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7 11:07:41

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

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篇(1)

本文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税收负担降低,而是企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甚至税收负担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减少,这样,追求减少税负就毫无意义。国内以刘蓉教授主编的《税收筹划》中观点为代表,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企业战略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

2.消费税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不仅有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还包括对纳税人有利的可以应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如折旧方法的选择,税前扣除方法的选择,税收征管方式的选择等;另一方面我国税制的健全发展。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健全,全社会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同时,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逐渐接轨,促使税收筹划研究和从业人员水平提高,使更多纳税人愿意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因此,从长远来看,消费税税收筹划是可行的。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具体方案

1.对消费税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按照消费税法基本规定,消费税计算主要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一是包装物的筹划。消费税相关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包装物如果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那么企业就可以在包装物商节约消费税。包装物不作价随产品销售,收取押金,这样方式收取的押金并不计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二是商业折扣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净额作为依据来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单独开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将销售额、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中注明,可以降低应税销售额,以达到节税目的。

2.对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从税率方面来考虑节税问题有以下两种:一是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多项经营不同税率消费品,应分开计算不一样税率的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未分别计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成套装方式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如果想节省消费税,可以将税率一样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套装方式销售,也可将本身不同品牌的产品组装成套装销售。二是混合销售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等为客户提供劳务,将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

3.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如果将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消费品,可利用本期生产使用的数量计算按规定可以的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允许扣除已缴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只能是从工业企业买入的消费品,对于商业企业买入消费品已纳税款全部不得扣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尽可能从厂家直接买入,这样不但降低支出成本,而且可对已缴纳税款进行抵扣,从而帮助企业减轻税负。

4.出口退税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计算和申报,适用税率划分不清楚的,全部从低适用税率来计算消费税税额。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当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经分析,对于出口业务较多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交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出口,获得相同金额的出口退税,减轻税收负担。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策略

1.正确理解税收法律政策,注重税收法律政策变动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国家政策法规是不断修改完善,消费税税法的规定也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域税收相关政策是不同的。税收筹划是一项长时期工作,因此纳税人不仅要正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变化导向,而且要经常关心税收政策变动,企业可安排专门人力来收集和处理税收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2.加强筹划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篇(2)

关键词 :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方法;探讨

一、白酒行业税负状况

白酒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其中消费税和增值税是主要税负。

目前国家对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征收消费税,且实行复合计税,即一方面是征收从价税,按销售额征收20%的从价税,同时按每500ml征收0.5 元的从量税。

增值税方面,由于白酒企业毛利率较高,因此增值税税负率也一般在10%以上。

因此,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和消费税税负保守估记也将达到33%以上,如果再考虑所得税及各项附加,税收负担可想而知,因此粮食类白酒企业是税负较重的行业之一。而且在其税负中消费税所占的比重最大。

二、白酒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一)合理降低税负,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企业存在的目的为了盈利,是为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创造更多的财富,但前提是企业必须有持续的现金流、良好的经营管理,增加收入,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税费支出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现金支出,由于税收的强制性特点决定了它是企业一项刚性支出。尤其是消费税,白酒企业只要从事生产销售无论利润高低或有无利润都要承担20%的消费税从价税和每500ml0.5 元的从量税。目前白酒行普遍不景气,利润大幅下滑,对白酒企业而言进行税收筹划,合理控制税费支出,避免交本可以避免的税,保持合理的税负,对于增加利润,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重意义。

(二)合理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企业经营面临多种风险。其中税收风险是一项重要的风险,稍有不慎,可能会构成偷税。因此企业税收筹划不是简单的避税,是在深刻领会税法精神,根据税收法规,充分利用税法之相关条款,合理筹划,才能达到既降低企业税负,同时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的目的。税收筹划要合理使用,避税和偷税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但操作不当避税则就可能变成偷税。

三、税收筹划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税法立法精神

通过合理筹划一方面使可以按照税法交应该交的税,避免交不合理不应当交的税,从而在涉税事项处理中,提前筹划,降低涉税风险。税法立法精神中保护合理、善意的涉税行为。因此具体筹划行为中要严格遵守税收相关法规,具体的筹划行为,不得与税法精神相违背,不得以偷税为目的进行筹划,否则操作不当极易演变为偷税。

(二)充分利用税法政策

在税收活动中只所以存在税收筹划空间,是因为税法规定了多种情形,或者税法对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因此在税收筹划时首先要认真学习税法,了解税法的各项规定对不同条件的经济事项应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

(三)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理解一致原则

在实际工作经济会遇到对同一涉税行为,税务征管人员与企业理解不一致,从而造成企业所作的税收筹划方案,税收机关不认可,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因此在进行每一项税收筹划方案前,要充分与税收征管机关相沟通,能够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风险,然后具体操作方法,以达到对同一事项理解一致,至少能取得征管人员的理解,以便其他税务人员提出异议时能够帮助解释,从而避免带来风险。

四、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法及操作要点

按照2009 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白酒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卖给销售公司,价格低于对外销售价格70%的,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价格,按照对外售价的50%--70%之间核定价格,以此做为消费税计税价格基础。此核定价格决定了白酒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直接取决于对外销售价格。在对外售价一定的前提下,无论成本如何核算,成本高低,计税价格是固定的。如果要降低消费从价税额则主要应降低销售价格,如何既能保证企业合理的利润,同时又降低销售价格成为税收筹划的重点。

销售价格= 生产成本+ 包装材料+ 相关税费+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目标利润

在影响价格的诸因素中,如果确保目标利润不变的前提下,降低其他成本费用,则销售价格降低,计税价格降低,从而消费税价内税费相应降低。既保证了利润,又降低了税费。税收筹划的重点就变为降低成本费用。具体税收筹划方案有以下几种:

(一)剥离销售费用

在白酒企业中广告费、宣传费、进店费、促销费、业务拓展费、赞助费、品偿费、展示费等销售费用占居了相当大的比例。这些费用如果全部包含在出厂价内,则企业除了承担上述费用外,还要按上述费用金额再承担20%的消费税,降低了企业的利润。因此为了降低税负,可以将上述费用改由经销商支付,企业在白酒供应价格上予以优惠。操作方法:

