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8 15:27:01

我国高等教育论文

我国高等教育论文篇(1)

学科合法性是指某个研究领域或学科作为一个学科何以可能,即合乎学科的标准、规范,得到学术共同体认可,为高等教育体制所接纳,在大学里获得建制,得到政府以及社会的承认与资助。换言之,一个新学科的合法性可以分为行政合法性、社会合法性和学术合法性三个部分,其中学术合法性是一学科区别其他学科的关键所在,是该学科合法性的基础。有专家指出:“学科首先是一个以具有正当资格的研究者为中心的研究社群,各个体为了利于互相交流和对他们研究工作设立一定程度的权威标准,组成了这个社群。”无疑,整个学术社群或学术共同体对于高等教育学的认同,是其作为一门学科合法性的关键所在。在我国,高等教育研究直接以学科设置切入,是以学科建制发轫,使高等教育学在事实上成为一门“学科”,已具备作为一门成熟学科的外在建制的支持与保障条件,达成了一门学科的行政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但其内在建制尚未建成,高等教育学科理论体系的规范性、科学性等还没有得到学科同行的充分认可,学术合法性这一最为根本的层面尚未达到。毕竟自己称自己为“学科”或被政府设置为学科,并不是学术界判断相关研究能否称为或成为一门学科的充分条件。学科设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或政治行为,与学科自身的学术合法性关系并不大,也就是说高等教育学虽然在制度上已经学科化了,但在质量和内涵上并没有完全达到,我国高等教育学科是还没有达到学科成熟标准的“应然”学科。

(二)理论体系尚未真正确立

我国高等教育学科是在高等教育管理实践需要的推动下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建立起来的,而非学科知识积累到一定程度自发形成的,具有明确的目标指向性。这对我国高等教育学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使高等教育学很快就确立了其在教育科学界的学科地位。但“由于缺少学科基本理论研究以及建构学科体系所必需的基础,所形成的高等教育学学科体系带有明显的模仿特征”。考察中国高等教育学产生的历史不难发现,模仿的对象是教育学的学科体系和高等教育的工作体系,特别是其理论体系直接脱胎于普通教育学,从研究对象到学科内涵都相当一致,只是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和问题进行增删,原创性较少。这种理论体系的模仿性反映出自身理论研究的匮乏,表明其科学的理论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再就是,近10多年来,不少学者围绕高等教育学理论体系的建构,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理论体系建构上存在思路单一问题,总容易陷入‘逻辑起点’的误区”。多数学者只是把注意力集中在高等教育学逻辑起点的找寻上,以便从抽象到具体,进行层层推导,逐步展开,构建严密的逻辑体系。但实践表明,这种僵化的学科建设思路和单一的体系构建模式成效并不大,已经严重阻碍了高等教育学科理论体系的建构。

(三)方法体系规范性有待提高

近年来,多学科研究在高等教育问题研究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应用,也取得良好的成效,但却很少运用于学科建设。虽有学者尝试利用多学科的方法研究学科问题,但由于缺乏理性的选择、学科间理论与方法兼容性的考量,对其他学科理论的简单套用、移植和复制现象十分普遍。试图把其他学科的理论方法直接往高等教育学科这个“筐”里面装,结果导致多学科的资源无法被有效利用。再就是,高等教育学科建设和问题研究交叉融合不够,甚至存在着相互排斥的现象。一方面,我国高等教育学科的发展基本上是以“问题研究”为导向,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实践中的问题引导着高等教育学科研究的方向。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以社会问题为研究对象是理所当然的,它在强化理论联系实践的同时也为学科发展提供了新的合法性来源。但仅仅是围绕着问题转,而没有学科理论的深入研究,脱离理论指导的实践便会失去方向和灵魂,从而导致高等教育学科研究的“热点趋向”和“泛化现象”,回答与解决实践问题难以有说服力与穿透力。另一方面,有些研究者的心中只有“纯粹的学科”,无视活生生的社会现实,直面高等教育实践不够。脱离实践的理论往往苍白无力,以至于研究出来的成果空洞、晦涩,对高等教育实践作用甚微。其实,学科建设与问题研究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前者可以为后者提供理论基础,而后者则可以为前者注入新的实践源泉,有助于学科理论体系的建构。

二、高等教育学科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高等教育学科的知识体系

学科知识体系的建构和完善是一门学科得以立足、成长和获得学术共同体认可的根本所在,是从“自在”走向“自为”的关键所在。我们必须分析高等教育学科已有知识体系的正当性和完整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推进高等教育的元研究,促进高等教育理论研究的繁荣与发展。在进行高等教育理论研究时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关注高等教育学科的规训制度。只有从制度化学科的角度,在更高的层面上,审视和反思高等教育学科的现状,才能清醒地认识高等教育学科的发展方向。第二,关注高等教育实践领域。高等教育理论要走向“高等教育实践”,不过要超越“实用主义”和“工具主义”心态,要在教育实践中保持理论高度和自身的批判向度。第三,关注高等教育学科观念的转变。社会科学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高等教育学科理论体系建构模式的不唯一性,一个价值取向多元、学科认识多样的时代,指望形成统一的学科观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与其冥思苦想去找寻逻辑起点,不如致力于多学科的协同创新,吸纳其他学科知识为高等教育所用。

(二)完善高等教育学科的方法体系

我国高等教育历史短,对高等教育研究本身进行系统反思和学术建构的历史就更短,因此很难说高等教育研究方法已经形成了系统的方法体系,需要在反思中进行不断建构。“毫无疑问,当一门学科正在产生的时候,要想取得进步,必须借鉴所有现成的学科,将这些学科中的宝贵经验弃之不用,显然是很不明智的”,高度分化基础上高度综合的现代科学发展规律也预示着,仅仅运用学科范式将不利于高等教育研究的发展,特别是难以解决日趋复杂的高等教育问题。正由于此,美国著名的高等教育专家伯顿•克拉克(BurtonR•Clark)采用多学科角度来研究高等教育,并指出多学科交叉的高等教育领域“没有一种研究方法,能揭示一切;宽阔的论述必须是多学科的”。各门人文社会科学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了解和研究高等教育的基本工具和方法,可以站在高等教育学的“内立场”上,充分吸收其他学科的营养为高等教育研究所用。潘懋元先生力主运用多学科的观点来研究高等教育,并在其主编的《多学科观点的高等教育研究》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积极的探索。事实上,多学科研究范式对高等教育研究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在今后的高等教育学科发展中,必须继续倡导多学科研究,它不仅可以丰富高等教育学的内容,也可以为高等教育研究注入活力。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多学科研究范式在保持高等教育研究的学术独立性、提高高等教育理论的严密性、统合研究兴趣的多元性等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因而,在把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移植到高等教育研究时,要有所选择,严加分析,遵循适用性、有效性等原则。当然,高等教育研究走向多元范式,绝不意味着高等教育学科范式的终结,“高等教育学科范式在保证高等教育研究的相对独立性、把握高等教育研究的全局和方向、整合多学科研究、聚集和培训高等教育研究人才等方面继续发挥其他范式无法替代的作用”。因而,在未来的高等教育多元范式研究中,高等教育学科范式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科学解决高等教育领域的问题,需要对不同范式进行科学有效的整合,对教育问题既需要追求“局部的、片面的深刻”,更需要进行“综合性、整合性的思考”。

(三)完善高等教育学科的学科建制

学科建制是保证学科活动展开的外在制度,是社会科学发展的基本路径,可以为学科发展“争取外部社会资源”。为获取更充分的社会资源保障,我们必须加强和完善高等教育学科建制。首先,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建设。在强化实体机构建设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先进的网络和通讯技术提供的机遇,为国内外高等教育研究领域的学术同行提供快捷的学术交流、合作与资源共享平台。其次,完善高等教育学科培养制度。“在对科学发现优先权的激烈竞争中,天才学生,作为基本的符号资本,成为不同学术机构/不同国家争夺的智力资源。”高等教育学科的知识生产和创新是没有止境的智慧苦行,完善的学科培养制度可以使天才学子不断地汇聚。中国高等教育研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研究队伍的泛化庞杂,中国每年数以万计的高等教育研究成果,大多出自一线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之手。毋庸置疑,这也正是中国高等教育研究能够保持长久活力和繁荣的重要原因。但是,中国的高等教育研究要在未来世界学术领域占据重要的一席之地,则必须拿出达到国际水平的、有原创性的理论和学说,这些成果的生产仅仅依靠高等教育研究的“业余选手”显然不够,应该主要依靠高水平的、专业化程度更高的高等教育研究人员和团队,“在群众性高等教育研究方兴未艾的潮流中,走专业化道路是巩固高等教育学学科地位和提升高等教育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再次,完善高等教育学科评价制度。研究成果评价标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成为研究内容与方式的导向器。促进高等教育学科的发展,更好地为不同的对象服务,必然需要多元化的高等教育研究成果评价标准,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同行评议制度,发挥学术同行特别是校外学术同行在学术成果质量认定中的关键作用,并采用国际学界通行的“论著(论文)—质量制”。

我国高等教育论文篇(2)

