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环境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6 15:56:59

农业环境论文

农业环境论文篇(1)

1.1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问题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已取得不少成绩,国家相继制定、颁布、修订了《农业法》《森林法》《水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法规。从地方来看,也有22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农业(生态)环境条例,但从全国而言,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综合立法缺位和立法技术滞后等问题。

1.1.1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立法缺位国家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的内容分别规定在农业、森林、草原、矿藏、河流、土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之中,这种分散立法与农业生态环境具有内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征不相适应。早在1995年,全国农业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研讨会就已达成共识:颁布全国性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势在必行,因为这将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全国农业环境,防止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是强化农业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保障城乡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法律武器[1]。但时至今日,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立法依然缺位。

1.1.2立法技术滞后“善法”是法治的必要前提,要制定出好的法律,需要通过民主、公开的程序进行,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体现客观规律[2]。全国性农业环境保护法的难产,与立法技术滞后密切相关。一方面,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的民主性、公开性不够。主要以政府部门起草为主,很少有公众参与,其内容也主要倾向于规定行政权的便捷行使,而很少关注如何增强行政执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定程序权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3]。另一方面,我国地方的农业生态环境立法仍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以致有些空泛的规定和政策宣言式的规定无法执行,从而严重影响执法效果[4]。不少地方性法规条文只有行为模式,没有相应法律责任规定和具体的奖惩措施,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体现不出法律的威严[5]。这样的法律离“善法”尚有距离。

1.2缺乏符合行政法治要求的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

缺乏法治化的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更是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症结所在,突出表现为,农业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置缺乏法定性,职能或缺位或重叠,导致执法无效;行政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等。

1.2.1现有农业生态环境执法体制存在缺陷从行政执法主体来看,一方面表现为机构重叠,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下,农业生态环境的执法主体林立(包括环境保护、建设、农业、国土资源、水利、统计、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各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限也不甚分明,导致部门与部门之间经常相互扯皮,争权推责。”[6]在实践中,各有关机关之间相互扯皮,相互推诿,出现各部门机关为了部门利益和地区利益,争着管抢着管,甚至越权管理,导致执法秩序混乱不堪的现象[5]。就在农业部门内部,行政执法权分散于植物保护、种子、土肥、环境保护各个机构中,形成了多元的执法主体[7]。依据《农业法》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但目前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法定职能没能落实到位,阻碍了农业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8]。另一方面又表现为机构缺位。如:《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价。至2003年该省在省、市、县3级还缺乏一套完整的农业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及环境监测网络,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以至出现污染事件时,未能及时发现,也未能及时制止[9]。

1.2.2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程序比目的更重要。没有行政程序,行政职权就难以合法运作。行政程序的基本功能在于:扩大公民行使参政权的途径,监督行政主体公平实施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等[10]。实践中,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在过分强化政府权力的同时,却又缺乏有效的环境行政监督机制。在几乎所有的地方性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的相关条例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行政部门和公民(特别是农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不平衡性,过多地确立和保护的是以维护政府权威及各部门利益,以保证政府集权和经济统制[4]。涉及政府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方面虽有一系列的应然规定(表现为应当如何如何),但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却找不到关于政府不作为或时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条款。实践中,当前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领导干部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已经成为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进行查处的重点[12]。某些地方政府成污染帮凶[12],这自然有违公平行政的法治原则。山西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虽然早在1991年11月和1994年12月就已分别颁布了《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实际却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农业污染与生态破坏不仅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存[13],事实再一次昭示古训“徙法不足以自行”的正确性。此外,公众参与环境事务制度缺失,对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范围、方式、途径等没有具体的规定也影响了农业生态环境执法的效果。

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缺乏应有的程序性保障。以往大多数环境程序规范具有十分浓厚的管理色彩,它们主要是单方面规定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应负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14]。事实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场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程序,都可能给相对人设定程序性义务和限制其权利。综观已有的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立法,诸如:对那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时,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辩解权、申请回避权、时效权等的行使和保障,鲜有规定。这为行政不作为或提供了“土壤”。实践中,有的地方一些执法人员无任何证件和标志,随意进入现场对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15]。

1.3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利益冲突与失衡问题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利益冲突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的症结所在。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排污企业与受害者的利益冲突,缺乏有效的法律调整手段。

1.3.1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有的地方,农业执法机构类型多样,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一些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事业性执法机构乱收费乱罚款,而那些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却不能得到及时纠正[16]。有学者曾尖锐地指出,我国在森林、草原、矿藏、河流、土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主要领域已经基本上有法可依,问题在于执法不严,执法无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能有效遏制地方和部门在自我利益的驱使下破坏生态环境,致使“一边治理,一边破坏。一方治理,多方破坏”[17]。最终受损的还是社会的环境利益。

1.3.2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实行退耕还林还草,禁伐禁猎禁渔,推广应用高效、低毒、无残留生物农药,加强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修建污染防治设施等必要措施,可能会导致部分人为社会整体的生态利益而让自己的利益受损。对此,国家尚没有依法建立起完善有效的补偿制度。另外,缺乏有效促进农业生态环保的优惠政策。从法理上讲,优惠政策意在权利与义务的重新配置。在现有的以省级立法为主的农业生态环境立法中,大多规定“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的农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但无具体的安排,这样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国家应给予的优惠无法有效落到实处。

1.3.3排污企业与受害者的利益冲突从实践情况来看,一些地方的排污企业,多为地方的利税大户,是地方政府的腰包。地方政府纵容恶性污染行为的结果是百姓的性命安危[18]。而且由于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大型企业也宁愿受罚不治理,特别在造纸、酿造、化工、冶金、水泥、制药等行业尤为突出[19]。从全国而言,珠江三角洲成为世界主要制造业基地的代价,就是农业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据初步统计,全国至少有1300~1600万hm[2]耕地受到污染,每年因土壤污染造成各种农业经济损失约200亿元,土壤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20]。

2农业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对策

2.1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化的基础

2.1.1尽快制定农业生态环境综合保护法制定一部反映农业生态环境客观规律,体现民意,可以有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治理农业生态污染的综合性的善法,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是当务之急。瑞典在1980年以后,相继制定了15个单项的环境法规,1999年1月1日又出台了一部完整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其环保政策和法规有的已被欧盟用作共同准则的样板[28]。瑞典的做法,可资借鉴。

2.1.2贯彻《立法法》精神,改进立法技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牵涉到多个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单一部门难以胜任农业生态环境综合保护法的起草工作。建议该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农资委和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直接主持起草。当然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也需遵循立法民主公开的要求,重视对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正当环境权益和程序权益的保护。立法中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首先要建立科学的外部行政程序规定。如规定严格的告知制度、听证制度、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制度等[21]。其次,应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法律上的程序保障,赋予公众全面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确立公民的环境权益应包括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自卫权、索赔权和诉讼权等[22]。再次,对政府在保障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应有具体的程序规定,凡要求政府履行责任的条款,都应有政府不作为和乱作为时要承担什么责任的相应条款。

2.2健全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化的行政执法体制

2.2.1建立健全法治化的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制现有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有必要进行改革,逐步向综合执法体制转变。当然,这里所指的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并非是指将现有农业部门以植物保护、种子、化肥、农药等监管为主的狭隘的农业生态环态监管体制,而是指在机构改革中,逐步地建立和健全宏观上的大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将所有涉及农业生态环境监管的行政职能集中于某一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一定的标准,建议考虑组建土地、水利、林业、煤炭和地质矿产、大气、农业、畜牧业、渔业行政、乡镇企业环保等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于一身的“农业生态环境稽查总队”,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农业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综合执法的效能。

2.2.2强化行政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作用一方面要重视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外部行政程序建设,既要加大对那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执法力度,又要注意克服农业生态环境执法中的随意性,尽量避免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对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而不能简单地以罚代刑了结案件。另一方面,要重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程序权益。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应依法持证上岗,实行严格的告知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依法采集证据,做好行政检查的笔录工作,并规范相关文书。对每一起案件从提起、立案、调查、裁决、执行直到归档,都应依法进行,切实做到依法办案,按程序办案,规范办案。

2.3依法调整农业生态环境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关系

2.3.1切实保障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所需的经费惟有让农业生态环境执法机构都能够吃上“皇粮”,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才能有效地履行其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职责,才能克服“重利轻管,以罚代法现象的发生。”[23]

2.3.2要依法实施政策、贷款、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各级政府应特别重视优惠投入制度的建设。日本政府为推动生态农业建设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日本以建立环保型农户为载体,从政策、贷款、税收上给予支持,以提高环保型农户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此外,政府还对为社会整体的生态利益而让自己的利益受损的人,也依法在政策、贷款和税收上给予适当的优惠[24]。

2.3.3依法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补贴机制根据WTO“绿箱”政策规定及国外经验,我国政府可对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培训、推广与咨询服务等一般性政府服务,与环保措施挂钩的价格补贴,如退耕还林还草、休耕,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补贴等方面进行政策支持[25]。令人可喜的是《退耕还林条例》已对退耕还林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作了专章规定。

农业环境论文篇(2)

1.1创新种植模式促进农业增效

云和县属浙南山区,山多地小,造成本区域具有明显的垂直性气候差异,山区气候特征明显,形成了光、热、水、气不同的生态环境特点,为创新种植模式提供了生态环境条件。按照创新模式、产业循环发展的要求,推广轮作、间作、套作等农作技术和农牧结合、粮经结合等农作模式,研究示范推广了稻-鱼﹙鸭﹚、耳﹙菌﹚-稻、稻田养鸭、稻田养螺(甲鱼)、稻药轮作、果药套种等多种农作制度,年均推广耳-稻轮作面积150hm2,稻田养鱼230hm2,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其中耳-稻轮作栽培模式、浙贝-水稻模式分别获丽水市十佳和十佳优秀农作制度新模式。

1.2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

根据减少农业投入品减轻农业污染的要求,实行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和清洁化生产,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规范农业生产和使用农业投入品。云和县年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5340hm2,占全县农作物播种面积7314hm2的73%。推广农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和水稻统防统治面积1600hm2,通过推广应用生物、低毒、低残留农药,2013年化学农药单位面积使用量较常规减少20%左右,病虫危害损失率下降5%以下。据调查,水稻统防统治实施区全年平均用药防治3次,667m2农药用药量(有效成分)为258g,常规区全年平均防治5次,农药用药量为319g;水稻统防区平均节约工资84.1元;统防统治区平均667m2水稻产量497kg,比常规区增产9%;水稻统防统治实施区比常规区667m2节本增效124.5元。

1.3提高农产品质量积极“三品一标”认证

按照质量安全、环境生态的要求,实行农产品安全、绿色生产。以提升品牌公信力为主题,围绕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加强“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企业生产管理、产品认证和证后监管开展工作,实行“三品一标”(一标指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2013年,云和县通过无公害生产基地认证(整体认证)1160hm2,通过“三品”认证的农产品5个,其中无公害农产品4个、有机食品1个。开展“三上墙、两规范”,即安全责任制度、内检员责任制度、质量安全承诺书要上墙,生产记录、农资管理要规范。

