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业务,其依据是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任何一个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经营,也无法经营。而且在国际上通常也把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就把该保险列为政策性强、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业务。因此,要发展我国农业保险首先应确立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的地位。农业保险既然是政策性保险,就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政府实施农业保护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必要时政府还要给予一定的经营补贴。而保险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他们追求的目标。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亏损同商业保险盈利性目的相违背。因此,农业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不可能找到自己的发展位置和业务空间,也就不可能发展。换言之,商业保险公司不宜涉足农业保险业务。
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敢苟同。毫无疑问,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业保险必然亏损,商业保险公司不能涉足其间。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业生产分散,风险防范机制脆弱以及政府财力有限等实际情况都决定了我国必须动员一切力量发展农业保险,而不能简单照办发达国家的模式。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把农业保险完全定位于政策保险,更不能把保险公司排斥在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之外。而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开办农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一方面,保险经济与国民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商业保险的发展有赖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商业保险本来就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过去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一再证明,国民经济发展快,保险消费或需求就会增加;反之保险产业的发展就缺乏基础,导致保险水平低下。如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加上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大大抑制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致使我国保险事业几度停办并长期停滞不前。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人们的观念不断转变,风险意识逐步加强,对保险的需求也日益旺盛,我国保险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费年平均增长率为32.1%,由此可见国民经济发展对商业保险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具有通过经济补偿带来社会稳定、企业生产稳定、人民生活安定的社会作用,因此和一般性质的企业相比,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特别是国有保险公司,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并由政府行使,企业所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从根本上说是为巩固国家政权,加强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服务的,肩负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其生产目的首先要满足的是政府“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而不是企业微观盈利最大化,甚至在必要时可以牺牲经济利益保护社会利益。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年均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约400-600亿元,受灾害影响的人口达2亿以上。发展农业保险,是保持农业经济稳定和农业再生产正常进行的迫切需要。正因为如此,作为全国最大国有保险企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发展农村保险的要求,着力寻找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经济补偿作用。农业保险赔款1982年时只有22万元,1985年达5266万元,1990年达16722万元,1991年高达54194万元,1996年为39481万元,1982—1996年年均赔款达26422万元。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保障农民灾后生活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事实上,许多农村党政领导都把商业保险看作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安全阀”、“稳定器”。一些保险意识强的农民群众也把商业保险视为生活和致富的“靠山”。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从法律上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总之,发展农保事业实际上是对农业的一种投入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开办农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快速发展。保费年均增长率为32.1%,远远超过世界和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同期水平。产险业已涉足了航天保险、核电站、海上石油勘探、大型工业标的、信用保证等高风险保障领域;寿险业成功推出了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财务再保险等产品。但从市场构成和分布上仔细分析,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城市业务的大力拓展。相比之下,农村业务发展十分缓慢,广大的农村保险市场基本上仍是一片空白。随着国内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城市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大量进入,城市业务是其争夺的重点。由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先进的经营技术,民族保险业在国内城市保险市场中的既有份额必然呈大幅下降的趋势。而农村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内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也已具备一定的基础。首先,虽然目前我国的农村保险市场还是一个基本空白的市场,但各种形式的保险企业已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尝试过多种农村保险业务,积累了一定的展业经验,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其次,外资保险公司虽然会对城市业务造成巨大冲击,但要进入农村市场却有相当的困难。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而农村又是传统习俗保存较好的地方,外资公司要融入农村百姓生活中,必须先过好民族文化这一关,相比之下,国内保险公司在这一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开拓农村市场,既是当前保险业务的新的增长点,更是立足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发展战略。可以说,民族保险业的全面振兴和发展,最终有待于农村市场的充分挖掘。因此,国内保险公司要从战略高度重新认识农村保险业务,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而农业保险既是国家倡导和扶持发展的,又是农村保险市场中农民投保愿望最高的。因此保险公司应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
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是商业保险公司竞争的需要
目前真正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公司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先后开办了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等十大项18个种类的险别,虽然困难重重,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许多农险工作经验。从人保公司10多年的经营实践来看,只要经营得法,农业保险业务也还是有潜力可挖。例如1987年到1993年的这一段时期,在中央农村改革政策的要求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促推下,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业务,形成了以湖南、河南、云南为代表的“三南”模式,农业保险业务无论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有较快的增长。这六年中,农业保险业务收入从1987年的1.0028亿元增加到1993年的10.2422亿元,增长了约9倍,保险赔付率六年中只有1991年超过100%,为119%,其余各年度基本稳定在80%—90%,可谓收支相抵,略有节余。同时还应当认识到,作为一种商品,农业保险有其特殊性,必须遵守风险大量原则和风险分散原则。由于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从整体水平上讲尚处于创业时期,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示范介绍期和成长期要比其他一般商品长得多,保险经营者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和耐心。总之,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增多,保险供给能力不断提高,保险市场正在由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转变,以往的那种保费和利润超速增长的局面将不复存在,保险业进入微利时代。农业保险虽然利润微薄,但也将成为保险公司激烈竞争的一个领域。
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内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市场均衡,过去那种靠上规模、比速度来攫取超额利润的粗放经营方式已不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以及对城市市场的争夺,则直接结束了国内保险公司二十多年来奉行的“业务重点在城市”的发展战略。显然,中国保险业面临着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重大的战略调整,但抉择并不困难。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蕴藏着巨大保险潜力的农村市场,无论从天时、地利、人和等各方面看,都是国内保险公司调整发展战略,开辟新战场的最佳选择。而要开拓农村市场,就必须关注广大农民的利益,急农民之所急,和农民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农业是农村的主导产业,同时又是最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产业。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所形成的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实际上我国的农业生产风险防范机制极其脆弱,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一直处在一种极度的不确定性状态。发展农业保险既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又是广大农民的热切企盼和愈来愈强的呼唤。要真正打开农村市场,保险公司就应该知难而进,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正是保险公司战略调整的具体体现。保险公司不仅应该开办农业保险,而且能够办好农业保险。我们相信,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有效措施的出台,农村经济将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农民收入会稳步增长,风险意识也将逐渐增强;同时随着国内保险公司的战略调整,对农村保险市场的开拓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的险种数量会逐步增多,服务质量也将大为改善,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张国海.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必须解决十个问题.金融研究,1997(1)
