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成员人数 60人
团队建立时间 2001年
主营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企业投资、并购中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融资服务,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知识产权咨询、顾问服务和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团队介绍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总部设在上海,并在北京、苏州、长沙、南通、无锡、郑州、徐州、日本大阪、福冈、法国巴黎、意大利米兰和新加坡等地设有分所。知识产权团队是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团队在计算机软件法律服务、网络游戏法律服务、视频分享法律服务、动漫创意产业法律服务、娱乐与传媒法律服务等领域有精深的见解和实践,成为国内版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第一大品牌。
团队所有律师均毕业于中外著名法学院,绝大多数拥有法学硕士以上学历,部分律师曾长期在国外学习和执业,多位律师具有理工科背景及专利人资格。自成立以来,团队已了10000余件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截至2013年),其中有许多案件为该领域的国内首例,为媒体所广泛报道。
主要成果及获奖情况
2014年“钱伯斯亚太地区知识产权领先律所”
2014年“Legal500亚太地区知识产权推荐律所”
2014年“杰出知识产权诉讼团队”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2014年
2013年“钱伯斯亚太地区知识产权领先律所”
2013年“Legal500亚太地区知识产权推荐律所”
2013年“杰出知识产权诉讼团队”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2013年
2012年“钱伯斯亚太地区知识产权领先律所”
2011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上海市司法局2012年
“团旗映发展、青春筑和谐”浦东律师几年建团90周年系列活动“先进集体”| 共青团上海市浦东新区律师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律师青年联合会2012年
2010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上海市司法局2011年
2010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单位”| 上海市司法局2011年
2009-2010年度上海市“文明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1年
党员律师标兵 | 司法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2011年
中国2011年(上海)世界健康博览会“法律服务支持单位”| 中国2011年(上海)世界健康博览会组委会
团队成员人数 550人
团队建立时间 1999年
主营业务领域
华进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的具备知识产权资格的服务机构,并在早期获得涉外资质,是首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且连续五年获评全国优秀商标机构。
华进公司专注于提供360度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国内外专利商标申请、版权登记、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知识产权诉讼、行业专利分析与预警、专利商标申请策略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划、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融资等。
华进公司一直以来致力于榭突提供一站式无缝隙的知识产权服务。17年来,不断刷新上扬的专利和商标申请量数据曲线,见证着华进的稳步成长。
团队介绍
华进公司服务范围辐射国内外,并因地制宜地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长沙、苏州等地设立办公机构,在美国旧金山设立代表处,同时还设立与公司并行运作的律师事务所,处理知识产权诉讼和仲裁等业务。
目前,华进团队总人数达550余人,团队成员具备律师、专利人、商标人等多种从业资格。核心团队成员具有十年以上的从业经验,专业范围覆盖机械,电子,软件,通讯,生物,化工,医药,材料等多种技术领域。团队成员能够以英语、德语、法语、日语、韩语等多种语言为客户服务。
华进公司通过横向分支机构和纵向事业部结合的管理制式,以人为本的人才培养体系,以结果为导向的协作机制,充分整合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发挥团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专业高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团队主要成果及获奖情况
1.2016年10月 “CANDAIR”商标驳回复审案被中华商标协会评为“2015-2016优秀商标案例”
2.2016年3月1日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授予“2015年度三星专利机构”
3.2016年,华进公司被《世界商标评论》(WTR)评选为“全球千家推荐商标服务机构”。
4.2015年4月1日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马荣仔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入选2014年度广东律师优秀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团队成员人数 90人
团队建立时间 2013年3月
主营业务领域
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知识产权和涉外法律业务为主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少数的同时具有专利资格和商标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及团队曾向近万家的国内外企业及个人提供了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等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综合性的国内外法律服务,专利、商标申请量及诉讼案件量均排在全国前列。
团队介绍
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由上海智信专利有限公司(原华东专利事务所)原合伙人薛琦及其团队于2013年创立,现有员工近百人,包括律师及律师助理20余人,专利人及专利工程师50余人,商标人10余人,以及流程行政等辅助人员10余人。
管理制度
本所通过不同部门、层级的岗位设置,以及业务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委员会、培训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从不同层面的管理和把控,保证本所业务的“专业、及时和创造”。
一、业务质量保障制度
本所通过全方位的培训制度、严密的质量检查制度、学术研究以及个性化的客户服务来保障本所的业务质量。
1.全方位培训制度
1)新人集中培训制度:每一位本所新人都必须接受本所制定的2-3个月的集中式授课培训;
2)新人带教制度:每一位新人都由两名导师全面负责带教新人,并保证新人的案件质量;
3)公开讲座制度:每月定期由本所资深人开展对外开放的主题讲座,目前已累计开展讲座近200场;
4)行业间、国内外培训交流制度:每年选派优秀人参加各类国内外会议、讲座及培训交流;
5)部门定期总结培训制度:各部门定期就各种业务问题进行总结并开展针对性培训。
2.质量检查制度
(1)形式质检:制定严密的形式质检标准,确保本所每一个案件都达到形式质检要求;
(2)实质质检:成立三人合议小组,对被检案件进行全面检查并打分核定。
3.学术研究制度
本所倡导开放、自由的学术讨论氛围,鼓励人主动研究,积极探讨。本所拟基于本所团队十多年来的经验、案例和学术积累,针对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出版相应系列著作,本所团队目前正在紧锣密鼓筹备中,预计第一本今年即可问世。
4.个性化服务制度
本所特设客户管理服务部,收集和管理客户意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并且不断持续优化各方面的服务质量,使客户体验到更专业、更优质的服务。
二、内部流程管理制度
本所通过业内最先进的软件系统以及严密的岗位设置对业务流程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管及审核,做到系统监控、人工审核的“双重监管”,确保本所每日流转的数百上千件文件及票据及时有序地提交转达,使整个流程始终有条不紊地进行。
团队优势
(1)强大的专业团队
我所知识产权服务团队已有17年的历史,是上海最早的专利团队之一。目前其汇集五湖四海精英,目前拥有律师、专利人、商标人等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近百人,专利业务的技术领域几乎覆盖现今理工科各类技术领域及具体方向:机械、光电、材料、生物、医药、化工、食品、环境工程、工业设计等,能够以中、英、韩、日、德、法等语言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2)严密的管理体制
相比其他律所及专利事务所各自为战的现状,我所以公司化管理的模式,有效整合及发挥团队协作的优势。本所通过严密的岗位设置以及四大委员会从不同层面的管理和把控,以保证我所能够提供最为专业及时优质的法律服务。我所专利质量保障制度确保我所接收的每一个案件都能达到我所的质量标准,专利流程管理制度确保本所每日流转的数百件专利文件及票据及时有序地提交转达,使整个流程始终有条不紊地进行。
(3)优质的法律服务
从专利申请的授权率上,我所发明专利的授权率为75%以上,尤其在生化领域授权率在90%以上,远高于业界的平均水平。
