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汇总十篇

时间:2022-09-24 07:30:47

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改革篇(1)

二、现行增值税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生产型增值税压抑了社会及民间投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不利于鼓励投资、出口和流通,出口退税也不彻底,但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第二,现行税率设计不利于公平竞争。例如广东市的一家年销售收入在四千万的企业,按定税只有20万,而在山东则要缴600多万,根本不在同一竞争平台。第三,增值税抵扣政策在政策制定、日管、企业操作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农产品收购发票与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在发票开具、税款抵扣、税务稽查等环节难以控管。所以现行政策及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实际,容易造成偷漏税行为,又难以核查,造成增值税的大量流失。第四,私营企业税赋偏重,影响企业的发展。随着中国加入WTO,私营企业已经成为带动区域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发展的强大动力。但是私营企业又正处于发展时期,如果这时候对它索求太多,就会影响企业发展规律的积极性。第五,超国民待遇诱发许多负面影响,内外资企业竞争环境不平等。长期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超国民待遇,也会造成许多负面影响。既导致了财政收入流失严重,又促使外商投资趋向轻型化。

三、增值税转型面临的问题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现行的财力能否承受得住税收收入减少的压力。由于增值税涉及面广,对财政收入贡献巨大,改革成本将是转型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阻碍。有关专家建议,为避免税种转型导致的财政收入明显减少,改革可以采取逐步转型的办法。

(2)消费型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压力加大,税收收入流失的风险和压力加大。增值税推行的时间里,反映最为突出的是纳税人利用增值税扣税机制,通过伪造、虚开、违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的问题。近年又出现了企业主动放弃抵扣权偷税的形式,手段隐蔽性强,难以核查,不仅造成增值税的大量流失,也虚增了企业的成本,严重干扰了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

(3)消费型增值税对无形资产的抵扣问题如何处理。按现行的会计制度,外购无形资产以购买价进成本,自制无形资产以自制成本进入生产成本的原则抵扣,外购无形资产所对应的抵扣税额要比自制无形资产所对应的税额大,这就削弱了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

四、完善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措施和建议

一是通过研讨会、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增值税会计学术活动,进一步研讨与国际惯例基本协调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改革发展思路。二是逐步减少税收计划的指令性,增强依法治税的刚性。三是建立企业与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使企业在改革中求生存,在改革中求发展。四是强化基础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五是统一内外资企业财税优惠政策,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六是改善增值税的运行基础环境。

2006年被称为税制改革年,税改的重心由总量转向结构,分阶段分税种地推进改革。其中,增值税改革被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数据显示,改革增值税制度,在短期内可能会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税收减少无疑是全面推行面临的最大压力。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投资会大幅度增加。因此,从中长期来看又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由于我国的税收立法和执法都存在缺陷,致使国家税收远远没有实现“应收尽收”的目标,征收潜力还是很大。在增值税的配套改革过程中,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探索、总结和积累经验,才能有助于帮助解决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维护好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更好的服务于国家建设。

从发展趋势看,我国税法的改革正朝着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实行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客观必然的。总之,实行彻底的与国际统一的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税制发展的方向和必然趋势。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相信我国增值税改革会有一个法制化的明天。

参考文献

[1]注册税务师教材《税法一》2002年版,中国税务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改革篇(2)

一、引言

自2012年1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首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本文认为营改增后各行业以及行业内部各企业税负变动不均是不可避免的,而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又需要权衡各方利益。一方面,若税率的设计使所有的企业税负减轻,则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损失最大;另一方面,若税率设计照顾了政府的利益,则大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都会加重。促进该问题的解决应综合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二、税率档次从简

我国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为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原则上增值税的税率应该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实行单一税率,称为基本税率(17%)。实践中为了照顾些特殊行业或产品也增设了一档低税率(13%),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总体而言我国增值税的税率档次较为精简。我国营业税档次则较复杂,营业税是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金融保险业为5%,娱乐业则实行高税率。税率档次设计的简单或复杂都各有利弊,税率档次简单有利于维护税收的中性作用,同时有助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其不足时不能充分照顾不同行业特性,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税率档次复杂有利于照顾不同行业特性,体现国家政策,但容易产生税收扭曲同时征管成本高昂。不过总体而言税率档次从简是当前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趋势。

上海试点区的做法是在原有增值税17%基准利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引进11%和6%两档税率,总和构成增值税4档税率,税率档次明显偏多,与国际趋势不符。建议将增值税税率设定为3档,具体操作是对于偏工业、可抵扣物多即重复征税较为严重的服务业类别直接套用原税率,而那些可抵扣物显著偏少的行业要单独设置一档低税率。

三、减少来自企业的阻力

在税率档次精简的前提下,改革前后企业税负不均的情况会更加严重,“营改增”面临来自企业的阻力会加大,这将大大减缓我国税制改革前进的步伐。在税率档次精简的前提下,减少来自企业阻力应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行业的盈利水平,二是企业的选择权。

首先,减少来自企业的阻力,税率设计应将行业现有的盈利水平纳入考虑范围。对于盈利空间小、盈利水平低的行业或企业应减少其税收负担以扶持其发展,而对于盈利水平高的行业或企业则可以适当地偏重增加财政收入的原则对其增加一定的税收负担。在综合考虑企业减负和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向盈利空间小、盈利水平低的“弱势”行业或企业倾斜,一档新税率的设计应使这类行业或企业的税负降低;反之对于那些盈利水平的行业或企业则可以适当做一些牺牲。

其次,减少来自企业的阻力,“营改增”应尊重企业的选择。为了引导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可以对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增加一定的机会成本,如增加审批手续等。尊重企业的选择并配以一定的引导措施,短期中可以有效地减少“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短期冲击力,长期中可以引导企业增加外购物质资本投入,调整经营方式以适应增值税的征纳。

四、减少来自地方政府的阻力

“营改增”在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造成了地方税收收入的减少。 “营改增”是在地方政府的关键利益点上动刀子,其面临的阻力可想可知。因此,维护地方政府在分税制体制下的既得利益、减少来自地方政府的阻力对于“营改增”的推进至关重要。

当前试点地区上海维护地方政府既得利益的办法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税收收入全部归地方财政,但这种做法只能部分地维护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并未对上述所提到的由于企业税负降低导致的地方财源的流失进行弥补,因此改革的推进面临的政府阻力仍很大。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如何在不加重企业税负的前提下合理合法地拓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对此,一条显而易见的路径是在“营改增”的同时开征环境税、资源税、房产税等税种。这些税种或是有助于环境保护,或是有助于资源节约利用,或是有助于社会公平,因此对它们开征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也是完善我国税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总结

