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保障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8 15:28:32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篇(1)

当前,学者对农村保障的研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的保障应趋向社会保障,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保障应趋向于土地保障为主。

一、我国农村保障现状

(一)农村社会保障现状

长期以来,务实的农民们之所以羡慕城里人的非农户口,是因为非农户口的背后有农业户口所不能企及的很多实惠,其中就包括着城里人的公费养老。早在共和国成立之初的1951年2月,政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暂行条例》,对城镇职工的生、老、病、死、残、伤做了保姆式的关怀;改革开放后政府又对城镇职工的失业和贫困给予特别关照,直至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镇全面实施。

有关研究表明,从1952年到1990年,中国农业通过税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储蓄方式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总量达11594亿元,其中,通过税收方式提供1527.8亿元;通过“剪刀差”方式提供8707亿元;通过储蓄方式提供1359.2亿元。1952年到1990年,中国工业化建设从农业中净调动了约l万亿元的资金,平均每年高达250亿元,可见中国农民对国家工业化资本积累的负担有多么沉重。社会保障在农村的缺失,与农民所作的牺牲性贡献是极不相称的。

当被改革开放的大潮吸引着的农民们走入城市,政府逐渐意识到“农民工”已是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终于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于是,国家在“七五”计划中设想“抓紧研究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八五”计划又进一步指出:“建立和健全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在农村采取积极引导的方针,逐步建立不同形式的老年保障制度。”1986年,民政部在山东烟台开始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并于1992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这个方案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截至2000年底,全国农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达6172万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195.5亿元。

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广,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采用“完全积累制”——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政策扶持相结合,政府不承担直接财力支持的责任,集体补助常常落空,社会保险演变为“个人储蓄保险”,从而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其次,参保农民的缴费水平低,现行的缴费标准为2元~20元/月,共设十档,但执行中多数农民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这样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表》计算,10年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领取9.9元,这显然不足以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另一个问题是,实践中出现了“保小不保老”倾向,据山东社会科学院的调查,19岁以下的投保者占全部投保人数的60%以上,这显然与我们制度设计的初衷相悖。

(二)农村土地保障现状

在农民的社会保障中,土地占有重要地位。传统的农民社会保障,实质上就是以土地为核心的保障。但是,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土地保障功能的发挥面临着一系列新的矛盾。

首先是土地保障功能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矛盾。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分化程度的提高,二者的矛盾越来越加剧。土地向经营能手集中,连片开发、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必然要求。而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导致农户的土地不断细分,不利于土地的连片开发,妨碍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延缓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进而有悖于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的同时,农村的人口和劳动力却不断增加,导致人地关系不断恶化。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从相对地位来看,土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上升,生产资料功能下降。在有些地方,由于农业经营比较利益低等原因,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已经严重退化,甚至基本消失,土地转变为单纯的保障手段。部分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户,往往对土地进行粗放经营,或将土地撂荒。

其次,土地保障功能与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矛盾。近年来,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不仅没有得到强化,反而不断弱化。其主要表现是: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在有些地方,农业经营甚至绝对亏本。目前,多数农产品提价的空间小,降价的压力大。但在以小规模农户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农产品成本增加的势头却一直比较强劲,由此导致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占出售价格的比重已经很大。以1999年为例,粮食、棉花、户养生猪的生产成本,占出售价格的比重分别高达82%、94%和99%。在价格、成本双因素的夹击下,我国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已经越来越低。以浙江省农村固定观察点的十个村资料为例,1995年亩均净收益为680.04元,到1999年已经下降到505.71元,四年间减幅达25.6%;如果扣除人工和物质费用因素,则农地经营的亩均纯收益,1995年为34.51元,到1999年已经下降到-174.72元,农地经营处于绝对亏本的状态。

农村土地负担越来越重,越来越多的农民视土地为包袱。农民负担问题的严重性至今没有得到明显的缓解,有些地方的农民负担甚至越减越重。同时,土地的流转价格越来越低。有的地方发生土地流转时,转出户不仅不能从土地转让中获得收益,反而要倒贴给转入户。

第三,土地保障功能与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矛盾。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规模迅速扩张,许多农民失去了土地,进入先前不太熟识的非农领域或城镇生活,增加了生活和就业的风险。目前,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占农村人口的7%以上。由于70年代以来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滞后效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老年人口的比重将会继续上升。农村养老的任务将会日趋艰巨。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核心家庭的主流地位将会继续提高。面对日趋繁重的养老保障任务,单纯依靠土地的养老保障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农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属于非正规社会保障。正规的社会保障基本上属于土地外保障。

因此,发展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把增强土地的保障能力与发展土地外保障结合起来,积极实现保障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家庭保障转变为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并举。

二、土地保障与农民社会保障的综合

(一)双管齐下,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激活土地的保障能力

针对现有的土地均分制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矛盾,许多学者提出了各具特色的土地制度创新思路,希望借此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中许多思路不乏创意。但是,多数思路的实施,因为受到两方面的制约,可操作性并不很强。一是农业经营比较利益低,导致农户转入土地的动力不足;二是因缺乏非农就业机会,导致农户转出土地后的收入来源和社会保障问题无从解决。提高农业经营的比较利益水平,不仅可以提高农户转入土地、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土地经营的效率目标,还可以提高农村土地的现实保障能力。当然,农业经营比较利益水平的提高,也有可能导致农户转出土地的动力不足。但是,综合而论,其积极作用还是会大于其消极作用的。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的流转价格,进而提高农民的土地转让所得;也有利于促进土地真正向经营能手集中。

(二)鼓励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资本化,实现土地保障模式由消极向积极的转变

土地既可成为农民获得社会保障的重要手段,也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但如果我们将目光仅停留在这样两点,则容易产生土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与此相对应的,实际上是土地的消极保障模式。如果我们将视野放得更为开阔一些,看到土地还是一种可以资本化的资源;那么,就可能协调土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将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利用其生产资料功能有效结合起来。与此相对应的,实际上是土地的积极保障模式。近年来,许多地方在此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通过实行反租倒包、转包转让、租赁、拍卖、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或大户托管等形式,有效地盘活了土地资产,实现了土地增值;也明显加快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

(三)积极促进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自我保护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

土地制度的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都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制度变迁的方向,不仅取决于效率原则的指向,还取决于与此相关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相对谈判能力的强弱。在城镇化及与此相关的土地农转非过程中,在农业结构调整中,要规范政府行为,有效地维护农民利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社会保障权),必须有相当发达的农民组织做支撑。农民要制约土地负担的迅速增长,要在与农产品经营有关的诸多“谈判”中,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改变其被动接受的地位,就必须依靠其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既是提高农民生产能力的重要形式,也是增强农民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形式。

(四)因地制宜,加快发展面向农民的土地外社会保障

长期以来,农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属于非正规社会保障。正规的社会保障,基本上属于土地外保障。从前文分析可见,仅从今后农村养老保障的需求来看,发展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把增强土地的养老保障能力,与发展土地外养老保障结合起来,积极实现养老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家庭养老转变为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并举。实际上,养老保障如此,其他方面的保障也如此。当前,农民的社会保障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二是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在社会保障问题上的反映,就是将大多数农民排斥在正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在这种社会保障的发展格局下,面对未来收入预期下降、支出预期上升的形势,农民往往不得不压缩现时消费,将为数可观的储蓄和手持现金留备不测。这是导致近年来农村消费市场扩张乏力的重要原因。因此,面向农民加强正规的社会保障建设,有利于缓解近年来农村市场的扩张困难。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目前农村市场的消费需求水平低、层次也低,城乡之间存在巨大的消费断层。扩张农村市场不仅在于能够产生简单的数量意义上的扩张效应,更在于能够延长我国现有产业的生命周期,改善整个经济的循环关系,缓解包括城市企业在内的企业经营状况,扩大国民经济吸纳就业的能力。这对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开源节流”都是有益的。

(五)积极开拓农民正规社会保障基金的多元融资渠道

可在科学测算、加强试点的基础上,将农民的土地转让所得,拿出一个固定的份额,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土地资本化不仅适用于农业用地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也适用于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情况。在城镇化发展中,对于农转非的土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证券化思路,促进土地的资本化开发,实现以地生财,以地建立正规的社会保障基金,也能明显地提升土地的保障功能。结合相关政策或法律的调整,发展以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抵押为特征的土地金融,提高城镇化过程中的融资能力,加快土地开发或增值的进程。此外,市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当年的城镇开况,从财政收入中划出一个固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篇(2)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旨在服从于二元经济,其次要服务于二元经济,因此相应的我国社会保障道路走的也是城乡分割的道路。在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却长期得不到重视,这就严重地阻碍了现阶段的农村经济的发展,如何打破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我国当务之急。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两次重要的变迁[1]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是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建设,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因此与此相对应,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经历了两次变迁。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次变迁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及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使我国历史发生了重大变革,在这样的典型社会经济背景下,中国城乡开始建立劳动保险、困难补助、生活补贴、社会救助残废军人福利和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但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并不十分重视,基本采取放任自流的做法。又由于农村经济处于自然半自然状态,农民对于正规的社会保障并无迫切的要求。于是在农村形成了以传统的家庭保障为主,政府救济为辅的社会保障结构。

1958年之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占统治地位的主要经济形式。特别是实行城乡户籍制度后,农民外出务农或经商的自由被切断,农民更强烈地依附于生产队。在此基础上广大农村开始走向农村社队集体经济为依托、国家适当扶助的社会保障轨道。但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仍十分低下。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二次变迁