本所还特设客户管理服务部,在服务全过程为客户答疑解惑,并定期发放客户满意度调查,我所的服务质量在业内一直保持良好的口碑。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客户,我所还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我所在服务过程中不断收集客户意见、关心各国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持续改进和优化各方面的服务质量,以使客户体验到更专业、更优质、更全面、更及时的服务。
电子商务在英文中主要有两个词与之对应;EB(electronicbusiness)、EC(electronic commerce)。EC又称狭义的电子商务(亦称电子交易),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成员国讨论电子商务的政策性文件中就使用EC。EB又称广义的电子商务(亦称电子业务或电子商业),由IBM公司于1997年第一次正式使用,是许多IT 企业和学者支持的观点。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认为:电子商务是信息的电子交换,从而支持和管理商务活动,包含企业间、企业和消费者间的商业交易。
电子商务档案提供利用服务的过程中,部分内容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档案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利用价值的原始数据、信息和知识的记录。档案从其材料的形成到档案的形成,整个过程中都凝结着形成者和管理者的辛勤劳动与智慧结晶。因此,档案当然也是知识产权。
下面,从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联系,档案利用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两个方面进行系统分析。
一、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联系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信息的一种法律工具。电子商务的核心是“数据信息“,在构成电子商务的四种“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2.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随着知识经济的临近,已经出现了知识产业,即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产业,就是通常所讲的高科技产业和版权产业,也可通称为知识产权产业。
3.电子商务为知识产权的获得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一种新的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电子申请也已问世。
二、电子商务档案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档案机构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对电子商务档案进行处理和传递时,可能使原本在知识产权法规之下比较平衡的知识权益关系受到冲击。因此,在电子商务档案服务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1.数字化。所谓数字化是指把各类信息,包括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输入计算机系统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技术。1995年9月,美国在《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明确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我国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明确界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2.数据库。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伯尔尼公约都把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亦未明确赋予数据库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将其作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欧盟《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数据库是指以系统或有序的方法编排的、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3.网络化。现如今,网络宽带建设风起云涌,分发存储发展迅猛,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瓶颈节节打通,使得网上信息飞速增长,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实时地传递、交换和共享各种信息。档案部门当然也不能落后,有了数字化和数据库的强有力基础,数字化后的档案信息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传播,从而达到档案信息资源全方位地共建共享。
三、档案服务升级的措施构想
在电子商务氛围下,传统的档案信息服务模式,已不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档案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
1.健全法规体系。从档案利用方面来看,目前的利用服务工作主要是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来指导具体工作,但对档案利用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与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处理,缺乏具有可操作的规定。
日前,由江苏省无锡市知识产权局、司法局和中国(无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无锡市律师协会共同组成的无锡市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正式成立。该法律服务团为当地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公益性组织,主要承担相关领域重大决策和社会需求问题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参与相关领域法律问题解决方案的分析、论证,组织开展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培训等。
现在,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已普遍得到提高,但知道知识产权,未必懂得知识产权战略,未必懂得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制而言,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管理体制条块分割,缺乏衔接。服务主体有律师、专利人、商标人、版权经纪人及技术经纪人等,这些人才和市场的行政管理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从业资质标准,难以形成综合性一体化服务;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基本仍停留在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较少涉足计算机软件、医疗、多媒体、互联网、新能源等新兴领域,服务方式也主要集中在传统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纠纷诉讼、仲裁等方面,在为企业提供预防性、引导性、战略性的深层次服务方面还很不够。
随着我国三大知识产权法律(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知识产权事务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需要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长期努力,其中,企业的作用尤为关键。鉴于中国传统文化有“重有形、轻无形”的倾向,企业经营管理层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和能力仍显不足。虽说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真正的推动者应来自法律中介服务,从而使企业真正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要真正产生效用,使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最终成就市场竞争优势,需要一种制度安排。这就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没有实际的参与者,没有法律专业中介服务人士的参与,很难有好的战略,也就很难产生好的“转化”效果。目前我国现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不少企业对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缺乏完整、科学、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预防知识产权纷争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意识不强,致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需求比较有限,使知识产权难以真正成为企业的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虽属传统的民事法律领域,但因法律专业性强,涉及知识面广,亟待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专业人士夯实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创新法律服务理念和服务机制,以适应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制。