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尽职调查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7 11:08:11

公司尽职调查报告

公司尽职调查报告篇(1)

致:***先生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信调查事宜出具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本调查报告)。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调查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调查报告。

(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已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已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需的文件进行了审慎审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体资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公司的财务和税务、公司的诉讼与仲裁。本所律师保证在本调查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复印材料;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资信情况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

(五)本调查报告仅供***先生在本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调查报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先生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释义、引言

一、释义

在本调查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章程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本所指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本调查报告指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

二、引言

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信情况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具体内容如下:

1、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3、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4、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5、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6、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第二节正文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注册,领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住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水源路***号;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家居装饰设计;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7日经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年度检验。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对核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的批复文件,并未提供暂定资质证书或其他资质等级证书等有效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相关文件。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0月15日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出资立式、出资额、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机构设置以及议事规则等作了详细的约定,全体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核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产生办法、议事规则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合法有效。全体发起人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之时,公司章程正式成立,且对全体股东产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效力。

本所律师提示: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公司成立之时公司章程的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并不对****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内容是否发生过修改或变动作出任何评价或判断。

三、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四、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一)****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内容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经核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崔晓玲150、0015%

王卫军200、0020%

许随义250、0025%

宜敬东150、0015%

崔白玉250、0025%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由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并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体现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产权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设立时对股东出资相应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现有的相关资料作出上述相关问题的判断,对****公司设立之后股本及股本结构是否发生变动不作任何评价或判断。

五、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报表

(三)****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贷款卡

(四)****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税务发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财务报告或相关纳税登记,应建立建全财务和税务制度。由于****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关证件、资料,本所律师对****公司的财务、税务状况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六、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本所律师提示:本调查报告仅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验核查后所作出的相应法律评价或判断,对在本调查报告中列明而缺乏独立证据支持的相关事项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关债权债务凭证,本所律师对****公司是否对外发生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是否设定相关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对****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第三节结语

一、本调查报告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核查、验证,提出上述意见,供***先生参考。

二、本调查报告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公司尽职调查报告篇(2)

按照律师工作方案,我们对目标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先后到南明工商局和金阳开发区管委会,南明区房屋管理局等部门查阅了目标公司(贵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房屋产权登记材料;到目标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与目标公司股东、高管人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律师审查了以下法律文件:

1、目标公司章程、历次章程修正案;工商档案材料

2、历次股东会决议;

3、历次股东出资、增资验资报告;

4、目标公司20**年5月财务报表;

5、20**年5月17日中和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6、房屋产权证、机动车产权证;

7、员工劳动合同;

8、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

9、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10、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权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11、目标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12、20**年6月13日南明区工商局出具的《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

一、关于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

目标公司名称曾先后做过三次变更:

20**年5月10日,公司成立时,其名称为贵阳市某某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20**年10月15日变更为贵阳市某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名称变更为贵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即现在使用的名称。

由于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导致其房屋产权证、机动车辆产权证等证件上产权人的名称与目标公司的名称不一致,但这并不会对目标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构成法律障碍。

二、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的沿革:

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股东,而目标公司的股东从设立之初到现在曾做过以下5次变更:

(一)、目标公司成立于20**年5月10日,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当时公司有2名股东:

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8.4万元人民币,占84%股份;宋某,投资1.6万元人民币,占16%股份。

(二)、20**年5月8日,进行股权转让和增加注册资本。

贵州某某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分别转让给王某(占40%)、何某(占40%)、宋某某(4%)

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宋某某(16%)

原股东不再持有公司股权,3名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别为:

王某40%、何某40%、宋某某20%。

注册资本由10万元增加至30万元,增资部分由3名股东按持股比例缴付出资。

(三)、20**年10月15日,股东宋某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股东王某、何某,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王某持股比例50%;何某持股比例50%。

(四)、20**年1月3日,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孙某(50%),注册资本增至300万元人民币。增资270万元,由何某、孙某分别出自135万元,持股比例各占50%。

(五)、20**年6月12日,孙某将其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王某某(占35%)、何某(15%),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为:何某占65%、王某占35%。

(六)、20**年10月14日,王某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35%)转让给何某。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增资200万元由何某、田某分别投资,持股比例分别为:何某占85%;田某占15%。

至20**年6月11日,目标公司的股东仍为何某(占85%股份)、田某(占15%股份)。

也就是说,目标公司现在的股东是:何某、田某,只有他们才有权与贵研究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

三、关于股权转让方所转让的股权

从工商登记材料看,上述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也没有进行质押,其对外转让不存在权利瑕疵。

经与转让方沟通,其称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不存在质押等股权转让限制,并承诺和保证一旦所转让的股权存在上述强制措施或限制,则应无条件赔偿股权受让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出资是否全部到位,是否存在瑕疵

经查,目标公司股东的各次出资、增资,均采取现金出资方式,验资报告显示现金出资已全部到账,不存在瑕疵。

五、关于目标公司的章程、合同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章程、合同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存在特别限制约定。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东会,股东何某、田某均同意向某工程科学研究所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

目标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机动车和其他办公设施、对外投资、其他应收款和货币资金。

(一)、房屋

1、目标公司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房屋共有五套,均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其中有2套房屋被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贵阳市支行,抵押情况如下:

信诚大厦1-20**室:

房屋产权证记载:他项权利范围130.17平米,权利价值48万元,抵押期限:2007-9-27至2012-9-26。

信诚大厦1-2011室:

房屋产权证记载:他项权利范围202.54平米,权利价值73万元,抵押期限:2007-9-27至2012-9-26。

2、上述房屋不存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

经向南明区房管局进一步调查取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晰,均为目标公司所有;除上述两套房屋存在抵押情形外,其他房屋不存在任何限制。

(二)、机动车辆

目标公司名下有3辆机动车,分别是捷达、丰田锐志和福特蒙迪欧。上述车辆未被抵押,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情形。现由公司管理人员正常使用。

(三)、对外投资

对外股权投资人民币50万元,系目标公司投资设立贵阳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正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预计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以前,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

七、关于诉讼、仲裁案件及或有负债

目标公司不存在未结诉讼、仲裁案件,也不存在其他赔偿未了事宜及或有负债。

八、目标公司经营期限与年检情况

经查,目标公司的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9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分别记载目标公司已通过20**年度和20**年度年检。20**年度通过年检时间为20**年6月11日。

八、结论:

目标公司依法存在持续经营。公司的两名股东依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该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也不存在质押的情形,股东何某、田某可分别依法将其对外转让。

建议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全面履行。

2016尽职调查报告范文二:

一、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战略指引下,不断加快海外并购的步伐。根据德勤的《崛起的曙光:中国海外并购新篇章》的报告。报告中称,20**年下半年至20**年上半年,中国的海外并购活动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中国境外并购交易总共有143宗,总金额达342亿美元。20**年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投资者中排名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法国。

虽然,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增速极快。但中国企业还普遍缺乏海外并购的实践经验,根据历史数据统计显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财务尽职调查流于形式、财务尽职调查不到位。财务尽职调查审计主要对尽职调查的调查方式的规范性、调查内容的完整性、调查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审计,是完善尽职调查,防范企业并购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财务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调查报告只是对于目标企业所有的资料进行简单的罗列

目前相当一部分财务尽职报告并未深入地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分析。这主要是由于目标企业财务及相关人员对尽职调查普遍存在抵触心理,而且目标企业大多数财务核算较为薄弱,资料管理较为混乱,财务部门迫于某种压力,存在很多隐瞒事项。因此,这种方法会削弱尽职调查业务的作用,拿不到并购方想要的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使得尽职报告对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作用不甚明显[2]。