近年来,民办高等教育作为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产物,发展迅速,弥补了高等教育资源的短缺;然而同时,相关的立法却存在着不少硬伤,在很大程度上又制约了民办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

第一,民办高等教育的界定不明确。由于民办高等教育是伴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教育体制的改革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民办高等教育的界定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规定摘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这就是说,现行法律对民办高等教育,是从举办者和经费来源两个角度来界定的。应该说,这种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界定从大的方面来看是没有新问题的,但当我们对实践进行了考察之后,就不难发现这一界定还存在些许困惑。现实中大量存在着国、民合作办学现象,如公办大学举办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这些学院该如何归类?有的民办高校,虽然没有用到国家财政性经费,但地方政府为了支持举办者而给予其一定的事业编制,或在其设立之初依托公立学院的名义给予教师资源和管理资源(无形财产)等上的支持,它们又该如何划定?是否可以说只要举办者不属于国家机构,有非财政性经费的投入,而不论其出资比例多少都划归为民办呢?法律都没有具体规定。现行法律仅仅从举办主体即所有权人或投资角度界定民办高等教育,这显然不能应对多元化的实践,由此使得许多民办高校在管理上的法律依据不确定。

第二,民办高等教育的定性有矛盾。《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明确地将民办教育定性为公益性事业。鉴于教育的非凡属性,法律的这一规定毋庸置疑是正确的。法律对民办高校本质属性的这一确定,决定其不应以营利为目的,而要以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依归。但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又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2004年颁布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更是将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加以明确区分,并予以不同的管理。答应民办高等教育的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可以说是法律理性的体现,反映了来自于实践的要求;但“回报”尽管不是“营利”,且前面加了限定词“合理”,也不能回避其和“公益性”事业定性的矛盾。不可否认,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举办者的投入中,相当大的部分来自于商业性资本,而资本必然带有逐利性,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其投资的主要动机。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调查,90%的向民办学校的投资是谋求营利或回报的投资。也就是说,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从起步之初到现在,呈现出的基本特征是投资办学,而不是捐资办学;即使是那些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举办的民办学校,也有着明显的投资色彩。法律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投资”的概念,但在实质上已经认可了“民”出资办学的“资”具有资本的属性即增值目的。这一“不得已”的认可,由于明显和教育事业“公益性”的本质属性相矛盾,势必导致民办高等教育的立法在许多关键新问题上显现出尴尬。

第三,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不清楚。对于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规定摘要:“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这表明,民办高校只要具备我国法律有关法人成立的条件,就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那么,我国的民办高校法人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人实体呢?现行的《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而民办高等院校无论是哪一类都难以“归队”。

首先,民办高校不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1]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是企业的重要本质属性。而我国《教育法》第25条又明确规定摘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决定了民办高校不能定性为企业法人。

其次,民办高校也不是事业单位法人。众所周知,公办高等院校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2]而民办高校是个人或社会组织利用民间资本举办的。举办主体的不同,是公办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和民办高校的分界点。

另外,我国民法中尚有机关法人。很明显,民办高校更不属于此类。那么,民办高校可否归属于社团法人呢?按照我国2001年颁布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民办高校被命名“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注册机构和公办高等院校完全不同,是作为国务院唯一授权代为审查社团法人资格、颁发社团法人证书的民政部门。从这点上来看,似乎民办高校应该属于社团法人。但理论上一般认为,社团法人为人的结合,其成立基础在人,“社团法人乃人的组织体而享有人格者……设立人究须几人,其他法律设有规定时,应依其规定,民法未设明文,解释上至少须有二人,最多则无限制。”[3]如是,将民办高校划归为社团法人也不妥,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并没有规定设立民办高校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举办者;而且也不应该有这样的规定,否则将违反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立法的宗旨,国家鼓励利用社会资本办学,当然也包括来自一个举办者的出资。同时,将民办高校定性为社团法人,也无法解释现实中已存在的一个投资者举办民办高校的现象。

既然民办高校不能归入到我国民法对法人的任一分类中,那么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人呢?根据国外的民法理论,民办高校当属私法人中的财团法人。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鉴于教育机构这一类实体性非营利组织在满足公益需求中的非凡性和专业性,一般通过非凡立法对学校法人予以专门规范,如日本的《私立学校法》。明确民办高校法律地位的意义在于,我国法律和政策对各类法人的设立条件、程序及所进行的管理各有不同,民办高校的归类直接关系民办高校的持续发展。如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两种,而民办高校是“非企业法人”,两头均难以为据;导致民办高校教师的个人养老保险无法可依,只能“就低”参照企业的相关规定,从而和公办教师在退休待遇上形成巨大差别,进而影响了民办高校高学历、高层次教师专职教师队伍的建设,加剧了处于初始发展时期民办高校的弱势。第四,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所有权不完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36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财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那么,民办高校的这种法人财产权和《民法》、《公司法》规定的由股东或出资者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是否具备同样的内涵呢?也即民办高校能否完全自主地行使法人财产权,譬如对外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财产、转让处分财产等等这些财产所有权中的应有之义呢?

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教育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其法律框架中没有按照民商法的原理设置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所有权,转投资、抵押担保之类的行为无疑是受到限制的。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承续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直接禁止民办学校对其财产转让或用于担保的规定,但依然在第38条规定,“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也就是说,作为法人主体的民办学校在学校存续期间,即使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和民法、公司法所规定的法人财产权相比,多了许多限制,这集中体现在收益权和对资产的处置权两个方面。在实践中,民办高校对其财产既不能转让,也不能作为贷款抵押,更不能转投资;而对其收益的分配(更准确地说是对出资者的奖励),也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即办学盈余的使用必须服务于其公益性使命,主要用于学校事业的滚动发展。可以说,民办高校对其法人财产仅享有了部分权能,实质上只是法人财产管理权,民办高校并非是完全意义上的私法人。

在此,出现了两难困境摘要:即一方面,民办高校被赋予了独立的法人地位;另一方面,却因公益性而无法完全适用民商法框架下的法人财产制度。于是,民办高校便成为了一种既不同于公办高校(有国家财政拨款),也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可以通过自主行使法人财产权来谋求资金来源以及增值)的另类法人。这种不完全的法人财产权对于必须完全凭借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并谋求发展的民办高校来说,无疑是不利的。因为民办高校产权归属的不完全,不仅会直接影响社会捐赠以及公共经费的投入,影响其他民间资本的行为预期,而且还由于资产抵押的限制、转投资的限制,其经费来源主要被局限在举办者的投资和办学收入两个途径。在我国现有的社会条件下,既热爱教育事业又具备经济实力的私人或社会组织本身有限,而一味采取增收学费、降低成本等方式以求累积式的滚动发展,必然会影响到民办高校的声誉,使民办高校陷入循环困境。因此,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制度是我国民办教育持续发展中一个根本性的新问题。

第五,举办者和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合理。这个新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摘要:

1.经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肯定了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而法人财产权是通过出资者权能转移而产生的权利。按照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原则,在法人财产权制度下举办者的财产和学校财产相分离不再是一种操作性、管理层面的制度规范,而成为权利的内在要求。民办学校的出资者一旦投入资产参和举办学校,在学校存续期间,就不再拥有其所投入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即出资财产实际的所有权。那么,举办者在出资后得到的权利是什么呢?《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并未提出对应于公司法人财产制的股权的概念。但可以肯定地说,举办者出资举办学校后的所得和投资设立公司得到的股权是迥然有别的。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由于公司的营利性,股权最集中的体现是自益权即分红权,以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即他益权、诉讼权和在符合法定情况下的退股权;而且,股权的实际价值是以其所占公司资本比例随公司法人财产的扩大而扩大的。