司法行政部门应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打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行业壁垒,破除部门分割,消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业务的限制,放宽律师事务所从事专利业务的限制,建立一个高效、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完全由市场去选择优质高效的商标、专利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对那些不具有专利和商标申请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从事专利或商标的申请业务的应该取缔;对非律师从事知识产权诉讼、担任法律顾问等业务的也要限制。同时,通过修改律师法和有关法律,允许律师事务所混业经营,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能够做到全方位、全程的服务,进一步拓展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业的业务范围,以适应企业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求。(知识产权报 作者 吴学安)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的总体部署,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以“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帮助企业化危为机”为主题,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有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强化领导,健全完善为企业服务的工作机制
1、成立*市知识产权局服务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董宏伟任组长,副局长董欣、纪检组长叶贵安、副局长刘红、副巡视员周家齐任副组长,规划发展处处长陈保国、协调管理处处长李卓端、行政执法处处长赵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分局(以下简称为东湖分局)局长郑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为经济开发区局)局长姚勇、办公室副主任陈敏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规划发展处办公,统筹协调全局为企业服务的具体工作。(规划发展处)
2、完善局领导干部深入企业调研服务制度。局领导小组成员分工联系大企业和重点企业,定期开展调研活动,对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明确责任部门,并限期解决、限时回告。对涉及跨部门、政策性强的重大事项,报请市领导协调解决。局领导联系大企业的分工见附表1,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联系大企业及“双十计划”、“助推计划”企业的分工见附表2。(规划发展处、行政执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3、落实大企业、重点企业服务便利直通车制度。在市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行政执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设立“大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便利直通车”服务窗口,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规划发展处、行政执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4、开通为企业服务的网络平台。在*知识产权网、中国光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网、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网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年”专栏,开设网上提问、预约领导、政策解释、网上办公等栏目,充分发挥其功能。(协调管理处)
(二)强化保护,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4、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保护途径。充分发挥*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作用,开通“12330”举报投诉维权咨询热线,办好维权网站,在开发区、大型创业中心逐步设立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分站,建立24小时接受举报的快速反应机制、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和网络,帮助困难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行政执法处、举报维权中心)
4、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继续深入开展“雷雨行动”和“天网行动”,重点查处反复性、群体性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和专利诈骗犯罪行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我市企业做好参加境内外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行政执法处、举报维权中心、规划发展处)
5、努力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依法加快企业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处理速度,限期解决我市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帮助我市企业处理好在市外的专利纠纷与诉讼案件。不断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机制,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效率。(行政执法处、举报维权中心)
6、建立全市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系机制。以我市重点企业为对象,组织协调工商、版权、文化、技监、公安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定期为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咨询服务。(行政执法处、规划发展处)
(三)强化激励,大力构筑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优势
7、大力鼓励企业及时申请专利。完善专利资助政策,增加专利资助资金总量。提高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资助力度,将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由每件资助2000元提高至每件资助2500元。扩大对企业申请海外专利资助的地域范围。在东湖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企业专利申请资助服务点,及时为提出资助的企业办理申请手续。(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8、建立专利申请审查、专利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绿色通道。对重点企业和参与“计划”的企业重大专利申请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将依据*市政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知识产权强市议定书积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系,加快专利审查速度。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东湖开发区建立专利审查员实习基地,加强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建设,定期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员深入企业调研服务。(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