1.公司在与渠道商签定销售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注明白酒在终端市场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进店费、促销费、业务员相关费用)全部由渠道经销商负责。白酒生产企业在白酒出厂时给予一定的价格折扣。

2.广告宣传费用在制作时,经销商与制作方签定合同,经销商与制作方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白酒企业作为合同的监制方,对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制作方将发票直接开给经销商,并提供证明,经销商付款,经销商付款后,按付款金额,白酒企业以商业折扣形式,从货款中扣除。

3.其他有关费用如促销费、业务员相关费用可参照宣传费,由经销商负责,白酒企业给予相应价格折扣,从销货总金额中扣除此项费用作为结算金额。

(二)剥离包装材料费用

在白酒和各项成本中,包装成本估计将占到白酒成本的50%以上。按税法规定包装物成本应作为消费税计价基础。因此在实际中工作,有些企业就是将包装物单独核算,包装改在销售公司进行,或者在销售时将包装物和酒分开销售,然后在销售环节继续包装。从而达到降低消费税计税价格。

(三)成立无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转移价格

通过设立销售公司避税。目前白酒企业基本都是除了生产单位之外再设立一销售公司,生产企业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征收,而销售公司不征收消费税。通过适当定价,降低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从而起到降低消费税计税价格基础,降低消费税税负。2009年国家税务局出台《白酒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后,此方法的避税效果大打折扣。但并不意味道这种方法不可用。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除了在生产地区设计总的销售公司外,还可在终端区域市场成立多家无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构成销售关系,由经销商和业务员共同持股,与白酒业的销售公司签定区域协议,作为白酒企业该区域独家总经销。生产企业以较低的价格批发给总经销,总经销在所辖区域内分销。可以通股权形式把渠道经销商的利益与白酒品牌绑定,同时稳定销售队伍。

(四)利用其他酒降低税负

现行税法规定,酒精度低于38 度且取得国食健字或卫食字文号的,以及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的配制酒,都可以按其他酒按10%税率征税并不征从量税。但前提是要与其他白酒明确区分开来,单独核算。目前国内对低度酒的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南方地区和年轻人,因此于习惯生产高度粮食白酒的企业可以尝试开发新的产品,生产低度酒,可以大幅度降低税负。

(五)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以降低税负

由于消费税一方面是从价税,一方面是从量税,因此价格越低,税负比例越大,企业的毛利率也越低。相反如果价格越高,则税负比例越低,毛利率越高。如2001年国家调整消费税费计税办法,实行从量和从价的复合计税办法。此项税收政策的调整加重了白酒企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以生产中低档白酒的企业,直接降低了企业的利润,使得这些企业举步为艰。当时的全兴集团,以生产中低档全兴大曲为主,利润率较低,税收负担加重,在此背景下,全兴集团重点打造“水井坊”这一高端品牌,提高产品价格,来应对税收增加带来的问题,从而把水井坊打造成了中国第一坊。全兴集团通过中低档品牌“全兴大曲”向高端品牌的“水井坊”的成功转型就是积极应对国家白酒税收政策调整的成功案例。面对消费升级,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加强品牌宣传,即降低税负,又增加毛利率。

五、结论

白酒企业是公认的税负较重的行业,2001 年复合计税、2009 年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的出台,都增加了白酒行业的税收负担。如何进行合理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对企业尤为重要。但是税收筹划的原则和操作方法非常重要,如果没有遵循合理的原则、没有选择适当的操作方法,极易带来税务风险。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和当地的税务环境选择合适的方法才能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同时由于税法不断改革,税收监管不断加强,企业应该不断研究税收法规及企业情况,探讨更加适合本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

参考文献:

[1]吕敏.从白酒企业的反避税征管谈税收筹划的原则[J].会计之友,2010年第5期.

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篇(3)

一、实物折扣业务的税收筹划

在商品销售时,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税法的这一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的情况。在一般的企业当中,由于相关人员业务知识的局限性或者主观原因,而往往导致在这一环节造成增值税额的漏交、少交,因此也会造成企业城建税和附加费的漏交、少交。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二、白酒生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白酒企业作为特定行业,需要承担很高的消费税税负,其纳税筹划自然是以消费税为主。分析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量*定额税率。比例税率是20%,定额税率是每0.5元/斤,这在税法里规定的很明确,不存在筹划空间,那么,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就是应税销售量和计税价格。因此,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就需要重点关注这两个因索。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的方式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白酒企业开展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时,要防止消费税减少带来其他税的增加,而使纳税筹划的目的没有达到。

三、包装方式的税收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装进行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需要将不同税率的商品组成套装进行销售时应当尽量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核算,而不要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核算,这样由于分别适用应税消费品各自税率从而达到了节税效果。

四、包装物押金的税收筹划

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同,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时,应选择合适的包装物押金处理方式,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变“包装物作价出售”为“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和财法字[1995]53号文对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将包装物的“出售”改为“收取押金”的形式,而且在税法认可的约定时间内及时返还,则可以合理的避免对包装物部分的税收支出。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应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主要产品出售,而是应该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而且不论押金是否按期收回,都能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五、利用成本费用充分列支的税收筹划

(一)存货筹划。

企业存货有不同的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税法允许纳税人选择其中的一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应在下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因此,企业应根据所处的经济环境及自身情况,提前预计各种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选择最有利于企业降低纳税负担的计价方法。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减免期,如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等,选择以较低的材料价格计算产品成本,再以较低的产品成本计算所销产品的销售成本,从而尽可能地增大免税期的利润,获得更多的所得税减免额。

(二)折旧筹划。

折旧是指将固定资产成本以一定的方法分期计入产品成本和费用,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产量法、工作小时法、加速折旧法(指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一个年限范围,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在该范围内选择一个年限,但不能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处于免税期的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折旧,并采用较长的折旧年限,主要是为了在免税期间得到更大的免税利益。

(三)费用筹划。

企业的费用主要指三项期间费用,可直接减少利润总额,费用的业务发生方式和过程不同对纳税会有不同的影响。费用筹划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预先安排、选择最优的业务方式或过程,合理合法地降低纳税支出;二是充分计提各项费用及损失准备,做到费用的应列尽列;三是取得合法的费用凭证,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额。