2.郭永利.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及其发展空间.农业经济问题,1999(8)
3.刘宽.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中国农村经济,1999(10)
4.庹国柱.农业保险体制改革模式选择.中国农村经济,1997(6)
5.王兰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新体制.华东经济管理,1998(1)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业务,其依据是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任何一个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经营,也无法经营。而且在国际上通常也把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就把该保险列为政策性强、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业务。因此,要发展我国农业保险首先应确立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的地位。农业保险既然是政策性保险, 就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政府实施农业保护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必要时政府还要给予一定的经营补贴。而保险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他们追求的目标。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亏损同商业保险盈利性目的相违背。因此,农业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不可能找到自己的发展位置和业务空间,也就不可能发展。换言之,商业保险公司不宜涉足农业保险业务。
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敢苟同。毫无疑问,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业保险必然亏损,商业保险公司不能涉足其间。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业生产分散,风险防范机制脆弱以及政府财力有限等实际情况都决定了我国必须动员一切力量发展农业保险,而不能简单照办发达国家的模式。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把农业保险完全定位于政策保险,更不能把保险公司排斥在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之外。而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开办农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一方面,保险经济与国民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商业保险的发展有赖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商业保险本来就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过去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一再证明,国民经济发展快,保险消费或需求就会增加;反之保险产业的发展就缺乏基础,导致保险水平低下。如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加上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大大抑制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致使我国保险事业几度停办并长期停滞不前。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人们的观念不断转变,风险意识逐步加强,对保险的需求也日益旺盛,我国保险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费年平均增长率为32.1%,由此可见国民经济发展对商业保险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具有通过经济补偿带来社会稳定、企业生产稳定、人民生活安定的社会作用,因此和一般性质的企业相比,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特别是国有保险公司,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并由政府行使,企业所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从根本上说是为巩固国家政权,加强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服务的,肩负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其生产目的首先要满足的是政府“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而不是企业微观盈利最大化,甚至在必要时可以牺牲经济利益保护社会利益。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年均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约400-600亿元,受灾害影响的人口达2亿以上。发展农业保险,是保持农业经济稳定和农业再生产正常进行的迫切需要。正因为如此,作为全国最大国有保险企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发展农村保险的要求,着力寻找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有效途径, 充分发挥经济补偿作用。农业保险赔款1982年时只有22万元,1985年达5266万元,1990年达16722万元,1991年高达54194万元,1996年为39481万元,1982—1996年年均赔款达26422万元。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保障农民灾后生活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事实上,许多农村党政领导都把商业保险看作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安全阀”、“稳定器”。一些保险意识强的农民群众也把商业保险视为生活和致富的“靠山”。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从法律上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总之,发展农保事业实际上是对农业的一种投入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开办农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快速发展。保费年均增长率为32.1%,远远超过世界和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同期水平。产险业已涉足了航天保险、核电站、海上石油勘探、大型工业标的、信用保证等高风险保障领域;寿险业成功推出了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财务再保险等产品。但从市场构成和分布上仔细分析,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城市业务的大力拓展。相比之下,农村业务发展十分缓慢,广大的农村保险市场基本上仍是一片空白。随着国内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城市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大量进入,城市业务是其争夺的重点。由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先进的经营技术,民族保险业在国内城市保险市场中的既有份额必然呈大幅下降的趋势。而农村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 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内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也已具备一定的基础。首先,虽然目前我国的农村保险市场还是一个基本空白的市场,但各种形式的保险企业已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尝试过多种农村保险业务,积累了一定的展业经验,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其次,外资保险公司虽然会对城市业务造成巨大冲击,但要进入农村市场却有相当的困难。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而农村又是传统习俗保存较好的地方,外资公司要融入农村百姓生活中,必须先过好民族文化这一关,相比之下,国内保险公司在这一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开拓农村市场,既是当前保险业务的新的增长点,更是立足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发展战略。可以说,民族保险业的全面振兴和发展,最终有待于农村市场的充分挖掘。因此,国内保险公司要从战略高度重新认识农村保险业务,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而农业保险既是国家倡导和扶持发展的,又是农村保险市场中农民投保愿望最高的。因此保险公司应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
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是商业保险公司竞争的需要
目前真正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公司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先后开办了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等十大项18个种类的险别,虽然困难重重,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许多农险工作经验。从人保公司10多年的经营实践来看,只要经营得法,农业保险业务也还是有潜力可挖。例如1987年到1993年的这一段时期,在中央农村改革政策的要求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促推下, 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业务,形成了以湖南、河南、云南为代表的“三南”模式,农业保险业务无论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有较快的增长。这六年中,农业保险业务收入从1987年的1.0028亿元增加到1993年的10.2422亿元,增长了约9倍,保险赔付率六年中只有1991年超过100%,为119%,其余各年度基本稳定在80%—90%,可谓 收支相抵,略有节余。同时还应当认识到,作为一种商品,农业保险有其特殊性,必须遵守风险大量原则和风险分散原则。由于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从整体水平上讲尚处于创业时期,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示范介绍期和成长期要比其他一般商品长得多,保险经营者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和耐心。总之,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增多,保险供给能力不断提高,保险市场正在由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转变,以往的那种保费和利润超速增长的局面将不复存在,保险业进入微利时代。农业保险虽然利润微薄,但也将成为保险公司激烈竞争的一个领域。