(二)对于并购方的投入产出价值调查不准确,容易落入并购陷阱

我国企业的许多海外并购案被媒体进行大肆宣传,但其结果并没有如预期的提高股东的价值。这主要是由于对并购的投入产出调查分析不准,未能判断有没有控制并购风险的能力,对并购所要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估计不足,未能准确评价并购投资的回报率,未能有效地回避并购陷阱,导致并购失败。

(三)财务尽职报告过于高估目标企业的发展潜力

在并购亏损企业时,许多企业对于目标企业的发展情况盲目乐观。缺乏对企业财务承担能力的分析和考察,对企业的财务调查与分析只停留在账目表面,没有结合企业的市场份额、人力资源和销售渠道等情况来综合考虑,导致过高估计目标企业的发展潜能,分散并购方的资源,甚至使并购方背上沉重的包袱。

(四)对目标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调查分析不足,导致现金流危机

目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现金流的方向,在不同项目间进行现金流调整。经营性现金流通常被外界信息使用者关注最多,它最容易被调整,人为提高其报告值,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同时目标企业往往是出现财务困境的企业,企业不仅需要大量的现金支持市场收购活动,而且要负担起目标企业的债务、员工下岗补贴等等。这些需要支付的现金对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提出了要求,如果处理不当,会带来现金流危机,使目标企业反而成为企业的现金黑洞。

三、审计在财务调查尽职报告中的作用

(一)审计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程序

财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识别并量化对交易及交易定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因此,主要的工作就是对收益质量和资产质量进行分析。在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实施阶段应根据详细的调查计划和企业实际情况,实施规范性的调查程序,促进调查结果的有效性,为企业的并购决策提供合理的判断依据。

首先,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案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有整体操作思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审计尽职调查设立的调查方案中有关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调查程序,从而促进尽职调查方案的全面性[3]。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法进行审计。对于财务调查报告的整体框架进行审计,是否采用多种调查方法,以便得出尽可能全部的调查报告,避免做出不正确的决策。

再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步骤进行审计。合理的调查步骤是避免并购陷阱的必要条件,审计人员应对每一阶段的调查进行审计,根据不同的并购类型、目的、内容来审查并购中财务尽职调查的处理步骤是否符合目标企业财务状况、资产价值调查业务规范、企业盈利能力分析规范等要求,确保企业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审计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并不是审计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而是了解并分析目标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销售收入、利润、现金流等财务指标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更好地为企业的并购决策提供依据。

首先,对财务尽职调查的主体和目标进行审计。进行财务尽职调查要全面的理解企业的实施并购的目的和战略,从而把握调查的方向,确定调查的内容。为防止财务尽职调查对于调查目标和主体的不确定,审计过程中应加强对于尽职调查活动中的目标和主体的审核,以避免尽职调查的盲目性。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的审计。合理的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做出正确的并购决策,需要全部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作支持。因此,尽职调查如果仅对财务报告及其附注实施调查程序,可能无法全面分析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于财务尽职调查范围和内容的审计主要包括:

对目标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调查的审计,对于不同的评估项目是否确定合理的价值评估类型和评估范围,以及反映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评估相关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审计,促进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调查的正确性。

对目标企业财务指标的审计,对于尽职调查是否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财务组织构建情况,以及目标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价值等进行审计。同时,审计尽职调查是否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促进财务指标调查的全面性。

公司尽职调查报告篇(3)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有竞争力的企业会选择以并购的方式来实现横向或纵向扩张、规避经营风险等目的。但并购活动相对复杂,是一种高度市场化的行为,其本身也存在风险,这就需要企业在进行并购之前组织并实施有效的尽职调查,为企业做出并购决策提供可靠依据。通常来说,企业的尽职调查应该从业务、人力、财务、法律等方面进行,而财务尽职调查是尽职调查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企业财务尽职调查的作用

企业财务尽职调查是指并购企业财务人员通过访谈、考察、报表分析等方式对被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及风险事项进行判断的过程,该过程将通过规避并购风险、确定交易对价、设计并购方案等途径来帮助并购企业管理层完成企业并购决策。

(一)规避并购风险

企业并购发生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的信息不对称,而科学有效的财务尽职调查可以揭示并规避潜在风险。作为并购交易的对手方,被并购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量,往往会对本企业的风险和缺点进行掩盖。比如提交不真实的财务报告,对潜在风险事项进行掩饰。笔者曾在对一家民营建筑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的尽职调查中发现,W公司针对不同的机构分别提供不同的财务报表,有管理层报表、税务报表和审计报表,且报表未全部涵盖由其承建的工程项目,理由是对于部分工程项目,公司仅作为管理平台收取管理费,同时也不保留工程项目的具体资料。在这种核算体系和管理模式下,并购企业无法对被并购企业的历史财务信息做出准确判断,并且无法了解被并购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和风险情况。所以,财务尽职调查可以帮助并购企业认清被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模式,并且有效地规避并购风险。

(二)确定交易对价

企业并购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交易对价的确定,而交易对价是并购活动给并购企业带来的未来预期收益、可能承受的整合风险和被并购企业资产价值等要素的综合体现。通过财务尽职调查,并购企业可以充分了解交易对价的决定要素。首先,并购企业可以调查被并购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从而更准确有效地了解其内在价值,判断并购后可能产生的协同效应,估算并购活动可以带来的未来预期收益。其次,并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整合风险。并购后整合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例如TCL并购阿尔卡特,上汽并购韩国双龙汽车等。并购企业在选择并购标的企业时,要分析可能面临的整合风险以及需要应对风险而产生的成本。最后,被并购企业为了抬高交易价格,在粉饰收入利润水平、虚增资产价值方面有很强的动力。并购企业要结合业务模式和经营情况,通过财务分析来判断被并购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和不良资产及债权债务的实际情况,从而还原出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为估算被并购企业的真实资产价值提供依据。

(三)设计并购方案

通过财务尽职调查,并购企业可以掌握被并购企业经营管理上的不足和潜在的风险,为并购团队设计并购方案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经营管理水平如何提高、潜在的风险是规避还是承受、并购交易对价的确定以及并购后的整合方案等问题,都需要在并购方案中提前考虑周全。财务尽职调查对并购后的财务整合方案尤其重要,财务整合是必须与业务整合相辅相成的,否则就意味着并购失败,德隆系产业整合不利和长短期投资错配导致资金链断裂便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并购方案应该在并购交易达成之前设计完成,尽职调查是设计并购方案的基础性工作,其中财务尽职调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尽职调查而设计的并购方案是“空中楼阁”,没有财务尽职调查而设计的并购方案更是“海市蜃楼”。

二、企业财务尽职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企业财务尽职调查的整体安排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进场前准备、现场调查和编写财务尽调报告,企业财务人员在各个阶段都可以借鉴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审计程序和方法。

(一)进场前准备

1.背景调查

并购活动有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因此背景调查可以分为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并购企业本身进行尽职调查的背景资料。企业财务人员要了解并购活动的背景情况,知晓尽职调查的原因和意图,才能有的放矢,抓住财务尽职调查的重点,进而明确财务尽职调查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另一个维度是被并购企业的背景调查,财务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行业报告等渠道了解被并购企业的主要业务领域和行业信息,确定相关业务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2.资料清单准备

根据尽调团队的整体时间安排,财务人员应该提前向被并购企业发送财务尽职调查的资料清单,以节约现场审计的时间。资料清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公司历史经营情况相关资料;②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通常包括近两到三年的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和最新一期的财务报表;③最近期间的税审报告、评估报告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等;④资产权证、纳税记录等其他资料。

3.制订尽调计划

财务人员在初步了解被并购企业的情况后,应该制订一个可行的财务尽调查计划。根据初步情况的分析和后续现场审计拟完成的工作,财务尽调计划中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①财务尽调人员的安排和任务的分配;②编制访谈提纲,确定拟访谈对象和访谈内容;③对被并购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工作安排;④财务尽调报告的编写重点和时间安排;⑤对各项工作出现变化的应对预案。