一般来说,由于已经将纳税筹划定义在合法的范围内,因而,从理论上说一般不涉及纳税风险。但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具体的纳税筹划活动稍有不慎,也可能涉及纳税风险。如果纳税人没有全面掌握这些法规,不准确的理解税法,就会发生纳税风险;如果纳税人全面掌握了相关税法而税务人员没有全面准确掌握,也会发生纳税风险。因而,纳税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风险。如果不知道某些限制,不重视某些风险,就可能画虎不成反类犬。虽然税收法规本身没有纳税筹划内容,但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依据现行的税收法规,而不能依据过时的税收法规,更不能依据过时教材或著作。

参考文献:

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篇(4)

二、汽车制造企业分税种纳税筹划 

汽车制造业作为拉动内需的行业,发展受到国家的鼓励。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汽车制造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自主研发、鼓励节能减排。在研发费加计扣除、消费税减征、广告费扣除等方面都给予了足够的政策扶持。在出口方面,国家鼓励汽车整车和零部件的出口,出口退税给予足够的优惠。 

(1)增值税纳税筹划。汽车制造企业在汽车销售环节会涉及到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会带来不同的纳税义务,给税务筹划带来了空间。例 :M 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汽车的同时还提供上牌、按揭服务,假设 M 公司每月销售汽车的收入为 800 万元,其中,成本 400 万元,提供汽车上牌、按揭服务的收入为 160 万元,现在分别对两种销售方式进行税负计算。 

选择混合销售行为不分开核算收入,M 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800+160-400)/(1+17%)*17%=81.37(万元)。 

若选择兼营行为分开核算收入,M 公司销售行 为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为(800-400)/(1+17%)*17%=58.12(万元),上牌、按揭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160/(1+6%)*6%=9.06(万元),两项税负合计为58.12+9.06=67.18(万元)。 

综上,选择分开核算的兼营行为共为企业节省税负81.37-67.18=14.19(万元),所以,汽车销售企业应选择兼营销售行为,将不同的商品服务分开核算。 

(2)消费税纳税筹划。汽车制造企业的零部件一部分要由企业自行生产,一部分由外界购买。在消费税的计算上,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以M 汽车公司的经营情况为例,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准备购进铅蓄电池生产乘用车并全部实现增值销售,具体有三种方案 : 

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A 购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款为 1170 万元(其中,买价 1000 万元,增值税额170 万元)。计算如下 :可以抵扣增值税 170 万元,可以抵扣消费税 1000*4%=40 万元,实际购入成本 1170-170-40=960万元。 

从多家小规模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购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为 1080 万元,从多家小规模生产企业购入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可以抵扣消费税 1080/(1+4%)*4%=41.54 万元,实际购入成本 1080-41.54=1038.46 万元。 

从铅蓄电池销售公司 B 购入,货款为 1170 万元(其中,买价为 1000 万元,增值税额 170 万元),计算如下 :可以抵扣增值税 170 万元,消费税不可抵扣,实际购入成本1170-170=1000 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知,从外部的蓄电池生产企业购买蓄电池可以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抵扣,实际购入成本最低,可实现增值税和消费税整体税负的减少。 

(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筹资筹划。汽车制造业筹集资金可以通过企业自我积累、借款、发行股票三个渠道,筹资的形式可以归纳为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由于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可以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在税前进行扣减,而通过权益筹资方式筹集资金,向股东支付的股息红利等不能在税前扣减,债务筹资在纳税筹划上优于权益筹资。汽车制造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税收政策,在债务融资成本不高于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的前提下,尽量加大借款利息的列支,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投资筹划。第一,总分机构亏损弥补筹划。在具有一定规模和盈利前景的情况下,汽车制造业会进行一系列的投资活动,在投资环节的纳税筹划也是企业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分公司为非独立纳税人,亏损可以通过总公司的利润来弥补,进而达到减少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亏损只能通过自身的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能冲减母公司利润。因此,研发机构可作为汽车制造企业的费用中心或分公司,其发生的费用可抵减汽车制造企业税前利润。第二,兼并重组投资筹划。汽车制造业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形式实现规模经济。在投资方式上,不同的投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投资税务成本。目前,常见的为现金支付、股权支付、综合(含债券)支付和产权转让(债权债务承担)4 种方式。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公司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即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 20%,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三、固定资产筹划。汽车制造企业是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行业,选择合适的折旧方式对纳税筹划至关重要。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可充分利用税法对加速折旧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快资产的折旧速度,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四、研发费用筹划。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改造,并制定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 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汽车制造企业可通过加强自主研发,争取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张进宇.汽车制造企业纳税筹划研究.东北石油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篇(5)