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内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市场均衡,过去那种靠上规模、比速度来攫取超额利润的粗放经营方式已不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以及对城市市场的争夺,则直接结束了国内保险公司二十多年来奉行的“业务重点在城市”的发展战略。显然,中国保险业面临着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重大的战略调整,但抉择并不困难。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 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蕴藏着巨大保险潜力的农村市场,无论从天时、地利、人和等各方面看,都是国内保险公司调整发展战略,开辟新战场的最佳选择。而要开拓农村市场,就必须关注广大农民的利益,急农民之所急,和农民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农业是农村的主导产业,同时又是最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产业。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所形成的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实际上我国的农业生产风险防范机制极其脆弱,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一直处在一种极度的不确定性状态。发展农业保险既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又是广大农民的热切企盼和愈来愈强的呼唤。要真正打开农村市场,保险公司就应该知难而进,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正是保险公司战略调整的具体体现。保险公司不仅应该开办农业保险,而且能够办好农业保险。我们相信,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有效措施的出台,农村经济将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农民收入会稳步增长,风险意识也将逐渐增强;同时随着国内保险公司的战略调整,对农村保险市场的开拓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的险种数量会逐步增多,服务质量也将大为改善,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张国海.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必须解决十个问题.金融研究,1997(1)
2.郭永利.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及其发展空间.农业经济问题,1999(8)
3.刘宽.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中国农村经济,1999(10)
4.庹国柱.农业保险体制改革模式选择.中国农村经济,1997(6)
5.王兰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新体制.华东经济管理,1998(1)
近年来,国家对于“三农”问题的重视度不断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断建立健全,其中的医保基本实现农村全覆盖,社会养老保险也逐渐普及,然而农业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却未得到相应的发展。事实上,仅依靠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远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全部需求。因而亟需发展多元化的保险业务,从而构建并完善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
同时,伴随着保险业竞争的日渐激烈,城市保险业务趋于饱和,很多公司开始探索市场“蓝海”,广大的农村地区则转变为保险业未来发展的主战场。因此,无论从目前发展需求抑或是未来发展趋势而言,对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进行研究都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河北崖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现状
河北崖村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镇驻地东南。全村现有耕地1700亩,粮田500亩,果园1100亩,山岚2980亩。近年来,全村致力于生态文明村庄建设,对村庄进行深度整治,积极整合优秀的自然资源和人文传统,探索实践创建与保护并重的特色发展之路。并利用沁园春采摘节为民增收,大力发展电商带民致富。2014年,该村先后被评为省级宜居村庄、省级“乡村文明家园”示范村、山东省旅游特色村、山东省精品采摘园等。
自2004年来,中央政府连续在多年的“一号”文件中指出保险要服务“三农”,并将一系列补贴性政策在国内多个省区进行试点。这一政策环境也极大推进了政策性农村保险业务在河北崖村的发展。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他类型的农村保险业务在河北崖村则发展缓慢。商业性农村保险在河北崖村中投保率极低,无论在寿险或财险的投保率,均不及烟台市内城区居民的三分之一。
二、河北崖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存在问题分析
(一)利益相关者的平衡机制缺失
现今的河北崖村保险主要采用“政府主导、公司经营、农户参与”的联合运作模式未能在政府、保险企业和农民利益间中形成平衡的机制。主要体现在各级地方财政对农村保险的投入比重大,尤其是政策性农房、农业、医疗及养老保险等领域,且对保险公司所发展的涉农保险业务鼓励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农民保险意识的缺失,从而对保险的主动参与度较低。
(二)农村保险运行机制不够完善
对于包含河北崖村在内的广大农村地区,风险因素均呈现出复杂性的特点,其保险业务涉及面极广。一旦遭遇巨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责任界定、损失鉴定、理赔时效等方面都可能出现分歧。这些分歧如处理不妥当,又极易造成复杂且尖锐的社会矛盾。
(三)多元特色化的农村保险产品供给缺失
在河北崖村的保险产品方面,对于农民需求和特征的把握不够准确,造成缺乏对多元特色化的农村保险服务的有效供给。例如目前河北崖村的主流的寿险产品,大多呈现缴费水平高、周期长、保障比例偏低的特征,难以适应农民的真实需求、调动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四)农村保险服务网点部署和建设滞后
目前保险公司在河北崖村网点的铺设和建设方面仍显滞后,与农民形成了一定的“空间距离”,而沟通的缺失又进一步拉开了保险企业与农民间的“社会距离”,造成相互间的不信任感。承保与理赔过程中极易产生信息的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几率大,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三、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优化的对策
针对上述对河北崖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构建的现状与问题的分析,进一步拓展延伸,针对我国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优化工作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做好农村基层保险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
要向广大农民普及保险知识,逐步增强他们的保险意识。具体而言,可先行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带头学习保险知识,动员他们投保期限短、保费低的保险险种,并以自己亲身经历向其他农民进行保险宣传教育;与此同时,还可通过保险服务车、保险移动宣传画栏、农村保险知识宣讲团等丰富多彩的形式,走进乡镇和农村,深入开展农村保险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
(二)建立多层次的现代农村保险服务体系
在组织层面,要丰富农村保险组织形式,建立适应区域发展的、包含商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公司、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等多层次的现代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可优先从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着手,以其灵活性、互、透明化赢得广大农民的接受和认可,从而吸引更多农民投保,扩大农民保险覆盖面;而在产品层面,致力于提供适应农民实际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三)改革和完善农村保险运行机制
一方面,对于现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要积极完善共保制度,尝试组建专业性地方农险公司,丰富保险品种和服务项目供给,提高保险覆盖面,降低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努力完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制定巨灾风险理赔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对巨灾风险赔付的比例范围,最大限度整合理赔资源,提高大灾理赔能力。
(四)加大农村保险体系建设的帮扶力度
一方面,出台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对农村地区人、财、物资源的投入和倾斜,例如可对保险机构在农村铺设服务网点进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或对积极投保的农民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和管理优化,引导保险机构创新农村业务发展机制,在农村业务发展中坚持长期经营、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改造农村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肖峰.湖北省农业保险供需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论文, 2013
[2]陈敏. 打造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常德模式”开创农村保险服务模式新纪元[J].中国保险, 2011(10)
[3]丁蕾.吉林省农村保险市场发展问题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3
[4]樊乐.浅析我国农村保险的现状和对策[J].中国证券期货, 2012,07
[5]高柱,高岷. 推进宁波农村现代保险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J].宁波经济(三江论坛), 2009(02)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5-0030-03
一、国外现代农业服务业的研究现状及简要评述
(一)现代农业的相关理论基础
理论界一般认为,世界农业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原始农业、传统农业以及以机械化、科技化、商品化、知识化、可持续发展为特征的现代农业三个阶段。其中,现代农业的相关理论基础如下:首先,1958 年,W.W.科克伦从农业技术扩散的角度来谈改造传统农业为现代农业,提出了“农业踏轮理论”。同年,G.L .约翰逊又提出了“农业固定资产说”,它既是对前者的补充,又是挑战。其次,美国著名农业经济学家西奥多.W.舒尔茨(Theodore Schultz)在20世纪60年代在其著作《改造传统农业》中提出的增长理论被称为“高收益投入理论”。同时,美国农业经济学家约翰・梅勒(John.Mdlor)在20世纪60年代指出,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的关键是促进技术进步。此外,20世纪70年代初,日本速水佑次郎(Yujiro Hayami)和美国弗农・拉坦(vernon w。ruttan)指出,土地相对丰富而劳动相对稀缺的国家应走资本密集型技术进步的道路,而土地相对稀缺、劳动力相对丰富的国家应走劳动密集型技术进步的道路。
(二)服务业相关理论基础
服务业的概念最早源于西方“第三产业”这个概念,早在17世纪末(1690 年)威廉・配弟(Willian Petty)就阐述了有关第三产业的一些思想。此后,萨伊(J.Say) 、西斯蒙弟(Sismondi) 、李斯特(List) 、西尼尔(Senior) 以及马克思等经济学家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第三产业进行过分析,并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第三产业经济范畴所涉及的经济规律。而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及其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是近几十年的事,从1935 年英国经济学家埃伦・费希尔最先提出“第三产业”的概念到1957 年克拉克把第三产业称作“服务性产业”,发现“克拉克定律”,西方第三产业的理论才初具体系,战后,第三产业理论随实践的发展进一步深化。美国经济学家富克斯(V.Fuchs)1968出版的经典著作《服务经济学》,以及日本经济学家饭盛信南1978年出版的的《第三产业》等都使我们从一个更广泛的角度透视当代西方第三产业理论的概貌。
(三)现代农业服务业相关研究
农业服务业作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拓展农业外部功能、提升农业产业地位、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国外对现代农业服务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研究