(二)现场调查

1.现场访谈

在开始现场访谈之前,财务人员应该提前编制访谈提纲,根据被并购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结构确定访谈对象和访谈问题。访谈问题要具有指向性,可以包括会计机构基本情况、会计核算政策及方法、会计信息化水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资产配置和资金周转情况等各方面的信息。现场访谈的主要目的在于对被并购企业在经营状况、会计核算规范性、内部控制程度、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取得初步了解。

在进行现场访谈时切忌按部就班,要根据访谈过程灵活应变,对临时发现的问题和关注点进行深入挖掘,并且通过后期报表分析和调查进行印证。访谈也不可拘泥于财务,可以与其他尽调人员同步进行,交叉访谈,这样能更有效地发现问题。在对W公司财务经理的访谈中,笔者与人力资源尽调人员采用交叉访谈的方式,发现W公司存在为挂靠人员代缴社保的问题,其管理费用――社保费用中列支的缴纳社保人数与实际合同职工人数严重不符。

2.财务报表分析

受限于时间要求和人力成本,财务尽职调查的报表分析不需要对被并购企业重新实施完整的审计程序,只需要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基础上,对被并购企业的历年审定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财务人员要运用财务分析方法重点比较和分析历年审计报告中的重要科目余额变化情况和财务指标的波动情况,同时结合管理建议书对被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出判断和总结。同时,在必要的时候,运用某些特定的审计程序来对重要或特殊的财务事项进行审定。

对于重要科目和财务指标的分析,可以按照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科目排列按序梳理。下文将结合本人的尽职调查实际案例,选取部分计科目进行举例说明。

(1)货币资金。关注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和冻结资金现象,从现金收支记录和余额的合理性判断企业管理规范程度。以W公司为例,其各年末现金余额从40万到200万不等,经检查现金账和收支记录,发现W公司大部分资金通过出纳个人账户进行转付,大额的现金收支和库存严重违反现金管理条例,存在较大的管理风险。

(2)往来款项。关注重点供应商与客户的往来款项余额变动情况和账龄结构,核对大额款项的合同和协议,分析收回欠款和发生坏账的可能性以及潜在的大额负债。在对一家工程公司G公司的尽调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的往来款项情况极为复杂,不仅对其集团内部和外部公司存在相互关联的大额长账龄挂账,涉及应收应付账款、其他应收应付款和应收应付股利等各个科目,而且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未能清理,严重影响资产负债的真实性。最终在收购过程中,通过管理层的协调和相关人员的努力,设计出多方抹账的解决方案,优化G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为完成并购清理了障碍。

(3)存货和固定资产。检查存货盘点表和实地盘点结果的相符程度,判断存货实现销售和获取合理毛利的可能性;检查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使用期限,比较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的差异。在对一家机械设备生产公司Z公司的存货盘点中,发现Z公司实物存货与账面存货严重不符,原因是产品完工提供给客户后,由于质量纠纷、客户违约等原因导致迟迟未能结算,导致库存虚高,并且剩余存货很难完成销售,减值情况严重;另外,Z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为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停产多年,由于设备老化、工艺进步等原因,要重新启动并维持正常生产,需要进行技术更新,投入大量运营资金。这些情况使得Z公司的账面资产价值远高于其实际资产价值,对估值产生很大影响。

(4)收入成本核算。判断收入成本会计核算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分析单位售价、成本、毛利率的变化趋势和产品销售结构的变化趋势;关注客户集中度和关联方交易依赖程度。W公司在对工程项目的核算分为两类,一类是挂靠项目,公司确认管理费收入,另一类是自行建造项目,公司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核算收入成本。这种核算方式不符合建造合同准则,财务数据根本无法反应公司实际收入、成本、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和工程税金等事项,存在很大的会计核算和税收方面的风险。另外,G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集团内的一两家业务关联公司,虽然表明其与关联方的业务互补性强,但也从侧面反映出G公司的市场自行开拓能力较差,收入来源单一。

(5)财务指标。通过历年主要财务指标的波动情况,分析公司近些年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的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各项财务指标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分析公司在行业内所处的地位和预期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的财务指标有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流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报酬率、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和市场占有率等。在各项财务指标中,应该重点关注经营性净现金流的变动情况,因为目前整体经济处于经济危机后的复苏期,企业更应该秉持“现金为王”的理念,只有能持续获得经营性现金净流入的企业才是值得投资的。

3.编写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企业财务人员应该根据现场访谈和财务报表分析的结果,整理工作底稿并编写财务尽职调查书面报告。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可以独立成文,也可以作为企业尽职调查报告的一部分,但一般都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工作的范围和基础;财务数据的来源和局限性;被并购企业的会计核算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财务相关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和执行的有效性;财务方面存在的风险和应对建议;或有负债和潜在风险等。

公司尽职调查报告篇(4)

孙子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简单说,尽职调查缘于信息的不对称。尽职调查是所有非诉业务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基础或基础不扎实,那么一切都只是空中楼阁。开句玩笑,比如红楼梦最后一回中,宝玉的新娘被红盖头遮起来,如果我们能穿越到大观园,帮宝玉做一个尽职调查,也许悲剧之中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吧。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类型

(一)公司并购中的尽职调查

公司并购,其实和我们日常生活中购物的本质是一样的。购买之前,我们都要首先全面了解购买物的特点,考察其价值。PE\VC中的尽职调查,从本质上可以归属于公司并购的尽职调查。在充满投资成功神话的今天,PE\VC有句很流行的话:当我买下一个公司时,先别恭喜我;当我卖掉它时再恭喜我吧。人们总是关注PE\VC的成功案例,却不知道,“一将成名万骨枯”,失败案例早已是血流成河。失败的价值就在于让人们意识到,欠缺一个合格的尽职调查,就是给投资埋下一枚定时炸弹。

公司并购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陷阱――出资不实的陷阱、债务黑洞的陷阱、担保黑洞的陷阱、工资福利负担的陷阱、违法违规历史的陷阱、税务陷阱、环保陷阱等等。尽职调查的目的就在于全面了解企业的情况,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更好的设计交易结构、交易协议条款等。

(二)证券业务中的尽职调查

在证券业务中,尽职调查是律师的法定职责。我国最早出现尽职调查这几个字眼的规范性文件是2001年3月1日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该规则第5条中规定:“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在2007年《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时,中国证监会发言人称,“借助律师法律专业技能和特殊的职业信誉,赋予其市场‘守门人’角色,使其担当第一线的监督功能”。律师“守门人”的角色和“第一线的监督功能”正是通过律师在证券业务中核查和验证有关事实,并形成法律意见来实现的。

三、如何开展尽职调查

下面,我以公司并购中对目标企业的尽职调查为例,讨论一下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方法。

(一)事不预则不立――开展尽职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1、了解收购方的收购目的和需求

多途径了解收购方的交易背景,收购目的、利益诉求,可以帮助律师在全面的尽职调查中做到重点突出,有的放矢。

2、熟悉目标企业所在的行业

对目标企业的行业走势、前景、业务模式等有了一定的了解,将有助于律师更好的发现问题和揭示风险。

3、准备尽职调查清单

在了解收购方的交易目的后,律师会基于交易背景、行业管控、目标企业的具体现状等划定出对目标企业尽职调查的范围,制订出符合实际操作的尽职调查清单。

(二)尽职调查的方法

1、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即律师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面对目标企业提供的大量资料,律师需要以怀疑和审慎的眼光去看待这些资料。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从资料中抓到核心。

2、面谈

面谈对象主要是目标公司负责生产经营、技术、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管理人员,面谈获得的资讯,可以获取书面材料所没有显示的信息。面谈中获取的信息不可全盘采信,仍须核实。面谈内容,要做成书面记录,要求管理人员签名。若管理人员不愿签名,则做好备注说明。