1978年后,我国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的体制取代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促使在第一次制度变迁中产生的一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失去了基本的经济基础。同时,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风险条件的急剧变化、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家庭结构的转变、价值观念的变化都成为诱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与家庭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经济体制的客观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的转变相一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再一次成为必然。独立于家庭经济细胞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为此,我国农村开始了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探索,并初步建立起范围不同、标准不一的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现状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未建立起来,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总体上来说,目前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社会保障形式单一、水平低、覆盖面小,同时农村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缺乏资金保障,这也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其次政府缺乏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有效管理,且管理的透明性差,相关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

三、引发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改革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自上世纪90年代民工潮兴起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约为1.8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3亿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约为9000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专家完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调研报告尖锐地指出:“社保制度门槛高、转移难,导致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是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目前我国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在“五大社会保险”中,除工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外,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6%,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目前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2]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征地的趋势成为必然。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4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来看,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计划占用耕地将超过363.3万公顷,这就意味着失地农民的队伍将继续增大,预计有1.1亿以上的农民又要失去土地,而世代以土地为生存依据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保障。对于目前农村存在的情况,一次性给付,不能解决问题。当征地补偿金花销完后,失地农民中相当多处在失业状态下的人,由于制度和农民经济承担能力,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率较低,又不能享受失业、退休、医疗保障,造成大批“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三无农民。如果处理不好,那么他们就将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金筹集机制

建立合理科学的筹集农村社会保障所需的资金机制,可以实行农户、集体、国家、社会相结合的办法,分别按一定的比例筹集社会保障金,经济发展不同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合理安排四者筹集资金的比例。这种筹资方法一方面可以减轻国家、集体的经济负担,又顾及到了农民经济实力。

(二)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农村社会保障运作[3]

首先,加速农村政府的职能转型。农村基层政府正按照中央部署,以“少取多予”为方针,建设服务型政府。这就要求并不具备经济调控和指导能力的农村基层政府从干预微观经济发展领域退出,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社会服务工作,农村社会保障应当是其主要的工作之一。其次规范农村社会保障机制运作。政府必须通过立法、司法、监察、审计等各种手段防范基金管理组织的人为风险,同时还要运用立法、行政执法来防范逆选择、道德风险、搭便车等与参保农民有关的人为风险。当然,最关键的是让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让他们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以此来保护他们自己的养命钱。这就要求基金的运作要尽量低位,最好在村民能够完全自治的范围内进行。再次,实施有效的规范监督手段,建立规范体系,并增加透明性。

(三)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种类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所处的阶段,分阶段、分层次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网。在全国范围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以次为基础,省级及地方建立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各种基本保障: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经济发达地区则可以选择商业保险。逐步地实现农村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接轨。

(四)关于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

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存在,农民工有一定的土地保障生活,这是城市市民所不具有的。根据农户耕地的多少,如果农民工拥有的耕地数能够满足自己最低生活保障,那么他就没有权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而对于那些拥有的耕地数不能满足自己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工,应纳入相应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中。

城市要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并且要保持和城市生活保障制度的一致性,不能把农民工排斥在外,其次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与农村社会保障建立起相互流转的机制,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险金可以跟随农民工流动,有利于农民工更好的工作。具体来说,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个人账号,按公安部已经制定的公民社会保障号码与居民身份证号码相统一的方案推行。农民工无论到国内任何地方工作,都可以按规定由雇主和自己向个人账户注入当时工资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费,并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领取社会保障金。

(五)关于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

现行的征地补偿并不能满足失地农民长远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因此把失地农民加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是必须的。西方国家把失地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1)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是国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2)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失地农民由于文化素质较低,面临很大的失业风险。因此,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将对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3)建立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4)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美国、日本等国家都非常重视教育和职业培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以发挥非物质性的社会保障对现代化的重要作用。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颁布了许多关于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法令。通过职业培训,提高了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劳动者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业问题,也成为美国社会保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5)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既可使农民获得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又可促进社会稳定发展。[4]

五、结论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一定的发展规律,它服从于经济体制和结构,服务于经济的发展需要,根据我国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适合的社会保障与之相适应。由于我国农村情况的复杂性,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需要多方位的探索,以便找到适合当前我国农村情况的社会保障体制。

【参考文献】

[1]王国军.社会保障:从二元到三维[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5.

[2]农民进城与农村城镇化./special/cheng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篇(3)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民的养老观念发生重大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削弱。近年来,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代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由于农村土地生产资料的功能削弱,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是不可行的。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主要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最普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不断增加投入,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在我国农村社会救助领域,现行的政策措施有五保供养、特困户救济、临时救济、灾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政策等。以上各项政策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上都发挥了各自的功用,但由于各项政策出发点、目标、标准都有很大差别,并没有合成为一个完整统一的社会救助政策,各项制度在面对贫困这一课题时既有重叠交叉也有覆盖不全,导致资源浪费、政策效果不明显,不应保而保、应保却未保的现象时有发生。除传统的五保制度、救灾救济制度得以延续外,随着农村低保工作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的展开和逐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已经初步具有向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对接的趋势。进入21世纪后,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时代,农业和农民对我国工业化的历史贡献已经完成,无论从政治稳定、经济结构调整,还是从国民待遇的公平等各个角度,都需要我们认真考虑农村社会保障问题。

二、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社会保障的形式单一、覆盖面窄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五保”是保障的主要形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全国仅有少数地区实行“新农保”。这些形式较为单一的保障措施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并且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基本上是贫困人口、有特殊贡献的人和富裕的人,而占农村大多数人口的普通家庭还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障。保障覆盖面过窄,也是其突出表现之一。我国8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有权平等的享受到社会保障带来的福利待遇,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期望,目前真正享受到国家社会保障的农村居民并不普遍。农村社会保障网络覆盖率仅比20年前提高不到40%,同时,目前建立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还不到村民委员会的30%,这表明全国目前还有40%以上的乡镇还没有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农村社会保障还处于区域发展之中。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大部分已经解体,实际完好的医疗保障地区已经少之又少了。此外,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向城市,对城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他们却被排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可以说,他们没有任何保障可言。

(二)农村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低、保障能力差

当前,我国对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缓解了一些矛盾,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无论是在农村社会救济、农村社会保险,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计划生育方面,还是在农村社会福利,如农村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保障能力仍然比较差,社会化程度仍然比较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国家重视度较高。而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起步较慢,发展相对滞后,虽然近几年国家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基于我国国情,二元化的发展使其发展差距相差过大,严重失调。据有关调查显示,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享受89%的社会保障,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社会保障的11%,农村与城市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

(三)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

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入不高,因此,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是资金从哪里来。由于激励机制不完善,大多数地方领导虽然也会考虑“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但考虑更多的是得到上级认可。从干部考核的内容看,社会保障不是主要目标,所以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很难得到各级领导的足够重视。地方政府缺乏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积极性,所以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主管部门所设计的方案都坚持主要由农民和村集体筹集资金。国家虽然加大投入力度,但远不及农民对社保资金的需要,社保资金增加的幅度低于物价的上涨速度。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承担,国家政策很难落实到位,单纯依靠农民自己缴纳又受农民收入水平的限制。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四)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建立和完善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我国1998年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但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在已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许多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很多是通过各种行政性文件的,这些文件缺乏法律权威与制度刚性,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很容易造成有令不行,违规难禁的事情经常发生。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续几年时间,有些受表扬的典型,时隔不久却已经解体了。没有人把它当作一种法律制度去严肃地执行,当作一种责任去对待。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只是纯理论性的约束,部分社保条款也只是散落在相关法律之中,没能形成健全的体系,且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政府应给予高度重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长期滞后,主要源于历史原因。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里,政府的工作重点主要放在了经济建设上。对社会保障的关心支持不够,尤其对农村的社会保障投入的人力、物力太少,以致形成了今天这个局面。建立与健全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仅可以缓和当前日益加剧的贫富差距问题,而且对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国传统的依靠农村家庭和土地的保障体系已经不适应今天的现状,农村社会保障要以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为主建立。政府在当前时期,应对农村社会保障给予适当的重视,通过适当的政策倾斜,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

(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支撑体系

建立广泛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必然要求以雄厚的资金作为基础。如何筹措资金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成功与否的关键。除农民个人应缴部分外,还要广辟融资渠道,多种形式筹措农村社保资金。一是中央、地方财政都要提高社保资金支出比例,加大对农村社保资金的投入。同时,中央、地方财政要明确各自责任和投资分配比例。二是借鉴福利、体育的经验,发行社会保障,广泛募集社会资金。还可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将三种发行机构合并,缩小管理成本。三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税制法定,一般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征,是相对比较固定的筹资渠道。社会保障税作为附加税,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一方面可以减少征收成本,另一方面富者多缴,穷者少缴,起到“抑富济贫”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社会保障税应成为社保资金的主要筹集方式,这也可大大减轻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征收社会保障税是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成功经验,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且这种税已成为仅次于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类,在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必要和可行的。四是整合部门资源。目前,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民政、劳动、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可以考虑整合现有各部门社保资源,成立一个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提高社保资源使用效率,使农村社保工作规范化、系统化。

(三)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体系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篇(4)