Risdon、Thomas Eponou等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分成前后衔接的阶段,David Bennett(2002)却认为成果转化是一个交易过程,而Bertmetz(1992)则认为成果转化是一个社会过程;其次,Robert K(1995)则研究了成果转化效果的评价和计量问题;而Toshihiko Mukoyama(2002)就决定成果转化速度的因素进行了数量分析;Tenkir Renger(2002)还利用数学方法研究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农产品的价格变化之间的关系;Thomas Eponou(2002)则指出造成转化低效的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有:缺少系统论的观点和高效的领导责任体系,缺少透明的共同遵守的科技政策,对转化过程的战略研究和科学管理不适应,强调农民参与,以农民需求为动力不够。Bert Metz(2003)研究了政府的规制建设、自由贸易政策、教育等因素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2.农业信息的相关研究
由于农村社会环境的特殊性――远离城市、居住分散、交通与通讯设施相对落后,如何在农村有效地实施信息服务便成为长期困扰决策者和信息服务人员的问题。在大多数国家,针对农业信息需求开展的服务主要由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研究部门、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专门的农业信息中心承担。例如,1988年美国农业部在位于马里兰的国家农业图书馆建立了农村信息中心(the Rural Information Center,简称RIC),面向农村政府官员和农村社区提供信息服务。在非洲,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被很多研究确认为传播农业科技信息的主要渠道,但是Sturges和Chimseu认为有些研究高估了技术推广部门的作用。
3.农业物流的相关研究
国外对农业物流的研究正在兴起,主要体现在对于农业物流和农产品物流概念的界定上,一般认为农业物流是指从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农业生产的组织到农产品加工、储运、分销等,实现从生产地到消费地、生产者到消费者过程中所形成的物质流动;农产品物流是指为了满足用户需求,实现农产品价值而进行的农产品物质实体及相关信息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的物理性经济活动。具体地说,它包括农产品生产、收购、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配送、流通加工、分销、信息活动等一系列环节,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了农产品价值增值和组织目标。因此从概念上来看农产品物流是农业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ArloBiere认为农业贸易物流是农业贸易课程中单独的一门课,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的重要性使得其非常重要,他并为此设计了教学大纲。
4.农业旅游的相关研究
国外关于农业旅游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其供需动机以及营销三个方面。首先,Pearce(1990)、Oppermann(1995)等认为20 世纪 90 年代以前,应对农场危机、实现农业多元化经营、补贴农业收入以及追求经济利益是农业旅游经营者的主要动机;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以后,经营动机呈现出多元化,涵盖经济、文化、政治等多个方面。其次,Oppermann(1996)认为少数旅游者选择农业旅游是出于经济动机;Swarbrooke(1996) 研究了其社会文化动机具体包含的方面;Murphy、Sharpley等指出某些旅游者是出于环境动机。再次,Frater(1983)、Streckfuss(1997)认为因农业旅游产品具有半公共品的性质 ,因此政府是农业旅游营销的主体。而目前国外对农业旅游形象和农业旅游品牌的研究主要关注了现代媒体对旅游形象的影响和农业品牌的打造。
5.农业保险的相关研究
马克思(Karl Heinrich Marx,19世纪70年代)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的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就具有农业保险费或农业保险基金的意义;而且,农业保护理论、福利经济理论、新制度经济理论、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理论等都对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论述。其次,Nelson和Loehman曾经说过:在理论上,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摊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却成为一种将损失转嫁给政府或则其他保险机构的高成本的风险转移机制;Schacht(1990)认为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很难防范而且会降低农业保险的效用。现在很多国家支持事实农作物一切险这类保险计划的主要论据并不是该计划能够提高农民或者其他人的福利,而是更多地强调有必要用保险计划取代政府灾害救济。
二、近年来中国理论界的有关研究
(一)现代农业的相关研究成果
国内有关现代农业的研究成果比较多。其中,张培刚(2001)从工业化对农业影响的角度, 探讨了关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问题。他认为: 改造传统农业的实质是一个资本化的过程;引导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长期诱因,是工业化和城市化所引起的对农产品需求的增加,以及由此而导致的价格上升。此外,中国理论界对现代农业的内涵进行了研究,综合各家观点,现代农业的内涵可概括如下:现代农业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技术装备为支撑,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产出率和商品率为途径,以确保农产品供给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是在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综合作用下,实行集约化生产,产加销为一体,运用现代管理方式管理的一个多元化的产业形态和多功能的产业体系。
(二)现代服务业的主要研究成果
国内关于现代服务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最近几年,主要研究成果体现在现代服务业的特征、作用及内涵等方面,并在很多方面有了共识。首先,朱晓青、周勇等认为现代服务业具有高技术性、知识性、新兴性、网络化、阶段性等特征;韩云(2005)认为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推进产业集聚的重要举措;而盛世豪、张树林等指出现代服务业具有聚集优势和聚集效应,是推动当代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此外,刘重(2005)提出现代服务业是一个相对动态的概念,是第三产业的延伸和发展;裴 (2006)认为现代服务业与新型工业化之间存在耦合现象,并且随着专业化分工的加深,企业外包成为一种趋势。另外一些学者则研究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战略。
(三)现代农业服务业相关研究
1.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
周衍平(1997)等把农业技术分为“私人技术”、纯粹“公共技术”和“半公共技术”,相应地提出采市场机制、政府干预机制、市场与政府半干预相结合的三种成果转化机制。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研究的还有马扬、陈希平等。而从成果转化面临的困难出发并提出解决对策的研究主要有:王俊明(1994)提出强化行政指导职能、完善推广体系、拓宽转化渠道、增加资金投入等对策;顾焕章(1997)提出要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供求机制;尹利军(2001)提出建立开放的农业科研机制、信息传递机制、利益驱动机制和农业风险投资机制。此外,也有不少研究者从某个侧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如:李宁宁(1999)对成果转化的不同主体特征进行研究比较;马立人(2000)研究了组织管理对成果转化的影响等。
2.农业信息服务的相关研究
谭英、钟永玲等在考察特定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新的信息服务模式。综合来看,主要有两种农业信息服务模式:一是由三个以上的信息传播主体通过相应的信息传播渠道,共同为农户提供科技信息的服务模式;二是由农村产业协会牵头组织、由协会聘请兼职信息员负责收集与传播信息的服务模式。在考察农民信息需求和信息获取渠道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服务模式的研究主要有:赵继海(2001)等提出培育农业信息网络的“中继”机构;邵芳(2003)认为上海农村信息服务应特别注重上海农业网和上海农科热线、沪郊成人教育培训基地、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三大版块的建设。彭光芒(2006)则提出培育农村意见领袖并把他们置于信息传播的关键地位。对此进行研究的还有李建军和倪莉等。
3.农业物流的相关研究
姜大立、张剑芳等(2004)同时从农业行业物流管理的角度,提出农业行业物流管理应通过农资连锁经营配送管理、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和农产品物流管理来开展,并提出了农资企业的连锁经营、订单农业、产业化生产、农产品批发四类农业物流运作模式。赵黎明、徐青青(2003)对中国区域农业物流体系进行了设计,对区域现代物流信息平台功能进行了设定,并进一步研究了大农业物流的产业链结构。此外,李学工、刘伟芳(2003)认为农产品营销需要借助现代物流及其供应链来解决;罗其友、陶陶(2004)将农产品物流支持政策与农业资源储蓄支持政策、农业生产支持政策、农村社会支持政策并列为发展高效农业的四大政策体系;谢培秀(2003)提出要用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多种所有制农业物流企业。
4.农业旅游的相关研究
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 ,各专家学者对农业旅游概念的论述也有差异,何景明和李立华对此综述为四大类,查芳和肖佑兴也对此进行了探讨。此外,潘秋玲(1999)对中国农业旅游产品供需特征进行了分析研究;高曾伟和王志民(2001)对农业旅游资源的特性进行了阐述。何景明和李立华(2002)认为,中国农业旅游发展动因主要是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维护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李慧欣(2003)探讨了农业旅游增加农民收入问题;张成君和萍(2001)认为农业旅游将成为中国农村经济新增长点。郑群明、梅虎等探讨了农业旅游的开发模式并提出针对现状的开发对策。此外,卢云亭、何景明等国内专家学者对农业旅游也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并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5.农业保险的相关研究
关于农业保险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其属性及外部性、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及发展模式三个方面。首先,李军(1996) 认为它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而不属于私人物品;庹国柱、王国军(2002)指出农业保险产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但更多地趋近于公共物品的结论。其次,关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研究,目前理论界有三种观点:一是建立中国农业再保险体系;二是设立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基金,分散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三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再次,目前理论界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政府论”模式;二是“商业论”模式;三是“相互和合作农业保险论”模式;四是“过渡论”模式;五是“层次论”模式;六是“区域论”模式。此外,庹国柱、冯文丽等探讨了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成因。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综上所述,现代农业有着传统农业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和发展潜力,在这一点上国内外已有共识。而且,随着服务业理论的不断发展,国内外有关现代服务业的概念、内涵、发展模式以及效用评价机制等的理论也日益完善。但是,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国内外有关现代农业服务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业科技、农业旅游、农业保险三个微观领域,而有关农业物流和农业信息的研究则显得相对较少。尤其是中国在农业信息的提供渠道、农业科技的创新方法、农业保险和农业物流的可行性措施等方面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此外,国内外对现代农业服务业微观层面的研究相对多一些,而对现代农业服务业的宏观层面和中观层面的系统的研究则显得不足。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0.