增值税扩围改革是一场牵涉到众多社会部门及上下游产业的改革。由于现有的税收环境、制度基础,改革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基于当前试点地区改革成效,未来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继续推进应着力解决以下关键问题:税率档次从简、减少来自企业的阻力、减少来自地方政府的阻力。

税率档次从简的基本思路是对原来征税营业税但可抵扣进项与原征增值税的行业大致相同的行业改为采用增值税标准税率,对于可抵扣进项明显偏少的行业新设一档增值税低税率。

税率变动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必定存在税负变动不均的状况,一些行业或企业相比征营业税时税率减轻,一些则加重,若按照试点地区现行的做法对税负加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的财政补贴则未来扩围地区增多后财政压力就会明显加大,因此该做法不可持续。对此可考虑的做法是赋予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选择权,即企业可选择按原营业税纳税也可选择按增值税纳税,这样的做法相当给予税负加重企业一个缓冲期,让企业有时间去调整相应的生产投入结构。

营业税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营改增后即便地方财政仍享有这部分的全部税种,但也会因为该部分税收的减少以及对企业的相应补贴而使地方税收收入面临流失的危险,这将使增值税扩围遭受来自地方政府有形和无形的阻力,解决这个难题的一个可取思路是与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同时开征环境税、不动产税等税种。

参考文献:

增值税改革篇(3)

增值税制度1954年产生于法国。当时在法国全国成功地推行之后,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逐步发展和进一步完善的先进的增值税,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风靡一时。70年代后期,增值税在亚洲国家得到了推行,并在发展中形成了一套制度。截止2001年底,全世界已有135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由此看出,增值税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实用税种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实行统收统支,根本谈不上增值税的征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原有的单一的工商税制已不适应新形势,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1979年开始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适当恢复了一些税种,增加了一些新税种,于1979年引进了增值税。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此时的增值税还不是西方国家盛行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只是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当时经济发展需要的‘表面化的增值税’。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适应了十年来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是,它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其中存在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是:增值额的确定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造成税基确定上的刚性不足,致使税基严重受到侵蚀,破坏了增值税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因此,为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努力增加税收刚性,充分发挥增值税在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987年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由财政部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1993年底我国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税制改革,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旨在建立新的规范化的流转税制格局。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134号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规范专用发票的管理,199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增值税。遵循了普遍征收的原则,中性的原则,简化的原则。征税地点由原来的在极少数地区试点,进展到了全国。征税范围由原来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二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件’扩展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环节及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税率设置也趋向合理,只设17%和13%两档税率,除个别情况外,均适用基本税率,为今后增值税制改革向单一税率过渡奠定了基础,先进合理的中性税收的特点保证了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新税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建立独立的计税规范标准,改变税法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习惯作法,统一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税法还明确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计算,以税法规定的全部流转额的标准和范围为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计算计税销售额与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应以税法为准。这样,就可把应纳税额的确定办法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使我国的企业增值税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之逐步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真正意义的增值税。以适应加入wto后我国增值税制与wto成员国税则协调一致。但是,由于具体条件的限制,建立一套完善规范的、与财务会计制度完全分离的增值税制,不论在设计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还有一定的实际困难,计税依据的确定还不能完全脱离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二、我国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会计需要在它所依据的两个尺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增值税法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两则”和新税法已提供了这样的条件,然而,无论是“两则”还是新税法都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增值税的政策改革,既要考虑我国国情,又要贯彻落实国际惯例。同时还要考虑可操作性。财务报告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及现金收支等情况,是为相关的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的可靠依据。而应交增值税报表又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势在必行。

下面从两个基本点来谈一下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979--1994年税制大调整以前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是征税范围窄,当时仅限于生产环节的部分产品。1979--1983年增值

税征税范围仅限于机器机械两大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产品。1984年只限于在生产环节的12项工业产品征税。1986--1988年征税范围扩大到对31大类产品实行增值税。由于改革力度不够,时机不成熟,直到1994年税制大调整前,有相当数量的产品如酒类、化工类、烟草仍未实行增值税。1987年增值税的改革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财政部于1987年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在实际中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

第二是增值税征收模式方面的问题。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改革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设计上比较落后,仍沿用产品税的模式,采用在生产环节与产品税并立且不交叉征收的税制结构,导致税率档次多,调节功能层次不清,使增值税丧失了应该很好的发挥作用的中性税种的特征。

第三是增值税的类型方面的问题。根据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值税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不利于鼓励投资,可以保证财政收入。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采用的一种形式。

收入型增值税是一种理论上可行的增殖税,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而增值税是采用的是税款凭票抵扣法,导致不能扣税,限制了这种方法的广泛使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会减少财政收入,最适合凭发票扣税,利于纳税人操作,方便税务机关管理,是当前国际上最先进、最流行、最能体现增值税制度优越性的一种类型,也是西方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推崇的方法,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也是我国入世后增值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有利于电子扣税办法的执行。

第四,扣除项目不全面。原增值税采取列举税目扣税的办法,虽扣除了主要流动资产项目,但任没有包括外购固定资产等项目。

2、1994年至2001年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征税范围仍然偏窄。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从当前国际增值税发展趋势看,增值税制度越规范,征税范围越宽,覆盖率越大,就越能保证增值税机制的良好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能逐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而我国现行税制范围窄,与发达国家相比之下,相差甚远,直接导致增殖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第二,税率设计仍然偏高。根据有关方面资料,目前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的税率大体在8%--20%之间,将我国目前生产型增值税17%的税率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在24%,说明我国税率仍很高。并且税率也不统一。

第三,税款抵扣方面问题严重。一是扣税不彻底。导致扣税操作不规范,抵扣环节中断,造成重复征税,固定资产资产税款不能抵扣,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影响了海关征税,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二是,农产品扣税率较低。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税率计算。制约了农业企业和加工业的发展。第三,抵扣时间不合理。税法规定,工业性企业购进货物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付款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抵扣。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不可行,征税机关难以操作。第四,抵扣凭证不规范。现行制度规定,法定扣税凭证为单证齐全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但实际上有例外,废旧物资收购凭证(10%)、运费发票(7%)等符合条件的可抵扣。直接导致了虚开、虚扣、偷税问题严重,既不利于守法纳税企业,又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的难度。

第四,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太乱。既有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性减免,又有针对出口企业的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环节太多,手续繁杂,漏洞太大。

第五,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依据不合理。现标准是: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使许多纳税人无法达到上述标准,难以实现凭票扣税的规范化办法。据报道,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沂源县、高青县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商业户不足增值时户的15%。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限制了它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往来,不利于增值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第六,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不能抵扣,进口货物的税额不能抵扣,规定不合理。

第七,不完善的价外税很难推动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发展趋势看,我国税法的改革正朝着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实行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客观必然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对增值税的改革,已基本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