1.4做好畜禽粪便处理促进畜禽清洁养殖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加快推进“五水共治”,不断优化生态环境,根据云和县委《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要求,编制了《云和县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调整了云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出台《云和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按照畜禽养殖“减量化、规模化、生态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全县范围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治。通过建设沼气池或格栅式厌氧沉淀池,利用农田、园地、林地等就地和异地消纳畜禽排泄物等措施,使沼液和污水进入氧化塘,畜禽养殖场达到了雨污分流、干粪收集、固液分离等生产工艺标准。逐步实现养殖场排泄物达标排放。

1.5推进农村沼气建设和沼液(渣)综合利用

近年来,云和县积极推广农村沼气建设,把农村沼气项目与“千万工程”、村庄整治工程、农村污水治理等紧密结合,实现了项目资金效益最大化,以“一池三改”(沼气池建设与改造圈舍、改造厕所、改造厨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模式推进农村沼气建设。到2013年底,全县共建沼气2543户,服务网点31个。年处理养殖污水15.3万t,年产沼气100万m3,年提供沼渣沼液肥2.5万t。通过引导和扶持养殖户走向养殖-沼气-种植为主要模式的生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道路,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为保护农村生态环境,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1.6实施生态循环农业项目促进生态农业发展

为进一歩促进生态农业发展,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标准化和经济生态化。农业部门积极争取生态循环农业项目,2012-2013年向浙江省农业、财政厅争取生态循环农业项目11项,争取项目资金280万元,2014年储备生态循环项目5项。通过项目实施,提高了云和县畜禽排泄物、作物秸秆、食用菌废菌棒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规模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0.7万t,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2.56万t。

2工作措施

2.1加强组织领导

云和县农业部门成立农业水环境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农业局领导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县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的领导。以农业生态能源办公室为主,成立农业治水办公室,农作站、质监、畜牧等相关专业的技术骨干为成员,负责规划、指导全县农业治水各项工作。

2.2制定方案整治农业水污染

根据浙江省农业系统水环境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及云和县水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结合云和农业发展实际,制定云和县农业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明确今后一段时期农业治水目标、任务及措施,有计划地开展农业水环境治理。

2.3政策激励积极推进农业水环境治理

2007年以来,云和县出台的云和县粮食生产意见,明确对水稻开展统防统治给予600元·hm-2补贴,对全年统防统治33.3hm2以上的合作组织财政再给予150元·hm-2的奖励,有力地推进了统防统治工作和农药减量控害技术的应用。云和县政府出台了《云和县农业产业水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云和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等政策措施,有力地推进了水环境保护和治理,通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使畜禽养殖逐步达到水污分流、干粪收集、固液分离等工艺标准。

2.4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认真总结和宣传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好做法、经验和好模式,以生态循环项目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生态循环示范项目辐射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推动生态循环农业的健康发展。

农业环境论文篇(3)

已有的研究,无论是把区域环境看成创新基本要素的创新要素论,还是把区域环境看成影响创新投入产出效率因素的创新效率论,两种理论都认可了创新环境对创新绩效的重要性。从区域创新系统的理论角度来看,区域创新绩效还受到区域创新能力的影响,而区域创新能力又受到区域创新环境的作用。因此从理论上可以认为农业科技园区创新环境对农业科技园区创新绩效有直接的作用,同时农业科技园区创新环境通过园区创新能力对农业科技园区创新绩效有间接的产生作用。创新环境是指为创新提供规则与机会的体制和结构因素,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不仅包括经济要素,还包括各种非经济因素。在《中国区域创新能力报告》中,区域创新环境是指技术创新环境与管理水平,包括基础设施的完善、市场的大小、劳动者素质、为创新机构提供金融支持的能力以及本地区创业水平等因素。周景坤(2013)、张莹(2009)在关于区域创新环境的研究中,也都引用了区域创新报告的指标;而张危宁等(2006)在研究中则把创新环境分成基础设施环境、服务软环境、政策支持环境和金融环境。综合报告和其他学者的看法,本文把农业科技园区创新环境分成农业科技园区基础设施环境、政策环境、技术环境和金融环境4个方面。农业科技园区基础设施包括道路、通讯、信息以及物流等设施,它的完善有利于园区物质和知识的转移传递,有利于吸引创新重要要素人才的加盟,有利于园区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的提高。假设H1a:在农业科技园区创新过程中,园区基础设施环境对园区创新能力有直接正向作用;假设H1b:在农业科技园区创新过程中,园区基础设施环境对园区创新绩效有直接正向作用。

农业科技园区属于一个创新系统,在创新系统中,它的政策制度安排会影响创新效果,如好的园区科技政策能激励和引导园区企业进行积极创新,提高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假设H2a:在农业科技园区创新过程中,园区政策环境对园区创新能力有直接正向作用;假设H2b:在农业科技园区创新过程中,园区政策环境对园区创新绩效有直接正向作用。农业科技园区市场环境指的是农业科技园区企业所面对市场的竞争程度和市场对新农产品需求状况,市场竞争越激烈,园区企业创新动力可能越强,因此企业获得更多竞争优势;市场对新农产品需求状况好有利于农产品推陈出新,也有利于企业创新。故农业科技园区市场环境好,则园区的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越好。假设H3a:在农业科技园区创新过程中,园区市场环境对园区创新能力有直接正向作用;假设H3b:在农业科技园区创新过程中,园区市场环境对园区创新绩效有直接正向作用。农业科技园区金融环境指的是农业科技园区技术创新工程中获得资金及金融支持的难易程度,农业科技园区金融环境越好,对园区的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的提高越有帮助。假设H4a:在农业科技园区创新过程中,园区金融环境对园区创新能力有直接正向作用;假设H4b:在农业科技园区创新过程中,园区金融环境对园区创新绩效有直接正向作用。根据区域创新系统的理论,创新能力可以被看作是创新系统在创新过程中中把创新组织拥有的资源如知识积累和特殊技能(包括技术、管理等)转换成创新成果的能力。创新能力会影响创新绩效。假设H5:在农业科技园区创新过程中,园区创新能力对园区创新绩效有直接正向作用。研究假设关系如图1所示。

二、农业科技园区创新环境对创新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

(一)潜在变量和观察变量的确定根据对农业科技园区的调查研究以及对创新理论的比较分析,以能够反映各个潜在变量的可以量化指标构造相应显变量。即以园区基础设施的完善水平、园区信息宽带网的建设水平、生产设备的先进水平构造农业科技园区基础设施环境潜变量,以园区政策制度与园区发展现状和目标的协调度、园区科技政策对企业创新的激励能力两个指标反映农业科技园区政策环境,以农业科技园区企业所面对市场的竞争程度和市场对新农产品需求状况反映农业科技园区的市场环境,以获得技术创新基金和企业在进行技术开发时从银行获得贷款难易的情况反映金融环境,以园区企业整合创新资源的效率、园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反映园区创新能力,以农业技术水平、农产品加工新技术专利数量、农业新品种指标和园区产值反映园区创新绩效。农业科技园区创新环境对创新绩效影响的结构方程模型的潜在变量共有6个,分别是农业科技园区基础设施环境、园区政策环境、园区市场环境、园区金融环境、要求创新能力和园区创新绩效,由相应的观察变量测量分别反映各潜变量,根据前文相关研究,本文设置见表1。

(二)数据来源根据上述影响因素的类型,实际变量用问卷调查得到的数据以及相关统计年鉴的数据来表示,定性数据则用等级标准来表示。本文实证研究时所使用的样本来自江苏省的南京、苏州和淮安等8个部级农业科技园,其中主要一部分来自对这几个农业科技园区的创新活动较为活跃的企业调查;二是来自这几个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的管理人员的调查;三是来自高校及研究院所农业经济研究专家教授的调查。为了确保问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企业的调研,重点放在创新的各种类型农业科技企业;对于高校的调研,选取南京农业大学、江苏大学、苏州大学和扬州大学4所与农业科技园区联系较紧密的大学作为调查对象,其中调查人员重点放在多次参与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教授以及从事技术创新方面研究的教师上。在相关农业科技园区的部分负责人的帮助下,项目组于2014年3月对孵化企业发放了180份问卷,对高校及研究院所发放40份,对各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放10份,总共发放230份问卷。共收回了187份问卷,回收率为81.3%,其中7份问卷由于所提供信息不全而属于无效问卷被排除,180份有效问卷。对于定性数据,调查问卷采用比较通行的李克特7点式量表。每个题项后有从“不重要”到“非常重要”五种对该题项的重要程度,分别用数字1~7表示。1表示“非常不重要”,7表示“非常重要”,6表示“重要”。数字越大,重要程度越高。

(三)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分析为了保障结构方程模型的有效性,需要先检验调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1.问卷的信度。运用SPSS软件,采用克隆巴赫系数(Cronbach''''salpha)对问卷的信度进行检验,如果a系数大于0.7,则信度是接受的,检验分析结果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各变量的a系数都大于0.7,总体为0.798,说明信度是可以接受的。2.问卷的效度.运用AMOS软件,采用验证性因子分析的极大似然法检验,效度越高则真实度越高,结果见表3。从表3可以看出,问卷的效度符合结构方程模型的要求。

(四)农业科技园区对园区创新绩效的影响作用假设的检验根据表2和表3可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符合结构方程模型的要求,可以对作用关系假设进行检验。1.农业科技园区环境对创新绩效的影响关系作用模型的估计和评价。运用AMOS软件估计农业科技园区环境对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的影响作用关系模型的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从表4可以得出,估计结果较好,可以接受此模型假设。2.农业科技园区对园区创新绩效的影响作用模型的结果解释。本文对结构方程模型进行结果分析,见表5和图2。表5说明农业科技园区对农业创新绩效的作用在结构方程模型中的路径系数的实际P值都小于本文设定的显著性水平标准0.05,故本文的9个假设都是成立。路径系数分析(见图2)显示,农业科技园区创新环境中的基础设施环境对园区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的影响显著,路径系数分别为0.741和0.661,假设H1a和假设H1b成立。这说明农业科技园的基础设施环境(如基础设施的完善水平、园区信息宽带网的建设水平、生产设备的先进水平等)对园区的创新能力如园区企业整合创新资源的效率、园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等,以及园区的创新绩效如农业技术水平、农产品加工新技术专利数量、农业新品种指标和农业科技园区产值产生积极的正向影响。同样可以看到农业科技园区创新能力对园区创新绩效的影响也较显著,路径系数是0.625,假设H5成立,说明农业园区创新能力同时又是园区创新环境对园区创新绩效产生影响的中介变量。农业基础设施环境即对农业科技园区创新绩效有直接影响,又通过园区创新能力对园区创新绩效产生间接影响。同样,园区政策环境、园区市场环境和园区金融环境也是一样直接地或通过园区创新能力间接地对园区创新绩效产生影响。

农业环境论文篇(4)