那么,我国法律所设置的和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相对应,专属于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出资者权益究竟有哪些呢?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摘要:“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折射了立法者的苦心——力图在不违反上位法原则的前提下满足投资者的寻利诉求,将举办者的出资所得即“回报”,不仅以“合理”厘定,且定性为一种“扶持和奖励”办法。根据法律规定,民办教育举办者可以获得的“合理回报”属于奖励的范畴;而且,这一获得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它们和出资者的投入额以及所占的投资比例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和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在实践中不易厘清的因素相关,合理回报的可操作性因而相对缺乏。同时,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出资额无法随着校产增值而扩大。在学校经营不好的情况下,最终的结果可能是“颗粒无收”,然而在学校经营很好的情况下也只能是“撒几粒种子收几颗米”;即举办者对学校积累所形成财产的剩余价值,并不享有所有权,也不可以分得。此外,法律规定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那么,其是否享有自由转让对学校出资的权利呢?由于没有股权的概念,举办者的退出机制无法启动,只能等到学校终结清算时才能重新获得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举办者出资办学,这个“资”并不是“资本”,而只能作为“资产”,而且是笔“死资产”。举办者和学校的这种经济权利关系,相应地又带来两个新问题。其一,民办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乏力。一方面,由于无论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们如何努力,所有的一切都有可能忽然和自己无关,因此,举办者们极有可能对于学校本身积累的资金不敢也不愿再投入,尤其是硬件投入,行为选择趋向短期化。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没有明晰、合理的产权布置和利益结构,精神的东西陨落之后就是裸的争权夺利,这已经成为一部分民办高校的现实。我们在将民办高校推向市场生存的同时,由于没有立足于权利本位而是更多地从社会本位出发去设置其利益机制,由此不是激发而是遏制了民间教育投资的热情和潜力,导致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明显不足。其二,民办高校中的违法营利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我国居民富裕程度较低,民营资本也处于成长之中,加上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支持办法还不够完善;因此,投资办学不要求得到回报的客观条件还不具备,而且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不能改变这种状况,这也是我国和许多发达国家存在大量公益性教育机构在社会经济条件上的不同。而事实上,我国的民办高校风起于发展商品经济的大背景下,办学者发轫于营利动机投资办学,由于法人财产权制度的不完善,民办学校难以据此建立起合理的法人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客观上加剧了举办者、出资者通过违法操作获得利益回报的行为。从近年来民办学校发展的情况看,一些学校的“营利”行为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2.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甚少,基于同样的维护教育公益性的出发点,其和公司及一般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也大不相同。法律为民办高校设置了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举办者出资后即获得参和学校董事会的权利。但新问题是,由于没有类似公司法制度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设置,也没有董事会应当按照出资者权利的大小分配决策权的规定,出资者的表决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也就没有成为学校权力配置的基础;加之现行法律对于董(理)事任期和产生办法及其任职资格,包括对亲缘关系的限制等亦无规定,且没有把监事的设置作为法人治理的必须要件,权力制衡机制无法形成。那么,在法律设置的这种法人治理结构中,出资者能通过什么方式去影响法人,监督法人,将自己的意思运作于学校的经营,实现对学校财产的管理和支配呢?当自己作为出资者对学校的管理权受到限制或剥夺时,或者是某一出资者对学校“专权”任意所为时,其他出资者的权利如何运用法律加以保护,又如何寻求司法救济呢?法律对此并无规定。

在实践中,民办高校普遍存在着“家族式”的管理,致使小的出资者权益轻易受到侵害,董事会徒有其名。由此而来的新问题是,无论是民办学校的利益,还是出资人的自身利益,都有可能受到侵害而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民办高校的自身发展也无法得到保障。

以上分析说明,民办学校的投资人和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不合理、不规范,存在许多困惑。和公司法所设置的股东和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相比,这些权利在内容上虽然和《公司法》中股权派生出的权利类似,但差别却是本质上的。内在制度的不完善注定了民办高校的先天不足。

民办高等教育立法的上述困扰,其根源在于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和现实办学状况即资本逐利性之间的矛盾。《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民办教育,但其所设置的法律框架却无法真正实践“促进”。在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发展的重要新问题上,从法律地位到法人财产权再到法人治理结构,立法者虽颇费苦心却也未能绕开困境,其关键在于没有解决民办高校从诞生起就存在的根本新问题即产权和营利新问题。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区分营利性教育机构和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是一种选择,可以使产权和营利新问题迎刃而解;但却和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是公益性事业的定性相悖,且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难以一蹴而就。如何从公法和私法的结合中探索出一套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实现教育公益性和资本逐利性的最佳平衡和有机统一,以保障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值得继续深入探究的课题。

我国高等教育论文篇(3)

自第三次全教会以来,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巨大成就,成为全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力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数以万计的用得好、下得去、留得住、信得过、离不开的应用性专门人才。同时,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人才,特别是对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需要相比,与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面临的艰巨任务相比,我们还必须对2o1O年、2015年乃至更长时间内高等职业教育进行前瞻性的规划。

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成就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成就。

1.高等职业教育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是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生力军和主力军。

从1998年至2003年,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招生数从43万人增长到200万人,在校学生从117万人增长到480万人。2003年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占普通本专科生的52.24%,在校生占43.24%;2004年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占普通本专科生的52.5%。1998年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432所,2003则达到9o8所,占全国普通高校学校总数的58.5%。已基本形成各地市至少拥有一所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合理布局结构。1998年我国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只有9.8%,到2003年则提高到17%,2004年则达到19%。因此,高等职业教育已成为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生力军和主力军。

2.丰富和完善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结构体系和高等教育类型结构,为社会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能人才。

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的类型、目标和模式比较单一,学科型的普通高校占高校的绝大多数,并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要目标。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改变了我国高等教育比较单一的结构模式,形成了学术型、工程型、应用型人才培养并重的局面。现在,已基本形成了每个地市至少设置一所高等职业院校的格局,使高等职业教育的布局结构得到了突破性进展,增强了高等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能力。

确立了“以就业为导向”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策略,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培养了一大批高技能人才,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日益提高。2003年底,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率达到87.6%;至2004年9月1日,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率为61%,比去年同期提高了6个百分点,部分省市高职毕业生整体就业率甚至达到或超过了本科院校。

3.初步形成了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道路的高等职业教育战略发展思路。

教育部在2002年10月、2003年12月、2004年2月,先后在湖南永州、武汉、无锡召开了全国高等职业教育第一、二、三次产学研结合经验交流会,明确了“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道路,产学研结合是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必由之路已成为高等职业教育战线的共识。产生了“订单式”培养、“工学交替”、“2+l”等富有特色的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初步形成。高职教育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同社会需求之间的匹配程度不断提高,办学特色日益鲜明。

(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如下问题:

1.社会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紧迫需求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规格、质量之间存在矛盾。

据统计,2004年全国高技能人才占技术岗位人员的比重为4%,远远低于发达国家3O一加%的比重。在仅有的4%高技能人才中,也存在年龄老化、学历偏低等问题。这说明,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同社会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需求之间的匹配程度还存在较大距离,因此,要加快对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学历水平。同时,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等同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要求之间还存在较大距离。

2.国家对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与高等职业教育所起的重要作用之间存在矛盾。

一是高职教育的投入机制不完善。国家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高等职业教育投入的机制,国家、省市在高等职业教育投入中的职责不明确,导致有些高职院校生均经费不足,发展困难;国家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长期以来,高等职业教育没有取得同普通高等教育相同的政府财政支持,更没有取得政府如“985工程”、“211工程”等财政支持。

二是国家在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的税收政策不配套。由于企业对高等职业院校在办学上的经费支持、设备投入等无法在税前列支,影响了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深层次产学研合作的开展,影响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建立。

三是国家还没有建立起同高职教育相适应的教师评价标准。师资是办出一流高等职业教育的关键条件,高等职业教育需要一支具有企业工作经验、实践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师资队伍。但目前国家的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使学校从企业引进需要的师资存在着困难;目前。国家还没有建立起符合高职教育特点的教师评价制度,如以学术性标准评定高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之问不能相互认定等。

3.高职教育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办学条件不足、人才培养模式不鲜明、就业率不高等问题。

由于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数量的急剧扩张,办学条件不足、实训基地建设薄弱等已成为制约高等职业院校发展的瓶颈问题,并直接影响到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同时,我国还没有形成特色鲜明的具有国际影响的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的数量、质量还难以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毕业生的一次性就业率还不高,到2004年9月1日,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为73%,而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的就业率只有6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2个百分点。

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思路

1.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为目的,以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的应用性专门人才为目标,建设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中国高等职业教育。

2.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

到2010年,在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道路的办学思想指导下,高等职业教育要由主要注重规模扩张,全面转向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到2015年,形成规模巨大、结构完备、质量过硬、效益较高的中国高等职业教育体系。

3.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具体目标

(1)发展规模。

继续推进高职教育的稳步发展,并在全面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和充分考虑东部、中部和西部发展特色的基础上,建设100所左右综合实力强、特色鲜明的部级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

(2)专业设置。

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要同国家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要面向市场设置专业,国家要建立专业设置公共信息平台,重点发展现代农业、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急需的一、二、三产类专业。重点建设经济发展急需的大类专业和主干专业。

(3)课程设置。

建立综合化、模块化、弹性化为特征的高职课程体系;构建校本课程、地方课程、国家课程三级课程体系,抓好省级和部级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在今后五年内,重点建设一批省级精品课程和部级精品课程。

(4)师资队伍。

要建设一支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双师型”比例合理的、数量上满足教学需要的高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到2010年,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的研究生比达到50%以上专业教师的“双师型”比例达到80%以上,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师和实验实训教师的比例达到30%以上。培养1000名以上的高等职业教育的部级名师和技术能手。

改革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评聘制度,打破用学术性大学教师标准评聘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的做法,建立有利于高等职业教育教师技术实践能力发展的教师评聘标准,并单独成立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5)实训基地建设。

进一步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加大对实训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未来五年,国家要集中财力建设一批区域性、资源共享程度高的公共实训基地和专业实训基地,增强实训基地面向市场的服务能力,提高实训基地的综合效益。

三、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措施

1.科学定位高等职业教育发展。

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的目标、模式长期以来比较单一,造成盲目追求高层次的“升格热”,这同高等教育的合理定位、科学分类长期以来未得到有效解决有较大关系。国家应该用新的思路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根据实际需要,在高等职业教育内部构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制应当根据相应的工作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技能的复杂程度和综合素质的要素而定。可以考虑2年制、3年制为主,在发展成熟时期可以发展本科和研究性层次的应用型高等职业教育。

