中心将分别按超出的比例,根据当月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总额计算超出部份金额,扣除超出部分的45%;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下一月度仍超过规定标准时,扣除超出部分的60%。应扣金额从当月的补偿款中直接扣除。

县卫生局和合管中心要积极探索试行以总额预付控制为主要内容的支付方式改革,确保新农合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坚持和完善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招标制度,对卫生院适时推行以县为单位进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卫生院对村卫生服务站实行药品代购分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变相批发药品,努力降低药价,统一药价,让利农民。

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规范农村药品采购渠道,切实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购销药品行为,确保农民用药有效、安全。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管,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监会),县委分管负责人为主任,县人大、县政协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物价局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农民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监督全县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督查和处理合作医疗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建立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县审计局应当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三十六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合作医疗评价制度。县合管中心每年应对全县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报县合管会审定,提出意见,改进工作,完善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参合者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县合管中心、镇合管站、村合管小组对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实行回访制度。县合管中心要随机回访,乡镇合管站的回访率不低于10%,村合管小组要全部回访。县合管中心建立电话回访制度,对已结报患者随机抽取5%,回访补偿情况。

第三十八条县、镇合管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明确接听电话责任人,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查处相关违纪违规案件。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县、镇、村三级公示制度,县级公示栏设在县合管中心,镇级公示栏设在镇政府和镇定点医疗机构,村级公示栏设在村委会或村卫生站。公示栏须附举报(咨询)电话,县、镇合管机构要向农民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县合管中心公示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包括:基金筹集总额,来源结构,使用方向和节余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费用、前五种常见病住院平均费用等,每半年公示一次。

镇定点医疗机构和村级公示栏公示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补偿信息,包括:病人姓名、性别、住址(详细到村民组)、就诊医院名称、医疗总费用、实际补偿的费用等,每季度公示一次。

第九章考核奖惩

第四十条县政府年终对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一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给予批评教育,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移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就诊证》、《慢性病就诊卡》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弄虚作假,冒领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的;

(五)利用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对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因监管不力,医院发生新农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医护人员等发生违反新农合政策行为,除追回不当补偿款外,将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所发生医药费1-3倍罚款,并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主要经办人员和分管负责人责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给新农合基金造成较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一)对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而诊治,不按规定开具慢性病疾病诊断证明书,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串换成基本用药的;

(七)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伪造合作医疗补偿资料,套取基金的;

(九)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向其追回违规合作医疗基金支付款,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因镇合管站站长监管不力导致所辖定点医疗机构或参合农民发生套取新农合资金情况的,将按干部管理渠道分别处理:

(一)审核错误造成基金损失的;

(二)审核医疗费用补偿时,损公肥私,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医院新农合工作总结篇(7)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周密部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尊重农民的意愿;因势利导,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解决农区缺医少药和看病难的问题;积极探索,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改善服务,提高质量,确保农民受益。

(二)任务和目标

积极研究和探索适应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服务体系和监管方式,为在我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奠定坚实基础。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供济制度。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遵循“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要由政府负责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管机构,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和扶贫、计生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并解决因病致贫的再补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精心组织,精心运作,注重工作质量,务求扎实推进。

三、主要容

(一)组织管理

1、领导机构。区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各行政村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2、办事机构。镇政府必须设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合作医疗日常业务。镇政府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配备工作人员4人,工作人员由镇人民政府部调剂解决。

3、工作经费。区人民政府要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区级按上年农业人口人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安排区合管办工作经费(镇级按上年农业人口人均不低于1.2元的标准安排乡镇合管办工作经费),区镇两级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二)基金筹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年农民个人每人缴费30元(2011年农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不低于4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持有证件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可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乡镇企业职工和外出打工人员居住本行政村一年以上(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员)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政府补助。中央和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每人每年分别补助为60元、30元,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在经济较好的情况下,地方财政可再增加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划入大病统筹基金。

(三)基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得挤占挪用。

1、管理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综合管理。合作医疗资金全部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做到银行见钱不见账,经办机构见账不见钱,真正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封闭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实行大病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一种模式。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特殊慢性病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风险基金。