一、引言

作为公司决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管理层行为对公司价值具有重要影响。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各种问题广泛存在。如何对管理层进行激励,增强管理层与相关者的利益一致性,降低成本,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命题。管理层激励可以分为三种:货币薪酬激励,股权激励以及在职消费。国内外已有不少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Murphy,1997;魏刚2000;Grabke-Rundell & Gomez-Mejia,2002;李增泉,2003;Duffhues & Kabir,2008;方军雄,2009;周仁俊,2010)。多数学者都认为,管理层“显性激励”,比如货币薪酬以及股权激励对公司的价值有促进作用;而“隐性激励”,比如在职消费则会减少公司价值、降低经营业绩。税务筹划是提高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公司价值最重要的途径之一。通过税务筹划降低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以达到实际利润最大化,而不是仅仅追求账面上的利润最大化,是股东希望并且要求管理层处理好的问题。Gupta等研究发现,公司对管理层的激励会影响管理层做出的税务决策,高额激励报酬促使管理层主动采取措施,来争取更大的公司税务利益;Mihir A.Desai(2006)认为,更高的激励补偿有助于使得委托者和者的激励保持一致,而且使得管理层在通过税务筹划增加公司收益方面更加主动;但是,不同类型激励对管理层激励效果不同,在不同股权结构上市公司中也有效果的区别。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业绩考核和公司最终经营业绩挂钩。他们所追求的是税务成本的节约带来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增加。可以说,税务筹划是他们提高经营业绩的重要途径。而对于国有上市公司,郑红霞(2008)认为,其最终控制为政府,导致了其具有较弱的税务筹划动机。本文认为,这三种激励会对不同股权上市公司产生不同的影响。但是,现有的文献当中,鲜有以三种管理层激励分别对公司税务筹划的影响的研究,区分了国有与非国有上市公司的研究就少之又少。值得一提的是,大部分学者都是研究在职消费与公司经营业绩之间的关系,很少有学者研究在职消费与税务筹划的直接关系。本文集中讨论了管理层货币薪酬、股权激励以及在职消费对上市公司税务筹划的影响,并且,本文试图从非国有上市公司与国有上市公司两种不同的对象分开研究,使研究结果更有价值。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根据委托-理论,当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信息不对称时,股东为了减少管理层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带来的成本而与管理层签订报酬-绩效契约。在该契约的约束下,管理层的货币薪酬由公司的经营业绩来决定。因此,货币薪酬激励被认为是促使人采取适当行动最大限度地增加委托人利益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周仁俊等(2011)认为,货币薪酬的激励效果是短期的,但激励效果却是立竿见影。这表明,管理层薪酬激励越大,越能激发他们为公司提高经营业绩、报效股东的决心。而通过合理途径减少税负成本以增大实际利润、扩大现金流就是提高经营业绩必不可少的途径。Gupta等研究发现,公司对管理层的激励会影响管理层做出的税务决策,高额激励报酬促使管理层主动采取措施,来争取更大的公司税务利益。本文认为,无论对于何种控股权的上市公司而言,加大货币薪酬激励能使管理层更努力进行税务筹划,进而提高公司业绩证明自己的管理能力以及争取更大的报酬。而对于不同控股权的上市公司,其影响程度却有不同。张天敏等(2010)认为,增加对管理层的激励会影响公司税务筹划决策,且公司的所有权类型对管理层激励与税务筹划之间的关系有显著影响。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周建安(2006)等人认为,股东是资产的所有者,拥有资产的自由转让权,同时能独享资产的收益,这使得非国有上市公司股东拥有更强的内在动力激励约束人。本文认为,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对职位认可感、政治意图的追求较弱,重心大多放在与利润、薪酬上,这促使他们更加关注税务筹划带来的经济利益。而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中的责任不明确,权责不对称,初始委托人无法拥有独享的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缺乏对管理层实施激励约束的内在动力,进一步加大了风险。而且,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不仅追逐“经济人”单一的经济利益目标,而且同样期望通过任职获得良好的声誉、职位的迁升、取得政治资本等社会目标。这将导致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追求的激励目标发生些许偏移,使得提高以货币为基础的激励不足以对管理层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姚艳虹(2006)认为,在国有上市公司中,非物质激励,例如培训机会、社会荣誉、职位晋升以及工作条件改善等对管理层具有比薪酬等物质激励更好的效果。郑红霞(2008)认为,国有上市公司面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更高税务筹划的财务成本,使得其采取的相对保守的税务筹划。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货币薪酬激励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高

假设2: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货币薪酬激励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高

假设3:管理层货币薪酬对税务筹划的影响程度,非国有上市公司大于国有上市公司

随着当今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越来越分离,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沟壑越来越大,使用股权激励就是缩小两者代沟的常用方法。周仁俊等人(2011)认为,股权激励有长期的效果,但由于预期时间过长且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其效果稍弱于薪酬激励。但是,由于公司寿命也长,长期的激励更能缩小股东与管理层的沟壑。税务筹划是一项长期的活动,可以说是终身的义务,只要公司存在,就有纳税的义务。通过加大管理层的持股比例,能减少成本,刺激管理层更积极税务筹划,提高其自身与股东的共同利益,避免管理层只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为自身利益损害公司利益。股权激励如何影响公司税务筹划,国内外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尚未得出一致的结论。有些学者认为,股权激励会促使管理层采取更多的税务筹划行为。Berle(1932)认为,随着管理层对本公司股权份额的增加,管理层将会越来越趋向于广大股东的利益而非只顾个人私利。Mihir A.Desai(2006)认为,更高的激励补偿有助于使得委托者和者的激励保持一致,而且使得管理层在通过税务筹划增加公司收益方面更加主动;而另一些学者持相反观点。Hanlon证实,对管理层采取税务方面的激励行为,并不一定会带来更高的公司价值,管理层激励报酬的增加会使公司税务筹划行为减少。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没有将不同股权结构的公司分别考虑。我国学者刘华等(2010)认为,当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增加时,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会采取更少的税务筹划行为,非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则会更多税务筹划。这表明,提高以股票为激励不足以对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而能对非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起到非常正面的激励作用。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4: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股权激励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高

假设5: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股权激励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低

在职消费作为一种“隐性激励”,有时可以作为薪酬方面的弥补,一定程度上起到“自我激励”的作用。相比于货币薪酬是未被指定用途的激励,在职消费则是已经被指明了用途的激励,因而,是一种产权不完整的激励。货币薪酬由显性的合同规定,在职消费则缺乏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明文契约。陈冬华(2010)指出,当市场化程度提高时,相比隐性的在职消费契约,货币薪酬契约成本可能减少的更多,因而在契约组合中会得到更多的应用。罗宏(2008)认为,在职消费是一种隐性激励,是薪酬的一种替代选择,它使管理层自身的效应最大化,而非增加股东的财富。陈冬华(2005)认为,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大大超过其薪酬。这表明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薪酬水平受到管制,他们利用职权用在职消费弥补了其薪酬的不足。王满四(2006)认为,在职消费激励效应有显著的负作用。黄文华(2008)认为,在职消费与公司业绩负相关,因为在职消费的代价超过了其能带来的收益。这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公司文化中形成了一种“消极”的氛围,影响管理层高效率的工作。另一部分更重要的原因是,管理层有了在职消费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代替了薪酬上的追求感,即使公司经营业绩不善影响到了管理层的货币薪酬,管理层仍然可以通过在职消费来弥补。即,在在职消费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并且可以弥补货币薪酬不足的情况下,经营业绩与管理层收益低度相关,管理层不会足够关注税务筹划的程度以提高税后利润。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6: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在职消费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低

假设7: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在职消费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低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2007年至2009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数据来源于聚缘数据库。对以下标准对样本进行剔除:剔除ST及ST*公司;剔除金融类公司;剔除数据不全的公司。最终得出了个934样本,其中360个为国有上市公司,574个为非国有上市公司。所有结果由SPSS 18.0进行分析。