[2] 何景明,马泽忠,李辉霞.乡村旅游发展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农村经济,2004,(7).
[3] 刘京生.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约8亿,占全国人口的近60%。2009年我国第一产业的增加值达到35477亿元,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10%。可以说,农业的安全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计,更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乃至社会安定。然而,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对我国的农业安全产生了严重的威胁,在许多地方存在着多年致富抵不过一次天灾?的现象。2010年春季我国西南五省份遭受极其严重的旱灾,5000万受灾同胞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缺乏有效保障的农业在这次旱灾中损失尤为严重,农作物受灾面积近500万公顷,40万公顷颗粒无收。然而夏季我国南方又出现了持续强降雨过程,导致严重的洪涝灾害,暴雨洪涝灾害波及11个省份,44045万人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24764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4072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6457亿元(截至2010年7月1日)。灾害不仅使许多农民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我国近期的粮食市场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尽管我国农业风险突出,但我国农业始终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传统思想,农业风险管理意识落后,农业领域的风险管理工作远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整体经济水平的发展,严重灾害造成的巨大农业风险与缺失的农业保障之间的矛盾逐渐激化,而目前国际上应对农业风险的主流手段农业保险也正是在这一时期迎来了发展的契机。近年来,农业保险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机制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相比机动车辆保险等其他财产保险险种,我国的农业保险尚处于探索阶段,农业保险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农业保险实务中,无论是产品设计、经营模式还是发展理念,都存在着较多的争议,目前还没有一套成熟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
本文旨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通过分析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的责任定位,对我国现阶段农业保险模式进行评价。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小史。
在20世纪20-30年代,我国就曾经出现过农业保险,但当时的规模很小,几乎没有效果。195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作为当时唯一的一家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但由于我国当时的农村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农业保险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农业保险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特别是上门收取保费的做法经常被农民所反感。1953年,农业保险被列为农村“五多”之一(任务多、会议集训多、公文表册多、组织多、干部兼职多)而停办。可以说,新中国农业保险的夭折?是与当时的客观环境密不可分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结果。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约8亿,占全国人口的近60%。2009年我国第一产业的增加值达到35477亿元,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10%。可以说,农业的安全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计,更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乃至社会安定。然而,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对我国的农业安全产生了严重的威胁,在许多地方存在着多年致富抵不过一次天灾?的现象。2010年春季我国西南五省份遭受极其严重的旱灾,5000万受灾同胞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缺乏有效保障的农业在这次旱灾中损失尤为严重,农作物受灾面积近500万公顷,40万公顷颗粒无收。然而夏季我国南方又出现了持续强降雨过程,导致严重的洪涝灾害,暴雨洪涝灾害波及11个省份,44045万人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24764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4072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6457亿元(截至2010年7月1日)。灾害不仅使许多农民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我国近期的粮食市场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尽管我国农业风险突出,但我国农业始终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传统思想,农业风险管理意识落后,农业领域的风险管理工作远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整体经济水平的发展,严重灾害造成的巨大农业风险与缺失的农业保障之间的矛盾逐渐激化,而目前国际上应对农业风险的主流手段农业保险也正是在这一时期迎来了发展的契机。近年来,农业保险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机制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相比机动车辆保险等其他财产保险险种,我国的农业保险尚处于探索阶段,农业保险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农业保险实务中,无论是产品设计、经营模式还是发展理念,都存在着较多的争议,目前还没有一套成熟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
本文旨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通过分析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的责任定位,对我国现阶段农业保险模式进行评价。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小史。
在20世纪20-30年代,我国就曾经出现过农业保险,但当时的规模很小,几乎没有效果。195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作为当时唯一的一家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但由于我国当时的农村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农业保险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农业保险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特别是上门收取保费的做法经常被农民所反感。1953年,农业保险被列为农村“五多”之一(任务多、会议集训多、公文表册多、组织多、干部兼职多)而停办。可以说,新中国农业保险的夭折?是与当时的客观环境密不可分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结果。
1982年,在政府支援农业?的政策引导下,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主的国有保险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农业保险也因此迎来了一个十年迅猛发展时期,涉足的农业生产领域也逐渐多样化。全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由1982年的23万元增加至1992年的862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103%。但由于农业损失一般具有风险高、程度重的特点,加之我国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这一时期农业保险业务亏损严重,赔付率一般在100%以上。尽管如此,作为国有保险企业的一项任务?,农业保险业务仍可以顺利开展,产生的亏损一般由保险公司的其他业务盈利加以弥补。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更多的被政府政策所驱使,因而产生了重数量、轻质量?的发展模式,正是这种粗放的发展模式为后来农业保险的萎缩埋下了伏笔。
农业保险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一直以来,我国主要采取政府补贴、救济和救助等方式给农业以保障,而人世后政府对农产品的补贴受到种种限制,农业保险则是为世贸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基于此,发展农业保险就成为一条必然要行的农业保障途径。农业生产自身的弱质性和弱势性,以及生产过程的特殊性,使得农业保险的开展尤为重要和迫切。目前看来,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研究激励问题的学科,如何设计机制给经济主体提供适当的激励和约束已成为当代经济学的一个核心问题。由此,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也就成为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核心内容,是研究农业保险的一个极为重要视角职称论文。
一、文献回顾及问题的提出
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都已经相当成熟,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较短,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还相当薄弱。
(一)国内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文献回顾
国内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起始于1935年,以王世颖(1935)、黄公安(1936)为代表的农业经济学者对当时国外农业保险的运作制度进行了探索,并结合当时中国的具体情况,对农业保险在国内实施的意义及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阐释,开创了我国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先河。然而,农业保险在1980年代以前的研究由于各种原因而进展缓慢。直到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新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后,学界对各种农业保险理论问题重新进行了深入探索,主要以郭晓航(1984)、庹国柱等(2002)、李军(1996)、刘京生(2000)为代表的学者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国内学者对农业保险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农业风险以及理赔的复杂性,农业发展水平低下以及保险费率高昂与农民收入低下的矛盾,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李军,1996;冯文丽,2004;黄英君,2007)。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以及农业保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庹国柱,2002;龙文军,2004)。农业保险的二重性(刘京生,2000)。以及由此导致的政策性保险(郭晓航,1986;庹国柱,2002;黄英君,2007)。总之,大多数研究文献仍是将农业保险界定在“政策性”保险范畴,对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研究较为浅显。
(二)研究问题的提出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2004-2010年连续七年中央“涉农”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发展改革若干意见》等的指引下,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各种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逐步凸现,但农业保险机制依然没有得到很好构建。现有文献大多从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角度对农业保险进行探讨,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基于此,本文有必要对这方面的研究进行拓展,并作为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核心内容之一,同时为缓解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乏力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导向。
二、我国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内涵及政府的作用
农业保险发展最难解决的问题是供给不足,需求有限,出现了“供需双冷”的窘境,导致农业保险发展缺乏足够的动力。因此,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十分重视激励机制的建设问题。农业保险的激励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然而,保险业的稳健运行有赖于建立科学的约束机制,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保险业务,更有必要健全经营行为和风险管理全过程的约束机制。
