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化经营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8 15:25:20

国际化经营论文

国际化经营论文篇(1)

企业国际化经营是指企业在基地国家以外还拥有或控制着生产、营销或服务的设施,进行跨国生产、销售、服务等国际性经营活动。加入WTO之后,我国企业不仅面临竞争激烈的国内市场,还须更多地面对充满机遇与挑战的国际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化经营便是我国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明智选择。

一、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背景

(一)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进入九十年代之后,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加利宣布:“世界进入了全球化的时代”。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对我国而言,经济全球化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积极影响有:加速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为我国利用世界各地的资源进行生产和经营创造了条件;给我国带来了新技术、新产品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为我国进入知识经济新时代拓展了道路;有利于我国企业向现代化、集团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但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使得资本的国际流动更加无序,从而增加了国际金融市场动荡的可能性。

(二)我国加入WTO。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这对我国企业发展同样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这要求我国企业经营者具有全球眼光,实现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的彻底改变。

(三)企业国际化经营是大势所趋。如果说20世纪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叱咤风云,那么21世纪无国籍公司将在世界经济舞台上举足轻重。跨国公司经过100年的发展,进入了自己的最高级阶段:无国籍时代。在无国籍经济的旗帜下,人类将实现真正的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国际化。

二、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国际化的投资、生产、经营能力薄弱,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较差。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企业规模小、资金少、技术力量薄弱,与国外技术力量强、资金雄厚、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国公司形成鲜明对比,这使得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明显地表现出竞争力差的弱点,由此而成为企业国际化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

(二)企业国际化经营管理水平、体制落后,阻碍企业国际化发展。同发达国家企业或知名跨国公司相比,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落后,尤其是企业的战略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营销管理等很难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也很落后,大多数企业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对境外企业要么管得过死,要么放任自流,严重阻碍企业国际化进程。

(三)缺乏高素质人才及信息服务网络。企业国际经营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因此高素质人才特别缺乏。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企业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另外,由于我国的信息服务网络尚未形成并发挥作用,使得我们对国外商情知之甚少,从而阻碍企业国际化发展的进程。

(四)国家对企业国际化经营缺乏科学指导,制约企业国际化发展。一方面国家没有建立对企业跨国经营的权威性管理机构,对企业海外投资的管理政出多门,比较混乱;另一方面国家在总体上缺乏统一规划和指导,海外投资呈现出无序性和随机性,难以形成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整体优势。此外,宏观协调管理机制的欠缺还表现在我国至今尚无对外投资的法律规则,也没有像多数发达国家那样建立海外投资的保证机制,也缺少对企业海外投资的整体推进政策,致使企业的跨国经营缺乏法律上的指导和制度上的保证,不能有效地参与国际竞争。

三、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对策

(一)通过企业兼并重组,为建设国际化大企业打基础。我国企业应通过收购、兼并、改造和调整资产结构实现企业重组,以扩大经营规模,形成集团作战的竞争优势,增强企业实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为建设国际化大企业打下良好基础。

(二)推进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超过了劳动成本,上升到首要地位。与此同时,在生产要素的投入中,科技投入、知识投入的比例越来越大,产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并成为跨国经营企业增强竞争力的制高点。因此,企业必须加快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的步伐,积极进行产品结构调整,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逐渐从以物质产品为中心,向知识产品为中心转变,培育文化型、信息型、知识型、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的产品来引导和满足市场的需要。

(三)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现代企业的根本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以保证企业所有者和利益相关者的根本利益,使企业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例如,为防范“走出去”的风险,政府部门就采用诸如境外投资审批制度等各种行政性措施来控制。其实,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应该是企业的利益约束,而利益约束又应该主要来自现代企业制度的优越。

(四)重视优秀人才的培养、招揽及使用。首先,应多层次、多渠道对企业骨干人员进行培训,既可通过与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合作,也要注意同境外机构合作,培养善于管理、通晓财务、熟悉法律、擅长外语的复合型跨国经营人才。其次,要采用多种方法,吸引我国留学人员和境外华人、外籍人士加入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活动。国内外经验表明,尽快实现境外企业人员的本土化,可以较容易地开辟当地市场,也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经营风险。这方面,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吸引和培养当地人才的成功做法值得国内企业借鉴。再次,要深化企业用人制度改革,以先进的制度招揽人、培养人,通过严格科学的选择、任用、轮换、淘汰和退休制度,通过完善境外企业选人、用人制度,完善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大大增强企业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

(五)加强国家对国际化经营的管理、支持,为国际化经营创造条件。发展跨国经营、抢滩国际市场,已成为我国发展经济的共识。跨国经营是带有前瞻性、全局性和综合性的重大问题,是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应对其实施进行总体规划和科学指导。为此,应该成立国家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我国企业跨国经营总体发展战略,并对我国企业到海外投资进行科学引导,使企业能够遵循明确的发展思路,朝着既定的目标前进。国家海外投资管理组织的基本职能应该是负责对全国的跨国经营企业进行战略性管理指导。

(六)建立著名品牌,提高企业形象策划水平。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全球已进入品牌国际化的竞争年代。品牌已跨越国界和文化障碍,作为一种新的国际语言进入到千家万户。面对强手如林的国际品牌,我国企业必须采取品牌战略,并走向世界大市场。为缩短与世界品牌的差距,我们可以市场换品牌,与国际一流企业合作,然后再“借船出海”。

总之,企业只有适应环境才能生存,睿智的经营管理者应该及时告别旧时代,通过企业兼并重组为建设国际化大企业打基础,不断推进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快企业制度建设,重视优秀人才的培养、招揽及使用,建立著名品牌,提高企业形象策划水平,在竞争白热化的经营环境中顺势而为,积极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及我国同世界市场的融合,使企业在国际化竞争中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皮为志.我国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7.9.

[2]温海成.浅谈国际化的一般理论及我国企业国际化的战略选择[J].经济研究参考,2007.16.

国际化经营论文篇(2)

2.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雷蒙德•弗农(RaymondVernon)1966年首次提出,即产品要经历开发、引进、成长、成熟、衰退的阶段和周期,这个周期在不同技术水平的国家发生的时间和过程不同,因此,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也就不同。对于跨国企业而言,就需要把握和抓住不同国家、不同产品处于不同阶段的实际状况,争取长久地保持比较优势。跨国公司通过本土化,可以更好地分析东道国市场,判断产品处于生命周期中的什么阶段,并更准确地预测产品的发展趋势,正确把握产品的市场寿命,根据产品所处的阶段特点,采取相应的营销策略,增强产品和企业的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3.公司内贸易理论这一理论由英国经济学家巴克利(Peter.J.Buckley)、卡森(MarkCasson)系统阐述,由加拿大学者拉格曼(A.M.Rugman)进行了发展完善。内部贸易改变了各国贸易顺差、逆差的含义和影响,掩盖了国家贸易中各企业、各国的真实贸易关系。企业内部规模收益递增是公司内贸易主要的利润来源。跨国公司通过推进本土化,可以更好地发挥各国家各地区独特的资源禀赋优势,将生产经营的某一环节、零件、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集中于某国或某地生产,产生规模效应,降低成本,并更充分地利用不同国家的税收、贸易政策。

4.边际产业扩张理论边际产业扩张理论由日本学者小岛清(K.Kojima)于1978年提出并进行系统阐述。这一理论指出,对外直接投资应从本国已经或即将处于比较劣势的产业(边际产业)开始,以促使国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对外贸易,并推动东道国产业的发展。跨国企业的本土化可以使得企业更好地了解东道国的技术水平,从而找到最合适的产业进行投资,有利于了解当地的生产要素结构,适当运用当地劳动力资源,为东道国创造就业机会。这一理论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具有重要启发。

二、跨国企业实现本土化经营的几个关键要素

1.中高级管理人才的本土化本土化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一般本土化员工的作用不同,他们更有条件和资源帮助企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采取对应举措,帮助企业更有效地化解文化冲突、促进有效合作。高层管理人员的本土化是人力资源本土化的核心。人力资源本土化既包括利用人力资源,也包括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培育,这要求跨国企业把人才的培训和发展放在重要位置。本土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培养,决定了其能否顺利实施本土化战略。

2.文化融合跨国企业在进入其他国家进行生产经营,通常都会面临来自文化方面的矛盾,能否实现企业文化、本国文化和东道主国文化的和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跨国公司的发展前途。相同的政策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中会有不同的理解和执行方式,产生不同的效果。因此,管理者在实施管理手段时,必须要考虑到被管理者的反应,这些反应往往是由被管理者背后的文化背景所决定的。文化融合需要跨国企业重视并承认文化差异,努力化解文化矛盾和冲突,融洽与东道国政府、商业合作伙伴的交流沟通,提高适应能力,增强竞争力。

国际化经营论文篇(3)

【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存在着力度不够、投资方式比较单一、经营管理不力等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了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若干对策。 【论文关键词】 国际化经营战略对策 一、国际化经营存在的问题 经济全球化给市场竞争带来了明显的变化,那就是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化和国际竞争国内化。我国加入WTO后,市场开放和营销全球化成了中国企业必然的选择。我国企业不仅要承受跨国公司在中国本土带来的竞争压力,而且还要在人家的土地上与外国公司竞争。企业要在所面临的全球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才能够生存下去,否则在竞争中势必会处于劣势,甚至会威胁到自身的生存。当前,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外投资的规模与我国整体的经济实力不相称。据商务部统计,2003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和备案设立的境外非金融类中资企业510家,而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1081家。可见,与中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相比,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力度不够。以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来看,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金额仅占世界对外投资金额的0.15﹪。与中国经济大国的身份很不相称。此外,吸引外资与对外投资的比例为1:0.09,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1:1.14的平均水平,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1.11,甚至低于发展中国家1:0.13的水平。由此可见,中国资本流入与资本流出的严重失衡,这种强烈的反差即使在发展中国家也十分罕见。 2.海外投资的资源导向性明显,但技术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1990年~2000年度,中国30家最大的跨国经营企业中,有23家属于资源开发型企业。以渔业为例,自从1983年以来中国的一些企业在尼日利亚、印尼、阿根廷、美国等20多个海洋资源丰富的国家投资进行渔业开发,已运回国内数十万吨鱼货,占我国渔业总产量的17%;中信公司在非洲、拉美、西太平洋等地区开发林业资源已取得很大的成效,运回大量的木材。冶炼行业,中国冶金进出口公司在澳大利亚总投资2.8亿澳元开发铁矿,在这20年时间内运回2亿吨高质量矿砂。这说明中国产业跨国经营的技术含量不高。不过,近几年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业务领域逐步扩展到生产加工、资源开发、工程承包、农业合作和研究开发等众多领域,扩展层次在不断提升。有的产业已由早期的建点开办“窗口”发展到投资办厂,带动国产设备竞争出口,跨国并购股权置换,境外上市,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创办科技园业,建立国际营销的网络和战略合作关系等各种形式 3.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尚处不够成熟的低级阶段,比较优势尚不突出。近几年来,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区域分布已扩大到五大洲。但从总体上来看,投资的区域仍旧相对集中。从投资总量上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主要集中在北美洲(仅指美、加、墨三国)、大洋洲、亚洲(东南亚、西亚)等地区,有明显的地区集中性。从对外投资国别上看,投资主要集中在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的少数石油,矿产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到2001年底,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累计投资超过2000万美元,累计投资量占中国工业对外投资量的9%,形成了三大核心区:港澳地区、美加地区、澳新地区。中国企业在这三大核心区的投资企业数和投资额分别占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比重28.61%、36.01%和17%。 4.投资方式比较单一,主要采取投资新建方式。这种方式尽管有其优点,但其耗时长,难以快捷地进入市场。 5.在经营管理上实行的是异地化经营,跨国经营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由于受我国政府的国内资金配套和外汇等计划管理的限制,跨国经营企业不能完全依据国外市场情况进行决策,从而错失良机;而异地化经营则使经营项目在国外,管理机构和人员在国内,只派与经营项目有关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去国外经营,且派出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有相当一部分素质不高,不熟悉市场运作规律,不能及时依照市场的需求偏好改进产品,发现和挖掘市场机会。可见,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二、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对策 1.跨国经营战略:渐进性和创新性。跨国公司的跨国经营战略主要特征,一是跨国经营方式的渐进性,二是跨国经营战略的创新性。跨国公司的发展历史表明,几乎所有的企业是从国内市场起步,然后以母国为基地,逐步走向世界,最终发展成为跨国企业。从大多数跨国公司走向世界的过程来看,从国内经营到跨国经营是一个从被动到主动,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突然飞跃。绝大多数企业在成为跨 国公司之前,对跨国经营方式的选择都采用了“先易后难,逐步升级”的战略。一是解决后发劣势的困扰。“走出国门后才真的发现,很多对手远远比海尔强大得多。”张瑞敏形容这种差距,就相当于对方都是博士、硕士,而自己才中学毕业。一个新面孔在国外也根本无人搭理。二是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必须整体考虑。应该是先把国内市场做大后再尝试走出去,这可能也是转化后发劣势的问题,要做到“无利不为、无内不外”。 跨国公司的跨国经营战略的创新性是跨国公司不断适宜环境变化的结果,他相继经历了由多国国内到简单一体化,再到复合一体化的由低到高的发展阶段,即多元化发展。跨国公司首先实行的是多国国内经营战略,即针对不同市场在当地组织生产和销售。以后,随着贸易壁垒的减少,通讯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竞争的加剧,企业日益倾向于利用外部资源服务于自身的价值增值。相对于高新技术产业,为适应国际化战略,可将国内的生产基地转移到生产成本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和地区,还将研发、设计、研究所等都逐步迁往欧美发达国家,以跟踪最前沿的技术。 即使渐进也好,创新也罢,面对我国目前的状况,“中国企业出海的模式选择”也可借鉴:一是海尔模式,通过到当地设厂,冲破贸易壁垒,然后在当地树立品牌的形象;二就是TCL的模式,收购知名品牌的形式;三就是联想模式,奥运其实是中国可以利用的很大的机会,日本的精工爱普生,韩国的三星都是通过奥运会打造了自己的国际品牌;另外还有一种就是中国企业在国内做大以后借船出海。小灵通在国内做的非常成功以后,开始拓展海外的市场。 2.国际投资战略与跨国兼并的结合 (1)资源开发型产业是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预防性产业。我国人均自然资源比较短缺,利用别国资源优势,以油田和其他重要资源开发为导向的对外投资应是我国跨国经营的预防性投资。通过对外投资建立资源稳定的供应基地,可以降低通过市场转移资源的交易成本,有利于规避世界市场资源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也防止受制于他人的被动局面。 (2)劳动与资本相结合的产业是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基础产业。从世界跨国公司对外扩张战略由资源——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规律,以及中国在国际竞争力中的比较优势来看,中国企业选择较成熟的劳动相对密集、核心技术相对稳定、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产业作为跨国经营的起点是毫无疑问的。我国的制造业便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制造业将是我国对外投资的主要行业,如以家用电器、摩托车为主的中档加工组装型制造业、纺织业和服装业等。 (3)研究与开发型技术产业是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重点产业。我们应该考虑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内形成梯度优势,并逐渐推进其产业高度化。这就需要在跨国经营中发展以研究与开发为重点的技术型对外投资。众所周知,在经济全球化的剧烈竞争中,从我国技术开发、研究力量还比较薄弱,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的比较优势来看,中国企业选择劳动密集型产业作为国际经营的起点应该没有疑问,但应该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形成梯度优势,并逐步推进其产业高度化,以利于产业结构调整。 (4)直接投资方式的选择。中国大型企业对外国直接投资应以经营为主,出资形式也要多样化。因为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起步较晚,资金、技术实力不足,销售管理经验不足,精通跨国经营管理的人才也不多,采用独资形式,不利于节约有限的资金和达到与东道国企业优势互补的目的,也不利于产品的市场营销和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更不利于争取投资所在国政府和居民的广泛支持,以及获得当地的政策优惠。而采用合资经营方式,既可以减少资金的投入,又有利于弥补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经验不足的缺陷,还有利于吸引和利用合资伙伴的管理经验,销售技能,以及在市场的信誉、供货的销售渠道。但是,采用合资方式,不利于保护技术秘密,因此,对于拥有独特技术优势的企业,可采用独资或购并的经营方式。 (5)树立“全球”管理意识。面对国际上经营战略创新加速的状况,中国企业家应该清醒认识到,一方面,要在国内迎接国外企业和商品的“抢滩”与挑战;另一方面,又要让自己的企业突破自身狭隘的区域市场,走向全球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这个过程中,经营者自己首先应该具有全球意识,善于站在全球市场的角度考虑问题,处理问题。具体来说,一是要善于从大处着眼,放眼远大目标,不能目光短浅。二是要勇于接受新的挑战,尝试新的经验,不能墨守成规。三是要融入他国文化,视差异化为一种资源,不犯文化上的错误。四是要精于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世界,不断汲取精华,博采众长 。就企业决策者的领导能力而言,还要引导自己的企业和员工树立全球化经营的思想,在具备现代企业管理能力的基础上,认识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特别突出促成组织向全球化方向变革,创造适应全球化趋势的学习环境,激励员工追求卓越的能力。

国际化经营论文篇(4)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1995年7月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的界定,保险及与保险相关的服务被纳入金融服务的范畴,这意味着在对保险服务贸易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均应适用GATS及其相关协议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

一、保险服务贸易的范围及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录(AnnexonFinancialServices)的界定,保险服务贸易涵盖如下以下一些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商业性活动:[1]

1、直接保险(包括共同保险),又可细分为人寿保险(lifeinsurance)和非人寿保险(non-lifeinsurance)这两类保险业务。

2、再保险(reinsurance)和转分保(retrocession)

3、保险中介(insuranceintermediation),如保险经纪(brokerage)和保险(agency)。

4、辅保险服务(servicesauxiliarytoinsurance),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及理赔服务等。