(三)模型建立与变量定义 为了排除建立非国有与国有上市公司的虚拟变量对模型的影响,本文采用同一模型分别代入数据方法建立如下模型:

其中,β0是截距项,βi是自变量的估计系数,a是回归残差。这里要解释的是,由于管理层的薪酬与股份一般在年末获得,影响的是下一年的税务筹划,所以模型中考虑了时滞性。而在职消费影响是当年的税务筹划行为,因此其不考虑时滞性。被解释变量“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用ETR来代替,其意义为“所得税费用与息税前利润的比值”。因为税负是和上市公司经营利润有关,不能仅仅追求绝对低税负而忽略利润,因此,用它们的比值是表示上市公司税务筹划程度较好的方法。ETR越高,代表税务筹划程度越低;ETR越低,代表税务筹划程度越高。另外,考虑到模型的简洁性,未注明时间的均为当期变量。变量的含义如表(1)所示。

三、实证检验

(一)描述性统计 利用SPSS18.0对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得出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可知,非国有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货币薪酬均值分别为303.3188(万元)、329.2446(万元);持股比例均值分别为10.21%、0.89%;在职消费比例均值分别为11.93%、9.03%;ETR均值分别为31.77%、26.67%。可以得出结论:非国有上市公司高管的平均持股比例、平均在职消费程度以及实际税负比国有上市公司高,而平均货币薪酬比国有上市公司低。

(二)Pearson检验 利用SPSS18.0进行Pearson检验,得出结果如表(3)和表(4)。由表(3)可以看出,非国有上市公司中,货币薪酬、持股比例与实际税负显著负相关,即与税务筹划程度显著正相关,在职消费程度与实际税负显著正相关,即税务筹划程度显著负相关,初步验证了假设;上市公司规模、财务杠杆与净资产收益率均与实际税负呈负相关关系。由表(4)看出,在国有上市公司中,货币薪酬与实际税负显著负相关,即与税务筹划程度显著正相关相关,初步验证了假设;上市公司规模、财务杠杆与净资产收益率都与税务筹划程度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三)回归分析 由SPSS18.0进行线性回归处理,得出结果如表(5)。可以发现:(1)对于管理层货币薪酬(AC),在两种上市公司中都与被控制变量ETR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说明与税务筹划程度是正相关关系,且非国有上市公司其t值绝对值(3.211)比国有上市公司(2.766)大,说明在非国有上市中,货币薪酬对税务筹划程度的影响更大,验证了假设1、假设2与假设3。(2)对于管理层持股比例(MSR),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其与ETR呈现的是显著负相关关系,与假设4一致;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结果显示其与ETR成正相关关系,即持股比例越大,税务筹划程度越小,也验证了假设5。(3)对于在职消费程度,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其与ETR是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与税务筹划程度呈负相关关系,验证了假设6;但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其与ETR并不显著相关,拒绝了假设7。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分析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货币薪酬、持股比例与公司税务筹划程度呈现正相关关系,且货币薪酬的影响程度大于国有上市公司,即货币薪酬或持股比例越高,管理层越努力进行税务筹划;在职消费程度与税务筹划程度呈现负相关关系,即在职消费程度越高,管理层越不努力进行税务筹划。第二,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货币薪酬对税务筹划是正相关关系,即货币薪酬越高,其越努力进行税务筹划;而持股比例却呈现出与非国有上市公司不同的特点。实证结果表明,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实际所得税税负越大,表明其进行税务筹划程度越低。而且,更高的在职消费也不足以影响管理层去进行更好的税务筹划。这可能和其股权性质有关。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不仅仅帮助公司追求利润,他们自身还有政治野心、渴望良好的名誉以及职位的迁升,再加上政府的“保护伞”,持股比例以及在职消费使他们没有足够的动力去进行更好的税务筹划。根据结果可以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适当激励是非常有积极作用的,股东应该在适当范围内尽量提高货币薪酬与股权激励程度,以最大程度减少问题。同时,控制管理层的在职消费额度,对股东起到保护作用。第二,结果证实了国有上市公司效率低下的问题,同时该结果也证实了国有上是公司的激励目标是多元的,政治意图和职位提升与经济利益目标并存的同时,股权激励和在职消费的效果都将大打折扣,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股权和在职消费激励,否则带来的成本会大大超过收益。

参考文献:

[1]刘华、刘江、张天敏,《管理层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避税关联关系的实证分析》,《涉外税务》2010年第12期。

[2]刘华、张天敏、何凌云,《管理层激励与上市公司避税》,《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年第10期。

[3]周仁俊、杨战兵、李礼,《管理层激励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相关性》,《会计研究》2010年第12期。

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篇(6)

一、税收筹划论文税收筹划的含义与特点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论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提到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税收筹划论文表明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的筹资组合。

(1)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选择。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但是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了。

(2)融资租赁的利用。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本,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2.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

(1)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

(3)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充分的考虑。

3.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三、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遵守税法,依“法”筹划。税收筹划的一个显着特点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没有税收筹划。具体包括3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二是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作为税收筹划的基本实现形式。三是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使税收筹划成为实现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环节。

(2)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3)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新晨

(4)税收筹划要有全局观。税收筹划要从企业微观经济系统甚至国家宏观经济系统角度全面考虑,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的条件和因素。

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篇(7)

一、税务筹划的目标与内容

1.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是使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但是由于不同的企业的经营规模大小、管理水平的高低等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税务筹划的目标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包括前提目标、基本目标、战略目标。

2.税务筹划的非违法性和为税务筹划主体谋求最大经济利益的目的是被大多数人所认可的。从广义的税务筹划界定上划分,税务筹划可分为三方面:节税筹划;避税筹划;税负转嫁筹划。

二、汽车行业税务筹划的原则

汽车行业的税务筹划原则是企业经过长期的检验工作所整理出来的一整套合理的税务筹划法则或标准。企业管理者在制定税务筹划方案时,应遵循以下七项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事前筹划原则、汽车行业的税务筹划原则、综合性原则、服务于企业战略管理的原则、成本效益原则、风险防范原则。

三、汽车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操作

1.汽车企业增值税的筹划。汽车企业的增值税筹划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身份选择和企业地点的筹划。通常情况下,当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64.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方法选择一般纳税人合算;所以汽车企业得认真计算和衡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选择一般纳税人。投资者选择地点时,也应该充分利用国家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

