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工作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7 11:06:43

职业卫生工作总结

职业卫生工作总结篇(1)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第12周年。按照省、市卫生计生委的要求,紧紧围绕“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的宣传主题,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咨询活动:一是利用春节期间农民工返乡高峰时间宣传。我局主动联系市安监局积极争取市政府办下达了《关于在春节期间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的通知》,与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联合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专门制作了职业病防治宣传公益广告、展板和宣传画报,在市电视台和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大屏幕进行滚动播出,并集中两天时间分别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进出站口进行现场咨询,分发宣传资料8000余份。二是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扎实开展送法下企业活动。4月29日,市卫生监督局、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和市职防院来到郧县神河集团,开展了现场宣传咨询活动,接受咨询200余人次,发放《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单3000余份。三是利用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每次宣传活动,我局都邀请市内各新闻媒体参加,电视台、晚报社、日报社及各县有关主流媒体共播发新闻及专访报道8期次,各部门还在网站上进行宣传,扩大了宣传范围和影响,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健康权益,极大的促进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全市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

结合2014年省职业病防治培训项目,一是在5月19日至22日举办了全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员培训班,来自各县市区卫生监督局(所)的40余名卫生监督员参加了培训。培训班邀请了省卫生监督局放射防护处房晓光主任等省市有关专家、首席卫生监督员授课,本次培训是在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前期调研,各县市区提出要求加强卫生监督培训建议的基础上举办的。二是10月13日至16日,再次举办了全市职业健康检查与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班,来自11个县市区的职业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人员60余人参加了培训,并经严格考试合格后颁发了学分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三是认真配合其他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4月24日,我局与市安监局联合举办了全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培训班,来自60余家企业的70余人参加了培训;6月13日,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与开发区安监局在白浪举办了职业病防治和工伤急救知识培训班,我局受开发区邀请,派专人讲授了《职业病防治法》和常见职业病防治知识。8月份,又为东风公司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班开展防护知识培训讲座2次,培训人员近200人。通过培训与交流,大大提高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和卫生监督水平,为今后的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

为加快我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工作进程,提高放射安全防护水平,确保放射诊疗安全,我局于2月28日召开城区放射诊疗单位放射防护规范化管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2014年市城区放射诊疗单位放射防护规范化管理工作,各放射单位的分管领导、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放射科长近60人参加会议。3月至6月,分别对城区放射诊疗单位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共检查37家(次),均制作了《放射诊疗卫生监督管理现场检查表》,责令9家放射工作单位限期整改。6月下旬,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终期评估验收检查的通知》,组织两个检查组按照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标准,对全市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终期评估验收督导检查,客观公正地对各县市区整体工作情况进行评价。10月16日至20日,省卫生计生委检查组,对我市5个县市64个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了终期评估验收检查,平均分数达到94分,得到了省检查组的一致好评。

四、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按照《省卫生计生委重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要求,组织开展了职业健康体检、诊断机构和放射诊疗机构的重点监督检查,共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8家,职业病诊断机构1家,放射诊疗单位34家,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了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放射诊疗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了依法执业意识和水平。二是按照《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加强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再次对职业健康体检和诊断机构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还对存在问题较重的竹溪疾控中心责令竹溪县卫生监督局进行了处罚。三是按照省卫生监督局《关于开展省管发证单位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东风公司总医院、丹江口市第一医院和汉江集团医院计5家省管发证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将检查情况如实汇报至省卫生监督局。四是对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违法事实进行了处罚,案件执行到位。

五、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及体检机构资质评审工作

对郧县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丹江口市第一医院、向氏骨科医院、东风公司总医院5个放射诊疗单位开展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活动。督促城区张中勇诊所、李金梅诊所、车颖慧诊所、张鹏诊所、刘辉武诊所和毛治军诊所等7家口腔诊所开展了牙科X射线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设备性能检测,极大地规范了个体放射诊疗单位放射防护工作,在全省都起到了带头作用。组织开展了丹江口市疾控中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评审工作。对汉江集团医院积极联系市职业病防治院专家进行指导,以确保其申报国家职业健康体检资质工作顺利达标。