9、加大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实施工作的扶持力度。设立支持资金,引导、帮助重点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技术创新全程之中。扶持一些重点高科技企业组建专利联盟,提高行业的竞争力。(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10、完善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表彰奖励制度。制订*市专利奖评选表彰办法,每年交替开展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评选活动,提高对企业的表彰比例。完善*市强势企业评选奖励办法,继续开展*市知识产权强势企业评选表彰活动。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对知识工作先进企业和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11、加大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转化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继续开展“专利技术转化”、“企校专利对接工程”项目评选工作,对入选项目予以资金支持,促进专利技术的转移、转化速度。积极支持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及优秀奖的项目的转化实施。(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四)优化服务,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12、深入实施服务企业的专项行动计划。对大中型企业继续实施知识产权工作“双十计划”,培育知识产权强势企业。根据市政府确定的“便利直通车服务”大企业名单,适时调整“双十计划”企业名单。继续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助推计划”,努力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培养专利创富、专利创业典型企业。落实对列入“计划”的企业专利申请费用给予全额资助等相关政策。(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13、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力度。继续大力推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争取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联合出台有关的管理办法,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促进专利权质押工作试点的顺利开展,开始实施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工作,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规划发展处)
14、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争取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评估推进工程”,选择6家企业,指导其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积极与资产评估机构联系,开展企业专利资产评估工作,推动专利权的资本化、证券化。(规划发展处)
15、通过信息化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设立专项资金,开发高水平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专利文献检索分析软件,在“计划”企业推广使用,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东湖分局、信息中心、规划发展处)
16、支持重点企业及行业建立专利应急预警机制。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建立专利预警机制,评估与应对知识产权潜在侵权风险,增强知识产权突发事件处理能力。(信息中心、东湖分局、规划发展处)
17、加大企业专利信息服务力度,提高信息服务水平。针对企业提出的专利文献检索需求,一般文献检索三周内完成。须出具检索报告的,45天内完成。认真做好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工作。中小企业数据库建设在两周内完成,数据库较大的企业在一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同时做好数据更新和培训工作。(信息中心)
(五)强化管理,促进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18、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扶持力度。出台相关评定标准,对我市规模较大、信誉和服务水平较高的知识产权骨干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引进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知名机构,与本地骨干中介机构相互促进,形成高水准的专业化服务格局。择优支持一批有实力的专利评估机构加快发展。(规划发展处)
19、完善专利转让交易中介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作用,拓展其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帮助我市企业开展专利技术交易工作,对“双十计划”、“助推计划”企业优先提供专利交易方面的相关服务。支持企业参加全国性专利技术(产品)展会,帮助企业寻求专利技术转化、实施的机会。(规划发展处)
20、完善政府机关、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与企业服务对接机制。完善专利特派员制度,鼓励我市专利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事务提供法律支持及相关培训、咨询和指导。建立市区知识产权局与企业服务联络员机制,定期召开市区知识产权局、专利机构与企业的对接服务工作会议,沟通信息,听取企业意见,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规划发展处、协调管理处)
(六)强化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企业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21、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培训、人才培养和宣传工作。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推进计划,组织知识产权专家咨询服务团,深入大企业、重点企业和开发区、创业中心、孵化器基地等企业密集区进行咨询服务和培训,为企业培养一大批知识产权明白人。(协调管理处、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22、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典型企业和人物的宣传工作。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典型企业和人物,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协调管理处、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区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必须从事关*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服务企业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企业的需求就是我们工作的目标”的服务理念,深入企业做好服务,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
(一)落实《xx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修订《xx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加快出台《xx市互联网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一批知识产权政策法规。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综合信息库和全市知识产权诚信档案,提高侵权代价,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强化市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功能,充分发挥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作用,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企业创新积极性,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为企业自主创新保驾护航。完善执法工作制度,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以重点带动一般,集中力时,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在查办大案要案上下功夫,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产生强大的震慑力。
(三)积极争取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在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加挂牌子,整合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和维权援助中心职能,加强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支持力度。
(四)出台《xx企业德国参展知识产权指引》等系列展会知识产权指引,为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决策提供参考。及时跟踪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探索建立以行业为主导的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能力,维扩企业良好国际形象。
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高优质高效地服务
(五)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根据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情况,分A、B、C类,分别实行知识产权贴身保护服务、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和专利突破三大计划,指定专人进行跟踪落实。
(六)全力支持xx企业抢占LED产业创新高点。加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向LED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LED企业通过自我研发、委托研发、购买等方式增加专利积累。推动xx企业参与LED行业标准的制定,支持相应的行业协会建立专利联盟,开展行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
