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10 04:37:5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1)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目前我国农业发展正处于十字路口,一方面粮食生产稳定跃上新台阶,农业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增收成效明显;另一方面资源有限,农业生产成本上涨,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减少,经营主体缺失问题愈发显现。下一步农业如何发展是一个重要问题,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就是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职业农民。

现代农业的基本内涵包括物质装备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经营管理现代化和资源环境优良化等内容。它的一个主要标志是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经营方式、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把产前组织、生产过程和产后服务有效组织起来,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链条。所以,农业科技进步与农业技术推广运用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如果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不高,就会缺乏对新技术、新成果、新信息的接纳、消化、吸收能力,就会出现对科技成果应用“思想保守不愿用,没有知识不会用,怕风险不敢用”的现象,就会影响农业科技新成果的传播和应用,影响农业科学生产水平的提高和农业科技进步。

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素质结构性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许多地方留乡务农的以妇女和中老年为主,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比重超过50%,占农民工总量60%以上的新生代农民工不愿意回乡务农。因此,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之一就是要努力提高农民素质,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当今世界农业经济的竞争,实质上已是高新技术的竞争,高附加值农产品的竞争。伴随着高新技术在农业经济增长中作用的增强,知识将成为资本积累的重要源泉。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科学文化水平,已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所在。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2012年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说,“我国农业发展真正到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跨越的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真正到了由传统小农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加快转变的新阶段。今后将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基于对将来“谁来种地”问题的战略考虑,是科学把握现代农业发展规律作出的重大决策。新型职业农民不仅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而且是以农业为职业、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农民。培育职业农民不但可以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而且还可以解决“种好地”的问题。我相信,新型职业农民成为农业劳动者主体之日,就是农业巩固强大之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2)

山丹县位于河西走廊中段,共辖8个乡镇,110个行政村,756个农民小组,总人口21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5.3万人(农村户数3.8796万户),现有劳动力9.86万人。耕地60.38万亩,其中塬地占15.2%,山旱地占1.8%,川地占83%。年均降水200毫米,年均气温6.5℃,全年无霜期165天。昼夜温差大,光热资源丰富,土地广袤,土壤肥沃,种植的主要农作物有小麦、大麦、玉米、春油菜、豌豆、马铃薯等。土地经营主要以农民单家独户条块经营为主。全县现有新型职业农民1200人、家庭农场1101个、市级以上产业化农头企业12个、合作社1086个。这些经营主体共经营耕地9.1万亩,仅占全县耕地面积15%。近年来,随着全县外出务工人员的逐年增多,全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逐年减少,文化素质逐年下降,给农业生产带来了较大冲击,农村出现了耕地撂荒、弃耕、广种薄收、有人种无人管等现象,“谁来种地”和保障粮食安全已成为农业工作者和各级政府必须认真思考和严肃面对的问题。

2 存在的问题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除政策推动和项目资金扶持外,开展有效的科技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已成为创办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土地规模经营的核心内容,当前山丹县在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生产的职业农民科技素质逐年下降。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的不断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生产的职业农民中年轻人特别是有文化、懂技术的年轻人越来越少,农业生产人员老龄化,农业生产后继乏人问题日益严重。与此同时,农业从业人员女性化和低文化程度化与全县农业转型跨越发展的形式极不适应,现已建办起来的新型经营主体中农业农民素质低下,经营方式单一,甚至未能走出传统的经营模式。经营效益徘徊不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快速发展,影响了经营主体创办人积极性,降低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速度和耕地的经营效益。

开展职业农民培训的宣传工作还不到位。由于受地域、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再加上广大农户居住较为分散,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根深蒂固,认识新鲜事物的能力较差,不愿意接受新知识、新理论;工作人员宣传意识不强,在深层次的,多方位宣传动员上还有欠缺,致使宣传工作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宣传途径狭窄,导致农民教育培训宣传跟不上,除一部分在培训中受益的农户对参加农业科技培训显得比较积极外,绝大部分农民还处在被动的“要我培训”阶段。

培训机构师资力量薄弱。目前,山丹县现有的农业培训教师的知识老化,不能满足培训的需求,制约着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效果;随着农业生产市场化、规模化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不断涌现,这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管理者已不局限于农业生产技术的需求,包括经营管理、市场运作和企业策划等多方面的知识和理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3)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目前,公司占地面积26800平方米,固定资产4800万元,恒温冷藏库10座、总储量800万千克,是集蔬菜种植、加工、销售于一体、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外向型企业。公司先后被命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公司建成高标准有机蔬菜生产基地2000余亩,带动2400多农户按照标准化规程种植蔬菜。公司现有三个农产品基地,分别位于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山下小榆林村(占地300余亩),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叩官镇磨台子村(占地1000余亩)和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市许孟镇仁里村(占地700余亩)。