3、实地调查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为了验证和核查事实,可以现场考察目标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固定资产情况等。

4、查询和函证

对企业历史沿革的调查,我们就主要依靠在工商局查询的工商资料。对企业不动产和依不动产管理的动产,则主要依登记机关的记载。

5、计算

通过计算,可以识别出低劣的数据造假、失误等。

6、复核

基于勤勉尽责、风险控制的原则,尽职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应经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工作记录。

(三)制作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这是律师在服务于收购方后提交的工作成果。制作出高质量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能直接取信于客户,并使客户认可律师服务的价值。

四、尽职调查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全面且重点突出

法律尽职调查内容包括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公司治理、员工情况、税务、环境保护、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方面面的情况。针对处于不同发展期、不同行业的企业,法律尽职调查的重点也有所不同。鉴于篇幅限制,在此不展开说明。

(二)严谨审慎的分析、判断

经常有新律师将起草尽职调查报告等同与对文件资料的摘录,陷于盲目的摘抄文件工作,而将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抛在脑后,忽略了这些文件中所隐含的法律问题。文件的摘录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律师对文件的分析和判断;同时,做好法律研究。

(三)恪守保密义务,与目标公司良好互动

并购交易,既是利益博弈,又如恋人谈婚论嫁,关系敏感而脆弱。

因而,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必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保持良好、平和的心态,排除干扰,专注于调查,努力与目标公司维持良好的互动关系,推动尽职调查的顺利开展。

公司尽职调查报告篇(5)

 

今明会计师事务所[①]在创立之初,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个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把所有业务重点放在传统年报审计中,由于年报审计的势力范围已基本固定,进入市场的成本大,而且事务所在声望和技术上尚不能与做年报审计市场资格老的会计师事务所相抗衡,缺乏竞争优势。于是,今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事务所拥有许多能够熟练运用外语、同时精通兼并重组法规和商务运作的注册会计师这一特征,把战略定位集中在发展精品业务――为国外机构或组织在中国境内并购活动作尽职调查业务,经过几年的发展,客户数量虽不多毕业论文格式,但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4.21万元。

尽职调查也称审慎调查(due diligence),是指在收购过程中买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所面临的机会以及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今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其发展战略指导下,致力于尽职调查业务的开拓和积累,他们基于但不局限于传统审计方法和技术,凸现价值特征,针对不同公司的具有特性的委托,今明会计师事务所组成攻关小组研究针对性的调查方案以及报告形式,经过多个项目的磨合,已经逐步形成了凸现专业性的尽职调查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以及报告模版,并拥有了具有丰富项目实践经验和精干的专业团队。事务所建立的并购目标企业尽职调查规范的流程指南包括:

1.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历史及结构

2.了解和评价企业人力资源,如管理架构(部门及人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酬薪及奖励安排、员工的工资及整体薪酬结构、员工招聘及培训情况、退休金安排等

3.了解评价企业市场营销及客户资源 ,如产品及服务、重要商业合同、市场结构、销售渠道 、销售流程、定价政策、信用额度管理 、市场推广及销售策略、促销活动、售后服务、客户构成及忠诚度。

4.了解评价企业资源及生产流程管理,如产房、生产设备及使用效率、研究及开发、采购策略、采购渠道、供应商、重大商业合同等。

5.了解并评价企业经营业绩 ,如会计政策、历年审计意见、三年的经营业绩、营业额及毛利详尽分析、三年的经营及管理费用分析、三年的非经常项目及异常项目分析、各分支机构对整体业绩的贡献水平分析等

6.对公司主营业务的行业状况分析,如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中国特殊的经营环境和经营风险分析、公司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及影响

7.对公司财务情况分析,包括三年净资产审计 、资产投保情况分析、外币资产及负债、历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师及审计意见、最近三年的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 、固定资产、或有项目(资产、负债、收入、损失)、无形资产(专利、商标、其他知识产权)等。

8.进行利润预测,主要包括未来两年的利润预测、预测的假设前提、预测的数据基础、本年预算的执行情况等

9.进行现金流量预测,包括资金信贷额度、贷款需要、借款条款

10.了解评价公司债权和债务,包括债权、债务基本情况明细、债权/债务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债权/债务期限、债权/债务是否提起诉讼

11.详细描述公司的不动产、重要动产及无形资产土地权属 ,包括房产权属、车辆清单、专利权及专有技术、资产抵押担保情况的底稿

12.了解并评价公司所有或有事项

13.其他情况说明底稿,包括公司股东、董事及主要管理者是否有违规情况;公司有无重大违法经营情况;上级部门对公司重大影响事宜

14.列示企业经营面临主要问题及对策的底稿。

今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起质量控制体系,约束所有承办尽职调查的项目小组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指南执业,尤其重要的是毕业论文格式,事务所把每一单尽职调查的项目都当作一个重要的攻关课题来做,不仅委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注册会计师组成项目小组,利用头脑风暴的方式讨论其风险以及特殊事项,形成针对性的调查结果和报告;而且会结合项目的特征寻找事务所内外相关的专家,对尽职调查业务中反映的特殊或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审定,保证每个项目的价值增值性。正是由于今明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尽职调查项目的尽职尽责的专业性表现,让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甚至被调查方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精神都赞叹不已,日后,他们有什么需求都会毫不犹豫地再次聘请今明会计师事务所来承办论文网站。另外,今明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在每一单尽职调查业务中发现的被调查者的潜在服务需求,都会委派专门人员跟踪研究,以此拓展相关的鉴证或服务业务。

二、事务所执行尽职调查业务的属性及其内容

作为企业并购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也是降低并购风险的重要手段,尽职调查已经越来越得到了企业及其管理决策者的高度重视。在并购开始前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是为了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提高并购的效率,这样的调查工作比较专业,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可以委托给律师,但也可以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在收购过程中,买卖双方谈判的时候更多是从价值的角度讨价还价的,因此,基于净资产审计,并从价值角度提出调查的情况毕业论文格式,更能够满足委托方的需要,为此,如果委托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做尽职调查,将会获取更大的增值服务,当然,在会计师事务所委派的的项目小组中,应当配有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士。

一般,客户如果聘请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组成的团队一起做尽职调查,注册会计师主要负责净资产审计,但要特别关注哪些无法在财务报表中表示但却影响目标企业未来财务状况的所有或有事项及其影响,要详细地在尽职报告中予以说明。如果委托方把整个目标企业的尽职调查都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就不能把此简单做成净资产审计,而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该项业务做成融合鉴证和咨询的综合的业务:

1.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主要调查企业收购业务的动机;被收购企业的外部经济环境;被收购企业的历史沿革及股权结构;被收购企业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层信息。

2.企业财务管理体系调查

主要调查被收购企业的财务组织架构和财务人员信息;会计核算系统和财务报告体系;被收购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含财务授权体系、资金管理流程、业务控制流程);财务预算体系和执行情况;被收购企业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

3.企业会计报表和重点报表项目审查

主要包括:(1)企业会计报表整体分析,如比率分析;趋势分析;行业分析等。(2)盈利能力分析,如损益表及其相关附表的可靠性审查(是否虚增收入与利润);被收购企业利润的来源(主要来自哪些产品);被收购企业的收入的来源(主要来自哪些产品);被收购企业利润及收入来源的地区;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和毛利率波动及其原因;被收购企业的大客户情况;经营费用波动情况及其原因,费用可控项目情况;管理费用波动情况及其原因,费用可控项目情况。(3)现金流量分析,如现金流的质量分析;现金流结构分析;现金流入及流出主要驱动因素分析;现金流预测分析等。(4)资产质量分析,如货币资金限制性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分析;存货价值分析;固定资产新旧程度及技术含量分析;无形资产原始价值及估值分析等。(5)重点报表项目审查。