三、完善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措施

第一,进一步通过研讨会、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增值税会计学术活动,进一步研讨与国际惯例基本协调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改革发展思路。鼓励纳税人、会计部门、税务部门、海关、大专院校等共同探讨增值税改革的发展方向,使其符合国情、易于操作。

第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第三,参照国际惯例,适当降低税率,实行单一税率,优化税率税目结构。

第四,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提高农产品抵扣幅度,规范扣税时间和扣税凭证。

第五,改革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公平竞争。

第六,科学合理的规定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力求切实可行。

第七,制订措施,施行完全可行的价外税制度。

第八,实行彻底的与国际统一的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

第九,重视增值税的合理纳税策划,实行先进的审计企业偷逃增值税的方法,强化增值税征管;严格税务执法工作,制定缜密合理的税控政策,加强反偷、逃、骗税工作。在实践中审计企业偷逃增值税的可行方法有:

1、账簿封锁法,是指将被审单位的全部账簿实行预先封锁,再根据需要逐一取出审查的方法。该方法是针对企业惯以设置真假两套账偷税而研究设计和使用的。对设置真伪两套账的单位,如果我们还沿用传统的“要账”方式,想查什么账向会计索要什么账,那么只能就他编造的专门应付你的那一套

“外部账”情况审查,最终也查不出什么结果,这恰好上了企业的当。现在,我们采取比较讲究审查策略的“账簿封锁法”在实施审查前先把装存已用、在用和未用会计资料的档案柜、办公桌抽屉等全部加贴“封条”待查;然后再分步逐本逐册地取出详审细查。这样,就能让被查人隐瞒无隙,辩解无益,所有隐瞒收入的涉税问题便可查个水落石出。

2、成本分析和推算技术,是指审查人员有理由认为企业的材料消耗或销售收入不实时,可以根据会计相关成本资料,沿正反两个方面逐步分析各指标构成要素和推算其涉税业务的应发生额,再与企业实际发生额相对照,以求得发现疑点,取得证据的专业技术方法。如审查期企业材料消耗明显高于历史水平,由此而导致材料财入的批次、频率和额度相应增加,进项税额偏高。这时,就可以在了解企业的工艺配方、材料市场价格等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审查企业生产成本计算表中的材料消耗的结构和数额,并逐笔审阅材料明细账的贷方发生数额,必要时还应该对材料库存予以盘点,以查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材料放出方向及其数额,最后证实企业有改变用途、变卖材料、以物易物等发出而挤入成本又未转出进项税额,或有通过虚列生产消耗达到增加购进多扣进项税额目的的偷税事实。

3、发票对号法,是指在利用“顺差法”审阅企业原始凭证时,对本企业已经开出并入账的“记账联”号码与“存根”号码相核对的技术手段。该方法应用简便,对审查企业隐藏发票偷税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检查时,应首先将直接牵联增值税的《工商业统一发货票》和《增值税专用发货票》,无论数

额多寡,一律将票号顺次记录下来,经过整理后,看先后是否连号。如果有断号,经核查“存根”又没有“误填作废”,则表明企业有“压票”或隐匿发票的偷税事实。

4、跟踪追查法,即在审查甲方的涉税购销业务结束后,按照甲方业务中存在的乙方向其书立的或其书立给乙方的凭据为线索,直接跟踪到乙方追查,以考证双方同笔业务一致性和取得延伸审查效果的方法。比如我们审查某农药厂时,发现该厂1999年先后9次从本地一化工厂购进材料共191.87万元,9张增值税发票共注明税额326179元;到第二个月我们审查该化工厂销售业务时,便拿出审查农药厂时掌握的材料,结果发现有一笔发票开出发票数额28.36万元(含税)的票据没有进账反映销售,另有一张增值税发票比开给农药厂的金额285744.12万元少了235294.12元,减少税额正好4万元。从而证实了该化工厂有不上账和开“大头小尾”发票偷增值税的事实。

5、网络检索法

伴随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我国经济管理已进入计算机网络时代。税务审计机构应该跟上社会发展步伐,增加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投资,做到与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联网。实施税务审计时,就可以在网面上迅速地检索出被审单位接受或开给异地特别是偏远地区单位的发票的真伪性和填写内容

的准确性、数额真实性等,从而增强对开假发票、大头小尾发票、空头发票等的辩别和鉴定能力,提高审查的效率。

增值税改革篇(4)

为了节约土地资源、降低房地产开发利润、抑制投资、稳定房价,1820年德国最早开征了土地增值税。之后,又有英、日等国相继开征,然而,它的成长发展历程并不向财产税与所得税那样一帆风顺,中间跌宕起伏,至今效果难以发挥。

我国自建国以来,对城市土地长期实行无偿的指令性划拔和无期限使用的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因素的不断扩大,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房地产开发的进程,原有的无偿使用国家土地的制度逐步向有偿使用的方向转化。

1987年,我国对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做出重大改革,在深圳、上海、天津、广州等城市试点,改过去的指令性计划拨无偿使用为有偿出让、转让制度,这对强化城市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效益,保证城市有规划地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之后出现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如土地供给计划性不强,成片批租的量过大、价格低;各地盲目设立开发区圈地,大量耕地被占用,开发利用率低;房地产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行为不规范,炒风过盛直接影响了其作用效果。

为了增强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保障国家的土地权益,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这是我国开征的第一个对土地增值额或土地收益额征收的税种,深圳市原本是最早实施对土地增值额征税的城市,后来为了鼓励、推动房地产行业发展,对这一税种长期采取了政策性减免的做法。深圳市出于抑制过高房价,特别是高档住宅上涨存在着暴利的可能和缓解普通商品房的市场需求很大,但是市场供给不足的矛盾,于2005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目的是通过对高利润的项目增加税率,来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发展商多开发普通住房。但恢复征收一年以来,收效甚微。北京地税局继二手房开征土地增值税后,从今年1月1日起,对新房中的普通住宅征收1%的土地增值税。此前,普通住宅列在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内。

今年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将正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具体而言,土地增值税将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同时,该《通知》也从具体的操作角度,提出了相对清晰的清算条件。这意味着自后搁置了13年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从“预征”缴纳现状正式进入清算状态。此利空消息一,股市大受刺激,17日房地产板块大幅下挫,并带动大盘跳水。理论分析家的分析再一次刺激了普通老百姓紧绷的神经,于是大家欢呼越雀、奔走相告,大有救命稻草降临到每个人的头上,光明即将来临之势。