二、陶唐氏入主晋南与稻作农业技术的选择

参考对陶寺城址2002年的浮选结果所进行的分析,其结果显示,陶寺城址中浮选出的稻谷数量很少,只占到0.3%,出土概率也较低,仅占17%,但是,如果结合时代因素加以考虑的话,问题便不那么简单,浮选样品来自下层贵族居住区的全部属于陶寺早期,来自宫殿核心区的样品属于陶寺中期,而普通居住区的样品则属于陶寺文化晚期。[6]由这一结果,也可以得出以下推论:在陶寺文化早、中期,只有贵族才能够食用稻米,而到了晚期,普通社会成员也会食用。此外,同一分析结果还显示,稻米在当时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呈现出递增趋势的,而晚期的增幅尤为显著(见图1)。[6]重要的是,通过对陶寺遗址出土的植硅石进行分析,结果证明,这些浮选出来的碳化稻米是当地出产的。[3]在晋南地区早于陶寺文化的庙底沟二期文化遗存中,并没有发现稻作农业遗存,说明稻米在晋南地区的出现,应该始于陶寺文化时期。一种全新的农作物在晋南地区突然出现,而且,一出现便首先在贵族阶层获得认同,并在随后的时间里得到极大发展。这并只是一种偶然的历史现象。在原始社会里,技术的传播当以人口的流动为媒介,因而,这一现象应该暗示着当时有一支外来势力,进入了晋南地区。陶寺文化遗址,被认为是上古帝王尧的。陶寺文化的形成,也应当与陶唐氏的迁徙有很大的关联。《左传•哀公六年》孔子引《夏书》曰:“惟彼陶唐,率彼天常,有此冀方。”司马光所著《稽古录》记载:帝尧“初封于陶,后改为唐,故曰陶唐氏。”《逸周书•史记解》又载:“昔者西夏,性任非兵,城郭不修,武士无位,惠而好赏,屈而无以赏。唐氏伐之,城郭不守,武士不用,西夏以亡。”而晋南地区素有“夏墟”之称。《左传•定公四年》载:“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这些史料说明,陶唐氏并非起源于晋南地区,而是由“陶”迁往晋南,并击败了当地的夏族,迫使夏族迁往别处。而“陶”之所在,根据王守春先生的意见,当在今山东省菏泽市的定陶县境内。[9]定陶县位于黄河以南的鲁西地区,根据前文所叙述,在新石器时代,当已出现稻作农业。陶唐氏入主晋南之后,在政治上属于胜利者,因而在政治地位上,陶唐氏部落中的人民,在当地属于贵族阶层,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结合在陶寺文化早期,浮选的稻米样本位于下层贵族的居住区,可以认为,稻米在晋南的出现,很有可能是由陶唐氏部落在向晋南地区迁徙的过程中带去的。从大的环境背景和土壤条件而言,晋南地区并不适合大规模地种植水稻。在整个唐虞早夏时期旱作农业也依然是该地区的主导性生业。利用碳十三技术对陶寺遗址出土的人骨进行分析,结果显示,陶寺人百分之七十的食物来源于碳四植物,即小米,而非属于碳三植物的稻米。[10]然而,晋南地区从地理位置上来讲,依山傍水,除去正西方向为黄河之外,其余方向全是崇山峻岭。有著名的吕梁山、太行山,以及中条山为其各个方向上的边界,还有舜王坪、稷王山、塔儿山等小山位于区内。这些因素使得晋南地区在地形上显得极为复杂,拥有多元地貌。从气候分布的角度来讲,晋南地区既有水平分布带来的区域内部差异,又存在垂直差异。通过对陶寺遗址出土的木炭进行分析鉴定,出土有一部分极为少量的典型亚热带及热带树种。[4]这说明,在晋南地区存在一种适宜稻作农业进行的微环境因素。晋南地区有被称为山西母亲河的汾河的下游河段穿过,向西注入黄河,还有涑水河等多条河流以及很多著名的古湖泊存在,水文条件十分优越。加之在陶寺文化遗址中,还发现了密度相当集中,深度高达14米左右的水井,[11]说明水的利用在晋南地区已有相当高的水平,或许出现了灌溉农业。这也为水稻种植提供了便利条件。因而,即便在唐虞早夏时期的晋南地区,总体的气候环境与土壤条件并不太适合水稻的大规模种植,也不适合水稻种植技术的自然产生,然而,伴随着史前农业部落的迁徙,以陶唐氏入主晋南为契机,晋南地区的社会环境发生改变,为晋南地区带去了水稻种植技术,然而,从微观区域上来讲,晋南地区多元的地貌条件,也为当地在小区域内出现稻作农业提供了必要的场所。比如,姚政权等通过对陶寺遗址出土的植硅石进行分析,便得出了陶寺遗址中存在南高旱北低湿的微环境差异的结论,而且,还进一步指示出了陶寺遗址中稻田的可能位置。[3]陶唐氏入主晋南使得晋南社会环境发生改变,为晋南地区带来了水稻种植技术。而晋南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又为水稻种植技术在该地区的生根成长,提供了必要的环境支撑。

三、气候变迁与稻作农业的发展

尽管晋南地区的宏观环境并不适合水稻在该区域内的种植,但是,上文图1中所显示的结果却可以说明,在陶寺文化晚期,即早夏时期,稻米的产量在晋南地区是有所提高的。如果认为在陶寺早期种植水稻的人群是陶唐氏部落中的下层贵族,那么,到陶寺文化中晚期,种植水稻的人群却已不再是陶唐氏部落的人民。根据对陶寺遗址出土的人骨进行种系分析,结果显示,陶寺中晚期与陶寺早期的人群,其来源是有所差异的。[12]说明,从陶寺早期到陶寺晚期,水稻种植在晋南地区经历过一个不同农业族群间进行技术交流的过程。简言之,原先不会种植水稻的人,到了早夏时期却开始尝试着去种植水稻。此外,水稻种植的推广,并不是在陶寺文化发展的巅峰时期———陶寺文化中期,而是在陶寺文化走向相对衰落的晚期,变成了夏文化一个地方类型的时候,才开始得到推广应用。这一点可以证明,晋南地区水稻种植的推广,并不太可能是源于政治上的鼓励,而是源于一种当地人自觉地历史选择。因而,稻作农业在早夏时期的发展,其原因不太可能是源于人事,而应有别的契机。相关研究表明,在距今5000年前以后,气候与环境较前改善,文化遗址的数量猛增;在距今4000年前左右,中国的气候一度恶化,出现史前特大大洪水。[13]确切的来讲,是在距今约4200年前后,一次气候的明显干冷逐渐来临。[14]162而正是这次干冷气候结合地球轨道因素的变化,引起了全新世东亚季风的长期变化,使东亚季风降雨带北撤南移,形成东亚季风区南涝北旱的格局。[15]正是这次异常气候事件的来临,使中国上古时生了大规模的洪水灾害。晋南地区在陶寺文化中期,即尧舜禹时代,并没有遭遇到洪水的袭击,而是充当了治洪大本营的角色。《尚书•尧典》载:帝尧之时,“汤汤洪水方割,荡荡怀山襄陵,浩浩滔天。”又《孟子•滕文公上》载:“当尧之时,天下犹未平,洪水横流,泛滥于天下。草木畅茂,禽兽繁殖,五谷不登,禽兽逼人。兽蹄鸟迹之道交于中国。尧独忧之,举舜而敷治焉。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泽而焚之,禽兽逃匿。禹疏九河,瀹济漯,而注诸海;决汝汉,排淮泗,而注之江,然后中国可得而食也。”按照徐旭升先生的意见,洪水发生在兖州、豫州东部以及徐州的小部分,像豫西山地以及晋南地区,地貌条件多元,地势又较高,不太会受到洪水的侵袭。[16]但是,在考古学上发现的河南嵩山王城岗遗址中,却清晰的发现了被大水冲毁城墙的迹象。说明洪水的发生,其范围可能波及到了豫西山地。在尧舜时代,洪水并没有波及到晋南地区,相反,晋南是尧舜指导治水的大本营之所在,实际操作治水工程的鲧和禹,其施政地点也并非晋南。而与未受洪水波及的情况相对应的则是,在陶寺文化中期,碳化稻米的样本只在宫殿核心区内有所发现。说明此时水稻种植的农业产出,还仅仅供给王室贵族享受,其产量也并没有多大的提升,即水稻种植并没有于陶寺文化中期的时候在晋南地区得到实质性的推广。然而,晋南地区最终也并没有逃脱洪水灾害的袭击,只是洪水来临的时间稍晚一些、规模较小一些。考古发掘中,同样发现了陶寺遗址遭受洪水袭击的遗存,在山洪堆积物中含有陶寺文化晚期的陶片以及其上覆盖有陶寺晚期陶片的文化层。[17]说明:陶寺遗址的洪水发生于晚期偏早,即早夏时期,而且此次洪水的规模并不是很大,洪水过后,人们便可以继续在当地生活。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洪水过后,人们很难在废墟之上重建家园,山洪堆积物之上,也就很难再出现陶寺晚期陶片的文化层了。而正是在这个时候,晋南地区的水稻种植却出现了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因而,洪水的出现与水稻种植在晋南地区的发展,应该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地理环境的角度来讲,以晋南地区北部的临汾盆地为例,自中更新世以来,便在经历了三次地质构造抬升运动,形成了五级冲湖积台地或阶地。[18]台地表面平坦,不利于排水,在低洼地带容易形成积水。当洪水来临之际,降雨量有所增加使得原本不适宜稻作农业的山间台地,能够支持水稻生产所需要的水分。而原先的旱作农业,却在这样的条件下无法继续进行。加之水井在当地的出现,可以看出当地先民对水的使用技术已经相当娴熟,足以满足进行水稻种植的水分条件。正是因为史前的异常气候事件,使得晋南地区在进入早夏时期以后,遭受到了洪水的小规模袭击。而洪水的来临,局部性地破坏了旱作农业生产的条件,却阴差阳错地为稻作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天然的条件,促使晋南地区的稻作农业在早夏时期有所发展。

农业环境论文篇(5)

1农业环境成本的内容

农业环境成本与企业环境成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顾问专家工作组第15次会议文件《环境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立场公告》:“环境成本是指本着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被要求采取的措施成本,以及因企业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由此可见,企业环境成本是企业内部成本核算的一个方面,是企业的实际成本支出,属于会计范畴;农业环境成本不仅包括预防性的成本支出,更重要的是分析农业生产行为实际对环境造成损害,是整个社会共同承担的环境代价,属于公共环境经济问题。农业环境成本可以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农业生产本身所产生的环境成本,间接成本是指上游与下游产业所产生的环境成本,如化肥、农药的生产,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因使用原料的特殊性所产生的环境成本,如皮革加工、秸秆造纸等。根据不同的生产部门,农业环境成本还可以分为种植业环境成本、畜牧业环境成本、水产业环境成本等。本文所分析的农业环境成本是指种植业部门的直接环境成本,包括动植物资源成本、土壤资源成本、水资源成本、大气污染成本、生命健康成本等。

2农业环境成本的核算方法

核算环境成本的方法很多,如预防费用法、恢复费用法、生产率变动法、机会成本法、间接替代法、市场价值法、人力资本法等。不同的环境成本,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

