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企划方案汇总十篇

时间:2022-12-28 10:28:16

新年企划方案

新年企划方案篇(1)

新年会也是__人再次拼搏的加油站、奔跑的接力棒!对于迎面而来的20__年,__人的精神、__公司的文化将会在新年会上诠释怎样的新目标、新方向呢?

让我们共同携手期待美好的20__年!

新年会名称:20__年____新年会

新年会时间:20__年1月27日(2月3日)18:00—21:00

新年会地点:(公司表演台处)

新年会筹备工作管理方式:项目组式管理

工作人员及项目组:

总监督: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长

执行监督:____

总策划:__*

顾问:__*

晚会筹备委员会成员:各部门长!

1、策划组:

成员:各部门长

职责:负责整台晚会的策划(资金预算、内容、方向)。

2、司仪组:

成员:(组长:)

职责:负责整台晚会司仪策划。

3、节目组:

成员:

辅助:各部门文员

职责:节目的跟催、增减、彩排、负责节目的道具、服装、化妆安排。

4、礼(奖)品组:

成员:

职责:奖品、奖项设立、购买、保管及分发、安排来宾座席、社内人员。

5、礼仪接待组:

成员:

职责:迎送来宾、招待客人、协助司仪活动。

6、评分统计组:

成员:

职责:负责对晚会所有参赛节目评分、统计、汇总,并将结果及时转交司仪。

7、对外窗口组:

成员:

职责:负责与相关供应商、客户沟通、邀请与招待、协助安排来宾座席。

8、新闻报道宣传组:

成员:

职责:对晚会召开前、中、后气氛及动态的渲染、报道。

9、摄影组:

成员:(摄影需外请)

职责:对整场晚会的摄影。

10、翻译组:

成员:

职责:协助对外窗口组与来宾进行沟通,承担相应翻译工作。

11、保安、救护组:

成员:

职责:负责会场的秩序及突发事件的救护及处理。

12、后勤组:

成员:

职责:联络、卫生、协助各小组工作开展,协助运输队做扫尾工作(搬运工作)。

13、运输队:

成员:

职责:负责对演出道具及演员的安全接送。

新年企划方案篇(2)

1 税收筹划的思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已成为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应当与税收立法意图保持一致,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这就不得不联系到税收筹划的本质,即在税收法律的框架下,寻求变通和转化。古人云: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过程,是一种智慧的体现,是一种思维的创造,通过思考进而设计筹划方案,最终打破传统意义上制度和环境的约束。在一定意义上,税收筹划的设计应是充分的、有效的,这一点可以借助平行思想来实现。

2 平行思维与平行思想理论

平行思维。不同的思维方式可以用六顶颜色各异的帽子来呈现。设计者每次使用一种颜色的帽子,然后用这顶帽子所指示的思维方式进行思考,循而往复。将6个观点平行展示出来,彼此之间并没有对原始判断的冲击,没有对与错。平行思维就是一种真正的对于问题的探索过程。白色是中性的,客观的,白色思考帽是信息和资讯的象征;红色思考帽象征着感觉、情绪、直觉以及预感,将情感与直觉的主观表达变得合法化;黑色思考帽象征着谨慎、批评以及对于风险的评估;黄色思考帽象征着正面的逻辑;绿色思考帽用以指导创造性的努力;蓝色思考帽处理的是关于思维的修正以及如何掌握思维的全部过程。

平行思想,最早由爱德华博士提出。其核心并行的理念,包括不轻易判断,充分接受各种假设的可能性,把他们并排在一起,在各种可能性中“设计”未来。平行思想即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运用平行思维的方式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其实平行思考是一种促进创新的思考方式,将这种思考方式引进到税收筹划中可以让我们在纷繁复杂的经济业务,浩如烟海的税收政策中领悟到个中奥妙,理清内在规律,寻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平行思想应用到筹划中,一方面让我们更加全面完整地认识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启发我们的思路,让我们在既有的条件下冲破各种障碍和挑战,灵活的思考问题,提出具有创造性的解决方案。

3 案例分析

下面我就结合一个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案例来分析平行思想在税收筹划中的实际应用。

博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是2002年1月1日开办的企业,主管范围为计算机硬件软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其自主研发的远程控制软件,获得省信息产业厅软件产品登记证。该企业当年即获利,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其他原因,预测该公司2003-2007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0和1800万元。2008年(2007年上报资料的认定)企业被批准成为软件企业,同年因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08]第172号文件)的规定,经企业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适用15%的税率。根据以上情况,公司预计2008-201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万元/年,折现率为10%。

首先,我们运用白色帽子来进行思考,即搜集各种信息。

第一,从企业现有的运行情况信息入手。2002年,博智软件开发公司是新办企业。但无税收优惠,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万元。2003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900万元,企业所得为0元。2008年企业被同时认定为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博智软件公司的获利年度为2002年,2002年进入了“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时期,2002年与2003年为两免时期,2004-2006年为减半年度。同时根据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博智软件开发公司2007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2008-2012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15%。该企业各年度纳税情况见表1:

表1

博智软件开发公司2002-2012年企业所得税流出的现值(基准点2002年1月1日)为2818.87万元。通过上述信息,不难发现博智软件开发公司在2002-2006年应该享受“两免三减半”期间,并未享受到任何的所得税优惠。

第二,考虑当下的税收政策信息。随着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仅有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保留了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因此,这一政策形成的税收优惠洼地,有可能吸引更多资金投向软件、集成电路产业,这将对促进产业的发展壮大产生巨大的作用。

第三,我们还需要什么信息。享受税收优惠需要较为严格的前置条件和要求,而企业在成立初期,不大容易能申请到软件企业的资格,在进行税收筹划获得认定之前,企业往往就已经取得收入。税法规定,企业享受优惠的时间为开始获利年度,但因企业未认定资质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为了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我们尽量推迟获利年度,了解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收入、折旧等情况。

第四,我们缺少什么信息。筹划人员应该了解软件企业的生产销售等一系列的工作流程,熟悉软件企业的特殊性,包括资产属性的确定等。当然传统意义上讲,在实际的筹划中有效的信息收集是建立在一定税务知识和相关筹划经验的基础上的,但在平行思考中,一些看似无关的信息例如企业的发展史、企业的诚信度、企业的发展阶段、企业的成员构成等也可能对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造成影响。