1.发展现状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地位于五莲山下,凭借独特的地理优势,发展多种产业。目前,产品一共有26个品种,其中以土豆、洋葱、胡萝卜为主,大约占总数的65%-70%,其余的主要有牛蒡、山药、白萝卜、贝贝南瓜、西红柿等。另外,种植火龙果、草莓、葡萄只占很小的比例,一般是用于休闲观光采摘。由此可见,蔬菜产业是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支柱产业。截止到2015年,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蔬菜产业总产值达到2100多万。

二、经营组织结构的演化

1.“公司+农户”

目前为止,学术界对“农户+公司”模式解释,大体有两种,一种认为“公司+农户”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就是单纯的指公司和农户两个独立的个体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交易;另一种认为公司与农户之间不仅签订合同,进行交易,农户还可以用入股的方式参与公司的运营中,这样,极大程度上密切了农户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从概念上来说,农户是进行农产品生产的个体,公司是农产品加工销售的个体,“公司+农户”模式很好的结合了两者的优点,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

可见,“公司+农户”模式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公司与农户建立的一种经济关系,在此基础上开展一系列的一体化经营,并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

“公司+农户”模式往往采取订单农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户直面市场的风险,使农户可以专注于农业生产,从而获得从事农业生产的利益,但是农户很难得到公司价值增值的部分。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的起初的6年,基本上采用“公司+农户”的模式。这时候,虽然公司有盈利,但收入并不稳定,这主要是“公司+农户”模式受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和自然条件(一系列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公司和签约农户都有违约可能。因此,“公司+农户”模式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双方不断重复交易而建立的内在信用约束。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在总结“公司+农户”模式的优势劣势后,进行组织创新,引入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合作社,于是形成了一种新的生产组织模式,“公司+合作社+农户”。

2.“公司+合作社+农户”

“公司+农户”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所以需要在原有的关系中迁入一种新的组织――合作社。合作社是公司和农户共同建立的,合作社代表农户和公司各自的利益,合作社成员既有农户代表也有公司顾问,是连接公司和农户关系的桥梁,最大程度上降低公司和农户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运行机制是合作社分别与公司和农户签订合同,合作社成为衔接公司和农户的中介组织,发挥着桥梁作用,对农户和公司双方均有制衡。首先,合作社和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农产品的收购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合作社会实地考察农户的实际情况,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对农产品的生产数量、产品品质、收购价格、收购时间等方面做出详细评估,并在合同中有所体现;然后,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合作社联系农户,与自愿加入合作的农户签订合同,同样在农产品数量、质量、价格、时间等方面做详细规定,统一组织农户进行农业生产。在公司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农户或者合作社也会对农产品进行简单的初步加工,然后再卖给公司,经过公司验收,收购的农产品符合合同签订的要求,公司按照当初合同规定的价格将报酬付给合作社,合作社按照自己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提供的服务比例收取小部分利润,剩下的分配给农户。

“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虽然比“公司+农户”的模式有优势,保障了农户的利益,但是同样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大部分?r产品上市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农产品的需求弹性系数较小,我国农产品市场不完善,导致农产品价格很容易出现变动。当市场对某种农产品需求大于该农产品的供给时,会导致该农产品的价格超出正常的价格水平。在巨大的利润驱动下,农户会忽视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自行将农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这样会导致合作社所需农产品的数量短缺,而合作社对社员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即便社员违约,违约成本也很低,从而间接损害公司的利益。

基于上述弊端,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在原有的“公司+合作社+农户”组织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组织创新,对公司的运行模式进行改进,形成了“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

3.“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

“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是对“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公司联合合作社,租用农户土地,建立生产基地,实现农业生产的自主生产经营。蔬菜生产基地由公司统一负责管理,合作社为公司和农户牵线搭桥,促使农户与公司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基地按照合同规定对农产品进行统一收购,在农产品生产期间,由合作社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分配专业技术人员等,为农户提供帮助。这样,合作社负责基地的生产管理,向农户提供生产支持。实质上,在“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下,基地、农户都在公司的管理下,而合作社起到了联结市场与公司的桥梁作用,并将农户纳入自己的保护范围内。在一定的情况下,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合作社的管理提供必要的措施建议,“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农户对市场信息了解不深入、科技信息不完善等缺点,而蔬菜生产基地的建设也帮助农户解决了生产市场前期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困难。