六、《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与年度校验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对放射诊疗单位的许可管理,于9月份下发《市卫生监督局关于2014年城区放射单位《放射诊疗许可证》年度校验的通知》,对校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启用自行设计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极大地规范了许可校验工作。全年共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变更事项10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件19件。

职业卫生工作总结篇(2)

(一)2020年里,我部门自觉加强职业卫生所变更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不断清理工作思路,一方面干中学,学中干,不断在工作实践中掌握方法积累经验,依托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学习提高,通过摸索、查阅资料和实锤练,能够较快的完成公司下达的职业卫生检测及评价的相关任务;另一方面通过小组之间互相学习,问书本,问同事,不断丰富知识掌握,在同事之间的互相帮助下,每个评价人员逐渐摸清了工作中的基本情况,把握住了职业卫生相关评价的注重点,但在评价报告当中,还有一些评价内容需要细化,做到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在后期的工作当中,加强细化部门相关的知识的培训,争取把报告做到尽善尽美。

(二)爱岗敬业、扎实工作、不怕困难、勇挑重担,热情服务,在本岗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职业卫生工作总结篇(3)

【正文】

宜良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2020年上半年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卫健局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各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围绕省市县下达的工作任务和自身工作计划,开展了一系列相关工作。目前,整个职业病防治工作局面已初步形成,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省市“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我局逐步统筹推进职业卫生防护监督工作。

(一)制定了工作方案。按要求制定上报了“开展职业健康基础设施建设活动检查方案”、“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首先开展对尘毒危害的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工作方案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二)完成对县域内大中小企业摸底排查,核实企业153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40家,我局对40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10份,检查发现1家企业在2019年未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职工职业健康体检,我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罚款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他企业进行摸排并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20余家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在6月20前申报完成,并且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20余份,要求企业请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初步掌握了企业的基本情况,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对6(原来7家经核实宏光水泥有限公司已停产)家涉及尘毒危害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4家粉磨站在2019年底检测的危害因素检测不合格,并且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4份)责令限期整改,4家粉磨站对包装及装车车间已整改并且做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在有限期内。

(四)职业健康宣传。2020年职业健康周我局出动执法宣传车2次,执法人员8人次进入企业进行宣传,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

二、存在问题分析

(一)共性问题,缺编少人。职业病防治工作交接后,交事没交人,目前由学校卫生和生活饮食水卫生监督科兼职负责常规工作。

(二)业务不熟,进展缓慢。职业病防治工作刚刚起步,监督人员职业病防治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进展缓慢。

(三)“单打独斗”,职业病防治工作局面还未很好打开。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仅凭卫生部门存在一定工作难度。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职业卫生工作总结篇(4)

作者:齐玉萍 杨培记 单位:河南省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是《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要求。⑴《职业卫生防病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⑵《职业病防治法》第48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这是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所必须旅行的举证责任。⑶《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有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的基本要求:(1)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案卷归档前要做好准备工作。①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执法机关、内容、文种3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内容。②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③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④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2)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3)档案工作人员要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4)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补修复制。(5)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6)对保管的职业卫生档案要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对于涉及劳动者个人健康资料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2)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3)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4)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①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②建设项目初步计划书。③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④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⑦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等内容。(7)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数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与评价报告。(9)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维修档案,包括,①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②安装、调试验收记录。③运行使用记录。④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10)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11)职业健康监护资料。①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职业禁忌证明单及调离情况。③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治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④职业病检出名单。(12)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13)职业病含工作有关疾病发生情况及职业病患者处理情况记录。(14)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15)各种监督文书,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16)各种汇总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职业病发病情况汇总资料,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培训情况汇总资料,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劳动者死亡资料等。

职业卫生工作总结篇(5)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活动,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推动《职业病防治法》和《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三、主要任务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要突出抓好矿山(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生产、储存)、建材(陶瓷、石材加工等)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以及开展了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业领域的执法检查。

(二)突出重点检查内容。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内容主要参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职业卫生业务文件ZW—JB—2013—002)执行。

煤矿职业卫生监察执法可参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重点检查内容见附件3。

(三)突出查处重点违法行为。在全面检查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的;

2.没有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3.建设项目没有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4.工作场所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识的;

5.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6.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发放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

7.没有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没有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方法步骤