(一)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内涵与外延
“激励”这一概念用于管理,就是通常所说的调动人的积极性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激励本身也是一种约束,某种因素的激励作用越大,约束作用亦大。“激励相容”约束表达了激励机制的作用机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必须通过调动员工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积极性实现。经济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是不可分的连续统一体。显然,上述关于激励约束机制的研究是基于公司内部的职工行为主体的研究。
而我们对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分析是基于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的研究,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机制的“激励”和“约束”问题存在一定差异。这里我们有必要对农业保险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进行界定和规范。所谓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是指通过激励约束因素,农业保险供给主体提供农业保险产品与需求主体购买产品相互作用的形式。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对于农业保险险种设计及其经营技术创新都应贯穿于农业保险发展始终。
(二)政府在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申的作用
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离不开政府政策、制度供给的支持。而我们的研究将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就必然要发挥政府应有的作用,方可规避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双重失灵”现象,但政府仍要以“有限政府”的角色参与农业保险市场作用的发挥。这是政府角色在农业保险发展机制层面的共性要求,具体到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则更为明显和具体。
多数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政府的任务不仅是保证市场自由化和减少扭曲,而且还应采取积极干预的措施,在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地方行使职能,用政府的干预来弥补市场的缺陷以规避“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国家的强制性属性和特征决定了其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特定地位和作用。世界上开展农业保险的国家普遍实施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农业保险的理论来源于保险市场存在着失灵、垄断性或有限竞争性。我国保险市场同样存在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市场更是如此。政府干预农业保险成为一种必要和必须,政府规制将会更多地作用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我们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更多地倾向于选择政府规制加以规范,对农业保险实施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应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内在联系。
三、我国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主体内容构建
一般地,“激励”是通过奖励等相关手段激发行为主体采取某种行为的内在积极性,诱导某种所期望的行为发生;“约束”是指不允许某种行为发生,一旦发生则对行为主体进行惩罚。激励和约束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目标、条件和程度,构成了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整体,也成为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主体内容。
(一)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
农业保险的激励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基于此,谢家智、黄英君等(2006)曾将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分为组织激励、供给激励、需求激励、减灾激励等四个方面,并分而述之。IIQ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目标、条件和程度这一新的研究视角,对经营主体、投保农户和 政府三个层面就农业保险激励机制的组织激励、供给激励、需求激励、减灾激励等进行探讨。
1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激励
世界保险发展史说明了保险经营范围伴随保险经营技术的创新而不断拓展,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就农业保险而言,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对农业风险的识别、计量以及损失控制的水平。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对风险事故的发生,进行积极的防灾防损,降低甚至规避损失。此外,具有相关性的农业风险同时也具有局部性,基于保险的“大数法则”,可通过大范围的承保来分散风险。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具有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初级行动团体的技术优势。但现实情况是:农业保险长期以来亏损严重,保险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都不愿主动经营,甚至视农险为负担,不会主动充当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但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条件下,保险公司则有可能充当初级行动团体,配合政府的制度变迁并获得相应收益,甚至可能只会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中“免费搭车者”,享受制度变迁的成果。同时由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政府必须对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激励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供给的规模和范围。同时,国家应主动投资农业保险,建立起保险公司和农业经营者互担风险的机制,并积极筹建农业再保险保障体系,逐步扩大农业保险的基础设施投入,进一步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
2对投保农户的激励
近年来,一些省份的农村经济在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中稳步发展,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农村工业化道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农民致富的进程。这个进程一方面增加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它也提升了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的购买力。但就农村经济发展现实来看,农户购买能力依然极为有限,尤其是中西部地区。这就要求对投保农户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激励农户扩大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从国外实践和立法来看,农业保险的补贴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保费补贴;二是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即经营费用补贴。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为解决农民支付能力低这一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强化保险公司的经营责任,应主要采用保费补贴方式为主,经营费用补贴为辅,兼顾二者的比例额度。对于保费补贴水平,可以选择按保险标的单位给予固定额度的保费补贴。如按农民参加保险的种植面积给予每亩地固定额度的保费补贴。此方法不受保险机构保费价格水平差异和变动的影响,较容易防止保费补贴的失控。
3对政府的激励
基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农业保险存在很强的外部性,最终受益者是全社会的终端消费者,农业保险的开展无疑会扩大整体社会福利,这也是政府产生激励的基础条件。政府必须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技术、研究资料和防灾减损扶持。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主要有洪水、干旱、地震、台风、泥石流等,这些灾害事故的发生大多有一定的气象或地质征兆。政府应集中必要的财力和人力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提供准确的预测信息。提前做好防灾准备。同时政府还应该积极修建防洪抗旱工程,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防灾减损扶持。这样可以减轻和缓解我国一直以来对农村采取单一的救助救济方式带来的财政压力,成为一种变相激励。
(二)农业保险的约束机制
Hay和Morris(1991)对企业增长理论进行了拓展,表述了决定企业增长的四个主要因素:需求约束、管理约束、财务约束,以及经理所追求的目标。基于此,我们将对农业保险约束机制做出如下细分:农业保险的供给约束(含公司追求目标的约束)、政策需求约束、管理约束。
1农业保险的供给约束
农业保险的供给约束,亦即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约束。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承担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经营,在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和发展中担当重要角色。在当前农业保险市场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扶持培育一定数量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对增强农业保险供给和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发育具有积极意义。毫无疑问,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有别于其他保险经营主体,它一般是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成立,必然会享受许多其他保险经营主体难以获得的政府资源优势。为有效激励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政府的效能、促使农业保险市场机制的发育,在制度设计和政策供给上,应该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进行必要的约束。
首先,应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及其追求的目标进行约束。就农业保险制度供给本身而言,农业保险的核心问题是解决农业风险问题。但在实践中,在保险市场准人较为严格的情况下,投资人易于以经营农业保险为由,获取政府的保险经营许可。进入保险行业以后,弱化农业保险而主要经营其他保险业务。更为严重的是,这部分农业保险公司同样会获得政府的各种直接和间接补贴,占用公共资源。因此。应从市场的准入到经营的业务范围都做出较严格的约束。当然,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涉农业务的经营则不应受到任何制约,而应对其进行鼓励和支持,并可享受农险业务应有的补贴支持。
其次,应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进行财务约束。国际上许多农业保险研究的权威专家在考证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实践的基础上,告诫发展中国家政府应谨慎考虑发展农业保险问题。对各种组织形式的经营主体,必须规范其内控经营机制。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和财务约束机制。对于公司型的农业保险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应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
2农业保险的政策需求约束
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实践表明。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的制定与完善,保证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补贴支持,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构成了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首先是法律支持。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导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意义比一般商业保险制度变迁要重要。从国内农业保险试点看,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很大,目前国家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应先由各地根据辖区内的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根据中国保监会等部委拟定的《条例》草案,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进行权威性规范。立法部门要尽快研究,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其次是经济支持。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的农业保险带有明显的正的外部性(即公益性),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应该给予足够的经济支持。同时,由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高、费用高、赔付率高,没有政府经济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续经营的。第三是行政支持。农业是一个准公共部门,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因此,建立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需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实施对农业保险的一定程度的行政保护。
