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履职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6 15:53:26

人民监督履职报告

人民监督履职报告篇(1)

1.立法机关的监督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监督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内容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实施情况,监督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和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方式有:①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报告:②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报告;③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当然,除了上述监督方式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还可以依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通过其他形式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使监督权。

2.政府监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属于政府内部监督的一种形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否有效履行职责。

3.审计监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21条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因此,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包括国有金融机构)。

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监督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对同家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具体情况分两种:一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二是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其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需要指出的是,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政府的监督和审计监督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督的权力来源是出资人的权能,而不是公务管理服务职能。

5.社会公众监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国有资产监督的法律责任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委派的股东代表的法律责任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②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③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④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2.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①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②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③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④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⑤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⑦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上述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人民监督履职报告篇(2)

第二条本《细则》由州和县(市)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州直各委、办、局党委(党组)由其纪检委(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州、县(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五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贯彻落实。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推荐的执行。选拔任用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提任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经历。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破格提拔干部可在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上适当放宽,但不得违背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越级提拔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七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

(一)监督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对民主推荐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履行考察程序。对考察标准、内容的制定,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的选定,履行考察程序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履行酝酿程序。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前征求纪检机关的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履行讨论决定程序。对讨论决定程序的履行,票决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督履行任职程序。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履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程序。

第八条监督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执行。对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原则、适用职位和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基本程序的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督干部交流、任职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执行。对干部交流和回避的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的执行。对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报告预审制度。

(一)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提交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1、破格提拔(包括越级提拔)干部;

2、提拔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及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3、提拔群众反映较大、有争议的干部;

4、提拔曾被执法机关立案的干部;

5、提拔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以及非工作需要免职的干部;

6、提拔超过任职年龄规定的干部;

7、由企(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一次性提拔和调整干部超过管理干部总数5%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预审。

(三)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急需提拔、调整干部的,必须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预审,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四)党委(党组)要在讨论决定三天前将拟任免干部的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及考察预告材料、民主推荐材料、领导班子职数配备情况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干部任免一律无效。

(五)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在本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之前,对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是否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认真查核考察预告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由考察组受理并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涉及影响任职问题的,可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调查核实,经查核问题属实的,不得作为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职满两年以上的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对“一把手”进行调整时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举报“一把手”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提拔掌管资金、物质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或直接主管人员,可结合考察进行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安排。审计结论应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派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的会议。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缓讨论:实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应报告预审而未报告预审的;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事实不清而未暂缓表决的;表决时未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等。

第十五条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一)除特殊岗位的人外,拟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任职前公示。

(二)遇有被举报人与所在地方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干部和纪检工作的领导成员有亲属或系身边工作人员,以及重大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调查核实。

(三)对公示期间举报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举报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核完毕。

(四)经核实确有影响任职问题的,须经党委(党组)复议,不予任用。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所属党委(党组)总数的30%。主要检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监督管理、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情况,重点检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选人用人情况。

检查应在一定范围内预告。检查结束时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情况反馈。

(三)对检查情况要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疏理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向本级党委报告,并向被检查党委通报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跟踪督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电子举报信箱、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广泛听取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举报。

(二)对群众举报问题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举报问题调查核实。署名举报的必须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三)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的举报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上级交办或督办的举报案件,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确因情况复杂,两个月内无法完成的,要说明理由。

(四)要认真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事实不清、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调查处理报告,要退回重办。借故拖延或顶者不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八条健全党委常委会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一)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要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二)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领导成员不得先做表态性发言,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视制度。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组成巡视组,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督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实行提拔和调整干部限额制度。除领导班子换届等特殊情况外,每年提拔和调整干部人次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20%;一次提拔和调整干部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5%。因工作确需超限额调整干部的,事前必须报告预审。

第二十一条实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全程记实制度。凡干部提拔,对人选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都必须翔实记载,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舆论监督为载体,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已查处案件的曝光力度,宣传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人民监督履职报告篇(3)

《监督法》实施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十分注重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种监督形式的运用。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过程中,认真执行《监督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努力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建设实践和探索了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和做法。

(一)选准议题。选准、选好议题,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基础。《监督法》规定了听审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确定原则和来源途径,并明确规定从各个方面发现、反映、提出和关注的问题中选择、确定议题。议题的价值取向,直接关系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和效果。

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选择若干关系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静安区人大常委会2007年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推进商业发展、市容市政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构建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营造科技创新环境等专项工作报告。关于营造科技创新环境的议题,是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该区区委、区政府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区人大常委会在2006年就组织相关工委进行专题调研,通过视察和召开人大代表、民营科技工作者的座谈会等,在科技创新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现一些问题,提出了“科技发展要靠创新,政府履职要做环境”的意见建议。据此,区人大常委会确定把“营造科技创新环境”作为2007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以督促和支持政府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工作。

(二)深入调研。调查研究、掌握实情,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重点。《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等作了规定。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围绕议题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可以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在会前了解议题有关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深入调研时,一是要注重与“一府两院”的互动沟通,在年初与“一府两院”领导班子双向沟通会的基础上,主动上门与承担专项工作报告的部门沟通情况,明确听审议题的重点和要求,共同商议安排好围绕议题开展的有关视察、座谈等活动,使人大的工作监督能与“一府两院”工作开展实现联动。二是要注重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把代表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主体。做到每一个听审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调研组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参与,在具体组织实施中重视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并发动和依靠代表深入选区和选民当中开展调研、收集意见,使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监督更能符合现实情况,更能反映百姓真实意愿。三是要注重引导公民的有序参与,按照《监督法》的公开原则,在启动每一个议题时可以在公众网、政府政务内网、报纸、电台等媒体进行公告,并提供热线电话、邮箱地址,方便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调研中还可以通过问卷发放、实地调查、个别访谈、网上征询等形式,更多地直面群众意见。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市容市政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时,落实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成立专题调研组开展调研。调研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工委委员和部分人大代表10人以上组成。调研采取听取政府部门汇报、组织专题视察、召开多层面的座谈会、发放民意调查问卷、学习考察外区及外省市经验等方式,还扩大意见听取范围,走访工作协作部门、上级业务部门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力求全方位、多角度了解掌握情况。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便认真研处、及时整改,并要求在工作报告中做出回应。调研结束后精心撰写专题报告,充分以调研结果为支撑,工作评价中肯、所提问题客观、意见建议可行,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时提供参考意见。