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制度的支持,其中尤为重要的是需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支持。建立健全农村社保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国家要从战略的高度上统筹安排、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目前,与城市社会保障立法相比,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明显滞后,因此,在总的立法原则上,农村社会保障应与城镇社会保障有所区别,不能一步到位,不能互相攀比,不能顾此失彼。目前,城乡两种社会保障制度应并行不悖,双轨运行,但是社会保障理论体系应一脉相承,社会保障项目要基本一致,资金管理原则要基本一致,规定互相衔接立法要基本一致。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快在农村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制建设,凭借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吸引和激励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充分保证农村特困群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断提高社会保障覆盖率,最终达到“全民皆保”的目标,力争到2020年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基本接轨,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二、确保农民基本生存权和应保尽保原则

生存权是人生存必不可少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物质享受权等内容,是基本人权之一。社会保障法的宗旨在于当社会成员遇到生存困难时,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对其进行物质帮助。因此,生存权的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障法最基本的要求。生存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要得到真正的保障,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最早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生存权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该宪法赋予生存权以具体的内涵,即生存权不仅仅是活下去的权利,而且是能够体现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地生活下去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第4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而,作为宪法中的一项基本的权利,生存权保障成为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起点和归宿。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必须以满足农民基本的生存需要为起点和归宿,这当然是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评价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成败得失的基本标准。不管从宏观的法律制度设置,还是具体的法律实施,都应遵循这一原则,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立法应明确农村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明确国家和社会的法律责任,赋予广大农民维护自身应有的权利。二是立法应该考虑广大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权利在得不到保障或生存受到威胁时,能借助社会保障法提供切实保护。三是立法要明确广大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救济程序,并引导广大社会力量包括新闻媒体参与和监督等。四是立法要考虑到尽可能地满足广大农民自我发展的权利需求。

为了确保农民基本生存权,农村低保制度以全体农村绝对贫困居民为保障对象,确定保障对象的唯一根据是其全年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农村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根据社会保障理论,国际上通常将一定区域内人口的5%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时,要面向全体贫困对象,做到“一个不漏,应保尽保”。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我国由城镇低保发展到农村低保,实施全民普遍享有社会保障权和共同分享经济发展利益必将逐步成为现实。

三、突显农村特色与因时因地制宜原则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有高有低,参差不齐,而且这种态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不可能根本改变。因此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时就应该考虑到这种差异,切不可搞一刀切,必须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稳步实施。

从地域上讲,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规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可以一步到位,立足于建立覆盖面广、保障项目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应当重点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保险立法,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推开;经济欠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条件还很不成熟,尤其是部分农民还没有完全解决温饱问题,农民筹资非常困难,地方财政也力不从心。因而对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应本着急用先立的原则,从农民最急需的保障项目入手,先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确保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并实行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的立法试点。

从时间先后或具体步骤上讲,必须贯彻“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战略方针,先重点突破社会保障的最后“防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立法。其次是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立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再制定农村社会福利和农村优抚安置等法律法规。

四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

首先,我国农村地区还存在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绝对贫困人口。国家统计局的“2008年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按2008年农村贫困标准1196元测算,截至去年年末,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尚有4007万人。在部分农民尚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前提下,强制推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不但不能为农民所接受,反而造成他们的抵触情绪。因此,在对农村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进行立法时,应考虑实际情况,给农民选择的余地,而不应强制农民参与。但是对于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立法的过程中应有强制性的规定,这是因为相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来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多的是享有一种权利,不需要农民承担更多的负担,更容易为农民所接受和认可,应加大这一制度的建设力度,进行强制推行。

其次,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不利于强制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中西东部地区经济差异巨大,即使是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也存在差异,盲目追求全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同标准、同步进行是不现实的。因此,在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数额多少、项目选择等问题上,应取决于当地农民自身的意愿,不应该由法律进行强制性规范。

最次,不同地区的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程度和接受程度各不相同。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得较早,多数农民也己经了解和逐步接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但在经济相对闭塞、落后的农村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还未全面展开,少数地区甚至还未起步,农民群众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目的等缺乏最基本的认识,更谈不上接受农村社会保障。因此,在这些地区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不可取的,也是违背“法治”精神的,要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先让广大农民从心理上接受农村社会保障。

五、坚持保障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障是以国民收入为物质基础的,因而必须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必须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和条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相对缓慢,但如果将农村社会保障标准定的过低,便无法起到保障农民生活的作用。由此可见,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建立起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立足点必须是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是我国农村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庞大,经济基础相当薄弱,社会保障制度残缺不全,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普遍落后于城市居民,加之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财政收入不高,国家综合实力不强。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标准时,不能高于农村实际生活水平,加重农民负担,导致农民抵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世界经验看,西方发达国家都是在农业增加值占GDP比重降低到10%以下才开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也就是在国民经济进入工业化发展的成熟时期开始普遍建立起来的。据有关专家测算,如果美国GDP年平均增长3%,中国GDP年平均增长8%,中国需要68年才能实现人均GDP与美国相同。目前,我国总体上还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现有的经济水平和国家财力还难以给8亿农提供民健全的、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还难以完全替代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障仍然必须坚持和强调社会保障、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相结合,必须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与国家补助为辅,必须坚持量力而行与适度保障相结合。因此,农村的社会保障立法必须要制订一个适度的保障标准,即社会保障的均衡点。在这一点上,既能够使应该享受社会保障的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又不会使他们丧失积极劳作的动力。因此,我们现阶段社会保障立法必须立足农村实际,只能坚持低水平、低标准,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待遇水平逐渐提高。

六、反对歧视农民,体现社会保障权利平等原则

长期以来城乡隔离的二元经济社会体制,形成了一系列歧视农民的经济社会制度。农民也是公民,“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禁止差别对待是平等权的基本内涵”。但现行的法律制度在若干方面把农民与市民区别对待,没有给农民与市民平等权。如1951年2月政务院了《劳动保险条例》,详细规定了城市国营企业职工所享有的公费医疗、公费修养与疗养,职工退休(职)养老金,女职工产假及独子保健,伤残救济以及死后丧葬、抚恤等劳保待遇。甚至规定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半费医疗及死亡丧葬补助等。城市集体企业参照国营企业的办法实行。这些社会保障与广大农民无缘又令农民羡慕不已。这几年城市社会保障事业又有了新的发展,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农民享受不到与市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只能“自保”。到目前为止,农民生活保障仍然以家庭自保为主,亲友互助为辅,政府、社区给予适当扶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极低,失业(隐型失业)、疾病、养老已经成为农民最为头痛的大事。相当一部分农民因为失业、疾病、衰老,对生活丧失信心。现在,有一种论点认为政府财力不足,不可能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保障制度,也就是说农民要得到平等的社会保障权还不现实。有人甚至煞有介事地把这种状况称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试问,我们的政府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政府,为何不可以用有限的财力为贫困的农民先建立起“保障”来。难道农民对社会保障没有迫切要求吗?面对人口众多的贫困农民,我们是否应该具有起码的社会良知和道德责任感。这样的法律制度其本质就是歧视农民的制度。不公平的法律制度使农民受到极大物质和精神伤害。农民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道义的法律秩序。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篇(5)

一、城市化进程中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许多大中城市的发展更是迅猛,城乡差别逐渐拉大。城市中高质量的生活、高水平的工资、相对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吸引了一批又一批的农村居民涌入城市,使城市人口(特别是大城市人口)急剧增加。伴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中国城市化水平从1999年的13.2%上升到目前的40%左右,中国现在已经处于城市化的加速发展时期(郑杭生,2002)。众所周知,中国属于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国家,特别是建国以来实行的“以农养工”政策和奉行的“唯工业化”理论使中国的城乡差距逐渐拉大(见图1)。2000年以来,城乡居民收入之比逐渐拉大,2005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之比已达3.22∶1。中国城乡之间的基尼系数也逐渐拉大,据世界银行《2000年世界发展指标》统计,1998年中国城乡之间的基尼系数已达0.403。与此同时,一些制度性的不平等加剧了城乡之间的差别,农民的弱势地位逐渐显现。如果考虑水电、交通、文教卫生、社会保障等差别,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实际已达6∶1左右,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仅为1.5∶1。在这些制度性的不平等中,城乡之间社会保障的差别最为显著。很多人认为,在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城乡居民间的社会保障的不公平格局不仅依然存在,而且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强化。城乡之间社会保障水平的不公平程度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农村居民老龄化趋势较城市严重,而其养老保险覆盖率却低于城市。2000年农村老龄人口(65岁以上)已达7.36%,高于城市的6.29%。而农村的养老保险覆盖率2000年仅为7.64%,且有逐年降低之势,2003年仅为7.06%,2005年为7.3%,大大低于城市的31.1%(用2005年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城市总人口)(见图2)。

2.农村居民患病率较高而享有医疗保险的程度却很低。国家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城市、农村在利用卫生服务上存在明显差异,农民缺乏医疗保险,而经济条件差是影响卫生利用的主要原因。调查结果表明,未就诊率、未住院率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降低。2003年以来,国家加快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截至2005年末,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已接近城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见图3)。但由于城镇居民还有很多其他性质的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尚需进一步推进,致使城乡之间的医疗保险差距仍然存在。

3.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不足,导致农村居民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于城市居民。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显示,乡村文盲人口为6665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8.25%,是城镇文盲人口的3.62倍。国研网数据中心整理的一份《2002年各地乡村分性别受教育程度的人口》的数据显示,中国乡村6岁及以上的人口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93.43%,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农村总人口的12.87%,其中女性文盲率更高,占农村女性人口的18.4%(见图4)。