乐观的观点认为:新《通知》要求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在这种规则下,开发商的税收筹划将无用武之地。而此前国内各地区对于土地增值税部分基本上要求房地产企业按照预(销)售商品房收入1%-2%的比例进行预征,部分地区尚未开始预征,这与通知所强调的30%-60%的累进税率,不可同日而语。在土地大幅度升值、利润高企的情况下,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无疑会给大量开发商带来巨大的成本压力,一个显而易见的结果是房地产商的成本将急剧上升,越是以低价获取大量土地的房地产商其囤积与开发成本也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不敢贸然提高房屋售价,因为提价势必造成增值额的上升,它到一定程度会触发更高一级税率的适用。

理论上我们可以认为:土地的供给是缺乏弹性的,在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作用下人们对土地的需求量随着地租的升高而递减,事实上,由于级差地租的存在,这一规律在沉疴日久的房地产市场不能完全发挥作用,而城市房地产赖以存在的土地也会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现水涨船高的的势头。众所周知,对房价可能会有拉动作用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增值为税基,土地的增值往往在漫长的持有过程中发生,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一般是土地使用者、持有者或经营者。在征收过程中,各国和地区均发现投机者会运用各种手段分散和转移土地增值。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并不对土地保有过程征税,而是对土地开发阶段的增值征税,也就是说对利润直接征税,这一过程基本是2~3年。而从理论上讲,正常房价涨幅下,土地增值可能微乎其微。而房价的涨跌最终取决于供求关系,与住宅开发成本没有必然联系。在目前总体需求大于供给的条件下,任何税收都会存在负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房价可能会有拉动作用,但也不能避免房地产商一定不转嫁给消费者。目前土地增值税的一级税率为30%,如果开发商的利润大幅度减少,房地产开发投资可能也会受到较大影响,投资少供给就少,可能会进一步抬高房价。恰恰是由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了土地价格与开发、配套设施等成本,反而给开发商提供了抬高成本的足够动力。北京中原地产副总经理颜光茂以北京为例预测,由于目前北京地价水平已处于高位,而地价推高房价的趋势已经很明显,如果更严格地征收土地增值税,高达30%的税负必将向消费链条的末端消费者身上转嫁,推高房价不可避免。

宏观角度来看,土地增值税作为地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有力补偿。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建立公共财政有利,以税收方式获得的财政收入将纳入预算内,而不会像以往一样土地收入在预算外或者制度外流转,导致中央政府完全无法掌控。此举也可能使房产商的囤地之风有所收敛,甚至有学者认为会终结囤地暴利,但我们不能避免地方政府在征税时继续通过或明或暗的优惠政策对有关系的房地产商网开一面,导致征收成本将上升。

所以,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幕并不会出现人们预期的那样出现鱼和熊掌兼得的局面,按照以往的房地产行业逻辑,由于土地增值税抬高了开发商的经营成本,因此他们会选择多报抵减成本项目减少征税额、扩大奢侈住房建筑比例获取超额利润回报等方式抵消新政策的不利影响。只要有需求,房地产商就没必要改变目前的赢利模式。土地增值税能带来土地市场的嬗变,能弥补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能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房地产的经营模式,却不能增加普通住房的市场供应量与提升普通购房者的利益。《通知》中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办公楼、商铺的出售率一直不如住宅,原因就在于商业地产往往采用出租或自营的方式。把物业转化为自有经营资产,已经成为开发商的一种选择,并且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能加剧这种趋势。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能促使更多的开发商采用酒店公寓、青年公寓、白领公寓等经营模式来避税,传统住宅项目投资的比例可能会有所减少。

事实上,要让住房满足普通购房者的需求,政府需要的是给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开发商经济补贴,对交易减税,是少征甚至停征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增值税,是鼓励民间个人集资建房的努力,是严格甄别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只有如此,才能培育普通住宅市场,盘活存量的房地产资源扩大供应量,使房地产商乐于建造普通商品房,并鼓励房地产领域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冲击商人对超额利润的攫取,而所有这些行为的出发点都是让利于民、放松对具体市场行为的管制。做到这些政府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比如颁布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才能保证政府的相关调控措施如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商拿出利润来支出,而不会转移到房价中,转嫁给房屋购买者。但在当前的情况下,来势汹汹的土地增值税这支杀手锏,因其直接影响资金链条,有可能促使房地产企业重组与洗牌,也有可能因税负转嫁而影响交易量,但对于价格,短期内却很难说有实质性触动。对即将走下神坛的土地增值税,我们的确是想说爱你不容易。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政司地方税处.地方税:税政与征管[F].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5(2):134-142;251-256.

增值税改革篇(5)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的税种。首先,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转移价值部分不再征税。其次,增值税不分产品、行业和纳税人的所有制性质,采取统一的,无差别的税率征税。

各国增值税税制受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经济政策的影响有所不同,以税基为标准划分,可分为两种类型:(1)生产型增值税,指对购进固定资产的价款,不作任何扣除,其折旧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据以课税,其税基相当于生产总值。(2)消费型增值税,指对当期购进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价款,允许从当期一次全部扣除,税基是消费品的价值。

二、增值税转型的内容

新旧增值税相比有五个方面的差异: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转型可能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199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时间,由7日调至14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然性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中期,中国财政经济政策主要以治理通货膨胀、抑制投资需求为主,所以当时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近二十年的税收实践来看,生产型增值税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方便税收行政、治理投资膨胀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宏观经济基本层面发生了根本变化,在有效需求不足的宏观层面下,生产型增值税本身所固有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增值税转型改革势在必行。

第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投资。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从流转额中抵扣劳动对象的消耗部分,其税负可以完全转嫁出去,但投资因不可抵扣,其所含税负最终完全由企业负担,不利于启动投资,不利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与扩大再生产。

第二,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虽然生产型增值税对所有产业都实行17%的名义税率,且对所有产业的投资品都不予抵扣。但因各产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单位产品成本中物耗和折旧的构成比例不同,抵扣不同,因而带来了实际税负的不同。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其单位成本中消耗比重高而折旧成本低,实际税负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物耗成本低折旧成本高,实际税负重。这显然与当前的大力发展基础性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是相悖的。

第三,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地区间经济结构的优化。生产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加工业影响程度低,对有机构成高的基础工业和采掘业影响程度高。

第四,由于中国当前增值税征收范围较窄,不利于传统农业和新经济的发展。当前中国对农副产品征收农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这实际上加重了农民的税收负担,显然对农业和新经济的发展不利。

第五,生产型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的原则相悖。如对重点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及其配件、配套件免征增值税,为鼓励外商购买国产设备实行退还增值税政策等。这些政策实施的结果,造成重点与非重点、内资与外资的税负失平,不利于内资企业和国产机器设备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之一,与世贸组织强调的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原则相违背。