2.1动植物资源成本核算

动植物资源的减少,其造成的损失是无价的,同样,各种动植物资源的恢复和保护也蕴藏着不可估量的价值。核算动植物资源的环境成本可以采用恢复费用法和维护成本法。

恢复成本取决于恢复的面积和单位面积恢复的费用,恢复费用的具体费用包括土地费用、劳动力费用、动植物资源引进培育费用和相关的技术费用等。其中动植物资源的引进培育费用是关键,对植物的稀有程度越高,费用就越大,一般常见的资源引进,费用很低,甚至不需要具体的费用。恢复成本既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是长期的,但保护成本是长期的,同样道理,动植物资源的稀有程度越高,保护的费用就越高,常见的动植物资源只需保证其生产空间,一般不需要额外的保护费用。相反,如果需要对野生动植物生长进行控制,费用另当别论。

2.2土壤资源成本核算

土壤资源成本的核算方法常用的有两种,一是恢复费用法,即将土壤的自然生产能力恢复到一定水平的费用;二是生产率变动法,选择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年份,核算由于土壤自然肥力不同或变动而引起生产率变动所产生的净收益差异(E)。

式中,P为产品价格;Q为产量;C为单位成本;i为产品种类。

使用恢复费用法计算土壤资源成本,关键在于选择恢复土壤自然生产能力的方法和要求达到的技术指标。如果采用休耕的方法,其成本就是正常耕种的净收益,如果采用种植绿肥等方法,在以上基础上,其成本还应该包括种植绿肥或其他方法所产生的净费用。

由于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干扰,采用生产率变动法很难直接测定由土壤肥力下降所引起的单位面积净收益的变化。土壤肥力的下降主要是由于大量施用化肥造成的,因此可以通过单独测量化肥的超正常施用量,判定土壤资源的环境成本。首先是确定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单位面积净产值最大时化肥的最小施用量,然后计算化肥实际施用量与最小施用量之间的差额和相应的价值,最后将差价扣除因减少化肥施用而采取的其他环保手段的费用,就是使用化肥而产生的土壤资源成本。

如果替代费用超过减少化肥施用节省的成本,就会出现替代不经济,所以替代品的经济性和环保性同等重要。用同样的方法可以核算农药投入对土壤所造成的环境成本。事实上,无论化肥和农药的投入量如何减少,都不可避免地会对土壤造成一定的损害,关键是把这种损害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一是可以由土壤自身进行修复,二是可以通过其他比较经济的技术手段实现修复。

2.3水资源成本核算

水资源环境成本有三项内容,核算也分三个方面。

核算水资源的浪费成本,关键在于确定水资源的价格、节水灌溉的用水标准以及相应所增加的灌溉设备费用,如果价格较低,水资源的浪费就是经济的。提高水价,水资源的环境成本就会由外部成本转化为内部成本,节水灌溉的经济性就会增强。

2.3.2地质灾害损失的核算

在我国北部平原地区,农业灌溉用水主要来自于浅层地下水。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目前在山东、河南、河北等19个省区共形成了59个漏斗区。并引发了比较严重的地质灾害,如地陷、裂缝等,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地质灾害损失的核算,一是通过调查统计计算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是预测灾害发生的概率和将来可能造成的损失。

2.3.3水污染环境成本的核算

农业生产对水资源造成的污染主要来自化肥、农药、除草剂的使用,因此水污染环境成本的核算方法与土壤资源的环境成本核算方法类似。二者的差别在于水的流动性较强,水资源的污染会进一步对动植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由此造成的二次污染和损害的核算,可以分别参考动植物资源的环境成本核算和生命与健康成本核算。

2.4大气污染环境成本核算

2.4.1温室效应的成本核算

农业生产的温室效应损失=温室效应造成的净损失×农业生产对温室效应的负责系数

农业生产对温室效应的负责系数=农业生产N[,2]O排放量占N[,2]O总排放量的比例×N[,2]O对温室效应的负责系数

2.4.2秸秆燃烧的环境成本核算

首先确定秸秆燃烧所造成的损失项目,如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关闭、飞机停飞、火灾等,其次统计和计算相关项目的实际经济损失,最后将这些损失合计就是秸秆燃烧的环境成本。其中涉及生命与健康方面的损失,核算方法参见关于生命与健康成本的核算。

2.5生命与健康成本核算

在生产中与农药的接触对人体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可以致病、致残甚至致亡,相应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由于劳动能力的部分或全部损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属于生命与健康成本核算的内容。与农业生产不相关的行为,如服药自杀所造成的损失不是环境成本核算的内容,精神损失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且难以衡量,也不在核算的范围。通常使用人力资本法核算生命与健康成本。

人力资本法也叫工资损失法,它是通过市场价格和工资多少来确定个人对社会的潜在贡献,并以此来估算生态环境变化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损益。

进一步计算疾病成本和劳动能力丧失成本:

式中,R[,j]为农药对伤残的负责系数;Y[,0]为期望寿命(参考“WHO推荐的标准期望寿命表”);Y[,j]为第j人的实际年龄;E[,j]为劳动能力损失系数(死亡者系数为1,伤残者根据伤残轻重确定,具体可参照GBD伤残等级分类);W[,y]为年人均收入;D[,j]为年陪护费用。

3农业环境成本的控制

3.1维护土地的多样性

目前,农村土地耕地化现象非常严重,不仅边边角角都被利用,就是原来的河道、林地、草滩甚至坟地也被开垦变成了耕地。土地的过度利用将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一是使许多动植物失去了生存的空间,农作物一统天下,不利于生物间的竞争与进化;二是土地耕地化使水土流失问题更趋严重,农作物的耕种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在春播与秋播期间,地面没有任何植被覆盖;三是提高了旱灾与涝灾的成灾率,因为大量的水塘、沟渠甚至河道都被平整开垦为耕地,排涝蓄水以及灌溉的能力大大减弱。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在保护耕地的同时,一定要保护农村土地的多样性,林地、草地甚至荒地也要得到一定的保护,对池塘、河道、沟渠进行全面规划,禁止耕地对其侵占。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应该主要依靠技术与资金投入,而不是耕地面积的无限制扩张。

3.2科学施肥,减少无机肥施用量

全面使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避免化肥的盲目使用。发展复合肥、生物有机肥,压缩无机肥的施用量。生物有机肥技术是以畜禽粪便为原料,以秸秆、豆粕等有机废弃物为辅料,配以多功能发酵菌种剂,通过连续池式好氧发酵,使之在5~7天内除臭、腐熟、脱水,最终成为高效活性生物有机肥。有机肥内含有多种有益微生物,能不断释放出植物生长所需的营养元素和多种植物生长刺激素。肥中除含有氮、磷、钾三大元素外,还附有含钙、镁、硫、硅、锰、锌、硼等中量和微量元素。能增加土壤团粒结构,提高土壤保肥、保水、保温能力,减少病虫害,改善作物品质。施用有机肥料的土地比施用传统化肥的土地一般增产10%以上。现在,生物有机肥的生产技术比较成熟,市场供不应求,发展生物有机肥,可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3.3发展生物农药和物理捕虫技术

生物农药是指利用生物资源开发的农药,包括植物农药、微生物农药和抗生素等,生物农药具有对人畜的毒性较小不污染环境以及病虫不易产生抗药性等优点。由于技术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生物农药在我国的推广和利用受到了一定的制约,许多生物农药的有效成分为活体微生物,其产品制剂化技术要求高,而我国生物制剂的剂型及其工艺水平落后,致使活体微生物农药的制剂化成为生物农药发展的一个瓶颈。因此要加强技术攻关,使生物农药产业不断取代化学农药,成为农药的主体。同时,应重视物理捕虫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如使用灯光、振频等物理方法诱虫、杀虫。根据昆虫趋光的天性,在其成蛾期间,在田间布置具有诱虫和杀虫功能的频振杀虫灯,杀虫效果不亚于使用农药,并且没有污染,还可以大大节约成本。山东龙口市在果树和蔬菜生产中推广频振式杀虫灯技术,全市目前已应用频振式杀虫灯3000多盏,控制果蔬面积6000多hm[2],每年可减少农药使用150t,节约成本上百万元。

3.4推广与普及节水灌溉

根据预测,到2030年我国农业用水将短缺600亿~700亿m[3],推广和普及节水灌溉势在必行。截止到2002年,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只有2000万hm[2],约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的36%。其中防渗渠灌溉的面积1000万hm[2],管道输水灌溉面积150多万hm[2],喷灌面积230万hm[2],微灌面积30万hm[2]。节水效果越好的方式,其应用面积越小。发展节水灌溉,一要解决技术问题,开发和推广适合不同地区使用的节水灌溉设备与技术,在华北平原地区,应推广和普及管道输水灌溉技术,在城市郊区,发展喷灌和滴灌技术等。二要解决制度问题,建立农业用水的市场机制,有偿用水,利用价格杠杆,使农民自觉使用各种节水设备。

农业环境论文篇(6)

农业发展少不了水,而当前水资源极其匮乏。这是由水资源的浪费,利用效率低和农村居民在生产和生活中引起的水污染共同造成的。据调查,农村生活污水已经成为农村地区主要污染源之一。数量越来越多,结构越来越复杂的未经合理处理的农村生活污水肆意排放,严重污染了农村的生态环境,直接威胁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农村的经济发展。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恶化,不断受到破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民为了生计甚至短期利益,乱砍滥伐、竭泽而渔,过度开发自然资源,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包括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盐渍化在内的土地的荒漠化问题严重,农用土地利用面积锐减,建设占用耕地和生态退耕的林草地的情况日益增多。不仅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也影响到气候条件等环境要素的变化。最后,农药作为农业投入品的大量、广泛使用,局部改变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对生物产生不良影响,甚至破坏生态平衡。近年来,我国农田环境质量不断下降,农产品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障碍,并严重影响到农产品的出口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从山东的“毒生姜”到广东的“铬大米”,无不警醒着人类,这些都给人民的身体健康产生了巨大的威胁。

2农村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和治理困境

2.1农村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

公共物品即与私人物品相对应,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指某人消费公共物品时,并不会影响他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效用。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不付费就消费这一物品,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萨缪尔森曾定义公共产品为“所有成员集体享用的集体消费品,社会全体成员可以同时享用该产品,而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按照萨缪尔森对公共物品的定义,农村环境符合公共物品的特性,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首先,农村环境具有享用的非竞争性,当农村环境质量优时,所有的农村人口获得的是同样的消费,多一个人或者是少一个人都不会影响他人的消费。农村环境的非排他性特征也很明显,因为要想排除他人免费搭车享受环境收益,在技术上是很难做到或者代价太大而不切实际。