其次,我们用绿色思考帽来思考。

在税收筹划中指的是筹划方案的制定。

对纳税筹划前的经营活动做出一些假设:2003年3月发生的自有房屋装修款150万元,未达到房产原值的50%;2007年的12月一笔赊销销售收入420万元,相应的成本为240万元。2008年1月1日企业购入一台研究开发设备,单位价值在900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按双倍余额递减法(5年,预计净残值为0,下同)实行加速折旧,2008-2012年的折旧额依次为3600万元、2160万元、1296万元、972万元、972万元。

【方案一】对发生的费用和收入进行调整

(1)房屋装修提前到2002年进行,经过调整后的2002年亏损金额为30万元。

(2)2003-200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900万元、-600万元、 -300万元、0。

(3)2007年的12月一笔赊销销售收入420万元,相应的成本为240万元,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可以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时间为次年1月,相应的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所得为162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10万元。

(4)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970万元。

(5)2009-201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万元/年

通过上述费用与收入的调整后,博智软件开发公司的获利年度向后推延到2008年度。博智软件开发公司2008-2009年免企业所得税;2010-201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00万元/年。博智软件开发公司2002-2012年企业所得税流出的现值(基准点2002年1月1日)为695.09万元。

【方案二】对设备折旧方法进行调整

在方案一的基础上。博智软件开发公司对设备折旧方法由余额递减法改为平均年限法,年折旧18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0)。通过调整后,博智软件开发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见表2:

表2

博智软件开发公司2002-2012年企业所得税流出的现值(基准点2002年1月1日)为634.07万元。

当然还可能存在其他中设计的方案,也许不同的方案所节约的税收不同,我们大多数情况下会选择节税力度比较大的,但在一些情况下,一种方案虽然节税的数量不是很大,但相比较其他方案来说,在风险上,在企业战略发展上会更胜一筹。也许不同的方案会存在着一些冲突、矛盾还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是都可以在初期的筹划中予以考量,一方面这样利于开拓思路,另一方面随着时间、地点、条件等发生变化,一些看似不合理的方案也许会解决相应的问题。绿色思考帽着重是一种新思路的探索,抛掉一切固有的思路和设想,当然是建立在固有现实的基础之上的。

最后,让我们用黑色思考帽来考虑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任何筹划都存在着风险。所以在思考过各种可能的方案后,要排查每一种方案可能涉及到的风险,力图将风险降到最低。

首先是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享受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存在严格的前置条件。如某电脑软件开发公司申请国家重点软件企业迟迟没有通过,经查,原因在于企业以前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时,曾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导致被判定“终止其认定申请”。

其次,外购软件的资产确认。外购的软件被确认为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其产生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因为在企业不同的经营环境下,不同的确认方法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是不相同的。根据相关文件可知,外购计算机附带的软件,主要是依据软件单独计价与否来划分为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将软件确定为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在增值税处理上存在差别。综合分析增值税有关规定可知,没有发现对无形资产中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的规定。

白色、绿色和黑色贯穿了整个筹划的过程。它能更好的引导设计者创造性的解决问题,而不是局限于传统的线性和垂直思考中。在筹划中,笔者认为另外三种颜色的帽子是一种辅工具,对于筹划思路的影响不是很重要。

在筹划中,黄色帽意味着税收筹划所带来的正面影响。它包括筹划所带来的企业成本的降低,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企业的战略发展等,也包括对于税收规则制定者来说,不断提高税收法律规则制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红色帽在实际的筹划中主要在于税务筹划人员的相关实战经验,对于企业不同问题的特殊性有敏锐的洞察和把握,还包括与其他领域如会计、法律、管理等的沟通和交流。

用蓝色思考帽反思整个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系统思考的过程,并且可以相应的改进意见。这是一个将问题放在一个更高角度来审视的过程。筹划者从一个全局的角度来把握筹划问题。首先对博智软件开发公司的企业盈利情况进行操作是否能在实际中完成。即便降低了相应的所得税,相应的增值税会不会上升,这主要取决于该企业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中的增值税是否可分离。其次,方案二中购进设备及软件的摊销时间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掌握。如果企业处于亏损期,预计亏损在5年内不能弥补时,将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后,剩余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尽可能按2年以上的期限进行摊销,将折旧或摊销金额后延。

综上所述,平行思想给税收筹划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角度,因为筹划本身是一种设计,而设计需要打破固有的局限和束缚,所以通过运用一种创新的思维方式――平行思维,可以让这种设计变得更加灵活具有新意,从而能更好的面对错综复杂的税收政策和各方面的限制,从思想上发生根本的转变。

【参考文献】

[1]蔡昌.最优纳税方案设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庄粉荣.纳税筹划实战精选百例[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新年企划方案篇(3)

(一)以自产初级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时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又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有自产农产品,可以考虑单独设立相关的子公司负责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案例分析1:潍坊市元丰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奶制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抵扣进行税额。与销项税额相比,这两部分进项税额数额较小,致使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较高。已知2012年度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入的草料金额为2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行税额为26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为16万元,全年经营奶制品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元丰牛奶公司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增值税=1000×17%-(26+16)=128(万元)。

方案二:将饲养场单独分立出来由独立的子公司来经营,元丰公司仅负责奶制品加工厂。

假定饲养场销售给奶制品厂的鲜奶售价为8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则元丰牛奶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17%-800×13%-16=50(万元)。

由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因而饲养场销售鲜奶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增值税税负78万元(128-5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通过分立企业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筹划思路:对于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企业而言,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是不同的。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高。但有时候情况恰恰相反,对于一些产品增值率高,进项税额少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它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有时会远远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此时,则可以考虑通过分立企业将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来减轻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2:青岛市华美商品批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为140万元,适用于17%的税率。该公司每年所能获得的进项税额比较少,仅为销项税额的50%。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华美商品批发公司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增值税=140×17%-140×17%×50%=11.9(万元)。

方案二:华美商品批发公司新设分立为两个企业,年销售额分别为70万元。

公司分立之后,每个企业的年销售额都在80万元以下,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征税。

则两个企业共需缴纳增值税=70×3%×2=4.2(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增值税税负7.7万元(11.9-4.2)。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分立企业以减轻营业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餐饮业和娱乐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不同的,餐饮业适用5%的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税率。有些企业同时提供餐饮业和娱乐业的服务,如果这两种经营项目不能够进行独立核算的话,则可以考虑分别由不同的子公司予以经营,以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分析3:济南市蓝海大酒店是一家融餐饮和娱乐于一体的企业,该企业经营夜总会、歌厅、舞厅等娱乐项目,同时经营餐饮。由于其内部核算体系不完善,在2012年度,该企业的娱乐业收入和餐饮收入无法准确划分,该公司的总营业额为2000万元,根据企业的估计,其中需要缴纳20%营业税的娱乐项目的营业额应当占到80%。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蓝海大酒店不进行分立。