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自己出资建立具有“裕利特色”的蔬菜生产基地,公司在农业科技和农产品品牌创新方面汲取国内外经验,结合公司情况,积极进行组织创新和技术创新。在科技协作方面,公司邀请加拿大邓日波博士团队,进行技术指导,并与曲阜师范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和青岛农业大学等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邀请专家定期进行技术讲解。公司在发展壮大的同时,积极进行农产品品牌建设。目前,公司拥有自己的品牌――“伟然”牌农产品,在日照及其他5个城市的大中型超市设专柜。公司还拥有自己的实体店,积极参加广交会、蔬菜博览会、国内有机产品参展会。“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是在“公司+合作社+农户”基础上又一次创新,是一种新型的组织模式。

三、?营发展主体面临的困难

通过对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模式创新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对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其形成与发展主要得益于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支持和企业自身在利益驱动下的规模扩展。从目前的考察发现,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生产经营者老龄化严重,受教育程度低。基地雇佣的工人大多数是当地土生土长的农民,他们主要根据传统方式进行农业生产。由于农业生产收益低,风险大,对高学历年轻人吸引力不大。雇佣的农民文化程度偏低,大部分人都是初中文化水平。公司在邀请高校专家进行技术讲座时,他们对新技术、新知识的接受程度较低,而且学习的积极性也不高。

其次,公司没有建立很好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公司生产获取相关农产品的市场信息相对迟缓,并且由于农作物市场价格波动大,容易出现生产的盲目性。

第三,公司涂地流转实施困难。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他们对土地流转的接受程度不高,甚至有排斥心理。农户不敢轻易流转土地经营权,担心土地流转后就不能收回。公司和农户之间没有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流转期限短,再加上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因此约束了公司进一步经营规模的扩大。

第四,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规模化生产扩大的同时,缺乏相应的专业生产技术支撑。在进行技术宣传时,需要公司从外地聘请专家、技术人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四、对策建议

1.重视培育现代新型职业农民。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要密切与政府、相关职业技术院校的合作,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地方政府应该为培训职业农民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提升农民综合素质,提高他们学习和掌握现代化技术的能力,让他们具备收集分析农业信息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与市场开拓能力。从目前的实践状况来看,单一依靠政府,比如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参与生产经营的农业劳动者素质。因此,有必要探索一种合作共赢机制,增强企业参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主动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4)

通过调查研究弄清楚市场定位,是新型主体不可或缺的基本功:一是把产品分析透,用来锁定目标市场。自己的产品是大路货,还是“新奇特”,有什么独特品质和营养价值;适合哪类人群或职业;本地欢迎,还是外地欢迎,等等。二是把产能分析透,用来判断供应能力。这里要分维持产能、内涵式提高产能(如提高单产)和外延式提高产能(如多租种土地)几种情况来测算自己的市场供应能力,其中也包括供应的特点,如是全年持续供应还是季节性供应等。三是把市场容量分析透,用来规划自己的成长路径。包括所在行业市场的成长性如何,现阶段的整体市场有多大及其趋势如何,自己在其中所占的份额及发展趋势如何,等等。

“三角四边”制定营销战略

要始终围绕“三角四边”确定市场营销战略,并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所谓“三角”,一是指“目标”要清楚,也就是你在跟谁做营销。二是指“信息”要充分,要多告诉客户能给他带来的“价值”,而不要把眼光只盯在“价钱”上。价钱是需要消费者支付的,多说意味着让客户反复思考他支付的必要性;价值是消费者收获的,多说价值意味着让客户知道他支付的金钱所能获得的回报。三是指“工具”要选用得当,靠平面媒体、新媒体还是销售人员推广,要斟酌清楚。

“四边”有两个角度,从自身讲包括生产什么产品、在哪里生产、价格以及促销推广的方式怎么定;从客户角度看包括需求满意度、便利性、采购成本以及传播方式。当然,最好的市场营销战略就是从产品到服务都做到与众不同(即差异化),因为很多时候市场营销战略就是企业战略,关乎未来生存与发展。同时也必须知道,今天成功的战略就可能是明天失败的原因。因此,必须经常开展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分析,在此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优化战略,开展战略评估,制订实施计划。

换位思考提升服务质量

要谋求利润就必须学会从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如果能以“店小二”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终究会惊讶地发现其实服务的真正对象是你自己。从客户角度考虑问题,真心顾及客户的感受,这是改进产品和服务、增强客户黏性的前提和基础。从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有多种办法:一是建立自己的客户信息系统,掌握客户的变化、个性化需求,作为自己决策的基础。二是想办法与过去的客户交谈,因为过去的客户最了解你的问题在哪儿,这正是你改进和努力的方向。三是从客户中聘用营销、客服等重要人员,通过这种方式把为客户着想植入你的运营之中。四是建立客户意愿反映渠道和机制,其实那些做得好的大企业都把这一点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只设个免费客服电话是远远不够的,更不能变调查成“骚扰”,应该温馨而充满人情味。五是想办法体验一回做客户的感觉,有时候换位思考比讲道理更有针对性和说服力。六是可以去体验一回做竞争对手的客户的感觉,你对自己和对手的认识会更清楚。