3农业保险的管理约束
迄今为止最为着名的管理约束方面的检验工作是由彭罗斯(E.PeImsc)完成的。而我们所述农业保险的管理约束则主要体现在对农业风险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控制的约束。
首先,就农业风险保障范围的约束而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专业化和社会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应加以选择。在一定的保险经营和管理技术条件下,必须对风险进行分类、识别。这一过程在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承保等环节尤为重要。现代保险经营技术在不断突破可保风险的界限,传统的不可保风险条件在弱化,但许多保险产品经营的失败,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风险保障范围界定不科学所致。能导致农业保险标的损失的风险复杂多样,仅涵盖单一风险的保险方案是不完全的,必须对风险保障范围加以规范。理论上,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范围与保险费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紧密相关。风险保障范围越宽,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越大,投保对象的保障程度越充分,但保险费率就越高,投保人的保费负担越重。从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角度,应对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范围作必要的约束。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发展农业保险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农业、农村、农民的“三农”工作,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解决。中国保险业通过大力推进县域保险,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地农民保险、务工农民保险等,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和成功的经验。
因此,如何化解这些风险,保护农业发展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建立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是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已经十分明显,农村人口的养老、失业、教育等方面的经济补偿问题也突现出来,也需要建立起稳固的后备保障基金。
二、我国农业保险现状
(一)现状
我国商业保险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以来,虽发展速度极快,但也非常不平衡。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保险市场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与城市相比较,农村的商业保险发展十分缓慢,主要表现在:
1.保费规模小,保险覆盖率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以年均30%以上的速度快速发展,但这种发展是极不平衡的,保险业的发展成果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保险发展相对滞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典型的二元特征,城市经济较为发达,农村经济相对落后,保险业的发展也不例外。城市人口集中,经济发达,居民收入较高,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城市保险市场日益成熟,居民投保率较高,而广大农村仍处于市场拓荒阶段,保险覆盖率偏低。
2.农民保险意识淡薄,保险认可难。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信息闭塞,农民文化水平较低,传统消费观念根深蒂固,再加上农村保险宣传几乎是空白,导致农民保险意识淡薄。
3.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投保难,保险展业难。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据统计资料显示,自1985年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在不断增长,但增长幅度明显小于城镇居民,增长幅度之比为1 : 6。农民收入增长缓慢,除子女教育支出和农业投资外,一般没有剩余的钱用来购买保险,导致农民投保困难。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在山区更是如此,这种特殊的自然环境导致保险展业难,展业成本高,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农村,对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信心不足。
(二)困境
农业保险的现状,凸现发展农业保险的迫切性。我国开办农业保险26年来,为保障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26年中农业保险累计收入仅为100多亿元。2007年,农业保险出现了20年来的最大下降幅度,全国农业保险总收入为8.5亿元,占保险业总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全国2.3亿农户,户均不足2元。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不足30个。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遇到了以下一些困难和问题:
1.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大导致经营主体缺失。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导致农业保险的经济效益极低甚至是负效益,造成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出现不足。
2.农业保险保费高和农民支付能力低导致承保规模和范围过小。我国农业生产发展水平不高,受自然灾害影响大,再加上范围广泛等特点,农业生产的风险损失率相对较高。
三、农业保险的新模式
(一)加快制定农业保险法。我国必须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我国《农业保险法》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强调政策性。这是建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发展农业保险的基础。
②确立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首先,扩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农业保险应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后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的保险及各种手工艺和家庭产品的保险等。其中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储藏和运输的保险是政策性业务,其他的是商业性业务。其次,实行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实施方式,对农业灾害损失补偿保险采取强制方式,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则自愿参加。
③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首先,进行保费补贴。其次,进行费用补贴。再次,实行某些优惠政策。
(二)科学筹划:制定总体规划,确立发展战略
推进“三农”保险的发展,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应在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城市市场与农村市场的关系、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的基础上制定一套科学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
首先,监管机构应结合制定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三农”保险市场发展专项规划。针对“三农”保险市场特点进行系统全面研究,争取各方面的政策支持,推动“三农”保险市场可持续发展,保护好、培育好、开发好这个原生市场。其次,加强数据信息平台建设和统计分析研究,为科学决策奠定基础。真实的数据是保险业一切工作的基础,要强化“三农”保险的统计工作,明确统计范围和统计口径,通过建立数据信息共享平台来支撑“三农”保险市场的科学开发。第三,加强三农保险市场新问题和新现象的专题研究。比如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问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建设问题,流动农民工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制度问题,等等。第四,加强保险资金回流农村、支持农村经济建设的渠道研究,把保险公司吸纳的部分农村资金,用于“反哺”“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建设,造福广大农民,真正做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参考文献:
[1]翟洁华,唐煌.中国农民养老保险概论.
[2]许飞琼.我国的农业灾害损失与农业政策保险.
[3]郭卫.农村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问题研究.
[4]帕.克.雷,王友泽.农业保险.
[5]邹建丰.农业保险出路何在.
[6]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
[7]刘茂山.保险学原理.
[8]蓝松,王用.保险概论.
[9]邢贲思,李晓兵.当代世界思潮.
[10]朱邦宁.国际经济学.
[11]牛若峰,朱泽.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12]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保障制度研究.
[13]刘京生.政策与补贴:发展农业保险的关键.
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农村和农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对农业保险的法律监管更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但在我国未来的农业保险法中如何建构监管法律制度,还有一些理论和实际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的明确和清晰将有利于科学的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性质及其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一)农业保险的性质
农业保险的性质事关我国未来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定位和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
关于农业保险的性质,有学者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角度从理论上进行了论证,有学者从农业保险具有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的二重性以及农业保险主体面.临的博弈困境的角度加以分析,由此得出农业保险经营的市场失灵并需要政府大量补贴的结论。[1]
笔者认为农业保险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人们需要的物品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第二类是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第三类是自然垄断物品,第四类是共有资源。私人物品是既有排他性又有竞争性的物品,公共物品是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自然垄断物品是有排他性但无竞争性的物品,共有资源是有竞争性但无排他性的物品。[2]农业保险的特点——社会效益高而自身经济效益低,反映它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但是,农业保险同时又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因为,参加农业保险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比如缴纳保险费等,因此农业保险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另有学者认为农业保险产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但更多地趋近于公共物品。[3]