(三)认真听审。围绕议题、认真审议,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关键。《监督法》对专项报告送交、报告人的确定和代表列席会议等都作了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主体,必须在会前了解和熟悉听审议题的内容,就审议意见做好充分的发言准备,才能有效保证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

地方人大常委会应严格执行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规定,并附有专题调研报告和相关参阅材料,还要以各种形式听取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建议。召开会议听审时,委员审议与代表发言相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与有关部门负责人解答相结合、政府分管领导作补充或表态发言,逐步扩大常委会会议代表列席和公民旁听的范围。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工作报告时,会前一个月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每周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中央、市、区关于该项工作的政策汇编、兄弟区县的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对象的调研问卷结果、专业术语和知识的解释等5份参阅材料。会中注意营造良好氛围,让组成人员能够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把道理辩明,把问题说透,把建议提准;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以及发改委、财政局、街道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列席会议,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的审议发言并接受询问;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一些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参与审议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就继续加大社区卫生投入、整合区域优质卫生资源、加强信息化应用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督办。重视督办、落实整改,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保证。《监督法》对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处理,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报告等都作了规定。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不仅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督促,也是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可行性和有效性的检验。

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应向政府送交审议意见,并加强督办的力度。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加强与“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掌握研究处理进程,确保研究处理实效;对于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利益和人大代表关注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采取跟踪监督的办法,确保审议意见落到实处。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一号实事项目”关于构建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专项工作报告时,充分肯定了“床位留在家,服务送到家”的居家养老模式,提出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适当增加养老床位、加强站点管理、完善为老服务项目、动员社会资源参与”等意见。到年底,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题视察,先后参观了社区新建的具有助学、助餐、助浴等功能的“乐龄家园”和居民区的老年综合活动室,召开了为老服务工作者、老年人代表座谈会,了解群众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满意度。据了解,2008年初全区已新增机构养老床位200余张;为促进老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已提出相应的工作对策;将构建扶残、助老、济困社区综合帮扶体系作为政府实事项目,体现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

二、全面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提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实效

《监督法》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履行监督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全程依法规范听审工作的基础上,还形成了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一些实践经验。下面介绍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注重结合区域发展和人大常委会工作等实际情况、努力提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实效方面的一些比较成功的做法。

(一)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突出依法履职的针对性。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要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结合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开展监督,有针对性地依法履行职权。这既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始终不渝遵循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原则,又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既监督又支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着力于工作的推进和落实的工作原则。

2007年,静安区委提出“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坚持双高战略,打造国际静安”的发展方略,建设国际化城区成为区域新一轮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注意对照“国际静安”的指标体系,指出各项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打造国际静安”网络在线讨论时代表建言献策的内容,在审议中就各项工作如何适应“国际静安”发展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2008年,区人大常委会将“国际静安指标体系的落实”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旨在推进政府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了依法履职的针对性。

(二)结合人大常委会原有工作基础,适应依法履职的新要求。《监督法》的出台,源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和探索。因此,贯彻执行中要注意结合各自人大常委会原有的工作基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深化细化;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调整规范。

《监督法》实施之前,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各个工委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会前深入调研提出意见建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会后跟踪调研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提高审议监督实效。《监督法》实施之后,结合各工委原有的工作基础,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试行了《关于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对照监督法的规定,对原来已有的做法(如《监督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作进一步规范;对原来没有实施的内容(如《监督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求,使各工委较快地适应了依法履职的新要求。

(三)结合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内容,体现依法履职的全面性。《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作了全面的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其中的一种监督形式。实践证明,要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工作做实做好,要与处理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结合起来,要与代表的集中视察结合起来,要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结合起来,发挥集合效应,实现监督实效。

例如在解决居民“买菜难”的问题上,静安区人大代表多年在人代会上提出书面意见,两届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实施监督,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多次听取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财经工委每年组织代表专题视察,积极推动政府采取合理布局菜场、增加便民菜点、加强规划落地等措施,最终缓解了“买菜难”的矛盾。2008年,该区人大常委会将政府一号实事――“市西中学扩建工程”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并以此项目为重点进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人民监督履职报告篇(4)

一、统一认识,深刻领会供职报告会的重大意义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目标,并作出具体部署,反映了我党在权力运行上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坚强决心。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执行者,其领导能力和履职水平,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执政形象。随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在制度层面上,除不断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外,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对任命干部的履职监督,其中,供职报告被实践证明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

首先,开展对被选举和任命干部开展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是加强对权利制约监督的重要途径。它既是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又是对干部个人的监督,它是整个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历来重视对干部的监督,党和国家领导人指出要从党的生死存亡、国家政权的巩固与否、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对领导干部要加强全面监督,把好监督的关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避免小缺点发展成大问题。对被任命干部进行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把人大代表的监督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以其政治上的严肃性和测评结果的公开性,可以起到对被测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产生必要的震动和推进作用。

其次,开展对被选举和任命干部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大通过选举和任命本级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从而把行政管理权力授予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人员。人大在选举和任命某个同志职务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把责任和义务同时交给了这个同志。作为地方行政机关,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职人员,一定要正确理解权力的授予和被授予关系,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自觉地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和工作监督。