2、收缴方式。农民个人缴费可在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收缴,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门收据;集体经济的扶持收缴,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其委托经办机构收缴。个人和集体缴费应及时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补助标准及时划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要结合实际探索成本低、方便利民的收缴方式。

3、收缴期限。农民个人缴纳的下一年度基金要在当年11月底前收缴完毕,规定期限,集中缴纳。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在12月底前汇总上报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逐级核准后,下拨补助资金。

(四)调整补偿方案

1、基本补偿模式

住院统筹+门诊统筹

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特殊慢性病纳入门诊统筹管理。

2、基金分配

(1)门诊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供参合农民用于一般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门诊统筹基金按当年参合资金总额的30%计入。

(2)住院统筹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部分建立。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3)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总体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

3、门诊补偿管理

门诊补偿按照“互助共济,因病施治,有病多补,无病不补”的原则,以乡镇卫生院、合格村卫生室门诊服务为主题,引导病人就近就医,做到“小病不出村、不出乡镇”。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次限额、全年封顶”的补偿方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基金使用安全。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50%,个人年补偿封顶线为30元。村卫生室按《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的规定执行,门诊统筹资金与大病统筹资金合为一个科目。

4、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管理

住院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一年累计补偿金额最多达到封顶线。对参合农民在一年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恶性肿瘤需要多次住院化疗的病人除外)。部分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一年累计金额没有达到封顶线的应全额补偿,超过封顶线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慢性病补偿应包括以下病种: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肾病综合症、系统性红白狼疮、精神分裂症、脑血管后遗症、高血压Ⅲ期、帕金森氏病、严重慢性肝硬化、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心功能Ⅱ级(心力衰竭)、冠心病心绞痛(三级以上)、糖尿病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

慢性病应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分病种定额补偿。一年定期体检、定期结报。

5、报销比例

住院补偿:住院补偿封顶线4.5万元。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75%、二级医院(旗县区医院)65%、三级医院40%。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50元、100元、500元。

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报销结算公式:医药费用总额—起付线—自费部分—【(特检类﹢特治类﹢血液类)×60%﹢特材类×50%】=统筹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在实行保底补偿。

6、住院分娩补偿

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正常分娩每次补偿300元(超生除外)。如发生难产、剖腹产等特殊情况,按照住院标准报销医疗费用。

7、白障手术补偿

白障患者进行门诊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每一侧患眼一次性补助500元。

8、其他补偿

(1)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药品目录》的药物,纳入补偿范围。

定点医疗结构《基本药品目录》外用药费用占药费的比重,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医院)不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不超过1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5%。超过以上比例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者处以3-5倍罚款,并对超过比例的目录外药费从其补偿款中扣除,返还新农合基金专户,调剂使用。

(2)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

(3)积极开展单病种定额付费支付方式。选择常见病种开展试点,逐步扩大病种。按照医疗成本确定病种收费价格,合理确定病人自付和基金支付的比例。要加强对病种确认和出入院标准审核和管理。禁止医疗机构采取“诊断升级”或“小病大治”等办法,抬高单病种病例的费用。

(4)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若无他方责任,则应纳入相关补偿范围(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在医药费报销前须填写《参合人员意外受伤就医报销审批表》一式两份,区合管办和定点医院各存档一份(相关证人、村民委员会、交警事故科、辖区公安派出所、镇政府(镇合管办)及区合管办签字盖章生效)。对于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原则上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70%执行;对于他方有责任但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特大意外伤害(本不该新农合承担补偿责任,但出于人道考虑,酌情给予补偿)建议对其住院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50%执行。意外伤害补偿应在一定范围公示一个月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5)继续实行合作医疗补偿向中医药倾斜政策

一是中医药服务门诊补偿:纳入中医药服务门诊补偿的病种为上肢骨折和下肢骨折,补偿条件是采用中医药治疗的非手术病人。补偿办法及标准为:上述病人中医药服务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50%,补偿金额年封顶线为200元。二是调整中医药服务住院费用优惠补偿比例,参合患者住院中医药总费用占住院总费用70%(含70%)以上的,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同时提高10%。中药饮片除单味使用不予报销外,复方使用均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6)对参加新农合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在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上提高10%(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证明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