(七)完善服务措施,方便企业专利资助申请。三月底前完善专利资助网上受理、核准服务系统,增加版权资助及专利加快、专利费用减免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报企业和个人。继续做好专利加快、专利费用减免等事项。加大直通车服务范围,在现有直通车服务企业名单基础上增加50%,为更多企业提供上门服务。
(八)继续做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培育工作,20xx 年培育20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及知识产权经验的交流推广,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充分发挥优势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和示范带动作用。
(九)继续深入开展中介机构与中小企业服务对接工作,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消除零专利。鼓励中介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在专利过程中,经专利申请人委托推荐优秀知识产权项目,促进知识产权优秀项目转化。我局针对项目需求,向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并通过专利展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等,为专利权人服务,促进我市自主创新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服务流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十)为切实加强对我局“服务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xx市知识产权局“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徐友军担任,副组长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有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红艳担任,成员由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为保障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展促进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建立局领导到企业走访调研制度,通过“知识产权半月谈”等形式,定期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水平。
(十二)尽快修订出台《xx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科学划分专利资金的支出范围和结构,更好地发挥政府专项资金对激励创新的导向作用。完善内部管理流程,为企业和个人专利版权资助申请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三)争取设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xx代办处,完善知识产权服务载体,为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通道。
(十四)启动数字作品版权备案管理系统,加大对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为设计类企业提供备案服务载体,为“设计之都”保驾护航。加强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平台。
(十五)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积极和市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沟通,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融资质押制度,争取作为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试点,为知识产权运营提供新的交易手段。与有关方面协调,争取开设高交会“个人专利展”。在“国家专利技术xx展示交易中心”开设LED专场。
(一)信息资源服务与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是信息化的产物,与实体图书馆相同,具有服务性的原则。“用户第一,服务至上”也始终是数字图书馆的服务宗旨。数字图书馆如果不能满足读者的需求,那么就算建设得再现代化、再有特色也并不完善,只能成为橱窗摆设。数字化时代的降临,用户已经成为众多机构研究的焦点,用户有哪些需求、应该为用户提供哪些服务,应该成为数字图书馆的重点发展方向。可以说,数字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提供以用户为导向的各种信息资源服务。
(二)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内容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是以信息网络为服务平台,通过对读者和用户的信息需求进行分析和了解,有针对性地定向开展服务活动,并最终将其所需信息传递给他们,帮助解决问题。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内容实际上是将图书馆集成的大量数字信息资源,通过查找、分析、传播和交流等方式,通过统一的平台向用户提供导航、检索、参考、传递和交流等服务,最终实现数字信息增值,节约读者和用户时间。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提供服务的方式、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信息的复制、传播更加简易,数字图书馆可以更快捷、高效地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但是这也更易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三)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人们就其治理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旨在保护权利人的知识成果不受到损害。其中,《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等与数字图书馆息息相关。在任何情况下,数字图书馆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害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但为了能够让读者用户更方便地使用信息,我国法律也针对图书馆使用著作权人的知识成果上做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信息化速度逐渐加快,网络发展日新月异,而法律漏洞依然存在,知识产权法也并未广泛普及,加之信息技术不完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完全保障。在数字图书馆给读者用户提供服务时,涉及信息的复制和传播、知识产权风险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要特别注意服务过程中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要把握好合理使用的限度,避免发生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保护是做好读者服务的前提。现代图书馆的发展模式已经面向网络化和信息化,数字图书馆的服务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风险越来越大,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同时还能满足读者需求是数字图书馆的职责之一。
二、数字图书馆服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参考咨询服务数字参考资源服务作为现代图书馆新型服务模式,是一种基于web的帮助机制,其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结合各种应用软件和信息平台,向读者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信息服务。也正是由于这些优点,导致其在提供服务之时,稍不留神,就会出现如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第一,在为用户提供信息时,对文献内容的摘录、引用不可能随时都注明是作者或者出自何处,加之咨询服务人员有限,用户需求量太大,所以难免会出现疏忽的状况,而这种疏忽会给知识产权权利享有者的署名权造成侵害。第二,有些咨询工作是建立在馆员对资料的加工、整理上的,这种服务有可能会影响到权利人的作品传播权,比如要为用户提供可行性论证、专题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科技查新等咨询服务,咨询人员必须要大量搜集整理文献,对作品进行分析统计才能得出结论,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知识产权风险。
(二)远程服务随着数字资源的建设和管理队伍的扩大,为了能够让读者和用户能够在馆外使用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图书馆利用信息技术,如VPN、技术、URL地址重写等远程软件,开通远程服务,以满足广大读者用户的需求。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当把数字资源(如各类期刊、电子出版物)上传至平台供下载时,这种复制行为已经涉及到了知识生产者和创造者的“网络传输权”问题。根据法律要求,数字图书馆提供远程服务的行为已经威胁到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是应该予以制止的。尤其是数字图书馆在提供远程登陆服务时,并没有有效措施限制非在校用户使用,账户认证单一,一旦用户信息泄露,那么资源的安全就没法得到保证。若是不经授权,由其他人员盗取账户下载大量资源,并非法篡改信息、倒卖信息,这就给知识产权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不利于信息的自由传播。