其三,开展对选举和任命干部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是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的重要方式。人民群众是监督的主体。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是非功过,群众看的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建立和完善群众监督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是今后开展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和方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等形式,广泛征求县人大代表和各乡镇党政班子成员的意见,并邀请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共同参加对供职人员的测评,既是赋权与民,充分体现人大集体行使权力的原则,又能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宗旨观念,提高委员和代表的履职积极性。

为搞好本次供职报告活动,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处处体现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原则,通过审阅供职报告、广泛深入的征求意见,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被测评人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收集汇总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通过此次活动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强化人大的监督,增强干部的法制意识、公仆意识和创业意识,有力地推动政府的工作,同时,为县委全面了解和正确使用干部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二、把握关键,客观公正地开展好供职报告活动

(一)实事求是报告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供职报告不能等同于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它是个人履行岗位职责、领导驾驭工作能力与效果的统一。政府各位组成人员在作供职报告时,要找准契入点,认真、全面地总结回顾自己在本届任职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供职以来单位的全面工作情况;二是在履行职责中所做的工作;三是个人在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既要肯定成绩,也要查找自身缺点和不足;四是勤政为民、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情况;五是今后自身建设和工作的努力方向。进行供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三性”:一是注重客观性。讲成绩不夸大、不包揽,谈问题不遮掩、不推责。二是注重准确性。数据应具体,语言要规范,让听报告的人听得明白,知其所云。三是注重时限性。各位都精心准备了书面材料,考虑会议时间关系,供职发言时要求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二)客观公正评给予评价。参与今天对供职人员工作测评的除人大常委会委员外,还包括从各界别、各层面中挑出的县人大代表16名,了解掌握一定的工作情况,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极为密切,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和代表性。希望各位委员和人大代表要以对同志、对工作负责的态度,依法行使监督权,客观公正进行测评。具体来讲,就是要注意把握好“听、看、想、评”四个关键环节。“听”就是认真听取和审阅政府组成人员的口头及书面供职报告,会前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收集人大代表和群众对政府组成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看”就是看平时与政府组成部门联系沟通时了解的履职情况,看工作表现,看作风态度;“想”就是回顾和梳理在接待来信来访过程中群众对政府组成部门工作的口碑反映;“评”就是以被测评对象的工作实绩为依据,不掺杂任何个人感情因素,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供职人员依法履职、勤政为民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找准目标,全面提升依法执政的能力水平

一要不断增强发展意识,做到发展为先

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此次供职报告活动,目的在于督促被任命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为实现弋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重要的还是要看下一步工作的实践检验,检验的主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检验的关键是干部的执政能力。对此,我们务必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的决策上来,把精力和时间集中到发展大局上来,就政府组成部门而言,一是进一步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不断提高理解力、执行力、操作力、创造力。二是进一步把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上来,把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落实到各个环节上去。三是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创新管理,以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发展的实绩来检验行政效能,以群众满意、基层满意来检验政府组成部门工作的效果。尤其要做到在争取重大政策上、重大项目上、重大资金落实上、提高工作效率上搞好服务。特别是在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面前,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和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显得尤为重要,应该说,政府职能部门的任务繁重,要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为弋阳经济社会科学、平稳发展打造浓厚的氛围。

二要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做到执政为民

权力和责任紧密相联。党和人民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定的权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肩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大家一定要谨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这份权力只有为党和人民努力尽职的义务和责任。要正确对待和行使好自己手中的权力,始终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深怀爱民之心,多办利民之事,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要求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切实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理念,把对上级负责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统一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扎实实地工作,全心全意地为基层和人民群众服务。

三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做到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有六项基本要素: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些要求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是衡量依法行政的标准,包含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体现了依法行政重在治权、治官的基本价值取向。

依法行政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政府每一位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负责同志在依法治县工作中都担负着重要的职责。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状况如何、依法办事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意志能否得到全面、正确的实现,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和谐发展大局。在近几年监督工作中发现,部分职能单位在行政执法上还存在执法不严、、法律执行不到位等现象,在一定程度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的一把手,要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熟悉和掌握与本部门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真正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有效地克服和消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让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办事成为全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同时,还要教育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自觉依法办事,做依法行政、执法守法的表率,推进全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提高。

人民监督履职报告篇(5)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地方性监督法规,把监督职权的履行规范化。受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建议拟定监督法精神的鼓舞,各省和有立法权的市的人大加紧总结工作经验,深入研究监督职权的履行情况,完善监督新形式,剔除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悖于人大工作特征的做法,保留、细化、提炼有助于加强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出了地方性监督法规,有综合监督的,有单项监督的,使新的监督形式法律化,监督工作走向规范,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参考。

二、监督实效十分有限,制约能力仍然较低

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履行,从过去不敢言监督到今天敢动真格,人大的作用已得到明显加强。但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看,仍具有普遍软弱的一面,对“一府两院”权力的制约苍白无力,宪法和法律确定的职能还远没有发挥出来。

第一,人大掌着监督职权不敢作为。一是在地方工作中一些地方党委及其领导习惯于包揽具体事务的管理,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马上就会关联到党委及其领导,触及是否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敏感领域,不敢监督;二是在工作决策中党政联席的现象较多,人大无法在党政共同的一个决定、一个会议、一个文件、一个问题、一项工作、一件事情中把党委与政府截然分开,不能监督;三是在地方政治格局中标志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个人地位和权力的主要是领导们在党委的职位排序,但现实中,从事人大工作的领导进不了党委班子,而政府一、二把手在党委身居要职,形成了人大常委会与政府实际排位的倒挂和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错位,不便监督;四是在地方人事安排中,把党委、政府组成人员里因年龄而不能升迁的领导安排到人大任职,不管口头上怎样宣传,人到船头马到站的思想客观存在,大多数人已不思积极进取,故而避免实质性的监督。