城乡差距拉大使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促进了城市化的进程,但如果放任城乡差距扩大,超过一定的警戒线,就会使农村劳动力(包括非剩余劳动力)盲目流向城市,超过城市化的发展水平。这样一方面会造成城市的就业压力、社会秩序混乱;另一方面会使农村劳动力急剧减少、农村生产力快速下滑。农业是工业的基础,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我们不但要重视城市的发展,还要投入更多的资金、技术解决好三农问题。而构建适合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缩小了城乡差距、避免了劳动力的盲目流动。但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状况堪忧。现阶段探讨缩小城乡差距、构建适合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利于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有的学者认为,城市化会非常有效率地吸收农村最优良的“资产”(年轻人、身体健康的职工、好的企业、在市区买得起房的有钱人)。如何解决城市化的外部不经济,解决农民负担的问题和降低制度化的不公平;如何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进而促进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呢?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政府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对农民实行“反哺”,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体系。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难以满足农民的需要,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解决不到位,具体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目标群体界定模糊

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没有明确界定受益群体,将受益群体简单地界定为农村居民,而没有注意到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农村居民存在分化:即包括在城市工作较为稳定的农民工家庭、失地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和纯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前三部分人已非实际意义上的农民,他们实际属于农民向市民的过渡群体。我们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将前三部分人排除在外,他们应属于中间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国建立三个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与城市化进程中居民的分化相一致的,是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现行体制缺乏强制性,导致覆盖面不足、农民参保率较低

现行的农村养老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都采取农民自愿参与的原则,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减少贫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负担。但这种做法却使农民参保率很低(特别是养老保险),它仅保障了一小部分富裕农民,大多数农民仍游离在社会保障之外,这种做法对解决城乡差距收效甚微。

(三)政府职能严重缺位、地方政府负担过大从而引起政府的转移支付有名无实

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险方面,中央仅给予政策支持而无财政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仅对西部12省参保农民每年每人补助10元;在社会救助中(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制度和救灾救济制度)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但存在保障水平过低、保障覆盖面过窄、许多该保的农民没有受益等情况。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和集体负担过重,很多承诺难以兑现,使农村社会保障几乎变为个人自愿的商业保险。在人均GDP在1000美元~3000美元的时候最容易出现社会问题。而农村贫困居民作为中国社会底层的最低点,是最脆弱的环节,中央政府应对其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其最低的保障水平,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政府对教育的投入缺乏制度性的约束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能促进城市化的发展,但现阶段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严重影响了流入城市农民的自身收入水平和他们对城市化的贡献程度。笔者认为,加强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村居民的受教育水平是促进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现在政府对农村居民的教育投入(除九年义务教育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应将农村教育扶持计划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而形成对教育投入的制度性约束。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须遵循的原则

1.“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原则,加大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建设刻不容缓,实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原则,提高低收入水平的居民的抗风险能力。政府可以通过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低水平缴费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措施推进强制性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

2.“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在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今天,应增强整个农村地区的抗震能力、维系社会和平。同时由于政府的财力有限,应实行低水平的原则。

3.实行“家庭账户”的原则。“家庭账户”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将养老、医疗、教育等个人所缴纳的资金合并为一个账户;二是所有家庭成员共用一个账户。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推行“家庭账户”的原因有:(1)农村居民的缴费水平普遍较低、保险金的抗风险能力较差,采用“家庭账户”可以增强整个家庭的抗风险能力。(2)将多个保险账户合并为一个,居民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居民的参保积极性。(3)降低逆向选择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避免道德风险。实施“家庭账户”客观上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机构必须合并为一个,改变现在多个部门管理的现象。

4.实行“多层次”的原则。所谓“多层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具体涵义:一是从全国范围来看,东、中、西部的农民收入差距很大,应使各地区农民的缴费水平与其收入水平相对应;二是从具体的地区来看,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也有扩大的趋势,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1978年为0.21,1995年上升到0.34,而城市居民1999年的基尼系数仅为0.295,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大大高于城市居民(曾湘泉、郑功成,2002),因此,应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村居民实行不同的缴费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1.农村养老保险。(1)具体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长寿老年人津贴(75岁及以上)及贫困居民养老保险。按家庭人均收入是否高于地区农村居民平均收入水平来看,高于地区平均收入水平的家庭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否则进入贫困居民养老保险。国家、地方、集体缴费进入社会统筹,个人缴费进入家庭账户,国家对贫困居民的补助也进入其家庭账户。对高龄人口提供较低水平的普遍养老金计划有助于抵抗农村的老年风险,这在国际上也是许多国家农村养老保险中的必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采取每月为其发放一定金额的代用券,具体由其自己选择多少用来支付食物,多少用来支付医疗。(2)缴费年限。由于农村养老保险水平较低,要抵抗农村老年风险,缴费年限应相应延长,以20年~25年为宜。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措施,为缴费年限较长的居民提供较高的保障水平。(3)提高缴费水平。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缴费水平过低,以养老保险为例:养老保险缴费设2元~20元共10档,但在执行中很多居民都选择最低档(每月2元)。据民政部测算,10年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领取9.9元,几乎没有什么抗风险的能力。因此,在制度设计中我们应将贫困居民的养老和医疗与一般居民分开,对其实行减免政策,同时对一般居民实行特定的缴费率,不再分档。(4)相关配套措施。第一,弱化土地养老的功能,允许农民自行出租、转卖自己的土地,便于农民向城市流动,加快城市化的步伐。第二,注重家庭养老的功能,在农村宣传孝文化。对孝顺老人的年轻人实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优先雇佣这样的年轻人。针对现阶段农民收入低、国家财政支持有限的特点,家庭养老方式仍然不能放弃,甚至在一定时期内仍将成为农村的主要养老形式,而政府主办的农村养老保险则应作为必要的补充(见图5)。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具体内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和长寿老年人的医疗救助)和慢性病、地方病防治三项内容。在制度构建中,应放弃只保大病的思想,注重对慢性病、地方病的防治。同时每次医药费超过50元就可报销,报销比例可按医药费的多少制定不同层次,药费越高,报销比例越大。基本医疗保险和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的目标群体的界定和缴费方式与养老保险一致,只是其缴费水平应低于养老保险。笔者认为,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政府的财政支持应向慢性病、地方病倾斜。农村人口的慢性病如乙肝、肺结核严重威胁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而且乙肝主要通过母婴传染,如不及时做好防治工作,将严重影响中国居民的健康水平。所以国家应加大力度防治,在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提高中国居民的整体素质。(2)相关配套措施。第一,加快建立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在村一级建立卫生室,乡级建立卫生所,由卫生所的医生负责培训卫生室的医疗人员。这两级卫生部门主要治疗小病、地方病和慢性病,为村民提供便利。第二,降低药品流通价格,严把药品价格关,严厉打击药品回扣问题。同时居民看病免收挂号费、门诊费仅收50%,这些措施对小病和慢性病人更具有吸引力。第三,鼓励非盈利组织及私人建立慢性病、地方病人救助中心,减少慢性病的发病率。第四,简化报销手续,一切以方便居民为宜。

3.社会救助。农民有土地可以依附,所以农村社会救助应实行“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农村的救助主要针对“五保户”、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居民。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注重开发式扶贫,让农民自强自立,争取自己脱贫。政府可以提供低息贷款、进行相关技能培训等优惠政策鼓励其自主创业。

4.农村教育扶持计划。政府对贫困农民的救助应逐渐转移到教育扶持上来,加大教育投入将成为政府加大农村投入项目中“收益率”最高的项目。农村教育扶持计划包括以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计划、中高等教育扶持计划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三项内容。国家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中、高等教育的投入。国家对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2000元以下读高中的孩子减免部分学费,对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944元以下读高中的孩子减免其全部学费;为人均年纯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家庭读大学的孩子减免部分学费,在2000元以下读大学的孩子减免全部学费。同时还应该为这些孩子提供一些勤工俭学的机会。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个人缴费,地方、集体投入资金建立并维持其日常开支的方式运行。

四、结论

鉴于中国现在的经济实力和农村居民的接受能力,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项目的实施应是渐进的,应根据居民对具体项目的需求程度来确定。同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不能仅仅囿于农村的范围,还需要从战略的高度来审视,包括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等内在的综合制度改革的推进。另一方面,要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从而促进城市化的健康发展,还要分别从农村和城市两方面入手,在城市应“扩需”,在农村应“减员”。“扩需”主要是指在城市里应加快工业化的进程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容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减员”主要是指在农村应加大农业的科技含量、促进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以减少农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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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杭生.社会学概念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赵殿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和风险控制[J].社会保障制度,2005,(1).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篇(6)

1.1集权化保障阶段(1949~1977年)。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中“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的规定,广东根据国家政策逐步建立了包括劳动保险、困难补助、生活补贴、社会救济和农村“五保”供养等制度。1958年以后在建立了敬老院、合作医疗、赤脚医生等简易的社会保障组织。“”时期,已经基本社会化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遭到破坏,企业与农村集体一样承担起了低水平的保障功能。计划经济体制下,广东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分配制度,家庭、市场等经济保障功能基本丧失,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集权特征。这个时期农村绝大多数农民基本处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城镇居民享有的就业、医疗、住房、退休金等福利农民均无权享受。

1.2分权化保障阶段(1978~1988年)。在分权化保障阶段,农村推行联产承包变革,实行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模式,建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农村居民提供了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的制度安排。家庭经营制度实际上成为农民生活保障的主要形式,也相对扩大了农村居民就业和消费的选择自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农村扶贫制度的建设,而且强调开发式扶贫、生产性救济,充分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在这一阶段,广东各地集体经济基础的差异使农村地域间集体福利千差万别,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的集体福利和保障水平越高,经济发达地区有条件通过发展乡镇企业来以工补农,减轻农民负担,提高福利水平;而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各项事业主要依赖于收取税费来运转,因而集体福利与家庭经营自然会存在一定的矛盾。