该企业由于没有准确核算娱乐业收入与餐饮业收入,因此,应当一并按照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则应纳营业税=2000×20%=400(万元)。

方案二:蓝海大酒店将餐饮业分立出来,成立全资子公司,其他条件不变。

则餐饮业应纳营业税=2000×(1-80%)×5%=20(万元),

娱乐业应纳营业税=2000×80%×20%=320(万元),

合计纳税=320+20=340(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营业税税负60万元(400-34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三、分立企业以减轻消费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消费税除金银首饰外一般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在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因此,相关企业可以考虑将其中某个部门分立出去,成立一家独立核算的批发企业,然后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该批发企业,从而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而独立核算的批发企业,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案例分析4:烟台市百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适用于30%的消费税税率,每年生产化妆品20万套,每套成本为180元,批发价为210元,零售价为250元。该公司采取直接对外销售的方式,假定其中有一半产品通过批发方式,一半通过零售方式。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百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消费税=(10×210+10×250)×30%=1380(万元)。

方案二:百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将其中一个经营部门分立出去成立一家批发公司。

该公司的化妆品先以较低的批发价200元销售给该批发公司,然后再由该批发公司销售给消费者。

则应纳消费税=(20×200)×30%=1200(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消费税税负180万元(1380-12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四、分立企业以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自2000年1月1日起,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人比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采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高,适用的税率就越高,纳税人的平均税负也就越高。因此,当个人独资企业拥有多项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经营业务时,可以采用分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创办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这样就可以降低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所适用的税率,并减轻整体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5:山东省日照市市民刘宁创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商品和加工、修理两项业务,刘宁负责销售商品业务,其妻负责加工、修理业务。在2012年度,该个人独资企业取得销售纯收入50000元(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取得加工、修理纯收入25000元(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为简化计算过程,不考虑投资者的工资和生计扣除)。

方案一:个人独资企业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75000×30%-9750=12750(元)。

方案二:将个人独资企业分立为两个企业,一个由刘宁专营销售业务,一个由其妻专营加工、修理业务。

假定2012年度经营收入不变,则两个个人独资企业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20%-3750+25000×10%-750=8000(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4750元(12750-80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五、分立企业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如果企业的规模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但企业各个机构之间可以相对独立地开展业务,则可以考虑采取分立企业的方式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6:天津新达货物运输公司共有10个运输车队,每个运输车队有员工70人,资产总额为900万元,每个车队年均盈利28万元,整个公司年盈利总计280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天津新达货物运输公司不进行企业分立。

则应纳企业所得税=280×25%=70(万元)。

方案二:10个运输车队分别注册为独立的子公司。

企业分立之后,每个子公司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则应纳企业所得税=28×20%×10=56(万元)。

新年企划方案篇(4)

(中国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青岛 266555)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Qingdao 266555,China)

摘要: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同时也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地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本文通过对实际案例进行剖析,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从设立期间、经营期间收入和研发费用方面,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阐述了筹划在企业理财中的重要作用。

Abstract: Tax planning is a key component of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It can reduce the tax burden on business and contributes to optimizing resource allocation. At the same time, it can execute effectively national macro-control and increase state revenue. Analyzing from the actual cases, the article appreciates that tax planning could act an important role in an enterprise about profit and losses in the year operation really start and management period by preferential tax policy.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 问题

Key words: new high-tech enterprises;status analysis;tax planning;issue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9-0129-02

1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现状分析

1.1 我国采取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

1.1.1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2 营业税方面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1.3 费用扣除方面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研发费用可税前抵扣。

1.2 税收政策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足

1.2.1 缺乏系统性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中某些条款的修订、补充而形成的,难以形成全面的把握。

1.2.2 优惠环节对象有偏差现行税收优惠把重点放在企业所得税上,忽视了事前的扶持。对未取得收益的创新行为未给予优惠,不利于鼓励科技创新。

1.2.3 税收优惠区域化严重缺乏总体上的产业导向,出现同一技术水平项目在高新区内外税负不同,从而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初衷。1.2.4 优惠方式偏重直接优惠没有从税基方面优惠,如加速折旧、加大费用开支、延期纳税、亏损结转等,而是基本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定额减免,削弱了企业研制和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2.1 企业在设立时的税收方案企业要充分把握好政策,做好企业前期的投资工作。比如,某公司准备成立一家电子信息技术公司,属高新技术企业,预计该企业年应税所得平均在3000万元,使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若考虑将公司设立在深圳和上海浦东新区境内,可以享受国家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其税额为3000*25%*50%=375(万元),该高新技术企业前5年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125(3000*15%*5-375*3)万元。所以该企业应考虑设立地址以及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2.2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间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附加值较高,大多数后续技术服务收入也作为了产品价格的一部分。正确的区分兼营与混合销售并利用好税法对兼营与混合销售的有关政策,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值得注意的。

2.2.1 案例:接上例,该电子信息技术公司打算主营一款电子收款机的生产、销售,同时负责机器软硬件的安装、调试,另外还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配套软件的设计、开发和改良业务。该公司一般按总价与客户签订合同,在业务完成后,一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结算货款。为便于开拓市场,该公司的机器基本按照成本价销售,主要收入来自软件设计、安装和调试收入。假定该公司2011年度销售额为10000万元(其中,电子收款机销售收入5500万元。软件设计收入4000万元、安装、调试收入为500万元),销售成本为4800万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

若公司不考虑税收筹划,该公司的销售状况是增值税混合销售,其混合销售比例高达45%,税负较高。其中增值税:10000/(1+17%)×17%-4800/(1+17%)×17%=755.56;营业税金及附加:755.56×(7%+3%)=75.56;所得税:[10000/(1+17%)-4800/(1+17%)-75.56]×15%=768.67;税费合计:755.56+75.56+768.67=1599.79;综合税负率:1599.79/10000×100%=16.00%。

2.2.2 筹划方案:企业可以根据产品和服务特点考虑以下几种方案。

方案1:变更主营。该公司若考虑选择税率较低的收入作为主营,则税负会比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下低。比如更改合同将电子收款机销售额调整为4700万元,将软件设计和安装业务收入调整为5300万元。则变更后只需缴纳营业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所得税。税费合计为1247.5。可见,方案1比筹划前节税352.29万元。但现实中税务部门坚持的原则是优先按照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管理,一般不予变更主营业务。因此,有时可能会遇到障碍。