GATS金融服务附录的上述界定涵盖了现实经济领域几乎所有的盈利性保险业务,至于非盈利性及带有国家强制性的保险业务,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则不在GATS的规范范围内。因为GATS第一条第1款(b)项明确规定,政府当局为实施其职能所需的服务,不在GATS调整的范围内,同条同款(c)项进一步补充说明了所谓“政府当局为实施其职能所需的服务”,系指既不是商业性质的,又不与任何一种或多种服务相竞争的各项服务。毫无疑问,社会保险业务乃各国政府当局为实施社会保障职能而提供的公共,其与商业保险并无直接的竞争关系,因而属于“政府当局为实施其职能所需的服务”,不在GATS的调整范围内。更何况社会保险具有较强的属地性和属人性,根本不存在进行国际服务贸易的现实可能性,故GATS金融服务附录将其摒弃在保险服务贸易的内容之外。

根据保险服务的提供者或接受者是否需要在国家间进行位移,可将保险服务划分为四种类型:

1、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保险服务,此类服务贸易的提供者或接受者均不发生位移,故亦称为“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在这种服务方式中,保险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有一定的地域差距,服务的提供方式有些类似于货物贸易或与货物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如甲国的保险公司为售往乙国并在乙国使用的汽车提供车辆保险。随着营销水平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不需要与货物贸易相伴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能跨境提供一定的保险服务,如甲国的保险公司可通过甲国当地的经纪人或人在乙国提供保险服务,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些大型的保险公司如英国的劳埃德公司(Lloyds)可在海外没有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保险产品的服务贸易。[2]

2、在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此类服务贸易提供者不移动,接受者发生位移,故又称为“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保险业较常出现的境外消费是当地保险公司为来自国外的游客或商人提供诸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服务。

3、一成员方的保险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方的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提供保险服务。这是一种特殊的保险服务贸易方式,表面上看,这种服务贸易方式并不涉及人员的流动,但实际上由于各国保险服务水平的差异,具有贸易比较优势的保险发达国家在保险落后国家开拓市场,创设商业存在的同时,仅仅依靠雇佣当地人才是难以充分发挥其比较优势的,还必须向商业存在注入大量的资本和人力资源,才能满足业务拓展和稳健经营的需要。商业存在与其它保险服务贸易方式不同的特征在于一成员方的保险服务提供者必须在另一成员方境内设立常设机构并通过该机构提供保险服务,因此以商业存在方式进行的保险服务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国际直接投资的市场准入问题。

4、一成员方的保险服务提供者通过自然人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保险服务,此类服务贸易方式中供应者个人发生流动,而服务接受者不移动,故人们将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称为“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personnel)。保险业中典型的自然人流动如甲国的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到乙国实地提供保险或保险经纪服务。

二、保险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是指一国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及其服务进入本国市场这一行为的管理与控制。GATS将市场准入条款放在第三部分“具体承诺”中加以规定,表明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对各缔约方而言不是普遍的绝对的义务,而是一项具体承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只有在谈判达成协议后列入成员国的市场准入承诺表,才对该成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保险服务贸易自然也不例外。成员方一旦对保险市场准入义务做出承诺并附于该国市场准入减让表中,就必须保证其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其在承诺表中所确定的待遇标准。

根据GATS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一成员方一经承诺保险市场准入义务,便不得在保险部门中采取和维持下列六项限制措施:(1)以数量配额、垄断、排他提供者或经济需求测定要求的形式,限制保险服务提供者的数量,如以许可证形式直接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开业数量;(2)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定要求的形式,限制保险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如直接限定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量或资产总金额;(3)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定要求的形式,限制保险服务经营总量或按规定的数量单位表示的保险服务产出总值,如对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总额或保险市场份额做出限定;(4)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定要求的形式,限制特定保险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提供保险服务所需自然人的总量,如限定外资保险公司从业人数或保险人的数额;(5)限制或要求保险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如只允许合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展业;(6)采取外国人最高持股比例、单独或累计外资总值的规定,限制外资参与,典型的如不允许外资在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50%。应注意的是,以上这些否定性义务并非绝对性义务,只要一国在其承诺计划表中予以说明,它仍可以保留其中一项或几项限制措施。

根据WTO《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以下简称《金融服务谅解》)的规定,各成员方在承诺维护国内既有保险服务管理现状的前提下,还应承担如下市场准入义务:

1、垄断经营权的透明度要求及渐进修正义务。每个成员方应在其承诺的保险服务时间表中列出现存的垄断性经营权利,并努力消除或缩小其范围。市场垄断实质是一种限制竞争行为,理应加以禁绝,但由于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发育不全,市场主体单一,国有保险企业的市场垄断受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所限,显然不能采取“令行禁止”的简单做法,故《金融服务谅解》对此给予充分谅解,只是要求成员方执行透明度要求,并努力消除或缩小市场垄断的范围,从而给了相关国家足够的缓冲期和回旋余地。

2、保险开业权的保障。《金融服务谅解》规定任一成员方应允许其它成员方保险服务供应者在其境内设立保险机构或进行商业性拓展,包括并购现有的保险企业。成员方可对保险开业和扩展设定一定的附加要求、条件或程序,但这些要求、条件或程序不得构成对保险开业的实质性阻碍或违反GATS项下的其它义务。

3、新保险服务的许可。新保险服务是指在一成员方境内任何保险服务供应者所不提供的保险服务,即所谓的“保险创新”,包括对现有保险服务的实质性升级或更新,如开办新险种。《金融服务谅解》明确规定,对于其它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一成员方应允许其在本国境内提供保险创新服务。

4、保险信息传递与处理。成员方不得采取措施阻碍保险信息(包括以电子手段传递的数据资料)传递或处理,或是阻碍保险设备的转让。其前提是这种信息传递、处理或设备转让是保险服务提供者的正常商业行为所必需。这是与保险开业权密切相关的一项禁止性义务,保险企业的正常开业除了需要一定的资本、人员、场地外,一些重要的信息资料(如寿险的精算资料)和关键的机器设备(如信息处理设备)对保险公司的正常展业都是必不可少的。《金融服务谅解》的这一规定有助于预防成员方以禁止或限制保险信息传递与处理的方式来变相阻碍外资保险公司的开业或正常营业,从而使“开业权”落空的规避行为。但这一规定并不限制成员方保护个人资料、个人隐私、个人记录和金融秘密(FinancialPrivacy)的权利。

5、保险服务人员的临时准入。依《金融服务谅解》第9条的规定,任一成员方应允许正在境内或已在境内设立商业机构的其它成员方保险服务提供者的下列人员暂时入境:(1)对保险服务供应者的保险服务提供、控制与运行所必不可少的具有信息独占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掌握保险客户名单的营销主管人员等;(2)保险服务经营的专家,如高级企划人员;(3)计算机服务、电讯服务及保险财务方面的专家;(4)保险精算专家及法律专家。但上述(3)、(4)项人员的临时准入,须考虑成员国境内合格人员的供应量而定,亦即若可在当地觅得充足的(3)、(4)项所列的专家,便无需从境外引入上述人才,实际上意味着成员国可以本国已有充足的相应人才为由,拒绝(3)、(4)项人员的准入要求。保险服务人员的临时准入和保险信息传递处理两项义务分别从人员、信息(及设备)方面保障了保险企业“开业权”的实现。

6、保险服务供应的非歧视措施。依《金融服务谅解》第10条之规定,在非歧视的前提下,成员方可以维持下列措施:(1)决定是否提供各类被许可的保险服务,即保险服务的业务限制;(2)限制保险服务供应者的业务范围扩及该成员全部境内,即保险服务的地域限制;(3)其它一些符合GATS条款,但对其它成员方的保险服务经营者经营、竞争或进入成员方市场的能力有消极影响的其它措施。《金融服务谅解》第11条还规定,上述(1)、(2)项的业务限制和地域限制措施应尽量不影响其它成员方保险服务提供者在该国境内既得的市场机会和利益。

三、保险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

与市场准入问题一样,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不是一般性义务,而是一项具体承诺的特定义务,各成员方仅在自己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中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根据GATS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每一成员方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或资格给予其它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标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市场准入是国民待遇的前提,如果一国不承诺给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予市场准入的机会,国民待遇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国民待遇并不是市场准入的必然结果,国民待遇的实施至少受到两项合法限制:一是成员方仅在其具体承诺并列于开放计划表的部门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二是成员方可在计划表中对国民待遇设定明确的限制和条件。

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金融服务谅解》的规定,保险服务领域的国民待遇除了贯彻GATS的基本原则外,还有如下的特殊规定:

1、公共机构保险服务采购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虽然有GATS第13条“政府采购例外”的规定,《金融服务谅解》仍要求每一成员方应确保在其境内建立机构的外国保险服务供应商在提供或出售本国公共机构的保险服务方面,应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2、跨境保险服务的国民待遇。

这一国民待遇要求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任一成员方应允许非居民的保险服务提供者通过中介或本身作为中介,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提供如下保险服务:(1)海运和商业性航空航天运输及运费保险;(2)运输(含国际运输)的货物、运输货物的工具和由此产生责任的保险;(3)再保险、转分保;(4)咨询、统计、风险评估、索赔等辅保险服务。另一方面,任一成员方应允许其居民在其它成员方境内购买上述保险服务。

以上保险业务范围与GATS金融服务附录所列的保险业务范围两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二者最显著的差异在于各种人寿保险被明确排除在跨境提供的国民待遇范围之外。笔者认为,这并非对人寿保险的业务歧视,而是由于人寿保险的业务特征所致,就目前的技术发展水平而言,寿险服务提供者邻近寿险服务接受者仍是寿险服务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只有如此,寿险服务提供者才能为客户准确地解释寿险条款,全面了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概况,评估风险发生概率和准备金比率,从而既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寿险服务,又可有效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在目前的保险业实践中,寿险的服务提供者多与寿险的服务接受者在同一国境内,这是基于寿险行业的上述特点,国际保险业中寿险跨境提供的服务贸易水平极低,未成规模,故《金融服务谅解》将其略去,未作列举。

3、支付与清算的国民待遇。

根据GATS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任一成员方应当允许在其境内已设立商业机构的其它成员方保险服务供应商使用由公共机构运营的支付与清算系统,以及获取正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所提供的官方基金援助和再融资便利。但外国保险服务商不享受官方最终资金贷款或清理的权利,因为依据国际惯例,跨国金融机构的最终贷款人和债权债务清理人通常是其母公司或母国金融主管部门,故外国保险服务商不得以国民待遇为理由,要求东道国金融主管部门对进行最终贷款援助或债权债务清理。

4、加入相关组织或机构的国民待遇

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在加入或参与保险自律组织、清算机构或别的组织、机构时,其享受的待遇应与本国保险公司相同。当成员方直接或间接地给予相关组织成员予提供保险服务的特权或优惠时,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也应一体均沾,福利共享。

《金融服务谅解》之所以做出上述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些成员国金融当局给予金融企业的特权或优惠,是以金融企业加入相关组织(如保险业的保险同业公会)作为前提的,并且这种特权或优惠往往是通过同业组织间接给予的,在这种情形下,成员国政府实际上可通过限制外国金融服务商的入会资格,来限制或剥夺外国金融服务商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本可享受的特权或优惠。故《金融服务谅解》对外国金融服务商加入相关组织或机构的国民待遇作了特别强调,以避免成员方上述规避行为的发生。

第二节各国保险服务贸易开放态势述评

保险服务贸易是国际金融服务市场中行业规模和经济影响较大的服务行业之一。由于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宏观政策上的特殊影响,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国力出发,确定其保险服务开放方式,其保险服务贸易法制不一而足,各具特色,本节主要对一些代表性国家的保险服务贸易法制及其在GATS项下的承诺修改动态作一评介。

一、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基本模式

1997年12月13日,WTO第二轮金融服务贸易谈判达成最后协议[3],包括美国在内的总共56个成员方(代表70个国家和地区)正式通过了《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允许其它成员方在本国境内建立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服务公司,并按平等原则参与竞争;其它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享有与本国服务提供者同等的进入金融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金融服务贸易的投资项目中所占的比例超过50%.该协议涉及全球95%的金融服务市场,至今已有104个国家和地区在协议项下作出了承诺。[4]结合各相关国家保险服务贸易立法状况,分析其在《全球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所作的承诺,我们可将世界范围内保险服务市场开放格局大别为四类,兹分别介绍如下:

1、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市场完全开放模式

此类发达国家保险市场高度发达,保险公司实力雄厚,保险产品品种繁多,保险创新层出不穷,保险从业人员素质较高,加之保险服务法规齐全,监管得力,在国际保险服务贸易中明显处于竞争优势地位。因此,这些国家在法律上对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给予充分的市场准入机会和完全的国民待遇。

2、以日本、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有限开放模式

此类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也非常发达,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较长,但保险法规、制度长期未能定型,有的是出于一体化原因使法律频繁变更(如欧盟),有的是因为国内保险业的痼疾得不到解决而使法律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如日本),因此这些国家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态度上表现得较为犹豫,严格限制外国保险公司介入本国保险市场。

3、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充分开放模式

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谈判中表示愿意原则上接受金融服务自由化的目标,但同时亦主张,对自由化的进程速度保持严格的控制。此类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典型的如我国台湾地区、智利、南非、摩洛哥和匈牙利等。它们鉴于本国或本地区的保险资源相对贫乏,又迫于发达国家开放保险市场的强烈压力,依据自身的发展水平和现实状况,在保险市场开放上给予外国保险公司较为充分的国民待遇和开业权。例如,智利在其特定承诺表中,对外国公司在其本国开业,除养老金业务之外,对保险业务不加特别限制;再如,南非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没有限制,对人寿保险公司除了国外再保险之外,也采取了无限制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

4、发展中国家有限开放保险市场的模式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市场相对于发达国家还处于比较幼稚的阶段,保险服务落后,缺乏竞争力,如果屈从于发达国家的压力无限地对外开放本国市场,势必会冲垮本国保险业,并为日后的保险监管带来隐患。因此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取有条件的市场准入和分国民待遇的原则,在拟定特定承诺表时,充分考虑本国国情,予以灵活性的有限承诺。在实际操作中,它们大多采取限制外国保险公司在合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来防止外资对保险市场的冲击。

二、典型国家或地区保险服务贸易开放态势及其保险服务贸易承诺概况介绍

针对以上四种迥异的保险服务开放模式,我们分别以其代表性国家或地区美国、日本、台湾地区和泰国为例,对其保险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及其最新承诺概况作一介绍。

(一)美国

美国是发达国家全面开放其保险市场的典型代表,这与其在国际保险服务贸易中所占的地位是有密切关系的。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仅1998年美国的保费收入就达到7364.7亿美元,占世界总保费收入的1/3强,同时,它也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服务输出国。因此,美国是西方发达国家中金融服务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主要倡导者,也是GATS协议谈判的主要发起方。

美国在立法上将保险公司监管的责任下放到各州,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必须获得州保险署的批准才能在该州营业,此外保险公司还必须遵守该州的费率厘定和财务报告要求,[4]因此各州在保险公司的组建、注册、审核、税收等方面存在不小差异,在特定承诺表上,美国根据各州监管法律的差别,拟定了不同的市场准入限制。例如,不同的州对外资保险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美国国籍要求各异,路易斯安那州要求外资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必须100%具有美国国籍,而其它州则要求75%甚至更少。

在国民待遇限制上,美国对于跨境提供保险服务有所限制,主要是通过加收联邦执照税和限定保险业务范围加以制约。其它几种服务方式则无任何限制,这主要是因为在跨境提供方式下,外国保险公司身处境外,难以受到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有效监管。

在辅保险服务上,如人、经纪人、理赔人等,美国各州一般均有严格的限制,其从业主体资格仅限于本州居民,不发给非本州居民执业许可证。在新的全球金融服务协议中,美国承诺在州水平上取消对保险服务和辅保险服务颁发许可证的居民或公民要求,并保证对新的保险进入者扩大其现有的经营活动范围,并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新的措施。

(二)日本

以保费收入总额统计,日本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保险大国。日本政府长期以来非常重视保险业的发展,其对保险业的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税收方面。日本对保险业的课税方法别具一格,既不对保费收入征税,也不对公司利润征税,只对其资本运用收益部分征税。与此同时,日本严格限定外国保险公司在日本的开业权,并对外国保险公司的审批和经营范围严加限制。在这样封闭的市场环境下,日本的保险业发展呈现出一种“负重前行”的尴尬态势:一方面,伴随着战后日本经济的由复苏到繁荣,加上日本政府对金融业的特殊扶持,日本孕育了规模仅次于美国的保险市场,培养了诸如日本生命保险、第一生命保险、东京海上保险等世界知名的保险业“旗舰”,1998年日本的保险业务收入高达4531亿美元,占全世界市场份额的五分之一以上;另一方面,由于受政府严格的准入限制,保险市场

供给主体有限,缺乏充分有效的竞争,日本保险公司盲目地拓展规模,扩张业务,造成保费负增长、退保率攀升、不良资产比率恶化等一系列恶果。这些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充分暴露出来,并引发了日本保险业的“大地震”,一些曾经辉煌的保险公司如日本生命保险、东邦生命保险等大型保险公司相继破产。

从1993年起,美国开始同日本进行开放保险市场的谈判,要求日本加快保险市场开放的进程,并增强保险监管的透明度。1994年10月,日美第一轮谈判达成协议,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申报制直接在日本开业。1996年12月15日,日美之间达成新的保险服务贸易协议,协议进一步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费率厘定及参与第三领域保险(即既非生命保险又非财产保险的损害保险)的限制。

日本保险业的开放是在其国内经济不景气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双重压力下作出的。在新的全球金融服务协议中,日本迫于美国的压力,进一步加快了保险服务贸易开放的步伐,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1)1996年6月,取消了保险服务中的一些限制,如:保险过境交易中的空运保险、海运保险的限制;保险经纪人和保险零售中的日元支付要求及保险赔付中的日元支付要求。(2)在1998年7月以前,汽车、火灾等伤害保险的费率完全自由化。(3)从1998年4月起,外汇交易完全自由化,废除对保险经纪人的禁令。

在日美两次签署保险协议后,日本逐步开放其保险市场。到2000年9月底,日本国内共有外资寿险公司5家,外资财险公司5家,外国财险公司分支机构27家,日本保险公司开始面临来自外资保险公司直接的竞争压力。

(三)台湾地区

台湾保险业的发展非常迅速,在目前的台湾保险市场中,有33家寿险公司和23家产险公司正式营业,其中美资保险公司占相当比重,寿险公司中有15家是美资公司,产险公司中有7家是美资公司。1996年台湾保费总收入达到156亿美元,外国保险公司在寿险市场所占的份额将近6%,在产险方面则为1.4%.