2.启动高等职业教育的部级示范工程建设。

(1)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

目前,我国高技能人才严重缺乏,已影响到经济发展的质量,我国企业的产品合格率平均只有70%,由于工艺不精等原因,全国每年因不良产品而造成的损失近2000亿元,因此,要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为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培养高素质的高技能人才。大力推行“订单式”培养,确保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同步。教育部要加强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协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要为高职院校设立技能鉴定站、开展技能鉴定提供“绿色通道”;启动“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强化高职毕业生的职业能力培训,使高职毕业生具备“双证书”,提升就业能力;共同开展精品专业认定工作,对精品专业的毕业生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提升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以满足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2)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工程。

教育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要抓紧实施“职业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培训工程”,扩大参与培训的高职院校数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数控技术、汽车维修、计算机与软件技术、护理、建筑技术等专业,在300所左右高职院校建立高技能紧缺人才示范性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为相关职业领域培养100万名以上毕业生,职业培训技能400万以上人次;积极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50万技师培养工程,提升培养高技能紧缺人才服务胄色力。

(3)示范性高职学院建设工程。

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是提升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国家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现状、高等职业院校的区域布局和高职院校的办学水平,重点投资建设100所左右的全国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多数省份建设一所,重点省份建设二所。国家应启动高职院校建设的“211工程”,明确国家、地方政府在全国示范性高职学院建设中的职责,加大对示范性高职学院的投入力度,改善示范性高职学院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提升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质量。

(4)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程。

进一步深化产学合作教育机制,完善产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鼓励高职院校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探索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形成3~5个具有国际影响的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3.设立中央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积极发展西部高等职业教育。

我国地域辽阔,东西部在社会、经济、教育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在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上,西部地区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数、在校生人数、招生数、毕业生数、学生就业率低于东部地区,这同西部地区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不高,对人才的吸纳能力有限相关。因此,目前西部地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需求还比较有限。我们认为,西部地区高等职业教育需要发展,但要适度发展,其规模应小于东部地区;国家应加强对西部地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这既是平衡东、西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也是提升西部地区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水平的需要。

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条件

高等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相应的保障条件,如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需要国家的财政投入等。

1.建立一种有效的政府投入机制。

加大政府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完善国家、省和市三级投入体制,使高等职业院校同普通大学一样,能获得稳定的政府投入资金。国家要督促地方政府、高职学院举办者给高职院校核定生均拨付经费标准,并足额拨付;国家要加大对高职院校举办者经费投入的监督,建立经费拨付定期公布制度。国家应启动部级高等职业教育示范工程,“十·五”期间由中央财政拿出50亿,省级财政按1:1配套,共计100亿,重点支持入选示范工程高职学院。

2.制定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深化育人模式改革。

教育部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举办高等职业院校、捐资助学高等职业院校、捐赠实验实训设备等,对投入和捐赠的资金应在税前给予列支,提高企业家参与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积极性。从而深化产学研结合育人模式的改革,提高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质量。

3.加强评估,实行分类指导。

我国高等教育论文篇(4)

近年来,中国社会的一些不好的现象似乎有着越来越多的倾向,如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自杀现象,中学生、研究生还有青年教师,甚至中青年的博士生导师,都曾经报道有自杀现象;再如不良商贩似乎也越来越多,如“黑心棉”、“黑心米”、“黑心肉”以及“黑心奶粉”事件等;暴徒砍死砍伤多名中小学生;在学校里,学生暴力现象也屡次出现,如马加爵事件,一名十四岁的学生在学校门口砍死另一位17岁的学生,只是因为一个女生的QQ号而吵架,甚至有四名中学生只是因为好玩而打死精神病患者的事件发生。如此漠视生命,道德缺失,这样一些社会现象,不由得我们不深思。对于自杀现象,有人曾经做过调查总结得出,学习和就业压力、情感挫折、家庭变故、心理障碍等等,是导致轻生的几个主要原因;对于不良商贩,则有人归结于中国人缺乏信仰约束,以及过于务实,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原因;而对于学校暴力事件,则是由于学校的心理教育不够及家庭等因素造成的。诚然,上述的具体原因都是有一定道理的,然而,究其根本原因,笔者认为,是由于在现如今快速发展的科技社会中,中国现代教育中的西方科技文化教育与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关系未处理好所导致的。

自19世纪中期中西方文化开始激烈碰撞,西方文化大举人侵中国文化,到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量引进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先进的管理制度等,这一百多年来,中国的教育都是以西方先进科技教育为主,所教授的思想及理念也多是西方观念,甚至许多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可以有全西式的教育,而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教育却不够重视,甚至有时候选择性的忽略,这是不对的,因为文化是一个国家、民族的历史沉淀和底蕴,当两种文化发生碰撞时,贸然否定任何一种都是错误的,应该抓住不同文化的核心思想,与时俱进,扬长避短,有机结合。

对于文化差异,我们应该认识到,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人们,在探索世界的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文化,特别是宗教文化,而早期的科学活动往往是和宗教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宗教文化又对于自然科学以及科学理念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反过来,自然科学的发展,也影响着人文科学、宗教文化的发展。西方的宗教是独神论的宗教,它具有较强的理性、理想化、排他性以及侵略性等阳性特征,是一种刚性(阳性)的文化,这从西方宗教对异教徒的残酷迫害以及多次的等事件便可看出来。这样一种刚性文化在人与自然发生关系的过程中,通常是促使人们去强力改造自然以使之适和人类,这对于人类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的,它使得近代科技在西方产生并迅速发展,从而大大促进了西方社会的高速发展。而随着自然科学和数学的高速发展,以及它们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也使得宗教渐渐淡出历史舞台,同时,白然科学技术以及数学所表现出来的理性、逻辑性、唯一性等也深刻地影响着西方人们的思想以及世界观,使之更具阳性特征。

这也是近代西方社会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大肆进行侵略、扩张、掠夺,以及种族歧视等的更深层次的文化背景和原因。西方文明注重技术层面的探索,利用技术“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与己斗”,在“斗”中发展,这在一定时期对人类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正因为“斗”,这也是一种很容易产生争斗的文化,如宗教战争、种族战争、侵略等,不利于人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而在中国,占统治地位和影响最为深远广大的是儒教、道教和佛教,也就是说,中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这需要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皇权以及一个强调和谐宽容的社会环境。道教强调的是无为、隐世、顺应自然、与自然合,最终达到天人合一;佛教在传人中国以后,深受中国本土文化特别是道教文化的影响,由达摩祖师所创立的禅宗,以及其他流派,如三论宗(又名法性宗)、瑜伽宗(又名法相宗)、天台宗、净土宗、律宗等,它们与道教一样,都是强调容忍、包容等,具有很强的阴性特征,都是柔性(阴性)文化;而儒家思想,一方面,它强调积极人世、治世、上进等,具有一定阳性特征,而另一方面,作为统治阶层的工具,它又强调和谐、宽容以及中庸等,具有一定的阴性特征,也就是说,儒家文化是一种刚柔并济的文化。总的来说,中国的传统文化特征,在上层精英阶级是一种刚柔并济的文化,而在广大普通群众阶层则是柔性文化。

我国高等教育论文篇(5)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新的类型,这已在教育界形成了共识。高等职业教育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使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迈入了大众化教育行列。高等职业教育在其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相关理论基础、法律法规建设显得相对滞后,如何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律,完善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制度,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规范高等职业教育的法规建设综述

(一)确立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这是建国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经验的结晶,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是我国第一次把高等职业教育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第68条规定:“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这进一步确立了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首先它是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不同于学术型、研究型、工程型教育类别。其次,它又属于高等教育范畴,区别于职高和中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高级阶段。

(二)确定办学类型定位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逐步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又能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高中毕业生一部分升人普通大学,一部分接受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该《决定》不仅首次提到“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并且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内涵进行了初步的阐述,将其定位为:“高中后实施、有别于普通教育、与行业配套的一种新型教育类型。”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指出:“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种新类型。”这就真正确立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地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明确人才培养定位

1999年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高等职业教育必须面向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需要的实用人才,真正办出特色。主动适应农村工作和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培养农村现代化需要的各类人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指出:“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一大批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和农村急需的专门人才。”

(四)规定高职办学条件

1997年,原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2000年3月,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对高职学校院系两级领导的配备、专兼职教师队伍、土地和校舍面积、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课程与专业设置、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等条件作了规定。文件还提出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四年内在规模、师资、图书设备、教学管理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五)提出办学质量要求

2006年11月16日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指明了高职培养目标、教育过程和环节设置、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关键问题,这是规范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纲领性文件。

二、现行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制的滞后性

1.我国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到现在已有三十年的历史了,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职业教育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高等教育法》,到目前尚未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职业教育法》),严重制约了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

2.《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但高等职业教育尚未真正纳入省政府统筹协调范围之内,地方高等职业院校很难依法获得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教育经费,造成办学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等诸多问题。第三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严格控制,对高职学校来讲其实这根本就不可能。同时也缺乏“双师型”教师的条款,不利于激励人才流向高等职业教育岗位。