1.3多元化保障阶段(1989年以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出台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与我国目前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并规定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1998年九届人大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组建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统一主管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保障工作。广东在大力推进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完善的同时,有关部门进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国农村推广试行。

2.广东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践探索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提出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快速发展。

2.1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在全省分区域、快速有序推进。

2.1.1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广东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始于1992年,经过不断探索,深圳、东莞、中山、佛山、珠海、广州等珠三角地区的六个地级市全面实施了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广州、深圳、佛山的实施对象是全征地农民,中山、珠海、东莞是全体农民)。截至2007年6月底,全省共146万农民与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其中46万人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均月养老金228元,农保基金累计结余38亿元。

2.1.2在欠发达地区开展试点,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从2006年9月起,广东先后以珠海市、阳工市阳西县、惠州市博罗县、肇庆市端州区、湛江市开发区、韶关市武江区为试点,进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各试点先后出台了保障办法,覆盖了当地14万被征地农民。据统计,截至2007年5月底,各试点累计参保人数16334人,领取养老金或老年津贴人数4991人。其中肇庆市端州区进展迅速,截至2008年5月底,端州区35~59周岁的中年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率已达97%,60周岁以上老人中有98%领取了老年津贴。试点工作开创了在省内欠发达地区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先河,在全省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

2.1.3为村干部等农村重点人群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全省按照先易后难的思路,在农村选择村干部、计生对象等重点人群,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以来,云浮市云城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源市源东县、惠州市等地先后开展了村干部养老保险。四地共有8363人参保,2034人领取待遇。东莞市、惠州市先后开展了计划生育对象养老保险,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

2.2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省农村,保障水平不断提高。2000年前,广东没有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2001年后在省人大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决定由省政府组织、省农业厅承办,于2002年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工作,加大政府的资金补助力度,把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工作转交省卫生厅承办,2004年后省财政给每个参保人补助10元,市、县财政补助10元,个人承担不少于10元;2006年省财政对每个参保人员的补助增加到25元,2007年增加到35元,市县增加到15元,大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2007年,全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达4137万人,覆盖率为83.8%,比2005年增长了231%。同时提高了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77个县(市、区)的农村合作医疗转变为县级统筹,加大了费用报销比例,2006年,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额15.8亿元,平均补偿费用占医疗费用的32.9%。另有2.3万人次得到医疗救助,救助金4116万元。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补偿封顶线提高至1万元以上,最高达6万元。部分地方实行了门诊补偿制度,扩大了受益范围。

经济较发达的东莞市、佛山市在2004年试行了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自运行以来,基本实现了参保人员全覆盖,全部基金也顺利征缴到位,达到了改革设想要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两市通过建立农医保制度,解决了城乡居民大病住院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基本上缓解了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2.3农村低保制度起步较早并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低保资金不断增加。广东在全国率先将最低生活保障面从城镇拓展到农村,低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全省1995年开始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8年这一制度开始覆盖农村,省财政每年对全省年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100多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实行低保补贴,全省享受低保救济人数从1997年10.5万人增加到2007年7月底的68.9万户、171.85万人,增加了16倍,占全省户籍总人口的2.25%,其中农村54.43万户、134.03万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2007年,省委省政府提出适当提高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将农村人年均收入低于1200元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目前,许多市县已开始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0元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救济范围。

低保资金不断增加,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不断提高。2007年上半年,广州、深圳、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揭阳、湛江、茂名、清远、潮州等14个市75个县(市、区)分别提高了城乡低保标准。城镇提高了10~100元,农村提高了9~70元。据2007年6月统计,全省城镇低保标准为人月125~361元,农村人月91~320元。城镇人月平均低保标准为226元,比2006年提高12元;农村人月平均低保标准为168元,比2006年提高13元。截至2007年7月,全省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为46元,同比提高了12元。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7市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助85元,比2006年月人均提高8元;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39元,比2006年月人均提高8元。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低保人数增加,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的提高情况,逐步增加了低保资金。全省低保资金从1996年的2113.7万元增加到2006年937亿元,增加了44倍。2007年省财政增加了对经济欠发达市的低保补助金额,从2006年的2.5亿元增加到3.85亿元,增加了1.35亿元。2007年1~7月,全省发放低保金7.0069亿元,比2006年同期增加发放1.748亿元。其中农村发放低保金4.1954亿元,同比增加1.115亿元。

2.4农村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也不断加强,对农业及农村发展的作用日益凸现。广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突出的还包括社会救助中的生产救助(防灾、救灾)、农业保险,特种救助、农村优抚。农业产业自身的弱质性以及广东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广东农业生产面临着相当大的风险,尤其是遭受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风险,近年来全省财政不断投入大量资金构建农业生产和农村地区的防灾抗灾体系,大大降低了农业灾害的破坏程度,提高了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另外,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省一直在探索实施各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在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下,农业保险覆盖面也不断扩大。

农村中的特种救助主要针对特殊人群——五保户实施供养制度,其保障水平高于低保水平,其生活水准也不低于农村的平均水平,多数地区设有农村敬老院,其设施也比较完备,服务水平也比较高。农村优抚、社会福利方面,优抚安置工作成效明显,以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为中心,职业培训、推荐就业和优惠政策扶持相配套的安置改革顺利推进。“十五”期间共完成对14.7万名退役士兵和4107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90%。建立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

3.广东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广东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上已做了大量工作,并已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人们称它为“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3.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还不够完善合理。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此基础上逐步打破城乡社保建设的“二元社会结构”,最终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广东虽然在农村设立了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和养老保障、大病统筹的新型合作医疗、自然灾害社会救助制度,但缺乏在贫困人口中设立一个生活安全保障制度。因为农村居民目前还不富裕,人均纯收入刚过5000元大关,仅跨入小康水平,还有100多万年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绝对贫困人口和近300万人年纯收入在1000~1500元之间的相对贫困人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应是先解决农村贫困问题,而不是急于建立过于庞大和周密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最需要受社会保障扶持的是贫困人口,这一群体的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我们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是不全面的。

以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为例。目前,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计算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城镇正规就业情况设定的,对于劳动关系松散、就业地点频繁变换、工作单位不固定、工作时限不定、收入水平较低的广大农民来说,不大合适。现行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域统筹,条块管理,对跨省区流动就业的农民来说更不合适,加上目前设计15年缴费年限和缴费标准成为农民难以逾越的门槛。农民要在同一个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累计缴费15年不容易,农民的经济收入并不宽裕,除外出打工外,他们的收入是以年为时间单位结算的,要在15年内保证每次资金的交纳,难度大。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参保易,退保难,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更难,缺乏灵活性。

3.2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具有狭窄性,覆盖面小。广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个项目,其保障都只是覆盖少部分农村社会成员,或者说大部分农村社会成员仍被排除在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之外。如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仅在珠三角地区建立起来,全省大部分农村并未推广。在珠三角中也仅覆盖5市,120多万农村人口,其他两市的广州、江门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一些有条件的县镇还没建立,仍在探索之中,或仅对少部分村干部和失地农民实施养老保险。即使是社会救济,也只是救济那些“重点户”,难以将所有农村的老弱孤寡、残疾者以及因天灾人祸而不能维持最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囊括在内。同时,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还处于探索阶段。

3.3保障力度区域差异较大,保障水平总体呈现低层次性。广东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在地域范围上存在非均衡性,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保障水平高一些,经济欠发达的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保障水平则低得多。就拿农村中的五保户来说,一些富裕地区的农村敬老院的设施完备,服务水平也相当高,有的五保户甚至还有储蓄,可以资助其他困难的亲属,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只能将一部分五保户纳入保障范围。另外,现行广东农村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较低,根源在于农村社会保障经费在地方政府的财力分配上很有限,如在社会救助的支出上过分依赖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的救助经费拨款既未制度化,又不能及时到位。目前广东全省基本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除较富裕的农村地区外,大部分农村社会保障只停留在对贫困者进行救济的低层次上,一般只能帮助被保障者暂时脱离困境,难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无助于农民的长远发展。

3.4许多农民对参与社会保障还持观望态度。在养老保险方面,许多农民把自己未来养老的希望寄予后代,他们对养老保险缺乏认同感,存在疑虑心理;在农村合作医疗方面,农民参与的意愿不够强,积极性不够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不到位,有不少农民甚至不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何物,即使知道这项政策,也由于以往基层政府的承诺不兑现,而对新型合作医疗缺乏信任,甚至存在抵触情绪。课题组在兴宁市调研农村合作医疗时,当地相关机构建议把农民应该交的钱由政府出,因为兴宁市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只须交10元/人,另外政府补贴门诊挂号费7元/人,事实上每个农民只须交3元就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然而政府在引导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所付出的成本比3元/人要高,因而他们认为还不如让政府直接代交这3元/人的费用。

4.进一步加强广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4.1加大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保制度的宣传力度,促进农民转变思想观念。要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在新农村建设中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民生活状况的切实改善为根本,把农民观念的更新放在新农村建设的首位。当前,全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广大农民对农村各项社会保障的认识不足、了解的不充分,致使许多农民还持观望态度。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要以占主体地位的广大农民的认可和参与为基础,因此,一方面各级政府决策和研究部门要积极探索有效的政策和实施措施,另一方面要向农民做好宣传,增强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4.2完善农村社保工作机构,加强农村社保管理工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涉及面广、覆盖人口多,加之全省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大,使得任务异常繁重。以农村低保为例,广东1997年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保障人数已经达到133.51万人,但各市县民政部门由于编制所限,普遍没有设立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乡镇一般只有一名民政工作人员,难以进行规范管理。