二是企业采购活动的增值税筹划。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购货对象有以下三种选择:第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第二,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三,从不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相同,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原因在于抵扣的税额大。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要企业进行计算选择。

三是企业销售活动的增值税筹划。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让方式,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以旧换新和还本销售方式,都应以全额为计税金额;此外还有现销和赊销。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2.汽车企业消费税的筹划。根据税法的规定,汽车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企业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用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对外销售的,企业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将已经缴纳的消费税予以扣除。但扣除的范围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汽车轮胎和进口环节购进的汽车轮胎上缴的消费税允许抵扣,对于从国内购进的汽车轮胎已经上缴消费税的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因此,汽车企业在制定消费税税务筹划时应注意汽车轮胎购进的渠道。

例如,某公司为一家汽车轮胎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购进内胎一批,消费税税率为3%,假设此批胎用于加工某中级轿车,可全部销售,实现增值税。此时在制定该企业的消费税筹划时有三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从A内胎生产企业购入货物,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为234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购入货物时,企业可以抵扣34万元的增值税款和200×3%=6万元的消费税款,则企业实际从A企业购入的内胎成本为234-34-6=194万元。

第二种方案,从多家小规模内胎生产企业购入,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为216万元。因为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只能抵扣消费税216÷(1+6%)×3%≈6.1万元,则企业从多家小规模内胎生产企业购入货物的成本为216-6.1=209.9万元。

第三种方案,从B轮胎供销公司购入货款为234万元的内胎(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根据税法规定,从供销公司购入的汽车内胎不可以抵扣消费税,因此,企业从B供销公司购入货物的实际成本为234-34=200万元。

比较以上三种消费税筹划方案可知,企业选择从A企业内胎生产厂家处购入货物所支付的成本最低。并且企业在选择外购轮胎用于连续生产时,同等价位条件下企业应选择生产厂家,由此可见,企业应该选择A汽车轮胎生产厂家的货物才能为企业节约成本。

3.汽车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我国汽车企业现阶段的自主研发能力仍比较落后,汽车的高端制造技术基本依靠跨国企业的支撑。因此,我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国内汽车企业的发展。如通过申请认定汽车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减少税收负担,提高企业当期的赢利水平。

四、总结

制定系统的企业税务筹划,可以合理、有效的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战略目标的实施。本文通过对汽车企业税务筹划的阐述,明确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以及企业战略目标来系统的制定企业税务筹划,通过税务筹划使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

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篇(8)

关键词 汽车业 增值税 筹划

一、我国汽车业的税负情况

汽车整车产品从生产到使用环节主要经历生产、销售、购买、保有和使用等阶段。汽车生产阶段主要涉及的税收有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销售阶段主要涉及增值税,购买阶段主要涉及车辆购置税,保有和使用阶段主要涉及车船税和燃油税。

假设排量为2.0升的一辆新车价格为10万元,则整个环节中所要缴纳的税收有:增值税1.7万元,消费税0.5万,车辆购置税1万元,总计3.2万元。另外,每年还要负担车船税360-660元不等。这样看来,仅购买环节的税负就达到了32%,比例还是比较高的。

具体到各个汽车制造企业而言,其缴纳的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小税种,以及代扣代缴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由此看见,我国汽车业的税负总体水平偏高。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积极合理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大的必要性。下面,文章将从增值税的筹划角度进行分析。

二、汽车业增值税筹划的方法

1.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生产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除了年应税销售额的规定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只要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所以筹划的空间主要在如何运用上述规定上。

在我国,虽然整车生产企业一般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汽车零部件企业多呈现弱、小、散的特征。因此,规模较小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上有一定的选择余地。

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而税负略重,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低,所以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如此。企业可以事先测算两类纳税人的税负水平,进而合理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人身份。

例1:某民营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2009年度被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年购进的原材料价款30万元,实现不含税销售额45万元。2010年1月份,该企业认为自己虽然经营规模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但财务制度健全,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该企业采用何种形式税负较低呢?

作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45-35)×17%=2.55(万元)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45×3%=1.35(万元)

所以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是有利的。

对于规模适中的汽车零部件企业一般纳税人,则可以通过分立的方式,缩小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效益。

另外,在进行纳税人的身份筹划时,还应当从多方面进行考虑。比如,如果企业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却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一是要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可能会使得自己的进货渠道和销售对象受限制,从而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从另一角度看,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需要履行相应的手续,付出一定的成本。一般纳税人本身对会计核算、经营管理制度的要求高,也会带来成本的提高。

2.销售方式的筹划

销售商的销售方式灵活多样,但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确认收入,受托方应按获得的增值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一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这种方式下,受托方获得的是一种服务收入,应按5%的营业税税率计算缴税。

两种不用的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税务处理不同,总体税负也不同。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同时合理确定代销价格。

例2:某汽车经销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厂家购进中高档轿车一部,价格为30万元(不含税),同月以36万元的价格出售,则经销商应纳增值税为

(36-30)×17%=1.02(万元)

若该经销商采取收入30万元(不含税)按20%收取手续费代购,手续费收入为6万元,则缴纳营业税为

30×20%×5%=0.3(万元)

在同等条件下相比较,以收取手续费方式进行销售的收益大于买断代销方式,因此该经销商应当选择收取手续费方式。

3.价外费用的筹划

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按规定,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汽车行业来说,按现行税法规定,对纳税人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取到的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收入,经销商之间可采取互相为对方购车人提供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从而两个或多个经销商对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收入,从缴纳增值税转向缴纳营业税,从而达到少缴流转税的目的。

三、结论

汽车企业应该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税务筹划是在企业整体战略指导下的节税手段,目的不仅仅是节税,而是获取税后收益的最大化。同时,税务筹划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从而将筹划风险降低甚至消除,以充分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蔡昌.税收筹划――理论、方法与案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篇(9)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23. 003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23- 0005- 02