培育品牌切勿盲目扩张

品牌培育当然很重要,但不要有点名气就搞多元化经营,有时候给你拆台的恰恰是自己。目前正处于一个开始重视农业品牌而又有很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寻求答案的探索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品牌问题上应注意避免几种不良倾向:一是不要把品牌培育和自己的日常生产经营过程割裂开来,就品牌论品牌是没有出路的,要千方百计把自己的独特生产加工工艺向市场品牌传递,赋予其品质、品位和文化内涵。二是不要自己的品牌有了点名气就考虑多样化、多元化,急着多培育几个,那实际上是对品牌影响力的稀释,要在品牌维护和张扬其影响力、挖掘其价值张力上下足功夫。三是不要把品牌保护与市场营销过程割裂开来,要把品牌作为自己向客户传递信息和客户回馈市场意见的一个重要载体。只有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在品牌培育中形成一种互动、一种默契,品牌影响力才会迸发出来。四是不要把自有品牌与区域公用品牌割裂开来,要像关心自己的“利润表”一样呵护区域公用品牌。要支持有关协会的发展,要形成维护区域公用品牌形象的氛围,更要探索建立保护区域公用品牌的机制,否则就难以破解区域公用品牌价值走高而产品价格走低的困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5)

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不断发展,以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蓬勃发展。作为我国农业发展的新生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推动我国现代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尚小、农业产品缺乏竞争力等自身特点,急需农业资金来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产业化和规模化的追求迫切需求农业融资,这就解释了为何农业融资需求大;而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对农业融资的要求,说明了解决农业融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融资问题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至关重要。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有着其独有的特点、困难和形成原因。这些问题急需更进一步地分析和解决,因此本文针对问题本质提出对策建议。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特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有别于传统家庭经营农业的模式,是指追求规模效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以农业产品市场化为目标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了蓬勃的发展。以贵州省为例,2016年已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1.24万个,农村合作社2771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已达473家,有力地推动了贵州省特色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融资需求越来越大并呈现一些特点。

1.融资用途多,额度增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用途不仅仅局限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而是新增扩大经营规模,科学研究以及市场营销等方面。农业产业化后从生产、产品加工、再到营销等各个环节都需要融资支持。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追求规模效应的特点以及现代农业的产业化的特点,都使得融资金额变大。

2.融资期限多样化,时效性要求提高。融资用途的增多,而不同的用途融资期限必定不一样,例如像融资用于购买种子等材料的收回期限比较固定,但像融资用于购买农机等农业固定资产的收回期限就会比较长。另外,不同的农业行业之间融资期限也有较大的差异。在融资时效性方面,主要是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和周期性,所以需要融资及时,融资手续便利快捷。

3.融资成本承受能力低,缺少抵押物。对于正处于新生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各方面实力都比较薄弱,虽然生产规模扩大了,但是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依旧存在。虽然提高了生产效率,但是农业产业依旧利润微薄,难以承受过高的贷款利率。另外,有些主体还应抵押品不足难以融资。

(二)农村金融供给

近几年,我国农村金融有了飞跃的发展。截至2016年第一季度末,全国1400多家村镇银行涉农贷款户均46万元,涉农贷款覆盖面扩宽。截至2014年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19.4万亿元,较2007年末增长285.8%。除了贷款金额增大外,还专门设立了许多专门针对农村的金融产品。例如,贵州普定县针ε迤独Щ设计了“特惠贷”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有创收创业的贫困农户进行贷款。融资供给除了有了提高以外,还有以下的现状。

1.融资渠道单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为银行为主,其中又以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为主要力量。除了银行贷款融资以外,还有民间借贷等手段,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非常少。

2.农业贷款比例下降。我国农业贷款在金融机构贷款中所占比例并非稳定增长,而是存在下滑趋势,一度由2005的5.93%降到2014年的4.16%。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缺少抵押物等特点,造成银行融资贷款“望而止步”,金融机构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回报率高的其他行业。

3.贷款利率不敏感,信用考虑少。现行的融资利率呈现单一化,并未根据融资的用途、期限加以区分。在银行考虑放贷时,更多的是取决于抵押品,尚未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问题,信用体系尚未建立。

二、供需矛盾融资难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大与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之间的矛盾