(三)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数字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就是利用网络,传递用户需要的文献资料,供用户使用。这种利用网络的便捷特点,为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必然会产生下列问题。第一,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可能会违反复制权。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让图书馆开展服务更加便利,读者如果需要文献,不用非得亲自去图书馆影印,直接登录数字图书馆,使用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就可以得到文献的电子版。这就需要数字图书馆对自己的馆藏数字化,并且将数字化的资源复制给用户,这时候数字图书馆就要格外注意,不应该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第二,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可能会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在传统环境下,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的范围比较小,都是纸质文献的流通。但是网络环境下,任何信息都可以快速传递,不论接收人在何时何地都能够收到信息。这一便利虽然方便了读者不出门就能得到资料,但是更为侵犯版权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埋下了隐患。
(四)多媒体技术:视频点播服务为了提供更好的学习和娱乐环境,很多数字图书馆都提供视频点播服务。这种点播服务的视频资源一般来源于向相关音像制品供应商购买,当然有时也会在互联网搜索下载等。试想,如果图书馆将自己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作品复制至点播服务平台,既未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同时也未支付相应报酬,则属典型的侵权行为。图书馆这种为用户提供视频点播服务的方式,随着收录视频范围的扩大,难免会产生盗版行为,严重侵犯版权人的利益。有些数字图书馆并没有对视频进行安全管理,用户可以随意下载,进行超范围传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图书馆不依法服务,不尽法定义务,不控制传播范围,不约束读者,就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总之,建设数字图书馆的目的就是给读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但前提必须是遵照法律规定。现在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满足不了目前信息发展的速度了,很多侵权问题得不到解决,在网络环境下,依然存在法律死角。我们在加紧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更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三、数字图书馆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图书馆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素质不管是读者还是图书馆员都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自觉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图书馆可以针对知识产权法开设一些基础性讲座,传授法律基本知识,让读者和馆员梳理知识产权意识,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图书馆员作为信息组织的传播者,更应该加强自己的知识产权素养,较好地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及时对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进行探讨和合理规避,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数字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前行。
(二)利用先进技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图书馆可以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保护知识产权。比如,设置网上使用权限,可以防止不在授权范围内的用户非法使用数字资源;采用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将加密水印、签名等隐藏在文本当中,作者可以通过作品内的记号识别违法行为;构建安全子网,设置防火墙,将互联网和内部网隔开,防止非内网人员盗用资源,等等。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图书馆员应该将很多信息技术应用至知识产权保护中来,以确保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在经营的过程中,小型和微型企业往往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而仅仅注重实物产品的产销,这严重制约了其发展。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会计服务规则和知识产权不能同步发展,所以,为了促进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必须对其会计服务问题和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知识产权会计相关语义的研究
(一)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之间的联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力人对通过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享有的私人权利,知识产权的特点是一次创造,永久受益,特别指那些不需投入成本但是可以组合重复使用的技术,这些技术普遍投入大,风险高,但是利润也高,在法律的角度上,知识产权最主要的特点有三个:(1)非物质。(2)专有性。(3)地域性。
在法律上,知识产权最注重的是权属和保障,站在会计的角度上,无形经济讲究的是经济效益,在符合会计资产定义的基础上,还必须有确定的成本和获取高额利润的可能性。如果单纯的从会计的角度比较知识产权和无形经济,虽然二者都属于无形商品,但是二者并不完全相同,知识产权的范围远远小于无形经济,知识产权必须能够让企业获利才属于无形资产。
(二)知识产权的价值体现以及知识产权价值的计量。知识产权发展至今,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部分经济发达国家,高科技企业超过3/5的知识产权可以划分为无形资产,也就意味着超过3/5的知识产权可以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企业想要获得知识产权,就必须做出相应投资,这也正是知识产权价值的体现。目前,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往往缺乏保护其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而仅仅注重实物产品的产销,这非常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例如家具企业,大多数的大中型家具企业内部拥有较为完整的会计部门,它们在遇到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内部的会计部门就可以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和策略方案,但是小微家具企业却不具备这种功能,它们没有足够的专业人员来构建自身的会计部门,通常只会设立个别的会计人员,以便在履行会计职责的同时,还能达到开支和降低成本的目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会使得小微家具企业在解决知识产权会计核算问题时,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在小微型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每个环节都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比如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等,这些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知识产权不仅具有高利润的特点,同时还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小微型企业处于市场的底层位置,其面对的知识产权风险很高。知识产权的价值是由其引起的投资体现出来的,所以知识产权价值的计量过程中可以使用货币进行计量。
(三)会计核算知识产权的方法。目前,在会计科目分类当中,知识产权归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企业获取知识产权有两种渠道,除了自主研发以外还有就是收购,但是,不论是通过那种渠道获取的知识产权,将其划分为无形资产都不能反映出知识产权相应的会计信息,因为不论是自主研发还是收购,都需要支出成本才能获取知识产权,所以,笔者认为,将知识产权归入成本类科目更加准确。不仅如此,根据当前会计科目分类方法,难以将知识产权的成本和受益情况准确的反映出来。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对能够为企业带来利润的知识产权进行了细分,补充了入账和收益等会计信息,有利于对知识产权信息做报表。
二、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会计服务