(一)检查方式

本次活动采取县市安监部门全面排查,县市区交叉检查,市级抽查方式进行。要坚持明查和暗访相结合,以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为主的形式进行。

(二)时间安排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自2014年6月开始,至2014年12月底结束,共分为3个阶段:

1.调查摸底、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6月)。各地要根据执法检查的重点行业领域,搞好调查摸底,明确检查用人单位名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执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执法检查方案及执法计划于6月底前报市局。

2.全面执法、整改治理阶段(2014年7月至10月底)。按照重点检查内容,对用人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问题严重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3.认真总结、巩固成效阶段(2014年11月至12月底)。各地执法检查任务要在2014年11月10日前完成,对开展活动情况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如实填写《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台账记录表》(附件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2),做好执法信息的汇总分析,产煤地区要另行填报《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3)。各地将总结报告及三张表格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次活动市局成立“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陈秀全副局长任组长,由职业健康科具体负责。各地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确定执法检查专班,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执法检查计划,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职业卫生工作总结篇(6)

【中图分类号】R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8-0131-0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迅猛发展,但是,厂矿企业卫生保健机构却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国家也缺少对厂矿卫生保健机构的管理,对于厂矿卫生人员的关注就更少,因此,关于厂矿卫生人员的职业倦怠状况以及影响因素的研究少之又少。职业倦怠指的是在服务对象为人的职业领域当中,服务个体由于不能很好地应对工作上的压力,长期下来,出现一种长期性心理反应,导致出现情绪性衰竭、个人成就感以及去人性化下降的一种症状,消极面对工作,影响工作效率。本文对厂矿卫生人员职业倦怠状况以及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分析,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将我市厂矿保健机构中的卫生人员作为调查对象,调查人数为60例。其中,调查对象中年龄最小的为20岁,年龄最大的为60岁,卫生人员的平均年龄为(33.6±3.7)岁。调查对象中,男性卫生人员为18例,女性卫生人员为42例,男女比例为3:7。卫生人员的工作时间最短为2个月,最长的为40年,卫生人员平均工作年限为(13.9±1.7)年。

1.2方法:采取Maslach职业倦怠量表对选取的厂矿卫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量表中至少应该包括下面三个内容:EE(情绪性衰竭)、DE(去人格化)以及PA(个人成就感)。情绪性衰竭量表是由于个体无法面对工作压力而出现的消极情绪;去人格化量表是由于医护人员在面对服务对象以及服务环境时的漠视态度。如果调查量表中,这两项指标的得分越高,就说明调查对象的职业倦怠状况越严重。个人成就感量表主要是关于调查对象对自身工作的认可度以及满意度,如果这个指标的得分越高,说明调查对象的职业倦怠状况越轻。对调查结果的统计可以采取5点计分法的方式进行,计算各个量表的总得分。

1.3观察指标:根据量表中的总得分对卫生人员的职业倦怠状况进行分级,分为轻中重这三个等级。①轻度:调查对象的总得分低于2分。②中度:调查对象的总得分在2分至4分之间。③重度:调查对象的总得分大于4分。本研究中向厂矿卫生人员发放60份问卷,全部有效收回。

1.4统计学处理:本次实验数据采用SPSS12.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其中计量资料对比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对比采用卡方检验,以p

2结果

2.1调查样本的基本资料

①职称:无职称的卫生人员有2例,初级职称的有7例,中级职称的有43例,高级职称的有8例。

②月收入情况:工资在2500元以下的有16例,工资在2500元至3500元之间的有36例,工资超过3500元的有8例。

③工龄5年以下的有6例,工龄在6年至15年之间的有38例,工龄超过26年的有16例。

④学历:中专或者高中文化水平的有6例,大专水平的有38例,本科或者以上的有16例。

2.2职业倦怠的整体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市厂矿卫生人员的职业倦怠状况为中度症状。高度情绪性衰竭的卫生人员有15例(25.0%),高度去人格化的卫生人员有19例(31.67%),成就感为轻度的卫生人员有18例(30.0%)。另外,情绪性衰竭状况为轻度的卫生人员只有10例(16.67%),去人格化为轻度的卫生人员有9例(15.0%),个人成就感为高度的卫生人员只有12例(20.0%)。