2.2农村环境治理困境

2.2.1公共物品供给困境

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以及受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高,但会因搭便车等带来的收入低的因素影响,企业或个人很难成为它的有效提供者和管理者,主要由政府发挥作用。如大量关于“公地悲剧”的学术文章,都建议由“国家”对绝大多数自然资源实行控制,以防止它们的毁灭。在实际中却发现,国家在使个人以长期的,建设性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系统方面,并没有取得成功。政府在公共物品的供给及管理方面没有发挥理想中的作用,公共物品陷入治理困境。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环境是公共物品,政府应当担任良好农村环境的提供者和管理者的角色。然而,中国长期采取单一的治理模式,它已不适应农村环境的治理要求。再者,制定治理农村环境制度的成本高。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一书中指出,政府对公共事务的治理需要通过制度手段。制度是复杂的,设计制度不仅需要时间,还需要金钱与精力。制度设计成功后,还要进行维护,继而又产生了维护成本。政府提供和维护良好的农村环境,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交易成本高。另外,由于农村住宅很多是散居,各个村庄之间离得距离较远,难以形成像对城市居民那样严格的管理模式。同样,由于农业生产的规范性不如工业,很难以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它的生产行为是否对农村环境造成了影响。农户生产、生活过程中排污的随机性、隐蔽性、分散性,污染源和排污量的确定都很困难。作为责任主体之一的政府功能依然很薄弱。

2.2.2农村环境的外部性

斯蒂格利茨(1997)指出:“只要一个人或一家厂商实施了某种对其他人有影响的行为,而且对此既不用赔偿,也不用得到赔偿的时候,就出现了外部性”。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个人行为对他人产生有利的影响称为正外部性,对他人产生不利的影响称为负外部性。农村环境问题正是外部不经济的必然结果。如向环境排放污水、乱采滥伐森林、草原过度放牧、滥捕滥猎、农业使用物污染和农业废弃物污染等均会产生外部不经济性。渔民不会考虑他的行为会对鱼的储量以及对其他渔民捕捞机会的影响,因为他追求的是最大捕捞量。农场经营者不大会考虑若干年后土地盐渍化,因为他更关心的是近期内谷物的收成。牧民不会考虑他的行为会对草原承载能力的影响,因为他只关心短期内自己的经济收入。另外,农村环境保护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效应,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不对称的公共产品。政府制度设计成功后,他人很容易模仿,政府需要独自承担设计成本。企业无法从环保的提供中得到足够的回报,由于自己的投入使得环境质量改善了,这个利益由周边所有人共同分享,而成本却由个人独自承担。因此,除非政府利用税收、补贴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预手段去鼓励私人投资,否则,企业不会主动提供环保这一公共产品。由于存在外部性,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

3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责任主体治理农村环境问题的可行性分析

3.1第三方治理方式

由于政府在公共物品的供给及管理方面没有发挥理想中的作用,这使公共物品陷入了治理困境。面对这种困境,以奥斯特罗姆夫妇(VincentOstromandElinorOstrom)为核心的一批研究者在对发展中国家农村社区公共池塘资源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理论,改变政府对于乡村社会的行政性管理和控制,让乡村内部的自主性力量在公共事物领域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农村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所面临的困境也决定了应该寻求第三方治理的方式。根据奥斯特罗姆夫妇的观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乡村内部的自主性力量,在农村公共事物领域发挥作用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3.2农民专业合作社力量不断壮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为获取良好服务实行民主管理的互助组织,属于农村生产性非营利性组织。我国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它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它也明确了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另外,从2006年起多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据工商局统计至2012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68.9万户,2013年一季度,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经超过73万户,实有73.06万户,比上年底增长6.04%,出资总额1.21万亿元,增长10.06%。农民专业合作社新登记注册4.3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36.90%,出资总额0.1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5.1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力量在不断的壮大。如果在治理农村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发挥合作社的作用,将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力量。

3.3农民合作社的“环境”功能

3.3.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决定它的功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它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它必须承担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

3.3.2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解决农业污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在家庭分散经营的情况下,农户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验以及跟风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地膜、兽药。农民由于受知识水平的局限,他们并不知道市场上销售的农资质量,他们有可能购买到假种子,假化肥。另外,盲目地想通过产量的增加而增加收益,导致农民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结果造成成本增加,土壤肥力下降,土地板结,农产品质量下降。使用过后的地膜,由于清理费事就直接翻土后留在地里,而在自然环境中地膜光解和生物分解性均较差,残膜留在土壤中很难降解。秸秆就地焚烧,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破坏了环境。合作社能为农户提供专业化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合作社为全体社员谋发展,一方面为社员统一购买质量合格,低残留的化肥农药,在降低购买成本的同时保证了质量。另一方面,通过统一生产标准、引进和推广新品种,在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同时避免了新的污染。在合作社内部,有专业的技术人员统一指挥生产。测量土地的肥力决定施用的化肥量。根据农作物的生长状况,雨水情况和农药的效力,决定什么时间喷药以及喷洒多少农药。对于使用过后的地膜,及时清理。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把粮食作物的秸秆加工成颗粒饲料,供应畜牧养殖业的发展。既节约了成本,实现了循环利用,同时也保护了环境,减少焚烧秸秆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3.3.3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保护资源和生态

根据十七大三中全会《决定》与实际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尤其是对土地资产的管理,合作社代表农民利益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浙江省第一个出台了由合作组织行使土地管理职能的规定。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就是说,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成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这能够确保土地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由于市场调节本身就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的缺陷,我国农产品市场的供给方是大量的个体农民,他们在获得市场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零散的生产供求信息导致个体农民难以预测未来产品价格并作出准确的生产决策。这种分散的个体决策机制必然地带来生产的盲目性,农民以当期价格决定下一期的产量,跟风倾向明显。当出现滞销情况时,由于很多农产品自身难储存的属性,大量的农产品腐烂,这不仅产生了污染,同时造成了包括土地、水、化肥在内的资源浪费。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及时地掌握市场信息,决定农业生产的数量,根据市场的需求灵活的确定需要向市场投放的产品数量,可以节约大量的农业资源。

3.3.4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高农产品质量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关注“食品安全”。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食品的质量与饮食的健康,发展绿色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呼声越来越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产品采用源头管理的方式,强化农产品的质量。实行对生产、加工、流通各个环节的全程质量监督,建立可追溯体系。单一的农户条件下,出于利益的需要,农户可能会过量施用农药,往农产品中添加不利于人体健康的化学成分。而在合作社内部,农户之间是相互监督,可以避免化肥农药的滥用。如“三鹿奶粉”事件就是出在缺乏合作社,如果公司通过合作社与奶农建立利益共同体,就不会出现个体户收奶违法添加三聚氰胺了,这个教训极为深刻。

农业环境论文篇(7)

1.1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问题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已取得不少成绩,国家相继制定、颁布、修订了《农业法》《森林法》《水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法规。从地方来看,也有22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农业(生态)环境条例,但从全国而言,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综合立法缺位和立法技术滞后等问题。

1.1.1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立法缺位国家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的内容分别规定在农业、森林、草原、矿藏、河流、土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之中,这种分散立法与农业生态环境具有内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征不相适应。早在1995年,全国农业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研讨会就已达成共识:颁布全国性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势在必行,因为这将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全国农业环境,防止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是强化农业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保障城乡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法律武器[1]。但时至今日,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立法依然缺位。

1.1.2立法技术滞后“善法”是法治的必要前提,要制定出好的法律,需要通过民主、公开的程序进行,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体现客观规律[2]。全国性农业环境保护法的难产,与立法技术滞后密切相关。一方面,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的民主性、公开性不够。主要以政府部门起草为主,很少有公众参与,其内容也主要倾向于规定行政权的便捷行使,而很少关注如何增强行政执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定程序权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3]。另一方面,我国地方的农业生态环境立法仍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以致有些空泛的规定和政策宣言式的规定无法执行,从而严重影响执法效果[4]。不少地方性法规条文只有行为模式,没有相应法律责任规定和具体的奖惩措施,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体现不出法律的威严[5]。这样的法律离“善法”尚有距离。

1.2缺乏符合行政法治要求的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

缺乏法治化的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更是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症结所在,突出表现为,农业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置缺乏法定性,职能或缺位或重叠,导致执法无效;行政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等。

1.2.1现有农业生态环境执法体制存在缺陷从行政执法主体来看,一方面表现为机构重叠,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下,农业生态环境的执法主体林立(包括环境保护、建设、农业、国土资源、水利、统计、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各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限也不甚分明,导致部门与部门之间经常相互扯皮,争权推责。”[6]在实践中,各有关机关之间相互扯皮,相互推诿,出现各部门机关为了部门利益和地区利益,争着管抢着管,甚至越权管理,导致执法秩序混乱不堪的现象[5]。就在农业部门内部,行政执法权分散于植物保护、种子、土肥、环境保护各个机构中,形成了多元的执法主体[7]。依据《农业法》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但目前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法定职能没能落实到位,阻碍了农业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8]。另一方面又表现为机构缺位。如:《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价。至2003年该省在省、市、县3级还缺乏一套完整的农业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及环境监测网络,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以至出现污染事件时,未能及时发现,也未能及时制止[9]。

1.2.2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程序比目的更重要。没有行政程序,行政职权就难以合法运作。行政程序的基本功能在于:扩大公民行使参政权的途径,监督行政主体公平实施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等[10]。实践中,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在过分强化政府权力的同时,却又缺乏有效的环境行政监督机制。在几乎所有的地方性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的相关条例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行政部门和公民(特别是农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不平衡性,过多地确立和保护的是以维护政府权威及各部门利益,以保证政府集权和经济统制[4]。涉及政府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方面虽有一系列的应然规定(表现为应当如何如何),但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却找不到关于政府不作为或时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条款。实践中,当前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领导干部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已经成为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进行查处的重点[12]。某些地方政府成污染帮凶[12],这自然有违公平行政的法治原则。山西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虽然早在1991年11月和1994年12月就已分别颁布了《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实际却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农业污染与生态破坏不仅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存[13],事实再一次昭示古训“徙法不足以自行”的正确性。此外,公众参与环境事务制度缺失,对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范围、方式、途径等没有具体的规定也影响了农业生态环境执法的效果。

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缺乏应有的程序性保障。以往大多数环境程序规范具有十分浓厚的管理色彩,它们主要是单方面规定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应负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14]。事实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场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程序,都可能给相对人设定程序性义务和限制其权利。综观已有的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立法,诸如:对那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时,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辩解权、申请回避权、时效权等的行使和保障,鲜有规定。这为行政不作为或提供了“土壤”。实践中,有的地方一些执法人员无任何证件和标志,随意进入现场对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15]。

1.3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利益冲突与失衡问题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利益冲突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的症结所在。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排污企业与受害者的利益冲突,缺乏有效的法律调整手段。

1.3.1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有的地方,农业执法机构类型多样,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一些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事业性执法机构乱收费乱罚款,而那些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却不能得到及时纠正[16]。有学者曾尖锐地指出,我国在森林、草原、矿藏、河流、土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主要领域已经基本上有法可依,问题在于执法不严,执法无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能有效遏制地方和部门在自我利益的驱使下破坏生态环境,致使“一边治理,一边破坏。一方治理,多方破坏”[17]。最终受损的还是社会的环境利益。

1.3.2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实行退耕还林还草,禁伐禁猎禁渔,推广应用高效、低毒、无残留生物农药,加强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修建污染防治设施等必要措施,可能会导致部分人为社会整体的生态利益而让自己的利益受损。对此,国家尚没有依法建立起完善有效的补偿制度。另外,缺乏有效促进农业生态环保的优惠政策。从法理上讲,优惠政策意在权利与义务的重新配置。在现有的以省级立法为主的农业生态环境立法中,大多规定“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的农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但无具体的安排,这样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国家应给予的优惠无法有效落到实处。

