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2-06-07 07:39:17

公路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公路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1)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认真总结了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经形成了的一套较为成熟的计划生育工作经验,把长期以来逐步形成的,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它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一部主要用以调整公民在生育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规范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它的最显著的特色就是依法行政和以人为本,将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到的公民权利、尊重和保护人权同有效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保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权有机地结合起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先肯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与此同时,规定公民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整部法律贯穿了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尊重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精神。

公路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2)

我国现行的公路管理体制在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传统管理体制的种种弊端逐步暴露出来。

(一)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的公路管理机构,既有代表国家管理公路的行政职能,又承担着公路的设计、施工、养护等生产任务,政事企合一。这种体制,生产按计划安排,经费按人头划拨,大锅饭现象十分严重。干部职工的竟争意识、优患意识比较淡薄。大量的各类站、厂、库和设计、施工、养护等生产性单位,都依附于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长期依靠吃养路费过日了。这样既影响了公路管理,又压抑了生产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为了促进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推动公路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公路法》为依据,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精简机构,理顺关系,消除弊端,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努力构筑一个科学合理的公路管理体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公路管理队伍,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路管理体制。

基本原则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管理职能,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机构,精兵简政;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职能,划分权限,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加强公路法制建设,依法行政;按照质量、效益原则,改革公路养护体制。

二、县乡公路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应对措施

(一)改革管理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依据《公路法》,公路管理机构从中央到地方按四级设置,每一级设立一个公路管理机构,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本辖区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路政和收费公路等有关行政管理职责,同时规范名称,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改革中,都要政企分开、事企分开,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加强对公路管理人员的培训,严格按照标准录用公路管理人员,建立起精简高效、运转协调的管理机构,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二)改革养护体制,提高公路的养护质量和效率

养护体制的改革要贯彻事企分开和质量、效益的原则,当前要解决主要问题,一是实行事企分开,分离公路管理机构所附属的生产性单位,使这些单位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二是公路养护要逐步向社会化、专业化、机械化方向发展。三是改革现行养护经费按计划安排的办法,推行养护工程费制度,按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养护费。养护工程也要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彻底改变养路费养人不养路的状况。四是要压缩养护队伍。各地要根据公路技术状况。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目前的公路养护队伍人员分流、精简至少要达到20%。

(三)改革、完善公路和建设市场管理

公路建设市场是打破地区和部门界限,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市场。为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各地要依据《公路法》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整顿,规范运作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重点是继续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特别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切实做到工作合理、投标合理、报价合理。要严格合同管理,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要严格按合同办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合同的单位或建设中的违纪行为,要认真查处。

(四)加强公路法规体系建设

要贯彻落实《公路法》,实现依法治路,必须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公路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完善公路法规体系,加强地方立法,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与《公路法》相配套的地方法规。同时做好现有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凡与《公路法》相抵触的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三、进一步完善县乡公路的管理体制

(一)完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

要进一步完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形成省、市、县、乡四级有机的县乡公路管理体系。县乡公路建设投资主体是县乡两级政府,各级县乡公路管理机构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政策调节推动主体加强县乡公路建管,保证良好的通行能力。各级县乡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省级:综合规划全省县乡公路发展计划。制定大政方针,协调与干线、高速公路关系,筹集资金补贴县乡公路建养,督促各地县乡公路路网通行能力的整体提高。

市级:市级机构是县乡公路管理的中枢。主要规划区域内县与县之间和县与乡之间公路的发展,制定并监督年度经费计划落实,监督工程质量,督促养管水平提高。协调与干线、高速公路关系,协调与政府关系。

县级:县乡公路管理政策落实的主要责任机构。落实本地县乡公路建养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养护管理辖区县乡公路,协调与县、乡两级政府关系,促进县乡两级政府发动群众修建管理乡村公路,指导和管理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

乡级:农村公路修建任务的计划安排和具体执行者,协调与乡村群众关系,养护管理辖区乡村公路,保证良好的通行能力。

根据以上职责,笔者认为,目前全省市、县两级县乡管理机构基本到位,职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省、乡两级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乡级应设置由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一事一议”等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成立并完善较为固定的养护队伍,保证养管人员有相应的技术熟练能力,保证道路养护作业到位。

(二)要加大力度强化县乡公路管理

公路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 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资助;

(五)其他。

第十条 使用贷款或者集资新建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技术标准、规范,投资建设大型桥梁、隧道。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其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铁路的技术标准;需要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的,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建设位置,并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投资,由市政、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确定。

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和隧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因城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规划、公安等部门负责改建工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改建工程的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预留绿化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名称以及各类标志,应当统一、规范。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报送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质量保修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其设计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车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因城市道路破损,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养护、维修。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成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产权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由于养护、维修不及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产权人以及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产权单位无偿移交产权,符合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接管条件并办妥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客运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班车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应当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设置站点的部位进行加固,加固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技术的研究,提高养护技术水平。根据实际的养护技术水平,确定合理的养护周期,加强日常保养工作,及时处理破损,保持道路良好的使用状况,提高道路设施的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对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

(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三)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

(二)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三)临时经营性设施;

(四)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边线两侧30米范围内进行打桩、取土、爆破、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施工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xx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xx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制止,当事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可以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机具及物品。暂扣机具及物品的,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暂扣凭证;无合法有效的暂扣凭证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九条 罚没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的要求现代的城市道路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整个城市的有机活动。为了适应城市的人流、车流顺利运行,城市道路要具有如下内容:

1.适当的路幅以容纳繁重的交通。

2.坚固耐久,平整抗滑的路面以利车辆安全、舒适、迅捷的行驶。

3.少扬尘、少噪声以利于环境卫生。

4.便利的排水设施以便将雨雪水及时排除。

公路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4)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建设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法人为地方人民政府。其中,县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负责建设;村道在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组织建设。

第五条市交通局及县乡公路管理处依据职责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并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管。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六条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三级以上(含三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应符合四级以上公路标准。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的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质量,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第九条三级以上(含三级)农村公路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三级以下农村公路由市县乡公路管理处组织技术人员勘测设计。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年度项目计划由市交通局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备案。

第十二条申报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各建设单位要依据**省农村公路中长期建设规划写出书面材料(主要包括项目位置、工程概况、拟建规模、路面结构、项目投资等情况),报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组织专业人员实地调研。

第十三条三级以上(含三级)农村公路项目,要编制简易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积极性、资金配套能力等因素,以保证计划的履行能力。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和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同一乡(镇、区)范围内多个项目可一并招标。

第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市交通局进行监督;乡道、村道建设招标要在市交通局指导、监督下由乡(镇、区)组织。

第十八条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业务及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市县乡公路管理处以乡(镇、区)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必要时可通过招标委托社会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追究制,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项目主管单位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施工单位负责人要对质量终身负责,发生质量问题,坚决依纪依法追究。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公示牌,标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当地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的监控。施工单位每分项工程完工,需经市县乡公路管理处抽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个分项工程。

第六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设单位应设立专用资金帐户,专项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第二十五条资金支付流程。

计划下达及资金到位后,建设单位向市县乡公路管理处报送付款申请、计量支付证书、工程进度报表;市县乡公路管理处根据施工协议、合同及工程进度初审后报送市交通局计管科,然后由计管科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计局进行复审,并据此填写拨款申请,报市财政局拨付工程款。市财政局按照资金申请程序和施工进度,将资金拨付至实施单位。工程竣工后,由市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

工程预付款的拨付: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在计划下达后或招投标开始后,按照上级补助资金的15—30%(村道按15%,桥梁、县道、乡道按30%)向市交通局提出预付款申请;市交通局计管科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工程预付款,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局计管科提供的建设计划、施工许可批复(施工图批复、招投标资料、质量监督手续等)按资金拨付流程予以拨付。以后每次拨款时,预付款按有关规定从计量拨款中逐步扣回。

实施单位要依据项目的前期手续、施工图设计批复、施工资料、计量支付等事项建立一整套档案资料,分别报送市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查。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缓拨或停拨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的;

(二)属计划外工程的;新晨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七章工程验收

公路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5)

第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公路渡口。

已升级为省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在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未纳入省道养护管理范畴之前,参照县道进行养护。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省级指导、州级考核、县为主体”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养护机制。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路政管理工作。

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汽车渡口维护及其它配套设施维护等。

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公路绿化、公路灾害防治等。

路政管理工作是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畅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逐步推行有路必养。对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定期给予补助,对未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可采取村规民约、村民一事一议、义务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筹集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督促县市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同州财政局审批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国省补助养护资金、农村公路转移支付养护资金、州本级养护资金),并监督计划的落实。

州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国省补助资金拨付,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筹措,并监督资金使用。

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引导、推广农村公路养护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九条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授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依法依规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兼)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负责本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与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县为主体、国省补助”的投入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国省补助资金、州级补助资金和县市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按县道不低于3000元/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公里、村道不低于1000元/公里标准安排,其中县道、乡道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县市财政预算,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各按不低于500元/公里标准预算安排,并视地方财力水平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支付养护工人报酬、购买养护工具及材料等。

国省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州本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应急抢险以及农村公路养护目标管理考核以奖代补。

第十三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由县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县市财政部门按年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计划安排养护预算资金,将资金拨入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对公路日常养护的检查、考核情况和养护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支付,财政、审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分级养护的原则,逐步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实现管养分离。县道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和管理,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县道、乡道日常养护应采取承包制,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村道日常养护实行“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日常养护管理考核按照县道月检、乡道季检、村道半年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合同管理、社会监理、政府监督。

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或战备需要安排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指定施工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发生水毁等突发事件后,养护管理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修。公路水毁情况严重,短期内无法恢复通行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公路绕行方案,确保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九条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做好相关基础管理工作。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和路产、路权保护;村道路政管理采取建立路政执法联络员制度和村规民约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监控实行“三个一”责任人制度,即每座桥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桥梁养护技术人员、一名桥梁养护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对运营桥梁中的四类危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五类危桥及时封闭,落实绕行方案。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库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各县市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凡纳入省项目库的项目视同立项。危桥改造工程的建设程序应按《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指导意见》执行;凡纳入省项目库的安保工程项目视同立项,建设程序按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建立信息收集和制度、数据库更新制度,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州人民政府对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实施,奖励和考核工作经费纳入州级财政预算。县市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检查考核。

公路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6)