台湾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至90年代初,在这一阶段台湾保险市场主要对美国保险公司开放。1987年,在美国以“特别301条款”相要挟的情况下,台湾不得不向美正式开放保险市场,允许美国安泰人寿、家庭寿险两家公司在台开业。根据双方协议,自1988年起,台湾方面每年可核准美国的两家寿险、两家产险公司在台营业。为规范准入条件,台湾“财政部”还于1990年公布了《对美国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审核要点》,规定美国保险公司申请在台设立分公司,必须符合以下5个条件:(1)具备等值于5亿新台币以上的实收资本;(2)经营者经营所申请的保险业务达5年以上;(3)申请前的营业状况经台湾主管当局认可的国际保险鉴评机构评定为A级;(4)最近5年内无重大违规经营受处罚的记录;(5)在美国国外设有分公司或与美国国外保险业有再保险业务往来。

第二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初延续至今,1994年,以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为契机,台湾开始酝酿岛内保险业的全面开放。为满足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要求,从1995年开始,台湾决定全面开放其保险市场。根据台湾1995年7月17日颁布的有关《外国保险公司在台设立分支机构规定》的修正案,台湾全面放宽了对保险市场的外资准入限制,取消了进入台湾的外国保险公司有关高额实收资本和高额资产净值的“双高”履行要求,将准入条件局限在以下两方面:(1)从业记录良好,以往三年财务稳健;(2)五年内未因违法而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惩处。此外台湾还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允许外国相互保险公司在台湾开设分公司,并取消了外国保险公司开业权的互惠限制。从上述保险服务贸易规范可以看出,台湾地区的保险服务市场已基本实现了自由化,因此称为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充分开放保险市场的典型代表。[5]

(四)泰国

泰国于1993年起开放保险市场,其保险业已形成一定经济规模。目前泰国境内共有110家保险公司,其中有10家外资保险公司,全国范围内本国与外资保险公司共设有1700多家分支机构,通过15万名寿险人和4千多名非寿险经纪人开展业务。

为应对保险市场逐步开放过程中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泰国政府未雨绸缪,及时制定了一些保险服务贸易法规,其主要内容如下:1、提高保险公司边际偿付能力和未决赔偿准备金的比例,以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2、扩大投资范围,鼓励险种引进,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生存能力和经营效率;3、逐步放宽保险监管,减少对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承保范围的干预与限制,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政策和监管环境。[6]基于泰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状况,泰国主要奉行分阶段有限开放的保险市场开放模式,其在GATS项下特定承诺表的承诺基本上也贯彻了上述思路。在1997年全球金融服务协议谈判中,泰国政府作出了以下三点承诺:(1)分阶段提升外资在本国保险业的参与水平,从1993至1997年,允许外资在合资保险公司中拥有25%的股权,从1998到2002年,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拥有49%的股权,从2003至2007年,允许外资在保险公司拥有50%以上乃至100%的股权。(2)对外国保险人才的准入作出限制,只允许外国高级管理人员、专家及技术人员入境,且需经泰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3)泰国对于购买本国保险公司寿险产品的投保人即予一定免税待遇。

三、对WTO主要成员方保险服务贸易承诺概况的评析

1998年,学者LauraJ.Lane对《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的70个原始缔约方的保险服务贸易承诺情况作了一个粗略的统计,她分商业存在、跨境提供、市

场准入及保险服务范围三个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如下一组统计数据:[7]

在商业存在方面,有45个国家允许外资通过100%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形式进入本国保险服务市场;有9个国家允许外资持有合资保险公司50%以上的股份;7个国家允许外资拥有全资子公司,但不允许外资设立分公司;有5个国家禁止外资在合资保险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超过50%;另有4个国家没有作出任何承诺。

在跨境提供方面,有35个国家有选择地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作出了承诺;有27个国家允许海上保险、航空保险、运输保险、再保险和保险经纪业务的跨境提供;有8个国家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方式未作出任何承诺。

在市场准入和保险服务范围方面,有53个国家保证对所有的保险领域实行市场准入;有13个国家只对部分保险领域作出了准入承诺;另4个国家无任何承诺。

对以上主要成员方的保辗癯信登榭黾右苑治觯颐强梢缘贸鋈缦录傅憬崧郏骸?/p>

1、大多数成员方积极地扩大了承诺的范围或在既有承诺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的承诺。其中自然有弱小国家谈判受压而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各成员方均认识到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乃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将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提供广泛和优质的服务,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南北国家均可以从保险服务开放中受益:对以美欧为首的发达国家而言,保险服务承诺的拓宽与加深将使它们有更多的机会进入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服务市场,赢得更大的利润和市场份额,从而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它们在国际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强者地位;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它们可以通过开放市场引进更多的国外资金、先进管理经验和保险产品,历史经验表明,开放本国金融市场是落后国家赶超先进国家的一条捷径,更何况发展中国家在一些劳动力密集型的服务产业上具有比较优势,通过开放本国金融市场换取有关国家相关服务产业的准入机会亦可获得“共赢互利”的效果。

2、纵观承诺改进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作出的多为放宽外资股权限制、扩大险种范围、取消业务或地域限制等实质性承诺,而发达国家作出的承诺则多为对既有承诺的技术性或程序性修缮。这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金融保险业实力雄厚,且一贯奉行金融服务国民待遇原则,早在1995年的GATS生效之时便对金融保险的市场开放作了全面、彻底的承诺。除了美国、澳大利亚当时基于“免费搭车”(FreeRide)效应的考虑,提出基于互惠的最惠国待遇限制之外,其它发达国家对外国金融保险服务商进入本国市场并未设置明显的障碍。1997年金融服务协议达成后,美国、澳大利亚也撤回了其“有条件最惠国待遇”的豁免要求,重新回归到GATS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轨道中。有鉴于此,发达国家主要对一些技术性或程序性要求作出改进承诺。

3、发展中国家的改进承诺力度不小,但一些关键问题上仍谨小慎微,充分地利用GATS的“逐步自由化”原则,分步骤、分期限地开放本国保险服务部门。GATS项下的承诺采取“原则综述”与“逐项给予”相结合的原则,这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面临两种选择:一是作出抽象的原则性承诺,如巴西承诺未来的立法将允许私营机构提供保险服务,塞浦路斯承诺扩大再保险的开放等;另一种是作具体的限定性承诺,如印尼承诺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权比例可上升至100%,马来西亚承诺到2005年6月30日,允许外资设立6个新的再保险公司等。两种承诺方式各有利弊:抽象承诺没有具体的时限和实施条件,不立即履行所受的压力较小,但若迟迟不予兑现,会给其它成员方造成“不守信用”的印象;具体承诺设定具体的指标或期限要求,若不予兑现国家所受的外交压力较大,但成员国作出的具体承诺往往经过深思熟虑,选择外资对本国经济冲击较小的保险部门或保险领域进行开放,并且附加了诸如时间、立法修改、配额、比例等各种限制,采取具体承诺,国家可将保险市场开放的进程与力度稳稳地操控在自己手中。两相比较,较之抽象承诺的泛泛而谈,具体承诺的优势较为明显,也容易被相关国家所接受。因此,大多数国家在改进承诺时作出的均为具体承诺,而抽象承诺的运用较为有限,多用于对一些原则的阐述与声明。

四、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保险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述评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对保险及其相关服务(包括寿险、健康险、年金险、非寿险、再保险和保险附属服务)作了如下具体承诺:

(一)关于跨境提供的保险服务

只对如下一些保险服务作跨境提供方面的具体承诺:再保险、国际运输保险、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对其他保险服务不作跨境提供方面的承诺。

(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企业的形式和外资股权比例限制

1、自入世时起,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合资企业,外资可占51%.

2、入世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取消企业形式限制。

3、自入世时起,允许外国寿险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可占50%股权,并可自行选择合资伙伴。

4、对于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自入世时起,允许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的合资企业;入世后3年内,外资股权比例增至51%;入世后5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对于其他经纪服务,中国不作承诺。

5、允许保险公司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设立内部分支机构的限制。

(三)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限制

1、自入世时起,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提供服务。

2、入世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非寿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在下列城市提供服务: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

3、入世后3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

(四)外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自入世时起,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无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大型商业保险,向境外企业提供保险,并向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财产险、相关责任险和信用险。入世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国内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服务。

2、自入世时起,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外资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服务,无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五)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许可条件

自入世时起,许可的发放将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如下:

1、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中有30年以上设立商业机构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

2、应连续2年在中国设有代表处;

3、在提出申请的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50亿美元,但保险经纪公司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总资产应超过5亿美元;入世后1年内,其总资产应超过4亿美元;入世后2年内,其总资产应超过3亿美元;入世后4年内,其总资产应超过2亿美元。

(六)国民待遇限制

1、外国保险机构不得从事法定保险业务。

2、自入世时起,外国保险机构要就非寿险、个人事故和健康险的基本风险的所有业务向一家指定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20%的分保。入世后1年,分保比例为15%;入世后2年,分保比例为10%;入世后3年,分保比例为5%;入世后4年,不要求任何强制分保。

在我国的入世谈判过程中,保险服务贸易是成员方提出要价最多的金融服务贸易,也是金融服务贸易中我国作出具体承诺内容最多的领域,这多少反映了在这一领域我国与其它成员方谈判的复杂与困难程度。考察最终文本中我国作出的具体承诺,我们认为,中国较好地利用了GATS“渐进式开放”和“审慎例外”的原则,充分维护了中国保险服务业的权益,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赢得了宝贵的缓冲期。

首先,我国沿用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入世具体承诺中的作法,对保险服务贸易作的是“逐项给予”的具体承诺,即明确市场开放的具体领域和进度,选择外资对本国经济冲击较小的保险部门或保险领域进行开放,并且附加了诸如时间、立法修改、配额、比例等各种限制,从而将保险市场开放的进程与力度稳稳地操控在自己手中。

其次,我国借鉴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保险业开放的有益经验,奉行的是“渐进式”开放的原则,即使是冲击不大的领域,也不一蹴而就地全面放开,而是有步骤有计划地逐步开放。以地域范围限制为例,我国根据保险业发展程度,分步分区域地逐步开放,入世即开放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五地,第二年开放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天津十市,第三年取消地域限制。其实,第一步的五市与第二步的十市,其保险业发展程度并没有特别悬殊的差异,之所以作两步安排,还是出于战略的考虑,意在充分地利用GATS规则,为我国保险业迎接入世冲击赢得宝贵的战略准备时间。

再次,我国在入世承诺中既承诺开放市场,也不放弃市场准入监管。我国对外资保险机构设立严格的准入条件,要求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中有30年以上设立商业机构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总资产超过50亿美元,且应连续2年在中国设有代表处。资历和总资产要求的主要目的是进行“筛选”,通过硬性的资本要求吸纳资质优良、实力雄厚的大型保险公司,而将缺乏竞争力的小公司拒之门外。代表处前置要求是我国所特有的一项准入条件。笔者认为,代表处前置要求不仅仅是一项程序要求,而且具有深远的实际用意。第一,代表处前置要求有助于中国监管机关了解申请者的资信和财务状况,增强对准入申请实质审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第二,要求外国保险公司在准入前设立代表处,可以使外国保险公司对陌生的中国市场有所了解,作好准入后应对风险的充分准备,从而加快外国保险公司适应中国市场的进度,减少经营风险,实现外资保险公司的安全稳健经营;最后,在外资保险公司大量申请准入的情况下,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者规定必须已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实际上是创设一种变相的“缓冲期”,以减小同一时段外国保险公司大举进入对我国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造成的冲击,同时也为民族保险业的发展赢得宝贵的喘息之机。

最后,尽管有具体承诺,我国可以充分利用GATS《金融服务附录》的“审慎例外”规定,强化对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审查……“审慎例外”(prudentialcarve—out)是国际金融界对金融附录(AnnexOnFinancialService)第2款(a)的习惯性简称,规定WTO的成员方出于审慎目的而采取的审慎措施可以不受GATS及金融承诺的限制。WTO《金融服务附录》在第二条“国内法规”中明确规定:“尽管有本协议(GATS)其它条款,但不能阻止一成员方出于审慎的原因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保护投资人、存款人、投保人、金融服务提供者对之负有信托责任的人,或者为确保金融体制的完善与稳定而采取的措施”。这一规定实际上肯定了东道国监管当局为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性,有权基于审慎目的制定附加的保险准入条件。金融附录之所以规定“审慎例外”缘于金融服务贸易的特殊性,金融业与其它众多的服务行业不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具有公共性和高风险性等特征,需要进行严密的监管,否则,金融自由化不但不能取得预期的收获,而且甚至会给成员方带来全面的经济和社会危机。[8]中国人民银行充分利用了上述授权,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交由金融监管机构个案审查的其它审慎性条件:(1)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2)具有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3)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4)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5)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这些条件从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强化了对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要求,也使我国监管当局在审核外国保险公司准入申请时拥有更大的主动权和灵活性。

第三节加入WTO对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影响及中国的法律应对

结合上文所述的WTO主要成员方保险服务承诺概况表,分析我国作出的承诺,不难看出,我国在保险服务领域所作承诺的广度和深度远远超过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承诺标准。从原先的经济试点开放模式突变为全方位大范围的全面开放格局,对我国的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究竟有什么样的影响呢?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宜一概而论,而应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辩证分析。

一、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积极意义

我国开放保险市场的承诺预示着竞争机制将逐渐在中国保险市场的资源配置方面起基础性和主导作用。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我国保险业将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并将逐步融入国际保险业,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具体而言,保险市场开放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有助于优化保险市场结构,提高保险市场效率。

加入WTO后,我国必须确实履行GATS项下关于市场准入的承诺,放松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限制。随着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加,我国的保险市场结构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在1991年之前,中国保险市场基本呈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花独秀”的局面,1991年后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被分拆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三个独立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太平洋、平安、天安、大众、新华、泰康、华泰、永安、华安等一大批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崛起,中国保险市场已经打破了中保集团独家垄断保险市场的局面。那么,是不是就此可以断言我国保险市场已经成为一个充分竞争的保险市场呢?笔者认为,作出这种判断为时尚早。从保险公司的数量上看,我国保险服务供给者数量的确不少,但从各保险公司的资质及其业务分布格局来看,各保险公司之间和各地区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目前,除了中国人民、中国人寿、太平洋、平安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设立较早,资力雄厚,网点遍及全国各主要省市之外,其余保险公司要么有区域性展业限制(如天安、大众、永安、华安保险公司),要么缺乏在全国拓展业务的实力。这样,就导致我国保险市场格局呈现出一种地域失衡:在上海、广州、北京等大城市,保险供给主体较多,竞争较为充分;在各省会城市或地区中心城市,只有中国人民、中国人寿、太平洋、平安四家全国性保险公司,处于一种寡头垄断状态;至于在中小城市及农村地区,则只有中国人寿与中国人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寿险市场和财险市场居于完全垄断地位。[9]这种格局,依靠我国保险市场机制自身是难以在短期内发生改变的,只有引入外资保险公司,才能使上述地区的寡头垄断或完全垄断格局向充分竞争的方向发展,就这一点而言,我国承诺在入世五年后完全取消外资保险公司展业的地域限制,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二)加入WTO有助于推动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开拓海外保险市场。

根据世界各国保险业发展的经验,在引入外资保险机构及其经营技术的一段时间后,必须同时向海外投资,建立海外保险机构,这样,才能发展外向型经济,真正实现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接轨。因为对一个实行保险市场开放的国家来说,只有在资金、技术、管理知识等要素双向流动的情况下,才能使本国保险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因此,“引进来”与“走出去”是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缺一不可的两方面,彼此相互依存,相互促进。[10]从目前看来,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已经奠定了一个较为扎实的基础,中国人民、中国人寿、太平洋、平安等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均在海外设立了数量可观的保险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和人员组织都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在海外站稳了脚跟,积蓄了经验,初步具备了与当地保险公司相抗衡的实力。加入WTO之后,中国在向其它成员方开放本国保险市场的同时,亦可充分利用其它成员方的市场准入承诺,以现有的海外保险机构为基础,逐步扩展机构网点,开拓海外保险市场。

(三)加入WTO有助于保险产品创新,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

现代商业保险不仅仅具有损失弥补、死亡给付、疾病护理等功能,而且派生出了很强的信息传递、储蓄、投资等功能。我国保险业这两年虽对保险产品创新作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如平安保险公司在1999年下半年推出了具有投资功能的分红保险,但总体而言,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一些著名的保险公司相比,在产品创新方面仍有相当大的差距。西方大型保险公司一般都有专门的保险产品开放部,负责保险产品的开放设计和改造升级。以德国的安联保险公司为例,公司要求进行保险产品开发时应遵循如下三个原则:1、适时性原则,强调保险产品开发的时效性,要针对市场需求的变化作出敏捷、准确的反映;2、市场性原则,即要求产品开发适应市场的需要,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并经得起市场竞争的考验;3、盈利性原则,产品开发应注重经济效益,强调保费收入要恒大于开发成本和营销费用。[11]