虽然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近几年有了快速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尚未完全建成。许多村寨还缺少银行网点,即使有了农村信用社等机构也并未有效发挥融资作用。另外,尚未形成农村金融市场,贷款利率不具有零活性和市场性。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越来越大,金融体系建设的速度没有跟上需求增加的速度,导致了融资难问题的出现。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承受能力低与金融机构经营理念之间的矛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力薄弱,难以提供很多抵押品,而抵押品正是现代银行放贷的最基本要求。农民所拥有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和自有房屋,而这两者在法律上规定不允许用于抵押贷款。另外由于市场经济和银行自身盈利性的要求,金融机构会自动把资金投入风险低、回报率高的其他产业中。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项目大多风险高回报少不易获取完整信息,便易被银行搁置。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提供有效的抵押品以及农业的低利润性,这与金融机构的放贷条件形成了矛盾。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多样化与金融产品落后、手续复杂之间的矛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期限、时效上都有了新的特点,但是金融机构现行金融产品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需要。包括融资期限不合理,不能满足期限多样化和时效性;融资额度过小,不能满足经营主体融资和发展的需要;融资用途少,不符合现代产业化农业的要求。先前的融资方式已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开始蓬勃发展,这与落后的金融产品、融资方式直接出现了矛盾。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急需扶持与政策体系不完善之间的矛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新生力量,急需政府以及社会的大力支持。但是与融资相关的一系列政策体系都还不完善,也影响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困难,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支持资金较少;政府对金融机构有关农业放贷政策的支持不够,落实力度欠缺;农村金融市场薄弱。这些都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急需有效支持产生的矛盾。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建设

1.提升自身专业素质,转变经营观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主动提升自身在农业科技和管理的能力;要转变经营观念,打破传统农业经营思维,力争发展运行规范、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农业;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尽可能聘请专业管理人才,学习先进的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经验,积极了解惠农政策。只有这样才有利于银行在放贷时更加全面科学的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而增加放贷概率。

2.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的症结之一就是利润率,难以承担高贷款利率。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主动通过标准规范生产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加快自身规模化,打造品牌效应,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自身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进而增加产品利润提高利润率。另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要积极学习农业科学管理技术,在各个环节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投资回报率提高和低风险都会使银行增加放贷的可能性。

(二)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1.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金融机构应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所呈现的新特点,创新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以满足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额度、期限时效和用途上的需求;各地金融机构应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特点,探索新型的融资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简化融资手续,提高审批效率、节约审批时间,促使贷款流程便捷化。

2.增强支农意识,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农村金融机构在考虑自身发展之外还应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事关国家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转变信贷观念,立足于为农村和农业服务,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要根据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发展规模来综合评定,适当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规模。

3.创新抵押担保模式。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抵押品,找不到担保人的情况,农村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创新抵押担保模式,将农机设备、农产品订单引入抵押担保中。

(三)完善农村金融系统,发挥政府帮扶作用

1.完善农村金融系统,加快农村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体系的建设。政府应加快我国农村金融系统全面覆盖,完善已有农村金融机构的作用和服务;尽快建立农村征信系统,加强信用等级评定为银行考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提供有力依据;推进农业保险、农村信用担保等中介机构的发展,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和风险问题,维护融资双方的利益;积极构建融资支持体系,为金融机构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产品解除后顾之忧。

2.健全法律制度,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评估和流转。政府应该继续进行农地制度改革,健全农地流转法律制度,推广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健全农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体系,增强抵押融资的有效性;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立流转平台;解决当银行无法收回放贷资金时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问题。

3.加大惠农政策和财政支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w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持力度,出台专门针对其发展的有利政策;对积极为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和补贴保障,激发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增加政策性农业财政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各个环节的补贴。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4)[S].2014

[2]夏雪.金融创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D].安徽大学,2015.

[3]王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物资产抵押融资风险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6.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6)

引言

近年来,茂名市电白区顺应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趋势,通过集聚政策、集聚要素,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截至2019年底,全区家庭农场超过5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接近100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7家。电白区从2013年开始作为全国气象部门三农气象服务试点地区。经过几年为农气象服务工作探索,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气象服务产品不断完善,达到服务对象增收,服务产品有用的发展目的。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征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立于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表1),相互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又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与特征。为便于气象服务和气象服务产品的研发,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归纳为种植类、养殖类、食品企业、港口码头等。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现状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气象服务的传统服务方式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气象服务产品已不能满足用户需求。近年来121121电话、手机短信和影视节目收视率等均呈现下滑趋势。大多数气象服务产品仍然是“天气预报产品+简单提示语”的传统模式,能够体现差异化、精细化的服务较少,气象服务产品存在同质化严重、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不习惯从用户的角度看问题,不能针对服务对象精准地匹配、推荐用户想要的服务和内容。为此,气象部门应不断整合传统的气象服务产品,优化现有产品服务形式,扩大气象服务传播覆盖面,提高气象服务质量,为用户带来更高的使用价值,保持对气象服务产品的依赖性,使用户持续增长。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需求思路