(一)制定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规则。一般说来,大型企业会将其会计部门打造完整,这样在出现知识产权的纠纷时,其会计部门就可以针对该知识产权的会计信息,提供相应的策略,帮助企业解除纠纷。但是,要想打造出一个完整的会计部门,就必须要投入足够的资金,这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来说,是十分困难的,薄弱的经济实力使得其职能雇佣个别会计人员,来完成相关的任务,为了节省成本,部分小微型企业甚至将其会计事务交由相应的服务机构处理,这使得小微型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难以解决。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如今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日益普遍,如果单纯的依靠自能的能力,由于对于知识产权的会计核算能力薄弱,小微型企业要想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变得非常困难,所以必须取得外界的帮助。首先,小微型企业应制定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规则,通过相关服务机构的帮助完善自身的会计信息系统,从而弥补自身的不足之处。
(二)关于知识产权的会计观念指导。针对小微型企业的自身特点,在当前知识产权问题日益普遍的大环境下,必须给予其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会计观念指导,另外,还应指导会计服务机构加强会计核算方法的研究。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负责会计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观念指导,让其认识到会计核算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从而促使企业将知识识产权会计信息保存下来,有利于服务机构处理企业相关事宜。对于会计服务机构,通过指导应该让其了解知识产权的运营模式,并将相关政策和律法烂熟于心,从而提高自身能力。
(三)相互之间关于知识产权会计信息的交流。会计服务机构的存在,主要是为小微企业提供会计方面的服务,会计服务机构通过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会计信息,可以帮助小微企业保护自身自身产权。与此同时,作为一个信息交流平台,会计服务机构会为小微企业提供关于知识产权的政策信息,以及知识产权的大体走势,这能够帮助小微企业及时的完善其自身知识产权会计核算体系。
三、关于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保障
(一)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人员保障。知识会计服务的展开,服务对象和服务机构缺一不可,当然,还需要合格管理人员和会计师。知识产权对于大部分小微企业来说,都是一个新鲜名词,由于小微企业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严重的制约了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开展。所以,必须宣传知识产权相关知识,让小微企业认识到其对于自身发展的重要性,指出知识产权问题与其自身产销活动形影相随,企业想要生存与发展,必须解决了知识产权问题。其中,应该特别注重对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关于知识产权的指导,务必让他们在面对知识产权纠纷时具有一定的处理能力。与此同时,作为服务机构,会计服务部门必须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合格的人才,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方法与传统会计知识并不相同。如果会计服务部门人员未充分了解知识产权会计的相关政策与实际问题,那么在工作中就无法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带来利益,这将会使会计服务机构失去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信任,最终导致会计服务机构失去整个服务市场。
(二)知识产权会计服务形式的保障。由于经济实力薄弱使然,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在寻求知识产权会计服务时,必然格外注重投入成本以及取得的效果,所以,如果有一种高性价比的会计服务形式,必定可以有效的提高小微企业的积极性。例如,目前,在部分地区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组织,这个组织主要是为了保护小微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该组织的出现不仅降低了小微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成本,而且促进了相互之间的交流。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组织的形成,对于当前身处于竟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的小微组织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不仅扩大了其知识产权的利益,而且加速了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发展。
目前,小微型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知识产权会计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种种难题,为了促进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必须针对其会计服务问题和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帮助小微型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获得生存与发展。小微企业不仅要重视知识产权,更要在生产和经营整个过程中保护其自身知识产权,从而让其为企业带来利益。
档案的利用服务是整个档案业务工作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检索、统计等各项基础工作环节中。都贯穿着社会需要和提供利用服务工作的要求,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直接体现了档案工作的目的和方向。
随着人们档案意识的增强和对档案认识的不断深化.档案利用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档案开放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档案管理单位根据档案价值实现的客观规律和特点,依法向社会公众和组织公开未列入保密与豁免公开范围的档案文件信息内容,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提供给有关组织及个人,满足其合法利用需求的社会化服务政策与措施。[1](p3oo)在开放档案提供利用服务的过程中。部分内容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档案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利用价值的原始数据、信息和知识的记录。档案从其材料的形成到档案的形成。整个过程中都凝结着形成者和管理者的辛勤劳动与智慧结晶。因此,档案当然也是知识产权。我国政府从2o世纪80年代初起。逐步申请加入了国际各种知识产权条约,并且陆续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基本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既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发明权和专利权,也考虑到了信息传播和知识产品用户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以下将从档案利用服务的传统与现代化两个方面.系统分析档案利用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档案传统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复制。随着社会需求的增长和技术条件的改善,制发复制本已成为档案部门特别是档案馆提供利用服务的一种日趋发展的方式。档案复制根据利用单位的不同需要,分为副本和摘录两种。副本反映档案原件的所有组成部分,而摘录只选取文件某些部分。复制的方法大体可分为:手抄、打字、印刷以及摄影、复印等。哪由于复制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复印机的普及。相关著作权受到了冲击。严重侵害到著作权人的权利。复制权属于著作权人财产权利中使用权范畴,它是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j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复制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国家设立了专门机构向复印者收取费用.有的国家实行所谓“一揽子复印合同制”。即版税征收机构与复印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单位签订合同,收取“复印版税”,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录制设备征税制”,即由复印机和复印纸的生产厂家预收复印版税,然后再转给版税征收组织。1310~o-’35)我国虽然没有特别制定相关制度。但在《著作权法》中还是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如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除此以外,《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均强调,在行使复制权时,必须事前征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