(7)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住院可以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院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对目前同时参加两种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农民和在校学生,可享受两次补偿。

(8)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用按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9)不按规定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外的医院就诊的病人原则上不予补偿,确定属特殊情况补偿标准降10%。

(10)当年新出生婴儿,随其父母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五、医疗服务管理

医院新农合工作总结篇(8)

为了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作为积极向省市争取试点县。功夫不亏有心人,终于在2006年11月,信阳市政府正式将息县列为2007年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县。

为了把新农合这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事情办好,县委县政府早安排、早部署,县、乡、村层层动员,将推行新农合的意义、政策印制成大量传单分发到农民手中。同时,县直相关部门还抽调了一批素质好、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干部,组成工作组,深入村组,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各乡镇工作人员定点联系村组,采取召开群众大会、书写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学生宣讲、让乡村医生深入群众宣传等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宣传新农合的各项政策,让农民群众打消顾虑、自觉自愿地参加。

让参合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息县合管办结合全县新农合运行实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适度,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正确引导参合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的基本原则,实行了门诊统筹补偿制度。

为实现全县新农合网络化直报,实现新农合管理系统与医院管理系统无缝对接,县合管办对全县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了培训。培训结束后,对各镇定点医疗机构及时进行了HIS软件安装,自2009年3月1日起,全县启动新农合网络化直报,加强了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直接监管能力。

为了使参合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县合管办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新农合补偿方案。将二期及其以上高血压病、有并发症的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心功能不全、精神分裂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等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门诊补偿在2007年、2008年度个人家庭账户资金使用完后,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付,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进行补偿,最高年补偿限额800元(其中高血压二期年补偿限额500元)。

结核病优惠措施:在信阳市和息县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诊断、治疗的结核病和结核病疑似病人,除享受结核病项目资金免费治疗外,不在免费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享受新农合补偿,住院的按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补偿;在门诊医疗先用2007年、2008年度家庭账户支付,不足部分按门诊费用的50%补偿,每人每年门诊最高限补1000元。

恶性肿瘤放化疗、介入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300元,超过300元部分补偿50%;与住院补偿合计每年每人累计补偿最高限额按30000元以下支付。

对在本县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参合农民,实行定额补偿。结合“降消项目”,乡级计划内平产补偿550元,难产补偿800元;县级计划内平产补偿750元,难产补偿1000元。剖宫产按病理性住院补偿。

参合农民中白内障患者在县内住院实施复明手术者实行单病种定价,费用从上级有关专项经费中支付,不足部分再从新农合基金中补偿,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向白内障参合患者收取与复明手术相关的费用。

从新农合实施以来,截至2009年9月30日,全县共筹集资金18471.03万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3080.48万元;新农合共补偿608502人次,补偿医疗费用13114.35万元,大病住院补偿11330.4万元。住院补偿占总补偿资金的86.4%,门诊补偿占总补偿资金的13.6%,基本体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此外,2009年度已对全县参合农民318252人次进行补偿,补偿医疗费用6302.4万元,其中住院补偿34500人次,补偿费用5181.75万元;住院分娩补偿5103人次,补偿金额302.61万元;慢性病门诊补偿6051人次,补偿金额91.61万元;门诊补偿272598人次,补偿费用726.43万元。补偿金额达到封顶线3万元的参合农民44人次。参合农民年度受益率达到51.46%。新农合基金支付维持在较高水平,农民受益面得到较大提高。

现在看病真方便

为了简化参合农民的补偿手续,信阳全市实行了“一卡通”制度,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可随时到信阳市内任何一家市、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减免补助;参合农民在县内和信阳市定点医院看病就医,不需转诊,出院即可进行直接偿补。