4.需要关注的重大事项审查

主要包括关联方关系识别及关联方交易审查;帐外负债及或有负债审查;无形资产及研发费用审查;有形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审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审查;贷款及担保情况审查;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审查;未决诉讼情况审查;资产负债日后事项审查等。

5.税务及税务风险审查

主要审查企业现行税负构成;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纳税及扣缴义务的履行情况;税务风险(未履行纳税义务的风险)等。

6.人事及薪酬制度审查

主要调查企业执行的薪酬体系;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机制;员工薪酬水平分析;劳务合同的签订及解雇赔偿约定;员工社保缴纳情况及分险分析。

三、事务所以尽职调查业务凝聚核心竞争力的技巧

运用安德鲁的SWOT分析法,今明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势就是拥有能够熟练运用外语、同时精通兼并重组法规和商务运作的注册会计师,劣势就是成立时间短,没有更多的年报审计客户;机会是外国机构或组织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购并时需要外语比较好的专业人才;威胁是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业务已经开展的比较成熟。把以上各种因素相互匹配起来加以综合比较分析后,今明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自己的战略目标――发展高端客户的尽职调查毕业论文格式,在战术上采用基于但不限于会计审计的技术方法,凸现价值判断优势,进军具有一定品质的在国内外市场进行并购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仅提高业务的品质,也避免了在底端客户层面与律师事务所“肉搏”的局面。分析今明会计师事务所以尽职调查凝聚核心竞争力的技巧有:

1.选择高品质的客户群。会计师事务所只有选择具有较强内在需求、对服务品质较其他敏感、成长性强、能够理解和认识尽职调查报告价值的客户群中开拓尽职调查业务,才能把尽职调查做成高品质业务。试想,如果今明会计师事务所把尽职调查的目标市场定位在行政“拉郎配”的国有企业改制业务中,在外部压力和不理解中,不仅尽职调查的收费很低,最主要的是尽职调查报告仅仅是摆设或是“市场经济的标签”,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时间和动力提高该业务的品质和价值论文网站。

2.提高规范操作和有价值的专业判断份额。今明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能够把为外国机构或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尽职调查做成事务所的标杆业务,是依靠会计师事务所研究开发的以价值增值为核心的技术模版以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精干的专业队伍,这既保障了所有的尽职调查业务都按照规范的流程操作,提高尽职调查业务质量的稳定性,也保证针对具体问题注册会计师能够作出高水平的专业判断,增加尽职调查业务超越期望价值的质量品质和差异性,这样,今明会计师事务所开拓的尽职调查业务才具有竞争优势。

公司尽职调查报告篇(6)

业务办法第17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这里指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了申请公募牌照的券商资管发行的公募产品,还包括券商资管在2013年新基金法出台前发行的大集合产品。之前的法律法规中对公募资管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未做明确规定,此次新规正式做出了规定。

2、强化证券公司尽职调查要求,加强业务风险的事前控制

新规细化了尽职调查流程、人员、报告等内容,加强业务风险的事前控制,具体如下:

人员:证券公司对参与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并指定调查小组负责人。

流程:尽职调查时应当以实地调查方式为主,辅助以其他必要的方式。证券公司应当对尽职调查获取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近三年融入方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融入资金用途、还款来源;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利率确定依据和考虑因素;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控制措施等。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各部分分析内容的结论,并给出明确的整体结论意见。

3、要求券商资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强化管理人职责

新规风险管理指引中专门增加一条(第30条),对资管计划参与股票质押作出规定,要求“证券公司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应当强化管理人职责,重点关注融入方的信用状况、质押股票的风险情况等,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切实防范业务可能出现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监管并未区分定向计划和集合计划(定向计划基本上为被动管理通道业务),均要求强化管理人职责,关注融入方的信用状况和质押股票的风险情况,而在过往的行业实践中,融入方信用状况和质押股票的风险(履约保障比例盯市除外)主要由定向计划的委托人来监控。此次新规可以说拉平了券商资管在通道业务和主动管理业务中的职责差异,或者说,在股票质押业务领域,新规并不认为有所谓的通道业务。

4、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融资规模进行控制

新规规定: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

截至2017年6月30日,129家证券公司净资本为1.5万亿元,远高于目前券商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余额,所以从整体上来讲,资本金对券商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目前无影响,个别公司(评级低的公司和资本金较少的公司)可能会受到限制。

5、增加暂停或停止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情形

与之前规则相比,增加了三种情形下,交易所可以暂停证券公司交易权限:一是未尽核查责任,导致不符合条件的融入方、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之前为:未尽核查责任,导致不符合条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二是内部风险控制不足,股票质押回购发生较大风险;三是从事股票质押回购时,扰乱市场秩序。

新规增加了在如下两种情形下,交易所可以终止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一是内部风险控制严重不足,股票质押回购发生重大风险;二是从事股票质押回购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新增的这几种情形,体现了监管机构更严格的防控风险要求。股票质押回购发生风险,主要的风险类型是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而信用风险的市场影响更大。而内部风险控制,既体现在事前的尽职调查和项目评审,也体现在事中的风险监测和持续管理。

如何理解“从事股票质押回购时扰乱市场秩序”,应至少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开展股票质押业务未考虑国家宏观政策与产业政策,为大量不符合宏观调控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的融入方提供融资;另一方面是在违约处置时,因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或者决策/操作不审慎,带来二级市场的非正常波动,严重影响了二级市场交易。

公司尽职调查报告篇(7)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战略指引下,不断加快海外并购的步伐。根据德勤的《崛起的曙光:中国海外并购新篇章》的报告。报告中称,20**年下半年至20**年上半年,中国的海外并购活动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中国境外并购交易总共有143宗,总金额达342亿美元。20**年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投资者中排名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法国。

虽然,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增速极快。但中国企业还普遍缺乏海外并购的实践经验,根据历史数据统计显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财务尽职调查流于形式、财务尽职调查不到位。财务尽职调查审计主要对尽职调查的调查方式的规范性、调查内容的完整性、调查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审计,是完善尽职调查,防范企业并购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财务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调查报告只是对于目标企业所有的资料进行简单的罗列

目前相当一部分财务尽职报告并未深入地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分析。这主要是由于目标企业财务及相关人员对尽职调查普遍存在抵触心理,而且目标企业大多数财务核算较为薄弱,资料管理较为混乱,财务部门迫于某种压力,存在很多隐瞒事项。因此,这种方法会削弱尽职调查业务的作用,拿不到并购方想要的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使得尽职报告对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作用不甚明显[2]。

(二)对于并购方的投入产出价值调查不准确,容易落入并购陷阱

我国企业的许多海外并购案被媒体进行大肆宣传,但其结果并没有如预期的提高股东的价值。这主要是由于对并购的投入产出调查分析不准,未能判断有没有控制并购风险的能力,对并购所要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估计不足,未能准确评价并购投资的回报率,未能有效地回避并购陷阱,导致并购失败。

(三)财务尽职报告过于高估目标企业的发展潜力

在并购亏损企业时,许多企业对于目标企业的发展情况盲目乐观。缺乏对企业财务承担能力的分析和考察,对企业的财务调查与分析只停留在账目表面,没有结合企业的市场份额、人力资源和销售渠道等情况来综合考虑,导致过高估计目标企业的发展潜能,分散并购方的资源,甚至使并购方背上沉重的包袱。

(四)对目标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调查分析不足,导致现金流危机

目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现金流的方向,在不同项目间进行现金流调整。经营性现金流通常被外界信息使用者关注最多,它最容易被调整,人为提高其报告值,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同时目标企业往往是出现财务困境的企业,企业不仅需要大量的现金支持市场收购活动,而且要负担起目标企业的债务、员工下岗补贴等等。这些需要支付的现金对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提出了要求,如果处理不当,会带来现金流危机,使目标企业反而成为企业的现金黑洞。