关键词:人口与计生基层工作依法行政管理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即,计划生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应该怎么办?在新形势下就要求计划生育必须改变过去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忽视提高人口质量、把优质服务只看作是技术问题、忽视尊重公民合法权益、只追求拓宽服务领域、忽视技术服务质量的倾向。因此,迫切需要立法。经过多年的酝酿,于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正式颁布实施。《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保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历史。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贱”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

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靠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靠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教育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

(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l、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试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2—3期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成人残鉴定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落实“三责任九合同”的管理办法,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4、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医院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理论、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网络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

l、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2、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保证。由于合同的内容实行民主决策,群众感到公正、公平。为提高合同信誉,计生部门率先兑现服务承诺,落实各项优质服务。通过实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不仅增强了村两委班子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感,也有效地调动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3、力求与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促后进村转化。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后进村,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必须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一些工作相对落后的村,要坚持依法集中治理,本着“重在思想教育、贵在政策疏导、慎在强制执行”的原则,在政法部门人员的配合下,由基层计生工作人员配合,驻村攻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难点、热点问题。要始终以思想教育这根红线贯穿于依法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本着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做到以心待人、以诚感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4、力求与推行政务公开、便民服务及严格依法监督相结合,提高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管理的水平。为了更好地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应从三个方面加强监督:一是坚持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对生育证发放、二胎审批、流动人口管理、计划外生育处罚等办事程序、内容以及办理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作业”,接受群众监督;二是每年两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基层视察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并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议意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三是电视台公开计划生育“七不准”及《法》的内容,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监督。超级秘书网

四、对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思考

(一)行政管理与规范行政行为关系的思考

一是在工作思路上着眼大局,跳出“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的小圈子。由过去的“两张皮”向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农村经济转变;由过去计划生育部门“唱独角戏”,向党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转变;由“靠行政强制性管理”向“教育稳定服务多数人”转变;由过去只重人口控制结果,向重控制效果及重党政干群,树立良好为形象转变。真正建立起“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二是积极学习依法治理计划生育的新措施,新办法。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为出发点,对管理中的难点、弱点、盲点,建立有效的工作责任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加大力度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村为主”和村民自治,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要将合同管理办法逐步下移;更逐步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制度;大力推进优质服务,努力拓宽服务领域,逐步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群众对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以及对计生业务工作的需求。更积极创建型生育文化。通过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开展全民大学习,大宣传、大讨论,促进婚育新风进入千家万户,人口控制由过去的“大海捞针”式的追堵,转向以信息反馈、孕情跟踪、共同配合。流入地为主的管理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

三是创建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采取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对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法规,是否符合现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对各级政府及计生行政机关,进行是否依法履行义务的监督,并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是否合法监督;对计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政府规章、社会主义行政管理的各项具体原则以及职业道德等的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防止和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合理行为,促使其真正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为减少或避免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依法行政与加强党群、干群关系的思考

进一步深化认识,在广大党政干部和计生工作者中,深入基层计划法制室宣传教育,树立好群众观、法制观、服务观、正确理解和把握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树立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在“深入到户”上下功夫。发挥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进村入户,倾听群众呼声,找准问题,摸清情况,研究对策,尊重群众,力戒,形式主义,把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作为大事来抓,深入开展实践“三个代表”加快“两个转变”的学习教育,做到文明执法,正确引导,弘扬正气,努力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作风的大转变。

参考文献资料

1、江亦曼《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中国人口信息网站2003年3月2日

2、王辉《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豫情时报》2002年11月20日第一版

公路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7)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进步都标志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标志着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人类对于自身繁衍行为的法律调整和控制更为显著地体现其文明和进步的速度和程度。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诞生和施行,则标志着我国计划生育领域跨入了新的法治时代。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来之不易。在新中国的法律发展史上,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样一部从立法动议到正式出台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法律,还是不多见的。在总结新中国成长的诸多历史经验教训时,人们普遍地感觉到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上世纪70年代末,宪法载入了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的条文,法律界有识之士开始提出用法律手段控制人口,但当时面临的具体问题太多,非常棘手。因为当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决定了初期的计划生育工作只能以控制人口数量为重点,当时的控制手段主要靠政策和具体措施;当时执法者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相当有限,广大公民对计划生育的自觉意识也处于启蒙阶段,因此在基层,尤其是经济落后、交通偏僻的广大农村往往依靠以处罚为特征的强制性手段来推行计划生育工作,难免出现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行政手段,乃至侵犯人权的现象。因此,计划生育工作面临困难和挑战。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认真总结了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经形成了的一套较为成熟的计划生育工作经验,把长期以来逐步形成的,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它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一部主要用以调整公民在生育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规范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它的最显著的特色就是依法行政和以人为本,将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到的公民权利、尊重和保护人权同有效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保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权有机地结合起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先肯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与此同时,规定公民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整部法律贯穿了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尊重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精神。为此,主管计划生育的行政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必须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突出成功之处在于把行政指导、行政服务、行政奖励等新型行政行为运用于计划生育这一特殊领域,标志着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已经开始从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为主导的旧思路上走出来,从孤立地抓控制人口数量老思路上走出来,走向了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的新机制,走向了“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利益、需求、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的新机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除了规定一般行政管理法律都必须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更侧重运用行政指导、行政服务、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柔性的公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引导公民的行为。该法设专章规定计划生育部门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服务;规定对公民晚婚晚育、妇女怀孕、生育等给予必要的福利待遇,实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等等。实践证明,这种利益导向型的机制比单纯惩罚型的机制更为有效。而尤其重要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新型行政行为的出现和发展体现了我国政府与公民法律关系中新的可喜成分的增加,新的行政模式和行政文化的诞生。说明我国的传统行政正在走向现代行政,强制型行政走向说服型行政,对立型行政走向合作型行政。这些转变具有更为深刻和深远的意义———表明我们的社会正在发生剧烈的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变革。