为了便于外出务工参合农民及时享受医疗服务,由县委组织部“流动党员党支部”和县工会“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对农民工流入比较集中地区医疗机构进行筛选,再由卫生局派出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本着及时、便捷、优质、廉价的原则,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息县外建农民工定点医院。县合管办派专人到定点医院安装软件管理系统,对职工就新农合的管理规定、数据录入、费用补偿等一系列工作进行培训,尽快让外出农民工享受到新农合的好处。

目前在息县外出务工农民比较集中的上海嘉定区、广东惠州市、东莞市、武汉市、郑州市、北京市设立了定点医疗机构,在上海市安国医院、惠州市人民医院、武汉市新华医院、郑州市紫荆医院开通了参合患者直接补偿工作和办理外出务工农民就地参合工作。为此上海、广东等多家媒体多次进行了报道。

实行补偿公示制度 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医院新农合工作总结篇(9)

一、指导思想

以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平等的新农合基本保证为目标,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统筹层次,缩小保证水平的差异,逐步形成全市参合农民享受均衡无差异的新农合政策实惠,最终实现全市新农合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区域一体、政策统一的农村医疗保证体系,切实解决农民看病就医问题,努力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市新农合工作目标是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新医改精神,今年。探索和推进市级统筹模式,通过实施“政策制度、筹资规范、基金管理、弥补范围、弥补政策、服务监督、信息管理、经办机构建设”八统一,提高全市新农合资金使用质效,减少各地弥补水平的差别,促进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改善服务水平,方便参合农民充分利用全市医疗资源,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证的受益水平和受益水平,增强新农合基金保证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农民自愿、多方筹资的原则;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证适度的原则;

三)按比例补偿的原则;

四)严格管理。公开办事的原则;

五)方案制度。县级管理的原则。

四、主要内容

一)统一政策制度

1建立全市相对统一的新农合制度。各县(市、区)新农合工作指导性文件须上报市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方可行文。

2今年。全年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报销比例力争达到70%要确保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和其他贫困人口参与新农合;允许尚未参与城镇居民医疗安全的失地农转非人员、农场林场渔场职工、外出务工农民等特殊群体,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与新农合,力争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新农合保障目标。

二)统一筹资规范

1今年新农合筹资规范按国家新的政策要求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以适当提高本级政府的配套资金规范。

2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应于今年4月底前全部划入县级新农合基金专户;各类帮扶资金同时划入基金收入户。

三)统一基金管理

明确政府、财政、卫生、金融机构在基金筹措、使用、管理上的职责。加强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1新农合基金县级使用、县级管理的模式不变。统一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基金风险备用金制度。新农合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累计结余不逾越当年统筹基金的25%。风险基金坚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2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主要用于新农合基金的财务透支的应急处置。

每月的25日前为上个月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的结算核拨时间。市市级和省级开展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3定点医疗机构为农民垫付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由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核拨一次。即时结报,每月25日前与参合农民所在地合管办进行结算核拨。市市级和市外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由农民先行垫付,然后回当地乡镇合管站或县(市)区合管办报销。

四)统一弥补范围

1各县(市、区)必需依照全省统一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住院目录、用药目录、诊疗范围严格审核。非疾病治疗项目,以及违反基本药物政策规定、药品不按规定比例加成、逾越统一限价规范等而造成的不合理费用,新农合基金均不予支付。

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逐步实行即时结报。省、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现场直报制度。

3做好新农合基金弥补与公共卫生专项弥补的衔接。但合计弥补金额不得逾越住院封顶线和其实际医药总费用。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基本药物制度药差补偿、计划生育等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五)统一弥补政策

1全市实行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相结合的弥补模式。依照“小病到乡镇。住院患者医药费用报销采取分级分段分比例加合的方法计算。

2全市统一参合农民住院报销的起付线。其中市内定点一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100元、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200元、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可定为400元。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可定为800元。起付线一年只计算一次,一年中同一病人因同一病症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的按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线计算。

3门诊弥补封顶线应不高于300元/人/年;住院全年弥补累计报销封顶线按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计算。

4参合农民在弥补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的弥补规范:乡镇卫生院就诊。

住院费用在起付线至3000元间段的弥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5%3000元至8000元间段的弥补比例不超过70%县级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就诊。