3.《职业教育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但是,高职教育是在近几年才快速发展的,地方高等职业院校无法直接引用其中的相关条款,诸如资金投入、“订单式培养”、“顶岗实习”、招生及就业等问题,严重制约了高职教育的发展。

(二)法制的依附性

1.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严重依附于其他教育法。由于《高等职业教育法》没有出台,高等职业教育只得依附于《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

2.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依附着政策性文件的主导和调控。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到省、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颁发的《决定》、《意见》、《通知》、《计划》等等。

(三)法制的零碎性

从表面形式上看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已初具规模,但缺乏相对独立、完整的法律体系。

1.规范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散见于各类教育法规之中。《教育法》只提到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法}69个条文中仅有一处出现了“职业技术教育”字样,《职业教育法》主要规范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

2.高等职业教育程序法缺失。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实体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法律,而程序法是为保证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行政和司法程序的法律。《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多是宏观方面的条条框框和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尽管可用其他教育法来指导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但谁来办高等职业教育、怎么办好高等职业教育?具体行为执行的方式、形式如何?强制执行的条件、范围如何?行业配合与监督、审查程序等等程序却没有规定,高等职业教育缺乏协调高效、令行禁止的运行机制。

(四)法制的非权威性

1.《职业教育法》是职业教育的基本法,但对高等职业教育就显得缺乏针对性。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同样缺乏针对性,权威性难以体现。

2.有些本应用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却以政策性条文加以规定,其权威性明显不足。政策性规定的内容,因地域差异、职能部门的重视程度和执行者的主观等因素,在具体行政行为上存在不一致性,在实施中存在不到位甚至不实施、不兑现的现象。

3.由于立法的角度不同、颁发的部门或地域不同,以及实施的时间不同,现行规范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些法律法规等存在许多交叉和矛盾。

4.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行为,无可依据的强制措施,更找不到制裁的办法。《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我国大多数高职学院是从中专学校升格的,以前工资享受的提高10%的待遇,升格后被取销了;现在国家公务员实行了生活补贴,大多数中小学教师也参照执行,唯有高职学院教师生活补贴没有纳入地方财政拨款。

(五)法制环境不良

1.观念。有些政府部门甚至是教育行政部门存在着忽视高等职业教育的倾向,直接导致了政府对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支持的削弱,资金投入不足,这严重制约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社会歧视观念依然存在,认为高等职业教育是一种低水平、低层次的教育,报考高职院校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2.体制。一方面,法律体制没理顺,具体表现在:其一,上位法定位不规范。《职业教育法》第一条指出,“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在这一规定中,没有提到根本法——《宪法》,很容易使人们认为,“推进职业教育只是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的事,是比较明确的行业行为。”其二,原则性条文过多,规范、操作性条文太少。有很多条文表述模糊,一些重要的概念笼统含糊,类似“鼓励”、“可以”、“应当”、“逐步增长”、“一定比例”、“适当”、“酌情”等词语频繁出现和不当使用,导致法律缺乏可操作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其三,法律规则要素不全。“在逻辑结构上,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但在《职业教育法》中,不少法律条文只有假定和处理而无法律后果,导致一些法律关系主体虽不履行义务却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一些法律条文对适用主体或者违法惩处主体的规定也不明确,导致执法主体互相推诿、互不负责,最终使规定的法律条文成为一纸空文。

另一方面,管理体制不顺,首先是管理部门关系不顺,教育部门负责学历证的发放,劳动部门负责职业资格鉴定与证书发放,经过高等职业院校培养培训的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后,仍然需要经过劳动部门的培训鉴定,才能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这造成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脱节;其次是内部管理不顺,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职业教育职成教育部门和高教部门都能管理,结果反而造成两个部门谁都没有管好的局面。

3.政策。一是缺乏具体可操作的配套法规和实施办法,高等职业教育在教育规划、经费投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及劳动就业等方面,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高等职业教育不能享受与普通高等教育同等的政策待遇,缺乏政策的公平性。如《高等教育法》第32条至第38条规定了高等学校有7项办学自,但高职院校在招生、课程开发、教师聘任等方面仍缺乏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自主选择的权力。《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但高等职业教育却交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明显违反了《教育法》。

4.经费。根据发达国家的统计,职业教育的成本是普通教育的2.5倍,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明显不足。有资料表明,职业教育经费在整个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目前,高等职业院校生均事业经费尚不足普通本科院校的一半。很多省市没有按要求制定生均经费标准,高等职业教育的专项经费也很少。举办高等职业院校的部门、行业,也没有按办学规模拨足办学经费。企业缺乏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也缺乏承担职业教育经费的法规约束。高等职业院校主要依靠收取学杂费来维持运转

5.互动。《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规定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各项规定很难落到实处。高职教育与地方经济建设紧密相连,但不少高职专业、课程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严重脱节,企业缺少参与产教合作的热情,学生也很难得到去企业实习的机会,造成高职学院培养的学生不能完全胜任社会和企业工作的需要。

三、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完善的主要措施

教育部在2009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进程”。教育部副总督学、职成教司司长黄尧指出:“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的法制建设,尽快修订《职业教育法》,制定《终身学习法》,完善与两部法律相配套的条例、办法,地方也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从制度上保证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制定和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法成了当务之急。要想使高等职业教育有全面、权威法规的保障,制定一部具有可操作性、制约性、客观性和科学性的《高等职业教育法》迫在眉睫。

(一)制定高等职业教育法

我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皆为一种跨类别、跨层次的教育法律,由于立法时高等职业教育尚处于初创阶段,涉及高职的内容不多,且多是目标性、原则性的,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性质、根本任务、管理体制、管理职责、运行机制、办学条件、人才培养模式、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经费来源、师资、企业的职责等等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没有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因此在制定《高等职业教育法》时,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高等职业教育地位。应明确高等职业教育是处于与普通高等教育并列的、同等重要的地位,以及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扩大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保障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

2.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首先,高等职业教育应该是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而非一个层次,既然属于高等教育范畴,就应该也有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西方国家的职业教育目前已发展到博士教育阶段,我国台湾在20世纪5O年代开始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逐级上移,现在已形成了中等职业教育、技术专科、技术本科以及技术硕士和博士的多层次职业技术教育体系。需要通过立法来确定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普教与职教沟通的立体化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其次,理顺高职教育管理体系,打破部门界限,成立专门的机构,实行对职业教育的统一领导。

3.保障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据发展中国家对教育成本的研究结果表明,高等职业教育的成本是普通高等教育成本的2.64倍,即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需要有更大的投入。从国际看,法国大学60%的事业经费来自政府拨款;加拿大大学75%的事业经费由政府拨款,美国教育经费是联邦政府、州政府财政拨款最优先的。因此,我国政府应按照教育成本确定经费配置比例的原则,调整普通高等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公共教育经费的分配结构,提供公平的教育财政政策,改变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导致区域高职院校经费投入的不平衡现象,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高职院校成本投入体系。应使高职院校的生均拨款经费标准与普通本科院校的生均拨款经费标准大体持平,降低高等职业教育的收费标准,从而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和谐发展创造公平的投入环境。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按财政收入的比例确定政府的职业教育投入,按企业收入和职工工资的比例确定企业的投入一同时在税收上制定辅助政策,鼓励企业投身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4.建立产学研合作的机制。从国际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职业教育必须要企业参与和合作。我国职业教育的弊端是学生缺乏实践锻炼,只有加强校企联合,高职教育才能培育出企业急需的合格人才。因此,在立法时要明确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和方式,硬性约束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实施职业教育。企业是高职学生最好、最适宜的实习场所,开展合作教育不仅可以解决学校实习场所、设备、技术和经费开支等问题,企业也可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大搞人员培训,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也可为毕业学生的就业提供机会,实现学校和企业成功的双赢合作。

5.规范职业资格证与培训。目前我国职业资格证存在“证出多门”、“乱办班”、“乱收费”和“乱发证”等现象。各行业及各级劳动人事部门都在抢占职业资格鉴定市场,各种培训、审批无序,使得学校和学生无所适从。因此必须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规范职业资格证书,从而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推动行业和地方制定的各类人员任职资格标准或职业技能标准的执行,推动考核鉴定工作有计划地开展。

我国在80年代颁布了一系列职业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基本上是对职业学校教育的规定,很少涉及职业培训方面的内容。职业培训作为职业教育的基本形式之一,其重要性丝毫不低于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不仅可以缓解就业压力,为广大劳动者接受终身教育提供机会,而且可以把我国巨大的人口负担变为丰富的人力资源。急需通过立法来规范我国的职业培训制度,解决职业培训中各种关系的协调、培训资金的缺乏、培训机构的管理等问题。

(二)完善相关配套的法规体系

借鉴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立法经验注重健全职业教育立法机制,明确划分立法权限,杜绝越权立法,尤其要警惕隐性越权。进一步强化权力机关在职业教育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淡化职业教育立法中的行政部门色彩,确保立法程序的严格规范。

在颁布《高等职业教育法》后,需要完善程序法和与其相配套的下位法规体系的支撑。以《高等职业教育法》为总法,以职业教育投入法、职教师资法、职业资格证法、企业培训法、就业与职业培训法等若干行政法规为主体,辅以大量的职业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性职业教育法规、众多的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构成的上下有序、内容全面、形式完整、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同时,国务院再颁布《实施细则》作为配套的程序法,规定违法责任的处罚措施,避免以往文件口号式的宣传式的弊端,真正按“依法治国”的精神,做到依法治教,为高职教育的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三)健全执法机制与监督机制