方案2:设立子公司。将软件开发、设计部门成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这样会有一部分收入不按增值税高税率来征收。母公司的主营业务年销售额为6000万元(电子收款机销售5500万元和安装、调试收入500万元),将软件开发、设计收入4000万元作为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按照服务业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则母子公司分别计算的税额再加上所得税共计1130.03万元。可见,方案2比目前方案节税469.76万元。

方案3:兼营营业税劳务。其实与方案2一致,都是将部分收入尽量以较低的税率来征收。如果不考虑因分设公司而增加的额外费用,二者是相同的。

方案4:取得软件企业资质。根据财税[2008]92号文件规定:嵌入式软件销售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该企业符合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特点以及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资质认定的有关规定,且软、硬件收入分别核算,确定的软件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硬件销售收入6000万元。这样在分别核算硬、软件增值税的基础上扣除即征即退的部分,就是企业所需缴纳的,其中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4000/(1+17%)×(17%-3%)=478.63,负担税金合计1007.82万元,可见,方案4比目前方案节税591.97万元(1599.79-1007.82)。企业应重视有关资质的取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若按政策仍处于所得税减免期间的,在剩余的年度内仍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将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

综上所述,方案4为最优方案,企业实际纳税最少、综合税负最低。

2.3 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方面的税收筹划这类企业众多费用中研究开发费用占用比例较高,国家为此出台优惠政策: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3.1 案例:某科技型企业,2010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营业成本40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5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150万元)。2011年1月该项目研发成功并形成一项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按10年平均摊销,假定每年年末,未扣除该项无形资产摊销前的税前利润均为100万元。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率为25%,无风险报酬率为10%。

2.3.2 筹划分析:企业根据上述法规,对因选择费用化或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分析,但要区分是否处于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期两种情况下:

①如果处于减免税期间。假定上例企业为新办软件企业,2010年为第1个获利年度,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

予以费用化处理的纳税情况:2010-2011年,企业处于免税期:2012-2014年,企业处于减半征收期,每年缴纳所得税款(100-0×150%)×12.5%=12.50万元;2015-2020年,每年缴纳所得税(100-0×150%)×25%=25.00万元。

予以资本化处理的纳税情况:2010-2011年,缴纳所得税为0;2012-2014年,企业处于减半征收期,每年缴纳所得税(100-15×150%)×12.5%=9.69万元;2015-2020年,每年缴纳所得税19.38万元。这种方式下比费用化少缴纳所得税款42.15万元。

②如果出于非减免税期间,则税率为25%。

予以费用化处理的纳税情况: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1000-400-(50+150)×150%),缴纳所得税款75万元;2011-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100-0×150%),每年缴纳所得税款25万元(100×25%)。

予以资本化处理的纳税情况: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525万元(1000-400-50×150%),缴纳所得税款131.25万元;2011-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77.5万元(100-15×150%);每年缴纳所得税款19.38万元。

2.3.3 筹划结论①在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期间,对研发费用采用费用化与资本化处理方法,比较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但由于减免税的存在,采用资本化处理方式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②企业处于非减免税优惠期间时,虽然两种处理方式在比较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款总额经计算皆相等,但是费用化方式下,2010年为企业增加现金流量56.25万元(131.25-75),尽管在以后年度与资本化方式下相比稍有逊色,但由于时间价值的作用,最终能够由此计算的现值净收益为21.73万元{(131.25+77.5*(P/A,10%,10))-(75+25*(P/A,10%,10))}。

3高新技术企业在筹划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企业在理财活动中不要忽视税收筹划。其实我认为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应当归结于财务管理的管理范畴,因为财务管理是企业对资金筹集、投资和分配的规划安排,而在管理过程中都涉及到的税收。从实质上来说,税收筹划的选择和安排都是围绕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展开的。首先,任何一个筹划方案的设计、选择和对收益成本的审核等,都离不开财务决策手段的运用,必须考虑其可行性分析。其次,在确定筹划方案后,对其实施进行有效的财务控制,适时做出调整。因此合理筹划所得税是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财务管理水平,高新技术企业在理财活动中不要忽视。

参考文献:

[1]李嘉明,王延省.浅析高新技术企业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税收策略选择[J].科技管理研究,2007,27(9).

[2]林加德.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24).

新年企划方案篇(5)

从风险的来源上看,企业税务筹划时面临的风险可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具体如下:

(一)外部风险企业税务筹划面临的外部风险如下:

(1)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导致的风险。企业的涉税事宜与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所处经济环境密切相关。一般而言,政府想促进经济增长,就会施行积极的财税政策,此时,企业的税赋也就相对较轻或稳定;反之,当政府想抑制某产业的发展就会利用税收杠杆调整税收法律政策,而此时企业的税赋可能加重或不稳定。 这就给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非常大的的不确定性,导致税务筹划的风险变大。另外,政府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会运用税收杠杆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针对不同地区、产品及行业实行的税收政策有差别。由此可知,政府的法律、税收政策总是具有时效性,这种纳税环境的不确定性将会给税收筹划人员进行税务筹划,尤其是中长期筹划带来很大的涉税风险。

(2)税收法律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将得到及时地修订、补充和完善,新法规适时出台,旧政策因此废止。税务筹划者就是利用国家税收法律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活动,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若这一过程中税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就可能会使原税收法律政策设计下合法或合理的筹划方案变成不合法或不合理的筹划方案,从而导致涉税风险的发生。由此带来的风险,称之为税收法律政策风险。

(3)税务行政执法力度导致的风险。税务筹划是符合立法者的意图,是合法的,但这需要税务机关的确认。在确认时,由于对税务筹划的行为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从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

(二)内部风险企业在税务筹划中面临的内部风险如下:

(1)企业纳税意识风险。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兴起晚、发展缓慢,所以纳税人的税务筹划的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这种由企业的纳税意识所导致的涉税风险,严重阻碍了税务筹划在我国的发展。要想成功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要求相关人员对财务、税收等经济知识融会贯通。而且,在现实中,企业选择及如何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完全取决于筹划人员的主观判断。