3.1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对象和宗旨

目的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合理利用天气条件的气象依据,能够做到充分利用有利天气,避免不利天气的影响,做到趋利避害和增收增效。

3.2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怎么做

在天气预报、气候预测、农业气象预报的基础上,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气象指标体系、气象定量评价技术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意见等制作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应所需的气象服务产品。

3.3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做什么

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需求,主要针对生产对象、农事活动,预测未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有影响的天气条件、天气状况,分析当前气象条件及未来天气条件的适宜度及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具体影响,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建议。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7)

变迁中的金融诉求

在融资需求问题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们总结出了四种“变化”。一是金额的大额化。随着近年来生产经营成本的大幅上涨、生产规模化的提高,融资金额大额化趋势明显。二是期限的长期化。由于生产规模化程度的提高,固定资产的投入增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长期化趋势明显。三是用途的多样化。随着近年来农业产业链的延伸,除了生产性资金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性、投资性资金需求也呈增多的趋势。四是来源的多元化。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资金杠杆率日益提高,有融资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多,资金来源也日趋多元化。

现实中的融资困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8)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原因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分为四大类,即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市场化程度高,主动对接市场,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普遍存在,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原因。

(一)缺乏有效抵质押物

金融企业出于资金安全性考量,长期以来都偏好保值性较好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放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资产为农村自建房、集体土地、农业机械,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抵质押融资尚处在试点阶段,加之缺乏统一的信息交流、资产评估及要素交易平台,农村生产要素抵质押还比较困难,资产处置变现更是缺乏有效的交易渠道和增值保值空间,银行信贷风险被放大,直接制约了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有效性和可拓展性。从而形成了“企业贷款难、银行难贷款”的两难局面。

(二)风险补偿机制覆盖不全面

农业具有生产周期长、环境影响大、回报见效慢的弱质特征,受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涉农贷款的还款来源依赖于农业产品销售的回笼资金,因此,涉农贷款管理难度大、收益水平低、贷款收益难以覆盖贷款成本。目前,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仍有较大缺陷,一是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不够,涉农保险风险大、利润小、实际操作困难,商业保险机构普遍不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政府出资组建的农业贷款担保公司尚处于探索阶段,业务发展缓慢,覆盖面不足;二是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基金等机制绩效不明显,出于信贷安全考虑,各商业银行对涉农贷款均设定了一些准入条件,符合准入门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少,另外,尽管有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代偿风险,但商业银行出于内部不良管控压力,在信贷风险追责制度十分严格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办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更加谨慎。

(三)信用环境还需改善

近年来,农村地区信用环境整体趋好,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自身文化水平、法律常识的限制,仍然存在重生产经营盈利、轻视个人信用的状况,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债务违约等现象仍时有发生,部分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化解信用风险支持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的制度。

(四)经营行为不规范

新型农业主体大多是由农户发展而来,受农户教育程度、市场眼界、专业技能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其经营不规范、财务制度混乱,商业银行很难对企业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对企业发展的稳健性、可持续性、盈利能力等难以做出客观合理评估,因此对贷款的安全性没有把握,在农业新型主体缺少抵押物的情况下很难发放信用贷款。

(五)金融产品缺乏针对性

商业银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制的信贷产品相对滞后,缺少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另外,商业银行贷款手续繁杂、限制性条件多、抵质押品要求严格,这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的突发性相背离,抬高了信贷成本。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统筹协调

建议由政府牵头,成立由政府金融办、农业、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等多部门组成的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过程中信用评级难、抵质押物不足、信贷准入门槛高的问题。

(二)加强金融创新

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发、运用、推广适应农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变化以及农业生产周期的信贷产品,重点是通过互相联保、引入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加大小额免抵押信贷产品的投放,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9)

新时期对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严格遵循乡村振兴战略,充分认识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农业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了解乡村振兴战略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推动乡村农业经济实现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乡村振兴战略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落实,我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例如粮食生产直补、农产品价格补贴、农业税减免等。对于一些农业经营主体产业,例如畜牧养殖产业、农产品加工产业,也出台了政策扶持;对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如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均提供了贷款优惠;对一些农业领域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例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给予了财政拨款。上述政策方针的实施,有效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在众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家庭农场发展较快。截至2018年年底,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已经上升至60万个,相较于2015年增长了两倍多。同时,以农业企业为代表的龙头企业也迅速崛起。在我国农业农村部2018年公布的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中,共有1095家企业达到监测标准[1]。龙头企业有效整合了农业资源,实现了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带动了更多农民脱贫致富。由此可知,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迅猛发展,打破了传统小农产业“一家独大”的格局,但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依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困境