公路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8)

2、国家拉动内需,加大对重大基础设施的投入,对交通带来难得的机遇,同时对交通队伍能力水平带来了挑战,对我们抢抓机遇的力度、应战工作的承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国家燃油税的开征,直接影响到交通内部的体制、人事、经济来源,调整和改革将是20xx年的重大课题,交通系统迎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4、内部外部的双重压力,将对交通系统干部职工整体素质,行政执法能力,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机关部门运作机制带来全方位的挑战。

三、主要目标:

1、全面完成当年确定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任务,20xx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共计15个,总投资约48亿元,当年完成投资约21亿元,其中建安费14亿元,征拆迁费用6.9亿元。

2、积极对上争取,尽快启动城际轨道交通建设。

3、建立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全覆盖体系,认真完成市人大1号议案。

4、建立公交城乡一体化体系。

5、规范客运市场。

6、完善中心所体制改革,实现职能转移。

7、无重大安全、廉政事故发生。

四、重点任务:

(一)及早启动轨道交通建设。

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抓紧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及早启动轨道交通建设。重新构筑常熟交通优势,由“1小时都市圈”发展为实现与上海的同城效应。

(二)加快骨干路网建设。

1、高质量完成结转工程

续建工程项目有8个,20xx年计划完成投资约13.364亿元。

204国道常熟新线段及四环路连接线(绕城一级公路),确保9月底前竣工,向国庆60周年献礼。

常昆~锡太公路连接线工程,总投资1900万元,计划今年年底竣工。

沿江开发高等级公路(338省道)常熟改建段工程(张家港交界~通港路),总投资7亿元,20xx年计划完成投资3.2亿元左右;224省道建设工程,总投资1.05亿元,20xx年计划完成投资4200万元;通港二通道(董浜~港区段),总投资3.3亿元,20xx年计划完成投资1.79亿元。以上3个工程项目,计划20xx年底竣工通车。

任蒋公路二期工程(任阳环镇段)、绕城一级公路绿化工程确保年内完工。

2、抓紧实施新开工工程

新开工项目有7个,20xx年计划完成投资约8亿元。

s227常熟南段改线项目,全长14.9公里,总投资约7亿元,计划20xx年5月开工,20xx年9月竣工。

海虞北路延伸段改建工程,全长5.4公里,总投资1.65亿元,计划20xx年2月开工,力争当年完工,其中下穿四环路立交主体工程今年9月底完成。

支梅线改建工程,全长16.2公里,工程总概算9亿元,计划今年4月开工,20xx年12月竣工。

支何东线环镇段工程,全长1.5公里,工程概算6500万元,计划20xx年2月底开工,20xx年底竣工。

压顾线(无锡交界~苏虞张一级公路)改造工程,全长约3公里,总投资约5300万元,计划今年年底竣工。

县道白改黑工程,计划对全市无需扩建的约93公里县道进行黑色化改造,等级达到二级公路以上,工程概算4亿元,计划20xx年5月开工,20xx年底完成。

县道路灯安装工程,对15公里县道进行路灯安装,工程概算1400万元,年内完工。

(三)全面推进公路养护改善和养护管理工程。

1、全面推进镇、村道路的管养全覆盖工作,以市人大1号议案为契机,借势推进,狠抓落实。

2、完成全市列养的公路路灯维修,并拟订全市路灯管理规范性文件。

3、完成好204国道新线段、闭合段绿化工程项目,对全市道路中分带绿化进行补植,当年完成。

(四)加快推进公交城乡一体化进程。

1、建立公交城乡一体化指标体系。

2、制订公交城乡一体化实施方案及计划。

3、完善城乡公交线网规划,推进城乡公交网格化运行模式

4、试运

市交通局工作思路第2页

行镇域公交,计划新辟辛庄镇、支塘镇2个镇的镇域公交各2条。

5、充分利用目前的gps等科技手段,加强公交管理、考核,提高公交服务水平。

5、基本建立较为完备的公交场站设施,基本建立公交场站新的经营模式。20xx年计划建设虞山高新产业园、建材市场2座公交枢纽站,新建及改造公交候车亭120只,工程总概算4728万元。

(五)强化运输市场管理。

1、以场站建设为载体,全面构筑客运市场新秩序,实现“车进站、人归点”。

2、探索公交新的运营模式。计划实施工业园区职工客运配载和点到点直达快速大容量公交;着手规划城乡客运与轨道交通的场站衔接。

3、规范、建立商城新的货运配载秩序;

4、继续推行维修行业企业信誉业绩考核,评选20强;

(六)抢抓机遇,深化改革。

1、中心交管所改革。转变工作职能,调整内设机构,争取恢复一镇一所,站到服务乡镇、服务农村的前沿。

2、确立机遇意识。燃油税的开征,既是对我们交通的压力,又是一次机遇,我们要抓住一切有利因素,争取人事、财政供给的新途径。细化有关调整方案,确保平稳过渡。

3、深化企业改革。调整管理体制;深化与绩效挂钩的分配体制,全面推行岗位工资制、成本目标制。

为落实以上“六项任务”,我们系统上下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五项措施”,实现全面提升。