法律规范如果没有了制裁措施,则不成其为法律规范。我国高职教育绝大部分也以规章、政策的方式予以规范,没有将其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即使有一些法律规章也往往只有规范要求,没有实施细则和相关责任条款,致使这些法规规章成了口号式、宣言式文件。西方各国设立了教育审议制度来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监督,如法国的全国教育审议会,德国的联邦及各州教育计划委员会,美国的联邦职业教育审议会,英国的中央教育审议会等对职业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及法规的实施效果,都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督与调节。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这样的专门对职教法规进行审议和监督的机构。

现行《职业教育法》中关于违法处罚的问题轻描淡写,造成了职业教育行政执法的软弱。职业教育不仅要有法可依,而且要违法必究。必须加入违反《高等职业教育法》的处罚条款,以便更好地建立健全教育司法制度,打击职业教育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职业教育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国家意志的实现更离不开法律的执行。因此,应该健全教育司法制度,完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高等职业教育法》的执行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职业教育机构等密切相关。要明确各部门的执法责任和执法程序,强化执法队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出以下几项监督职能。

1.政府要加强依法办学、依法行政和执法检查与监督的力度,将高等职业教育纳入政府督导和人大执法检查范围,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国务院及时出台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健全、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教育执法的监督。

我国高等教育论文篇(6)

一、研究背景

“十一五”期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速度在20%以上,比同期GDP增长速度高出约10个百分点,成为名副其实的朝阳产业。2013年“两会”后,文化部部长蔡武提出“十二五”期间,文化产业要继续保持这一增速,而且文化产业增加值要占到GDP的5%左右。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使得文化创意人才成为紧俏资源。而各级政府颁布的文化产业规划中不约而同地提出了文化人才短缺的问题,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也在“主要任务”部分提出要强化人才支撑,以培养高素质文化经营管理人才为重点,鼓励高等院校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全面提高文化产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2012年7月2日,国家统计局颁布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该分类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五层:第一层包括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两部分;第二层根据管理需要和文化生产活动的自身特点分为10个大类;第三层依照文化生产活动的相近性分为50个中类;第四层共有120个小类,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具体活动类别;第五层为含有部分文化生产活动小类的延伸层。该分类同时又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7个大类,25个中类,65个小类,是文化产业的核心部分;第二部分包括3个大类,25个中类,55个小类,是文化产业的相关部分。

2012年9月,教育部在时隔14年之后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相较于1998版本科专业目录,我国本科专业的专业类别由修订前的73个增加到92个,专业名称由修订前的635种调减到506种,其中新增了艺术学学科门类,特设专业154种。

那么,从本科专业设置来看,我国高等教育对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的支撑力度如何呢?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本研究试图描述两个分类目录之间的对应关系,从人才培养的角度,探索高等教育本科专业中文化创意类专业的设置情况,客观描述本科专业对文化产业门类的覆盖情况,以说明本科阶段高等教育对文化产业的支撑情况。通过发现尚未覆盖的盲点或覆盖不够精细的地方,从而为教育管理部门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决策提供参考,以利于专业方向、新建专业和专业培养层次的设置,从而使我国的高等教育可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当然,教育层次是多样的,不同层次的教育为文化产业培养不同层次的人才。本文只是从本科专业设置的角度来看本科层次教育对文化产业人才培养的支撑情况进行描述,不能等同为整个高等教育界对文化产业的支撑情况。

三、研究方法

笔者深入学习《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最新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三个文件,在深入了解相关行业和本科专业的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将文化产业的产业类别名称和本科专业专业名称逐一进行匹配;对难以匹配的专业,则辅以访谈法,询问该专业的专业人士以确定能否匹配及匹配程度。最后,再从多个角度进行统计分析以揭示本科专业对文化产业类别的覆盖情况。

四、研究发现

1.产业类别与本科专业的对应情况

整体来看,本科专业中共有86个专业与文化产业分类中的行业具有对应关系,即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专业培养目标和就业方向等明确提到文化产业分类中的相关行业,或者该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和知识技能是文化及相关产业对行业内人才素养的基本要求。但是其对应程度有强弱之别,对应数量有多寡之分。

从对应强度上来看,强对应指专业和行业的对应关系密切,培养目标和就业方向直接提到了文化产业分类中的相关行业领域,甚至在名称上的用字都是相似的;而一般对应则指名称虽不同,但是在培养目标和就业方向中与文化产业分类中行业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只是关联的程度弱于强对应关系。例如,与“新闻出版发行服务”这一文化产业类别的对应中,新闻学、编辑出版学、传播学、数字出版、网络与新媒体、广播电视学等专业是强对应;而市场营销则是一般对应甚至是弱对应,其对应的是“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的零售与批发业务”。

从对应数量来看,分为一对一和一对多两种类型。一对一指某行业唯一对应一个本科专业,而一对多则指某行业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本科专业相对应或者一个本科专业与多个行业相对应。如“文化艺术服务”中的“图书馆与档案馆服务”中类下的“图书馆”小类与图书馆学专业一对一对应、“档案馆”小类与档案学专业一对一对应,“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中的“会议与展览服务”小类与会展经济与管理专业和文化与科技专业呈现一对二的对应关系,而“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中的“歌舞厅娱乐活动”小类与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编导、音乐学、舞蹈学等均有对应关系。再如工艺美术这一本科专业就对应了“工艺美术品生产”中的“金属工艺品制造”“漆器工艺品制造”“花画工艺品制造”“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制造”“抽纱刺绣工艺品制造”“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和“地毯、挂毯制造”等文化产业小类(表1)。

2.本科专业对文化产业行业的覆盖情况

覆盖情况用“覆盖率”这一指标来表示,即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有对应关系的文化产业行业数目占文化产业行业类别总数的百分比。根据计算层次的不同,可以分为大类覆盖率、中类覆盖率和小类覆盖率。覆盖率反映了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人才培养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人才供给情况,其中小类覆盖率对此的刻画最为细腻和准确。根据统计发现,以只要本类别下有相关行业被本科专业覆盖,即作为本行业类别被覆盖的宽松标准计算,10个文化产业大类均被本科专业覆盖;中类中除“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两个大类下中类覆盖率为86%、“文化用品的生产”大类下中类覆盖率为38%外,其他中类均被相关专业覆盖;从整个中类来看,专业覆盖率达到80%(表2)。

从文化产业120个小类的角度来看,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对文化产业类别的整体覆盖率为82%。其中除“文化艺术服务”下小类覆盖率为92%、“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下小类覆盖率为64%、“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 下小类覆盖率为87%、“文化用品的生产” 下小类覆盖率为53%、“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下小类覆盖率为90%外,其他大类下小类覆盖率均为100%。未能被相关专业覆盖或者覆盖专业不清晰的行业小类名称详见表3的最后一列。

三、结论

1.大多数文化产业类别有相应的本科专业与其对应

文化产业10个大类下大部分中类、小类均有相应的本科专业与其对应。整体来看,本科专业目录中共有86个专业与文化产业分类中的行业具有对应关系。而且对应的形式多种多样,有一对一、二对一,还有多对一的对应关系;在对应强度上有强对应和一般对应之分,这86个专业中近80%均为强对应。

2.本科专业设置对文化产业行业进行了较好的覆盖

文化产业10个大类均被本科专业覆盖,中类覆盖率达到80%,小类覆盖率达到82%。其中“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5个大类下的小类覆盖率达到了100%,“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两个大类下小类覆盖率超过90%,“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大类下小类覆盖率超过85%。

3.教育主管部门对服务于文化创意产业的高级专门人才培养较为重视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本次专业目录调整中将艺术学从原来的文学门类下的一个一级学科,提升为一个专门的学科门类,并对其下的一级学科和专业进行了详细合理的设置;二是在154个特设专业中共设置了12个与文化产业有关的专业,而且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形势需求的契合度较高。比如特设专业中的网络与新媒体、数字出版、文物保护技术、艺术与科技、知识产权等专业。

四、启发与建议

1.通过加强与文化产业的联系增强一般对应本科专业的特色与竞争力

比如市场营销这一专业与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工艺美术品的销售、文化出租服务、广播电视电影专用设备的批发、舞台照明设备的批发等多个文化产业中都有对应关系,其主要对应的是这些文化产品的发行、批发、销售等行业活动。因此,应当根据开设学校的整体环境重点培养文化产品的市场营销人才,招生时以“市场营销(文化产品营销)”,或者更细分的名称进行招生,从而增加该专业的独特性与吸引力。再比如“第二部分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中的“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贸易与拍卖服务”下的延伸行业“拍卖”部分,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就在经济管理系下的工商管理专业以增加“拍卖与典当方向”的名义,进行了专科和本科层次的人才培养。