1.3.3排污企业与受害者的利益冲突从实践情况来看,一些地方的排污企业,多为地方的利税大户,是地方政府的腰包。地方政府纵容恶性污染行为的结果是百姓的性命安危[18]。而且由于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大型企业也宁愿受罚不治理,特别在造纸、酿造、化工、冶金、水泥、制药等行业尤为突出[19]。从全国而言,珠江三角洲成为世界主要制造业基地的代价,就是农业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据初步统计,全国至少有1300~1600万hm[2]耕地受到污染,每年因土壤污染造成各种农业经济损失约200亿元,土壤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20]。

2农业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对策

2.1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化的基础

2.1.1尽快制定农业生态环境综合保护法制定一部反映农业生态环境客观规律,体现民意,可以有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治理农业生态污染的综合性的善法,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是当务之急。瑞典在1980年以后,相继制定了15个单项的环境法规,1999年1月1日又出台了一部完整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其环保政策和法规有的已被欧盟用作共同准则的样板[28]。瑞典的做法,可资借鉴。

2.1.2贯彻《立法法》精神,改进立法技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牵涉到多个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单一部门难以胜任农业生态环境综合保护法的起草工作。建议该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农资委和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直接主持起草。当然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也需遵循立法民主公开的要求,重视对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正当环境权益和程序权益的保护。立法中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首先要建立科学的外部行政程序规定。如规定严格的告知制度、听证制度、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制度等[21]。其次,应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法律上的程序保障,赋予公众全面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确立公民的环境权益应包括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自卫权、索赔权和诉讼权等[22]。再次,对政府在保障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应有具体的程序规定,凡要求政府履行责任的条款,都应有政府不作为和乱作为时要承担什么责任的相应条款。

2.2健全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化的行政执法体制

2.2.1建立健全法治化的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制现有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有必要进行改革,逐步向综合执法体制转变。当然,这里所指的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并非是指将现有农业部门以植物保护、种子、化肥、农药等监管为主的狭隘的农业生态环态监管体制,而是指在机构改革中,逐步地建立和健全宏观上的大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将所有涉及农业生态环境监管的行政职能集中于某一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一定的标准,建议考虑组建土地、水利、林业、煤炭和地质矿产、大气、农业、畜牧业、渔业行政、乡镇企业环保等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于一身的“农业生态环境稽查总队”,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农业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综合执法的效能。

2.2.2强化行政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作用一方面要重视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外部行政程序建设,既要加大对那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执法力度,又要注意克服农业生态环境执法中的随意性,尽量避免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对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而不能简单地以罚代刑了结案件。另一方面,要重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程序权益。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应依法持证上岗,实行严格的告知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依法采集证据,做好行政检查的笔录工作,并规范相关文书。对每一起案件从提起、立案、调查、裁决、执行直到归档,都应依法进行,切实做到依法办案,按程序办案,规范办案。

2.3依法调整农业生态环境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关系

2.3.1切实保障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所需的经费惟有让农业生态环境执法机构都能够吃上“皇粮”,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才能有效地履行其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职责,才能克服“重利轻管,以罚代法现象的发生。”[23]

2.3.2要依法实施政策、贷款、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各级政府应特别重视优惠投入制度的建设。日本政府为推动生态农业建设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日本以建立环保型农户为载体,从政策、贷款、税收上给予支持,以提高环保型农户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此外,政府还对为社会整体的生态利益而让自己的利益受损的人,也依法在政策、贷款和税收上给予适当的优惠[24]。

2.3.3依法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补贴机制根据WTO“绿箱”政策规定及国外经验,我国政府可对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培训、推广与咨询服务等一般性政府服务,与环保措施挂钩的价格补贴,如退耕还林还草、休耕,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补贴等方面进行政策支持[25]。令人可喜的是《退耕还林条例》已对退耕还林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作了专章规定。

农业环境论文篇(8)

纵观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历史,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通过对“”的拨乱反正,全国的工作重心转入经济建设,农业经济结构有了大的调整,由1980年农业在社会总产值中占68.9%降到1990年的46.1%①,下降22.8%,,1997年又降到18.7%②,已经开始由农业型转向多种经营型,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

在世纪之交,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环境有了新的变化,给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带来机遇,同时也是严峻的挑战从国际形势看,其表现有三:一是经济结构调整呈现出世界范围内调整的局面,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将更是如此;二是农业科学突飞猛进,呈现出向农业纵深发展的趋势;三是农业跨国公司影响力日益增大,且有越来越大的趋势。面临这样的国际经济形势,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

农业经济的调整和优化要抓住这次机遇,同时也要及早准备,周密规划,严格实施,迎接挑战。要有紧迫感和使命感。

从国内经济形势看,我国经济在国际国内的复杂环境下,克服了重重困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尚有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诸如,有效需求不足,农村市场疲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结构不合理的矛盾更加突出,等等。现实也提出了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是势在必行的。不调整,就没有出路。不调整,就难以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不调整,就难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对农业的要求和挑战;不调整,就难以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调整优化农业经济结构的特点、难点和重点

1、特点:在上述国际、国内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具有规律性。即第一产业呈下降趋势;第二产业呈稳定趋势;第三产业呈迅速发展趋势。在第一产业内部,种植业是下降趋势,林牧渔业呈增长趋势。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中等欠发达地区,都不例外。二是具有阶段性。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即由形成期、成长期、高潮期,到退潮期的时序阶段变化。而这些阶段的长短是受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因素制约的。对此要有明确的认识。三是具有差异性。不要说世界范围内国与国、地区与地区的差异,就是在中国,由于幅员广大,各地区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千差万别,也决定了农业经济结构具有强烈的地域的差异性。全国从总体上可划分为东中西三个地带。据统计位于西部地区的陕西省,1997年第一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7.9%,而位于东部地区的江苏省为15.1%,浙江省为13.7%,山东省为18.6%。③

2、难点:新时期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起码有三大难点:一是这次调整优化要向农业的广度和深度进军,在目前农村经营体制和农民素质低的情况下,难度较大;二是这次调整要切实落实科教兴国、科教兴农战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从粗放经营转向集约经营,从利用资源转向利用和保护资源,这一过程是递进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奏效的,为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带来困难。三是这次调整优化农业经济结构要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实现农业现代化为目标。而市场变化多端,现代化进程曲折不平,都将为农业结构调整带来难度,需要认真对待,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3、重点:新时期调整优化农业经济结构的重点:一是将粮食转化为肉、蛋、奶等,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二是将低档次的农产品调为高品质的农产品,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农业的要求和挑战;三是在大江大河源头地区重点退耕还林、植树种草,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对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可操作性的思考

为保证新时期调整优化农业经济结构目标的实现,结合对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研究的成果,从可操作性方面提出几点思考。调整优化农业经济结构,要突破农业仅提供初级原料的局限性,按农业产业化经营体制的要求,加强农业产前生产资料供应,以及农业产后的储运、加工、销售等服务,打破目前以初级原料生产的单一格局,促进传统农业的基础向新的产业分化;以农产品加工为主导产业,提高农产品的加工增值率和提高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率;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基础产业。为达到上述目的,各地可制定不同内容的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规划方案。为使规划方案更具有可操作性,可依据方案,制定出一个具体的项目储备库,可划分为近期、中期、远期项目,也可分为大、中、小三类项目。项目库可做到“项目建议书”的深度。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和方案,项目资金预算和筹措,项目达产后的效益估算,项目承担单位等。有了项目库可向社会招商引资,也可向主管部门争取基本建设投资资金,也可向社会项目信息提高知名度、信誉度。1999年中国农业大学为河南郑州金水区制定的158个项目的区一级项目储备库(包括文本、软盘和光盘)目前已到海南、深圳、广州、上海以及日本、韩国引进了项目和资金。调整优化农业经济结构要突破农业部门分割,生产经营分散的局面。在家庭经营基础上通过现代市场经济的协议、契约、合同、参股、投资、入社等,发展合作社、专业协会、股份公司和法人企业,实现龙头企业加基地加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在这一过程中,培育和完善龙头企业是关键。据研究,培育龙头企业的原则有三条:一是因企制宜原则;二是精简高效原则;三是利益共沾原则。

选择龙头企业有三条标准: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具有雄厚的技术力量、良好的科研、生产、推广体系的企业;三是开展企业公共关系,即能与基地和农户有机结合的企业。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运行机制有三条:一是龙头企业与基地乡(镇)村(组)的合理利益留成的机制;二是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价格(保护价)运行机制;三是基地与农户的利益留成再分配机制,可采取奖金、补贴、资助的方式再分配给农民一部分利益。调整优化农业经济结构要突破农业技术落后局限,加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科教兴国可从农村社会最基层细胞村级单位搞起,即科教兴村。在全国部署科教兴村试点时,抓住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的特点、难点、重点,做好规划方案,农科教结合,提高农民素质,普级实用科学技术,建立主导产业,要以村带乡、带县、带省,促时产业结构和地域结构的合理化。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1999年9月,全国已有5个省、18个乡、1251个村有计划、有步骤开展科教兴村的试点工作。在迈向小康村目标的过程中,达到“生产好、生活好、环境好”的标准。《农民日报》在1999年9月报道:“科教兴村3年富民百万”,累计增收15.1亿元,参加试点的农民平均增加收入100-500元。科教兴村中,有2400名科技人员走村串户,为农村培训技术150万人次,推广实用技术4800多项,建立主导产业120多项。北京上庄乡以中国农业大学为技术依托,实施科教兴村,大学教授不仅为该乡规划并实施翠湖水乡的“青、少年农业科技教育基地”,而且开展遥控航模,水生植物园、昆虫标本、鲜花干制等多项技术,以旅游业项目为切入点,带动了全乡农业经济结构的优化。

总而言之,如能在广大农村调整优化农业经济结构时,突破农业仅提供初级原料的局限,突破农业部门分割、生产经营分散的局限,突破农业技术落后的局限,重点搞好农业项目储备库,培育和完善龙头企业,开展科教兴国战略的实践科教兴村,新时期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就会顺理成章、事半功倍。

农业环境论文篇(9)