一、狠抓党风、作风建设

1、加强交通队伍建设。

(1)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干部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政治素养和行政能力。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干部队伍知识化、年轻化。

班子队伍建设。坚持把团结干事作为增强整体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障,充分发扬团结一心干大事的优良传统,努力维护团结和谐的发展局面。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深入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

(3)职工队伍建设。树立三种意识:大局意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系统上下想问题、办事情都从大局出发、从大局着眼,营造心齐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责任意识,提高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的意识,将这种意识转化为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决心和动力;服务意识,由“重管理、轻服务”向“以管理促服务”转变,切实加强职工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2、创造和谐交通氛围

树立团队精神。充分调动每个职工的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形成向心力、凝聚力,确立和衷共济、同心合力的思想。系统内部保持和谐稳定的关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保持高度的集中。系统内加强纵向、横向联系,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帮助、互相协调。

树立荣誉感、成就感。一个没有荣誉感的团队是没有希望的团队,一个没有荣誉感的员工也不会成为一名优秀的员工,荣誉感是一个团队的灵魂,是事业发展的动力。通过宣传教育,让每位干部职工认识到交通的地位和作用,主动承担起社会和历史赋予的使命,由荣誉感唤起责任去创造新的成就,由成就感激发动力去谱写新的荣誉。

树立纪律观念。纪律是执行力的保证,没有良好的纪律,就不会有良好的工作机制;没有严明的纪律,就不会有严谨的作风;没有纪律,就会成为一盘散沙。我们要在加强自身建设上创新机制,形成一套完善、具体、可操作的规章制度,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舆论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树立交通的良好形象。

二、扎实开展勤政廉政建设

1、建立完备的惩防体系。

一是抓教育,用政治思想引导人。用学习来引导党员干部从政行为。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宣传教育,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问题。

二是抓防范,用规章制度约束人。用制度来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坚持用正确的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规范干部职工的行为。

三是抓治理,用长效机制监督人。用监督来约束党员干部从政行为。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认真执行离任审计、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广开言路,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行使权利。

2、深化机关效能建设。

完善双月会制度。利用双月会议这一形式,将年度工作任务分阶段落实,会前上报汇总,会上分析部署,会后分解落实,使工作目标更加明朗化,工作措施更有针对性,监督检查更有据可依。

加强监督考核。重点工作目标以形象化进度形式上墙公示,使各项工作推进情况一目了然。

严格奖惩考核。继续实行交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目标管理,对将双月考核、年度考核情况与各单位奖惩直接挂钩,严格兑现奖惩。对措施落实、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部门给予奖励和表彰,对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3、弘扬开拓创新精神。

不断创新,是行业管理发展形势的要求,也是交通行业自身发展的要求。国家交通部已明确提出了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的重大战略任务,要求交通建设、运输、管理、服务各领域的创新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使交通行业成为富有创新活力、具有创新动力和拥有创新实力的行业。因此,我们要把努力弘扬创新精神,把创新贯穿到交通工作的各个方面,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服务能力,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文化氛围和制度环境,激发全行业的创新精神,大力推进理念创新、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创新,走以创新促发展的道路。

三、着力推进强基工程建设

切实做好各类基础性工作,才能使我们交通事业具备可持续发展的续航力、科学发展的助推力、跨越式发展的爆发力。

1、建立机关部门自动化办公网络平台。运用好办公自动化网络,将有效简化工作手续,提高办公效率,促进行风转变。今年,我们要在原有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基础上,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数据库、统一网络”的要求,进一步采集、整理基础数据,完善交通内部信息平台,实现各种公文、阅批件、通知通过网络起草、上报、流转和签批,使信息流通畅通无阻。

2、梳理各类规范性文件。将近年来我局制订的各类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作一次全面的收集整理,形成汇编,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更明确、内容更全面、文字更精炼、分类更科学。

3、规范各类台帐资料。在去年公路信息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全市客运、货运的量、类别、流向以及运输企业、运力的普查,使交通基础数据更全面、更准确、更统一,在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建立交通运输产业的统计管理平台、交通运输服务平台,建立公路、桥梁档案室,使各类台帐资料更趋科学规范。

四、继续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

结合作风建设,着力处理好依法行政与优质服务之间的关系,要求广大执法人员进一步树立大服务理念,增强公仆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效能。着力解决服务质量问题,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建立一支热情服务、作风严明、素质过硬、严格执法的行政执法队伍。

1、加强业务培训。完善培训制度,健全培训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要使业务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才能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积极探索研究,创新培训形式,要在内容上力求实效,在形式上力求突破,根据具体执法实践的需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适时开展各类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2、规范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规范执法程序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改变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将管理改为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程序依法意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树立程序依法的意识,任何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影响和破坏公正性;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梳理执法依据,依法确定执法标准、明确执法程序、强化执法责任,切实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创新层级监督方式,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坚决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加强窗口建设。一是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和窗口服务意识,以群众满意为目标,着力强化“一站式”服务。 二是健全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服务流程。三是完善基础建设。重点加强硬、软件建设,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开展微笑服务,争创文明窗口。四是创新服务模式。从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出发,公开办事程序、规章制度、咨询电话,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4、优化执法资源。随着形势的发展,体制对执法工作的不利影响越来越明显,划地为界、孤军作战、低效运作等严重制约行政监管职能的落实到位。我们要努力建立联查联管机制,优化执法资源配置。依法引导跨区执法,改变划地为界局面;实施资源优化组合,改变孤军作战做法;奉行公平、公正原则,改变尺度不一现象;突出行政执法效能,改变低效运作状况。全力维护运输市场及路产路权、维护航运安全。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2、细化和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现场管理。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监督落实。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现场管理力度,提高职工特别是现场施工人员的隐患意识,做足预防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形成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和长效管理体制,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走上良性循环轨道。