(2)筹划人员职业道德风险。有的企业为了追求降低成本、增加利润,要求筹划人员做一些违背职业道德的事情,如伪造、隐匿记账凭证等;在账簿上多列开支,甚至不列、少列收入等,所有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3)企业预期经营活动变化带来的风险。企业预期经营活动变化带来的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由于管理、市场与技术等因素变化所引起的风险。税务筹划是一种预先谋划行为,方案主要建立在对企业未来经济活动的合理预期之上,若预计基础发生变化,势必会影响到税务筹划方案。而方案一旦已经付诸实施就会依赖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锁定效应”。实践证明,由于企业预计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变化而带来的涉税风险是非常大的,甚至还会导致税务筹划的失败。

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规避策略

在选定税务筹划方案之前,企业应先通盘考虑各种风险因素,找到风险的起因,从源头抑制风险,进而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一)规避企业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导致税务筹划风险的策略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以及经济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世界各国的税收法律也越来越复杂,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国家税收政策和税务筹划的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企业在保持适当灵活性的基础之上,来制定和实施税务筹划方案。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具体经营情况,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准确把握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来及时调整与更新税务筹划方案,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税务筹划目标的实现。

(二)规避企业税收法律政策变化导致税务筹划风险的策略企业税务筹划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之所以会产生企业税收法律政策的选择风险,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税务筹划人员对我国的税收法律政策和会计政策的变化掌握得不够熟练。我国企业在实践中经常利用税率、税基、税额和转嫁税负四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但无论选择什么方法,都与国家的税法、会计法密切相关,可以说会计政策的选择是税务筹划的基石,并决定了税务筹划的成败。因此,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对相关的税法、会计法做到融会贯通,方可避免纳税风险的发生。

下面从税率与可扣除项目来研究其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并提出相应规避风险的技巧。

(1)在企业成立时,可从身份的认定上进行税务筹划。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否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和企业成立之初的各种筹划有关。因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企业组织形式有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在集团公司内部有总分公司以及母子公司之分。所以企业选择的成立形式不一样,税负也是不一样的。我国对公司的营业利润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若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只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深圳市某甲要成立公司,年利润预计达到150万元,选择哪种方式可使企业税负最轻?

方案一:设置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所得税=150×35%-0.675=51.83万元

税后收益=150-51.83=98.17万

方案二:设置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所得税=150×25%=37.5万

投资者个人所得税=(150-37.5)×20%=22.5万

税后净收益=150 -37.5 -22.5=90万元

经过比较,应选择方案一,甲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筹划,既符合规定,也达到了一定的节税效果。一般而言,规模小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合适一些;规模大的企业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较为有利。另外,集团公司在成立下属企业时就可进行税务筹划,因为新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后,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交纳税款。根据这项规定,若下属公司成立后较长时间无法盈利就可考虑设置分公司较好一些,一方面可利用总公司扩张成本冲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总公司税负;另一方面,当总公司或下属单位有亏损时,通过合并申报,使总分公司之间的盈亏互抵,从而减小税基,少缴税款。反之,就可考虑成立子公司。

(2)从税率的选择上进行税务筹划。税率是指税款征收的比例或额度,一般来说,纳税人可通过税率看出一个国家的征税力度和企业的税负情况。新税法规定,除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为15%,小型微利企业、非居民企业为20%外,其他企业均为25%。根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点应放到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行业上来,以节约税收开支,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另外,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也发生了变化,由过去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指标变为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在税务筹划时,需认真规划企业的人数与规模,当规模很大时,可分立为两个独立的企业;同时也须关注年应税所得额的大小,当企业应税所得额接近临界点时,可采用加大成本费用的扣除或推迟收入实现等办法,以选择低的税率,减轻企业税负。

(3)从税前的扣除标准上进行税务筹划。具体如下:

一是在业务招待费、宣传费以及广告费扣除限额上进行税务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为:按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可以扣除,且超出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税务筹划师在进行筹划时,可适当关注业务这三种费用的列支比例。

方案一:业务招待费和宣传费在实践中有时可相互代替。例如外购礼品若用于赠送按规定应以业务招待费处理,但礼品中印有企业有关标记,对企业的产品有宣传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另外,企业因产品展览和交易等所发生的住宿费、餐饮等也可以业务招待费对待。所以,当业务招待费有可能超过规定限额时,可考虑用业务宣传费替代。

方案二:要注意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比例,及时进行控制和调整。在实际操作时,当企业某一种费用接近规定的扣除标准时,要及时进行控制与调整,以降低企业税负;同时,我国新税法明确规定了赞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也应注意广告费与赞助费的区别。

二是从职工计税工资、福利费以及教育经费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工资的规定,由限额扣除变为全额扣除。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5%、2%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说明职工教育经费可在税前全额扣除。这样,企业可通过扩大税前扣除标准的思想来进行税务筹划。

方案一:持有单位内部职工股的企业,可把职工发放的股利改成年终奖金或绩效工资的形式发放;

方案二:增加单位职工的培训与再教育机会,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

方案三:将董事、股东等兼任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报酬计入工资;

方案四:尽量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通过工资形式发放。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考虑上述几个方案的灵活灵用。但需注意的是,若职工工资超过国家规定的计税标准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在增加工资时须权衡利弊,有时也可通过提高职工退休金、给职工购买年金或提高住房公积金等方案来代替。不过,企业在加大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时,一定要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不能超过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做到真实合理。否则,会被审计时予以纳税调整。

三是在企业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扣除方面进行税务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保、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但若改变用途的除外。 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考虑利用此项规定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若企业预计当年利润比较可观,为加大当年可扣除金额,则可以考虑提取一些环保、生态恢复方面的资金。在以后年度出现亏损时,改变其用途,这样既可以使企业的利润保持稳定,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是从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上来进行税务筹划。通过符合税法要求的捐赠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税负。新税法规定,企业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在进行捐赠时,一定要注意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捐赠,且要用于公益性目的;若当年的捐赠达到了规定的限额,可考虑分两次或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捐赠。

此外,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可从存货的计价方法、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上进行税务筹划。

(三)规避企业纳税意识导致税务筹划风险的策略 企业管理层应高度重视涉税风险的管理,这不但要在制度上体现,最主要的是在领导者管理意识中也要体现出来。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以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同时还要树立牢固的风险防范意识。企业高管在进行税务筹划决策时,应摈弃靠经验或“拍脑门”等主观决策,任何环节的失误都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所以,必须将风险规避的意识贯穿于企业理财工作的始终。

新年企划方案篇(6)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即使是同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二)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规定,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二、小型微型企业税务筹划基本思路