关键词: 农村;环境法;政策 内容提要: 我国农业生产的农药化肥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废水污染和工业污染等问题越来越严重,农业环境日益恶化,不仅影响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严重威胁着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成农业建设和农村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应针对当前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情况,加强农业环境政策法律建设,完善政府职能,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深度,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保意识,推进农业建设。 我国正在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的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表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经济建设、环境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推进的新农村,也是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农业及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和优先领域,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然而,目前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农业生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退化加剧,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没有得到无害化处理,如何搞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如何防治农业环境污染、逐步改善农村环境,如何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使农业生态环境由恶性循环走向良性循环,是关系到农业能否持续发展重要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应针对当前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情况,加强我国农业环境政策法律建设,完善政府职能,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深度,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企业经营人员和农民群众等广大公众环保意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农业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环境保护是我国整个环境保护工作很重要的领域,也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的薄弱环节,农业环境破坏及污染不仅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而且直接制约农业生产和农村的发展的后劲。当前农村环境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土壤污染严重、土地质量退化,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给食品安全构成隐患 由于长期的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化学物质,以及工厂企业“三废”超标排放,导致我国1.5亿亩耕地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且呈现重金属与有机物复合污染的复杂情况,土壤质量退化,农产品欠收和有毒物超标的情况屡有发生,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农药中毒的人数占世界同类事故中毒人数的50%。1995~1999年黑龙江、江苏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发生药害2000多起,药害面积达200多万亩,经济损失达5亿多元。 工业和生活污染导致的环境酸化问题也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环境。酸雨(pH<5.6)从1985年的约175万km2扩大到1993年的280万km2,受重酸雨(pH<4.5)影响的区域由1986年重庆和贵阳等局部地区至1993年扩大到南方广大地区。环境酸化会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如森林、草地的衰亡,土壤酸化板结,农作物减产等。 农膜污染的面积也逐年扩大,1995年已达到64913万公顷,农膜年均残留率约20%,平均每公顷达60公斤。 2、农村水源污染问题突出,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农业生产以及畜禽养殖导致的水源污染日趋严重,难以有效控制,造成湖泊等水体的富营养化,使之失去生产和生活的使用价值,水源污染还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甚至食品污染。 农村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全国1995年是1978年的4倍。2003年的每亩化肥投入量从1980年的每亩12.3斤(折吨量)提高到43.1斤,比1980年高出348%。而且,目前盲目偏施化学氮肥,氮、磷、钾比例失调的现象比较严重,且化肥的利用率只有30%左右。大量化肥流失,加剧了湖泊和海洋的富营养化,成为水体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 我国农村养殖业排污量剧增,目前畜禽粪便的农业利用减少,畜禽业的集约化程度提高,加重了养殖业与种植业的脱节。畜禽粪便的还田率只有30%多,大部分未被利用。 湖北省每年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量约2亿吨,其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是工业和生活污水的5倍以上。 农作物秸秆污染。我国每年秸秆产生量约6.5亿吨。由于缺乏能在短时间内大量消耗秸秆的经济实用技术,且产业化水平不高、出路不畅,造成秸秆的大量焚烧和废弃。不仅 浪费了生物资源和能源,而且严重污染了大气和水体,给居民生活和交通安全带来重大影响。 湖北省每年产生约3000万吨秸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不到40%,很多都直接焚烧,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3、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 我国是世界上荒漠化、水土流失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使4 540万hm2耕地受损,占我国耕地总面积的34.3%。水土流失从黄土高原向其他地区如我国西南地区和长江中下游地区以及华北地区的扩展,使我国可耕地面积进一步减少,从而危及我国粮食安全。 在南方省区的丘陵与山地(母岩以花岗岩、砂岩、砂页岩、红色粘土及碳酸盐岩类为主),以水蚀形成的劣地及石质坡地为标志的土质与石质荒漠化土地,呈小面积斑点状分布的型式,当地群众常以“红色沙漠”、“白沙岗”、“石漠”等名词以形容其土地退化。其侵蚀方式以面蚀及沟蚀为主,在花岗岩地区还有水蚀与重力侵蚀共同作用的崩岗侵蚀,在碳酸盐岩类地区溶蚀是主要的侵蚀方式。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农村生存环境恶化,威胁农民健康 据有关统计表明:我国农村有3.6亿多人喝不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城市工业的转移,导致近郊污染加重;村镇及工业建设无规划或不按规划实施,使得农民生活条件雪上加霜;小作坊式工厂工作环境恶劣且缺少防护措施,严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 据2005年做的典型调查,9省三县74个村105项做了调查,其中40%村庄没有集中供水,60%的村庄没有排水沟渠和污水处理,40%的村庄雨天出行难,晴天是车拉人,雨天是人拉车,90%的村庄没有任何消防设施,90%的垃圾是随处丢放(访谈者认为:“显然这样一种人居环境是不能容忍和接受的)。 5、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纠纷增多,环境污染引起的矛盾激化 尤其是工厂企业的“三废”排放和污染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日趋增多,农民往往难以寻求法律途径,而采取一些极端的做法,成为社会安定的隐患。 而且,有关环境纠纷往往涉及者众多,处理困难,例如屏南榕屏化工厂造成屏南县溪坪村环境污染,1700多村民身心健康、财产损害严重,事件、纠纷与诉讼历时十多年难以解决,等等。 (二)造成农业环境问题的原因 农村环境问题是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自然因素仅为农村环境问题的形成提供了外在条件,而人们不合理的生产活动与生活活动及其他有关社会经济因素,才是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1、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 面广量大的农业生产活动是造成农村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尤为突出的是不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不可降解的塑料薄膜,以及日益增加的畜禽养殖业排泄物所带来的污染。化肥、农药及其他农业化学物质的使用,在农业生产中使用有见效快、效果高、面广等特点保证了作物的增产丰收,减轻了劳动强度,降低了人工费用,因此,使用种类日益繁多、范围日益扩大、用量增加。但是,由于低效率的或不合理的使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乡镇工业污染不断加剧 乡镇工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农村地区脱贫致富、安置富余劳动力,作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致使乡镇企业在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生产技术、方式和生产工艺落后,许多采用土法生产,生产能力低下,设备陈旧,乡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跑、冒、滴、漏”严重,资源和能源消耗高、浪费大,“三废”污染严重,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近忧和远患。乡镇工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比重已接近或超过50%,已成为农村环境保护的一个突出问题。另外,由于受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国家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小”和“新六小”企业还有反弹现象。 3、农村的贫困伴随着落后的生活方式 不少贫困的农村地区都缺少燃料,由于没柴烧,不少地区挖草根、剥树皮、折树枝甚至乱砍滥伐,在一些地区,森林覆盖率急剧下降,部分地区覆盖率不足5%,甚至在1%左右。由于粮食与燃料的压力,贫困地区人民居住在这一特殊环境中,受环境条件的限制,商品经济难以发展,为了生存不得不以原始落后的生产方式“靠山吃山”,对土地实行掠夺式经营,盲目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并且,随着人口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传统生活习惯 的改变,农村生活废物的种类、数量都不断增长,包括塑料袋、快餐盒、废电池等许多难以降解的物质,但是,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滞后,生活废物的收集处理设施远不能满足需要,大部分农村既没有垃圾存放点,也没有处理场所,农村生活废弃物随意排放,最终成了污染源,严重地污染了水源和土地,有些农村“脏、乱、差”现象突出。 4、工业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城市生活污染的转移 工业和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转移加重了农村的环境污染。在农村,工业固体废物占用农田、侵占河道、随处焚烧等现象屡见不鲜。我国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工业固体废物每年增长7%,城市生活垃圾每年增长4%;但是固体废物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导致工业固体废物(很多是危险废物)长年堆积,而固体废物处置标准不高,管理不严,不少工业固体废物仅仅做到简单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仅达到20%左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或简单贮存状态,不符合安全处置标准,2002年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仅为24.2%,1996年到2002年危险废物累计贮存量达到2633.9万吨。 由此而污染的农田已达100万亩,加重了耕地矛盾的突出。 在我国的一些农村地区由于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不当,盲目追求经济的发展,重开发利用,轻生态保护,致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少数地方农村的小矿点林立,有的甚至乱采滥挖,采富弃贫,废渣石乱倒乱弃,致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突出表现为粗放式的资源开发方式导致资源的浪费、植被生态破坏、地层塌陷和水土流失。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万吨煤塌陷率就在1000m2~3000m2 间,平均塌陷率为2000m2。 5、环境保护机制与制度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城市,而极少关注农村,农村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存在严重问题,使得环境保护工作在农村缺乏有效的机制与制度保证。 (1)在农村存在着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发展观。广大农村的基层领导和基层组织在加快发展农村经济,解决农民温饱奔小康的同时,往往忽视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农民的环保意识比较淡薄,受到的宣传教育的机会较少,缺乏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性发展的理念,同时也缺乏遏制环境污染的主观能动性和权利意识。 由于贫困和发展落后,使得农村地区对农业的依赖程度较大,贫困率高、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不良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加上机构能力比城市地区薄弱,严重制约农村地区的发展,而长时期的不良土地利用方法和不正确的发展战略,最终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又加重了贫困。 (2)落后的农村环境,主要是由于城乡之间环境差距不断加大,这是现实制带来的,我们必须要认真对待。由于长期存在的分割城乡的户籍制度以及不适当的经济发展战略,从而使得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的表现更为突出,其实质在于城乡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特定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和作用,是农村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深层原因。 由于长期的城乡分割,使得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比较缓慢,大量人口被滞留在农村,从而加剧了农村人口与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我国二元社会结构下,城乡差距持续扩大,很多农村居民无论从绝对意义上,还是从相对意义上,都还处于贫困状态,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和改善生活的压力,从而无力顾及污染控制;在二元社会结构的作用下,农村的产业结构过于单一,农业是主要产业,相当多的人是以农业为生的。劳动密集型的小规模农业生产增加了面源污染的控制难度;面对差距悬殊的二元社会结构,农村中的精英分子竭尽所能流向城市,从而导致农村中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掌握环境知识的能力较弱,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在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村的环境保护长期受到忽视,环保政策、环保机构、环保人员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均供给不足,这是农村面源污染失控的一个重要背景。 (3)农村与乡镇建设缺乏环保意识,规划布局不当、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致使环境综合质量低。农村与乡镇在发展中,土地规划使用中考虑环境保护因素不充分,没有合理处理好工业区、居民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关系,形成工业区、自然保护区和居民区混杂的局面,致使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造成难以解决的环境问题。有的农业与农村环境建设缺乏规划。农业用地、农民建房用地随意性大,农业废弃物随意排放,常出现“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的局面。并且,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滞后。 (4)农村环境管理缺乏有效的综合管理机制和制度,环境监督管理、保障体系不健全。对于量小、面广、变化快、差异性大的农村环境污染源,我国环境法还缺乏有效的防治机制和制度。而且,农村环境治理的范围广,牵涉的部门多,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而按照现行的分部门监管体系,有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相互衔接的综合管理系统。同时,农村的环境保障体系仍比较薄弱,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能力建设不足,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人员队伍、执法手段、资金都很缺乏,而由于农村地大面广,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发生在广泛地区,发现困难,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有关职能部门在监管或执法时往往力不从心。同时在农村也缺乏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机制、途径与基础。因此,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困难。 (5)农村环保执法的监督机制需要建立。随着环境执法的发展,监督机制显得更加重要,它是保证环境执法依法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但环境执法责任机制、执法监督机制、权力制衡机制的建设还十分不足,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缺乏制度性保障。 二、我国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规定 (一)农业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 农业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表现形式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它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由国家和地方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组成。主要包括: 1、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十条)。 2、法律。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对保护农村环境保护作了基本的规定;《农业法》(2001)对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作了专章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矿产资源法》(1996)等环境资源法律也对农村环境保护作了规定。 3、行政法规。主要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土地复垦规定》(1988)、《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等。 4、地方法规。例如《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3年2月13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5日公布施行)等。 5、部委规章。例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等。 6、地方政府规章。例如,《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人民政府令第180号,1999年9月1日施行)等。 7、其他政策法律规范性文件。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发展现代农业、改善农村面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措施;《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等。 (二)农业环境保护政策法律的主要内容 1、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规定 《农业法》(2001)规定,发展农业必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农业生态环境治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规定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综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农药、化肥和农膜等面源污染,加强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改善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禁止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城镇垃圾及其他污染物向农村转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 理,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组织编制了“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这项涉及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的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准备用1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民的生活与生产环境,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基础。 2、防治农业环境污染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197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农业法》(2001)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水污染防治法》(1996)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第三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第三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将农村固体废物防治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关注保护与改善农村环境。1995制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2011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增加了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要求,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首次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管理范围,强化了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第四十九条)。既将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问题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避免出现法律调整空白;又可以考虑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法律控制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条件,通过授权立法方式交由各地自行规定。 3、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保护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第十九条)。《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了我国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三、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的政策法律思考 近年来,我国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做出了“要启动全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重要指示;曾培炎副总理2005年4月提出,要统筹城乡环保工作,积极推进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国务院在最近发出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专门提出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国家近年加大了农村环境保护的力度,今后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将有几项重大举措:第一,启动农村小康建设环保行动计划。用5至10年时间,使农村现在的水源 地、垃圾污染、土壤污染等一些重要环境问题要有比较大的改善。第二,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力度,大力开展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和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从而使当前农村环境条件和社会基础比较好的一些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可协调发展。第三,结合我国当前“菜篮子”基地的建设,加大对“菜篮子”基地建设的环境管理,在食品安全方面做好环境方面的有关工作。第四,加强有关法制法规的建设,特别是针对当前规模化养殖以及相关的生态环境的破坏情况,今年要在立法方面加强工作。 旨在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已在全国各地陆续启动。江苏省、吉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四川省成都市、湖南省常德市、安徽省绩溪县等已不同程度开展了示范试点工作。 为了促进城乡环境的协调发展,应根据农业和农村的特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农村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提高认识,依法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和落实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要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认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将农业生产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纳入环境保护工作重点范围。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民的生活与生产环境。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农业法的规定,把农业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资金,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液、废渣、粉尘、恶臭气体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各级环境保护和农业管理部门,应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将农业生产污染防治纳入管理工作的内容,指导和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开发以及示范和推广工作。强化各项农业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 走城镇化发展之路。建立垃圾清运及集中处理系统,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标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有规划、有重点、分期分批帮助农村建立垃圾存放池、公共排水道、生态厕所等,使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将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指标纳入领导年度目标考核中去。 (二)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走生态农业发展之路 循环经济是生态保护型经济。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农村经济发展,对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实现农村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应用循环经济的运作规律来防治农业点源和面源污染;二是以农业循环经济的理念引导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通过打造各种循环经济链条,走“优质、高产、高效、可持续”的农业发展道路,从根本上降低经济活动对环境的破坏,保护并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应大力扶持建设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化废为利的生物科技企业;推广养殖场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促进粪便还田;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推行“猪—沼—果(草、渔)”等立体生态种养模式,实现废物综合利用和零排放。 目前,在农村污染中,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较为严重,可以说养殖污染已是农村水源污染的主要因素。对此,各地都在积极寻求对策,在国内也已有不少“变废为宝”的办法,如用畜禽的粪便生产沼气,制成有机肥,提高林地单位面积综合效益,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林、牧协调发展的林农牧复合经营工作等。 (三)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应将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的制订、修订纳入立法规划。在总结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与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了国外成功经验,结合农村环境保护与管理管理的实际需要,对《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关于进行修订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修订,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同时,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发展,组织制定和修订地方农业环境标准。加强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的环境无害利用的规范,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订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特别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强制淘汰工艺设备制度、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禁 限制度等,有效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对违反该法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抓住重点,大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 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要紧紧抓住土壤污染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环境:(1) 申报登记,明了情况。要加强土壤污染源的申报登记与调查工作,摸清农村土壤污染物的产生来源情况,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对有关污染者依法提出监督管理要求。(2) 规范颁证,严格监督。从事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的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对违法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3) 制定预案,防范事故。应当抓紧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政府,由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强制应急措施。(4) 严格控制工业和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转移。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城市垃圾、工业废物的污染;对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应依法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五)建设机构和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环保部门根据本地区农村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与管理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监督管理网络,同时培养高水平、高素质的环境管理人员,加快农村环境管理专业队伍的建设,提高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六)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的认识和能力 结合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形式多样地宣传和普及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的内容和有关知识。让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将给他们带来的实惠,使他们能够自觉地加入到小康环保行动中来。并认真组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环境研究机构专业人员和有关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社会,结合农村环境保护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专题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执行、遵守和维护能力,共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业环境论文篇(10)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除了工业对环境的影响,农业的水利工程项目同样对环境产生影响,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了子孙的长远利益,重视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成为我们这一代人的共识,怎样能准确的衡量这一影响,成为了当前人们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农业水利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水利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水资源无节制的开发,忽视水资源的载力问题。一定意义上说环境也是不可再生资源,一旦遭到破坏在短期内是无法恢复的,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上千年才能恢复。水资源自身的生态平衡也需要一定的水量,例如渗入地下的水、蒸发的水、排沙除淤的水、排盐碱的水、湖泊洼地的水量等等,一定要保留维持其基本平衡的水量。国外的研究表明,河道内径流为多年平均值的30%,这是保持大多数水生生物有好的栖息条件所推荐的基本径流量。与大自然和谐发展,大自然才会给我们最多的回报,否则大自然的报复常常给人类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水土流失、沙尘暴已不再是距离我们很远的事,每年春季北京及中国北方的沙尘暴天气已让我们认识到大自然的惩罚。