2.3职业倦怠的影响因素:第一,情绪性衰竭的影响因素主要是:职称与工龄。第二,去人格化的影响因素主要是:职称与月收入情况。第三,个人成就感的主要影响因素是:月收入情况与职称。总体而言,对厂矿卫生人员的职业倦怠状况产生影响的最主要因素是:月收入情况与职称。

3讨论

在厂矿卫生保健机构中,职业倦怠会对厂矿卫生人员的工作绩效产生严重影响,如果在工作中,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改善这种症状,任由它肆意发展,将会产生不可估量的效果,不但对卫生人员的工作效率产生影响,对于厂矿卫生保健机构事业的发展也会产生消极影响。所以,厂矿卫生保健机构有必要对卫生人员的职业倦怠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把握导致卫生人员出现职业倦怠的影响因素,并且对影响因素进行详细的分析总结,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提高厂矿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厂矿卫生保健机构的良性发展。

从本文的研究报告来看,我市厂矿卫生保健机构卫生人员的职业倦怠状况属于中度水平,偏向于重度,分析导致卫生人员出现职业倦怠的影响因素,得出以下结果,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月收入状况与职称,针对上述情况,厂矿卫生保健机构又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善,针对厂矿卫生保健机构的具体情况,对厂矿卫生人员的收入分配机制以及职称评定方面进行改革,满足厂矿卫生人员对这两方面的要求,通过对这两方面的制度进行完善,采取顶层设计的方式促进厂矿卫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以及职业荣誉感。

另外,厂矿卫生保健机构还应该对工龄短并且职称低的基层卫生人员多加关注,在机构内部对他们进行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并且,在机构内部增加职业发展机会,使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以及工作信心得到充分的提高。除此之外,管理层还应该深入基层了解卫生人员工作压力,制定相应的措施减轻他们的压力,同时,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制度,使卫生人员能够积极参与工作,有效减轻职业倦怠症状,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职业卫生工作总结篇(7)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卫生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

9.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lO.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全国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为三级职员岗位,共8个等级。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卫生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3.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卫生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级岗位。

15.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三级医院、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卫生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适当高于二级医院、地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机构;二级医院、地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适当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可适当提高。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总结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7.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卫生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1.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2.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卫生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3.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4.卫生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5.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

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

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

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27.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8.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9.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0.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卫生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2.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卫生事业单位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卫生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5.卫生事业单位中,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综合考虑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36.卫生事业单位中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和其相应的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37.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38.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9.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40.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1.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2.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4.地(市)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5.县(县级市、区)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6.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卫生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8.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9.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卫生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50.对设置的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1.根据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特殊人才,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2.卫生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53.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行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

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卫生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

54.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卫生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5.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6.卫生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

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7.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58.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工作总结篇(8)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卫生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

9.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lO.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全国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为三级职员岗位,共8个等级。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卫生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3.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卫生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级岗位。

15.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三级医院、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卫生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适当高于二级医院、地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机构;二级医院、地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适当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适当提高。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总结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7.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卫生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1.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2.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卫生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3.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4.卫生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5.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27.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8.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9.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0.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卫生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2.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卫生事业单位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卫生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5.卫生事业单位中,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综合考虑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36.卫生事业单位中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和其相应的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37.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38.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9.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40.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1.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2.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4.地(市)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5.县(县级市、区)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6.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卫生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8.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9.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卫生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50.对设置的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1.根据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特殊人才,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2.卫生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53.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行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卫生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

54.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卫生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5.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6.卫生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7.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职业卫生工作总结篇(9)

全国总工会希望借助这一项目,引进国际先进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理念和方法,使“工具包”成为服务我国中小企业职业安全卫生防护工作、保护广大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技术指南,为工会推动解决中小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提供更科学、有效的手段。

如今,“工具包”在我国的试用性研究和推广应用已进入第三年,取得了哪些成效?还存在哪些困难?下一步工作如何开展?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工具包”推广应用项目的负责人―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副部长刘晓延,请她给予详细介绍。

记者(以下简称“记”):刘部长,您好。请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在我国推广应用职业安全卫生防护“工具包”的目的是什么,背景原因有哪些?