而我国极少有保险公司具备这样的产品创新素质和理念,因而目前我国保险产品品种单一,产品开发迟滞,难以满足保险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保险消费需求。例如,在寿险经营中,各保险公司都在竭力争夺少儿险、学生险市场,在产险方面,各保险公司的竞争和创新也主要集中在财产、车辆、货物运输等少数几个险种上,责任险(包括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场所责任险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投资保险、医疗保险等有潜力的新险种,却门庭冷落、无人问津。据相关资料显示,国内的产险公司大都把目光集中在机动车险、企财险和货运险等几个已经形成规模的险种上,这些险种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90%以上,而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险种虽然发展空间大,却开办得较少,仅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10%以下,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通常可达20―30%,由此可见我国保险市场险种单一之一斑。[12]与险种单一的状况相对应,我国保险产品结构的重复现象也非常严重,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各家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的类同率高达90%以上。[13]这种状况不仅使各保险公司在一种低水平上重复建设,无法构造自身的特色与优势,而且导致保险市场上供给过剩,过度竞争,造成生产力和保险资源的极大浪费。

在加入WTO后,这一局面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观,届时,外资保险公司大量涌入我国,为了争夺市场份额,获取更大利润,它们必然努力开发和推广新的保险品种,从而使中国消费者能够获取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同时也造成“溢出效应”,即使国内保险公司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培养和树立起保险产品创新的理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自身保险产品开发的能力,从而提高中国保险业的经营水平,促进保险市场供给日渐规范和完备。

(四)加入WTO有助于充分、合理、有效地引入保险资金、技术,并有助于我国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目前,保险界在分析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时,普遍采用四个指标,即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保险资产与银行资产的比率和保险需求弹性目标值。从保险深度来看,我国1998年的保险深度为1.57%,不仅低于日本的11.9%、北美国家的8.7%、西欧国家的7.4%,而且也远远低于新兴工业化国家5%的平均深度水平;从保险密度来看,1997年全球人均保险消费为423美元,新兴工业化国家为100美元左右,而我国同期的人均保险消费仅有10.9美元,仅居世界第77位;从保险资产与银行资产的比率来看,英、美、德、日等国家保险资产同银行资产基本上可以并驾齐驱,有些国家的保险资产甚至超过银行资产,而我国1998年保险资产仅占银行资产的1.63%;最后,从保险需求弹性目标值来分析,一般认为经验目标值参数大于1时,说明该国保险市场供不应求,反之,则表示该国的保险市场供过于求,而我国自1985年以来的保险需求弹性目标值一直维持在1.015-1.058之间,说明我国保险市场始终是一个需求旺盛的市场。[14]以上四个指标均说明,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并处于经济上升期的发展中大国,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和空间是十分广阔的。

与此同时,由于资金瓶颈的存在,我国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数量偏少。目前全国仅有20余家保险公司,而且大多是区域性或专业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受到一定限制。与国内的其它行业相比,长期以来保险市场的开放度较低,实际上保险业作为一个垄断程度较高,利润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且供需悬殊如此巨大的产业,本应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而在引资环节中,最重要的一条途径莫过于引入外资保险机构。目前,国外的大型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力极其看好,加入WTO之后,它们将会大举进入中国市场,注入大量资金,广设经营网点,从而可以一定程度上填补我国保险业的资金缺口,缓解我国保险市场供不应求的供需矛盾。

保险经营技术包含市场营销、产品创新、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方面,可大别为两类:一种是模仿技术,即可以通过模仿加以传播的技术(如市场营销技术和展业技术),模仿技术扩散速度较快,例如1994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首先在上海实行寿险业务人制度,使国内保险公司大开眼界,竞相仿效,从而促成了我国寿险营销制度的重大变革;另一种技术只能通过亲身经历才能掌握(如产品设计和开发技术),也称为授受技术。十余年的保险试点开放经验昭示我们,引入外资保险公司资金和观念方面对中国保险业良有助益,而且对提高中国保险技术也大有帮助,尤其是在授受技术方面。当外资游离于中国保险市场之外时,我们是难有机会学习和掌握其授受技术的,即使其进入中国市场,若其采用的是封闭的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形式,国内保险公司亦难以接触和掌握其核心的授受技术。因此,从这一点上分析,引进保险技术的最佳方式是与外资合作成立合资保险公司,我国在保险服务开放问题上,应尤其重视以合资方式引入外资保险公司。

保险业的特殊经营形式使其对展业、精算、承保、投资、理赔以及保险中介等方面人才有着特殊的要求,而上述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自建国以来,我国保险人才培养工作几经停滞,出现了明显的人才断层,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专业人才极度匮乏。以保险公估人为例,我国迄今培养的高素质保险公估人寥寥无几,以致在一些重大赔案中,我国不得不聘请港澳或国外的保险公估人。[15]由于保险业强调“以人为本”,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才断层对中国保险业的制约要远大于资金短缺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制约。WTO《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第9条强调,各成员方应允许正在境内或已在境内设立商业存在的其它成员方保险服务提供者的专业人才临时入境。这一规定表面上看,是从人员配备方面保障外资保险公司在东道国的开业权,但东道国亦可因此获得“溢出效应”,即国内保险从业人员可在与这些专业人士共事或竞争的过程中,接受新思维,掌握新技术,从而潜移默化地增强自己的素质。加入WTO后,中国与国外保险人才的双向交流活动会更加频仍,中国保险从业人员在向国内外资保险机构专业人才学习的同时,也将大量走出国门,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如此有助于全面提高我国保险业人才的综合素质。

(五)加入WTO有助于中国保险企业组织结构及保险经营管理方式的变革与创新。

加入WTO之后,我国保险业将日渐融入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潮流之中。当今世界的保险业,从保险企业组织结构到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方式,无不在经历着深刻的变革与创新。打开国门后,外资保险公司将把这些变革与创新引入中国,从而使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惯例充分接轨,全面推进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步伐。

首先,从公司组织结构来看,传统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互保公司、劳合社协会均得到了巩固和发展,与此同时,还产生了自保公司(即某企业集团为防范自身风险而成立的保险公司)、相互持股公司等新型保险企业。据权威部门预测,到本世纪末,世界上将出现4000余家自保公司。[16]此外,保险企业组织形式之间的相互转化现象也越来越多。由于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使能够从股票市场上大量募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备受青睐,互保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日渐增多。根据WTO项下GATS协议的相关规定,若我国在入世时未对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加以特殊限制,我国将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互保公司、自保公司和相互持股公司等进入中国市场,这无疑将使中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日益多元化,对增强中国保险市场的活力是有利的。理论界有些学者以《保险法》第70条将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局限于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由,认为法律限定了我国绝对不得引入除上述两种类型之外的外资保险公司。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有失偏颇。虽然《保险法》第154条规定,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及外国保险分公司原则上适用《保险法》,但同一条亦规定允许法律、行政法规对外资保险公司另作规定。同时,《保险法》第156条还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它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条法律规定语焉不详,可理解为非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类型保险组织,可由国家以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因此,《保险法》第70条规定的合理性姑且不论,但从《保险法》附则中的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国家并没有将引入其它类型保险公司的路堵死。何况在实践中,目前我国允许进行开放试点的外资保险公司有不少是有限责任公司,今后,还要大量引入互保公司、自保公司和相互持股公司等新型保险企业组织形式,以实现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多元化。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在国际保险业中已经出现了保险电子化和网络化的趋势。1994年,伦敦保险市场开始使用电子承保系统(ESP),由此极大提高了交易效率。在保险行业中,慕尼黑再保险公司首先建立了电脑增值服务网(PINET),促进了全球再保险交易的自动化。同时,在许多大型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中,从内部文档处理、数据处理到承保、理赔、资金运用⑵笠稻霾叩雀鞲龌方诰迪至说缱踊胪缁?script>WriteZhu(‘17’);相形之下,我国保险业无论是客户服务,还是公司内部管理,都还在沿用传统的经营模式,经营电子化和网络化尚未真正启动。加入WTO之后,更多外资保险公司将把新型的经营服务方式介绍到中国。为了提高保险效率,不在竞争中落败,我国保险业必然会对上述新型保险经营方式加以吸收或借鉴,甚至于创造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经营方式,从而全面提高我国保险经营的现代化水平。

二、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的消极影响

中国的保险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尚属“幼稚产业”,一旦全面开放,中国保险市场将面临一系列冲击与挑战。概括而言,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的消极影响主要集中在市场竞争、保险监管和资金流出三个方面:

(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内保险公司既有的市场份额与人才资源有被不断侵蚀的危险。

加入WTO之后,随着市场的全面开放,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数量将会不断增加,据估计,由于看好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全球大约有300多家大型保险公司制定了开发中国保险市场的计划。[18]中国保险业将面临来自大量外资保险机构的激烈竞争。在这种形势下,国内保险公司在经营机制、服务意识、保险产品、保险技术、保险人才等方面都存在改进和变革的压力。当前,保险费率等传统因素已不再是市场竞争的主要着眼点,而保险产品的创新能力、服务水平、风险评估、理赔咨询、人力资源等非价格因素才是对竞争胜负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因素,而这些正是中国保险业的薄弱环节。因此可以预见,入世之后保险业的竞争可能是很残酷的,国内保险公司业务流失、市场份额下降、保险人才流失等情况难以避免。

从市场份额上看,外资保险公司资本雄厚,营销经验丰富,经营管理水平高,中国民族保险公司与其相比,明显处于竞争劣势。以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为例,1994年美国友邦公司在上海人寿保险方面的市场占有率最高曾达到45%,几乎占了上海寿险市场的“半壁江山”,保险人队伍超过5000人,年保费收入超过5亿元。[19]而这一切还是在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有着严格限制的前提下取得的,如果全面开放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公司所辛苦营建的市场份额恐怕将被技高一筹的外资保险公司所大肆侵夺。

外资保险公司对中国民族保险公司的另一重大威胁,在于它们将从民族保险公司中挖走本来就非常稀缺的保险专业人才。目前国内的保险企业在人事用工制度上较为僵化,基本上还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体制。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后,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可能采取高工资、高福利的优惠待遇,吸纳国内的保险专业人才,这将不可避免的造成国内保险公司业务骨干与专业人才的部分流失,对民族保险公司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20]

(二)加入WTO将对我国的保险监管造成冲击。

首先,从保险监管模式来看,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主要只就外资保险机构准入形式、履行要求及准入程序等作出规定,有学者称其为“门槛式监管”。这种监管模式注重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的审批程序,外资获准进入的难度较大,但一旦获得经营许可证之后,有效的后续监管却不完善。[21]加入WTO之后,无论在准入监管环节还是在经营监管环节,我国都将面临严重的考验。从准入环节来看,我国面临的市场开放压力日渐增大,为了我国入世时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我国将不得不对现行的严格准入模式加以放宽;从经营环节上看,外资保险公司一般均具有与监管部门“博弈”的丰富经验,能通过捕捉监管漏洞,进行规避性活动,以牟取额外的利润,这为我国目前宽泛的经营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

其次,从保险监管手段来看,我国目前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主要是一种合规性监管,即对保险公司业务行为是否符合既有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一种规范性监管,监管方法主要采用非现场检查即报表审查的方式进行。随着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保险创新层出不穷,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的混业经营趋势越来越明显,从而增加了额外的市场风险。外资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保险创新能力和规避监管能力,陈旧的合规性监管和非现场检查方式显然对其缺乏足够的监督作用,尤其是对贷款集中、内部控制、表外业务等所产生的市场风险显得捉襟见肘、无能为力。

再次,从保险监管体系上看,我国保险监管体系与成熟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1)保险立法粗陋,保险基本法《保险法》虽已颁布实施,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再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资金的运用等重大问题均未作具体规定;(2)监管机制单一,主要运用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力量,尚未建立起自律性的内部监管机制,而在发达国家保险业中,以保险同业公会为代表的行业性自律组织的自我监管作为外部监管的补充,对规范保险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3)监管人力、物力匮乏,据1999年的统计数据,全国专职保险监管人员仅有百人左右,其中绝大多数并非保险专业人才,国家下拨给保险监管部门的经费也有限,上述瓶颈使我国保险监管仅限于常规的稽核检查,难以进行全面性的风险监管。[22]以上监管体制上的缺陷,将在入世之后更加凸现出来,如若不加以改善,很可会称为外资保险公司规避监管,违规经营提供可乘之机,从而危及我国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三)加入WTO后,我国资本市场可能有资金外流的潜在危险。

保险业不同于其它金融部门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的运营依据是数理概率论上的“大数法则”。[23]这使得保险业尤其是人寿保险业具有一种资金吸纳的“磁场效应”,投保人将大量保费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备足准备金之后,将巨额保险资金用于投资,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与增值。在发达国家,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运用率在85%以上,而中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率只有10%左右。国外保险业已从单纯经营负债业务发展到同时经营资产业务阶段,依靠多渠道的投资所获得收益不仅使保险公司能弥补保险业务经营的亏损,而且保险投资也在金融市场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习惯于运用资金投资的外资保险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后,可以以吸收保费的形式聚敛资金,用于投资,然后将巨额投资收益转移出境,而与此同时,外国保险公司带入中国的外资相当有限,如此有可能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形成一股资金“逆流”,与我国吸引外资的初衷相悖。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5条的要求,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其资金用途也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较为稳健安全、收益率也较低的投资途径上,禁止保险资金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这就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上述资金逆流的负面影响。但值得重视的是,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问题已经提上了证监会、保监会的议事日程。从近日的实践来看,已经初步显露出了外资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苗头。例如,首次向保险公司配售的同盛基金,共有11家公司获准参加配售,其中有中国人寿等10家中资保险公司,还有1家中法合资的金盛人寿保险公司。[24]入世后依据GATS协议渐进式“国民待遇”的原则规定和《金融服务协议》关于“平等参与竞争”的要求,我们显然不可能长期拒外资保险公司于证券投资基金之外。随着入世后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进入和资金运用渠道的不断拓宽,上述资金逆流的风险将进一步凸现出来。

三、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的利弊权衡

单纯地论述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保险业的积极意义或负面影响,均不足以直观地确证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因此还必须进行利与弊的权衡比较,以确定加入WTO之后我国保险业的得失,为我国保险法制为迎接入世所作的变革与完善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目前,理论界关于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利弊权衡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正确对待保险业开放与金融安全之间的矛盾。

在保险业开放与金融安全的问题上,我国长期以来在认识上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外资保险公司尤其是实力雄厚的大型跨国保险公司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必然造成众多的负效应。这些负效应可大别为两类:一类是近期负效应,如转移利润,逃避税收,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等;另一类是远期负效应,这类负效应是由于跨国保险公司全球化战略与东道国经济政策发生冲突所致,相较近期负效应而言,影响更为深远,危害更为严重,如部分经济自受损,在市场份额方面付出沉重的代价,影响东道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等等。在资本趋利性的推动下,外国保险公司的大量准入必然会对我国脆弱的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危及我国的金融安全,因此,必须减缓金融开放的步伐,对外资进入金融市场施予严格的准入条件,实行严格的法律管制。另一种倾向则认为金融自由化是当今国际金融市场的大势所趋,我国保险业也应顺应这一

历史趋势,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带来了我国急需的资金、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充满活力的竞争机制,对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应当加快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步伐,扩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规模,并以此为契机大力推进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

实际上,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对外开放的扩大,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体制,从而使金融安全得以维护,而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反过来又是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保证。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握金融开放的“度”,即金融开放的总量与速度应在我国金融体系的容量与安全系数所允许的范围内。这决定了我国在开放资本市场和金融服务方面务必审时度势,量力而行:一方面,要逐步推进金融开放的进程,保持和加强利用外资的适度规模和合理结构;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的国力发展态势,实行适度的保护策略,要未雨绸缪,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手段,加紧构筑我国的金融安全防线。

(二)正确衡量保险市场份额下降与引进保险技术、经验的利弊得失

80年代后期,我国提出了“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旨在通过开放部分国内市场引进外资、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1992年保险业试点开放之后也一直奉行“以市场换技术”的原则,试图以牺牲部分市场份额的代价引进我国保险业急需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但有些同志对此感到不理解,认为“以市场换技术”的结果是让出了市场,技术却没有实质性提高,其负面影响远大于其正面作用。[25]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它人为地放大了外资保险公司侵夺中国保险市场的负效应,却淡化了中国保险业因引进外资而产生的技术升级和观念更新。以寿险市场为例,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刚进入上海时,凭借其较为先进的保险技术和灵活的管理体制,先声夺人,曾一度占据上海寿险市场的“半壁江山”,但随着中资保险公司通过学习逐渐掌握了友邦公司引入的寿险人营销技术之后,美国友邦公司的市场占有率逐年下降,1997年仅占有上海寿险市场的8%,风光不再。由于吸取了上海市场开放的教训,更重要的是,由于寿险人制在全国的普及与推广,1995年美国友邦公司进入广州市场时,所造成的影响远没有进入上海时大,1997年美国友邦公司在广州的市场占有率为2%,仅及上海市场占有率的1/4.[26]

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以市场换技术”这种战略选择本身是正确的,关键是具体操作中“以市场换技术”的形式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与效果。某些学者所担忧的技术没换来,市场又丢了的“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情形之所以存在,并不是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存在问题,而是在实施环节中一些具体的条件或形式上存在问题。再以上海保险开放试点为例,除了头几年友邦公司引入寿险人营销技术之外,外资保险公司似乎极少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让渡或传授给中国同行。这主要是因为早期进入中国市场的美国友邦、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公司多为外国保险公司的在华分公司,全由其国外的母公司掌控,对外形成自我封闭的体系,因此对它们先进的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中资保险公司只能“临渊羡鱼”,而不能“隔空取物”。这是因为保险业与其它行业不同,在保险业的经营与管理中充满了专有技术(know-how),各公司对外一般将其列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获取专有技术的唯一途径只能以契约或股权参与的形式与外国保险公司融为一体,通过共同经营,才有可能获得外国保险公司核心的授受技术。[27]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在入世谈判过程中,应坚持以合资保险公司作为外资准入中国保险市场的主流,只有这样,才能使中方合营者在与外方共同经营中潜移默化地掌握外方投资者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从而实现“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目标。