第二,法律确定的监督职权残缺不全。一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比如罢免权,在什么情况下人大可以罢免由它产生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法律规定不明确,权力活动空间太大,反而不便行使。二是法律规定有上则无下则,看似监督有权实际无权。比如听取并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报告未被批准,说明代表对执行机关的工作不满意,人大如何处置,法律没有规定,人大监督失去了威严。三是许多法律法规强制性特征不足,是法律又像政策,侧重强调应怎么办、要怎么办,对不执行法律或违法的行为却无惩罚性规定,人大没有办法监督这些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四是没有法律措施确保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威慑性。从法理上讲,人大的决定和决议具有法律属性,是不能触犯的,一经触犯必须受到追究。但人大决定或决议的事情“一府两院”不去执行,或违反决定决议办事,人大拿什么去追究,法律恰好“缺席”。如有的“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还没有交人代会审议通过,报告中今后的工作已经在执行,无论该报告是否通过或修改,都已没有法律意义,人大如何是好,法律没有规定。

第三,人大自身履行监督职权的能力不强。首先,人大代表普遍为兼职,日常忙于各自的工作,很少有精力和时间关注宪法、法律的实施,履行代表职务力不从心。其次,人大机构不健全,委员会力量不强;担负主要监督职能的人大常委会机关编制和人员紧缺,工作力量大都不足。再次,监督者整体结构不合理,行使职权的素质不高,难当监督大任。

三、增强信心,排除困难,为履行好法定权力不懈努力

1.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大监督,提高地方党委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认识。党委领导、支持人大履行监督职权,就是监督“一府两院”为民用权、为民谋利,体现党的执政本质;就是党自己通过国家根本制度行使执政权力,人大的监督越到位,党的执政就越有力。因此,地方党委应重点加强政治领导,强化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加快执政方式的转变,改变包揽或直接监督行政、司法工作的做法,支持人大行使包括监督权在内的法定职权,用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民主法制的根本渠道,实施对“一府两院”的法律和工作监督。

2.完善法律法规,为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提供操作依据。人大应加速完善法律,使监督职权富有刚性,便于使用,用而有力。在监督法还不能出台的情况下,着重完善现有法律中有关人大监督的刚性规定,增强监督实效,把“橡皮图章”和“软人大”的形象变为历史的陈迹。

3.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人大行使职权的水平。应继续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快人大工作的改革,优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扩大专职比例,突出专业化和知识化,提高监督制约水平;应加快充实人大工作机构,建立常规监督专业队伍,规范工作职能,明晰监督职权,强化经常性监督。

人民监督履职报告篇(6)

代表述职蔚然成风

从2004年起,7月10日成为天津市和平区的“代表述职日”。今年7月,笔者有幸参加了和平区的代表述职活动。

“接待和处理群众就有40多件。薛桂英大娘因强行拆迁丢失物品案,一拖4年无结果,在我的紧盯下,今年拿到了区人民法院判决,获得赔偿6400元……”和平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冯玉明向选民报告了一年来的履职情况。与此同时,作为和平区人大代表的区委书记刘琨、区长李润兰也和188名代表一同参加了述职,接受评议。

2003年9月,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翁珠悌向该区136名人大代表进行了述职,同时,台江区的4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另外14位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分别向全体人大代表报告了5年来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述职报告结束后,代表们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作的报告进行了点评。此前,台江区人大代表还分别回到各自的选区向选民汇报了自己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2000年,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区人大代表全部在任期内向选区选民进行一次述职。当年,东城区委书记连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席文启等担任领导职务的区人大代表率先到所在选区作了述职报告,受到选民的由衷赞誉。

2002年,深圳市罗湖区组织全区179名代表开展了向选区选民述职的工作。

此外,沈阳、深圳、厦门、郑州等地也陆续开展了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各地呈现出了代表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履行职责的新气象。

在对选民述职的同时,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向选举单位述职也逐渐浮出水面。在不久前召开的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上,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在衡省人大代表述职活动的工作方案》,以制度的形式要求66名在衡阳市的湖南省人大代表在今明两年向衡阳市人大常委会述职。

今年4月,重庆市人大代表王崇举和陈一化在南岸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向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述职。至此,包括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在内,重庆市已有3个区开展了市人大代表向选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述职的活动。

从向选民述职到向选举单位述职,代表述职已在华夏大地蔚然成风。

述职,监督代表的有效形式

人大履行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责,扮演的是监督者的角色,那么谁来监督监督者呢?

对此,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大代表郑浩勋认为,人大常委会组成成员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向代表述职;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向选民述职,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

提及代表述职,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翁珠悌说,最好的监督来自老百姓,因为从授权和监督关系来看,选举人对人大代表的评判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激励;而老百姓同时也是人大代表工作的实际见证者。

北京联合大学党委书记、人大制度研究所所长席文启认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重要意义在于,选民对“我的代表”的监督了解,有利于人大代表明确自己的责任,时刻提醒自己不能忘了维护选民的利益。通过述职活动,还向人大代表传递了一个信息,选民是自己的“上级”,自己的言行只有向选民负责,才能算是履行了代表责任。促进人大代表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地代表选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全国人大代表马巧珍认为,向选民述职,有利于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人民代表为人民”要落实在行动上,就要密切联系群众,履行好代表职责,听取群众呼声,把群众意见通过一定的形式反映上去,为群众排忧解难。

浙江大学一位教师认为,制度设计上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可以促进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激情和作用充分释放。代表述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变革,更彰显出权力机关运作走向更加公开、公正的程序要义。

述职,增强了代表履职的活力

述职的过程,就是接受监督的过程,有了这个监督,人大代表就会倍加努力地工作,真正行使好自己的权力,真正当好人民代表。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评议只是手段,代表根据选民意见改进工作才是目的。

“当人民代表,不仅仅是一种荣誉,一种权力,更是一份责任。代表述职有助于变过去的‘荣誉代表’为‘责任代表’。”天津市和平区一位代表在述职之后对笔者说,新形势下,人大代表要由被动履职逐步向主动履职转变,不能只是出席会议时举举手,代表活动时跑跑腿,或只是说一些不关痛痒的话。而应牢记人大代表的职责,代表一个选区的选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真正为人民群众多办一些好事实事。