(2)对地质结构考察不细致,工程选址不当造成大面积库岸崩塌,诱发强烈地震,地下水位上升而引起盐碱化问题。

(3)在水库建设中缺少生态考虑,给一些濒临灭绝的水生生物带来致命打击。规划中还应设计一定的工程构造,以满足大坝流域内水生物的生活习性。

(4)给社会环境如工程带来的移民问题和耕地补偿问题,以及由于其安排不当而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都是我们要考虑的。

(5)工程施工对当地环境的影响。由于工程施工缺乏有效的管理方法,粗放型的施工造成大量的环境污染。

二、农业水利工程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方法及具体实施内容

以上重点阐述了水利工程设计和施工不当而造成的一系列的生态和社会问题,农业水利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从20世纪50年代起开始受到重视,国务院规定今后凡大型的水利工程都要进行环境评估,但是往往由于缺少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导致我们在环境保护这方面做得仍然不够。但是近年来由于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重视,这一现象得到了很大的改观,也总结出了很多评价方法,形成一些比较成熟的理论。

水利工程对环境的评价方法可以归纳为3种:预断评价、回顾评价和现状评价。评价方法很好理解,这里就不做过多的陈述,重点说一下评价方法的具体实施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①环境状况的预先调查研究;②环境状况的具体分析;③环境影响的预测;④综合分析评价,在此我相应的展开论述。

2.1环境状况的预先调查

环境状况的预先调查是第一步,也是最基础的一项工作,它为此后的工作提供依据,所以预先调查的翔实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的由此的产生的一系列结论。简单说就是对工程范围内的自然和社会状况进行调查,为现状的分析和今后发展变化的预测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具体执行上又分为自然方面和社会方面,自然方面主要有地形、地质、水文、水质、泥沙、气候、生物等等,社会方面是人口、民族、土地、经济发展、文物、军事设施等等。

2.2环境状况的具体分析

在环境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的特征,列出与工程有关的环境因素并且加以分析、预测,根据每项因素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有主次的进行分析,根据各自的权重综合平衡评价。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个:

(1)清单法:将可能影响的环境因素根据作用的大小以表格形式列成清单,这一方法又分简单清单法、分级加权清单法和提问式清单法3种,分级加权清单法是目前常用的方法。

(2)矩阵法:将影响环境的因素排在纵列上,将环境效应排在横行上,构成阵列。其中,各项效应对环境因素的正负影响均按不同等级示出其影响的程度。通常,还多采取加权的办法,以识别各项因素对整体环境影响的总和。

(3)网络法:属于一种流程图的结构,由箭头与方框做有序的组合,用以说明人类活动可能产生的逐渐影响。这一方法的特点是可以形象地反映人类活动——效应——环境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

(4)叠置法:其做法是先区分影响类型并加以分别制成环境质量等级分布图,然后再将各分布图叠置起来,进行识别,筛选。

2.3环境影响的预测

环境影响的预测即预测工程兴建后可能发生的变化和影响。预测的结果一般有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种。对一些能用量度单位表示的环境因素,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或物理模型作定量的预测估算。如预测水库建成后对局部气候的影响和对水库水质、水温的变化影响等,已能通过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估算;预测水库对库区泥沙淤积和对下游河道冲刷的影响,多兼用数学和物理两种模型进行定量分析。对一些难以用量度单位表示的环境因素,则可通过类比分析或机理分析作定性的预测。如预测水库形成后对疾病流行的影响,多采取类比分析法,即选择与拟建水利工程具有相似自然、社会环境和水利工程特性的类比工程,进行对照并作出判断;对水生生物、陆生生物的影响,多采用生态机理分析法,即针对各类生物对环境要求和对环境变化的适用性,按工程兴建后的环境状况,预测分析其在数量上或种群、群落上的变化。

2.4综合分析评价

根据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将工程兴建对各个环境因素产生的影响或出现的主要环境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工程对环境的综合影响,提出减免不利影响的措施和方案。由于水利工程对各个环境因子产生的影响错综复杂,环境效应之间又往往具有相关性,因此综合评价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三、农业水利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历史悠久,勤劳的中国人自古就有行修农业水利工程的传统,都江堰、郑国渠被人们所熟知,尤其是都江堰历经二千多年仍然造福着四川人民,使自古蜀中就有天府之国之称。然而也有一些水利工程,尤其是时期的水利工程,由于人民偏执的相信人定胜天的思想,违背自然规律大兴土木劳民伤财建立的一些水利工程给当地的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给当地的人民造成越来越严重的危害。新疆的农垦区越来越多的内流河干枯,沙漠化日益严重,北京的十三陵水库也是违背自然规律的典型,给人们带来深刻的教训。所以怎样才能与环境和谐发展、怎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都成为我们这一代人要深刻考虑的问题,这是我们必须承担的历史责任。

任何一项水利工程都会带来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只要我们考虑周密,科学计算,科学管理,按自然规律办事,一定可以把正面影响发挥到最大,把负面影响压缩到最小。以往我们总是先破坏后治理,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忽略环境效益,这是不可取的,在全球环境不断恶化的今天,我们越来越有责任保护好环境,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空间。

四、总结

兴修大型水利工程,必然要打破当地原有的生态平衡,人类要生存要发展,自然需要打破那些恶性的生态平衡,使其变成良性。这个过程往往要带来一些问题,从经济学上说就是一些成本,但只要我们作出科学的评估、科学设计和施工完全可以把这个成本压缩到最小,趋利避害。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观念上要更新,认识上要提高,做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合理利用资源,造福人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参考文献

1郭宗楼.农业水利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研究[J].农业工程学报,2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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