(三)客观地权衡引进外资保险公司与资金逆流之间的利弊。

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同程度上均存在者投资收益汇回母国的问题,因此严格说来,资金逆流是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只不过保险业奉行的“大数法则”使其资金逆流的效应凸显得尤为明显而已。笔者认为,对保险业资金逆流的负效应应一分为二地加以分析:一方面,的确存在着外资保险公司将保险基金用于投资,并将大笔投资收益汇出境外的问题,这某种程度上可能影响我国的外汇储备和引资效果。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注意到,外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是其在中国从事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无论其将保险基金投资于股市、汇市还是期货、债券,只要我国的法律未予明确禁止,这种投资活动就是合法的,应受中国法律保护。更何况,将资金投入中国市场,这本身就是对中国经济建设的一个贡献,以证券市场为例,我国证券市场一直存在着资金面不足的瓶颈,由外资保险公司参与募集的保险基金无疑将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证券市场资金来源不足的矛盾,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在将大量资金投入中国市场的前提下,外国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投资报酬并汇回其母国,这正是我国引进外资的应有之义。更毋论我国外汇储备充足,在资本净输入的大条件下,外资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的逆流并不足以对我国资本项目的盈余构成实质性影响。即使我国外汇储备或资本流量出现了问题,我国亦可以通过外汇管制等应急保障措施暂停或禁止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的汇出,恢复我国的外汇平衡。如果在考虑到引入外资保险公司对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及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资金逆流的负效应更显得微不足道,因此,资本逆流的负效应尽管客观存在,甚至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激化,但我们切不可“因噎废食”,因为担心可能存在的少量资本逆流而延缓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步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外资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冲击是不可避免的,但从利弊权衡的角度来看,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正面影响远大于其负面效应,为了我国保险服务贸易水平的根本提高和中国保险市场的长期繁荣,牺牲一些眼前和局部利益是值得的,并不会对我国金融安全和根本经济利益构成威胁。因此,我们绝不能因为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有这样或那样的消极影响便重回“闭关锁国”的老路,而应坚持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只有通过与外资保险公司激烈的市场竞争,才能真正锤炼我国民族保险公司的素质,建立起强大的民族保险业。

四、入世后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法律应对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国的保险服务业尚属“幼稚产业”,这是不争的事实。《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在保险市场开放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有以下一些特惠条款:(1)可以根据自身的特殊需要,确定保险业的国内政策目标;(2)鼓励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保险服务竞争,同时发达国家和WTO有义务帮助不发达国家提高业务水平和竞争能力,并优先提供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信息;(3)允许发展中国家对保险提供行业补贴;(4)在市场准入方面,允许发展中国家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适度开放保险市场,逐步实现保险服务贸易的自由化。[28]因此,入世后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应对策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修订和完善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律体系,健全保险监管制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上述特惠条款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保险服务业免遭外来冲击。

(一)完善保险立法,建立健全的保险法律体系。(由于《保险法》的修改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颁布,以及其他一些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废、改、修,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因此建议删除这一部分的内容)

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保险法》、《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数目不少,但始终无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存在着以下三大缺陷:

1、保险政策多变,法律规定不一。20世纪80年代初期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为加强金融保险方面的国际合作,促进经济特区的发展,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开始允许外国保险机构在有限的地区设立非营利性保险办事处。1987年国务院通知,将金融保险业列为限制外商投资行业,1988年又升格为禁止外商投资行业。进入90年代之后,出于中国复关及入世的考虑,中国保险业的开放又被提上了议事日程,通过颁布了《保险法》、《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一系列法律法规。由于我国在不同时期保险开放的策略不同,颁布于不同时期的保险法规贯彻的是迥异的政策属性,造成了新法与旧法的不协调,影响了统一保险法律体系的形成。

2、法律法规不配套,缺乏实施细则。《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实践中产生了不少问题,虽然2002年作了修订,但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资金运用方面,仍未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始终未能颁布配套的实施细则以解决上述问题,造成了实践中的混淆。

3、除《保险法》外,大多数保险立法法律阶次不高,且均是暂行或试行法规,法律效力不确定。以《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为例,该暂行办法颁布于1992年,至今仍然有效,“暂行”变成了“现行”。法律阶次不高,影响到法律规范的拘束力和权威性;法律效力不确定,则影响到我国保险业开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将日趋多元化,保险市场竞争也将日益激烈,而保险市场正常运行的前提是要有科学的保险法律体系为保障。因此,我国应以加入WTO为契机,全面整饬保险立法,建立和健全我国保险法律体系。较为理想的立法模式是以《保险法》为基本法,辅之以《保险业法》和《保险法实施细则》,下设保险合同法、保险市场主体法、保险市场竞争法、保险监管法和外商投资保险企业管理法等配套法规,还可允许各地方根据上述法律的原则,制定适合于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外资保险机构管理办法。

(二)逐步弥补我国保险立法的滞后性,贯彻GATS协议对国内立法的透明度要求。(修改为“严格履行GATS协议对国内立法的透明度要求”)

我国现行的保险立法多颁布于1995年之前,与我国在入世谈判中所作的承诺有诸多不一致之处。例如,我国现行立法仍将保险开放局限于经济试点的范围内,有严格的地域和业务限制,而我国在与有关国家进行市场准入谈判时承诺将分阶段全面开放我国保险市场,并将险种限制大幅放宽。根据GATS的相关条款,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受制于国内法,而我国国内法一者缺乏有关保险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规范,二者既有规则与我国入世所作的承诺不完全一致,面临着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当然,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尚未完全定型,我国现行保险立法的修缮也不应是一蹴而就的,而应根据我国服务贸易承诺的变化而相应地作出修改和完善。(删除此段落)

根据GATS的透明度要求,任一谈判签字方都必须将影响服务贸易措施的有关法律、行政命令及其它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非政府的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在生效之前予以公布。对上述有关法律、规则的任何修改,也应该对所有缔约方及时予以公开。这就对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透明度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目前,我国在中央层面上保险法律规范的透明度较高,基本上能做到在生效前予以公布。问题主要集中在职能部门的一些内部规范和地方政府的一些保护性规定或措施上,如中国人民银行及保监会关于保险费率厘定的标准、保险险种审批的准则,以及地方政府对某些险种(如学生险)的强制性规定等,这些所谓的“红头文件”透明度极低,不要说外商,即使是国人也未必知晓。加入WTO后,这方面的透明度必须加强,具体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实行全面的透明度要求,只要是与保险服务贸易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无论其采用何种名目,只要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就必须予以强制性公开;二是要禁绝或限制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违背市场规律和竞争法则的不当立法权,例如上文提到的某些地方政府强制中小学生向某一保险公司购买学生险的行政立法,纯属一种反竞争的市场垄断行为,不仅违背了市场规律,也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这样的不当立法行为,应予以坚决禁止。

(三)坚持对外资保险公司的严格监管,健全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严格监管方式,另一种是松散监管方式。前者强调对费率和偿付能力实行双重监管,在这种监管模式下,所有的保险活动都受到全面监管,包括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保险产品质量即条款和费率的管理、对保险资金运用及准备金比率的管制等;后者则只对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业务甚至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因而采取的主要是控制财政资金的监管手段,并且要求具备完善的会计规范评估原则和详尽的财会报告制度。[29]由于中国保险市场尚未成熟,保险业的自律监管尚不完善,尤其是缺乏实行松散监管的财会条件,我国目前对外资保险公司采用的仍是费率与偿付能力并重的严格监管方式。

中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严格监管方式,反映了中国保护民族保险业的原则和对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的谨慎态度,这种严格的保险监管方式为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和发展上了一道“安全阀”。但仅仅如此并不足以应对入世的挑战,还应努力健全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具体应着重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利用GATS协议的“市场准入”条款,行使对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的准入“甄别权”。要达到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目标,就必须在准入环节上设置资质要求和业绩要求,积极引入那些资力雄厚、业绩优良、财会制度健全的外国保险公司,而将那些资质或业绩较差,财会制度不健全的外国保险公司拒之门外。从GATS项下市场准入的承诺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均保留着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甄别权,同时这也是我国维护自身金融安全的一项必要措施。

2、进一步充实保险监管力量。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在建制上已经独立化和专门化。但保监会仍存在着人员、网点不足的问题,无法在全国主要诚市形成一个自足的监管网络,在某些地区、城市的保险监管还存在空白。加入WTO前后,应努力在外资保险公司集中的城市增设保监会分支机构,配备专业保险监管人员,只有这样才能从人员和机构上保证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有效监管。

3、完善和创新保险监管方法。在监管方法上,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应双管齐下。必要时,可参照国外的三级管理制度,建立外资保险公司资信等级制度,根据外资保险公司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遵纪守法情况,综合评定其资信等级,并定期予以公布。同时,还应创设统一的保险公司报表体系和科学的预警指标系统,以求紧密跟踪检测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保险经营风险。

4、应尽快建立起保险自律监管机制。实践证明,行业自律作为外部监管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对于协调外部监管矛盾,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外部监管难以企及的良好效果。我国的保险同业公会虽已正式成立,但相应的规章制度尚未建立,会员纳入程序也未予明确,今后应加强和完善其自律职能,尤其应将外资保险公司纳入保险行业组织中,从行业自律的层面加强对其的监督和规范。

(四)逐步裁减国内保险企业的政策性要求,取消外资保险公司的优惠待遇,以国民待遇为目标,创造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虽然GATS对国民待遇的要求并不是一个强制性、普遍性的义务,但从市场竞争的要求和WTO的宗旨来看,国民待遇贯彻了平等竞争的理念,应成为各国金融服务业追求的目标。我们不能永远停滞在我国作出的既有承诺或限制上,宜根据国民待遇的要求对现行国内保险企业待遇水平作相应的调整。

目前我国内外资保险企业的待遇情况是教为复杂的:一方面,外资保险公司享受税率上的优惠待遇,[30]同时在保险业务和经营地域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内资保险公司在所得税上负担较重,并承担着一些政策性保蘸透度挝瘢衷谀承┫罩只蚰承┑赜蚰谙碛蟹苫蚴率瞪系穆⒍暇ǎ玫礁骷墩母髦址龀帧R虼耍中写鏊降母谋渚幌窭砺劢缬行┭д咚髡诺牡シ饺∠庾时O展镜乃笆沼呕荽瞿敲醇虻ィ?script>WriteZhu(‘31’);而应有一个相互消长的过程,即一方面要逐渐减少我国对内资保险公司的各种扶持,消除人为的险种或地域垄断现象,同时也要卸下内资企业的政策性保险负担,将内资保险企业完全推向市场,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则需逐步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超国民”的优惠待遇,渐次地开放其业务和地域经营范围,使其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市场竞争。应注意的是,上述两方面应双管齐下,在此消彼长的动态过程中建立新的平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国民待遇,营建起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

(五)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加强保险国际监管合作。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动因是追逐高额利润,与发展中国家引入外资提高本国金融服务水平的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跨国保险公司往往凭借其全球经营战略和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设法逃避东道国的监管,发展法律所未规范的业务。而东道国监管当局由于监管技术落后,监管信息闭塞,难以对实行有效监管,因而出现所谓“监管落空”的局面,这样就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出现了隐患,而在一定条件下,这种隐患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就会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因此我国必须顺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趋势,积极拓宽与国外保险监管机构的交流途径,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多个层次进行:

国际化经营论文篇(5)

 

1、20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的兴起和原因

1.1冷战结束为经济全球化的兴起创造了政治和社会条件。

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以来,完全意义上的经济全球化,即涵盖国际流通过程和国际生产过程,亦即世界经济再生产过程的全球化日益兴趣。其主要表现,即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生产经营全球化,包括了国际流通过程和国际生产过程的全球化。

从根本上说,经济全球化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出现的国际分工和生产国际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由资本向全球扩张来推动和发展的。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分工和生产国际化的高度发展和产业资本向全球扩张(其具体表现是工业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世界范围内便兴起了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具体而言,90年代高新科技突飞猛进、国际分工深入发展、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席卷全球的市场化改革和冷战结束,为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创造了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

1.2现代高新科技突飞猛进,推动现代生产力快速发展。

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以来,现代高科技取得一系列突破和进展,主要有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空间技术、海洋技术等。随着现代高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从科学发明到技术创新再到生产中应用的周期大大缩短,几乎是同步进行的,即所谓“科学-技术-生产”一体化,表明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进程极为迅速。有关资料表明毕业论文的格式,科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工业产品的周期,在18世纪约为100年,19世纪为50年,20世纪初期为30年,20世纪中期为10年,20世纪80年代以来高新技术产品的转化周期已经缩短到5年以内。据发达国家的测算,手工业、传统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劳动生产率之比为1:10:100,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在20世纪初占5%~20%,在50~60年代占50%,在80年代占60%~80%。现代高新科技的迅速发展和扩散,大大推动了生产力和世界贸易的发展。

1.3国际水平分工深入发展,加强了各国间经济的相互依赖性。

国际水平分工是在第3次科技革命(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而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则进一步扩大和加深了国际水平分工。一般说来,当达国家之间、新兴工业国之间在工业生产上的分工,属于水平型国际分工。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民族工业的过程中,也逐渐参与了工业生产的国际水平分工。例如,现代波音客机(约有450万个零部件),就是建立在国际水平分工基础上的高科技产品。有7个发达国家的1500家大企业和分布更多国家的1.5万家(其中包括中国)中小企业参与协作制造龙源期刊。目前全球有40%的产品是由跨国公司生产的。国际水平分工是当代各国之间进行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基础,是当代世界市场不断发展和扩大的基础,它将各国生产过程密切结合起来,使国民再生产过程向着国际再生产过程发展。这是20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兴起的根本原因和坚实基础。

2.国际营销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2.1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促进世界经济增长。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或核心是生产要素和资源在全球的优化配置和使用,必然会促进世界生产力和世界经济的增长。随着现代科学和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转移和扩散,会改造和优化生产力的各种要素,推动各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发展。科技进步在今后世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将越来越显著,是世界经济增长的根本源泉。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意味着世界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随之改革,使国际分工日趋合理,促进国际分工。各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推动统一的世界市场的形成和国际竞争的发展,优化世界资源的配置,可提高世界经济的整体效率,还可优化国际经济关系结构。

2.2推动世界经济有序运行。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各国的国民再生产过程向着国际再生产过程发展,从而要求生产要素和资源在各国之间进行合理配置,要求在国际范围内按照经济合理的的原则组织生产和经营,要求有关国家协调它们之间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但是,在当代这种再生产过程的国际化,又是建立在民族国家利益基础上的。这样,便产生了再生产国际化过程中的国际共同利益和民族国家利益的矛盾。正是为了缓解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这种矛盾,于是,以国家和国际机构出面组织的国际经济协调便应运而生。在当代世界经济领域中,国际市场活动受到3种机制的调节: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各国政府单独制定的自主经济政策和措施的调节;在国际协商基础上若干国家政府的联合调节,即国际经济协调。在这3种调节机制中,国际经济协调机制在当代世界经济运行中具有重要地位毕业论文的格式,因为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缺陷需要国际协调机制予以矫正,而各国的调节政策也需要国际协调机制予以协调(如关税政策的协调等)。国际经济协调的核心和目标,是要调节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国际共同利益和民族国家利益的矛盾,实现世界经济和各国经济的有序运行,促进世界经济和各国经济的增长。由此可见,在当代国际经济活动中,由于矛盾和利益同在、竞争和合作并存,而国际协调成功与否,则制约着各国经济的兴衰。

3.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营销和国际经济的发展趋势和特点

3.1世界经济进入全球竞争。

80年代以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正处在两大潮流之中。一是现代高科枝的蓬勃发展,成为推动现代生产和现代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充分显示出当代世界经济竞争本质上是科学技术的竞争;二是世界各国,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都在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适应前一个潮流即现代高科技和现代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此,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都把注意力集中在谋求高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发达国家之间展开了一轮高科技发明权、领导权和控制权的争夺战。这都表明,80年代以后,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世界各国相继卷入了争相发展高新技术的国际竞争的大潮之中。展望未来,21世纪上半叶这种国际竞争将会更加发展、深化和激烈。

3.2世界各国在竞争中求合作。

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同时,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和相互合作的关系也日趋增强。其根本原因是现代高科技、国际分工、生产国际化、产业的国际转移的迅速发展。在国际分工日益发展和深化的基础上,各国民族再生产过程日益向着国际再生产过程发展;同时,任何一国都不可能拥有发展本国经济所需要的全部资源,不可能掌握所有的先进技术,也越来越难于垄断技术,一国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生产要素配置越来越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和国际交流才能实现。这就要求世界各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按照比较优势和比较利益原则来决定取舍,充分发挥国际分工和各国技术、经济互补性的国际经济效益。因此,在现代科技和国际分工深入发展的基础上,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加强;同时矛盾和利益同在,竞争和合作并存,而国际协调的成败则制约着世界经济的冲突和合作、停滞和发展。这可以说是当代和今后一段较长时期内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基本趋势和基本特征。

4.国际营销对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

4.1 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中的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

资本主义是一个世界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资本主义各国处于不同的发展水平、阶段和地位。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划分是这个体系的基本特征。从资本主义发展的几百年历史来看,发达国家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则处于不发达状态。