人民监督履职报告篇(7)

(一)依法召开人代会,认真审议重要事项

根据我旗实际,今年各苏木乡镇人代会应在3月底前召开完毕。开好苏木乡镇人代会,在提高会议质量上应着重抓好三个环节:一要严格依法办事。要坚持在会议内容、方式和程序上合法。二要充分发扬民主。议事民主化是人大会议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尊重代表的民利,是开好会议的基本要求。三要注重实效。人大会议是庄重、严肃的政治活动,不能流于形式,要认真审议重大事项。

苏木乡镇人代会要抓住事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的、长远的、根本性的问题,加大审议监督力度。听取和审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当年财政预算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苏木乡镇人大工作报告,听取上次人代会以来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审议决定其它需要提交人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各苏木乡镇应在进一步规范化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代表履行职责的意识,充分调动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在人代会召开前,要将各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发到代表手中,组织代表对各项报告进行认真审议,并将修改意见及时反馈,便于各项工作报告修改和完善。

(二)提高代表素质,做好代表工作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是人大工作的基础。代表的整体素质和履行职务的能力是开展好人大工作的基础和条件。年各苏木乡镇人大、各办事处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切实做好代表工作:

一是要培训代表,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年内各地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宪法、代表法、监督法等内容为重点,通过以会代训、举办专题讲座、集中学习、组织代表学习考察等形式,搞好代表学习培训。通过培训,切实增强代表依法履行职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的政治理论素质、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代表提出高质量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能力。

二是要加强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要提高人代会上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一般应遵循以下几个步骤:1、人代会后立即着手召开代表建议意见交办会。2、在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后一个月,由苏木乡镇人大主席、办事处人大督导员组织有关人员到承办单位了解办理情况。3、在交办会议的三个月后,由苏木乡镇人大主席、办事处人大督导员负责组织部分代表对承办单位进行检查。4、交办会五个月后,对建议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在全苏木乡镇、办事处范围内通报。

人民监督履职报告篇(8)

一、要继续充分发挥人大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善始善终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搞好

首先,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每一位党组成员、机关党员同志,都有一个昂扬的精神状态。精神状态决定了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果,疲疲沓沓、拖拖拉拉、无心干事,这样是干不好工作的。第二,要有扎实的工作作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同志每抓一项工作都要实实在在,讲求实效,不做则已,一做就要成功、一做就要有成效,不要注重外表、注重形式,要注重实效。第三,要率先垂范,团结和带领全体同志一起来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善始善终把人大机关的学习实践活动搞好。

二、要紧紧抓住解决问题这个重点,认真落实市委关于第三阶段的几个要求

下一步要实实在在解决的问题是:

(一)首先是怎么抓好人大的自身建设问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自身建设。为此,今后要注重做好如下三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作用。要健全和完善地方党委领导同级人大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各项制度,尤其是人大党组要主动跟党委提出意见和协商,形成一种制度。作为地方党委来说,一是应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的总体工作布局,坚持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制度,向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务和要求;二是坚持地方党委领导同志分工联系人大工作的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问题;三是坚持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地方党委有关重要会议的制度;四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及工作机构参加地方党委组织重大调研活动的制度;五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培养、选拔、交流制度,优化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结构,大胆起用优秀人才;六是要建立和健全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核心作用的各项制度,坚持和完善党组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党组议事制度,严格决策程序,实现党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七是坚持人大党组向地方党委汇报工作制度,及时报告人大工作中遇到的、需要地方党委讨论研究并帮助解决的重大问题;八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党组落实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对地方党委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九是坚持和完善党组培养、选拔人大机关干部的制度,抓好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人大机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二,规范和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人大的机构设置应根据人大工作的需要大胆创新,把逐步“适当扩充”与“优化结构”有机结合起来。要适当调整和增加人大工作委员会的设置,继续加快人大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年轻化的步伐,扩大专家学者在人大工作委员会的比重,适当调整人大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性别,逐步提高常委会委员担任人大工作委员职务的比例。第三,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制度建设。人大履行职能主要是通过会议进行的。要按照新的形势、新的要求,修改和建立健全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制度。今后要适当增加人大的开会时间,增加会议审议时间,调整人大会议的报告内容。其次,要完善操作性强的会议制度。目前在人代会上审议议题,往往是“领导”代表发言多,普通代表发言少;肯定成绩多,批评建议少;谈自身工作多,议全局大事少。今后,要探索建立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中的发言制度,逐步引进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辩论机制,规范常委会会议联组审议制度。

(二)重点是怎样抓好人大的监督工作问题。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深刻领会监督法,主动适应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为惠州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对市人大常委会来说,就是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从长远着想、从现在做起,围绕履行职能使命,抓几件大事。因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的重要内容。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人大监督工作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今后要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