刘晓延(以下简称“刘”):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我国的中小企业迅猛发展,目前已占注册企业数量的90%以上,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构建市场经济主体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但从整体上看,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问题,特别是生产工艺技术相对落后,生产环境较差,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科学、有效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基础薄弱等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企业的生产过程伴生毒物、粉尘、噪声、高温等有害因素,由于防护不当而造成职工的职业伤害。

目前,我国接触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多达上亿人,并且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因此,推动解决中小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既是我国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难点,也是多年来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点。

我们了解到,国际劳工组织在收集和整理世界各地应用工效学原理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生产效率、预防控制职业危害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形成了涵盖九大类132项解决方案的《工效学检查要点》(我们也称之为职业安全卫生防护“工具包”),这个“工具包”已经先期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帮助企业减少工作场所生产安全事故和工作相关疾病,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劳动者健康,取得了企业生产经营与职工权益保障双赢的显著成效。

借鉴国际经验,引进先进方法,为工会推动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提供科学、有效的工作手段,促进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职工特别是中小企业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致力于推广应用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卫生防护“工具包”的初衷和目标,也是工会组织为职工服务、为企业服务的具体举措。

记:经过两年来的宣传、培训和试点,职业安全卫生防护“工具包”在我国的应用情况如何?哪些省份或企业在“工具包”的推广应用过程中,不断探索创新,取得较好的效果?

刘:项目启动以来,全国总工会连续两年划拨专项经费支持项目研究和试点工作,全总劳动保护部和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研究所在对我国职业危害行业分布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项目的可行性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实际,确定了项目研制和推广工作的技术路线。先后组织开展了书稿翻译、专家论证、人员培训、适用性研究、试点推广等工作。两年来,共培训学员200多人,建立了多部门、多学科、多机构、多企业组成的项目推广师资团队和网络,并在总结试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初步完成了煤炭、铸造、电子、化工四个行业推广的“工具包”方案。

在2013年全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上,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对各地工会积极参与“工具包”项目、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模式试点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工会积极响应,在派员学习、参与行业工具包研制、挑选试点单位、组织开展试点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2014年,辽宁省总工会联合辽宁省安监局率先启动了试点推广工作,项目实施半年时间,30家试点企业投入资金2 000多万元,实施改善项目900多项,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发生了可喜变化。由于“工具包”深受企业欢迎,2015年以来,鞍山、抚顺、辽阳市总工会已下发通知,在市、县、区重点企业全面推广。

湖北、广东等省总工会通过开展技术研讨、宣传培训等工作,广泛宣传“工效学”先进理念,积极推动“工具包”在企业的推广应用。

大同煤矿集团、富士康中国公司、武汉钢铁集团鄂钢公司、赐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试点企业,选取适用的检查要点开展整改,并结合企业实际,进行环境安全卫生改善,取得了积极成果,受到了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认可和欢迎。

记:对于全面深入推进职业安全卫生防护“工具包”的应用,还存在哪些难题,将如何解决?

刘:“工具包”的理念,不仅仅是关注生产安全、减少职业伤害,还有从更高层次出发,关注职工工作的舒适性以及心理健康的意义,使职工感到被尊重、实现体面工作。

但在现阶段,由于先进的职业安全卫生文化在我国还不够深入人心,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仍然在一味地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最大化,再加上目前在我国,较为严重的尘肺病、职业中毒、噪声聋等传统职业病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如果现在从工效学角度、在更高层面开展预防性的工作,向社会和企业推介这样一套新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理念和方法并非易事。

由于认识不到位所带来的问题,可能会随着“工具包”推广应用工作的逐步深入,更多地显现出来,成为我们在推进这项工作中,最值得重视和研究应如何面对的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一些跨国企业、外资企业也将“工效学”理念带了进来,但从总体上看,这种理念对国内企业的影响会是一个缓慢渗透的过程。工会推广应用“工具包”,是希望将这一过程缩短,让“工效学”原理更早地服务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减少职业伤害。

接下来,全国总工会还将继续推动“工具包”理念的宣传和学习,使更多的企业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广大职工和各方面的有识之士,了解“工具包”在改善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作用,主动从解决身边的问题做起,从容易解决的问题入手,促进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持续改进。

职业卫生工作总结篇(10)