三、审计在财务调查尽职报告中的作用

(一)审计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程序

财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识别并量化对交易及交易定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因此,主要的工作就是对收益质量和资产质量进行分析。在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实施阶段应根据详细的调查计划和企业实际情况,实施规范性的调查程序,促进调查结果的有效性,为企业的并购决策提供合理的判断依据。

首先,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案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有整体操作思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审计尽职调查设立的调查方案中有关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调查程序,从而促进尽职调查方案的全面性[3]。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法进行审计。对于财务调查报告的整体框架进行审计,是否采用多种调查方法,以便得出尽可能全部的调查报告,避免做出不正确的决策。

再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步骤进行审计。合理的调查步骤是避免并购陷阱的必要条件,审计人员应对每一阶段的调查进行审计,根据不同的并购类型、目的、内容来审查并购中财务尽职调查的处理步骤是否符合目标企业财务状况、资产价值调查业务规范、企业盈利能力分析规范等要求,确保企业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审计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并不是审计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而是了解并分析目标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销售收入、利润、现金流等财务指标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更好地为企业的并购决策提供依据。

首先,对财务尽职调查的主体和目标进行审计。进行财务尽职调查要全面的理解企业的实施并购的目的和战略,从而把握调查的方向,确定调查的内容。为防止财务尽职调查对于调查目标和主体的不确定,审计过程中应加强对于尽职调查活动中的目标和主体的审核,以避免尽职调查的盲目性。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的审计。合理的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做出正确的并购决策,需要全部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作支持。因此,尽职调查如果仅对财务报告及其附注实施调查程序,可能无法全面分析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于财务尽职调查范围和内容的审计主要包括:

对目标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调查的审计,对于不同的评估项目是否确定合理的价值评估类型和评估范围,以及反映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评估相关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审计,促进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调查的正确性。

对目标企业财务指标的审计,对于尽职调查是否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财务组织构建情况,以及目标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价值等进行审计。同时,审计尽职调查是否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促进财务指标调查的全面性。

公司尽职调查报告篇(8)

(三)确定合理的交易对价企业并购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交易对价的确定,而交易对价是并购活动给并购企业带来的未来预期收益、可能承受的整合风险和被并购企业资产价值等要素的综合体现。通过财务尽职调查,并购企业可以充分了解交易对价的决定要素。并购企业要结合业务模式和经营情况,通过财务分析来判断被并购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和不良资产及债权债务的实际情况,从而还原出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为估算被并购企业的真实资产价值提供依据。

(四)参与设计并购方案通过财务尽职调查,并购企业可以掌握被并购企业经营管理上的不足和潜在的风险,为并购团队设计并购方案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经营管理水平如何提高、潜在的风险是规避还是承受、并购交易对价的确定以及并购后的整合方案等问题,都需要在并购方案中提前考虑周全。财务尽职调查对并购后的财务整合方案尤其重要,财务整合是必须与业务整合相辅相成的,否则就意味着并购失败。

二、企业财务尽职调查的方法

财务尽职调查可以通过高管访谈、现场尽调、报表分析、周边走访调研、行业间对比分析等一系列方式对被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及风险事项进行综合判断。企业尽职调查方法的选择,取决于企业投资目的、投资金额的大小、被投资企业配合程度以及被投资企业内控完善度等。

(一)根据投资目的选择一系列的投资方法对于根据投资目的选择投资方法着重是要看投资企业是以并购、财务投资或是控股为目的的投资。若以投资并购为目的,就需要非常详尽的调查以保证收购后不会踩雷,主要会采用现场尽调、高管访谈及行业数据对比相结合的尽职调查方法;在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开展之前,需要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要求财务人员具有独立性和专业度、有分析判断能力、信息收集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沟通能力,有一定的敏锐度。人员配置完成之后,由财务尽职调查项目负责人制订具体完整的财务尽调工作计划,尽调计划一般包括尽调目的、尽调时间、尽调程序、尽调人员及其分工等内容。

(二)根据投资金额选择侧重点的投资方法根据投资金额考虑尽调安排不同。10万、10亿投资的尽调的详细程度、关注方面等各不同。对于重大投资做的更多的是在保证更安全的前提下再去考虑回报率及持有期限,对于尽调方法上会侧重于退出方面且会优先考虑优先股、售后回购等。对于一般的金额较小、投资占比较低或是财务类投资,我们首先考虑的是投资风险,对于财务投资要分析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现金流状况,揭示其财务危机或风险,预测其未来的盈利能力,判断其投资价值,对行业、公司、事件进行综合的判断后,重点关注过去及现在的运营情况,从而判断未来预期收益情况及退出情况,调查重点对目标公司的行业特点风险特征本身。以财务投资为目的的投资我们更关心的是估值是否满足,在投资期间内估值是否会改变以及一段时间内投资方是否能顺利退出,我们会着重从运营数据分析及未来预期收益的测算方面着手,采用较宽泛的尽调方法。

三、财务尽职调查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理解公司业务了解公司盈利的来源,掌握运营数据的合理性,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首先财务尽调不同于审计工作,审计关心过去的事情,财务尽职调查关心未来的事情,审计根据公司的报表关注公允性及科目放的对不对,尽职调查关注值不值得我投,报表质量及未来预期。对公司了解越发透彻,才越能判断报表是否合理,盈利预测是否合理,对未来估值是否合理。其次对业务的理解,了解公司盈利的来源,钱怎么进来,怎么运作,怎么出去,产品服务是通过什么方式进行,进行中产生什么成本,什么是固定成本什么是变动成本,经营业务是否可以持续,全面的了解产品、业务、行业。只有了解了公司才能更好解读财务报表,对现在情况和未来了解更透彻。

公司尽职调查报告篇(9)

让张振勇陷入困境的,是英国银通资本公司北京代表处。2009年5月10日,当记者和张振勇一起,来到位于北京朝阳区昆泰大厦1901室的银通公司办公室时,这里已经变成了另外一家投资公司。昆泰大厦大堂的保安回忆说,银通公司几个月前就搬走了。记者拨打银通公司的4部座机,其中3部都已销号,能拨通的一部也换作了其他公司。张振勇随身携带着两本厚厚的书,一本《商业计划书》,一本《尽职调查报告》。在他看来,这两本书就是银通公司骗钱的损招,“我想融资,却被骗子融了资。”

张振勇的老家在河南省固始县,从上世纪80年代起,他先是开货车跑长途,后又到广东东莞做鞋材生意,45岁时他已成为县里数得着的先富起来的人。2007年,家乡领导找到张振勇,希望他能回去投资开个海鲜酒楼。张振勇拿出20多年攒下的180万元,和另外一个合伙人共同投资近300万元,在家乡盖了个3000平方米的海鲜酒楼。

刚开张时酒楼生意还不错,聘请的员工就有100多人。但开业一段时间后,张振勇遇到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2008年5月,张振勇到北京出差时,在报纸上看到了一则投资公司的广告,于是打电话咨询。对方自称英国银通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一位自称是项目经理的人告诉他,只要企业合法、证件齐全,就可以贷到款,但却对贷款数额有要求。“我只要贷50万就够了,但对方说至少要贷500万才行。”

在得知张振勇的酒店只是租赁土地后,项目经理提出,让张振勇将土地买下,盖门脸房、建洗浴中心。“项目经理承诺,只要项目启动,马上就能从海外给他500万元贷款。我们立刻就签订了《备忘合约》。”这时项目经理提出,由于银通公司的资金都来自海外,要审核投资者后才能投资,需要张振勇提供一份《商业计划书》。

“要求是中英文对照的,而且内容很专业。”张振勇没有能力写计划书,银通公司随即推荐了一家公司,在张振勇最终花了2.8万元后,那家公司做出了一份商业计划书。银通公司拿到商业计划书后告知张振勇,投资方已经认可了他的项目。此时,项目经理又提出要求,让张振勇先交22万元的押金,理由是张振勇的酒店在外地,担心他的手续不齐全。张振勇说:“要有22万,我还来找投资做什么?”项目经理又给张振勇支了一招,说可以找律师事务所做《尽职调查报告》。有了它,张振勇就不必交押金。