第一,认真研究解决好监督内容到位的问题。这个问题各个工作委员会都要很好地研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监督重点,推动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影响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问题出发,选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作为人大监督的重点,着力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建立健全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要围绕常委会工作要点列出的各项任务开展监督工作,重点解决好涉及民生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安全生产、公共财政建设、城乡规划建设、生态环保、小型水库管理、民生保障、社会治安、交通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要围绕推进公共财政建设,加强对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专项资金和超收收入使用情况、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债务收入(包括BT项目)的监督,确保财政预算真正体现政府的工作任务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要逐步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为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经常性监督工作来抓,从制度上、源头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解决好监督手段运用到位的问题。首先要制订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对人大监督的法律依据、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原则和结果处理等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其次要确保“三权”落实。要在运用检查权、审议权的同时,充分重视处置权的运用,即应大胆依法运用法律有规定而不常采用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罢免、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再次要注意探索把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全面监督与跟踪监督、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预算审查和专项审查、执法检查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等监督方式结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人大监督的任务。具体做法:一是对经常运用的审议、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和视察等手段,要做到注重调查研究,力求深入,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务求在监督中提出切合实际的监督意见。二是要正确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增进共识与协作,努力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特别要加强司法监督,通过建立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跟踪监督、人大常委会领导约谈司法办案人员、司法人员任前公示和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等制度,促进司法公正。三是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通过建立预算编制审计制度、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的公示制度,把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审计结果的跟踪监督,依法追究违法违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实现审计监督的社会效果。四是要完善监督工作情况向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制度。根据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提交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解决好监督层次怎么到位的问题。要在重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作用的同时,努力为代表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平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闭会期间,要适当邀请更多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鼓励代表积极参与审议,做好代表审议意见的落实。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和代表的广泛联系,各项监督工作都要邀请人大代表参加。要加强对下一级人大的工作指导和支持;争取市委的重视和支持,科学设置和逐步规范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统一称谓,充实人员,优化结构,使市、县两级人大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人大担负的任务相适应,形成互相支撑、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

(三)突出如何抓好基础性的代表工作问题。建设科学发展的“惠民之州”,时不我待。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工作的主体,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如何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支持、规范和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是搞好人大工作的重要基础。因此,下一步的代表工作应突出抓好五点:

第一,加强对人大代表系统的、有效的培训。培训要坚持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加强计划性、针对性和区域差异性,注重提高培训的实效。首先要突出重点。什么是培训的重点?就是要把增强代表意识、明确权利义务、熟悉履职程序、提高履职能力及提高全局意识,增强代表编写议案、建议的水平和能力等内容作为培训的重点。其次要科学安排时间。在每年人代会召开前或为人代会准备而开展代表视察前,组织代表学习培训,边学边干,学用结合,以提高实效。还要根据代表学习培训的基本内容,结合代表的构成、职业等特点,将代表学习培训的基本安排,分为初任学习、履职学习、专题学习,制订出不同素质组别具体的安排。再次要制订培训目标。代表学习培训工作最终以提高代表素质和能力为根本目标。为此,在培训的内容上要分三个层面进行:第一层面是“应知应会”,包括人大制度基本知识、代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起草议案和建议案等;第二层面是“知情知政”,主要是要代表了解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第三层面是“专业知识”,主要是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帮助代表掌握行使职权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第二,为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一要提前将人代会会议议题,让代表在会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二要在会前组织代表围绕审议的议题开展视察和调研,征求选民的意见,为审议做好充分准备;三要保证代表在会上有充足的时间审议各项议案。

第三,要加强“两联系”,努力发挥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闭会期间要加强代表联系,组织代表履职。要更多地吸收代表参加常委会及职能部门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完善常委会正、副主任与代表的双向约见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各工作委员会联系相关代表制度,以及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与选举单位工作联系制度。

第四,完善代表活动机制,活跃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除要不断创新各代表小组的活动形式、活动内容外,还要总结代表统一活动日的工作,每年早作安排,提高活动效果,对代表专业小组的活动也要大胆探索。

第五,建立健全代表的激励机制。一是建立表彰制度。现在开始制订代表的履职评估办法,每年根据代表履职考核情况,评选出优秀代表,并对其进行奖励。可以分设最佳议案、建议提案人奖和最佳代表履职综合奖(即优秀代表奖)。二是建立交流制度。每年年底要求每位代表将自己履职的情况、履职的经验,以及学习体会在代表小组会上进行交流,组织优秀代表在大会上交流,通过交流达到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三是建立宣传制度。要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各代表小组对代表的工作及其履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宣传典型人物或典型事迹,使其他代表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四是认真落实代表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

(四)重视依法治市工作方面。依法治市工作是市委交给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要求,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在依法治市中的主导作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努力营造我市良好的民主法治环境。一是继续加强对依法治市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深化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政府工作法治化和政府职能转变。二是依据依法治市工作测评标准(试行),组织开展对各县(区)、各部门实施依法治市工作五年规划情况的督促检查,开展好依法治镇(乡、街道)工作考核验收,认真督促依法治镇(乡)工作指导纲要的实施,力求在将依法治市工作向纵深推进方面有新突破。

人民监督履职报告篇(9)

根据省纪委《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意见》第三项组织设置规定,我县原各村(居)选举产生的村级党风廉情监督委员会,统一变更名称挂牌为镇(场)村(居)村务监督委员会(红字)。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运转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集体会议形式履行监督审查职责,并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由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每月上、中、下旬集中办公合计不少于3天,学习有关文件资料,研究重要事项,履行监督职责。具体时间安排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居)“两委”视各村(居)实际商定,搞好工作衔接。监督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

2、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宣传村(居)“两委”工作等,对村务决议决策程序和依法履行职权进行监督,监督日常工作开展、决议决策事项的实施和落实,并实行工作月报告制度。

3、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结合本村(居)实际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规范的议事规则,按章办事,规范运作。

4、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度要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满意度测评。对满意度低于实到会代表人数50%的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及时进行改选或罢免委员资格,罢免程序按照《涡阳县村级党风廉情监督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5、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因健康原因或外出等其他原因短期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应指定其他监督委员会成员临时代行其职责。如遇监督委员会成员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较长时期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原未当选的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直接递补为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级党组织也可以通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改选部分监督委员会成员,以保证监督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行。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工作考勤制度,并与误工补贴挂钩。监督委员会成员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会议履行职责;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监督委员会会议到会成员不得少于2人。

6、监督委员会应积极支持村(居)“两委”正常工作,在监督村(居)“两委”工作的同时,要自觉接受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群众的监督,不越权、不越位、不。监督委员会成员违规违纪违法、工作不力、的,村级党组织报镇(场)党委批准后,可先行将其停职,再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其资格。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会议记录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学习情况、开展监督的事项等,应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记录簿》上由监督委员会成员据实及时填写。