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因为市场是按照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的,只有在私人物品的范围内,市场机制才是有效率的。由于农业保险自身风险大、社会效益高和经济效益低,所以市场不能有效地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按照商品的实际价值进行等价交换。实施农业保险只能是违背商品交换一般规律,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而当农业保险既定的社会效益目标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时,政府就要用“看得见的手”通过国家立法、国家定价、财政补贴等国家干预手段来实现这一特定目标。[4]
国外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也说明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的不可行。Wright和Hewitt在研究中发现,历史上使用私人来承担农业保险多重险的尝试无一幸存。对于所有险和多重险,基本上都由政府来直接或者间接经营。在1938年以前,经营农作物保险的私人保险公司都遭到了惨败,最终退出了这一业务领域。[5]美国联邦政府于1938年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基本原因就是私人保险公司根本无法承担农作物保险的巨大风险。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不可能走商业化道路,而只能是政策性的。与一般商业性保险相比较,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非营利性的,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目标。继2004、2005和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后,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各级财政对农产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从上述中央一号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已得到国家核心层的认可和支持。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1.我国农业保险监管的理论解释
从保险业的发展整体趋势来看,在保险产品与费率同质性逐步加强的情况下,保险服务将成为保险市场新的竞争焦点。保险公司必须从展业、投保、承保、理赔、防灾防损等各个环节为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从而得到客户的信任和依赖,最终创造企业价值,这正是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的真正目标与归宿之所在。农村保险是农村金融对“三农”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保险服务体系的构建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保险公司自身成长都显得尤为重要。
一、安徽省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一)农村保险市场发展加快
安徽省是一个典型的农村人口大省,总人口6516万人,其中农村人口5147万人,占比78.99%,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8年,全省共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06亿元,农村人身险保费收入68.39亿元,同比增长48.18%,进一步提高了农村人群的保障水平。
(二)农村保险服务网点初步形成规模
目前安徽省共有1800多家县、乡级保险机构。以中国人寿巢湖分公司为例,目前已经在全市120个乡镇建立了50多个农村营销服务部,组建了以农村营销服务部发展为依托,以驻村业务员服务为主体,以地方政府、乡镇密切合作,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基本完备的中国人寿农村市场终端服务体系。
(三)政策性农村保险发展较快
1、政策性农业保险成果显著。安徽省第一产业占gdp的比重近几年一直为近20%,作为农业大省必须重视农业保险。2009年中央财政补贴的9个品种安徽已经开展8种,并且实现了全省地域全覆盖,在已实现保费中,能繁母猪保险1805.62万元,小麦保险12387万元,水稻保险14789万元,油菜保险2190万元。2009年上半年已实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39亿元,同比增长了10.7倍,农业保险赔款已达9484万元。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水平提高。安徽省合作医疗参合率不断上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8年,安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县为单位实现全覆盖,参合标准由每人50元提高到100元,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0.1%,全省每万人口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数达到30.7人,住院实际补偿率也明显提高(见图1)。
(四)传统养老保险出现缺陷,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亟待普及
安徽是全国12个较早进入老龄化的省份之一,农村养老形势十分严峻。现在采用村民年度缴纳的保险费总额与村民年现金纯收入的比来考察在没有其他补助情况下的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能力。
农村居民一般能接受保费是年收入的5%-10%。从表1中可以看出无论在哪种利率水平下,40岁以后开始投保时保费占纯收入比基本都已接近或者超过10%,这对大多数农村居民是难以承受的。较高的参保费用成了制约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瓶颈。目前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主要依据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方并进的筹资渠道。安徽省100多个县区仅有12个被列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试点,这意味着新农保试点明显存在面过窄、实现全覆盖时间过长的问题。
二、制约安徽省农村保险服务体系构建的主要因素
(一)农村居民保险意识淡薄
受小农经济的影响,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对居民的意识形态、消费习惯影响依然很大,形成了养儿防老、自担风险的习惯,农民较少考虑购买养老保险。农民保险意识是决定保险有效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直接影响保险服务体系的构建。
(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偏低,影响保险市场扩大
安徽是全国自然灾害最频繁的省份之一,农业灾害以旱灾和洪涝灾害为主。2008年全省农作物受灾面积达1595.17欠公顷,绝收19498公顷。其中:旱灾受灾面积795.84千公顷,绝收面积达78.79千公顷;洪涝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458.97千公顷,绝收面积46.14千公顷。频发的自然灾害造成了农民收入水平低的局面。另外,长期以来安徽省农民人均生活费支出已经占据了人均纯收入的大部分(见表2),收入水平低是造成农村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直接原因。
(三)保险产品单一,不能满足农村发展需要
目前实施的保险险种还比较单一,保险公司普遍没有针对广大农
村的具体实际情况开展符合农村情况并为农民普遍接受的农村保险品种,而是简单地把按照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制度的保险品种直接投放到农村市场。由于险种不合时宜,导致广大农民对购买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四)保险公司服务水平有待提升
农村保险营销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队伍稳定性差,宣传服务工作不足,直接影响到群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同时农村保险宣传、保险咨询、代收保费总是在固定地点进行,其他保险服务的提供少之又少。在农村业务量大面广极度分散且以小额赔付居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从报案处理到查勘理赔再到支付保费,服务难以及时到位,使农村保户在出险后得不到应有的服务,从而对保险失去信心。
三、构建安徽省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对策和建议
(一)扩大农村保险宣传工作
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保险移动宣传画栏、农村保险知识宣讲团、编发农村保险产品手册等丰富多彩的形式,走进乡镇和农村,深入开展农村保险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要动员农村基层干部投保期限短、保费低的保险险种,使他们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的实惠,并通过他们以自己亲身经历进行保险宣传教育。
(二)加强农村保险产品创新
保险公司要坚持长期经营、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提供具有农村特色的产品,树立以农民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形成完善的农村保险产品体系。在推广农民有支付能力的农村小额保险产品广覆盖险种的同时,适当开发一些中高档险种,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农民的保障需要;针对农民所关注的问题,采用针对性的保险险种方案来增加农民对保险的兴趣;针对农民经济收入不稳定的特性,可以推出缴费方式更加灵活的保险产品。
(三)拓展农村保险营销渠道
1、培养营销队伍。大力发展驻村营销员,提升他们在当地群众的良好形象,并且在激励政策上给予适当的倾斜,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2、延伸保险分支机构。在市场有需求、发展有潜力、管控能到位的情况下,鼓励保险公司向农村地区延伸分支机构。
3、发挥农村社会网络优势。通过农村邮政、信用社、电力等系统的网点优势,对与各自业务相关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险等产品进行销售。
4、发展农村保险中介机构。鼓励保险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农村保险市场的分工协作,积极向农村地区延伸服务网点,逐步确立经营特色和品牌价值。
(四)加强售后服务,赢得农村居民信任
1、理赔环节。客户出险后,按合同要求及时理赔是保险公司赢得客户信任的关键措施。可以通过召开理赔现场会改变保险商品使用价值不直观的特点。2009年郎溪县遭受罕见的龙卷风等自然灾害袭击后,保险经办机构对投保午季农作物受灾情况立即进行了现场查勘定损,农户先后领到理赔资金共计278.8万元。
2、防灾防损环节。保险防灾防损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保险公司拥有众多防灾防损专家和丰富的防灾防损工作经验,可以向农村居民提供各种防灾防损服务。
3、提供富有特色的咨询服务。针对农村地区医疗条件较差的情况,定期对投保农民进行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传授各种简易的自救、自检常识;经常深入农村,听取最基层的意见和保险需求;在每个机构网点设立免费咨询和投诉服务台,为农民提供贴心的保险服务。
(五)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加强内部管理。保险员工注意仪表端庄,态度友好,针对农村保险服务的特殊性选择适宜的交谈方式,做到条款解释通俗化,让农民真正感受到优质的服务。保险公司要结合农村保险具体特征,平衡展业、承保、理赔各个步骤的服务能力,使保险经营规范有序,并且在实践中注意总结和探索。
(六)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农村居民收入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人们规避风险的偏好与其自身经济实力有关。一般而言,经济越困难的群体,越不愿意购买保险;随着收入的不断增加,对保险的需求才会增加。保险公司应力所能及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推动保险资金投资农村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从而提高农村地区保险需求,同时提高保险公司的社会信誉。
(七)政府出台相应政策,改善外部环境
1、加大补贴。首先,加大对农民生产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农机、农具以及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保险的补贴、优惠政策。其次,政府可通过立法来明确规定对农村保险的税赋减免。
2、加强保险人才的培养。可以以高等院校为依托,加强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目前,安徽省有六所高校开办了保险学专业,可以考虑以这些高校为依托,开展农村保险各项课题研究,为安徽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后备人才。
3、建立农村保险发展激励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可以将农村保险事业的
发展情况纳入到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政绩考核体系中去,真正认识到农村保险的发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徐文虎.中国保险市场转型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
2、张洪涛.发展保险事业 构建和谐社会[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刘子操,宗可正.保险服务论[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4、高柱,高岷.推进宁波农村现代保险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j].三江论坛,2009(2).
5、于永军,郭忠.农村保险营销新渠道[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9(2).
6、储叶青.安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济支持能力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11).
7、李霄震.农村保险存在的弊端及建议[j].浙江金融,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