(一)恰当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部分增值税应税项目为13%),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为3%,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使用的征税方法不同,因此有可能导致二者的税收负担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为小型微型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提供了空间。小微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决定如何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

案例1:潍坊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为一家微型生产企业,预计2012年销售额为48万元(不含税)。由于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并不健全,不符合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若公司健全会计制度,每年需多支出2万元,于是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增值税税率为17%)。嘉禾食品公司从济南青田农牧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购入原材料30万元(不含税),其他支出6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嘉禾食品有限公司选择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8×3%=1.44(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4×(7%+3%)=0.144(万元),公司利润总额=48-30×(1+17%)-6-0.144=6.75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756×25%=1.689(万元),税后利润=6.756-1.689=5.067(万元)。

方案二:嘉禾食品有限公司选择申请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8×17%-30×17%=3.06(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6×(7%+3%)=0.306(万元),公司利润总额=48-30-6-0.306-2=9.69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694×25%=2.424(万元),税后利润=9.694-2.424=7.27(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多获得税后利润2.203万元(7.27-5.067)。因此,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应当选择申请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仅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投资者个人从公司获得股息时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而言,可以计算不同组织形式下其税负的大小,来选择税负最低情况下的企业组织形式。

案例2:2012年1月,青岛市民高炜准备设立一家微型商品批发企业,预计该企业年盈利100万元,高炜原计划创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一:高炜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则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公司税后利润=100-25=75(万元),如果税后利润全部分配,高炜应纳个人所得税=75×20%=15(万元),个人获得税后利润=75-15=60(万元),合计纳税=25+15=40(万元)。

方案二:高炜可以考虑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则高炜应纳个人所得税=100×35%-1.475=33.525(万元),税后利润=100-33.525=66.475(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6.475万元(40-33.525),高炜多获得税后利润6.475万元(66.475-60)。因此,高炜应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三)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对于国家税法限制的费用,小型微型企业可以考虑通过设立子公司增加扣除限额的途径来解决。但前提条件是不能违法,并且要测算好相关的数据,不要“按下葫芦浮起瓢”,这边节约了税金,那边却又多交了税金。

案例3:济南正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为一家小型生产企业,2012的销售收入预计为1000万元,但2012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预计为20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预计为50万元,没有办法压缩。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一:仍采用原来的生产经营方式。则业务招待费超标额=50-1000×5‰=4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额=200-1000×15%=50(万元),超标部分应纳企业所得税=(45+50)×25%=23.75(万元)。

方案二:该公司可以将销售部门分立出来,组建一个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销售。

这样,正佳照明科技公司将生产的产品以9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1000万元对外销售。同时,该公司将所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一半分配给销售公司来承担。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但因最后都是1000万元对外销售,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

则正佳照明科技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标额=25-900×5‰=20.5(万元),正佳照明科技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00万元,而扣除限额=900×15%=135(万元),因而该公司可以将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全部扣除。

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标额=25-1000×5‰=20(万元),销售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00万元,而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因而该销售公司也可以将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全部扣除。

两个公司超标部分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20.5+20)×25%=10.125(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3.625万元(23.75-10.125)。因此,济南正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

(四)利用起征点进行税务筹划 起征点是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目前,起征点在增值税、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这就为相关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纳税人应充分考虑收入增加带来的利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间的关系,避免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得不偿失。

案例4:淄博市个体工商户徐帆经营一家美发店,2012年6月的营业额为20800元,应当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已知该行业的利润率为40%,当地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最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为20000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只计算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暂不考虑其他税负)。

方案一:美发店月营业额为20800元。该美发店应纳营业税=20800×5%=1040(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40×(7%+3%)=104(元),合计纳税=1040+104=1144(元),当月税后利润=20800×40%-1144=7176(元)。

方案二:当月月末实行老年人理发优惠制度,将营业额降低为20000元。则该美发店可以免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当月税后利润=20000×40%=8000(元)。

由此可见,美发店当月实行优惠制度既可以赢得顾客,树立良好形象,实际上又提高了税后利润824元(8000-7176),可谓一举两得。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五)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为20%。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接近3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就有可能利用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对于超过这一规模的小微企业,则可以通过分立机构的方式来享受税率上的优惠。

案例5:山东新东方出版社下设四个部门:编剧部、广告部、印刷厂和读者服务部,四个部门资产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30万元,员工分别为40人、20人、50人、10人。2012年,该出版社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其中,编剧部、广告部、印刷厂和读者服务部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8万元、27万元、29万元、6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一:新东方出版社保持原有的经营方式。则应纳企业所得税=90×25%=22.5(万元)。

方案二:新东方出版社将广告部、印刷厂和读者服务部分别变更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出版社分立之后,每个公司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则四个公司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8×20%+27×20%+29×20%+6×50%×20%=17.4(万元)。

新年企划方案篇(7)

1.税收筹划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

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就必须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税收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实现其财务管理的目标即税后利润最大化,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即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本回收率;二是迟延纳税。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可以实现税收支出的节约。要进一步考虑的是,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税收筹划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来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负债融资对企业来说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风险成本也随之增加,当负债成本超过了息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3.税收筹划要服从于财务决策过程

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的安排来实现的,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导致企业做出错误的财务决策。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出口的产品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选择开放式的出口经营策略,必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税收利益。但是,如果撇开国际市场对企业产品的吸纳能力和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片面追求出口经营带来的税收利益,那就可能诱导企业做出错误甚至是致命的营销决策。

4.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就为了取得效益。但是,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为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

5.税收筹划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企业的税收筹划不是企业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某纳税人有一笔10万元的所得(假设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可以在2002年实现,也可以在2003年实现,该笔所得不论在哪一年实现,都要缴纳3.3万元的税款,税收成本不变。但若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则结果不一样。选择不同的纳税年份,应纳税款的现值将存在差异。假设折现率为10%,该笔所得推迟一年实现,差异额为3000元(100000*33%-100000*33%/(1+10%),等于节税3000元。

6.税收筹划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需在应税经济行为之前进行,并指导经济活动的运行。

7.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

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更是蕴含着较大的风险性。例如,较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可能调整税法,开征一些新税种,减少部分税收优惠等。另外,无论什么税种,在纳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界定上,法律都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职业判断。因此,在企业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外,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至关重要。同时还要尽早获取国家对相关税收政策调整或新政策出台的信息,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尽量降低风险,趋利避害,争取最大的收益。

因此,从税收对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出发,研究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需要注意的问题有着广泛而深刻的意义。