2、每次会议记录应注明时间、主持人、记录人及参加人(本人签字)。

3、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委员会组织学习情况、列席会议情况、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反映社情民意情况等。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月报告制度

1、报告程序: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填写月工作简明统计表,并经村(居)党组织书记复核签字、镇(场)包村干部审核签字,然后由包村干部于下月上旬上报镇(场)纪委;镇(场)纪委应及时把各村(居)监督委员会工作简明统计表上报县纪委党风室,同时要对各村(居)监督委员会工作进行简要汇总后一并上报县纪委党风室。

2、报告内容:①监督委员会集中学习简况;②监督委员会参加村(居)“两委”重要会议简况及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向监督委员会通报工作简况;③开展财务收支监督简况;④开展村务公开监督简况;⑤开展资产资源管理监督简况;⑥开展重要事项监督简况;⑦开展效能作风监督简况;⑧开展选人用人监督简况;⑨向村(居)“两委”反映社情民意简况。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指导员工作职责

1、镇(场)包村干部是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员,应认真学习掌握上级关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文件精神,并帮助监督委员会成员学习领会上级有关“三农”工作的重要文件精神。

2、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指导督促监督委员会做好工作,及时协调村(居)“两委”与监督委员会的关系,帮助解决监督委员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帮助传送上级下发给监督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及有关宣传、学习资料;指导监督委员会及时据实填写月工作简明统计表,并予以审核和代报送镇(场)纪委。

六、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工作分歧预防与化解机制

1、预防机制。镇(场)纪委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能力;督促落实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居)“两委”重要工作会议、涉及监督委员会工作内容的有关文件同时发给监督委员会、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每月向监督委员会通报一次工作等制度要求,保证监督委员会知情监督,促进监督与被监督双方思想认识统一,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分歧发生。

2、化解机制。首先,由村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协调;其次,由包村干部沟通协调;再次,由镇(场)纪委沟通协调解决。

七、组织及经费保障

人民监督履职报告篇(10)

我受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向大会报告一年来的工作。请予审议。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我市各项事业实现新发展的重要一年。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在市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市委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突出工作重点,高度关注民生,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

一年来,共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6个工作报告,作出6项决议、12项决定,检查5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任免6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依法实施监督,增强监督实效

人大常委会坚持把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按照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加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重点审议了工业经济发展、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工作报告,分析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为了更好地促进工业经济的有序发展,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常委会分别在6月和8月份认真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赤壁市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报告》和《200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分析我市经济状况以及金融危机对我市实体经济的影响,指出我市经济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对此,市政府采取了得力措施,抢抓我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历史机遇,突出在工业经济发展上以经济开发区为重点,积极发展产业集群,在项目编制和重大项目建设上取得了重大进展。目前,蒲圻电厂二期项目、晨鸣100万吨林浆纸一体化等一大批项目进展顺利,蒲纺工业园、陆水工业园、赤马港工业园正在有序推进,等等。这些项目的顺利推进,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增添了活力。

为全面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我市新农村建设步伐,继去年11月5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赤壁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报告后,今年人大常委会把人民群众关注的农村水利建设作为监督重点,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壁市农村水利综合规划的议案,并作出了关于批准赤壁市农村水利综合规划的决定。10月27日,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中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报告,会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了专题调查组,对全市中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全面分析了我市中小型水利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投入不够、机制不活、管理不优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了在建立投资机制和管理机制等四个方面的建议。引起了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市政府按照会议要求,迅速召开专题会议,并采取得力措施,抢抓“小农水”建设机遇,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大对中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把我市“小农水”建设推向了一个新高潮。我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

(二)贴近群众,围绕民生热点进行监督。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解决民生问题,一直是常委会工作的重点。一年来,我们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保护、医疗、住房保障、社会治安等热点难点问题强化监督。

陆水湖环境整治是我市人民群众最关心,人大代表最关注的大事。2009年市委、市政府把这项工作纳入十件实事之一,受到了高度重视。年初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了《关于加强陆水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四项整治任务。为了搞好跟踪督办,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陆水湖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对陆水湖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在充分肯定前阶段取得整治成果的同时,也指出了整治任务仍很艰巨,配套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常委会会议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正视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坚定信心,强化责任,突出重点,年内坚决完成取缔湖内采砂,整治拦汊和网箱养殖,迁移沿湖餐馆、宾馆污水净化处理排放,荆泉地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纳入市政排污管网等工作。截止目前,市政府已投入近500万元,依法取缔了湖内拦汊养殖面积10000余亩;取缔养殖网箱13000余个,取缔挖砂船运沙船18艘;关闭沿湖餐馆12家,限定沿湖4家宾馆将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湖外,基本完成蒲纺截污管网工程和4号副坝白泥处理工程,完成了蒲纺氧化塘工程和沿湖垃圾清

运工程,陆水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效明显。

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从分析我市医疗卫生现状入手,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把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列入审议课题。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壁市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解决看病难、看病贵

问题的报告。常委会调查组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我市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市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及预防保健网络建设,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积极推进卫生体制改革等建议。

住房保障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关注的又一重点。为了确保城区低收入困难群众住有所居,得到国家住房保障实惠,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赤壁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的报告。指出了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安排了2500万元廉租房建设配套资金,加快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进度,我市住房保障建设步入了发展快车道。

社会治安状况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对我市黑恶势力有所抬头的治安突出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把维护社会治安工作列入重点议题,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治安工作情况的报告》。要求全市政法公安机关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意识,建立打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和预警机制,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方针,做到全力以赴,险恶务尽,确保打黑除恶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和政法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健全网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扎扎实实在全市开展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共打掉涉黑犯罪团伙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4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5起,狠狠打击了各类涉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目前,我市社会治安总体状况较好,人民群众安全感普遍提升。