实务中,企业在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委托加工,也可以自行加工,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又分为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和直接对外销售两种情况。研究这3种不同加工方式下的消费税会计与税务处理,对于正确核算企业产品成本、依法履行消费税纳税义务、以及科学合理地降低企业税负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的税务筹划,不应该仅仅以合法降低某种税收缴纳金额为目标,而是应该统筹考虑,计算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只有最终提高了企业净利润的筹划方案,才是最有效的方案。对于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消费税的多少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也会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下面我们分别分析并比较3种不同加工方式下企业的会计处理以及最终的利润水平。

1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假设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原材料成本为a,支付受托方加工费为b,加工后的半成品A运回委托方后继续加工成产成品B,继续加工的成本和分摊费用为c,B产成品全部售出,销售收入为y,假设半成品A的消费税税率为t1,产成品B的消费税税率为t2。

发出原材料、支付加工费时,均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a+b

贷:原材料a

银行存款b

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应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a+b)/(1-t1)

应缴消费税=(a+b)/(1-t1)×t1

由于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加工,因此等继续加工完毕之后销售产成品时再缴纳消费税,此时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金额可以日后扣除,因此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而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作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a+b)/(1-t1)×t1

贷:银行存款(a+b)/(1-t1)×t1

将委托加工物资收回时:

借:生产成本a+b

贷:委托加工物资a+b

继续加工,发生加工成本:

借:生产成本c

贷:银行存款等c

委托方销售产成品B后,应缴消费税金额为y×t2: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y×t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y×t2

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缴纳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企业还应缴消费税金额为:y×t2-(a+b)/(1-t1)×t1,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y×t2-(a+b)/(1-t1)×t1

贷:银行存款 y×t2- (a+b)/(1-t1)×t1

企业税后利润(指消费税,下同):r1=y-a-b-c-y×t2

2 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直接对外销售

假设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原材料成本为a,支付受托方加工费为d,加工成产成品B,运回委托方后全部售出,销售收入为y,假设半成品A的消费税税率为t1,产成品B的消费税税率为t2。

发出原材料,支付加工费,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a+d

贷:原材料 a

银行存款等 d

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应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a+d)/(1-t1)

应缴消费税=(a+d)/(1-t1)×t1

由于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销售,因此此时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应该直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日后销售时无需再次缴纳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a+d)/(1-t1)×t1

贷:银行存款 (a+d)/(1-t1)×t1

将委托加工物资收回:

借:产成品 a+d+(a+d)/(1-t1)×t1

贷:委托加工物资 a+d+(a+d)/(1-t1)×t1

公司消费税税后利润为:

r2=y-a-d-(a+d)/(1-t1)×t1

3 自行加工

假设企业将成本为a的原材料自行加工成B产成品,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e,售价为y,产成品B的消费税税率为t2。

计算产品生产成本时,

借:生产成本a+e

贷:原材料a

银行存款e

销售时,应交消费税=y×t2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y×t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y×t2

消费税后利润如下:r3=y-a-e-y×t2

比较上述3种加工方式下利润大小,先比较r1与r2:

r1-r2=d-(b+c)+( a+d)/(1-t1)×t1-y×t2

由于r1、r2均大于0,即

r1=y-a-b-c-y×t2>0 (1)

r2=y-a-d- (a+d)/(1-t1)×t1>0 (2)

由式(2)推得:y>(a+d)/(1-t1)

在消费税法规规定的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范围中,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t1为30%,t2为30%或45%;其余几种扣除范围均为t1=t2,因此:

y>(a+d)/(1-t1)×t1/t2,即y×t2>(a+d)/(1-t1)×t1

在一般情况下,第二种加工方式支付的加工费要比第一种方式下总的加工费要少,即b+c>d,综合比较,r1-r2

再比较r1与r3,r1-r3=e-b-c,一般情况下,企业委托加工是因为考虑到受托方在生产技术等方面比自己更有优势,自己加工的费用会大于委托加工的费用,即e >b+c,因此r1-r3>0,r1>r3。

综上比较得出:r2>r1>r3,这说明,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利润最高,其次是委托加工收回后进一步加工再销售,最后是自行加工情形下利润最少。其原因在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是以原材料加委托加工费之和为基础计算的;而自行加工情形下,税基为产成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不论委托加工费高于还是低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因此纳税人进行消费税税务筹划时,可以利用关联方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降低税基,达到节税目的。即便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纳税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础上,事先预测企业税负,确定委托加工费的上限,以降低税负、提高利润。

主要参考文献

[1]邱百鸣.应税消费品不同加工方式的纳税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1).

[2]张卫红.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的选择与筹划[J].财会月刊,2011(6).

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篇(10)

包装物是指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并随同它们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而企业在从事与包装物有关业务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税收负担,对于酒类企业来说,其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的税负将更为直接和沉重。为此,应探寻一种更为有效并且合法、合规的方法,来最大限度地节约酒类企业包装物的纳税负担,确保企业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

一、包装物的相关税收制度

作为以获取最大税后利润为目标的企业而言,要想做出一份比较满意的纳税筹划,首先必须要全面了解包装物的处理方法及相关的税法规定。包装物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税收规定

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出售的,无论是否单独作价,均应并入所包装货物的销售额中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二)收取包装物租金的税收规定

租金属于价外费用。税法规定,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消费税。值得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属于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需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货物销售额计税。

(三)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的税收规定

1.增值税制度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企业会计准则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但会计与税法对于“逾期”的认定,存在明显的差异。会计上对“逾期”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一般由购、销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归还包装物的期限;税法上,则对“逾期”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一般以12个月为限定期限,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2.消费税制度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王树锋,2006)

3.所得税制度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包装物押金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未返还。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1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二是企业向有长期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物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确认为收入(梁文涛,2008)。

二、一般产品包装物纳税筹划的常规操作方式

税法对包装物不同处理方式有不同的规定,这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可以充分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处理方式,降低税负。从最近五年来相关学者对包装物纳税筹划的初步探索,总结以往的普遍筹划思路如下:

一是变“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收取包装物租金”为“收取包装物押金”。根据上述规定,若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又未逾期的,则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所以企业在发生包装物租赁业务时,决策层应考虑尽可能将出租意向转换为“出借”并收取押金的方式。

二是在适当降低产品价格的同时提高包装物押金。根据上述规定,为避免购买方不及时退还包装物的情况出现,企业可采取在适当降低产品价格的同时提高包装物押金的方法,并规定1年内不退还包装物,则押金全部没收。这样,一方面,购买方会及时退还包装物;另一方面,降低了产品价格,弥补了支付高额押金给购买方带来的损失,若购买方短期内归还包装物,还可为购买方带来收益(朱会芳,2011)。