2.新开本科专业以覆盖目前尚未覆盖的文化产业类别

对于本科专业没有覆盖的文化产业类别,可以考虑开设相关专业或者将在高职高专中已经开设的相关专业提升到本科层次来办。比如“乐器制造”这个专业在本科目录中没有,勉强可以与其有所关联的是“产品设计”这个专业,但是当前这个专业主要培养的是玩具、文具、餐具、纪念品等与普通消费者紧密相关的产品的设计,对于物理知识、乐理知识要求较高的提琴、钢琴等乐器产品的设计却很少涉及。但是在高职高专目录中却有这一专业,而且一些高职学校还办出了特色。比如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宁波职业技术学院首创了“乐器制造技术专业”这一高职院校特色专业,而且其学生设计的乐器还多次获得全国性大奖。

3.通过专业群协同培养实现对某些综合性强的文化产业类别的交叉覆盖

很多文化产业行业是综合性的行业,不是一两个专业就能够简单对应上的,需要通过系统的顶层设计为其培养适合的人才。可以通过将与该行业对应的多个专业结合成专业群,联合培养相关人才。比如近几年我国游艺行业发展迅速,露天游乐场所游乐设备制造需求较为突出,但是人才却相对缺乏,不得不通过进口等方式解决。而“露天游乐场所游乐设备制造”却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机械制造、电子信息,还涉及工业设计、产品设计等领域,因此应该选择有条件的高校,将相关专业培养方向定为“游乐设备制造”,从而通过专业群协同培养的方式解决这些文化产业行业的人才需求问题。

(注:本文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度社科计划重点项目《高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形成机理与运营机制研究》过程性成果,课题编号:SZ201310012007;北京服装学院《世界城市背景下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研究》学术创新团队过程性成果,项目编号:2011T-05)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2]周易军.论高校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作用[J].北京教育(高教版),2012(2).

[3]国家统计局设管司.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O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012-7-31.

[4]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O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011-7-31.

我国高等教育论文篇(7)

随着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等教育的投入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使得高等教育收费成为保证高校正常运转的必要手段之一。然而,近年来高等教育收费的急速上升,使得一些优秀的青年由于无力负担学费而痛失大学梦,从而引发了人们对教育收费公平问题的思考。

一、我国高等教育收费政策回顾

1989年我国高校开始实行对所有学生收取学杂费制度并正式建立“双轨制”系统,启动了国家与私人共同分担高等教育成本新体制的改革。

1996年原国家教委等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文件向学生收取学费。

1997年全国高校基木完成招生并轨和学生缴费上学的改革。

二、我国高等教育收费的理论依据

任何政策、制度的制定必然有其理论依据,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制定也不例外,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依据:

(一)成本分担理论。美国经济学家约翰斯顿(D,BruceJohnstone)在1986年提出了成本分担理论‘即应由纳税人(政府)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捐赠)共同分担品等教育的成本。此后“成本分担”论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制定高等教育学费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李蜻轶 谈平秋 2005)

(二)个人回报率理论。该理论认为接受高等教育的成果体现为一种能力的增量,接受者在未来工作中,能获得较未接受者更多的收益,高等教育具有较高的回报率,按“谁受益谁付费”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受益者应承担所付出的成本。(徐佳丽 2005)

(三)高等教育收益率理论。 教育是人力资本形成的主要途径或主导方式,高等教育支出可以视为一种人力资本投资。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人力资本投资能带回一定的经济收入,且收益率是很高的。。(陈俊树 2005)

(四)人力资本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体的经济能力绝大多数不是与生俱来的,后天接受的教育数量和质量是使个人收入分配趋于平等的重要因素。(张小萍谭章禄 2003)

三、实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对教育公平实现的影响

综观我国学者对于实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对教育公平实现的影响的这个问题,基本上都分两个方面论述,即积极的影响和负面的影响:

(一)实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对教育公平实现的积极影响

1、教育资源的增加,使个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趋于公平

实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可以在国家对高等教育投资有限增加的情况下,使高校通过个人教育投资方式快速扩大招生规模,改善办学条件,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高质量、高层次的教育。因此,从扩大教育资源和增加接受教育机会角度考虑,高等教育收费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教育公平。

2、促进教育资源在三级教育间的分配趋于公平

高等学校征收学费后,国家可将减少高等教育投资的部分转而用于义务教育投资,使国家的教育投资分配更趋于公平。

3、从未来的收入来看,高等教育收费会使社会收入分配趋于公平。

研究表明,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在收入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实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在国家教育经费投入一定的情况下,可以使高等教育经费总量有所增加,.能够为更多的人提供上大学的机会。(贺宝月 2004)

4、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的原则,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

从长远来看,高等教育的规模越大,享用到政府投入的公共教育经费的学生数量越多,扩大了高等教育的供给功能,使有限的公共教育资源向更多的社会成员提供接受更高层次教育的机会,从而维护教育机会均等,实现教育公平。(范莉莉 2006)

(二)实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对教育公平实现的消极影响

从整体来看,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在给我们带来诸多利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1、高等学校收费的平均导致教育的不公平

在我国,高等学校分等级,而收费却是平均的,反映在学费标准上,通常只考虑一个平均值,对学生家庭的收入水平和实际支付能力则没有考虑。(杜静2004)

2、从经济效率方面看,高校高收费不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许多优秀的青年因为无力承担高校的高收费而忍痛放弃上大学的机会,所以高校的高收费将带来人才资源的非优化配置,这种后果对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李世伟 2002)

3、学费增长过快,成为大多数家庭沉重的经济负担

我国高校现有的学费水平,无论是从国际比较,还是从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来看,都是比较高的。从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来看, 2000年学费却占家庭年收入的百分比达到37.8%,(城镇25.3%,农村50.3%)

四、关于我国高等教育收费问题对策的研究

在对我国高等教育收费问题对策的研究上,国内学者从各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总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高等教育投资体制。

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实行,最根本的措施还是政府投入的加大。加强政府在教育经费分担中的作用,提高政府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中的比例,使高等教育成为政府优化投资的事业,从根本上遏制高校收费上涨的趋势。(张宏 2005)

(二)改革完善学生资助制度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相继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教育储蓄和教育保险制度。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除可通过“奖、助、补、减”政策获得一定的资助资金外,还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助学贷款。此制度的推行将使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不至于因为经济问题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徐佳丽 2005)

(三)建立规范、合理的高等学校收费标准

国家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教育质量的高校与专业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只有切实在高等教育收费上将不同层次的大学拉开距离,通过收费的不同充分体现教育质量的差距,才能实现高等学校的公平与效率兼顾。(杜静 2004)

参考文献

[1]李蜻轶、谈平秋:《对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收费的一点思考》,辽宁教育研究2005年第6期.

[2]徐佳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与实现教育公平》,甘肃农业2005年第8期(总第229期).

[3]陈俊树:《对中国高等教育收费问题的思考》,三明学院学报2005年第22卷 第1期.

[4]张钧:《当前高等教育收费问题的若干思考》,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5]张小萍、谭章禄:《我国高等教育学费价格机制实证分析》,观察思考.

[6]贺宝月:《实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使社会财富在全社会分配更加公平》.

[7]范莉莉:《中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五十年 》高等教育研究,2004年第4期.

[8]杜静:《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对教育公平的影响及对策》,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总54期)2004年第4期.

[9]李世伟:《高校高收费的负面影响及其对策》,宿州教育学院学报.第5卷·2002年第1期.

[10]高宇:《从公平看我国高校收费政策》,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16卷第I期.

我国高等教育论文篇(8)

2.我国美术教育的现状

了解我国美术教育发轫的情况后,我们最重要的是认识到当前我国美术教育现状,然后从中发现问题,并有针对地去解决问题,对我国美术教育不断进行完善和提升。改革开放,是我国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在解放思想的思潮下,西方的思想大量的涌入,尤其是关于艺术方面的,久旱逢甘霖的我国美术教育就在这股思潮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印象派的绘画思想、后现代的美术风格,不断融入到中国的传统美术中来,震撼着我国美术教育的传统。正统的绘画风格受到挑战,非正统的绘画艺术不断被接受,并开始逐渐地占据主导地位。我国传统的艺术教育也开始受到影响,迫切地需要改革。传统的批量式生产,已经不能满足需求,因材施教成为越来越多的学生的要求,提倡个性发挥是培养出符合当前社会的美术人才的重要途径。有了一个自由的学术氛围,对各种思想能够更多的接受和包容,不再是一味地评价错与对。学术氛围是在发生变化的,但相应地美术教育的变化却没有紧随其后,从现在我国各大高校美术教育的普遍现状来看,美术教育的观念还比较滞后,虽然是有变化,但是变化的量还不足以产生质变,教学模式没有突破性的进展。艺术,不应该被局限,而应该是思维的发散,是各种想象不断的变换,是真实和虚幻的结合。艺术教育应该摒弃偏见,更多的去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让他们的思想既是高于现实的,又能和现实相融合。多元化格局才应该是艺术教育要走的路。而不是给他设限,这样艺术就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艺术了。当前的美术教学还存在很多的偏见,对于学生的培养,写生和临摹是最主要的内容,注重技能的娴熟,而不重视发展个性,学生的个体特殊性被一点点地打磨掉。我国的艺术院校在绘画的教学上,多是基于写生的训练,尤其是实物写生,长期注重对眼的培养,而没有对大脑的开发,他们只能做到对实物的画面复制,却不能更多的做到创新,他们太多的依赖实物,而创造性下降。以像为佳、不像则次,这样的评价标准培养的出来的只会是强调写实而忽视抽象的学生。他们适应了学校的这套教学模式,并认为美术就应该是这样的,然后他们再教给别人这套理论,同样的教学模式应用到另一批学生中,成为循环,所以美术教育模式的改革是很迫切的。“艺术不能教”这一观念使得很多教师只对学生进行理论的教育和绘画基本技能的训练,而不太重视个性化的指导和绘画创新思维的训练。从教学理念到教学评价,再到学生的指导,这些都是我们需要不断改进的地方,毕竟对实物的写实照片会比绘画做得更好,绘画要做的是照片做不到的。知识重要,但是想象更重要。因为相对于想象来说,知识是有限的,而正是无限的想象不断地推动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学习是一种能力,善于学习是很好,可是只会学习不会创造就不是我们所赞扬的了。中国的孩子学习能力都普遍较高,但是想象力却不足。学习并掌握一定的知识是创新的基础,但是知识基础上的创新如果我们不重视的话,就很难做到。