住院费用在400元至5000元间段的弥补比例为40%5000元至10000元间段的弥补比例为45%10000元以上的不超过50%市级三级定点综合医疗机构就诊。

市级与县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同级综合医疗机构执行,各县(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惠民医院可比照乡镇卫生院执行。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确定。

5参合农民在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单次费用超过3000元、县(市、区)二级医疗机构就医费用超越8000元、市级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就医费用超越10000元时。并暂停录入已发生的医药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告知患者,并演讲驻院合管员。经患者知情和合管办审核后,确因医学需要的超出费用可按原比例报销。对于过度治疗或确应转诊而未转诊的病人,其超出的费用适度降低报销比例5-10个百分点,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区)制定。

住院费用在600元至10000元间段的弥补比例为35%10000元至30000元间段的弥补比例为40%30000元以上的为50%省里另有规定的按省里文件执行。6转诊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7慢性病费用报销按各县(市、区)慢性病专家鉴定委员会确定的慢性病病种和弥补方法执行。

8实施了单病种限价和临床路径管理并经考核认可的市级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可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9未经转诊(急诊除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各段报销比例同比下调10%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各段报销比例同比下调20%

10参合农民住院报销设置弥补保底线。市内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弥补费用达不到总住院费用30%按30%弥补。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弥补费用达不到总住院费用20%按20%弥补。

11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在市内定点医院分娩自由就诊。补助规范为每例补偿200-300元。合并其他疾病的其他疾病按住院规范给予弥补。

12参合农民在县(市、区)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报销比例次均不应少于30%

13参合患者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自由就诊。急诊患者在市外定点机构就诊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在县(市、区)或乡(镇)合管办。当年出世的新生儿允许当年滚动参合。母子(女)共同累计计算封顶线。

14市内各县(市、区)试行定点互认、报销互惠”政策。市内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需住院治疗时,可以自由就诊。患者在市内各县(市、区)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原则上享受本县同级医疗机构同等报销政策,以方便市内跨县区流动人口的就近就医。上年度住院统筹基金县外流向过半的县市,可暂缓执行本条。

15积极探索重大疾病救助方法。年底基金结余较多的县(市、区)可以依照《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8〕65号)要求。

16参合农民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以上(含两种)政府举办的医疗保证弥补。

六)统一服务监管

1市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确认实行分级管理。确认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各县(市、区)合管办颁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匾牌和证书;经市合管办考核审查合格,确认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市合管办颁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匾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同。

2参合农民患病可凭新农合医疗证(或磁卡)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质优、价廉、方便、平安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需查对身份证、合作医疗证核实身份。对办理住院的还要进行详细的登记。

3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必需到各县(市、区)合管办料理转诊审批手续(外地打工住院可电话或传真告之)急诊病人可以先转诊。

4全市所有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电脑收费。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要实行电脑收费。

以便查询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住院病人要实行“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制度。

5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主动控制例均费用,限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超越300元局部减半纳入弥补范围;单个植入机体大型资料3000元以内的计入弥补范围,住院病人各类检查和医疗服务费用的自付比例(占检查总费用的比例)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越10%县(市、区)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越25%市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越30%300元以内的单项大型检查治疗项目计入弥补范围。超越3000元局部减半纳入弥补范围。

6定点医疗机构的例均费用不得高出全省同级医疗机构的平均水平。市、县合管办可采取通报、警告、核减、追缴、暂停和责令退出定点医疗机构等相关惩罚措施。具体工作细则由各地按有关文件制定。

七)统一信息管理

1加快新农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与电信公司商定区域合作协议;依照“一户一卡”原则,为参合农民配备磁卡,完成参合农民的照片和身份证号采集工作,磁卡配备率达到100%

2各地结合外地数据量和实际应用要求。增强县级数据中心的服务能力。督促所有县乡两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HIS系统与新农合管理系统的联通,实现住院和门诊明细数据实时上传、现场即时结报。新农合信息化“一卡通”工程要向60%以上的村卫生室延伸,实现参合农民刷卡就医。