(三)围绕宪法法律实施,开展执法检查。

2009年,常委会重点组织了对《城乡规划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招投标法》、《水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常委会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做到统一部署,精心安排,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和相关部门一同参与,深入调研,找准问题,提出审议意见,跟踪督办,督促执法机关认真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解决检查中存在突出问题,使执法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由于存在城乡二元体制上的矛盾和高额利益驱动,我市城乡结合部违规建筑状况十分严重。针对这一情况,常委会组织了对《城乡规划法》执法情况的检查。检查组在对违规建筑较集中的地段及陆水湖周边现场检查后,写出了调查报告,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重点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城乡结合部违规建筑情况的报告》。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整合力量,组建一支由城管及其他部门参与的拆违队伍,对正在翻建的违章建筑全面叫停,坚决制止新的违章建筑的产生;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范于未然等建设性建议。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下半年我市违规违章建筑情况有所遏制。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未成年人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组织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情况的检查,常委会检查组深入到学校、社区、机关、企业等地方,重点调查了学校周边网吧、娱乐场所、非法出版物等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在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指出了我市未成年人保护氛围不浓、执法主体保护未成年人措施滞后等问题。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在宣传上加大了力度,在管理上落实了举措,在打击上强化了手段,一个由政府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安全网络初步形成。

为了开展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工作,全面了解我市妇女参政议政状况,女性受教育程度、妇女就业保障、女性健康等方面的问题,常委会在组织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的同时,在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认真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客观指出了我市女性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诸多方面问题。会后,市政府和妇联组织迅速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对策,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人大提出的建议。目前,我市已开展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服务站创建及关爱单亲特困母亲等活动,建立了妇女权益保护长效机制,营造了有利女性发展的和谐社会环境,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我市得到了更好的贯彻落实。

(四)围绕社会公平正义进行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监督形式。一年来,常委会主要抓了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了监督。督促法院受理群众案件21件,督办涉法案件9件,开展诉讼监督检查2次。“两院”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有了明显提高。二是听取和审议“两院”工作报告。12月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两院”在审判、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两院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意识,严格依法办案,做到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杜绝冤、假、错案发生,通过司法公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009年,常委会还加强了对重点城建项目的审议,作出了将赤壁市新区路网建设项目资金、陆水河橡皮坝建设资金和新赤壁火车站站前广场及配套工程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等5项决定,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奠定了基础;同时,还依法加强对财政预算调整、预算审计、部门预算调整情况的监督。

二、突出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

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为了充分发挥好人大代表主体作用,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常委会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争取咸宁市人大代表工作座谈会在我市召开,同时,我市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得到了咸宁市人大和兄弟县(市、区)人大的肯定,多数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进一步提高。

(一)抓好述职评议,创新代表履职形式。

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加强选民对代表履行职务的监督,促进代表依法履职是新形势下搞好代表工作的重要课题。一年来,常委会把人大代表置于群众的监督下,促进代表履行好职务。一是健全代表网络。利用代表小组这一网络优势,抓好代表小组向选民述职,然后普及到每位成员述职,在述职测评前,代表小组成立专班到选民中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参选选民对照调查报告逐一评议,使评议工作具有针对性和真实性。二是完善代表制度。制订了《赤壁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方案》将评议工作制度化,常委会规定本届人大代表任期内至少述职评议一次,述职内容上统一规范,明确述职重点放在履行代表职务和完成中心工作上,各代表小组根据常委会的部署制订相应的述职评议工作计划,确定评议对象、评议时间、参评人员、工作程序。三是促进代表履职。我们认真采纳选民提出的意见,督促代表进行整改提高,对口帮扶对象50余人,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120余件,赢得了选民一致好评。整改活动的深入开展,我市代表履职水平和效果明显提升。

(二)征集代表意见,拓展代表履职渠道。

人大代表分布在全市各个行业、各条战线和乡镇农村,他们是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和贴心人,他们的呼声和建议最真实,最有代表性。为广泛收集和采纳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首先,形成了工作制度。每次例会邀请与会议议题相关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常委会委员一同视察、座谈,收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每年常委会工作要点、建言与督办等都要广泛采纳代表们的意见。其次,建立了工作平台。通过不定期召开代表座谈会这个平台吸纳代表的建议;常委会领导、各位委员每年年中都要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到各战线和基层组织召开代表座谈会,广泛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实现了工作联动。常委会领导每年都坚持深入基层看望走访代表,送去关心和问候,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人大工作动态,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常委会领导通过大接访和人大工作,接待基层代表、群众来信来访、获取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的诉求。第四,开展了代表培训。2009年6月,我们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亚平作《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辅导报告,通过以会代训和座谈会等形式帮助代表学习履职的相关知识,提高代表整体素质,收到了一定效果。

(三)督办代表建议,提高代表履职实效。

常委会从健全工作机制入手,努力提高议案建议办理质量,促进代表履职。一是落实建议承办责任。人代会后,常委会要求市政府及时组织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议,明确办理期限和办理质量,并指导各承办单位建立议案建议办理责任制,做到领导督办,专班负责,专人具体落实。二是加强建议过程督查。对议案、建议承办大户和重点议案建议,常委会领导按照分工,分别到联系的单位进行指导和督办。听取代表对议案建议办理意见,及时掌握办理进度,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三是突出建议办理实效。常委会在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议案建议交办会和工作进度会后,在12月份的例会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市政府在本次人代会上向全体代表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并虚心听取代表意见。

(四)表彰先进典型,激发代表履职热情。

一年来,常委会十分注重优秀代表典型引路作用,在工作中培养和挖掘典型事迹,以点带面,激发广大代表履职热情,调动工作积极性。在经过民主推荐,综合评定的基础上,评选出了优秀人大常委会委员、优秀人大代表,先进代表小组。本次大会将对5名优秀市人大常委会委员,26名优秀市人大代表,5个先进代表小组予以表彰。

三、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提升人大工作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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