二、现代企业理财中税收筹划的思路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下的税务筹划,不仅开始悄悄地进入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税务筹划欲望在不断增强,筹划意识也在提高,而且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税收筹划更被一些有识之士和专业税务机构看好,不少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理财中的税务筹划活动,北京、深圳、大连等税收筹划较为活跃的地区还涌现出一些税务筹划专业网站,如“中国税收筹划网”、“中国税务通网站”、“大中华财税网”、“永信和税收咨询网”等。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收总量不断扩大,据了解,继1999年首次突破10000亿元大关之后,2000年实现12000亿元,较上年增加22.8%,2001年更是实现15000亿元,较上年提高19.8%,2002年税收收入达到17000亿元,较上年提高13.3%,2003年税收收入又首次突破20000亿元大关,较上年提高17.6%,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的税收计划在逐步淡化,这为税收优惠完全落实到位、为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和条件;作为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当事人往往面对着几个纳税方案的选择。不同的方案,税负的轻重程度往往不同,甚至相差很大。据业内资深人士分析,目前,税收筹划的方法及其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仍然有操作空间,即使现有的减免税政策也没有完全到位,没有利用好,这是当前企业理财中税收筹划的最主要部分,也是最大的空间。

新年企划方案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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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 纳税筹划 风险 防范

2007 年3 月16 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即《企业所得税法》。新该法将于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将取代1993 年12 月13 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即旧《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给企业的纳税筹划带了相应的风险。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给企业纳税筹划带来的风险

1.政策变动风险变小。政策变动风险,是指因政策变动使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相对时效性出现问题,而使实际筹划效果偏离预期效果存在不确定性。而新法的实施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由频繁调整转化到相对稳定阶段的标志。据专家估计新企业所得税能在今后15~20 年内保持大体框架不变。因此企业在设计筹划方案时,其面临的政策变动风险将大大减小。

2.政策选择风险变小。企业自认为所实施的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可能会由于政策差异或认识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这种可能性就是政策选择风险。由于新税法在税制上有所简化,企业在理解税收法律时比以前的难度相应降低,所选择法律条文的错误率也会降低。

3.税务机关认定风险依然较大。认定风险,是指企业设计、实施的筹划方案不被税务机关认同而使筹划达不到预定目的的可能性。新税法中有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再加上很多税务工作人员对税务筹划有着偷税的误解,在实务中可能使得税务机关滥用此条款,企业面临的认定风险依然很大,如何使筹划方案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依然是重要的难点。

4.内外部环境变化风险仍不可忽视。这种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由于企业达不到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或达到优惠条件后又因各种原因失去了优惠待遇,如高新技术企业续期认定失败就会失去15%的优惠税率。另一个是企业的经营损益风险。所得税体现了政府对企业利润的分享,但是并未承诺相应比例经营损失风险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可以5 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之前发生的经营亏损。但如企业在5 年后仍然亏损,就会失去弥补亏损的利益。

5.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反避税条款。针对企业滥用纳税筹划的状况,通过减少税法漏洞,增加反避税措施,来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反避税措施的加强,增加了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措施

1.重视事前基础准备工作。

(1)深入了解企业自身。熟悉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是进行企业税务策划时的必备前提,对此就要从企业的行业特点、组织形式、财务情况、投资意向和对风险的态度等几个角度进行考查,即“知己”。

(2)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税务筹划的基础是对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的理解,因此在设计筹划方案之前对相关法规的深度领悟相当重要,即“知彼”。企业可以参加官方和非官方培训班或是自学的形式为筹划做好准备。在企业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建议采取参加培训班的形式。

(3)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互动。互动可以尽可能减少征税纳税双方对有关税收政策理解的不同,可以减少税务机关认定风险。因为有一部分税务筹划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再加上很多优惠政策、具体条款的运用都需要税务机关的认可,比如高新企业和关联交易定价等。当前,我国许多上市的中、小企业加强了与税务机关的互动,成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设计税务筹划方案防范风险。企业在对所得税进行纳税筹

划设计时可采取风险回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四种应对方法,具体来说企业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应对风险:

(1)规避或慎用风险较大的方案。在风险管理理论中,对大的风险应当转移或规避,同样在税务筹划中也应规避或慎用风险大的方案。在新法中,转移定价就是一种风险较大的方案。

(2)优先使用税收优惠政策。①行业优惠:例如,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②地区优惠:西部大开发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2001-2010 年期间,税率减为15%;西部新办基础设施类企业还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待遇。③技术活动优惠:例如,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年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④环保节能优惠:例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两免三减半优惠。⑤社会公益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即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利用合同转移税务筹划风险。这是类似于期权的风险转移的应对方法。在有外界机构参与企业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与外界机构签署合同约定:如税务筹划方案不能达到预定的效果,将由对方承担损失。此时,企业的筹划费用虽然较高,但企业可以锁定筹划收益。

(4)灵活运用筹划工具控制风险。①临界点筹划。临界点筹划可分为税基临界点筹划和优惠政策临界点筹划两种。新法中的税基临界点筹划主要是费用的扣除,一是不能结转的扣除限额,有:福利费(工资总额的14%内可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内可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收入0.5%的60%可税前扣除)、公益捐赠(会计利润的12%内可税前扣除)四种,二是不能结转的技术研发费(加计50%税前扣除)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100%税前扣除)。对于前者,企业应尽可能将预算控制在限额内;对于后者,企业应依据企业当年利润做筹划。②缺陷性条款筹划。缺陷性条款又称“税法漏洞”,其往往自身规定矛盾或在具体规定中忽视某个细小环节,从而造成税收失效、低效。新法的科学制定使这方面的条款减少了很多,但也还存在。

3.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并监控其风险。

(1)建立税务筹划风险的信息沟通系统。在一般情况下的沟通渠道为财务主管,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企业负责人反映筹划的突然风险。

(2)建立应对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企业应该有处理各种税务筹划危机的快速反应机制,并应有相关内部控制以保证其得到执行。

4.事后绩效评价。在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后,除了跟踪监控外,还要对方案进行绩效评价。对此企业可以根据“成本、收益、风险”的对比对税务筹划的绩效进行评估。在风险可以接受的条件下,“成本”小于“收益”,税务筹划是成功的,反之则是失败的。在同等风险条件下,收益高的方案绩效好于收益低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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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刘霄仑.风险控制理论的再思考:基于对COSO 内部控制理念的分析[J].会计研究,2010(3).