三是企业应充分利用上述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利用好两种例外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合理的证据,以延缓或减少缴纳包装物押金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这些筹划方法,虽然能起到一定的节税作用,但都有其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仅适用于非酒类企业,二是包装物在一年内或最多三年内归还,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节税效果更好。但对于非酒类企业一年以后再归还包装物,使用此方法在一年以后仍需缴纳税金,节税效果不佳;而对于酒类企业(黄酒啤酒除外),此方法则不会起到任何节税的效果。

三、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的纳税筹划策略及应用

企业应摆脱以往的思路禁锢,采用一种更为行之有效的包装物筹划策略。

(一)企业将收取包装物押金变换为“无偿融资”的筹划策略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于除了生产黄酒、啤酒以外的酒类企业(以下简称“酒类产品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一律并入押金收取当期的酒类产品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亦即企业从事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白酒、其他酒和酒精等这些特殊产品,包装物出借押金均受到严格的税收限制。为此,我们主张任何企业都可以在发生包装物未随同货物销售的对外“临时让渡使用”而形成现金流入需要计税情况下,采取包装物与包装物押金“互借”策略,即包装物押金转为“借用周转金”,从而形成包装物出借方向借入企业无偿地融入资金的事实。

包装物与包装物押金互借,是指包装物单独出租出借,可以考虑以有条件的无偿方式借出,按照应收租金或押金标准,要求租用方提供无偿借款(张莉莉等,2011)。这样,客户无偿使用出借方的包装物,出借方则无偿使用客户的资金,互相调剂余缺,各取所需,从而合理地规避了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包装物押金转换为企业融资的纳税筹划策略实战操作

这些方法虽有一定可操作性,但容易引起税务审计产生“避税”怀疑。所以,决不能由财务人员在企业收取包装物出借的押金后简单地在账面上进行性质转换,而应通过纳税会计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策划,产生客观经济效果。事实上,包装物如何对外让渡使用,并非财务人员所能左右,完全是企业行政领导决策的结果。但从纳税筹划角度讲,财会人员应该发挥其参与管理的功能,积极为企业决策领导建言,提出包装物对外让渡使用形式调整可以带来税收效果的建议。当发生此类业务时,不论对方请求租用还是借用,都提醒领导不直接接受收取租金或押金的请求,而是“无偿出借”;继而提出“无偿”的条件,即本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临时困难,请求对方给予友好支持。在该策略支配下,双方应书立两份协议:一份是对外无偿借出包装物的,一份是向对方无偿借用周转资金的。为避免引起税务检查不必要的质疑和调整,建议在与对方商定借用包装物之日,比如10月10日签订甲向乙无偿借用包装物协议,此时甲方只需要对乙方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在甲方携款提取包装物日如10月25日签订乙向甲“借用资金”之合同,财会部门依照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业务内容和流程办理手续,即为乙方出具借据,并据以进行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付款——乙

当乙方如期退回包装物,甲方延后几日退回“借款”,财务办理汇款后依照银行付款通知等凭证,做相反会计分录冲销原借款业务即可。

通过筹划,酒类企业外借包装物不仅免除了会计的职业责任,也有效规避了企业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纳税筹划方案的实例分析

2011年1月5日,黑龙江省某市甲白酒厂(正处于资金短缺时期)因业务需要出借给乙企业(现金流充裕)两个容量为50吨价值120万元的酒罐,约期一年半。假设乙企业同意支付押金117万元,并承诺在2012年6月30日前归还,届时再如数收回其押金,如果逾期不归还或者损坏酒罐,甲方可以没收全部押金。乙企业于2012年6月30日将酒罐按期归还给甲企业。甲酒厂包装物的核算采用一次核销法。

【方案一】一般商业运行模式。按照传统商业思维惯式,企业借出资产通常要向借用方收取抵押金,以降低资产回收风险。但对于白酒厂来讲,出借酒罐等包装物采用收取押金方式,虽然能够起到保全资产的作用,但因税法规定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甲酒厂将承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如下税费:

应纳增值税额=117÷(1+17%)×17%=17(万元)

应纳消费税额=117÷(1+17%)×20%=20(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额=(17+20)×(7%+3%)=3.7(万元)

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与包装物有关的税费合计为40.7万元,占收取押金额的34.79%。可见,白酒企业利用暂时闲置的资产帮助其他企业,收取押金降低资产风险维护财产安全完整却需要付出沉重的税收代价。

【方案二】采取包装物与包装物押金互借的思路。鉴于税法的相关规定及甲企业急需资金周转、乙企业急需甲企业包装物的实际情况,甲方经理按照会计的筹划提示进行磋商,愿意借给乙企业酒罐,随即书立了酒罐借用合同,约定如不按期归还和出现破损,乙方应照价赔偿现金。到了1月7日乙方来提取酒罐时,甲方经理向乙企业提出了借用资金120万元短期应急周转的求助,乙方同意了甲方请求,并答应在酒罐运回安装好后汇款,于是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该款在7月5日前归还,违约则收取10‰延期付款利息。1月10日,甲酒厂收到了乙企业汇款。甲企业的会计账务处理依次为:

1.2011年1月7日,乙企业提取酒罐时,结转酒罐的账面价值

借:周转材料——在用 1 170 000.00

贷:周转材料——在库 1 170 000.00

也可借记“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贷记“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

2012年6月30日乙方归还酒罐时做相反会计分录冲销。

2.2011年1月10日,接受乙企业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企业 1 200 000.00

到7月5日还款时,会计做相反分录冲销。

由于甲酒厂采取了包装物与周转金相互拆借的谋划策略,资金往来不涉及任何税收问题,因此节税40.7万元。

总之,企业采用包装物与包装物押金互借方式纳税筹划方法,很好地规避了包装物的增值税、消费税及所得税,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更能确保企业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企业的运行是一个有机整体,而税收问题渗透到企业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如采购、生产、分配、销售等,因此,当一项决策将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增加时,应综合权衡收益与成本,从而作出正确的决策。

【参考文献】

[1] 王树锋.纳税筹划[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7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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