2.1土地流转问题

与传统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规模大,土地、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更合理。土地流转是整合土地资源的主要途径,但目前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农户虽然对自己名下的土地拥有承包权和经营权,但在具体行使时仍会受到基层行政部门的干预,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混乱,引发土地纠纷问题。同时土地分配方法缺乏创新,仍停留在以往“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单一分配方式,期间由于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使得土地产权关系较为混乱,阻碍了土地顺利流转[2]。其次,在土地具体流转过程中,缺乏规范有效的合同约束,没有在公证程序见证下进行流转,为后续土地纠纷埋下了隐患。再次,土地流转机构没有很好地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在日常工作开展中,只局限于简单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没有做好土地流转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无法有效地解决土地流转纠纷,限制了土地流转的发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了不利影响。

2.2人才匮乏,配套产业发展滞后

首先,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各方面条件相对落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很难吸引高素质专业型人才。同时农村在户籍、土地、社保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难以留住人才。其次,农业科技、农业保险等相关配套产业发展缓慢,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需运用多种农业科技,但是一些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由于自身因素或其他因素影响,尚未意识到农业科技的重要性。同时农业科技推广效果差强人意,无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良好支持。再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缺乏深刻的认知,推广部门对农业保险的参保资质、保险范围等缺乏有效宣传,再加上我国农业保险险种单一,无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2.3农村金融发展缓慢,缺乏充足的资金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资金的需求量较大,迫切需要金融业的支持。然而当下农村金融发展缓慢,农民获取农业金融贷款的方式比较单一,通常依赖于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由于在农业生产经营时,通常需要面对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投资收益回报时间较长。金融机构在借贷时会存在诸多顾虑,导致农业金融借贷限制条件较多,多是小额贷款且期限短,无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当前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尚未彻底厘清,在实际进行金融借贷时,无法将土地作为贷款抵押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很难获得资金支持,资金周转困难,降低了发展速度。当前农村金融产品比较单一,难以满足不同类型的农业金融借贷需求。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对策

3.1完善土地流转程序,加强土地资源整合

完善土地流转程序,加强土地资源整合,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其能够不断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实现更好的发展。首先,落实土地确权工作,明确土地经营权、承包权,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的整合。其次,完善土地流转程序,结合土地流转实际,简化流转程序,搭建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机构,进一步增强土地流转机构服务能力。进行土地流转时,签订规范、合法的合同,明确合同内容权责,避免后续引起不必要的土地纠纷问题。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创新土地流转服务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优势,搭建土地流转服务信息化平台,从而为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的土地资源和整合流转服务。再次,尊重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流转,禁止基层政府机构干预,更好地保护农民自由流转权利。与此同时,做好土地流转规范化指导,降低后续出现土地纠纷问题的概率。

3.2加强人才培养,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套产业发展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面对人才缺乏的困境,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应提高认识,打破城市与农村之间户籍、土地和社保等体制性壁垒,鼓励高素质人才向农村流动,完善福利措施,从而更好地引入人才、留住人才。在此基础上,还应鼓励大学生回乡创业,并为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投身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发展事业中,从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更多优质的人才。其次,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应从产业发展、自然生态改善、精神文明建设等多个层面入手,进一步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将农村建设成生态宜居的家园,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打破人们对农村固有的落后、破败的印象。再次,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还应从相关配套产业入手,推动农业科技、涉农保险等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深刻认识到农业科技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将目光放长远,通过引入先进的农业机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基层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的推广工作,引入奖惩机制,加强绩效考核,有效激发农业科技推广工作者的积极性。最后,对于农业金融产业,同样需要加大建设力度。各级政府应立足于基层农村,做好涉农保险的宣传工作,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同涉农保险。政府部门应通过加大涉农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更好地保障农业生产。农业保险机构应积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农业参保范围,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

3.3落实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农村多元金融主体建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10)

1.2家庭农场初具规模从2013年5月17日嵊州市首个家庭农场嵊州市七一家庭农场成立,几个月来,家庭农场如雨后春笋般在嵊州悄然兴起。嵊州市加大对家庭农场的培育引导力度,分层推进家庭农场发展深化“兴农”文章。通过对全市农业经营主体的摸底调查,逐步筛选出一批具备家庭农场创办条件的种植、养殖大户,对其进行“点对点”指导,依据农业经营者规模、雇工情况,实施分层分类发展。对经营市场化程度高、雇工人数较多的农业主体,引导其办理有限公司形式的家庭农场;对产权清晰度不高,以雇工经营为主的,引导其发展为个人独资企业类家庭农场;对以家庭经营为主无雇工经营的,具备一定规模的农业从业者,引导其办理个体家庭农场。截止到至2013年11月底,嵊州全市在册登记家庭农场77家,其中在册公司制家庭农场3家、个人独资企业类家庭农场4家、个体家庭型农场70家。注册资本达1.12亿元,户均注册资本达146万元。