公路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9)

1、国际金融风暴导致全球经济衰落,交通产业、交通行业管理面临严峻挑战。经济萎缩,公共财政支撑力减弱,对交通投资乏力,运输业萎缩,市场竞争激烈,黑车、非法运营队伍扩大,导致运输行业、出租车业的不稳定。

2、国家拉动内需,加大对重大基础设施的投入,对交通带来难得的机遇,同时对交通队伍能力水平带来了挑战,对我们抢抓机遇的力度、应战工作的承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国家燃油税的开征,直接影响到交通内部的体制、人事、经济来源,调整和改革将是2011年的重大课题,交通系统迎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4、内部外部的双重压力,将对交通系统干部职工整体素质,行政执法能力,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机关部门运作机制带来全方位的挑战。

三、主要目标:

1、全面完成当年确定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任务,2011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共计15个,总投资约48亿元,当年完成投资约21亿元,其中建安费14亿元,征拆迁费用6.9亿元。

2、积极对上争取,尽快启动城际轨道交通建设。

3、建立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全覆盖体系,认真完成市人大1号议案。

4、建立公交城乡一体化体系。

5、规范客运市场。

6、完善中心所体制改革,实现职能转移。

7、无重大安全、廉政事故发生。

四、重点任务:

(一)及早启动轨道交通建设。

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抓紧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及早启动轨道交通建设。重新构筑常熟交通优势,由“1小时都市圈”发展为实现与上海的同城效应。

(二)加快骨干路网建设。

1、高质量完成结转工程续建工程项目有8个,2011年计划完成投资约13.364亿元。204国道常熟新线段及四环路连接线(绕城一级公路),确保9月底前竣工,向国庆60周年献礼。常昆~锡太公路连接线工程,总投资1900万元,计划今年年底竣工。沿江开发高等级公路(338省道)常熟改建段工程(张家港交界~通港路),总投资7亿元,2011年计划完成投资3.2亿元左右;224省道建设工程,总投资1.05亿元,2011年计划完成投资4200万元;通港二通道(董浜~港区段),总投资3.3亿元,2011年计划完成投资1.79亿元。以上3个工程项目,计划2011年底竣工通车。任蒋公路二期工程(任阳环镇段)、绕城一级公路绿化工程确保年内完工。

2、抓紧实施新开工工程

新开工项目有7个,2011年计划完成投资约8亿元。s227常熟南段改线项目,全长14.9公里,总投资约7亿元,计划2011年5月开工,2011年9月竣工。海虞北路延伸段改建工程,全长5.4公里,总投资1.65亿元,计划2011年2月开工,力争当年完工,其中下穿四环路立交主体工程今年9月底完成。支梅线改建工程,全长16.2公里,工程总概算9亿元,计划今年4月开工,2011年12月竣工。

支何东线环镇段工程,全长1.5公里,工程概算6500万元,计划2011年2月底开工,2011年底竣工。压顾线(无锡交界~苏虞张一级公路)改造工程,全长约3公里,总投资约5300万元,计划今年年底竣工。县道白改黑工程,计划对全市无需扩建的约93公里县道进行黑色化改造,等级达到二级公路以上,工程概算4亿元,计划2011年5月开工,2011年底完成。

县道路灯安装工程,对15公里县道进行路灯安装,工程概算1400万元,年内完工。

(三)全面推进公路养护改善和养护管理工程。

1、全面推进镇、村道路的管养全覆盖工作,以市人大1号议案为契机,借势推进,狠抓落实。

2、完成全市列养的公路路灯维修,并拟订全市路灯管理规范性文件。

3、完成好204国道新线段、闭合段绿化工程项目,对全市道路中分带绿化进行补植,当年完成。

(四)加快推进公交城乡一体化进程。

1、建立公交城乡一体化指标体系。

2、制订公交城乡一体化实施方案及计划。

3、完善城乡公交线网规划,推进城乡公交网格化运行模式

4、试运行镇域公交,计划新辟辛庄镇、支塘镇2个镇的镇域公交各2条。

5、充分利用目前的gps等科技手段,加强公交管理、考核,提高公交服务水平。

5、基本建立较为完备的公交场站设施,基本建立公交场站新的经营模式。2011年计划建设虞山高新产业园、建材市场2座公交枢纽站,新建及改造公交候车亭120只,工程总概算4728万元。

(五)强化运输市场管理。

1、以场站建设为载体,全面构筑客运市场新秩序,实现“车进站、人归点”。

2、探索公交新的运营模式。计划实施工业园区职工客运配载和点到点直达快速大容量公交;着手规划城乡客运与轨道交通的场站衔接。

3、规范、建立商城新的货运配载秩序;