为使全省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地反映到上级管理决策部门,以及省、市的各项政策部署和规定迅速落实到位,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各层次的农村社保工作机构,完善农村社保管理体系。既要加强面上的领导,建立社会保障工作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保障工作,不断增强其整体合力;又要注重基层社会保障网络建设,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要求,明确各级职能,确保保障到一线、服务到基层、覆盖到村落。

另外,由于人们的收入是不断变化的,必须做好农村社会保障特别是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因此,由手工化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过渡是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必然选择。由计算机对农村社保对象进行信息处理、人员录入、档案管理、信息调阅,既可减少人力,又可节约资金,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4.3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农村社会保障是一项群众性、政策性、法规性很强的工作。鉴于国家目前社会保障法还未出台,广东可以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台新的地方性法规。在保险对象、交费年龄、交费标准、基金管理、基金增值、经费来源等问题上设置新的操作规范,尤其对新形势下比较敏感的问题(如农村土地问题、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等)制定明确的法规,切实保障失地农民与进城务工农民享受到与他们的付出相对等的权益,从法律的高度指导和规范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相应的司法机制的完善上,广东可尝试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

参考文献

[1]闫玉科.广东“三农”问题:路径与政策选择.农业出版社,2006

[2]宋峥嵘.论中国特色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金融经济.2006(14)

[3]广东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粤府办〔2006〕90号

[4]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广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查,2002-07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篇(7)

(一)、研究目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医疗条件的提高,人们的寿命逐渐增长,我国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的增多,让养老成为了一个问题。相比城市,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逐渐瓦解,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等问题使得农村养老问题更为严重。要保障农村老龄人安度晚年,就必须有一个可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解决好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不仅是保障农民权利的客观需要,也是农村政治、经济、社会能否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建立健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老人应对农村新形势的必要条件。

(二)、研究意义

解决好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矛盾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更是整个国家朝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大步骤。同时,解决好农村养老保险也对国家安全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对亿万农民发出国家将为他们建立由财政全额支付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这一信号,使他们老有所养。农民无后顾之忧,就会敢于消费,这对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无疑将产生强大而持久的动力。从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来看,建立新农保制度,就实现了城乡居民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制度平等,随着经济发展、国力增强,就可以逐步缩小乃至最终消除城乡居民在这方面的差距,这对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做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统筹。从农村当前的新情况来看,建立新农保制度,有利于化解农村社会中的各种矛盾。首先,它将极大地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经济自立能力,从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增强他们对生活的自信心;其次,它减轻了子女的经济负担,在相当程度上避免了因经济利益引发的家庭矛盾,从而有利于形成敬老爱幼的风气与更为和谐的家庭关系;再次,它将有效化解一些农村集体组织无钱办事的困境,使它们能够集中有限财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从而形成文明的乡村风气与和睦的邻里、干群关系,有利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随着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农村的养老问题越来越重要,探讨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保险业面临的重要课题。学术界如何应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措施进行了很多探讨,同时也给出了很多有益的见解。以此为背景,对学术领域内主要贡献者的观点进行归纳、梳理,来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的理论研究,大多专家和行业内人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内研究综述

1.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行性

刘昌平(2009),认为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发展路径来说,第一步是实现城乡两类制度之间有效衔接,第二步是通过城乡两类制度合作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在实现城乡两类制度有效衔接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创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建立城乡两类制度的有效衔接机制。

刘生龙(2009)认为,能否在2020年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和全面覆盖任务十分艰巨。中央财政只需拿出财政收的1。8%左右就可以实现全国农民的养老保险。但这还不仅限于财政问题,还有如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财政困难地区的财政配套,基层社保人员的缺乏等问题。现在对有关养老保险费用的预算只是粗略估算,经济增长速度,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补贴标准等任何一方面变动都可能对测算结果产生很大影响。

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老农村养老保险模式比较

闵小宝(2009),认为“老农保”制度是以自我储蓄为模式,而“新农保”以“人缴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国家给予补贴政策扶持”的一种新型制度。老制度中政府缺位,而集体经济由于它的脆弱性导致形同虚设。最终使老政策破产。而新制度由于引入政府,实行普惠制的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如果农民不参保,连基础都拿不到,这就促使农民有动力参保。

朱俊生(2009),认为新农保最大特点在于筹资与制度模式的积极变化。新农保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并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最大亮点在于:强调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重要责任,明确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这是与老农保仅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和最大区别。

3、社会养老保险终究会取代家庭养老,这是社会发展的方向

徐勤(2008),从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出发,指出从长远的观点看,应该大力发展农村社会养老,她认为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是养老制度的两个方面,一方的消弱应以另一方的增强为前提,在家庭养老资源减少,供养力下降,传统家庭养老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的形式下,只有发展社会才是解决家庭养老保险的途径。

樊梅林(2000),中国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终究要适应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模式取代。他从农村社会养老现实需求及供给条件出发指出,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进步,养老方式必然由家庭向社会过渡,其中农村工业化和农业产花是养老模式变迁的内生动力,政府则为强有力的外生动力。

国外研究综述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大多走的是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道路,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很小,所以西方国家面临的农村问题很小,因而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往往是被纳入到整个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主要研究的也必要性的分析。

戴维斯.费里德曼表示关注面对市场导向的增长而减弱家庭联系,伴随着政府提供社会服务的降低,将使老年人处于生活的边缘。美国学者马克.赛尔登(2007),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向其他地区一样向核心家庭过度,将附加给老年人以沉重的成本。阿历克斯.英克尔斯(2000),老年人和其他年龄组对照起来,其社会地位随着农业经济向工业化经济的转变,或者说传统的社会制度向现代化社会制度的转变二下降,在现在社会,老年人已经成为弱势群体,一方面,他们处于收入下降的人生阶段,在家庭经济活动或者资源交换过程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随着家庭的逐渐小型化,家庭养老不堪重负。这就迫切需要引入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保障老年人无忧无虑的生活,缓解农村养老压力。

国际助老会政策发展与宣传部主任史迪文基德(2009)认为,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农民和其它正规行业的工人一样可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原因在于农民也是正规行业的劳动者,针对农民群体的税收征缴制度很完善。因此,农民和其它行业的人员一样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绝大部分农村人口,享受养老金的办法是通过全民的,或接近全民的非缴费型的养老金制度。中国只有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如非缴费型)为农民提供养老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成功。

3、本选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及写作提纲

(一)主要内容

对新农保制度的最新研究,主要集中在新农保建立的背景,目的,意义,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其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等方面。新农保制度是对以前农村保险制度的一个完善。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在总体上有很好的前景,在各方努力下,会有越来越好的发展,但同时也可以看出,新农保制度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以及存在的问题,主要问题表现在宣传,资金筹集以及资金增值的问题上,怎么在今后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去解决这些问题是值得我们去探索的。

(二)写作提纲

一、文献综述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涵

(二)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一)全国各地发展速度不一,经济发达地区发展迅速

(二)村民初步具备了社保养老意识但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

(三)村民加深了政府在养老问题上的责任的认识

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资金筹集难度大,财务可持续性低

(二)制度衔接存在问题

(三)保障水平低、参保率不高

(四)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制度不稳定

五、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及借鉴

(一)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

(二)对国外农村养老保险的启示

六、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

(一)合理提高农保水平,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

(二)明确农保法律地位,保证农保工作有法可依

(三)做好转移衔接工作,满足城市化进程需要

(四)拓宽养老基金来源渠道,确保保险基金增值

七、参考文献

八、结束语

4、主要参考文献

[1]李明,李丞北.试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2011,(06).

[2]张蓉蓉,苏伟.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中政府责任的探讨——以江苏省仪征市为例[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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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建伟.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型与发展[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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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冰.政策主体视角下我国城镇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选择研究.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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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张敏杰.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研究[M].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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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李逸波,胡灵红,李一鸣.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J].安徽农业科学,2007,(36).