四、新增值税条例对企业的影响

新增值税条例与旧的增值税规定相比,拓宽了增值税征收的范围,降低了大部分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对企业影响最为大的就是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将从战略发展、财务状况、财务工作以及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给企业造成影响。

第一,新增值税改革将造成增值税的纳税额和企业的投资额正相关,投资多的企业其享受的纳税抵扣额也越多,这就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以及制定战略决策时注重提高资本投资,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在这种情况下,不注重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固定资产投入少的那些劳动和生产资料密集型企业将难以获得此项税收的优惠。

第二,新增值税条例实施将明显改善企业业绩,尤其是资本密集型企业的业绩。首先,此次增值税改革将商业和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率由原来的4%和6%统一下调至3%,使工业和商业企业在税负上有所降低。其次,增值税暂行条例还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这一规定使企业因购买固定资产所须交纳的增值税额大大减少。以原增值税制度下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为比较基准,假设所购设备执行基本税率17%,那么从会计分录中可推算出,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成本的降低幅度为:17%/(1+17%)=15.54%。也就是说,这部分比例像存货一样,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而不包括在固定资产的成本当中,所以相应地,这部分比例将不用计提折 旧,从而给企业每期的设备折旧也相应地降低15.54%,设备折旧的降低导致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当期的主营业务利润。再次,应交增值税额的降低同时,也会降低企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又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营业成本。

第三,新增值税改革对企业财务工作的要求更加严格。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这一要求需要企业针对自身业务情况,在进行财务登记核算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所能享受的不同税率对业务进行分类处理,否则将无法享受较低的增值税。

另外,暂行条例还规定,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设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这也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应区分生产用设备和公司其他非生产设备进行不同的核算处理。

五、企业应积极应对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改革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目前的产业结构,使各行业的格局发生巨大变化。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改变了以往内资与外资企业征税不公平的情况,让国内企业能够充分参与到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去。当前,中国企业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顺利完成增值税转型:

第一,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注重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逐步提高产业资本有机构成。对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应通过投资引入高科技设备,缩短和国际先进企业的差距;劳动密集型企业应逐步转变发展观念,逐步实现从主要依靠人力和资源耗费向依靠科技和管理转变,进一步加大产品的科技附加值,提升产品竞争力。

增值税改革篇(6)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的一些税种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和需要。为此,国家对一些税种进行了试点改革,比如增值税的转型和资源税的改革。

一、增值税转型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因为它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因而颇受企业的欢迎。

2008年我国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实行增值税转型其实是给企业减负,导向上是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从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和提高国内产品竞争力。

(一)生产型增值税的主要弊端

在新的形势下,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也越发明显:

1.不利于降低投资税负,影响经济增长

生产型增值税17%的税率相当于消费型增值税23%税率的负担水平,对扩大投资带来不利影响。

2.不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

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企业机器设备购置成本,抑制了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积极性,特别不利于基础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

3.不利于提高国内产品的竞争力

生产型增值税导致对进口产品征税不足、对出口产品退税不足,既不利于国内产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也不利于扩大进口替代产品的生产。

4.不利于税收管理成本的降低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必须将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与不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分开,使计算变得复杂,也增加了税务机关审查的工作量,既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也提高了纳税人的奉行成本。

(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好处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至少将产生三个方面的积极效应。

第一,从经济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第二,从财政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虽然在短期内将导致税基的减少,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税制的优化;从长远看,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经济的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财政收入总量也会随之逐渐增长。

第三,从管理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使非抵扣项目大为减少,征收和缴纳将变得相对简便易行,从而有助于减少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三)两者变化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主要表现在增值税税基的缩减,其核心内容是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涉及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扣除。

比如,B公司当月购买的100万元货款中,有50万元是购材料款,50万元是购设备款,共发生进项税额17万元,当月发生的销项税额有50万元。在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情况下,B公司在销项税中只能抵扣“50万元材料款的进项税额”(假设以前月份无未抵扣税额),所以当月应向国家上缴41.5万元的增值税。

在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B公司所购的“50万元设备款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所以最终应向国家交纳增值税33万元。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后给B公司节约了8.5万元的增值税,增加了8.5万元的利润,同时国家财政也减少了8.5万元的收入。可见,增值税的转型对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大的企业利好更大,增值税的出台刺激了企业购买、更新生产设备,促进产业的升级。

目前我国煤炭企业大部分还处于粗放型模式,国家、集体、个人煤矿并存,多、小、散、乱和参差不齐是煤炭生产的特点。以山西省为例,煤炭工业粗放模式的长期延续,已使山西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实行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加快矿井技术改造升级步伐势在必行。在这方面山西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增值税的改革使煤炭企业在重组整合的过程中,因技术改造购进设备发生的税金成本较改革前大为减少,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为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助了一臂之力。

二、资源税改革

所谓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据了解,现行资源税条例为1994年出台,实行定额征收,税款征收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资源税税率较低,煤炭资源税税额幅度为0.3元—5元/吨。

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办法比较落后,体现不了资源本身的价格和价值,远远没有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了更好地节能减排,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资源税征收办法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一)资源税改革的内容

从业内人士的共识看,改革的焦点有三个方面:一是资源税征收方式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二是提高资源税率;三是扩大资源征收范围。

1.源税征收方式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对资源税征收方式的转变,许多专家表示,对价格波动大的原油、天然气和煤炭实行从价计征。因为从价计征方式更能体现企业利用资源应该付出的环境成本,提高了资源产品的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一定程度上限制对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浪费,同时也能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迫使企业转变生产方式加快技术进步、迫使社会加快经济结构转型的同时,也将促使百姓节电、节气、节油、节水,主动适应低碳生活。

以煤炭为例,煤炭行业的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每吨税额为3.2元到4元,换算成从价征收方式,税负不足1%。而根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报告中建议,资源税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后,具体税率应为销售价格的5%到15%,看来,资源税改革,只改变征收方式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提高征收税率。

2.提高资源税率

我国资源税收的太少,这也是造成目前资源利用率不高,资源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煤炭作为不可再生资源,不能无限量开采,对煤炭征收资源税是历史趋势。以后资源税征收标准将会越来越高,资源价格也会越来越贵。据行业分析师表示,提高资源税率后,煤炭资源税将从1%上调到3%,如果煤炭资源税上调到3%,煤炭利润将减少10%。

现在每吨煤炭的价格大约是450元/吨,利润大概是50元,由于是从价计征,每吨煤炭将多承担约10元的资源税,短期内对煤炭企业是一个负面影响,煤炭企业利润约减少15%。

(二)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事实上,资源税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要矫正资源价值被严重低估的现状,扭转资源开采的负外部性,加大资源税对经济的调控力度,引导经济发展由以“两高一低”为特征的粗放型方式调整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节约型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