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资料划分,在现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中,属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工业国)的仅有22个: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爱尔兰、荷兰、新西兰、冰岛、挪威、卢森堡、西斑牙、瑞典、瑞士、葡萄牙。而不发达国家则是原来经济落后、现在正逐步发展(民族经济)的国家,一般称为发展中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是过去受帝国主义统治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和附属国龙源期刊。据世界银行有关资料统计,这类国家和地区共有160多个(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在内)。

4.2 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全球化实际是市场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经济,是利益和风险同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经济。所以毕业论文的格式,从总体上看,全球化对世界各国发展经济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全球化给各国带来的共同机遇主要有:第一,提供了各国共同发展的机遇。因为全球化使商品、服务、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各国生产和经济发展。第二,给各国提供了提高经济效益的机遇。第三,给各国经济体制趋同带来了机遇。这是因为,全球化实际上是各国国内市场与世界市场接轨,建立能够相互融合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全球化带来的共同挑战主要有:第一,优胜劣败的挑战。既然全球化实际上是市场经济全球化,也就是世界各国卷入和参与全球竞争的过程,有竞争就必然存在优胜劣汰的法则。第二,金融动荡的挑战。金融是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金融全球化,是各国间的金融活动的关联度日益密切,一旦某个国家金融市场出现问题,其他国家便会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

4.3 发达国家在贸易、投资、货币金融领域的斗争与协调

发达国家间的经济关系表现在很多方面,但主要是由贸易、投资、货币金融领域的关系构成。

国际化经营论文篇(6)

1.渐进论

渐进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早期,代表人物为瑞典的约汉森(Jahanson)和瓦德协姆·保罗(WiedersheimPaul),该理论认为,从大多数企业走向世界的历史实绩来看,从国内经营到国外经营是一个从被动到主动,从量变到质变的长期演变过程,而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突然飞跃。经营国际化的这种渐进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市场范围扩大的地理顺序,二是企业跨国经营方式的演变发展。

目标市场选择的渐进性,表现为大多数企业市场的扩大都是遵循“由近及远,先熟悉后陌生”的路线。市场扩张的地理顺序通常是:本地市场地区市场全国市场海外相邻市场全球市场。

跨国经营方式的渐进性,表现为绝大多数企业都是采取“先易后难,逐步升级”的策略,经营方式演变的最常见类型是:纯国内经营通过中间商间接出口企业直接出口设立海外销售分部设立海外分公司跨国生产。

2.跳跃论

从上可以看出渐进论已经相当成熟和深人人心,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随着信息环境的变化,国际化经营的许多环节是可以跳跃的,因此单一的渐进论已经不能完全诠释国际化经营发展模式。在渐进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跳跃论认为国际化经营呈现跳跃式发展,可以跨越其中的某一个或多个环节,具体表现为多种形式。如温州的打火机与眼镜产业,在目标市场选择方面,企业一开始就瞄准国外市场,基本上跨过了本地市场地区市场全国市场等环节,而一开始就进入海外相邻市场全球市场或直接进入全球市场;在经营方式方面,跨过了纯国内经营阶段,通过中间商间接出口,再进入企业直接出口设立海外销售分部等环节。

二、国际化经营两大发展模式的比较

(一)理论依据不同

1.渐进式发展模式的理论依据

(1)规模经济理论

规模报酬递增指的是产出水平增长比例高于要素投入增长比例的生产状况,也就是说,如果所有投入都增加一倍,产出将增加一倍以上,即当企业的产量提高时,企业的平均生产成本会下降。因此,现实中,一些规模较大工厂的制造过程都享有适度的规模收益递增效应。规模经济理论认为庞大的内需市场是促成规模经济的重要条件。基于该理论,企业首先应扩大国内市场以获得相应的规模收益递增效应,出口才有竞争力,因此,国际化经营往往表现为渐进式。

(2)需求偏好相似论

林德(Linder)于1961年提出需求偏好相似论,认为国际贸易是国内贸易的延伸,因此,各国应当出口那些拥有巨大国内市场的制成品,即大多数人需要的商品,一国在满足这样一个市场需求的过程中,可以从具有相似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国家获得出口该类商品所必需的经验和效率,具有相似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国家之间的贸易量是最大的。基于该理论,企业首先应选择国内市场巨大的产业进行出口贸易,同时最有可能发生在偏好相似的国家之间(往往是相邻国家市场),因此,国际化经营往往表现为渐进式。

2.跳跃式发展模式的理论依据

(1)后发优势理论

该理论最早源于李嘉图的比较生产费用理论和李斯特的动态比较费用学说。按照这一理论,后起国家可以直接吸收和引进先进国家的技术,因而其技术成本要比最初开发的国家低得多。在同样的资金、资源和技术成本条件下,后起国家既有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又大大减少了因对技术范式和制度路径依赖所形成的制约。基于该理论,后起国家在发展中可以免费或低成本地学习先进国家的经验和技术,如果再有一点创新,就可能发展新的优势产业,可能把先进国家挤出国际市场,因此国际化经营过程可以是跳跃式的。

(2)差别产品理论

差别产品是指同一产业内或同一类商品组中存在不同质的产品。从实物形态上,同类产品可以由于性能、商标、牌号、款式、规格、包装等方面的差异而被视为异质产品。差别产品适应了当前消费结构的要求,满足了消费者追求“多样化、多元化、个性化、差异化”的特点,因此,当代国际贸易中很大一部分是基于差别产品的产业内贸易。基于该理论,企业可以集中生产要素生产国外同行产业中的差别产品,满足全球消费者的不同需求,跨过本国市场和纯国内经营而直接进入国际市场。

(二)经营环境不同

渐进式发展模式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早期,当时的世界经济还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进入80年代后,信息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跳跃式发展模式是在全新的环境中产生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使各个相对独立的国家经济主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将整个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国家之间的分工合作,加快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要求各国尽快顺应这一潮流,加大本国的经济开放程度,参与国际竞争,经济全球化为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提出了客观要求。跳跃式经营可以缩短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周期,使产品迅速进入国际市场,先发制胜,抢占国际市场,并进一步实现跨国经营,因此,跳跃式发展模式自然成为有条件的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首选模式。

2.信息现代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通讯工具的广泛应用,国际市场的供求信息得以通畅快速的交流,这不仅使企业能够更快地了解世界,而且降低了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启动成本,增强了企业进行跳跃式国际化经营的信心。进入90年代后,信息网络在商务领域的广泛应用,使得这个特点更加明显。企业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可以充分借助于网络,使得国际经贸的各个环节走向信息化和网络化。

3.国际物流信息化

国际物流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物流,是国内物流的延伸和进一步扩展,是跨国界的、流通范围扩大了的物的流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因特网、条码以及卫星定位系统在物流领域得到普遍应用,极大地提高了物流的信息化和物流服务水平。国际物流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之间的贸易最终都将通过国际物流来实现,因此,国际贸易离不开国际物流业,国际物流的高度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大大缩短了贸易周期,为企业进行跳跃式国际化经营铺设了一条高速公路。

(三)产业不同

1.需求偏好相似产业

渐进式国际化经营的产业往往是国内外需求偏好相似的产业,根据林德的理论,国际贸易被视为国内贸易的延伸,因此产业一开始往往表现为国内经营,待国内市场饱和后或因偶然机会(被动地)才向外延伸到国际市场,根据需求偏好相似原则,首先选择的是相邻国家市场,而后才是全球市场。如制鞋产业基本上属于国内外需求偏好相似的产业,虽然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消费者对其尺码大小、款式、功能等有不同要求,但国内外需求偏好总体上是十分相似的,因此其国际化经营往往倾向于渐进式发展模式。以温州制鞋产业为例,其发展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在第一、二阶段(1950-1987年),鞋类完全是供应国内市场,在第三阶段(1988-1998年)开始出口,具体地说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的,如当时已有6年纯国内经营经历的东艺鞋业缘于偶然的机会,从1992年开始走出国门,通过中间商间接出口到香港,再转口到比利时。第四阶段(1999年开始至今)开始自营出口,截止到2001年底,全市33家主要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中,鞋类企业有7家,出口额达5635万美元,占上述33家企业出口总额的23.60%,这些企业目前正处于积极出口阶段,一些企业已在海外设立销售部门,但还没有在海外设立生产基地。截止到2001年,全市鞋类生产总值达296亿元,其主要市场仍在国内,占20%的国内市场份额,出口4.62亿美元,产业出口率为12.89%。

2.需求偏好差异产业

跳跃式国际化经营的产业往往是国内外需求存在差异的产业,如,非天主教国家日本、韩国、中国等大量出口人造圣诞树和圣诞礼物等,而在这些国家国内,这些商品的市场却很小。我国消费者习惯用一次性打火机(塑料外壳且价格低廉),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温州金属打火机产业一开始就瞄准国际市场,初始阶段90%以上的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经过国际竞争后又反过来强化国内市场,2001年产值达30亿元,70%-80%的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占金属打火机国际市场份额的70%,只有20%-30%的产品供应国内市场。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对太阳镜和金属镜框的需求还很小,在这个时期形成的温州眼镜产业也是一开始就瞄准国际市场,产品很受欧美国家客商的欢迎。因此,国内外需求偏好存在差异的产业的国际化经营明显具有跳跃式特征,即在目标市场和经营方式方面跨过中间(一个或)某几个环节。

(四)企业对国际化经营的认知程度不同

企业对国际化经营的认知程度对经营发展模式的选择非常重要。采取渐进式发展模式,往往是由于企业对国际化经营的市场进入战略、风险及其控制等认知程度不足,将国际化经营看成企业本身的成长过程。而国际化经营并不仅仅是企业的产品走向世界,它同时也是企业管理人员开扩眼界认识世界的过程。由于管理人员对海外市场的认知有一个“由近及远”的过程,对经营方式的选择相对也就有一个“由易及难”的过程,因此,这样的企业就会采取渐进式发展模式。

采取跳跃式经营企业模式的,往往对国际化经营有一定的认知,了解各种国际市场进入战略、风险及其控制,在跨过纯国内经营阶段后,先以间接出口方式进入国际市场,借助于外部营销力量(如贸易公司等),集中力量搞好生产,同时,企业在间接出口阶段“干中学”,待时机成熟后就过渡到直接出口及以后各个环节。因此,企业采取跳跃式发展模式,并不是盲目冒进,而是在具备一定认知的前提下快速实现国际化经营。

(五)企业国际化经营意识的强弱程度不同

国际化经营意识是企业国际化经营成功的基本要素之一,一方面它决定企业对国外市场机会和信息的关心了解程度,没有国际化经营意识的企业不会有意识地收集国外市场信息,也不会主动建立和发展国外关系;另一方面它决定企业对出口业务、跨国经营活动的投资和努力程度,从总体来说,企业在一个市场的经营成功程度,取决于企业在该市场的资源投入程度和努力程度。

采取渐进式经营模式的企业,国际化经营意识相对较弱,如温州制鞋产业和服装产业,由于强大的国内市场需求,在目标市场和经营方式选择上以国内经营为主,待国内市场逐渐饱和后,再向外拓展市场,他们是在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开始有国际化经营意识。

采取跳跃式经营模式的企业普遍具有较强的国际化经营意识,据考察,打火机和眼镜产业在初始阶段就具有较强的出口意识,从企业业主到管理人员,都具有这种意识。在20世纪90年代,温州市第一家参加国内大型交易会的生产企业就是一家打火机企业,并产生一种“领头”作用,带动其他企业参加,由此该产业的出口意识得到整体提高,两大产业的厂商在产业发展早期就开始收集海外市场信息,努力开拓国际市场。

(六)经营效果不同

企业以跳跃式发展模式开展国际化经营,取得的经营效果主要体现为“以快取胜”、“先发制人”等优势,但也容易招致一些进口国的贸易限制。

1.正面效果:快速占据国际市场

采取跳跃式发展模式,产品可以迅速进入国际市场,快速提高国际市场份额。温州打火机产业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初,跨过纯国内经营阶段,以价格便宜(是日本和韩国的1/10左右)、差别产品等优势,很快进入国际市场,目前已占据70%的国际市场份额,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击败日本、韩国等国际竞争对手。2001年温州眼镜产业总产值超过45亿元,90%以上的产品出口,销往世界上150多个国家与地区,据不完全统计,占30%左右的国际市场份额。相对而言,温州鞋类和服装类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就微不足道了。

2.负面效果:容易招致进口国的报复

国际化经营论文篇(7)

动态能力理论强调企业在面对变化的市场环境时,必须能够迅速整合、建立和重构其内外部资源和能力,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它是对企业目前拥有的知识存量和新知识的开发,逐步整合和改进现有的能力和提高效率,使企业在不确定的环境下获得持续竞争优势。其中,“动态”是指为了与不断变化的经营环境相协调,不断更新各种功能性竞争力的能力;而“能力”强调的是为了适应动态环境的要求而进行的整合、重构内外部资源等来应对不断变化的需求。动态能力是一种培养能力的能力,企业能够利用其能力从事组织活动。

动态能力理论从内部、外部两个角度人手研究动态环境下企业成长问题,十分关注外部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特别强调内外部资源和能力的整合,认为决定企业竞争优势的动态能力就是企业的学习能力。动态能力理论的思维逻辑是:外部环境分析——寻求新机遇和威胁——响应新机遇的战略及内部能力的调整——寻求完成新机遇和规避风险的合作伙伴——合作竞争——新的竞争优势并结束现有合作——再根据内外环境的变化调整战略。实践证明,全球竞争中的优秀企业,往往能够不断创造出新的产品或服务以维持和更新企业的竞争优势,适应动态环境,促进企业不断成长。

动态能力理论源于20世纪90年代市场环境的变化。当时,市场环境日益动态化,技术创新速度加快,经济的国际化、市场的全球化和顾客需求的多样化造成了竞争内容越来越多,竞争优势的可保持性越来越低,惟有不断创新,才能持续成功。动态能力理论建立在资源观与核心能力观基础之上,是为了在动态环境下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领先竞争对手而发展起来的。在当今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企业要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就必须放弃以往的静态竞争优势的获取模式,而以一种动态的眼光来看待竞争优势的获取,不断更新自身的动态能力。从本质上讲,动态能力理论表现为一种动态的非均衡性,能力持续不断地被肯定和否定,是培养能力的能力。企业只有通过不断学习,不断提升本身的竞争力,从而在整体上体现出企业的持续竞争优势。

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难免会受到惯例抉择或者技术沿革影响,动态能力管理能够帮助企业更新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打破这种路径依赖性和“技术轨道”,抓住新科技突破所带来的技术创新或者应用机会,提高企业的环境适应力。面对环境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动态能力转化为竞争优势的路径主要有:一是企业通过组织学习,增强对环境变化的预判能力,不断更新与强化应对能力;二是企业面对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必须使其经营战略保持足够的柔性化,保持足够的灵活应变能力,更好地协调自身资源或能力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匹配性,确立更为科学的发展方向和战略定位,保证较之于竞争者有更强的战略稳定性和动态适应性;三是企业要把创新视为创造竞争优势最为有效的方式,视为获取持续竞争优势的根本之道,强调创新平台化、创新全方位化(其中包括结构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商业创新等);四是企业要把顾客视为竞争优势的新源泉,优先发现或彻底创造、满足顾客需求,在与供应商、购买者、替代者、潜在竞争者、现有竞争者等“行业竞争力量”的竞争中获得“先行优势”,从而保持竞争中的主动地位。

二、中国企业实施国际化经营是增强动态能力的必然要求

国际化经营是中国企业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的重要战略选择,是由国内市场向海外市场扩张,不断通过国际化行为获得海外市场知识,然后再把知识通过组织学习在组织内部传播和共享的良性循环过程。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对新知识的获取和积累上,也体现在对既有知识和经验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的利用上。企业国际化经营的路径选择依赖于企业知识存量的积累,而知识积累的过程又决定了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知识存量是国际化经营的驱动力,国际化经营是知识存量积累的平台,组织学习为知识存量增加和国际化经营渐进的交互作用提供了可能,从而不断优化企业的知识结构并扩大知识存量,在知识存量和国际化经营之间形成动态良性循环,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和国际化过程的深入。

动态能力理论认为,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市场环境中,建立在既有知识存量基础之上的竞争优势经常会受到削弱,这就要求企业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对其能力体系进行动态管理,汲取新的知识,从而获得持续动态的而非静态的竞争优势。

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驱动力,一方面在于中国企业在本国开发出独特能力并建立起竞争优势时,一般倾向于把这些知识存量进行跨国界转移,以便在更广的范围内获得更多收益;另一方面在于中国企业为了抵消异域性劣势并保证全球竞争的成功,还必须构建出新的能力。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中国企业不仅可以从本国获得新的能力,而且还可以把它们与既有的知识存量相结合,建立起更好的支撑其全球竞争优势的能力体系。

作为后来者,尽管中国已是世界级工厂,但中国企业参与全球竞争的最大障碍就是缺乏基于知识的战略资源,即社会经济资源和技术资源,如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人才和品牌等,而这些资源在国内并不丰富,从寻求资源的角度来看,国际化经营是从国外市场获得战略资源的有效方法。因为相对落后的中国企业由于大环境的影响,存在着诸多抑制企业国际竞争力提升的因素,这些因素在单纯的国内竞争中并未显现出落后的一面,只有进行国际化经营之后,落后的因素才完全暴露出来。此外,由于知识外溢性与距离有关,越接近知识密集地区的企业就越容易享有知识外溢性带来的好处。比如,目前研发全球化的目标地区主要是北美、日本和欧洲,因为这些地区有着固有的特定产业优势,处于尖端的高科技领域,引导技术发展的潮流。视为后进企业的中国企业的成长,一般认为“OEM—ODM—OIM/OBM"是其发展的共同路径。中国企业最开始从事OEM,即简单的零部件组装,采购方提供详细产品设计,这样企业就有机会学习上游的产品设计能力,成长为ODM制造商,此时发包方只需提供简单的产品需求,将产品细节设计留给ODM企业。在此基础上,少数ODM企业开始生产自主想法的产品(OIM)或者自创品牌和销售渠道。实际上,这一过程中,技术能力的发展是从获取制造能力开始的,然后扩展到产品设计能力,最后是新产品创造能力和品牌营销能力。通过国际化经营,再通过知识的内部扩散而学习、转移并应用这些资源,是中国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因此,中国企业对发达国家的逆向投资除了获取自然资源之外,主要是为了获取先进技术或管理技能,加速技术累积的速度和动态效果,弥补技术与管理差距,提升自身实力,之后便可以同发达国家企业展开竞争,进而最终实现其投资收益。