[20]徐祖荣,人口老龄化与城市社区照顾模式探析[J].长江论坛,2007(4)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篇(8)

    论文摘要:在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养老文化特别是哈萨克族养老文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哈萨克族人长期以来形成了敬老爱老、社区互助、邻里帮助、家族保障、牲畜保障和以孝为核心的传统养老文化。但是这种传统养老文化对于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构建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积极引导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构建符合新疆区情的现代养老文化是我们当前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的内涵

    文化是一个由习俗、传统、道德、信仰、仪式、礼节、礼貌、惯例、制度、理想与价值观相关联而构成的网络。在这样一个概念中理解养老文化主要是指家庭或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物质赡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养老资源方面的思想观念、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和制度规范。其中民族养老文化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或地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礼节、惯例、价值观、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文化因素构成的具有独立特征、结构和功能的文化体系,是代代沿袭、传承下来的针对养老问题的基本的看法、道德规范等文化积淀。笔者认为,所谓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是指哈萨克族人长期受草原文化、游牧文化和中原文化的熏陶而产生并代代相传的关于养老观念、养老思想、养老理想、养老习惯和养老价值观的有机统一和总称。

    哈萨克族文化得以吸收各种古老文化的精华,融东西方文化于一体,形成以家庭养老、家族互助、邻里帮助为主,社区互助为辅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特殊的养老文化。其内容主要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三个方面。从内涵上看,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既有养老方面的认识,又有关于老年人的伦理思想、价值观、养老传统和养老习俗,主要包括关于家庭、经济和宗教方面的理念。其养老体系主要包括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自我养老等三个方面。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具有民族性、继承性、多样性、连续性、独立性及融通性等特点。其中,以孝顺父母和敬老爱老为基础的孝文化是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的核心和支柱。如果说西方国家的社会化养老是一种制度安排,那么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可以说是哈萨克族人的一种道德观念和行为规则。家庭养老、家族保障和社区互助是这种传统养老文化的必然选择,家庭和谐和代际传递是这种养老文化的直接体现。

二、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的基本内容

    (一)家庭养老

    1.强调自力更生,以孝为核心。家庭养老目前是哈萨克族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也是传统的自然经济、封建伦理思想、宗教理念和民族文化相互融合的结果。家庭养老不仅是一种行为方式,更是一种文化模式。家庭养老的运行,主要靠的不是现实行为,而是源于文化的动力。哈萨克族特殊的人生观、价值观、伦理思想和草原文化对家庭养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首先,哈萨克族人世世代代生活在一望无际的草原中,人烟稀少,交通很不方便,基本上过着自给自足的原始游牧生活。由于生活相对原始、封闭,经济不发达,所以家庭成员之间,阿吾勒之间互补性和依赖性很强,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比较融拾。其次,、哈萨克族人彼此相处很密切,同一阿吾勒、阿塔内的人经常在邻近的地方放牧,对方的脾气、好恶、生活状况,甚至其祖宗三代都了如指掌,虐待老人或对父母不孝者必然遭到周围人的谴责和唾骂。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认为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上下、尊卑的关系,子女有为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哈萨克族人生活环境造就了哈萨克族人深沉、勤劳、坚韧、独立自主和自食其力的性格。哈萨克族老人一般健康长寿,自理能力很强,经常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不是干家务,就是照顾小孩或养育后代,满足自己继续付出情感和享受尊敬的需要。哈萨克族家庭非常尊敬老人,家中大事由老人当家做主,这种敬老、爱老的传统对子女的养老行为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2.“还子”防老。哈萨克族传统家庭是以父亲或丈夫为核心的封建家长制家庭。哈萨克族家庭一般规模较大,平均家庭人口为5. 94人,以两代人为核心的主干家庭居多。多子女的家庭,在儿子长大成婚后即与父母分家,另立门户(多在父母毡房旁边设一新毡房居住),父母身边通常要留下一个最年幼的儿子,作为养老送终的依靠。独生子一般不分家,尽赡养之职。哈萨克族传统家庭中普遍存在“还子”习俗。所谓“还子”是指每对新婚夫妇,要把婚后生的第一个孩子送给亲生父母。祖父母把孙儿当作自己亲生的最小儿女看待并加以宠爱。祖父母和孙儿之间的关系被看作父母与儿女之间的关系。哈萨克族人的还子习俗增加了婴儿的存活率,减轻了年轻父母的生活负担,让孤独老人在孙辈的身上重温自己的童年梦,找到新的生活乐趣,驱散年老所带来的忧郁,真正享受天伦之乐;在抚育过程中,老人与孙辈结下了深厚的感情。还子作为促进代际关系的重要纽带,为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提供了潜在的文化支持和社会基础。

    3.知足意识强,老人养老需求不高,家庭养老成本低。在哈萨克族社会中自给自足的畜牧经济和自然经济处于主导地位,商品经济不发达,经商意识不强烈。自然灾害、战争比较频繁,物质资料不丰富,家庭经济收人微薄,养老能力十分有限,自足意识根深蒂固。人们普遍认为,不知足是人最大的耻辱,知足的人是人中豪杰,人只有学会知足,其品行才能完善,不懂得知足就是一切灾难的罪魁祸首。对现状不满,也被视为是一种贪婪的表现。哈萨克族人相信“荣华富贵和人生磨难”是命中注定的,不可改变,也不能怨声载道,只能容忍,满足现状。因此,哈萨克族牧民生活非常朴素,养老保障水平低,老人养老需求非常简单,只求吃饱吃好,心情舒畅,健康长寿,别无他求。

    4.土地保障。草场和牲畜不仅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是养老的可靠保障,也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一般来说哈萨克族家庭都有植树造林和种草的传统。青草和树木不仅是一种防沙固沙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家庭经济和养老的基本收人来源,这为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和文化支持。

    5.祖先崇拜。由于哈萨克族是古代许多氏族、部落融合而成的,所以部落意识与祖先崇拜等观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其祖先崇拜意识远远超出对创世主迎萨甘的崇拜。哈萨克族人认为牢记自己七代祖先的名字,是每个哈萨克人的历史责任,给子女传授前辈的系谱,是哈萨克族父母应尽的义务。景教特别是佛教对哈萨克族养老文化都有深刻的影响,信奉佛教时期古代哈萨克人有这样一个习俗:如果老人去世,那么他的儿子、女儿或兄弟就会做一个与他相似的偶像,加以崇拜。伊斯兰教在9世纪初开始传人新疆,16一17世纪成为哈萨克族官方信仰的宗教。此后,哈萨克族传统养老观念就具有了浓厚的伊斯兰色彩。哈萨克人一般对自己祖先的灵魂和墓地特别崇敬,普遍认为祖先会把生命的力量赐予自己的后代。有些地区的人们在天旱时或灾年时,到祖先坟地求雨,祈求神灵保佑。这种宗教理念有利于孝顺父母、关心老人、尊重老人等养老习惯的产生和发展。

    (二)社会互助

    1.强调团结,热情好客。哈萨克族人主要生活在天山北部草原,地广人稀,自然环境恶劣,灾害频繁。因此,哈萨克人特别强调团结合作,认为团结是福,没有团结就不能生存。哈萨克族人作为热情好客的民族,把客人看成是真主的恩赐。哈萨克族民间有这样的话:“父母留下的财产一半是客人的”,“只要沿途有哈萨克,那怕你走一年的路,也用不着带一粒粮、一分钱,也不会挨饿”,“好客人来到,羊要下双羔”。哈萨克族人过去常常以登门客人的多少作为衡量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受人欢迎、爱戴的尺度。吝音或小气者是最为人们所鄙视的。

    2.互助。哈萨克族传统文化特别强调和谐,一贯以帮助别人、热爱公共事业、团结乡亲、遵行礼仪、不侵占他人财务、珍惜友情,不做乡里乡亲所厌恶的事等为每一个哈萨克族人应具备的美好品质。在草原上老人一旦遭受水灾、火灾、风灾、雪灾等自然灾害而生活困难时,部落的人都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尽力给以资助。如某出现拒绝资助的人,则会被全部落的人歧视或侮骂。如果老人欠了债务无力偿还,得了疾病无力医疗,全部落均会协助帮忙,有人出人,有物出物。互相帮助被哈萨克人看作是美德,如果谁拒绝帮助有困难的,那么他就失去了被别人帮助的权利,同时还会被同部落的人看作是破坏礼俗的人。哈萨克族人的互助思想还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伊斯兰教教义普遍认为孝顺父母是子女的天职、虐待父母罪孽深重,人与人之间不应互相仇视、互相伤害,而应当相互同情、相互怜悯、相亲相爱,帮助老人功德无量,人应多多行善,尊老爱幼的人是最高尚的人等等。伊斯兰教教义还规定天课是每个富人的义务,富有者必须把纯收人的一部分拿出来帮助那些老人和穷人。民间关于互助的思想代代相传,这种思想至今在民间影响颇深。哈萨克族人的这种互助思想不仅增强了本民族内部的亲和力,而且也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道义力量、生活照料及物质保障。

   (三)精神保障

    敬老是新疆各民族的传统习俗,哈萨克族青少年从小就接受过尊老敬老教育。哈萨克族人认为不论你年纪多大,地位多高,如果你不尊重老人,便受到人们的谴责和唾弃而威信扫地。“不论在什么场所见到老人,都要边祝福边握手,吃饭、喝茶、开会、娱乐,都让老年人坐上席,请老年人先吃,然后其他人才能吃喝。进毡房门和行路,都必须请年长者先行。老年人骑马到别人家作客,年轻人必须出迎并扶老人下马,然后牵马、饮马、卸鞍、喂马,老人临行时必须把老人扶上马。晚辈不能当着自家老人的面抽烟,更不能喝酒。如果对老人不尊敬,则会受到人们耻笑和处罚。”对长辈的尊重还表现在:青年人不得直呼长者的名字,妇女不能从长辈面前走过,要从身后绕行;在过节的这一天,要把羊头奉献给老人。在宰杀羊只招待客人进餐时,主人将羊头献给客人。客人要用小刀割下一块面额肉捧献给在席的长者。哈萨克族传统伦理道德规定年轻人必须怜悯老人,对身体虚弱和年老多病的老人应严加关怀和帮助,裹读老人普遍认为是最不可饶恕的罪孽;无论老人有天大的罪过,都不能顶嘴,也不能还手,必须忍耐、礼让。这种尊老美德普遍存在,使老人心情舒畅、能够无忧无虑地安度晚年。