煤炭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在中国的能源结构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由于长时间的粗放经营,使煤炭企业只求利益而使煤炭资源遭到极大的浪费,资源税改革将使煤炭企业逐渐改变这一现状。改革后,煤炭资源价格的上调,将传导到下游产品,可能导致CPI上行压力进一步加大。此外,如果煤炭价格上涨,必将加大煤电联动的压力。据介绍,目前电力价格和煤炭成本缺口已在10%左右,资源税出台之后,将进一步加大这个缺口。短期内煤炭企业受到一定的影响。

看来,此次资源税改革对资源、能源消耗大户和污染大户,其影响无疑将是剧烈的,因为按照从价计征,其资源税可能比原来按照从量计征高出很多,如果这些企业仍然以粗放式生产经营,那么将付出较大代价,这有助于推动企业更加积极地实施技术创新、节能减排,也将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可以实现通过提高税负成本限制企业对资源的过度使用。

不过,笔者认为,对资源税改革,在改为从价计征的同时,可以考虑部分保留从量计征。有资料显示,中国矿产资源浪费严重,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分别只有30%和35%左右,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个百分点。就拿煤炭行业来说,我国一些煤炭企业在进行开采时,往往只开采最精华的部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如果保留一部分从量因素,对一些矿山开采企业征税时,即按照矿山的探明储量进行征税,以确保矿产资源得到充分开采。

三、税制改革下煤炭企业的发展方向

(一)进行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实现煤炭的安全、集约、高效发展,推动煤炭产业的现代化

目前我国煤炭行业正处于改制阶段,2009年,以山西省为试点开始重点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坚持上大、改中、关小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坚持发挥省内外国有大型煤炭企业的作用与发挥民营骨干企业作用相结合,健康有序推进整合重组工作,通过一年的努力,“多小散乱”的产业格局发生了根本转变。2010年,开始巩固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成果,加快对保留矿井的技术改造升级步伐,用先进装备、技术、工艺武装矿井,大力推进高标准现代化矿井建设,实现煤炭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信息化。目前已形成了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国有民营并存的大格局,产业的集中度和产业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在改制过程中,企业需要增添大量的机器设备,增值税改制以前,由于购买设备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予以抵扣,将会给企业增加一些成本,使企业的利润受到很大的影响,增值税改制后,这些影响将会减小。这样,有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集约化经营,使企业在推进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结构优化升级的过程中减轻负担,轻装上阵。

资源税的改革虽然使煤炭企业税款较以前有所增加,暂时给企业增加了负担,但随着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产能的扩大,企业利润会大幅增加,和企业改制、资源税改制前相比,企业因资源税改制而影响利润的部分是很小很小的。所以,推进企业兼并资源整合,实现煤炭企业现代化是煤炭企业的必经之路。

(二)保障煤炭企业安全发展,提升整体行业素质

目前,我国的煤炭行业,在硬件上,机械化与半机械化及人工开采相混杂,井下的人口密度过大,而且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企业的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大多是从职工中提的,他们只有厚实的工作经验,没有科学的管理水平。在管理过程中,很难与职工进行心灵的沟通,只顾强硬的命令。而西方国家煤炭行业的自动化程度较高,从事其工作的人员相对较少,一些发达国家机械化程度高的,井下几乎无人作业,一切都是编好的程序在劳动,这就避免了许多人为因素酿成的事故。

所以,在我国进行税制改革的过程中,煤炭企业应趋利避害,抓住有利条件,进行设备投资,努力提高煤炭企业的机械化开采水平,提高整体人员素质,特别是培养专业管理人员。一个好的管理层,是善于同每一个职工沟通而不排挤他人的,因为在企业的每一个人都是安全生产中的重要砝码,他的思想波动很可能使整个安全的天平倾斜,酿成本不应该出现的事故。避免了事故,即为企业创造了效益,为社会创造了效益。

(三)寻求绿色低碳经济之路

煤炭企业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具体讲,就是开发资源而不破坏资源,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依托资源而不依赖资源,通过结构调整、产业链接,让经济发展更健康;利用资源而不浪费资源,善于放大资源价值,想方设法吃干榨净。这样,既可减少治污成本,又可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获得的是双倍财富。

煤炭企业是产能大户,也是耗能大户。从另一个角度看,耗能越大,挖掘低碳经济的潜力也就越大。为了低碳,企业可能要增加不少成本,但从长远看却为自身提供了链条延伸、产业培育的空间。

对循环经济进一步优化、提升,是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途径。比如以矸换煤,通过对采空区充填矸石,减少排放和污染,解决地表沉降,实现绿色开采;提高资源回收率,延长矿井服务年限。下过煤矿的人都知道,井下水很多。中国矿井水每年总排放量在40亿吨以上,平均再利用率却不到20%。新矿集团实施分级处理、分质供水,大量应用于再生产过程,以及防尘、绿化、民用、地源热泵利用等,每年可减少近3000万吨的新鲜水使用量,从而节约了大量的能源。

在开源节流的基础上,把实现盈利作为首要目标。在低碳经济环境下,煤炭企业应以实现盈利作为经营的首要目标,更加注重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注重技术创新、完善营销手段和管理模式,整合自身资源,加快市场开拓,积极推进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升级,以此降低煤炭生产成本,实现企业盈利能力质的飞跃。

在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指导下,向可持续方向发展。煤炭企业应当转变增长思路,放弃传统的生产方式,积极发展新技术,力争将煤炭生产变为“绿色”生产,促进我国能源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增值税改革篇(7)

金融危机殃及全球,使得全球经济增长放缓,有的国家甚至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针对金融危机的经济萎缩,失业增加等负面影响,许多国家都在试图扭转这种不利局面。为了防止经济下滑,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中国适时在这时提出增值税转型改革。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制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增值税转型改革势在必行。旧的增值税条例对于保障财政收入、调控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制约了企业技术改进的积极性。随着这些年来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各界要求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呼声很高。为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必要尽快在全国推开转型改革;尤其为应对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扩大需求,作为一项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扩大生产,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紧迫性更加突出。因此,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

二、改革的目的

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为扩大国内需求,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对应对经济下滑,保持经济增长、抑制通货膨胀、降低失业率、平衡国际收支都有重要作用,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据测算,此项改革财政预计将减收超过1 200亿元,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相信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既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预计将为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超过1 200亿元。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此举将消除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在新确定的积极财政政策下,增值税转型作为一项给企业减负的改革,有利于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推动企业成为市场长期投资主体。

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动因

(一) 多年试点经验为转型改革铺路

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已先后实行了改革试点,试点工作运行顺利,达到了预期目标。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为全面转型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试点工作运行顺利,为全面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二) 财政收入稳增与宏观经济降温提供改革时机