中国企业仅依赖自己的能力往往不能保持优势地位,而国际化经营的产生正是为了补充和强化企业的知识和能力基础,即把国际化经营看作是企业向合作伙伴学习并获取知识的一种制度安排。三、中国企业应在国际化经营中不断提高动态能力

纵观各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可以看出,相对于落后国家企业,发达国家企业之所以可以迅速提升市场竞争力,在于它们能够不断提升企业动态能力。中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只有不断提高动态能力,即只有具备吸收能力、转移能力、整合能力和创新能力,并实现企业能力不断的螺旋进化,改革落后因素,完成相对创新,才能获取持续的竞争优势。

(一)吸收能力。吸收能力是指企业识别新的内、外部信息价值,并通过消化将之用于生产和服务输出的能力,即把它们转化为商业结果的能力。这里强调采用外部知识的重要性,并将其与内在知识相结合最终吸收并内在使用。

(二)转移能力。转移能力是企业通过收集、消化、综合、再配置内部现有知识架构起来的能力,将分布在不同“位置”的知识联系起来,以实现知识在企业内的流动和共享,帮助企业扩展现有竞争优势,以创造新的更有效率的生产和生产工序。

(三)整合能力。整合能力是企业能力深度演化的最重要的阶段,一方面是指获取和消化企业外部的知识,另一方面是指企业内外学习、整合知识的能力。

(四)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是能力深度演化的逻辑终点,是知识得以应用而创造出相应的产品,实现知识创新和知识增量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重新与外界相互作用,寻求新的知识联系。

吸收能力是识别获取内外部信息,并应用于商业模式中;转移能力与整合能力是协调内在的组织因素和外在的环境因素,二者共同促进企业知识和技术转移,从而提高企业的创新绩效;创新能力能识别外部知识的价值,结合市场优势,消化并将之最终应用于商业目的。

对中国企业而言,动态能力是指通过更多的资源和更广泛的外部联系获取更复杂和更先进的技术知识,通过吸收、转移和整合知识,最终实现知识创造和创新的能力,从而追赶甚至超越领先企业。比如,中兴通讯重视动态能力的培育和有效整合,增强对环境的敏感度和捕捉战略机会的能力,在全球范围内寻求为己所用的技术和资源,通过内部R&D、战略联盟、合资、并购等各种形式吸收和转移伙伴的知识,快速进入二次开发重组阶段,实现动态能力从模仿到创新,从吸收能力、转移能力、整合能力到创新能力的协同演化,形成自主品牌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把自主创新作为企业的内在需求以驱动企业成长,通过能力积累最终实现原创性技术创新。

国际化经营论文篇(8)

一、国际化经营存在的问题

经济全球化给市场竞争带来了明显的变化,那就是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化和国际竞争国内化。我国加入WTO后,市场开放和营销全球化成了中国企业必然的选择。我国企业不仅要承受跨国公司在中国本土带来的竞争压力,而且还要在人家的土地上与外国公司竞争。企业要在所面临的全球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才能够生存下去,否则在竞争中势必会处于劣势,甚至会威胁到自身的生存。当前,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外投资的规模与我国整体的经济实力不相称。据商务部统计,2003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和备案设立的境外非金融类中资企业510家,而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1081家。可见,与中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相比,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力度不够。以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来看,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金额仅占世界对外投资金额的0.15﹪。与中国经济大国的身份很不相称。此外,吸引外资与对外投资的比例为1:0.09,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1:1.14的平均水平,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1.11,甚至低于发展中国家1:0.13的水平。由此可见,中国资本流入与资本流出的严重失衡,这种强烈的反差即使在发展中国家也十分罕见。

2.海外投资的资源导向性明显,但技术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1990年~2000年度,中国30家最大的跨国经营企业中,有23家属于资源开发型企业。以渔业为例,自从1983年以来中国的一些企业在尼日利亚、印尼、阿根廷、美国等20多个海洋资源丰富的国家投资进行渔业开发,已运回国内数十万吨鱼货,占我国渔业总产量的17%;中信公司在非洲、拉美、西太平洋等地区开发林业资源已取得很大的成效,运回大量的木材。冶炼行业,中国冶金进出口公司在澳大利亚总投资2.8亿澳元开发铁矿,在这20年时间内运回2亿吨高质量矿砂。这说明中国产业跨国经营的技术含量不高。不过,近几年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业务领域逐步扩展到生产加工、资源开发、工程承包、农业合作和研究开发等众多领域,扩展层次在不断提升。有的产业已由早期的建点开办“窗口”发展到投资办厂,带动国产设备竞争出口,跨国并购股权置换,境外上市,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创办科技园业,建立国际营销的网络和战略合作关系等各种形式

3.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尚处不够成熟的低级阶段,比较优势尚不突出。近几年来,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区域分布已扩大到五大洲。但从总体上来看,投资的区域仍旧相对集中。从投资总量上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主要集中在北美洲(仅指美、加、墨三国)、大洋洲、亚洲(东南亚、西亚)等地区,有明显的地区集中性。从对外投资国别上看,投资主要集中在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的少数石油,矿产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到2001年底,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累计投资超过2000万美元,累计投资量占中国工业对外投资量的9%,形成了三大核心区:港澳地区、美加地区、澳新地区。中国企业在这三大核心区的投资企业数和投资额分别占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比重28.61%、36.01%和17%。

4.投资方式比较单一,主要采取投资新建方式。这种方式尽管有其优点,但其耗时长,难以快捷地进入市场。

5.在经营管理上实行的是异地化经营,跨国经营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由于受我国政府的国内资金配套和外汇等计划管理的限制,跨国经营企业不能完全依据国外市场情况进行决策,从而错失良机;而异地化经营则使经营项目在国外,管理机构和人员在国内,只派与经营项目有关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去国外经营,且派出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有相当一部分素质不高,不熟悉市场运作规律,不能及时依照市场的需求偏好改进产品,发现和挖掘市场机会。可见,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二、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对策

1.跨国经营战略:渐进性和创新性。跨国公司的跨国经营战略主要特征,一是跨国经营方式的渐进性,二是跨国经营战略的创新性。跨国公司的发展历史表明,几乎所有的企业是从国内市场起步,然后以母国为基地,逐步走向世界,最终发展成为跨国企业。从大多数跨国公司走向世界的过程来看,从国内经营到跨国经营是一个从被动到主动,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突然飞跃。绝大多数企业在成为跨国公司之前,对跨国经营方式的选择都采用了“先易后难,逐步升级”的战略。一是解决后发劣势的困扰。“走出国门后才真的发现,很多对手远远比海尔强大得多。”张瑞敏形容这种差距,就相当于对方都是博士、硕士,而自己才中学毕业。一个新面孔在国外也根本无人搭理。二是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必须整体考虑。应该是先把国内市场做大后再尝试走出去,这可能也是转化后发劣势的问题,要做到“无利不为、无内不外”。

跨国公司的跨国经营战略的创新性是跨国公司不断适宜环境变化的结果,他相继经历了由多国国内到简单一体化,再到复合一体化的由低到高的发展阶段,即多元化发展。跨国公司首先实行的是多国国内经营战略,即针对不同市场在当地组织生产和销售。以后,随着贸易壁垒的减少,通讯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竞争的加剧,企业日益倾向于利用外部资源服务于自身的价值增值。相对于高新技术产业,为适应国际化战略,可将国内的生产基地转移到生产成本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和地区,还将研发、设计、研究所等都逐步迁往欧美发达国家,以跟踪最前沿的技术。

即使渐进也好,创新也罢,面对我国目前的状况,“中国企业出海的模式选择”也可借鉴:一是海尔模式,通过到当地设厂,冲破贸易壁垒,然后在当地树立品牌的形象;二就是TCL的模式,收购知名品牌的形式;三就是联想模式,奥运其实是中国可以利用的很大的机会,日本的精工爱普生,韩国的三星都是通过奥运会打造了自己的国际品牌;另外还有一种就是中国企业在国内做大以后借船出海。小灵通在国内做的非常成功以后,开始拓展海外的市场。2.国际投资战略与跨国兼并的结合

(1)资源开发型产业是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预防性产业。我国人均自然资源比较短缺,利用别国资源优势,以油田和其他重要资源开发为导向的对外投资应是我国跨国经营的预防性投资。通过对外投资建立资源稳定的供应基地,可以降低通过市场转移资源的交易成本,有利于规避世界市场资源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也防止受制于他人的被动局面。

(2)劳动与资本相结合的产业是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基础产业。从世界跨国公司对外扩张战略由资源——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规律,以及中国在国际竞争力中的比较优势来看,中国企业选择较成熟的劳动相对密集、核心技术相对稳定、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产业作为跨国经营的起点是毫无疑问的。我国的制造业便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制造业将是我国对外投资的主要行业,如以家用电器、摩托车为主的中档加工组装型制造业、纺织业和服装业等。

国际化经营论文篇(9)

1.渐进论

渐进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早期,代表人物为瑞典的约汉森(Jahanson)和瓦德协姆·保罗(WiedersheimPaul),该理论认为,从大多数企业走向世界的历史实绩来看,从国内经营到国外经营是一个从被动到主动,从量变到质变的长期演变过程,而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突然飞跃。经营国际化的这种渐进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市场范围扩大的地理顺序,二是企业跨国经营方式的演变发展。

目标市场选择的渐进性,表现为大多数企业市场的扩大都是遵循“由近及远,先熟悉后陌生”的路线。市场扩张的地理顺序通常是:本地市场地区市场全国市场海外相邻市场全球市场。

跨国经营方式的渐进性,表现为绝大多数企业都是采取“先易后难,逐步升级”的策略,经营方式演变的最常见类型是:纯国内经营通过中间商间接出口企业直接出口设立海外销售分部设立海外分公司跨国生产。

2.跳跃论

从上可以看出渐进论已经相当成熟和深人人心,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随着信息环境的变化,国际化经营的许多环节是可以跳跃的,因此单一的渐进论已经不能完全诠释国际化经营发展模式。在渐进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跳跃论认为国际化经营呈现跳跃式发展,可以跨越其中的某一个或多个环节,具体表现为多种形式。如温州的打火机与眼镜产业,在目标市场选择方面,企业一开始就瞄准国外市场,基本上跨过了本地市场地区市场全国市场等环节,而一开始就进入海外相邻市场全球市场或直接进入全球市场;在经营方式方面,跨过了纯国内经营阶段,通过中间商间接出口,再进入企业直接出口设立海外销售分部等环节。

二、国际化经营两大发展模式的比较

(一)理论依据不同

1.渐进式发展模式的理论依据

(1)规模经济理论

规模报酬递增指的是产出水平增长比例高于要素投入增长比例的生产状况,也就是说,如果所有投入都增加一倍,产出将增加一倍以上,即当企业的产量提高时,企业的平均生产成本会下降。因此,现实中,一些规模较大工厂的制造过程都享有适度的规模收益递增效应。规模经济理论认为庞大的内需市场是促成规模经济的重要条件。基于该理论,企业首先应扩大国内市场以获得相应的规模收益递增效应,出口才有竞争力,因此,国际化经营往往表现为渐进式。

(2)需求偏好相似论

林德(Linder)于1961年提出需求偏好相似论,认为国际贸易是国内贸易的延伸,因此,各国应当出口那些拥有巨大国内市场的制成品,即大多数人需要的商品,一国在满足这样一个市场需求的过程中,可以从具有相似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国家获得出口该类商品所必需的经验和效率,具有相似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国家之间的贸易量是最大的。基于该理论,企业首先应选择国内市场巨大的产业进行出口贸易,同时最有可能发生在偏好相似的国家之间(往往是相邻国家市场),因此,国际化经营往往表现为渐进式。

2.跳跃式发展模式的理论依据

(1)后发优势理论

该理论最早源于李嘉图的比较生产费用理论和李斯特的动态比较费用学说。按照这一理论,后起国家可以直接吸收和引进先进国家的技术,因而其技术成本要比最初开发的国家低得多。在同样的资金、资源和技术成本条件下,后起国家既有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又大大减少了因对技术范式和制度路径依赖所形成的制约。基于该理论,后起国家在发展中可以免费或低成本地学习先进国家的经验和技术,如果再有一点创新,就可能发展新的优势产业,可能把先进国家挤出国际市场,因此国际化经营过程可以是跳跃式的。

(2)差别产品理论

差别产品是指同一产业内或同一类商品组中存在不同质的产品。从实物形态上,同类产品可以由于性能、商标、牌号、款式、规格、包装等方面的差异而被视为异质产品。差别产品适应了当前消费结构的要求,满足了消费者追求“多样化、多元化、个性化、差异化”的特点,因此,当代国际贸易中很大一部分是基于差别产品的产业内贸易。基于该理论,企业可以集中生产要素生产国外同行产业中的差别产品,满足全球消费者的不同需求,跨过本国市场和纯国内经营而直接进入国际市场。

(二)经营环境不同

渐进式发展模式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早期,当时的世界经济还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进入80年代后,信息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跳跃式发展模式是在全新的环境中产生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使各个相对独立的国家经济主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将整个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国家之间的分工合作,加快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要求各国尽快顺应这一潮流,加大本国的经济开放程度,参与国际竞争,经济全球化为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提出了客观要求。跳跃式经营可以缩短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周期,使产品迅速进入国际市场,先发制胜,抢占国际市场,并进一步实现跨国经营,因此,跳跃式发展模式自然成为有条件的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首选模式。

2.信息现代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通讯工具的广泛应用,国际市场的供求信息得以通畅快速的交流,这不仅使企业能够更快地了解世界,而且降低了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启动成本,增强了企业进行跳跃式国际化经营的信心。进入90年代后,信息网络在商务领域的广泛应用,使得这个特点更加明显。企业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可以充分借助于网络,使得国际经贸的各个环节走向信息化和网络化。

3.国际物流信息化

国际物流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物流,是国内物流的延伸和进一步扩展,是跨国界的、流通范围扩大了的物的流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因特网、条码以及卫星定位系统在物流领域得到普遍应用,极大地提高了物流的信息化和物流服务水平。国际物流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之间的贸易最终都将通过国际物流来实现,因此,国际贸易离不开国际物流业,国际物流的高度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大大缩短了贸易周期,为企业进行跳跃式国际化经营铺设了一条高速公路。

(三)产业不同

1.需求偏好相似产业

渐进式国际化经营的产业往往是国内外需求偏好相似的产业,根据林德的理论,国际贸易被视为国内贸易的延伸,因此产业一开始往往表现为国内经营,待国内市场饱和后或因偶然机会(被动地)才向外延伸到国际市场,根据需求偏好相似原则,首先选择的是相邻国家市场,而后才是全球市场。如制鞋产业基本上属于国内外需求偏好相似的产业,虽然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消费者对其尺码大小、款式、功能等有不同要求,但国内外需求偏好总体上是十分相似的,因此其国际化经营往往倾向于渐进式发展模式。以温州制鞋产业为例,其发展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在第一、二阶段(1950-1987年),鞋类完全是供应国内市场,在第三阶段(1988-1998年)开始出口,具体地说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的,如当时已有6年纯国内经营经历的东艺鞋业缘于偶然的机会,从1992年开始走出国门,通过中间商间接出口到香港,再转口到比利时。第四阶段(1999年开始至今)开始自营出口,截止到2001年底,全市33家主要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中,鞋类企业有7家,出口额达5635万美元,占上述33家企业出口总额的23.60%,这些企业目前正处于积极出口阶段,一些企业已在海外设立销售部门,但还没有在海外设立生产基地。截止到2001年,全市鞋类生产总值达296亿元,其主要市场仍在国内,占20%的国内市场份额,出口4.62亿美元,产业出口率为12.89%。

2.需求偏好差异产业

跳跃式国际化经营的产业往往是国内外需求存在差异的产业,如,非天主教国家日本、韩国、中国等大量出口人造圣诞树和圣诞礼物等,而在这些国家国内,这些商品的市场却很小。我国消费者习惯用一次性打火机(塑料外壳且价格低廉),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温州金属打火机产业一开始就瞄准国际市场,初始阶段90%以上的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经过国际竞争后又反过来强化国内市场,2001年产值达30亿元,70%-80%的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占金属打火机国际市场份额的70%,只有20%-30%的产品供应国内市场。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对太阳镜和金属镜框的需求还很小,在这个时期形成的温州眼镜产业也是一开始就瞄准国际市场,产品很受欧美国家客商的欢迎。因此,国内外需求偏好存在差异的产业的国际化经营明显具有跳跃式特征,即在目标市场和经营方式方面跨过中间(一个或)某几个环节。

(四)企业对国际化经营的认知程度不同

企业对国际化经营的认知程度对经营发展模式的选择非常重要。采取渐进式发展模式,往往是由于企业对国际化经营的市场进入战略、风险及其控制等认知程度不足,将国际化经营看成企业本身的成长过程。而国际化经营并不仅仅是企业的产品走向世界,它同时也是企业管理人员开扩眼界认识世界的过程。由于管理人员对海外市场的认知有一个“由近及远”的过程,对经营方式的选择相对也就有一个“由易及难”的过程,因此,这样的企业就会采取渐进式发展模式。