3.现有美术教育模式的改革

改革就是要培养具有创新思维和艺术创造力的人才。在高校逐步建立起一个艺术的培养模式,写实的圈子要打破,美术课的重点要成为对学生的艺术创造力的培养,模仿实物的训练要尽量的减少,艺术创造力培养的课程要增加。艺术教育形式要尽量的多元化,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支持创新人才的发展。美学、艺术批评等这样的课程的开设,对于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是很有帮助的。我们不得不承认,艺术批评在提高艺术教学中起到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会分析,懂鉴赏,能看出艺术作品的优劣,这样才能更好的在自己的艺术创作中规避和成长。通过艺术批评培养学生的艺术感受力和分辨力。对于新的艺术,能够理解并能给予公正的评价,不会因为艺术的怪诞或是逆潮流而对他进行排斥。你今天认为它不是艺术,可能明天它就是潮流。

我国高等教育论文篇(9)

1我国高等教育财政体制的演进

1.1高等教育拨款方式由“基数十发展”改为“综合定额+专项补助”

所谓“基数+发展”。即由政府财政或高校主管部门根据各学校规模及日常开支的需要,核定一个拨款基数,此后各财政年度的经费开支预算即在上年基数上,根据财力状况增加本年度的发展经费。这种拨款方式简便,但不易科学、合理地确定各校的拨款基数,也不利于纠正不当开支行为。因此,从1986年起,高校拨款改为“综合定额+专项补助”的方式。“综合定额”是根据上年度生均成本费和本年度在校生规模(包括本年度计划招生数)核定的,“专项补助”则根据学校的特殊需要,经学校申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拨给。

1.2高校经费由政府包办向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体制过渡

1978年以前,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的98%来自国家财政拨款。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

分析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来源构成可知,国家财政性资金逐渐减少,由1998年的64.16%减少到最低为2005年的42.77%,虽然2006年所占比例又略增至48.96%,但整体发展趋势说明政府逐渐改变包办高等教育的格局,减少对高等教育的拨款。推进高等教育改革;与财政性经费变化趋势相反,学费和杂费比重逐渐提高,从1998年的14.29%增加至2006年的33.33%,日渐成为高校经费中除财政性经费以为的另一重要来源,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经费所占比例也上升了9个百分点。社会捐资和集资办学经费及其他教育经费所占比例下降。

2我国高等教育财政体制的问题分析

(1)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增长与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形成尖锐的矛盾。

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经过1999年以来的连续几年的大幅度扩招,2006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招生与1998年相比增长了4倍。各类高校的在校生达到1738.8万人,也比1998年增加了4倍}普通高校校均规模(全日制本专科生)达到9313人,比1998年增长约1.8倍,普通高校生师比达到16.16:1,比1998年提高了92%以上。这种发展速度,一方面使高等教育发展不足的局面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变。但同时也使教育投资严重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近十年来普通高校在校生规模净增约1398万人,但据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的《2006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显示,2006年国家财政性的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为3.01%;与2002年公布的3,41%相比,减少了0.4个百分点。教育部长周济在2005年亚洲教育北京论坛上发表主题演讲时表示,我国还将继续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到2020年实现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的目标,如果按照每增加100万在校生、生均4万元基础设施投人要求计算,仅因规模增长所需的高等教育建设性投入10年累计就要4000亿元,今后10年高等教育发展性投入的经费缺口至少在1500亿元以上。

(2)经费筹措中政府与个人两个主渠道再拓展的潜力已不大。

首先,在现行财政体制下,政府投入的教育经费增加的潜力已不大。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需要发展,教育发展不可能逾越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当前,社会保障体系欠账很多。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障资金短缺,需要大量财政资金弥补;基础设施薄弱,需要财政大规模投资;义务教育资金严重短缺,急需政府加大投入。相对于上述各方面,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资并不经常居于优先地位。

其次,自从1989年我国开始实行高等教育部分学校收费制度以来,在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中,学杂费占的比例快速提高。1990年为4.6%,2006年达到33.33%。从国际来看,国外公立和国立大学的学费水平一般没有超过人均国民收入的20~25%。

3高等教育在财政教育经费分配中的差异分析

在公共教育经费既定的条件下,如何确定经费在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问的比例。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各级教育的适龄人口,教育结构规模等。

3.1我国三级教育公共财政经费的差异

(1)财政性教育经费在高等教育分配:从政府高等教育一个可行的视角。

2供给学派的研究范式

供给学派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美国兴起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一个流派,提出了减税减支、增加供给、刺激储蓄和投资的政策主张。其政策核心是减税,具体分析了减税的效应、原则、时机、规模和方式等内容。毋庸置疑,供给学派认为减税的效应在于供给边即商品与劳务的供给数量和效率。扩大固定资产抵扣范围的增值税转型将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较低的生产成本将会刺激新的投资进入和促进固定生产设备的更新,较高的投资有利于创造更多的支出指标来看,我国高等教育公共经费规模逐年增长,由1998年的356.75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1259.57亿元;从三级教育在公共财政经费中的比重来看,政府高等教育支出在公共教育经费中的比重从1998年的21.54%增长到2006年的24.18%。从这个变化看,笔者认为,公共财政经费对高等教育的分配比例在25%左右是合理的,而且是可以较为稳定的,指望继续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对高等教育的分配比例可能也是不现实的。

(2)财政性教育经费在中等教育分配:1998年我国用于中等教育的财政性经费为599.26亿元,2006年增长到1259.57亿元,其分配比例在37.61%~35.18%这个很小的区间上下浮动,近几年又呈慢速上升,笔者以为这个趋势是合理的,因为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受到中等以上教育的学生也会更多。需要提高财政预性教育经费对中等教育的分配比例。2006年我国将37.61%的公共教育经费分配给中等教育,与中等水平国家38%的平均水平基本相当。

(3)财政性教育经费在初等教育分配比例:1998年,我国用于普通小学的财政性经费为699.99亿元。到2006年达到了1990.07亿元,增加了1290亿元。1998年~2006年,初等教育的比重从42.27%下降到38.21%。这些年我国新生人口减少,小学学龄人口下降,导致了小学总体教育规模下降趋势,与我国小学生均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趋势是相伴的过程。

我国高等教育论文篇(10)

【关键词】大众化阶段、抛弃精英高等教育、更加繁荣

【本页关键词】论文写作、双刊号CN期刊

【正文】

当前, 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迈进了大众化阶段, 这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但大众化阶段并不意味着抛弃精英高等教育, 相反, 在大众化阶段, 精英高等教育依然存在且将更加繁荣。美国是当今世界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其精英高等教育也处在世界首位, 一流大学众多, 为美国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作为一个后发国家, 我国应该吸收、借鉴美国在发展精英高等教育上的经验, 避免其不足, 从而发挥后发优势, 高效率、高质量的发展我国的精英高等教育, 创建世界一流大学。

一、大众化阶段精英高等教育的内涵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 精英高等教育不仅代表高等教育发展阶段之一, 更表示一种高等教育理念, 这种理念存在于高等教育的所有阶段, 是国家培养英才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 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符合“以人为本”的教育发展理念, 是为了满足少数人( 特别是智力发展水平较高的人) 的教育需求而设的, 其面向少数具有极佳天赋和潜质的学生, 目的是让这些更容易成才的人尽早成才, 尽可能成为高水平人才。在大众型高等教育中学校仍然需要培养精英, 但这是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精英, 包括所有经济和技术组织中的领导阶层。从学校类型上来区分,美国卡内基委员会提出的大学卡内基分类法得到世界广泛的认可,其中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研究型大学被认为是从事精英高等教育的主要机构。我国具体体现在列入“985工程”建设的34 所大学, 而以北大、清华为首的前九所大学更是精英高等教育的重中之重。

二、美国精英高等教育的特点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国家之一, 也是高等教育规模最大的国家, 同时还拥有最多的世界一流大学,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发展精英高等教育的一些成功经验, 加速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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