事实上,我国对增值税全面转型的研究已趋于成熟,但是一方面由于担心消费型增值税在我国全面推广会造成财政收入的大幅减少,致使改革方案迟迟不能出台;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经济过热趋势明显,尽管考虑到增值税转型的各种优势,但仍担心一旦全面推行,势必进一步刺激非理性投资,造成通货膨胀,影响宏观经济的有序运行。当前适逢美国金融危机肆虐全球之际,我国由于对外依存度较高,实体经济尤其是外贸出口产业受损严重,此时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铺开,可谓打开了税收改革的“机会之窗”,既是正当其时,又是迫在眉睫。

(三)减税效应

当前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将增值税从现行的“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意味着税前抵扣范围扩大或计税基数缩小,消除了我国生产型增值税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实际上,由于企业当期增值税抵扣额增加,企业交纳的增值税额减少,相应的跟增值税相关的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营业税金及附加缴纳额也会有所减少,这将会改善企业经营性现金流,有助于改善企业财务资金状况。目前,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我国部分企业尤其是外贸依存度较高的企业,面临严重的资金困难甚至濒临破产危机。如此大规模减税政策的出台,无疑为此类企业减轻了纳税负担,有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帮助受金融危机较为严重的企业渡过短期困难。

(四)有效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中国制造业都是大进大出的结构,资源和市场都捏在美欧的手里。 一方面中国制造业得承受原材料价格上升这种输入型通胀的压力;而另一方面,中国制造业又无法将成本压力外移,因为全球制成品的定价权不在中国,所以,必然要使“中国制造”转为“中国创造”。

增值税改革篇(8)

        1 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

        当前,全球的经济处于金融危机过后的“后危机时代”,我国的经济也不例外。国内宏观经济进入调整周期、经济转型压力凸现、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叠加使得国内的出口和投资都面临着严峻挑战,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使得经济下滑的危险加大,微观经济体经营状况令人担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目标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阻止经济增长速度大幅下滑。这些政策举措在救市的同时,也为我国基础制度改革创造了契机,为我国国民经济和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空间。

        2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涵盖了货物从生产到零售的各个环节,涉及的行业众多,是一种生产型增值税。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转型,实际上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也就是应税产品生产耗用的全部外购消耗包括固定资产均可列入扣除项目范围。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技术革新,所以它在大部分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得到了采用。

        转型后的增值税会大幅度地刺激投资的扩张,进而引起投资需求增加。它允许企业为出口商品而购买的固定资产所负担的税金作为进项税抵扣,使出口产品成本下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强,对我国扩大出口贸易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由于转型后企业所缴增值税款变少,企业的资本积累变多,加速了企业的设备更新换代,企业采用更多的先进技术,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快速发展,从整体上调整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从管理角度分析,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使得非抵扣项目大大减少,操作过程更简便易行、规范,偷逃税款也较难进行,这样极大地降低了税收管理成本,也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但是,由于消费型增值税的法定增值税低于理论增值税,因而从短期来看,它对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有一定的不利影响,但我们应该辨证的看待它的得失,从长远来看,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得大于失。

        3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涵义

        3.1 增值税征收的对象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型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税负将会普遍降低,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是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增值税税负不会因为转型改革而下降。因此,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税收负担,促进广大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交叉经营现象十分普遍,实际征收中要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非常的困难,转型改革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不再按行业区分为两档征收率,而是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下调。

        3.2 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将消除原来税制中重复征收的因素,使得企业投资于纳入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的税收负担大规模下降,极大地鼓励企业更新设备、提高生产力水平及调整企业产业结构。对于加大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应对风险的能力,顺利度过金融危机过后的“后危机时代”,都会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3.3 这次转型改革,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仍旧没把纳税人购买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的进项税额包括在内。其主要是考虑到纳税人购买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到底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还是纳税人自身消费,从客观上很难划分清楚哪些用于生产经营,哪些用于纳税人自身消费,若将用于消费的抵扣进项税款,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税负不公。因此借鉴其它国家的通常做法,规定对于企业购进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扣减,但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的进项税款允许扣除,这种从现实出发的考虑,充分的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改革原则。

        3.4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一环连着一环,上一个环节减免的税款将自动在下一个环节补征上来,由于增值税本身的征收特点,使得它在实际操作中重复征税现象十分严重,鉴于此,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相继出台了一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减、免、退税款,使特定行业纳税人得到特别的照顾,为特定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机会。新的增值税税制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就有必要将与生产型增值税相关的免、减、抵优惠政策加以整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的税制,修补好管理漏洞,尽可能地减少由于转型改革税收收入减少带给国家财政的影响。对于诸如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此类的政策,由于它们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背景下实施的优惠政策,应将它们马上停止执行。

        3.5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由于纳入抵扣范围的还有矿山企业外购设备的进项税额,将会使矿山企业的整体税负有所下降。因此,为了完善税制、公平税负,鼓励企业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响应国家倡导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号召,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4 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的问题

        4.1 不利于对外延型扩大再生产的抑制 一直以来,外延型扩大再生产是我国实现扩大再生产的主要形式。如今,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正在艰难地启动。转型后的增值税不利于内涵扩大再生产,相反的对外延扩大再生产有着较强的推动作用。增值税转型形成对经济结构的调整效应,从经济周期的角度看,在经济增长旺盛的时候,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对投资的促进作用有可能加剧通货膨胀的程度。实际上,在资本有机构成越来越高的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越快,固定资产投资越多,投资的膨胀就越会被消费型增值税刺激。增值税转型形成了对通货膨胀的刺激效应。要保证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我们不能不对消费型增值税刺激投资膨胀造成抑制外延型扩大再生产的影响予以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

        4.2 固定资产存量问题难以解决 统计表明,近些年来我国固定资产净增加值数量巨大,导致所含的税额更加大。这些数量庞大的存量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将会使新购进固定资产与以前的存量资产在抵扣问题上出现衔接不上的情况,还会使新办企业与老企业之间存在着不公平竞争,不利于企业兼并等资产重组的进行。由于被兼并企业的存量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本来打算实施兼并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宁愿选择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放弃实施兼并。要不然,企业的关联企业可把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买下来,使企业原来不能抵扣的存量资产进项税款得以抵扣,导致存量固定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政策形同虚设。

        4.3 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压力较大 自实施增值税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力度不断加强,但由于受现有的管理手段的限制,还不能从根源上杜绝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转型改革后,可以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压力将会进一步加大,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与之相关的管理机制,尽所能的减少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总之,增值税转型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具有极大的优势,但是为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对改革我们需要进行深入地分析研究,制定严谨的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以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从容应对金融危机过后的“后危机时代”带来的严峻挑战。

参考文献:

增值税改革篇(9)