3不主动与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新农合经办机构可以适度提高其定点就医的起付线或下浮其定点就医的报销比例。

八)统一县、乡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建设

医院新农合工作总结篇(10)

通过广泛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实施,健全完善全区新农合管理、运行机制,力争2012年全区居民新农合参合率达99%以上,扩大群众受益面,农民补偿更加便捷实惠。

二、参合对象

年12月10日前持有区公安户籍的居民,均可参加我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参加新农合)。参合人以整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选择性参合,不得重复参合。

三、筹资标准

2012年参合对象每人缴纳50元,各级财政补助240元,人均筹资总额290元。低保对象(含五保对象)、在乡革命“五老”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计生二女结扎户、放弃二孩生育权的一女户及残疾人参合的个人缴纳费由区财政全额补助。个人缴费由各乡镇(街道)统一收缴,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据。收缴的资金应及时足额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四、补偿范围和标准

根据我区近几年来发病人群医药费支出、2012年拟筹资总额等情况,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开展新生儿参加新农合医疗补偿和扩大特殊门诊统筹补偿病种增至22种,并提高补偿最高限额,开展普通门诊统筹总额预付制补偿和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具体为:

1、住院和特殊门诊定点医院:列入城镇职工医保定点的公立医院均作为我区新农合定点医院(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批准的民营医院参照执行)。

2、补偿期限: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当年度报销申报时间不得超过次年第一季度。

3、参合人因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范围参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个目录”。具体补偿标准为:

4、计划内生育住院分娩继续实行定额补偿,正常分娩每例补偿500元,剖腹产每例补偿1000元。因生育引起疾病(如宫外孕,妊高症、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等)而住院的医疗费用仍按疾病住院标准补偿。因计生“五术”引起的并发症或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计生渠道解决。

5、开展新生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⑴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即年12月10日后出生),在新生儿母亲当年已经参加新农合的情况下,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

⑵在新农合保障年度内,自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新生儿、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计算(且不再另设起付线),直至年度最高封顶线。

6、特殊病种门诊统筹病种目录和补偿标准:

参合人当年度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费总额不得超过区新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年度最高补偿限额。

7、开展普通门诊统筹总额预付制

(1)定点医院:辖区内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补偿范围及方式:

①范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个目录”、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②方式:普通门诊统筹总额预付制补偿不设起付线、封顶线。采取“当日按比例单次补偿”的支付方式予以实时结报补偿(当日多次就诊的,只能获得一次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具体列表如下:

8、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

按照年人均15元的标准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由市统一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机制,具体补充补偿标准和办法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乡镇(街道)、村(社区):广泛宣传贯彻落实新农合政策和实施办法,动员组织居民参加新农合;负责本辖区参加新农合居民个人缴费的收缴工作,做好参合人基础数据录入、采集、核对等工作,杜绝居民重复参保,帮助参合人办理参加新农合的具体手续,收集并公布有关信息。

区卫生局:贯彻落实区新农合管委会制定的有关政策,承办区新农合管委会确定的有关事项;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管;负责制订相关配套管理细则,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管理;严格审核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制度,确保医疗安全、经济、有效。

区财政局: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负责落实省、市、区财政对参加新农合人员的补助,安排好新农合运作经费。

区委宣传部:通过有线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介向居民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基本原则及参加新农合的权利和义务等;宣传报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情况。

区农水局:结合“三农”工作,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推动工作。

区教育局:配合区委宣传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

区民政局:做好医疗救助、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和免交对象审批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医保中心):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建设维护和数据技术支持;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咨询、服务等具体业务工作;严格做好新农合报销审核工作;定期做好新农合财务统计及分析工作;配合新农合办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和医疗质量工作情况。

区监察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检查。

区审计局:依法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审计监督。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健全农村计生“二女”户和放弃二孩生育权的一女户参加新农合救助体系,做好免交对象审批工作。

区残联:健全残疾人参加新农合救助体系,做好免交对象审批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为确保我区2012年新农合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各乡镇(街道)要统筹安排,采取措施,按以下阶段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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