采取跳跃式经营企业模式的,往往对国际化经营有一定的认知,了解各种国际市场进入战略、风险及其控制,在跨过纯国内经营阶段后,先以间接出口方式进入国际市场,借助于外部营销力量(如贸易公司等),集中力量搞好生产,同时,企业在间接出口阶段“干中学”,待时机成熟后就过渡到直接出口及以后各个环节。因此,企业采取跳跃式发展模式,并不是盲目冒进,而是在具备一定认知的前提下快速实现国际化经营。

(五)企业国际化经营意识的强弱程度不同

国际化经营意识是企业国际化经营成功的基本要素之一,一方面它决定企业对国外市场机会和信息的关心了解程度,没有国际化经营意识的企业不会有意识地收集国外市场信息,也不会主动建立和发展国外关系;另一方面它决定企业对出口业务、跨国经营活动的投资和努力程度,从总体来说,企业在一个市场的经营成功程度,取决于企业在该市场的资源投入程度和努力程度。

采取渐进式经营模式的企业,国际化经营意识相对较弱,如温州制鞋产业和服装产业,由于强大的国内市场需求,在目标市场和经营方式选择上以国内经营为主,待国内市场逐渐饱和后,再向外拓展市场,他们是在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开始有国际化经营意识。

采取跳跃式经营模式的企业普遍具有较强的国际化经营意识,据考察,打火机和眼镜产业在初始阶段就具有较强的出口意识,从企业业主到管理人员,都具有这种意识。在20世纪90年代,温州市第一家参加国内大型交易会的生产企业就是一家打火机企业,并产生一种“领头”作用,带动其他企业参加,由此该产业的出口意识得到整体提高,两大产业的厂商在产业发展早期就开始收集海外市场信息,努力开拓国际市场。

(六)经营效果不同

企业以跳跃式发展模式开展国际化经营,取得的经营效果主要体现为“以快取胜”、“先发制人”等优势,但也容易招致一些进口国的贸易限制。

1.正面效果:快速占据国际市场

采取跳跃式发展模式,产品可以迅速进入国际市场,快速提高国际市场份额。温州打火机产业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初,跨过纯国内经营阶段,以价格便宜(是日本和韩国的1/10左右)、差别产品等优势,很快进入国际市场,目前已占据70%的国际市场份额,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击败日本、韩国等国际竞争对手。2001年温州眼镜产业总产值超过45亿元,90%以上的产品出口,销往世界上150多个国家与地区,据不完全统计,占30%左右的国际市场份额。相对而言,温州鞋类和服装类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就微不足道了。

2.负面效果:容易招致进口国的报复

国际化经营论文篇(10)

旅游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内涵

企业国际化问题研究颇受理论界关注,关注的焦点也逐渐从制造业企业向服务业企业转移。本文从以往的相关研究成果入手,探讨旅游企业国际化内涵问题。

企业国际化表现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国内市场逐渐走向国际市场的过程。此观点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北欧瑞典学者的成果—“优泼萨拉国际化模型”,即认为:企业国际化是一个渐变过程,表现为企业对外国市场逐渐提高承诺的连续形式。企业国际化的渐进性主要体现在企业市场范围扩大的地理顺序和企业跨国经营方式的演变,如图1所示。

企业的国际化是企业有意识地积极参与国际分工的结果。国际化经营是指“直接面向国际市场,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以产品出口或外部资源利用为导向的企业经营活动”,并进一步将企业国际化细分为观念、生产、营销、研发、资本、人力资源、CI等方面的国际化(唐晓华等,2006)。

企业国际化是指企业的跨国经营活动。斯蒂芬(Stephen Young,1989)教授认为,企业国际化是指“企业进行跨国经营的所有方式”,具体包括产品出口、直接投资、技术许可、管理合同等活动。

企业国际化是双向的国际化过程。鲁桐(2007)认为企业国际化是指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分工,由国内企业发展成为跨国企业的过程。并且 “从广义上说,国际化是一个双向过程,它包括外向型国际化(Outward)和内向型国际化(Inward)两个方面。尤其对一些后发展型跨国企业而言,企业的内向国际化和外向国际化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其中,外向国际化的形式主要指直接或间接出口、技术转让、国外各种合同安排、国外合资合营、海外子公司和分公司;内向国际化活动主要包括进口、购买技术专利、三来一补、国内合资合营成为外国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鲁桐,2007)。

从上述定义中不难得出:企业将经营活动从国内市场扩展到国际市场,一方面可以为自己的产品开拓更大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可以在更广阔的空间范围内更经济地取得有关生产要素,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再就是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经营活动,对于增加本国外汇收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促进宏观经济繁荣均有重要意义。正是由于上述这些因素,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成为普遍发展的时代潮流,国际化经营也成为企业战略经营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唐晓华等,2006)。

服务业的国际化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伴随着当今世界分工模式的发展变化,国际化形式逐渐从简单的服务贸易过渡到占主体地位的国际直接投资。

综上所述,就国际化的内涵而言,不论是制造业还是服务业,国际化都是企业由国内企业逐渐发展成为国外企业的过程,即包括内向国际化和外向国际化两个阶段,即本文基于鲁桐的内向国际化和外向国际化思想,认为也应该从这两个方面研究旅游企业国际化问题。

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及其适用性研究

(一)垄断优势理论及其适用性

1.垄断优势理论。垄断优势理论又被理论界称为“海默-金德尔伯格传统”(H-K Tradition)。该理论基本前提是市场的不完全性,认为市场的不完全性同时也是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与传统的国际资本流动理论最大的区别,企业的垄断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技术优势:技术、知识、信息、无形资产等要素;二是规模经济:跨国公司非生产的规模经济性,如集中研发、集中销售网络;三是资本和货币优势:凭借实力、无形资产及信用等级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低成本融资;四是组织管理优势:跨国公司拥有的经验丰富、素质更高、训练有素管理人员优势和高效运转的组织结构优势在对外直接投资、经营规模逐步扩大过程中通常能够得到充分体现。

2.垄断优势理论对旅游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适用性。垄断优势理论所包含的规模经济优势在作为传统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旅游企业的海外扩张过程中同样体现出了它的重要性。规模经济优势既可以看作是在部分旅游企业国际化推进中的重要动因,也可以看作是部分企业国际化达到一定程度时的成果体现。

当然,部分学者以往的研究成果中谈到了垄断优势理论并没有较好地解释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原因,但是解释了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形成的条件(张幼文、金芳,2005)。纵观当前全球一些著名企业的实践操作,作为传统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旅游企业在海外扩张过程中,采取对外直接投资方式进行国际化扩张的企业并不多见,目前世界著名跨国旅游企业大多数是以特许经营和管理合同等非股权方式来扩大规模。

(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及其适用性

1.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弗农(Raymond G.Vernon)(1979)将产品生命周期分为起始创新、成熟和标准化三个阶段(见图2)。

2.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对旅游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适用性。关于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在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的主要思想中体现着一种从拥有先进技术优势到最后即将失去技术优势过程中,企业采取的一系列尽可能的延长企业的盈利周期跨国经营措施。由于旅游企业国际化过程并不涉及太多有形产品生产技术问题,相比较而言,此理论更适合解释制造业企业的国际化扩张。

(三)边际产业扩张理论及其适用性

1.边际产业扩张理论。边际产业扩张理论由日本经济学家小岛清(Kiyoshi Kojima)在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提出。他认为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是互补关系,而不是替代关系。

2.边际产业扩张理论对旅游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适用性。边际产业扩张理论是从产业的高度来探讨国际化问题。20世纪70年代,日本的海外直接投资产业顺序是从资源密集型产业为主向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再向重化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转变。这一投资顺序的演进符合小岛清的边际产业扩张论。部分发达国家企业将国内处于衰亡期的产品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也正是边际产业扩张理论的写照,从这点来看,该理论恰好补充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的不足(杨齐,2009)。

部分国家的旅游业也会在某个发展阶段处于比较劣势的地位。由于各国要素禀赋差异,因而旅游业涉及的要素相对价格也存在差异,比如劳动力成本。为了追求要素组合合理化,当一个国家旅游产业要素密集度较高的那种要素相对价格上升时,就使该国旅游产业可能处于比较劣势状态,将该国旅游产业转移到涉及要素价格相对较低的国家就可作为一种解决办法。

(四)内部化理论及其适用性

1.内部化理论。1976年,英国学者巴克莱(Peter J.Buckley)和卡森(Mark C.Casson)最早提出内部化理论。其主要思想是:企业将外部市场内部化,用企业内部交易来代替市场交易,将知识的配置和使用置于统一的行政管辖之下,避免市场不完全对市场经营效率的影响。

2.内部化理论对旅游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适用性。内部化理论源于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在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认为:在资源配置上有相互替代的两种方式—企业和市场,当企业代替市场时,企业利用市场机制进行交易的费用会降低,此时企业不得不面临管理费用上升问题。事实上,现代跨国企业依据内部化理论进行经营是因为中间产品不完全竞争可能导致外部交易成本过高的情况的存在,而采取一种回避策略—即一种将外部市场内部化处理,用企业内部交易来保证企业经营效率的做法。旅游企业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将同样面临着中间产品市场环节不完全竞争的情况,这些中间产品环节有可能涉及旅游企业的专利、技术诀窍、营销渠道、商标、信誉等。因此,旅游企业国际化经营过程中,内部化理论对其采取合适的方式处理中间交易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五)国际生产折中理论及其适用性

1.国际生产折中理论。1977年,英国学者邓宁(John H.Dunning)首次提出了国际生产折中理论,后来进行了不断补充完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能够较好地解释跨国企业国际化程度、类型和价值增长行为问题。折中范式理论的核心由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三个部分组成,被称为三优势原则(OLI Paradigm)。

2.国际生产折中理论对旅游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适用性。企业实现国际化扩张中应用国际生产折中理论,需同时具备上述三个优势。对于旅游企业国际化经营而言,与区位优势相关的因素包括东道国整体旅游市场的规模、发展潜力和发展状态、以及旅游设施、东道国政府对在该国进行FDI的政策支持力度、旅游吸引物的数量和类型、政治环境的稳定性、本国与东道国之间文化及心理距离(Kundu 1994;UN 1993)等,这些因素状况良好往往会对跨国企业产生特别的吸引力。

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及其适用性研究

(一)小规模技术理论

小规模技术理论是由美国学者威尔斯(Louis T.wells)1983年提出的,该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拥有为小市场服务的生产技术,这些技术具有劳动密集性的特征,成本较低,灵活性较高,特别适合小批量生产,能够满足低收入国家制成品的需要。

(二)技术地方化理论

1983年,英国经济学家拉奥(Sanjaya Lall)在《新跨国公司—第三世界企业的发展》一书中提出了解释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行为的理论—技术地方化理论。

技术地方化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跨国企业通过对境外技术的引进、吸收及改进,在企业更适合的经济条件下生产出更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这不是一国企业简单复制模仿别国企业的技术,而是企业在技术引进时进行的再创造过程。技术变动的本质决定了发展中国家的跨国企业能够在技术引进过程中形成自己特有的优势。市场的开拓和科技知识的新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技术创新的程度,企业可以利用技术变动性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更加符合本地条件的再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技术本身也得以提高发展。技术的变动过程带有再创新的性质,因而拉奥指出,尽管在发展中国家具有的小规模、标准化以及劳动密集等特征的技术变动也可能同样给这些国家带来特有的竞争优势。

(三)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对旅游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适用性分析

由于早期发展中国家多是以制造业作为自己的主导产业,服务业尚不发达,因此20世纪80年代末相继出现的小规模技术理论和技术地方化理论多是针对制造业而言的。但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旅游业也可以从这些传统理论中找到适合本产业发展的思想拿来指导旅游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实践。比如,小规模技术理论谈到的“特殊产品优势”—提供具有鲜明民族文化特点的产品,旅游企业就可以在跨国经营过程中结合市场需求提供具有本国民族文化特点的服务产品,因为针对在东道国境内活动的本国消费者提供服务也是不容忽视的一项业务,在某些时候它甚至可以成为压倒性的经营优势。

企业国际化经营其他相关理论及其适用性研究

(一)企业国际化阶段论及其对旅游企业适用性

1.企业国际化阶段论。企业国际化的发展过程研究是有关企业国际化经营理论研究领域重要方面之一,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是20世纪70年代北欧瑞典学者Johanson和Vahlne的研究成果—“优泼萨拉国际化模型”(即UIM模型)。该理论把企业的国际化看作为一个过程,同时认为企业国际化是企业在境外逐渐提高承诺的连续形式。

企业国际化经营由易到难的渐进性发展过程在上述两位瑞典学者的研究成果中得到了充分体现:遵循本地市场、地区市场、全国市场、海外相邻市场,最终到全球市场的地理顺序,逐步扩大市场范围的过程;经历不规则出口、利用独立的销售代表或商进行出动、建立销售分支机构到在国外建立生产和制造工厂阶段的国际化经营过程。

对于企业海外渐进式发展规律的解释,他们认为可以从市场知识和心理距离两个方面来理解。

在UIM模型之外,20世纪七八十年代,Bilkey & Tesar(1977)、Reid(1981)、Czinkota(1982)等提出应该将国际化看作企业管理创新的过程,即企业不断创新并产生新观点的一个学习过程。这些观点的产生一定程度上是基于Rogers的创新扩散理论(Rogers,1962)。Luostarinen & Hellman(1993)提出了内向型国际化的理论,并认为传统理论研究中忽视了内向型国际化重要性。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国际化理论不断发展,Bamberger & Evers(1993)提出了五阶段国际化模型。分别为国内导向阶段、出口准备阶段、被动国际化阶段、主动国际化阶段、全面国际化阶段。

2.企业国际化阶段论对旅游企业的适用性。关于企业国际化阶段论:北欧学者提出的国际化阶段论认为企业的国际化是一个渐进深入的过程,尽管它的最初适用对象是制造业企业的国际化问题,但对我们认识旅游企业的国际化经营仍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旅游企业在初涉国际化业务时,市场知识有可能是非常匮乏的,需要不断地通过企业的亲身实践来积累市场经验,逐步融入到国际化扩张的浪潮中。另外,国际化阶段论的渐进思想还来源于企业国际化的发展过程遵循心理距离由远及近的原则(心理距离包括语言、文化、政治体系、教育水平和经济发展阶段等)。据此,旅游企业在国际化扩张的过程中似乎也可以考虑在市场选择的战略部署上有一个次序的安排。比如中国旅游企业可以考虑首先选择本国周边所谓的“大中华文化圈”涉及的韩国、朝鲜、新加坡、越南等国家,待国际化经营的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再去尝试跨跃大洲到更远的国家和地区寻求发展机遇,当然这是本文初步的推测,具体中国旅游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市场选择难题的解决有待综合各个方面的问题来考虑。

(二)经营国际化的带动论及其对旅游企业适用性

1.经营国际化的带动论。企业国际化经营的现状得以维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国际化经营“推力”和“阻力”之间达到了平衡。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推力”的增加和“阻力”的减少都有可能产生促进作用。经营国际化带动论把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推进看作是因为一些“推力因素”带动的,这些“推力因素”推动亦或刺激了企业从本国市场进入国际市场,成为解释企业愿意开展国际化经营的有力依据。经营国际化带动论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订单带动论。在众多的调查研究成果中,不难发现企业初期直接出口往往是因为海外客户主动送来的大量订单。在企业初期直接出口过程中,汇率变化、运费下降等经济因素产生的影响并不大。初期主动送上门的海外订单对企业来说意义重大,一方面,企业通过这些订单了解到一些诸如海外市场需求等关键信息;同时,也有可能规避企业初期出口的风险,增加企业的海外扩张信心,推动企业大胆地开展国际化经营活动。

客户带动论。客户带动论认为当企业的客户进入国际市场后某些服务需求依旧存在,那么此前为这些单位提供服务的企业可以采取跟随战略顺势进入国际市场继续服务于自己的这些客户,同时在国外不断地寻求开展国际化经营的机遇。跟随原有客户进入国际市场比起其他类型的国际化进入方式,相对来说风险要小很多。这样的方式在为企业节约一定市场开发成本的同时,还降低了企业在境外发展的市场不确定性问题,因此可以说客户带动的进入方式为企业进一步进行国际化扩张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竞争带动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当一个企业开始了海外市场的扩张,其他的竞争者往往会很快追随而来,行业内的主要厂商会在海外市场同样展开激烈的竞争,这一点在寡头垄断市场表现尤为明显。企业为避免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出局,是不会任由其他企业独占海外市场做大做强的。

2.经营国际化的带动论对旅游企业的适用性。关于经营国际化的带动论:企业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迈出第一步往往需要前期做很多准备工作,也有一些企业是因为海外客户的订单主动送上门来的时候,促使其开展国际化经营。“订单带动论”对旅游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开展同样具有较重要的意义。在国际交流频繁的时期,旅行社、航空等部门在国际市场上彼此给予机会、合作发展将是一个对彼此有利的长久之计。当然对于一些服务型企业而言,在国内可能已经通过其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信誉培育了一大批忠实客户,随着这些客户跨出国门的脚步加快,一些企业为了能继续服务于他们随之开展境外服务。“客户带动论”给很多企业带来了发展的动力,因为由客户带动企业进入海外市场,将大大减少企业进入海外市场的风险,企业拥有熟悉的客户,至少初期不需要花费过多的成本进行海外市场开发。事实上,服务业中的旅游、银行、保险、广告商等不乏有采取“客户跟随”战略逐渐发展壮大起来的企业。

参考文献:

1.唐晓华,王伟光.现代国际化经营[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2.鲁桐.WTO与中国企业国际化[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3.Vernon,Raymond.The Product Cycle Hypothesis in a New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Oxford Bulletin of Economics & Statistics,1979,41(4)

上一篇: 端午节的古诗五言 下一篇: 工作方法总结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