新年企划方案篇(9)

1、抓住中小企业融资主线,不断出击:业务开拓是重点,而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是我工作的主线,通过不断出击,寻找业务突破点,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结交企业界朋友。无论是担保公司工作,还是协会工作,还是创业投资管理,离不开中小企业融资这条主线。

2、不断创新,创新是生命。2011年是创新的一年,担保的创新,协会的创新,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创新,网站的创新,创新是2011年的主旋律。

3、广泛布点,形成业务网络:银行是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主战场,当前中小企业融资仍以银行中小企业融资为主策划案,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与省金融博览会的会务组织。

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组建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在无资金、无品牌、市场低述的情况下,相继筹划省招商会展中心,开拓股权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开展土地转让交易中介业务,虽然尚没有显著业绩,但摸索出可贵的经验。

4、“xxx”网站方案:探索中小企业融资网站新模式,筹划“xxx”网站,网站模式和方案逐渐成形,为开拓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闯出一条新路。以此为契机,推出系列行业或产品网络营销方案,为2011年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明年的工作:

1、做好“xxx”的开发和运营。争取“xxx”成为主要业务收入来源;

2、开发网络营销软件,作为新的利润来源;

3、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抓重点,提高成功率;

4、拓展政府招商引资业务,为政府各方位招商引资,特别是将担保公司、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突破口;策划案,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与省金融博览会的会务组织。

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组建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在无资金、无品牌、市场低述的情况下,相继筹划省招商会展中心,开拓股权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开展土地转让交易中介业务,虽然尚没有显著业绩,但摸索出可贵的经验。

4、“xxx”网站方案:探索中小企业融资网站新模式,筹划“xxx”网站,网站模式和方案逐渐成形,为开拓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闯出一条新路。以此为契机,推出系列行业或产品网络营销方案,为2011年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明年的工作:

1、做好“xxx”的开发和运营。争取“xxx”成为主要业务收入来源;

新年企划方案篇(10)

实践证明,技术能力必须是内生的,企业的技术创新必须加强自主研究开发。我国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特别是对专门从事技术研究开发的软件企业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研究开发业务,可以在企业内部设立研发部,也可以将此业务独立出来设立全资子公司,这样就给企业研究开发业务带来了纳税筹划空间。

一、研究开发业务的税收优惠

(一)企业内部设研发部的税收优惠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08年12月10日,为了配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通知对“研究开发活动”做出明确定义和具体范围,从新划定了“研究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细化了加计扣除的规定。该通知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将研究开发业务分离成立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

如果估计企业的研发部门能够分离出来认证为软件企业,可以考虑将研发部独立出来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软件企业,因软件企业可以享受流转税类的优惠和所得税的优惠。

根据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自2008年1月1日起,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将研究开发业务分离成立专门从事技术开发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如果估计企业的研发部门能够分离出来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考虑将技术开发部门独立出来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发〔2007〕40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即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开发成本。根据财税[1999]2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看出,对研究开发业务,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技术有关收入免征营业税,所以税收筹划主要是所得税的筹划。

二、研究开发业务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和筹划思路

案例1:甲公司内部成立技术研发部,2008年该部门全年研究开发费用1 000万元,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甲公司当年税前利润2 5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已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没有其他纳税调整。有关税务处理为:按税法规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前除可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1 000万元外,还加计扣除500万元,2008年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2 500-500)×25%=500(万元)。

如果甲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成立一家全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A公司。不考虑成立新公司新增的管理费用,则A公司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技术开发成本

1 000万元,企业亏损不交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后,甲公司的税前利润变为2 500+1 000-500=3 000(万元),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3 000×25%=750(万元)。两家公司合计应交企业所得税750万元。可见,甲公司内部设立研发部更节税,少交750-500=250(万元)。

案例2:乙公司内部成立技术研发部,2008年该部门全年研究开发费用1 000万元,技术转让收入2 500万元,乙公司当年税前利润2 5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已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没有其他纳税调整,有关税务分析同案例1,2008年乙公司同样应交企业所得税(2 500-500)×25%=500(万元)。

如果乙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成立一家全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B公司。不考虑成立新公司新增的管理费用,则B公司技术转让收入2 500万元,成本1 000万元,税前利润 1 500万元。

若B公司是免税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后,乙公司的税前利润变为2 500+1 000-

2 500=1 000(万元),乙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1 000×25%=250(万元),两家公司合计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可见,乙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更节税,少交500-250=250(万元);

若B公司符合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B公司技术转让所得为2 500-1 000=150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 500-500)×12.5%=125(万元)。同样乙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两家公司合计应交企业所得税125+250=375(万元),乙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可少交500-375=125(万元)。

若B公司可按优惠所得税税率15%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2 500-1 000)×15%=225(万元),同样乙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两家公司合计应交企业所得税225+250=475(万元),乙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可少交500-475=25(万元)。其他优惠税率同理。

从案例1和案例2可看出,对企业研究开发业务,是内部设立研发部门还是独立出来设立公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决策,笔者考虑不同情形下的税收优惠政策,梳理了研究开发业务税收筹划的几种思路。

假如研究开发费为A,技术转让收入为S,方案一为企业内部设研发部,方案二为将研究开发业务分离成立公司。

1.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估计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则方案一应交税(S-1.5A)×25%,方案二免征企业所得税,两种方案等额交税时技术开发收入与研究开发费的关系为:

(S-1.5A)×25%=0

筹划思路:如果S>1.5A,将研究开发业务独立出来成立公司节税,反之,在企业内设立研发部门。

2.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估计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按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则方案一应交税(S-1.5A)×25%,方案二应交税(S-A-500)×25%÷2,两种方案等额交税时技术开发收入与研究开发费的关系为:

(S-1.5A)×25%=(S-A-500)×25%÷2

S=2A-500

筹划思路:如果S>2A-500,将研究开发业务独立出来成立公司节税,反之,在企业内设立研发部门。

3.若研究开发业务分离后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优惠税率15%,分离前公司为基本税率25%。则方案一应交税(S-

1.5A)×25%,方案二应交税(S-A)×15%,两种方案等额交税时技术开发收入与研究开发费的关系为:

(S-1.5A)×25%=(S-A)×15%

S=2.25A

筹划思路:如果S>2.25A,将研究开发业务独立出来成立公司节税,反之,在企业内设立研发部门。

其他税率的税收优惠可类比计算,以得出两种方案税负相同时技术开发收入与研究开发费用的关系,找出两种方案税负的无差异点,进而进行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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