(二)编研。档案馆(室)的编研工作是以馆(室)藏档案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会利用档案的需要为主要目的,在研究档案内容的基础上,编辑史料,编写档案参考资料,参加编史修志。撰写专门著述。r】(删’档案利用服务提供的编研材料.要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对摘选的档案材料进行分析综合,按照一定的体例撰写。那么。在编选某些特定主题的档案资料汇集成册提供给用户、出版信息刊物、定题检索等服务中都可能涉及到编辑权问题。编辑权是著作权人对于其作品的重要的使用权之一。著作权人享有自行编辑和许可他人编辑其作品并由此获取报酬的权利。因此。在编研之前,必须识别清楚相关档案材料是否为著作权的客体,如果是则要首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编辑权。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现实的复杂性,如由非著作权信息资料编辑成的作品或由有著作权和非著作权信息资料混合编辑而成的作品,如何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三)参考。中国信息协会《中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的倡议书》中指出要“尊重和保护信息产品中的知识产权,不窃取占据别人的劳动成果。”由于科技档案中有不少是已经取得专利权的智力成果,也有已经注册的商标、标志。因此,在提供参考利用服务时,千万不能忽略提供他们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信息。同时。在服务前还必须明确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切忌在服务中将享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视为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甚至作为顾问方或中介方自己的成果提供转让。
各科技档案馆在提供档案参考利用时,主要是提供科技成果表面信息,一般不涉及科技成果核心内容,除非经过著作权人或成果完成单位允许。档案馆才可以提供利用。若合作单位或委托单位到档案馆利用档案,应出示合作合同或委托合同,档案馆工作人员应依据出示的证明,才能为其提供利用。保护知识产权制度要求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必须注意科技成果的开发利用。赋予产权人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产权人一定的义务。即将专利、发明等成果运用于实践之中。使之产生社会效益,为社会服务。这在《专利法》中规定尤为明显,为促进专利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还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措施,这些规定无疑会大大促进成果的推广。
二、档案现代化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档案机构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对档案进行处理和传递时。可能使原本在知识产权法规之下比较平衡的知识权益关系受到冲击。因此,在档案现代化服务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数字化。所谓数字化是指把各类信息,包括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输入计算机系统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技术。1995年9月,美国在《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明确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我国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明确界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也十分明确地将“作品数字化”界定为复制权利。
档案馆将传统档案数字化是为了更多用户能够更便利地获得需要的档案信息.这样,利用者能充分利用相关的数据库,甚至不必亲自去档案馆,也能通过网络在线查阅和复制,数字化不可避免地牵涉到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保护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也提出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数字化之前,首先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方可实施。否则会构成侵权。
(二)数据库。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伯尔尼公约都把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亦未明确赋予数据库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将其作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欧盟《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数据库是指以系统或有序的方法编排的、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近年来。我国数据库产业发展较快,普遍采用《版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数据库保护,具体地说,数据库被作为一种编辑作品加以保护,版权归数据库制作者,主要注重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将那些汇集有著作权材料的数据库也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并规定汇编作品内汇编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网络化。当今时代,网络宽带建设风起云涌,分发存储发展迅猛,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瓶颈节节打通,使得网上信息飞速增长,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实时地传递、交换和共享各种信息。档案部门自然也不能落后,有了数字化和数据库的强有力基础,数字化后的档案信息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传播.从而达到档案信息资源全方位地共建共享。
但是,档案网络化在方便了传播和利用的同时.使得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更加复杂,我们必须尊重档案信息所有者的权利.必须考虑到著作权人在网络上的权利。1996年12月wto的新条约(wto版权条约》众赋予了版权人控制包括因特网在内的作品传输权利。如果在网上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条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部分条款也涉及到了网络问题;200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也提到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还专门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赋予著作权人相关的权利。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即将“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三、知识产权保护视野下档案服务升级的措施构想
面对这些传统和现代化的档案服务,不难发现.我们的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而这项工作的完成不仅需要档案部门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
(一)健全法规体系。从档案利用方面来看,目前的利用服务工作主要是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来指导具体工作.但对档案利用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与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处理。缺乏具有可操作的规定。
从知识产权方面看,首先,我国的立法和国外的立法有差距,甚至有矛盾,因此会造成混淆,遇到问题不知道到底用哪个标准,因此要同国际接轨。实现标准一致。其次,知识产权法中有关档案利用方面的规定有待细化。对一些诸如档案复制权等问题的忽略。会导致档案工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可依。目前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专利法》、《档案法>、<保守国家机密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虽然有所贡献,但是还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然而,相关法律的缺失势必会影响档案利用服务的广度与深度,因此必须尽快健全相关的法规体系。
(二)完善技术支持。在如今的技术时代,即使是侵权行为也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技术的落后和网络的不安全性。会使著作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对保护对象进行技术武装,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有效地防止盗版和非法复制。可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权限设置(合法用户可以通过口令访问或通过设置防火墙的方法来有效地将广域网络与内部网络隔离开来,防止外部人员对内部网络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防止网络信息传输被窃取与破坏)、ca认证技术(用户可以向版本控制机构申请获得ca证书,成为合法用户)、数字水印技术(只能在屏幕上阅读)、限定使用次数技术、防复制技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