4、继续推行维修行业企业信誉业绩考核,评选20强;

(六)抢抓机遇,深化改革。

1、中心交管所改革。转变工作职能,调整内设机构,争取恢复一镇一所,站到服务乡镇、服务农村的前沿。

2、确立机遇意识。燃油税的开征,既是对我们交通的压力,又是一次机遇,我们要抓住一切有利因素,争取人事、财政供给的新途径。细化有关调整方案,确保平稳过渡。

3、深化企业改革。调整管理体制;深化与绩效挂钩的分配体制,全面推行岗位工资制、成本目标制。

为落实以上“六项任务”,我们系统上下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五项措施”,实现全面提升。

一、狠抓党风、作风建设

1、加强交通队伍建设。

(1)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干部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政治素养和行政能力。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干部队伍知识化、年轻化。

(2)班子队伍建设。坚持把团结干事作为增强整体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障,充分发扬团结一心干大事的优良传统,努力维护团结和谐的发展局面。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深入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

(3)职工队伍建设。树立三种意识:大局意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系统上下想问题、办事情都从大局出发、从大局着眼,营造心齐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责任意识,提高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的意识,将这种意识转化为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决心和动力;服务意识,由“重管理、轻服务”向“以管理促服务”转变,切实加强职工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2、创造和谐交通氛围

树立团队精神。充分调动每个职工的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形成向心力、凝聚力,确立和衷共济、同心合力的思想。系统内部保持和谐稳定的关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保持高度的集中。系统内加强纵向、横向联系,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帮助、互相协调。

树立荣誉感、成就感。一个没有荣誉感的团队是没有希望的团队,一个没有荣誉感的员工也不会成为一名优秀的员工,荣誉感是一个团队的灵魂,是事业发展的动力。通过宣传教育,让每位干部职工认识到交通的地位和作用,主动承担起社会和历史赋予的使命,由荣誉感唤起责任去创造新的成就,由成就感激发动力去谱写新的荣誉。树立纪律观念。纪律是执行力的保证,没有良好的纪律,就不会有良好的工作机制;没有严明的纪律,就不会有严谨的作风;没有纪律,就会成为一盘散沙。我们要在加强自身建设上创新机制,形成一套完善、具体、可操作的规章制度,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舆论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树立交通的良好形象。

二、扎实开展勤政廉政建设

1、建立完备的惩防体系。

一是抓教育,用政治思想引导人。用学习来引导党员干部从政行为。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宣传教育,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问题。

二是抓防范,用规章制度约束人。用制度来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坚持用正确的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规范干部职工的行为。

三是抓治理,用长效机制监督人。用监督来约束党员干部从政行为。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认真执行离任审计、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广开言路,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行使权利。

2、深化机关效能建设。

完善双月会制度。利用双月会议这一形式,将年度工作任务分阶段落实,会前上报汇总,会上分析部署,会后分解落实,使工作目标更加明朗化,工作措施更有针对性,监督检查更有据可依。

加强监督考核。重点工作目标以形象化进度形式上墙公示,使各项工作推进情况一目了然。严格奖惩考核。继续实行交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目标管理,对将双月考核、年度考核情况与各单位奖惩直接挂钩,严格兑现奖惩。对措施落实、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部门给予奖励和表彰,对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3、弘扬开拓创新精神。

不断创新,是行业管理发展形势的要求,也是交通行业自身发展的要求。国家交通部已明确提出了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的重大战略任务,要求交通建设、运输、管理、服务各领域的创新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使交通行业成为富有创新活力、具有创新动力和拥有创新实力的行业。因此,我们要把努力弘扬创新精神,把创新贯穿到交通工作的各个方面,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服务能力,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文化氛围和制度环境,激发全行业的创新精神,大力推进理念创新、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创新,走以创新促发展的道路。

三、着力推进强基工程建设

切实做好各类基础性工作,才能使我们交通事业具备可持续发展的续航力、科学发展的助推力、跨越式发展的爆发力。

1、建立机关部门自动化办公网络平台。运用好办公自动化网络,将有效简化工作手续,提高办公效率,促进行风转变。今年,我们要在原有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基础上,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数据库、统一网络”的要求,进一步采集、整理基础数据,完善交通内部信息平台,实现各种公文、阅批件、通知通过网络起草、上报、流转和签批,使信息流通畅通无阻。

2、梳理各类规范性文件。将近年来我局制订的各类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作一次全面的收集整理,形成汇编,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更明确、内容更全面、文字更精炼、分类更科学。

3、规范各类台帐资料。在去年公路信息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全市客运、货运的量、类别、流向以及运输企业、运力的普查,使交通基础数据更全面、更准确、更统一,在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建立交通运输产业的统计管理平台、交通运输服务平台,建立公路、桥梁档案室,使各类台帐资料更趋科学规范。

四、继续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

结合作风建设,着力处理好依法行政与优质服务之间的关系,要求广大执法人员进一步树立大服务理念,增强公仆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效能。着力解决服务质量问题,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建立一支热情服务、作风严明、素质过硬、严格执法的行政执法队伍。