但张振勇必须聘请银通公司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最终,张振勇只能同意,找到了对方指定的北京市维纲律师事务所,出资8万元聘请律师做了《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去调查时,给人感觉特别敬业。”张振勇说,律师当时几乎把他的家底都查遍了,去工商局、税务局、劳动局……张振勇的企业是合法企业,他也不怕律师调查,全力予以配合。两天半的调查下来,车接车送,吃海鲜住宾馆,买苏烟款待,又花去了2万多元。

一个多星期后,《尽职调查报告》出炉,项目经理告诉张振勇,经公司高层审批之后,10天之内就可以拿到贷款。“他让我把报告上所指出的需要改进的项目进行整改,放贷时审查整改效果。”张振勇把最后能动用的6万多元钱,全部用于装修。可是约期已至,却没有见到银通公司承诺的贷款。“我见到银通公司业务部经理余刚后,他罗列了一堆酒店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理由,什么消火栓的涂料不好、员工保险有问题之类,这都不是理由啊!还说我买的农副产品没有发票,我是从农民手里买的菜,能有发票吗?!”

“较真”之苦:“跑了一年多,最值钱的只剩手机”

“银通公司是个披着合法外衣的骗子公司!”张振勇说,在整个融资过程中,银通公司没有直接向他收取一分钱,但他却付出了十几万元的代价。

在银通公司调查张振勇的酒楼时,他也到北京市工商局查询了银通公司的“老底”,确认其北京代表处是由工商局审批后设立的,在其提供给工商局的一份香港汇丰银行的资产证明中写明,英国银通公司在汇丰银行账面流动资产数额一直保持在8位数左右。

然而,当张振勇发觉受骗后,仔细研究了这份资产证明,发现汇丰银行徽标上的繁体“汇”字,竟然是个错别字。“一家历史悠久的银行,有可能将自己的名字写错吗?”

2009年3月,张振勇从河南老家赶赴深圳,通过罗湖口岸前往香港,寻找资产证明上汇丰银行希慎道分行。结果,张振勇找了半天,都没有找到地址上那家银行的影子。他只得前往汇丰银行总部,“汇丰银行说资产证明不是他们出的,而北京工商局却没有审核出这是一份假证明,竟让一个骗子公司钻了空子。”张振勇随后离开香港来到北京,再次找到北京市工商局,让工商局对银通公司进行调查处理,协助追回被骗的钱款,并且表示要工商局的失职行为。工商局对此没有明确回复。

维刚律师事务所也被张振勇认为是银通公司的帮凶,但给张振勇做《尽职调查报告》的维纲律师事务所孙立安律师回复记者称,律所并不认识银通公司,也并不知晓银通公司为何会指定张振勇到维纲律师事务所做《尽职调查报告》。孙律师说,律师事务所收的是张振勇的费用,报告也是受他的委托而做的,并非银通公司。至于张振勇和银通公司之间发生了什么,维纲律师事务所并不清楚。

为了追回被骗的钱款,张振勇已经不知多少次来北京调查。一来北京,他就住在离西客站不远的一家招待所。虽然招待所把张振勇当熟客,房费上有打折,但即便如此,张振勇也只能数着日子住。因为身上为数不多的钱,已不能让他像以前那样潇洒。

前几次来京,张振勇找原本答应融资给他的银通公司,对方不理会他。找工商局投诉,到公安局报案,至今也都没有实质性进展。后来,他又到司法部门去投诉律师事务所,“我在家呆不住,就想能讨个说法。”

如今的张振勇,身上只有一件东西还能显示出曾经的财富――一部黑色的诺基亚高档手机。这是他2006年圣诞节买的,当时的售价是8000元。张振勇对买手机的那天记忆犹新,他转手了一船鞋材,一个晚上挣了10万元。说到这里,张振勇叹了口气:“这部手机是我现在最值钱的东西,可现在连电话费都快交不起了。”

“今年春节,我在家里躺了3天,因为没有钱过节。”对于牛年的春节,张振勇不愿回忆,当时他的身上只有7块钱。但令他略感欣慰的是,债主没有在那几天上门,而且幸好因为金融危机,银行给中小企业的贷款时限也放宽了,张振勇得以喘息些时日。

张振勇的皮包中,随身带着和融资有关的所有资料,海鲜酒楼的照片也在其中。“两层,50多个包间,是当地最大的酒楼。”张振勇念念不忘家乡的酒楼,不时回想起初时宾客盈门、生意红火的情景。现在,酒楼已停业将近一年,100多名员工都遣散了,张振勇也不得不考虑以30万元的价格贱卖掉酒楼,因为每年几万元的土地租用费已让他无法负担。

“我想融资,怎么最后却被别人融资了?”张振勇说,他就是想要一个公道,对骗子能有惩处。但现在的事实是,为了探寻真相,他付出的金钱甚至比融资花费的更多,“我不知道还能坚持多久。”张振勇计划再去香港,恳请汇丰银行出具书据证明银通公司的那份资产证明是份假文件。“干什么挣钱都不容易,就骗子挣钱最容易!”张振勇说,他咽不下这口气。

记者探访:融资公司扎堆高档写字楼

银通公司找不到了,但其他融资公司是否还在做着同样的事情呢?张振勇当初在报纸上看到的融资广告,现在仍旧屡见不鲜。记者按照一则刊登在某知名报纸中缝的广告,联系上一家自称英商直投的融资公司,该公司在CBD区域的SOHO尚都的写字楼里办公。

记者随后在写字楼里调查了一下,发现楼内有不少打着投资旗号的公司。公司名称,不是美国就是英国的金融集团的北京代表处。记者以小企业负责人的身份拜访了十余家公司,除了几家声称不对上门者投资外,其余公司的套路也和银通公司一样:投资额少于500万元不谈,商业计划书也是必须的。“你必须得有营业执照等证件。”接待的项目经理对前来打探的记者保持着警惕。

张振勇提到,银通公司在高档写字楼里办公,也增添了他对该公司的信任度,“没钱谁敢租高档写字楼?!”记者从SOHO尚都物业了解到,该写字楼每平方米的日租金约4元,以最小的户型145平方米计算,一年的租金也要21万元。不过,两个张振勇损失的费用,就足以支付这笔不菲的租金了。

专家揭黑:骗子公司露馅就换地儿

杨先生是中国诚信企业网的执行总编,从网站创办伊始,他就与融资公司打起了交道。“那时网站缺少资金,我就去参加了一个中国投融资大会,想去找点资金。”杨先生说,他参会之后,有20多家投资公司跟他联系,但接触之后,发现这些公司的套路都是“商业计划书+尽职调查报告”的模式,“都是一种套路,让我起了疑心。”这些打着美国、英国公司旗号的融资公司北京代表处,其母公司都是存在的,但往往都是些皮包公司,有的注册资金甚至只有10美元。一般都是中国人找些认识的外国人,由外国人在其所在国注册,或者是在开曼群岛这样的国家注册离岸公司,拿到合法手续后,再来国内注册北京办事处。

在杨先生调查的一个案例中,有一个美国投资公司的注册者竟是个14岁的孩子。杨先生介绍说,在网站收到的投诉中,被骗数额最高的有600多万元,这是大型的融资公司所为。这些大公司看不上张振勇这样的十几万的小钱,都是瞄向一些大主顾,他们手头多少有些资金,能拿出些投资案例说服融资者。中型的融资公司一般都参加投资招商大会,掌握客户资料后主动出击。打广告的只能算是小公司了。

公司尽职调查报告篇(10)