增值税改革原理上就是用增值税来替代和置换原来对于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和服务业实施的营业税,这一税制的调整减少了重复征税因素,客观上总体而言降低了企业负担。这个新的机制对市场产生充分作用之后,可以驱动业界领域的市场主体,获得更多空间优化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来做专业化提升和升级换代。这样的整体效果配合了中国一直以来所追求的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第三产业的充分发展。后者意味着服务业水平将有可能大大提高,并最终提升社会整体的消费意愿。提振消费又直接联系到我们今后通盘战略性的考虑,就是要扩大内需。

对民众而言,增值税改革意味着机制改变使消费者身处的相关服务业竞争更充分更激烈而提升服务质量。这会在市场上衍生更多专业化细分服务,进一步丰富消费者的选择。因为市场供方在原所承受的重复征收的税负去除后,可以放手作专业化的细分与升级换代,将产品与服务的性价比提升,在使百姓得实惠方面将会做得更好。

站在中国经济改革的角度看,增值税改革最终会对中国经济产生深远的长期影响,这其中包含和意味着中央、地方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优化调整,并会推动具体的行为人主体在决策思维上做出应对和改进。现在短期看是局部先行,在试点区域首先会产生各个层面的正面效应。试点是为了让全局的增值税改革方案更完善和切近市场现实,并把各个利益相关群体的理性预期纳入改革方案设计寻求良性互动。从内在逻辑讲,试点不会持续太长时间。政策层面是将上海先行作为一个起步和探路(当然也包括对上海的阶段性倾斜支持),之后会尽快考虑把增值税按照统一市场全覆盖的原则,深化推进,后者也就更值得期待。

在后期将这个试点推广到全国的时候,中央与地方财税体制关系会根据上海试点的结果另行具体设计调整方案。在细节上尤其需要结合其它事项(如资源税、房地产税改革和转移支付制度建设等)考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以便在新的税率设计下使各方的利益诉求能够合理化解决。这并不简单只是调节中央与地方税收分享比例的问题。事实上,税收的分配比例仅仅是机制设计中的一个分析维度。政策设计者必须通盘考虑其它的税制改革,并对各方的利益调整做出合理预估与通盘协调。例如一部分税制改革会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今年下半年新的资源税方案实施后,估算地方政府大概年均增加六百亿元以上的财政收入,其他的税收变化以此类似。至于增减的各类税收如何冲抵和调节,需要根据详细数据具体分析。最终推行的增值税改革肯定会在通盘的制度合理化框架内操作,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各方接受并切实执行该方案。

增值税改革篇(10)

中图分类号:F812.4文献标识码:A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当前经济大环境处在国际金融危机肆虐全球,全球经济增长放缓,我国虽然不是金融风暴的中心区,但是实体经济面临着严重的冲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适时及时地推出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与抗风险能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动因

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它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对货物和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中,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自从1994年我国正式推行增值税以来,一直沿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只允许扣除购入原材料所含的税金,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消费型增值税,企业纳税人可以在计算增值税额时,可以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这样企业纳税的税基减少,纳税额也随之减少。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大大地降低了企业成本。对刺激企业的改进更新设备的投资,采用新技术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国家对转型试点的研究随即展开,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试点采取“增量抵扣”方式。随后又相继在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中的八个行业、内蒙古东部五个市(盟)和汶川地震灾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试点实行的这几年,成效显著,以东北地区为例,试点转型政策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效果明显,起到了鼓励机器设备投资、加快技术更新改造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和发展。同时,带动了东北地区投资规模的扩大,使投资与发展良性循环的态势初步显露。另外,通过试点转型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有了准确的把握,为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据资料调查统计,截至2007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试点工作运行顺利,为全面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试点地区存在的问题迫使全面转型改革呼之欲出。这些问题表现为:东北等地采用“增量抵扣”的办法(即规定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造成实际抵退税额与各部门预期差距较大,实际抵退户数、税额均显不足;增值税退税过程流程烦琐,增加了纳税遵从成本和征管成本;试点转型政策表现为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违背中性原则,形成“投资洼地效应”,干扰市场资金流动;对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不统一,转型政策不规范,配套法规不完善,操作性差,偷漏税现象严重等。增值税是中性税种,具有产业链条长、环节多、关联度大的特点,不宜较长时期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采用试点转型的办法固然稳健,但却扭曲了增值税中性,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整体经济的良性发展,有悖于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要求,因此促使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及相关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

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抵扣范围。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里所称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二)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的工业6%、商业4%统一降低至3%。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大幅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对于受金融风暴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而生存困难的中小企业将起到显著的扶持作用。据测算,这一政策调整将使广州20多万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受益,少缴税款8.3亿元。

(三)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纳税申报期限适当延长。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调整为每月的1~15日,小规模纳税人最长可以一季度申报一次,方便了纳税人纳税申报。

(五)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从13%恢复到17%。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六)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00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相关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属于固定资产的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指小汽车和摩托车)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

税范围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意味着我国增值税开始同世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增值税制度看齐,这对我国亟待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以及产业结构升级的中小型企业无疑是一次发展的契机,但是同时也会有专家担忧此次增值税转型可能会使财政收入减少。尤其是对那些收税占财政收入大头的省份,这无疑对它们是很大的压力。据相关统计显示,此次转型将给全国企业减负近1,200亿元人民币,而中金公司早在2008年9月就报告称,在增值税率未加调整下,增值税转型将使得总财政收入减少近1,748亿元。在这种情况下,扩大增值税转型将加剧中央及地方财政负担,挤压政府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刺激经济的能力。尤其是在经济结构以第二产业为主的地区,虽然增值税转型后,消费税的增收因素潜力较大,但因消费税征税范围过窄,所得税增长一般需要在5~10年中逐步体现,故在一定时期内对地方财政收入来讲,还不足以弥补增值税减少的损失。

相关专家表示,增值税转型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为,目的是避免对企业重复征税,鼓励企业投资发展。从短期来看,会使国家的税收减少从而影响财政收入;但是从长远看,随着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生产力大大提高,创造的利润不断增加,给国家贡献的税收又会增加;同时也表示曾经计算过对财政收入会有影响但是不会太大。消费型增值税的变化在企业购买机器设备时才体现得较为明显,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在购买设备,所以从整体和长期看,这些影响并不大。另外,企业在新政策下不断创新提高生产力,效益不断提高,所创造的企业所得税也高了,又为财政收入做了新贡献。从长期看,因增值税转型带来的投资增长和经济增长,将促使税收收入总量随之逐步增加,增值税转型的正效应终究会大于负效应,因此不必过分担心。

(作者单位:山西广播电视大学)

参考文献:

[1]于水英.浅谈增值税转型改革[J].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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