1、加强业务培训。完善培训制度,健全培训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要使业务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才能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积极探索研究,创新培训形式,要在内容上力求实效,在形式上力求突破,根据具体执法实践的需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适时开展各类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2、规范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规范执法程序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改变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将管理改为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程序依法意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树立程序依法的意识,任何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影响和破坏公正性;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梳理执法依据,依法确定执法标准、明确执法程序、强化执法责任,切实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创新层级监督方式,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坚决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加强窗口建设。一是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和窗口服务意识,以群众满意为目标,着力强化“一站式”服务。二是健全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服务流程。三是完善基础建设。重点加强硬、软件建设,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开展微笑服务,争创文明窗口。四是创新服务模式。从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出发,公开办事程序、规章制度、咨询电话,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4、优化执法资源。随着形势的发展,体制对执法工作的不利影响越来越明显,划地为界、孤军作战、低效运作等严重制约行政监管职能的落实到位。我们要努力建立联查联管机制,优化执法资源配置。依法引导跨区执法,改变划地为界局面;实施资源优化组合,改变孤军作战做法;奉行公平、公正原则,改变尺度不一现象;突出行政执法效能,改变低效运作状况。全力维护运输市场及路产路权、维护航运安全。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2、细化和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现场管理。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监督落实。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现场管理力度,提高职工特别是现场施工人员的隐患意识,做足预防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形成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和长效管理体制,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走上良性循环轨道。

公路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篇(10)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补)建信息管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管道经营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规划局负责信息管道的规划制定、管道工程的规划审批、规划验线和规划验收;*市建设局负责信息管道的建设审批、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管道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物价局负责信息管道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采用“联合统建”的方式建设信息管道,*市公用信息管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信息管线公司)是*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唯一的信息管道统建主体,负责全市信息管道的集约化建设及维护工作。

第六条公用信息管线公司作为信息管道的统建主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负责收集、汇总、协调各管道需求单位在管道建设和维护方面的合理要求,促进*市信息化建设;

(二)保证管道工程的设计、报建、施工等环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建设管群中的应急管道,保证管群有合理余量;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价格和服务质量的监管。

第二章信息管道的规划及设计

第七条《*市信息管线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信息管道的基本依据。信息管道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或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对《*市信息管线专项规划》进行滚动修编。

第八条在各级政府部门编制市政道路、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年度建设计划的基础上,公用信息管线公司应根据《*市信息管线专项规划》和各管道需求单位的具体需要,于当年10月至下一年度1月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信息管道建设年度计划。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应急工程办理相关审批程序,满足管道需求单位的应急使用需求。

(一)小区庭院未合理建设信息管道,或者小区庭院管道未与市政管道连通且产生接入管道需求;

(二)出现大型接入网机房(如移动通信的汇聚机房、电信固定网的远端模块等)需要增补建设而导致管容变化;

(三)出现不可遇见的非常状况或紧急状况需要建设信息管道。

第十条规划敷设在新建的城市道路、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范围内信息管道,宜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设计、建设。已开工城市建设项目缺少信息管道规划设计的,宜根据需求补充建设。在公路和高速公路两侧建设信息管道还应服从公路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各道路实际建设信息管道时,应当以规划确定的管道容量为依据,可以结合需求单位提出的意见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信息管道施工图设计任务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设计内容和深度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章信息管道的审批

第十三条信息管道建设项目的行政报批程序如下:

(一)信息管道建设项目属于一类规划工程项目,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二)视道路权属情况,分别向市建设、交通、公路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的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后,公用信息管线公司应委托符合资质的勘测单位放线,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信息管道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按照规定申请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信息管道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公用信息管线公司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手续。未经规划验收或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信息管道,不得投入使用。公用信息管线公司应在规划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验收资料。

第四章信息管道的建设、使用

第十七条小区庭院的信息管道,应与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与周边市政信息管道互连互通。管道容量须保证3家以上需求单位的需要,其建设费用由小区开发商负责。

小区庭院的信息管道是小区配套设施,其产权归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小区开发商不得就接入和使用小区信息管道与运营商签订垄断性协议,或以其它方式限制其他运营商的接入和使用。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

横穿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和公路等道路的信息管道工程须采用顶管方式施工。次干道以下城市道路可根据现场情况采用开挖路面方式施工,施工结束后应恢复道路原状,道路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施工路段在施工结束后一年内出现路面塌陷等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予以维修。

第十九条信息管道及检查井等配套设施所选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信息管道需求单位可通过出资参与管道建设或者通过购买、租借等方式获取管道的使用权,禁止擅自建设信息管道。信息管道的相关收费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管道需求单位申请使用信息管道时,需向管道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使用管道施工路由图,以及拟占用管位图;

(二)通信线路布线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信息管道尚有空余管孔时,公用信息管线公司必须向符合条件的管道需求单位出租或出售管孔。但空余管孔资源等于或小于2孔时,不宜整管出售;当空余管孔资源等于或小于1孔时,不宜整管出租。

第二十三条各通信运营商应在其光(电)缆上附上有别于其他用户的清晰、持久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信息管道敷设、维护线路时,必须采用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影响其它用户的通信线路正常工作。否则,公用信息管线公司有权终止已签订的管道使用合同。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管道需求单位通过购买、租赁方式获得管道使用权后1年内仍未使用信息管道且无正当理由的,公用信息管线公司有权终止已签订的管道使用合同,无条件收回管道使用权以防止恶意垄断管道资源,妨碍其它运营商的管道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公用信息管线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非法偷建、抢建信息管道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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