并购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它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从而导致企业合并或兼并的商业行为。企业并购不仅是实现企业改造、产权重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式,更是实现企业资源在社会范围内重新有效配置的重要手段。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市场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企业并购作为企业谋生存、求发展的手段,以前所未有的规模、速度和方式,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尽管目前并购案创下历史最高水平,但从国内外并购案实证统计分析看,近60%到80%的案件是失败的,或者说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回顾这些失败的案例,大部分失败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欠缺一个合格的尽职调查,绝大多数并购项目尽职调查只是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的内涵

尽职调查又称谨慎性调查,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投资人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尽职调查内容一般包括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研究、企业所有者、历史沿革、人力资源、营销与销售、研究与开发、生产与服务、采购、法律与监管、财务与会计、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等。

在资本市场上,按照调查行为主体的不同,尽职调查一般可以分为法律尽职调查、会计师的财务尽职调查和技术尽职调查、营业运作尽职调查等等,最普遍的是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

从买方的角度来讲,尽职调查即为风险管理。在企业并购的商业活动中,买方和卖方对目标公司的信息掌握程度是不对等的。卖方通常对将要出售的股权及相关情况非常清楚,而买方对该信息知悉程度远不如卖方。所以,买方委托律师及会计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各方面的调查,其目的是尽可能地发现他们要购买股份公司的全部情况,以便帮助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

尽职调查的范围很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亦千差万别,而且买卖双方所处的地位不同,尽职调查的流程也可能不尽相同。虽然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均是独一无二的,但还是有一些常用的惯例可以参考。而成功的法律尽职调查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不利状况,另一方面又可以明确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双方可就客观存在的相关风险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卖方也可以更加有效地甄别投资者与投机者,战略投资者可以主动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并购活动,从而为实际进行并购活动奠定成功基础。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和过程

(一)财务尽职调查

在整个尽职调查体系中,财务尽职调查主要是指由财务专业人员针对目标企业中与投资有关的财务状况进行审阅、分析等调查活动。在调查过程中,财务专业人员一般会用到以下一些基本方法审阅,即通过财务报表及其它财务资料的审阅,发现关键及重大财务因素;分析,如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对各种渠道取得的资料进行分析,以便发现异常及重大问题;访谈,与企业内部各层级、各职能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的充分沟通,小组内部沟通,调查小组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及专业,其相互沟通也是达成调查目的的方法。

财务尽职调查中,最易产生的缺陷在于调查人员不了解行业惯例,不熟悉市场操作,无法掌握企业运作中的某些企业特有的情况,对一些事情无法做出合理的判断。比如在年中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时,目标企业为了虚增利润,对未报销的销售费用,如外出人员差旅费等没有计提足额准备,而调查人员对预提费用是否充足,在较短的尽职调查时间内,很难做出合理判断,为并购后的企业运作带来潜在的风险隐患。

(二)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一般需开展下面工作对目标公司合法性和发展过程的调查;对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法律调查;对目标公司或有负债的调查;对目标公司规章制度的调查;对目标公司现有人员状况的调查;对目标公司各种法律合同的调查。上述工作的每一方面又都可以列出具体的调查细目和子细目。目前公司并购主要是以善意并购的形式出现,在并购双方相互配合的情况下,并购方可列出详细的应由被并购方提供的法律文件清单,并在被并购方移交时双方具体签收。上述清单一般包括下列法律文件:所有公司章程及章程性文件;公司主要出资者名单及出资证明;所有不动产、资金、各种权利及主要动产的产权、使用权、权利凭证;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销售明细、固定资产明细、存货明细、银行对帐单等所有反映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材料;目标公司的所有合同。

从以上法律调查范围及调查文件清单可以看出,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是由一系列持续的活动所组成的,不仅涉及公司信息的收集,还涉及律师如何利用专业知识及商业知识去分析和查实有关信息。

但在实践中,律师更容易依赖证据,也就是文件的完整性、合法性,而忽视从商业角度进行审慎判断,这恰恰是法律尽职调查容易产生缺陷的原因。比如笔者接触过这样的案例,律师查验目标企业商标各种手续后,认定商标所有权没有争议,但实际上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仍有可能在以后被提出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尽职调查人员能够从商业角度判断是能够发现蛛丝马迹的,从而避免并购后给并购方带来的损失。

尽职调查中的误区

(一)法律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并行

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包括资料的搜集、权责的划分、法律协议的签订、中介机构的聘请,它贯穿于整个并购过程,主要目的是防范并购风险、调查与证实重大信息。

要进行非常详尽的调查是需要相当多的时间和人力投入的,而这是委托人的交易时限和成本所不能承受的。但是调查范围过小则不足以达到调查目的。因此,法律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必须明确。律师及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交易的性质、委托人的具体交易目的、交易时间表、工作成本、对被调查对象的熟悉程度等具体个案因素,与委托人共同协商明确调查范围,并在律师、会计师聘用委托协议书中约定调查范围、委托目的、工作时间、委托事项或调查范围变更等内容。

实践中,为了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取得更好调查效果,通常是法律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并行,律师和会计师是共同参与企业并购的中介机构,二者在某些方面存在交叉和协作。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两者的调查范围不同,两者对同一事实调查角度也不同,需要彼此相互密切配合,取长补短,否则容易在以下方面产生调查缺陷:

财务人员做财务调查时,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敏感,或者不善于主动寻求律师协助。例如测算核定目标企业利润时,该目标企业是依据委托加工合同生产并收取贴牌费,进行财务调查时没有什么疑问,但事实上这个委托加工合同在法律上存在的合法性是受到质疑的。如果财务人员不能寻求律师协助识别这个风险,那么对目标公司未来的利润预测的可信度将大大降低。

同样,律师对公司经营、业务和财务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也可能不够敏感或不熟悉,在调查范围和调查方法上设计有缺陷,极有可能导致调查结果的不准确。部分调查工作的性质兼具法律和财务性质,工作范围划分不明确。例如,应收账款的准确性应由会计师负责审定,产生这笔应收账款的销售合同的合法性由律师审核,但对合同的真实性由谁负责向第三方核实则存在争议。

正确把握法律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关系,有效发挥总协调人的作用及强化各个调查小组负责人的协调意识,是化解这些风险的最好办法。

(二)不了解并购真实目的

任何交易,都有其交易目的。这些交易目的或动机,有些是可以通过与收购方的管理层座谈了解到,有些可能了解不到,或不能亲自得到管理层的首肯,需要做尽职调查人员根据交易行为做出独立的商业判断,根据这个判断,再结合尽职调查结果,帮助收购方取得主动。如果忽视了并购真实目的,而作尽职调查,很可能对并购后的收购方带来致命缺陷。在这一点上,无论是财务、法律还是其它方面的专项调查,都有可能产生缺陷。

在尽职调查实践中,曾经有过这样的先例。尽职调查人员被告知并购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补充自己的产品系列,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法律尽职调查人员认为目标公司合法成立,有效续存,法律地位明确。技术调查人员认为目标公司技术先进,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财务调查人员认为目标公司产品盈利能力强,有市场空间。以上调查都表明此次并购能够成功实现并购目标的可能性很大。但事实上,收购公司的真实目的是利用目标公司的现有销售渠道,推销一种新型产品。收购公司之所以不愿透漏其真实交易目的,是因为收购公司担心一旦这个目标被泄漏后,目标公司会提高价值谈判砝码,所以保守了这个秘密。但实际上,目标公司的现有销售渠道根本不适合推广其新产品,造成了以后的并购失败。

由此可以看出,出于种种原因考虑,收购公司不一定告知尽职调查人员真实并购目的,或者也可能不清楚并购目的。这就要求尽职调查人员对收购及被收购方双方的商业模式有所研究了解,帮助收购方分析其并购目的,或根据双方交易特点,独立判断出交易可能目的,对收购方将来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做出提示。

(三)不理解商业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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