三、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对新疆农村养老保障的影响

    (一)在新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文化因素,坚持家庭养老模式的主导地位

    首先,家庭和社会的和谐是哈萨克族家庭养老文化的宗旨,敬老、侍老、助老、娱老是其精髓,是促进家庭幸福,代际和谐,社会稳定的基石。哈萨克族人代际关系相对融洽,家庭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家庭既是一个生产单位,又是一个保障主体,也是老年人的精神乐园。如今,北疆牧民总体收人比较低,个人养老能力较差,老人对家庭的依赖正在显著增加,哈萨克族老人在物质上并没有过高的要求,只要吃饱穿暖就行,但精神需求甚高。在现实中,如果忽视精神赡养,只重物质供养,往往适得其反。哈萨克族牧区普遍存在的敬老爱老、祖先崇拜和还子传统为牧区的家庭养老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因此,家庭养老的精神养老职能是任何养老模式不能替代的。其次,北疆地区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国家养老方面财政投入不足,牧民参保能力有限,对于经济极不发达的北疆农村地区来说家庭养老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现实基础,有效减轻了政府和社会的养老负担,弥补了新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完善的缺陷,又为政府的养老行为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比较符合新疆的区情。

    (二)坚持弘扬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取长补短

    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犹如一把双刃剑,影响着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一方面,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把个人的养老、尊老行为上升到道德和宗教的层面,对个人养老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从而促进家庭幸福、代际和谐及家庭美德的建设。哈萨克族绿色文化、社会互助、氏族保障、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理念为社会化养老创造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行善,邻里互助、天课等风俗习惯为社会化养老提供了潜在的资金支持、组织保障,有利于向土地换保障、牲畜换保障等现代养老模式的过渡。哈萨克族人自古以来产生的草场公有制和团结合作、互利、互助传统以及部落、氏族意识向以合作经济为载体的农村养老模式的过渡创造了良好的文化氛围和舆论环境。另一方面,哈萨克族居住比较分散,家庭养老意识很强,这种家庭养老文化的强化不利于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普及和发展。哈萨克族人的知足思想始终影响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心,最终会导致牧民收人的减少、家庭养老能力的弱化和牧民参保能力的下降。哈萨克族人因受封闭的游牧文化的影响,经常与世隔绝,思想观念比较保守,对社会养老保障认识不足,对于外来文化,新文化特别是现代养老文化产生一种由来已久的敌对心理,少数民族牧民普遍存在“四怕”思想,即怕政策变,怕不兑现,怕钱贬值,怕干部换,尤其害怕国家政策的大起大落,因而投保积极性不高。这种封闭保守思想严重阻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顺利普及。因认识方面的误区,部分牧民总是把农村养老保障与乱收费混为一谈,甚至有些年轻人认为父母参加农村养老保障是自己不孝顺和软弱无能的表现,感到屈辱,怕别人说闲话,从而反对父母参加养老保障。哈萨克族人的大家庭、大家族观念严重影响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现代生育文化的普及,导致人口快速增长,牧民收入的急剧下降,牧民自保能力、投保能力的减弱和国家负担的加重,从而妨碍家庭养老模式向社会养老模式的转变。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篇(9)

三要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控制医疗成本,提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当前,农民就医的费用和成本较高。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是保证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农村基层卫生网络的建设是保障成本控制的方面。要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改善基层卫生服务设施,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功能,合理引导农民就医选择,减轻不必要的医疗负担;探索有效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有效控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医疗机构诱导需求和过度供给问题;引进竞争机制,建立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消除定点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体系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有效约束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新农合药品目录、制定诊疗规范,限制就诊价格、加强处方监管,促进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推行信息化建设,实施网络监控、动态跟踪和预警控制,提高管理能力和内部运行效率,有效降低筹资、运营和管理成本。

四要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互济功能,推进农村大病医疗保险,降低农民因大病致贫风险。现在农民最怕的就是大病,大病对农民的医疗压力最大。《2008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住院病人平均医疗费用为4,973.8元,而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4,140.4元。大病的风险最大,据专家研究,农民医疗费用如到个人年收入的70%,就可能因病致贫。推进大病统筹体现了农村合作医疗的互助共济特性,增强了农村居民应对巨大疾病风险的能力,有效化解因病致贫风险。推进大病统筹,提高保障水平,大病的省级统筹最关键。提高统筹层次,可以分散风险、增强互济功能,提高保障水平;有利于加大基金调剂,减少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公平;可以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风险。在推行省级统筹的过程中,要注意调动市县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责任分担机制。

五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的农民工群体区别对待,让完全市民化了的农民工进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率先实现农民工社保的城乡一体化。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长期被排斥在城市经济的体制之外,城市“取而不予”,企业“用而不养”。为此,我们需要高度重视与这一群体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农民工群体内部已经发生了分化,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保制度,必须坚持分类指导。第一,对完全市民化或城市归属意愿强烈或有正规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市社保体系。比如那些已经成为城镇私营业主的农民工,他们早已熟悉城市生活,融入城镇已经相当容易,市民化可能只是形式上的问题,成本较小;新生代农民工淡化了对乡土的认同,并尝试去认同城市社会,并且他们大多没有务农经历,也不再适应农村生活,具有十分强烈的城市归属感。第二,对回流性强的农民工,要保障其在城市的基本生存,在以较低标准和流动账户来实现回乡后的保险转换。例如,对老一代农民工,其进城务工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而且他们的观念仍然是典型的传统农民思维方式:乡土观念十分浓厚,土地是最根本的保障,因而回流性很强。第三,对一般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设计“便携式”个人账户,降低参保门槛,建立社会统筹部分随个人账户转移的制度,提高参保积极性。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篇(10)

一、农村社会保障的定义

农村社会保障是指以地方政府为主,以基层社区为依托,由国家、社区、公民群体及个人合作兴办,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和个人消费支出集中资金,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向农村社会成员中,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遭受自然灾害者、经济收入低于贫困线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需要,促进农村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

二、现阶段我国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现阶段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之后的劳动者给予救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其不安全感、来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我国农民经常面临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很可能就导致农民家庭生活的不稳定,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因而,现阶段大力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稳定农村社会的一道重要防线。

(二)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全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制度与竞争机制相联系,使社会成员间在收入分配方面不均等。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的各项措施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缺陷,缓和社会矛盾。

(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激烈的竞争必然会使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或减少收入而陷入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有了基本生活保障,农民不再因生计问题而去破坏森林植被,围湖造田,从而会有利于农村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同时,通过社会各方面筹措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投资于农业生产,缓解农村资金紧张的矛盾,对农业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被征地农民人数越来越多,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纯农户逐渐减少,农民分化加剧,人口流动增强,新型劳动力就业市场逐步形成。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制度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不但要求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扩大覆盖面接纳进城农民工,而且也要求尽快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且随时接纳返乡农民工的转保。因此,加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是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中国人口政策的持续实施

当前,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然而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使农民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没有了保障,就迫使他们通过多生孩子来强化家庭保障。

三、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一)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形式单一,水平低,覆盖面小,社会化程度低,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我国有80%的居民住在农村,但农村始终处于中国社会保障的边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制之外,而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却在不断扩大,2004年已达3.21/1(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02年底,我国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分别占全体居民的18.3%、10.7%和13%,还没有达到国际上20%的最低标准。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打破传统农村集体、家庭和土地等故有的保障形式空间,使得农村公共福利事业发展缺乏主体

在计划经济下,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只进行适当投入,大部分主要依靠集体和家庭投入,土地作为稳定性高的一种保障手段得到充分利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集体、家庭和土地等传统保障手段的功能受到大大的削弱。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独生子女增多,农村家庭规模缩小,家庭社会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再者,随着非农就业机会开始增加,农村人口尤其是青壮年大量外出,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向,土地相对收入不断下降,土地保障功能也趋于下降。与此同时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更加重了农村的养老保障任务。

(三)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管理不完善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监督体系。从管理机构上看,突出表现为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最终导致了一系列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等。

四、我国实施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一)政府为主导,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的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并监督其执行,建立、完善和管理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承担最后的财务责任。政府之所以要介入社会保障领域,根本原因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物品属性,同时,社会保障领域的市场失灵、政府权威及其强制力所带来的管理上的成本收益优势以及政府的最终财政责任也是其介入社会保障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由政府来精心策划养老、医疗、救济等社会保障计划,以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二)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适时与城镇医疗保险接轨

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然而,由于筹集资金总量有限以及政府为了控制道德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设置了起付线、共付水平和封顶线。当前共付部分仍然很高(共付比例在多数地区达到30%~50%),对于低收入的农民来说更难支付现金部分,这就限制了这种保险对贫困家庭的用处,贫困家庭依然因无力垫付大病的全额医疗费用而放弃求医;其次,自愿参加必然形成对经济困难群体的排斥,能够参加的是农村中相对富裕的群体,也就更有可能享受政府提供的补贴以及相应的医疗保障。这样客观上形成了富人越富越有保障,穷人越穷越没有保障,政府对参保者的财政补贴,就变成了一种典型的逆向转移支付,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对贫困者转移支付和缓解社会不平等的基本原则。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下步政府应尽可能加强投资力度和宣传,改革医疗保障享受条件,寻求科学的缴费方式,同时建立医疗费用控制机制,缓解医疗基金的压力。与此同时,适应城镇化的需要,逐渐提高医疗基金的统筹层次,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大病统筹保险接轨乃至合并。

(三)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充

医疗救助制度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医疗保险制度尚不普及之时,其重要性更为突出。我国大部分地区将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然而仍有少部分人群没有参保或参保了但无法享受的,而这些人群往往却是最需要救助的单位。为此,在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加强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为确实有困难、无钱看病的人群实施医疗救助。

(四)实现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共筹资金,建立多渠道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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