樊晶光(以下简称“樊”):1985年9月,为做好全国煤炭行业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原煤炭工业部向国家科委申请成立“煤炭工业部职业医学研究所”。1986年5月,煤炭工业部职业医学研究所正式成立,直属煤炭工业部领导。

1999年7月,研究所作为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院所之一,转制为中介机构,保留事业单位性质,挂靠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更名为“煤炭工业职业医学研究所”。

2004年4月,中编办批复,研究所由挂靠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加挂“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牌子。2005年8月,中编办批复,研究所更名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煤炭工业职业医学研究所)。

2012年5月,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文件精神,我单位对原有内设机构及职责划分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我单位的“三定方案”。同年10月,我单位更名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煤炭工业职业医学研究中心)”。

在职研中心的发展历程中,有5个重要节点。第一,2003年,我单位抓住了社会保险中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机构也可以为职工上养老、医疗保险的机遇,投入了大量财力,为全体职工缴纳了以上各种保险。目前看来,不仅为职工谋了福利,也比当下事业单位保险改革超前了10年,而且比现在补交保险经费节省了很大一笔,对我单位未来两年贯彻开展事业单位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2004年,我单位由挂靠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调整,决定了我单位的发展方向,由单一的为社会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转变为一方面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级政府提供技术支撑,另一方面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发展方向的改变,提升了我单位的整体业务水平,使我单位在全国职业卫生领域逐渐拥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第三,2012年,“三定方案”的制定,对单位原有内设机构及职责划分进行了调整,使单位的业务板块更加全面,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基本形成了从职业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卫生学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到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救治及康复护养职业卫生服务一体化的服务模式。

第四,2015年,单位领导班子的调整,确立了“团结、敬业、服务、创新”的八字工作方针,修订完善了中心各项工作的制度,制定了中心“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了“建立一支队伍,建设一块基地,取得一批成果,争取一块牌子”的“四个一”近期工作目标,为中心真正发展成为国内一流的职业卫生研究院,做足了政策和制度准备,使中心逐步向既定的目标迈进。

第五,最为重要的节点,2016年5月,在职研中心成立30周年之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副局长李兆前分别到职研中心调研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研工作,看望干部职工,研究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对策措施,说明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

杨焕宁强调,职研中心要胸怀全局、着眼长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职业病危害防治科技研究为重点,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更加紧密地联系职业卫生工作的实际,努力将研究范围由煤炭行业向整个生产经营领域扩展,多出科研成果,更好地为总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完善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查处提供技术支撑。要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干部职工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科研人员的专业水平,营造爱岗敬业、创新探索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总局将继续重视支持科研工作,优化整合全系统职业卫生领域研究机构和资源,推动职业病危害防治研究形成合力、提升水平。

李兆前在出席职研中心成立30周年座谈会时强调,职研中心要认真贯彻总局党组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定位突出重点,推动科研和实践相结合,努力建成我国在职业卫生方面的权威科研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创新激励保障机制和措施,培育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技术队伍,树立良好风气,为促进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进步和保障劳动者健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记:30年来,职研中心最大的变化是什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

樊:30年来,中心发生的最大变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范围明显扩大。由原来的只有职业卫生基础研究,逐渐发展到现有的职业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卫生学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康复护养业务。二是服务能力有了大幅提升。人才队伍从数量上、学历上、人才梯次建设上都有了大幅提升,人员构成逐渐多元化,不断引进高精尖人才,培育学科带头人,队伍业务水平明显提高。科学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中心多年来先后承担科技部、部级、省部级科研课题130余项,有30余项科研成果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有20余项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出版著作20余部,1 300余篇。特别是在粉尘基础研究等职业卫生领域方面有所突破。

发生以上变化,我认为有以下3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从国家层面来讲,党中央、国务院对职业卫生工作高度重视,在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要求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目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职业危害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已经大于安全事故。职业健康工作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比较有利的保障,职业危害形势依然严重,职业病依然高发。职业卫生科研支撑体系尚不健全,国家层面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基本条件较差,技术力量分散,在职业病危害治理方面虽各有所长,也都存在一定的短板。为顺应我国职业卫生工作发展趋势,我们必须提供全方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使我单位逐渐发生以上变化。