1.3农业经营组织日趋完善近年来,嵊州市涌现了一批以专业服务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为代表的新型经营服务性组织,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大大降低了农户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了资源要素利用效率。目前,嵊州市已建成各类农副产品专业市场19家,年成交额达25亿元左右,其中浙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20.5亿元,被国家农业部授予全国定点市场,为我市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2嵊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的主要模式

农业经营体制问题直接决定着农业效率的实现,近年来,嵊州市农业经济模式开始由家庭经营向多主体共同参与、利益共享、全方位合作的经营模式转变。

2.1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以生产基地为依托,实施“民主管理、规范运作、利益联结”的模式,发挥了聚集效应,指导和带动农户,有效解决发展效益农业中的资金、技术、信息、销售难题。如嵊州羲之桃形李专业合作社,桃形李基地种植面积120hm2,年产值近1000万元,规范运作,编印了《嵊州市无公害桃形李生产标准》,并建立示范基地,加大设备投入,增强凝聚力。强化对农户服务,邀请专家培训指导,设立技术服务点,随时为农户解决技术难题。打造品牌,“羲之牌”商标被评为2007年嵊州市著名商标。自1997年以来“羲之牌“桃形李连获“省优质水果”、“省优质农产品金奖”、“省农业名牌产品”、“省绿色农产品”、“全国农业博览会银奖”、“全国农博会金奖”等多项荣誉,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产品竞争力大大提高。羲之桃形李专业合作社十分重视网络销售,通过农民信箱等渠道了解需求信息,拓宽了销售渠道,从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2.2专业合作社+基地+公司+农户合作社集研发、生产、销售等多功能为一体,发挥主导作用,服务农户,带动成百上千的农民发家致富。如嵊州市健而康果蔬葛根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户生产绿色无公害的安全、健康农产品,为农户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农业工具,提供种植技术服务及信息咨询服务,合作社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实行专业合作社+基地+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实施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农工商一体化发展的格局,现已与多家农林科学院,医学科学院交流合作,生产的紫背菜、红肉蜜柚等保健果蔬长期为各大超市,各种大中型酒店,蔬菜市场供货,同时受到专家和消费者的一致好评。

2.3龙头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这一模式以龙头公司为依托,一般由农业龙头企业主动发起组建合作社,组建大面积基地,引导和带动农户科学种植生产,最后按标准统一收购社员产品。如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浙江华发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华发茶业有限公司与西景山村合作,建设有机茶基地,帮助西景山村成立了茶叶专业合作社,每年以保护价收购社员茶叶,目前,已在嵊州、安吉,以及江西、福建、湖北、安徽等地建立茶叶基地10800hm2,成功联结农户8万余户,2002~2009年连续8年在全国茶叶加工行业中茶叶收购、加工、出口第一,是目前中国厂房面积最大、加工能力最强、联结基地和联结农户最多,集科研开发、技术推广、生产加工、国际贸易为一体的大型绿茶生产加工出口企业。在“华发”的示范下,嵊州其他30多家茶叶生产企业纷纷在省内外建立基地,由此联结和带动了更多的农户,走出了一条农业龙头企业依靠产业化带动农户增收致富的特色发展之路。

3嵊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发展的思考

嵊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障碍,如何突破这些瓶颈,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跨越式发展,值得进一步思考。

3.1坚持以家庭经营为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为主体,家庭经营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农户是农业基本经营单位。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史,皆把家庭经营作为农业现代化化的基本形式。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尊重现实基础、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坚持以“农民”为本,鼓励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同时,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与城镇化过程中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农业人口市民化的步伐相适应,要更加着眼于服务、带动广大农民,与农民共同发展、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3.2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济主体与先进发达地区农业经营主体相比,嵊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不足。不论是数量还是从质量上都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家庭农场、专业经营服务公司、联合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相对缺少,实力相对较弱,缺乏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农业经济组织,以连锁经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型农业流通业态发展相对滞后。嵊州市应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用,释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活力,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围绕嵊州市茶叶、果蔬、花卉、竹笋、香榧、长毛兔等优势产业,凸显区域特色,打造区域品牌,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竞争力,提升新型农业主体自身发展水平。尤其是要大力培育农业经营组织,发挥经营组织的生力军作用。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涉农企业等为嵊州市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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