二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级政府层面来讲,作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领域的权威研究机构和总局的重要技术支撑机构,职研中心承担着参与制定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好职业危害调研工作,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技术水平,更好地完成和适应以上工作任务和要求,必须发生以上变化。

三是从社会服务方面来讲,随着《职业病防治法》的推进,企业的自主意识也逐渐增强,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逐渐增强,由此引发职业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卫生学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的社会需求明显增大。我单位作为具备职业卫生领域全方位服务能力的科研机构,面对这种形势,需要作出调整。

记:请介绍下职研中心目前的主要业务板块和特色。

樊:目前,中心业务归结起来共有三大板块,分别为职业卫生科研与技术服务、职业病救治服务、康复护养服务。

我单位的职业卫生科研与技术服务,通过职业危害检测分析与研究中心、职业卫生评价中心、职业健康监护中心、职业病诊断中心、职业卫生技术研究与咨询中心5个中心开展工作。(见表1)

职业病救治服务由中心下属二级机构石龙医院承担。医院核定床位380张,特色为开展以尘肺病为主的职业病救治等综合诊疗和职业病救治相关技术研究工作,每年为近1 000名的尘肺病患者进行综合治疗。

康复护养服务由中心下属二级机构石龙护养院承担。护养院核定床位300张,属于二星3A级养老服务机构。特色为医养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及临终关怀服务,每年为近500名老人提供康复护养服务。

记:目前,中心致力于解决哪些职业卫生问题的研究,与当下的职业卫生工作有哪些相关性?

樊:2016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同志在全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视频会召开之际,强调目前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矛盾和问题突出,尘肺病和职业中毒事故易发多发,要切实遏制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和职业中毒高发势头。

目前,中心开展的职业卫生工作,从职业危害现场检测、卫生学评价到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再到职业病救治及康复护养,都是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职业卫生的重点工作开展的。

一是主要做好尘毒危害尤其是高危粉尘、高毒化学品的基础研究工作,推进粉尘危害防治研究所和化学毒物危害防治研究所的建设。粉尘危害防治研究所将建立粉尘防治技术实验室、粉尘生物学特性实验室、粉尘危害流行病学实验室3个实验室;化学毒物危害防治研究所将建立理化分析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毒理实验室3个实验室。

二是围绕总局的重点工作,积极参与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制定工作、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好职业危害调研工作。

三是做好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救治工作。职业健康检查在目前基础上,进一步开拓市场,拓宽业务范围,增加业务量。职业病诊断在目前基础上,争取在职业中毒诊断方面有所突破。职业病救治要推进综合治疗,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探索新机制、新疗法,力求在尘肺病治疗基础研究及应用方面有所突破。

记:中心的职业卫生研究,与中国安科院职业危害研究所的业务有哪些区别?

樊: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职业危害研究所是专门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支撑、科研、技术服务等工作的机构,下设职业病危害评价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室、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研究室等多个研究室。

我中心是一所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公益性科研机构,业务范围前面已有介绍。

总的来说,我中心与中国安科院职业危害研究所专业优势各有侧重,安科院在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装备、工程技术等安全生产领域具有较高水平,我中心在粉尘、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危害因素基础研究,现场检测,卫生学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等职业卫生领域有较强的优势。

记:进入“十三五”时期,我国的职业卫生工作的重点是什么?中心将围绕工作重点开展哪些工作,如何强化职业病危害防治研究?

樊:今年底,是《职业病防治法》修订5周年,随着法规的不断完善,职业卫生工作职责逐渐明晰,加强职业卫生工作也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策略之一。

结合全国职业卫生形势,我认为,职业卫生工作的重点应包括:加强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的建设;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机构及队伍的能力和水平;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能力,对用人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职业危害现场综合防治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重点岗位开展监督检查;强化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围绕粉尘、化学毒物等重点职业危害治理,加强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强化各级技术支撑机构人员、装备、能力和诚信体系建设;遏制尘肺病、职业中毒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需要从加强政府监管到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再到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多个环节开展工作。

下一步,中心将以落实总局领导的指示精神作为切入点,从以下4个方面强化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一是紧密围绕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全面提升中心技术支撑保障水平。加强高危粉尘、高毒作业等方面职业病防控法规、标准等的基础研究;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宽视角,强化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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